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3-23 15: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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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股票交易印花稅最初是由證券交易所所在地的地方政府開征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的課征始于1990年,因其承擔了對調控證券交易的多項功能,所以隨著市場環境的變化經歷了多次調整。隨著90年代初滬市和深市證券交易所的建立,使證券市場日益活躍起來。證券市場上的經濟活動必然產生經濟利益,而經濟利益必然包含有一定量的稅收。其時我國稅收立法滯后,沒有任何一個現存的稅收能夠覆蓋這項稅源,鑒于印花稅于1998年恢復征收,90年代初成為一個日益成熟的稅種,國家稅務總局授權上海、深圳二市對股權轉讓書據征收印花稅。證券交易印花稅最先于1990年7月1日在深圳證券市場課征,當時深圳市政府參照香港證券市場,頒布了《關于對股權轉讓和個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稅的規定》,此時試行的是“對賣方征收0.6%”,從而達到約束股票轉讓的行為,目的是為穩定初建的股票市場及適度調節資本利得;到當年的11月23日證券交易印花稅即改為”對買賣雙方各征0.6%”;然而不久,由于投資者對股票投資的認識不足,市場一度低迷,于是從1991年10月開始,深圳證券交易所將證券交易印花稅調低至“對雙方各征0.3%”,降幅達50%。上海在深圳試征證券交易印花稅取得經驗的基礎上,于1991年10月對交易雙方開征了此稅,稅率也為0.3%。1992年6月12日,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體改委聯合下發《關于股份制試點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暫行規定》,明確規定了股份制試點企業向社會發行的股票,因購買、繼承、贈與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均依書立時成交金額,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0.3%的稅率繳納印花稅。1994年,我國開始進行稅制改革,提出了將證券市場上的印花稅改造成證券交易稅獨立征收的設想,并規定買賣雙方各征0.3%,最高可上浮1%,同時規定在證券交易稅未出臺之前,仍按原辦法征收印花稅,鑒于當時條件不夠成熟,《工商稅制改革方案》做出“緩一步出臺”的決定。其后,我國股票交易印花稅水平幾經變更。隨著證券市場的日益發展,證券稅制需要進一步深化和完善,證券交易稅的正式實施顯得越來越迫切。
二、印花稅的主要職能
證券交易稅的主要職能是調節市場交易,但是我國股票交易印花稅的作用漸漸異化,財政收入職能似乎體現得更為明顯。在早期的印花稅分成比例中,國家和地方各50%,1997年1月1日起國務院決定將證券交易印花稅分享比例調整為中央80%,地方20%;1998年6月對證券交易印花稅再次調整分享比例,改為中央88%、地方12%;從2000年10月1日起將分享比例由中央88%、地方12%,分三年調整到中央97%、地方3%,即:2000年中央91%、地方9%,2001年中央94%、地方6%,從2002年起中央97%、地方3%。我國的印花稅收入不斷增加,在財政收入中的比重也越來越大。甚至在證券市場行情火爆的2000年上半年,股票交易印花稅收入竟占到上海財政收入的四分之一。2000年全國印花稅達到了485.9億元,占當年稅收收入的比重達到3.83%,這恰是我國證券市場前5年證券交易印花稅總量的5倍。必須指出,一方面,我國股票交易印花稅的這種財政收入功能的發揮是以證券市場換手率過高為基礎的。目前我國股票的年換手率為300%左右,大大高于西方國家的成熟證券市場60%左右的水平。另一方面,印花稅稅率的下調,當然會影響到財政稅收,但是印花稅不會以稅率下調幅度同比例下降,稅率下降了,刺激了市場交易,印花稅會有所增加。同時,市場交易活躍了,券商的傭金收入會增加,券商所交的稅也會增加。因此,我們在分析是否應對印花稅進行改革時,應該先考慮它是發揮出了市場調節職能,而并非是否發揮出了財政收入的職能。
三、現行證券交易印花稅的隱憂
(一)征收印花稅依據不足
雖然目前的匯貼納稅方法不須粘貼印花,由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注完稅標記代替貼花,但應稅憑證是真實存在的。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和電子計算機技術在證券交易過程中的普遍運用,證券交易早已實現了無紙化操作,所謂的股權轉讓書據只是電腦中的一筆記錄,證券交易時既無實物憑證,也無印花稅票,征收印花稅已經失去了本來的含義,證券交易印花稅實際上成了一種交易行為稅,與印花稅的本來含義不符,理論依據不充分,法律上不夠嚴謹。
