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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秀范文 稅收收入論文

稅收收入論文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3-23 15:16:26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稅收收入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稅收收入論文

第1篇

論文摘要:隨著新會計準則與新企業所得稅法相繼頒布,兩者之間的差異也出現了新情況和新內容。在會計實務中,必須對這些差異進行充分認識,以確保企業會計核算和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的順利進行。

會計上的收入體現企業的經營成果,稅收上的收入則是稅收的稅基或稅源。收入方面的差異主要表現在收入的含義和收入的確認兩個方面。隨著新會計準則與新企業所得稅法相繼頒布,兩者之間的差異也出現了新情況和新內容。在會計實務中,必須對這些差異進行充分認識,以確保企業會計核算和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的順利進行。

一、收入確認范圍上的差異

在收入確認范圍上,會計收入小于所得稅法收入,具體體現在:

會計收入。其范圍只涉及企業日常活動中形成的經濟利益的流入。《企業會計準則》中指出: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根據這一定義,會計收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會計收入的范圍只涉及企業日常活動中形成的經濟利益的流入,而將在非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入作為利得加以確認,比如企業接受的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等。因此,會計準則中“收入”為“狹義”上的收入。但在計算會計利潤時,應從廣義的角度考慮收入,則要將“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納入計算的范圍。

正如基本會計準則第37條規定,會計利潤包括收入(狹義)減去費用后的凈額、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或損失等。

所得稅收入。其范圍涉及所有經營活動的經濟利益的流入。

在《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雖然未對所得稅收入做出明確的定義,但規定了應納稅所得額的基本原則、收入的形式、內容等。所得稅法第6條采用列舉法明確了所得稅收入的內容。其中,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屬于企業日常活動中產生的經濟利益流入,與會計準則中的收入一致。接受捐贈收入和其他收入則屬于非日常活動中形成的經濟利益流入,相當于會計準則中的“利得”。但“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的其他收入,不形成會計準則中的利得。另外,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25條中指出,所得稅收還包括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收入。由此可見,所得稅法中收入的范圍大于會計收入,除了包括會計收入之外,另外還包括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收入和利得。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收入和其他收入中的“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則形成會計收入與所得稅法收入之間的永久性差異項目。

二、收入確認條件上的差異

會計收入更注重實質重于形式和謹慎性的會計信息質量要求,以及收入的實質性的實現。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四條規定,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5)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從上述確認條件可以看出,企業會計準則主要從實質重于形式和謹慎性的會計信息質量要求出發,注重收入的實質性的實現。

所得稅法從國家的角度出發,更注重收入的社會價值的實現。以銷售貨物收入確認條件為例,所得稅收入應為:企業獲得已實現經濟利益或潛在的經濟利益的控制權;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合理地計量。各種勞務收入確認的確認條件應為:收入的金額能夠合理地計量;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交易中發生的成本能夠合理地計量。企業的其他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收入:一是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而是收入的金額能夠合理地計量。因此,對所得稅收入的確認主要是從國家的角度出發,注重收入的社會價值的實現。只要有利益流入企業或者企業能控制這種利益的流入,所得稅法就應該確認為收入。

三、在收入確認時間上的差異

會計準則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來確定收入的入賬時間。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但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在收入確認時間上,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則是一致的。所以,在多數情況下二者對收入確認時間的規定是相同的,但也有例外。它們之間的差異主要表現在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確認時間上。《長期股權投資》準則中規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在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現金股利或利潤時,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投資企業取得股權投資后,在被投資單位實現損益以及宣告分派現金股利或利潤時,均要按照投資單位應享受或分擔的份額確認投資損益。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7條第二款規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一般情況下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由此可見,所得稅法上對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確認已偏離了權責發生制原則,更接近于收付實現制,但又不是純粹的收付實現制。也就是說,稅法上不確認會計上按權益法核算的投資收益。

參考文獻:

第2篇

摘 要:薪酬改革在大幅提升員工收入的同時,也大幅提升了員工個人所得稅,導致員工實際收入并沒有預期的高,員工產生質疑和不滿。通過對個稅政策的分析,了解到個稅對員工收入的影響后,引發了在依法合規的范圍內增加員工收入的思考,希望通過提高公積金交繳比例、重新歸集相關費用等手段適當增加員工收入,減少不和諧因素,增強員工歸屬感,穩定員工隊伍,為企業發展壯大打下基礎。

關鍵詞:提薪、個稅、收入、穩定

近日,某公司進行了薪酬制度改革,大幅提升了員工收入,人均年收入由原淼6.13萬元提升至9.05萬元,員工對新的薪酬制度十分滿意,但隨即就有部分職工反映個稅太高,實際收入并沒有預期的高。經過比對,發現員工個稅大幅提升,影響到員工的實際收入,引發了員工的不滿。

一、員工收入變化引發的個稅變化

該公司共有員工811人,去年人均年收入6.13萬元,人均月收入5108.72元,最高月收入者達到12520元、最低月收入僅785元;今年人均年收入9.05萬元,人均月收入7541.67元,最高月收入者達到17461元、最低月收入僅1226元。

1、目前個稅的政策

個人所得稅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為征稅對象所征收的一種稅。我國于1980年9月開征個人所得稅,確定的費用扣除標準為800元/月,當時國內居民個人收入普遍處于較低水平,收入差距也很小,因此征收對象主要是在我國境內取得收入的外國人。隨著國內個人收入水平不斷提高,我國分別于1986年和1987年開征了城市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和個人收入調節稅。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自1980年頒布以來,經過多次修改和完善,形成了目前較為完備的個人所得稅制度。

2011年9月1日起,根據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工資薪金費用扣除標準上調至3500元,同時取消15%和40%兩檔稅率,將超額累進九級稅率精簡為七級稅率。新的個稅征收方法貫徹了“高收入者多繳稅,低收入者少繳稅或不繳稅”的立法精神,實現了個人所得稅 “公平稅負、量能負擔”,高收入者多繳稅、中等收入者少繳稅、低收入者不繳稅的目標。

目前,國家實行的是7級超額累進個人所得稅稅率,個稅稅率由3%至45%,免征額為3500元。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應發工資-三險一金-免征額。

