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8 16:02:02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微觀經濟學所考察的問題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關鍵詞]高等教育;西方經濟學教學;教學方法;教學效果;研究式教學法;實驗教學法
[中圖分類號]F239.4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672-8750(2012)02
一、引言:高等教育的新環境、新主體呼喚新方法
高等教育面臨國際化的新形勢,同時高等教育的受眾和主體也有新的變化,不僅包括“90后”的大學生受眾,而且還包括越來越多的新的教育工作者與教師隊伍(即“70后”、“80后”的加入),對西方經濟學教學都提出了新的要求,這就決定了西方經濟學在教學方式與手段上都要有所創新。
很多學者都認為經濟學教學改革十分必要。劉志彪等認為,盡管改革開放以來國內經濟學教學模式經過多次更新,但由于其是脫胎于蘇聯的教學設計思想,因此仍存在若干影響教學效果的因素或問題[1]。方福前指出,在西方經濟學的教學過程中出現的兩大偏向:一是夸大西方經濟學的意識形態性,二是完全忽視西方經濟學中所蘊含的西方資本主義意識形態的內容,全盤地將西方經濟學作為方法論意義來對待。他認為要矯正這兩大偏向,必須進行教學理念、方法的改革[2]。逄錦聚從宏觀層面指出了經濟學教育教學所面臨的挑戰和問題,主認為這些問題主要體現在教學理念有待轉變,高校結構、學科專業結構有待進一步合理化,人才培養目標、培養模式、教學內容、教學方法改革需要進一步深化等方面[3]。
也有一些學者在經濟學教學方法改革方面進行了一系列有價值的探索。元惠萍從現代經濟學本身的分析方法入手,指出經濟學課程的教學適合從具體到抽象,然后再由抽象轉化到具體[4]。阮守武認為,像西方經濟學這類基礎課程的教學應該以經濟學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為中心,教師應該側重教會學生像經濟學家一樣思考問題,尤其是教會學生分析問題的基本方法[5]。于澤認為,實驗輔助教學是本科經濟學教學較為理想的選擇[6]。唐國華認為,教師應通過比較教學法使西方經濟學與政治經濟學課程取得相得益彰的教學效果[7]。
這些研究都為本文奠定了良好的基礎。筆者主要結合近年來的教學實踐,嘗試提出西方經濟學課程教學幾種可能的“新方法”,包括換位思考教學法、批判式教學法、內容創新式教學法、研究式教學法、體系式教學法、啟發式教學法、實驗教學法等,以期引發中國高校西方經濟學教學方法的新探索。
二、我國高校西方經濟學教學方法的改革與創新
針對中國高等教育與經濟學教育宏觀環境的新變化,面對教師與學生的“新主體”,如何設計、開發與選擇西方經濟學教學上的新方法,是本部分的核心研究主題。筆者認為,“換位思考教學法”、“批判式與創新式教學法”、“研究式教學法”、“體系式教學法”、“啟發式教學法”、“興趣式教學法”、“實驗教學法”等,抑或以上這一系列方法的綜合運用可能構成西方經濟學教學新方法的備選子集。
(一)換位思考教學法
在理論研究層面,西方經濟學教學方法研究中有關換位思考法的研究較為鮮見;在實踐教學層面,這一方法也未得到廣泛運用。通過近年來的教學實踐與同行聽課,筆者發現,在西方經濟學課程開展的過程中,教師應該站在學生的角度,并促使學生站在教師的角度,實現雙向換位思考,尋求相互間的交集,這樣才能取得良好的教學效果。教師應主動將自身定位為學生,把握以下內容:學生需要什么,喜歡什么樣的教方法,期望達到怎樣的效果。筆者在教學實踐中發現,教學方法對于西方經濟學的教學難點與教學重點的把握和解決具有重要意義。當老師從學生的視角來開展教學時,一方面,更容易了解學生對教學重點的掌握程度,另一方面,對教學難點的解決與根除功效更為顯著,更容易了解學生為何“卡”在某個問題上,找到問題的癥結。
例如,在微觀經濟學“替代效應、收入效應與總效應”的講解過程中,如若教師能實現學生身份的換位,就能夠很容易把握學生在理解這組概念的過程中的難點,這個難點在于對“補償預算線”的來緣和對替代效應的理解,即一種商品價格發生變動會對消費者產生兩種影響:其一,使消費者實際收入發生變化;其二,使商品相對價格發生變化。而我們界定替代效應時,卻提及“在實際收入水平不變的情況下,對于兩種商品而言,其中某種商品價格變動,引起二者相對價格發生變動,進而導致消費者對于該商品的需求量發生變動”,看似前后矛盾,而事實上,筆者認為,教學中的關鍵是讓學生明白分析某自變量對因變量影響時要剔除其他變量對因變量的影響,由此,在西方經濟學基本概念的界定過程常常出現“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條件下”這一表述,這樣也容易讓學生了解西方經濟學的嚴謹與作為一門“科學”的顯性特征。
(二)批判式與內容創新式教學法
這里的批判式與創新式教學法均是相對教學內容而言,而非方式本身的創新。筆者認為,這一方法如果運用得當,將不僅使該部分內容取得較佳的傳授效果,還將充分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與獨立思考、創新的熱情。現在的大學生基本都是“90后”,是富有創意的一代,教師理應注重這一層面的培養與訓練。批判式與創新式教學法對教師主體有相對較高的要求,即不僅要求教師對教學內容非常熟悉,更要求教師對此有自己的獨到見解,進而形成對原有內容的批判與創新。也恰恰因為這一要求較高,這個方法在中國高校西方經濟學的教學過程中并未得到廣泛應用。
例如,國內一些微觀經濟學教材往往傾向于將“需求”與“需求量”這一對基本概念相互混淆,進而使學生產生極大誤解,筆者曾在宏觀經濟學課堂上復習微觀經濟學內容時,問及“影響需求的首要因素”,95%以上的學生回答是價格,而且其理論根據均是來自于教材。
(三)研究式教學法
所謂研究式教學法,就是針對相關課程中的核心內容、重點內容、難點內容,在對基礎理論進行講授的基礎上,引導學生進行專題式的深入研究。研究式教學法不僅有利于調動學生對本課程學習的興趣與積極性,還有利于對課程重點與難點的把握。當然,這一方法的運用應根據差異化受眾主體有針對性地、適當地應用,比如綜合性大學可以嘗試將其作為主導性的教學方法,而普通財經高校和其他一般性高校則可將其貫穿于重點章節和重要知識點的教學過程之中。對重點和難點內容適當開展研究式教學,不僅不會讓學生覺得枯燥或難度高,而且相反能提高其學習積極性,掌握運用經濟學基本原理分析現實問題的方法,并能拓展其分析問題的思維和視野,提升其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在具體運用這一方法時,教師可以考慮學生的具體情況,在他們時間允許、精力充分和能力較強的情況下,要求他們個人單獨完成,如若某些條件受限,可以采用分組開展,團隊協作的方式完成。
例如,教師講解微觀經濟學的彈性理論時,可以布置學生在此基礎上開展一定的應用研究,如“如何運用彈性理論看待葉圣陶的《多收三五斗》”,“運用彈性理論對超市日常與周末商品差異化定價進行經濟學分析”,“從供求理論與彈性理論看公園門票的定價問題”等。再如,在講解宏觀經濟學中的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實踐時,教師可以讓學生對中國近年來采用的一系列宏觀經濟政策進行思考并形成若干小論文,如“2008金融危機爆發后中國為何提出保8而不是保7.6抑或9呢”,“家電下鄉政策的邏輯出發點、內在機制與效果”,等等。
(四)體系式教學法
截至目前,體系式教學法在西方經濟學教學方法的理論研究中較為鮮見,然而通過近年來的教學實踐,筆者逐步認識到該方法的必要性。這里的“體系”指的是西方經濟學(微觀經濟學、宏觀經濟學)的課程體系,教師在講每一章、每一節甚至每一個知識點的過程中都應該注重其在整個西方經濟學知識體系中的坐標位置,即該知識點在整個課程中的地位與作用,如若能做到這一點,章與章之間、節與節之間、具體的知識點與知識點之間的銜接與連貫自然是水到渠成。事實上,這一教學方法對教師也提出了較高的要求。教師必須對整個西方經濟學的知識點和教學體系了然于心,否則就難以在教學過程中真正貫徹體系式教學法。
在教學實踐中,體系式教學[鑒于國內各高校的西方經濟學的教材有所差異,因此這里筆者基于國內目前較為普遍使用的高鴻業《西方經濟學》(包括微觀部分與宏觀部分)進行闡述。]十分必要。如從對微觀經濟學整個體系的把握來看,教師可以分以下幾個步驟來引導學生對整個微觀經濟學知識體系進行把握:(1)對西方經濟學課程的全貌進行介紹以使學生對之有個概覽;(2)通過供求理論引出課程核心理論,即一只看不見的手“市場之手”,尤其要強調價格機制的調節作用,并將價格理論作為課程體系的主線;(3)進入微觀經濟學的兩大微觀主體之一(即居民或家庭的消費行為理論)的介紹;(4)從生產論、成本論開始介紹另一大微觀主體――企業的供給行為決策過程;(5)引導學生思考連接兩大微觀主體的紐帶,這個紐帶顯然是市場(包括商品市場和生產要素市場);(6)圍繞完全競爭、完全壟斷、壟斷競爭和寡頭壟斷四種市場類型展開對市場行為的介紹;(7)在上述講述的基礎上可引入一般均衡研究方法,主要探討在市場體系中是否存在一般均衡,如若存在,是否存在經濟效率,后一問題可引導學生進入福利經濟學的學習范疇;(8)指出市場不是萬能的,由此引出對微觀經濟干預的介紹。
在宏觀經濟學課程中,教師可以主要以國民收入或總產出為分析框架展開教學:第一,從國民收入的概念界定入手,介紹國民收入的核算方法;第二,在國民收入內涵與核算基礎上,討論均衡國民收入的決定;第三,利用IS―LM分析工具分析產品市場和貨幣市場的一般均衡,仍然是探討均衡國民收入的決定,與此同時對均衡利率的決定進行分析;第四,從政策理論與政策實踐兩個層面,仍借用IS―LM模型,論證財政或貨幣政策的運用組合方式以及政策效果,落腳點同樣在國民收入;第五,借用另一種分析框架或工具,即AD―AS模型,放松在IS―LM分析中價格P不變的假定,使得分析更為接近經濟現實,探討均衡國民收入的決定;第六,表面上探討失業與通貨膨脹間的內在關系,實質上仍圍繞總產出為中間變量開展論證;第七,放松IS―LM、AD―AS模型中國際匯率E固定不變的假定,基于全球視角將匯率內生化進行考察,利用IS―LM―BP模型探討國內外均衡國民收入的決定;第八,從長期視角分析國民收入增長的趨勢問題以及周期性波動問題。顯然,國民收入構成其整個分析過程的核心主線。
這一方法的運用成功與否,關鍵在于教師在全程教學過程能否做到認真對待微觀經濟學與宏觀經濟學的每一門分課程、認真對待每一節課、認真對待每一個細節、認真對待每一個知識點。
(五)啟發式教學法
我國古代教育家孔子最先提出了啟發式教學法,然而在西方經濟學教學方法的研究中并沒能具體細化,也不具可操作性。事實上,這種方法不僅可以應用于教學的初始階段,而且還可應用于教學的全過程。教師不僅可以利用教學內容之外的經典寓言、人生哲理、世界觀與價值觀等方式來開展教學,還可以利用西方經濟學課程自身內容進行啟發。
教學過程中的啟發非常重要,它能引起學生對本課程的興趣。教師在授課過程中可以結合經濟生活的現實,提出一些問題啟發學生進行思考。例如:在日常生活中,企業微觀經濟主體是如何定價的?該考慮和權衡哪些變量和因素?如若定價不當會引起什么樣的后果?現實當中又有哪些成功案例和慘敗的經驗教訓?這一系列問題對學生的啟發足以引起學生對微觀經濟學的興趣。再比如,在宏觀經濟學課程中,如何判定與認識宏觀經濟形勢與趨勢?宏觀經濟政策該如何制定?政策力度該如何把握與決策?政策效果當如何評價?這一系列貼近現實的問題必然能激發學生對西方經濟學課程的學習熱情與積極性。
(六)興趣式教學法
興趣教學法對于任何一門課程都非常重要,然而在西方經濟學教學方法研究中,筆者之所以撐起為“新方法”,是因為西方經濟學的教學中,興趣式教學法的核心在于從根本上激發教師“教”的熱情與學生“學”的興趣。調動學生的學習興趣與如何充分調動學生的學習興趣理應成為授課教師思考的重要問題。當學生興趣被調動時,教師就在一定程度上駕馭了整個課堂,教學效果的提升也就完成了一半。至于學生的興趣如何激發,其實上述每一種方法都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對學生興趣的調動,將學生導向有意義的學習,促進其知識的長期保持,并為其進一步的深入學習與探究提供了動機。從宏觀層面來講,校園的教風與學風、良好的校園文化塑造、學生整體的精神面貌等都會對其有較為深刻的影響;從微觀層面來看,教師的人格魅力、具體的課堂傳授方式等的影響更為直接。
從某種意義上說,調動學生對課程的學習興趣是一門藝術,它并沒有標準劃一的方法或模式。對于具體的課程內容而言,教師可以舉一些生活中的例子,比如常見的生活案例,“假定今天早晨你的口袋中只有3元錢,你如何安排你的早餐?”“假若只有饅頭和油條,你又會如何選擇你的消費組合?”這會讓學生對“消費者行為理論”產生濃厚的興趣。這樣的興趣激發式教學會讓學生在課堂內外的學習產生意猶未盡之感。
(七)實驗教學法
盡管實驗教學法在眾多課程(如物理、化學等)的教學中被廣泛應用,然而事實上,這一方法目前在國內經濟學理論研究和教學實踐中并未得到足夠重視。盡管實驗經濟學這門課程近年來已逐漸被引入到我國,并重點采用實驗方法進行教學,但截至目前,它在我國高校的西方經濟學課程教學中應用仍較為鮮見。
實驗教學法的應用,不僅可以充分調動學生對本課程的學習興趣,實現學生對課程教學內容的理解,還可以激發學生的創新動力與熱情,進而轉向研究式學習的境界。因此,在西方經濟學的教學過程中,教師應適當地運用這一方法。事實上,很多教師會有疑問:微觀經濟學與宏觀經濟學中如何去設計實驗?換句話說,設計實驗很難。事實上,現有研究已為教師提供了很多良好的素材,教師主體在這一領域仍有很大的拓展空間。
經濟學家張伯倫(E.Chambelin)曾在哈佛大學創造了第一個課堂市場實驗,用以研究市場的不完全性。盡管由于眾多原因他當時未能取得成功,但這卻為實驗方法的應用與拓展提供了重要思路。隨后,當時還是哈佛大學研究生的史密斯(V.L.Smith)開始深入思考經濟學研究的實驗方法,并倡導經濟學實驗方法,促成了實驗經濟學的產生。借鑒史密斯有關市場機理方面的研究,筆者認為同樣可以設定由某班全班同學進行經濟學實驗,具體的做法是:將該班同學隨機分成市場上的購買者和銷售者兩組,然后由這兩組模擬市場進行自發交易,最后通過實驗中的供需情況,來觀察市場上的均衡價格是如何實現的。這樣可以讓學生充分體會供求理論以及均衡價格的決定過程,進而也使其能夠通過實驗實現對理論的驗證。
三、評價與建議
以上論述了筆者在西方經濟學教學實踐中探索的一些可行的新方法。事實上,以上方法的運用,教學效果也較為顯著。學生課堂學習與課外學習和討論的主動性與積極性得到充分調動,他們從事學術研究與創新的內在潛力也得到挖掘,不僅表現在課程成績和成果方面,還表現在理論的升華、分析問題的視角拓展與能力的提升、實踐應用等諸多方面,學生的創新實踐立項、獲獎、等比率均表現出不斷攀升的態勢。
需要說明的是,文中所述教學方法的先后順序并不意味對其重要性的主觀價值判斷。事實上,在教學實踐過程中,我們也很難量化每一種方法的具體效果。這一系列的“新”方法,與傳統的高等教育學中所提及的一般教學方法相比,結合了經濟學專業的學科特點和西方經濟學課程的自身特征,顯得更為具體、更為專業,因此更具有針對性。在教學實踐過程中,教師還應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筆者建議在西方經濟學課程教學實踐中,對以上教學新方法進行綜合運用,而不是單一方法或單純幾種方法的組合運用。
其次,鑒于專業之間的差異,比如經濟學專業與其他經濟管理類專業之間的不同,教師也需要在教學方法的具體應用上有所側重。
最后,教學方法的內涵界定上通常不僅包括教師“教”的方法,而且包括學生“學”的方法,本文這里論及的“新”的教學方法,事實上更凸顯了這一方法論上的內涵特征,即不僅對西方經濟學教師在“如何教”方面具有借鑒意義,而且對學生在“如何學”(包括批判式學習、創新式學習、研究式學習、體系式的系統學習、實驗中學習等)方面具有重要啟發。
參考文獻:
[1] 劉志彪,王國生.美國名牌大學經濟學教學的特色及啟示[J].教學與研究,1999(12):64-69 .
[2] 方福前.西方經濟學課程教學中的幾個問題[J].中國大學教學,2005(9):13-15.
[3] 逄錦聚.當前經濟學教育教學面臨的形勢和今后的任務[J].中國大學教學,2010(1):10-12.
[4] 元惠萍.思想與工具――現代經濟學分析方法的教學思考[J].中國大學教學,2005(8):18-19.
[5] 阮守武.對現代經濟學的理解與“西方經濟學”課程教學[J].中國大學教學,2009(10):44-45.
[6] 于澤.我國本科經濟學教學方法的經濟學分析[J].教學與研究,2009(4):70-76.
[7] 唐國華. 論政治經濟學與西方經濟學教學內容的妥善處理[J].南京審計學院學報,2012(1):98-102.
