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3-24 15:13:30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法律史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20世紀中葉,哲學家試圖用實證的方式描述思維與存在的關系時,哲學發生了語言學的轉向.很多哲學家試圖通過人們之間的言語交流來探尋人類的思維模式和社會運行的邏輯.維特根斯坦是哲學語言學轉向研究中的先驅者,他受到了邏輯學家費雷格的現代邏輯理論的啟發,提出哲學的本質就是語言,語言是人類思想的表達,是整個人類社會人文的基礎,他消解了傳統哲學形而上學的唯一本質從而為哲學找到了新的方向[3].哲學的語言學轉向導致了很多哲學的問題成為了語言學的問題.語言與思維、語言及其使用者、使用者之間的關系成為哲學語言學轉向后的研究重點,人類的個體特征得到了重視,并在政治、文化、法治等方面得到了表現[4].同時,哲學的語言學轉向導致描述人類思維和探尋未知世界的邏輯方法也發生了從傳統形式邏輯向語用邏輯的轉變,這一轉變很快就體現在法律理論上.哈貝馬斯、阿列克西、佩雷爾曼、福柯、圖爾敏等學者在遵從法律知識就是一種話語的觀念下,以全新的法律推理模式對法律司法過程進行合理性分析.他們認為,法律的話語理論所隱含的充分具有語境依賴性的法律推理模式并不能被具有高度抽象及零語境特征的傳統推理模式所充分反映,法律推理在本質上是充分體現了“人性”的會話過程.法哲學家在法律知識話語情形下對重構法律推理的過程作了具有開拓性的嘗試.法哲學家主要從辯證法、修辭學、解釋學、論辯術等角度重構了法律推理的過程,試圖用更真實的視角描述法律推理的過程,使其更具人性化的特點.
二.法律會話推理的概念.隨著法律語言學的興起
越來越多的語言學家開始從語言學的角度研究法律問題.其關注的焦點主要是以法律語言作為語料研究法律語言有別于日常語言的語法特點.其主要是以話語分析的方法研究司法過程中的法庭話語技巧問題,而對于如何用語言學方法推進司法改革促進司法公正鮮有研究.即使如此,語言學家對于法律語言的探索仍然為法學學者推進司法進程提供了全新的視角.法律會話推理的提出正是這樣的一種嘗試,它試圖從實證的角度用話語分析的方法研究法律推理問題.法律會話推理就是這樣一種推理,在司法過程中,會話各方在析出法律會話參與人的法律會話含義(一般會話含義和特殊會話含義)的基礎上,法律當事人通過充分表達與互動從前提推理結論的過程.其主要研究的是司法過程中的推理過程,司法過程主要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法庭庭審和刑事偵查、.法律會話推理從說話者和聽話者理解會話含義的內在的視角進行推理過程的描述,這樣的方式描述了司法實踐中法律推理的真實過程,讓他人有身臨其境的直觀感受.法律會話發生在一定的語境中,依據法律當事人的會話語境推理話語的深層含義,根據其話語的真實含義而不是僅僅局限于會話的字面形式進行推理,彌補了傳統推理以概念的單一語形語義進行推理的缺陷,因而更具有合理性。在這兩個司法會話中,都含有“你該死”這句話語,如果不考慮話語的語境,“你該死”這個話語的法律含義就是表明說話人有殺害被害人的主觀故意,兩人都可能成為故意殺人的嫌疑人.但是,根據會話的語境推理出此句話語的真實含義,我們發覺結果完全不同.甲說出“你該死”的話語時,在當時的語境中,其會話含義是想殺害章某.章某女朋友說出“你該死”的話語時,其會話語境發生了改變,其會話含義只是情人之間的撒嬌而已,所以不能根據女朋友說出這句話的單一法律含義認為她是嫌疑犯.
1.1我國綠色食品的規模不大有關資料表明:統計到2013年,我國擁有專門機構授權的綠色食品制造商就已經近8000家,其中,他們生產的產品數量高達近20000個。到2013年的12月份,全國各地生產綠色食品地農民已經占到農民總量的一部分。上文中的表格中已經明確地寫出了自2003至2013年,這10年間我國新增企業的百分比,年銷售額平均增長率為18.51%。但站在客觀的立場分析,盡管目前我國的綠色產品市場取得了顯著的進步,其所要發展的空間還是很大的,要想成為比較先進的市場體系仍需做出不懈努力。
1.2綠色消費觀念淡薄在我國,消費者對于購買綠色食品還未有進一步的了解,對其對身體健康的積極意義并未切身體會,主要原因在于綠色食品較之一般的農產品價格要高很多,換句話說,相同的資金,在買到一個綠色食品的時候可能會買到兩個普通產品。除此之外,在分析蘇錫常地區發放的800份問卷調查中可以發現:9.5%的市民聽說過綠色食品,聽說過綠色食品的人中80%認為綠色食品就是生長在山里,沒打過農藥的,自然生長的野菜。28.4%的人不知道綠色食品有正規的圖案標識。由此更加印證了以上所言,居民對綠色食品并沒有很好的認識,從而也就談不上對綠色食品的消費需要了。
1.3綠色食品市場不健全,缺乏宏觀制度保障綠色食品的商標受《商標法》保護,許多不法商家缺少法律知識,冒用綠色食品商標,嚴重影響了綠色食品的產品質量、市場秩序,致使消費者對綠色食品產生疑慮,不敢放心大膽地進行購買。行政部門以及司法部門應該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在我國,僅僅出臺了兩部相關的法律來約束綠色食品的產業經營,沒有一定的法律依據來維護綠色食品健康的交易。
2針對綠色食品產業發展問題的對策建議
2.1通過加大科技力度、改善管理機制等措施,擴大企業規模綠色食品產業有著極高的技術要求,相應科研部門需在搞好提高本部門科研能力的同時也應發展培養大量科研人才,促進綠色食品的開發、生產進程和推廣應用。對于蘇錫常地區綠色食品產業,加強企業管理,提高技術水平,也是解決綠色食品產業發展問題的對策之一。另外中國綠色食品業可通過參加大型的國際展銷會,爭取主辦世界綠色食品產業活動的機會來提升國際認知度。通過品牌效應來拉攏客戶,從而進一步加大自身企業的發展規模,另外,也有利于我國農產品的“走出去”與“引進來”。
2.2加大宣傳力度,增強消費者的綠色消費意識及對綠色食品標識的認知度人們對綠色產品缺乏一個正確的認識。讓消費者充分了解綠色食品的優點。比如對身體健康有益和對社會農業加工業的效益生產有很大幫助,已經成了迫切的任務。因此應采取一些切實可行的措施,開展多樣的綠色食品宣傳教育,讓更多生產者和消費者進一步認知到綠色食品的重要性。從宣傳方式上看,可加強電視和網絡等媒體的宣傳,并可發揮名人優勢找位擁有,好社會聲譽、群眾好感度強的代言人,拍攝關于綠色食品的公益宣傳廣告以及舉辦一些綠色食品的公益慈善活動,以此加強社會關注度。多層次、多形式、多渠道地開展宣傳活動,有利于創造出良好的外部環境,讓綠色食品滲透到我們的日常生活中。
公司重整(corporatereorgani-zation)制度,是指陷入經營、財務困境,出現破產原因或有破產原因出現危險的公司企業,若有重整之可能及有經營價值的,利害關系人可向法院申請,對該公司實施強制整頓,使之擺脫經營和財務困境,重新復興的法律制度。
重整制度產生于19世紀末和20世紀初,并在20世紀二三十年代得到迅猛的發展。公司重整制度,首創于英國。美國1934年公布的公司重整制度對英國的公司重整制度進行了較大的修改,并吸收了和解制度的一些內容,標志著公司重整制度的基本成熟。日本1952年制定的《會社更生法》,也就是日本的公司重整法,其立法目的在于挽救陷入困境而又有重建可能的股份有限公司。它一方面強調繼續維持公司的事業,另一方面強調通過國家權力的干預,促使公司的利害關系人(公司、股東、債權人)之間共同合作保證公司事業的維護與重建,避免公司陷入破產倒閉的狀態。企業重整是一種主動拯救瀕臨破產的企業,使其得以再生的同時,又維護了債權人的利益,使債權得到更大的滿足的一種制度安排。它是一種保護股東、債權人和職工利益,從而穩定社會經濟秩序的重要法律措施。公司重整制度是繼破產和解之后,為彌補破產造成的社會利益的損害及和解制度的消極方面而建立的積極重建制度。就目前我國的社會經濟狀況而言,如果對達到警戒線的上市公司全部實施破產,不僅目前脆弱的社會保障體系難以承受引種經濟上的壓力,還會造成社會秩序的紊亂。
