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1-20 10:28:39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新出臺的土地管理法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指導思想:以深入貫徹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為主線,著力宣傳我縣國土資源工作在保護資源、保障發展、維護權益、服務社會各方面的新舉措、新成果、新經驗,宣傳國土資源國情、國策、國法。積極創新宣傳的手段和形式,進一步,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拓寬渠道、提高水平、增強效果,為全面推進國土資源事業發展提供強有力的輿論支持。
工作目標:一是加深了解,提高認識,樹立法律意識,培養法制觀念;二是學用結合,要求把學到的法律知識運用到工作中,達到依法行政,依法治理三是增強各級領導干部和廣大群眾的法制觀念,全面提高國土資源法律意識。
二、組織領導
為保證“兩法”宣傳工作扎實有序地開展,我局成立“兩法”宣傳工作領導組,由局黨組書記任組長,分管局長任副組長,各股室負責人為成員。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執法監察股),辦公室主任由馬學軍同志擔任,具體負責法制教育活動的組織實施工作。
三、宣傳方式
1、組織局機關工作人員集中學習,同時利用圖片展、宣傳欄、播放vcd光盤等多形式開展“兩法”宣傳教育。
2、利用礦產資源法宣傳日,印發有關礦產資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有關資料,并由地礦股、執法監察股送到全縣各礦點,并召開各礦點法人代表參加的宣傳礦產資源法、安全生產法及地質災害群防群測知識座談會。使各礦點法人代表充分認識礦產資源管理及安全生產的重要性。
3、為保證《土地管理法》及《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貫徹執行,提高人們對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這一基本國策的充分認識,以及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重要性、現實性的充分了解,我局將在第十六個全國土地日期間拓寬宣傳渠道,豐富宣傳內容,創新宣傳形式,將以往單一的宣傳方式改為固定場所、媒體報道、懸掛標語、短信發送等多種形式進行宣傳,將宣傳的內容面向基層,深入到群眾,發放到企業。充分利用廣播、有線電視等新聞媒體廣泛宣傳,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
4、以局域網絡為載體,營造“兩法”宣傳氛圍,通過網絡及時頒布新出臺的法律法規和法律咨詢及政策解答。
5、在“12·4”法制宣傳日活動中,結合“五五”普法和依法行政,采取靈活多樣的形式進行“兩法”宣傳教育,將參加由縣司法、公安、檢察、法院等部門組織的聯合法律咨詢活動,并利用展板、宣傳冊及一些土地違法案件實例宣傳,從而進一步提高廣大干群對國土資源管理知識的充分認識,堅持法制宣傳教育,全面推進依法治理、依法行政工作,推進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知識的普及和應用,使國土資源管理工作進入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
關鍵詞:農村土地承包糾紛; 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法》。
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從當前存在的法律規范來看,涉及的內容較多,如民法通則、合同法、農村土地承包法、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以及中央不同時期的農村政策。另外,村民組織法、土管法、農業法、繼承法、擔保法、婚姻法等規范也有涉及。如何在司法審判中適用好相關的規范,解決好溯及力問題,厘清在合同簽訂、履行、效力認定、行為合法或合理判定等方面的司法確認問題,確保糾紛的合理解決是審判機關需要認真研究的問題。①一、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受理范圍。《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②為了進一步明確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圍,法釋[2005]6 號第一條列舉了法院具有管轄權的具體情形,同時排除了兩類不應受理的情形。可見,因合同違約引起的違約糾紛或因他人侵權引起的侵權糾紛以及承包經營權的繼承糾紛等具有可訴性,法律已有明確規定。但審判實踐中仍存在諸多的問題: 其一,如何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問題。這類糾紛當事人往往不是直接提出一個確認之訴,絕大部分是以侵權的理由提起一個給付之訴,法院經過審理后發現并確認原告是否享有承包經營權是案件解決的關鍵。實踐中,當事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糾紛有多種原因,有的因權屬證書之間、權屬證書與行政登記或權屬證書與承包合同相互矛盾引起,有的因承包主體資格引起。對于這類糾紛的處理,目前主要有以下觀點: 一種意見認為應對證書或合同或清冊登記或者成員資格做實質審查進而確認原告是否享有經營權; 一種意見認為,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應適用《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以政府處理為前置條件,對處理不服的,只能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途徑加以解決。③從實踐來看,人民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是區別對待的,并未一概而論。實際上,從最高法院原副院長在關于法釋[2005]6 號的新聞會上的講話精神看,司法解釋對此問題的實質內涵應該包含兩層意思,一是本來就沒有經營權的; 二是原來享有經營權后來發生爭議的。對于第一種情況的當事人,如果提起實質為確認經營權的訴訟,應該適用《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和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對于第二種,因戶口遷出本集體經濟組織、外嫁、發包方調整土地等客觀原因導致經營權是否仍然保留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該受理。對于就同一土地簽訂有兩個以上合同的,承包方均主張取得承包經營權的,不能簡單地以權屬爭議為由不予受理。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效力。
1. 關于違反民主議定原則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五條,《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第( 五) 、( 六) 項,《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二款第( 三) 項、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如果發包方違反上述強制性規定,越權發包,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承包合同無效。法釋[2005]6 號雖未涉及村民要求確認合同無效的情形,但法釋[1999]15 號第二條、第二十五條規定: 承包合同簽訂滿一年,或雖未滿一年,但承包人已實際做了大量的投入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不因發包方違反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原則越權發包而確認該承包合同無效。
