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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就業的法律法規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9-22 15:32:42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大學生就業的法律法規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第1篇

關鍵詞:中日就業河南高校

中圖分類號:G647.38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5349(2017)02-0009-02

作為中華民族與文明主要發祥地之一的河南。在新的歷史時期獲得了快速發展,高等教育發展規模空前。為了進一步促進河南經濟的快速發展。發揮高等教育對社會經濟發展的推動作用,河南迫切需要緩解高校畢業生就業壓力。日本是中國的鄰國,研究日本大學生就業政策對于緩解河南高校畢業生就業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本文基于中日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比較的視角。尋求緩解河南高校畢業生就業壓力的有益經驗。

一、中日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比較

下面就中日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的相同點與不同點進行比較。以探尋兩國在促進畢業生就業政策上的成功經驗。從而取長補短。

1.就業政策相同點

(1)出臺背景相同

中日兩國在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上具有相同的背景。都是在國內高校畢業生就業形勢日漸嚴峻的情況下出臺的。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高等教育需求加劇,導致高等教育規模不斷擴大,其結果是高校畢業生數量劇增。人才供應過快又形成新的供求矛盾。即高校畢業生供應與社會需求之間的矛盾。人才供大于求,社會人才需求難以滿足畢業生就業需求,造成高校畢業生就業形勢嚴峻。政府為了節約社會人才資源,解決畢業生就業難的社會問題.出臺緩解畢業生就業難的相關政策。

(2)政策行政推動

中日兩國政府對高校畢業生就業問題高度重視,都制定了相關的政策或者法律法規,以通過行政手段推動高校畢業生就業。例如中國政府為了促進大學生就I,出臺了一系列政策,包括《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關于選拔高校畢業生到西部基層工作的通知》等;日本政府為緩解大學生就業出臺了《職業安定法》《緊急雇傭對策》《雇傭對策法》等法律,利用法律的強制效應,有效緩解了大學生就業形勢。

(3)優惠補償機制

中日兩國為了緩解高校畢業生就業形勢。都建立了政府優惠或補償機制。中國政府制定了學費補償機制,自主創業貸款扶持機制等。鼓勵大學生進行自主創業、自主擇業,以創業帶動就業;日本建立了企業獎金機制,對接納大學生就業的企業給予獎金補償。通過經濟刺激的方式調動企業的積極性,以吸納更多的畢業生就業。

(4)學生就業培訓

中日兩國在高校畢業生就業上都重視對學生進行就業培訓,兩國都出臺了系統的、可持續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培訓計劃與目標,以提升就業培訓的可持續性。學生就業培訓內容豐富。既包括大學生技能培訓,也包括大學生就業心理指導、就業觀引導等。學生就業培訓能夠針對普通高等教育與高等職業院校學生的實際情況。使培訓多樣化。既有校內培訓。也有培訓機構實施培訓。大大提升了高校畢業生就業能力。

2.就業政策不同點

日本在推動畢業生就業方面相對成熟。中國就業政策有待完善。下面從就業體系、行政推動力度、著力點,就業評價、服務機構等角度展開比較。

(1)就業體系

從就業體系角度比較。日本形成了較為成熟的就業體系,政府宏觀設計相對成熟,具有明確的目標,就業政策機制相對完善。措施得力:中國政府盡管認識到緩解大學生就業的意義。也采取了相關的措施。但是尚未形成完善的體系,只具有短期效應。

(2)行政推動

中日兩國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在行政推動的力度上也存在一定的差距。日本政府在緩解畢業生就業政策上往往多以法規的形式出臺,輔以制度激勵,包括企業獎金制度、就業體驗制度等,由于以法律的形式出臺,強制效應比較突出,行政推動力度較大;中國緩解畢業生就業的政策往往以通知、意見、條例等形式出臺,約束效應要遠遠低于法律法規。而且大多政策執行力度不夠。很多政策得不到有效落實。

(3)著力要點

中日兩國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著力要點也各不相同,都從自身國情出發,體現出自身的獨特性。日本國土面積較小,資源相對缺乏,但是科學技術優勢突出。因此,日本在緩解大學生就業的著力點在于利用技術優勢。建立專業的就業服務與指導組織,信息化程度較高。中國幅員遼闊,地區經濟發展存在不均衡現象。為了促進地區經濟發展的平衡性。中國政府鼓勵高校畢業生到西部地區就業。深入基層就業。這樣既可以緩解畢業生就業的嚴峻形勢。又能夠促進我國地區經濟均衡發展,為中西部地區、基層輸送優質的人才,促進中西部地區發展與基層發展等。

(4)評價機制

中日兩國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評價機制建設的完善程度也各不相同。日本基于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評價機制已經形成,并且能夠做到向社會公開,有效提升了畢業生就業政策的科學性,使就業政策趨向完善;中國基于畢業生就業政策評價機制還不夠完善。評價主要通過行政部門進行自主評價。評價缺乏透明性與合理性。這對完善我國畢業生就業政策極為不利。

(5)服務機構

中日在畢業生就業服務組織機構上也存在一定的差異。中國主要以人才交流中心為主,盡管近年來也出現了一些社會化服務機構。尤其是網絡平臺上的學生就業服務機構。但是魚龍混雜,就業服務的內容比較單一,往往是就業信息,而且可信度不高;日本除了政府部門的畢業生就業服務組織。社會服務機構也形成了一定的規模。服務面比較廣,服務效率與質量比較高。

二、緩解河南高校畢業生就業壓力的啟示

中日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上的相同點與不同點。都折射出兩國在緩解畢業生就業上的智慧。對于緩解河南高校畢業生就業具有重要啟示。

1.發揮政府宏觀設計作用

對中日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比較發現。政府在緩解高校畢業生就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在政策制定中充當了宏觀設計者的角色,確保了畢業生就業政策的導向性。河南政府要在中央相關政策與法律法規的引領下。進一步提升河南政府的作為意識。發揮政府在緩解高校畢業生就業中的宏觀設計作用。政府要加強河南高校畢業生就業調查,準確把握人才市場需求與高校畢業生人才培養質量。準確把握高校畢業生就業情況,把握畢業生就業形勢與趨向,制定長效、科學的高校畢業生就業扶持計劃與方案,引導高校優化人才培養結構。強化高校人才培養的“市場導向”意識,實現高校畢業生可持續就業。

2.完善制度與法律、法規

我國政府與日本政府在政策上存在的差異,日本政府往往以法律的形式實施行政干預。通過制定扶持大學生就業法律法規促進畢業生就業。這啟發我們,必須要進一步完善大學生就業政策與法律法規建設。提升高校畢業生政策落實情況。河南要認真解讀中央促進畢業生就業的相關政策,在國家政策與法律法規的宏觀引領下,進一步完善河南地方政策與法律法規建設,建立起相對完善的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體系,充分發揮法律的約束效應。同時,河南政府要進一步強化對政策與法律法規執行情況檢查。檢查要做到常態化,將定期檢查與突擊檢查相結合、官方調研與群眾調查相結合,做到有法必依,政策落實到位,執行到位,發揮政策的導向作用,提升法律法規強制效應。

3.成立專業引導服務機構

河南政府要借鑒日本政府的先進經驗。發揮信息技術優勢。根據河南高校大學生就業實際。由政府主導成立專業的大學生就業引導服務機構,引進高等人才與專業人才,提升河南大學生就業服務機構的專業化服務能力。改變當前人才交流中心低效局面,為高校畢業生提供優質、多元化就業服務。進一步提升專業引導服務機構的信息化服務能力。加強高校畢業生就業信息整合。形成一套完備的大學生就業信息服務資源庫,就業信息要及時準確,不能簡單停留在信息服務層面,要深化大學生就業服務內涵,為大學生提供深層次的就業服務,包括畢業生就業信息、就業方案設計、就業心理指導、創業服務等。還要積極探索社會化就業引導服務組織機構。為社會化就業服務提供政策支持。充分利用一切社會資源,有效緩解或解決高校畢業生就業問題。

4.建立科學高效評價機制

科學高效的評價機制將有助于優化政府就業政策與法律法規建設水平,為大學生提供更好的就業服務。河南政府要善于借鑒日本政府就業政策評價機制。以省政府為主導,以各市縣為基本單位,立足于服務民眾、服務大學生,形成一套嚴密的、系統的評價機制,精選參與和實施評價的人員,人員選擇要具有普遍的代表性,包括不同部門、不同群體等,這樣才能確保評價的客觀性與全面性;要優化評價方法,不僅要對就I政策的指導思想、思路等進行評價,還要細化到具體實施的過程,包括政策的落實、執行與收到的效果,尤其要對就業政策要實現的預期目標與實際效果進行評價,為就業政策優化調整提供依據;評價程序要公開透明,接受全方位的監督,以確保評價的信度。河南政府在借鑒日本評價機制時。不能盲目照搬。要結合河南既有的評價機制與河南就業政策實際,以形成具有河南特色的就業政策評價機制,以免出現水土不服的現象。影響評價機制的效能。