The New Research on the Teaching Methods of Western Economics in China
Fan Shide
關鍵詞:新制度經濟學;西方主流經濟學;市場觀
新制度經濟學市場觀,是指新制度經濟學家對諸如市場是什么、是如何產生的、為什么會成為一種普遍的社會存在、其有效的運行需要什么樣產權制度前提、有什么經濟社會代價等有關市場的一些基本問題的思考和觀點。新制度經濟學家對這些問題的觀點與西方主流經濟學的觀點有著深刻的分歧。他們的思想揭示并彌補了主流經濟學市場觀許多重要的局限性或不足,有助于人們對市場獲得更為完整、深入、科學的認識。
一、市場是一種制度
“市場并不像它表面上所顯示的那樣,是一目了然的”。①西方不同流派的經濟學者對“市場究竟是什么”的問題看法并不一致。根據西方主流經濟學的觀點,市場是買賣雙方自由進行商品和勞務交換的地方,是價格存在并受供求關系影響的地方。如馬歇爾認為,“經濟學家所說的市場,并不是指任何一個特定的貨物交易場所,而是指地區的全部,在這個地區中,買主和賣主彼此之間的往來是如此自由,以至相同的商品的價格有迅速相等的趨勢”。②斯蒂格勒也認為,“市場是一個區域,在其中一種商品的價格是趨于一致”。③普瑞爾指出,市場是“(1)買者和賣者碰面議定商品和勞務交換的過程,(2)價格存在的地方,(3)價格受到供求力影響的地方。”值得注意的是,所謂的“地區”、“區域”或“地方”,既包括有形確定的空間,也包括無形不確定的空間。④在邏輯上,價格的存在是由供求關系決定,是買賣雙方在自由進行商品或勞務交易時必然伴生的現象。所以,對西方主流經濟學來說,買賣雙方對商品或勞務進行自由交易的行為是“市場”的根本。只要存在著關于某種物品的自由交易,就意味著關于該物品的市場的存在。
新制度主義經濟學家對市場的看法與主流經濟學有明顯的不同。他們認為,主流經濟學所說的自由交易只是在一個社會選擇了市場這種制度時才會普遍存在和有效地進行的現象。科斯指出,“大多數經濟學家似乎沒有意識到經濟體系與法律體系之間的這種關系”,“實際上存在著私人法律,如果沒有這樣的法則和規定,交易就不可能迅速達成”。⑤布倫南和布坎南認為市場意味著一系列運作規則,“個人行為恰好是在這些規則之下在市場中產生的”。⑥所以,在新制度主義經濟學家看來,自由交易行為并不是市場的最為本質的東西,市場的最為本質的東西是使此種行為能夠有效進行的具有特定的“法則和規定”的“法律體系”。正是從這種角度出發,他們把“市場”看作是一種“社會安排”或一種“制度”。如阿爾欽和德姆塞茨指出,可以“把一個社會體系視為依靠技術、法規或習慣對稀缺資源使用導致的沖突的解決方案”,市場只是人類所曾采取的許多“解決方案”或“安排”中的一種⑦。張五常說,“市場本身是一種制度”,“像任何其他制度一樣,市場被創造出來在其他約束條件下降低成本”。⑧富魯博頓和瑞切特說,“市場最好理解成便于多方進行反復交易(與個體之間的零星交易相對應)的社會安排,‘市場’這個組織由一系列的制度規則(一種制度)和人構成,人們創造了這些規則并將它運用到特定的商品交易中去”。⑨這些制度“決定了每個潛在交易者的產權分配并對這些產權如何使用或轉讓作出了規定”,其目標是使“絕大多數潛在交易方有機會參與競爭”,⑩并“有效地組織交易”。[11]
總之,在新制度經濟學看來,市場是一種制度,是價格機制的存在和作用或人們所看到的買賣雙方自由地確定交換物品的價格和數量的過程或行為,只是在社會選擇了“市場”這種“制度”、“社會安排”或“法則和規定”的條件下才能成為普遍性存在的現象,不是“市場”本身,而是“市場”所力圖促進的東西。
二、市場是一個社會所采取的用于解決稀缺資源使用沖突的一種方式
由于主流經濟學把市場歸結為人們自由自愿的交換行為,所以,對他們來說,自由交換行為的發生,即意味著市場的產生。在主流經濟學看來,導致交換行為發生的原因主要有三個:一是作為人類的“本然的性能的”“要求互相交換這個傾向”;[12]二是分工[13];三是“人類從事經濟活動”所遵循的“盡可能完全滿足其欲望的原則”。[14]在西方經濟學家的觀念中,無論是斯密說的交換傾向,還是門格爾所說的人類經濟行為所遵循的“盡可能完全滿足其欲望的原則”,還是“分工”,都不是由人們可識辨的外在于個人的人為的有形強制行為的結果,而是自然或基于個人理性而自發生成的。把交易行為的發生或市場的產生歸因于這些自發性或自然生成的有關人性或經濟的事實表明,在主流經濟學里,市場被看作是基于個人理性自發生成的。
而在新制度主義經濟學家看來,市場制度產生的根源在于經濟資源稀缺性所必然導致的社會成員之間的利益沖突,它是作為一個社會所采取的用于解決這種利益沖突問題的一種方式而產生存在的。阿爾欽指出,經濟資源的稀缺性“阻礙了每個個人達到完全心滿意足的程度”,這也就不可避免地使得“一些人實現的一定程度的心滿意足是以另一些人更低下的生活狀況為代價的”,因此社會成員之間不可避免地存在“利益沖突”。“每個社會都必須解決它的社會成員之間的利益沖突問題。解決(而不是消除)這一沖突的方式通稱為競爭。因為,按照定義,既然沒有辦法消除競爭,那么剩下的問題就在于:為了解決利益沖突,應當采取什么樣的競爭形式。”[15]阿爾欽和德姆塞茨認為,人類為解決這種“利益沖突”而“作的安排包攬了人類經驗的全部范圍,包括戰爭、罷工、選舉、宗教權威、法律仲裁、交換和投機。每一個社會都采用過這些方法。社會組織之間的差別主要體現在它們所強調的解決與資源稀缺相聯系的問題而采用的特定方法上”。[16]這里的“交換”是作為一種社會的“安排”,因此顯然不是主要指行為,而是指人們必須通過“交換”才能取得各自所需的但為他人擁有的財物的制度,即其所說的市場制度。
轉貼于 由于在歷史上或在現實中,人類還常用許多非市場手段如戰爭、行政安排或法律仲裁等來解決經濟利益沖突問題,所以他們強調,人們選擇市場作為解決因資源稀缺問題所導致的利益沖突的一種社會制度或手段,并不是如主流經濟學家所認為的那樣是“理所當然”的。在他們看來,只有資本主義社會才主要依靠市場來解決稀缺資源使用上的沖突。[17]自由交換要成為一種現實的普遍的行為,“需要法庭或政府的權力來加以補充”,[18]需要得到“以國家暴力或懲罰為后盾的行使法律的支持”,[19]因此,“沒有政府的協助是不行的”。[20]
把市場看作是一個社會所采取用于解決其所面臨的公共經濟問題即由于稀缺資源使用而發生的利益沖突的“安排”、“方式”或“方案”,并強調它需要公共權力的“補充”表明,在新制度經濟學派看來,市場不是基于個人理性自發生成的,而是一個社會的公共選擇或集體選擇的結果,因此是基于集體理性人為建構的,具有強制的性質。這一點在新制度主義所提出的對市場的普遍存在性的解釋中有著更為明顯的體現。
三、市場是確保稀缺資源配置效率的最實用的方法
由以上的分析可知,對于主流經濟學家來說,要對為什么市場會成為人類社會的一種普遍存在的問題進行解釋,就需要對他們賴于解釋的市場之所以產生的原因進行普遍存在性的證明。對于人類是否具有“要求相互交換這個傾向”,斯密本人和后來的經濟學家都沒有予以解釋或證明,也是難以證明的[21]。分工的程度與市場范圍是相互依賴的[22],所以人們根本就不可能獨立于市場對其進行普遍存在性的證明。人類經濟行為遵循“盡可能完全滿足其欲望的原則”,只是經濟人假設的另一種說法而已。西方經濟學家至今都沒能對該假設的普遍存在性進行嚴格的邏輯證明。所以,總的來說,在西方傳統主流經濟學里,還沒有對市場的普遍存在性給予合理的理論解釋。
由于把市場看作是一個社會所選擇的用于解決經濟問題的制度安排的一種,新制度主義經濟學家就從制度成本或交易成本比較的角度對市場的普遍存在性提出了經濟學的解釋。他們認為,之所以是市場而不是“戰爭”等其他手段成了人類社會的用于“解決稀缺資源使用上的沖突”的“主要依靠”,主要是因為總的來說,市場制度的運行成本較低,能確保較高的社會經濟效率。
德姆塞茨認為,“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說,產權制度其實就是一組界定行為的原則,它規定了哪些競爭方式是允許的、受鼓勵的,哪些則不受鼓勵、不被允許”。而具體規定“哪些競爭方式是允許的、受鼓勵的,哪些則不受鼓勵、不被允許”與其各自的“效率”“具有很強的關聯性”。他說,“依靠暴力進行競爭一般不受稱道,部分原因在于,如果容許使用暴力,就看不清這種競爭的前提,即無法估計其凈收益了”。而在市場上“通過‘自愿’談判進行的競爭”之所以是“允許的、受鼓勵的”,就是因為它“提供了權衡收益和成本的更合理的技術手段,同樣還提供了排除造成凈損失的手段”,[23]即“把人們愿意支付的貨幣作為計量手段,并且把造成可用貨幣計量的凈損失的那種環境篩除出去”,這就使得它“要比通過暴力的‘非自愿’方式的競爭,更能為社會增加實際財富”。[24]德姆塞茨還認為,如果不經過市場協調就使用民主政治體制的集體決策或法庭裁定來決定資源的配置和使用,就無法得到通過自由市場交易所揭示的為確保經濟的高效運行所需要的信息,這樣“不管它們采用哪一種效率標準,都可能只是‘隔靴搔癢’,還很容易錯判”,導致比市場更低的效率。總之,在他看來,“恰恰是由于要掌握這些關于效率的先決性條件過于困難,才使得通過自由市場交易以形成最佳定位的所有權及資源使用方式成為一種很實用的方法”。[25]
張五常指出,市場上的競爭“匯集了所有潛在所有者的知識——即可供選擇的合約安排知識和資源使用的知識”,而“合約當事人之間的競爭”又“降低了執行合約的成本”,這樣就“降低了尋找和追求最有價值的選擇來簽定合約把一種資源用于生產的成本”。[26]他還認為,市場價格是“唯一已知的幾乎不導致或完全不導致租金消散的標準”,[27]所以在他看來,“一般來說,管理決策是不可能優于通過價格機制作出的決策。當價格信息引導從事的每一種活動時,發生錯誤的可能性必然減少”。[28]因此張五常認為,正是由于實施自由市場制度社會的交易成本一般低于取消自由市場制度的社會的交易成本,具有更高的經濟生產力,才使得市場能廣泛地拓展到原來排斥市場的國家。[29]
很明顯,德姆塞茨和張五常對市場的普遍存在性的解釋角度有所不同。前者直接從市場更能促進經濟效率或生產力的角度來解釋,而后者則是從市場更能節省交易成本的角度來解釋。但對于新制度經濟學來說,所有的經濟制度安排“都需要一定的成本”,[30]“經濟制度的生產力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交易成本的高低”[31]。這表明,他們二者的解釋在本質上是一致的,都是以市場能比其他制度或手段更能有效促進整個社會的經濟效率為根據來解釋市場的普遍存在性。這種解釋也進一步地表明了,新制度經濟學強調市場的集體理性和集體選擇的基礎。 四、界定明晰而穩定的個人產權是使市場有效運行的一個前提條件
市場運行是買賣雙方的自由交易過程,也是物品價格的形成和決定的過程。價格形成和決定的理論就是西方主流經濟學關于市場運行的理論。從該理論中我們可以看到,主流經濟學家把任何經濟物品或勞務的價格描繪成了只是由那些與其產權制度安排無關的諸如偏好、生產技術和社會經濟資源結構等客觀因素決定的函數,因此,完全忽略了產權安排市場運行效率的影響。另外,在該理論里,“交易成本被假定為不存在”。[32]科斯定理表明,在交易成本為零時,產權界定不會影響經濟資源的配置效率,因此不會影響市場運行的效率。這表明,主流經濟學蘊涵著產權與市場運行效率是不相關的市場觀。
對于新制度主義經濟學來說,交易成本大于零是最基本的假設之一,科斯第二定理是該經濟理論的最為核心的命題。它認為,在該假設條件下,產權界定會通過影響市場交易成本而影響資源配置效率。所以,產權制度與市場運行效率的關系是該學派經濟學家研究的核心問題之一。
根據經濟人假設,他們認為,“一切私人所有者都有強烈的動力以最有價值的方式使用其產權”,[33]而個人產權即個人對自己所有的物品的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權、收益權和自由的轉讓權等的任何弱化,如產權界定不明晰、受限制或無法獲得有效的保護,都會導致交易成本的提高[34]和市場價格信息質量的下降,[35]從而使得以市場出清價格的交換不能實現,影響資源配置效率。[36]所以,新制度主義經濟學認為,“產權界定是市場交易的前提”[37]。要確保市場的有效運行,“產權界定必須首先高度穩定”,[38]“要求不存在對合約條件的法律管制,而且要求不存在對合約選擇的限制”,以確保每一個人即“可以自己將物品或資源用于他認為是最有價值的用途,也可以與其他人進行合約安排達到這種用途”。[39]由于在現代文明社會里,產權的界定和保護要靠國家,對它的侵犯或弱化也主要是來自國家。所以,新制度主義經濟學認為,政府對尊重私有產權給以可信的承諾是市場經濟有效運行的一個必不可少的條件,[40]嚴格限制政府剝奪財富的能力的可靠政治基礎是繁榮的市場所必備的。[41]
五、市場不是一種以普遍和諧為基礎的制度
為給市場經濟提供意識形態上的支持,從亞當斯密開始,西方主流經濟學家除了宣揚社會利益會因為個人的自由的自私自利行為得到有效促進的“無形之手”原理之外,他們還不斷地提出各種不同的學說或定理來證明,在市場經濟里,人與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是普遍和諧。如薩伊定律宣揚人與人之間的利害是休戚與共的;[42]巴師夏的經濟和諧論則更是把市場經濟描繪成一個能讓每一個人“憑自愿對它作出貢獻,而獲得的則超過他的貢獻,并且總是增加著他的滿足”的“高尚”、“平等”、“自由”、“公平”和“同個人獨立完全協調”的“美麗組織”;[43]克拉克的邊際生產力分配論把自由市場經濟描述成為沒有剝削的正義的世界。[44]在目前,許多主流經濟學家都把介紹阿羅和德布魯等所證明的福利經濟學第一定理作為微觀經濟學教材的一個重要內容,以此來宣揚任何一個人的福利都不可能因競爭性市場的存在而變得更差的觀點。[45]
新制度經濟學家明確反對主流經濟學所宣揚的這種和諧論。在他們看來,市場并不是一種以普遍和諧為基礎的制度。這不僅是因為在他們看來,利益沖突是市場產生和存在的根源,而且還在于他們認為:
1. 市場并不能消除經濟中普遍存在的不可消除的利益沖突,任何交換都必然包含著沖突或競爭的方面。阿爾欽說,由于資源“稀缺”這一“約束的存在”,“每個人”都不可能“達到完全心滿意足的程度”,[46]而且,由于“同一資源不能同時用來滿足競爭性的需求”,[47]“一些人實現的一定程度的心滿意足是以另一些人更低的生活狀況為代價的”,因此,在每個社會中,“社會成員之間的利益沖突”都“必然地”是“沒有辦法消除”的。“市場”是“解決而不是消除這一沖突的方式”。在市場制度下,“交換行為是一種手段,借助于這種手段,買者就能夠為了從賣者那里獲得商品而同別的買者展開競爭”。[48]因此,市場交換固然可能因為它是每個買者和賣者借以達到更理想境況的手段而具有協作行為的性質,但它具有競爭行為的性質也是顯然的。所以,阿爾欽認為,經濟學家不應該只把交換當作協作行為來考察,忽視它的“競爭方面”。[49]
2. 市場并不能制止有害的效果,并不是每個人都能從市場行為中受惠。德姆塞茨指出,“既然我們講使用資源就會發生沖突,有關成本就是不可避免的……說‘自由市場總會使每個參加者受惠,也能使社會效用實現最大化’就不正確了”。因為“市場在權衡比較得益和受損時,是把人們愿意支付的貨幣作為計量尺度,并且把造成可用貨幣計量的凈損失的那種環境篩除出去。自由市場并不能制止有害的效果。”他舉例說,“當新產品進入市場時,自由市場在運作中承載的那些有害效果就可以看得一清二楚了。不管一種新產品能給其消費者帶來多大的益處,人們購買了這種產品,則被它取代的、原有產品的生產者就受到損害。”所以,他強調指出,認為“自由市場制度總會使每個參加者受惠”或認為 “每個人都能從市場行為中受惠的觀念”,是出于“對市場功能和運營”的“完全錯誤”的“解釋”,是“不正確”的,“必須摒棄”[50]。 3. 不能防止有害的效果,是市場具有強大力量的原因之一。德姆塞茨認為,“既然我們講使用資源就常會發生沖突,有關成本就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哪種制度真能防止有害后果,就像以普遍和諧為基礎的那樣,那么也會因其無法容忍的非實用性(即沒有效率),而很快就讓位于其他制度安排。”自由市場“不能制止有害的效果”,“正是該制度具有強大力量的原因之一”。[51]阿爾欽認為,“一切制度”都“不是完美無缺的”,“沒有哪個完美無缺的標準是有效的”。“市場”的這種“不完美”或“缺陷”是人們要獲得它的“更大優點”所必須承受的“代價”。[52]
從其反對市場和諧論的最后一個理由中可以看出,新制度經濟學反對市場和諧論,揭示市場的不和諧性,特別是揭示它不能制止有害效果的特點,其目的不是為了反對自由市場制度,而是為了反對那些一看到市場有缺陷就認為應該用政府來取代市場的干預主義。從這一角度講,它的目的其實和主流經濟學所宣揚的和諧論一樣,都是為自由市場經濟制度辯護的。
六、結語
從以上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到,新制度主義市場觀與主流經濟學的市場觀有深刻的差異。從經濟思想史的角度來說,新制度主義市場觀是一種新的市場觀。在筆者看來,無論從推進人們對市場的認識來說,還是從現在還沒有建立起能夠確保經濟持續有效運行的穩定均衡制度的社會來說,這種新市場觀都有著重要的意義。綜合起來,它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的意義:其一,它強調市場存在的制度基礎,有助于人們認識到,自由交易并不像西方主流經濟學的分析所暗示的那樣是僅僅依賴個人理性就可以成為一種普遍的社會存在的行為,它需要某種特定經濟制度的支持,好的市場(sound market)在任何時候都不是完全自發的秩序,它包含并體現著某種人為的秩序,它需要建構理性主義的努力。其二,它指出市場作為一個社會所采取的用于解決稀缺資源使用沖突的一種方式這一性質,有助于人們認識到,一個社會選擇市場,首先并不是由于市場擁有主流經濟學所宣揚的那些美好的性質,而是因為該社會存在著需靠它來解決的由于資源稀缺所導致的無法消除的使用沖突。我們現在習以為常的以自由交易的方式來獲得自己所需要——但為他人所擁有的物品的市場行為,首先并不是如正統主流經濟學所宣揚的是一種個人自發的行為,而是一種社會強制的行為。其三,它較為深刻地闡明了市場在確保經濟的普遍效率方面所具有的為其他任何社會制度或手段所不可替代的優勢之所在,彌補了主流經濟學的不足,有助于人們更為充分地認識到在現實社會經濟條件下選擇市場經濟制度的經濟合理性和必然性。其四,它對產權制度與市場運行效率所具有的影響的揭示,有助于政府認識到明晰而穩定的個人產權制度對確保市場運行效率的重要性,意識到濫用國家權力——這是在現代社會條件下的唯一能夠合法地對個人產權進行侵犯的權力——對經濟的可能的危害性。其五,它較為客觀地揭示了那些不可能在市場經濟中消除的社會沖突以及由這些沖突所導致的為有效率的市場所不能加以制止的有害后果的普遍存在性,有助于人們較為充分地意識到,主流經濟學所宣揚的市場和諧論是不現實的,市場效率不是免費的午餐,只有以理性的態度和科學的方式來應對市場經濟的不和諧甚至危機,才可能實現市場經濟社會的可持續和諧。
注釋:
①【美】E曼斯菲爾德:《微觀經濟學:理論與運用》,鄭琳華譯,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1985年5月版,第26頁。
②【英】馬歇爾:《經濟學原理》(下),朱志泰譯,商務印書館,1964年10月版,第18頁。
③【美】J斯蒂格勒:《價格理論》,施仁譯,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1990年12月版,第83頁。
④【美】FL普瑞爾:《東西方經濟體制比較:研究指南》,錢偉譯,中國經濟出版社,1989年11月版,第171-172頁。
⑤R. H. Coase ,The Institutional Structure of Production,[J]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 82, No. 4 (Sep., 1992), pp. 713-719,P718。
⑥Brennan,G.,and J.M.Buchanan,1985,The Reasons of Rules.Cambrie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P13。
⑦[16][17][33][36][47]A. A. Alchian, H. Demsetz, The Property Rights Paradigm,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 Vol.33, No.1,(Mar.1973), pp16-27、P16、pp19-22、P22。
⑧[27]張五常:《經濟解釋》,易憲容譯,商務印書館,2000年11月版,第527、436頁。
⑨⑩[11][18][20]【美】EG富魯博頓、【德】R瑞切特:《新制度經濟學——一個交易費用范式》,羅長遠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1月版,第364、350、365、343頁。
[12][22]【英】亞當斯密:《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研究》(上卷),郭大力、王亞南譯,商務印書館,1974年6月版,第13、16-20頁。
[13]【英】亞當斯密:《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研究》(上卷),郭大力、王亞南譯,商務印書館,1974年6月版,第20頁;【英】馬歇爾:《經濟學原理》(下卷),陳良璧譯,商務印書館,1965年2月版,第18頁;【英】杰文斯:《政治經濟學理論》,郭大力譯,商務印書館,1984年10月版,第81頁。
[14][21]【奧】C門格爾:《國民經濟學原理》,劉絜熬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4月版,第100、97頁。
[15][19][46][48][49][52]阿曼阿爾欽:《產權經濟學》,載于盛洪編:《現代制度經濟學》(上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5月版,第68-80、68、69、68-69、79頁。
[23][24][25][38][50][51]【美】H德姆塞茨:《產權制度中的道德與效率》,載于【美】H德姆塞茨:《所有權、控制與企業》,段毅才譯,經濟科學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326-351、346、337、338、336-337頁。
[26]張五常:《佃農理論》,易憲容譯,商務印書館,2000年8月版,第83頁。
[28]Steven N. S. Cheung,The Contractual Nature of the Firm,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 26, No. 1 (Apr., 1983), pp. 1-21,P5。
[29]張五常:《共有產權》,載于張五常:《經濟解釋》,易憲容譯,商務印書館,2000年11月版,第430頁。
[30]R. H. Coase, 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s,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3,
Oct.,1960, pp1-44。
[31]科斯:《科斯的評論》,載于張五常:《經濟解釋》,易憲容譯,商務印書館,2000年11月版,第469頁。
[32][39]Steven N. S. Cheung,A Theory of Price Control,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 17, No. 1 (Apr., 1974), pp. 53-71,P70、pp56-58。
[34]H. Demsetz, Toward a Theory of Property Rights,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57, May, 1967, pp347-359.P354-359.;Steven N. S. Cheung,A Theory of Price Control,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 17, No. 1 (Apr., 1974), pp. 53-71,P64。
[35]H. Demsetz,The Exchange and Enforcement of Property Rights,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7, Oct.,1964. pp11-26,P19-20。
[37]R. H. CoaseThe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 2 (Oct., 1959), pp. 1-40,P27。
[40]D. C. North, Economic Performance through Tim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84, Jun.,1994, pp.359-368.:P366,P361;D. C. North:《經濟史中的結構與變遷》,陳郁等譯,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12月版,第162-178頁。
[41]B. R. WEingast Constitutions as Governance Structures: the Political Foundation of Secure Markets, Journal of Institutional and Theoretical Economics. 轉引自【美】EG富魯博頓、【德】R瑞切特:《新制度經濟學——一個交易費用范式》,羅長遠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1月版,第344頁。
[42]【法】薩伊:《政治經濟學概論》,陳福生等譯,商務印書館,1963年10月版,第141-149頁。
[43]【法】巴師夏:《經濟和諧》,載于季陶達:《資產階級庸俗政治經濟學選輯》,1963年9月版,第205-220頁。
[44]【美】克拉克:《財富的分配》,陳福生等譯,商務印書館,1959年2月版,第1-16頁。
[45]【美】安德魯馬斯-科萊爾等:《微觀經濟學》(下),劉文欣等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1年3月版,第737頁。
參考文獻
[1]袁慶明.新制度經濟學的產權界定理論述評[J].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2008,(6).