原則上,只要合同形式合法,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即為合法有效的合同,應予以支持。其次,因違反法定發包程序導致村民群體與他人簽訂的合同無效的,原則上應認定無效; 對于承包人因此發生的損失,可予以適當的補償。
2.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沒有登記或備案的合同效力。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在審判實踐中,人們對沒有登記的合同效力認識不一。筆者認為,合同的效力與物權的變動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登記是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不動產登記是物權轉移的標志,是否登記主要是表明物權是否轉移,是合同履行問題。合同是否有效要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來認定,如果當事人之間對物權的設立和轉移達成合意,只要這種合意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行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原則,即便沒有完成登記,也應當認為合同已經成立并生效。④在承包或流轉過程中,沒有登記并不影響合同的效力。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 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⑤對未經備案合同效力如何認定,同樣存在不同認識。其實,承包方通過與發包方簽訂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并不影響土地的歸屬,土地所有權仍歸本集體經濟的農民集體所有,發包方有權通過承包地備案了解承包經營合同的履行情況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變動情況,但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備案制度雖然具有重要性和必要性,但備案不是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
三、家庭內部承包經營權的分割。
我國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主要是對承包人與政府、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人之間的關系進行規范,對家庭內部之間的關系鮮有涉及,這給家庭內部承包經營權分割糾紛的處理帶來了難題。由于人們觀點的不統一,加上法律適用的難度與實際操作的難度,致使法院對這類案件“敬而遠之”,不予受理,使相當多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沒有得到應有的保護。筆者認為,審理好家庭內部承包經營權的分割糾紛,首先應明確,在一個家庭中,哪些人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有人認為,只有承包土地時分得承包地的人和承包人死亡后的法定繼承人才享有承包經營權。筆者認為,享有承包經營權的人除上述人外,還包括這個家庭新出生的人。
首先,土地作為農民生活的主要來源和基本保障,是農民最基本的生產資料,與農民利益密切相關。農民對土地的渴望是基于其樸素的生存和發展權利,也是農村經濟發展的原始動力。土地承包經營權一方面反映的是對集體土地的經營,另一方面反映農戶對土地利益的分配。故土地與其他財產不一樣,剝奪了新生人口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無異于剝奪了新生人口的生存權。其次,《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規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故承包經營權是一種成員權,隨著成員資格的取得,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
四、如何保護婦女及上門婿的合法權益。
從調查情況來看,目前農村侵害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問題時有發生,原因在于傳統的道德觀念和農民的法律意識以及人們對村民自治的模糊認識,婦女自我權利保護意識不強,甚至婦女自身對這種侵害也感到“理所當然”。關于婦女土地承包權的保護問題,土地承包法作為一個重要問題進行了規范。《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規定: “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發包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害、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七) 、剝奪、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法》明確規定了婦女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享有承包該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的權利,對出嫁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作出了特別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仍存在著一些問題。法釋[2005]6 號第三十四條對離婚糾紛中的承包經營權分割進行了規定。但這些維護婦女土地承包權的國家法在很多地方還受到“民間法”的嚴重挑戰,甚至有些地方基于“搞活土地經營使用權”還出臺了與國家法律和中央政策相違背的政策。出嫁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無論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結婚后從新居住地取得,還是保留結婚前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總的原則是不能使其權利落空。在個案處理中可以區別情況對待: 對承包期內當事人結婚后從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土地的,發包方可以收回其原承包地; 對結婚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對離婚糾紛中婦女分割承包地的請求,只要她作為家庭一員享有承包地的,就應依法予以保護。對于上門婿承包地問題,和出嫁女類似,可參照處理。
五、關于客觀情況變化致合同履行顯失公正的問題。