公司重整不同于和解、重組,具有自己獨特的效能。1、重整制度采取社會本位的立常與重組中往往,只考慮重組雙方的利益,尤其是重組公司的利益最大化不同的是,重整制度的實施考慮到公司、債權人、股東、職工等社會整體利益的最大化,以社會為本位。2、公司重整起因僅限于有破產原因出現,侵害到債權人利益。3、重整參與人更為廣泛。重整提起人不僅包括公司董事,還包括債權人,公司的股東(比如占股權10%的股東),而且他們作為利害關系人均有權參與表決。4、重整措施更為多樣。具體涉及債權人、債務人之間的妥協、讓步,公司的轉讓、合并、分立,追加投資、特殊的債權處置等。與重組相比較,重整的最大特色在于導入了司法程序,確立了法院在重整中的主導地位。這不僅使整個過程程序化,而且在兼顧公共利益的情況下,避免了不合規的行政干預,有利于建立一個完善的資本市常而全體股東以及債權人的介入有利于防止重組被大股東任意操縱、損害小股東以及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重組是一組普通的交易行為而非特殊制度框架下的整體行為,其經濟目的是為了達到公司與股東利益的最大化;而重整則是一種特殊制度框架下的行為,它是圍繞著公司、債權人、股東三方利益進行協調的過程,是為了債權人利益的最大化,它與重組的意義、重組的對象都不一樣。鑒于大量的PT、ST公司的存在,我國法律制度建設有必要引入重整制度,振興陷于困境的上市公司。
關于我國上市公司重整法律制度設計的建議
借鑒國外有關重整制度的規定,特別是我國臺灣地區關于公司重整的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可將我國上市公司重整的法律制度設計如下。
上市公司重整的法律條件
根據我國上市公司的基本狀況和法律環境,上市公司的重整原因可以歸納為以下四種情況: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已面臨暫停或終止上市;公司資產、財務狀況出現重大異常或業務遭受重大損失;由于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查處,非通過重整不足以解決的;公司出現破產原因或者臨近破產邊緣。另外,可以進入重整程序的上市公司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是作為債務人的上市公司具有重整挽救的希望,二是債務人仍為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法人,對于已作出破產宣告或者在清算中的公司,不應該再開始重整程序。
上市傘司重整申請
上市公司重整始于重整申請。因各種前述法定原因而陷入困境的上市公司、債權人或股東均可向法院提出開始重整程序的申請。法院一般不得依職權主動作出公司重整的裁定。重整申請人應包括上市公司、持有公司股份達10%以上的公司股東和符合一定條件的債權人。
法院對重整申請的受理、審查與批準
法院對重整申請受理后應當進行審查:即審查法院有無管轄權、申請人是否合格、申請書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審查被申請人是否合格、債務人是否具有重整的原因、債務人是否具有挽救的希望。法院在審整申請時,可依職權進行對有無重整的可能進行必要的調查。法院認為被申請的上市公司具備重整條件的,應裁定予以受理并批準該申請。
重整保護期的效力
法院裁定準許重整后,即正式啟動重整程序。上市公司重整程序開始后,必須給予上市公司一定期限的重整保護期,重整保護期一般不超過六個月。重整保護期的法律效力包括:債權暫時被凍結、債權被停止計息;執行中止、防止啟動破產清算程序;公司股票暫停交易;公司經營權與財產管理處分權移交重整機構、禁止清償債權;股東在重整保護期內的股份轉讓權受到限制;中止對上市公司的其它強制執行程序;成立關系人會議,作為利害關系人表達其意思的機關;符合條件的債權人應在法定期間內向法定的機關申報債權等。
重整機構的產生與功能
公司重整的具體實施主體是重整機構。各國一般都在重整期間設置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和關系人會議取代原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大會行使職權。重整機構由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和關系人會議組成。其中,重整人是公司原董事會職權停止后為實際執行重整工作而設立的執行機構,負責重整期間公司事務的經營管理;重整監督人負責監督重整人的職務行為廠以保證重整程序
的公正進行,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利益;關系人會議是由債權人和公司股東組成的行使其自治權利的意思表示機關,是公司重整期間的最高意思機關,關系人會議的職權集中體現在討論與接受重整計劃上。
上市重整計劃的提出、通過與執行
重整計劃,是指由重整人或上市公司其他利害關系人(包括債權人、股東等)擬定的,以清理債務、復興公司為內容并經關系人會議通過和法院認可的法律文書。重整計劃對上市公司及關系人產生約束力。重整計劃的內容一般應包括:債務重整方案、資產與業務重整方案、經營管理重整方案、股權重整方案、融資方案,包括公司增資的規模、公司增資的方式、債務融資、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等。重新計劃由法院指定的重整人執行。重整人在執行重整計劃過程中,應盡到善良管理人的義務,接受監督人的監督,違反此義務而給債務人或關系人造成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上市公司重整的完成與終止
1、重整的終止
發生下列情形,法院可以依職權裁定終止重整:重整計劃未獲關系人會議通過。重整計劃在關系人會議上未獲依法通過的;關系人會議通過的重整計劃未獲法院認可;重整計劃因情勢變遷或有由不正當理由致使不能或無須執行時。重整終止之后,因重整程序開始而終止的破產程序、和解程序或一般民事執行程序及因財產關系所產生的訴訟程序,均應恢復繼續進行;因沒有申報而在重整期間內不能行使的債權或股權,在重整終止后均應憂復其效力;因裁定重整而停止的股東會、董事會及監事會的職權,均予以恢復。
2、重整的完成
(一)旅游消費額低,供給產品單一
從消費層面看,鄭東新區都市旅游業發展主要表現為游客人均逗留時間較短和人均消費額偏低;從供給層面看,主要表現為旅游產品供給單一,主要為都市觀光旅游產品和商務會展旅游活動,導致旅游產業鏈較短,旅游收入不高,尤其缺乏休閑娛樂度假類產品。
(二)潛在旅游產品開發利用程度不高
部分有特色及開發潛力的旅游資源產品,如水上體驗及金融、文化創意、高科技等產業旅游資源產品未得到有效開發和整合,部分景點未串點成線;參加會展商務活動的游客資源也未得到很好開發。
(三)核心旅游產品和旅游目的地建設滯后
鄭東新區缺乏自身的核心旅游產品,目的地建設嚴重滯后,未形成像九寨溝、張家界那樣在全國有重大影響力和競爭力、無法對全省旅游發展起到帶動作用。旅游產品結構層次低,基本屬于單純的都市觀光旅游,缺少休閑度假等高端旅游產品。
二、鄭東新區都市旅游產品深度開發研究
(一)都市觀光旅游產品
需要推進鄭東新區CBD的精深化開發,包括對主要市政基礎設施、標志性景觀點、城區風貌旅游功能的二次開發和主要景觀點周邊區域的配套開發。同時注重整合資源,提高景觀點的文化附加值以及都市觀光區域的文化氛圍,提高產品能級,引導游客消費。應當依托鄭州國際會展中心、鄭州會展賓館、河南藝術中心、河南省旅游服務中心等標志性都市景觀,將鄭東新區打造成為中部地區最大的都市觀光旅游示范基地。