經濟學中有關商品質量監管的理論經歷了一個從無到有,從表象到本質的認識深化過程,總結這些理論的演進歷程有助于我們開闊思路,完善商品質量監管制度。
一、信息完全假定下的商品質量與市場機制
在傳統的新古典經濟學中,商品質量并不是理論關注的重點。因為信息完全是新古典經濟學的一個基本假定,按此假定,無論是哪一類型的市場,買方都擁有商品質量的所有信息,包括功用、風險因素等,買賣雙方之間不存在信息不對稱問題。由于信息是完全透明的,商品生產經營者無法通過機會主義行為來掩飾商品質量上的瑕疵,消費者的購買決策不會因為信息不完全而被誤導,自然也就不會有使用中或使用后的傷害問題。
由于信息完全的假定消除了企業可能擁有的信息優勢,所以傳統經濟學更加關注在不同的市場類型中,如何通過市場競爭和價格確定來揭示有關商品質量的信息。在新古典經濟學所推崇的完全競爭市場中,商品是均質的,不存在質量上的任何差異,市場均衡水平所確定的價格就是刻畫商品質量高低的唯一信號。而在現實經濟社會更常見的壟斷競爭市場中,新古典經濟學認為,企業為獲得更大的市場會通過廣告主動傳播商品質量差異的信息,同一行業內部商品之間的相似性讓企業之間的競爭非常充分,企業無法隱藏對自己不利的信息,消費者根據自己的偏好和收入約束在某個價格水平上與生產經營者實現均衡,而不同的均衡價格水平將對應不同質量的商品。在純粹寡頭市場和完全壟斷市場中,企業行為有明顯的市場支配力,價格可能會被企業操縱,產生扭曲。然而,處于市場劣勢的消費者清楚地知道,高價格下商品的質量到底如何,但由于別無選擇,他們只能接受生產經營者制定的高價格。
通過以上分析可知,在信息完全的假定下,商品質量更像是一個技術術語,因此被主流經濟學所忽略。從新古典經濟學分析的框架看,該學派實際上是通過價格信號來研究商品質量的。20世紀初微觀經濟學領域出現的不完全競爭理論,也沒有突破新古典經濟學信息完全的假定,因此,它對不完全競爭格局下商品質量的研究,主要關注的是價格信號與市場支配力兩個因素的經濟含義。
二、質量信息不對稱與市場失靈
1970年,在《舊貨市場:質量不確定性與市場機制》一文中,美國經濟學家阿克洛夫以二手車為例,首次用信息不對稱解釋了二手商品市場中的質量問題,從而開創了信息經濟學的一個全新領域。他認為,在舊貨市場的交易過程中。買賣雙方擁有的質量信息是不同的,賣方顯然知道更多的質量信息,而買方則知道的較少。信息不對稱的存在。讓信息劣勢的一方――買方只能按照一個折中價格來購買并不清楚質量好壞的二手商品,但折中價格將會讓實際質量超出折中價格水平的商品無利可圖,從而“擠出”這部分質量相對較好的商品。這樣,買方實際面對的必然是質量相對較差的商品,“劣幣驅逐良幣”現象將在舊貨市場上演。隨著買方意識到市場商品平均質量在下降并調低報價,市場中的另一部分質量較高的商品將會退出交易。在信息經濟學的范疇中,這種現象被稱為逆向選擇。以上情況循環往復,會導致舊貨市場無法交易,出現市場失靈。
西方學者根據購買者對質量信息的可獲得性把商品分為三類:第一類是購買時通過觀察就可以知道商品質量的搜尋品(search goods),第二類是只有使用以后才能獲悉商品質量的體驗品(experience goods),最后一類是使用后也可能無法知道商品質量全部信息,因此購買之處主要是相信其質量的信任品(credence goods)。顯然,消費者在購買后兩類商品時會面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問題。
按照信息經濟學的邏輯,為減少信息不對稱將導致的市場交易效率損失。可以設計一些能部分修正市場失靈的機制。例如。賣方提供一份由獨立的第三方專業機構出具的商品質量鑒定證明,主動揭示商品的質量信息;賣方提供質量承諾,對一定期限內可能出現的商品質量問題負責,如退貨、更換合格商品、保修等,減小信息不對稱可能給買方造成的傷害;在法律健全的國家。由第三方仲裁者介入的私法調節來實現對不完全信息的矯正,恢復市場機制的作用。由政府監管部門介入信息不對稱市場的運行,通過強制性法律來保護消費者和用戶的權益,也是矯正以上問題的一個可行選擇,這就是本文關注的商品質量政府監管問題。
三、商品質量的政府監管
信息經濟學所揭示的因信息不對稱所導致的市場失靈現象,是政府介入市場商品質量監管的必要條件。按照規制經濟學的理論,這種監管屬于社會性規制,即政府基于安全、健康、環境等目的對某些產品、服務的生產和消費進行監督、管理。
1 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是質量監管的立足點
在西方經濟理論中,無論是主流的新古典經濟學,還是非主流的奧地利經濟學,消費者權益至上或者說消費者利益最大化均為考量商品市場是否具有經濟效率的主要標準。按照這一邏輯。保護消費者的利益不被那些質量不可靠的商品所損害將是政府部門進行質量監管的立足點。
傳統經濟學考察消費者利益的主要依據是消費者剩余的大小,即用商品的實際成交價格與消費者的意愿支付價格的差來計算消費者從交易中獲得的好處。正如前文所言,消費者剩余概念之所以沒有涉及商品質量問題,是因為商品不存在質量問題是經濟學的一個潛在假設。在信息完全的經濟世界中,理性的消費者必然會抵制可能對自己的身體健康或財產等帶來危害的不合格商品,因此,市場機制會自動將影響消費安全的問題商品排除在外,實際交易的商品必然是沒有質量問題的。在此情形下,價格自然會成為消費者關注的唯一指標。由此而來的消費者福利問題也就成了價格水平的比較了。
現代經濟學把信息不完全引入理論分析后,福利最大化標準依然是評價市場運行效率的主要指標。但與傳統理論有所不同的是,消費者的福利水平不僅包含消費者剩余的計算,還考察他所購買的商品質量是不是合格的、安全的,會不會對其身體健康和財產造成傷害或有潛在風險。
從某種程度上講,在信息不對稱的市場中,質量的重要性甚至要超過經濟利益的重要性。因此。實現消費者福利最大化的目標,要求對商品質量進行有效監管。盡管質量監管的社會效益很難用明確的公式進行計算,但這種社會性規制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
2 法律法規是質量監管的主要制度保障
經濟學領域中所講的制度是一種規則,這種規則可以確保生產、交易、分配、消費等經濟行為按照一定秩序進行,能有效防范可能給當事人帶來危害的機會主義行為。按照新制度經濟學的觀點,作為制度的規則既有市場自發形成的商業慣例、信任等非正式制度,也有法律法規等正式制度。此二者剛柔相濟,是市場經濟得以正常運轉的基本保障。
對于存在信息不對稱的商品市場來說,通過法律法規這種正式的制度形式來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的正當權益,是緩解市場失靈問題的必然選擇。有關商品質量、消費者權益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要求商品的生產經營者對所售商品質量負責,對因商品缺陷和瑕疵給消費者所帶來的危害承擔法定責任。這些強制性的法律制度,既是對商品生產經營者事前不負責行為的警示,也是對因質量問題造成危害后對其實施嚴厲制裁的制度依據,也是相關政府部門進行商品質量監管的基礎。
法律制度所具有的權威性和強制執行特征,加大了對問題商品責任人進行懲罰的可信度和力度,提高了違法成本,有助于抑制商品生產經營者的機會主義行為,確保商品質量的安全性。但是,法律并不會強加給生產經營者無限的質量責任。按照著名的漢德法則,只有在預防成本小于預防行為所帶來的收益(包括消費者的福利和企業的收益),而生產經營者卻未對商品采取必要的質量控制措施,并對消費者帶來危害時。他才將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研究中我們發現,各國政府都是依法對商品質量實施監管的。例如,1975年,美國頒布針對商品質量的《馬格努森一莫斯保證法》(Magnuson-Moss Warranty Act),對生產經營者的保證責任做了明確規定,要求生產經營者對有缺陷產品承擔修復及更換的責任。這一法律與《統一產品責任示范法》(1979)、《產品責任法》(1982)等一起成為美國監管者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基石。
3 最低質量標準是商品質量監管的基本形式
按照市場經濟的一般理念,政府不應過度介入經濟運行,即使是出現了市場失靈。政府干預成為必要時也是如此。因為政府干預有其角色定位。并非包治百病的靈丹妙藥。
從商品的企業生產、市場交易和最終使用或消費流程看,質量監管的重點在企業生產市場與交易的界面。換言之,在商品質量問題上,政府監管切入點不應該是商品生產者的內部質量監控,因為從監管資源的數量看,政府的力量無法覆蓋所有企業的每一個生產環節;從政府和市場的角色分工看,與商品質量相關的經濟決策和技術決策都屬于企業組織的內部事務,政府不能越俎代庖。所以,政府質量監管的切入點應該是對進入市場的商品實行最低質量標準(Minimum Quality Stan―dards)監管。即在商品進入市場銷售時,監管者必須確保商品質量符合最低的質量要求,將不合格產品拒之門外。不合格產品因不能上市交易而產生的損失由生產經營者自行承擔,這是市場約束的一個基本規則。
從商品的類別看,體驗品和信任品應該是質量監管的重點。因為搜尋品的質量是外在的,容易觀察到,消費者購買時不存在信息不對稱問題。而對于體驗品和信任品來說,如果沒有最低質量標準監管,不合格商品將進入市場,給消費者造成福利水平的降低。在體驗品和信任品中,那些與消費者的健康乃至生命安全關系密切的商品(如食品、藥品、特種設備等)一旦出現質量問題,它所造成的危害就不僅僅是經濟意義上的,可能有很嚴重的社會后果,包括危及使用者的健康甚至是生命。因此,事前的風險防控遠遠比傷害成為事實后的經濟補償更為重要。從這一意義上講,最低質量標準具有巨大的社會價值。
從福利經濟學的角度看,最低質量標準將不合格的產品阻擋在市場的大門之外,有助于提高市場現有商品的平均質量,提高消費者的福利水平:而消費者愿意為高質量的商品支付高價,因此,提供優質商品的生產者也可以獲得更高的回報。這樣,最低質量監管可以使買賣雙方的福利狀況都得到改善,是標準的帕累托改進。
需要指出的是,在一些提供專業服務的領域。如醫療、法律、會計等,也存在對服務質量的監管問題。與有形商品市場不同的是,由于專業服務依托從業人員而存在,所以,監管者對服務質量的主要監管之一是對從業人員的資格進行認定。通過嚴格的培訓和考核,獲得執照或從業資格是進入這些專業領域的一個前提條件,而從理論上講,具有從業資格或拿到執照許可的人士所提供的專業服務是符合基本專業水準或質量要求的。可以看出,專業服務市場的執照或從業資格監管與商品市場的最低質量標準監管可謂殊途同歸。
4 市場約束是商品質量監管的基礎和有效補充
雖然對于體驗性商品和信任性商品來說,政府的質量監管工作非常必要,但這并不意味著監管者可以包辦一切。借助市場經濟的規則,靠企業的內在機制來保障商品的質量可能是更為重要的方面,是構建長效監管機制的基礎。
首先,市場經濟的利益機制有助于企業把質量控制內化為一種自覺的行為。因為建立有效的質量控制體系,符合企業實現持續經濟利益的內在目標。正如前文所言,在最低質量標準下,不合格商品不能進入市場,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是由企業自身承擔的。利益獨享和風險自擔是企業進行質量控制時面臨的同一個約束機制,它是驅使企業強化質量意識的最重要力量。
其次,對于追求長期繁榮的企業來說,質量是企業的生命。聲譽機制是規范企業質量行為,確保質量安全的另一個重要約束。因質量引起的經濟糾紛甚至安全事故。都會造成企業的聲譽損失,損害企業長期培育的市場。而可靠商品質量給企業帶來的社會美譽,不僅有利于企業獲得富有吸引力的價格。也有利于現有客戶忠誠度的提高和吸引更多的優質客戶。為企業帶來更持久的業績增長。
另外,在商品質量存在差異的市場中,企業之間的競爭不僅有助于提升市場上銷售商品的平均質量,廣告、產品演示、試用等營銷手段還可以讓購買方獲知更多的質量信息,緩解信息不對稱問題。
四、知識經濟學下的商品質量監管:一個理論延伸
在有關質量監管的經濟理論中,信息經濟學、新制度經濟學以及規制經濟學都把監管的必要性建立在信息不對稱問題上,而知識經濟學卻可以從另外一個角度為質量監管提供更為有力的理論支持。
在知識經濟學中,經濟主體在生產、交易、消費時經常會面臨相關知識匱乏的問題,因為該理論相信,人類認識世界的能力是有限的。在此背景下,人類的經濟決策有可能犯系統性錯誤。一個不合適甚至是錯誤的經濟行為可能重復發生,直至某一天人類通過學習發現了能夠理解、糾正這種不當行為新知識為止。按照這種觀點,即使是最負責任、技術水平最高的企業在商品質量問題上也會犯錯誤。例如,在現有技術和裝備下,無法解決那些可能給使用者帶來危害的質量問題,但消費者維持生命存續的強烈需求和企業對經濟效益的追逐有可能讓這些商品提前進入市場;在現有質量檢測體系下,無法
在銷售前甄別產品的某些質量瑕疵,盡管這些瑕疵不一定都變成事實上的危害;按照現有理論。可能誤把一些有潛在風險的技術或因素看做是改善某些品質,或提高產量,獲得更高經濟效益的法寶,等等。從近些年來發生的眾多質量安全事故中可以看出,以上問題的嚴重性一點也不亞于信息不對稱問題。
源自生產者知識不足引起的質量風險,是商品質量監管中非常棘手的一個問題,因為其中有太多的質量不確定性,同樣也面臨知識有限的監管者很難找到一個萬全之策。對于這一點,擔當市場商品質量監督重任的監管者必須有清醒的認識,在監管實踐中,應秉承審慎、預防的原則,設計相應的制度預案。例如。對于那些在現有技術和裝備下暫時無法解決的質量隱患,監管者必須果斷出手,將問題商品隔離在市場以外,絕不可因小失大;對于企業事后發現的質量瑕疵,監管者應迅速啟動召回制度,最大程度地減小問題商品可能給使用者及社會帶來的危害:而對于那些目前無法對是否有質量風險做出肯定判斷的高新技術。監管者切不可高估自己的質量風險監控能力,即使它能大幅改善商品的某些品質,或有助于短期經濟效益的提高。質量監管工作也應該摒棄短視策略,把消費安全始終放在第一位,不讓那些可能有風險隱患的商品進入市場,為消費者的健康和生命埋下隱患。
知識經濟學中的知識有限性假定超越了信息不對稱假定在質量監管中的地位。盡管前者的理論分析和實踐操作難度比后者更大,但是,這種理論上的巨大飛躍無疑會推進監管理念的創新,提升監管效率。
結束語
關鍵詞:反壟斷;行為反壟斷;行為法經濟學;有限理性;法經濟學
中圖分類號:DF005;F069.9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8-2506(2016)01-0052-08
反壟斷的行為法經濟學分析﹙BehavioralLawandEconomicAnalysisofAntitrust﹚又稱“行為反壟斷﹙BehavioralAntitrust﹚”或“反壟斷法經濟學的行為進路﹙BehavioralApproachtoAntitrustLawandEco-nomics﹚”,是法學、行為經濟學和實驗心理學交叉研究在反壟斷領域的應用,也是對傳統反壟斷法經濟學研究的反思與拓展。2002年,美國圣母大學法學院教授Tor首次提出使用“以行為為依據的方法﹙BehaviorallyInformedApproach﹚”研究反壟斷,這標志著行為反壟斷研究的開始。在之后的七年間后續研究并不多,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事件是,2007年美國田納西大學法學院副教授Stucke發表的《行為經濟學家來了:21世紀的反壟斷》一文,被評為當年杰里•科恩紀念基金寫作獎“最佳反壟斷文章”。自2010年至今,國外的行為反壟斷研究逐漸成熟,學者陸續發表了二三十篇文章,深入探討了行為反壟斷理論的核心議題。2011年,Reeves和Stucke的《行為反壟斷》一文發表之后,學界逐漸接受了行為反壟斷這一術語和研究范式。實踐中,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美國律師協會反壟斷部門、加拿大國際發展研究中心、英國國際法與比較法研究所、美國反壟斷研究所都在研究行為經濟學對反壟斷政策的影響。而且,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歐盟委員會、英國公平交易辦公室的競爭政策官員,都已經接受了新古典經濟理論解釋現實時存在局限性的事實﹙Stucke,2012﹚[1]。反壟斷是行為法經濟學研究相對成熟的領域,已經形成了獨特的研究方法和理論體系,但國內相關研究較為欠缺。因此,本文將系統闡述行為反壟斷的研究方法、基本觀點、監管理念及其受到的質疑與所做的回應,并嘗試展望其未來可能的研究方向。
一、行為反壟斷概述
行為反壟斷主要以行為科學和行為經濟學的研究發現為實證理論基礎,結合行為法經濟學的規范理論框架,嘗試更好地解釋、解決反壟斷問題。
﹙一﹚行為反壟斷的研究方法及其反壟斷目標Tor﹙2003﹚
[2]認為,行為反壟斷使用的是一種以行為為依據的方法,它以有關人類決策的實證研究替代了不切實際的理論模型,以有限理性人假設替代了完全理性人假設,依據更符合現實的人類行為理論和經驗性實證研究,能更好地解釋復雜的反壟斷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法律和監管策略。Hor-ton﹙2011﹚[3]直接斷言,反壟斷分析將最終使用“智人﹙HomoSapiens﹚”假設替代“經濟人﹙HomoEco-nomicus﹚”假設,而隨著反壟斷芝加哥學派的衰落,應當運用進化生物學理論從結構和行為的角度進行反壟斷分析。從總體上看,新古典微觀經濟學視角下的完全理性人假設或經濟人假設意味著個人追求收入約束條件下的效用最大化、企業追求成本約束條件下的利潤最大化、國家追求預算約束條件下的社會福利最大化,而行為經濟學視角下的有限理性人假設或智人假設則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往往偏離上述最大化。具體而言,行為人的決策偏差集中表現為三點:一是有限理性,即人們會出現判斷錯誤和偏離預期效用理論;二是有限意志,即人們的行為往往會違背其長期利益,而且可能同時具有多個難以排序的效用目標;三是有限自利,即人們有時會追求公平等自身利益之外的價值[4]。據此,Stucke﹙2012﹚[5]質疑了美國在反壟斷實踐中依據芝加哥學派理論只追求單一經濟目標的做法,認為應將反壟斷的多重政策目標整合進法律框架,將現行法律標準由“單一目標/合理原則”模式轉變為“多目標/更為明確的原則”模式,即以更簡單的標準和原則替代“逐案”合理原則分析;以維持競爭結構和維護競爭自由替代直接監管市場參與者的行為。顯然,美國反壟斷法律框架中的這一改變既有助于避免因不明確而導致判斷犯錯,也有助于通過納入多重效用目標和更為兼顧公平考慮到行為人的意志因素和自利因素。
﹙二﹚行為法經濟學視角下的市場失靈新形式:行為利用
一般而言,市場失靈意味著市場不能有效配置社會稀缺資源,主要是指四種市場機制偏離基本競爭模型的模式,包括:壟斷和不完全競爭;信息不完全或不對稱;外部性;公共物品。但是,在行為反壟斷研究中,學者將行為利用﹙BehavioralExploitation﹚視為一種新形式的市場失靈。Huffman﹙2012﹚[6]認為,行為利用是指消費者在決策中通常會因使用啟發法而產生認知偏差,經驗豐富的商家可能會故意利用這種現象,從而產生具有反壟斷危害的強迫行為,例如商家藉此獲得或維持競爭優勢或市場支配地位,或者多個企業協調一致從事某種行為利用行動。Huffman和Heidtke﹙2012﹚[7]進一步指出,行為利用對社會福利產生的影響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損害消費者利益,指消費者被引誘參與某些如果其知曉真實信息就會選擇拒絕的交易;二是導致次優資源配置,指資源會依據消費者表面而非真實的偏好進行配置。Stucke﹙2012﹚[8]則從企業行為的角度列舉了理性企業吸引并利用有限理性消費者的方式,主要包括使用框架效應和改變參照點讓消費者視價格變化為打折而非附加費用、使用錨定效應固定較高的建議零售價、加入誘餌選項引導其消費邊際利潤率高的商品或服務、使用沉沒成本謬誤提醒并引誘其繼續支付、使用可得性啟發法驅使其購買某種保險、降低價格的透明度和提高產品復雜性,等等。可見,行為利用這種新形式的市場失靈不僅會顯著影響市場機制在配置稀缺資源時的有效性,導致無法實現效率最大化等經濟目標,還會使個體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直接損害,導致無法實現公平正義等社會目標。