從上表可以看出,目前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低收入群體,實際增幅與收入增幅基本同步,個稅影響基本可以忽略不計。但調整后月收入在8000元以上的群體,實際增幅與收入增幅的差距明顯,最高可達8.8%。顯示出收入增幅越大、差距越明顯的現象。特別是調整后收入達到12500元以上的群體,幾乎有1/4的增加收入轉換成了個稅。

在收入調整之初,三險一金并未隨同增長,實際增幅與收入增幅的差距部分人員小幅縮小、部分人員小幅增加。

從上表可以看出,員工工資收入越高、稅率占收入比率也越高,該公司最高收入者的個稅可以占到收入的15.6%。

2、員工收入的變化

該公司執行的薪酬制度是六年前制定的,之后一直未做調整,員工收入近些年幾乎沒有增長,已經遠遠落后于同行業其他企業,也未能跑贏CPI的增長,薪酬水平較低已經導致員工流失率大幅提升,基層員工、高知識員工和中高層員工流失相當嚴重,特別是新進員工當年流失率達到30%、兩年后的累計流失率達到60%以上,加之老企業所特有的老齡員工正式退休的影響疊加,致使該公司由六年前的1300余人下降至目前的800余人,人才流失導致企業困難重重。

新任公司高層就位后,仔細研究了公司現狀,對公司薪酬制度進行了大刀闊斧的改革,改革的總體目標是向行業平均薪酬水平看齊,提出了“新進員工增加1500元、普通員工增加2000-3000元、中層管理人員增加3000-4000元、公司領導實行年度績效考核兌現”的指導思想。提高了新進員工收入,吸引、留住了新鮮血液;大幅提升了工齡工資標準,穩定了相當一部分老員工;引入了績效薪金,按月考核發放,拉開了員工收入差距,激發了員工工作熱情;摒棄了論資排輩、論級別拿工資的做法,強調易崗易薪、崗變薪變,壓減了一批在位不在狀態、薪高水平不高的員工,激活了一批想干事、能干事的員工,企業面貌煥然一新。

薪酬制度改革后,人均年收入由原來6.13萬元增長至9.05萬元,其中:5000元以下收入者大幅減少,減少了85%;而8000元以上收入者大幅提升,增加了13倍多;特別是收入在10000元以上者,增加了146人。收入提升非常明顯。

從上圖可以看出,免征額以下收入者減少90%,只交3%稅率的人群減少84%,而交20%稅率以上部分大幅提升,增加了347人。個稅增幅十分明顯。

3、個稅對收入的影響

針對部分員工提出的問題,我們在各層級中選取了一組數據進行了對比。

上表就真實地反映出薪酬調整之初部分群體預期收入與實際收入間的反差,這種反差,是薪酬調整時并未預期到的。以高級經理為例,原期望能增加收入4227.52元,實際上只增加了3572.21元,兩者相差了655元。這也是大家反映比較強烈的原因所在。

這種狀況,在社保繳費基數調整時,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改善幅度并不明顯,預計實際增幅與收入增幅的差距能下降一個百分點。

二、增加員工收入的思路

在看到個稅對員工收入的影響后,我們也在積極尋找在依法合規的范圍內增加員工收入的方法。

第3篇

政府非稅收入是與稅收收入相對的一個概念,是指除稅收以外,由各級政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它組織依法利用政府權力、政府信譽、國家資源、國有資產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務、準公共服務取得并用于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或準公共需要的財政資金,是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種形式。應該說這個概念的提出是我國在構建公共財政體制過程中,在不斷強化預算外資金管理和深化“收支兩條線”管理體制改革和探索中總結出來的。由于概念的確立在時間上比較晚,在現實的管理中沒有形成完善的體系,所以還存在著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

1.管理的范圍還沒有覆蓋到政府非稅收入的全部。非稅收入的管理范圍主要集中在預算外資金上,主要加強對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以及罰沒收入的管理。對于增收潛力很大的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益、政府財政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等還沒有作為管理的重點而全部納入管理范圍。

2.非稅收入數額大,增長迅速,且項目繁多。我國非稅收入由1978年的960.09億元增長到2000年的4640.15億元,增長了4.83倍。非稅收入占財政性資金的比重在1985年為42%,1990年達到了50%,即使在世紀之交也接近40%的水平。在非稅收入的項目上,根據財政部綜合司的有關數據,2000年全國性的收費項目仍有200多項,2002年為335項,地方每個省的收費項目平均在100多項以上,其中不乏有不合理和欠規范的收費項目。

3.非稅收入征管主體多元化,執收行為欠缺規范。目前我國機構設置眾多,情況復雜,非稅收入利益主體龐大,征收管理十分不規范。雖然國家對非稅收入的項目和標準有嚴格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但是亂收、亂罰、亂支的現象依然存在。由于非稅收入的所有權、使用權和管理權未真正歸位,非稅收入目前仍由各個執收執罰單位分散征收,這種“多頭”管理的格局,肢解了非稅收入管理職能,分散了征管力量,造成管理脫節,收入流失,分配失控,監督失靈。同時,也大大增加管理成本,容易誘發。

4.法制不健全,缺乏約束機制。目前,非稅收入的管理從立項、定標、征收、票據管理和資金使用各個管理環節沒有一套覆蓋全國的統一、規范、系統的法律法規,使得非稅收入無章可循或有章難循。同時,非稅收入的征管和使用安排存在較大的隨意性,缺乏健全的監督機制,造成各地政府的管理模式和管理辦法不一樣,非稅收入管理難以規范,對違規行為難以約束。

以上問題存在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因為我國正處于體制的轉軌過程中,各個利益主體在監督和約束機制比較薄弱的情況下釋放被長期壓抑的自主性和創造性,盲目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造成的,這其中產生的諸多不規范現象也只有在體制和制度的不斷完善中才能逐步解決。

二、完善非稅收入管理的基本思路

按照建立公共財政體制框架的要求,完善非稅收入管理,就必須擺脫原有的體制的束縛。具體到實踐中,可進行如下方面的改進:

1.明確非稅收入征管主體,統一管理職責。非稅收入是政府及其所屬的部門在行使職能過程中收取的各項資金,它本身就具有財政資金的屬性,是財政資金的重要組成部分。從這個角度來說,非稅收入的征管主體只能是管理政府資金的財政部門。因此,在非稅收入的管理過程中要強調財政部門的主體地位,變征管主體“多元”為“一元”。在財政部門內部設立專門的非稅收入管理機構,負責非稅收入的全面管理工作,統一征收,統一管理,統一政策。在預算外資金不斷納入預算內的趨勢下,非稅收入理應是預算外資金最合適的替代者。