(二)印花稅的征收對交易行為的規范作用不大,征收范圍狹窄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的憑證收的一種稅,它的意義在于加強憑證管理,促進經濟行為規范化,了解其他稅種的稅源和繳納情況,加強監督控制,同時可以積累資金,增加財政收入。由此可見,印花稅的征收對交易行為的規范作用不大;證券市場的內涵遠遠大于股票市場,范圍狹窄的印花稅不利于對所有證券交易征稅,而稅基廣大的交易稅有助于保證各種類型的證券市場共同發展。四、證券交易稅制改革的方向
(一)應有助于證券市場持續發展
第一、證券交易稅制的改革應有助于推動企業融資與體制改革。目前境內居民儲蓄率很高,企業間接融資的比重相當大,這對企業直接融資與銀行信用的發展有一定的不利影響,因此在證券交易稅制設計時,可以考慮引導企業通過證券市場來實現直接融資,并引導企業推動體制改單的進行。第二、證券交易稅制的改革應有助于減輕證券市場的非正常波動,尤其是抑制證券市場的過度投機行為。目前固定劃一的印花稅不足以實現這一功能,要充分發揮交易稅制對投資行為的引導,有必要進行適度變革。第三、證券交易稅制的改革應有助于推動我國證券業整體素質的提高。總體而言,我國證券業的基礎較薄弱,證券市場還是一個成長型的市場,券商數量多、規模小、實力弱的格局也還沒有根本打破,在證券市場對外開放日益逼近的環境下,整體實力趨弱的國內券商的成長會受到課征較高稅率的損害,這無疑會對我國證券業的整體實力增強、整體素質提高雪上加霜。第四、證券交易稅制的改革應有助于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當前,我國的證券交易稅率遠高于除了丹麥以外的其它國家,較高的稅率使得投資者的交易成本也相應較高,從而減少了對證券的投資。所以證券交易稅制改革方向總體上應以下調證券交易稅為主。
(二)以稅負公平為重要方向
實現稅負公平原則,需要建立完整、系統的證券交易稅制體系,既要能“拓展稅基”又能實現“差別稅率”。從“拓展稅基”的角度出發,證券交易稅種應不再實質性地限定在流通股的轉讓方面,對新股發行、法人股與國有股的轉讓、債券交易、投資基金的交易,以及其它非交易過戶均可適度課征印花稅或交易稅,這既可實現稅負公平,也可推動各種交易品種的均衡發展。目前固定劃一的證券交易印花稅不足以實現對證券投資收益的調節。因此,在稅收稽征手段許可的情況下,可以根據交易頻次、成交額度、投資收益等多個方面實現差別稅率,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并且不再出現虧損投資者與盈利投資者按同等稅率承擔稅負的狀況。關于這一點,可以通過在適當時機開征一些新的差別化的稅種(如資本利得稅等)來實現。
(三)保持證券交易稅制的政策穩定性
處于不同發展階段的證券市場,對稅負的承載能力存在差別;同時證券市場處于不同發展階段,所要求的證券交易稅制對證券市場發展的導向也存在差異,因此,實踐中不可能有一成不變的證券交易稅制。那么,如何保持證券交易稅制的穩定性就成為了新的課題。證券交易稅制的穩定性,不是拒絕證券交易稅制的變革,也不能表現為稅目、稅率等的固定不變,而是要體現在證券市場發展方向上的穩定性。
(四)證券交易稅的改革方向是寬稅基、低稅率
論文摘要:證券稅制包含證券流轉稅、證券投資所得稅和證券交易利得稅等稅種。國外的證券流轉稅正朝寬稅基低稅率方向發展,其作用日漸淡化;證券投資所得稅的稅率不斷下調,計稅方法不斷優化以處理股息重復征稅;證券交易利得稅正逐步推廣,稅負普遍從輕。我國現行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和證券投資所得稅的稅負偏重,調控功能較弱,證券交易利得稅也不完整。我國的證券稅制政策調整,應以寬稅基低稅率來改革證券流轉稅,運用一體化方法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并合理設計計稅依據和稅率以健全證券交易利得稅。
一、導言
證券市場是現代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被形象地稱為現代經濟的“晴雨表”。稅收作為政府調控證券市場的重要政策工具,對證券市場的發展產生了舉足輕重的影響。證券稅制是由多稅種、多征稅對象、多稅率組成的稅制體系。它主要涉及的稅種有三種。一是證券流轉稅。這是對證券的發行和流通課征的稅,包括證券印花稅和證券交易稅等。二是證券投資所得稅。這是對證券投資所產生的股息、紅利、利息所得課征的稅,即通常所指的股息稅和利息稅,它們經常列入個人所得稅和公司所得稅范疇。三是證券交易利得稅。這是對證券買賣差價收益課征的稅,理論上應歸屬于資本利得稅范疇,許多國家未單獨開征資本利得稅,就把證券交易利得歸入普通所得稅計征。總體而言,國外證券稅制模式的發展表現為初期以流轉稅為主體稅種模式,成熟期以所得稅為主體稅種模式,稅制目標經歷了“效率優先——公平為主——效率與公平兼顧”的調整過程,具體制度設計也體現出“簡單——復雜——簡單”的特點。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格局的形成和各國之間經濟競爭的加劇,各國政府都在積極調整各自的證券稅制政策,以更好地鼓勵投資的增長,維護資本市場的穩定發展。因此,研究各國證券稅制的發展動態,借鑒它們的成功經驗,然后結合我國證券稅制的運行狀況,做出適當的證券稅制政策調整,可以更好地規范和調節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提高資源配置效率,貫徹社會公平政策。
