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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問題的論文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3-07 15:06:32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經濟問題的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經濟問題的論文

第1篇

關鍵詞:小農經濟;三農問題;小農制

中圖分類號:F32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9-0-02

中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民人數己達8億,占全國人口的絕大多數。隨著改革的深入以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農業、農村、農民問題日益突出。三農問題不僅已成為制約我國經濟發展的瓶頸,也是我國經濟轉軌過程中的一個重要課題。因此,正視并解決三農問題,不僅關系到中國改革的進一步深入,關系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同時它對我國農業現代化的實現以及國民經濟的平穩發展也具有重大意義。目前,我國正在進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小農經濟問題再次引起學界的廣泛關注。而從已有的關于小農經濟的研究和論述看,如何定義小農經濟?小農經濟對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產生了怎樣的影響?是否需要對小農經濟進行改造?如何改造?這些疑問在學者界引起了激烈的爭論。本文主要通過對這些爭論進行整理綜合,以期為進一步深入研究小農經濟問題奠定理論基礎。

一、關于小農經濟定義的爭論

要研究小農經濟問題,就要清楚小農經濟的定義。而在對“小農經濟”含義的認識上,目前學術界存在很多的分歧。有的學者所說的“小農”只是指自耕農,而不包括依附農和佃農(劉昶,1981);有的學者則把經營地主也包括到“小農(經濟)”中去(黃宗智,1986);還有的學者把中國歷史上的“小農經濟”類同于現代的“家庭農場”,并對“小農經濟”這個概念的科學性提出質疑(趙岡,1994)。

學者們從不同的視角出發,得到的小農經濟的定義也不盡相同,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馬克思從批判的角度對小農經濟進行研究。他認為小農經濟是歷史上小生產的一種,即農業領域中的小生產。馬克思指出:“這種生產方式是以土地及其他生產資料的分散為前提的。它既排斥生產資料的積累,也排斥協作,排斥同一生產過程內部的分工,排斥社會對自然的統治和支配,排斥社會生產力的自由發展。它只同生產和社會的狹隘的自然產生的界限相容,”’可見,馬克思強調了小農經濟在所有制基礎、組織形式、社會分工以及生產規模等方面的特點。這些特點為學者分析小農經濟提供了基本的理論框架。

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辭典也對小農經濟一詞進行解釋。該書指出:“小農是居住在鄉村并在土地上工作的人,在經濟學里,‘小農’一詞有時在較為狹窄的意義上用來指小農民(佃戶或小自耕農),而不是農業勞動者或很大的地主。小農經濟是這樣一種經濟,在這種經濟里,主要由佃戶和小自耕農來耕種”。

以前蘇聯學者恰亞諾夫為代表的勞動—消費均衡學派認為,小農家庭以滿足消費需要為首要生產目的,勞動供給與消費滿足之間的均衡是決定其生產投入和運行機制的重要因素。恰亞諾夫認為,在生產力沒有發生重大變革的條件下,農民家庭農場長期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西奧多·舒爾茨等經濟學家則從經濟人假設出發,提出了一種在競爭的市場環境中追逐利潤的農民經濟模式。他們認為,以家庭為單位的傳統農業如同在特定資源和技術下的“資本主義企業”,追求最大利潤,對價格反應靈敏,其生產要素的配置行為也符合帕累托最優原則,小農經濟是“貧窮而有效率”的。舒爾茨在《改造傳統農業》一書中指出,為小農提供現代生產要素是實現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的關鍵,而農民家庭農場的經營模式則完全可以保留下來。

我國學者對小農經濟也進行了較為深入的研究。以李根蟠為代表的部分學者認為:“小農經濟是農業與手工業相結合的二重性經濟。其本質內涵,一是以個體家庭為生產和消費單位,即把物質再生產和人口再生產結合在個體家庭之中;二是以直接生產者的小私有制為基礎,這種小私有制包括對土地、農具、耕畜和其他生產資料不同程度的所有權?!?/p>

朱筱新認為:“小農經濟,是以家庭或家族為組成單位,在小土地分散式經營中,通過男耕女織的生產方式,形成的一種自給自足的經濟形態和特定的生產與生活格局。小農經濟是封建社會的產物,也是封建社會的經濟基礎。它的產生,有深刻的歷史和社會根源,更對中國的社會發展,乃至人們的觀念意識及文化傳統,有至關重要的影響?!?/p>

李伏明認為:“所謂小農,是一個與‘大農’相對的概念,指的是它的生產規模小—一般是以家庭為單位組織農業生產,與一個人或組織是否擁有土地及擁有土地的數量無關…這就是說,無論是地主、自耕農還是佃農,只要其生產規模小,以小家庭為單位組織生產,即是小農經濟?!?/p>

通過對小農經濟概念的綜述,可以發現:馬克思最早提出小農經濟的概念,其關注點集中于所有制以及生產力與生產關系問題的探討,他較為準確的概括出那個歷史時期小農經濟的特征;恰亞諾夫的理論產生于當時蘇聯特定的社會環境。他迷戀農莊傳統,提出了勞動—消費均衡模式;舒爾茨的理論則建立在商品經濟條件下,他在經濟人假設的基礎上對小農經濟問題進行闡釋。恰亞諾夫與舒爾茨的觀點雖不相同,但他們從生產動機的視角來分析小農經濟的研究思路對后來學者的研究有所啟示。李根蟠、朱筱新等學者都強調小農經濟的內部結構,反映了在生產力水平較低的情況下,農戶家庭經營的二重性特點。李根蟠的概念對小農經濟的制度基礎也有所涉及。

綜合上邊的分析,由于不同的歷史時期、不同的國情或體制環境、不同的分析視角,對小農經濟的定義存在爭論是必然的,因此應根據具體的情況進行動態的、比較的分析才能得出合適的小農經濟的定義。

二、關于小農經濟的地位和作用的爭論

第2篇

(一)促進了農業生產的整體發展,使投入機制有了很大的變化,實行了新的分配辦法,徹底打破了大鍋飯。

政策的改革也使機制有了很大的變化,逐步完善以家庭承包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結合的體系,保護了農民的既有利益,激發了農民的耕種熱情,在改革的推動下取得了好的經濟效益。政策的改革實行了新的分配辦法,取消過去的統派購制度,建立了最新的合同定購制度,大力的調整農業的生產結構,使農業不斷的增收,同時也保證了農民對土地承包所享受的各種權利,使過去大鍋飯的發展方式得到了改革,提高了農業生產效率,從真正意義上保護了農民的權益,為農業管理體制的改革提供了科學的發展思路,從而帶動了農村經濟的高效發展。

(二)加入創新的機制,減輕了農民的負擔,實現了公平稅負,加強了服務體系的建設。

在農村經濟管理體制的改革中加入了創新性的機制,使農民因素和政府因素緊密結合在一起,在保護農民利益的基礎上,使農民和政府的關系更加融洽,并通過宏觀調配的方式,使農民認識到現有機制的優越性,使農民能夠主動協調與政府之間的關系,主動配合政府的管理,不斷調動農民發展生產和提高經濟的熱情,使生產得到了保障,農民的收入也在不斷提高。政府通過機制改革大力發展農村經濟,使農民的經濟效益不斷提高,農民不再為日后的生活擔憂,減輕了農民的負擔,使農民有更多的精力去發展生產,逐步帶動了農民的精神面貌。在農村經濟管理體制的改革中體現了國家的公平稅負原則,使每一個納稅人所承受的負擔和自身的經濟狀況相吻合,使各納稅人的負擔能夠保持平衡,從而維護了農民的利益,提高了政府的公信力和執政能力。農村經濟管理體制的改革加強了服務體系的建設,使農民更好的發揮了服務功能,在不斷生產中能夠發揮自身的最大服務價值。同時也發揮了政府為人民服務的功能,使政府通過農村機制的改革和加強服務體系建設帶動了農村的經濟建設,提高了農民的經濟效益,并把政府、農民、其它社會大眾緊密聯系在一起,最大限度的實現了農村生產效率的大幅度提高和社會的穩定發展。

二、基于市場經濟體制下的農業經濟管理體制改革的具體措施。

(一)改革管理體制,實行政社分社,政企分開,組織和開放城鄉的集市貿易,廢除不利于市場良性運行的各種限制和禁令。

在農業經濟管理體制的未來發展中要改革管理體系,使公社管理的弊端從根本上得到改革,使傳統管理體制出現的問題得到處理,要實行政社分社方針,分清政府和社會組織之間的關系,通過政府主動調配與社會組織的關系,更好的體現政府的職能,也能帶動社會組織的高效發展,逐步提高農村生產效率,并不斷提高市場占有率。同時要堅持政企分開制度,要協調好政府和各企業的管理,要把政府和企業管理權限劃分開,使政府和企業可以發揮最正確的作用,也使政府和企業能夠實現既有的發展目標。要組織和開放城鄉的集市貿易,通過加入集市貿易政策使生產的糧食能夠及時的投放到市場中,不斷提高糧食的流通效率,把糧食流通到各大城市內,使城市的群眾也能夠享受到糧食豐收的成果。政府要組織農民自發的組建成銷售組織,定期到城鄉集市進行糧食銷售,把糧食銷售到城市的市場,從而帶動糧食的生產。政府要廢除不利于市場良性運行的各種限制和禁令,同時加強對市場的監督和管理,要限制政府禁止的市場行為,使糧食能夠合理流通到各市場,為農業經濟管理機制的改革提供市場和流通環節上的保障。

