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01-30 15:09:03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知識產權保護發展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關鍵詞:風險投資;壟斷;知識產權保護。
1985 年 9 月, 中國大陸成立第一家專營風險投資的全國性金融機構———中國新技術創業投資公司。 自此以后,中國的風險投資市場迅速發展,90 年代初期我國風險資本總量達到 20 多億元, 至 2011 年, 我國已有風險投資機構百余家, 風險資本總量1694.85 億元。 本文將嘗試通過簡要分析影響風險投資發展的主要因素, 了解我國風險投資迅速發展的原因以及可能存在的問題。
一、影響風險投資發展的主要因素。
風險投資,是指把資金投向蘊藏這較大失敗風險的技術創新領域,以期成功后取得高額收益的一種商業投資行為。 由此可以看出風險投資具有兩個方面的明顯特征:一方面,風險投資是一項蘊藏著較大失敗風險的商業投資行為。 因為其投資周期長、資金回收慢, 一般的風險投資都要經歷 4 到 5 個發展階段、3 至 7年的變化,在整個投資期間需要面對來自于金融市場、產品供求市場、國際經濟環境、政府政策、公司內部風險控制等各種外在條件變化的威脅,因而投資成功率也是非常低的,據美國一些經驗豐富的風險投資專家介紹,在他們投資的項目中只有不到 1/3 能夠成功。 關于這些因素,之前有許多學者都已進行了充分的研究和說明,本文將不再贅述。
另一方面,風險投資其高額的收益性,這種收益的根本來源在于技術創新。因為創新技術的應用和發展可以為市場帶來一定程度的壟斷,在新技術還沒有被廣泛推廣時,掌握這項技術的企業往往能通過賣方市場的特征快速的回籠資金甚至盈利。 邵同堯、潘彥曾對風險投資和創新因果進行了實證研究,研究表明,風險投資和創新變量之間存在長期穩定的均衡關系。從這個角度來講,壟斷的創新技術水平才是發展的源泉,是風險投資項目能否取得成功的關鍵所在。 保障創新企業的技術壟斷地位,保護這些企業的技術專利權是風險投資市場發展的必要條件。 由此可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風險投資的成功與否,最終影響我國風險投資的整體發展規模與質量。 下文將具體分析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對風險投資發展的影響。
二、風險投資資本規模與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實證研究。
由上文分析,可知當一國的知識產權水平較高時,人們對于風險投資會產生更高的熱情,風險投資資本的規模也會呈現上升的趨勢,即風險投資規模應該與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正相關。
下面將用實證數據從風險投資受知識產權保護發展的影響關系的角度探討我國這些年風險投資的發展變化。 在研究過程中,主要加入了以下指標:
①風險投資資本規模 Capital。 因為我國風險投資發展較晚,數據記載不夠系統全面。 關于近些年風險投資的機構數量、注冊資本、組織形式以及風險投資的資本規模都沒有進行長時間的記載,本文選擇對于《中國風險投資年鑒》中可查詢到的相關數據進行整理計算,得到從 1994~2010 年我國風險投資機構的平均管理資本規模數據,作為考察我國當年可用于對高新技術產業進行投資的資本實力。
②知識產權保護水平 Pro。 一國的知識產權水平是否發達,和該國的科學研究水平、信息分享渠道建設、法律完善以及法制維持等等因素都是密切相關的。本文所選擇的數據是從孫旭玉的《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與影響因素的實證研究》中獲得的。 在該文中,作者參考國際先進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計算方法,例如 Rapp和 Rozek 的 RR 指數 5 等級劃分、Ginarte 和 Park 的五類別計算方法等,在結合中國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律執行力度不高的現實的考慮之下,參考韓玉雄、李懷祖等人的使用執法力度因子完善G-P 指數的思路, 經過大量的數據搜集所計算得到的更加符合我國具體國情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數據。
③其他控制變量指標,即除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意外其他影響風險投資規模的一些因素。 從大量的理論及實證研究中,我們已經清楚,風險投資的發展規模受到很多因素的影響,比如企業家的素質、政府資金以及政策的支持、高素質人才隊伍的完善、國際國內經濟發展的速度、居民需求的變化等等。在這里,我們選擇將人均國內生產總值 PGDP、每年畢業生中研究生人數 Edu、我國綜合稅率 Tax、 當年上市公司數量 Dn 這幾個指標來反映風險投資機構在進行籌資以及投資的內外環境影響水平以及居民的需求變化,PGDP 反映了被投資企業面臨的整體經濟狀況,Edu 反映風險投資機構就業人員素質,Tax 代表風險投資機構與被投資企業開展經營活動時的稅負成本,而當年上市公司數量 Dn 可以體現出當年風投企業通過被投資企業上市而實現資本退出的難易程度。 這些數據主要來源于中國統計局公布的各年數據,其中綜合稅率是通過計算我國稅務收入同 GDP 之間的比例所得。
為降低數據之間的多重共線性,設立模型如下:
lnCapital=lnPro+ln PGDP+ln Edu+lnTax+lnDn。
通過 stata 軟件進行回歸運算,可以得到表中的結果。
從回歸結果來看,風險投資資本規模確實和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呈現顯著相關性, 這從實證的方面證實了這兩者之間的關系。
但是在考慮到我國整體經濟環境、金融環境、以及風險投資機構內部人員素質等因素的影響后,我國風險投資規模和知識產權保護卻呈現負相關的關系,這與我們的分析是不符的。 對于造成此結果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兩點:
首先,數據不足。 《中國風險投資年鑒》中關于風險投資規模最早的記載就只有到 1994 年,期間只有 17 組數據,使得我們的回歸必然會出現很大的誤差。 而且由于一些數據記載不完全,在分析中只能選擇相近指標進行回歸,比如關于從業人員的受教育水平, 對于風險投資機構從業人員結構數據的記載最早從 2003年開始,并且期間數據沒有持續錄入,這會對回歸分析造成影響,因而本文選擇的全國畢業生中的高學歷人才所占的比例來側面反映風險投資機構從業人員的素質水平,這必然會使得回歸呈現不嚴謹的一面。
其次,受到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實際情況的影響。與美國、日本這些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知識產權水平處于明顯的低位。 2007年修正后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是 3.12,僅僅同美國在 1960 年、德國在 1980 年的水平持平, 而中國人民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更是遠遠落后與發達國家,這與我國不斷高速發展的經濟與不斷完善的法律體系是不符的。這樣的事實也必然會影響到我國的科技人才的研究熱情, 最終的結果會影響到我國高新技術的整體創新性,最終導致出現大量學術模仿研究出現在高新技術領域,當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提升時,因為抑制了這樣的學術模仿反而對高新技術行業產生負的作用。
三、結語。
本文從理論分析、數據驗證兩方面探討了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對于風險投資的重要性。 由本文也可以看出,無論是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制建設、還是對于風險投資市場的進一步完善,我國都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 知識產權保護不加以完善,不僅將對風險投資造成影響,對于經濟生活中的其他領域也必然會造成重大損失。而我國的風險投資,不論是投資機構的制度建設,還是風險投資項目的評判選擇以及風險投資退出方式的完善,或者風險投資全程的資金管理、人力資源管理,都還需要進一步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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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廣西會展業 知識產權 法律保護
隨著改革開放腳步的加快,我國會展經濟在現代服務業中也發展的越來越快,會展經濟對促進地區經濟的發展,地區經濟的文化交流以及各地區之間的融合都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一些大的城市,比如北京,上海,廣州,每年都會舉辦很多場展覽會。隨著會展經濟的快速發展,會展業方面的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越來越受到人們的普遍關注。本文主要研究廣西會展業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問題,并在此基本上提出了相應的解決對策。
一、會展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概述
(一)會展業與知識產權的關系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對其所創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包括文學產權,例如著作權;工業產權,比如專利權,商標權;其他產權,例如植物新品種,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等方面的知識產權。在會展是在一定時期,一定范圍內最新技術,最新產品和最新設計展示交流的平臺,這些新技術,新產品和新設計本身就包含有大量的知識產權,比如,會涉及展會中的對專利權的侵犯,對商標權的侵犯。因此,會展成功舉辦的前提就是對知識產權的尊重和保護。
(二)會展知識產權保護的權利主體
1.會展主辦方
會展主辦方是組織會展的主體,其會展的名稱以及會徽可能歸會展主辦方享有,會展主辦方還可能是會展項目創意,商業秘密等無形財產的擁有者。
2.參展方
參展方是在會展中展出含有新技術,新工藝的各種新產品,這些展出的新產品中包含許多知識產權,比如專利權,商標權等與其相關的知識產權。
3.第三方
第三方是指在展會中提供輔助服務的權利主體,比如由第三方提供的在展會現場播放的音樂,以及參展商電腦里安裝的軟件等。
(三)會展知識產權保護的對象
1.會展名稱、標志
會展名稱和標志是展覽會區別于其他展覽會的特征,一般是主辦方的智力成果,是由主辦方設計的。會展名稱和標志是主辦方獨特的創設理念,與知識產權有著密切的聯系,理應受到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
2.展出的商品
會展主要是展出參展方的新的獨特的商品,這些新的商品代表了新的科學技術的應用水平,是最新科技成果和最前沿的設計理念。參展方主要是通過展會這個平臺來推廣新的產品,吸引更多的潛在客戶購買自己的商品,擴大市場份額。這些展出的產品可能同時會涵蓋許多知識產權,比如發明專利,外觀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
3.展板和宣傳冊
展會是為了吸引更多的參觀者來了解參展的產品,以展板和宣傳冊的方式來介紹參展的商品,吸引更多的潛在客戶。這些展板和宣傳冊一般都制作的外觀有美感,內容豐富,廣告語有獨特創意,會給參觀者留下深刻的印象。
二、廣西會展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現狀及其不足
近幾年,廣西的經濟有了突飛猛進的發展,相應的廣西會展經濟也就發展的比較迅速,在廣西開展的展覽會相應增多,形成了廣西省自己獨特的具體全國影響力的展覽會,這些展覽會的舉辦,對促進廣西省經濟的發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也把廣西省特色產品推向了全國。但是廣西省與展會相關的知識產權侵權現象也隨之而來,并時常發生。這些侵權行為嚴重影響了會展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參展積極性,十分不利于廣西省倡導的創新理念的推行。