涉及土地流轉的合同,由于受到簽約當時的社會經濟條件和法律、政策背景的影響,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僅適合于合同簽訂時的情況。而客觀上土地問題極易受社會經濟發展和國家政策的影響,隨著不同時期的客觀條件變化及國家農業政策的調整,客觀上會導致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嚴重失衡,從而引發糾紛。法釋[2005]6 號第十六條借鑒了情勢變更原則,為解決相關問題提供了法律依據。這類案件實踐中當事人往往起訴要求確認合同無效,但事實是并非合同無效,法院不能簡單地對合同的效力進行認定,而應根據客觀事實綜合社會效果加以評判。因此,對歷史的原因或政策性原因引起的流轉合同糾紛,不能簡單地以簽訂合同不完全符合法律規定、權利義務失衡為由宣布無效,造成高成本的善后處理工作的發生。因此,為救濟因客觀原因導致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嚴重失衡的現象,法官應對當事人進行法律釋明,分析發生權利義務失衡的客觀情況,依照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以情勢變更為理由,調整承包期限,變動承包金數額,以化解矛盾,消除糾紛,將國家惠民政策落實到村民頭上,從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兩方面,使案件得到妥善處理。
注 釋:
①邵書慧。《科技創業月刊》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調查與法律思考———基于淮南市八公山區的調查,2009 - 10- 10.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1999 年 1 月 1 日施行
③吳 楊。 幾類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審理難點與對策研究。《貴州大學碩士論文》,2009 -10 -01
關鍵詞:土地儲備機構;融資模式改革
土地儲備中心因身負土地調控“蓄水池”和政府融資平臺的雙重使命,背負加倍的壓力:一方面在限房令調控下,土地出讓紛紛流拍;另一方面,銀行還貸催款單接踵而至。融資,不再是各大中小企業的重要困擾,土地儲備中心作為政府機構,也同樣面臨著艱巨的還貸壓力。
一、當前土地儲備融資情況分析
從儲備中心的資金來源結構中,就可以發現其融資困境的根源。土地儲備中心所需資金的來源主要分為三個方面:一是政府在土地儲備中心成立時撥付的啟動資金以及財政專項撥款;二是經財政部門從土地收儲機構儲備土地出讓收入中劃出6%建立的國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土地收購儲備;三是來自金融機構貸款。下面將對這三種融資來源進行分析。
1.財政專項撥款
對于土地儲備的巨額投入,政府投入的啟動資金明顯不足。而財政的專項撥款,往往要等到儲備的土地出讓后以地價款中的土地成本形式返還給儲備機構,在時間上不能滿足土地儲備機構的土地收儲資金需求。而且,在實施城市規劃需要等政府行為造成儲備土地供地時,儲備機構墊付的土地收儲成本往往會被拖延返還,更大程度的延長了土地成本回收周期。
2.土地儲備基金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2006]100號)規定,財政部門應從繳入地方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中,劃出一定比例資金,用于建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購儲備。由于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收入全部繳入地方國庫,支出一律通過地方基金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予以安排,實現徹底的“收支兩條線”。所有的土地出讓收入都由地方財政掌控,直接繳入地方財政專用帳戶。土地儲備機構對土地出讓收入沒有支配權,土地儲備基金也發揮不了應有的作用了。
3.金融機構貸款
當前金融機構的貸款成了土地儲備機構資金的主要來源。而國際金融風暴的影響,導致銀行對貸款的使用要求嚴格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土地儲備貸款管理辦法》第三章第七條,嚴格控制土地儲備貸款的發放。土地儲備貸款采取抵押方式的,應當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證,貸款抵押率最高不得超過抵押物評估價值的70%,貸款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2年。這一條款大大限制了土地儲備機構的貸款規模。作為最常用的融資手段,抵押貸款方式最能被金融機構接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只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才可以抵押。而土地儲備機構并非以劃撥、出讓等《土地管理法》、《房地產管理法》上規定的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而只是代表政府,收回、收購或征收國有土地使用權,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后納入土地儲備,在宗地被重新出讓、劃撥和出租前,該宗地上并未設置一定年限或無限期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權類型往往登記為政府儲備。無論是儲備地塊的未來租賃經濟收益還是土地出讓金,儲備機構都沒有支配權。根據《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儲備土地在未供應前,其臨時利用的時間一般不超過兩年,也就意味著未來該土地能帶來的租金經濟收益限于2年期限或更短,并且所有臨時利用所得全部上繳財政根據《擔保法》,被抵押的房地產在抵押人無法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一般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儲備機構的抵押土地使用權是由政府機構組織出讓,從中獲得的土地出讓金因收支兩條線原則,全額上繳財政,金融機構作為抵押權人反而無法優先受償。另一方面,儲備機構的抵押物還具有一個弱點,即抵押物價值受市場波動影響很大。在樓市一片“漲”聲時,金融機構在市場價的基礎上,可發放不高于抵押物評估價值的70%的貸款。而限房令下,土地出讓普遍流拍,土地市場價一跌再跌,即使能夠順利出讓,憑借跌至谷底的土地出讓金償還當年高高在上的貸款額,也是難以應付。
二、當前土地儲備機構融資模式的困難
現實中各地政府視儲備機構為純粹的融資平臺而忽略其土地“蓄水池”功能,土地抵押貸款往往直接被政府用于城市建設或其他建設項目,而在儲備土地出讓時,各地財政往往借“收支兩條線”的原則,將土地出讓金全額納入財政專戶。儲備機構沒有其他償還的途徑,最常用的融資方式就是用A地抵押用B地的抵押貸款來支付。以貸還貸,拆東墻補西墻,陷入了借貸深淵。
關鍵詞:物權法權益土地承包經營權
新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分五編十九章二百四十七條,專門針對農民權益設置的條文有21條,與農民權益密切相關的條文有22條。其中更是把與農民土地權益息息相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單獨列為兩章(第十一章和第十三章)。由此可看出,對農民土地權益的保護是物權法重要內容之一。民法學家王利明教授更是將物權法看作是“農民土地權益保護的基本法。”
一、物權的確立是物權法保護農民土地權益的基礎
物權法第二條規定:“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也就是說,權利人不需要借助他人的幫助,就能夠依據自己的意志依法直接占有、使用其“特定的物”,或采取其他支配方式。比如轉讓物權時,不需要征得他人同意,他人也不得進行干涉,即使是政府及其官員,否則就是違法。這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國家利益至高無上,當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相沖突時,個人只能無條件服從”的傳統觀念,體現出物權法最大的亮點平等保護國家、集體和私人的物權。