5.結合地區實際彰顯特色

河南緩解高校畢業生就業壓力政策要汲取兩國政府的成功經驗,結合河南地區實際,充分釋放地區資源優勢。這需要河南政府進一步加強省情調查。準確把握河南的優勢與不足,在制定緩解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時,要進一步放大河南地區優勢;要根據河南存在的不足,通過政府政策引導,發揮政府在宏觀調控中的主導作用,借鑒中日政府在解決大學生就業上的思路。彰顯河南在緩解地區畢業生方面的地區特色。

第2篇

關鍵詞:應用技術型大學;就業質量據人社部統計數據表明,2016年全國普通高校畢業生將達到765萬人。應用技術型高校畢業生人數也隨之再創新高。雖然此類高校就業率呈上升趨勢,但專業不對口、社會保障不完善、穩定性差等問題仍然突出,就業質量難以保證。據此,教育部2012年首次提出大力推進就業優質服務,進一步提高畢業生就業質量。本文將分析應用技術型大學畢業生在就業質量方面存在的問題,探尋提高其就業質量的途徑。

一、應用技術型大學生在就業質量方面出現問題

應用技術型大學是指以應用技術類人才培養為辦學定位的地方本科和專科院校,是中國高等教育學校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內職業技術學院、三本院校和大部分二本院校都屬此類。

就業質量主要是從勞動者的就業穩定性、健康和福利、技能的發展以及工作和生活的平衡等四個角度來衡量。這個概念的提出旨在加強社會保障力度,維護勞動者權益以保證廣大勞動者在自由、公正、安全和有尊嚴的條件下工作。就業質量在國內越來越受重視,已成為高校就業指導工作中就業率之外的另一個重要監測內容。

根據2014年的中國勞動力市場報告,我國的勞動者就業質量方面存在就業歧視、工薪制度不完善、社會保障覆蓋范圍不全面、加班現象普遍、城鄉工作時間差異大、過度勞動問題突出等問題。我國勞動者就業質量普遍不高。在這樣的大環境中,應用技術型大學生就業質量得不到保證,主要面臨以下問題:

1.市場需求靈活多變,專業不對口。我國應用技術型高校肩負培養應用技術類人才的任務,需緊跟市場需求來確定培養方向、設置培養方案。中國的市場化程度已經超過50%。時下我國正處于經濟轉型期,產業結構的優化調整導致市場實際需求在快速、不斷地發生變化。社會分工呈現出多樣化、精細化和靈活多變等特點。而學校培養人才的周期普遍長于三年,嚴重滯后于市場需求的變化,部分專業畢業生將不可避免地面對供過于求的問題,就業時不得不放棄所學專業。

2.就業環境不佳,穩定性下降。自高校擴招以來,應用技術型大學畢業生就業穩定性呈現出持續下降的趨勢。一方面教育部將高校畢業生就業率作為確定學校招生規模的重要依據。高校 “先就業再擇業”的就業導向在提高了應屆畢業生就業率的同時,也導致部分畢業生在選擇工作時過于盲目和草率,降低了就業的穩定性。另一方面,勞動力市場中“僧多粥少”的局面致使許多應用技術類畢業生處于競爭的劣勢。他們中的大部分都流入更傾向于簽訂短期、靈活的勞動合同的中小型。

3.法律知識欠缺,自我保護能力弱。國內學者做過許多關于大學生就業方面的調研,發現部分大學生法律意識淡薄,應用技術型大學畢業生尤其如此。一方面由于我國對勞動力市場的監管尚不完善,導致社會上用人單位不遵守《勞動法》等法律法規,違反勞動政策的事情時有發生。另一方面,應用技術型高校普遍偏開設的與就業相關法律法規的課程較少,教育投入嚴重不足。這必然導致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權益容易受到侵害。

二、提高應用技術型大學畢業生就業質量的對策

1.豐富高校畢業生就業指標體系。迫于追求高就業率的壓力,過去的就業指導工作普遍教導學生如何找到工作,強調傳授面試技巧等技能,而忽視了教給學生如何找到與自己匹配度高的、適合自己的工作。工作幸福感低、就業穩定性低等問題在畢業生就業后日益突出。據此,高校應該探索一個更豐富、更全面的指標體系來替代就業率這單一的指標。例如,通過分析由社會中介機構統計的高校畢業生就業滿意度等數據指標,科學衡量高校就業指導工作,調整就業指導方案。

2.建立健全就業相關法律和政策,增強法律法規教育。針對畢業生法律意識淡薄的問題,可以通過設立法律教育和咨詢部門,為大學生提供就業的法律咨詢服務。學校應組織學生學習《勞動法》等法律法規,開展系列指導講座,以增強大學生法律意識和保護自我的能力。此外,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就業政策是大學生就業的有力保障。國家應盡快完善勞動法關于大學畢業生就業相關法律,依法保障大學生就業中的各種權利。

3.加強學生綜合素質的培養,樹立終身學習的觀念。學校應引導學生樹立終身學習的觀念。目前我國高等教育已從精英教育進入大眾教育階段。大學所學專業知識并不能完全決定其在社會的競爭力。綜合素質,尤其是學習能力的培養能讓學生更好地適應靈活多變的市場環境,提高就業穩定性。

4.激發學生創造力,提高畢業生就業質量。據《2015中國勞動力市場發展報告》顯示,2015年我國新增企業數量近一萬家。創業已經成為拉動就業的重要力量。大中城市的產業升級為農村創業提供了潛在的發展機遇,創業活動開始向農村輻射。應用技術型高校應把握機會,加強對學生創新創業能力的培養,以創業促就業結構的優化;鼓勵畢業生開闊視野,到廣闊的農村去發掘機會。

結語

應用技術型大學生數量還在不斷增加,就業市場的競爭將愈來愈烈,就業形勢是嚴峻的。高校就業指導工作應著眼長遠,一方面為應用技術型大學生創造更佳的就業環境,增加其發展潛力,另一方面為社會提供高素質的、穩定的勞動者,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

參考文獻:

[1]郭捍華.高職高專大學生就業現狀及對策研究[D].長春:東北師范大學,2006(06)

[2]賴德勝.2014中國勞動力市場報告[M].北京: 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14(11)

[3]林海濤.中國市場化改革和市場化研究[J].當代論壇,2013(22)

[4]何雅.青年大學生就業成才狀況的研究[J].調查報告,2003(04):30.

第3篇

關鍵詞:女大學生 就業 歧視

中圖分類號:F24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6)08-237-02

大學生就業問題關系著大學生個人的生存發展,關系著整個社會的和諧進步。隨著高等教育的大眾化發展,大學生就業與社會需求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近年,大學生就業難,尤其女大學生就業更難的現象已經成為了突出的社會問題。女大學生在就業過程中遭到歧視,就業機會減少,就業難度增大,就業權利得不到較好保障,影響著女大學生的謀生和發展,阻礙著社會公平的實現。因此,當前優化就業環境、提升女大學生自身素質,有效解決就業歧視問題對女大學生個人及社會的整體發展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女大學生就業歧視的表現

隨著高等教育的大眾化發展,在進入大學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普遍增多的同時,大學生面臨的就業形勢也更加嚴峻。近年來,在激烈的就業競爭中,就業歧視造成的女大學生就業難的問題更為突出。女大學生就業難不僅影響著其個人進入社會實現自身價值,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國家教育資源的浪費,影響著社會的和諧穩定。綜合來看,目前女大學就業歧視主要表現在招聘條件、錄用、薪酬等不同的方面。

1.招聘條件上的性別界定。招聘是用人單位與應聘者雙向選擇的過程,一般用人單位會根據工作需要列出招聘條件,應聘者將自身條件與招聘條件進行比對后才能做出工作選擇。但當前一些用人單位從用人成本等角度出發,直接在招聘條件中注明“只招聘男性”或“男性優先”;或是在招聘宣講中通過放大工作艱苦程度等進行明顯性別暗示,這些公開化的性別歧視剝奪了女大學生參與職位競爭的機會,阻礙了女大學生就業。簡歷篩選過程中的性別歧視更具隱性,一些用人單位在招聘條件上雖不標明性別要求,但在簡歷篩選中將性別作為第一篩選條件,直接淘汰女性應聘者。無論是公開化的還是隱性的性別歧視,都使女大學生在就業中遭到了不公平的待遇,造成許多優秀的女大學生無法獲得平等的就業機會。