(二)商務會展旅游產品
商務會展是鄭東新區的核心旅游產品。重點推進CBD等地區的精細化開發,推動各大銀行總部、企業總部、行政機關、要素市場等商務游。規劃商務會展旅游產品的開發應以國家級會議展覽為主導,以區域會議展覽為主體,以國內外大中型公司會議為重點。扶持定期舉辦的國際性品牌展會,可以借鑒達沃斯論壇等國際成功會展經營理念,實施品牌化發展戰略,鼓勵結合經貿、旅游、文化、體育等舉辦不同主題的購物節活動,鼓勵企業開展各種商業促銷活動。積極推動會展業向國際化、專業化、集團化方向發展,促進會展業與商業、文化和旅游業結合,打造全國知名專業會展品牌。以商務會展為龍頭,帶動酒店、娛樂、休閑、購物等旅游產業發展,建設中西部會展旅游新高地。
(三)游憩購物旅游產品
將游憩購物旅游作為鄭東新區旅游特色性的精品和深度旅游開發的切人點。充分發揮零售商業、旅游與文化之間的互動關系,以旅促商、以商帶旅,提供適應消費時尚的特色旅游產品。規劃打造鄭東新區四大游憩購物區(RBD):以國際會展中心、鄭州會展賓館等為主的CBD商業中心;以綠地廣場、綠地大廈等為基礎的鄭州綜合交通樞紐游憩購物區;龍湖副CBD商業中心和龍子湖商業中心。建立鄭東新區購物直通車,增加城市公共交通線路和發車密度,緊密聯系各個商貿業項目,方便旅游者到CBD商業步行街、寶龍城市廣場等商業項目的購物和旅游。通過旅游商品展示推銷,旅游商品銷售網絡、交易中心等旅游購物場所的建設以及旅游商品研發基地、旅游特色商業街區等的建設,推進鄭東新區都市旅游游憩購物旅游的發展。
(四)休閑度假旅游產品
將休閑度假作為鄭東新區特色性的旅游精品進行開發,提高鄭東新區休閑旅游產品的層次和集聚程度,填補鄭東度假旅游產品的空白。著力打造三大度假區域:龍湖休閑度假區、龍子湖旅游度假區、鄭州森林公園配套度假區。重點建設休閑旅游游街或廣場,豐富休閑度假產品。
(五)歷史文化旅游產品
積極培育鄭東新區歷史文化旅游產業這一新的經濟增長點。應大力加強鄭東新區文化旅游產業的開發,圍繞黃河文化、黃帝文化、商都文化、武術文化,實施精品名牌戰略,精心打造歷史文化精品工程,促進文化和旅游的融合。突出中原文化特色。在建筑設計和城市景觀編制過程中,綜合考慮建筑造型、風格色彩、綠化、美化、亮化等因素,并注重體現中原文化內涵。依托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大河村遺址,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祭伯城遺址、后魏遺址,開發歷史文化旅游精品,展現鄭東新區的文化底蘊和人文特色。
(六)體育健身旅游產品
依托河南建業主體育場,開發體育旅游新業態;依托龍湖建設國家水上訓練基地,水上運動比賽等;開發獨具中原特色的體育健身旅游活動,如太極拳比賽、武林風等,開展大眾健身活動和大眾健身比賽。
(七)科普修學旅游產品
修學旅游、醫療保健旅游是促進鄭東新區經濟結構轉型的重要旅游新業態,需要地方財政增加基礎性和導向性投入。如在國民經濟年度計劃和中長期計劃中,以及城市建設費的使用上,安排一定的資金,用于此類旅游新業態的基礎設施建設和重點項目的投資,以促進鄭東新區旅游產業結構盡快轉型升級。
(八)文化創意旅游產品
圍繞鄭東新區傳媒產業、出版產業、演藝娛樂產業、動漫創意產業等四大特色文化產業園區,以生產現場觀摩、示范性生產、模擬演示、產業相關博覽館參觀和產業相關培訓與產業相關旅游紀念品開發銷售為主。繁榮文化要素市場,發展動漫、網絡游戲、產品創意設計等創意經濟,開發文化創意旅游品牌。
(九)都市夜景旅游產品
可將現有的文化、娛樂與逛街購物的夜活動經濟點擴大為群落或街區,依據游客需要,可將國際會展中心、河南藝術中心等夜活動經濟點聯合開發成夜經濟群落,打造24小時不夜城;每晚在如意湖舉辦“幻彩鄭東”的激光、音樂、煙火匯演;結合中原文化和地方特色文化,開發適于晚上演出的大型實景娛樂演出節目。可主推六大夜景旅游線路:如意湖游覽路線、龍湖游覽路線、中州大道游覽路線、龍子湖游覽路線、政務區游覽路線和綜合交通樞紐區游覽路線,促進鄭東新區旅游夜娛樂生活經濟群落開發。
三、結語
關鍵詞:主題旅游城鎮旅游競爭力形象競爭力品牌競爭力
隨著旅游產品開發向縱深方向發展,近年來在我國興起了一批主題旅游城鎮,如以“小橋、流水、人家”的江南水鄉風情為特色的江南古鎮周莊,有獨特魅力和濃郁民族風情的云南麗江古城,以及分別以歷史文化、民族風情、丹霞地貌、美食文化、生態旅游、休閑度假等為主題旅游品牌的桂林的興安、龍勝、陽朔等縣,利用主題特色,形成了旅游競爭優勢使其脫穎而出,成為中國旅游業的新星。
主題旅游城鎮及其旅游競爭力的界定
競爭力戰略研究權威——美國的邁克爾•波特認為競爭戰略就是“采取進攻性的或防守性行動,在產業中建立起進退有據的地位,成功地對付五種競爭作用力,從而為公司贏得超常的投資效益。”(邁克爾•波特,1980)自20世紀90年代末開始,有關競爭的概念和理論引入中國,很快為各行業所接受并重視,其中也包括旅游業。S.Demars認為一個旅游度假地競爭能力由旅游市場、本身的開況、可進入性等決定。E.Canestrill等指出,旅游地競爭力不僅體現在旅游市場的占有率上,更要看它的發展潛力、旅游地承載力。國內許多學者也曾對如何提升我國的國際旅游競爭力進行過相關研究,但涉及如何提升具體的旅游目的地競爭力的研究較少。因此,本文擬從主題旅游城鎮和旅游競爭力的概念入手,從旅游供需兩方面來分析影響旅游競爭力的七大要素,進而對提升主題旅游城鎮旅游競爭力的策略進行初步探討。
主題旅游城鎮的界定
主題旅游城鎮是指利用當地的特有文化和旅游資源優勢塑造主題形象,并圍繞該主題來發展旅游業的特色城鎮。它建立在對舊有城鎮的特別文化和旅游資源的改造上,保持城鎮原生態和文化氛圍,在符合原居民生活要求的同時,也滿足外來游客的需求,城鎮同時因為原居民的居住而富有特別的活力。主題旅游城鎮用旅游產品的形式將有特色的文化和旅游資源表現出來,它注重旅游資源的獨特性和地區壟斷性,文化的民族性和地方性;它能充分利用當地傳統的文化資源,塑造獨特的主題旅游形象;而且它要求無論是自然環境還是社會環境,建筑風格還是民風民俗,都能體現城鎮的特色和主題。
但由于規模、功能、資金和地位等條件的限制,約束了主題旅游城鎮的進一步發展,它只有憑借獨特的旅游資源優勢,不斷提升旅游競爭力才能立于不敗之地。
主題旅游城鎮旅游競爭力的界定
旅游競爭力是指旅游地在維護自身市場地位時創造和整合能保護資源增值產品的能力(胡冬梅、司繼偉,2002)。所以,主題旅游城鎮的旅游競爭力是指主題旅游城鎮為保持自身旅游持續發展時,創造和整合能保護資源增值產品的能力。旅游競爭力是主題旅游城鎮綜合發展能力的體現,它能使該城鎮旅游業在激烈的競爭中獲得有利的地位。主題旅游城鎮的旅游競爭力不僅僅表現在為城鎮旅游業創造經濟收益的能力,而且還表現在:優化配置旅游資源,提高資源的利用率,創造良好的旅游環境優勢,給當地居民帶來更多的利益,獲得更強、更為持續的發展能力和發展趨勢,為所在地區創造更多的社會文化價值等方面。
主題旅游城鎮旅游競爭力影響要素分析
影響旅游競爭力的要素有很多,本文嘗試從旅游供需兩方面來探討影響主題旅游城鎮的旅游競爭力要素。從旅游需求方面來看,是指游客對主題旅游城鎮所提供旅游產品或服務的需求狀況,主要包括兩個要素:國際、國內游客的需求狀況以及游客市場規模的大小和成長速度;從旅游供給方面來看,是指旅游地如何從區位條件出發,樹立形象、建立品牌去吸引游客,開拓客源市場,鞏固并拓展市場規模,從而提升城鎮旅游競爭力,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要素:區位要素、核心吸引物要素、旅游環境要素、形象要素和品牌要素。如圖1所示。
需求要素分析
國際、國內市場需求狀況主題旅游城鎮提供的旅游產品映射出市場需求,其產品可從歷史文化、生態旅游、美食文化、休閑度假等方面進行分類;同時,游客也會根據自己的愛好需求來選擇旅游產品,因此我們可以從國際、國內市場對旅游產品的需求狀況來判斷主題旅游城鎮產品的競爭力以及未來發展形勢。