(一)廣西省會展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現狀
1.展品專利侵權
會展上展出的產品是最新科技和最前沿的科技成果,是新的科學技術應用水平的代表。但在國內外的各類展會上時常發生損害參展商的侵權行為,比如侵害參展商的外觀設計,發明專利等。《專利法》所保護的是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以及外觀設計專利,其目的是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的發展。專利權人享有的是對其發明創造的獨占權,任何人未經專利權人的允許,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擅自使用、生產、銷售或進出口專利產品,否則構成專利產品侵權,從而受到法律的懲處。廣西每年的展會中都會出現不少關于專利侵權的案例。例如2009年的第14屆中國五金博覽會上,展會知識產權投訴中心共受理專利侵權投訴13宗、創新維權1宗。
2.展品商標侵權
展會中展出的產品都是標有商標的,代表了參展商的知名度和品牌效應。《商標法》規定了經過商標局注冊的商標才會受到商標法的保護,保護商標注冊人的權益,是為了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保障消費者和生產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相似的產品上使用和商標權人相同或相近的商標,否則構成了商標侵權行為。廣西省每年舉辦的展覽會中,商標侵權行為時有發生,尤其是仿冒一些國際知名品牌商標的侵權行為,如不加以及時制止,必將侵害知名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以廣交會為例,第98屆廣交會共受理商標侵權投訴270件,占廣交會知識產權投訴案件的30%。廣西省會展中的商標侵權手法表現為多樣化,有的利用商標諧音的方法侵害注冊商標,還有的利用相似的顏色和字母來達到以假亂真的目的。
3.展會標志侵權
展會標志是代表展覽會的形象和特征,其標志和會徽本身就是舉辦本次會展的一種無形資產,其本身價值應與展會知名度相應的價值。展覽會如做的較好,其展覽會的品牌效應就日益凸顯,相應的知名度會越來越高,其展會標志的商業運作價值就會隨之越來越突出。有些不法分子,就會利用一些品牌知名度高的展會標志和會徽,舉辦與其不匹配的展覽會,損害這些品牌較好的展會標志和會徽,導致讓參觀者混淆其展覽會標志,給參觀者造成損害。隨著廣西省舉辦展覽會的數量越來越多,對于侵害展會標志的案例也將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關注。
4.軟件侵權
在廣西省舉辦的各種展覽會上,軟件的應用是非常常見的,但有的會存在使用盜版軟件的現象,這些盜版軟件有的可能是現場演示新產品或介紹一種新的創新理念是使用,有的還可能是新展品本身生產創造的過程就是使用了盜版軟件,這些使用盜版軟件的現象屢見不鮮。
5.展會名稱侵權
展會名稱代表了本次舉辦展覽會的贊助商和舉辦方,有一些名氣較小的單位很可能利用較有名氣的展會名稱進行冒牌招展,因此來增加知名度和吸引參觀者前來參觀。盜用展會名稱會引起不必要的糾紛。展會名稱還是舉辦方的名譽和形象,這些絕不允許其他展覽會經營者通過剽竊、假冒等不正當手段挪用,搭順風車。
(二)廣西當前會展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不足
1.相關立法不夠完善
目前,我國的會展知識產權法律保護主要依據的是四部委聯合頒布的《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中的相關內容。但是,隨著會展知識產權侵權問題的日益復雜,新情況和新問題出現的也日益復雜,這些法律在實際運用中會出現很多與實際脫節的地方,應當引起我們的重視進而加以完善。
首先,這些頒布的相關法律,其保護范圍相對狹小,隨著時代的發展和高科技的日益更新,各種新型知識產權會不斷出現,對于這些新出現的新情況和新科技,由于已經出臺的相關法律沒有規定,所以很難將它們納入保護范圍。其次,由于會展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有著一種特殊意義,對于適用普通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程序可能不適用于會展業。尤其是對于廣西省,還沒有出臺地方的相關會展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方面的法律,不能根據廣西省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知識產權法律保護。
2.舉辦方缺乏主動性
舉辦方作為舉辦展覽會的主體,應對會展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有較清晰的了解,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維護展覽會中各方參展主體知識產權的利益。但在現階段,舉辦方缺乏保護知識產權的主動性,在發生知識產權侵權時,才針對一些列侵權事件進行相應的解決,并沒有把此問題放到日常的管理規定中,也沒有在會展中對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進行監督。
3.行業協會未起到應有的作用
行業協會是管理和監督展覽會的一個民間自發組織,但由于我國展會行業發展比較晚,我國展會行業協會的力量還是非常薄弱的,還沒形成統一系統的組織系統,現階段只是停留在組織會議、聯絡通訊等表面工作階段。全國展會行業協會還不是很健全,廣西省地區展會行業協會就更不能起到應有的作用了。
三、廣西完善會展行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建議
(一)廣西省展會知識產權的法律和行政保護
針對現階段已經出臺的關于展會行業的相關法律規定,應適時調整和完善其法律,并針對已經出現的新的情況頒布相應的展會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還應在執行展會知識產權侵權方面加強監督和管理,如一旦在展會中發現侵權事件,及時制止,把侵權事件發生的可能性消除于搖籃中。特別是針對廣西展會中出現的知識產權侵權案件,制定符合廣西省自己的展會知識產權地方法律保護規則。
(二)加強展會各方知識產權法律保護
首先,參加展會各方都應有展會知識產權方面的相關法律意識,在展會中既不能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也要積極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善于通過多種法律途徑解決知識產權糾紛。在展會之前,還應聘請熟悉展會知識產權法律的專業人員參與展會管理工作,制定相關規定并在招展時予以公布;與參展企業簽訂知識產權保護條款或合同,要求參展商提供所有參展項目的知識產權權屬證明,拒絕提供的取消其參展資格;落實參展企業的排查工作,對不符合要求的堅決不讓其參展。
(三)制定規則,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
要想制定的展會規則得到有效落實,就要從源頭抓起,廣西工商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廣西展會的審批任務,就要嚴格落實好相關的規定,嚴格把好展會知識產權保護關,在展會舉辦期間還應執行好相關管理規定,對出現的侵權案例要及時處理,設立知識產權投訴機關,督促會展各方主體落實好會展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
一、對當前知識產權保護視野的認識理解
(一)知識產權的內涵理解
所謂的知識產權,又被稱為知識財產權。顧名思義,是指權利人享有的一種通過自己的智力勞動所帶來的可以產生經濟效益的權利。知識產權和權利人享有的其它的權利一樣,合法的知識產權受到國家有關法律的保護。同樣,我們沒有經過權利人的同意,也不能隨意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一般都有一個有限期,在這個時間段里才現有相應的權利。知識產權包括的內容種類也很多,比如有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等。
(二)保護知識產權的重要性
保護知識產權的非常重要,首先,知識產權保護是一種鼓勵知識創新、知識應用的有益行為,知識產權是作者享有知識智力勞動成果所帶來的效益權利的權利,保護知識產權有利于促進人的智力創作的發展。其次,保護知識產權也是鼓勵人們的創新,創新力是現代社會的核心競爭力,從個人發展到企業經營,再到國家的強大,都離不開創新力,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人們的或者企業,再或者國家的創新的成果。第三,在現代多種經濟發展形式齊頭并進的背景下,保護知識產權有利于促進知識經濟的發展。知識經濟是一種新型的經濟類型,是今后經濟發展的重要內容與主要方向。最后,社會的發展離不開知識的作用,保護知識產權有利于促進社會生產力的提高。
(三)當前知識產權保護視野表現出來的一些特點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現在進入了知識經濟時代,要想在社會上取得成功,關鍵是看有沒有知識,是否有文化,具體表現為有高的學歷文憑,有專業特長,有創新意識能力,懂技術,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素質等。現在人們受教育的程度普遍提高,這也就提高了人們的整體知識水平,這也是當前知識產權保護視野環境下表現出來的一個特點。其次,人們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越來越重視,所以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也越來越完善。第三,由于知識產權的特殊性,對于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也比較難認定,所以知識產權的保護有一定的難度性。最后,對于侵犯知識產權的打擊力度也是比較大的。
(四)知識產權保護對國際貿易的影響
知識產權的保護對于國際貿易來說,正如一塊硬幣的兩面,是既有利又有弊端的。一方面,保護知識產權有利于促進市場秩序的規范。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需要建立起一定的體系,這種法律法規體系的建立,就是對國際貿易法律體系的完善,就是對市場秩序的規范,并且,國際貿易中的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反過來又會促進市場秩序的規范與完善。此外,知識產權的保護有利于促進知識貿易的發展,并帶動相關產業經濟的貿易發展。知識經濟是一種新的經濟形式,主要是指智力勞動成果間的貿易。另一方面,知識產權保護也會產生一些不好的影響,例如容易造成國家間的貿易壁壘。一些國家為了保護國內的經濟產業發展,往往會以知識產權為由設置貿易壁壘,不讓外國商品進入本國市場。
二、對國際貿易有關內涵的理解
(一)國際貿易的涵義
國際貿易的英文名稱為InternationalTrade,也被稱為通商、世界貿易以及進出口貿易等。國際貿易是指跨越國界的商品或者服務的交易,主要由出口貿易和進口貿易這兩方面組成。國際貿易自古有之,比如我國古時的絲綢之路等所進行的商品貿易交換。
(二)當前國際貿易的特點
在當前的形式下,特別是在知識產權保護視野下,國際貿易有自身的特點。首先,國際貿易的形式更加多種多樣,如信息的貿易、服務的貿易等。貿易的內容也更加豐富,比如勞動力的貿易、知識高新技術的貿易等。(三)國際貿易的主要方式及類型國際貿易的方式有很多,比如對等貿易、展賣、加工貿易、來料貿易、補償貿易等,這些貿易方式也有自身的特點。而在貿易類型上,主要分為出口貿易和進口貿易這兩種類型。(四)國際貿易機制在國際貿易中發揮的作用國際貿易的正常進行,需要一定的貿易機制體系,而這些機制體系的維護、運作、執行需要一些國際貿易機構。當前國際上的主要貿易機構組織有世界貿易組織,簡稱WTO,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簡稱IMF,世界銀行、國際商會、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簡稱CCPIT等,這些國際貿易機制在國際貿易中發揮的作用。