2.錄用過程中的更高要求。目前,一些用人單位雖然在招聘中沒有將性別作為主要的篩選因素,但在錄用過程中卻會對女大學生提出更高的要求,主要表現在外貌、交友、婚育等方面。在外貌方面,用人單位對女大學生的要求一般要嚴苛于男大學生,用人單位在同等的條件下,會將女大學生的個人外貌條件作為是否錄用的重要參考因素,而男大學生的外貌情況一般對錄用結果沒有影響或影響較小。在交友方面,受到傳統因素的影響,一些用人單位認為女大學生的工作穩定性會受到男朋友的影響。因此,在招聘過程中,用人單位常會問及女大學生是否戀愛、交友等較為隱私的問題,女大學生的回答也會成為用人單位是否進行錄用的重要參考,但用人單位對男大學生相關問題卻很少問及。在婚育方面,用人單位會對女大學生提出更高的要求。在婚育期間,女性就業者無法正常從事工作,會提高用人單位的用人成本,所以一些用人單位在錄用女大學生前會提出晚婚晚育,或延后生育時間等要求。錄用中的更高要求,不僅給女大學生帶來了就業上歧視,還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女性的基本權力。

3.薪酬福利上的不平等待遇。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我國實行“同工同酬”的工資分配原則。但受到女性勞動生產率低于男性的傳統觀念影響,在起薪和福利上一些用人單位給予女性的待遇明顯低于男性。黑龍江省女性發展中心于2014年針對女性就業做過專門性的調研,調查結果顯示,同一用人單位的同一崗位男大學生的起薪明顯高于女大學生,而且女大學生在與用人單位就薪酬進行談判中常處于劣勢地位,多是被動的接受用人單位的薪酬安排,討價還價能力較低。在福利方面,為了吸引優秀的男大學生,一些用人單位會給其提供住房、安排配偶工作等優厚的福利待遇,但對女大學生很少有相關的福利。薪酬及福利上的性別歧視,造成了男女大學生在工作待遇上的不平等,降低了女大學生的工作及個人價值。

二、造成女大學生就業歧視的原因

女性進入社會,參與各種社會活動及勞動,是女性個體發展的重要成果,也是社會進步的重要表現,但受到法律、政策、社會、經濟、自身等因素的影響,女性的就業也遇到了一些障礙。女大學生就業歧視問題既是一個歷史問題,又是一個現實問題。

1.女性就業保護的相關法律還不夠完善。為了不斷推動就業的公平化發展,近年我國逐步充實就業相關的法律法規,但就女性就業保護來看仍不夠完善。一方面,有關女性就業歧視的法律法規過于寬泛,對歧視行為、追責、仲裁、處罰、救濟等內容缺乏明確性界定,規范及懲處力度較弱。另一方面,我國還沒有出臺專門性的性別歧視處罰條例,缺乏量化的處罰措施,對用人單位及雇主的性別歧視行為法律震懾力小。女性就業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造成女大學生就業法律保護薄弱,就業權益得不到較好實現。

2.促進女大學生公平就業的政策還不多不全。近年,為了推動大學生良好就業,我國出臺了一系列政策,但在這些政策中幾乎沒有專門針對女大學生就業的。作為大學生群體中的一部分,女大學生雖然能夠享受到大學生就業政策帶來的優惠,但幾乎得不到來自政策的專門性支持和保護,現有的政策供給與女大學生公平就業需求之間存在較大差距。而且,我國現有的女性公平就業政策多處于宏觀層面,微觀、具體的政策較少,內容上過于寬泛。相關政策的不多不全,造成女大學生的就業歧視問題很難通過政策支持得到破解。

3.男尊女卑的社會傳統觀念還未完全剔除。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女性越來越多地參與社會勞動分工,其價值逐漸體現,地位逐漸得到提升。但我國古代社會是典型的男權社會,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對人們的性別意識一直產生著重要的影響。在該社會傳統觀念下,女性的工作能力及價值常被輕視,職業女性需要承擔更多的家庭分工,從事更繁重的家務勞動。因此,男尊女卑的社會傳統觀念影響用人單位對女大學生的角色定位,產生職業偏見,不平等地對待女大學生求職者。

4.女大學生聘用成本較高等經濟因素還無法忽視。女性獨特的生理特點,決定其要承擔生育下一代的家庭職責。女大學生尤其是女研究生畢業后基本都達到了結婚、生育的年齡,用人單位聘用女畢業生面臨著用人成本升高的風險。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在女性哺乳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解除勞動合同,還要在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時間。而且,女性在懷孕期間,其工作效率、工作承擔量都會下降,生育后家庭工作量的增加也會對工作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女性的退休年齡還早于男性,這些都增加了用人單位的用人成本。從經濟效益的角度出發,用人單位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因此,用人單位在招聘中,更傾向于男性畢業生,有時甚至會降低標準聘用男性,而不聘用女性。

5.女大學生的自身還存在一定的問題。作為女大學生自身來講,受到傳統觀念的影響及生理因素的限制,在面對工作及各種挑戰時,存在自信心不足、抗壓能力差等問題。同時,一般女性都偏向于追求較為穩定的工作,在大學入學專業選擇及工作選擇時都會出現扎堆的問題,造成女大學畢業生就業渠道少,就業壓力大。還有部分女大學生對自身不能形成正確的認識,對工作定位過高,存在不切合實際的問題。女大學生自身存在的問題也影響著他們的就業。

三、促進女大學生有效就業的對策

1.不斷健全女性就業保護的法律法規。依法治國是我國的基本治國方略,消除就業中的性別歧視,促進女大學生有效就業,更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作為保障。要加強就業領域的反歧視法規建設,進一步明確、細化法規內容,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制定專門的《反就業歧視法》或者《禁止就業歧視法》。同時,還要強化執法,量化懲罰標準及措施,對用人單位真正產生威懾力,有效杜絕性別歧視問題的發生。

2.不斷豐富促進女大學就業的政策。豐富、有力的國家政策能夠影響用人單位的用人導向,能夠更好地促進女大學生就業。因此,要不斷豐富促進女大學生就業的政策。可以通過設立相關的生育基金或是發放父母津貼,來減少用人單位錄用育齡女性的成本;通過引導企業或是其他單位設立相關的、適合孕期或是產期女性的工作,為女大學生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通過為女大學生提供貸款、咨詢等服務鼓勵、支持女大學生自主創業,拓寬就業渠道。

3.不斷優化女大學生就業社會環境。反性別歧視是一個社會化的問題,建立起男女平等的社會環境才能更好地解決女大學生就業歧視問題。不斷優化社會就業環境,建立起尊重女性的社會氛圍,一方面要承認、重視女性為家庭的付出,肯定其社會價值和存在,要給予女性充分的尊重;另一方面要大力宣傳成功女性的事跡,轉變“男強女弱”的舊觀念,為女大學生樹立榜樣,增強其參與競爭的信心。

4.不斷完善女性生育保險制度。女性承擔著延續人類的職責,在生育過程中會增加用人單位的成本,這是造成女大學生在競爭中處于劣勢的重要原因。為了給予女性勞動者一定保障,我國實行了生育保險制度,但目前該制度還存在一些缺陷,效果還不理想。因此,要不斷完善女性生育保險制度,不斷提高生育保險基金統籌覆蓋面、統一統籌項目繳費標準、增加生育保險基金數額、拓寬受益人范圍,通過完善的保險制度使女性生育成本社會化,有效補償用人單位的損失,最大限度消除女性就業障礙。

5.不斷提高女大學生的就業競爭力。競爭力的不斷提高,是解決女大學生就業歧視問題的重要途徑。高校要增強對女大學生的就業指導,幫助女大學生正確認識自己,認識就業形勢,根據自身情況有的放矢地進行職業選擇,降低擇業過程中的盲目性。作為女大學生自身,要加強專業課學習,培養自身綜合能力,增強自信心,不斷提高自身的就業競爭力,利用女性獨特的優勢獲得用人單位的青睞。

[基金項目:佳木斯大學人文社會科學項目(W2010-187)。]

參考文獻:

[1] 郭凱明,顏色.勞動力市場性別不平等與反歧視政策研究[J].經濟研究,2015(20)