土地不僅是農民的經濟收入來源,也是其最后的社會保障。土地權力問題是物權特別是不動產物權最核心的問題。土地承包經營權又是其中的重要內容之一,它關系到農民安身立命的基本權利,將其寫入物權法,從法律上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性質,就是把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納入到物權保護的范疇中。
如果說《農村土地承包法》是第一次把農村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剝離,那么《物權法》就是將農村土地使用權作為物權給予法律明確。雖然物權法中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條款與農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內容似乎并沒有多少變化。但是物權法卻大大提升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地位。“尤其是根據這一法律規定,承包人可以在司法上獲得保護其權利的更多途徑:他可以基于物權行使物權請求權,基于承包合同行使違約責任請求權,基于法律規定行使侵權行為請求權或不當得利請求權。”打個比方,如果你以前承包一個果園,但是后來發包方嫌承包費太低,他就可以收回,而最多只支付一下違約費用。而現在明確為物權,作為絕對權,發包方沒有權利隨意撤回發包。
土地承包經營權確定為物權后可以更好地保護農民的合法土地權益,增強農民抵御來自他人,包括發包方、地方政府不正當干涉和侵害的能力。一旦出現對承包權的侵犯,無論這種侵犯是來自于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或者外部,承包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訟,獲得法律保護。像承包人因承包土地獲得豐厚報酬而受到集體內部打壓的情況,其維權將有法可依,而不再僅僅局限于道德范疇的約束。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土地承包合同條款將更加規范化,相關權利的內容、效力與公示方法等都將由法律確定,而不允許發包人通過承包合同中的約定加以排除。因此物權法將限制發包人任意制定承包合同條款的行為,保護承包人的合法權益。物權法、合同法和土地承包法將共同發揮維系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關系的作用。
二、物權法中保護農民土地權益的內容
(一)有關穩定土地承包關系的內容
《物權法》第126條第1款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第2款規定:“前款規定的承包期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后者是物權法的創新,是對《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很好補充,有利于土地承包關系的穩定,同時賦予了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利于農民對承包地的長期規劃。
承包期內考慮到如果發包方隨意調整、收回土地,將會影響到土地承包穩定性,故對于土地承包的調整,《物權法》第130條明確規定:“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調整承包地。”“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適當調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應當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規定辦理。”而這里所指的相關規定包括《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7條,“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另外《物權法》第131條還規定:“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對于土地承包收回的情形《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6條將其分為兩種:一是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二是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物權法與其它法律的延續性可見一斑。
(二)有關征地及其補償的內容
近年來由于拆遷、征地補償引起糾紛的事件屢有發生。如何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的利益,特別是中國最大弱勢群體農民的利益,成為政府最為關心的問題之一。為進一步規范行為,物權法對拆遷、征地補償做出了相對完善的規定。
《物權法》第42條第1款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可以看出此項條款規定征地的前提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同時征地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雖然物權法并未就“公共利益”的范圍進行專門規定,但可以肯定的是商業性開發不屬于公共利益,也就是說,像開發房地產項目占用集體土地的情況將受到限制。而一些地方政府“未批先占”、“以罰代批”等違法占用土地的做法,也將得以規范。
關于征地補償,《物權法》第42條第2款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這體現了黨和國家關于征地補償安置必須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的原則。針對當前現實中存在的征地補償不到位和侵占補償費用的行為,為確保補償費能切實落到百姓手中,《物權法》第42條第3款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并明確指出,違反規定的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三)有關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條款
個別地方干部擅自把農民的土地進行轉讓,農民到法院,法院以“土地是集體所有”為由拒絕立案,農民土地權益受到侵害。這一事件暴露出的是現有集體所有權主體不明、權屬不清的缺陷。我國憲法雖然規定了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制度,但究竟由誰來代表農民集體行使所有權卻未確定,這使得有些地方鄉村干部成為事實上的所有權代表。新出臺的物權法在集體所有制完善方面做出了努力,有一定的創新。第59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下列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二)個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三)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四)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五)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可以看出,這是保護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有效渠道。該法實施后,地方干部擅自轉讓集體所有土地的情況將得到控制。即使出現上述情況,由于物權法確立了農民對集體土地享有獨立的權利主體地位與合法權益,農民可以依據所享有的權利以及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權,向法院,追究地方干部的民事責任,法院不應再拒絕立案。
(四)有關保護個人利益的條款