二、國外證券稅制的發展動態
(一)證券流轉稅的發展動態
理論上認為,證券流轉稅會降低證券價格水平,遲滯資本的流動,縮減市場成交量,影響證券市場效率,總體的消極效應較大。所以,證券流轉稅通常適用于發展初期的證券市場。世界上多數發達國家已不再征收證券流轉稅,現在仍舊征收該稅的部分國家,也在積極調整相關的稅收政策。
證券流轉稅的發展動態主要表現為:(1)證券流轉稅改革朝寬稅基、低稅率方向發展。隨著各種金融工具的創新,金融產品層出不窮,因而各國證券流轉稅征稅范圍也從傳統的股票市場擴展到債券、基金以及期貨期權等衍生金融產品,涵蓋整個資本市場。同時,證券流轉稅的稅率呈現不斷下調趨勢,甚至許多國家已完全廢止證券流轉稅。(2)證券流轉稅普遍運用差別稅率來調整證券市場結構。通常,股票交易稅率較高,公司債券和政府債券稅率依次降低,基金稅率更低甚至免稅,而各種衍生金融產品稅率也各不相同。同時,不同的投資主體也實行不同稅率,短期投機者適用的稅率要高于長期投資者適用稅率。這些措施的目的都在于調整投資結構,促進證券市場的平穩發展。(3)證券流轉稅主要采用單向征收方式。因為雙向征收無差別地對待買賣雙方,抑制投機效果較差。如果僅對賣方征稅,那么僅增加賣方成本,促使其延長證券持有期,這樣可以鼓勵投資抑制投機,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同時,單向征收稅負遠低于雙向征收,也符合證券流轉稅率不斷下調趨勢。因此,絕大多數國家的證券流轉稅僅對賣方征收,只有極少數國家仍采用雙向征收方式。
(二)證券投資所得稅發展動態
證券投資所得稅中最主要的是股息稅,關于股息稅的理論爭辯很激烈。傳統論代表Poterba和Summers等認為股息稅對新股投資和留利投資均產生了很大影響,因此解決股息的重復征稅具有重要意義。而新論代表Auerbach等認為,股息稅會對新股投資產生重要影響,但并不影響留利投資。經驗論證中,支持股息稅傳統論和新論的實證證據基本是平分秋色。各國分別根據各自的經濟特點采納不同的股息稅理論,并積極調整股息稅政策。
股息稅的發展動態主要表現為:(1)證券投資所得稅稅率呈不斷下調趨勢。OECD國家在1980—2000年之間,平均最高個人所得稅率從67%下調到47%,平均公司所得稅率在1996—2002年之間從37.6%下調到31.4%。這些持續的輕稅政策強有力地刺激了投資需求,推動了證券市場的發展。(2)妥善處理股息稅已成為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的核心問題。現實中,美國等極少數發達國家和部分發展中國家實行古典制所得稅,對股息重復征收公司和個人兩個層次的所得稅。而歐洲發達國家和多數發展中國家則實行一體化的所得稅制度,采取各種措施減輕或者消除股息的重復征稅現象。目前,這兩種所得稅制度呈現不斷融合的趨勢。因此,根據各國實際情況,設計合理可行的所得稅方案已成為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的核心任務。(3)稅制設計兼顧公平與效率,體現簡化原則。發達國家為貫徹稅收公平,常采用一體化所得稅制度,并且稅制往往設計得很復雜,這在20世紀下半期已經成為股息稅改革的主流趨勢。然而,過于復雜的制度設計,使得實踐中的稅收遵從成本和行政成本都很高。因此,發達國家也正在考慮簡化股息稅制,以更好地提高稅收的效率。2000年,德國對實行了數十年的極其復雜的分劈稅率和歸集抵免制度進行改革,重新實行簡便的古典制所得稅,這充分體現了稅制簡化原則的回歸。
(三)證券交易利得稅的發展動態
證券交易利得稅會產生“資本緊鎖”效應,妨礙資本流動,也會影響證券投資需求,調節證券市場規模和價格水平,經濟效應較復雜。總體而言,證券交易利得稅不適用于初期的證券市場而更適用于成熟的證券市場,證券所得稅代替證券流轉稅是證券稅制發展的大趨勢。
證券交易利得稅的發展動態主要表現為:(1)長遠來看,各國都逐步將證券交易利得納入征稅范圍,以貫徹稅收公平政策。由于證券交易利得稅會改變證券市場的分配狀況,不利于高收入者,往往會遭到激烈的反對。例如,英國稅法就將證券交易利得排除在所得范圍之外長達250年,澳大利亞也是在開征所得稅后80年才對證券交易利得征稅。但是,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證券交易利得逐步成為高收入者的重要收入來源,開征證券交易利得稅能對這部分非勤勞所得做出適度合理的調節,是稅收公平政策的重要體現,所以是證券稅制發展的主流趨勢。現在,發達國家已大都將證券交易利得納入征稅范圍,并適時調整各自的證券交易利得稅政策。(2)各國都很謹慎地處理證券交易利得稅,認真研究恰當的開征時機。證券交易利得稅“雙刃劍”效應很強烈,它在成熟的證券市場上發揮“自動穩定器”作用,防止證券價格暴漲暴跌;而在不成熟的證券市場中,卻起到“震蕩