[2] 佟新.女大學生就業過程中的性別歧視研究[J].婦女研究論叢,2016(11)

[3] 李敏智.以社會性別理論分析女大學生就業難的原因及對策[J].廣西中醫學院學報,2012(2)

(作者單位:佳木斯大學 黑龍江佳木斯 154007)

第4篇

關鍵詞:大學生 就業 政府 職能對策

自1999年高校擴招以來,我國畢業生人數逐年增加,從2003年高校擴招后的212萬人增加到2011年的660萬人,九年時間翻了3倍之多,而一直以來的就業率卻維持在70%-75%的范圍內,意味著每年失業的畢業生逐漸增多。2008年全球性的經濟危機,使得原本存在的失業問題更加嚴峻,并日益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目前,伴隨著下崗工人和農村富余勞動力兩大就業壓力,大學生就業問題已成為我國經濟發展中遇到的第三大就業問題。在對待大學生就業這個既是經濟問題,又是社會問題,然而更多是社會問題的事務上,要更加重視政府的作用。

一、我國大學生就業存在的問題

我國大學生就業中的問題分為兩大類:一是市場失靈問題;二是就業不公問題。

(一)大學生就業市場失靈的表現

當前我國實行的是以“市場為導向,自主擇業”雙向選擇的高校畢業身就業機制,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尚不成熟,市場化程度不高,由市場機制自身缺陷與外部條件缺陷導致的大學生就業市場失靈主要表現在大學生就業市場的供過于求問題突出、大學生就業市場的地區差異和城鄉差異、大學生就業市場的信息不對稱等三方面。

(二)大學生就業不公的表現

在市場機制的自發作用下,由于個人天賦和能力存在差異性,即使給予社會成員相同的發展權利,但人們利用權利和機遇所得到的結果是完全不相同的。更何況大學生本人之間以及其家庭也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差異,因此也就有可能形成各種各樣的歧視與就業機會不均,例如性別歧視、種族歧視、體貌歧視、地域歧視、社會關系歧視、健康歧視等。各種各樣的就業不公現象擾亂了就業市場秩序,破壞了市場的正常競爭,導致一些真正適合崗位的畢業生被拒之門外,大大降低了人力資源的配置效率。

在上述情況下,單純的市場機制不僅不利于公平就業環境的形成,而且會嚴重影響大學生的就業,導致貧富懸殊、兩極分化與社會割裂矛盾更加突出。因此,需要政府立足于國家和社會整體發展的需要,為大學畢業生構建一個公平合理的就業環境以促進大學生的充分就業。

二、我國大學生就業中政府職能缺失的表現

政府的基本職責在于彌補“市場失靈”和“社會失靈”,在大學生就業中表現為“大學生就業市場的失靈”與“大學生就業中的不公”。市場與政府同為社會資源的配置方式,市場由于其自身固有的缺陷存在市場失靈。同樣,政府也會存在“政府失靈”的時候,從而導致政府在大學生就業過程中的職能出現缺失,主要表現在宏觀調控職能、立法職能、監管職能以及服務職能的缺失,具體如下:

(一)宏觀調控與政策引導的力度不夠

當前我國高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是:“政府調控,市場配置,雙向選擇,擇優錄用”。而目前我國人才總量供過于求問題突出、人才分布不盡合理,導致大學生就業市場的城鄉差異與地區差異問題嚴重。政府作為調控的主體,在緩解大學生就業市場供過于求問題以及引導人才資源流動上明顯力度不夠。

(二)對就業相關工作的監管不力

政府在促進大學生就業過程中必須履行其監督責任,確保各就業主體行為的規范,以促進大學生的充分就業。主要表現在對高校就業工作、對用人單位在招聘過程中行為的規范行為、對畢業生在就業過程的非誠信行為、對政府自身行為的監督和監管的力度上,導致出現高校就業率虛報的現象、地方政府的就業率造假行為、“高學歷崇拜癥”、年齡歧視、戶籍歧視、在簡歷制作和面試中弄虛作假、偽造各種獲獎證書以及各類資格證書、政策執行不到位等現象。

這些都反映了政府在就業相關工作中忽視了其監督職能的有效發揮,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大學生就業市場的健康發展。

(三)就業立法與市場經濟的發展脫節

立法有利于明確政府的職能,有助于政府職能的有效發揮。通過法律的制定來規范政府、高校、用人單位以及畢業生本人在就業過程中的行為,是促進大學生充分就業與穩定就業的重要保障。當前我國針對就業已經頒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對于促進大學生就業的法律體系還不完善,特別是對于我國目前高速發展的經濟而言,現有大學生就業法律體系已露出明顯的滯后現象。例如:現行法律對就業歧視的界定范圍比較窄,在《勞動法》和《就業促進法》中雖然也有一些反就業歧視的規定,但總體上比較籠統,難以涵蓋我國目前勞動力市場上大量存在的歧視現象;此外,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高等教育大眾化的發展,出現了一些以前未出現的現象。如大學生“零工資就業”,這種情況下大學生在就業過程中權益得不到保障。因此,政府應加強和完善與當前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大學生就業立法,以促進大學生的就業。

(四)服務職能的弱化

構建服務型政府是新公共管理的必然要求,服務型政府堅持“以人為本,公民本位”。導致大學生失業的另一個重要的因素是大學生自身實踐能力的缺乏。因此,具體到高校畢業生就業,政府的服務應堅持以“人才培養”為中心,體現在對高校人才培養的服務。然而我國對大學生的就業則比較重視畢業時就業的見習來提升大學生的職業技能,卻忽視了在校期間對大學生實際操作能力與創新能力的培養。我國政府過分追求高校科研成果,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政府對高校“人才培養”職能的忽視。

三、政府在大學生就業中的職能對策

政府的基本職責在于彌補“市場失靈”和“社會失靈”,在大學生就業方面主要集中在解決“大學生就業市場失靈問題”與“大學生就業不公問題”。根據政府在大學生就業中職能缺失的表現,結合國情,提出我國政府在大學生就業中的職能對策。

(一)加強宏觀調控職能,實現供需平衡

1、促進經濟與就業協調增長,增加就業機會

高速增長的經濟可以創造大量的就業機會,尤其是第三產業以及中小型企業的發展為大學生提供了大量的就業機會,反過來大學生的充分就業也會加快我國產業結構的調整以及整體經濟發展的技術化與科學化。因此政府在促進大學生充分就業過程中,應統籌城鄉發展,實現經濟與就業協調增長,加快產業結構的調整,加大對中小型企業的扶持力度,以增加對大學生的需求,從而實現大學生的充分就業。

2、加強對高校相關工作的指導,注重大學生“質”的發展

在對高校相關工作的宏觀指導方面,政府應充分發揮“參謀”的作用,對與大學生相關的信息進行收集與分析,為高校在招生數量、專業設置以及就業方面提供充分的信息支持,從而幫助高校制定與市場需求相適應的決策。此外,政府還應引導高校注重在校大學生職業能力的培養,為在校大學生提供廣闊的進入社會實踐的機會,從而真正提升大學生的實踐能力與創造力,促進大學生綜合能力的提升。

3、加大財政扶持,促進政策引導

我國目前鼓勵大學生到國家期望地區和行業就業,并配套一系列的優惠政策加以引導。政府應進一步加大財政扶持力度,引導大學生到這些條件相對艱難的地區就業,具體做法有:在鼓勵大學生自主創業時,政府可以對有創業計劃的大學生為其評估計劃的可行性再為其提供擔保,以解決大學生創業資金困難的問題,同時對于下到基層或艱難地區就業的大學生,應提高其待遇水平,完善基礎就業的福利制度,對志愿者服務期滿的去向問題做出合理的安排等。

(二)完善就業立法職能,規范大學生就業市場

我國由于剛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度不久。就業、乃至大學生就業的法律法規體系還存在許多不健全的地方,因此我國政府首當其沖的一個職能便是建立和健全大學生就業的法律法規體系,充分發揮法律法規的約束作用,規范政府、高校、用人單位以及畢業生本人在就業過程中的行為,從根本上使大學生就業走向依法就業的軌道,從而規范大學生就業市場。具體表現在:政府應該建立與健全專門針對大學生就業的法律。包括:行政立法、社會保障立法的加強、《反就業歧視法》的完善,以及針對大學生毀約、失約以及違約行為的責任承擔等

