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8 09: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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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5年至2011年,第三方支付方式的d起與發展使得互聯網支付得到迅速的擴張。而2013年以來,隨著互聯網和通信技術的快速發展,以大眾籌資、點對點信貸、第三方支付、余額寶等為代表的互聯網金融發展模式蓬勃發展,特別是以阿里巴巴集團為代表的電子商務平臺的擴大與增多,使我國互聯網金融用戶規模不斷增加,至2015年達4.89億人,整體市場占有接近15萬億。但互聯網金融方興未艾的同時,也出現了許多問題。2017年國務院組織召開電視會議,宣布對互聯網金融領域進行專項整治,加強互聯網相關監管。本文旨在針對互聯網在法律監管上存在的相關漏洞與問題進行探討,并提出相關的建議,以達到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快速發展的目的。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監管漏洞;相關建議
互聯網金融以成本低、效率高、覆蓋面廣為主要特點,在近年來發展迅速,但相關的互聯網法律法規并沒能跟上其發展的步伐,立法的過程復雜且要考慮諸多問題,這就使得許多市場操作缺乏法律依據與政策規范,法律監管的不足與缺陷,使互聯網信用風險和網絡安全風險不斷增大。
一、加強互聯網金融法律監管的動因
(一)互聯網金融法律監管存在缺漏
目前的互聯網金融法律法規中,除了第三方支付有了較為明確的明文規定外,其他的互聯網金融模式的監管法規少之又少。如果互聯網金融監管僅僅依靠《勞動合同法》、《民法》、《物權法》、《經濟法》等比較籠統的法律法規,那么互聯網金融的高風險的境況以及由此帶來的問題將無法得到全面的解決。雖然前有工商總局互聯網金融廣告的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后有中國上海“互聯網金融法治高峰論壇”,但是就目前而言,互聯網金融創新不斷涌現,高風險活動突破地域限制,現行的法律監管無法解決這些問題,還需要繼續完善。
(二)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需要加強
互聯網金融模式相對于傳統的金融模式,在市場風險,技術風險,信息風險等有明顯增加,許多消費者可以通過網絡云平臺進行交易,雖然更加便捷和節約時間,但是對第三方支付平臺而言,消費者只要動動手指就可以輕松支付,甚至在沒有能力支付的情況下,系統還給予了其他支付方式,以阿里巴巴旗下的支付寶為例,如果支付寶沒有錢,還可以使用螞蟻花唄等信貸平臺。然而,支付的方便卻引發了多起詐騙案件,不僅僅第三方支付,在點對點信貸等互聯網金融模式下也存在類似情況,許多消費者的風險意識薄弱,在高利益的誘惑下難免會中圈套,在遭遇詐騙的情況下也往往不知所措,最后自認倒霉。因此,加強互聯網金融法律監管,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以及提高消費者法律意識非常有必要。
(三)降低金融市場的系統風險
就傳統的支付模式而言,新興的移動支付方式使雙方的地域限制、時間限制縮到最小。如支付寶和余額寶,現在已經成為人們常用的支付和理財方式之一,它們不限用戶數量,不限資金規模,甚至不在人民銀行的征信系統之內,據報道,余額寶規模達500億元,支付寶更是每天以百萬計的資金量在流通,如此龐大的資金規模,一旦出現問題,即使使用出清的方式也不能夠挽救損失,最終可能帶來金融市場的系統性的風險。
二、互聯網金融法律監管存在的困難
(一)法律監管存在制度上的漏洞
一方面立法速度跟不上行業發展。上述已說明只依靠基本的法律是行不通的,還要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解決對應的問題。例如,針對點對點信貸,理財產品魚龍混雜,中介身份不明等情況要盡快制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辦法》;針對電子征信困難等問題出臺相關政策和法規等。
另一方面,現有的法律法規有待完善。隨著互聯網金融的不斷發展,新的亟待解決的問題不斷給原來法律帶來挑戰,甚至有些法律已經不適應當前的社會背景,比如說《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隨著電子商務的進步,許多信息不再止步于紙質化,而是越來越趨向于電子化,然而《票據法》并沒有針對電子簽名、數據影象等做詳細規定,對電子票據當事人的責任也不明確。如此,就會給有心人創造機會,鉆法律的空子,使他人蒙受不白之冤。
(二)現行監管體制難以適應快速發展的互聯網金融
我國目前實行分業監管的體制,在體制內,各銀行機構和各監管會各司其職。但互聯網金融的迅猛發展使得許多金融業務之間的界限越來越模糊,甚至還出現了監管盲區。各個監管機構針對各自的金融業務制定不同的方針,這就有可能出現不同機構針對同一業務制定不同的規范,從而造成矛盾沖突,在問題出現時,有些監管機構為了逃避監管不當的責任,甚至主動忽略問題的存在,來保護自身的利益。金融機構利用盲區進行非法活動,提高了互聯網金融業的風險,因此各監管機構之間應明確各自的監管范圍。
當前,我國的一些法律不但沒有促進該行業的發展,反而在無形中形成了阻礙。比如點對點信貸,法律規定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不得超過36%,但是就現實而言,在急于用錢的時刻,往往會忽略短期的利息支出,而點對點信貸偏偏就是針對那些急于用錢而籌集不到錢的用戶而推出的一個渠道。除此之外,互聯網金融業所觸犯的法規,如違反了法規中資本、股權比率不符的問題等,明顯也適用現在互聯網金融人數眾多,資金規模巨大的特征。
(三)互聯網金融電子信息采集困難
傳統的金融業在識別客戶身份時往往會使用到身份證原件,做現場驗證,但互聯網金融采用電子征集信息的方法。一方面當事人提供的證件是否是他本人的證件,有待查證。在現實操作中,網站為了增加注冊的數量,也為了節約時間,審核方便,往往在客戶填列了基本信息后,草草了事。另一方面,客戶提供的信息認證困難。雖然目前已經采取了身份證認證、銀行卡認證以及短信認證,但是真偽難辨,同時法律依據甚少,我國法律規定在辨別材料內容真假時,強調原件的重要性,但電子數據經過一定的傳播途徑之后,相比于原件而言,只是“仿造品”,而不是原件。
(四)信息共享存在阻礙
我國現在的信息數據庫有金融信息基礎數據庫,公共服務平臺數據庫以及互聯網企業建立起來的數據庫等,但各自之間保密程度較高,沒有實現共享。互聯網時代是以大數據和電子商務為基礎,各個平臺為了保護各自的商業利潤,也沒有向其他平臺共享數據,不能達到信息共享的目的。
三、互聯網金融提高法律監管的相關建議
(一)完善互聯網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規
首先是在原有法律上不斷完善,如《票據法》的電子漏洞問題,點對點信貸中的利息比率的問題,只有不斷的推陳出新,結合互聯網金融的特點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才能在題出現時有法可依。其次,建立新的法律法規,我國目前的針對互聯網金融的相關規定還比較少,比如客戶個人隱私以及電子合同身份認證等需要有明文規定,制定相關的標準。
(二)實行多重互聯網監管
我國實行分業監管的監管體制,本身沒有問題,但在復雜的互聯網環境下,互聯網金融企業把原來毫不相關的多個金融產品融合成為一個新的產品,造成了各個監管機構之間的監管漏洞。在這種狀況下,不妨實行集中管理模式,把混業經營下的金融企業統一由一個機構監管,這樣監管的漏洞問題就可以得到解決了。但目前要形成集中監管模式,還缺少一定的條件,所以各個機構之間要加強溝通與協作,盡快實行信息共享。
(三)自律組織加強自我監管與輔助監管
互聯網金融企業之間可以發揮行業間的自律行為,在行業之間建立許多不成文或明文規定,來約束自身行為,使互聯網環境不斷變好。這樣不僅在無形中彌補了國家法律法規的缺陷,還有利于行業的發展。例如,2015年,中國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在會議上宣布了自律公約,公約中涉及到了資金運用,信息披露與審查、營運能力、商業欺詐等。
(四)加強與國際監管組織的合作
我國的互聯網起步較晚,雖然發展快,但是經驗不足,如上述說到的金融企業混業經營,我國沒有前車之鑒,然而許多西方國家卻早已有了成功的經驗,這一方面我國可以借鑒。
比如,澳大利亞實行對虛擬賬戶實名制,網上支付服務商必須要對其交易的對象進行實名身份核實并且如果客戶的交易額達到一萬澳元以上,必須提交詳細的分析報告,否則后果自負。加強與國際監管組織的合作,有利于我國監管系統的完善。
(五)提高對電子信息數據的采集