(二)允許和鼓勵多種農業經濟形式,要積極的引導和支持非公有經濟的發展,要改革農業科技推廣制度,建立農業科技推廣服務體系。

在農業經濟管理體制的改革中政府要允許和鼓勵多種經濟形式,要把經濟的發展方式向多渠道方向擴展,使各種形式的經濟內容得到有效的反饋和利用,政府要協調好各經濟形式之間的管理,積極的引導和支持非公有經濟的發展,使各非公有經濟組織能夠得到政策上的支持,發揮自身對經濟和市場的促進作用,要加大對生產渠道和銷售渠道的管理,使公有經濟形式和非公有制形式都取得最大的發展。政府要改革農業科技推廣制度,通過對科技制度的推廣,使農業發展有了科技上的保障,并得到制度上的支持,能夠發揮科技對制度的促進作用。要建立農業科技推廣服務體系,用科技的手段來提高服務意識和服務職能,把管理體系向科技化和服務化的方向擴展,主動發揮科技和服務的作用,政府要根據不同的市場分層次進行管理,并根據自身的優勢和特點采用最正確的服務政策,為農村的發展提供全新的改革思路。

三、總結

第3篇

關鍵詞 義務教育 教師輪崗制度 現實困境 路徑選擇

眾所周知,教師是教育的第一資源,有高水平的教師才會有高水平的教育,所以區域和學校之間的教育水平差距體現了教師整體水平的差距。2012年9月5日,國務院印發《關于深入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意見》,意見共九條,其中第五條“合理配置教師資源”,指出了通過教師資源的相對均衡來加快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重要性。在此背景下,各地為解決教師資源配置問題,便逐步開始貫徹實行縣域內公辦學校校長、教師輪崗交流制度。從已有的實行情況看,很多地區取得了顯著成效。同時,我們看到在此過程中也暴露出了不少的問題與風險,需要我們去關注并加以解決,從而完善這一制度。

一、實然問題:不完善的制度面對復雜的現實

教師輪崗交流制度在我國從摸索到建立尚不足20年,關于它的研究還不深入,考慮到我國復雜的國情現實,各地只能根據本地區具體情況來操作執行,在此過程中也遇到了各種各樣的問題,總體來看,教師輪崗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輪崗教師的選定不夠明確

目前在各地縣域內教師輪崗交流實施過程中,并沒有很好地明確輪崗教師在對象和數量上的具體標準。而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教師的流動過程就是一個利益的再分配過程,所以教師輪崗制度很容易導致利益相關者進行博弈[1]。學校關注的是在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過程中如何保護本校的利益。若是優秀教師、骨干教師參加輪崗,則很可能導致本校綜合實力下降或者失去某一領域的傳統優勢,甚至影響其優秀文化的傳承。基于這樣的擔憂,很多優質學校出于對自身利益的保護,很可能存在以下道德風險:將本校能力較差的教師冒充優質師資輪崗到其他學校。薄弱學校也可能存在同樣的道德風險:將本校能力一般的教師輪崗到別的學校,從而保留本校較好的教師,進一步保護自身利益。這樣各學校為了維護自身利益,必將大大影響教師輪崗交流制度的效果。

2.城鎮教師主動參與輪崗的積極性不高

在新制度剛開始實施的時候,每個教師都不希望自己成為改革的“試驗品”或者“犧牲品”。因為趨利避害是人之常情,而當下由于我國受到長期以來實行的城鄉二元結構政策的影響,城鄉教師在薪酬和社會保障方面享有不同的待遇。對城鎮教師來說,交流到鄉村參加輪崗,好像更多的意味著“懲罰”或者“損失”,所以城鎮學校、優質學校的教師主動參與輪崗交流到鄉村學校、薄弱學校的積極性不高。即使各地為鼓勵優秀教師參與輪崗而出臺了一系列優惠政策,但是在教師輪崗制度尚未常規化、完善化的時候,首先參加輪崗的教師未免顯得有些前途未卜,所以大部分教師普遍抱著觀望心態。

3.教師輪崗的操作程序不夠透明、具體

鑒于教師輪崗制度還不夠完善,操作程序不夠明確,主觀人為因素往往主導著輪崗過程的始終,主管此項工作的官員和校長正可借此進行權力尋租,滋生教育腐敗。很多不愿參與輪崗交流的教師便想盡辦法利用政策漏洞來暫時躲避,諸如以身體不適、懷孕等理由來延緩自己輪崗的時間,找不到正當理由的就可能“走后門”,讓別人先成為改革的“試驗品”。甚至一些被選去輪崗的教師,也會采取一些策略保護個人利益,如通過送禮托關系等手段來使自己輪到較好的學校。如果無任何權力資源可以用,恰好又交流到自己不滿意的學校,那么他們就會滿懷怨恨之情,以消極的態度面對工作。

4.輪崗教師的績效考核制度有待完善

當前,國內各地方政府為了加大教師輪崗交流的政策力度,出臺的教師輪崗政策通常將教師的輪崗、支教等與教師的評職晉級掛鉤,與此同時對參與輪崗交流教師的績效考核制度卻較為滯后也不夠完善。這樣就造成了部分教師在參與輪崗過程中,抱著很大程度的功利心態,即為了輪崗而輪崗,輪崗的主動性、責任感和使命感不強,“以輪崗之虛,謀晉升之實”。而對于那些以強烈的社會責任感主動參與輪崗的優秀教師來說,由于不能及時地對他們的付出給于反饋和評價,便會影響到他們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二、問題何以產生:教師輪崗制度的困境

1.各地普遍存在的重點學校制度

我國教育領域受長期以來實行的重點學校制度的影響根深蒂固,下至幼兒園,上到大學,全都有重點與普通之分。或通過歷史的傳承,或通過人為的塑造產生了一大批重點學校、名牌學校。這些學校既享有特殊的政策,優先獲得社會資助,又擁有良好的校園文化、優良的師資和最好的生源,從而形成一種“良性循環”,使得普通學校與重點學校之間的差距越來越大,造成重點學校的教師不想出去、普通學校的教師不想留下的局面。也正是由于存在重點學校這種制度的路徑依賴,短時間內想通過教師輪崗交流而達到義務教育的均衡是不容易的。

2.均衡配置教育資源與以往管理體制約束教師流動的矛盾

在以往的教育人事管理體制中,實行的都是單位所有制,教師和學校之間形成一種隸屬關系,教師本質上屬于“單位(學校)人”。基于這樣的管理體制,教師的人事歸屬和使用權限都在學校,學校理所當然地把教師視為本校資源,于是在輪崗交流過程中學校就不可能讓屬于本校的優質師資流失,而讓教學能力一般,甚至是事業心和責任感都不強的教師通過輪崗交流到別的學校。這樣就給地方教育主管部門合理調配教師資源,有效管控教師流動造成了巨大的障礙。

3.城鄉教師的分層工資制度

趨利避害是人之本性,教師也不例外。雖然現在已經開始在義務教育學校實行績效工資制度,但目前很多地方執行和落實效果并不好,加之我國長期實行城鄉教師分層工資制,城鄉教師很難在短時間內實現“同工同酬”。另一方面對于輪崗教師的流動成本又不能及時有效地補償,出于趨利避害的本性,城區教師就不可能主動選擇輪崗,尤其是流動到鄉村。相反,一些鄉村教師卻要想方設法進入到城區,進入到重點學校,從而造成優秀教師從鄉村到城區的單向流動。

4.城鄉倒掛的教師編制制度

早在1984年教育部頒布的有關中小學教師編制標準的文件中就指出了城鄉教師編制差異的合理性,之后在2001年國務院頒布《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編辦、教育部、財政部關于制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準意見的通知》,雖然對原政策有所更新和完善,但仍保留了原政策中城鄉中小學教師編制標準的差異化,而且進一步加劇了城鄉教師編制差異的狀況,使得中小學教師編制的“城鄉倒掛”現象制度化、合法化[2]。

這種城鄉倒掛的具體表現為:在縣域范圍內的城鄉中小學校的師生比分別為:城市小學為1∶13.5、農村小學為1:18;城市初中為1:19、農村初中為1:23,制定這樣的師生比雖然是根據當時各地中小學教師實際數量及需要,也結合了農村地區學生少、學校散的現實狀況。但在城鄉二元結構政策的長期影響下,對于教師來說,福利待遇更為優厚的城鎮中小學無疑更加具有吸引力,便逐漸造成了城鎮教師飽和、農村教師缺編的尷尬現實。廣大農村教師在薪酬待遇本就不如城鎮教師的基礎上反而要面臨著更加繁重的教學任務和工作壓力,此時城鎮教師輪崗交流到農村的積極性必然不高,長此以往城鄉中小學校間本就配置不均的師資問題只能愈演愈烈,制約縣域內城鄉義務教育均衡發展。

三、走出困境:完善教師輪崗制度的路徑

1.加快薄弱學校改造,均衡城鄉辦學條件

農村學校、薄弱學校辦學條件普遍較差,硬件設施落后,客觀上影響了教師交流到這些學校的積極性。因此政府要統籌規劃,加大薄弱學?;A設施建設,逐漸縮小校際差距,使每所學校辦學條件都達到標準化,管理水平規范化,為教師流動的順利進行打好基礎。例如筆者所在的江蘇省無錫市,因在義務教育高位均衡發展示范區建設中成績突出,被評為“全國‘兩基’工作先進地區”。無錫市南長區、北塘區等多個區在開展義務教育高位均衡發展工作中,投入了大量的經費用于校舍改造維修以及教學設備添置,全市所有中小學教育教學設備都達到省頒二類標準,基本滿足了市民對良好教育資源的需求,也為教師交流輪崗制度的順利實施打下了堅實的硬件基礎。