(三)強化監督職能,規范就業主體行為

首先,在對高校就業服務工作的監督上,政府應該監督高校建立專門的就業指導部門,以促進就業、提高就業能力為導向,開展就業指導培訓與評估工作。

其次,在對用人單位招聘行為的監督上,政府應督促用人單位按市場規則行事,公開招聘條件,招聘程序以及招聘過程,同時建立高校畢業生權益保障機制,防止用人單位對大學生權益的侵犯,以保障大學生就業權益。

再者,對畢業生擇業行為的監督上,政府應該明確大學生毀約、失約以及違約等非誠信行為的責任承擔。

最后,對政府自身行為監督上,主要體現在對就業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在完善促進大學生就業法律、相關政策的同時,政策執行的過程顯得尤為重要,關系到政策的結果,能否真正、有效解決大學生就業問題。因此,中央政府應形成對職能部門、地方政府大學生就業工作的監督,定期和不定期考察各項具體政策的執行力度和政策效果,進行考核體系,分析政策效果,同時可由政策執行相關部門互相監督。實現工作效益最大化,保障政策執行。

(四)深化服務職能 ,搞好就業服務

1、加強畢業生就業信息服務網絡的建設

在信息不對稱條件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根據自身對就業市場的判斷決定的雇傭與就業,往往帶有很大的盲目性。政府應充分利用現代化信息分析和處理手段,構建全國高校畢業生就業信息服務網絡,以打破信息的分割和人為封鎖,實現大學生和用人單位之間的信息共享,從而逐步緩解與解決市場信息的不完全、不對稱。

2、深化與大學生就業相關的制度改革

大學生的就業涉及到戶籍、檔案以及社會保障等方面,因此與戶籍、檔案、社會保障等制度的改革,以及經濟體制、政治體制改革密切相關。所以,政府的配套改革措施是否得力,將直接影響高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的成敗。為此,政府部門必須加大與大學生就業相關的制度的改革力度,為大學生的就業提供必要的保障。一方面在大學生到城市就業的落戶問題上,應該取消落戶的限制,從而改變城鄉二元結構體制給人才流動帶來的障礙。另一方面在大學生失業保障上。政府應該盡快建立高校畢業生的就業保障制度,特別是畢業生的失業保障應該予以特別重視。因此,在促進大學生的充分就業的過程中,政府應該根據時事的變化,不斷深化與大學生就業相關的制度的改革,逐漸為大學生的就業掃除制度性的障礙,以促進大學畢業生的充分就業。

3、加強職業培訓的規劃與指導

我國在對大學生職業培訓的指導是比較薄弱的,如政策宣傳、就業觀與價值觀培育方面的力度明顯不夠。因此政府應加強這方面的指導,一方面完善就業指導人員的管理體系和管理制度,努力造就一批精通技術,熟悉市場與法律,善于管理并由良好職業道德的高素質就業指導人員;另一方面政府應賦予職業培訓機構更多自,使其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才能夠更好地在培訓目標、培訓方式、畢業生質量等多方面和市場接軌。

4、注重過程培養,提升職業技能

我國受傳統教育體制影響較深,比較重視學生對理論知識的掌握,忽視了學生的實踐能力和創造力。此外,政府對高校大學生的就業指導只注重最后一個學期的指導,而忽視了大學前幾年中過程培養,導致大學生在畢業時對工作技巧和職業技能的掌握嚴重缺乏,這與現代企業要求招聘的員工具備一定的工作經驗和職業技能相抵觸。為了讓畢業生學以致用,將理論知識轉化為實踐經驗,應該注重學生在校時實踐能力的培養和畢業時的崗前培訓。為此,政府應該結合高校的實際情況為大學生拓寬實踐機會、加強崗前培訓,以提升大學生的職業技能和綜合素養,從而使大學生符合用人單位的要求以實現就業。

參考文獻:

[1]楊宏山.市政管理學[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53-64.

[2]林海.政府在大學生就業中的責任主體角色與落實[J].廣西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9,(8).

[3]閔維方,丁小浩等. 2005年高校畢業生就業狀況的調查分析[J].2005,(12).

[4]胡解旺.大學生就業報告[M].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2004.32-46.

[5]王鑫.高等教育大眾化視野下大學生就業問題的思考及對策研究[D].2010.

[6]羅建河.《大學生就業中政府有限責任研究》總報告[C].2011.

第5篇

關鍵詞:高校畢業生;就業;立法

中圖分類號:G6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118(2012)05-0113-02

我國高校畢業生就業難問題,是當今十分突出的社會矛盾問題之一。盡管高校畢業生就業制度也幾經改革:從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統一分配到市場經濟下的自主擇業,變革后的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制度也推動了高等教育的改革和發展,引起了社會觀念的轉變。然而這些制度變革和目前我國的經濟狀況和日趨嚴峻的就業前景還不能完全適應,使高校畢業生這一特殊的群體在就業過程中經常遇到就業權利被侵害和缺乏法律救濟的情形。針對上述問題,本文從法律對高校畢業生就業保障的角度,試圖在分析問題形成原因的基礎上,構建完善的法律保障制度。

一、高校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高校畢業生作為就業群體中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在擇業、就業的過程中具有一定的優勢:如技術優勢,經過大學期間的系統學習,對新技術的掌握和新知識的應用上具有較大優勢;年齡優勢,高校畢業生正值勞動能力的旺盛時期,精力和適應能力在整個就業隊伍中都處于絕對優勢。但劣勢也十分明顯,比如缺乏社會經驗,在就業過程中會出現很多問題,筆者對這些問題試分析如下:

(一)就業權益得不到保障

1、信息量不足,知情權受損。最大限度的獲取就業信息是高校畢業生就業的第一步,這些信息包括社會整體的就業形勢、國家的就業政策和指導措施、用人單位的需求信息、意向就業單位的真實情況等。要獲取這些信息,單靠社會經歷缺乏的高校畢業生自己是不可能現實的,這種信息獲取和知情權保障機制缺失是導致高校畢業生就業難的原因之一。

2、接受就業指導的權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我國《高等教育法》明文規定:高等學校應當為畢業生、結業生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可見,高校畢業生在就業的前期,受到學校的就業指導是畢業生的一項重要權益。但目前的大多高校的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體系不健全,服務不專業,對畢業生的就業指導僅停留在推薦用人單位上,對單位的真實信息和發展前景缺乏了解,此外對國家的就業導向和就業政策的宣傳和貫徹也不全面。

3、公平競業,平等擇業權得不到保障。平等的就業權包括兩方面的含義,即勞動者享有平等的就業權利和勞動者享有平等的就業機會。目前我國在《勞動法》和《就業促進法》中對就業歧視等不平等的就業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但在就業過程中,這種勞動平等權常受到侵害。

(二)勞動合同的簽訂問題

我國《勞動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由此可見,我過勞動關系的確認是以書面勞動合同為要件,這使得用人單位在大學生擇業就業中,以試用為名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與其簽訂短期的勞動合同,并在勞動合同中包含諸多“霸王條款”來規避雇傭者應承擔的責任,由此出現了大量的“事實勞動關系和隱性就業”的現象。初涉職場的大學生因為勞動合同的簽訂得不到有效的指導和保護,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因缺少法定的有效要件,致使其合法權益得不到《勞動法》的保護。

(三)法律救濟問題

高校畢業生在就業權益受到損害尋求法律上的救濟時,出現的問題主要有:1、勞動爭議受案條件要求嚴格。我國當前法律規定的勞動爭議受案范圍,均以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已經簽訂有效的書面勞動合同或建立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為基本前提。但在眾多糾紛類型中,缺乏有效的書面勞動合同而導致就業者的權益受損是主要的勞動侵權類型;2、救濟程序效率低、訴訟成本高。勞動爭議案件須經過一裁兩審,整個審理期限較長,使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及時有力的保障。作為剛剛步入社會的高校畢業生而言,長期陷于糾紛的調解和訴訟中具有不經濟和不現實性;3、法律監督不到位。

二、我國有關高校畢業生就業保障的立法分析

我國有關就業保障立法的內容主要包括在《憲法》、《勞動法》、《就業促進法》和《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之中。

(一)《憲法》中明確規定勞動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勞動權是國家公法請求權意義上分享的權利,其意義在于對已有的公共能力進行公證分配。這就要求國家通過立法對高校畢業生的就業進行宏觀調控,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等。但憲法作為我國的根本法,只是些原則性的規定,缺乏可操作的具體條款。

(二)《勞動法》第二章對促進就業部分作出了原則性規定,如鼓勵發展經濟促進就業、保護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利,禁止各種歧視行為和對特殊群體的就業保護等。但在此法對侵犯就業權的懲罰措施缺乏可操作性,也未考慮高校畢業生在就業中的特殊性,而是把其作為一般勞動者對待。