游客市場的規模和成長速度游客市場規模的大小和成長速度直接關系該城鎮旅游業的收益,因而是衡量旅游競爭力的一個重要的指標。可以根據游客對旅游產品的選擇來判斷某一類型的主題旅游城鎮的游客與潛在游客的規模和發展速度,以此來衡量該城鎮的旅游競爭力及未來的競爭潛力。
供給要素分析
區位要素區位因素對旅游競爭力的影響是通過主題旅游城鎮所在的位置、城鎮的可進入性以及通訊狀況等來反映的。區位優勢及其所形成的潛在收益和特有屬性,將直接影響游客的數量和城鎮的旅游收益,從而影響城鎮的旅游競爭力。因為良好的區位條件有利于吸引投資者和游客,有利于與城鎮外的信息進行溝通,更有利于開拓旅游新市場,為主題旅游城鎮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礎條件。
旅游環境要素旅游環境是指人們進行旅游活動,能產生美感,并獲得精神與物質享受以及知識樂趣的環境(常鳳池),其中包括旅游軟環境和旅游硬環境。旅游環境要素是一個全方位的系統性的概念,它是主題旅游城鎮旅游競爭力提升的重要外部因素。只有在良好的旅游環境下,旅游企業才能得到長足的發展,城鎮旅游業才能實現可持續發展。
核心吸引物要素核心吸引物是指主題旅游城鎮具有相當影響力且獨具特色的旅游吸引物、品牌項目、一流的景點等,它能形成競爭對手難以模仿和替代的核心能力,是區域間旅游競爭的基礎。對于主題旅游城鎮來講,指當地具有優勢的旅游資源,如周莊的江南水鄉風情和桂林龍勝的少數民族風情。
城鎮形象要素主題旅游城鎮形象是指城鎮的整體形狀和特征,它是城鎮景觀形象、公眾形象和政府形象的整體反映。隨著旅游業競爭的加劇,競爭領域的擴大,旅游業的競爭已上升到更高層次、更具挑戰意義的層面,旅游地形象塑造和設計策劃成為旅游地相互競爭的重要手段。主題旅游城鎮形象競爭力主要通過政府形象、公眾形象、城鎮景觀形象三個要素體現出來。
品牌要素它是在區位要素、旅游環境要素、核心吸引物要素以及形象要素的基礎上最終形成的。主題旅游城鎮的特色主題優勢所形成的輻射力、知名度和吸引力構成了一個旅游目的地品牌,并在一定的空間范圍內產生不同的品牌效應,不斷鞏固并擴大旅游市場,形成強大的市場競爭力。
需求方面的兩要素是游客選擇主題旅游城鎮產品的直接反映,也直接關系到其旅游收益,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城鎮旅游業發展的趨勢,因而是衡量主題旅游城鎮旅游競爭力的基本指標。供給方面的區位要素、旅游環境要素、核心吸引力要素、城鎮形象要素以及品牌要素是主題旅游城鎮旅游發展的驅動力,決定著城鎮的相對優勢,能增強旅游的主打吸引力,最終提高旅游競爭力。其中,品牌要素是旅游競爭力最深刻最根本的體現,因為品牌競爭力體現了主題旅游城鎮吸引游客的能力,以及創造價值的能力,而旅游競爭力的提升也有利于主題旅游城鎮形象的升華和品牌競爭力的提高。總之,這七大要素共同決定了主題旅游城鎮的旅游競爭力,他們不是單獨發揮作用,雖然各因素的作用力有強有弱,但他們交互在一起共同推動城鎮旅游的發展,所以要把握好各因素的不同作用力,發揮其提升主題旅游城鎮的旅游競爭力的特定作用。
提升主題旅游城鎮的旅游競爭力策略
根據上述影響主題旅游城鎮的旅游競爭力的七大要素,本文試從內部形象提升策略和外部環境提升策略來分析如何提升主題旅游城鎮的旅游競爭力。如圖2所示。
準確的主題定位
準確的定位是建立形象和品牌的關鍵。旅游城鎮只有在競爭市場上進行準確且獨特的定位,形成鮮明的品牌個性,才能在激烈的競爭中生存。主題定位是指主題旅游城鎮根據競爭狀況和充分考慮當地的文化和旅游資源優勢,從旅游資源稟賦、資源空間分布、輻射能力等方面進行把脈,最終確定在旅游市場上的競爭優勢,其目的是創造主題旅游形象,最終贏得市場客源。如桂林的興安,其旅游資源優勢在于建于秦代的靈渠,因而構成了興安以歷史文化為特色的主題旅游形象,而龍勝因為有苗、瑤、壯、侗等多個少數民族,便形成了民族風情主題旅游城鎮。因此主題旅游城鎮只有根植于自身的旅游資源優勢,結合考慮游客、當地居民和周邊旅游城鎮對自身旅游形象的認同來確定自身的發展定位,并不斷地強化品牌形象,才能強化競爭優勢并提升旅游競爭力。內容摘要:城市工業旅游拓展了工業旅游研究的主體、客體、形式、內容和意義,同時促進了產業發展和城市發展的雙贏,形成了城市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良性循環系統。
關鍵詞:城市工業旅游發展模式新思考
城市工業旅游的內涵
對于工業旅游內涵的認識,學術界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按照不同的角度大致可分為以下幾類:一是強調工業旅游的形式,如鄧海云提出“工業旅游是旅游發展到一定階段后所產生的一種新的旅游方式,它以工業企業的廠區、生產線、生產工具、勞動對象和產品等為主要吸引物,活動范圍一般限于工業企業之內。”二是強調工業旅游的內容,如趙青提出“工業旅游是人們對工業景觀、生產流水線、工藝流程及勞動場面的參觀、學習,加深認識了解的過程。”三是側重工業旅游的目的,如姚宏提出“工業旅游是以現有的工廠、企業、公司及在建工程等工業場所作為旅游客體的一種專項旅游。通過讓游客了解工業生產與工程操作等全過程,獲取科學知識,滿足旅游者精神需求和行、吃、住、游等基本旅游享受,能提供集求知、購物、觀光等多方面為一體的綜合型旅游產品。”四是從供給和需求即市場的角度闡述工業旅游,如戴道平認為“工業旅游,從旅游供給的角度來看就是以工業企業的建筑環境、設備設施、生產或工藝流程、企業文化與管理等作為旅游吸引物,經過設計包裝推向市場,來滿足游人的求知、求新、求奇等旅游需求,從而實現企業的經濟、社會、管理等目標的一種專項旅游活動。”廈門大學王寶恒對工業旅游的綜合性概括,如認為“工業旅游是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工業資源為吸引物,通過企業對資源進行整合或二次開發,突出工業資源的吸引力,將其轉化為旅游資源,并以滿足旅游需求、提高企業綜合效益為目的專項旅游活動和企業發展項目。”
可見,目前對工業旅游的研究大多是從工業和旅游業的角度進行的,大多是把工業旅游作為旅游業的一種特色產品或是工業企業的一個項目。
當前對工業旅游的研究還沒有把工業旅游的內涵全面而細致地挖掘出來,工業旅游的深層內涵還應包括工業旅游的客體、組織形式、主體目的和意義等方面,因此要繼續放大其研究的范圍和深度,從城市發展工業旅游的角度來研究工業旅游,以指導城市工業旅游的發展實踐。從城市產業的視角看工業旅游的發展,工業旅游應該是推動城市工業和旅游業共同發展的一種活動或工程;從城市發展的視角看,城市工業旅游從經濟、文化和政治等角度革新城市形象,增強城市發展的原動力。城市工業旅游的客體不僅包括上文定義中提到的與工業企業有關的東西,還有所有的可以整合的工業資源,包括歷史工業文明,現有工業文化和對未來工業發展的設想。組織形式可以包括商務考察、參觀獵奇、學習體驗等,開發的主體應該不僅僅是旅游企業、工業企業,還應該有政府的組織、協調和推動。開發的意義不僅僅是經濟和社會效益,更注重環境效益,追求工業旅游、旅游業、城市和社會的協調發展。
一、菲迪克合同條件的直接適用以及本案爭議的引起。
本案的被告是項目的業主。本案在工程招投標時,業主委托工程師編制的招標文件所附的合同條件即是菲迪克合同條件。該招標文件在得到當地政府招投標主管部門的同意后,即進行了邀請招標。經評標,并經政府招投標主管部門的同意,向其中一家施工企業發出了中標通知書,隨后簽署了《合同協議》。《合同協議》約定:所有招投標文件及圖紙等均為合同組成內容。歸納各合同文件,主要約定有:
1、承建工程的范圍包括土建工程、安裝工程、室外總體及其它項目。
2、合同價格為人民幣1398萬元,一次包死,若承包商投標書中有遺漏,由承包商承擔責任。
3、工程質量要求達到優良,若竣工驗收時工程質量達不到優良,扣合同價格的3%做為罰款。