器”作用,產生了強烈的壓抑市場上揚和促使市場下挫的效應。例如,1986年意大利政府擬開征證券交易利得稅的消息傳出后,短短10天左右股價指數就暴跌了25%。證券交易利得稅的重要影響體現得淋漓盡致。因此,各國都會認真充分地研究各自的證券市場環境,做好各項評估預測,才會做出征收證券交易利得稅與否的重大決策。證券交易利得稅開征時機的把握是至關重要的。(3)證券交易利得稅實行稅負從輕原則。各國的證券交易利得稅率普遍控制在20%~30%之間。同時,還充分運用差別稅率,來調整證券的品種結構和期限結構,以貫徹鼓勵投資、抑制投機等政策意圖。另外,配套以合理的證券投資利虧抵扣措施,以更好地實現政策目標。相對于證券流轉稅而言,證券交易利得稅更容易實現公平目標。它根據能力負擔原則,多得多稅,少得少稅,再輔之于起征點、免稅額等方法,充分發揮了稅收調節社會財富分配狀況的功能,實現公平收入的目標。
三、我國證券稅制的運行現狀分析
我國的證券市場從90年代初起步,經歷十多年的風雨坎坷,已經取得了巨大發展。證券稅制也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而不斷調整。總體來說,我國形成了以證券流轉稅為主體,證券所得稅為輔助的證券稅制模式。它對證券市場初期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調控作用。然而,隨著證券市場的逐漸發展成熟,也暴露出許多問題與不足,需要加以仔細研究并及時調整完善。
(一)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現狀分析
1.在財政收入中占有一定的地位。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在90年代基本處于持續增長狀態,增長速度較快。它占財政收入的比重也一路攀升,從1995年的0.42%增長到高峰期2000年的3.63%。隨著2001年后的證券市場持續低迷,證券交易印花稅收人大幅萎縮,其占財政收入比重也相應下降。
(2)稅率偏高,稅基偏窄。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90年代初起征時設為6‰,這是個非常高的水平。直到2001年前,稅率仍維持在4‰的高水平。2001年后的股市持續走低,政府才調低稅率至2‰,2005年1月后調低至1‰。2007年5月底,政府又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率從1‰上調到3‰,而世界上征收證券流轉稅的國家的稅率基本都在1‰左右,且多實行單向征收,實際稅率遠低于我國。另外,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實際上僅對股票交易征收,并沒有將債券、基金和金融衍生工具納入征稅范圍,稅基相對較窄。
(3)調控功能不顯著,股市投機很活躍。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曾多次進行調整,試圖調節股市的運行。但事實證明它對股市的調節大多為短期影響,并不能使股市進入理性運行狀態。例如1998年6月調低印花稅率后,雖然當日成交量漲幅達20%,但后期成交量不增反降。2000年股市狂漲,印花稅也未能抑制過度投機。2005年1月下調證券交易印花稅率,試圖挽救過度頹廢的股市,而結果恰相反,一周后股票指數不升反降,跌幅達1.69%。而2007年5月30日證券交易印花稅率從1‰上調至3‰后,當日股指重挫下跌6.5%,連續三日內股指累計暴跌近14%,市值蒸發12873億元人民幣。印花稅的巨大震蕩影響已遠遠超出決策層的預料。種種現象表明,印花稅顯然不是調控股市的優良稅種。另外,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對買賣雙方征收,它對抑制我國股市過高的換手率作用甚微。
(二)證券投資所得稅的現狀分析
(1)股息的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征收,不利于較好地貫徹公平原則。我國稅法將個人所得分為11類,股息利息所得屬于單獨的一類,不論股息收入多少均按20%的稅率單獨征收。而世界上多數國家實行綜合的個人所得稅,將股息利息并入個人全部所得,再按適用的累進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隨著我國股份經濟的蓬勃發展,股息收入已成為富裕群體的一項較重要的收入。如果繼續給予富裕群體股息收入以單獨課征的稅收優惠,就無助于縮小社會正逐漸拉大的貧富差距。
(2)我國的股息稅名義稅率較低,但聯合的企業與個人所得稅稅率要普遍高于多數發展中國家。我國的企業所得稅稅率33%,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20%,因為古典制重復征稅,100元企業稅前所得,先要承擔33元企業所得稅,余下分配的67元股息還要承擔20%的個人所得稅,所以最終要繳納合計46.4元的聯合的企業與個人所得稅。雖然2005年6月政府為刺激過度低迷的股市,暫時將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調低至10%,但股息的聯合的企業與個人所得稅率仍然達到39.7%的較高水平。而世界上很多國家因實行一體化所得稅制度,聯合的公司與個人所得稅率并不高,如發展中國家巴西為33%、阿根廷為33%、墨西哥為34%,新興工業化國家如韓國為40%、新加坡為28%。發達國家平均的聯合的公司和個人所得稅率稍高,理論上能達到51.1%,但這是按各國最高的個人所得稅率計算的,實踐中大多數股東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率要低很多,其實際的股息聯合稅率要低于我國股息46.4%的名義稅率,而發達國家證券市場的成熟完善程度卻是我國無法比擬的。所以我國的證券投資所得稅制度可能對股份經濟的長遠發展存在一定的抑制影響。