二、行為反壟斷對傳統壟斷行為理論的反思
行為反壟斷學者研究了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壟斷協議等反壟斷領域的核心問題,得出了迥異于傳統理論的結論。
﹙一﹚關于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研究
1.行為反壟斷更為強調過量的負凈現值進入。傳統的反壟斷法經濟學理論認為,企業只有在進入某個新市場有可能獲得利潤時,才會理性地選擇進入該市場。但Tor﹙2002﹚[9]發現,進入者的有限理性會轉換競爭格局、限制看門人機制的功效、使創新性進入者因過于自信而過量進入。而且,行為反壟斷理論可以很好地解釋三種無法通過傳統法經濟學分析的社會現象:一是較為普遍的負凈現值過量進入,原因是進入者存在樂觀偏差、稱許性偏差、情感啟發法、計劃謬誤或控制幻覺;二是進入者對未來盈利或成功的預測不敏感,原因是進入者存在樂觀偏差、稱許性偏差、控制幻覺,或者低估其間接影響;三是初創進入者比多元化進入者的表現更差,原因在于進入者的偏好強度和判斷模糊性。此外,進入者往往會過度自信,并在尚未進入市場時就已失敗,因此不能僅通過觀察進入率,就得出在位者市場份額無法轉化為市場力量的結論;而且,當進入壁壘較少且進入市場較為容易時,即使獨占壟斷者沒有市場力量,任何提價企圖都會使新進入者身不由己地參與進來﹙Tor,2004﹚[10]。因此,監管者可于事前采取措施使意圖進入新市場的企業對該市場做出正確判斷,從而避免發生過量的凈負現值進入。2.行為反壟斷更為強調掠奪性定價的現實危害性。傳統的反壟斷法經濟學理論認為,企業由于追求成本約束下的利潤最大化,不會在預期收益小于預期成本的情況下采取會遭受損失的低成本掠奪性定價行為。但Tor﹙2003﹚[2]發現,面對新進入者或小規模在位者的成功侵蝕,壟斷者往往會以其在市場中的長期支配地位作為評估預期收益的參照點,判斷應該采取何種競爭策略做出回應,并在其認為可能無法阻止自己的市場份額下降時,采取負預期值的掠奪性定價行為。這表明企業會受制于錨定效應,即人們在決策時往往會根據某個參照點或初始值做出決定,而所選取的參照點或初始值卻有可能是偏離實際情況的。Tor﹙2004﹚[10]還發現,即使缺乏足夠合理的損失彌補可能性,占支配地位的企業和獨占壟斷者也可能會在某些情形下有意識地從事高風險、負凈現值的掠奪,甚至孤注一擲地希望通過負預期值掠奪性定價重新獲得支配地位,而此時的掠奪性定價行為發生概率往往會高于新古典經濟學的預測。顯然,企業還會受到樂觀偏差的影響,即會高估成功概率、低估失敗和承擔風險的概率。因此,監管者可以采取措施使企業認清市場競爭現狀、了解失敗和承擔風險的概率,從而降低非理性掠奪性定價行為的發生概率。3.行為反壟斷更為強調獨占壟斷消極影響的嚴重性。Horton﹙2011﹚[3]認為,基于進化生物學的反壟斷研究表明,諸如獨占或寡占之類的大規模經濟集中對經濟效率和經濟體系產生的積極影響被過分高估,而消極影響越來越被低估,因此理論研究不應被束縛在新古典經濟學及其脫離實際的靜態模型中。Stucke﹙2012﹚[1]指出,反壟斷研究已經超出了界定狹窄的市場概念:首先,當前的一種重要進入壁壘是網絡效應﹙NetworkEffects﹚,包括直接網絡效應﹙指消費者從一種產品中獲得的效用會隨該產品使用者數量的增加而增加﹚和間接網絡效應﹙指一種產品或科技的使用者數量增加會帶來更多的配套投入﹚;其次,企業可以通過使用欺騙性言論或霧件﹙Vaporware﹚,利用羊群效應導致的網絡效應來獨霸市場;再次,如果企業和消費者會使用啟發法決策并由此導致認知偏差,那么將試錯學習過程視為進入壁壘,企業要進行有效競爭,就需要最低水平的試錯反饋﹙包括通過內部試錯反饋提高其生產率、通過外部試錯反饋來獲取供應商和消費者的偏好﹚,因此規模較大的企業有學習的顯著競爭優勢,也會降低新進入者威脅其市場力量的可能性;最后,獨占壟斷者會使用默認規則之類的方法,利用消費者存在的現狀偏差、框架效應、沉沒成本謬誤等啟發法或認知偏差,通過行為利用達到維持獨占壟斷的目的[1]。顯然,取得獨占或寡占壟斷地位的企業更容易利用消費者的有限理性來獨霸市場。
﹙二﹚關于經營者集中的研究
經營者集中是指經營者通過合并取得其他經營者的股份、資產,以及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的情形[11]。在國外,這種可能產生排除或限制競爭后果的行為也被稱為企業合并,特別是處于同一相關市場、同一生產經營環節中的企業進行的橫向合并向來受到更為嚴格的監管。例如,美國1992年和1997年《橫向合并指南》﹙以下簡稱《指南》﹚都規定了反壟斷五步分析法。Stucke﹙2007﹚[12]認為,監管機構使用這種分析法可能會錯誤地否定或肯定某些合并申請,而且,他們通常會花費數月時間進行事前合并審查,卻很少在合并后對這些行業進行回訪,以調查其對競爭狀態真正產生了什么影響,因此應致力于合并后審查,并通過向公眾提供數據來幫助其更好地理解某些合并在何時、為何可能會顯著減少競爭。2010年,美國司法部與聯邦貿易委員會聯合了新版《指南》,直接廢棄了五步分析法,并建立了一個基于事實的更富彈性的分析框架。但是,新版《指南》多次提及合并后的比較,卻未專門規定合并后的審查程序。Reeves和Stucke﹙2011﹚[13]認為,缺少合并后的定期回訪會導致無法確定是否能實現所聲稱的效率目標,因此不能直接假定大多數企業合并有利于競爭;此外,這種想象中的效率可能是認知偏差影響下的產物,例如“激情戰勝理智”或者是企業高管因自我歸因偏差和可得性偏差而過于自信的結果。除了認同提供更多關于實際合并效果的證據會更有益的觀點,Werden等﹙2011﹚[14]還指出,完全基于觀察以往合并效果的合并控制也許不可行,因為這種行為反壟斷有可能削弱執法效果,原因在于實踐中難以區分是合并產生的影響還是其他經濟力量的影響,也難以確定合并評估中的系統性誤差及生成的誤報信息。Stucke﹙2012﹚[8]提出,合并后審查意味著反壟斷機構可以在合并完成之日的2~5年后,在可觀察的范圍內,通過考察定價水平和價格因素﹙包括創新、生產力、服務、質量﹚來分析該行業的競爭水平。與此同時,為了減輕機構和市場參與者的負擔,可以實行兩階段審查法,即在第一階段對該行業的合并后競爭狀況進行初步評定式審查,只有當結果顯示競爭顯著減弱時,才啟動第二階段的徹底審查。也就是說,行為反壟斷更主張在事后評估企業合并的真實效果,而非進行事前預測,因為這種預測往往會產生錯誤,既無法起到反壟斷的作用,也不利于教育民眾。
﹙三﹚關于壟斷協議的研究
一般而言,壟斷協議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以協議方式實施的控制價格、地域、數量等意在限制競爭的共同意思表示,根據“協議的簽訂者是否處于同一經濟環節”可以區分為橫向壟斷協議和縱向壟斷協議,前者“是指在生產或銷售中,處于同一經濟環節的、具有相互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之間簽訂的共同控制價格、產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內容的協議,或雖沒有協議但共謀采取協同一致的行為”,后者是指“上游企業向下游企業提供商品時,要求下游企業必須按照固定的或限定的價格向第三人銷售產品”[11]。在國外實踐中,前者被稱為卡特爾,后者被稱為轉售價格維持,學者對此都提出了新的觀點。其一,行為反壟斷對卡特爾最優威懾理論的質疑和完善。美國反壟斷法威懾卡特爾的理論依據是新古典經濟學,即假設定價者是理性最大化者,理想的反壟斷處罰=﹙違法者對他人造成的傷害+執法成本﹚/發現概率。但Tor﹙2004﹚[10]指出,除非收益大大超過成本,否則對于有激烈競爭歷史的企業來講,建立有益合作和有害共謀的難度都比傳統理論預測的要大,而當競爭對手或特定市場有共謀的歷史時,產生合作和卡特爾的難度則更小。Stucke﹙2006﹚[15]進一步指出,反卡特爾的首要武器是在全球范圍內有效地執行競爭政策,并在卡特爾的同時,通過道德教育激發民眾對核心卡特爾的厭惡情緒,讓民眾充分認識到其非法性和潛在危害。原因在于,傳統法經濟學最優威懾理論用于反壟斷領域會產生以下問題:難以對威懾進行實證衡量;適用上存在困難;需要運用全球化處罰遏止跨國危害;可能產生反競爭后果;難以通過威懾企業高管使其不采取核心卡特爾行動;假設行為人是理性利潤最大化者,無助于衡量犯罪可能產生的成本和收益;法官在判決時可能會拒絕采納最優威懾理論。換言之,基于有限理性假設的行為反壟斷研究通過質疑完善了卡特爾最優威懾理論,顯著增強了該理論的解釋力。不僅如此,美國反壟斷實踐還表明,寬恕制度的法律威懾、道德譴責和公眾教育作用并不理想。有研究表明,因寬恕制度而被破除的卡特爾的存在時間大約是10.3年,而在無此制度規范下的卡特爾平均存在時間僅為8.1年。雖然實踐中不斷提高逮捕概率、不斷增加刑期和罰款數額,但是美國實際被反壟斷機構查處的卡特爾數量不到所有卡特爾真實數量的10%。因此,可以依據行為經濟學有關氣質性因素﹙包括沉默成本、過于自信偏差、可得性啟發法﹚和情境因素﹙例如基本歸因錯誤﹚的理論,在承認行為人會受非正式社會規則和道德規范驅動的前提下,由司法部進行更多的后實證審查﹙Stucke,2010﹚[16]。此外,卡特爾后審查還意味著,反壟斷機構應當訪問價格固定者并公開其報告,建立計算機化數據庫﹙應當包含關于某些行業特征和陰謀性質的數據﹚,并標識出涉及卡特爾行動的所有民事和刑事的反壟斷同意令、申訴或訴訟行為﹙Stucke,2012﹚[8]。由此可見,除了由監管者開展事前和事中審查,還可以依靠司法機關開展事后審查以及發揮非正式規則與道德規范的約束作用。其二,行為反壟斷關于轉售價格維持合法性的判斷。由于轉售價格維持在產生消極影響的同時,還會產生積極影響,例如增進競爭、節約交易成本和促進新企業進入等,法經濟學的芝加哥學派甚至曾公開支持這種反壟斷行為。但是,Tor﹙2004﹚[10]發現,轉售價格維持﹙ResalePriceMaintenance,以下簡稱“RPM”﹚通常比芝加哥學派預測的更加有害,因為企業更傾向于高估損失發生概率和下游搭便車概率,也更偏好在邊際上通過采取與價格有關的方法來控制此類風險。Tor和Rinner﹙2011﹚[17]還指出,在許多情況下,RPM可能既非完全有利于競爭也非完全不利于競爭,而僅僅是有限理性企業傾向于過量使用。具體而言,廠商的有限理性RPM主要表現為:﹙1﹚高估降價的預期危害,原因包括錨定效應、可得性偏差、代表性偏差;﹙2﹚降價厭惡,原因包括損失厭惡、公平考慮;﹙3﹚支持進行RPM的偏好,原因包括因基于推理進行選擇和相容性效應而導致過于看重消除或降價行為本身,而非解決其潛在后果,以及因確定性效應、模糊性厭惡、管理者的風險態度而導致高估RPM的潛在收益。而且,企業因從其錯誤行動中吸取教訓或受到市場懲罰,而減少過度依賴RPM的過程往往比較緩慢,這一過程也會導致效率損失和競爭損害。與此相反,Werden等﹙2011﹚[14]認為,競爭法的前提是不受約束的競爭過程最有利于增加社會福利,只有競爭過程被破壞,政府才能干預市場,因此即使可能導致社會福利損失,競爭政策也不應當譴責這種并不妨礙競爭過程的做法。
三、行為反壟斷對政府監管的啟示
為了解決市場失靈,往往需要政府干預經濟。但是,政府干預也存在失靈問題。因此,行為反壟斷從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的角度,提出了新的反壟斷監管理念。
﹙一﹚通過反壟斷監管糾正市場失靈
為了解決行為利用這種新形式的市場失靈,Stucke﹙2012﹚[8]認為監管機構可以使用以下補救措施:改變現有的或者創設新的默認規則;要求消費者在給定選項中選擇;教育消費者利用前景理論下的框架效應和可得性啟發法;將某個選項設為默認并對退出程序做出限制性規定;規定針對購買者的冷卻期;對理性企業開征行為利用稅;采取預防措施,幫助消費者減少自身的認知偏差并增強意志力;向消費者提供承諾;增加企業識別潛在受害者的搜尋成本。此外,他還提出行為反壟斷理論可以從四個方面幫助競爭監管機構完善監管政策:一是填補空白,幫助機構更好地解釋壟斷行為,了解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互動關系;二是批判地評估具體反壟斷政策背后的假設;三是評估競爭法應集中化還是分散化,尤其是在行為人有限理性假設前提下,能證明保護非理性消費者的反競爭結果的正當性;四是重新審視三個基本的反壟斷問題,即什么是競爭,什么是競爭法的目標,什么是實現這些目標的法律標準[8]。概而言之,監管者可以綜合運用上述行為法經濟學視角下的監管措施,包括直接規定默認規則、限定行為人的可選選項、給予行為人一定的冷卻期等,以達到糾正市場失靈的目的。
﹙二﹚通過反壟斷監管糾正政府失靈Cooper和Kovacic﹙2012﹚
[18]研究發現,有缺陷的啟發法、認知偏差和短視可能會導致監管者采取那些更符合其政治監督者偏好的政策,同時,依賴于初始政策立場、信息流的次序和真實性、監管者先驗知識的現狀偏差和確認偏差,可能會導致監管者采取政治上的權宜之計。基于上述研究,他們認為應假設政治監督者偏好那些政治上的權宜之計,并熱衷于能解決存在于想象中的問題的政策或行動,而選民可能會因各種認知偏差而導致其需求的是短視政策。對此,他們提出了兩種矯正措施:一是通過選擇架構,從選擇集合中消除或者使行為人難以選擇次優替代方案,從而避免存在認知偏差的決策者做出不理智決定;二是通過完全消除認知偏差,或者使有限理性監管者在決策時考慮其認知偏差,從而使有限理性人能夠像理性人那樣決策。上述行為反壟斷理論有助于促使反壟斷政策制定者提高對細微差別的重視程度,并在現實中的事實與正統經濟理論產生沖突時,超脫主流思想框架的束縛﹙Reeves和Stucke,2011﹚[12]。顯然,監管者作為有限理性個體同樣會面臨各種決策偏差,也需要有針對性地予以解決。
四、行為反壟斷研究受到的質疑及相關回應
﹙一﹚行為經濟學是否具有預測力,認知偏差理論是否具有系統性
Wright和StoneII﹙2012﹚[19]提出,行為經濟學理論不是預測模型,欠缺預測力,因此它無法為反壟斷法提供任何明確的、可實施的政策建議,也無法被法官或監管者用于處理反壟斷案件。Devlin和Ja-cobs﹙2014﹚[20]也認為“行為經濟學在現代反壟斷政策中發揮不了多大作用。它完全是含糊的,不受限于一種理論,并依賴于通常反向運行的認知偏差。盡管有時能描述過去,但它無法預測未來,這是任何反壟斷分析方法的致命缺點”。對此,Leslie﹙2013﹚[21]提出,行為經濟學可以解釋非理,并在視之為既定事實的前提下,解釋為何會發生這些行為,因此能彌補法經濟學芝加哥學派的許多不足。也就是說,行為經濟學有助于提高反壟斷法經濟學的解釋力與預測力。Tor﹙2014﹚[22]也認為“事實上,那些記錄下來的群體層面對理性的偏離,是強烈鮮明的、系統的、可預測的,這反映的不是個體層面的一致性,而是個體層面判斷和決策行為顯著異質性的集合”。行為經濟學所基于的有限理性假設本身就是個人決策理論,是基于試驗心理學得出的實證研究結論,比理性人假設具有更強的解釋力和預測力。而且,有限理性理論始終處于不斷完善的過程,已經具有較強的系統性,這為行為反壟斷研究提供了堅實的理論基礎。
﹙二﹚行為反壟斷能否替代基于微觀經濟學的反壟斷法經濟學
Werden等﹙2011﹚[14]認為,如果使用行為反壟斷理論替代利潤最大化假設和新古典經濟學理論,就不得不改變如何進行合并審查以及是否違法的判斷標準,而且,即使心理學能在許多重要方面為經濟學提供依據,也不能在競爭政策中替代經濟學。VandenBergh﹙2013﹚[23]也認為,行為反壟斷無法取代主流反壟斷經濟學,因為行為方法的有效性受限于分析結果的模糊性,而且使用非理性假設能否更好地解釋、預測市場行為和設計有效競爭政策,也存在疑問。對此,Huffman﹙2012﹚[6]指出,這實質上是認為行為經濟學將復雜因素引入反壟斷分析,可能會使其太過復雜而無法操作的泛泛之談,或者說,他們質疑的是經濟學本身,而不是行為反壟斷能否更好地解釋現實。從法經濟學與行為法經濟學的關系角度看,后者是對前者的補充和完善,兩者不構成替代關系。因此,作為行為法經濟學研究組成部分的行為反壟斷,也是對反壟斷法經濟學的補充和完善。
五、研究展望
一、市場是一種制度
“市場并不像它表面上所顯示的那樣,是一目了然的”。①西方不同流派的經濟學者對“市場究竟是什么”的問題看法并不一致。根據西方主流經濟學的觀點,市場是買賣雙方自由進行商品和勞務交換的地方,是價格存在并受供求關系影響的地方。如馬歇爾認為,“經濟學家所說的市場,并不是指任何一個特定的貨物交易場所,而是指地區的全部,在這個地區中,買主和賣主彼此之間的往來是如此自由,以至相同的商品的價格有迅速相等的趨勢”。②斯蒂格勒也認為,“市場是一個區域,在其中一種商品的價格是趨于一致”。③普瑞爾指出,市場是“(1)買者和賣者碰面議定商品和勞務交換的過程,(2)價格存在的地方,(3)價格受到供求力影響的地方。”值得注意的是,所謂的“地區”、“區域”或“地方”,既包括有形確定的空間,也包括無形不確定的空間。④在邏輯上,價格的存在是由供求關系決定,是買賣雙方在自由進行商品或勞務交易時必然伴生的現象。所以,對西方主流經濟學來說,買賣雙方對商品或勞務進行自由交易的行為是“市場”的根本。只要存在著關于某種物品的自由交易,就意味著關于該物品的市場的存在。
新制度主義經濟學家對市場的看法與主流經濟學有明顯的不同。他們認為,主流經濟學所說的自由交易只是在一個社會選擇了市場這種制度時才會普遍存在和有效地進行的現象。科斯指出,“大多數經濟學家似乎沒有意識到經濟體系與法律體系之間的這種關系”,“實際上存在著私人法律,如果沒有這樣的法則和規定,交易就不可能迅速達成”。⑤布倫南和布坎南認為市場意味著一系列運作規則,“個人行為恰好是在這些規則之下在市場中產生的”。⑥所以,在新制度主義經濟學家看來,自由交易行為并不是市場的最為本質的東西,市場的最為本質的東西是使此種行為能夠有效進行的具有特定的“法則和規定”的“法律體系”。正是從這種角度出發,他們把“市場”看作是一種“社會安排”或一種“制度”。如阿爾欽和德姆塞茨指出,可以“把一個社會體系視為依靠技術、法規或習慣對稀缺資源使用導致的沖突的解決方案”,市場只是人類所曾采取的許多“解決方案”或“安排”中的一種⑦。張五常說,“市場本身是一種制度”,“像任何其他制度一樣,市場被創造出來在其他約束條件下降低成本”。⑧富魯博頓和瑞切特說,“市場最好理解成便于多方進行反復交易(與個體之間的零星交易相對應)的社會安排,‘市場’這個組織由一系列的制度規則(一種制度)和人構成,人們創造了這些規則并將它運用到特定的商品交易中去”。⑨這些制度“決定了每個潛在交易者的產權分配并對這些產權如何使用或轉讓作出了規定”,其目標是使“絕大多數潛在交易方有機會參與競爭”,⑩并“有效地組織交易”。[11]
總之,在新制度經濟學看來,市場是一種制度,是價格機制的存在和作用或人們所看到的買賣雙方自由地確定交換物品的價格和數量的過程或行為,只是在社會選擇了“市場”這種“制度”、“社會安排”或“法則和規定”的條件下才能成為普遍性存在的現象,不是“市場”本身,而是“市場”所力圖促進的東西。
二、市場是一個社會所采取的用于解決稀缺資源使用沖突的一種方式