2.改革當前教育人事管理體制

繼續推進教師專業化進程,明確教師公務員身份,已成為國內眾多專家和學者的廣泛共識。如果教師的公務員身份得以確立,便從產權歸屬上實現了師資的國有化,這樣教師的人事管理權將不再屬于學校。教師將由縣(區)教育主管部門統一聘任,學校僅擁有教師的合理使用權,這樣學校便無法為了維護自身利益而阻礙教師流動,教育主管部門便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合理調配教師資源。同時教師不合理的單向流動問題也迎刃而解,使得教師流動更加合理、有序。目前,教師的“縣(區)管校用”已經在很多地區開始實行,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3.構建教師輪崗交流的程序性制度

教師輪崗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方能有序進行。因此,需要制定教師輪崗交流的專項法規,形成科學、透明的教師交流程序。國家或地方政府應研究制定相關法律法規,明確義務教育教師輪崗交流的必然性和義務性,明確教師交流的具體流程和操作規范,形成科學、透明的交流程序,規范教師輪崗的實施程序、明確輪崗的期限、參與輪崗教師的具體條件(包括工作年限、業務水平、身體健康狀況)和福利待遇等相關規定,讓教師輪崗的實施有理有據。

4.實施合理的輪崗教師補償制度

趨利避害是人的本能,對于從城鎮輪崗到鄉村的教師,不僅不能減少其現有的各種福利待遇,而且要根據他們的額外付出或損失給予合理的補償。以往的城鄉分層工資制度和城鄉有別的社會保障制度是影響教師輪崗的主要障礙,要想全面推動教師輪崗交流制度,就必須盡快完善薪酬和社保制度,在縣域內實行城鄉教師統一編制,實現“同工同酬”,完善城鄉統一的社保體系。在此基礎上,實施合理的輪崗教師補償機制。因為很多來自城鎮的教師由城鎮學校交流到鄉村學校,在交通、飲食等工作和生活諸方面都會遇到新的困難,必然增加額外的生活成本,要想解決教師從城鎮到鄉村輪崗交流的后顧之憂,就需要建立合理的補償機制。一切補償的總和就是調節教師勞動力資源在城鄉學校均衡配置過程中的“交換價格”――雖然這種價格并非通過市場形成,也不屬于嚴格意義上的市場交換價格,但其確實能起到調節教師勞動力流動的市場價格的杠桿作用,也是利用行政手段帶動城鄉教師雙向流動的必要前提[3]。

5.創造教師輪崗的良好教育生態環境

義務教育高位均衡發展,不僅僅需要有形的物質層面之均衡,還要追求文化、精神等無形層面的均衡和特色[4]。教師流動不僅要付出物質成本如交通費用等,同時也面臨著心理和精神方面的壓力和損失,而心理和精神方面的損失是難以通過經濟上的傾斜性待遇來補償的,而需要多措并舉,形成教師輪崗交流的廣泛共識,以深入一線、辛勤付出為榮,營造良好的教育生態環境。因為良好的教育生態環境才是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關鍵,讓教師在心理和精神方面得到安慰和鼓舞。

6.建立輪崗交流的科學考評機制

教師輪崗交流制度必須建立科學的考評機制,科學、全面地評價參與輪崗教師,不斷激發參與輪崗教師的主動性和創造性。教育部門要嚴格執行各項教師輪崗交流政策,兌現作出的各項承諾,并根據輪崗教師的貢獻進行獎勵,給其相應的激勵性發展空間,不斷滿足教師個人自我價值實現的需要。同時也要通過嚴格規范的科學考評來約束部分僅心存功利而不踏實工作的教師。這樣才能使輪崗教師在新崗位上發揮最大作用,提高育人質量,真正促進整個義務教育動態均衡發展。

參考文獻

[1] 黃啟兵.教師輪崗制度分析[J].中國教育學刊,2012(12).

[2] 黃城梅,龍洋.對建立義務教育城鄉教師交流制度的思考[J].教育探索,2006(7).

第4篇

關鍵詞:環境侵權救濟途徑個人環境權利

一、環境侵權的民事救濟困難重重

公民的環境權利受到侵害,應該怎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新房家裝,入住后家人身體不適,甚至影響到孕婦和胎兒的健康,是采用訴訟程序還是非訴方式解決問題?小區旁的高速公路整日整夜的噪聲侵害了居民權益,是采取行政處理程序還是提起民事訴訟?各有什么優缺點?公民個人在環境侵權糾紛的合理及時解路上困難重重公民的維權之路應作何準備?有些什么救濟途徑可供選擇?首先,我們來探討環境侵權民事救濟困難重重的原因。環境侵權救濟的困難來自于環境損害的特點,環境侵權與一般民事侵權有著其著的特殊性,環境侵權救濟的最終解決還足有賴于對環境侵權的特殊性的認識。

(一)環境侵權的特點及環境侵權救濟的難點

環境侵權存在著以下幾個顯著的特點:JJu害行為的間接性:損害具有潛伏性;JJu害行為的高度科技性及構成的復雜性;環境損害的跨地域性:損害源頭、結果具有多元性:環境污染所造成的損害,往往同時傷害一人或數人的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及各種生活上的利益,因此經常是某一原因導致多個結果后,多個結果又變成新的原因,從而引發新的結果。

由于環境侵權的上述特點,導致環境侵權維權在實踐上存在下列困難:其一,由于加害行為是間接、長時間作用造成的,可能會導致無法確定該環境損害的污染者:其二,由于污染往往牽涉到高科技,在其舉證不力時,被害人將無法求償;其三,由于污染會造成損害程度的深刻性與范圍的廣闊性,造成損害數額難以汁并等問題。既使能確定該損害的范圍與數額,也可能因賠償責任過于龐大而導致加害人無法負擔全部賠償。

(二)環境損害救濟的基本思路

在環境侵權民事救濟途徑的選擇方面,針對環境救濟的困難和個案的特殊性,筆者認為,公民應合理分析,理智決策,或是地巧妙運用環境侵權民事糾紛的行政處理程序,如行政調解,通過調解活動的進行,來解決環境侵權損害賠償糾紛;或是通過環境侵權民事糾紛的非訴程序,如當事人協商解決;或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通過訴訟程序確定當事人之間的環境污染賠償責任,處理賠償金額等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產生的訴訟法律關系。下文將分別敘述。

二、環境侵權民事救濟途徑

根據我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環境侵權民事糾紛解決有兩種訴訟程序,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的行政處理和由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審理的民事訴訟程序。后者還是環境污染民事糾紛最終的解決程序。在實踐中,除以上兩種程序外,環境侵權民事糾紛還存在第三種程序,即環境侵權民事糾紛非訴程序。環境侵權的當事人應先了解環境侵權民事糾紛解決的這三種程序,選擇適用行政處理程序,或者選擇適用通過民事訴訟程序維護了自身的合法權益,或者民事糾紛非訴程序的具體方式,解決環境侵權糾紛。

(一)環境侵權民事糾紛的行政處理程序

環境污染民事糾紛的行政處理程序是指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環境污染危害造成損害所引起的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糾紛進行處理的步驟的總稱。環境行政調解就是環境侵權民事糾紛的行政處理程序中優先采用的處理方式。環境行政調解是指國家行政主管機關針對某一環境侵權民事糾紛,應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調解主持人,依據環境侵權糾紛發生的客觀事實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分清責任和平等協商的基礎上,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

公民適用環境行政調解解決環境侵權糾紛,其優點在于其調解程序簡便,充分尊重了雙方當事人的總愿,往往有利于糾紛的徹底解決。在我國,發生的各種環境侵權糾紛中,絕大多數是在環境保護行政機關的調解處理下,促使環境侵權糾紛得以平息并順利解決的。行政調解手段,業已成為目前我國環境行政機關解決環境侵權糾紛最普遍和最有效的方式和途徑。

(二)環境侵權民事訴訟程序

當事人之間因環境侵權發生民事糾紛,除了可通過協商、調解、仲裁等方式解決外,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受理案件后,通過法庭審理,根據查明和認定的事實,正確適用有關法律,并以國家審判機關的名義,確定當事人之間應當承擔的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對整個訴訟案件作出法律上權威的判決或裁定。

通過訴訟程序來解決環境侵權糾紛并不是本文推薦的主要救濟途徑,環境侵權案件的訴訟,往往歷時數年,且舉證的科學性很強,對受害人的民事救濟極為不利,由于環境污染的特殊性,如在環境侵權領域,由于環境法在實體法上存在著許多不同于傳統民法的特殊法律規范,這就要求有關環境侵權的民事訴訟也必須要有相應的、不同于普通訴訟法的程序法規范來難以保障。否則,實體法對受害人及其環境權益所提供的保護就難以實現。

(三)環境侵權民事糾紛非訴程序

環境侵權民事糾紛非訴程序有很多,也是本文向環境維權公民大力推薦的環境侵權民事救濟途徑。這些非訴程序中有的是在環境侵權正在發生時的及時性救濟,有的是在正式維權之前的自助救濟,有的是在和侵害人的溝通協調中解決糾紛,有的是當事人雙方將民事糾紛提交有關的仲裁機構進行裁決的一種解決民事紛爭的方式。從性質上來講,有的是公力救濟,有的是私立救濟。在此為維權公民個人介紹受害人正當防衛,受害人緊急避險,公民自助行為,環境侵權雙方當事人協商,環境侵權仲裁這五種方式。通過探討這幾種救濟方式的優勢與缺點,讓公民對各式各樣和糾紛解決途徑作一個通常的了解,以便公民在維權過程中根據個案的實際情況分別采納或配套適用。

1.受害人正當防衛

任何一項權利的設置,如果沒有救濟作為保障,則該權利就沒有存在的價值。環境權亦是如此。正當防衛是指為避免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而針對侵害行為所進行的一種防衛措施。正當防衛是公民負有的制止不法侵害的一種義務,也是公民享有的從公民的民事權利中派生出來的一種權利。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財產權是原權,當這些權利受到侵犯時,就產生了正當防衛權。從這個意義上說,正當防衛權是一種救濟權。從性質上看,作為私力救濟方式的一種,正當防衛在環境法上的確認是理所當然的。確立和適用正當‘防衛以解決環境侵權糾紛,其優點在實踐中體現為可以避免那些由于環境污染糾紛長期得不到解決,公民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所采取的過激行為。因為正當防衛是有限度的,超過這個限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受害人緊急避險