針對我國電子信息采集困難的問題,一方面完善《票據法》等有關于互聯網金融的規定,解決電子證件與法律上規定的原件之間的矛盾。此外,相關的監管人員應該適當加強學習計算機方面的知識,培養專業的電子信息數據辨別人才。在設備上要不斷研發新的設備,跟上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以便處理好電子數據識別困難的難題。
(六)加強信息共享建設并嚴懲失信行為
我國的互聯網金融信息沒有納入人民銀行的征信系統,這有利有弊,但就互聯網長遠發展而言,納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不僅使得我國數據庫信息得到不斷的完善,而且可以更好的保護消費者的信息安全,同時可以早日實現信息共享。互聯網金融行業也應該建立自己的征信系統,實現數據共享,規避許多不必要的風險。
而對于失信行為,可以提高失信的懲罰度,如增加罰金,建立黑名單等,也可以加強傳統金融機構與互聯網金融企業之間的合作與交流,針對客戶信息在認證時及時對接,提高身份認證的時效性。
四、結語
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彌補了我國傳統金融的許多不足,同時也對我國經濟做出了重大貢獻,為我國國民生活提供了巨大的便利。對互聯網金融的法律監管進行不斷的完善,發現和解決在互聯網監管上的難題,才能使其更好更快的發展。
參考文獻: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證券行業;監管;眾籌融資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5年10月22日
一、互聯網金融下證券行業現狀
隨著我國信息科技、互聯網技術的蓬勃發展,以社交網絡、移動支付、云計算技術、大數據為代表的互聯網技術更加順勢而上,以服務為基礎的金融行業也逐步進入了互聯網的時代,這便是互聯網金融。在互聯網科技高速發展的時代,也恰好是我國證券行業正在成長的時期,我國證券行業便也加入到了探索互聯網金融的行列中。互聯網金融下證券行業最初的萌芽和結合應用是在美國、日本、歐盟等發達國家和地區。網上開戶、網上證券交易、網上資金收付、網上轉(銷)戶等經營環節最早的實踐地――美國則成為了網絡證券交易最發達的國家。而自2014年起我國也先后有銀河證券、國泰君安、中信證券等24家券商開展了互聯網證券業務。目前,國內證券行業基于互聯網的業務主要是網上商城和非現場開戶等業務。但資本逐利的本性使得互聯網金融游走在法律法規監管的邊緣地帶和空白地帶。對于互聯網金融,我國先后出臺了一些支持政策,但現行法律中卻沒有一套明確完善的制度來引導這一新領域規范發展。尤其證券行業在互聯網金融模式中,許多行為已經和過去的相關法律法規不相適應。對于這一新興的模式,證監會也對其重視有加,經常會對其中的一些經紀內容冠以“非法”的帽子,其他一部分則被認為是“球”也并沒有獲得認可。
二、互聯網金融下證券行業監管問題
(一)證券業法律體系中沒有明確對互聯網金融行為進行規范。以互聯網金融中的眾籌融資為例。在2012年底,在阿里巴巴淘寶網站上,一家“美微會員卡在線直營店”的店鋪出售會員卡,購買會員卡就相當于購買了公司的原始股。這是美微傳媒利用網絡的一種融資手段。在短短幾個月的時間內,該公司共融資達81.6萬元人民幣。這一利用網絡平臺向公眾私募股權的行為,被認為是在《證券法》下的“證券”中屬于變相、非法發行股票的行為被證監會界定為一種新的“非法證券活動”,并做出了通報。這家網店也被淘寶官方強制關閉,并向所有購買該產品的買家全額退款。
該公司的行為雖然是在法律紅線的邊緣,但是這種融資行為符合籌資者正當的運營目的,投資者也愿意承擔風險且風險分散。但是,目前我國有關金融的法律體系并不完善,也未對這種新的融資模式做出明確的闡釋與界定。在這種新型的互聯網金融模式中,行為標準卻還是依賴《證券法》等一些法律法規的判定。這不僅會對一些初創且規模較小的一些小型企業進行融資帶來了極大的限制和阻礙,而且使得這一些小企業很容易觸碰到法律的紅線,而像上述公司的行為活動一樣,被冠以“非法”的頭銜,并且也會使得一些“緊跟時代”的投資者不能進行多種投資。互聯網金融的興起,為投、籌資者搭建了一個新型的平臺,但對其的法律法規依然比較落后的問題仍亟待解決。
(二)證券行業開展互聯網金融經營時各種信息存在安全風險。互聯網時代,是一個信息交互高度發達的時代。互聯網金融也利用了互聯網的這一特性,讓證券中的一些業務迎來了蓬勃發展的時期。但由于互聯網傳播信息渠道比較便利,也催生出信息傳播可靠性、安全性等問題,對證券業開展業務時的各種信息的安全程度帶來了極大的挑戰。
在證券交易進行時,融資者、投資者則是最主要的主體。然而在互聯網金融時代,一些“非法”融資者,利用網絡平臺傳播信息的便利,一些公司已經通過國外證券監管機構注冊或者國內證券監管機構核準的信息欺詐投資者,從而使投資者去購買其股票和債券,以達到其融資的目的。但其實公司根本無法上市,證券也無法交易,或者只是一些“皮包公司”。投資者在購買股票等進行投資交易時,投資依據較為重要的則是根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以及證券市場中的資金流動進行判斷。這使得融資者可以披露出一些虛假的、不真實的公司運營情況、財務報表、重大事件等信息,進行股權眾籌騙取投資者資金。一些證券經營機構的經紀或研究部門向客戶發送虛假證券交易信息的郵件、信息,持有巨額資金的個人投資者受其影響,在證券市場中進行交易時,市場行情可能會由于資金巨大而引起異常波動,影響其他投資者判斷。這些機構相關人員事先建倉,進而從這種預期的效果中獲取巨大的利潤。這些信息安全問題都會對互聯網金融行為產生巨大的影響。
(三)互聯網金融中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時缺乏對其保護措施。互聯網金融的發展離不開互聯網這一平臺,然后網絡技術安全的隱患依然存在并且時隱時現。投資者進行投資時,個人信息需要較高的安全保密。在缺乏有效監管的情況下,投資者信息得不到保障。近年來,因投資者信息泄露引發買賣的事件頻發,從而使投資者對網絡平臺的可靠性提出了很多質疑。再者是由于互聯網管理缺乏規范性法律法規,國家也沒有出臺相關互聯網金融機市場準入標準,投資者也無法對網絡融資公司運營情況,融資項目做出合理判斷,網絡融資平臺存在較大運營風險。如2013年4月,“眾貸網”由于管理缺乏經驗,缺少對運營風險的掌控,上線1個月即宣布破產,對投資者造成了極大的損失。
三、對策及建議
互聯網金融的興起,是證券行業、市場發展極佳的機遇。在我國,關于明確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措施制度、法律法規體系尚未出臺。由于監管缺失,如果不利用監管引導規范,一方面可能導致證券行業發展陷入困境,弊病百出,使得籌資者無法合理地通過金融市場進行融資,投資者也陷入“投資無門”境地;另一方面也可能對金融市場的穩定乃至國家經濟的發展造成負面影響。因此,有必要加快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建設,促使互聯網金融下的證券行業進入良性發展環節。
(一)借鑒國外經驗,提高證券法規內容的包容性。以美國眾籌融資為例。美國作為眾籌融資發育最早的市場之一,早在2012年就頒布了美國JOBS法案。關于股權眾籌的相關規定專門在該法案中設置。而在我國,許多初創企業,中小企業的融資問題經常得不到解決。其由于融資困難、融資無門則經常踏上“非法集資”的“紅線”而被相關部門重點打擊。筆者認為,其一,我國的相關部門可以借鑒美國JOBS法案中的“安全港”這一理念。美國JOBS法案明確了股權眾籌在滿足一些適用條件下可以突破現有的相關法律規定而不會被追究法律責任。我國則可以充分借鑒其經驗,融入到制定的眾籌融資的相關法律法規中。在眾籌融資與非法集資之間劃分明確的區分標準,使滿足適用規則眾籌融資不會因為在現有相關法律規定之外則被界定為非法集資,即建立一個“安全港”;其二,我國的證券法律法規體系中,對“證券”的缺乏包容性,范圍較狹窄。其定義不能概括地對新型證券活動進行規制。筆者認為,證監會可以出臺文件,將眾籌融資納入“金融衍生品”或者由國務院將其納入合法的其他證券品種中。
(二)加強信息披露及互聯網金融市場準入原則建設。為了避免信息的欺詐及虛假信息的傳播對證券行業乃至金融市場造成的影響。筆者認為,可以從市場準入和信息披露方面進行相關的監管。一是加強互聯網金融主體市場準入建設,完善市場準入注冊登記制度。證監會或者其他相關部門可以對在互聯網上從事證券有關活動的主體采取注冊登記制度,通過對其存在的真實性,及其經營狀況和財務報表進行審核及評估,然后進行備案并向社會進行公開;二是采取對上市公司同樣的強制性信息披露的原則對互聯網金融主體進行信息披露,即采取公布公開公司季報、半年報、年報等信息,并且對其披露信息的真實性進行鑒定,然后同樣對社會公開。這樣可以大大降低由于信息的真實性而帶來的欺詐等問題造成的影響。