三、當前在知識產權保護視野下的國際貿易發展存在的一些問題
(一)有些國家在國際貿易中對商品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不夠
當前,雖然知識產權的保護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但還是有些國家在國際貿易中對商品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不夠,或者是這些國家無力也無從保護知識產權。對于一些經濟落后的國家和地區來說,他們的國際貿易主要是原材料、農產品等低級商品間的貿易,知識貿易等高端型的商品貿易是少之又少的。甚至,他們還希望通過一些特殊的方式途徑使知識貿易流入于自己的國家,提升自己的知識科技水平。
(二)一些國家為了自身利益而對知識產權過渡保護,從而對國際貿
易產生了不利的影響國家間的經濟貿易都可以說是一種交流,因為經濟貿易中的商品就包含著貿易國的許多文化內涵、風俗習慣等,只有促進這些的交流,才會加大在世界上的影響,比如韓國的韓劇對提升韓國的文化影響力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知識產權間也可以進行一定的交流,具體表現文知識產品的交流等。特別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間的這種知識高技術產品的交流,有助于促進發展中國家的進步。但是一些國家出于自身私利,而對知識產權過渡保護,從而對國際貿易產生了不利的影響。
(三)知識產權貿易在世界貿易中發展不平衡
總的來說,發展中國家在國際貿易中處于弱勢地位,他們的知識、技術性領域的貿易少之又少,而發達國家主要以高新技術、知識型經濟的貿易為主要商品,這樣,知識產權貿易在世界貿易中發展不平衡,不利于世界貿易的整體發展。
四、現階段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視野下的進行的國際貿易中面臨的一些挑戰
(一)國內創新力度不夠
面對日益激烈的國際貿易,中國要實施“走出去”戰略,增加國際貿易額,以此來帶動國內經濟的發展,就要加大國內的創新力度。目前,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國內創新力度還不夠強,產品的國際競爭力還不夠強大,并且我國的產品在國際貿易競爭中主要是以低廉的價格取勝,自己得到的利潤非常少,與發達國家以高新技術產品獲取高額利潤相比,還相差甚遠。
(二)對外貿易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不夠,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
我國日益加大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但還有很大提升的空間,甚至對有些產品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例如互聯網上的一些知識產權。我國在立法、執行、定刑等方面還需進一步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
(三)我國的知識產權國際貿易水平相對低下
我國還是發展中國家,雖然近年來在國際貿易中產品的競爭力越來越大,國際貿易額越來越大,但是知識貿易占國際貿易中的比重卻很小,這就說明我國在技術研發、產品創新等方面還急需加強。我國的知識產權國際貿易水平相對低下,需要我國盡快做好產業結構的更新升級,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促進知識貿易的發展。
五、知識產權保護視野下的國際貿易發展的策略探索
(一)要善于運用有關國際貿易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一些跨國際間的、專門性的國際貿易組織發揮的作用越來越重要。同時,國際間的貿易不可以不產生爭議、矛盾,要公平合理地在貿易爭端解決機制里解決,就要發揮這些機構組織的作用,只有在大家都信服的第三方仲裁機構里進行貿易仲裁,這樣才會有利于貿易爭端的解決,促進世界貿易又好又快發展。
(二)要積極完善知識產權保護視野下的國際貿易的有關法律法規體系
法律體系是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根本性手段,對于國家來說,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真正地做到依法治國。同樣地,在國際貿易中,也要遵守一些法律法規,但是現在的國際貿易體系還不夠完善,還有一些不夠合理之處,這需要世界各國來共同努力,積極完善知識產權保護視野下的國際貿易的有關法律法規體系,真正做到“依法貿易”。
(三)對一些知識產權侵權的行為要制定相應的打擊懲罰措施
對于一些違法的貿易行為,就要制定相關的制裁措施,只有通過一些強制性的手段,讓違法者承擔相應的責任損失,這樣他們才會有所克制,因為這樣做是得不償失的。
(四)要加強國家間的知識產權保護和貿易間的合作
[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 壟斷勢力跨國研發技術進步
中圖分類號:F11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1369(2007)3-0009-06
引 言
對于落后的發展中國家來說,發達國家企業的跨國研發帶來的技術外溢是促進發展中國家技術進步的重要途徑之一。在各種影響跨國研發技術外溢的變量中,發展中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的作用尤為明顯。因而,發展中國家知識產權保護政策如何影響跨國企業研發投資和促進本國技術進步成為當前的研究熱點。從梳理的文獻來看,理論和經驗結論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①發展中國家加強知識產權的保護既會降低發達國家企業的跨國研發和技術創新率,也會減少發展中國家的技術模仿率。原因是跨國企業可能會由于發展中國家知識產權的實施而保護了自己的技術所有權,從而形成技術壟斷,喪失研發投資的動力。相應地,知識產權的實施也使得發展中國家的模仿成本提高而難以獲得技術溢出,從而不利于發展中國家的技術進步。相關的文獻是由Mansfield等人(1981)、Grossman和Helpman(1991),Glass和Saggi(2002)等人給出的。②發展中國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會提高發達國家企業的跨國研發和技術創新,但是對發展中國家技術進步的影響不確定。Markusen(1995)的研究發現,發展中國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會提高或至少不會減少跨國企業的研發投資總量,但卻會改變創新技術在發展中國家的用途,從而對發展中國家的技術進步影響不確定。Mccalman(2004)的研究發現知識產權保護的程度與跨國研發和發展中國家技術進步并不是線性相關的,適度的保護水平更有利于促進發展中國家的技術進步。而賴明勇等人(2005)通過對中國的經驗研究也發現既定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下跨國研發并未促進我國的技術進步。在政策方面,學者們也沒能給出一致的結論。③發展中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對發達國家企業的跨國研發和本國技術進步的影響都不確定。Mansfield(1994,1995)的研究發現美國企業的跨國研發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存在部門問的差異,不同部門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關心程度可能與技術特性、行業特征和發展中國家企業的吸收能力有關。例如,在所有的跨國企業的研發部門,只有機械和裝備制造業、電氣設備業、制藥、化妝品、醫療保健品和化學制品等大約80%左右的企業關心知識產權保護,而在基礎品市場和裝配設備部門僅有30%左右的企業關心知識產權保護。Javorcik(2004)的分析結果與此一致。基于不同部門的跨國研發對知識產權保護敏感度的差異,技術的外溢效應對發展中國家的技術促進作用也各不相同。
應該說,以上文獻提供了對知識產權保護、跨國研發和發展中國家技術進步關系的多維度認識,但是無論在理論層次還是經驗方面的爭議都表明對這一關系的認識尚未達成一致。事實上,對壟斷勢力因素的忽視有可能是爭議產生的重要原因。盡管熊彼特和阿羅較早地對壟斷勢力與技術創新的關系做出了完全相反的論斷,此后的研究圍繞著雙方的論斷所做的大量經驗證實也未能給出一致的結論,但是如果考慮到知識產權保護和壟斷勢力都是企業進行研發投資或技術創新的激勵因素,不僅有關熊彼特和阿羅的爭議變得易于理解,知識產權保護對跨國研發和發展中國家技術進步的影響也不存在爭議。知識產權保護和壟斷勢力對研發投資或技術創新激勵的區別在于前者使保護和監督創新技術所有權的成本外部化,后者使保護和監督創新技術所有權的成本內部化,這一差異造成了企業研發和技術創新類型的不同,從而直接影響到跨國企業的技術外溢。因而,構建知識產權保護、壟斷勢力與技術創新的理論分析框架,是本文的初步嘗試。知識產權保護、壟斷勢力與跨國研發
在利潤最大化的目標函數中,跨國企業進行跨國研發的最主要激勵是能夠獲得和鞏固技術的所有權優勢,而發展中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是這種優勢得以維持的最重要保障。但是在跨國企業、發展中國家企業和發展中國家政府三方的動態博弈中,壟斷勢力作為知識產權保護的一個不完全替代變量發揮著和知識產權保護同樣的作用,而現有文獻對壟斷勢力作用的忽視可能是造成爭議的主要原因。
1.知識產權保護與壟斷勢力在跨國研發中的作用
阿羅(1962)較早認識到企業進行研發或技術創新的積極性與知識產權保護程度存在正相關性。熊彼特(1942)認識到壟斷勢力對技術創新的積極作用。但他們都沒能將三者聯系起來進行考慮。
實際上,在較為完備的知識產權保護下,跨國企業的研發創新能夠有效地排除技術外溢或被復制和被模仿等盜用行為發生的可能性,跨國研發獲得了完全的技術所有權。這種情形下,跨國企業的壟斷勢力與研發創新無關。考慮更為現實的情形,任何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都無法做到完備,只有在不完備的知識產權保護情形下,壟斷勢力才與跨國企業的研發創新相關。壟斷程度越高,跨國企業越有能力形成對競爭者的高進入壁壘,越能夠獲取接近于完備知識產權條件下的研發收益,跨國企業也才愿意進行更多的研發投資。更極端的情形是,即使不存在知識產權保護,只要跨國企業的壟斷程度足夠高,能有效地阻止技術外溢,它仍然具有絕對的技術所有權優勢與進行研發的動力,和完備知識產權保護的情形接近。結論是:只有在知識產權保護不完備條件下,壟斷勢力才與跨國研發正相關,并且知識產權保護的完備性越差,正相關性就越顯著。這一結論得到Shrieves(1978)的經驗證實,他的研究發現壟斷勢力與R&D投資的關系依賴于知識產權的保護程度。當技術所有權因知識產權保護而增強時,壟斷勢力對R&D投資的影響減弱甚至無任何影響。但在知識產權保護程度較低的情形下,壟斷勢力的增強鼓勵企業進行R&D投資。這便解釋了為何即使發展中國家缺乏對跨國企業研發的知識產權保護時,跨國企業仍會進行R&D投資,只要其所具有的壟斷勢力能夠保證技術的所有權。
2.知識產權保護與跨國研發類型
由以上的結論可知,發展中國家弱化對跨國研發的知識產權保護,跨國企業的研發溢出效應增強,壟斷勢力對研發創新的影響增加,相反的情形下這種影響減弱。由于不同的知識產權保護形式對跨國企業技術所有權的保障程度存在差異,比如專利就是通過賦予研發者對創新技術排他性的占有、使用和許可轉讓等權利的制度安排。但專利更多的是產品研發的結果,其保護強度取決于創新類型和產業結構特征等因素,與專利保護
相關的監督成本也因創新類型和產業結構的差異而不同。在監督成本低的產業,專利保護易于實現,而在監督成本較高的產業,實施專利保護則非常困難。此外,Levin等人(1985)認為貿易秘密、市場先行者優勢、迅速下傾的學習曲線也是對技術所有權的保護機制。但這類形式的保護機制與跨國企業的過程創新緊密相關。盡管壟斷勢力的存在能夠彌補專利保護在不同產業間的差異,但卻改變了跨國研發的類型。在專利保護較弱的產業,具有一定壟斷勢力的跨國企業會選擇非專利形式或過程創新的研發投資,以更好地擁有技術所有權。原因是在知識產權保護程度低的情形下,產品創新大多以專利形式公開,而過程創新更多以專有技術或商業秘密等形式持有,前者比后者更容易被模仿。相反,專利保護程度高的產業,壟斷勢力的影響較小,企業會選擇專利方面的研發投資。