(3)我國的股息稅未能對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發揮積極的調控功能。我國上市公司普遍形成國有股“一股獨大”的獨特的股權結構,這直接導致中小股東表決權太小,“以手投票”治理機制失效。廣大的上市公司又很少發甚至不發股息,股東無從了解公司經營信息,且沒有很大的投資選擇余地,“以腳投票”治理機制也收效甚微。而我國的證券投資所得稅非但不能懲罰那些不支付股息的低信譽公司,還對國有股和法人股不征收股息稅,加劇股權結構的不合理。因此,如何利用稅收政策來改善公司治理結構,合理調控證券市場已成為越來越值得關注的問題。[
(三)證券交易利得稅的現狀分析
證券交易利得稅理論上應列入資本利得稅范疇,而我國至今尚未形成完整的證券交易利得稅體系。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從事證券買賣所獲得的差價收益列入企業所得范疇,統一征收企業所得稅,這與多數國家相關稅法規定一致。而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從事證券買賣所取得的差價收入應列入財產轉讓所得,按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我國相關稅收法規又規定,對個人買賣股票取得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所以,事實上我國并沒有征收個人的證券交易利得稅。隨著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成熟,以流轉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模式轉變為以所得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模式,這是大勢所趨。所以完善證券交易利得稅體系將是今后證券稅制建設的重要任務。
四、我國證券稅制的政策調整
綜合考慮國際上證券稅制的發展趨勢和我國證券市場實際狀況,我們認為,我國證券稅制調整的總體思路應為:改革流轉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模式,逐步過渡到以所得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模式。具體應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完善我國的證券流轉稅
1.增設發行環節的證券印花稅,運用稅收調節證券初級市場的運行。初級市場的證券發行是
資源配置的重要環節,英國和日本等國也都在證券發行環節征收相關的印花稅或者注冊稅。我國應開征初級市場的證券印花稅,根據產業政策設計既公平統一又兼顧特殊的稅目稅率,以更好地對進入股市的資源進行合理的初次配置,平衡初級市場和二級市場的稅收收入,也可適度調節初級市場的投機活動。
2.根據“寬稅基、低稅率”原則,調整證券交易稅。建議首先將證券交易印花稅改名為證券交易稅,奠定其應有的法律地位。然后,擴大證券交易稅的征稅范圍,從股票擴展到債券、基金以及期貨期權等金融衍生工具,成為真正的證券交易稅而不是單純的股票交易印花稅。最后,仍要根據市場發展情況,繼續調低證券交易稅率,同時按照股票最高、債券居次、基金較低甚至免稅的順序制訂差別稅率,以合理調節證券結構。
3.實行單向征收方式,充分發揮證券交易稅的調節功能。我國的證券市場投機氣氛濃厚,股票平均年換手率在300%左右,遠高于西方國家成熟證券市場年平均換手率60%的水平。因此,應改變現在向買賣雙方征收的方式,實行僅向賣方征收的方式,可以對證券市場的投機活動起到積極的抑制作用,有利于實現證券市場的理性平穩運行。
(二)改革我國的證券投資所得稅
1.擴大證券投資所得稅稅基,設計合理的稅制模式。首先,要將股票、債券、基金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資收益均列入證券投資所得稅征稅范圍,公平稅收待遇,減少各種稅收優惠待遇。其次,統一國有股、法人股和個人股的證券投資所得稅待遇,取消給予國有股和法人股的不合理的稅收優惠。最后,待時機成熟時,將證券投資所得列入個人的綜合所得,按累進的個人所得稅率征稅。
2.降低證券投資所得的實際稅率,權衡考慮實施一體化的所得稅制度。我們一方面要考慮適度調低企業所得稅稅率,2008年開始實施的統一的新企業所得稅法已將稅率確定為25%,這是個較理想的稅率水平;另一方面,要注意適度減輕股息的重復征稅問題,考慮實施一體化的所得稅方案。這個改革過程的相關的測算和設計比較復雜,所以要做得謹慎詳細。作為過渡措施,相關部門可以確定宣布降低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至10%,取消“暫按10%”字樣,增強投資者信心。甚至可采取更積極措施,加大股息所得稅優惠力度,降低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至5%,以更強有力地促進股份經濟及證券市場的持續發展。