(三)完善投資者保護制度,保障投資者權益。由于證券行業在互聯網金融中的特殊性,應當對投資者的保護。一是監管部門可以制定相關的法律對投資者進行風險教育,普及互聯網金融知識,揭示互聯網金融的風險。對互聯網金融可能產生的對投資者利益有損的行為進行控制及約束;二是建立證監會下分設的對互聯網金融的主管部門,面向投資者提供投資理財咨詢服務、融資機構相關背景資料查詢、對投資者參與的一些高風險的理財項目和投資產品進行預警以及對融資者行為控制和查處,以此來對投資者進行有效的保護。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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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互聯網金融市場;信用風險管理體系;構建
一、引言
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始于20世紀90年代,與歐美地區相比,起步相對較晚,但發展速度比較迅猛,特別是近幾年,隨著大量的互聯網金融企業的設立,帶動互聯網經濟的發展。在2013年,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進行了爆發式的增長,被業界稱為“互聯網金融元年”。與傳統的金融行業相比,互聯網經濟的發展規模比較大,發展速度比較快。互聯網金融具有明顯的開放性、自由性和關聯性的特點,正是因為這些特點,給互聯網金融體系的信用帶來很大的挑戰。互聯網金融體系的信用風險很大程度上會影響互聯網金融交易,所以必須對互聯網金融市場信用風險加強管理,減少信用缺失事件的發生,保證互聯網金融交易的正常化。
二、互聯網金融行業存在的信用風險問題
1.信貸信息缺乏審查,容易引起金融信用風險
在互聯網金融市場交易平臺中,對于客戶信用借貸的資質審查過于表明化,只注重書面審核,缺乏實體審核。對于客戶是否是自己親自注冊的考證,基本是處于無審核狀態,只是簡單的短信驗證。這種情況下,難免會發生客戶信貸業務信息不對稱,導致互聯網金融市場整體的信用風險系數的發生。同時,由于互聯網金融企業本身是處于虛擬狀態或者空殼狀態,對于客戶而言,無法全面地掌握互聯網金融企業信貸信息。
2.不存在實物抵押和擔保的信貸
互聯網金融交易方式不同于傳統的金融行業交易,不注重實體交易,而是為虛擬貨幣交易為主。針對抵押物而言,不具備以實物進行抵押的條件和平臺,也往往會導致交易出現違約狀況時,其擔保物價值不足以達到貸款標準,從而為互聯網金融企業帶來很大的違約風險。
3.沒有管理和監督互聯網金融交易的相關法律法規
在當下而言,我國對互聯網金融交易的管理和監督都比較薄弱,還未制定關于互聯網金融市場適用的相關法律法規。由于互聯網金融交易的管理和監督的法律法規的缺失,導致互聯網金融交易過于隨意化,沒有相應的法定程序,使得互聯網金融交易毫無規范可言。在沒有法律法規的維護下,互聯網金融交易存在很大的信用風險,也非常不利于對互聯網金融市場進行系統化的信用風險管理。同時,互聯網金融企業主要是針對互聯網虛擬網絡的,這就導致在實際生活中并未在工商部門進行實際的注冊和認定。
三、構建互聯網金融市場信用風險管理體系
1.建立健全法律法規對互聯網金融交易的管理監督
針對互聯網金融交易中的信用風險問題,需要制定相應的互聯網金融交易的法律法規作為支撐,構建相應的互聯網金融市場和金融體系,來有效引導互聯網金融業務的開展和進行。因而,相關部門應該根據互聯網金融交易的實際情況,分析和研究互聯網金融交易中的問題,把握互聯網金融交易的發展規律,制定相關法律體系和法律程序,便于互聯網金融交易正常健康的發展,提升互聯網平臺電子貨幣交易的安全性和合法性,構建金融業務往來的法律標準,從而降低互聯網金融市場中金融犯罪的幾率。構建明確分工的監管框架,在整體方向上有效引導互聯網金融市場的良好發展。同時,針對互聯網金融交易的操作程序,有關部門應該制定相應的監管機制,可以運用法律監督、媒體監督、大眾監督等方式,保證互聯網金融交易的操作合法合理科學。
2.建立健全相應的互聯網金融交易的信用風險管理預案
針對互聯網金融交易的信用風險,有關的互聯網金融交易的監管部門,應該制定相應的互聯網金融交易的信用風險管理預案。通過制定相應的互聯網金融交易的信用風險管理預案,構建更為完善和全面的信用風險機制,加大對信用風險管理的力度。首先要形成職能性更強、監管性更深入的監督部門,落實監督者的角色,對互聯網金融市場的相關業務進行實時性的監督和把控;其次要發揮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的管控功能,有效制定行業發展標準,規范相關金融業務的開展,促進互聯網金融新產品更加適用市場的發展,同時也達到科學規避信用風險和緩沖風險的效果。
四、結語
構建互聯網金融市場信用風險管理體系,就必須先要分析互聯網金融行業存在的信用風險問題和引起的因素,進而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和監督體系,才能保證互聯網金融交易的安全和可靠。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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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互聯網金融 監管思路 對策 建議
中圖分類號:F830.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6)11-183-02
當今社會,互聯網的飛速發展引發諸多傳統行業的結構和形式的改變,使得傳統行業的發展面臨諸多的新問題,這促使行業相關的諸多領域產生繼發性變革,以便增強對互聯網+時代的適應性。在金融領域,互聯網對金融業務的形式和范圍的拓展在推動行業發展的同時,給其監管工作帶來諸多的新問題,由于未能妥善處理,造成互聯網金融的諸多違規形式的發生,嚴重損害行業的良性發展和相關人員的個人利益,亟需進行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加強。而要想實現監管的強化,就必須遵循一定的監管思路,這是具體監管工作的行動指南,應該確保思路的合理性和正確性。
一、互聯網金融的功能和特征
互聯網金融是金融業運用互聯網這種新型工具發展而來的金融形式,對其的相關概念體系的理論研究還處于完善階段,尚未形成統一的認識。一般來說,當前的理論界將借助互聯網手段實現傳統金融行業的諸多功能的金融活動定義為互聯網金融,其最大的特點在于互聯網賦予其便捷性,實現了金融服務的成本降低和范圍拓展。
從本質而言,互聯網金融是金融業的有機構成,其功能與傳統的金融活動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具體來說,起到創造信用貨幣、連接金融參與各方、實現資金管理和依據規定對相關人員進行理賠等四大功能。
然而,互聯網金融與傳統的金融是有明顯區別的,這主要體現在特點的不同上。由于互聯網的虛擬性導致其金融活動的實現成本相對較低;由于網絡的快捷性,按照業務辦理流程進行辦理時,如果資料齊全可以在短時間內完成業務辦理工作,具有極高的效率;對于業務客戶的管理來說,互聯網的信息庫功能能夠實現客戶信息的分類集中管理,管理的效率和質量遠高于傳統的金融業;此外使市場的競爭性不斷加劇,互聯網的開發性促使互聯網金融的介入較為簡單,參與企業眾多,競爭也相當激烈;最后是風險性的增強,除了業務方面的風險以外,因為互聯網安全性帶來的風險也是需要考慮的重要方面。
二、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必要性
作為新興的金融形式,互聯網金融的主要業務內容仍然是金融服務,需要對涉及的風險進行防范,與此同時,要對相關的參與各方進行權益的維護,這是行業發展的基本需求。具體來說,首先是風險的防范上,金融業務存在極大的風險,這是社會的一致共識,相關部門也進行了大量的市場的規范性制度體系建設,從而實現對行業的規范,盡可能的弱化金融的風險性。然而,在互聯網金融當中,由于網絡的虛擬性,金融業務各方的身份更加不確定,發生各類違規行為的可能性直線上升,亟需進行金融監管,從而實現對風險的可控;其次是對參與各方的權益維護上,這主要是對消費者的權益維護,由于互聯網金融企業的審核不嚴,政府對行業的監管存在缺失,造成各類互聯網金融的詐騙等問題極為嚴重,給消費者造成極大的權益損害,如何進行權益防護成為金融監管的首要問題。因此,我國亟需政策規制以保障投資者的資金安全。
三、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必須完善的方面
1.法律法規的完善。法律法規是規范市場秩序,保障相關人員合法權利的重要依據,具有權威性和強制性,對于互聯網金融的監管,首要工作是實現互聯網金融相關內容的立法工作,通過對法律法規的完善實現對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制度強化,以此為基礎,圍繞具體的監管工作,相關部門可以制訂切實可行的監管制度體系,從而為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提供完善的制度體系保障。這對于互聯網金融的參與各方具有極強的約束性,能夠保護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從長期來看,是對互聯網金融領域的合理規范和引導,有助于互聯網金融的良性發展。