如果從基礎和應用的角度區分跨國研發的類型,進一步的分析可以發現,在完備的知識產權保護條件下,壟斷勢力與研發類型是無關的,進行哪種類型的技術研發取決于跨國企業長短期競爭的戰略權重。隨著知識產權保護程度的弱化,壟斷勢力對研發的影響力越來越大,為阻止技術外溢,跨國企業會更多地轉向成本節約型技術的研發,以盡快在現有的市場規模條件下占領市場,同時會采取垂直一體化并購等方式擴大壟斷勢力的影響,更為有效地阻止競爭者的技術模仿行為。由于“阿羅替代”效應的存在,跨國企業的研發投資更多以自身固定投資和“沉沒成本”為基礎進行成本節約型的研發投資,不斷減少基礎型技術的研發。Gemski(1990)證實了這種情形的存在。
3.知識產權保護與跨國研發的行業選擇
同樣的分析邏輯適用于發展中國家在不同知識產權保護條件下跨國企業行業的選擇問題。如果發展中國家提供較為完備的知識產權保護,不存在技術溢出現象,壟斷勢力不僅與跨國研發無關,而且與跨國企業的行業選擇無關,行業選擇取決于其他因素比如行業的市場結構、技術特征、空間上的區位分布以及國有化程度等。由于不完備的知識產權保護會導致跨國研發的技術外溢,在壟斷勢力既定的條件下,知識產權保護強度與研發的技術外溢負相關。這樣,隨著發展中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的不斷弱化,跨國企業的研發在行業上的選擇是:①那些對知識產權保護缺乏敏感度的產業比如商品批發、零售、快餐等行業會成為首選,盡管這些行業的研發最易于外溢或被模仿,但是其技術含量最低,企業的競爭主要與規模化及其經營戰略相關。這可以從大多數首先進入發展中國家的跨國企業類型上得到證實。②那些盡管對知識產權保護較為敏感,但技術差距較大并且技術模仿上有較高難度的行業也會成為跨國研發的選擇。筆者曾經撰文在理論模型上證明了跨國企業與發展中國家企業之間如果技術差距超過臨界點,技術的被模仿機會變小甚至根本不可能發生。③即使在知識產權保護程度較低的情況下,跨國企業一旦具備較強的壟斷勢力,有預防技術外溢的能力和承擔相應成本的實力,它也會選擇進入那些對知識產權保護較為敏感的行業,只是在研發的類型上會選擇與壟斷勢力影響相關的以過程創新為主不易遭受模仿和外溢的技術形式。
在大量有關跨國進入或跨國研發行業選擇的經驗文獻中,以上三種形式都得到過證實,但因為在相關計量模型的構建中僅考慮到知識產權保護的作用而忽視了壟斷勢力因素的影響,因而難以對以上各種情形給出相應的理論解釋。如果從壟斷勢力的視角進行分析,以上情形則是一個合理的邏輯結果。
4.知識產權保護與發展中國家市場結構的變動
在產業組織理論中,壟斷勢力與不完全競爭相聯系。一般認為,用企業數量、市場集中度、產品差異化程度、進入壁壘等指標衡量的市場結構反映了一定企業的市場壟斷勢力。例如用集中度衡量市場結構狀況時,集中度越高的市場結構往往壟斷勢力也越強。盡管知識產權保護有利于市場結構集中度的提高被大多數學者所接受,部分的經驗事實也給予了證實,但是這一結論成立的前提是知識產權保護有利于企業研發和技術創新,這種創新帶來的規模報酬遞增最終導致市場結構趨于寡頭或壟斷。然而,該前提是否成立在理論界仍存有爭議,結論自然也不可靠。知識產權保護到底如何影響市場結構?在壟斷勢力的視角中,得出的結論更為細致但卻不確定。
如果發展中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較為完備,跨國企業的壟斷勢力與研發或技術創新無關,不同壟斷勢力的跨國企業和發展中國家企業的研發都可以獲得技術的所有權,不存在技術溢出或被模仿,市場結構的變動取決于哪種規模的企業研發或掌握利用較為先進的技術。因為研發產生的先進技術可以使率先擁有和使用該技術的企業獲得產品市場的絕對優勢,繼而擴大企業規模,影響市場結構。若是大企業首先研發擁有較為先進的技術,一定的市場規模條件下,技術壟斷效應會導致產品市場的壟斷,從而市場集中度趨于集中;相反,若是中小企業研發或掌握利用較為先進的技術,則市場結構趨于競爭。當然,從研發的動態過程來看,市場結構的演變可能更復雜。
在更為現實的世界中,發展中國家知識產權的保護是不完備的。知識產權的保護程度越低,跨國企業的跨國研發保障技術所有權所需要的壟斷勢力越大,企業規模越大,因此壟斷勢力較小的企業開始退出發展中國家市場,壟斷勢力強的企業不僅不會選擇退出甚至規模更大,壟斷勢力更強的企業會選擇進入。這些企業由于具有較強的壟斷勢力,在技術研發上會采取過程創新或非產品創新的方式加強同發展中國家企業的競爭,技術的優勢促使市場趨向寡頭結構。隨著知識產權保護程度的提高,進入發展中國家的企業規模逐漸變得不重要,因而不同規模的企業的進入對發展中國家的市場結構影響比前者要小。Hannan&Mcdowell(1990)利用跨國銀行業采用ATM技術進行的經驗分析表明,大銀行的進入和先進技術的采用會促進市場集中。而相反,中小銀行的進人和先進技術的采用會促進市場的分散。這實際上證實了企業進入規模的差異是影響市場結構的重要因素。如果考慮到知識產權保護程度對進入發展中國家跨國企業規模的影響,我們的結論則更具有實證基礎。
知識產權保護、跨國研發與發展中
國家R&D的競爭與合作
在開放經濟條件下,發展中國家要加快自身的技術進步,就必須充分地利用外部技術資源,促進跨國研發機構在本國加大技術研發,以更好地獲得技術外溢的好處。因而,對于發展中國家而言,一是要選擇適度的知識產權保護戰略;二是在不完備的知識產權保護條件下,選擇合宜的R&D競爭或合作策略,使雙方獲得雙贏的技術創新收益。
1.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有利于跨國研發和發展中國家的技術進步
在壟斷勢力視角下,發展中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對跨國研發作用機理的復雜性導致對本國技術進步產生了不同影響,這構成發展中國家加強
知識產權保護的依據。
(1)跨國研發的行業選擇對發展中國家技術進步的影響。如前所述,發展中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如果較為完備,不存在技術外溢和模仿現象,發展中國家政府承擔了保護知識產權的所有成本,本國企業難以獲得技術溢出的好處,跨國企業的行業選擇也與發展中國家的技術進步無關或弱相關。在知識產權保護程度較低的情形下,跨國企業盡管承擔了保護知識產權的成本,但通過選擇進入那些技術不易被模仿的行業或通過增加自己的壟斷勢力有效地抑制技術溢出和排斥了競爭者模仿來鞏固自己的壟斷地位。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增長,但卻不利于技術在易于溢出和擴散的行業中進行。因而,“弱化知識產權保護一定會促進技術擴散”和“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不利于發展中的進步”的結論并非在任何情形中都成立。相反,隨著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加強,跨國企業進入的行業不再取決于技術外溢程度,而是諸如地理位置、優惠政策等因素,技術開始在更為廣泛的行業應用,壟斷勢力的技術創新效應開始弱化至無關,跨國研發的技術外溢經歷了由弱到強再到弱的倒“U”形發展過程,同樣的影響適用于發展中國家技術進步的軌跡。
(2)跨國研發類型的變化對發展中國家技術進步的影響。發展中國家提供程度低的知識產權保護雖然能夠獲取部分技術外溢的好處,但是,過低的知識產權保護導致跨國企業開始利用壟斷勢力預防技術溢出,一個很重要的措施就是研發類型開始從程度高的知識產權保護條件下的產品研發創新和專利申請轉向過程創新和專有技術的持有,這反而不利于發展中國家的技術進步。與過程創新以及相應的專有技術和商業秘密相比,產品創新和專利申請給發展中國家進行技術模仿和自主創新提供了公開的知識,是發展中國家獲取技術外溢的主要渠道。隨著知識產權保護程度不斷提高,產品創新和專利申請數量的增加有力地促進了發展中國家的技術進步,其進步軌跡也是一個倒“U”形過程。
(3)跨國進入引起發展中國家市場結構的變化,反過來影響到發展中國家的技術進步。發展中國家知識產權的保護與跨國進入及跨國企業的壟斷勢力緊密相關,在程度較低的知識產權保護條件下,技術模仿可能性最大,一般選擇進入發展中國家的跨國企業規模大、產品差異化程度高、技術較為先進,所具備的壟斷勢力足以主導要素和產品市場以及彌補缺乏知識產權保護增加的外部成本,仍然能夠有效地預防技術外溢,因此發展中國家市場結構趨向于跨國企業主導的寡頭壟斷型,這樣的市場結構被證明不僅不利于發展中國家技術進步,而且危及發展中國家的經濟與政治安全。但是,一旦這樣的市場結構由發展中國家企業主導,其對技術創新的“熊彼特效應”卻很明顯。隨著發展中國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跨國進入對發展中國家的市場結構影響作用較前者小,市場結構的變動盡管不確定,但卻給中小企業的進入和研發以及競爭性的市場結構形成提供了更廣闊的空間,也增加了更有利于發展中國家技術進步的政策調控的自由度。
2.跨國研發與發展中國家R&D的競爭與合作
在知識產權保護不完備條件下,跨國企業進行跨國研發的風險與技術溢出程度正相關。技術溢出越小,跨國研發的風險也越小,相反就越大。要實現跨國企業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雙贏或多贏,發展中國家除了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外,與跨國企業的合作研發創新也是較為有效地策略。合作創新可以達到以下目的:使研發的外部效應內部化,激勵企業進行更多的研發投入;合作企業可以共享信息和研究成果,提高研發效率;可以消除研發過程中的重復投資。
有關企業的合作創新,現有的研究思路大都是在假定技術的不完全獨占,即存在技術溢出的情況下,通過建立多階段寡頭模型來比較合作創新與非合作創新的績效差異。這里的分析也仍以具有一定壟斷勢力的寡頭競爭與合作創新模型為基礎。盡管決定企業之間進行研發競爭與合作的因素較多,但發展中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的不完備的重要性不容忽視。①當知識產權保護力度足夠大,企業能夠完全獨占自己的技術創新,非合作創新相對更有效率。在這種情形下,因為企業進行技術創新的溢出風險完全由國家承擔,每個企業的研發投入只降低了本企業的生產成本,其成本隨著R&D投資水平的增加而下降,在各企業支付函數對稱條件下,由于競爭效應的存在,各個企業非合作時的研發投入均衡解明顯大于合作時的研發投入均衡解,從而保證了一個最優的社會福利水平解。②當知識產權保護力度較小或根本不存在時,合作創新相對有效率。在這種情形下,由于研發外部性和溢出效應較為明顯,每個企業研發投入除了降低本企業產品成本外,還將使其他企業的單位產品成本降低,企業間合作研發有效地規避了研發風險,在研發階段企業間共同參與研究開發項目的投入決策,協調投入成本,共同決定研究開發水平,以實現利潤的最大化。合作創新的研發投資水平和社會福利結果也明顯高于非合作創新的情形。
由以上推導可知,知識產權保護程度決定了技術溢出的程度,而技術溢出效應決定合作創新與非合作創新相比的優勢。因此,對于跨國企業和發展中國家政府而言,如果存在較強的知識產權保護,更應進行競爭創新;如果知識產權保護力度較小,更應促進合作創新,以實現跨國企業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雙贏或多贏。
(廣州工商學院,廣東 廣州 510000)
摘要: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和開放水平的不斷提高,知識產權作為提高國家和企業核心競爭力的戰略資源所發揮的作用日益突出,保護知識產權是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促進當前社會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關鍵詞 :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保護;可持續發展;關系;對策
中圖分類號:F27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3-260X(2015)05-0132-03
在當前對外經濟快速發展過程中,國內很多優秀的企業開始將業務向國際市場拓展,但是在這個過程中,由于國內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做得工作存在一定的問題,所以不少企業在國際市場上面臨著知識產權問題的困擾.例如,小米公司在進軍印度市場的過程中,就曾因知識產權問題,而一度中斷.因此,從這個角度來講,我國企業在發展過程中,應該提高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國家相關部門應該繼續改革和完善知識產權的保護措施,以促進企業更好的向前發展.