由于主流經濟學把市場歸結為人們自由自愿的交換行為,所以,對他們來說,自由交換行為的發生,即意味著市場的產生。在主流經濟學看來,導致交換行為發生的原因主要有三個:一是作為人類的“本然的性能的”“要求互相交換這個傾向”;[12]二是分工[13];三是“人類從事經濟活動”所遵循的“盡可能完全滿足其欲望的原則”。[14]在西方經濟學家的觀念中,無論是斯密說的交換傾向,還是門格爾所說的人類經濟行為所遵循的“盡可能完全滿足其欲望的原則”,還是“分工”,都不是由人們可識辨的外在于個人的人為的有形強制行為的結果,而是自然或基于個人理性而自發生成的。把交易行為的發生或市場的產生歸因于這些自發性或自然生成的有關人性或經濟的事實表明,在主流經濟學里,市場被看作是基于個人理性自發生成的。
而在新制度主義經濟學家看來,市場制度產生的根源在于經濟資源稀缺性所必然導致的社會成員之間的利益沖突,它是作為一個社會所采取的用于解決這種利益沖突問題的一種方式而產生存在的。阿爾欽指出,經濟資源的稀缺性“阻礙了每個個人達到完全心滿意足的程度”,這也就不可避免地使得“一些人實現的一定程度的心滿意足是以另一些人更低下的生活狀況為代價的”,因此社會成員之間不可避免地存在“利益沖突”。“每個社會都必須解決它的社會成員之間的利益沖突問題。解決(而不是消除)這一沖突的方式通稱為競爭。因為,按照定義,既然沒有辦法消除競爭,那么剩下的問題就在于:為了解決利益沖突,應當采取什么樣的競爭形式。”[15]阿爾欽和德姆塞茨認為,人類為解決這種“利益沖突”而“作的安排包攬了人類經驗的全部范圍,包括戰爭、罷工、選舉、宗教權威、法律仲裁、交換和投機。每一個社會都采用過這些方法。社會組織之間的差別主要體現在它們所強調的解決與資源稀缺相聯系的問題而采用的特定方法上”。[16]這里的“交換”是作為一種社會的“安排”,因此顯然不是主要指行為,而是指人們必須通過“交換”才能取得各自所需的但為他人擁有的財物的制度,即其所說的市場制度。
由于在歷史上或在現實中,人類還常用許多非市場手段如戰爭、行政安排或法律仲裁等來解決經濟利益沖突問題,所以他們強調,人們選擇市場作為解決因資源稀缺問題所導致的利益沖突的一種社會制度或手段,并不是如主流經濟學家所認為的那樣是“理所當然”的。在他們看來,只有資本主義社會才主要依靠市場來解決稀缺資源使用上的沖突。[17]自由交換要成為一種現實的普遍的行為,“需要法庭或政府的權力來加以補充”,[18]需要得到“以國家暴力或懲罰為后盾的行使法律的支持”,[19]因此,“沒有政府的協助是不行的”。[20]
把市場看作是一個社會所采取用于解決其所面臨的公共經濟問題即由于稀缺資源使用而發生的利益沖突的“安排”、“方式”或“方案”,并強調它需要公共權力的“補充”表明,在新制度經濟學派看來,市場不是基于個人理性自發生成的,而是一個社會的公共選擇或集體選擇的結果,因此是基于集體理性人為建構的,具有強制的性質。這一點在新制度主義所提出的對市場的普遍存在性的解釋中有著更為明顯的體現。
三、市場是確保稀缺資源配置效率的最實用的方法
由以上的分析可知,對于主流經濟學家來說,要對為什么市場會成為人類社會的一種普遍存在的問題進行解釋,就需要對他們賴于解釋的市場之所以產生的原因進行普遍存在性的證明。對于人類是否具有“要求相互交換這個傾向”,斯密本人和后來的經濟學家都沒有予以解釋或證明,也是難以證明的[21]。分工的程度與市場范圍是相互依賴的[22],所以人們根本就不可能獨立于市場對其進行普遍存在性的證明。人類經濟行為遵循“盡可能完全滿足其欲望的原則”,只是經濟人假設的另一種說法而已。西方經濟學家至今都沒能對該假設的普遍存在性進行嚴格的邏輯證明。所以,總的來說,在西方傳統主流經濟學里,還沒有對市場的普遍存在性給予合理的理論解釋。
由于把市場看作是一個社會所選擇的用于解決經濟問題的制度安排的一種,新制度主義經濟學家就從制度成本或交易成本比較的角度對市場的普遍存在性提出了經濟學的解釋。他們認為,之所以是市場而不是“戰爭”等其他手段成了人類社會的用于“解決稀缺資源使用上的沖突”的“主要依靠”,主要是因為總的來說,市場制度的運行成本較低,能確保較高的社會經濟效率。
德姆塞茨認為,“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說,產權制度其實就是一組界定行為的原則,它規定了哪些競爭方式是允許的、受鼓勵的,哪些則不受鼓勵、不被允許”。而具體規定“哪些競爭方式是允許的、受鼓勵的,哪些則不受鼓勵、不被允許”與其各自的“效率”“具有很強的關聯性”。他說,“依靠暴力進行競爭一般不受稱道,部分原因在于,如果容許使用暴力,就看不清這種競爭的前提,即無法估計其凈收益了”。而在市場上“通過‘自愿’談判進行的競爭”之所以是“允許的、受鼓勵的”,就是因為它“提供了權衡收益和成本的更合理的技術手段,同樣還提供了排除造成凈損失的手段”,[23]即“把人們愿意支付的貨幣作為計量手段,并且把造成可用貨幣計量的凈損失的那種環境篩除出去”,這就使得它“要比通過暴力的‘非自愿’方式的競爭,更能為社會增加實際財富”。[24]德姆塞茨還認為,如果不經過市場協調就使用民主政治體制的集體決策或法庭裁定來決定資源的配置和使用,就無法得到通過自由市場交易所揭示的為確保經濟的高效運行所需要的信息,這樣“不管它們采用哪一種效率標準,都可能只是‘隔靴搔癢’,還很容易錯判”,導致比市場更低的效率。總之,在他看來,“恰恰是由于要掌握這些關于效率的先決性條件過于困難,才使得通過自由市場交易以形成最佳定位的所有權及資源使用方式成為一種很實用的方法”。[25]
張五常指出,市場上的競爭“匯集了所有潛在所有者的知識——即可供選擇的合約安排知識和資源使用的知識”,而“合約當事人之間的競爭”又“降低了執行合約的成本”,這樣就“降低了尋找和追求最有價值的選擇來簽定合約把一種資源用于生產的成本”。[26]他還認為,市場價格是“唯一已知的幾乎不導致或完全不導致租金消散的標準”,[27]所以在他看來,“一般來說,管理決策是不可能優于通過價格機制作出的決策。當價格信息引導從事的每一種活動時,發生錯誤的可能性必然減少”。[28]因此張五常認為,正是由于實施自由市場制度社會的交易成本一般低于取消自由市場制度的社會的交易成本,具有更高的經濟生產力,才使得市場能廣泛地拓展到原來排斥市場的國家。[29]
很明顯,德姆塞茨和張五常對市場的普遍存在性的解釋角度有所不同。前者直接從市場更能促進經濟效率或生產力的角度來解釋,而后者則是從市場更能節省交易成本的角度來解釋。但對于新制度經濟學來說,所有的經濟制度安排“都需要一定的成本”,[30]“經濟制度的生產力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交易成本的高低”[31]。這表明,他們二者的解釋在本質上是一致的,都是以市場能比其他制度或手段更能有效促進整個社會的經濟效率為根據來解釋市場的普遍存在性。這種解釋也進一步地表明了,新制度經濟學強調市場的集體理性和集體選擇的基礎。
四、界定明晰而穩定的個人產權是使市場有效運行的一個前提條件
市場運行是買賣雙方的自由交易過程,也是物品價格的形成和決定的過程。價格形成和決定的理論就是西方主流經濟學關于市場運行的理論。從該理論中我們可以看到,主流經濟學家把任何經濟物品或勞務的價格描繪成了只是由那些與其產權制度安排無關的諸如偏好、生產技術和社會經濟資源結構等客觀因素決定的函數,因此,完全忽略了產權安排市場運行效率的影響。另外,在該理論里,“交易成本被假定為不存在”。[32]科斯定理表明,在交易成本為零時,產權界定不會影響經濟資源的配置效率,因此不會影響市場運行的效率。這表明,主流經濟學蘊涵著產權與市場運行效率是不相關的市場觀。
對于新制度主義經濟學來說,交易成本大于零是最基本的假設之一,科斯第二定理是該經濟理論的最為核心的命題。它認為,在該假設條件下,產權界定會通過影響市場交易成本而影響資源配置效率。所以,產權制度與市場運行效率的關系是該學派經濟學家研究的核心問題之一。
根據經濟人假設,他們認為,“一切私人所有者都有強烈的動力以最有價值的方式使用其產權”,[33]而個人產權即個人對自己所有的物品的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權、收益權和自由的轉讓權等的任何弱化,如產權界定不明晰、受限制或無法獲得有效的保護,都會導致交易成本的提高[34]和市場價格信息質量的下降,[35]從而使得以市場出清價格的交換不能實現,影響資源配置效率。[36]所以,新制度主義經濟學認為,“產權界定是市場交易的前提”[37]。要確保市場的有效運行,“產權界定必須首先高度穩定”,[38]“要求不存在對合約條件的法律管制,而且要求不存在對合約選擇的限制”,以確保每一個人即“可以自己將物品或資源用于他認為是最有價值的用途,也可以與其他人進行合約安排達到這種用途”。[39]由于在現代文明社會里,產權的界定和保護要靠國家,對它的侵犯或弱化也主要是來自國家。所以,新制度主義經濟學認為,政府對尊重私有產權給以可信的承諾是市場經濟有效運行的一個必不可少的條件,[40]嚴格限制政府剝奪財富的能力的可靠政治基礎是繁榮的市場所必備的。[41]
五、市場不是一種以普遍和諧為基礎的制度
為給市場經濟提供意識形態上的支持,從亞當•斯密開始,西方主流經濟學家除了宣揚社會利益會因為個人的自由的自私自利行為得到有效促進的“無形之手”原理之外,他們還不斷地提出各種不同的學說或定理來證明,在市場經濟里,人與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是普遍和諧。如薩伊定律宣揚人與人之間的利害是休戚與共的;[42]巴師夏的經濟和諧論則更是把市場經濟描繪成一個能讓每一個人“憑自愿對它作出貢獻,而獲得的則超過他的貢獻,并且總是增加著他的滿足”的“高尚”、“平等”、“自由”、“公平”和“同個人獨立完全協調”的“美麗組織”;[43]克拉克的邊際生產力分配論把自由市場經濟描述成為沒有剝削的正義的世界。[44]在目前,許多主流經濟學家都把介紹阿羅和德布魯等所證明的福利經濟學第一定理作為微觀經濟學教材的一個重要內容,以此來宣揚任何一個人的福利都不可能因競爭性市場的存在而變得更差的觀點。[45]
新制度經濟學家明確反對主流經濟學所宣揚的這種和諧論。在他們看來,市場并不是一種以普遍和諧為基礎的制度。這不僅是因為在他們看來,利益沖突是市場產生和存在的根源,而且還在于他們認為:
1.市場并不能消除經濟中普遍存在的不可消除的利益沖突,任何交換都必然包含著沖突或競爭的方面。阿爾欽說,由于資源“稀缺”這一“約束的存在”,“每個人”都不可能“達到完全心滿意足的程度”,[46]而且,由于“同一資源不能同時用來滿足競爭性的需求”,[47]“一些人實現的一定程度的心滿意足是以另一些人更低的生活狀況為代價的”,因此,在每個社會中,“社會成員之間的利益沖突”都“必然地”是“沒有辦法消除”的。“市場”是“解決而不是消除這一沖突的方式”。在市場制度下,“交換行為是一種手段,借助于這種手段,買者就能夠為了從賣者那里獲得商品而同別的買者展開競爭”。[48]因此,市場交換固然可能因為它是每個買者和賣者借以達到更理想境況的手段而具有協作行為的性質,但它具有競爭行為的性質也是顯然的。所以,阿爾欽認為,經濟學家不應該只把交換當作協作行為來考察,忽視它的“競爭方面”。[49]
2.市場并不能制止有害的效果,并不是每個人都能從市場行為中受惠。德姆塞茨指出,“既然我們講使用資源就會發生沖突,有關成本就是不可避免的……說‘自由市場總會使每個參加者受惠,也能使社會效用實現最大化’就不正確了”。因為“市場在權衡比較得益和受損時,是把人們愿意支付的貨幣作為計量尺度,并且把造成可用貨幣計量的凈損失的那種環境篩除出去。自由市場并不能制止有害的效果。”他舉例說,“當新產品進入市場時,自由市場在運作中承載的那些有害效果就可以看得一清二楚了。不管一種新產品能給其消費者帶來多大的益處,人們購買了這種產品,則被它取代的、原有產品的生產者就受到損害。”所以,他強調指出,認為“自由市場制度總會使每個參加者受惠”或認為“每個人都能從市場行為中受惠的觀念”,是出于“對市場功能和運營”的“完全錯誤”的“解釋”,是“不正確”的,“必須摒棄”[50]。
3.不能防止有害的效果,是市場具有強大力量的原因之一。德姆塞茨認為,“既然我們講使用資源就常會發生沖突,有關成本就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哪種制度真能防止有害后果,就像以普遍和諧為基礎的那樣,那么也會因其無法容忍的非實用性(即沒有效率),而很快就讓位于其他制度安排。”自由市場“不能制止有害的效果”,“正是該制度具有強大力量的原因之一”。[51]阿爾欽認為,“一切制度”都“不是完美無缺的”,“沒有哪個完美無缺的標準是有效的”。“市場”的這種“不完美”或“缺陷”是人們要獲得它的“更大優點”所必須承受的“代價”。[52]
從其反對市場和諧論的最后一個理由中可以看出,新制度經濟學反對市場和諧論,揭示市場的不和諧性,特別是揭示它不能制止有害效果的特點,其目的不是為了反對自由市場制度,而是為了反對那些一看到市場有缺陷就認為應該用政府來取代市場的干預主義。從這一角度講,它的目的其實和主流經濟學所宣揚的和諧論一樣,都是為自由市場經濟制度辯護的。
關鍵詞:貨幣;貨幣政策;信貸
中圖分類號:F2文獻標識碼:A
Friedman和Schwarz(1963)對名義貨幣存量與實際產出之間的統計分析發現,兩者存在正向關系,并且名義貨幣存量的變化領先于實際產出的變化。在此之前,Phillips(1958)描述了通貨膨脹與失業率的負相關關系,提出了菲利普斯曲線。Okun(1962)描述了產出增長與失業率的負相關關系,即奧肯定理。綜合以上這些著名的研究結果,可以描述一條貨幣存量與實際產出之間相關性的邏輯:貨幣存量增加――通貨膨脹率上升――失業率下降――實際產出增加。這條邏輯解釋了弗里德曼等的統計發現,并成為了貨幣政策的重要基礎:貨幣當局可以通過操縱貨幣存量,撫平經濟周期。
然而,無價值的紙幣為什么能夠影響實際產出?關于這個問題的爭議由來已久,也正是關于這個問題的爭議促進了貨幣經濟學理論的發展。本文在回顧歷史文獻的基礎上,著重介紹貨幣經濟學理論近年來的新進展,分析貨幣經濟學各學派理論之間的聯系,以及對貨幣政策的意義。
一、外在貨幣與內在貨幣
要研究貨幣與產出之間的關系,首先要界定什么是貨幣。根據Mishkin(2007)的定義,貨幣是一種被大眾所接受的用來購買商品和服務或者償還債務的資產。但是,這個定義在實際的貨幣統計中并不好操作,在現實中,許多資產都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支付的功能,因此貨幣的邊界并不清晰。在現代貨幣統計中,貨幣主要包括法定貨幣(現金)和存款。法定貨幣是政府(央行)用國家信用保證的紙幣,在法律的支持下強制流通;而存款則可以看作是銀行發行的信用憑證,這類憑證可以很方便地兌換成法定貨幣來流通,甚至也可以直接流通,因此又被稱為“準貨幣”。從作為交易媒介的職能來看,現金和存款沒有太大的差別,因此在貨幣存量的統計上往往不加區別。
然而,從貨幣創造的角度來看,現金和存款具有本質上的差異。因為法定貨幣不可兌現,不需要相應的價值來擔保,并且政府不需要為其支付利息,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定貨幣的發行是完全可控的,不受發行者償還能力的制約,因此又被稱為“外在貨幣”。存款需要相應的價值作擔保,并且銀行要對存款支付利息,因此銀行吸收存款的數量受到其償還能力的制約。實際上,銀行對存款的需求量取決于公眾對貸款的需求量。銀行吸收到的存款是下一輪貸款的基礎,而公眾獲得貸款以后,很大一部分又轉換成了銀行存款,存款和貸款密切相關,是借貸關系這個硬幣的兩面。從這個意義上看,準貨幣體現了人們之間的借貸關系,信貸數量與人們的投資和消費計劃,以及人們對經濟前景的預期密切相關,而不是任何人可以主觀控制的,因此又被稱為“內在貨幣”。在現代社會,由于金融體系的發展,內在貨幣的存量大大多于外在貨幣,前者往往是后者的數倍,因此內在貨幣對外在貨幣有放大作用,稱為貨幣乘數。
因為貨幣乘數是不穩定的,如果在分析貨幣存量與產出之間關系的時候,貨幣的界定包含了內在貨幣,那么兩者之間的聯系實際上主要反映了信貸數量與經濟產出之間的關系,而信貸數量又取決于人們對經濟前景的預期,因此貨幣存量與產出之間的關系僅僅反映了預期產出與實際產出之間的聯系。這時,貨幣存量的變化領先于實際產出的變化,只是因為人們調整內在貨幣余額的速度比調整生產的速度更快(坎普和弗里曼,2001)。可見,這種分析并沒有太大的政策意義。
在驗證貨幣政策有效性的時候,貨幣應該界定為外在貨幣,而不應該包括內在貨幣,內在貨幣存量的變化可以作為貨幣政策起作用的一個中間指標。如果外在貨幣存量的變化靈敏地影響了內在貨幣存量的變化,說明貨幣政策發揮了效應。根據以上分析,可以描繪出貨幣供給對產出影響的路徑。(圖1)從圖1可見,貨幣政策起作用的關鍵在于兩個環節:一是外在貨幣供給變化能夠引起內在貨幣供給的變化;二是貨幣供給的變化能夠引起總需求的變化。依據對這兩個環節的研究側重點不同,貨幣經濟學理論形成了兩大學派:貨幣學派和信用學派(Jaffee and Stiglitz,1990)。前者認為通過對外在貨幣的調控可以有效控制內在貨幣的供給,因此把貨幣供給的變化看作是外生的,把研究的重點放在第二個環節;后者則認為信貸市場是不完善的,在一定的外在貨幣供給量下,信貸數量的變化可能相當大,因此外在貨幣對內在貨幣的影響是不確定的,取決于信貸的可得性。隨著金融體系的發展,近年來信貸學派的理論日益受到重視。值得一提的是,這里的“貨幣學派”不僅指貨幣主義,而是包括所有的主流宏觀經濟學,例如新凱恩斯主義、理性預期學派等,因為這些學派都致力于研究貨幣供給量對總需求的影響,而不重視信貸市場。
二、貨幣供給對總需求的影響
如果貨幣存量的變化僅僅影響總體價格水平,而沒有引起相對價格的變化,那么就不會影響總需求,不會打破原來的經濟均衡。貨幣政策有效的前提是:貨幣供給變化影響相對價格,相對價格的變化導致總需求的變化。在這里,價格包括各種商品的價格、勞動力價格(工資)、貨幣使用的價格(利率)。
主流宏觀經濟學致力于通過“價格粘性”假設來解釋貨幣供給變化對相對價格的影響;近年來發展起來的“新貨幣主義”通過交易摩擦這一事實來解釋貨幣供給變化對相對價格的影響。
(一)來自主流宏觀經濟學的解釋。凱恩斯主義理論引入了價格粘性假設,來解釋貨幣供給的變化對總需求的影響。凱恩斯主義認為,貨幣供給變化導致的利率變化快于商品價格和工資的變化,從而改變了投資成本,達到了在短期內調控總需求的目的。主流宏觀經濟學對價格粘性存在的原因進行了大量研究,主要有三類模型:一是信息不完美模型;二是交錯價格調整模型;三是菜單成本與價格調整外部性模型。
1、信息不完美模型。Lucas(1972)提出了不完美信息模型來解釋貨幣供給與產出之間的關系,以及價格粘性現象。其主要思想是:生產者觀察到價格變動的時候,無法確定是某些產品的相對價格變動,還是總價格水平的變動。這時,生產者的最優決策是把部分歸因于相對價格的變動,而把部分歸因于總價格的變動,生產者對相對價格變動的最優反應是改變供給量,而對總價格水平變動的最優反應是保持原來的供給量不變。因此,當貨幣供給增加,引起總價格水平上升時,產出會增加,同時價格上升滯后于貨幣供給的增加。
Lucas(1976)同時指出,從長遠來看,人們的預期是理性的,不會出現系統性偏差。如果當局根據一定的規則使用貨幣政策,那么貨幣政策將會被人們預期到,于是所謂的“價格粘性幻覺”不會反復出現,貨幣政策將會失效。理性預期理論提醒政策制定者,盡管貨幣供給量與實際經濟變量之間可能存在關系,但是當人們試圖利用這個規律的時候,這個規律將會消失。
然而,在當今工業化國家,貨幣政策和價格信息已經非常透明,但是貨幣政策對實際經濟變量的影響依然存在,因此價格粘性的產生不應全部歸結為信息不完美問題。
2、交錯定價模型。在交錯定價模型中,價格是前定的,例如由合同確定下來,在合同到期之前無法進行調整,因此價格是粘性的。這類模型包括費希爾模型(Fischer,1977)、泰勒模型(Taylor,1980)等。交錯定價模型內含了不完全競爭的假設,即價格高于邊際成本,所以即使總價格水平小幅度上升,廠家仍然能夠在不調整名義價格的情況下獲得足夠的利潤。生產者擁有的市場力越大,價格高于邊際成本越多,價格粘性越明顯,貨幣政策的作用也越強。
然而,該模型面臨的困難是,在現代社會,人們可以以很小的成本得到精確的通貨膨脹信息,如果在合同中把價格指數化,那么頻繁調整名義價格的成本將很低。為什么人們不愿意付出這些很小的信息成本,而寧愿承擔經濟波動的巨大成本呢?