2.監管體系的構建。一是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按照傳統金融業的監管模式,由各政府主管部門對分管范圍內的工作進行管控。二是針對互聯網金融產品混業化的特點,由政府相關部委出面,組織金融行業的主管部門和金融領域的專家進行行業發展的方向研究和監管問題的分析,從而實現行業發展的監管得力。三是監管機構應加大與地方政府的溝通,理順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職責,明確各自在互聯網金融監管中的業務邊界,嚴防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的發生。四是從概念上明確互聯網金融各類問題的概念界定,進而通過相關的政府部門的職責發揮和相互配合實現對各類違法行為的查處,從而形成嚴明的互聯網金融執法氛圍。
3.明確監管原則。就面向對象而言,互聯網金融具有最為廣泛的普遍性,能夠涵蓋全國各地的不同行業,不同類型的客戶,隨著經濟的發展,其市場極為活躍,在金融領域中所占的比重正飛速上升。然而,作為金融業務,其同樣具有功能屬性和風險屬性,應該明確監管的底線所在,不能放任其自由發展。具體來說,其監管原則主要有以下幾方面:首先是堅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不能脫離這一基本原則;其次是互聯網金融作為金融業的重要組成,應該遵從相關的調控政策;第三,在進行業務辦理時,應該按照金融業務的風險提升要求進行風險提升,并杜絕保證高額收益的情況發生;最后是對市場秩序的維護上,應該遵循契約精神,實現雙方在金融業務中的平等地位。
四、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思路
1.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模式構建。在監管過程中,應該以行業自律為主,行政監管為輔。具體來說,首先是對互聯網企業的充分信任,由其自覺遵守行業準則開展相應的金融業務,實現對自我行為的約束,這是互聯網良性發展的基礎,在此基礎上對個別企業施以行政監管,強制性約束其具體行為,以此實現對不良行為的懲處。通過上述兩方面的密切配合實現互聯網金融的高速、良性發展。
2.適度監管。互聯網金融的生命力在于其開放性和便捷性,眾多的互聯網金融企業能夠滿足人們不同的金融需求,能夠實現最大限度的金融領域的供需匹配。隨著互聯網征信體系的完善,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前景將是極為廣闊的,對于社會發展的推動作用也將越來越強。對其進行監管是實現健康發展的輔助手段,應該注意度的把握,如果過度監管將會導致互聯網金融的生命力降低,阻礙其良性發展。
3.分類監管。我國應加強對互聯網金融的分類監管,強化各部門間的協調監管。按照現行的“一行三會”分業監管框架,目前應實施以監管主體為主,相關部門為輔的跨部門監管體系,在一定程度上解決混業經營與分業監管之間的矛盾。具體而言,央行應承擔對第三方支付的主要監管;證監會應承擔對眾籌融資的主要監管;對于余額寶等理財產品,央行和證監會應協調監管;對其它互聯網金融機構也應加強監管部門的監管協調。
4.依法監管。對于互聯網金融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應該有權威性的依據作為處理準則,該方面內容由以法律法規為主的互聯網金融制度體系充當。通過對互聯網金融的依法監管可以實現對行業市場的規范和相關權益人利益的維護,對于行業的良性發展是極為有利的。在立法的過程中,應該注意借鑒先進國家的監管經驗,不能采取簡單的處罰手段,而是通過法律法規的確立實現對行業發展的有效引導,對各類違規違法行為進行預防和消除。此外,在互聯網金融機構的義務方面,應該重視通過法律形式將特定信息的披露作為金融機構的法定義務,使信息披露嚴格遵循法治要求,為審慎監管和消費者保護創造基礎。
5.負面清單管理。所謂負面清單管理是指改變當前的法律認識,由過去的嚴格遵照法律允許的范疇開展金融業務轉變為除去法律明令禁止的內容,其他均允許互聯網金融企業進行相關業務的嘗試。這種管理的實質上是對互聯網金融的經營范圍的大幅擴張,從而為金融企業的創新提供極為寬松的政策環境。然而,在長時間的互聯網金融的監管過程中,由于行業的快速發展,相應的管理部門對其存在認識方面的錯誤,導致監管工作的局限性,為了避免監管失誤,采取正面清單管理的方式進行金融監管,對于法律未明文許可的內容不敢輕易涉及,這導致互聯網金融的創新能力受到制約,對其長期發展是極為不利的。負面清單管理的提出是對互聯網金融的松綁,其實質是底線思維的具體反映,在底線允許的范圍內,給互聯網企業最大的經營自,從而實現行業的適度自由,以此實現對互聯網金融的創新促進。
6.加強創新監管。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是對客戶需求的積極響應,是在傳統的金融業務的基礎上進行的適應性革新,能夠符合社會的發展需要,應該予以鼓勵。然而,過度的自主會導致違規行為的出現,因此,對其經過加強創新監管,通過宏觀調控實現發展方向的把控。
7.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互聯網環境中,信息采集、傳播的速度和規模達到空前的水平,使得消費者識別有效信息的難度大大增加,消費者的知情權受到挑戰;而且網絡安全隱患使得消費者各類交易信息如身份信息、賬戶信息、資金信息等在互聯網傳輸過程中存在被非法盜取、篡改的風險,直接影響到消費者的金融隱私權。
總體來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時間還相對較短,在發展的過程中各類新問題不斷涌現,給監管工作造成極大的困擾,亟需通過對監管思路的梳理和思維的轉變,實現具體的監管工作的改進,從而實現對互聯網金融發展的鼓勵和調控。
結束語
綜上所述,當前的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工作還存在諸多問題,這是由于互聯網金融的高速發展導致的,對其進行監管提升,應該以行業發展為目標,通過對思路的創新實現對社會金融需求的合理滿足,從而營造適宜互聯網金融發展的監管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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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于消費者權益的論述,普通消費者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保障、知悉真情、自主選擇、公平交易、依法獲償、依法成立維權組織等九項權利。作為消費群體在互聯網金融領域的拓展,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也應當承繼并享有這些基本權利;而且,由于互聯網金融服務渠道、金融產品和參與各方等的特殊性和復雜性,互聯網金融領域的消費者還應該享有隱私權等其他特殊權利。
(一)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的隱私權
金融隱私權指自然人控制并排除他人干涉其本人金融信息的能力,具有人格權和財產權的雙重屬性,包括個人的家庭地址、單位性質、消費記錄等。消費者在進行網上支付、網上理財、網上融資或借貸時,部分個人信息如身份證號碼、財產狀福建金融2015年第02期況、收入狀況、開戶銀行及賬號、申請信用及償還情況等,是必須要填寫的內容。如果不對這些信息的搜集、使用加以限制,勢必影響消費者的正常生活。而且,這些信息的存儲、傳輸、處理和使用都是通過網絡進行的,信息被截獲篡改的風險較大,在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作為處置依據的情況下,容易導致消費者隱私權的糾紛問題。
(二)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的資金財產安全權
在互聯網金融交易活動中,資金財產安全不受侵犯,是消費者最基本的權利之一。2013年6月,天弘基金與支付寶聯合推出的“余額寶”,由于其靈活性和高收益率受到消費者的熱捧。截至2013年12月31日,余額寶的客戶數已達4303萬人,規模為1853億元,互聯網金融的飛速發展及互聯網金融交易規模之巨大由此可見一斑。在如此大規模的金融交易背景下,一旦出現網絡技術漏洞,消費者的資金安全權很可能被侵犯,進而威脅整個社會的穩定。
(三)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的知悉真情權
知悉真情權是指通過互聯網金融手段購買金融產品或服務過程中,消費者應當享有獲得服務內容、規格、費用及其他相關金融必要知識或信息的權利。相應地,金融機構或者互聯網金融企業應該履行向消費者告知產品/服務實情、提供信息咨詢等義務。例如在P2P網絡借貸當中,交易雙方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由此可能導致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網絡借貸平臺有義務向客戶提供準確有效的信息,包括交易對象的身份確認、借款使用情況、債權人的資產變動情況等。