受害人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現實的和緊急的損害危險,不得己而采取的致第三人損害的一種避險行為。我國有關環境方面的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緊急避險。但是,環境法律有規定,在環境受到嚴重污染,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時,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減輕危害。這里所講的“于昔施”中,應該理解為包括緊急避險在內。從其性質上來說,緊急避險作為公民在特定情況下私力救濟的一種方式,是公民在特定情況下和特定范圍內保障個人權利所必需的。適用緊急避險其優點在于,如果嚴格按照緊急避險的條件,對其加以合理恰當的運用,對于應付各種急性的環境侵權行為,及時、有效的保護公民的環境權益是非常重要的一種方式。

3.公民自助行為

自助行為是權利人在一定情況下出于自助或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目的,對侵權人采取強制措施。但在大多數國家,都存在自助行為的規定,且其定性為合法的當然,在環境侵權領域對于環境權利的保護,同樣應該這樣。公民在環境侵權領域適用自助行為時,必須符合一定條件,應特別引起公民個人的注意:首先,要注意的是自助行為須由權利人為保護和行使其合法的環境權利而實施,并且須是在合法的環境權利受到侵害或妨礙的情況下實施:其次,自助行為是在情事急迫而又不能及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助的情況下的實施,且若當時不實施,則環境權利保護的請求即無法實現或很難實現;最后,事后須及時提請有關當局處理,如其行為不被有關當局事后認可,則須立即停止侵害并對受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4.環境侵權當事人雙方協商

環境侵權的雙方當事協商,是指雙方本著平等、友善的態度和實事求是的精神,就有關糾紛的解決自行達成一致意見,并自覺履行各自約定的義務。其最大特點是雙方當事人之間自行達成共識,無須第三人從中調停、仲裁或裁判。適用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解決環境侵權糾紛,一股是在環境侵權損害事實清楚,加害方承擔責任主動、誠懇,受害方的要求也比較實事求是和合理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通過自行協商解決環境侵權糾紛案件,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不得違公共利益和善良風俗。

由于協商達成的共識,主要靠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各自應盡的義務,無外在強制性,因而其缺點就在于由于協商達成的協議沒有強制性,其往往具有不確定性。但其優點也正是源于協商是出于雙方當事人之問解決爭端的誠意,雙方在自愿、平等、友善的基礎上弄清事實,分清責任,達成協議,作出雙方滿意的處理,既能有效解決問題,又不傷害雙方的感情,既發展經濟,又保護好公民環境權利的目的。

5.環境侵權仲裁

第5篇

(一)地理格局:亞洲國家(地區)占主體的對外經貿關系

我國已與世界所有國家建立了經貿關系。從1978年改革開放至今,我國對外經貿關系迅速發展。2009年,我國已同世界上228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經濟貿易關系,來華投資的國家和地區超過190個,對外投資目標國達到102個,對外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對象國達到183個,對外援助對象國(經常性援助)達到123個,并與14個國家和地區簽訂并實施了自由貿易協定,經貿關系拓展的深度和廣度均達到了歷史最好水平。

亞洲國家(地區)在我國對外經貿關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我國對外經貿關系的發展是從亞洲起步的。1978年,我國貿易伙伴國僅為40多個,其中,亞洲占16個,對亞洲貿易占外貿總額的49.2%;利用外資主要來源于日本、東盟、香港和澳門,約占我國利用外資總額的70%以上。對外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集中在伊拉克、埃及、索馬里和香港等國家和地區,對外投資尚未起步,對外援助主要面向亞洲周邊國家和部分非洲國家。2009年,亞洲國家占我國對外貨物貿易總額的53.1%,亞洲十國(地區)占我國利用外資總額的63%,亞洲占我國對外投資流量的77.9%(2008年),占我國工程承包總額的51.1%(2008年),占我國對外勞務合作營業額的79.2%(2008年)。從對外開放三十年來發展變化的態勢看,我國對外經貿關系正在逐步從亞洲向全球更廣泛的區域拓展,但以亞洲國家為主體的格局沒有發生根本性轉變。

(二)領域格局:與不同經濟發展水平的國家之間領域各有側重的經貿關系

1以貨物貿易為基礎形成的對外經貿關系全方位格局。中國的對外經貿關系格局是從發展雙邊貨物貿易關系開始,逐步形成的。目前,我國貨物貿易往來對象遍及全球所有國家(其中包括25個沒有外交關系或已經斷交的國家)。我國與貿易伙伴的貿易往來不斷加深,貿易規模持續擴大。1978年至2009年,我國進出口貨物貿易總額由206.4億美元擴大至22072.7億美元,共計增長了105.9倍。

2依托外商直接投資不斷深化的我國與發達國家的經貿關系。利用外資是我國深化與其他國家經貿關系的重要紐帶,以發達國家為主體,投資與貿易相互促進成為當前經貿關系格局的主要特點之一。我國利用外資的主要來源地也是我國對外貿易的主要對象,前10位投資來源地占我國對外貿易總額的70%。1992-2009年,美、日、歐發達國家占我國外商直接投資總額的比重雖然沒有顯著提升,但我國與上述發達國家的貿易額占我國外貿總額的比重卻從35%提高到43.4%,說明外商直接投資促進了我國與發達國家的經貿關系的更快發展。目前,我國利用外資的來源國(地區)約有190多個。截至2009年年底,中國累計設立外資企業近68萬家,實際使用外資9850億美元,我國已成為全球重要的跨國投資東道國,在國際投資領域的地位舉足輕重。

3依托多種形式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迅速發展的我國與發展中國家的經貿關系。與貿易、外商直接投資以發達國家為主體的結構相比,我國對外工程承包、勞務合作、對外投資及對外援助等各種形式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均以發展中國家為主要對象。2008年,我國對外工程承包的91%,對外勞務合作的86%,對外投資的93%都集中在發展中國家,我國的對外援助也以“南南合作”為主要特色。多種形式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不僅促進了東道國經濟的迅速發展,也為進一步密切我國與發展中國家的經貿關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從1990年至2008年,我國與亞洲發展中國家的貨物貿易年均增速達到21.4%,與非洲發展中國家貿易年均增速達到28.6%,均高于同期我國對外貿易增速。

(三)產業格局:依托制造業分工合作形成的對外經貿關系

制造業是我國發展對外經貿關系的重要載體。從貿易角度看,一是貨物貿易發展規模大于服務貿易,2009年我國貨物貿易總額達到22072.7億美元,服務貿易總額為2868億美元,前者相當于后者的7.7倍;二是貨物貿易以工業制成品為主,2009年在我國對外貿易中所占比重達到82.1%。從投資角度看,一是外商直接投資以制造業為主,2009年,我國利用外商直接投資中制造業投資占比達到52%;二是對外投資主要體現為我國制造業產業鏈下游環節的對外延伸。雖然2008年我國對外投資產業類別中商務服務業的占比達到29.7%,居第一位,但這些領域的投資大多是制造業下游環節的對外延伸。因此,我國當前的對外經貿關系發展主要是以制造業為載體形成的。

產業分工合作是當前我國對外經貿關系的主要表現形式。這一特點在我國加工貿易發展中體現得最為明顯。我國加工貿易的進出口占我國對外貿易總額的比重已經由1981年的5%提升至42%。其中,加工貿易進口主要來源于日本、韓國、東盟和中國臺灣,占我國加工貿易進口總額的57.4%,加工貿易出口主要集中在美國、歐盟和中國香港,占我國加工貿易出口總額的61.9%,這一結果表明,當前我國的對外經貿關系主要體現為美歐發達國家與亞洲周邊國家在產業梯次轉移過程中形成的多層次的分工合作關系。

(四)發展模式:雙多邊合作共同推進的對外經貿關系

1世貿組織框架內機制性開放條件下推進多邊經貿關系。2001年加人世界貿易組織使我國經貿關系發展模式從雙邊框架下的自主選擇性開放,轉變為多邊框架下的規則機制性開放,對我國經貿關系發展規模、水平及經貿關系處理方式等均產生了深刻的影響。從有利的方面看,加入世貿組織使我國的經貿發展環境更加開放和透明,促進了我國與世界各國經貿關系的發展,2002年至2008年,我國外貿總額從6207.7億美元增加到25616.3億美元,年均增速達到26.6%,高于1978-2001年的年均14.9%的增長速度。我國利用外商直接投資從527億美元增加到1083億美元,年均增速達到12.8%,高于1979-2001年的年均11.6%的增長速度。大型項目、高技術含量的投資項目顯著增加,對外經貿關系發展水平顯著提高。從不利的方面看,加入世貿組織后,我國貿易摩擦的數量顯著增多,從加入世貿組織前年均22起發展到目前的年均82起。據世貿組織統計,自1995年世貿組織成立以來,成員方反傾銷立案中涉及中國產品的調查案件占總數的七分之一左右,且中國已連續多年成為世界上遭受反傾銷調查最多的國家。目前,全世界三分之一的反傾銷案件針對中國。2008年全球新發起反傾銷調查208起、反補貼調查14起,中國分別遭遇73起和10起,占總數的35%和71%。中國已連續十四年成為遭遇反傾銷調查最多的成員,連續三年成為遭遇反補貼調查最多的成員。2009年1至8月,共有17個國家(地區)對中國發起79起貿易救濟調查(其中,反傾銷50起,反補貼9起,保障措施13起,特保7起),涉案總額約100.35億美元,同比分別增長16.2%和121.2%。貿易摩擦的增多對我國對外經貿關系的發展產生了較大的負面影響。2自由貿易區戰略推動下更為緊密的雙邊和區域經貿合作關系。自2002年中國簽署《中國一東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以來,我國對外經貿關系發展形成了新的推進機制。2007年,黨的十七大報告明確提出實施“自由貿易區”戰略,目前,我國已與14個國家和地區簽訂并實施了自由貿易協定,加快了雙邊和區域合作進程的發展。簽署自由貿易協定加快了我國與有關國家的關稅減讓和領域開放進程,提高了領域開放程度,對發展更緊密的經貿合作關系產生了積極的影響。以中國一東盟自貿區為例,2002年以來,我國與東盟各國貨物貿易年均增長率達到27.1%,高于自由貿易區成立前年均17.4%的增長水平。中國與東盟的相互投資也取得了較快增長,2009年,東盟主要國家對我國的投資額達到43億美元。2008年,我國對東盟各國的投資額達到24.84億美元。東盟在我國對外經貿關系中的地位顯著提升,以貨物貿易為例,我國與東盟的貨物貿易額占我國貨物貿易總額的比重從2002年以前的8.2%提高至9.1%,在亞洲國家(地區)中的地位從第四位提高到第二位。我國的對外經貿關系格局呈現出“多邊框架下全面推進與區域、雙邊框架下重點發展相結合”的局面。