2.清整頓收費基金項目,出臺收費基金目錄,推動收費政策公示制度。對現有的收費基金進行認真的整頓和清理,堅決取消不合法的收費項目。對于重復征收的項目,應該合并的就要合并,杜絕行政機關搭車收費或越權收費現象的發生。對于還有必要保留的非稅收入項目,重新研究論證,由中央主管部門公布,實行非稅收入目錄管理和公示制度。對具有稅收性質的基金收費逐步改為稅收。例如:設立燃油稅,對用汽油、柴油等的動力的車輛、船泊從油品價格上征收一定比例的稅,取消養路費和江河航道養護費等。公開收費政策審批權限,公開收費具體內容和征繳程序,建立收費政策公開辦事機制。

3.嚴格非稅收入的票據管理。票據的管理是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的源頭,也是監督執收單位是否認真執行“收支兩條線”規定的一個關鍵環節。加強票據管理總的原則是要做到統一領發、統一使用、統一保管、統一核銷和統一監督,力求票據與項目相結合、票據與收入相結合、票據與稽核相結合。首先,要對非稅收入票據的印制、核發進行控制。其次,要通過對非稅收入票據的核銷,監督收入是否按時足額地上繳財政,防止執收單位截留財政資金。同時,大力推進票據管理的網絡化,跟蹤每一張票據使用的具體情況,并針對目前票據種類、樣式的繁多現象,在全國范圍內逐步減少票據種類,統一式樣。

4.繼續深化“收支兩條線”管理,擴大非稅收入銀行代收。完善非稅收繳體制改革,“收支兩條線”是最重要的一個思路。首先,在賬戶管理上要清理執收單位在銀行的一切賬戶,取消各種形式的收入過渡賬戶,對有特殊原因需要匯繳的單位可以具體問題具體考慮,并最終實現國庫單一賬戶的管理。其次,實現單位開票、銀行代收的征管模式,并逐步完善部門預算制度的改革,通過科學地編制部門預算,進行公平、公正、公開的分配和管理,防止非稅收入形式上的“收支兩條線”,實際上的“誰征收,誰使用”。

5.加快非稅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設。以“金財工程”收入管理系統為基礎,結合非稅收入管理的內容,設計開發非稅收入管理軟件,以科技為依托,實現非稅收入從票據領購到自動核銷、單位開票到自動入賬、銀行代收到傳遞信息、財政處理信息到分類管理等環節的一系列工作的微機網絡化管理。實現財政與銀行、執收執罰單位、財政部門上下級之間的微機聯網,全面監控非稅收入的收繳情況,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質量。

6.加快非稅收入管理法制建設,強化非稅收入監督檢查機制。針對目前非稅收入管理無法可依的情況,有必要從法律建設入手,健全法律體系,抓緊出臺《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法》,在制度上規范和約束非稅收入項目的審批、標準制定、征收管理、資金分配等工作。另外,還要強化非稅收入的監督檢查,形成法律監督、社會監督、職能部門監督三位一體的監督體系,在監督方式上,要突擊檢查和日常監督,事后檢查和事前、事中監督,個案解剖和重點稽查,局部檢查和整體監控等方式有機結合。真正做到發現問題不放過,一切行動都要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相關的配套措施

1.深化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應該說1994年實行的分稅制改革本身不是很徹底,體制也不很完善,中央與地方的事權并沒有完全劃分明確。而非稅收入改革作為財政體制改革的一部分,它的改革也只有在完善分稅制的改革的基礎上才能更好地進行下去。所以,當前需要的是進一步明確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權,并根據事權來劃分相應的財權。思路是根據公共產品的受益范圍來界定支出范圍,全國性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由中央來提供;區域性的由地方來提供;跨地區的以地方提供為主,中央提供為輔。同時,適當下放給地方一定的立法、立項權利,使地方能結合自己的特點制定相應的政策,充分調動地方執行非稅收入的積極性。

2.轉變政府職能。根據公共財政理論,政府的主要職能是向社會提供公共產品,而不應

該參與到競爭性領域中來。而我國長期以來受計劃經濟的影響太深,政府承擔的職能太多,管的太廣,戰線拉的太長,直接的結果就是財政支出規模龐大,而收入增長又難以滿足支出的需要,這就為非稅收入的存在提供適宜生存的土壤,也是我國“三亂”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所以,適時地轉變政府職能,把投資從競爭性領域中退出來,重點保證公共支出的需要,才能根本上解決財力不足的現狀,根治“三亂”問題。

3.加快機構改革步伐。造成目前非稅收入項目繁多的另一個原因就是機構的設置太多,近些年來,很多機構的成立都伴隨著一批收費項目的出臺,形成“增機構———收費———養人———再增機構”的惡性循環。因此,政府機構改革必須與規范非稅收入同步進行,對現有機構進行結構優化,精簡并妥善安排富余人員,嚴格控制機構人員數量,將支出規模降到合理的水平上,提高支出的效益和管理的效率。

第4篇

【關鍵詞】 汽車銷售 稅務 問題 措施

一、前言

在當前汽車銷售過程中,由于利益的驅使會造成國家稅收的流失。因此,我們要做好汽車銷售的稅務控制。

二、汽車銷售稅收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少開發票金額少計收入。部分經銷商采取“一車兩票”,少開發票,不按實際收款計提銷售。即將車輛差價或加價部分另開(普通)收據、(維修保養單),逃避增值稅、車購稅。

2、返利收入未作進項稅轉出。廠家對經銷商的獎勵和返利行為種類繁多,有的汽車生產商將返利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用負數反映,有的汽車生產商將返利直接沖應收款,不在進項發票反映。部分汽車經銷企業往往對不在專用發票上反映的返利,掛在與廠家的“往來賬”上,未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由于經銷商與廠家采取的是滾動結算方式,稅務部門難以區分。

3、價外費用不作應征增值稅收入申報。在實際操作中,時常有經銷商為客戶代辦上牌或者汽車抵押等業務發生,而這類與銷售捆綁向客戶代收的收取費,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這部分業務收取的費用屬于價外費用,應征收增值稅,但大部分企業均未作價外費用申報繳納增值稅。