1 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存在的問題
從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體系構成來看,目前我國已經形成了專利(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著作權(含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商標、商業秘密、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比較完整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同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標準基本一致,并且符合WTO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相關要求.不過從實際管理和執行層面看,還存在一些問題.
1.1 國內企業引進國外先進技術的成本上升
國內企業自身擁有的知識產權較少,在生產加工制作產品時,需要引進大量的國外先進技術,而隨著全球化的深入發展,企業之間的競爭加劇,在引進國外先進技術方面的成本不斷提高,增加了國內企業經營發展的成本.一些國家的政府,對于其企業先進技術的輸出,進行限制.在一些敏感的技術領域,個別國家更是對我國的企業進行技術封鎖,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我國企業的技術引進和升級改造.我國企業在吸收創新方面的能力較強,一些優秀的企業如海爾等,在吸收國外先進技術之手,可以實現自身的內生轉化,并且不斷進行技術創新,這種情況,使得國外一些企業在和我國企業進行技術轉讓過程中,顧慮較多,這種因素的存在,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國內企業的技術引進成本.
1.2 國內大量的知名商標在國外被搶注
在對商標的保護方面,國家一直比較重視對進入國內市場的國外優秀商標的保護,但是,對于國內優秀企業的商標,在國際商場上,卻沒有進行嚴格的保護.在這種情況下,就使得一些名氣較大的國內商標,在國外被搶注,例如,人們所熟知的“同仁堂”.專利保護方面的突出問題,主要表現為如下幾個方面:第一,國內專利申請的多是外觀設計和實用創新方面,而國外向我國申請的專利則主要集中在科技含量很高的原創發明專利.第二,對于專利的保護不夠重視.我國很多創新和發明應用,沒有及時申請專利.例如,在航天技術領域,我國在很長的一段時間里都是創新多,發明少.相關的數據顯示,在航天航空領域,自1985年以來,我國專利局受理國內發明專利申請3萬件,其中向國外申請的不足4000件,這意味著99%的專利在中國以外地區可無償使用.
1.3 原產地標記沒有得到很好的保護
原產地標記也是專利保護的重要內容,例如,我國企業在進行加工貿易和相關產品的出口過程中,對一些出口商品的產地或者相關地理標志做得不夠明確,生產、加工、制作的各種流程、工藝,有的不是在同一個地區進行,但是并沒有做明確的界定和區分,這就很容易導致一些其他次品冒充,從而損害產地標記地區商品的信譽.
1.4 科技快速發展導致保護范圍界定難
現代科學技術發展十分迅速,在一些尖端技術方面,知識產權的界定,難度較大,并且不少技術在范圍上,邊界模糊,對于一些先發明的技術,和后來在基礎技術上面進行的再創新,不容易區分.互聯網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使得一些信息技術的傳播速度大大加快.還有一些知識產權,在法律和道德方面,存在一定的空白地帶,這些問題,都使得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變得復雜.
1.5 發達國家強權政治導致權利濫用
就目前的趨勢來看,發達國家在知識產權的保護方面,其法律制度和社會意識均較發展中國家占優勢.并且發達國家的科學技術水平較高,在知識產權方面,占有主導地位.在一些技術領域,發達國家通常為了維護自身的壟斷地位,對于其他國家相關方面的技術創新進行密切監控,甚至在某種程度上還存在濫用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2 加強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具體措施
2.1 為技術創新建立長期穩定的法律政策環境
知識產權的保護,最基礎的還是要從法律制度的完善做起,從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可以從如下幾個方面采取措施:第一,在科技成果認證評價方面,要盡快改革和完善傳統的評價機制,提高對新技術、新成果的保護支持力度.第二,政府層面要提高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視,切實提高相關部門對知識產權保護政策的制定水平,促進專利保護政策和知識產權保護法律的完善,減少因為保護不及時,而導致的知識產權糾紛.做好知識產權信息在傳播過程中的保護.合理規范知識產權信息的傳播途徑,較少信息傳播的失真,提高相關信息的利用水平.第四,國家要在資金方面,加大對一些重點科學技術和專利的支持,一些優秀的專利技術,投放市場的時間較長,在這個階段,急需要一定的資金支持,因此,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國家要設立相關的科學技術保護支持資金,技術對符合條件的項目予以資金支持.
2.2 充分利用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
隨著我國參與經濟全球化程度的日益加深,我國對國際市場的依賴程度不斷加大,在我國的經濟增長中,出口占據了很大一部分.從最近幾年發生的一些知識產權保護的案例來看,發達國家憑借其在相關領域專業技術方面的優勢,以及相對完善的知識產權法律,在對我國一些企業進行知識產權訴訟時,經常處于有利地位.我國的出口企業,自身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所做的工作較少,并且缺乏相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專業人才,因此,在應對發達國家一些知識產權案件時,顯得不知所措,影響了我國企業的形象.在這個過程中,我國應該合理運用世界貿易組織的相關協議,在一定的范圍和框架內,解決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減少因為產權糾紛而導致的企業經濟損失.
2.3 要積極參與國際知識產權規則的制定和完善
在當前時期,我國進出口貿易在國際市場上所占的份額越來越多,因此,在國際知識產權規則制定方面,我國要積極主動參與,在一些特殊行業和領域,我國要發揮自身的優勢,為我國一些弱勢產業制定符合自身利益的知識產權規則.同時,在相關規則制定過程中,要同其他國家密切協商,在遇到知識產權糾紛時,要在合理的框架內,進行妥善協商處理,減少不必要的爭端.
2.4 進一步樹立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可以說,知識產權的保護,是隨著人們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不斷提升發展起來的.經濟發展水平不斷提高,科學技術從實驗研究到投放市場的時間日益縮短,產品和技術在空間和時間上的差距日益縮小,這就使得知識產權的邊界變得越來越難以界定.在這種形勢下,我國的企業就要從自身做起,在產品設計、研發、實驗的各個環節,都要提升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把技術的創新和科學研究的突破,緊密結合起來,提高專利意識,在一些成熟的技術應用過程中,要注意及時申請專利,減少同其他類似技術的專利糾紛.
2.5 要嚴格執法,使知識產權法發揮應有的效力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民主法制建設的基本要求.其核心是有法可依、執法必嚴.如果法律像一根橡皮筋或麥地里的稻草人,法律也就失去了其權威性,可見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所造成的后果比無法可依更為嚴重.一個時期以來,雖然國家開始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但由于司法腐敗、地方保護主義和公民知識產權意識不強的影響,知識產權方面的侵權案件時有發生,這既影響了國內的知識、技術創新,阻礙了知識經濟的發展,又給西方一些國家攻擊我國造成口實,影響了先進技術的引進.所以國家在加強立法的同時,強化執法力度,使法律的至上性真正得到體現.
2.6 提高生產經營者的知識產權法律素質,敢于并善于應對知識產權訴訟
知識產權法律意識在一定程度上會直接促成“科技興貿”政策落實的成功或失敗.當前仍有很多生產經營者對知識產權法律知之甚少,不懂得如何維護其享有的知識產權.更有不少生產經營者唯利是圖,不惜違法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在嚴厲打擊違法行為的同時,更要注意進一步提高經營者的法律素質.因此,政府各級部門對此應予以高度重視,應詳細制定相應的知識產權法律教育計劃,并指定專門機構和專門人員負責計劃的實施.
2.7 做好反壟斷工作
在近期發生的中國政府對高通公司開出60億罰單的背后,說明壟斷對知識產權保護是非常不利的.按照行業習慣,專利授權費的基本模式是在一定基數上收取一定比例的授權費,高通堅持這個基數是終端的售價,而不少中國手機廠商則希望以芯片或者多個模塊為基數.也就是說,中國的被許可廠商現在有了一個選擇權:或者根據高通新提出的要約條件,只取得3G和4G必要標準專利許可,如果需要使用高通的其他專利,就需要跟高通進行額外的單獨協商;或者仍然依照現有的許可協議,取得高通整體專利組合的許可.對一些舉報高通的小企業來說,他們可能會對判罰結果感到失落,因為并未滿足他們的訴求.國內多家企業以及手機中國聯盟等業內機構都曾向發改委舉報高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行為,主要包括專利費率過高、歧視性收費以及捆綁搭售等.
一家中國手機生產廠商的CEO曾向財新記者透露,“高通給華為、中興的專利費率是2.5%-3.5%,給我們的專利費率是4.5%-5%.如果一部手機售價2000元,我們需要支付90元,中興、華為可能就只要支付50元.這就好比兩個人將同類的產品放在同一個超市里賣,超市向一個人收取的攤位使用費要比另一個人高了近一倍,這合理嗎?按照企業規模,中國的手機生產商可以分為大企業和小企業,大企業為了自身的業務發展尤其是海外業務的發展,需要更多考慮高通的芯片與專利授權,小企業則有可能完全采用聯發科或其他芯片廠商的芯片,不采用高通芯片,高通想要向其收取專利費也不容易.在恢復市場正常競爭秩序的范圍內,政府做政府的事情,企業做企業的事情.只有市場化的競爭,才能促進創新,也才能促進知識產權的保護.