4、工程工期為182天,若工程竣工延期,每延期一天,按合同價格的萬分之四罰款。工程施工中,按菲迪克合同條件的規定,工程款的支付由工程師在對承包商申報的每月工程進度款進行審核后,向業主和承包商簽發每月《工程進度款付款表》,業主在收到后的28天內給予支付。在整個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均按此支付方式運作,業主先后共計支付工程款、簽證增加款1504萬元。
工程于1996年12月16日竣工后,雙方在對設計變更部分的造價進行結算時,承包商提出要求增加造價和有關費用,雙方就屋面設計變更部分、工程類別調整、行業勞保統籌基金等未能協商一致。于是承包商作為原告,于1998年6月20日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訟,訴訟請求共有3項。即:
1、判令被告支付屋面設計變更所增加的工程造價及因工程類別調整所應增加的費用、行業勞保統籌基金、包干費、工程優良獎合計2889056.5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墊備料款及被告未按實際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款等利息損失計1993793.5元;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業主收到書后,以原告延誤工期為由提出反訴,要求承包商賠償70萬元。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先后多次約雙方當事人談話,核對事實和證據。
二、直接適用菲迪克合同條件對明確本案是非、分清責任的作用和效果。
從理論上說,菲迪克合同條件文本是根據跨國承發包工程的實踐不斷完善的,是有利于明確承發包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的,最具使用價值的建設工程施工的合同文本。從本案的審理實踐來看,即便在中國境內全文運用,一旦發生爭議時,合同條件的約定同樣可以起到分清責任、明確是非的作用,這值得引起重視。
1、適用菲迪克合同條件不存在法律效力問題。
菲迪克合同條件中有些規定與我國的現行建筑管理規定不完全一致,但作為雙方當事人選擇使用的合同文本,是行為主體可自由決定的合法行為。雖然有一些不一致,除個別問題外,在總體上并沒有違反我國的現行建筑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本案當事人運用菲迪克合同條件是當事人雙方真實、一致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為,而且,原、被告在涉訟后,均未對合同的合法性提出異議,法院經審理也確認了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2、有利于確定工程價款和調整范圍。
工程類別的分類對工程造價的影響,是當合同約定工程造價采用工程造價定額進行計算時才發生的。承包商以招標文件通知中有“本工程取費仍按照四類工程,最終可根據有關主管部門的指示調整”的規定要求增加工程款。而我們認為,招標文件只是要約邀請,投標書才是要約,中標通知書是承諾。承包商在投標書中并未對此作出保留,反而明確承諾:合同價格為一次包死,不再調整。而中標通知書和合同協議均約定:合同價格為一次包死。根據第5.2款規定的構成合同的文件的優先順序:已經完成的合同協議書是第一位的。因此,可以認為雙方對工程類別的核實問題,已經進行了確定,并形成了合同一次包死價。法院審理后也認為合同價款不能調整。
3、有利于明確對后繼法律、法規的適用界限。
行業勞保統籌基金、包干費、工程優良獎都是當合同約定工程造價采用工程造價定額進行計算時才發生的。原告提出的行業勞保統籌基金是依當地建設委員會于1995年11月26日發出的文件提出的,而本工程的投標截止日為1995年12月12日,承包商投送投標書的日期為1995年12月11日,《合同協議》簽訂于1996年1月3日。我們認為:依據《合同協議》的約定,合同價格為一次包死,并應包括圖紙、招標文件、招標補充通知、招投標問題解答中所標明或規定的一切內容。因此,應當認為,承包商在編制投標書時已經收到該文件,并執行了該文件的規定。由于合同實行一次包死價,并沒有采用定額去計算工程造價的約定。而上述文件的規定是采用定額才適用的工程造價計算方法。因此,我們認為,不應調整。
包干費及工程優良獎也是同樣的道理。尤其是優良獎,承包商在投標書中明確承諾工程質量等級為優良,在合同協議中約定的工程質量等級是優良,且約定如承包商達不到優良,扣合同價格的3%做為罰款。這應當認為,本工程約定的合同造價是優良工程造價。
法院在判決中也認可了我方的上述意見。
4、有利于確定設計變更調整價款的幅度和范圍。
《合同條件》在第51條、第52條規定了工程設計變更的指令、變更設計價款估價和變更的程序等。本案中,屋面變更設計是否增加工程量,經工程師核算,實際上變更設計后的屋面工程費用較變更設計前的屋面工程費用要低,而承包商在訴狀中的理由是將變更設計后的屋面工程費用與承包商投標書中的報價相比較,因此,業主和承包商之間有較大的分歧。其實,承包商的目的是將報價時的誤算以變更設計為借口,達到合同中合同價格為一次包死的約定。
事實上,在本案中承包商沒有根據《合同條件》向工程師提出索取額外付款的意圖,同時還接受了工程師依據合同的原約定的款項簽發的付款通知,并接受了業主依據付款通知進行的付款。由此,我們認為,這是雙方對變更設計后的工程造價的確認,應認為雙方達成了一致。
退一步說,如果上述形成索賠的話,依據《合同條件》第53.1條(“索賠通知”)和53.4款(“未能遵守”)的規定,承包商未在索賠事件發生之后的28天內,將索賠意向通知工程師,有權得到的有關付款將不超過工程師通過同期記錄核實估價的索賠總額。因此,工程師經核實估價的結論應當是對雙方均有約束力的決定。
本案在法院受理后,承辦法官一開始認為本案是工程造價爭議糾紛,既然雙方對造價認識不能達成一致,則應當遞交有關鑒定單位進行造價鑒定,而且法官認為案件需要全面重新審計鑒定造價。但當案件第一次開庭,經法庭事實調查,本案涉及的上述各爭議問題以及合同條件本身有針對性的有關約定都被查明后,法官和當事人雙方都有了清晰的認識。法院決定僅將屋面設計變更部分等爭議部分委托審價,且將設計變更后的造價與原圖紙的設計造價進行比較,以確定該項設計變更是否引起工程造價的增加。經審價,屋面工程變更涉及增加工程款為258382元,法院判決確認業主應當將此款支付給施工方,業主對此無異議。
三、菲迪克合同條件在我國直接適用要注意的法律問題。
由國家工商局和建設部聯合頒布的國內推薦使用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在很大程度上借鑒了菲迪克合同條件的許多經驗,被稱為國內的菲迪克合同文本。但是,當國際通用的跨國承包工程的菲迪克合同條件在國內工程施工中直接適用的情況下會產生什么法律問題?在遇到爭議時,有哪些利弊得失?采用菲迪克合同條件與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是否沖突?有什么沖突?如何銜接?結合本案,本文擬就這些問題發表粗淺的看法,以期引起律師界同行對比較或研究施工合同標準文本的重視和關注。
上述菲迪克合同條件共計72條195款,先后經過四次修改,被廣泛用于國際性招標的工程施工中。由于越來越多的國外投資商、承包商和設計單位到我國各地投資和承包工程,作為外國的業主和承包商提出直接適用菲迪克合同條件,是無可厚非的。作為一種比較成熟的合同文本,同樣可以被選擇,同樣也適用于國內工程。但當選擇適用菲迪克合同條件作為國內工程施工的合同條件時,應當充分注意我國關于工程建設方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避免出現合同條件與我國國家的或地方的法律、法規相沖突而導致合同條款或者部分條款無效。筆者認為,菲迪克合同條件在適用于國內工程時,應對下列法律問題予以高度重視。