二、我國對外經貿關系格局中存在的問題

(一)“不平衡”的經貿關系格局

1地理分布不平衡的經貿關系格局。目前,我國經貿關系格局存在著較為嚴重的地理失衡現象,貿易與投資的主要合作伙伴集中于少數國家。從貨物貿易領域看,2009年我國貨物貿易前十大貿易伙伴分別為歐盟、美國、日本、東盟、香港、韓國、中國臺灣、澳大利亞、印度及俄羅斯,與十大貿易伙伴的進出口額占我國對外貿易進出口總額的76.4%。從服務貿易領域看,也存在著貿易伙伴集中度較高的現象。2009年,我國前五大服務貿易伙伴依次為香港地區、美國、歐盟、日本和東盟,與該五大伙伴之間的服務貿易額占服務貿易總額的68%。從外商直接投資發展看,截至2008年,我國利用外商直接投資來源中,香港、英屬維爾京群島、日本、美國和中國臺灣省居前五位,占外商直接投資總額的68.1%。從對外投資發展看,截至2008年,我國對外投資存量排名居前五位的分別為中國香港、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澳大利亞和新加坡,占我國對外投資存量總額的83.4%。綜合比較,美國、日本、東盟、歐盟在我國對外經貿關系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這種高度失衡的經貿關系格局將增加我國對外經貿合作發展的風險。

2領域分布不平衡的經貿關系格局。我國在世界貿易格局中的地位不斷提高,而在世界投資格局中的影響力則相對較弱,表明我國對外經貿關系的領域格局也存在嚴重的不平衡。從貨物貿易發展看,2009年我國占世界貿易比重達9%,成為世界第二大貿易國。其中,出口超過德國,成為世界第一大出口國,進口則僅次于美國、德國,為世界第三大進口國。從服務貿易發展看,2008年我國服務貿易進出口額已經達到3060.3億美元。其中,出口1471.1億美元,進口1589.2億美元,分別增長了66、57.8及82.6倍。我國服務貿易在世界服務貿易中的排位也不斷提高,2008年我國服務貿易出口及進口在世界的排名已升至第五位。從吸收外商直接投資流量和存量看,2008年我國吸收外商直接投資僅占全球FDI流量的6.4%,截至2008年底,我國外商直接投資存量僅相當于美國的16.6%。從對外投資流量和存量看,我國對外直接投資在全球占比雖然呈現上升趨勢,但2008年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的流量僅占全球的3%,而對外直接投資年末存量的占比僅為1.1%。由此可見,我國對外經貿關系以貨物貿易為主的不均衡現象是十分顯著的。這種領域分布的不均衡使我國在處理對外經貿關系和應對國際貿易投資保護主義方面的靈活性大大降低。

3貿易收支不平衡的經貿關系格局。這主要表現在貨物貿易領域,一方面,近年來我國貨物貿易順差額不斷增加,2009年我國貨物貿易順差額已達1960.7億美元;另一方面,我國貨物貿易順差集中在美、歐等發達國家,而貿易逆差主要集中在韓國和日本。盡管貿易收支狀況并不完全代表國際貿易競爭力和各國實際獲益情況,但美、歐發達國家動輒以順差問題作為其揮動貿易保護主義大棒、干涉人民幣匯率問題等行為的口實,這不利于我國處理與美、歐發達國家的經貿關系,也不利于我國對外經貿全局的健康發展。

(二)“低層次”的經貿關系格局

1加工貿易方式占據半壁江山,產業分工層次較低的對外經貿關系。加工貿易在我國對外經貿關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我國對外貿易總額的42%是通過加工貿易方式完成的。其中,由外資企業完成的加工貿易總額近80%.這表明我國利用外資的較大部分也是以加工貿易為載體實現的。由于大部分加工貿易是以OEM為主要方式,附加值低,加工貿易企業利潤率一般在5%左右,大部分處于價值鏈分工地位最低的加工組裝環節。即使在高新技術產品貿易中,加工貿易方式出口所占比重也達到81.5%(2009年),這些都表明我國對外經貿關系的產業分工格局仍處于較低水平。

2關鍵設備和零部件高度依賴進口,貿易競爭力水平較低的對外經貿關系。從我國對外貿易商品結構看,我國出口產品中工業制成品的比重達到94.5%,但同時,關鍵設備和零部件高度依賴進口,我國集成電路和電子元器件的對外依存度達到85%,高端核心芯片與電子元器件99%依靠進口,石油化工裝備的80%、數控車床的70%,光纖制造設備的100%依賴進口。這說明,雖然我國經貿合作的規模不斷擴大,并已居世界領先地位,但在對外經貿關系格局中,特別是同發達國家的經貿關系中,我國的貿易競爭力仍處于較低地位。

3以價格、資源、環境成本為主要競爭手段,綜合收益水平低的經貿關系格局。作為全球第二貿易大國和吸收外商直接投資最多的發展中國家,我國的經貿關系發展規模雖然在不斷擴大,但現有對外經貿關系格局主要是依靠低價格的成本競爭力,并付出了巨大的資源、環境成本代價形成的。因此,是低收益水平的經貿關系格局。以出口產品價格來看,我國主要商品的出口價格不僅低于發達國家的平均水平,與發展中國家也存在很大差距。這說明現有經貿關系格局的擴張模式具有不可持續性,不利于我國對外經貿關系的長期穩定發展。從外商直接投資發展看,大量高耗能、高污染、低附加值的產業轉移到我國,在促進我國對外經貿關系發展的同時,也對我國資源環境承載力和可持續發展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因此,當前經貿關系格局具有脆弱性和不可持續性,是綜合收益水平較低的發展格局。

(三)“被動型”的經貿關系格局

1外資企業為主體的被動型貿易關系格局。在我國對外貿易快速發展的過程中,外資發揮了重要作用。2009年,外資企業完成的貿易額已占我國對外貿易總額的55.2%。其中,外資企業出口占出口總額的55.9%,進口占進口總額的54.2%。由于形成了對外資企業、加工貿易方式的高度依賴,使得外資企業成為左右進出口貨物流向和引導外貿關系格局的主要力量,而廣大內資企業長期缺乏自主營銷渠道和國際化發展經驗,市場格局的拓展受制于人,現有經貿關系格局就是在這種情況下被動形成的。

2“引進來”多于“走出去”的被動型投資關系格局。我國對外投資起步較晚,相對而言,“引進來”的發展規模、速度均大大超過“走出去”。因此,長期以來我國經貿關系的發展,特別是投資關系的發展更多地是以我國接受國際產業轉移為主要形式。盡管我國制定并多次修訂外商投資指導目錄,各級政府部門在招商引資的過程中大多制定了明確的發展定位,但從“被動型引資”向“主動型選資”的轉變僅是近年來在部分沿海地區才有體現,而目前絕大多數地方的利用外資仍以被動型接受為主。近年來,我國對外投資雖有較快發展,但主動配置國際資源的能力仍比較弱。因此,投資關系格局總體上仍處于被動狀態。

第6篇

【關鍵詞】課程體系;創新能力;專業特色

近年來,中國加快了全球化趨勢下與世界經濟融合的進程,已經形成了“全方位、深層次、寬領域”的對外開放格局,出現了“國內競爭國際化、國際市場國內化”的局面。這為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本科畢業生創造了更大的就業空間。一方面,外資企業“走進來”,幾乎滲透到中國的每一個行業,外資企業開展業務急需一大批國際經貿專業人才;另一方面,國內各類企業的涉外程度普遍提高,產品出口國外和原材料、中間產品國外進口的比重大幅增加,特別是在我國“走出去”戰略指導下,一大批國內企業已經或正在走出國門直接到外國從事生產經營,企業涉外業務的增多無疑大大增加了國際經貿人才的需求。

但同時出現的一種矛盾的現象是部分學校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就業不景氣,很多該專業畢業生從事與國際貿易根本沒有關系的工作,造成社會資源的巨大浪費。

根據筆者的實踐工作和教學工作經驗,認為其主要原因是一些高校在課程體系上未能根據社會經濟形勢的發展及時調整和更新,從而使本科生培養工作暴露出許多弊端。

1.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課程體系存在的問題。

1.1課程結構過于專和窄,即專業主干課方向偏專,專業選修課過窄。

在專業主干課方面,大多數高校專業主干課基本為國際貿易、國際經濟學、國際貿易實務、跨國經營與投資等課程,專業課程過分偏重于國際貿易領域,國際經濟領域的課程偏少;在專業選修課方面,專業選修課的面過窄,選修課程不僅數量少,而且涉及的課程也主要涉及國際貿易領域,缺乏區域性研究課程,也缺乏培養學生語言表達和溝通、人際交往與中外文化風俗知識等方面的課程。學生可以選擇的余地小,縮小了學生的知識視角,削弱了該專業畢業生未來的工作適應能力。除此之外,專業主干課與專業選修課之間的內容交叉現象也較嚴重,大大影響了教學效果。