(四)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作為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的另一項基本權利,自主選擇權是指在遵照基本法律規定的前提下,金融消費者可以按照個人意愿自主選擇網絡金融平臺和交易對象,并決定消費方式、消費時間等。但目前由于我國缺乏相應法律約束,個別互聯網金融企業存在強制消費者支付結算方式的行為。如在淘寶網購物并用信用卡進行網上支付時,頁面會出現“同意開通快捷支付”的字樣,而且沒有復選框,不給消費者選擇是否開通快捷支付的權利。只要消費者進行網上支付,就必須開通快捷支付功能,這明顯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五)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公平交易權要求互聯網金融機構或企業應當遵循公正、平等、誠實守信等基本原則,不得強行向消費者提供或推銷服務,不得在合同或法律關系制定中規避義務;在收取服務費等費用時,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價格政策、符合行業收費標準。在互聯網金融背景下,若交易條件發生變化,消費者和互聯網金融企業或金融機構所掌握的信息并不對等,部分企業或機構在與消費者確定法律關系時,會利用免責條款來免除自己的責任,轉嫁風險,消費者只能被動接受,沒有與之商討的余地。
(六)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的依法求償權
當個人財產在網絡金融交易活動中遭受不法侵害時,消費者應享有向對方獲取賠償的權利。若訴求得不到滿足,消費者可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訟,或聘請法律工作者為自己訴訟,以法律手段切實保障自身合法權益。然而,目前我國的互聯網金融監管制度還不太完善,特別是部分互聯網金融活動的監管主體不明確,容易導致監管空白等問題。同時,由于相關法律制度缺失,消費者的依法求償權難以得到保障。
(七)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的享受金融服務權
消費者有享受互聯網金融企業或金融機構提供優質金融服務的權利。相較于傳統金融服務的面對面交流,互聯網金融服務主要依靠網絡渠道,一般通過網上客服或機器人客服來提供服務,溝通交流受限。特別是機器人客服,提供的是針對某類咨詢的標準化信息,使消費者難以享受到個性化的金融服務。
二、我國互聯網金融領域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存在的缺陷
目前,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均成立了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開展了富有中國特色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工作的探索。部分商業銀行,如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光大銀行等也相應設立了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或專門的負責機構。但相對于發達國家,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起步較晚,尤其是對于互聯網金融領域的消費者權益保護而言,還存在相關法律制度缺失、監管真空、消費者投訴與糾紛解決機制不完善等問題。
(一)互聯網金融相關法律制度建設滯后
我國互聯網金融相關立法相對滯后,還沒有出臺互聯網金融方面專門的法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仍處于粗放型階段,互聯網金融機構和消費者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不明確,互聯網金融機構的信息采集和使用、消費者的資金安全和信息安全等方面的配套法律制度還沒有建立。盡管我國已有部分金融法律原則性地提到要保護或者維護存款人、投保人或投資者等的合法權益,如《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但在具體規范設計上卻少有直接針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規定。如果沒有出臺專門、明確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便難以得到完善的法律保障,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有效性更是難以落實。
(二)互聯網金融監管存在真空地帶
互聯網金融突破了傳統金融業的分工和地域限制,跨行業組合的金融創新層出不窮,日益多元化的金融產品及服務類型致使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等行業間的業務邊界呈現模糊化態勢,這勢必對現行的分業監管模式和按行政區域設置監管機構的體制帶來沖擊,容易出現交叉監管和監管真空。而且,當前金融監管手段的創新滯后于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由于缺乏統一的行業規劃和行業技術標準,金融機構各自為政,網絡金融認證大都采用自身的認證體系,數據加密、傳輸安全等技術參數參差不齊,金融機構可能通過先進技術規避監管。隨著越來越多的非金融機構進入互聯網金融行業,金融監管也面臨更大的挑戰,互聯網金融領域的消費者權益因此更難得到保障。
(三)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投訴與糾紛解決機制尚不完善
目前在我國互聯網金融領域,投訴受理機制還不完善,特別是消費者的投訴受理與糾紛解決途徑未能有機銜接,消費者的訴求難以得到及時解決。為此,需要建立統一的權益救濟渠道和具有約束力的切實措施,否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有效性會大打折扣,進而影響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健康發展。
三、相關建議
(一)加快相關立法,使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權益保護有法可依
建議盡快制定專門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條款。特別是基于互聯網金融的特殊性,建議在該專門的法律條款中,將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問題以單獨條目形式列出,明確互聯網金融企業與金融消費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權益保護范圍、保護程序和救濟途徑,明確實施權益保障的主體機構及其職責、權限和監管措施等。同時,加快互聯網金融相關立法,設立互聯網金融企業的機構形式、準入門檻和破產處置措施、業務范圍、信息采集標準和使用范圍等,規范互聯網金融業的發展,從法律上有效保護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的權益。
(二)完善互聯網金融監管制度,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創造良好的環境
建議盡快完善互聯網金融監管制度,加強事前風險監控,建立更為嚴格的互聯網金融企業或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信息的真實性和有效性,確保互聯網金融業有序競爭、健康穩定發展,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創造良好的環境。此外,監管機構應督促互聯網金融企業或金融機構建立更為完善的內控制度,加強風險識別,充分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
(三)建立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協調制度,完善事后救濟機制