3 結束語
知識產權的保護,對技術創新進步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國經濟在發展過程中,要不斷提高企業的核科學技術水平,并且注意做好相關專利技術的保護工作.在加大對科學技術研發投資的今天,國家還應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做好工作.完善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提高人們的專利保護意識,在必要的情況下,還要對相關知識產權設定合理的機構,通過政府的參與,加強對社會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監督,從而不斷提升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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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知識產權戰略;傳統知識;法律保護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 — 2234(2013)05 — 0072 — 04
傳統知識是傳統部族在其漫長的生產生活過程中所創造的知識、技術、訣竅的總和,對當地社區居民維持健康和完整生活方式具有重要的意義。同時現代社會也可以利用傳統知識開發新的產品,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因此我們可以說傳統知識和現代知識一樣具有知識產權利益,可以為當地帶來巨大的經濟利益。新疆是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擁有大量的少數民族傳統知識。但是, 隨著現代化的進程的加快, 新疆少數民族傳統知識遭到了嚴重的破壞,導致傳統知識流失及失傳現象嚴重,這對新疆經濟的跨越式發展造成了嚴重的影響。因此,2008年我國的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實施,首次把傳統知識作為我國知識產權戰略中的一項內容,納入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范疇之一,體現出了國家對傳統知識的高度重視。2010年4月1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對新疆傳統知識的保護作出了戰略性的部署。本文正是在這一背景下希望通過對新疆傳統知識保護的現狀以及存在的問題進行大量的實證分析,構建傳統知識的保護體系,促進新疆傳統知識的知識產權利益的全方位保護。
一、新疆傳統知識法律保護的現狀
(一)新疆傳統知識的現狀
自古以來,新疆作為多民族地方,具有瑰麗璀璨的多元民族文化,同時也給后人留下了豐富的傳統知識。傳統民間文學、傳統表演藝術、傳統手工藝技能、傳統民間醫藥、新疆名特優農產品地理標志等,都既具有深刻的文化內涵又彰顯民族特色而且具有極大的價值。筆者重點對新疆少數民族傳統醫藥、新疆少數民族民間文學藝術等典型的傳統知識的現狀進行梳理。
1.新疆少數民族傳統醫藥的現狀
(1)新疆維吾爾醫藥現狀。新疆維吾爾醫藥是我國傳統醫藥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不僅薈萃了維吾爾族人民同疾病作斗爭的智慧和經驗,也滲透了中外多種民族傳統文化,備受國際醫學界重視。新疆維吾爾醫藥經過積累,形成了較完整且富有特色的理論體系和臨床經驗,特別是在治療心腦血管疾病、皮膚病、男科女科疾病、白癜風等方面形成了獨特而有效的治療方法。維吾爾醫藥在治療疾病過程中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新疆維吾爾醫藥藥材奇特。據中藥資源普查資料統計,新疆有各類藥用植物、動物、礦物資源計1917種,藥物1208味,其中,植物類151科1721種,727味;動物類69科153種,438味;礦物類43種,43味。〔1〕新疆遠離海洋、干旱少雨,藥材生長溫差大,生長期長,雨量少,無污染,所以藥材好,有效成分含量高,藥材藥效奇特。第二,維吾爾醫學的體液辨證法診治疾病療效突出。筆者調研自治區維吾爾醫院副院長玉素甫介紹說:“維吾爾醫學的核心是4大物質學說。火、氣、水、土4大物質,這4大物質在人體中的相應物是膽液質、血液質、黏液質和黑膽質4種體液。在4種體液相對平衡的狀態下,人體健康得以維持,失調則會產生相應的疾病。”維吾爾醫藥學正是利用這一核心理論來治療疾病,療效尤其突出。第三,維吾爾醫藥在治療專科專病方面特色突出。“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維吾爾醫醫院皮膚科病房看到,一位維吾爾老人患有牛皮癬,累及全身多處皮膚,經采用維醫內服、外敷的獨特治療后,病情明顯好轉。老人操著生硬的漢語說,自己患病一年多了,在不少大醫院求治過,但效果都不理想,還花了不少錢。來這里不到3個月,皮膚就已經好了許多。老人說著,黝黑的臉上露出了滿意的笑容。”〔2〕
(2)哈薩克族的民族傳統醫藥現狀。哈薩克族的民族傳統醫藥也是我們民族醫藥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在治療疾病方面也形成了以下幾個特點:第一,藥物資源豐富且具有廣泛的開發利用價值。比如植物藥有:貝母、蟲草、青蘭、銀蓮花、一枝蒿、雪蓮等;動物藥:鹿角、鹿茸、獾油等;礦物藥資源有:云母、石膏、磁石等。第二,在醫學理論上采用陰陽學說理論。哈薩克醫學用陰陽學說理論來說明人體組織結構、生理功能、疾病的發生,并由此來指導疾病的診斷和治療,同時在治療中,對藥物的來源、屬性也分陰陽,進行對癥下藥。第三,在診病方法方面采取了包括望、嗅、聽和問、觸、切等方法。第四,哈薩克醫藥還采取了藥浴、蒸薰洗治療法來治療風濕、類風濕性關節炎、高血壓、心血管和部分皮膚病等疾病,并且具有顯著的療效。
2.新疆少數民族民間文學藝術的現狀
新疆作為少數民族聚集地,古代絲綢之路的發源地,新疆的民間文學藝術非常繁盛,在豐富多彩的新疆民間文學藝術中《十二木卡姆》比較具有代表性。《十二木卡姆》是維吾爾人民在古老的韻律和俗樂基礎上,不斷汲取時代生活內容和民間娛樂形式,歷經千百年而形成的大型歌舞套曲。其廣泛流傳在南疆的喀什、和田、阿克蘇地區和北疆的伊犁地區等維吾爾聚居區。其主要特點是:種類多樣,內容形式、音樂表演形態、樂器組合多樣,題材風格綜合性,內容的完整性以及表演的即心性等。《瑪納斯》、《江格爾》與藏傳《格薩爾》并稱為“中國三大史詩”,在世界享有盛譽。它是反映柯爾克孜、蒙古人民在反抗外來侵略過程中大量英雄事跡的壯麗詩篇。“阿依特斯”這一每逢節日、喜慶、禮儀,牧民們都會舉辦的用于為吉日助興的藝術形式,也是新疆民間文學藝術的特色。在歷史文學作品方面,新疆也產生了很多優秀作品,比如《福樂智慧》、《突厥語大詞典》等。《福樂智慧》用清新、形象、生動的語言表述難懂、抽象、枯燥的哲學概念和倫理思想。《突厥語大詞典》是一部關于中世紀中亞社會的百科全書。不僅如此,新疆在繪畫、雕塑藝術方面也曾經對東西文明產生過重要的影響。特別是在新疆地區發現的數以萬計的內容豐富,表現大型生產、生活場面的巖畫,展示出新疆民族精神、民族心理和民族性格。
(二)新疆傳統知識法律保護的立法與司法實踐
1.新疆傳統知識法律保護的立法現狀
目前新疆并沒有專門保護傳統知識的法律,關于傳統知識的保護主要是散見于一些針對新疆地方文化遺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文件中。比如地方性法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文物保護管理若干規定》(1997年12月1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建筑保護條例》(2002年5月3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吐魯番交河故城遺址保護管理條例》(2004年11月26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1997年1月22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文化市場管理條例》(1997年12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2008年1月5日)〔3〕以及2010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維吾爾木卡姆藝術保護條例》。以上是關于新疆傳統知識法律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這為新疆傳統知識的管理與落實保障措施等方面起到重要保障,同時也使得新疆傳統知識的保護事業步入法制化軌道的新局面。但是筆者認為關于新疆傳統知識的法律保護目前雖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是也存在不少問題。比如:新疆目前的法律法規從內容和數量上看主要是一些與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法規,而關于傳統知識方面的立法幾乎沒有。同時從立法的性質來看,新疆關于文化遺產方面的立法主要是一些行政法規,規范和調整的是政府在文化遺產保護方面的職責。目前并沒有關于文化遺產或者是傳統知識權利人的民事權利方面的規定。
2.新疆傳統知識的司法保護現狀
筆者在此重點分析目前新疆在維吾爾醫藥以及民間文學藝術方面的司法保護現狀。
首先,維吾爾醫藥方面:維吾爾醫藥擁有專利保護的現狀不容樂觀。據統計,《國家民族醫藥標準》收錄9個維藥制劑品種中,有專利或行政保護的不到5%;而藏藥和苗藥被保護程度卻高達60%以上,其中僅奇正藏藥集團一家企業就擁有10項專利技術。〔4〕顯然,我們對維吾爾醫藥的專利保護遠遠落后于其他地區對民族藥業的保護。同時在商標保護方面也有待提高。據調查,維藥中幾乎沒有一個商標是被公眾所熟知的,也沒有相關申請馳名商標保護的記載。就連被公認為全國最大維藥企業的新疆奇康哈博維藥有限公司,其產品的商標也是鮮為人知的。
其次,新疆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保護現狀不容樂觀。根據筆者調研了解,從2002年至2011年全疆法院共審理知識產權民事一、二審及再審民事案件1891件,其中一審案件1779件,二審案件409件,再審45件。從案件類型看,專利糾紛案件562件、商標糾紛案件479件、著作權糾紛案件796件,技術合同糾紛案件250件,其他糾紛案件146件。但是卻幾乎沒有關于民間文學藝術司法保護方面的相關案例。〔5〕從全國關于民間文學藝術司法保護來看,由于沒有統一的立法,各地法院也出現了相應比較一致的判決。比如,繼2003年12月17日黑龍江省饒河縣四排赫哲族鄉人民政府與郭頌、中央電視臺、北京北辰購物中心侵犯著作權糾紛案后,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上和中國裁判文書庫記錄的與烏蘇里船歌案相關的案例判決都確認了民間文學藝術。可見,在立法無明文保護民間文學藝術權利主體的情況下,在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仍然參照烏蘇里船歌案的指導原則對民間文學藝術予以保護。〔6〕
二、新疆傳統知識法律保護面臨的困境
通過以上對傳統知識法律保護現狀的分析我們發現,新疆在保護傳統知識方面目前的現狀是:專門保護傳統知識方面的法律、法規幾乎沒有,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我們保護傳統知識還是只能依照知識產權法進行保護。但是,傳統知識不同于一般現代知識,其在用知識產權法進行保護方面存在諸多困境,筆者以新疆民族醫藥和新疆民間文學藝術在尋求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現實困境為例進行分析。
(一)新疆民族醫藥知識產權保護面臨的困境
1.傳統民族醫藥知識產權保護的制度困境
首先,傳統民族醫藥與《專利法》“新穎性”的沖突。因為傳統民族醫藥在一定范圍內已被公知公用,按照我國《專利法》的規定,能夠被《專利法》保護的知識產權必須要具備“新穎性”,也就是在申請日之前沒有被公開過。但是,傳統的民族醫藥擁有悠久的歷史,雖然‘神秘’卻不‘秘密’。許多的醫藥知識、配置方法已在一定范圍內被‘公知公用’。因此,它和我們專利法規定的“新穎性”標準存在一定的沖突。
其次,傳統民族醫藥與《專利法》“創造性”的沖突。也就是缺乏“具有顯著進步性”。我國《專利法》規定,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而傳統維吾爾醫藥從取材到制藥,再到服用基本上都是“原汁原味”的,在每個制藥的環節我們都盡量保持藥品的天然性,缺乏較強的“現代科學技術性”,因而和專利制度所規定的創造性特點存在一定沖突。
2.民族醫藥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意識困境