3、菜單成本模型。新凱恩斯主義致力于探討很小的名義不完美(菜單成本)是否足以造成大的經濟擾動。Mankiw(1985)指出,由于存在定價的外部性,壟斷廠商的價格調整將招致較大的菜單成本和較小的收益。因此,菜單成本可能造成經濟擾動。
然而,羅默(1996)對Mankiw的菜單成本是否足以造成價格粘性提出了質疑,并指出勞動力市場的工資粘性能夠加劇菜單成本對價格調整的制約。Golosov和Lucas(2007)的分析證明,菜單成本在貨幣政策的作用機制中可能是無足重輕的。因此,能否把貨幣經濟學的理論大廈很好地建立在小小的菜單成本之上,仍然存在質疑。
綜合主流宏觀經濟學各派的觀點,價格粘性可能是由一系列很小的市場不完善因素促成并放大的。各種主流宏觀經濟學模型存在一個共同的特點是:把經濟體看成了一個整體,認為貨幣供給同時向所有人群滲透(helicopter drop),同時在所有人群中發生效應。這種整體分析的方法固然使得分析過程簡明清晰,并且有助于人們整體性地洞察經濟現象,但是也忽略了交易過程中的多種摩擦,而這些摩擦也可能導致相對價格的變化;并且這種整體分析的方法無法揭示貨幣政策對不同人群行為和福利的影響。
(二)來自“新貨幣主義經濟學”的解釋。貨幣是為了克服交易過程中時間和空間上的障礙而出現的,因此許多學者堅持在交易過程中來考察貨幣的效應,而不是采用整體分析的方法。這類模型的中心思想是:每個商品在定價過程中并不存在粘性(或者價格粘性是不重要的),但是由于交易過程中的摩擦(例如搜尋商品的成本、交易時間等),以及貨幣持有者的偏好,貨幣流動過程中存在粘性。一筆貨幣注入經濟體后,由于流動粘性,貨幣會在局部聚集,引起商品相對價格的變化。
搜索和匹配模型(searching and matching models)很好地揭示了以貨幣為媒介交易過程中的摩擦,然而模型出現的內生的貨幣余額分布函數過于復雜,難以求解,制約了它的應用。許多學者為這類模型的發展做出了貢獻,如Trejos和Wright(1995)、石壽永(1995)、Green和Zhou(1998)等。Lagos和Wright(2005)在搜索和匹配模型的基礎上引入了準線性偏好,并且提出了集中決策市場和分散決策市場的模型(Centralized and Decentralized Markets Model),由此簡化了貨幣余額分布函數,使得模型容易求解。
Williamson(2008)在搜索模型的基礎上,提出了分割市場模型(segmented markets)。該模型認為,金融市場是分割的,只有一部分人參與金融市場活動,而另一部分人不參與金融市場活動。在分割的金融市場下,貨幣供給的變化首先影響利率,然后向商品市場擴散。另外,商品市場也是分割的,參與金融市場活動的人群和不參與金融市場活動的人群所偏好的商品不同,于是貨幣供給的影響首先會在部分商品市場聚集,然后向整個市場擴散。因此,兩個商品市場的相對價格發生變化。由于利率和商品價格之間的相對價格發生變化,不同商品之間的相對價格發生變化,這兩個人群的經濟行為和福利狀況也將發生變化。
最近,Williamson和Wright(2010)在綜合已有研究的基礎上,描述了這類基于交易的貨幣經濟學分析的一般框架,并給其命名為“新貨幣主義經濟學”(New Monetarist Economics)。“新貨幣主義經濟學”用貨幣流動粘性取代了價格粘性,放棄了主流宏觀經濟學中采用的信息不完善、不完全競爭、菜單成本等假設,使得貨幣經濟學與微觀經濟學具有一致的分析框架。另外,“新貨幣主義經濟學”引入了偏好沖擊和效用函數,使得福利分析成為可能。在分割市場模型中,揭示了貨幣政策對不同人群產生的財富分配、收入影響,以及福利影響,由此提示政策制定者,由于同一貨幣政策將對不同人群的行為和福利可能造成相反的影響,貨幣政策的作用可能比傳統宏觀經濟學所認為的弱,并且政策的成本(福利損失)可能比人們通常所認為的大。
主流宏觀經濟學和新貨幣主義經濟學分別從不同的角度提出了相對價格變動的原因,前者主要把其歸結為信息不完善、菜單成本,以及不完全競爭,而后者把其歸結為交易摩擦和偏好導致的貨幣流動粘性。也許在貨幣政策實施過程中,這幾類因素共同導致了總需求的變化。
三、信貸供給在貨幣政策中的意義
“貨幣學派”認為貨幣的供給是外生的,因此把研究的重點放在了貨幣供給對總需求的影響上。然而,內在貨幣的供給顯然不是由央行靈活控制的,而是由銀行和公眾的行為共同決定的。尤其在經濟危機的情況下,內在貨幣的供給可能與外在貨幣的供給方向背道而馳。Friedman和Schwarz(1963)對1930~1933年美國貨幣存量的研究發現,在這期間由于人們對銀行失去信心,爭相將存款兌換成現金,導致存款-現金比銳減,由于存款流失,銀行通過貸款創造貨幣的能力削弱,最終貨幣存量減少了1/3,經濟陷入大蕭條。
正如前面分析的,存款(內在貨幣)和信貸是一個硬幣的兩面,如果信貸機制出現障礙,就意味著人們無法為投資和消費計劃融資,內在貨幣存量下降,經濟將陷入衰退。隨著現代金融體系的發展,外在貨幣占貨幣總量的比例日益下降,金融體系的信貸供給機制日益受到重視,成為了貨幣政策研究的重點。
近30年來,Jaffee、Stiglitz、Greenwald、Weiss等人的研究工作把貨幣經濟學主要置于銀行信用關系的基礎上。信貸學派的理論認為(Jaffee and Stiglitz,1990),由于存在信息不對稱,信貸配給普遍存在,因此銀行的行為決定了信貸供給量。信貸供給受到預期的影響很大,往往無法對央行的貨幣政策作出靈活的反應,尤其在經濟危機時期,貨幣政策更可能失靈。Stiglitz和Greenwald(2002)總結了信貸學派的主要理論,從銀行信貸行為的角度提出了“貨幣經濟學的范式”。該理論從信息不完善、風險回避、銀行行為的外部性等因素來分析銀行的信貸供給行為。該理論的結論是:貨幣政策的要點并非簡單地調控外在貨幣的供給,而是要關注銀行體系的行為,影響經濟活動水平的是生產部門獲得信貸的條件以及信貸數量,而不是貨幣數量本身。
四、總結
貨幣是信用不完善情況下,減少交易摩擦的一種替代品(Williamson,2004),甚至可以說貨幣本身就是一種信用票據(斯蒂格利茨,格林沃爾德,2002),那么貨幣和信用就不可以截然區分了。私人部門的信用是經濟運行中內生的,而國家的信用則具有壟斷性和強制性,因此貨幣有內在貨幣和外在貨幣之分。如果不加區分地分析貨幣存量與產出的關系,就會產生謬誤。
貨幣學派認為信貸市場是完善的,內在貨幣供給與外在貨幣供給之間存在穩定的關系,因此它們的研究側重于貨幣供給的外生性變化如何引起總需求的變化,從而導致產出變化。主流宏觀經濟學把經濟體看作一個整體來分析,忽略了交易過程,因此只能從價格粘性來尋找相對價格變化的原因。新貨幣主義經濟學則重視交易過程,從交易過程中存在的摩擦和人群偏好,來探討貨幣供給變化后,如何引起相對價格變化。
信貸學派認為,信貸市場是不完善的,內在貨幣供給與外在貨幣供給之間不存在穩定的關系,尤其在經濟危機時期,這兩者的關系可能斷裂,導致貨幣政策失靈。因此,貨幣政策的重點不僅僅在于調節貨幣供給量,更要重視金融體系的穩健運行。我們通過圖2總結了各派貨幣經濟學理論的主要思想、政策意義,以及相互之間的聯系。(圖2)
(作者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1]Fischer,Stanley.1977.“Long-Term Contracts,Rational Expectations,and the Optimal Money Supply Rule.”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85(February).
[2]Friedman,Milton and Anna Jacobson Schwartz.1963.“A Monetary His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1867-1960”.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3]Golosov,M,Lucas,R,2007.“Menu Costs and Philips Curves.”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15.
[4]Jaffee,Dwight and Joseph Stiglitz.1990.“Credit Rationing”.Hankbook of Monetary Economics.Vol2,Elsevier Science Publisher B.V.
[5]Lagos,R,Wright,R.,2005.“A unified framework for monetary theory and policy analysis”.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13.
[6]Lucas,Robert E.Jr.1972.“Expectations and the Neutrality of Money.”Journal of Economic Theory 4(Aprial).
[7]Lucas,Robert E.Jr.1976.“Econometric Policy Evaluation:A Critique.”Carnegie-Rochester Conference Series on Public Policy 1:19-46.
[8]Mishkin,Frederic S.2007.“The Economics of Money,Banking and Financial Markets(7th Edition)”,Peking University Press.p44.
[9]Mankiw,N.Gregory.1985.“Small Menu Costs and Large Business Cycles:A Macroeconomic Model of Monoply.”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100(May).
[10]Okun,Arthur M.1962.“Potential GDP:Its Measurement and Significance”,in Proceedings of the Business and Statistics Section,American Statistical Association.
[11]Phillips,Alban W.1958.“The Relation Between Unemployment and the Rate of Change of Money Wage Rates in the United Kingdom,1861-1957.”Economica 25(November).
[12]Taylor,John B.1980.“Aggregate Dynamics and Staggered Contracts.”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88(February).
[13]Williamson,S.2004.“Limited participation,private money,and credit in a spatial model of money”,Economic Theory.
[14]Williamson,S.2008.“Monetary policy and distribution”,Journal of Monetary Economics,55.
[15]Williamson,S.and Randall Wright.2010.“New Monetarist Economics:Models”.
[16]Williamson,S.and Randall Wright.2010.“New Monetarist Economics:Methods”.
[17]布魯斯.坎普和斯科特.弗里曼(2001).劉陽,宋海燕等譯.構建貨幣經濟學模型(第2版).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4.
要]壟斷行為排斥、限制市場競爭,妨礙市場機制正常發揮作用,國內外學術界對其均有較深的研究。反壟斷的根本目的是營造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提升市場的組織效率,提高生產者和消費者雙方的經濟福利。反壟斷不是反對壟斷地位,而是反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來擠壓其他競爭者。我國短期內反壟斷重點主要是針對壟斷行為,兼顧行政壟斷,長期看是規范經濟壟斷,形成合理的市場結構;當前反壟斷的難點從宏觀角度看在于協調好與行業規制、產業政策、企業并購和知識產權等的關系;從微觀角度看在于壟斷違法行為的界定以及壟斷廠商成本的確定等技術性難題。
[關鍵詞]反壟斷;市場競爭;壟斷行為
[中圖分類號]F1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461(2013)01-0001-09
理論界對壟斷和反壟斷的研究經歷了一個從純經濟學研究向法學和經濟學并重研究的轉變。本研究綜述主要從經濟學視角對壟斷、反壟斷和反壟斷法的一般理論、我國反壟斷重點、難點和措施等進行文獻梳理,厘清相關概念。
一、壟斷內涵及相關理論
(一)壟斷內涵界定
壟斷(monopoly)源于拉丁文的monopolicem,而這個詞又源于希臘文monopolion,其中monos是“單獨”的意思,polein是“買賣”、“經商”的意思。Monopolion的意思是“獨占”、“壟斷”、“專利”、“買賣”。理論界對于壟斷的內涵界定有以下幾種類型。
1. 單一或聯合的壟斷者
對壟斷最早的解釋源于1601年英國下議院的討論。“壟斷這個詞的含義是:對某種公共物品(城市的或國家的)限于由某一私人使用。并把這個使用者叫作壟斷者;似乎,某些具有私有利益的人也支配公共財富,我們完全可以稱這種人為巨額財富的支配者。”在這里,壟斷與市場競爭導致的經濟性壟斷概念無關,而是特指政府授權產生的壟斷。亞當·斯密(Adam Smith,1776)經常提到的“壟斷”,就是英國下議院討論的壟斷,指享有法律保護的多廠商行業。斯密談及的壟斷不同于現代意義上的壟斷。
2. 占據市場支配地位的定價能力
經典作家的闡述認為,壟斷是巨大企業或企業聯盟,憑借其強大實力,支配巨額資本,控制生產,操縱價格,獲取巨額壟斷利潤。法國經濟學家古斯丹·古諾(Augustm Cournot,1838)專門研究了完全競爭形態、壟斷形態和雙頭壟斷形態的市場運行機制,他認為壟斷的實質是限制性競爭,邊際收益和邊際成本相等是壟斷市場均衡條件。他提出的雙頭壟斷理論是西方經濟學中最早的壟斷模型,他認為,雙頭壟斷的產量大于壟斷產量,而小于競爭產量,雙頭壟
斷的價格高于競爭價格,而低于壟斷價格,壟斷帶來社會福利凈損失(見圖1)。
3. 市場結構的集中程度
產業組織理論的結構主義學派代表性人物貝恩(1959)是從市場結構的集中性程度來衡量是否構成壟斷,以市場份額或市場集中度為基礎來定義壟斷狀態,它依靠相關市場范圍界定條件下的市場集中程度的數量指標,來判定是否構成壟斷狀態,不同的市場定義會導致不同大小的市場份額。
4. 壟斷或企圖壟斷的行為
從法學的角度,對壟斷的定義體現在法院反壟斷的一些判例中,例如美國《謝爾曼法》將列舉的行為及其動機判定為非法:第一條“任何契約、以托拉斯形式或其他形式的聯合、共謀,用來限制州際間或與外國之間的貿易或商業,是非法的。任何人簽訂上述契約或從事上述聯合或共謀,是嚴重犯罪”;第二條“任何人壟斷或企圖壟斷,或與他人聯合、共謀壟斷州際間或與外國間的商業和貿易,是嚴重犯罪”。壟斷是指“偏離正常商業習慣的行為”。
(二)壟斷和競爭關系理論
壟斷理論隨著經濟的發展而日益豐富。諸多經濟學家對壟斷理論進行了大量的研究和多方面的探討,形成了眾多理論派別,壟斷理論發展圍繞著壟斷和競爭關系而不斷深化。
1. 壟斷弊害論
對壟斷和競爭關系的認識始于西方經濟學鼻祖亞當·斯密(Adam Smith),他在代表作《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中提出壟斷弊害論,認為壟斷與自由競爭相互排斥,完全對立。他認為壟斷阻礙了經濟增長,導致社會福利的損失,即壟斷導致產量減少,資源浪費,效率降低,破壞“看不見的手”對市場的自發調節作用。斯密的觀點迄今仍支撐著現代微觀經濟學對壟斷的基本看法,也支撐著現代反壟斷法對壟斷的抑制態度。但斯密沒有看到,自由競爭必然會導致私人壟斷,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也不能自動協調一致,因此也就沒有提出保持自由競爭、防止私人壟斷的具體競爭政策。
2. 馬歇爾難題
阿爾弗雷德·馬歇爾(Marshall,A)(1890)發現了一個難題:規模經濟和壟斷弊病之間存在矛盾,即我們通常所說的“馬歇爾難題”:自由競爭會導致生產規模擴大,形成規模經濟,提高產品的市場占有率,又不可避免地造成市場壟斷,而壟斷發展到一定程度又必然阻止競爭,扼殺企業活力,造成資源的不合理配置,因此,社會面臨一種難題:如何求得市場競爭和規模經濟之間的有效、合理的均衡,獲得最大的生產效率,它生動地說明了競爭與壟斷的兩難選擇。
3. 壟斷競爭論
馬歇爾難題于1933年被愛德華·哈斯丁·張伯倫(E.H.Chamberlin,1933)和瓊·羅賓遜(Joan Robinson,1933)破解,他們開創了“壟斷競爭理論”,宣布了“張伯倫革命”,宣告了“斯密傳統”的徹底結束。“壟斷競爭理論”摒棄了古典學派把純粹競爭市場作為普遍存在的假定,把現實中的市場結構大體分為完全競爭、壟斷競爭、寡頭壟斷和純粹壟斷(完全壟斷) 四種,完全競爭與完全壟斷極為罕見,壟斷競爭與寡頭壟斷則呈常態,他們從一個新的角度出發,即“部分的破除對自由競爭的迷信,從承認壟斷和競爭交織存在的客觀現實出發”,使其理論接近于現實的資本主義經濟活動,一直為現代西方經濟學所普遍接受。壟斷競爭交織并存的客觀現實,也使各國在反壟斷立法及其實施過程中,部分地認可并接受壟斷在經濟生活中的存在。
4. 有效競爭論
現代競爭理論的真正開端始于20世紀50年代、60 年代克拉克提出的有效競爭理論。克拉克(Mark Wayne Clark,1961)認為,競爭過程中在一段可以自由反應時期內存在壟斷的市場地位是必要的、合理的。因為它不是非效率壟斷,即由企業間相互勾結串通來協調市場行為,或者依靠獨占及非經濟因素形成的市場權力,而是效率壟斷,這是由于企業創新形成的市場優先地位,使創新企業獲得優先利潤,并在一定時期內保持壟斷地位。但它不是長期不變的,隨著模仿過程的普遍化,原有的壟斷地位也隨之消失。克拉克把效率壟斷視為動態競爭過程本身不可缺少的因素——沒有效率壟斷,就不會促使企業創新,就不能實現技術進步。競爭政策的目標,不應針對消除競爭不充分或壟斷因素,而是要保證競爭過程的動態性質,把實現經濟技術進步放在優先位置。“有效競爭”理論是壟斷與競爭力量對比的均衡點,是對競爭理論的一個重大發展,是各國反壟斷的理論基礎之一。然而,克拉克雖然提出了市場不完善因素或壟斷因素是實現有效競爭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條件,但是他沒有具體說明哪些不完善因素在什么程度上是合乎有效競爭的要求的,哪些是不合乎愿望的。
綜述壟斷理論的發展,人們對壟斷和競爭關系的認識是一個不斷深化而日趨客觀的過程,我們應該科學辯證地看待壟斷和競爭的關系。壟斷不一定阻礙競爭,壟斷有時可以阻礙過度競爭,促進有效競爭。壟斷改變的只是競爭形式,而非競爭本身。
二、反壟斷及反壟斷法相關理論研究
(一)反壟斷結構和行為理論
哈佛學派的產業組織理論從經驗研究出發,具體分析了市場結構、市場行為和市場結果之間的相互關系,進一步發展了克拉克的有效競爭理論,該學派的代表人物是梅森、貝恩、謝勒等。該學派主張“競爭政策的目標就是要保證競爭過程達到有效的市場結果”。為此,必須對市場結構和市場行為進行干預、調節。具體政策措施包括:阻止卡特爾和協調行為方式、拆散市場中占統治地位的企業、控制合并,通過國家影響提高要素流動性,政府直接干預等,他們的政策主張曾在戰后至70年代相當長的時期內成為美國政府制定競爭政策的依據。
進入20世紀70年代以來,哈佛學派的S-C-P 體系遭到嚴厲的批判,以博克、波斯納等為代表的芝加哥學派的競爭理論成為現實政策理論的主流。芝加哥學派競爭理論的思想淵源是經濟自由主義和社會達爾文主義,他們認為在市場競爭過程中要限制國家干預,主張“適者生存,不適者死亡”。芝加哥學派特別強調對實施反托拉斯法適用標準的分析重點應從市場份額轉向經濟效益,反托拉斯法是保護競爭,而不是單純保護競爭者。如果市場上競爭者過多,不利于規模經濟效益的提高,就應允許競爭者之間的兼并。
“哈佛學派”與“芝加哥學派”存在一個重要的界限:前者認為市場支配力產生于市場內幾家大企業的操作,在本質上對社會是有害的,因而市場支配力應當是非法的;后者卻強調企業的規模經濟性對社會效率提高的作用,芝加哥學派極為注意效率標準的觀念,深刻影響了各國競爭政策和反壟斷實踐。
(二)反壟斷規制對象和類型
壟斷分為壟斷狀態和壟斷行為兩個層面,壟斷狀態不一定產生壟斷行為,反壟斷規制對象落腳點應是壟斷行為。劉秀梅(2011)認為反壟斷的任務是保護競爭,不能把反壟斷僅僅理解為禁止壟斷,應利用其有利的一面而限制不利或過度的一面。閻桂芳、張桂花(2009)認為企業規模的擴大,有利于提高企業本身乃至一國的經濟競爭力,壟斷性企業只要不濫用其壟斷地位,對于經濟發展來說,利大于弊,由此可見,反壟斷不是反對壟斷地位,而是反對濫用壟斷地位來擠壓其他競爭者,使消費者利益受損。
對于反壟斷規制的具體類型,戚聿東(2000)和蔣瑛、譚新生(2001)等認為反壟斷所反的壟斷按照形成原因可以分為三種:自然壟斷、人為壟斷和經濟壟斷。自然壟斷是由于某種特殊自然條件或經濟環境形成的別人難以與其競爭的狀況,這種壟斷一般不作為反壟斷法所禁止的對象。人為壟斷是指通過經濟或非經濟手段畫地為牢,對經濟實行分割,建立壁壘,人為地造成某些生產者在一定范圍內無競爭的狀況,將本來是有效競爭的市場變為獨家的或寡頭壟斷市場,這是反壟斷的主要對象。經濟壟斷是傳統經濟學意義上的壟斷,指社會化大生產中,經濟活動主體通過經濟手段而形成的壟斷,它一般不為壟斷法所絕對禁止,但要受其限制。
(三)反壟斷需要處理的幾個關系
1. 反壟斷與大企業的關系
根據約瑟夫·熊彼特(Joseph Alois Schumpeter,1942)的動態競爭理論,大企業由于創新和技術進步形成的壟斷不是真正的壟斷,創業利潤中包含的壟斷盈利,是頒給成功者的獎金。這種具有“技術意義上壟斷”的企業由于一方面要同原有舊技術和舊產品的企業競爭,另一方面受到潛在競爭的威脅,因此實際上仍處于競爭之中。熊彼特一方面認為壟斷具有一定的優越性;另一方面,并不主張無限制地擴大壟斷,而是主張政府運用調節力量限制和削弱壟斷,健全市場機制,盡可能地為企業創造競爭的環境。熊彼特的觀點對后來的競爭理論有極大的影響。盡管人們至今對“大企業能夠實現技術進步”的觀點爭論不休,但其卻成為“反壟斷并不是反對大企業”的理論支撐點之一。