建議金融監管部門和互聯網金融企業、金融機構搭建交流平臺,建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協調制度。同時,根據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發展特點,有效整合金融消費者的投訴受理與糾紛解決方式,建立統一的金融消費者權益救濟渠道,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
(四)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加強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的教育和引導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法律風險;法律監管
互聯網金融是互聯網高新技術與傳統金融的有機結合,是金融創新的產物,代表了金融民主化和普惠金融的發展趨勢,為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及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建設做出了貢獻。然而由于互聯網金融性質的不明確、相關法律法規制度的缺失,使得其發展面臨著一系列挑戰,因此對互聯網金融采取有效的措施,從而使其健康、有序、穩定的發展,是互聯網金融監管的目標之所在。
一、互聯網金融概述與現狀
(一)互聯網金融的概念
互聯網金融是指依托互聯網技術,在創制的網絡交易平臺上進行各種資金融通的金融活動。互聯網金融對傳統金融業產生沖擊主要源于如下幾個特點:
1、成本低。互聯網金融是通過互聯網技術實現資金的流通,只要有網絡的地方就可以進行交易,這種交易虛擬化的優勢打破了時間和空間的限制,省去了實體交易場所的各項費用,投資門檻也隨之降低,大大縮減了交易的成本。
2、效率高。互聯網金融的業務主要依托計算機網絡來處理,通過在互聯網上投融資信息,雙方可以清晰直觀的了解市場供需情況、交易規模、收益狀況等,從而提高決策的效率。同時,互聯網金融還可以為用戶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務,在交易流程、交易手續等方面相比傳統金融模式均大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
3、覆蓋面廣。一方面,互聯網金融借助無所不在的網絡技術使得各種投資項目得以廣泛的宣傳,使小微企業、個體創業者和居民等群體收益;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相比傳統金融行業,其產品形式眾多,業務范圍也更加廣泛,每個行業都可以在互聯網金融中發揮自己的價值。
(二)互聯網金融的主要業態形式
1、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指的是依據中國人民銀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非金融法人企業,借助通信、計算機和信息安全技術,與各大銀行簽約,為客戶和銀行之間建立連接的電子支付模式。目前我國市場上存在以支付寶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臺,其安全性高、方便快捷的突出優勢使其具有廣闊的發展空間。
2、P2P網絡借貸
P2P網貸,是指通過第三方互聯網平臺直接進行資金借貸的資金融通行為,是一種個人對個人的直接融資模式。具體操作是借款人在平臺發放借款信息,招募投資者提供投資。這種招募通過網貸平成整個操作流程,脫離了銀行等傳統的融資媒介,投資者可以明確的獲知借款者的信息和資金去向,網貸平臺僅僅提供相應的信息,或者作為資金通道,并收取一定費用,并不承擔借貸風險。P2P網貸作為一種新的金融模式,為中小微企業和個人解決融資問題提供了更多的解決途徑。
3、眾籌
眾籌,即大眾籌資,是指項目發起人在眾籌平臺上融資請求,展示其創意或產品爭取投資者的支持,并進而向投資者籌集項目啟動資金的融資方式。眾籌的興起打破了傳統的融資模式,融資者可以通過眾籌平臺創意和產品,只要其能夠說服公眾相信其具有發展的前景即可,而且投資者也不再局限于銀行等機構,每一位普通大眾都可以提供少量資金參與投資。眾籌主要扶持的是初創企業,對于緩解小微企業起步階段和個人創業融資難的問題具有現實意義。
二、互聯網金融的法律風險
(一)第三方支付
目前,第三方支付已成為覆蓋線上線下,涵蓋移動互聯網的更為豐富的綜合支付工具,雖然大多數第三方支付試圖確立自己是為用戶提供網絡代收代付的中介地位,但是從實際的業務運行來看,其實質卻類似于銀行的結算業務。在為買賣雙方提供第三方擔保的同時,平臺上也積累了大量的在途資金,而這又類似于銀行的存款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是商業銀行的專有業務。第三方支付目前經營的類似于商業銀行結算和存款的業務,已經超出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這不僅會使相關監管部門無法進行有效的監管,而且還可能會為非法轉移資金和套現等非法行為提供便利,對金融安全造成威脅。
(二)P2P網絡借貸
目前由于P2P網貸由于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對其定性進行明確,許多P2P網貸平臺為了提升自己的市場競爭優勢,將業務性質從單純的第三方中介轉為中介機構與擔保機構相結合的雙重身份。平臺以自有資金為投資者的本金和利息提供擔保,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成為了事實上的擔保機構,但是根據我國《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需經監管部門批準。P2P網貸平臺未經許可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其行為已觸碰法律的界限。
此外,P2P網貸也容易碰觸非法集資的警戒線,如相當一部分P2P網絡借貸平臺已脫離了正常的居間業務,而是以平臺名義獲取資金再進行資金支配,投資人與借款人并不直接接觸,這類業務極易向非法集資演變。
(三)眾籌
眾籌根據回報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股權眾籌和非股權眾籌。其中股權眾籌是以股權作為投資回報,具有明顯的投資盈利性質,相比非股權眾籌具有更大的法律風險。股權眾籌的法律風險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股權眾籌的合法地位尚未明確。目前現行的《刑法》、《證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中的相關規定大大限制了股權眾籌的進一步發展,比如《刑法》第179條規定了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對于股權眾籌而言,其公開性和廣泛性就決定了其極易觸犯刑法的規定,這條不能碰觸的底線讓許多融資者對股權眾籌望而卻步。二是股權眾籌監管規則尚未出臺。目前我國已明確將股權眾籌劃歸證監會進行監管,但進一步詳細的監管措施仍未敲定,是在現有法律制度框架內對股權眾籌進行規制,還是適應股權眾籌的發展而適度突破現有法律,對于我國的股權眾籌的繁榮與否至關重要。但不管是限制亦或發展,出臺明確的監管措施,才能引導、規范股權眾籌業務的開展,才能避免相應法律風險的產生和擴大。
三、互聯網金融的法律監管
如何使互聯網金融在保證交易效率的同時維護金融穩定和安全,是互聯網金融監管所必須面臨的挑戰。針對互聯網金融的特性,應確立如下的監管思路:
(一)監管原則
1、鼓勵創新與防范風險相結合。
對于互聯網金融這樣一類金融創新產物,應給予一定的創新和發展空間,體現適當的風險容忍度,過于嚴苛的監管只會抑制其發展,導致互聯網金融產業的過早凋零。目前我國的互聯網金融創新正在逐步摸索著探尋發展的道路,在這一過程中必然會出現一些錯誤性的嘗試,但不應因此而全面否定整個行業的發展,監管層面應體現出適度的風險容忍度以鼓勵創新。
但是,另一方面,對于互聯網金融風險的防范仍是必要的。監管層對于互聯網金融的風險要時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及時采取措施進行化解。因此,在監管方式的確定上,宜以原則導向監管方式確立的監管目標為必須遵守的底線,以規則導向監管方式確立的具體監管規則進行規范,這樣的監管既有利于保障金融安全,也有利于促進金融創新。
2、監管針對性與統一性相結合。
不同互聯網金融業態之間的風險存在著巨大的差異,因此各種業態監管的側重點也有所不同。監管部門應根據互聯網金融具體的業務、風險,確立相應的監管主體,采取不同的監管方式,制定專門的監管規則,進行有針對性的監管。
但隨著互聯網金融的不斷發展,部分互聯網金融業務已經出現了混業的特征,在監管主體的確認上十分復雜。因此需要加強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發揮中國人民銀行牽頭的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的作用,對交叉性金融產品進行統一協調,保障金融業穩健運行。