3.所得稅一體化方案中優先考慮分劈稅率法,再結合歸集抵免制度,以充分發揮稅收對股市的調控作用,改善我國的公司治理結構。可以將公司的稅前所得分為兩部分,對未分配利潤征收相對較高的企業所得稅,而對作為股息分配的利潤則征收較低的企業所得稅,這樣可以促使公司積極分配股息,以便股東掌握公司較多的經營信息,從而對公司經營者產生較好的約束。另外,可以在股東層次實行股息稅的歸集抵免制,這樣可以減輕甚至徹底消除重復征稅現象。這樣,稅收對公司治理結構的調控作用就得到了較好的發揮。
(三)健全我國的證券交易利得稅
1.明確劃分投資期限,抑制投機活動。證券持有期限劃分為:1年以下為短期,1-5年為中期,5年以上為長期。短期證券交易應繳納法定全額的交易利得稅,而中期證券交易可獲得減半征稅的優惠,長期證券交易則全部免稅。其目的就在于抑制證券市場的短期投機活動,促使證券市場長期平穩運行。
2.合理設計計稅依據,保證投資者稅負適度。原則上,證券交易利得稅的計稅依據是證券賣出價減去買入價以及相關合理費用后的差額。為減輕中小個人股東的稅收負擔,應考慮設計免征額,例如每次交易允許1000元的免征額,每月最多允許運用一次交易免征額,這樣可以避免大幅度增加中小股東的稅收負擔。另外,證券投資虧損實行特別抵扣,企業證券投資虧損只允許用投資利得抵扣,不能用普通經營所得抵扣;個人證券投資虧損也只能用投資利得抵扣,抵扣剩余部分可無限期結轉至以后年度再加以利用。
兼并是指兩個或多個企業按某種條件組成一個新的企業的產權交易行為。而收購是指一個企業以某種條件取得另一個企業的大部分產權,從而居于控制地位的交易行為。在這里,所謂“以某種條件”通常表現為現金、證券或二者的結合。人們習慣將兼并與收購一起使用,簡稱并購。論文百事通有效的并購活動對于克服企業資產存量效率低下,實現資源優化配置,提高資產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義。根據并購活動中并購企業和目標企業所屬行業及所生產產品的上下游關系,可以將企業并購活動分為橫向并購、縱向并購和混合并購三類。伴隨著新并購類型的出現和新并購浪潮的發生,經濟學對于并購動因的解釋也不斷發展和完善。古典經濟學從降低成本和擴大市場份額的角度解釋企業并購的動機,這種解釋主要適用于橫向并購,其對縱向并購的解釋,則不能讓人滿意。現代企業理論從降低交易費用和成本的角度解釋并購的動機,但對混合并購的解釋不能令人滿意。企業并購作為一種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企業行為,在西方發達國家100多年的發展史上經久不衰,特別是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企業并購更是愈演愈烈,其規模之大、時間之長、影響之廣前所未有。事實上,企業并購作為市場經濟發展的產物,已經成為西方發達國家一個十分重要的經濟現象。在當今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中,企業越來越重視利用并購這一手段拓展經營,實現生產和資本的集中,達到企業外部增長的目的。因此,深人研究企業并購問題,在當前對指導我國國有企業的資產重組,以實現國有企業資產的優化配置,促進企業經濟效益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下面對企業并購的動因及我國企業并購中存在的問題作一淺析。并購是企業的一種直接投資行為,其根本動因在于利潤最大化,這一根本動因是隱藏在作為根本動因表現形式的形形的直接動因之下的。引發企業并購行為的動因是多元的,是一個復雜的體系。在每個企業都以利潤最大化作為經營目標的情況下,資源的稀缺決定了競爭是不可避免的,并購動因很大程度上來源于競爭的壓力。并購可以提高企業的競爭力,更重要的是并購(主要是橫向并購)可以直接將市場上的競爭對手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從這一角度看,并購可謂是市場競爭的最高形式。因此,與追求利潤最大化的根本動因相聯系,提高競爭力的要求也是重要的并購動因。而且不同的并購活動背后的動因常常無法用單一的理論來解釋。并購是一個多因素的綜合平衡過程,既有有利的因素,也有不利的因素,并購活動是在企業內因和外因的交互作用下產生和發展的,因此,在實際進行并購的決策時,要結合企業自身的特點進行全面的分析與論證,這樣才能對并購的績效作出正確的評價。企業并購的一般動機為:(1)獲取戰略機會。并購者的動因之一是要購買未來的發展機會。當一個企業決定擴大其在某一特定行業的經營時,一個重要戰略是并購那個行業中的現有企業,而不是依靠自身內部發展。原因在于:第一,直接獲得正在經營的發展研究部。門,獲得時間優勢,避免了工廠建設延誤的時間;第二,減少一個競爭者,并直接獲得其在行業中的位置。企業并購的另一戰略動因是市場力的運用。兩個企業采用統一價格政策,可以使他們得到的收益高于競爭時的收益。因為:大量信息資源可能用于披露戰略機會,財會信息可能起到關鍵作用,如會計收益數據可能用于評價行業內各個企業的盈利能力;可被用于評價行業盈利能力的變化等,這對企業并購十分有意義。