過去我們總是說:國家利益大于集體利益,集體利益大于個人利益。物權法的出臺顛覆了我們這一傳統觀念。法國杰出的思想家孟德斯鳩就曾說過:“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個個人就是整個國家。”在民事法律領域,任何民事主體都是平等的。《物權法》第63條第2款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這為集體中的成員維護個人權益提供了法律武器,也為地方干部可能成為事實上代表行使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行為提供了約束。如果農村集體組織的管理人員侵害了農民的合法權益,侵吞了集體財產,受侵害的農民可以依據所享有的權力向法院,請求撤銷有關規定,維護其權益,甚至是侵權人員。
三、幾點說明
(一)農村宅基地仍不能自由流轉
根據物權法第133條,能夠以“入股”、“抵押”等形式流轉的土地僅限于“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農村土地”。可見集體土地的流轉仍然沒有完全放開。是否應放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和抵押,一直存有爭議。“考慮到目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全面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民安身立命之本,從全國范圍看,現在放開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和抵押的條件尚不成熟。”物權法雖然限制了農村宅基地的流轉,但卻在農民融資渠道上有所突破。《物權法》第181條規定:“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或者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抵押,……。”這一點賦予了中小企業和農業從業者浮動抵押權,農民可以拿“未來農產品”到銀行抵押貸款。也就是,農民把糧食種下地后,可以根據將來的收益向銀行貸款買化肥、買農藥等等。當然,這還需要農民和銀行進行協商,請求其受理貸款申請,這在實際操作中還是有一定難度的。盡管如此,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仍然是我國物權制度的創新,是具有中國特色的一種物權。
(二)“公共利益”的不確定性
《物權法》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但是,對于征收的前提“公共利益”,物權法并沒有明確規定,因此“公共利益”很可能會在實踐中被濫用。據悉,有關部門正在考慮以單行法的形式對此進行規定。而在此之前,公共利益的界定權意味著將由法官進行裁定,主觀因素的加入,使得其認識上的不確定性加大。
(三)農地承包方仍然處于比較被動的地位
物權法中雖然就承包期限、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等農民土地權益進行了相應的法律規定,但發包方的意志對于合同的內容仍將起主導作用。發包方可通過合同條款對承包方加以限制或附加種種苛刻的義務和條件。再加上作為政策基層執行者的發包方往往帶有行政色彩的權力,所以農戶的土地權益在現實生活中極易受到發包方的侵害。承包方的被動地位,使得其抵御外來因素干擾的能力降低,土地經營的自由度受到影響。還應注意的是,土地的征收和征用帶有強制性,并不是完全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換和流轉。
(四)物權法只是框架性法律
現有物權法的內容大多原本是零星分散在其他各個法律中的,將之抽出來整理為一部法律,是讓老百姓有一個比較清楚的物權意識,便于法律的適用。同時,對過去性質比較模糊的權利也加以明確。比如,物權法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立為物權而不是債權,這種物權性質的明確界定,有利于農民土地承包權的保護。從現有的內容看,物權法還只是一部框架性的法律,它所涵蓋的是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原則,有很多規定還需依賴后期的一些工作進一步細化和落實。為更好地完善其中的相關規定,物權法在制定中留有一定余地,如征收補償的方面就只是作出原則性、指導性的規定,具體的補償標準和補償辦法,由土地管理法甚至地方性立法等依照物權法規定的補償原則和補償內容,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具體而明確的規定。物權法與既有法律關系協調的問題,日后也應予以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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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公路工程 造價風險 處置策略 防范措施
1、風險因素分析
1. 1自然風險
(1)現場條件。現場條件指的是公路工程施工現場的地形、地貌和地下施工障礙物。計價時一般會明確各種地形所占百分比,并調整相應的費率。現場不良地質現象,如多年凍土、積雪、滑坡等,往往影響路線方案的選擇、路線的布設和構造物的設計。
(2)氣候條件。氣候分惡劣氣候變化與正常氣候變化之分,正常氣候變化可以通過施工方案與組織設計進行避免,而惡劣的氣候條件卻是不可抗力的。
(3)自然災害。關于公路項目建設中遇到的地質災害表現形式主要有泥石流、滑坡、雪崩等。屬于不可抗力因素,所以我們可以把這項損失加載到基本預備費中。
1. 2工料機費用風險
公路工程量清單編制采用綜合單價編制,綜合單價包括分部分項項目或措施項目所需的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和企業管理費、利潤,以及一定范圍內的風險費用。在公路工程造價中建筑安裝工程費占有很大的比重,一般占建設項目總造價的70%左右,因此,人工、材料、機械價格上漲對工程造價影響十分明顯。
1. 3國家政策風險
(1)土地政策調整。由于土地管理法規滯后,土地補償費用比較低,征地環節很容易受到地方百姓干擾,且審批程序繁瑣,拖延了工期,進而對造價造成影響,除此以外,還有國家及相關部門下發的一系列有關征地補償標準的調整文件,提出提高征地補償標準,建立參考市場價格的補償標準,這樣趨勢將逐步增加公路建設的成本。
(2)銀行利率調整。公路工程本身具有投資額巨大的特點,并且投資者進行工程建設的大部分資金來自于銀行的貸款,銀行利率的高低,決定著投資者所借得的一定數量貸款在一定時期內應繳納的利息。
1. 4工程變更風險
(1)設計原因。一是初步設計的不完善、不合理。表現為設計不能與工程所在地質情況相適應或者是設計所列項目不夠齊全,在地質勘查過程中,收集的資料不夠詳細或準確而導致得出的理論結果與實際情況的脫節。二是初設沒考慮路網情況與大眾需求。三是工序銜接順序混亂。如某高速公路分路基工程、路線交通綠化兩階段施工,在路基部分的施工過程中,由于未考慮交通工程波形梁護欄基礎,導致施工單位要將已施工好的路面按3 m或5 m的間距開挖波形梁護欄基礎,這樣造成了資源的巨大浪費,進而增加了整個項目的造價。
(2)業主原因。一是施工準備不充分,倉促開工。二是改變建設項目內容。在公路工程建設中業主會由于工期或資金原因增減建設項目,增加建設項目會加大建設成本。三是合同管理不嚴格。四是現場指令過多,提高質量標準。如要求工程提前竣工、改變尺寸、結構等變更、變更規定的材料或設備的數量等現象多有發生。
(3)承包商原因。一是材料變更,承包商處于某種目的任意更換施工合同中規定規格或牌子的材料,二是施工方案或設計方案變更,承包商為了施工方便、降低施工成本、縮短工期以及提高知名度,提出了更加經濟、合理的施工方案和設計方案,如果業主認可,將增加造價,三是就合同履行提出變更,為了彌補問題而提出的一些補救性變更。
(4)監理原因。協調公路工程建設標段之間承包人的關系或總承包商與工程所在地政府相關部門之間關系所產生的費用勢必增加業主的造價;監理工程師以合同和技術規范為依據,并結合現場施工情況提出的經過設計單位認可的設計變更會增加造價;監理工程師工作失誤、工作協調能力欠佳以及不負責任可能造成工程返工會增加造價。