3、保護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互聯網金融消費者與互聯網金融機構之間存在著實質的不平等。由于互聯網金融交易內容的復雜性和專業性、交易形式的格式化和電子化,互聯網金融消費者又受到自身認知、經驗等條件的限制,相較于互聯網金融機構往往處于弱勢地位。因此,在監管過程中,須要求互聯網金融機構在辦理相關業務時對相關產品提供足夠清晰、充分的風險提示,準確、通俗地說明產品的相關信息,切實維護金融消費者在互聯網金融業務辦理中的合法權益。
(二)監管路徑
1、加快互聯網金融法律法規建設。
互聯網金融的發展離不開法律法規強有力的保障,因此,應盡快完善我國互聯網金融的法律體系,從法律層面對互聯網金融及其各個業態的性質進行明確,賦予互聯網金融以合法的地位。同時,對于《刑法》、《證券法》、《公司法》、《商業銀行法》等現有法律法規應結合我國互聯網金融的實際發展情況及業務特點,適時作出相應的修改,解除對互聯網金融發展的限制,為互聯網金融的繁榮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和保障。
2、完善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
首先,需要在明確各互聯網金融機構的經營范圍的前提下,進一步確定各自的監管主體,避免出現監管重疊和監管真空的情況,各監管主體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協調推進互聯網金融的健康有序發展。其次,建立市場準入和市場退出機制。通過明確規定設立互聯網金融機構的注冊資本、運營規則等方面的標準,并須取得相關部門的經營許可來提高互聯網金融市場的準入門檻,以此將經營主體限定在一定范圍之內,防止互聯網金融機構的盲目擴展。同時,建立完善的市場退出機制,使不具備競爭能力的互聯網機構能夠得以平穩退出,以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最后,各個互聯網業態需結合自身特點,制定完善的監管規則,列出互聯網金融機構的禁止性規定,嚴格規范互聯網金融的經營范圍,避免觸及法律警戒線,保障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安全。(作者單位:煙臺大學)
基金項目:本文系煙臺大學2014年度大學生科技創新基金項目《效率與安全的平衡――對我國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律問題研究》項目編號:14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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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互聯網金融;模式;風險防范
互聯網金融是網絡和金融相融合的新興產業,其顛覆了國內金融結構和服務方式,但是由于發展太過迅速,不斷出現各種問題,而被列為當前金融風險防范的重點。全面了解和掌握互聯網金融發展模式,深入研究其風險,對于提高金融監管,防范金融風險具有深遠的現實意義。
一、互聯網金融發展模式
(一)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指的是運用現代信息網絡技術,和各大銀行進行簽約,通過電子支付形式來完成銀行和用戶之間的結算。其運用范圍較廣,不單在線上使用,也常常在現實生活中用到,并且覆蓋移動互聯網,成為了一種綜合性最強的支付工具。當前運用最廣、最為普及的是支付寶和財付通。根據發展渠道可以將其分為兩種:第一,獨立第三方支付形式,即支付平臺只給支付系統服務和支付商品服務,和電子商務網站沒有直接關系。第二,依托平臺的第三方支付形式,它是指貨款先姑且由支付平臺代為保管,等買方收到貨物之后,確定無誤之后,平臺才會把貨款轉給商戶。
(二)大數據金融模式
當前,大數據金融的模式有兩種。第一,供應鏈金融,其主要基于傳統產業的一些公司而建立,經過物流、資金流、信息流而構成,大數據是其構成根基。第二,平_金融,其是以大數據為根基,基于B2C、B2B或者C2C而建立的現代化公司,經過在平臺上聚合的物流、資金流和信息流而組成。
供應鏈金融模式是企業根據自身優勢,將客戶資源和供應鏈資源加以整合,其中以京東商城最為典型。在此模式中,電商平臺只提供大數據金融,起橋梁連接作用,并不承擔風險。而平臺金融模式,則是通過模型數據處理及云計算,從而形成訂單或者信用融資模式,主要是通過對網絡平臺的用戶交易習慣、數據、信息等大數據進行云計算,從而實時進行計算分析,得出用戶的信用信息,通過網絡信用評估體系以及風險計算體系,來決定是否向用戶發放貸款,以及所發貸款的額度。其具有速度快、效率高等特點。
(三)眾籌模式
眾籌指的是項目發起者通過網絡發起號召,將大眾的資金其中在一起的一種方式,當前常見的方式主要是預購加團購。與其他互聯網金融模式不同,眾籌的門檻低,出資份額低,范圍廣,成為很多初次創業需要融資的公司的首要選擇。其特點有三,第一,在規定的時間內,籌集到目標資金項目就算眾籌成功,資金籌集方即可得到資金;第二,每一個眾籌項目都有固定的籌集天數和資金目標,不得隨意更改;第三,眾籌不等于捐款,所有的出資必須有相應的匯報。除此之外,平臺網站會收取一定的費用作為盈利。
二、互聯網金融存在的風險
(一)法律風險
我國現行的金融法律法規主要都是針對傳統金融活動,但是和其相關的法律辦法相對較為落后,至今為止,都沒有一部專門針對互聯網金融的法律法規,這就有可能產生由于對交易雙方的職責和權力沒有明確規定而出現的糾紛。
(二)市場流動風險
1.資金集中贖回
比如余額寶,不在客戶備付金的繳存范疇內,公司就不需要付相應的資金。在基金進行贖回時,以轉出或者支付的方式,公司若想實現即時到帳就必須使用公司自身的本金來進行支付,或者用客戶的備付金來進行暫時墊付。
2.高杠桿率
雖然很多P2P網貸平臺對客戶承諾“包賠本金”,可是卻缺少對其保證和制約的相應資本。比如“人人貸”,在2012年,其擁有0.03億元風險保障金,但是公司的的總成交額達到3.54億元,擔保杠桿超過100倍。
(三)欺詐風險
P2P網絡金融公司發展迅速,其中一些從獨立走向融資,甚至變為辦理存款貸款業務的組織,早已超出相關規定的范圍,再加上這些平臺的信息透明度不高,很容易產生欺詐行為,如非法聚集公眾財產、非法集資等等。
三、風險防范
(一)加強互聯網金融的功能監管
分辨互聯網金融的風險和業務是互聯網金融功能監管的重中之重,而功能監管有三種主要方式。第一,互聯網金融的行為監管,具體表現為監管互聯網金融公司的持有者和領導者,監管相關的系統和資金,在互聯網金融公司內部加以監管。第二,慎重監管,其宗旨是對消費者權益進行保護,控制互聯網金融的外部性。第三,對金融產品客戶利益的監管。政府應該對互聯網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時效性加以監管,減少由于信息不對稱造成的消費者權益受損。同時,完善相應的機制,提供給金融消費者在進行維權時的相關渠道,以確保消費者自身權益。最后,在互聯網平臺上對消費者維權信息進行擴散,從而對監管過程中有可能產生的漏洞進行填補。如此一來,其他的消費者也會對相關的問題有所了解,監管保護的范圍得到擴大,對市場的穩定也有促進作用。
(二)加快互聯網金融法律法規的建設
任何行業的發展都需要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保護,互聯網金融也不例外,所以制定相關的法規十分重要,通過立法來對互聯網金融機構進行保護和規范。在相關法規頒布之前,修改和完善當前施行的相關辦法,彌補欠缺,比如在對相關法規制定的時候結合互聯網金融的特點,將其納入法規當中,同時加快制定國家標準和相關部門規范。
(三)加強平臺軟件硬件建設
互聯網金融平臺的發展,應該以軟件和硬件開發創造為基礎,加強其建設可以有效地防范平臺風險。首先,在技術方面不斷加強創新和修復維護,計算機網絡技術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金融平臺的風險應對實力。當前互聯網金融正處于強勁發展時期,難免魚龍混雜,因此漏洞也相對較多,為了避免平臺遭到黑客攻擊機病毒侵襲,應該加快提高平臺軟硬件技術含量。
四、結語
隨著網絡技術的逐漸普及,互聯網金融得以興起,并在短期內快速發展,其發展模式的多元化,帶給大眾更多的金融體驗,日常生活更加便捷。但是在其發展過程中漸漸凸顯出技術、法律、資金等風險,這就需要相關部門加強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加快相關法規的制定和修訂,同時加強對其監督管理,規避風險。除此之外,企業應加強平臺軟硬件的建設,避免不必要的損失,進而推進其高效發展。
參考文獻:
[1]高漢. 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及其法制監管.中州學刊,2014,(2):57-61.