(三)《就業促進法》與《勞動法》相比,除了對勞動者的就業平等權利作了更詳細的規定外,還構建了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就業援助制度,然而這部法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它規定了受歧視者可向法院提訟,卻未專門規定用人單位實施就業歧視的法律責任,也未把高校畢業生作為特殊的就業群體,未對其的特殊性進行專門的保護和立法設計。

(四)《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雖然針對高等學校畢業生的特點規定了就業指導、就業權保障和就業服務,但這部規定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對用人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的行為并沒有法律約束力。

三、高校畢業生就業保障的法律完善

(一)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1、建立和進一步健全大學生就業相關法律法規。“有法可依”是現代法治國家依法治國的先決條件,也是大學生就業法律保障的基礎。從上文對我國目前立法現狀的分析情況可見,有必要盡快制定《平等就業法》《勞動社會保險法》等具體的勞動就業法律,進一步的完善現有的《勞動法》、《就業保護法》,以構建完備的保護大學生勞動就業權的法律體系。例如,在《就業保護法》中把高校畢業生作為一個特殊的就業群體來對待,根據其就業特點,規定特殊的法律保護。

2、明確侵害大學生就業權的法律責任。沒有法律責任的約束,法律條文等于一紙空文。因此,在保障就業權問題上,必須制定對用人單位有震懾力的法律懲罰制度,明確用人單位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加大經濟懲罰和行政處罰的力度。如:《勞動法》第100條“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應規定為“應當加收滯納金”等。

(二)加強大學生就業保護的執法力度

1、應設立保障大學生就業權的專門機構。根據大學生就業區間是從在校期和畢業后兩個時間段組成的特點,對大學生就業保護的機構也應有勞動部門和教育部門共同組成。這樣的機構既可以根據國家對大學生就業的調控政策,在大學生畢業前就對其的就業選擇進行指導和服務,當大學生在就業的過程中權利受到侵害時,又可以代表大學生維護其合法利益。大多數就業法制較健全的國家都采用了這種設立專門受理大學生勞動就業爭議的專門執法機構,在訴前對侵害就業權案件進行調查、協商、調解和處理。

2、建立嚴格的制約監督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完善監管職能。較強執法者責任,完善執法監管機制,對有法不依,區別執法的執法責任人規定強有力的法律責任。明確規定對執法中的違法行為法律責任。此外加強和定期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的檢查,是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糾正各種違法行為的重要手段。

(三)完善大學生就業的救濟機制

1、應建立多層次廣覆蓋的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應當將預防就業爭議作為重要的職責之一,加強對大學生就業侵權行為的預防。鑒于大學生就業時具有受教育者和求職者的雙重身份,因此,在教育主管部門或者高校應當參加到基層調解組織中,既有利于對高校畢業生就業權益的維護,又有利于根據大學生的特點預防和解決矛盾糾紛。

2、完善大學生就業爭議的行政救濟制度。擴大勞動爭議仲裁的受案范圍,將大學生在就業中應享有的權益納入勞動爭議的范圍,以此來增強對大學生就業中各項合法權益的保護。另外,在勞動爭議仲裁中應建立法律援助和免費仲裁機制。一方面減輕大學生申請仲裁的經濟壓力,另一方面,鼓勵大學生通過仲裁程序解決勞動爭議,消除就業矛盾,以更有效的保障其合法權益。

3、完善大學生就業爭議的司法救濟制度。司法救濟是當大學生的就業權利受到侵害后的最后一道有效的救濟保障,建立和完善大學生就業爭議的司法救濟意義重大。

參考文獻:

第6篇

關鍵詞:高職院校 女大學生 就業 原因 對策

一、高職女生就業難原因分析

(一)社會方面

1.法律法規不完善,社會保障機制不健全

雖然我國目前在保障女性就業方面立法層面有了很大進步,但在實體法和程序法上仍存在一些問題,還是有很不完善的地方,法律上的平等并不意味著現實中的實現。侵犯婦女勞動權益的處分多為行政處分,對于私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幾乎沒有約束力。加上我國目前對婦女的特殊保護主要是通過婦女所在單位來實現的,許多用人單位從自身利益出發,從而極大制約了高職女生的就業。

2.社會性別歧視和角色定位

我國傳統性別文化是男性文化,女性一直處于邊緣地位,盡管法律規定了男女權利平等,并對保障女性權益做了大量明文規定,但是受封建社會“男尊女卑,男主女從”的影響,用人單位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著男強女弱的思想觀念。在目前的就業市場上看到用人單位或以各種理由拒招女生,或是建立在性別差異上的苛刻條件面對女生。其次,長期以來社會對女性的角色期待,傳統觀念認為女性在結婚生子以后主要精力就放在了家庭上,不利于專心工作和事業的開拓,所以多數用人單位拒絕接受女性。

(二)學校方面

男強女弱的傳統文化依然沒有從高職女大學生的潛意識中消失。由于許多高職院校就業機構和心理咨詢機構指導人員的不足、專業化程度不夠以及自身性別意識淡薄,高職女大學生與男大學生接受完全一樣的無差別教育,對高職女大學生在求職中出現的心理問題,也不能及時的、有針對性的去進行教育和疏導。

(三)自身方面

1.傳統的就業觀念阻礙就業目標的實現

受傳統社會文化的影響,高職女生大都仍然喜歡穩定、有保障、福利保障好的單位,不愿意選擇有風險,有挑戰性的職業,寧愿坐辦公室當文員、秘書,也不愿下基層到生產一線鍛煉。

2.職業認知的模糊帶來就業的盲目性

高職女大學生經過三年的學習,表示很喜歡將來從事目前所學習的專業的女生僅為27.3%,反映了經過三年的高職教育,多數人并沒有樹立牢固的專業思想,沒有充分認識到職業對個人發展、社會進步的意義。

(四)家庭對就業決策的影響不容忽視

由于我國傳統觀念的影響,有的高職女大學生在面臨擇業競爭、擇業目標確定時中缺乏自主的勇氣,過于倚賴信任父母的經驗。家庭對就業決策的影響還表現為,有的高職女大學生依賴思想嚴重,傾向留在離家近的地方,生活方便,有人照顧,不愿嘗試到別的地方工作。

二、高職院校女大學生就業困難的解決對策

(一)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和健全社會保障機制,切實保障高職院校女大學生就業合法權益

保障高職女大學生合法權益,消除勞動力市場上的就業歧視,需要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和健全社會保障機制。西方國家制定了不少相關法律來消除對女性的就業歧視。如,美國頒布了《雇傭年齡歧視法》、《公平就業機會法》、《公平工資法》等,并為受害人提供了有效的救濟途徑;英國頒布了《反對性別歧視法》、《同酬法》等法律;日本頒布了《婦女平等機會和待遇及女工福利改進法》以及韓國的《平等就業法案》等,這些國家也存在就業過程中歧視女性的現象,但是在良好的法制環境下,在違法成本極高的情況下,女性在就業用工上受歧視事件大為減少。我們要借鑒其立法和實踐經驗,切實保障包括高職女生在內的眾多女性的合法權益。

(二)完善教育服務,創造良好成才條件

1.建立全程化的就業指導體系,幫助女生完善職業生涯規劃

高職院校要加強就業指導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完善就業服務體系和機制,在全程化的就業指導過程中學校要格外關注高職女生的特點和需要,進行行之有效的個性化指導和幫助。同時學校要盡可能多的與高職女大學生進行個別化的溝通與個別咨詢指導,才能對她們的就業誤區、認識盲點進行個別的交流溝通和疏導,尊重她們的差異性,充分發揮、挖掘其個性特長和優勢,幫助她們在求職就業中贏得主動、減少盲目性,從容面對就業的競爭。

2.構建高職院校心理健康教育體系,促進高職院校女生心理健康發展

高職院校心理健康教育部門在就業指導時給予女生更多的關注。由于高職女大學生在生理、心理、體質上與男生存在很大差異,學校應針對女生的這些特點實行“差別教育”,以“關愛”教育取代“理性”教育,引導女生正確認識自己、評價自己,增強心理受挫能力教育,樹立信心,克服因自負或自卑而造成挫折、焦慮、成功恐懼等不良就業心理,使她們在挫折面前保持積極進取的勇氣。