1、關于菲迪克合同條件的法律效力。
菲迪克合同條件中有些規定與我國的現行建筑管理規定不完全一致,如:
工程師批準設計(我國是設計院設計,但須得到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
合同未規定質量等級,只有獲得工程師滿意的約定(我國目前規定工程質量交付前要評定等級);
工程質量核驗權在工程師(我國規定須有政府主管部門的核驗,否則不能投入使用,新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則規定由業主驗收,報政府相關部門備案。);
業主指定分包商的規定(我國規定有限制,且業主需承擔相應責任);
后續法律、法規有溯及力(我國沒有相應規定)等。
若雙方當事人選擇使用該合同文本,是行為主體可自由決定的合法行為,在總體上并沒有違反我國的現行建筑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當事人運用菲迪克合同條件是當事人雙方真實、一致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為,因此,我們可以得出的一個結論是:雙方當事人可以選擇菲迪克合同文本作為國內工程承發包合同的文本,但要注意與我國法律、法規的銜接。
2、要對菲迪克合同條件的適用作說明和限制。
菲迪克合同條件的適用,應當有一個體系比較完備的建設管理制度。這些管理制度至少應當有:工程業主責任制度、招投標制度、工程師制度(監理制度)以及工程質量保證、履約擔保和成系統的保函制度和種類齊全的工程保險等制度。隨著我國上述制度的逐步完善,菲迪克合同條件已有了適用的環境。但是,項目的業主、監理、承包商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的全面適當履行和合同管理的意識還須強化,否則,再好的合同文本也會成為一紙空文。因此,筆者認為如果國內工程直接采用菲迪克合同文本,需要根據我國的國情和建設管理的法律、法規體系以及當事人雙方的具體情況,對合同條件的適用作說明和限制,例如在菲迪克合同條件中的“州法令”這個詞語,就有必要加以說明:在我國國內是指工程所在地的法規或規章,具體辦法可用專用條件或備忘錄等方式予以明確。
3、要對工程質量和竣工交付作特別約定。
菲迪克合同條件中的許多規定與我國的建筑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完全適應,應在專用條款中給予明確。如工程質量的驗收規定,根據現行規定,工程應由建設單位負責驗收質量獲通過方可交付使用。因此,應在招標時對取得政府工程監管部門的質量評定進行約定。本案中,在合同協議中對竣工驗收特別作了定義:工程竣工是指圖紙范圍內的建筑安裝工程全部結束,調試合格,并通過業主、工程師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驗收,可以投入生產。這一約定使《合同條件》中有關工程質量驗收的規定與我國現行規定有機結合。
另外,工程質量等級的約定,在菲迪克合同條件中只規定:工程質量必須達到工程師滿意。而在我國,有關工程質量有工程優良、合格、不合格的規定。尤其當套用國內工程定額計算工程造價時更要注意,因為定額約定的工程造價是合格工程的造價。應當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當工程達到優良或不合格時怎么處理。
4、工程造價的確定方式應與合同條件的有關條款相配套。
應當注意合同價格的構成形式與合同條件中有關合同價格條款的一致或相配匹。如采用總價一次包死,除設計發生變更引起工程量的變化超過一定數量后方可調整外,此時,應當同時對70.1款、70.2款在《專用條件》中作出相應的規定。如采用價格可調整的方式計算合同價格,應當同時對70.1款、70.2款在《專用條件》中就勞務、材料等調整的范圍、方法或計算公式進行相應的約定。
5、確定爭議解決方式須與合同條件本身規定相銜接。
菲迪克合同條件規定,任何爭議,雇主和承包商均應首先以書面形式提交工程師,工程師在收到文件后的84天內作出決定。作出的決定,雇主和承包商有任何不滿意,應在收到工程師決定后70天內由工程師通知另一方將爭端提交仲裁的意向。否則,不應將這一爭端開始仲裁。如達不成一致,仲裁可在仲裁意向通知發出后第56天或在此之后開始。
上述這一約定,將爭端提交工程師作出決定是仲裁開始的必經程序,這一規定對當事人是否構成約束力,即當事人未經上述程序,能否提出仲裁(或訴訟)或仲裁委員會(或法院)是否應受理此項仲裁申請。而根據我國《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案件受理條件,并沒有這樣的約束條件。
另外,菲迪克合同條件中明確規定了按國際商會的調解與仲裁章程,由據此章程指定的一名或數名仲裁員予以最終裁決。但當適用于國內工程時,該條款的規定在爭議解決問題上顯然不符合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本案中,在《特殊合同條件》中進行了約定:由江蘇省以及蘇州市有關仲裁機構執行之下,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仲裁法予以最終裁決。由于《仲裁法》已于1995年9月1日開始施行,因仲裁機構約定不明,不能依仲裁程序解決爭端。另外,中外合資企業是中國法人,承包商也是中國法人,工程又在國內,雙方的爭議只能適用中國法律。因此,上述約定適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法也不符合我國法律規定。這應在使用該《合同條件》時給予重視。
隨著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曾經的“熟人社會”漸漸被濃厚的現實經濟色彩籠罩,走向“陌生”。人與人之間的矛盾已不再通過對話方式化解,更多人選擇訴訟道路。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數量逐年攀升,糾紛的類型也層出不窮,審判任務日益加重,同時面臨更大挑戰。一方面要嚴格適用法律下裁判,一方面又要充分考慮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化解程度,力求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雙贏,這才真正符合法院工作宗旨。但是在現實審判工作中,諸多原因阻礙了“案結事了”的實現,“案結”易做,“事了”難求。
一、如何理解“案結事了”?
要真正做到案結事了,首先要正確理解何為案結事了。筆者認為,所謂案結事了,就是指一個案件的審理,從立案到審結,必須嚴格審判時限,符合法定訴訟程序,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給案件準確定性,正確適用法律,從而通過裁判文書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此為“案結”;在審理過程中到裁判文書生效,當事人能充分信任和服從法官作出的裁判,不論勝訴方或是敗訴者都能以平靜的心態接受裁判結果,以正確態度審視矛盾的產生和化解,表里如一的服從裁判,能和對方“化干戈為玉帛”,此為“事了”。不能簡單的以訴訟程序的終結為“案結事了”籠統下定義,案結主要是指法律程序的完成,注重法律效果,而事了則更加關注當事人之間糾紛能實質化解,側重社會效果。二者有機統一,才是真正意義上的“案結事了”。
二、“案結事未了”發生的原因是什么?