2. 反壟斷與規模經濟的關系
反壟斷與利用規模經濟并非絕對的對立。在保護自由、公平競爭的同時,要利用一定的規模經濟效應在反壟斷和規模經濟之間尋求某種平衡。何海燕、趙飛、喬小勇等(2010)認為反壟斷的關鍵問題之一就是要掌握“度”,既要克服過度壟斷造成的弊端,又要防止在反壟斷的同時因過度競爭或盲目競爭而損害規模經濟效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這樣運用競爭活力抵制壟斷的弊端,利用壟斷的組織性克服競爭的無序性,真正實現“有效競爭”。
(四)反壟斷法相關理論
1. 立法理論基礎
任何一種立法都有一定的理論基礎,關于反壟斷的立法基礎,經濟學界內部、法學界內部以及經濟界與法學界之間觀點存在著差異。在經濟學界爭論的焦點是反壟斷法是否對企業效率有利。一派意見認為,反壟斷法限制企業兼并,對企業的效率會產生不利影響,因而主張放松對企業的兼并立法管制。另一派意見認為,兼并行為形成龐大的企業,大企業會產生高價格、高利潤的企業結構,大企業之間較易達成協議進行結構共謀,大企業會產生成本高、效率低的現象,造成不合理資源配置,他們竭力主張強化企業兼并立法機制。在法學界,一些法學專家從法學理論出發,對反壟斷法提出兩種截然不同的見解。一部分屬于自由派法學家的觀點,他們依據達爾文進化理論, 認為兼并是一種自由競爭所形成的優勝劣汰的經濟現象,企業通過競爭以淘汰不適于生存的落后企業,利用立法保護一些自然淘汰的低效企業,是不符合事物發展自然規律的。同時,他們還認為,政府制訂法律條文,對私人企業予以干預,是不符合個人擁有不可剝奪的財產權的基本原則的。這些學者竭力反對各種嚴厲的反兼并立法。另一部分屬于保守派法學家,他們認為,達爾文進化理論主要是針對生物現象,經濟現象不盡相同,優勝劣汰支配著生物的進化,但經濟現象需要通過人為的選擇,經過不斷調整使之合理化。同時,他們還認為,私有財產不是自然存在的,它的存在是人們在經濟活動中不斷增長自己財富形成的,不可剝奪的財富是不存在的,如果一個企業違利益,通過兼并進行自我增值,社會就有權力通過立法予以制止。因此,這一派法學家竭力主張制定嚴厲的反壟斷法。
2. 立法精神
美國的反壟斷法強調對競爭過程的保護,強調對競爭者數目的適當維護。《謝爾曼法》支持的是獨立行動的自由,其立法精神體現了美國“聯合自由”特征。《謝爾曼法》采用的是“嚴的”、“窄的”動機效果判定尺度。該法第一條斷定只要是限制貿易的合同,都會被宣布為非法,宣揚的是眾多競爭者參與。第二條明確表明對私人壟斷和壟斷意圖的法律禁止態度,而且采取了比第一條“非法”判定更嚴厲的“重罪”的判定,第二條限制的對象直接針對私人競爭市場,就是為限制來勢洶洶的工業化、城市化浪潮中的大企業的經濟勢力,保護一個眾多參與者構成的競爭性市場,保護所有競爭者的利益。英國的法律支持自由放任原則,因而對英國的習慣法采取了“松的”、“寬的”動機效果判定,體現了弗里德曼的歐洲大陸式的“競爭自由”。目前世界上有80多個國家制定了《反壟斷法》,這是走向市場經濟之路國家的必備法律,可以視為自由競爭法,是對排斥市場競爭的行為加以約束。反壟斷法在維護自由、公正、競爭的市場同時,就維護了經濟的自由和經濟的民主。反壟斷法強調的是保護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居于弱勢地位的中小企業和消費者的利益,而保護弱者、主持正義、維護秩序的和諧,也正是法律最本質的價值所在。
3. 反壟斷法重要原則
反壟斷法的重要原則來自于美國反壟斷法的實踐。朱遠建(2004)和何海燕等(2010)對此做了分析總結。他們認為反壟斷法有兩項重要原則:本身違法原則和合理原則。本身違法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某些損害競爭的行為已被司法判例確定為本身就是違法的,無需通過對其它因素的考察去判斷。如固定價格、限制產量或劃分市場的協議,以及聯合抵制等行為,都被司法判例確定為本身違法行為。這些行為對競爭的損害作用是很明確的,一般不會因其它因素的影響而有實質性的變化,所以,無需加以證明。合理原則要求對于某些對競爭的限制比較模糊的行為是否構成違法行為,必須在慎重考察企業行為的意圖、行為方式及行為后果等因素后,才能做出判斷;只有企業存在謀求壟斷的意圖,并通過不屬于“經濟發展的正常方式”實現了目的,造成了對競爭的實質性限制的情況下,其行為才構成違法,否則就是合理的行為。本身違法原則體現了反壟斷法的嚴格性,合理原則體現了反壟斷法的靈活性,給法官的判決提供了較多的自由發揮的空間。若限制競爭行為系出于國家國家利益、經濟發展、經濟穩定、國際競爭力、管理秩序、社會公平等需要,固然該行為可能會帶來一定的消極后果,但該消極后果明顯小于該行為的積極后果,則可以例外地不予禁止,體現了反壟斷法的靈活性。
4. 對壟斷行為的界定
壟斷狀態即市場份額表現的市場集中度是各國反壟斷法認定壟斷行為的主要標準之一。郝鐵川(2009)認為壟斷狀態是壟斷最直觀的表現,可以采用市場份額的集中來表達的。市場集中度是指在一個特定的市場或行業中,生產集中在少數幾家大企業手中的程度。集中度指標常用的衡量依據有兩個,一是某一個行業中若干個最大的企業的產量在該行業總產量中所占的比重;二是企業市場份額的大小。
宋則(2001)從法律的角度對壟斷行為做了具體界定,他認為法律關注的是經濟行為規范與否,從法律角度考察壟斷,重在行為判定,例如鎖定、操縱價格,劃分市場,價格歧視,操縱投標,獨家經營,聯手抵制,非法兼并等各種濫用市場優勢的行為。為了實現既能有效限制壟斷,又能加快促進規模經濟的雙重目標,反壟斷要采取“盯住行為,放寬結構”的靈活態度,即按照產業組織理論的思路,判定是否發生壟斷的標準不是看企業擁有了多大的市場份額,而是看其是否存在操縱市場的共謀行為。只要沒有“行為嫌疑”,對企業規模及其擁有的產品市場占有率就應盡可能“放寬政策”予以鼓勵。
(五)反壟斷發展趨勢
劉秀梅(2011)提出,開放條件下政府反壟斷所面臨的整個市場環境發生了變化,由一國內部市場擴展到不同國家之間的市場,因此反壟斷所依據的標準也可能發生變化。這個時候一國壟斷政策的制定和實施還要考慮到國際規則和周邊其他國家反壟斷政策的原則,更多地以本國經濟利益最大化為價值取向。從“微軟案”在美國和歐洲不同的審判結果,可以看出,許多國家為了增強國際競爭力而逐步放松對于本國一些行業壟斷現象的管制(尤其是對于一些參與國際競爭的行業)。何海燕(2010)認為未來反壟斷的發展趨勢將會對于一些參與國際競爭的行業適當放松管制,甚至鼓勵企業兼并和市場集中以促進行業發展,增進其國際競爭力。
三、我國反壟斷的重點和難點
與西方國家不同,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不是從自由競爭逐步發展為經濟型壟斷的,而是由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下的行業性壟斷、地域分割走向競爭性的市場經濟,行政性壟斷是我國政治和經濟的一個特有現象,是與傳統的計劃經濟密切聯系的。短期內我國反壟斷的重點是行政壟斷,長期看是經濟壟斷。
(一)我國反壟斷重點
1. 短期反壟斷重點是行政壟斷
在西方工業國家,市場經濟發育成熟,反壟斷具有自身的特點。陳甬軍(2006)和吳秋璩、陳志廣(2006)研究表明西方工業國家壟斷的主要類型是經濟壟斷,即主要是由私有產權制度、市場和企業結構共同形成的私人壟斷企業組織占據壟斷力量的主體,反壟斷的法律和政策實施是根據這一經濟壟斷的對象而具體設計和構造的,以防止企業通過合并、殺價、價格聯盟以及將在某一市場上的壟斷地位擴大到其他市場等手段,損害消費者和小公司的利益,阻礙創新、服務質量改善和技術進步。脫明忠(2011)認為,在西方國家成熟市場經濟體制下,對于經濟壟斷,由國家立法,政府部門組織實施,針對私人擁有的壟斷企業進行治理就比較容易收到效果。
我國現階段市場經濟體制不完善,不具備成熟的市場條件,與西方國家壟斷的類型區別很大。蔣瑛、譚新生(2001)和陳甬軍(2006)認為,由于體制的原因,我國當前經濟生活中形形的壟斷主要不是經濟壟斷,而是來自舊體制下的行政壟斷,而且在經濟壟斷中也往往滲透著行政壟斷,是行政壟斷妨礙市場競爭和提高效益。劉秀梅(2011)和朱海就(2011)通過研究一些壟斷行業,如電信、金融、電力、民航、鐵路、熱力、煤氣、公交等,認為這些行業所取得的壟斷地位,不是依靠技術創新,也不是依靠資本投入,而是依靠行政權力、阻撓市場競爭的結果,壟斷者從自身利益最大化出發,為了自己壟斷地位的維持進行各種尋租行為。龔維敬(2008)認為我國的反壟斷法應當既反對經濟壟斷,又反對行政壟斷,當前,特別應當以反對行政壟斷為主要內容。
2. 長期反壟斷重點是經濟壟斷
經濟性壟斷是由于生產和資本集中,使企業具有市場控制力,并進而濫用其市場控制力的現象。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系的日益完善,未來反壟斷的重點應是經濟壟斷。
對于我國經濟性壟斷的表現形式,王立民(2008)認為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聯合限制競爭行為,即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以合同協議等方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價格,或就商品的產銷數量、生產技術標準及產銷地區、銷售對象等進行限制;二是搭售和附加條件的交易行為,即經營者利用其經濟優勢地位,在提品或服務時違背消費者意愿硬性搭售其他商品或服務,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以排斥和限制競爭,以獲取高額利潤的行為;三是價格歧視和聯合抵制行為,那些實力較強的企業為了擠跨競爭對手而選擇地區進行壓價銷售,或者無正當理由而對交易條件相同的若干買主實行不同的價格或聯合抵制;四是強行交易行為,一些經營者利用其某種優勢或經營陋習采取相互串通、欺行霸市等手段,阻撓競爭者人市,以取得價格上的壟斷優勢,謀取高額利潤,或者干脆強買強賣。
(二)我國反壟斷的難點
由于我國反壟斷的特殊性,加之反壟斷法實施時間非常短,我國反壟斷需要解決的難點很多。從宏觀角度看,反壟斷難點在于協調好與行業規制、產業政策、企業并購和知識產權等的關系;微觀角度看在于壟斷違法行為的界定以及壟斷廠商成本的確定等技術性難題。
1. 宏觀角度
(1)反壟斷與行業規制關系。從交易費用學說角度看,反壟斷與行業規制都屬于規制契約,但在基礎交易上存在交易費用的強度和結構差異,相應地在核心交易、規制內容、規制工具等方面也都存在結構和側重點的差異。
我國的壟斷問題主要存在于電力、電信和航空等帶有自然壟斷特性的行業,具有“三重壟斷”交織在一起的特點,這些行業很早就存在專門規制,反壟斷如何與這些專門規制分工合作成為難點之一(陳志廣,2010)。要實現反壟斷和行業管制之間的有效協調,需要系統化的制度設計,提高制度結構的耦合性,需要理順反壟斷機構和行業管制機構之間的職權配置和法律關系。反壟斷機構和行業管制機構之間的協調運行的核心原則是依法行政和職能分離,反壟斷機構與行業管制機構分權合作的多元執法體制是我國反壟斷與行業管制混合體制的模式選擇,并確立反壟斷法的優先適用。為了保證反壟斷機構和行業管制機構之間的協調運行,需要建立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協調運行機制(張廣寧、唐要家,2011)。
(2)反壟斷與產業政策關系。反壟斷維護的是競爭政策,所以反壟斷與產業政策的關系也即競爭政策與產業政策的關系。產業政策與競爭政策都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基本方式。但由于兩者干預經濟的理念、目標和手段的不同,如何協調產業政策與競爭政策的關系就成為市場經濟國家經濟政策的難點。
孫晉、馮艷楠(2010)認為歐美日澳等發達國家和地區在經營者集中反壟斷控制方面堅持競爭政策優先產業政策的做法可供借鑒,例如,澳大利亞競爭和消費者委員會2009年3月25日宣布其通過中國鋁業公司注資力拓交易的反壟斷審查后,再交由澳大利亞外國投資審核委員會進一步從交易是否影響國家利益層面進行產業政策審查;德國在《反對限制競爭法》之外還專門制定了《企業集團法》(康采恩法),在兩法并舉的情況下實行企業集團的反壟斷政策優先;美國無論金融機構是否為內國法人,具備特定規模及資質的銀行、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成立、并購、退市均應得到金融反壟斷監管當局的批準,在諸多審查要素中,競爭問題總是其關注的重要環節。
考慮到我國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以及制度背景,葉衛平(2010)和李劍(2011)等人認為我國產業政策與反壟斷法實施之間的協調應做到以下幾點:一是確立競爭政策的優先地位,實現政府治理方式的轉型和有效實施《反壟斷法》;二是改變產業政策的作用范圍和作用方式;三是推動產業政策的法制化,抓緊制定產業政策的專門法和行政程序法等政府行為規制的一般性法律,優化產業政策決策機制評價機制并完善產業政策的程序性控制措施;四是建立產業政策與競爭政策的協調機制,在反壟斷法實施過程中,應該賦予競爭執法機構參與產業政策制定以及從反壟斷審查角度監督產業政策實施的職權,在此基礎上,可以進一步探索不同政府干預機構之間溝通和協調的渠道,以便使政府的干預措施形成合力。
(3)反壟斷與企業并購關系。企業并購與壟斷之間不存在必然的聯系,反壟斷干預企業并購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并購危及到社會整體經濟利益且超出了法律規定的界限時,才能通過反壟斷法對其加以規制,可見,并購雖是導致壟斷的重要理由,但它并不必然帶來壟斷。鄧江凌、劉光華(2007)指出各國出于促進本國經濟競爭力,維護本國經濟的考慮,其法律對壟斷做了一些除外規定。比如,對發展對外貿易中的國內企業之間的協調行為,在經濟不景氣時期為調整產業結構的合并行為,在發生嚴重災害及戰爭情況下的壟斷行為等予以豁免。更為普遍的是,各國反壟斷立法大都規定可以以并購能夠改善市場競爭條件,有利于整體經濟和社會公共利益作為抗辯事由,并由有關機構對涉嫌壟斷的并購予以特別批準。可見,經濟上的壟斷地位不等于法律上的壟斷,企業并購可能帶來經濟上的壟斷地位,但在法律上不一定構成壟斷。在鼓勵企業并購的同時,要重視預防其不利因素,把握和應對并購可能帶來的影響特別是不利影響。
(4)反壟斷與知識產權關系。在市場競爭中,擁有知識產權的產品并不一定具有很強的競爭力,或者一定能夠在市場上占據支配地位,只要不對相關市場的競爭構成實質性損害,就不會受壟斷法的限制。黃勇(2008)認為知識產權是一種私權,雖然具有獨占性和排他性,但其權利本身不產生反壟斷法上的問題,是否違反反壟斷法取決于知識產權所有人市場行為的合法性問題。對涉及知識產權的反競爭行為的違法性判定來講,只能以反壟斷法的原則和標準進行分析。知識產權的獨占性會激勵人們在經濟領域展開競爭,而反壟斷法則通過禁止那些損害現實的或潛在的競爭的行為,保護和推動競爭。反壟斷與知識產權之間的關系并不是必然的、內在的沖突關系,而應該是一種互補關系,共同推動技術創新和促進競爭。
2. 微觀角度
(1)壟斷違法行為的界定。在反壟斷工作中,《反壟斷法》中提出的一些概念,比如:“相關市場”、“市場份額”、“市場支配地位”等進行具體認定時比較難,證據標準的界定很困難。只有投入較多的人力、物力、財力,通過大量的實際調查、數據統計分析,才有能得出正確的結論(高進寶,2009)。
(2)壟斷廠商成本的確定。我國反壟斷的重點在于行政壟斷,由于行政壟斷有政府權力的庇護,因而缺乏充分的市場競爭,對行業乃至整個地區和國家的經濟發展產生嚴重的負面影響。在實際經濟中對于壟斷廠商成本的估計、壟斷廠商與其他廠商的比較都是非常復雜、龐大的工程,并且受到信息不充分、利益集團干擾等多種因素的影響,使得其過程更加困難,它是我們反壟斷政策實施過程中的難點(劉秀梅,2011)。
四、我國有效推進反壟斷的政策建議
(一)完善《反壟斷法》條款
我國《反壟斷法》制訂和實施的時間短,法律本身存在許多問題,需要在實踐中不斷完善,逐步提高《反壟斷法》實施效果。
1. 完善反壟斷刑事條款
我國《反壟斷法》將情節嚴重的違反壟斷審查和調查的行為納入到刑法范疇,完全順應了國際社會反壟斷刑事化的潮流。但是在條款的設計及相關條文內容的表述上,卻沒有達到公眾預期的效果。朱正余(2011)認為主要存在這樣幾個問題:一是反壟斷條款內容規定不甚明確,包括罪名不確定、反壟斷犯罪范圍界定不明確;二是壟斷犯罪刑事責任不明確;三是缺乏相應的反壟斷制裁機制。今后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一步完善反壟斷刑事條款:一是要明確界定壟斷犯罪行為;二是反壟斷法的重點應是壟斷犯罪本身;三是明確反壟斷執法機構的性質;四是完善反壟斷立法相關條款。
2. 完善縱向一體化反壟斷法律法規體系
無論從歐、美等世界發達國家和地區縱向一體化反壟斷實踐看,還是立足我國縱向一體化經營已經出現且引發了社會各界壟斷質疑的現實看,在建立和完善我國反壟斷政策時,抓緊構建縱向一體化反壟斷政策已屬當務之急。宋晶(2010)指出,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規定看,針對企業并購規制的只有“經營者集中”一部分,而且規制的重點主要在橫向并購上,對縱向并購或縱向一體化的規制顯然不是重點。同時就現有的“經營者集中”規制內容看,不僅法律條文本身彈性較大,而且作為法律實施的配套規章只有一個。梅新育(2008)借鑒美國、歐盟及德國等國家和地區的經驗,提出我國在縱向一體化反壟斷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方面,當務之急就是制定《中國縱向并購(縱向一體化)指南》,明確規定我國縱向一體化反壟斷規制的審查標準、審查程序及相關問題,在此基礎上,還應制定《縱向并購(縱向一體化)審查的實質性標準指南》、《相關市場界定指南》、《市場支配地位指南》、《縱向并購(縱向一體化)申報程序及申報標準》等基本的配套規章。
3.把濫用相對優勢地位納入反壟斷法
我國《反壟斷法》第18條第4項已就作為相對優勢地位基礎的“依賴關系”進行規定。但如果將其放入整個反壟斷法律體系進行解讀,可以看出,雖然立法者注意到了經營者相對優勢地位對競爭和消費者福利可能造成的負面影響,但目前尚無針對濫用市場相對優勢地位的明確規定。王亞南(2011)認為《反壟斷法》是維護國家競爭秩序的基礎性法律,濫用相對市場優勢地位應被納入其規制范圍內。劉曄婧(2011)認為我國應該借鑒日本的做法,在《反壟斷法》中增加“濫用相對優勢地位”一章,對其進行明確的界定和規制。
(二)建立集中的反壟斷執法機關
目前我國《反壟斷法》規定設立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負責領導、組織和協調反壟斷工作,國家發改委、商務部和工商總局分別負責價格壟斷、經營者集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反壟斷審查。張廣寧、唐要家(2011)認為這種執法機構的模式設計實際上維持了分散執法的格局,反壟斷執法機構不僅包括發改委、商務部、工商總局,還包括行業管制機構等相關部門。我國目前的反壟斷執法高度依賴于產業規制機構,難以超越壟斷格局下的既得部門利益,以致成為實施反壟斷法的羈絆。李俊峰(2010)認為多頭反壟斷執法體制,一方面會造成執法權的分散,削弱了反壟斷機構的權威性;另一方面潛藏著反壟斷機構和行業管制機構之間的分工協調的障礙和部門之間的沖突。
從機構之間有效的協調看,比較理想的選擇是建立較集中的反壟斷執法機構體制。陳達(2011)指出建立一個統一的反壟斷執法機關對于我國反壟斷法的貫徹執行是十分重要的,他認為僅僅將反壟斷委員會作為一個協調、顧問機關,而把反壟斷職權分散到三部委無助于克服管轄權的沖突。在隸屬關系上,為使反壟斷委員會更有效地規制壟斷行為,反壟斷委員會應直接隸屬國務院管轄,其人事和財務編制由人事部和財政部列入預算。在職權方面,反壟斷委員會應享有更加廣泛的權力。具體應賦予反壟斷委員會準規章制定、監督檢查、審核批準、提供咨詢、行政處罰、復議、行政裁決等權力使其能夠直接參與反壟斷案件的調查與裁判。在業務上,反壟斷委員會只按照反壟斷法的相關規定履行其職責。由于反壟斷委員會具有相當的宏觀性,因而它不必將《反不正當競爭法》己確定的反不正當競爭的微觀市場執法職能并入,而應仍然維持現有的格局,由現有的執法部門負責。
(三)完善反壟斷私人執行制度
相對于公共執行,我國反壟斷私人執行制度還不合理和完善。肖維(2011)認為反壟斷法頒布以來,我國反壟斷法實施效果不太理想,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反壟斷私人訴訟不發達。公共執行帶來的罰款上繳國庫,而通過私人執行,給予受害人要求賠償的權利。鼓勵利益主體對壟斷進行監督,有利于維護競爭政策進而達致效率的提高。總之,真正意義上實施私人執行,對改變我國目前的壟斷力量分布畸形的格局、促進市場競爭以及提高效率有著重要的意義。對于如何完善私人執行制度,顏運秋、周曉明、丁曉波(2011)認為今后應努力改進舉證責任分配、訴訟費用承擔、損害賠償、訴訟程序規則等方面的制度。在現階段,應以消費者私人訴訟作為切入點,先積累案例經驗,然后頒布相關的實施細則或司法解釋,以此對現有制度障礙進行突破或者建立新的制度,循序漸進,促使我國反壟斷私人訴訟的最終實現。
五、有待進一步深入研究的問題
壟斷和競爭的關系是辯證統一的,壟斷本質特征存在著正面效應和負面效應,應區分效率壟斷和非效率壟斷。反壟斷規制對象是壟斷行為,反壟斷保護的是競爭,而不是競爭者,反壟斷并不是反對大企業,反壟斷與利用規模經濟并非絕對的對立,既要克服過度壟斷造成的弊端,又要防止在反壟斷的同時因過度競爭或盲目競爭而損害規模經濟效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由于我國正處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過渡時期,與建立在西方國家市場發育成熟基礎上形成的反壟斷理論和實踐存在差異,我國反壟斷具有自己的特色。我國反壟斷的重點,短期內是行政壟斷,長期看是經濟壟斷;反壟斷的難點,宏觀角度看在于協調好與行業規制、產業政策、企業并購和知識產權等的關系,微觀角度看在于壟斷違法行為的界定以及壟斷廠商成本的確定等技術性難題。
今后需要從理論和實踐方面深入研究以下問題,理論方面是如何借鑒西方反壟斷理論,結合我國國情,構建具有我國特色的反壟斷理論體系;實踐方面是如何處理反壟斷與行業規制、壟斷行業改革、外資并購的關系,進一步完善反壟斷法,嘗試建立集中的獨立的反壟斷執法機關,有效提高反壟斷執法績效。
[參考文獻]
[1] 馬歇爾.經濟學[M].北京:商務印書館,1965.