1.2課程設置“重理論、輕實務”。

過于偏重理論課程,忽視實務課程,一些重要的實務性專業課程開設不足,造成學生知識結構不完善。通過對用人單位實際調查顯示,具備扎實的專業技能,并能熟練操作業務,在從事進出口業務中處于極為重要的地位。尤其對于剛剛走出大學校門的應屆畢業生來說,良好的專業能力素質不僅能有效縮短與用人單位的“磨合期”,較快進入角色,而且能提高工作的自信心,降低工作壓力,真正做到愛崗敬業。目前用人單位普遍反映應屆大學畢業生動手能力差,很多人由于業務素質達不到企業的要求而感到工作壓力太大、難以適應而頻繁“跳槽”換崗。這說明我們的專業課程設置過多注重理論知識教學,而在專業深度開發課程和實戰操作課程上還相對薄弱,需要根據社會需求在課程內容、時間安排、教學方式等環節作進一步調整和完善。

隨著中國高等教育規模的擴大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高等教育已經由原來的精英教育逐步演變為目前的大眾化教育。除了極少數國家重點高校外,其它高校培養的都是具有一定專業技能的應用型人才,從事的是實踐性很強的具體工作,即使有部分學生繼續攻讀學位,但今后能夠真正從事科研工作的人也非常少。然而很多高校忽視這一事實,在確定學生培養目標時,不從學校自身的辦學條件、教師隊伍結構、學生素質出發,目標貪大、求高,培養方案照抄、照搬重點高校。其結果是課程體系中,理論課程比重過大、實踐課程比重小。片面強調專業理論的傳授,而忽視專業技能的訓練。

1.3課程設置中對創新能力重視不夠,培養形式相對單一而缺乏個性,不利于學生創造性思維的形成和創新潛力的發揮。

創造性能力素質培養,在課程設置中主要通過實踐性教學環節的學習和訓練來實現。具體包括專業實習、學年論文、學期大作業、畢業實習、畢業論文、課外創新實踐等。實踐教學為學生創造了開放的空間,動態的場景和發展變化的社會背景,是學生掌握課堂知識的重要載體,更是激勵和引導學生自主創新的動力和源泉。

通過調查顯示,目前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人才創新能力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即職業適應能力、業務拓展能力、知識更新能力和組織協調能力,其中業務拓展能力是核心和關鍵。要在大學四年學習期間使學生形成上述創新能力,僅靠課堂教學是遠遠不夠的,必須加強社會實踐,加強實際業務操作訓練并從中探索其規律性。這就需要在改革與創新實踐教學環節上下功夫,從實踐教學目標、教學模式、教學內容、考試方法等環節入手,創造性地培養學生的動手能力。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人才培養,不僅需要有豐富教學經驗和科研能力的教授,更需要有實戰經驗的教練。但實際上很多高校由于建立課外實習學生到對口外貿企業實習困難比較大,因此在培養計劃中千方百計地壓縮、減少甚至取消校外實習,有些學校則完全用課堂模擬代替校外實習,而缺乏實戰訓練,嚴重影響和制約了學生創新能力的培養和提高。

2.適應市場需要,重構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課程體系。

2.1調整課程體系,形成符合不同人才培育目標要求的課程結構。

不僅要強調“基本經濟理論+國際貿易理論+國際貿易實務”三位一體,而且每一版快中的每門課程均要根據其在專業培養目標中的地位、作用進行整合,強調各門課的相互協調,加強課程內容的有機結合,體現課程之間的主次關系、層次關系及內在聯系,以實現課程體系的整體優化。課程體系的優化需要體現在廣和深兩方面。廣的方面,要做到課程涵蓋的內容能夠滿足國際貿易發展對經貿人才的要求,學生不僅要掌握基本的經濟貿易知識,而且要了解外部商業環境和投資環境的相關知識(其中包括相應的法律、政治環境)。比如,可開設“國際貿易文化”、“國際商務環境”等課程。深的方面,要做到不僅使學生能夠較為深入地掌握國際經濟與貿易理論的由來與演變,跟蹤國際經濟與貿易理論的最新發展,了解國際經濟與貿易的最新發展趨勢,掌握國際經濟與貿易法律與規則的最新變化,而且要注重針對性的深度的區域研究。如,關于美國這一區域的研究,應了解美國經濟、政治,美國文學,美國建筑等。因為要在經濟全球化的市場中獲勝,必須熟悉他國的政治、經濟、文化、藝術等各方面情況。

2.2重新設計課程體系,提高實務性專業課課程比重,突出專業特色。

在長期過分強調“厚基礎”的培養目標指導下,多數高等院校的實務性專業課開設嚴重不足。認為學生只要有經濟學理論方面的基礎,專業課特別是操作性較強的實務課便可有可無,學生走上工作崗位后通過“干中學”就可以厚積薄發,發揮后發優勢。殊不知,在競爭激烈的現代社會,高效的企業要求學生能迅速“上手”進入角色,發揮科班畢業生的特長,而根本不會負擔畢業生長期適應和在職培訓的高額成本。由于目前的課程體系中,財經類各專業所開設的經濟學基礎課相差寥寥,專業基礎課也區別甚微,而惟一能區別學生專業特色的實務性專業課嚴重不足,必然導致各個專業都沒有明顯的“專業”特色。其直接后果就是畢業生擇業困難,或在工作中由于專業方面的“短腿”

而影響職業發展。因此,在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的課程體系中,除要有完善的經濟學理論基礎和專業基礎課程外,還必須有一定數量體現專業特色的實務性專業課程。作為應用性較強的實務課必須緊跟社會經濟發展實踐和就業形勢的需要。就目前國際經濟貿易實踐發展和外向型企業的人才需求來看,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必需開設的實務課程有國際貿易實務、外貿英文函電、國際結算、進出口單證實務、進出口報關實務、國際物流、電子商務、國際運輸與保險、進出口商品包裝、國際商務談判、商務禮儀等。合理的課程結構應該是經濟學基礎課、專業基礎課和實務性專業課三者之間的比例為1:1:1的關系,而不是過去那種3:2:1的關系。

2.3加大對創新能力素質的培養力度,改變創新能力素質的培養方式,走出課堂,面向社會,開闊視野,對實踐教學理念、教學模式、教學內容和考核方式進行改革創新2.3.1積極改進和完善進出口模擬操作訓練,配備具有豐富實戰經驗的青年教師指導學生模擬訓練,讓學生在仿真國際貿易環境中體會貿易全過程,促進知識向能力的轉化,這是培養學生創新能力的基本前提2.3.2完善并強化國貿專業的專業實習、畢業實習的組織和執行力度,鞏固課外專業實習基地,保障學生能按照教學計劃進入對口涉外企事業單位實習和訓練,通過實習單位指導老師的傳、幫、帶,積累相應的工作經驗,這是培養學生創新能力的實踐要求2.3.3科學設置學期大作業、學年論文、畢業論文、社會調查等創新實踐環節。

配備有豐富教學和科研經驗的教師指導學生收集整理文獻資料、設計研究方案、掌握研究手段和調研方法,加強學生的多學科理論知識和技能的綜合運用能力的訓練,這是培養學生獨立完成課題研究和啟發創新思維的重要環節。

2.3.4細化實踐教學環節全過程,做到分段實施,循序漸進。

使教學模擬性實驗、專業實戰性實踐和專業綜合性實訓三個環節能環環相扣、有機結合,這是培養學生創新能力的有效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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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楊新房。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課程體系和培養模式創新探討[J].黑龍江對外經貿,2007,(12)。

第7篇

1.1 現有會計體系的缺陷

自從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環境問題的進一步惡化,人們開始思考經濟增長與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問題,并最終促成了可持續發展觀念的提出:“在不對后代人滿足其自身需求的能力構成危害的前提下,滿足當代人的需求的發展?!?/p>

(UNWCED,1987)隨著社會的環境保護意識增強,社會利益集團、消費者、供應商等對企業經濟行為的環境后果比較關注,從而使企業行為置于社會的密切監控之中。為了有效地識別經營活動的環境因素及其影響,確保經營行為符合環境法律法規要求,持續改進環境績效,許多企業開始實施環境管理戰略,引入環境管理體系。

面對企業實施環境管理戰略和環境管理體系的要求,傳統管理會計的缺陷逐漸凸現出來,主要表現在:會計信息系統過于注重財務信息,而環境戰略所關注的環境績效,有許多是不能表現為財務信息的,一般只適宜表現為非財務的定量信息,有的甚至無法量化,而只能作定性說明。即使是那些能夠以財務信息表現的績效,也可能由于種種原因而沒有得到全面的反映,同時會計的控制職能也無法得到充分的發揮。環境管理的需求和會計系統的局限迫使人們尋求管理會計系統的改進,以使其能夠反映和控制環境績效,為企業管理的新要求服務。

1.2 環境管理會計的產生

對環境問題的關注,首先引發的是人們關注環境負債及其在財務報告的披露。Peace(1990)首次提出環境核算的概念,Gray(1990)研究了環境問題對會計的啟示和會計界可能對環境保護所作的貢獻,從而掀起了人們對企業環境會計問題的重視。環境會計研究,也因此從社會會計研究中以單獨的名稱獨立出來。20世紀90年代開始,環境會計研究迅猛發展,出現了與各個相關學科和研究領域交叉互補的趨勢,形成了不同的研究視角。