2、防范措施
2. 1控制型處置策略
2. 1. 1風險回避
風險回避是在考慮到項目發生風險的概率及造成的損失都很大時,主動放棄或終止該項目一種處置風險的方式,它是一種最徹底的風險處置方法。對某項目進行風險識別、評估和分析后,發現風險一旦發生的話,將造成業主無法承受的重大損失,而且風險管理人員又不可能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該風險和損失大小,同時,保險公司拒絕承保,這時就應考慮放棄或終止實施該項目。當然采用這種處置方法之前,必須對項目風險損失有正確的估量,而且最好在項目的決策階段,否則等項目實施時將會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
2. 1. 2損失控制
(1)工料機費用風險。擴大信息價及市場行情價的范圍,包括各類人工、主要材料、周轉材料、次要材料、機械臺班、機械租賃價格及實際納入工程成本的新出臺文件規定的費用或調整費用;不但要價格,積極建立價格信息數據庫系統,編制合理的公路工程造價指數,定期工程造價價格指數和工料機基期價格指數和現行價格指數。出臺與施工企業建設工程成本有關的法律法規及文件的同時,造價管理部門要及時測算對原費率的影響,并及時調整;造價管理部門通過中標造價詳細信息庫,對中標工程有關費率進行測算,定期調整并相關費率,對費率進行動態管理。
(2)利率風險。在公路工程項目建設的整個周期內,銀行貸款利率會隨我國貨幣政策調整與國民經濟的發展狀況變化而變化,發生變化的話,業主就可以通過固定利率、調整貸款方案、限制貸款額度等方法來降低利率風險,此外,還可以在合同中規定,當利率變化超過某一高度時,政府要補償業主一定的損失。
(3)工程變更風險。為了加強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的變更管理工作,業主必須做到以下幾點:一是在設計質量上嚴格把關,大力推行設計監理制度,盡可能的降低設計上的變更數量;二是在工程發包階段,要求有編制資格人員編制工程量清單,減少工程量計算偏差,盡力減少因業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單與施工圖不符造成的工程價款的變更;三是在施工合同履行階段,加強合同管理工作,嚴格按照國家公布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進行合同管理工作,在有條件的地區和部門應采用國際通用的FIDIC條款簽訂合同,管理合同;四是業主應在認真履行施工合同的基礎上,明確自身的權利與義務,經過科學的分析與協商后,慎重決定工程變更。
2. 1. 3合同轉移
對于建設項目的自然災害,業主可以通過簽訂科學而全面的保險方案將風險進行轉嫁給保險單位,以確保建設項目財產與人身安全,當然,也可以通過簽訂合同的方式,將風險轉嫁給承包商,從而起到控制公路工程造價的作用。做好代建制的招投標工作,將材料價格作為總承包合同的一部分,合理地將材料價格風險轉移給承包商,也可以通過簽訂長期的價格優惠協議來合理的轉移風險。對于土地政策調險。應盡量實行雙業主制度,將征地機制創新。這樣業主可以在簽訂合同時要求政府提供一些優惠政策,由地方政府提供項目用地和承擔有關拆遷補償費用。
2. 2財務型處置策略
2. 2. 1風險自留
(1)被動風險自留。由于風險管理人員沒有意識到風險的存在或者不知采取哪種有效措施,以致風險發生后只好自己承擔。
(2)主動風險自留。主動風險自留是指有計劃的、主動的、有意識的選擇了風險自留,是在做出正確的風險判斷與評價之后采取的應對措施,是風險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并且應該在較大或重大風險己實施保險轉移或損失控制對策的前提下,決定風險自留。在公路工程建設中的政策風險與項目所在地的社會風險有時也可以采用風險自留的控制策略,具體的控制措施是通過啟動不可預見費來實現。
2. 2. 2保險轉移
造價風險轉移的一般做法是進行投保,也就是為了自己避免風險損失,采用購買保險的方式,將本來由自己承擔的風險轉嫁給了保險公司。
2. 2. 3擔保轉移
擔保轉移就是讓第三方進行擔保,第三方擔保承擔的責任只限于合同規定責任,第三方擔保的主要表現形式有:業主要求承包商提供的履約保證、預付款保證以及投標階段提交的投標保證等。
3、結語
對公路工程項目風險識別、度量與評價之后,把項目風險發生的概率、所造成的損失程度以及其它因素綜合起來考慮,就可得出項目發生各種風險的可能性及其危害程度,再與業主期望的指標相比較,就可確定項目的危險等級,從而決定應采取什么樣的措施以及控制措施應采取到什么程度,目前,造價風險管理人員面臨的是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對不同的風險可采用不同的處置方法,對一個項目所面臨的各種風險,應綜合運用各種方法進行處理,力爭將損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參考文獻:
關鍵詞:林地管理;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林權流轉;林權糾紛;安寧市
中圖分類號:S750F326.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3168(2011)03-0054-03
Thoughts of Woodland Management after The Collective Forest Tenure
System Reform in Anning
LUO Shun-hong
(Kunming Branch of Yunnan Forest Inventory and Planning Institute, Kunming 650200, China)
Abstract: Due to taking a collective unity form as Anning woodland management mode and assigning woodland to household after collective forest tenure system reform, the woodland management has brought some new problems, and increased the difficulty of woodland monitoring. This paper analyzed the new problems of the actual rights not in place, non-perfect platform for transfer forest ownership, non-forthcoming dominant position of foresters, inadequate of forest rights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s, non-perfect management team and so on. This paper also put forward woodland management measures of stable forest right power, giving power to the people, regulating the mechanism of transfer forest ownership, improving the forestry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forest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by the law, strengthening a clear management responsibility ect.
Key words: woodland management collective forest tenure reform transfer of forest ownership forest ownership disputes Anning
收稿日期:2011-05-07.
作者簡介:羅順宏(1966-),男,云南宜良人,工程師.從事林業調查規劃工作.