4、汽車銷售價格壟斷

稅收流失是一種道德風險,是一種由信息不對稱導致的交易成本,是納稅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過程中為自己謀取利益的一種表現。汽車銷售領域造成國家稅收流失的壟斷行為主要出現在經銷商零售環節,表現為汽車加價銷售的“提車費”不開具任何發票或是只提供以“裝飾費”、“美容費”開具的發票。根據我國的稅收政策,車款需要開具增值稅發票,稅率為17%,而不開發票的加價款則是全部落入了經銷商或者整車生產商的口袋。也即,每1萬元加價款中就有經銷商應交的1700元稅款和消費者應交的1000元車輛購置稅流失。就算以“裝飾費”、“美容費”為名開具的發票,其5%的稅率與應繳納的稅率之間的差距也會造成國家稅款的巨額流失。汽車加價銷售款項稅收的流失一方面違反了稅收的公平原則,影響國家的財政穩定;另一方面也弱化了稅收合理配置資源、調整經濟結構的作用。此外,從調節收入分配,縮小貧富差距的角度而言,其影響也是極為不利的。

三、汽車銷售管理稅務問題防治措施

1、掌握不同品牌的經營特點是前提。由于不同汽車經銷商銷售不同的汽車品牌,所對應商務政策的返利形式也各有不同,有的是按季返利,有的是按年返利,有的在票面上將返利直接沖抵,有的將返利沖減應收款項。不同的品牌汽車綜合毛利率也不相同,有的在5%左右;有的無差價或低差價,但通過銷量返點來實現利潤。

2、把握4S店維修保養情況是重點。目前,大多數4S店都使用了廠家提供的“配件維修銷售系統”,較真實反映了修理備件的領用存情況,并且按廠家要求每天要上傳相關維修數據。因此,需重點監控二類數據:一是維修及備件數據。把握維修及配件銷售的毛利構成,配件加價是否為20%-30%左右,人工費(工時)是否為15%-25%左右。維修及配件綜合毛利率是否為35%左右。二是銷售零部件數據。根據典型企業調查,發現多數4S店有汽車零部件經銷現象。這些零部件銷售包括原廠零部件、分廠零部件等。主要調撥給分支機構的經銷店,也銷給一些汽車維修站(一般加價5%-10%)。對開發票部分申報納稅,沒有開發票的部分未申報納稅。這些情況需要稅收管理員時時把握。

3、汽車銷售維修模式的調整

商務部、國家發改委、國家工商總局于2005年聯合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確立了我國汽車銷售的授權經銷模式,按照該規定,中國和國外的汽車生產企業都可以通過授權來選擇自己的總經銷商。其初衷是為了規范當時混亂的汽車銷售市場,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但在實踐中卻成了品牌汽車生產商控制經銷商,實施壟斷行為的利器。如整車生廠商要求經銷商店面設計、裝修用品均由其指定并供貨;強制搭售滯銷車型和非品牌汽車用品;經銷商必須建立庫存等等,若經銷商不合作,那么其下一年的經銷資格很有可能被剝奪。整車生產商的優勢地位使其在產品供應、核心技術、銷售網絡、配件供應、售后服務等各個環節形成了徹底的商業壟斷。

4、監控納稅申報情況是措施。在日管中重點監控銷售額變動、應納稅額增幅及稅負變化情況,與同行業、同品牌、同時期的納稅指標有無異常等。在應納稅額及稅負方面,應監控大類稅負與小類稅負對比,對部分汽車經銷商的納稅申報指標遠低于同類型納稅指標的,應納入重點監控對象。

5、管住行業發票是關鍵。由于購車人需憑機動車專用發票才能上車牌。因此,管住發票是最直接有效的控管手段。一是進一步深入開展票表稅比對。重點是對網上申報、網上認證的納稅人。優化和完善“票表稅”比對功能,對“一機多票系統”開具的普票(機動車發票)應納入到“票表稅”比對系統。對網上申報的信息也要增設票表比對功能。二是管住汽車維修發票。建議加強維修發票的管理,要求經銷商對維修車輛結帳時,必須按規定開具發票,不得以維修單代替發票,對違反發票規定的必須予以處罰。三是管住車飾發票。此類問題是汽車經銷行業的一大難點問題,較為隱蔽。核心問題是不開票較為普遍。為此,要積極宣傳稅收政策,督促納稅人加強財務核算管理,增設車飾領用存明細賬。對加裝的車飾部分,要求納稅人開具發票。

第5篇

【關鍵詞】區域稅收分配;分稅制;財政轉移支付

1994年分稅制改革的側重點是中央和地方之間的稅收分配,而并沒有涉及地方政府之間的稅收分配問題,由于我國稅制設計的局限性,以及企業利用總部經濟效應進行稅收轉移,區域稅收分配失衡的問題越來越明顯,直接影響了地區間經濟的發展。據此,探索區域稅收分配失衡的成因,以及建立規范的區域稅收分配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區域稅收分配失衡的成因

(一)稅收收入歸屬與稅收來源的不一致性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化,企業為使自身資源配置最優化和利潤最大化,本著降低成本,發展自身的目的,企業可以自主選擇機構地址和機構設置方式。于是,個人獨資、合伙、合作經營、合資經營、公司、集團公司等方式應運而生。在這種情況下,按照現行稅法規定,絕大部分稅種納稅地在總機構所在地。公司所有相關稅收上交給總機構所在地方政府,而具體生產經營、銷售或實際勞務發生地方政府卻得不到稅收。由于稅收來源于公司各個機構所在地,而稅收卻只歸屬于總機構所在地或機構所在地,表現為稅收收入歸屬和稅收來源的不一致性,其他各個地方政府均為該公司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發生了財政支出,卻不能分享與之相對應的稅收收入,造成稅收在地區間分配的不合理。

(二)稅收收入歸屬與稅負歸屬的不一致性

在我國,稅收收入歸屬與稅負歸屬的不一致性主要表現在增值稅和消費稅稅收制度的不合理上,其制度設計存在問題。如我國增值稅主要征稅環節分屬于生產、銷售、批發、零售或提供勞務等各環節,其最根本特征是對生產環節創造價值和銷售環節實現價值進行征稅,表現為各環節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對企業本環節增值額征稅。而增值稅為間接稅,而且是價外稅,其稅負實際由消費者繳納和最終負擔。實際負擔所有稅收的是消費者,而征稅的是增值稅各個環節,由于消費者所享受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由其所在地政府提供,自然其稅收收入應包括消費者實際負擔的全部稅收,而現實稅制設計下消費者所在地政府只能分享銷售給當地消費者這一增值環節所產生的增值稅,造成稅收收入歸屬與稅負歸屬的不一致性。