(三) 高職女大學生要積極提高自身的就業能力

1.積極調整心態,適應就業需要

首先,高職女大學生應增強自信心,挖掘并發揮自己在就業上的各種優勢。其次,適當降低求職的期望值,從而提高就業命中率。樹立到生產一線工作的思想,在正確認識社會需求與自身競爭條件的基礎上,以社會需求作為自己求職的第一選擇,先就業再尋求發展, 抱定 “先就業、 再擇業、后創業”的思想。

2.完善自我,提高自身綜合素質

加強知識修養,高職女大學生要提高自身創新能力和動手能力及人際交往能力,勇敢地面對社會,充分利用假期到社會上兼職,更多地熟悉和融入社會,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素質、道德素質、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培養自身的自尊、自信、自立、自強意識,塑造自身良好職業形象。同時,掌握必要的求職技巧,學會自我推薦, 從而全面提升綜合素質。

3.要善于發揮自身優勢

要了解社會對人才的需求情況, 積極主動尋找機遇,不等不靠,抓住機會,大膽競爭,充分發揮語言能力、思維能力、管理能力和交往能力的優勢。在應聘中要把握機會,勇敢地去展示自己的才華,多參加應聘實踐,排除一些來自于自身的負性思維干擾,使自己在擇業競爭中取得成功。

參考文獻:

1. 齊磊,《對高職院校女大學生就業問題的思考》,農村教育研究,2009年2期

第7篇

關鍵詞:大學生;就業指導;法制教育

近年,大學畢業生的就業高峰期與社會的就業高峰期重疊,大學生就業壓力不斷增大。大學生就業問題是高校、社會和家庭關注的焦點,大學生能否順利就業、就業質量如何不僅關系到學生自身的切身利益,而且關系到高校的發展、社會的穩定。同時,大學生在求職過程中,其合法權益被侵犯的事件也時有發生。因此,加強培養大學生的法制觀念,避免和減少學生在就業過程中的合法權益被侵犯,已成為高校教育函待解決的問題。

一、大學畢業生法制教育的必要性

1.1加強法制教育是市場經濟建設的需要

我國早已從過去舊的計劃經濟轉變成富有生機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市場經濟的大潮沖擊并影響著每個領域和每一個人,作為高等院校的學生也不例外。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必然會給高等院校的就業工作帶來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市場經濟是一種法制經濟,隨著市場競爭機制的逐步完善,高等院校及畢業生將面臨新的挑戰和機遇。針對就業時的各種陷阱,在法制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大學生用法律來保護自己,是最行之有效的方法,盡管我們的市場經濟還不很完善,存在許多的漏洞。大學生加強自己的法律意識,這既是對自己的保護,也是對社會的貢獻。所以,作為學校的就業指導工作人員要適應時代的發展需求,適應市場經濟的建設需要,把對大學生的法制教育提到更重要的位置。

1.2加強法制教育是目前復雜的就業形勢的需要

從2002年開始,隨著高校擴招的畢業生陸續進入求職市場,我國大學畢業生的人數呈現出明顯的上升趨勢。根據教育部提供的數據,2002年全國大學畢業生總數為145萬,2003年為212萬,2004年為280萬。

如此大的畢業生就業人群,再加上歷史遺留的待業群體,在社會需求沒有顯著增加的情況下,大學生就業壓力自然不斷增大。各種各樣的工作崗位,紛亂繁多的招聘單位,還有就業人群的多層次化,使得就業形勢日趨復雜。應對這一問題,最為關鍵的是要依靠國家的法律制度,以不變應萬變,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識,識別就業過程中的虛假現象,避免上當受騙。因此高校的就業指導工作要注意加強法律制度的指導,督促畢業生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識,學會運用法律維權。

1.3加強法制教育是就業市場多樣化的需要

從1978年我國實行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市場經濟在不斷地發生改變。市場經濟的完善使市場的形式也日趨多樣化,對于人才市場來說也不例外。網上招聘、中介服務、各大城市的招聘會,等等,為大學生就業提供了很多的平臺;不同地區就業的政策與法規也各不相同,為了能更好地選擇自己滿意的工作,畢業生就要了解和掌握他們的相關政策和規定。學校的就業指導人員也要及時更新自己的信息,掌握新的就業情況,把各種規章制度、法律法規告訴畢業生,這樣才能讓畢業生在就業時游刃有余。

二、高校學生就業法制教育的主要內容

2.1教育學生具備勞動基準保障意識

在勞動關系當中,勞動者相對于用工單位屬于是弱勢一方,這使得法律傾向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制定了相應的勞動基準強制規范,包括了最低工資、勞動安全、工作時間、社會保險和職業培訓等方面的最低勞動標準,用人單位應當嚴格遵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高于但不能低于基準法所規定的標準。高校畢業生在與用人單位協商或簽訂就業協業、勞動合同時,要充分認知和運用勞動基準制度。

2.2教育學生堅決反對就業歧視

在我國勞動就業的實踐當中,較為普遍地存在種種歧視問題,嚴重地損害了求職者的就業權利。高校應當教育學生以法律法規為依據,在遭遇民族、性別、戶口或等歧視時,除了特殊行業、工種,要勇于維權,積極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2.3教育學生增強依法維權意識

當學生的就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正確地運用法律手段爭取自身合法權益。當勞動者的就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與用工單位產生糾紛,雙方協商無果時,則可依據糾紛的性質,選擇適宜的維權方式。就業維權的主要方式有:向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舉報,申請相關部門進行調解,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

2.4教育學生樹立遵守合同意識

無論是就業協議,還是勞動合同,均是學生與用人單位以平等、自愿為原則通過協商而簽訂的。學生對此需要有深刻的認識和理解,應當嚴格遵守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合同一經雙方簽字蓋章,即產生法律效力,雙方都應嚴格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各自履行相應的義務。

三、如何在就業指導中加強法制教育

3.1將法制教育引入日常教學中

大部分高等院校往往將就業工作看作是學生畢業階段的一項臨時性工作,而在低年級很少對他們進行這方面的指導教育,從而使得相當多的低年級大學生缺乏對社會職業狀況及人才市場動態的正確認識和準確了解,導致大學生在畢業時對職業、擇業和就業的知識準備、心理準備和技術準備等明顯不足,從而在擇業過程中表現出言目性、從眾性和無序性。因此,在新生入學以后就應進行就業過程中需要注意的相關法律教育,做到提早關注,提早準備。除此之外,還要把法制教育貫穿于大學生活的全過程,同時要主動介入選課指導等工作,使就業指導中的法制教育橫向拓展。

3.2加強就業指導人員的法制教育

各高校也要加強對就業指導工作人員的管理和培訓,使他們不但熟知大學生的就業管理業務、大學生就業教育方法、大學生就業專業基礎知識和大學生的就業政策,還要熟知大學生就業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法律問題,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制水平、組織管理能力、交際能力、分析預測能力、信息處理與運用能力和改革創新能力,增強服務意識。只有擁有扎實的法律知識的指導人員,才能把法制教育很好地灌輸給即將就業的大學生。

3.3加強大學生自身的法制教育

作為應屆畢業生,要學習、要掌握當年的就業政策和規定,依法就業。就業政策和法規直接與畢業生的就業行為相關聯,是畢業生參加各類雙選活動的準則。掌握相關的政策、法規是大學生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必須具備的條件之一。只有掌握就業政策和法規,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才會有的放矢,在政策允許的范圍內去聯系單位。也只有掌握就業政策和法規,畢業生才會在就業過程中減少不必要的糾紛和違約現象,實現順利就業。

參考文獻

[1]王榮建,孫占利,劉偉杰.論大學生就業指導與法制教育[J].河南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6(9).