在宏觀層面上,聯合國1992年提出了建立環境與經濟綜合核算系統(System of Integrated Environmental and Economic Accounting,SEEA)的研究,中國也開展了如何建立中國的資源經濟環境綜合核算體系研究。在微觀層面上,環境會計的研究,主要包括對環境信息披露、環境審計和管理會計等方面的研究。

1999年,聯合國成立了“改進政府在推動環境管理會計中的作用”專家工作組,并召開了第一會議,統一了各國實踐的名稱,首次提出了環境管理會計的概念,同時號召各國政府積極促進推行環境管理會計。

2 環境管理會計的研究現狀

Schahegger等(1996)首先提出了環境會計的框架,認為環境會計主要涉及記錄、分析和報告由環境問題導致的財務影響和既定經濟系統(如企業、工廠、地區、國家等)所產生的生態影響的各種作業、方法和體系,并將其細分為環境差別會計和生態會計兩大類。Schaltegger和Burritt(2000)在上述專著基礎上發表了新作,正式使用了環境管理會計的名稱。

加拿大管理會計師協會(SMA,1996)指出環境會計是“對環境成本進行確認、計量和分配,將環境成本融入企業的經營決策,并在嗣后將有關信息傳遞給企業的利益相關者的過程”。該定義基本上從傳統管理會計衍生出來,突出其信息加工的本質,并側重于為決策者服務。

國際會計師聯合會(-IFAC,1998)認為,環境管理會計是“通過設計和實施適當的與環境相關的會計系統,對環境績效和經濟績效進行管理”。該定義將環境管理會計的本質定位于管理,這與其對管理會計的定義是一致的。

Bennett(2001)認為與環境有關的管理會計利用會計和相關信息為內部管理提供支持,是“生成、分析并利用財務和非財務信息以優化企業環境和經濟績效,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系統”。該定義將環境績效置于經濟績效之前,是為了突出其環境傾向,并表明社會目標和企業目標同等重要。

1999年聯合國統一定名環境管理會計,認為環境會計可以是國家會計,也可以是企業會計,涉及財務與非財務信息,包括內部和能夠貨幣化的外部成本。

聯合國采納了ECOMAC定義:“環境管理會計是對財務和相關的非財務信息進行采集、分析和使用,從而將環境和經濟政策綜合起來,以建立可持續發展的企業。”(ECOMAC,1996)同時指出,環境管理會計可以幫助企業經理作出資本投資決策、確定成本、進行產品或流程的設計決策、績效評價以及一系列的面向未來的決策。環境管理會計可以看作是決策支持工具,同時也是信息系統,為企業管理者用來將生命周期內的環境和經濟信息綜合起來以便作出更好的經營和環境決策。在聯合國2001年的報告中,又將環境管理會計廣義地定義為“為滿足組織內部進行傳統和環境決策的需要,而對實物流信息(如材料、水和能源流量等)、環境成本信息和其他貨幣信息進行的確認、收集、估計,編制內部報告以利用”。

(UN,2001)盡管提法不盡相同,但環境管理會計要為企業的管理決策提供面向未來的信息(包括財像信息和非財務信息)則是共同的。

綜上所述,環境管理會計的定義基本上在管理會計的基礎上加以擴展,都是為了區別以服務于外部使用者為主的財務會計而提出的。多數定義仍在會計信息系統

的基礎上認識環境管理會計,但對信息處理類型,有的則只強調成本信息,或內部化的財務信息,有的則同時強調了財務信息與非財務信息,而內涵最廣的當屬聯合國的提法,要求包括外部成本和外部性的信息。 3 環境管理會計研究存在的問題及發展趨勢 通過文獻梳理可以看出,目前環境管理會計研究已經取得初步的成效,各國也都將其作為管理會計的一個熱門發展方向開展研究。這其中美國的相關研究更為豐富,相對而言,美國的環境法規更加嚴厲,因此企業可能會導致的環境負債風險也就更為突出,因此對環境管理會計的關注度也更高。

由于與美國的地緣關系,加拿大的環境管理會計的研究也較為熱門。而在歐洲,其關注點著重集中于能源、原料和廢物等物質流動的管理,其目的在于通過環境管理會計尋求降低耗費、提高效率的方法。在中國,由于管理會計的實踐有待進一步拓展,源于實踐的環境管理會計技術方法幾乎為零。更多的研究導源于研究者的環境保護意識,走的是一條理論促進實踐的道路。

環境管理會計的研究與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各國外部環境的影響。不過,由于環境保護運動的發展,各國政府越來越認識到企業環境管理對于國家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性。聯合國為此專門成立了“改進政府在推動環境管理會計中的作用”的專家工作組,積極促進政府推動企業實施環境管理會計。可以預見,政府的參與將大大推進中國企業實施環境管理會計。

由于環境管理會計的研究,很大程度是為了改善企業經營決策質量,使企業的決策行為符合環境法規要求,滿足利益相關者的要求,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因此,環境管理會計研究的務實性很強,純理論性研究較少。從相關研究文獻看,各研究認同環境管理會計為信息系統,通過對財務信息與非財務信息的加工整理服務企業決策。因此,對于環境管理會計技術方法的研究,在某種程度上其實可以視為現代先進的管理會計技術方法在環境管理領域的應用。環境成本雖然沒有統一的定義,但是,美國環境保護的基本分類,以及內部成本和外部成本的區分等,還是為多數人所接受。環境管理會計研究者需要加強與環境管理研究者的合作,借鑒環境經濟學計量環境影響的工具,才能在這個領域的研究有所突破。

第8篇

對于競爭法的定義,學者們見仁見智,觀點不一。有人認為,競爭法“不是單一性質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而是指“調整競爭關系的各部門法規范構成的有機統一的國家權力控制體系”。也有人認為,競爭法是指“以商品交換中的競爭關系作為調整對象,以保護競爭為主旨,并以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作為核心內容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和”。毫無疑問,這些概念有其合理的成分,但也存在明顯的不足,將法律等同于“國家權力控制體系”,既不準確,也不符合法律的特征。法律是一種行為規范,而不是一種權力。將競爭法的調整對象限定為競爭關系,無法涵蓋競爭管理的內容,而競爭管理關系卻恰恰是各國競爭法調整的重點。

概念是對客觀事物一般的、本質的特征的反映,是對事物共同特征的抽象和概括。競爭法的概念必須反映競爭法的本質特征。按照一般理解,競爭法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不正當競爭和壟斷都是市場競爭過程中出現的違反公平競爭規則的行為,都會給市場競爭秩序帶來危害。競爭法就是要通過查處這些行為,來規制市場主體的競爭活動,創造一個自由、公平的競爭環境,規制市場主體的競爭行為,維護正常的競爭秩序,是競爭法最本質的特征和最基本的任務。因此,我們可以這樣給競爭法下定義:競爭法是指為維護正常的競爭秩序而對市場主體的競爭行為進行規制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蛘甙凑諅鹘y的以調整對象作為法律部門劃分標準的方式來定義:競爭法是調整市場活動中經營者之間的競爭關系以及管理者與經營者之間的競爭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與其他法律相比較,競爭法具有以下特點:

1.適用對象的多樣性。競爭是一種市場行為,是經營者之間所發生的以實現利益最大化為目的而進行的行為,競爭關系是作為平等的市場主體的經營者之間基于競爭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競爭法的適用對象,主要是經營者。但同時,競爭法也適用于部分管理機關,因為,經營者之間的競爭行為,是一種自發的行為,需要通過“有形的手”來加以制約,以避免無序的競爭所帶來的社會資源的浪費。規定競爭管理機關的權利義務,是競爭法的一項重要內容。

2.調整方法的復雜性。調整方法是特殊法律部門特殊原則的集中體現。民事法律關系中,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允許任何一方享有凌駕于他方之上的特權,因此,民法的調整方法只能是自愿和平等;行政法是規制行政管理活動的法律規范,其調整方法是當事人的命令與服從。競爭法調整的對象包括了競爭關系和競爭管理關系兩個方面,而這兩種關系中,前者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后者屬于不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如果用簡單的一種方法來調整這兩種完全不同的關系,顯然是不可能的。競爭法既用自愿平等的方法調整著橫向的關系,又用命令和服從的方法調整著縱向和競爭管理關系,“競爭性調整正是這種被動性適應和主動性競爭的混合”。

3.法律內容的交叉性。競爭法有其特定的調整對象,它決定了競爭法的內容有它自身的特點和相對的獨立性。然而,競爭關系作為一種經濟關系,其涉及面相當廣泛,與其它經濟關系有著十分密切的聯系,這就導致了競爭法在內容上相對獨立的同時,又形成了與其它法律的相互交叉與相互滲透。例如,不正當競爭行為典型表現形式之―的假冒他人注冊商標行為,既為競爭法所禁止,也為商標法所禁止。又如,競爭法所禁止的虛假廣告宣傳,它同時也是廣告法的重要內容。從世界各國的競爭立法的內容上看,一般都會出現與民法、商標法、專利法、廣告法、價格法、產品質量法、公司法等相關法律的交叉性。

4.法律責任的綜合性。建立有效的競爭機制,為競爭主體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是競爭得以發揮其積極作用的前提條件,而通過制定相應的法律,追究違法競爭行為人的法律責任,是保護合法的競爭行為,維護正常的競爭秩序的有效保證。因此,法律責任是競爭法的最重要的組成部分。違反競爭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一種綜合性的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民事責任是行為人對因其違法競爭行為造成特定的競爭對手損失時,對特定競爭對手所承擔的責任。由于責任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這種責任所體現的主要是補償性。行政責任是國家競爭管理機關對違法競爭法的行為人依法采取的制裁措施,是行為人對國家所承擔的責任,責任的標點主要表現為懲罰性。刑事責任是國家審判機關對于嚴重違反競爭法律制度構成犯罪的行為人給予的刑事制裁措施,是行為人所應承擔的一種最為嚴厲的法律責任。