林地是國土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森林的載體,包括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具有位置的固定性、質量的差異性、資源的不可再生性、效用的永續性等自然特性和經濟供給的稀缺性、產權的可壟斷性、利用的多方向性、效益的級差性等經濟特性.安寧市位于滇中高原中部,距昆明市區32 km,是云南省交通大動脈――成昆鐵路、昆畹公路的咽喉要地,交通便利,通訊便捷,是一個以重工業為主的工業化城市,境內有全國第一大磷化工基地――草鋪黃磷廠、云南省最大的鋼鐵聯合企業――昆明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及昆明鹽礦、云南化工廠等中央、省、市屬企業50多家.境內礦產資源豐富(有錳鐵礦、赤鐵礦、磷礦、鋁土礦等),早在清朝時期就開始有人采礦.自改革開放以后,采礦業更是得到了快速發展,目前全市共有各類采礦點100多家,旅游景區 3個,房地產開發企業 50多家,特別是集體商品林均山到戶后,如果林地使用管理不善,將加大林地流失,加劇水土流失.因此,加強林地的保護和利用管理,穩定林業經營范圍,是生態建設和林業產業發展的基礎和保證.防止林地損失、流失,關鍵在于依法、依規加強林地使用的監管.筆者在完成安寧市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設作業設計、退耕還林作業設計、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以下簡稱“林改”)宗地勘查、征占用林地等工作的基礎上,對安寧市林改后林地管理工作進行了深入調查分析研究,針對安寧市林改后的實際,提出了保護林地的措施,為安寧市及其他類似地方的林地管理提供借鑒作用. 1林地資源管理概述 1.1森林資源現狀
據2007年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統計,安寧市國土總面積130 175 hm【sup】2【/sup】,其中,林業用地面積92 476.3 hm【sup】2【/sup】,占總面積的71.04%.林地面積按地類統計,有林地面積64 767.0 hm【sup】2【/sup】,占70.04%;疏林地面積167.7 hm【sup】2【/sup】,占0.18%;灌木林地面積22 654.1 hm【sup】2【/sup】,占24.50%;無立木林地2 141.1 hm【sup】2【/sup】,占2.29 %;未成林造林地632.1 hm【sup】2【/sup】,占 0.68 %;宜林地2 141.3 hm【sup】2【/sup】,占2.31 %.林地面積按使用權統計,國有面積2 358.4 hm【sup】2【/sup】,占2.55 %;集體面積85 582.1 hm【sup】2【/sup】,占 92.54 %;個人面積4 535.8 hm【sup】2【/sup】,占 4.90 %. 1.2土地資源利用現狀
據2010年《安寧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全市國土總面積130 187 hm【sup】2【/sup】,其中農用地面積112 331 hm【sup】2【/sup】(耕地23 095 hm【sup】2【/sup】、園地4 843 hm【sup】2【/sup】、林地83 664 hm【sup】2【/sup】、牧草地14 hm【sup】2【/sup】、其它農用地715 hm【sup】2【/sup】),占總面積的86.28%;建設用地8 991 hm【sup】2【/sup】(城鄉建設用地6 804 hm【sup】2【/sup】、交通用地1 622 hm【sup】2【/sup】、其它建設用地565 hm【sup】2【/sup】),占總面積的6.91%;未利用地8 865 hm【sup】2【/sup】(水域295 hm【sup】2【/sup】、自然保留地8 570 hm【sup】2【/sup】) ,占總面積的6.81%. 1.3林地使用特點
安寧市地處昆明近郊,林地使用集礦產、旅游、房地產于一體.為了搞活經濟,加快經濟發展速度,積極響應中央號召,20世紀80年代中期,國家實施改革開放以后,針對安寧市豐富的礦產資源,為了讓老百姓盡快脫貧至富,實行“大礦大開,小礦小開,國家、集體、個人一起上要有水快流,不要搞細水長流”.同時,旅游資源、房地產開發,公路、鐵路、石油、電網、工廠建設也一起上,一時間,安寧市的經濟得到了快速發展,但林地資源也遭到了極大破壞.據統計,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至今,安寧市的林地面積減少了1 749.4 hm【sup】2【/sup】,其中用于礦產資源開發的林地面積1 093.7 hm【sup】2【/sup】,用于房地產開發的150.0 hm【sup】2【/sup】,用于公路(鐵路)建設的120.0 hm【sup】2【/sup】,用于電網建設的50.0 hm【sup】2【/sup】,用于工廠建設的335.7 hm【sup】2【/sup】.