目前,由于受觀念、資金等多種因素的制約,維吾爾醫藥經營的廠家、商家們很少關注對維吾爾醫藥的知識產權保護。據了解,目前新疆平均40家企業才會有一家企業注冊商標。〔7〕因此,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鼓勵”了仿制品市場的“興起”,從而嚴重影響維吾爾醫藥的銷售量,也為我們的維吾爾醫藥樹立良好的品牌增加了困難。同時新疆的民族醫藥還存在部分藥品的商標與藥品名稱混同。正是因為廠家、商家們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淡薄,對商品商標重要性認識的嚴重不夠,導致他們經常把商標放在非常不起眼的位置,或者是將商標和藥品的名稱混同,沒有自己的品牌意識。這些都嚴重制約了民族醫藥知識產權保護,不利于民族醫藥的發展。
(二)新疆民間文學藝術知識產權保護面臨的困境
目前新疆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突出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基于現有的知識產權制度下討論對這些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二是熱衷于對民間文學藝術的編撰、整理和遺產申報。但是新疆的民間文學藝術的命運,卻并沒有好轉,民間文學藝術面臨的形勢仍然非常的嚴峻。
法律保護方面的困境主要是,首先,目前民間文學藝術保護方面的法律多為行政法規或者最多是地方立法,缺乏較高立法位階的解決民間文學藝術保護問題的基本法律,這使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缺乏清晰的概念定義和保護原則。其次,目前關于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主要是以行政保護為主,民事保護或私權保護觀念淡薄。現有的法規多為公法規范,對民間文學藝術保護所起的作用主要是傳承性保護,對權利主體及權利內容的規定含糊,不具有可操作性。再次,目前關于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保護還是主要體現在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方面,并沒有專門針對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專門規定。
三、知識產權戰略視野下新疆傳統知識法律保護的意義及制度設想
(一)知識產權戰略視野下新疆傳統知識法律保護的意義
我們知道千百年來新疆欠發達、欠開發積淀下來豐富的傳統知識,這正是新疆與發達地區相比所具有的優勢。因此保護好傳統知識,并充分運用豐富的傳統知識為新疆的跨越式發展提供源動力。但是,目前無論是在國內外還是在新疆,對傳統知識的開發、利用、保護等方面所涉及到的各種知識產權問題的具體保護措施研究仍然處于空白狀態。大量的傳統知識遭到嚴重破壞,甚至由于傳承人的逝去而瀕于消亡。大量珍貴實物與數據遭到毀棄,一些民族古老傳統節日、民間手工藝、原汁原味的民間舞蹈和民歌離我們遠去。如作為新疆傳統文化的象征,維吾爾木卡姆的地位和聲譽越來越高,但已確認的新疆維吾爾木卡姆傳承人現在僅有不到50人,且大都年過六旬,因而迫切需要加強對維吾爾木卡姆的傳承和保護。目前許多傳統知識由于無法通過現代科學技術進行解釋,導致對其價值缺乏真正的理解。傳統知識被現代文明社會所貶損和歪曲。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以及西方文化的滲透,現代生活方式也正在進一步沖擊傳統知識。因此保護傳統知識已刻不容緩。
傳統知識不斷增長的重要性,以及不斷消亡的文化和生物多樣性,引起了我國的重要關注。2005年1月國務院成立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制定工作領導小組,于2008年6月5日《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首次把傳統知識納入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范疇之一,體現出國家對傳統知識的高度重視。新疆在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基礎上,針對自治區的區情專門研究制定新疆知識產權戰略綱要。2010年該綱要公布,在該綱要中明確規定保護新疆地方傳統知識,這為新疆傳統知識的保護和發展帶來了機遇。因此,充分利用知識產權制度對推動我國傳統知識的可持續發展,對新疆傳統資源進行合理開發利用與保護,為實現新疆經濟的跨越式發展和社會的長治久安均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新疆傳統知識法律保護的制度設想
1.現行知識產權法的利用與新疆傳統知識的保護
首先,利用專利權保護新疆傳統知識的知識產權利益。利用專利制度保護傳統知識的具體做法是:首先需要發展和完善有關傳統知識的文獻化,建立傳統知識數據庫。我們在普查新疆傳統知識現狀的基礎上,建立新疆傳統知識數據庫,將新疆的傳統知識成為在先技術,從而借助我國專利法制度就可以有效的防止他人利用我們的傳統知識去申請專利。
其次,利用著作權及其鄰接權加強新疆傳統知識的保護。利用著作權及其鄰接權來保護新疆的傳統知識主要是用其來保護新疆的民間文學藝術及其表達有關的傳統知識。在著作權框架下的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空間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著作權法可以保護我們民間文學藝術中的原生態衍生作品的著作權,也就是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原始形態下的記錄、整理、匯編而形成的作品。第二,利用著作權法可以確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傳承人的傳承價值,規定傳承人的權利,特別是表明傳承人身份和獲得報酬的權利。同時《著作權法》也規定民間文學藝術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這就為新疆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保護提供了空間。通過對法律保護空間的分析,結合自治區傳統知識的現狀,我們對新疆的民間文學藝術如《十二木卡姆》、《瑪納斯》、《江格爾》等通過著作權法提供保護,保護其相關權利。第三,在法規層面我國1997年出臺的《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通過用技術秘密和著作權特別手段保護我國流傳已久的具有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的手工藝作品和技藝等,以此對新疆具有民族特色的傳統手工藝技術進行法律保護。
再次,利用商標權和地理標志保護新疆傳統知識。利用《商標法》既可以保護傳統知識的消極知識產權利益,也可以保護傳統知識的積極知識產權利益。利用《商標法》中關于商標使用或注冊的禁止性規定來防御其他非權利主體對傳統知識的不當利用,通過《商標法》可以保護新疆傳統知識的知識產權利益不被他人侵犯。同時依托《商標法》中對地理標志、證明商標、集體商標的保護規定,對傳統知識提供知識產權利益保護。由于商標權和地理標志具有目標上的關聯性,所以對新疆傳統知識的保護,可以將那些包含和傳統知識有關的特殊標志與標記的商品和服務通過商標制度加以保護。如果某種和傳統知識有關的手工藝品、農產品等產品包含特定的地理因素,就可以通過保護該地理標志來保護該手工藝品、農產品等,從而可以間接地保護傳統知識。
2.現行的知識產權制度的變革與新疆傳統知識的保護
要對現行知識產權制度進行變革來保護我們的傳統知識,筆者認為,需要從三個方面來著手。
首先,《專利法》的變革與傳統知識的保護。我們需要修改《專利法》來擴大專利保護的范圍,以例外的形式放寬授予專利權的條件。建議在《專利法》的修改過程中,需要適當降低傳統知識“新穎性”的認定標準。可以在《專利法》“新穎性”標準的認定基礎上增加一個例外條款,專門針對我國的傳統知識。比如傳統知識持有人以傳統知識申請專利的,該傳統知識在申請日前未為相關傳統社區或傳統部族群以外的公眾超出傳統習慣范圍公開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所公知的,不喪失“新穎性”。
其次,《著作權法》的變革與傳統知識的保護。對《著作權法》進行適當修改,進一步弱化作品作者身份的認定,強化作品傳承者的傳承作用和權利主體地位。筆者認為,我們沒有必要非要把民間文學藝術和普通的作家文學區別開來,相反我們可以把他們放在一起對待。在特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流傳變異過程中作者不明的情況下,可以推定最近的傳承人為該作品的著作權人。如果有記錄整理者介入,則可以考慮整理后的作品為整理者的演繹作品或傳承人與整理者的合作作品。
再次,進一步修改《商標法》以加強對傳統知識的保護。筆者認為在商標法中具體規定了注冊商標的禁止性規定,為了保護傳統知識我們有必要在其禁止性規定中增加一款,即:不當利用傳統知識代表性要素的,不得作為商標注冊,這樣可以進一步加強傳統知識的防御性保護。
3.新疆地方立法的推進與新疆傳統知識的保護
加強新疆地方立法的推進,促進傳統知識的保護,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第一,通過立法確立新疆傳統知識保護的行政主管部門。筆者認為,要加強新疆傳統知識的保護很重要的一點就是政府的主管部門。目前,和保護傳統知識相關的行政管理部門很多,比如文化部門、文物部門、宗教部門、民族事務部門等等,雖然各部門都有一定的分工,但實際上卻沒有一個真正的傳統知識的主管部門,這不利于對新疆傳統知識的保護。因此,要加強新疆傳統知識的保護,我們首先需要做的是明確傳統知識保護的主管部門。筆者認為,在此可以借鑒云南、貴州、福建的地方立法經驗,通過地方立法授權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擔負起本行政區的傳統知識的保護工作,其他有關部分協助文化主管部門的工作。
第二,制定專門法律文件保護新疆傳統知識。在與國家憲法和相關法律不沖突的情況下,自治區人大或者是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可以制定地方傳統知識保護領域的基本法。目前,我國現有的保護傳統知識方面的法律規范主要是采用的是行政保護措施,基本上沒有從知識產權制度保護方面立法對傳統知識進行保護。因此,我們可以吸收國內國際的相關經驗,實行公法和私法保護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保護。實際上2004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法(草案)》已經對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知識產權保護做出了一些原則性的規定,主要是規定保護期限不受限制、公開使用時應表明來源民族群體的原則、規定國家機關和自治機關應當維權并提前訴訟的原則等。因此,借鑒這一立法草案,自治區立法機關應當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細化其原則,確立具體的操作辦法。同時,目前新疆出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在此基礎上應當抓緊時間制定新疆傳統知識保護領域方面的單行法規,比如《少數民族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管理條例》、《少數民族醫藥保護管理條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條例》等單行法規來專門保護新疆的各類傳統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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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本文將直接投資和出口兩種技術溢出途徑分別引入“成本節約型”創新模型中,探討了當發展中國家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發生變化時,發達國家的創新企業如何在兩種技術溢出途徑中進行選擇,進而對發展中國家吸引外資、福利水平等產生怎樣的影響。
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 技術轉移途徑 發展中國家 福利
問題根據
發達國家的企業進行技術創新以后,直接投資和出口是其進行技術溢出的兩種重要途徑,發達國家的創新企業會在這兩種溢出途徑之間進行選擇。當發展中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發生變化,這些創新企業會出于自身利潤最大化的原則,選擇獲得利潤最大的方式,那么這種選擇對發展中國家會帶來怎樣的影響?對發展中國家制定知識產權戰略有怎樣的啟示?