近年來,法院立足審判工作,探索多種方法,不斷改進工作方式促進案結事了,雖取得一定效果,但逐年增加的涉訴案件也讓我們不得不思考“案結事未了”這一情形存在的原因。
首先社會競爭是宏觀因素。激烈的市場競爭拉開了人與人之間的距離,飛速發展的經濟麻木了多數人內心的善良本性,人們心懷“物競天擇,適者生存”的殘酷競爭理念,對待親情、愛情、友情變得漠然。正如筆者開篇所提曾經的“熟人社會”漸漸消失,一方面糾紛多發,另一方面發生了糾紛就上法院訴訟,雙方都為了利益、為了面子而訴訟,一定程度上加劇了矛盾的不可調和性,誘發“案結事難了”。
其次當事人素質是決定因素。這就包括了當事人的道德素質和法律素質兩方面。真正的“事了”主要取決于當事人的心理認識,只有疏通矛盾雙方的思想,才能做到實質的“事了”。在基層法院,前來訴訟的多是農民群眾,素質普遍不高,法律意識淡薄,他們早在訴前就對矛盾有了先入為主的認識,“世俗道理就是法律”的觀念根深蒂固。糾紛到達法院后,很難扭轉想法,接受法官的法律釋明。當事人常把道德觀念與法律概念混為一談,將日常的生活規則套入案件審理,加深矛盾程度。當案件最終的裁判結果與當事人所謂的“理所當然”相悖時,便產生對立情緒,一審、二審、再審,投入大量精力和金錢,雙方更加無法言和。輾轉回到矛盾的起點,難免認為法官在辦案過程中有徇私枉法、裁判不公行為,便以“不懂、不知”在法院“撒潑”,想促成“事了”更加困難。
再次法院工作機制是影響因素。當前法院工作系統整體上機制不健全,第一,信息制度不完備,特別是審判工作信息“透明度”還不夠。許多群眾本身法律意識不高,加之對法院的工作流程和審判程序的不了解,容易對法官產生質疑,對裁判結果的“可接受性”也大大降低。且基層法院對案件信息的報道不夠及時、全面、客觀,讓當事人處于一種欲窺無門狀態。第二,人審查制度不夠嚴格。很多不具備資格的民間人利用當事人不懂法,打著的幌子,利字當頭,大幅收受當事人的費,攛掇當事人盲目訴訟。這些民間人本身對法律也是一知半解,對案件的分析便很對當事人“胃口”,當事人自然“熱衷”訴訟。在新民訴實施之前,對這些人的資格審核存在很多瑕疵,致使當事人在無形中增加了訴訟成本,當實際結果與理想結果有出入時,當事人便不愿就此“了事”。
最后法官職業素養是重要因素。整個訴訟過程中,法官是主導,法官的職業素養對案件的處理結果有重要的影響。在當前的法官隊伍中,一些法官在工作和生活中,規范意識欠缺,嚴重破壞法官形象。第一,言行不端,個別法官在接待當事人和庭審活動中,態度散漫,不夠耐心、細致,言辭蠻橫,行為粗暴,當事人很難感受“司法為民“情懷;第二,作風不正,身為司法者卻無視國家法律,為貪圖利益,拋棄廉潔理念,走上犯罪道路,玷污法官清廉形象,司法公信力大大降低;第三,思想偏差,很多法官抱著“得過且過”的心態,不思進取,荒廢學習,對工作諸多抱怨,一副“無所謂“的平庸之象,法官積極的形象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產生污點。
三、“案結事未了”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一審程序結束后,但糾紛未得到實質解決,矛盾根源沒有根除,當事人就很難服從法律結論,便會通過各種方式“討說法”。“兩審終審”的審判制度成為首選的解決方式,很多當事人通過上訴尋求救濟,讓矛盾繼續升級。終審裁判仍無法達到當事人的要求時,審判監督程序成為又一渠道,當事人會不斷申訴,讓糾紛經歷“持久戰”。法律程序終結了,便開始了漫長的上訪路,這也是近年涉訴案件不斷增加的原因。當事人“”不“信法”,他們找到政府、找到部門反映問題,傾訴“苦衷”。其中雖不乏辦案機關在審理過程中的確存在瑕疵而引發,但多數屬于當事人素質低下、不理解法律規定、對辦案人員不信任、主觀產生猜疑引起。糾紛長時間未達到當事人內心的處理標準,為此當事人又已耗盡精力,在過程中很難采取理智的方式,大多都選擇“無理取鬧”,再三糾纏當地政府、部門,只要可以引起領導注意的方法,他們都不惜代價,心懷“大鬧解決快,不鬧不解決”的想法,和相關部門“玩無賴”。
四、如何促進“案結事了”?
在了解了引發“案結事未了”的原因和表現形式后,要真正實現“案結事了”,那就必須對癥下藥,多方入手,改進工作態度和作風,促進“案結事了”。
第一,瞄準源頭,提高辦案質量。案件質量是引發“案結事未了”發生的源頭、病因,只有從源頭抓起,才能有效防止“病情”的擴散。法官在辦案過程中,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完善每一道訴訟程序,同時深入分析案件,準確定性,釋明當事人疑惑的法律問題,達到實體和程序兩公正。
第二,寓法于理,做當事人訴訟中的“心理治療師”。基層法院是民情窗口,面對的是最底層的群眾,很多人一輩子都沒打過“官司”,他們對于法律也是一知半解,在法律世界里多數都是“盲人”,很多人都是心里憋著一股怒氣才選擇,法官就是治療當事人怒氣的“醫生”。訴訟過程中,法官面對無知又固執的當事人時,要學會“聽”、學會“說”,首先聽他們講述自己內心的想法,再結合他們熟知的人情世故向他們說法律,不能照本宣科,將生硬的法條讀給他們聽。法官要揣摩當事人的心思,將法律融入情理,將法律融入民規,讓他們接受、消化法律,對他們進行“法
律理療”,解開他們的“心結”。
第三,培養耐心,將調解貫穿案件審理全過程。法院雖是審判機關,可以用判決為事情下結論,但是很多時候一份冰冷的判決往往不能將矛盾扼殺。最高人民法院前院長王勝俊曾明確指出:“要統籌兼顧依法判決與訴訟調解,繼續堅持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原則,準確把握訴訟調解與依法判決的基礎和條件,最大程度地追求案結事了”。有人認為法官過于重視調解,會慢慢忽略法律的適用,但在基層法院,筆者認為決不可小覷調解的作用,調解是實現“案結事了”的重要手段。一個案件調解結案,結果往往能滿足雙方當事人的理想結果,更能被雙方接受,他們能更好的依照協議履行,避免矛盾的繼續發展。作為基層法院的法官,要充分了解基層案件的特點,在案件審理時,法官要面對“難纏”的當事人,要培養耐心,戒焦戒躁,牢固樹立調解觀念,將調解貫穿案件始終。可以采取“圓桌”對話方式,讓當事人感覺只是簡單說事,而不是“打官司”,耐心講解法律和道德,真正將矛盾化解在基層,將事了結在基層。
第四,健全機制,充分利用各方資源。首先要完善法院與各村委、各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聯系機制。在基層法院,大多案件來自農村,當地村委會和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化解糾紛的第一道防護門,他們了解糾紛的發生和發展情況,也了解矛盾雙方的社會關系,且很多村干部與矛盾雙方還是親戚關系,他們在當地擁有良好的群眾基礎,能充分把握雙方心理,他們出面解決糾紛往往能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法院要加強與他們的聯系,做到“三個主動”——主動指導、主動溝通、主動釋疑,有效降低群眾訴訟率。其次要健全人民陪審員制度。在基層,人民陪審員多是在各鄉鎮中威望較高、法律素質和道德修養高尚的人中選出,在司法公信力面臨危機的當下,陪審員參與審理案件,能提高當事人對審判的信任度,讓當事人感覺是“熟人”在“勸說”,更容易接受裁判結果。法院要加強對人民陪審員的法律知識的的培訓,開展業務指導。在接收案件后,法官要分析案件,挑選適合的案件邀請人民陪審員參審,更好的化解民間糾紛,使當事人服判。第三要健全訴前調解制度。所謂訴前調解,是指當事人在立案開始訴訟程序前,展開調解,將矛盾化解的制度。完善這一機制,能有效節約當事人的司法成本。很多案件當事人一再糾纏,大部分原因也在于對案件成本投入太多,當結果不如意時,更加深了對對方的怨恨,抱著“破罐子破摔”的心理,不達目的,誓要訴訟到底。訴前調解能緩解這一情形,當事人訴訟投資減少,更有利于糾紛的化解。訴前調解還能將糾紛有效控制在萌芽階段,防止矛盾升級。很多案件的起因本是小事,但久拖不決,便加深了矛盾強度,不利于“案結事了”的實現。法院要不斷完善這一制度,特別是明確立案庭的任務,對于能及時化解的糾紛,要充分開展訴前調解,使有限的司法資源得到合理應用,將“小事化了”。第四要加大巡回審判力度。巡回審判是指人民法院特別是基層人民法庭,為方便人民群眾訴訟,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深入農村及交通不便、人員稀少等偏遠地區,就地立案、就地開庭、當庭調解、當庭結案的一種審判方式。在基層法院,前來訴訟的很多都是農民,要他們耽誤農時來訴訟,更使得雙方心理不平衡。法院采取巡回審理方式,能充分體現“司法為民”理念,將法律送到農家小屋、田間地角,能使當事人切實感受到法官送法、送正義的溫情,一方面更能使當事人信任法官是實在為他們辦事,另一方面也能更好的宣傳法律,提高群眾合法的維權意識。法院要建立健全巡回審理、巡回接待機制,方便群眾訴訟,促進“案結事了“。最后要嚴格人審核制度。法院要切實落實新民訴中關于人的規定,嚴格審核人資質,防止人挑撥當事人進行惡意無必要的訴訟,擾亂司法秩序,加大當事人訴訟負擔,進而影響“案結事了”的實現。