二、競爭法的調整對象

法律是社會關系的調節器,任何法律都調整著一定的社會關系。法律的調整對象就是指法律規范效力所及的社會關系的范圍。競爭法是規制市場主體競爭行為的法律規范,因此,競爭法的調整對象就是關系和競爭管理關系。

競爭關系是平等的競爭主體之間形成的一種社會關系,它是競爭法所調整的基礎性的社會關系,不僅具有廣泛性,而且也是競爭管理關系發生的前提和基礎,沒有競爭關系,就不可能有競爭管理關系。競爭關系包括合法的競爭關系和違法的競爭關系,而都是競爭法的調整內容。有學者指出,市場關系有兩種表現形式:一是符合競爭機制的;二是侵害競爭機制的。他們認為,“當市場主體追求個體利益最大化時所選擇的行為侵害了競爭機制,違反了社會整體利益”的,才是“競爭法的內在價值所否定和禁止”的行為。因此,只有在一個行為同時具備“不當地追求個體利益”和“破壞競爭機制從而違背社會整體利益”這兩個特征時,才能認為是競爭法應當規制的行為已經出現。競爭法只調整違法的競爭關系,而不調整合法的關系,合法的競爭行為和競爭關系可由民法、行政法等部門的法律加發調整。如果只從條文的比例看,這種觀點有其合理之處,因為在競爭法中,對壟斷和不正當等非法競爭行為的規制的內容確實占有絕對的優勢,似乎其調整對象僅限于非法競爭關系。然而,競爭關系中的合法競爭關系與違法競爭關系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它們在競爭法中只有文字多寡的不同,而沒有主次輕重的區別。競爭法對違法競爭行為的界定以及相應法律責任的規定,實際上也就是規定了對合法競爭行為的認定和保護。當某一競爭行為被認定為符合競爭法的基本原則,不構成壟斷或不正當競爭的時候,我們能說它不受競爭法調整嗎?

競爭管理關系是國家競爭管理機關在依照職權監督,管理市場的過程中所形成的社會關系,也即國家競爭管理機關與市場主體之間形成的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競爭是市場主體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進行的自發性行為,競爭對手之間有著自身獨立的經濟利益,他們在競爭中總是處處從自己的利益考慮來決定競爭行為,幻想通過競爭者自身的行為以克服或消除競爭中出現的扭曲競爭機制的壟斷行為、限制競爭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是完全不可能的。因此,必須有一個強有力的組織承擔起這項責任,而政府則責無旁貸。因為,在當今社會中,只有政府才具有權威,才有能力把競爭者之間相互沖突的利益加以調和。與競爭關系不同,競爭管理關系在本質上屬于國家行政管理的范疇,其特點是:(1)競爭管理關系必須以具有管理職權的競爭管理機關作為一方當事人,即管理者必須是具有管理職權的管理機關,被管理者只能是市場競爭主體;(2)管理關系中雙方當事人的地位不平等,一方依法享有管理權,另一方則依法承擔接受管理的義務,被管理者必須服從于管理者的權威;(3)管理的目的不是為了直接參與競爭,而是為了保護公平競爭以及限制或制裁已經發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4)競爭管理關系的發生既不依市場主體的意志為轉移,也不依管理機關的意志為轉移。管理機關不履行管理義務,被管理者不依法接受管理,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管理關系是國家干預市場經濟的具體表現,而管理機關的管理行為是否適當,不僅會涉及到被管理者的利益和管理者的威信,而且也會對能否建立一個有效的競爭機制產生直接的影響,因此,競爭管理同樣必須納入法制的軌道,按照市場規律和法律規定進行。

三、競爭法的地位和作用

競爭法是伴隨著國家對市場主體的競爭行為的干預而形成的法律學科。從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看,競爭法是現代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經濟法范疇。

從16世紀到19世紀70年代,資本主義處于自由競爭的時期。在這一時期,自由競爭是經濟活動的主導方式,國家對經濟領域基本上采取不干預的自由放任主義的政策,只扮演―個消極的“守夜人”的角色。在自由競爭思潮和自然法思想的影響下,法律的主要任務是維護私人自治,即個人享有財產和締結契約的絕對權利,國家的活動僅限于保障個人的這些權利并充當私人之間糾紛的調解人,而不應干預個人的自由。因此,調整私人之間經濟關系的民法成了這一時期法律的最重要的部分,民法中的個人權利本位、絕對私有權、契約自由、過錯責任等原則以及相應的主要制度,都充分體現了資本主義上升時期的資產階級自由追逐其個人利益的需要。但在16世紀六、七十年代,自由競爭發展到了頂點,自由資本主義走向了集中和壟斷。壟斷的出現使資本主義的各種社會矛盾日益尖銳,經濟危機頻繁發生,經濟上的自由放任主義觀念發生了動搖,資產階級開始擯棄“干預越少的政府是越好的政府”的信條,將政府對經濟生活的干預納入了法制的軌道,在法律制度上,各國都出現了私法公法化的現象,私權絕對、契約自由等原則得到了限制,社會本位的立法思想的影響進一步擴大。20世紀的德國,為了準備和應付戰爭,通過立法干預經濟,限制個人的財產權利和契約自由,控制物資和價格,從而也引發了學者對這種法律現象的研究,“經濟法”的概念也隨之產生。此后,經濟法作為國家干預社會經濟生活的形式,逐步得到各國的承認,并成為法律體系中一個重要的法律部門。

彌補市場缺陷,需由政府在尊重市場經濟規律的前提下對經濟進行適度干預,經濟法恰恰適應了這―要求,它既突破了經濟是市民的私事、國家不干預的觀念,又避免了計劃經濟中國家無處不在的缺陷。經濟法的體系包括市場管理法、宏觀調控法和社會保障法三大部分,而對競爭者競爭行為的管理,是國家對市場進行管理的重點之一,因此,競爭法是市場管理法的重要內容,是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對于競爭是否應納入經濟法范疇的問題,有學者提出于不同的觀點。他們從對競爭法這一“核心規范”的“規范解剖”角度,對經濟法進行新思維,并以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為例,提出了經濟法的“非獨立性”觀點。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具有民法和行政法的雙重立法目的、兩類調整對象、兩種制裁方式,“考慮主旨調整原則,從整體上將該法歸入民法范疇,視其為《民法通則》的具體化并無不當”。我們認為,這種觀點值得商榷。經濟法并不是民法規范和行政法規范的簡單組合,它是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融公法與私法為一體以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其調整手段和調整方法與傳統的民法和行政法的單一調整手段和調整方法有著顯著的區別。同時,競爭法主要以義務性規范和禁止性規范的形式來規定競爭主體的各種相關義務,這和民法規范主要以授權性規范的形式規定民事主體的私權利及行政法規范主要規定國家行政機關的權力和義務(職權和職責)顯然不同。因此,經濟法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是市場經濟歷史發展的必然,而競爭法毫無疑問是其重要的組成部分。

作為調整競爭關系的基本法律規范,競爭法的內容幾乎涉及所有的經濟領域和經濟活動,它從根本上維護了整個國家的市場結構和市場秩序,使競爭機制的作用能得以正常的發揮,并由此帶來國家經濟的繁榮和發展。正是如此,現代競爭法被一些國家的法學家們稱作國家的“經濟憲法”或國家經濟的“基石”。

競爭法在市場經濟中所發揮的作用是多方面的,主要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

第一,維持合理的市場結構,創造公平合理的競爭環境。市場結構是否合理,是決定競爭制度是否有效的一個重要因素。我國目前的市場結構形式的特點是以壟斷性競爭市場為主、壟斷市場和自由競爭并存。壟斷性市場是指沒有競爭或競爭程度很弱的市場。壟斷性競爭市場是既包括壟斷因素,又包括競爭因素的市場。這類市場的特點是并非所有的市場主體都可以進入,而必須達到一定的規模經濟水平,產品也存在著較大的差別,即客觀上存在進入市場的壁壘;但是,市場主體之間并不排斥競爭,相反,由于市場主體數量和規模的原因,相互之間的競爭強度更大,層次更高。自由競爭市場是指不存在進入市場限制、任何市場主體皆可參與競爭的市場。這類市場的大特點是參與競爭的市場主體數量多,競爭激烈。競爭法的任務就是要根據國家的產業政策和國民經濟的發展需要,規定反壟斷的例外適用,維持一些與國計民生和國家安全密切相關的行業的壟斷狀態;對其它部門和行業,則要規定企業兼并和控制的標準,嚴格控制企業間的協調市場行為和其他限制競爭的策略,防止經濟權力的過度集中。正是如此,競爭法的制訂和實施,有助于保持整個市場結構的合理性,為所有的市場主體創造一個公平合理的競爭環境。

第二,保護和鼓勵正當競爭,維護正常的競爭秩序。競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競爭作用的有效發揮,必須有相應的法律制度作為保障。一個沒有法律保障、沒有秩序規則進行規范的競爭,只能是混亂的、低效的甚至是破壞性的競爭。競爭法正是這樣一種法律規范:通過規定市場主體在市場競爭是應當遵守的基本原則,為市場主體提供對自己行為性質的價值并為其有效競爭指明方向;通過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禁止性規定,約束市場主體的競爭行為,避免市場競爭中可能出現的無序和混亂;通過對壟斷行為的禁止性規定,防止消除競爭現象的出現,保持經濟結構的均衡和市場競爭的活力;通過追究壟斷和不正當的法律責任,制裁違法行為人,保護其他經營者的合法利益和正當競爭,維護社會正常的競爭秩序和經濟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