近年來,隨著國家對生態環境的重視,安寧市也加大了對生態建設的力度,過去的10年間,國家財政共投入安寧市的林業建設專項資金2 000多萬元,省財政共投入28萬多元,安寧市財政投入3 000多萬元.大量建設資金的投入使生態建設取得了顯著成效,林地管理也依法依規逐步走入正軌. 1.4林地管理現狀 1.4.1集中統一管理
安寧市的林地資源管理與全國一樣,不論是國有林地還是集體林地均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為了規范林地使用,理清林地權屬,安寧市林業執法隊伍先后進行了4次清理整頓,僅2006年,安寧市森林公安機關就查處涉林案件100多件,打擊處理違法占用林地人員100多人(其中刑事處罰1人),收繳罰款160多萬元.但林地非法流失和有林地逆轉、隨意侵占林地、非法占用林地的現象還時有發生.目前,轄區內還有正在征占用林地的礦山、企業200多家,其中還有部分礦山、企業征占用林地手續不齊全.特別是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均山到戶后,有的群眾誤認為山就是自己的,自己想怎么搞就怎么搞,因此加大了對林地監管的難度. 1.4.2模式化管理
安寧市目前的林地使用申請程序與其它地方一樣,不論使用林地面積大與小,都需要經過:提出申請提供報件審核審批等過程.個別業主由于認識不到位,感覺按現行政策規定辦理合法手續時間長、費用高,為了“省事”,心存僥幸,或不辦手續,或少批多占,或異地使用,隨處亂挖、亂采,心想,反正抓不到是我的,抓到算倒霉,最多是罰點款,不惜以身試法,給林地監管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困難. 1.5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成果
據2007年森林資源二類調查結果,安寧市應確權林地面積9.01萬 hm【sup】2【/sup】,實際確權面積8.66萬 hm【sup】2【/sup】, 確權率96.1%,集體公益林面積5.95萬 hm【sup】2【/sup】,林改前已流轉林地面積1.12萬 hm【sup】2【/sup】,采取均利進行處置的集體商品林面積1.59萬 hm【sup】2【/sup】,確權宗地數11 788宗,核發林權證7 962本,發證戶數7 573戶,發證面積8.27萬 hm【sup】2【/sup】,發證宗地數11 575宗,確權到戶率81.8%,林權證發證率98.2%.各項指標均已超過省、市驗收標準的要求. 2林改后林地管理工作凸現的問題 2.1林權形式已確認,實際權利不到位
盡管安寧市已按規定對集體林進行確權,并將集體林均山到戶、均利到人,但由于長期以來集體林均由村委會充當集體林地所有權的主體代表,導致權利約束失效,委托關系扭曲.集體山林的所有者是農戶,村委會只是村民的人,委托人缺乏對人有效的監督和約束,人往往違背林農的利益行事,導致林地不能規范化地管理.特別是在林改后,由于缺乏相應的配套政策,林農仍然無法對林地的相關權利進行監督,個別地方仍然存在鄉村干部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利用手中的權力隨意處置村民林地使用權的情況,導致林權已確認,但實際權利不到位的情況. 2.2林權流轉平臺尚未完善,林農主體地位得不到兌現
安寧市的林改是嚴格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文件實施的,雖然集體林權制度主體改革已完成,但由于沒有相關配套的法規政策,導致林農的主人地位得不到及時兌現.通過林改,已將集體林均山到戶、均利到人,按照《森林法》的規定,集體林可以采取承包、拍賣、租賃、轉讓等多種方式將林權分散到經營者手中,但由于林權流轉平臺尚未建立完善,這些流轉模式并未有效地運作起來,林農們的集體林經營利用、獲取收益的權利及相關義務沒有明確,導致不能對林地實行規范管理. 2.3林權糾紛解決機制不完善
安寧市林權爭議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歷史遺留下來的,也有經營管理過程中產生的,還有技術上的原因和工作粗糙造成的各種原因.其中,經濟利益有關的爭議最多.林權爭議糾紛如果久拖不決,不但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影響安定團結,不利于林業生態的保護和可持續發展.因此,依法及時正確地處理林權爭議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由于安寧特殊的人文、地理等條件的限制,截至目前還有一些林權爭議未得到很好的解決,影響了林地的規范管理. 2.4管理隊伍不健全 2.4.1管理人員數量不足
長期以來,安寧市的林地監管工作主要由森林公安履行,森林公安機關現有民警10人,僅靠這10名民警要管理好占全市土地總面積71.04%的92 476.3 hm【sup】2【/sup】林地,人員明顯不足. 2.4.2需要加強對管理人員的培訓學習
森林公安機關民警需要不定期地培訓學習,不斷提高管理人員業務、文化、理論素質,提高執法辦案能力. 3加強林地管理的措施 3.1穩定林權,還權于民
安寧市已確權的林地面積達8.66萬 hm【sup】2【/sup】,發證率達98.2 %.為了更好地鞏固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成果,除盡快發放已確權林地的林權證外,還應嚴格按《森林法》規定出臺相應的林地管理辦法,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林地承包經營權,穩定林權,避免發生短期行為.同時,在穩定林權的基礎上,嚴格按照《森林法》和相關政策、管理辦法的規定確保林農自主經營,真正當家作主. 3.2規范林權流轉機制
如果林權可以順利流轉,就能幫助林農籌集更多資金,更方便他們的經濟生活,使農村集體獲得更大的經濟效益,更加有益于解決三農問題.林權流轉有利于提高林農經濟收入,并促進林業的健康發展,因此國家鼓勵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的合理流轉.除權屬不清、有爭議以及法律有明確規定的國有山林外,其他集體山林的林權在確權以后,均可按照“依法、自愿、有償、規范”的原則進行流轉.因此,應盡快建立和完善林權流轉平臺,規范林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并加強服務,為流轉雙方提供信息溝通、法規咨詢、價格評估、合同簽訂、糾紛調處等服務. 3.3完善林業糾紛解決機制
林權糾紛產生的原因很復雜,既有歷史上遺留的糾紛,又有新出現的爭執.在安寧的個別地方,林權糾紛己成為林業發展的重要障礙,成為亂砍濫伐森林的誘因之一.穩定林權、合理解決林權爭議是加快發展林業生產,維護社會穩定,保護森林資源不被破壞,達到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重要措施. 3.4依法依規保護管理林地
林地逆轉對森林資源和生態環境都有不同程度的破壞,不僅會破壞生態環境,還會影響社會穩定.因此,在認真做好預防管理的基礎上,除加大宣傳和執法力度,杜絕毀林開荒、亂占林地外,還應繼續發揮森林公安的職能作用,開展專項行動,對亂占、濫墾林地、拒不辦理征占用林地手續的責任人依法追究責任. 3.5明確管理責任
行使林地管理保護職能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已有的管理基礎上,應進一步加強協調、配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做好征占用林地服務和監管工作,嚴格依法辦理建設項目征、占用林地審核、審批手續;對受理的征、占用林地申請,按規定程序和規定的時限審查上報,對征、占用林地的全過程進行監管、跟蹤,杜絕少批多占、不批也占等違法行為的發生.同時,加大督查督辦力度,對已清理出的違法占用林地的建設項目,依照《森林法》和《土地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督促限時補辦手續,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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