目前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給發展中國家帶來的影響主要集中在不考慮技術溢出的途徑,研究在國際統一的大市場中,知識產權保護對經濟增長或社會福利的影響。而對不同技術溢出途徑所產生影響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某一種溢出途徑。本文模型的建立基于Chin和Grossman(1988)以及Zigic(1998,2000)的“成本節約型”創新模型的基本思路,引入直接投資和出口兩種技術溢出途徑,使用兩階段非合作博弈框架,對發展中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程度發生變化時,不同研發效率的跨國公司如何在這兩種技術溢出途徑之間進行選擇,以及對發展中國家的福利影響進行比較研究。
基本模型設定
(一)基本假設
假設世界上只有兩個國家:北方(可代表發達國家)和南方(可代表發展中國家);南北方消費者的偏好不同,為了簡化問題,將研究重點放在南方市場。對于某一行業每個國家只有一個企業,各國企業生產相同的產品,北方企業進行技術創新,南方企業對北方企業的創新技術進行無成本的模仿,南方企業模仿的程度取決于技術溢出效應的大小,技術溢出效應的大小由知識產權保護的程度和其他共同決定。假設北方企業在兩種技術溢出途徑中進行選擇:通過直接投資到南方生產產品,將產品銷售到南方市場;在北方生產,出口產品到南方市場。
假設南方市場的反需求函數為:P=A-(qnj+qsj),其中P代表市場價格;A代表整個南方市場的規模;j=f或m,分別代表以直接投資或出口為技術溢出方式;qnj代表在該市場中北方企業的產量;qsj代表在該市場中南方企業的產量。
ωi(其中i=s或n,s代表南方,n代表北方)為北方企業進行技術創新以前的原始單位成本,因此如果在北方生產,原始單位成本為ωn;如果在南方生產,原始單位成本為ωs。根據實際情況有ωn>ωs。
β反映了南方知識產權保護的程度,由南方政府的知識產權政策決定,其取值為0
Δj代表北方企業進行技術創新所導致的產品單位生產成本的降低量,反映了北方企業的創新成果。其中j=f或m,分別代表以直接投資或出口為技術溢出方式。假設北方企業取得的創新成果與投入的函數關系具有Chin and Grossman(1988)的研發生產函數的形式:。其中xnj代表北方企業為了取得Δj的單位成本降低量所進行的創新研發投入;R代表北方企業的創新研發效率。
因此以出口為技術溢出途徑時,北方創新企業單位生產成本為:ωn-(Rxnm)1/2;以直接投資為技術溢出途徑時,北方企業的單位生產成本為:ωs-(Rxnf)1/2。無論哪一種途徑,南方模仿企業的單位生產成本為:ωs-βφ(Rxnj)1/2。
基于以上假設,當北方企業的創新所產生的成本優勢不足以形成壟斷市場時,北方企業的產品和南方企業的產品將同時在南方市場上被銷售,形成雙寡頭市場結構。在該市場結構情況下,本文使用兩階段非合作博弈框架,即在博弈的第一階段,北方企業決定其創新投入;在博弈的第二階段,各企業同時決定自己的產量,并使用逆向歸納法來解出該兩階段博弈的均衡。
(二)不同技術溢出途徑的基本均衡解
1.以出口為技術溢出途徑。在博弈的第二階段,北方企業的利潤為:
(1)
根據利潤最大化原則,可得北方企業的利潤πnm**、南方企業的利潤πsm**、南方的消費者剩余Ssm**、南方的社會福利Wsm**分別為:
2.以直接投資為技術溢出途徑。在博弈的第二階段,北方企業的利潤為:
(6)
其中F代表北方企業直接投資于南方進行生產時的固定成本,假設為一常數。aβ代表北方企業進行直接投資所產生的技術溢出程度要達到與出口時相同所進行的投入,a>0由技術本身和北方企業自身對知識產權保護的能力所決定。
根據利潤最大化原則,可得北方企業的利潤πnf** 、南方企業的利潤πsf** 、南方的消費者剩余Ssf** 、南方的社會福利Wsf** 分別為:
如果北方企業在直接投資和出口之間進行選擇,會選擇利潤較大的技術溢出途徑。即當πnf** >πnm**時會選擇直接投資而不選擇出口,再根據公式(2)和(7)可得:
可得:
命題1:北方企業進行“成本節約型”創新,并且通過出口或者直接投資產生技術溢出時,對于北方企業與南方企業處于雙寡頭市場結構的情況下,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南方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會促使一部分北方企業從出口轉向直接投資。
當時,公式(12)必定成立,此時北方企業必定會選擇直接投資。
命題2:北方企業進行“成本節約型”創新,并且通過出口或者直接投資產生技術溢出時,對于北方企業與南方企業處于雙寡頭市場結構的情況下,當南方市場規模足夠大,成本優勢足夠大時,無論知識產權保護程度如何,北方企業會選擇進行直接投資,而不是出口。
當時,只有當滿足公式(12)時,即R足夠大時,北方企業才會選擇進行直接投資。
命題3:北方企業進行“成本節約型”創新,并且通過出口或者直接投資產生技術溢出時,對于北方企業與南方企業處于雙寡頭市場結構的情況下,對于相同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北方企業的研發效率越高,越有可能選擇直接投資;北方企業的研發效率越低,越有可能選擇出口;或者說在其他條件一定的情況下,北方企業研發效率達到一定程度,才會從出口轉為直接投資。
當時,中;當時,;當時,的符號不確定,受到其他參數的影響。
(二)以出口為技術溢出途徑的福利分析
根據公式(3)、(4)和(5)得:
當時,;當時,;當時,的符號不確定,受到其他參數的影響。
命題4:北方企業進行“成本節約型”創新,并且通過出口或者直接投資產生技術溢出時,對于北方企業與南方企業處于雙寡頭市場結構的情況下,對于研發效率較高的情形,南方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直接投資增加,本國福利增加;對于研發效率較低的情形,南方放松知識產權保護,北方對南方的出口增加,本國福利增加。
結論及啟示
綜上所述,發展中國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會使一部分發達國家企業從出口轉向直接投資,因此對于像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在一定程度上會促進外商直接投資。
當發展中國家的市場規模足夠大、成本優勢足夠大時,無論知識產權保護程度如何,發達國家企業都會選擇進行直接投資,而非出口;但是當發展中國家的市場規模不夠大、成本優勢不明顯時,發達國家研發效率較高的企業會選擇直接投資,研發效率較低的企業會選擇出口。
發展中國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一部分研發效率較低的北方企業會從出口轉為直接投資,即研發難度較小的項目或研發能力較強的企業由出口轉向直接投資。
當發展中國家原來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較低時,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會引起直接投資對出口的替代效應,即一部分發達國家的企業由出口轉向直接投資,發展中國家的福利水平上升;而當發展中國家原來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較高時,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盡管會吸引更多的外商直接投資,但是本國的福利水平會下降。因此,發展中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應適度,不宜過高,否則盡管外商直接投資會上升,而本國的福利水平卻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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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知識產權就是指在農業科技領域中公民等主體對于自身創造的成果在法律范圍內的專有權利。并且其內容以及范圍具備一定的動態變化特點,換句話來說就是會受到諸如科技更新發展、國內外的農業市場變化以及知識產權發展的實際變化而發生的相應變化。在我國目前的農業知識產權保護中最為主要的形式就是植物的新品種。因為農產品與其他類型的產品相比具有低價值以及受自然環境影響較大的特點,因此除去知識產權的一般化特點之外,同時還具備應有容易擴散、產權轉移之后的利益難預測性等農業行業自身的特點。
二、當前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解析
我國對于農業知識產權方面的保護是從1993年的《專利法》予以修訂之后才有所提及,直到1997年的《中國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頒布之后,才算是真正涉及了農業知識產權保護這一方面,并陸續頒布了《農業部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審理規定》等相關的法律規范,并以此為基礎解決了一些農業知識產權的侵權事件。雖然我國在有關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法律規范體系等不斷完善,并取得了相應的發展成果。但起步時間以及底蘊較薄等因素的限制,在這方面依然還是存在如下的問題:
1.法律法規方面依然存在著可行性較低的問題
即便目前我國有關農業知識產權的法律規范體系正在不斷完善,但是這些法規是從國家總體層面予以制定的,并不具備全部的適用性,這就導致法規自身的可行性有所降低。舉個例子,齊齊哈爾市在這方面依舊緊跟國家的腳步注重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但是對于當地政府并沒有依照國家層面法律進行具備當地特色的改變,使得部分農業知識產權的調查以及取證變得困難重重,也就導致專利擁有者自身的合法利益沒有得到應有的保護,導致在農業創新方面的積極性受到巨大打擊,對于農業科技創新產生了十分不利的影響。
2.針對農業知識產權的市場化建設力度不足
目前在農業知識產權的歸屬上大多數都是以職務的發明職責所在而形成的,這種在產權權能上的過分集中使得科研工作人員自身的技術性創新以及轉讓方面積極性難以被充分調動,在其落地使用上有著極為不利的影響。
3.在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方面存在著一定的缺陷
這種意識的缺失在科研人員、基層農民以及行政部門的管理人員身上都存在著一定的體現。對于科研人員自身來說,普遍重視論文、輕專利的獎懲制度,將其研發的新興技術通過論文予以表達,完全不重視自身科研成果的保護。對于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基層農民來說,對于一些侵犯農業技術專利的現象沒有形成任何的關注,讓其肆無忌憚地發展。
三、我國實行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具體措施
1.農業知識產權意識的大力宣傳
想要做到農業知識產權的完美保護,就需要先從意識的樹立入手,充分利用廣播、電視以及網絡等媒體進行有關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有效宣傳,借此讓各個階層,特別是與之相關的科研單位以及企業逐步對農業知識產權在現代化農業發展以及我國農業行業自身國際競爭實力提升的重要作用形成一個完整全面的認知。除此之外,需要針對與之相關的科研單位、企業、教育單位以及基層民眾等諸多群體在實際需求上的差異,建立一個層次豐富并且具備立體化特征的農業知識產權教育體系,在提升相關科研人員行政管理人員農業知識產權的申請以及保護意識的同時,也讓基層的農民了解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可以帶來的諸多利益。
2.相關法律制度的建立以及完善
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自然無法離開法律規范的幫助。基于此,先要在原有的諸如《中國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國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等法律的基礎之上,將有關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予以完善,為今后的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提供堅實的法律基礎。除此之外,執法部門的必須要做到嚴格執法,針對一切侵犯農業知識產權的行為在法律的基礎上予以嚴懲,將法律的權威性予以樹立,借此將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氛圍予以凈化。同時國家可以支持一些與農業知識產權相關的社會組織的建立,并通過其自身調查以及訴訟等功能的充分發揮,將一些優質服務提供給農業知識產權的擁有者,借此為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發揮相應的輔助作用。除此之外,在管理機制方面的建設力度也需要逐漸加強,國家層面需要由上至下地建立一個完整且規范的農業知識產權管理機制,在這其中將科研人員自身的職務內的科研成果以及職務外的科研成果界限予以清除劃分,并以此作為基礎將科研經費以及科技成果帶來的利益劃分原則予以確定,實現全面激發科研人員自身的科技創新方面的積極性,同時又通過制度的管理將一些交流環節中的無謂的產權流失現象予以減少甚至于消滅。
3.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市場化建設力度的不斷提升
對于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還需要通過與其相關的市場化建設來實現。這里的市場化建設可以從如下的幾個方面考慮:第一,建立農業知識產權的市場交易機制并予以不斷的完善,以此來加快農業知識產權的流動,并最終實現一個以面向市場為特點的,以企業作為農業科技創新主體的市場運行機制的建立。第二,針對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的諸如評估、監管、咨詢、風險保障等等輔助或者是服務行業進行不斷的完善,借以實現農業知識產權轉化效率的不斷提升。并最終達到農業知識產權的市場化發展,以此來加快農業科技的創新速度及其質量的不斷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