[2] 亞當·斯密.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M]. 北京:商務印書館,1972.
[3] 波斯納.反托拉斯法:一個經濟學的視角[M].芝加哥:美國芝加哥大學出版社,1976.
[4] 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辭典(第一卷)(第三卷)[M]. 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1996.
[5] 喬治·J.施蒂格勒.產業組織和政府管制[M].上海:上海三聯書店,1996.
[6] 泰勒爾.產業組織理論[M]. 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
[7] 約瑟夫·熊彼特.資本主義、社會主義與民主[M]. 北京:商務印書館,1999.
[8] 王傳輝.反壟斷的經濟學分析[M]. 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
[9] 趙
杰.壟斷的觀念[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10] 龔維敬.壟斷經濟學[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11] 王曉曄.反壟斷立法熱點問題[M]. 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7 .
[12] 龔維敬.壟斷理論的爭議—經濟學家精彩對話[M].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8.
[13] 于良春.反行政性壟斷與促進競爭政策前沿問題研究[M]. 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8.
[14] 何海燕,趙 飛,喬小勇.中國反壟斷研究[M]. 北京:北京理工大學出版社,2010.
[15] 戚聿東.壟斷的資源配置效應分析[J].學習與探索,2000(1).
[16] 宋
則.反壟斷理論研究[J].經濟學家,2001(1).
[17] 李乾文.美國反壟斷理論、實踐及其啟示[J].世界經濟與政治論壇,2002(3).
[18] 周漢華.基礎設施產業政府監管權的配置[J].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02(2).
[19] 朱遠建.從美國反壟斷實踐看反壟斷法的靈活性[J].江西社會科學,2004(10).
[20] 史際春,肖
竹.反壟斷法與行業立法、反壟斷機構與行業監管機構的關系之比較及立法建議[J].政法論叢,2005(8).
[21] 孟雁北.論產業政策與反壟斷法的沖突與協調[J].社會科學研究,2005(2).
[22] 陳甬軍.反壟斷與管制:美國經驗及其對中國的借鑒[J].中國經濟問題,2006(5).
[23] 陳
華.壟斷與反壟斷理論的最新發展[J].經濟學家,2006(5).
[24] 鄧江凌,劉光華.企業并購與壟斷和反壟斷的關系分析[J].重慶文理學院學報,2007(5).
[25] 鐘真真.《反壟斷法》對行政性壟斷規制的意義與局限性[J]. 價格理論與實踐,2008(7).
[26] 郝鐵川.法律不是反壟斷的根本手段[J].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08(6).
[27] 邵
字.對我國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利弊分析[J].現代商業,2008,36.
[28] 徐士英.政府干預經濟與市場機制運行的防火墻—〈反壟斷法〉對行政性壟斷的規制[J].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08(1).
[29] 鐘真真.反壟斷法對行政性壟斷的規制與不足[J].中國工商管理研究,2008(4).
[30] 閻桂芳,張桂花.自然壟斷行業的政府規制及其改革[J].理論探索,2009(6).
[31] 唐要家.反壟斷與政府管制理論與政策研究新進展[J].中國工業經濟,2009(1).
[32] 石俊華.論反壟斷法實施后我國產業政策與競爭政策的協調[J].云南社會科學,2009(1).
[33] 葉衛平.產業結構調整的反壟斷思考[J].法商研究,2010(6).
[34] 孫
晉,馮艷楠:產融結合的經濟力過度集中及其反壟斷規制[J].上海交通大學學報,2010(1).
[35] 李俊峰.產業規制視角下的中國反壟斷執法架構[J].法商研究,2010(2).
[36] 宋
晶.縱向一體化壟斷問題與反壟斷政策研究[J].中國工商管理研究,2010(4).
[37] 李
劍.反壟斷法實施與產業政策的協調—產業政策與反壟斷法的沖突與選擇[J].東方法學,2011(1).
[38] 袁
媛.反壟斷法中關于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與濫用行政權力的淺析[J].法制與社會,2011(1).
[39] 王亞南.經營者相對優勢地位的反壟斷法規制[J].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1(2).
[40] 顏運秋,周曉明,丁曉波.我國反壟斷私人訴訟的障礙及其克服[J].政治與法律,2011(1).
[41] 邵
艷.我國行政壟斷現象大量存在的原因及治理[J].法制與社會,2011(1).
[42] 劉曄婧.淺析我國《反壟斷法》實施以來的不足與完善[J].商品與質量,2011(1).
[43] 張廣寧,唐要家.反壟斷與行業管制的體制沖突與改革路徑[J].經濟與管理研究,2011(4).
[44] 陳
達.中外反壟斷執法機構比較與研究[J].企業導報,2011(6).
荒”實質須從勞動力供需雙方去考察,結論是粗放的用工模式與新生代勞動力需求之間的矛盾。鑒于我國仍須維持“世界工廠”的地位,解決辦法是向人文密集型企業轉型。為此,政府應為建設人文密集型企業創造良好的環境,企業以人性化管理來建設人文密集型企業。
關鍵詞:勞動密集型;人文密集型;轉型
基金項目:福建省教育廳科技項目“云計算物聯網在企業信息化公共服務平臺的應用”(jk2012041);福建省高校服務海西建設重點項目“閩南地區區域經濟發展研究”(b054)
中圖分類號:f27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3年1月21日
一、沿海勞動密集型企業遇到的用工瓶頸分析
自2004年以來,“用工荒”已成為我國沿海地區政府和企業面對的難題。珠三角、長三角是如此,浙東南、閩東南等也是如此。每年開春,有大量企業不少生產線因為招不到工人而處于停工或半停工狀態。究其原因,實際上是沿海地區勞動力市場供需雙方的矛盾體現。
1、勞動力供給方的三個變化
首先是中國人口年齡結構的變化。根據國務院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結果,從年齡構成看,0~14歲人口占16.60%,比2000年下降6.29個百分點;60歲及以上人口占13.26%,比2000年上升2.93個百分點,其中65歲及以上人口占8.87%,比2000年上升1.91個百分點。同時,數據顯示,與2000年相比,2010年中國20歲至29歲年輕勞動力的規模已縮減了近15%。這是一個明顯的信號,說明中國的人口年齡結構已發生改變,老年人口的比重逐步上升而中青年人口的比重逐漸下降,進一步的影響是勞動密集型企業或者從事勞動密集型價值鏈環節的企業可雇用中青年勞動力數量也在下降。特別是勞動力輸出大省四川,根據其《統計年鑒》,2011年以后四川新增勞動力將出現逐年遞減的趨勢,“十二五”時期農村新增勞動力將從2011年的116萬人逐年減少至2015年的94.5萬人,呈明顯遞減趨勢,年均遞減速度為4.5%。中國勞動力供給正在由“無限供給”向“有限剩余”轉變。
其次是新生代農民工就業觀念的變化。改革開放初期出來打工的農民已逐漸讓位給“80后”或 “90后”的農民工。這些新生代農民工的教育水平與老一代農民工相比相對較高,他們更愿意選擇具有一定技術含量、發展前景較好的工作,而不再滿足于簡單體力勞動,而且與當年進城打工的父輩們相比,他們有了更多的訴求。第一,與父輩們掙錢后會回家發展不同,新生代農民工走出農村后會有意識融入城市;第二,父輩們只要求支付工資即獲得滿足,新生代農民工則還要求繳納相關的社會保險金;第三,父輩們只要求改善勞動條件,新生代農民工不再局限于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還要求分享企業成長乃至城市改革發展的成果。
最后是沿海地區對內地勞動力吸引力的變化。隨著國家財政能力的增強,國家有意識地對全國區域經濟進行重點規劃或幫扶,近年來實施的西部大開發、新農村建設等工程,刺激了內地經濟不斷發展、基礎設施不斷完善,內地勞動密集型行業也隨之崛起,農民工的就業選擇區域更廣,農民工更愿意選擇在工資、福利、生活成本、鄉土情懷比珠三角等沿海地區更具綜合優勢的內地就業。
2、企業長期形成的功利型的粗放用工模式。從需求方考察,勞動密集型企業一直維持功利型的粗放用工模式。長期以來,我國以豐富的勞動稟賦參與中低端勞動密集型產品的分工,或者嵌入資本與技術密集型產品的勞動密集型加工環節,在全球價值鏈中成為跨國公司的生產、加工、組裝基地。中低端行業進入的門檻較低,產品技術含量不高,產品同質性和替代性也較強;同時,進入該行業的企業數量眾多,競爭激烈,利潤空間狹小。由于政府在早期對勞動法關注不高,勞動者的要求也不高,所以這類企業給農民工的報酬一貫是低工資、低福利、低權益保障等,以犧牲工人利益來換取企業高利潤。許多企業缺乏對員工的人文關懷,對工人“招之即來,揮之即去”,企業只有生產線,而與生產配套的生活、娛樂設施幾乎沒有,更談不上給予員工職業發展培訓或規劃,企業內上下級關系冷漠,難以對新生代農民工形成有效吸引力。這樣,可以看出,企業功利型的粗放用工模式與勞動力供給市場的變化之間的矛盾使沿海勞動密集型企業遇到的用工瓶頸將成為常態。
3、解決“用工荒”問題的文獻思考。針對“用工荒”問題,學術界從多個不同角度提出多種解決辦法,如推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完成過程,消除二元戶籍制度;通過適當人力資源開發途徑和機制,把豐富但無技能、低素質的勞動人口轉換為具有現實生產能力和知識技能的高素質人力資源;淘汰低端勞動密集型產業,促使產業結構升級,同時提高農民工的收入和權益,等等。這些建議均有其合理處,但還沒觸及根源,由于我國仍面臨巨大的就業壓力以及宏觀經濟需保持穩定增長的情況下,在未來較長一段時期內,我國仍必須有許多企業從事中低端勞動密集型產業或勞動密集型附加值環節,仍必須維持“世界工廠”的地位,并具有穩定的國際競爭力。中西部地區由于高物流成本的制約,很難發展外向型的勞動密集型經濟,所以沿海勞動密集型企業仍然可以存在,但用工模式必須轉型,本文認為要從勞動密集型企業向人文密集型企業轉型,即培育人文密集型企業。
二、人文及人文密集型企業探討
1、勞動密集型企業及其管理方式。勞動密集型企業也稱為勞動集約型企業,是相對于資本和技術密集型企業而言的,一般指生產需要大量勞動力、勞動者占用固定資產的數額較低,使得其資本有機構成低的企業,即產品成本中活勞動量消耗占總勞動比重較大的企業。
傳統觀念中,當人們把勞動密集型企業和資本密集型企業相比較,前者總屬于較低層次的粗放的產業經營形態,與較為落后的生產力和較為低廉的勞動力再生產成本相聯系,同時又是以低勞動生產率、低附加值和國民的低福利為前提條件。故在中國現階段,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經營往往是一種粗放模式,很多企業的管理者在管理這些中小勞動密集型企業時都沒用到很多專業的技巧,大多數管理者認為只要有錢給這些工人發工資就可以了,認為管理員工就是要嚴格管理,即以高壓政策或剛性為主。這種管理雖然有一定的效果,但員工是被動的工作而不是主動的工作,積極性不高,管理績效自然欠佳。這種以高壓或剛性為主的管理已和時代不相匹配,在西方及未來,管理方式都倡導柔性的即人性化管理,也可以說,企業只有實施人性化管理才可能實現持續發展這個最終目標。所以,在此用人文密集型來指稱以人性化管理方式為基礎的企業。
2、人文的涵義及延伸。人文,亦即人文主義一詞包含兩層意思:一是專業意義上的術語;二是對文藝復興時期出現的文化思想、文化理想的一種概括性總結。前者是狹義的人文主義,后者是廣義的人文主義。作為專業術語的人文主義“是一個研究大綱,旨在通過學習語言、文學、歷史和倫理學來取代
中世紀經院哲學所推崇的邏輯學與形而上學”。廣義的人文主義的含義十分復雜,它的核心內容在“人”,研究文藝復興歷史的著名學者布克哈特認為人文主義的最突出之點在于人的發現,“認識和揭示了豐滿的完整的人性”,人是萬物之本,所以人文主義也稱人本主義,其中心內容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主張人性、人權,否定神性、神權。人文主義者肯定和關注人、人性,提倡以“人”為中心,蔑視以神為中心。他們歌頌人性的力量,肯定人的價值,認為人是“宇宙的精華,萬物的靈長”,贊美人的精神和肉體,弘揚人的力量和智慧;二是主張個性解放。人文主義者反對把“天堂”和“來世”作為精神寄托,強調天國在人間,應重返人間樂園,肯定人的偉大,肯定現實生活,他們否定教會鼓吹的人生是苦難的來世思想和禁欲主義,認為人有追求榮譽和財富的權利,提倡個人應自由、個性應解放;三是提倡科學文化,反對蒙昧主義。人文主義批判中世紀教會對科學文化的摧殘,反對蒙昧主義,提倡學習文化和追求知識,只有在探索自然、研究科學、追求真正的學問、知識的過程中才能全面地發展個人的才智。
總之,人文主義的思想核心是“人”,認為人不是為上帝而存在,而是為生活而存在;人不是上帝的羔羊,而是生活的主人,都有其存在的價值。后來,由“人文”一詞引申出“人文關懷”、“人文精神”等,具體應用到管理領域,本質上即管理者應尊重被管理者的本性,重視被管理者應有的權利。
3、人文密集型企業的理解。關于人文密集型及人文密集型企業的提法,屬于一個新的概念。那么,如何理解此概念,就要從要素稟賦理論談起。赫克歇爾與俄林在1919年和1933年為了發展比較優勢理論,提出了要素稟賦度和要素密集度兩個概念。其中,要素密集度是為了區分兩個不同產品,根據其勞動和資本兩個要素的不同投入,可以區分出一個是勞動密集型產品,另一個則為資本密集型產品。即設兩產品a、b,若同樣生產一單位,產品a的勞動/資本大于產品b的勞動/資本,則前者為勞動密集型產品,后者為資本密集型產品。要素密集度后來被廣泛應用,在產業類型領域,可以區分出勞動密集型產業和資本密集型產業,在企業類型領域,根據資本有機構成區分出勞動密集型企業與資本密集型企業。但是,隨著技術的貢獻及所起作用越來越大,技術也單獨作為生產要素可用來區分某一產業是屬于技術密集型產業或某一企業是屬于技術密集型企業。這時,使用技術密集型來判斷某一產業或某一企業的類型,則很難簡單地從投入的比例來定量確定,而只是以其作用或貢獻從定性的角度來判定。那么,這里使用人文密集型企業這個概念,也是借鑒技術密集型企業的界定方法,指與粗放高壓的用工模式相反的、在各種管理活動中處處體現了一種以人文思想為指引的氛圍,或者說彰顯著人性化管理的企業。
人性化管理,就是一種在整個管理過程中充分注意人性要素,強調人的作用,把人作為企業的核心資源,以充分挖掘人的潛能為己任的管理模式。現代企業所稱的人性化管理包括以下幾層意思:第一,對員工的情感進行有效管理;第二,讓員工參與決策,實行民主管理;第三,鼓勵員工進行自我管理;第四,借助于文化管理來凝聚人心。
三、培育人文密集型企業的思考
從勞動密集型企業轉型為人文密集型企業,需要長久的陣痛,因為這會直接增加企業的成本,但唯有這樣的轉型,才談得上企業價值鏈的升級。考慮到當前我國政府與企業的關系,轉型是一項社會工程。首先,對政府來說,應該為建設人文密集型企業營造良好的環境。一是優化社會環境,打造整潔、健康、平安、和諧的社會大環境;二是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擯棄戶籍歧視,保障企業工作人員的醫療、養老等保障制度,保障他們的各項權益;三是加大勞動監察,以國際勞工標準(簡稱ils)來規范社會的用工環境。這里不予贅述。針對企業,有如下建議:
1、重視員工的情感管理。現實中,許多企業熱衷于發展具有優勢的專長與技術,卻對員工實行一種高壓的剛性管理,忽略了和員工的情感溝通,給員工冷冰冰的感覺,從而導致了管理效率低下,企業效益下降。所以,培育人文密集型企業,人性化的情感管理模式顯得愈發重要。情感管理的實質是充分尊重員工,使員工懷著滿意的心態,以最佳的精神狀態全身心地投入工作,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比如可采取這些措施:一是及時送溫暖。員工婚喪嫁娶,生病住院,大事小情,都送上關懷,培養員工對企業的認同感和忠誠感,形成親和力;二是倡導互相尊重、誠信溝通的行為方式。通過各種形式的會議、共同活動等與員工形成一種雙向互動的溝通機制,形成一種民主平等、寬松和諧、生動活潑、積極向上的氛圍;三是倡導換位思考。設身處地地替對方想一想,用美國企業家的話說就是:“你愿意別人怎樣對待你,你也應該那樣去對待別人”;四是實施走動式管理。各級管理者可走出辦公室,深入基層,了解員工工作或生活中的困難,協調上下左右的關系,及時解決好各種矛盾和問題。
2、鼓勵員工參與和自主管理。培育人文密集型企業,需鼓勵員工參與和自主管理以發揮人的主體性。一是讓員工參與決策,實行民主管理。這是一種和員工分享權力的境界,可最大限度地激勵員工去發揮內在的潛能;二是創造條件,讓員工進行自主管理。自主管理是一種自律、自覺和自為的管理方式,即員工根據企業的發展戰略和目標,自主制定計劃、實施控制、實現目標。如果沒有自主管理,單靠外部人為監督,就不可能有人性的解放。因此,作為企業管理者,應積極為員工進行自主管理創造條件以提升員工的自主管理能力,如組織培訓、經驗交流等,并培養員工自主管理的組織風氣等;三是實施彈性工作制。即在工作時間長度固定的前提下,員工對工作時間有自主權,可靈活安排自己的工作時間,能按個人意愿和價值取向,更好地協調家庭生活、業余愛好和工作時間的關系,使個人需要和工作要求之間的矛盾降至最小,從而大大提高他們對工作的滿意度。
3、幫助員工規劃職業生涯。培育人文密集型企業,應為員工制定與企業發展目標相一致的職業生涯規劃,為員工提供富有挑戰性的發展機會,最大程度地開發其潛能。一是要求管理者有“成人之美”的氣度和“容人”的品質,像關心自己的前途一樣關心每一個員工的未來;二是要制定適合員工發展的職業錨。企業應從工作能力、職業傾向、價值觀以及興趣愛好等方面對員工做出全面評估,幫助員工了解自我,確定職業發展道路,并針對員工職業生涯的不同階段設計不同目標,激發員工的工作熱情,鼓勵其在工作中積極探索適合自己的發展方向和方式;三是要為員工實現職業生涯創造學習、培訓、晉升的機會。企業應該為員工成長創造良好的學習與培訓氛圍,注重培訓方式多樣化,增強培訓的趣味性和可行性。對通過培訓后成長起來的優秀員工,要安排其擔任更具挑戰性的崗位或晉升職位等,進一步調動其積極性和主動性。
4、營造以人為本的人文環境。培育人文密集型企業,需營造以人為本的人文環境作為支撐。一是培育以人為本的企業文化。以人為本的企業文化可以塑造人性化的管理,形成人性化的觀念;而這種人性化的意識一旦形成,會進一步豐富和發展以人為本的企業文化;二是建立和諧融洽的同事關系。對于員工來說,從事工作不僅僅是為了獲得報酬,而且是為了滿足社會交往的情感
需要。在同事關系中,上下級關系對員工工作滿意度具有極重要的影響。研究表明,當員工的直接主管是友好的、善解人意的,善于傾聽員工的意見,對好的績效提供表揚,對不是原則性的錯誤能夠包容時,員工的工作滿意度就會提高。所以,企業管理者應努力協調各種同事關系,使企業從上到下互相尊重,彼此信賴、融洽,以促進員工工作滿意度的提高;三是努力創造一種文明而舒適的工作環境。研究證明,工作環境與員工的工作情緒有密切的聯系。例如,干凈整齊的生產車間、舒適的辦公室、協調的顏色搭配、輕快悅耳的音樂等,會給員工帶來愉悅的工作激情;而高分貝的噪音、昏暗的光線、雜亂無章的工作間等,會給員工帶來低落的工作情緒。所以,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發動員工開展美化工作環境,創建整潔“窗口”等活動,很有積極意義。
5、人性化與制度化相結合。培育人文密集型企業,還要注意:人性化管理以制度化管理為基礎。綜觀國內外人性化管理成功的著名企業,均有一套科學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美國微軟、麥當勞、可口可樂是如此,日本索尼、豐田也是如此。比如,麥當勞一切食品加工及儲存都有嚴格的執行標準和精確的工作程序,就連烹飪時間都有具體的規定,員工的一切行動也都有嚴格的制度規范。海爾集團是我國人性化管理的楷模,其同樣有諸如“員工走路需靠右行,在離開座位時需將椅子推進桌洞里”等這樣嚴格的規章制度。由此可見,“人性化”與“制度化”并非水火不相容。相反,科學的管理制度是企業真正實現管理人性化的基礎和前提,制度化管理必須與人性化管理結合起來。特別是對于我國社會來說,我國是一個注重血緣、親情、面子和人情傳統的社會,如果不用科學理性的尺度去丈量、規范管理者的行為,企業管理難免會缺少公正、公平,員工就會受到不平等的對待。對企業管理者來講,以規章制度約束人,以人情人性感化人,才可以達到“剛性制度,柔性管理”的境界。
主要參考文獻:
[1]李艷潔.中國人口政策已到調整期[n].中國經營報,2011.a12.
[2]四川省社會科學院課題組.關于“用工荒”的形勢判斷及應對策略[j].農村經濟,2010.5.
[3]楊曉天.“民工荒”成因的微觀經濟學分析[j].湖北社會科學,2008.10.
[4]李寶元,王澤強.中國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歷史契機[j].天津行政學院學報,20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