對于互聯網金融而言,支付寶作為其主要代表之一,擁有龐大的客戶群體,由于其自身轉賬的免費性和到賬的及時性,收到了社會大眾的歡迎。在當今社會中互聯網金融已經深入人們生活的各個方面,其以大數據為基礎,能準確了解社會大眾的需求,解決投資者與客戶之間信息的對稱性問題,為客戶提供更具有個性化與針對性的服務,同時由于其服務的有特殊性,以互聯網為基礎,極大的降低了交易費用,降低了互聯網金融的風險,對于傳統的金融服務而言,互聯網金融是極大的創新與進步。
互聯網金融,即互聯網與金融的結合合,它是一個以互聯網為技術支撐,通過互聯網的平臺,實現資金的支付,整合,為金融服務的發展創造一個新的發展空間。對于互聯網金融而言,解決了以往傳統金融在服務開發,客戶挖掘,社會需求三個方面的問題。能夠及時反饋市場需求,解決以往信息的流通不暢,為社會金融事業的發展提供了一個新的發展空間。
二、互聯網金融法律監管潛在問題
最近談P2P都談到e租寶這個事件,互聯網金融發展到今天,從13年大量的互聯網金融創新是在突破之前的法律制度,創新絕對不是違法創新,利用互聯網進行創新就是渠道創新,技術創新,在現有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如果進行這樣創新的話,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底線,不會出現一千多家P2P平臺的跑路和失敗,給投資者帶來這么大的損失,甚至給P2P發展帶來一個瓶頸。當政府以及我們的投資者或者廣大的公民對這個行業無法容忍的時候可能這個行業無法發展和存活了,這是缺少敬畏產生這樣的惡果。怎么創新,怎么合法創新,創新過程當中我們的底線應該是什么。
第一是法律關系,如果是渠道就是個法律關系,P2P平臺和眾籌,或者51理財平臺都是區間合同法律關系,在這個法律關系不能放貸,不能形成資金池,如果利用這樣的方式帶著惡性的目的進行非法集資的話,一開始就已經違法。
第二是沒有監管,我們對監管的理解較為片面,一是立法的監管,一是司法的監管,另外行業自律的監管,企業自身自律的監管,還有外在行政監管,現在缺少的是外在的行政監管,有立法和司法、行業協會,有企業社會責任的約束,缺少了這種監管的制度讓執業者放低了對自己的要求,從而就會影響整個行業,導致出現惡性結果。
三、法律監管對互聯網金融發展的重要作用
對于互聯網金融而言,不僅需要市場調節,也需要法律監管。法律的監管對于互聯網金融而言,為金融事業的發展提供了一個正確的導向,同時也提高了互聯網金融的市場準入門檻。在法律監管過程中,有利于通過資本整合,第三方托管,有利于提升互聯網金融市場的規范性,促進互聯網金融的健康發展。對于互聯網金融而言,法律的監管,促進了企業網貸的發展,為企業的發展解決了資金問題,同時有利于新型的金融服務的產生與發展。
四、互聯網金融法律監管的解決方案
完善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已經稱為金融市場發展迫在眉睫的問題。對于金融市場而言,需要有法可依,特別是對于新型的互聯網金融而言,更加需要法律的約束與管理,互聯網金融的法律體系建設在法律監管體系建設上需要有一定的預見性。一是在已有的金融法律體系上經過不斷的嘗試進行修改和完善,總結現有的經驗并制定出相應的法律法規體系。國家政府也需要以立法的形式確定互聯網金融機構的合法性及其地位。同時也需要進行監管,例如對其經營模式、管理模式以及其可能存在的風險等作出相應的調整。急需將互聯網金融行業正式納入監管范圍。二是在互聯網金融機構中需要樹立客戶利益至上的原則,保障客戶的個人信息隱私,使金融法律監管得到更好的實施。三是需要建立與互聯網金融行業相關的部門,為這個運營商平臺、借款人及出款人提供相應的具體化的指引。唯有完善的法律?O管體系,才能真正激勵互聯網金融興起和發展。
第一,互聯網金融作為一種新興產業,國家理應給予它更多的發展空間,在一定的范圍內允許其有問題。但是,互聯網金融作為一種行業,也應和傳統的金融行業一視同仁,在對金融行業所從事的服務相同時,理應受到同樣的監管,預防網絡上的非法詐騙等活動。在互聯網金融上,不能違法集資,不能觸及公共財款。在監管這一方面,應和傳統金融行業同等對待。例如P2P平臺,它不可以作為一個資金池,更不能同時從事擔保以及集借貸等服務。這些都是為了更好的保障客戶的資金安全,獲得投資者的認可。通過一定的放松和監管,讓互聯網金融在其中找到適合自己發展的道路。
第二,相應的規章制度應該完善健全。要實行有效的互聯網金融法律監管,就需要做好以下幾點。一是在已有的金融法律體系上經過不斷的嘗試進行修改和完善。總結現有的經驗并制定出相應的法律法規體系。國家政府也需要以立法的形式確定互聯網金融機構的合法性及其地位。同時也需要進行監管,例如對其經營模式、管理模式以及其可能存在的風險等作出相應的調整。急需將互聯網金融行業正式納入監管范圍。二是需要互聯網金融機構完善客戶的信息,保障客戶的個人信息隱私,使金融法律監管得到更好的實施。三是需要建立與互聯網金融行業相關的部門,為這個運營商平臺、借款人及出款人提供相應的具體化的指引。
第三,實施互聯網金融法律監管機制也需要在保障投資者自身利益的情況下才能得以進行。相同地,法律監管機制的存在也是為了更好地保證投資者本身的利益。具體來說,互聯網金融行業需要建立客戶保護調和方案,用于處理客戶發生糾紛時,調和客戶間及客戶與企業之間的沖突。同時,在互聯網日益普及的今天,還需要制定跨行、跨區域及跨國之間的策劃來保護互聯網金融消費者。另外,還需要加強投資者本身的風險意識,向投資者普及其中還可能會遇到的問題及一般的處理方案,提高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