(三)稅收收入歸屬與稅收征管的一致性

地區間稅收分配除直接體現為稅收收入歸屬與稅收來源的不一致性及稅收收入歸屬與稅負歸屬的不一致性外,在稅收征管方面也存在問題,即稅收收入歸屬地與稅收征管的一致性,也就是說稅收收入歸屬地和稅收征管機構所在地同在一個地區,稅收征管機構所征收的稅收歸屬于其所在地。由于我國稅收征管機構與行政層級聯系在一起,基本上是一級政府、一級財政、一級稅收征管機構。我國稅收收入歸屬與稅收征管的一致性就會產生一個問題,即地方政府和稅務機關就會很自然地將稅收征收地與稅收收入歸屬地緊密聯系在一起,而忽視稅收來源地的稅收利益。

二、 區域稅收分配失衡的危害

(一)區域稅收分配失衡造成有害的稅收競爭

區域稅收分配失衡使得一些地方政府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違反國家稅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制度外的有害稅收競爭,這是因為由行政決策決定的稅收競爭行為由于缺乏稅法的約束而失去了效率,這不僅損害了稅法的權威性、嚴肅性與統一性,也破壞了國家宏觀經濟計劃的整體性,影響了統一的宏觀產業政策及地區均衡發展政策的貫徹,干擾了正常的經濟秩序。

(二)區域稅收分配失衡造成稅負不公

相對于稅率較低區域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來說,在稅率較高區域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承擔著更高的稅負,這造成了實際上的稅負不公,破壞了量能納稅的稅收原則,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納稅人的決策,引致高稅負地區更加傾向于偷逃避稅以降低稅收負擔,減少了財政收入,造成了國家稅款的流失,使稅收征管難度加大,增加了反逃避稅的難度,加大了征稅成本。

(三)區域稅收分配失衡影響了經濟效率和社會效率

區域經濟發展失衡使得一些地區除了提高地區公共服務水平以吸引資金外,還加強了政府干預,使用不規范的稅收手段,造成地方政府間的無序稅收競爭。政府的強大干預往往是與產權不清聯系在一起的,因為市場的分配是根據土地、資本與勞動力的投入量與其邊際生產力來進行的,政府獲得收入則憑借行政權力,因此,政府干預的背后是利益的獲取。通過立法,政府運用稅收這一金融手段完成了財富的轉移,除去生產公民必要的公共產品的支出以外,剩余的稅收便通過各種形式轉化為官僚的收入。在公共生產的效率低于私人生產的效率的前提下,政府占有的資源越多,經濟增長越慢,社會福利越少。

三、完善區域稅收分配政策的幾點建議

(一)以產業稅收優惠政策替代區域稅收優惠政策

目前,我國東部地區的經濟已經達到了一定水平,并且遠遠高于欠發達地區。可以逐年取消以前年度的區域稅收優惠政策,建立以產業調整為主導的稅收優惠政策,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發展規劃,對不同性質的產業分別采取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這樣可以消除由于地區稅收優惠政策的差異,為地方政府營造公平的競爭環境,使地方政府在此基礎上依靠自身努力和優勢吸引投資,創造稅源,擴大稅基,增加稅收。同時,也要在欠發達地區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吸引企業在當地投資設廠,引進稅源,增加當地政府的稅收收入,從而縮小發達地區和欠發達地區的稅收收入差距。

(二) 改變地區間稅收收入的分配辦法

完善區域稅收分配支付的基本原則是提供公共服務與分享稅收要對應,既按稅收貢獻程度對跨區經營企業的稅收在相關地方政府之間進行分配。在堅持稅收屬地征收管理的原則下,稅收征收管理部門可以是稅源產生的相關地區,而稅收收入參與權可以與稅收征收管理分離。稅收收入可以由稅源相關產生地的一個稅務機關征收,然后按照稅收貢獻大小,根據之前規定的協議,在各個地區之間進行合理的分配,并且要保證其他地區的稅收部門有對此部分稅收的知情權和異議權。同時應建立處理稅收收入跨地區分配問題的專門機構,這一機構的主要任務是統計各個地區在相關的稅收收入中的貢獻程度,并據以制定區域之間共同的稅收收入分配方案,并協調區域之間的利益糾紛和矛盾。

(三) 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

在財政管理體制中,如果單純依靠稅收劃分和稅收分割便可以輕易達到政府間事權與財權的最佳協調,稅收劃分無疑是一種理想的模式。然而,這種期望離現實還有一定距離。其原因一是稅收劃分本身只是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劃分確定稅收的歸屬,包括地方政府之間的稅收分配,但要實現這些問題受很多方面因素的制約,如收支劃分并未十分明確。二是無論從理論還是實踐上講,單純的稅收分配方式很難達到效率和公平的完美結合。在當今發達國家中,雖然其稅收劃分的方法和制度已經較為先進和健全,但在分稅的同時,卻又無一例外地都實行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以彌補分稅方式本身的不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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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論文摘要:面對“收入中心說”給稅收管理帶來的負面效應、征管質量考核中指標體系不夠完善以及納稅中報方式陳舊,稅源監控管理弱化,公平原則無法在稅務管理中得以體現等問題,如何進一步完善稅收考核指標體系,實行專業化環節管理,是稅收管理實踐中亟待解決的一個課題。

要建立起一個適應信息時代要求,符合“WTO”運行規則,具有中國特色的科學、嚴密、規范、高效的稅收管理體系,就必須要淡化稅收收入計劃任務管理,強化稅收管理質量考核,實現信息化支持下的專業化分工、流程化操作、環節化管理,推進依法治稅。本文將就如何改進我國稅收管理工作作一初步的探討:

一、完善稅收收入任務管理,逐步建立淡出機制

“WTO”運行規則,要求稅收注重體現一種“公平”與“中性”原則,強化依法行政,淡化稅收收人指標考核,正確處理好稅收收入計劃任務與“依法治稅”的關系,可采取以下改進措施:

1.增強稅收收入計劃的科學性。在確保稅收收入計劃任務時,要緊密結合經濟形勢的變化,科學預測稅源,改變現行的“基數增長法”,以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為原則,根據稅收收入的增長與GDP增長的相關關系,將GDP指標作參考,運用彈性系數法和稅收負擔率法,來科學合理地編制稅收計劃指標。