(2)降低企業經營風險。企業通過橫向并購和縱向并購可以增強企業在行業內的競爭力,并通過規模經濟、市場占有率和市場控制力的增強而降低經營風險。而通過混合購并可以實現多元化經營,這樣,當某一行業不景氣時,可以由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來支撐,從而使企業可以增強抵御不可預見的突發性環境變化的能力,使企業能較穩定地發展。(3)獲得經驗共享和互補效應。并購可以取得經驗曲線效應。在很多行業,尤其是對勞動力素質要求較高的行業中,當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經驗積累增多時,單位成本有不斷下降的趨勢。經驗的積累可以大幅度提高工人勞動熟練程度,使經驗—成本曲線效果顯著,從而具有成本競爭優勢。企業通過購并,不但獲得了原有企業的資產還可以分享原有企業的經驗,形成有利的競爭優勢。另外,企業通過并購還可以在技術、市場、產品、管理,甚至在企業文化方面取長補短,實現互補效應。(4)獲得規模效益。企業并購可以獲得企業所需要的資產,實行一體化經營,實現規模經濟企業的規模經濟是由生產規模經濟和管理規模經濟兩個層次組成的。生產規模經濟主要包括:企業通過并購對生產資本進行補充和調整,達到規模經濟的要求,在保持整體產品結構不變的情況下,在各子公司實行專業化生產。管理規模經濟主要表現在:由于管理費用可以在更大范圍內分攤,使單位產品的管理費用大大減少。同樣,這種規模經濟也可大大降低企業的營銷費用,使企業可以集中人力、物力和財力致力于新技術、新產品的開發。(5)實現借殼上市。目前,我國對上市公司的審批較嚴格,上市公司的殼資源比較短缺。某些并購并不是為獲得目標企業本身,而是為了獲得目標企業的上市資格。通過買殼上市,企業可以在資本市場上直接籌集其所需要的更多的資金,可以大大提高企業及其品牌的市場知名度,等等。這些恰恰是目前許多企業把目光瞄準上市公司的很重要的一個原因。(6)降低進入新行業、新市場的障礙。當企業尋求不斷發展和面臨所處行業市場萎縮時,都可能將投資轉向其他行業或市場。其動機一是可以通過投資新建方式擴大生產能力,二是可以通過并購的形式來實現。采用投資新建的方式時,往往會受到原有企業的激烈反應,還可能面臨原有企業擁有的專門技術、積累的經驗、取得原料的有利途徑以及政府的優惠政策等不利因素。而通過并購方式進入新行業和新市場,其進入障礙就可以大大降低。因為企業的并購并沒有給行業和市場增添新的市場能力,短期內行業和市場內部的競爭結構不變,所以引起價格戰或報復的可能性減少。同時,購并方企業可以獲得現成的原材料供應渠道、產品銷售渠道,可沿用目標企業的廠房、設備、人員和技術,能在較短的時間內使生產經營走上正軌,獲得盈利。企業并購的財務動機為:(1)避稅因素。由于股息收入、利息收入、營業收益與資本收益間的稅率差別較大,在并購中采取恰當的財務處理方法可以達到合理避稅的效果。在稅法中規定了虧損遞延的條款,擁有較大盈利的企業往往考慮把那些擁有相當數量累積虧損的企業作為并購對象,納稅收益作為企業現金流入的增加可以增加企業的價值。企業現金流量的盈余使用方式有:增發股利、證券投資、回購股票、收購其他企業。如果發放紅利,股東將為此支付較企業證券市場并購所支付的證券交易稅更高的所得稅,回購股票易提高股票行市,加大成本,而用多余資金收購企業對企業和股東都將產生一定的納稅收益。在換股收購中,收購公司既未收到現金也未收到資本收益,因而這一過程是免稅的。企業通過資產流動和轉移使資產所有者實現追加投資和資產多樣化目的。并購方通過發行可轉換債券換取目標企業的股票,這些債券在一段時間后再轉換成股票。這樣發行債券的利息可先從收入中扣除,再以扣除后的盈余計算所得稅。另一方面企業可以保留這些債券的資本收益直至其轉換為股票為止,資本收益的延期償付可使企業少付資本收益稅。(2)籌資因素。并購一家掌握有大量資金盈余但股票市價偏低的企業,可以同時獲得其資金以彌補自身資金不足。籌資是迅速成長企業共同面臨的一個難題,設法與一個資金充足的企業聯合是一種有效的解決辦法。由于資產的重置成本通常高于其市價,在并購中企業熱衷于并購其他企業而不是重置資產。有效市場條件下,反映企業經濟價值的是以企業盈利能力為基礎的市場價值而非賬面價值。被兼并方企業資產的賣出價值往往出價較低,但兼并后企業管理效率可以提高職能部門改組可以降低有關費用,這些都是并購籌資的有利條件。當前許多國有企業實施的技術改造急需大量發展資金投入,因此應采取產權流動形式使企業資產在不同方式下重新組合,盤活存量以減少投入,迅速形成新的生產力。(3)投機因素。企業并購的證券交易、會計處理、稅收處理等所產生的非生產性收益,可改善企業財務狀況,同時也助長了投機行為。在我國出現的外資并購中,投機現象日漸增多,他們以大量舉債方式通過股市收購目標企業股權,再將部分資產出售,然后對目標公司進行整頓再以高價賣出,充分利用被低估的資產獲取并購收益。(4)企業增值因素。通常被并購企業股票的市盈率偏低,低于并購方,這樣并購完成后市盈率就可維持在較高的水平上,通過股價上升使每股收益得到改善,從而提高股東財富價值,因此,在實施企業并購后,企業的絕對規模和相對規模都得到擴大,控制成本價格、生產技術和資金來源及顧客購買行為的能力得以增強,能夠在市場發生突變的情況下降低企業風險,提高安全程度和企業的盈利總額。同時企業資信等級上升,籌資成本下降,反映在證券市場上則使并購雙方股價上揚,企業價值增加,并產生財務預期效應。(5)財務預期效應因素。由于并購時股票市場對企業股票評價發生改變而影響股價,成為股票投機的基礎,而股票投機又促使并購發生。股價在短時期內一般不會有很大變動,只有在企業的市盈率或盈利增長率有很大提高時,價格收益比才會有所提高,但是一旦出現企業并購,市場對公司評價提高就會引發雙方股價上漲。企業可以通過并購具有較低價格收益比但是有較高每股收益的企業,提高企業每股收益,讓股價保持上升的勢頭。在美國的并購熱潮中,預期效應的作用使企業并購往往伴隨著投機和劇烈的股價波動。