流動式《法律援助》教學統一規范的缺失引發教學過程一系列問題:教學準備不周全。教師隨意安排教學的時間和地點。想什么時間去就什么時間去,想去哪里就去那里,導致正常教學秩序時常被打亂。不重視宣傳環節。以至于許多希望得到援助的公民因沒有獲得援助信息而失去受援機會。缺乏必要調查。對可能遇到的援助對象、需要援助的事項和內容,缺乏必要了解,致使學生只能懷著一顆忐忑的心參與援助教學。與地方聯系不夠。被相關職能部門勒令撤攤現象時有發生便是例證。實踐操作走過場。進入實踐操作環節,多數師生只在乎曾經擁有,不在乎效果好壞,對教學質量鮮有關注,走馬觀花,搞形式主義成了基本樣態。簡言之,重形式,輕實效。具體寫照是擺擺攤子,發發資料;隨意著裝;大多數學生看熱鬧,少數學生接受民眾來訪;對民眾提出的問題由于事先缺乏必要準備,完全靠臨場發揮,往往空話連篇,不著邊際,很不專業,致使民眾乘興而來,敗興而歸。如此應景式援助活動根本談不上高質量教學。總結歸檔被忽視。實踐操作完畢,既不重視總結,也不重視評價。總結方式即是將教學圖片按序裝訂成冊,以證明師生實施了《法律援助》教學。至于教學過程有哪些經驗和教訓,并未引起關注。評價方式基本是給全體學生一個檔次成績。根本不去對學生進行差異化評價,學生表現好壞一個樣,參與與不參與一個樣,這對表現優秀的學生而言無疑是極不公平的。嚴重挫傷了來年學生參與《法律援助》教學的積極性。綜上所述,流動式《法律援助》教學目前為止恒定在低水平層次便不足為奇。
二、構建流動式《法律援助》教學規范之設想
(一)管理層面流動式《法律援助》課程設置規范
1、開設方式,應當以獨立開設為選項。依附于理論課程而存在,予人的第一印象:流動式《法律援助》課程只是理論課程的附屬品,在課程體系中處于從屬地位,不如理論課重要。這樣的理念支配下,絕大多數教師并沒有對流動式《法律援助》教學價值予以足夠重視,行為選擇上,往往不愿去指導學生開展流動式《法律援助》,即使開展了教學,大多也是敷衍塞責。根本達不到設置流動式《法律援助》目的——淬煉學生運用知識解決實際問題能力。只有獨立開設,才能凸顯流動式《法律援助》這門實踐課的重要性,才能引起廣大師生重視,從而,認真對待流動式《法律援助》,使流動式《法律援助》從活動課轉化為專業實踐課,成為拉動學生實踐能力的重要環節。
2、開設時間,最佳選擇應在第五學期。高質量流動式《法律援助》教學須有兩大前提:一是學生掌握必要專業理論知識。學生在沒有掌握必要專業理論知識情形下開展法律援助,根本滿足不了援助對象的需求。從各高校課程設置情況看,第五學期,法律援助所需主要專業知識課程——刑、民、行政實體法和程序法課程以及《律師實務》、《法律文書》大多開設完畢。換言之,這時的學生基本掌握了流動式《法律援助》所需專業知識。二是學生對法律援助有較高積極性。學生積極性受多種因素影響,最不能忽視的是牽系學生命運因素,如司法考試、考研、尋找工作。第六、七、八學期開設流動式《法律援助》顯然與司法考試、考研、尋找工作相沖突,學生少有興趣參與法律援助教學自然可以理解。據此,選擇第五學期這一時間段開設流動式《法律援助》是最理想的。
3、學時設定,宜為24學時。內含刑事法律援助、民事法律援助和行政法律援助各8學時。學時設定是否科學,關鍵取決于是否與這門課程的重要性相匹配;是否與這門課程實際所需時間相銜接。從重要性的角度說,學界關于法學本科實踐課與理論課同等重要之觀點基本達成共識。特別是在教學研究型大學和教學型大學。流動式《法律援助》作為實踐課,理應比一般性講座型理論課程學時(基本設置為18學時)多一些。以課程所需實際時間為視角,一次法律援助,準備工作,含援助策劃、信息宣傳、制作調查筆錄、討論分析、形成法律援助書,至少2個工作日。實踐操作階段,至少0.5個工作日(如果選擇外地則至少1工作日)。總結歸檔階段,至少1工作日。按一個工作日8小時計算,至少28小時。花費28小時,計算為8學時,無論如何也不會產生過多嫌疑。因此,三次法律援助計24學時是合理的。
4、學分設定,宜為1.5學分。其中,刑事法律援助、民事法律援助和行政法律援助各占0.5學分。之所以這樣設定,是以目前理論課學分設定規則(18學時配置1個學分)為考量。將24學時確定為1.5學分雖略高于理論課課學時與學分比,但更能彰顯教學管理者對實踐課的重視。符合提升實踐教學地位大趨勢,導向是正面而積極的。
(二)實施層面流動式《法律援助》教學規范
1、準備工作之規范。(1)制定《法律援助策劃書》。涵蓋教學時間、地點、分工、目的、內容等。需要重點注意的是:地點問題,最好安排在本校所在地區的各縣(市)政府所在地;一次法律援助選3個縣(市);三次法律援助最好選擇不同縣(市)進行,理想狀態是1縣(市)1援助。分工問題,一次法律援助將全體學生分為三個小組,即刑事法律援助小組、民法律援事助小組和行政法律援助小組。每位學生應參加三次不同的法律援助教學。內容問題,每次每縣(市)設定1個主要方向,或刑事法律援助或民法律援事助或行政法律援助,主要方向設定盡可能與所在縣(市)高發案件相銜接。(2)制作統一的《法律援助調查筆錄》格式。《法律援助調查筆錄》格式應當涵括調查時間、地點、調查人、調查對象基本情況,如姓名、性別、住址、聯系方式等。案件名稱、案情經過、結果。調查對象希望解決的問題等。(3)開展法律援助前廣告宣傳。與擬開展法律援助所在縣(市)的黨委、政府取得聯系,委派2位學生,借助網絡媒體、當地傳統媒體和廣告欄等法律援助教學信息,重點介紹法律援助前調查的地點、時間、援助的主要方向以及正式開展法律援助的時間、地點,帶隊專家教授基本情況等。(4)進行法律援助前調查。指派2-3位學生,帶上紙質的空白《法律援助調查筆錄》,在縣(市)中心地帶擺攤設點接受民眾來訪,填寫《法律援助調查筆錄》。設置法律援助前置程序旨在為高實效、針對性開展法律援助提供前綴。(5)制作《法律援助書》。調查完畢,在教師指導下,小組全體成員根據《法律援助調查筆錄》,討論分析案情,制作《法律援助書》。《法律援助書》主要含括案件名稱、案件來源、案情簡介、案件分析、解決思路和辦法等。(6)做好援助聯系工作。一是與擬開展法律援助所在縣(市)黨委、政府聯系。二是與相關法律實務部門聯系。三是根據《援助調查筆錄》提供的聯系方式與援助對象聯系。與地方黨委、政府聯系,才能保障教學有序進行。與相關法律實務部門聯系,爭取法律實務部門派員支持,可以消解一些教師和學生均難以解決的問題,益于教學質量提高。與援助對象聯系,可以確保法律援助教學不走過場,使法律援助教學取得實效。
2、實踐操作之規范。(1)援助方式規范。援助方式應實行定向援助與隨機援助相結合。定向援助是對已經掌握援助對象的援助。隨機援助是對臨時到來援助對象的援助。實際操作中,應以定向援助為主,隨機援助為輔。對定向援助對象除了發放《法律援助書》之外,還要做認真解釋工作,確保援助對象滿意而歸。對臨時到來的援助對象要仔細傾聽他們的訴求,盡可能讓他們得到滿意答復。(2)援助內容規范。要以主要方向援助為主,同時兼顧其他方向。對屬于事先設定方向的問題,要有問有答,持之有故,言之成理,充分展示法律專業素質,爭取不給援助對象留下遺憾。對其他方向的法律問題,要認真記錄,可以準確進行答復的,當場答復,對模棱兩可的,千萬不要亂說一通,糊弄援助對象,正確的做法是留下聯系方式,作出事后盡快答復的承諾。(3)援助儀態規范。一是統一作裝,二是盡可能使用普通話。三是行為舉止端莊、謙遜、耐心、細心。畢竟從事法律援助教學活動代表的是學校形象,所展示的大學生風采。任意作裝與人的印象是不正規,難以取得援助對象信任。不講普通話可能的后果是你說得苦口婆心,天花亂墜,卻沒有價值。因為援助對象沒有聽懂你的意思。援助過程中,沒有耐心,不夠細心,甚至表現出高人一等,不僅會讓援助對象失望而歸,而且會使高校和大學生形象蒙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