2.改變現行稅收計劃考核辦法,實現稅收計劃數量考核逐步向稅收征管質量考核的轉變,把是否依法治稅作為一項主要的考核內容。

3.避免稅收任務下達時的層層加碼,國家在下達稅收計劃任務時,應考慮了各種相關因素,應將其指標作為各級地方政府的參考性的指導性指標,盡量避免地方政府脫離實際,層層加碼,造成更多的負效應。

二、健全稅收質量考核體系,實行全面質量考核

順應依法治稅和信息時代的要求,現階段必須健全和完善稅收征管質量考核,實行全面質量管理,主要應采取以下幾點措施:

1.增加考核指標,擴大考核范圍,應制定屬于稅務機關職權范圍內,經過主觀努力可以達到的考核指標,如:增設“征管檔案管理合格率”“執法程序規范率”“執法準確率”,變“稅務登記率”為“稅務登記準確率”和“未登記處罰率”,改“申報率”考核為“申報準確率”及“未申報處罰率”考核。

2.簡化考核辦法,細化指標口徑,規范指標臺帳。要對各考核指標的取數口徑進一步細化,并在此基礎上進行統一,以體現一致與公平,同時根據各指標的不同,設計統一的標準化考核指標明細臺帳,便于考核時的人為操作,提高考核剛性,考核宜采取日常登記臺帳,季度生成指標,年度上級檢查的辦法。

3.提高各類數據采集與考核指標生成的科技含量,逐步形成信息技術條件下有效的考核指標體系,科學的指標考核辦法,公平的考核激勵機制,制定嚴格的執法責任追究制度,把征管質量考核與目標責任制考核結合起來。

三、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推進征管方式改革,實現稅收管理的信息化與社會化

目前,我國稅收征管方式與國際發達國家相比還較落后,稅收征管大多以手工操作為主,手工操作的缺陷就是成本高、效率低、稅收流失嚴重。借鑒國際先進經驗,結合我國目前稅收管理實際,筆者認為:在我國,應加快應用信息化技術,建立一套功能齊全信息共享的稅務管理信息系統,大力探索推行各級征收單位征管數據庫的集中,在市(地)范圍內建立起集中統一的征管數據庫,為稅務機關異地征收、納稅人異地申報納稅創造條件,從而便于獲取和掌握全面、正確的信息,實現正確決策,提高稅收政策實施的水準和質量。同時,在納稅人和稅務機關雙方,應加快辦稅和管稅手段、方式的改革進程。即與納稅人、金融機構進行了三方計算機聯網并通過互聯網和電話中繼線,在有條件的企業中推行了網上辦稅并對規模較小、不具備網上辦稅的企業甚至個體納稅人中推行Ic卡申報、軟盤申報和電話語音辦稅等多元化申報方式,使企業和個體戶只要上網、通過磁卡或撥打辦稅電話便完成申報、繳稅、政策咨詢、涉稅舉報等項事宜,開展多元化的申報方式,給納稅人辦稅極大方便,不僅可簡化辦稅程序,降低辦稅成本,而且使申報審核、稅款征收、受理咨詢等大量事務性工作,全部由計算機進行處理,減輕了稅務人員的工作量,也實現集中征收,極大地提高了稅收管理效率。

第7篇

論文提要:納稅籌劃無論在微觀還是宏觀方面都有著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對企業來說,通過納稅籌劃可以減輕納稅負擔,獲得更多的可支配收入,增加運營資金總量。國家和政府可以通過納稅籌劃發揮國家稅收調節經濟的杠桿作用,達到調整并優化產業結構和生產力布局的目的。本文從宏觀和微觀兩個方面分析納稅籌劃的主體和目標,明確納稅籌劃的深層空間,并提出政策性建議。

一、引言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隨著經濟的迅猛發展,納稅和征稅分別成為企業和政府相當重視的一個層面,企業追求利益最大化和國家、政府間稅收協調博弈也越來越重要。無論是從企業來講,還是從國家和政府來說,納稅籌劃都已經變得刻不容緩,成為國家和企業實現利益最大化的重要手段。

二、從微觀層面看納稅籌劃目標

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法律、法規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籌資、經營、理財等活動進行事先的合理安排和籌劃,盡可能減少不必要的納稅支出,以謀求最大限度的納稅利益,實現企業稅后利潤及現金流量的最大化。

企業作為納稅籌劃的主體,如何來實施納稅籌劃,還是要取決于納稅籌劃的根本目的,其目的是減輕稅負以實現企業稅后收益的最大化,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直接減輕稅務負擔;獲資金時間價值;實現涉稅零風險;追求經濟效益最大化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在企業越來越追求價值最大化的情況下,從納稅籌劃的主體角度來說,完全是站在減輕稅負和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來考慮的,這也就是一般意義上的納稅籌劃目標。

(一)直接減輕稅務負擔,減少成本,增加企業利潤。企業可以通過納稅籌劃,在不違反稅法的基礎上,進行合理的避稅、節稅,以達到減少稅收成本、增加利潤的目的。

(二)利用資金時間價值,增加企業的盈利機會。對于資金充裕的企業來說,可以運用稅法規定范圍遲延支付的稅款進行投資,獲取比資金時間價值更高的投資收益,即我們通常所說的機會收益概念;對于資金短缺的企業來說,企業可以把有限的資金用在關鍵上,在不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前提下,善于打“時間差”,合理調度應交未交稅款,獲得資金的時間價值,從而實現納稅籌劃目標服務于財務管理最終目標。

(三)實現涉稅零風險。實現涉稅零風險,是指納稅人賬目清楚,納稅申報正確,繳納稅款及時、足額,不會出現任何關于稅務方面的處罰,即在稅務方面沒有任何風險。為了規范納稅人的納稅行為,我國稅務機關引進了納稅信用等級制度,對于信用等級越高的納稅人給予一定的獎勵措施,比如減少對納稅人的納稅檢查。納稅人要充分考慮稅務機關對本企業的納稅信用等級評價,在既不影響本企業納稅信用等級,又不損害本企業利益的雙重目標下進行納稅籌劃,從而有利于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