第8篇

論文關鍵詞 大學生就業 就業權益 法律原因 法律保護

大學畢業生就業難已成為一個不爭的事實,在就業過程中,一些用人單位隨意處理與大學畢業生之間的法律關系,加之不少大學畢業生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識,造成其合法權益被用人單位侵害的現象時有發生。因此,進一步明確大學畢業生在就業中的合法權益,使其掌握相關法律知識,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緩解大學生就業壓力,已成為高等學校就業指導部門一項緊迫的任務。因此,只有保障大學生的就業權,解除他們的后顧之優,使之安心工作,從而有效地拓寬就業渠道、緩解大學生就業壓力。同時,大學生就業對于我國的國民經濟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而我們的就業市場尚不完善。因此,我們要研究大學生就業問題,并提出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

一、大學生就業權益侵害現狀的分析

(一)大學生與用人單位所處的地位不平等

大學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過程中,總的來說是處于弱勢地位的:

1.就業單位擁有較多的選擇權,而大學生不論是市場的就業信息量上還是雙方的經濟地位都落后于用人單位。

2.雙方簽訂勞動合同之后二者則處于管理與被管理的地位。

3.大學生就業之后,用人單位會變相降低大學生的就業待遇。

(二)大學生在求職中的就業歧視

有的學者認為,就業歧視主要包括性別歧視、年齡歧視、學歷歧視、相貌歧視、地域歧視、戶口歧視、履歷歧視、工作經驗歧視、健康歧視、身高歧視、姓氏歧視等。豍大學生就業過程中,就業歧視問題尤為嚴重,這種現象的存在嚴重的破壞了大學生就業市場。主要表現有:(1)外貌歧視:面試是該歧視發生的主要環節,有的用人要求長相,有的要求身材,這些都違反了我國《勞動法》中的相關規定。(2)性別歧視。女性因身體素質較弱,且要完成生育并面對巨大的家庭負擔。用人單位在招聘中往往限制女性的錄用比例。

(三)用人單位的違約

用人單位違約可分為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

1.用人單位的預期違約是指在大學生報到期限屆滿之前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接受大學生,這種情況在就業市場中比較普遍。

2.實際違約指用人單位在報到期限到來后不接受大學生。就業協議是大學生最終實現就業的具有法律效益的書面憑證,而用人單位往往因為發現了更好的人選而拒絕履行該協議上所承諾則導致大學生無法完成就業。

二、大學生就業現狀的法律原因分析

法律是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公民的人權的。就維護就業所構建的法律體系大致是以《憲法》為基礎為基礎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工會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失業保險條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規。法律法規的出臺是紙上談兵,落實到實施上卻并不盡人意。我國的就業法律體系卻還漏洞百出。而大學生在就業過程中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以后,還得不到及時的法律救濟。

(一)就業歧視方面的立法尚不完善

我國《憲法》第33條第2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勞動法》第13條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就業促進法》中也有明確反對就業歧視的規定。但以上的眾多規定都沒有做到具體化,沒有提出明確的懲罰制度。比如在就業過程中最常出現的地域歧視、戶籍歧視、等都沒有在法律中具體規定。

但是當大學生的就業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卻又面臨著救濟無門的窮迫現狀。雖然我國的《勞動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損失。”該條文只指明了在此情況下需要進行賠償,但是在實際操作中真正具有指導意義的法律條文是對具體如何賠償做出明確的規定。而該條文中對賠償范圍、計算方法等未作規定。實際上造成了勞動者不能獲得全部或者相應損失賠償。

(二)就業執法的不完善

有法律規定了只是解決的一方面的問題,而我國卻又面臨著執法人員的不嚴格執法情形。具體表現為:(1)執法機構設置不完備;(2)執法人員人數不足,素質水平較差;(3)執法力度不夠。在就業過程中,用人單位相比較求職大學生而言處于強勢一方,大學生的權益受到侵害時,由于證據多掌握在用人單位一方,所以無法舉證。另外則是雙方的經濟力量的懸殊,現代社會有錢能使鬼推磨的大背景下不容小覷,執法者更多的會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

(三)救濟途徑不合理

部分勞動者在權益受到侵害時無法采取相應的救濟措施。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爭議處理實行的是勞動爭議仲裁前置,而對于沒有建立勞動關系的求職者來說,他們與用人單位的勞動糾紛便無法進行勞動仲裁。而且即便是采取了仲裁,在我國現有的機制下還有經過“一調一裁二審”的過程,時間長,費用高,不利于快速解決勞動爭議,而在我們前面的分析中我們知道大學生就業的特點之一就是具有很強的時間限制性。這樣不合理的救濟機制極難保障大學生的就業權益。

三、大學生就業權益法律保障措施的完善

(一)加快就業權益保護的立法活動

立法是進行法律保護的根源。最急需著手的自然是對《憲法》的立法規范。在憲法中明確規定禁止就業歧視,保障所有人特別是大學生的就業權益。這種保護是最為根本、最權威的救濟方式。其次就是出臺《反就業歧視法》,因為就業歧視現象是造成就業權益受侵害最主要的原因,在制定《反就業歧視法》中,我們應當明確規定不得因為年齡、性別、外貌、家庭、出身等情況侵犯就業者就業的權利。另外在就業者完成就業之后,不能變相的降低就業者的待遇,包括工資、工作時間、獎金、假期、晉升等等。當然在對以上做出明確規定之后,不可忽視的是應當在法規中明確規范在就業過程中雙方就過錯而承擔責任的具體規定。特別是用人單位對就業者的侵權。最后我們要針對大學生的自身特點,建立專門的大學生就業權益保護法律體系。如《大學生就業權益保護法》、《大學生平等就業法》等并結合現階段中央和地方出臺的相關政策,為大學生創造良好的就業環境。

除了上述內容,首先我們應當加強行政立法建設。政府又是與人民生活最為密切相關的,所以我們要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各部門之間在促進和保護大學生就業方面的職權和職責,并制定出因不履行職責而產生的責任和處分。

(二)強化政府執法力度

加強立法是促進和保護大學生就業的首要和根本措施。與此同時,我們還應當加強政府的執法力。為此,政府首先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部分學者認為,“政府相關部門要對現行大學生就業模式進行調查研究,在掌握第一手資料的基礎上,對擴招以來的就業方式進行總結反思,結合當前新情況、新問題、新現象,出臺相關行規,規范就業行為,有效防止和杜絕就業過程中種種不良行為。”豎調動各種行政手段對大學生的就業現狀做的完整的調查,并分析調查結果做出每一階段的就業分析圖,了解大學生就業率和失業率等多種信息。其次,政府要加強與用人單位的聯系和對用人單位的監督,若發現用人單位一方對就業者存在侵犯其就業權利或在就業后變相降低其待遇的行為時應當及時查處違法,以最快的速度最好的服務保證大學生的就業權益。最后必須加強對用人單位的警示,可以對有違法行為的用人單位進行罰款等經濟處罰措施,情節嚴重的還可以對本單位的負責人進行相應的處罰。

(三)救濟措施

1.改革勞動爭議處理機制

《勞動法》對勞動爭議如何處理進行了相關的規定。我國目前的勞動爭議處理機制實行一調一裁兩審。產生勞動爭議后,勞動者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或結果不滿意或未經過調解的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爭議的訴訟必須以勞動仲裁為前置條件。這種爭議解決機制,勞動者沒有爭議處理方式的選擇權,必須經過仲裁程序以后才能提起訴訟,耗費時間長。而對于大學生來說,他們剛剛畢業,可以說沒有任何的經濟收入,這樣的機制對于他們,是耗費大量的精力和財力,而各方面處于劣勢地位的他們在現實案例中很少會勝訴,即使勝訴了,在補償方面也得不到全額賠償,而且會錯過大量的就業機會。所以我們應當對現在的勞動爭議處理機制進行改革。首先,我們可以自由選擇勞動仲裁或者是訴訟程序,兩種不同的調解方式任選其一,給勞動者充分的選擇權,又節約了成本、時間和精力。其次我們應當向國外學習先進的制度和機構設置,設立專門解決勞動爭議的勞動法院或者是在法院系統內部設立勞動審判庭,并且可從前述的政府中從事大學生就業調查的人員中選擇部分作陪審員,這樣可提高審判的準確度和效率。最后我們應該考慮大學生就業所存在的自身特點,降低大學生進行仲裁或是訴訟的費用,并且給其提供搜集證據的有利條件,這樣可以提高大學生的維權的積極性和意識,同時也可提高大學生的就業熱情,提高就業率。

2.建立勞動就業權利保護的法律咨詢服務機構

大學生在受到勞動權益侵害的時候,經常面臨的一種處境就是不知所措,救濟無門。在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和實際操作中,只有簽訂了勞動合同之后的勞動糾紛才是我國仲裁和訴訟的收案范圍。但通常來說,勞動合同簽訂之前大學生的就業權益就經常受到了侵害。針對這種情況,我們可以向西方的很多國家學習,比如美國的公平就業機會委員會。面對大學生的就業權利侵害普遍的現狀,我們可以在各地區建立人民政府指導下的就業權利保護的機構,聘用有專業知識的人士從事法律咨詢業務,為大學生提供關于就業歧視、合同簽訂、工資待遇等多方面的法律咨詢服務,特別是就業歧視問題。就業歧視不僅僅涉及法律問題,這種綜合性的組織個更有利于問題的解決。豏讓大學生在求職就業的過程中得到明確的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