二、企業并購的財務分析
1、一般意義上的財務分析從財務決策的角度出發,無論是財務并購還是戰略并購,只有當企業能增加企業的價值,即并購效益要大于并購成本時才可行。企業并購的經濟收益(R)指并購后新企業的價值大于并購前并購企業和目標企業的價值之和的差額。假定A公司并購B公司,并購后A公司的價值為VAB,則企業并購的經濟效益為:R=VAB-(VA+VB)只有當R>0時,經濟上才是可行的。企業并購成本(C)指并購企業因并購發生的全部支出。并購企業的全部支出包括:并購過程中所支付的各項費用,如咨詢費、談判費和履行各種法律程序的費用等,記為C1;并購目標企業的應付價款,記為C2;并購后的整合成本,記為C3。設因企業并購,并購企業所發生的全部支出為C,則并購成本可表示為C=C1+C2+C3。對于并購企業來說,只有并購收益大于并購成本才可行。對于目標公司來說,如果C2<VB,于己不利,不會同意被并購。企業并購的凈收益(NR)指企業并購的經濟收益減去并購成本后的凈額。企業并購的經濟收益是并購活動中產生的全部經濟收益,這個收益要在主并企業和目標企業之間進行分配。對于并購公司來說,來自并購活動的凈收益為:NRA=R-C對于目標公司來說,凈收益為:NRB=C2-VB只有在分配后雙方的凈收益為正時,并購才可能成交。2、會計角度上的并購財務分析(一)現金收購的財務分析假定企業甲擬收購企業乙。設V甲為甲企業的市場價,V乙為乙企業的市場價值,V甲乙為并購后聯合企業的市場價值。成功的并購前提條件是:這也就是說,并購后聯合企業的現金流量現值應大于并購前兩個企業現金流量現值之和,并購才應進行。就甲企業而言,并購后帶來的收益應該高于并購所支付的成本,否則,并購在經濟上是不可行的。現金收購是一種由收購者以支付現金取得目標企業所有權的收購行為。收購是否經濟合理的判定條件為:式中:為企業甲為收購企業乙所支付的成本,由于收購行為常會引起企業乙股票價格上升,所以主要包括企業乙的原市場價值和溢價部分。如果企業乙被收購后,不組成新的聯合企業,而是在企業甲的控制下獨立經營,那么收購成功與否的評價標準是:式中:為企業乙在企業甲控制下的市場價值;為企業乙在被收購前的市場價值;為企業乙因被收購而引起的溢價;為因收購而引起的企業乙的溢價率。顯然,對企業甲而言,也存在收購后的市場價值大于其收購前的市場價值。企業甲收購企業乙的最低和最高的價格標準應是:(1)最低收購價———指在既定的投資報酬率的條件下,目標企業(企業乙)可包含溢價的市場價值,即:式中:為目標企業第t年的現金凈流量;為目標企業的預測期限;i為既定的投資報酬率;g為目標企業預測期限后每年現金凈流量的固定增長率;L為目標企業目前的負債。在預測期后,假定目標企業每年現金凈流量的增長率固定為g,上式才成立。(2)最高收購價———指目標企業(企業乙),在收購企業(企業甲)的控制下,產生協同效應后所能形成的新的市場價值,即:式中:表示目標企業在收購企業控制下第t年的現金凈流量。成功的收購應有。(二)股票收購的財務分析企業并購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增加股東的長期財富。因此采用股票收購方式進行企業并購時,必須兼顧并購雙方股東的利益。其衡量的標準是:企業股票的市價是否超過其并購前的水平。因此,在確定調換比率時,并購雙方通常關注的是并購對每股收益(EPS)的影響。股東都希望并購使其每股收益得到增加,而不希望被稀釋。并購價格AP對EPS的影響如下圖所示。顯然,并購后的每股收益隨并購價格AP的提高而不斷下降。當時,(并購前每股收益);當時;當時,。那末,臨界并購價由什么來決定的呢?設:為并購后的收益總額;為并購企業并購前所發股票數;為并購企業的股票市價;為協商的并購價格;為被并購企業(目標企業)并購前所發股票數;為并購企業為實行并購而必須增發的股票數。則并購后每股收益為:其中:并購價格.,X為股票交換率,X為并購企業為并購目標企業所需增發的股票數。假定:(并購企業并購前的收益)(目標企業并購前的收益)所以,當股票交換率時,則有,此時并購價格即為臨界并購價格,即此時的股票交換率也就是臨界股票交換率。
三、結束語
與國外上百年的企業并購歷程相比,我國當前企業并購活動仍然十分幼稚,在規模上、方式上、動因及成效方面均有很大的差距。特別的是,有相當數量涉及有關上市公司的并購案例均帶有明顯的投機因素。這些并購事件對廣大投資者、投資機構造成了重大的損失,也有損于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本文通過對并購的一般理論認識和并購財務分析的闡述,基本上為我們在評論并購的財務分析上提供了一個框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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