三、從宏觀層面看納稅籌劃目標

稅收政策是國家制定的指導稅收分配活動和處理各種稅收分配關系的基本方針和基本準則。稅收法律、法規是稅收政策的法律形式和集中體現。國家的稅收政策在不同時期和不同稅收法律制度中有不同的表現形式與內容。在農村和農業稅收方面,長期以來國家實行低稅、輕稅政策,并且已經取消了農業稅;

在關稅方面,提高一些限制出口產品的稅率;現階段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特別強調公平稅負、鼓勵競爭的稅收政策等。國家和政府作為納稅籌劃的主體,也就是稅收政策的選擇過程及各級主體間的博弈過程,也是稅收政策的不斷完善過程,包括國家政府與企業間、國與國之間、地方政府之間、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各種博弈。

(一)國家與企業之間的博弈。企業納稅籌劃的目的無非是想少交稅,而政府與其對立的是增加稅收收入,想盡辦法在企業能接受的范圍內實現提高稅收收入,同時進一步鼓勵競爭,力求實現公平稅負,優化稅收機制。這個過程當中必然涉及到政府與企業間的博弈,對立的兩端很難達到共贏,但是隨著稅收體制的改進和企業納稅意識的強化,必定能達到更好的博弈結果。

(二)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博弈。國家通常是稅收政策的制定者,在國與國之間發生稅收收入摩擦時,國家政府必然會為了本國的稅收利益與另一國周旋,所以西方國家越來越多地開始反傾銷,其目的除了保護本國企業的利益外,很大層面上是為了維護其財政稅收利益。

(三)地方政府之間的博弈。地方政府之間常常會為了爭奪一些大型企業以增加稅收收入產生分歧。很多地方政府提供優惠稅收政策來吸引跨國公司的總部落戶當地,增加其收入。例如,今年興起的總部經濟。通過吸引跨國公司總部落戶當地來增加稅收。如果將總部所在地作為主要納稅地,則數量非常可觀,這是地方政府對本地大型企業總部遷出驚慌失措,從而極力挽留的主要原因。而總部匯集地,則明顯享受到了相應的利益。

(四)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博弈。我國實行國稅和地稅分家以來,稅收收入成為地方財政收入的一個重頭戲,提高其稅收收入也就大大提高了其業績。盡管為爭奪資源而在資本市場上從事稅收競爭是我國地方政府的主要動機,但我國地方政府與中央的稅收競爭也有政治動因,主要表現在地方財稅部門要面對來自中央部門和企業的壓力,其他政府部門和企業會以其他地區企業的稅負水平作為比較基準游說財稅部門降低企業實際稅負。地方政府首腦也有“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心態。例如,由于出口退稅政策采用國家地方75∶25的比率退稅,在出口退稅率較高的年份,一些地方政府為了減少出口退稅額,竟然采取限制出口的政策。

宏觀上看,稅收籌劃的博弈將稅收政策推入了一個更加艱難的層面,只有不斷完善國家稅收政策,才能正確反映和體現政府的公平、效率政策傾向,且是實現財政政策目標的手段之一。

四、政策性籌劃的提出

近年來,出現了稅收籌劃新領域:政策性籌劃。政策性稅收籌劃是指特大型企業集團在不違背稅收立法精神的前提下,與國家政府中的稅務、財政等部門進行協商,試圖改變現有對企業或行業不適用的稅收制度,以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的理財方法。這種籌劃實質上是一種稅收制度籌劃的創新活動。特大型企業集團發現現行稅收制度的非均衡,從而產生稅收制度創新需求,政府根據這一制度需求對稅收制度的供給進行調整,以實現稅收制度均衡。

政策性稅收籌劃的過程是稅收制度由非均衡走向均衡的過程。只有通過改變原有的稅收制度安排,選擇和建立一種新的均衡基礎上的制度安排才能獲得潛在收益。其主要思想是,現行稅收制度的非均衡是政策性稅收籌劃的出發點,政府和稅務部門應在此基礎上,充分考慮納稅人對稅制的接受程度,不斷地調整稅收制度供給以滿足稅收制度需求,從而實現稅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運動。

從某種意義上說,這種政策性籌劃是微觀主體和宏觀主體的一種融合,是納稅籌劃的一個嶄新課題。政策性籌劃剛剛起步,還有相當大的籌劃空間,兩大主體也有更多的可以改進和博弈的地方,相信隨著經濟發展,企業和政府間的融合會更進一步,納稅籌劃目標會更加明確和和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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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

論文摘要:對組織稅收收入與依法治稅之間的現實矛質進行了分析,提出了解決兩者矛質的方法,指出依法治悅是組織收入的基礎和保障,只有堅持依法治枕才能閱滿地完成收入任務,促進經濟發展。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依法治稅成為我國當前稅收工作的基本原則和要求。但是,長期以來形成的指令性稅收計劃對稅收行政執法產生了一定的影響,稅收計劃與依法治稅的矛盾也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日益完善而日益顯現。如何嚴格堅持和推進依法治稅、如何處理好組織稅收收人與依法治稅兩者的關系成為一個值得深人研究、努力實踐的重大課題。

組織收入與依法治稅之間的現實矛盾

(1)“收人中心說”帶來的治稅觀念的誤區。在計劃經濟體制影響下,我國對稅收收人實行計劃管理,強調以組織收人為中心,以稅收計劃任務的完成情況來考核工作績效,在稅務部門形成了“唯收人論英雄、唯收人論成就”的觀念。稅務部門任務觀念很強,將主要精力放在平衡、調劑稅收收人,確保收人計劃完成上,相對而言,法制意識較為淡薄,不太注重自身征管質量的提高和執法水平的規范。

(2)稅收計劃制定的不科學性成為依法治稅的重要障礙。從理論上講,經濟決定稅收,稅收對經濟有調控作用,所以兩者的內在發展趨勢應是一致的。由于經濟的發展呈波浪型的規律,稅收收人計劃應根據經濟發展的規律來編制,但長期以來計劃經濟體制下編制稅收計劃的主要方法是“以支定收”“基數增長法”,其公式為:稅收計劃二基數x系數+特殊因紊,即每年國家下達稅收計劃任務是以國家和地方政府所需支出為基礎,以上年實際完成數為基數,確定一定的增長比例作為當年的稅收計劃任務分配數。這種方法具有明白直觀、簡便易行、連續性強、較為穩定等特點,在一定程度上考慮了各地的客觀經濟狀況,對保證國家財政收人的穩定增長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這種計劃分配方法的缺陷越來越明顯,主要表現為:第一,基數對計劃的影響程度較大,基數越大,稅收收人任務越重。即上年度完成收人越多,意味著下一年度的收人任務越重,實際上是一種“鞭打快牛”的做法。一些地方的稅務部門為減輕以后年度的任務壓力.出現了有稅不收等現象。第二,基數與依照稅法有可能取得的稅收收人不完全吻合,不利于公平稅負和宏觀調控。在稅撅充裕的地方容易造成“藏富于民”,在稅撅不足的地方容易助長收“過頭稅”,導致“寅吃卯糧”。第三,系數的人為操作性大,不是建立在對稅源全面、科學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而是通過財政預算反推出來的,可依據性較差,只考慮財政支出的增長需求,而沒有充分考慮經濟總量與結構的變化,從而容易導致稅收什劃的增長偏離實際稅撅、稅收任務崎輕畸重等悄況,會給執行稅收政策帶來一定的負面影晌。

(3)過度強調組織收人導致了對征管質量的忽視。組織收人固然是稅務部門應盡的基本職能之一,但過度強調收人任務導致了稅務部門對征管質量的忽視,有悖依法治稅的原則和規范征管的要求。在個別經濟發達地區,稅撅充足,稅務部門完成當年度稅收收人任務后,放松了對漏征漏管戶的清理,企業欠稅大幅度地增加,壓欠措施不到位,查處案件過程中隨意性較大,甚至個別地方政府常以發展地方經濟為借口,超越權限要求稅務部門特別是地稅部門違法實施稅收減免和制定片面的稅收優惠政策。這種做法一方面助長了企業的欠稅、偷稅的風氣.助長了地方保護主義的蔓延,加劇了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稅務部門征管水平和征管質量的提高。而在經濟欠發達地區,地方政府脫離稅源實際,片面迫求政績和地方收人規模的最大化,稅務部門在地方政府和收人計劃的雙重壓力下出現了征“過頭稅”“空轉稅”“以票引稅”等稅收違法現象,有的地方為完成“屠宰稅”“農業稅”等收入任務強行拉牛拉羊、甚至按人頭來計征屠宰稅,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更不用提征管質量的提高和執法水平的規范了。

(1)正確處理好組織收入與依法治稅的關系

依法治稅是組織收人的基礎和保障,組織收人是衡量依法治稅水平和力度的重要結果,依法治稅貫穿于組織收入始終。只有堅持依法治稅才能圓滿地完成收人任務,促進地方經濟發展。要正確處理好組織收人與依法治稅兩者的關系,緩解、解決兩者矛盾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強化稅收法定原則,克服單純追求收人的觀點。在“依法治國”已成為憲法基本原則的今天,應重新對“依法治稅”與“稅收收人計劃”進行定位。從理論上講,稅收計劃是由財政機關和稅務部門制定的,是稅務部門內部的工作計劃,不具有強制的約束力,而稅法是由國家的立法機關及最高行政機關制定的,具有普遍的法律約束力,違反稅法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孰輕孰重顯而易見。再者,從當前形勢上講,雖說組織收人是稅收的基本職能,卻不是唯一職能,特別是我國加人WTO后,稅收更注重的是體現一種“公平”和“中性”的原則,與國際接軌,“依法治稅”顯得尤為重要。這里的“法”就是“稅法”,“稅法”才是全部稅收工作的依據,而不是“稅收收人計劃”。組織收人應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做到依法征收、應收盡收、應退盡退。而所謂依法治稅,其內涵就是“應收盡收”,就是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和稅收規范性文件的要求,通過規范的稅收行政執法行為對經濟活動中產生的稅款解繳人庫,實現稅款從納稅人到國家的財產利益轉移,既不能有稅不收,也不能因盲目追求完成稅收收人任務收“過頭稅”。由此可見,“依法治稅”與“稅收收人計劃”兩者的定位是:在遵循依法治稅這一基本原則的前提下來完成稅收收人計劃。

(2)改變現行不盡科學合理的稅收計劃制定方法。稅收與經濟是木與本、水與源的關系,不能脫離經濟去追求稅收增長,更不能超越經濟發展水平侈談什么稅收增長。所以,稅收計劃的制定應逐步改變現行的“基數增長法”,要以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為原則,以經濟發展狀況為依據,特別是根據稅收收入的增長與CDP增長存在著密切的正相關關系,可以考慮運用GDP來編制稅收收人,主要有彈性系數法(稅收彈性系數是指稅收收人增長率與經濟增長率之比)和稅收負擔率法(稅收負擔率是指稅收收人占GDP的比重)兩種方法。

(3)改變稅收工作考核辦法。在當前市場經濟體制和新的征管格局形勢下,各級地方政府、上級主管部門對稅務部門工作業績的考核標準應多樣化,稅收收人計劃任務完成情況不應當成為考察和評價稅收工作的唯一標準。能否完成稅收計劃任務主要取決于經濟的發展情況,所以在稅收計劃執行階段,應當將稅收計劃作為預側性、規劃性、指導性計劃,而不是強制性、必須完成的指令性計劃,對稅收工作的評價應該既有量的要求.也要有質的要求。沒有質的量是沒有意義的,應當適當弱化稅收計劃任務的考核,強化依法治稅工作的考核,由稅收計劃的數量考核逐步轉變為稅收征管質量的考核,將重點放在考核稅收管理的有效性上,具體包括稅務登記率、納稅申報率、申報真實率、催報催繳率、稅款人庫率、滯納金加收率、違法行為處罰率、涉稅復議變更撤銷率等指標。衡量稅收工作的優劣,不應單純看收人總童的多少,關鍵是看是否堅持依法治稅,依率計征,縮小應征與實征的差額。

(4)切實改革政府的財政預算管理體制。稅收計劃是財政預算的一項重要組成部分,要改革現行的稅收計劃,在財政預算上必須堅持“量人為出”的原則,徹底改變當前財政支出制約稅收收人的做法。如果財政預算與稅收計劃差別較大,由此產生的財政支出缺口,應通過緊縮支出、發行國債或者其他途徑解決,而不是將組織收人任務強加于稅務部門,這樣可以避免因支出需要而迫加稅收計劃產生的負面效應,保證稅務部門依法治稅的獨立性,做到依法行政、依率計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