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3-24 15: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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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產學研合作;專業研究生培養;實踐教學
中圖分類號:G642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2-5913(2008)06-0029-02
中國對日軟件外包開發領域近5年以來一直以50%的增幅持續發展,會日語并懂得國際軟件開發規范的中國IT人才已成為國內對日軟件外包企業的最熱門人才。為適應時展需要,北航軟件學院把握時機,從實際現狀出發,依托自身強勢的品牌優勢,為國家發展及學子前程量身打造特色的專業,成為中國目前唯一能提供日文應用軟件開發方向碩士學位的正規教育機構,并摸索出一套以“產學研”為主體的教育培養模式。
1培養模式的設計思想
“產學研”模式是一種從實際到理論又到實際的全新教學模式,這種人才培養過程要求培養機構與生產企業進行緊密聯合,從而從生產、管理的一線前沿了解最新的、最為需求的工程技術、工藝方法以及新的應用理論;同時從企業那里得到設備、項目、技術。然后,利用這些教育信息和教育資源按照企業實際的要求,通過制定課程體系、編寫和研究理論聯系實際的教材來培養學生,使學生得到的知識是最新的、最實用的。
在培養過程中,學生在校不但可以學習到技術,而且可以參與學校或者企業的科研項目,實現第一次理論與實踐的結合;由于該專業的學生有較多機會在日企或中日合資企業實習、就業,因此在完成了系統的理論學習和實踐之后,學生又有機會到國外企業中實際工作,學習國外的先進技術和經驗,這樣就實現了理論與實踐的第二次結合。通過以上兩次理論聯系實際、工與學的結合,培養學生將來在企業工作所需的基本素質。
我們將研究生培養思路確立為“強化基礎、突出實踐、重在素質、面向創新”,堅持教學的基礎性和科學性。具體做法是:把當前成熟的軟件工程理論成果和思想,凝煉成基礎課體系的核心,整合和優化專業課程體系,突出學科交叉與融合;同時加強學生現代工程技術的實踐能力和外語實用能力的培養,全面提升學生素質教育質量,使學生具備自主創新的潛力。
作為對日軟件開發人才的培養,日語不僅是這類人才的專業工具,而且是領會日企文化的基礎。因此,我們要求畢業生:日語水平達到國際交流基金日語能力考試二級以上,且具有較強的英語能力;訓練有素且深諳日本企業文化、具有較強的國際競爭意識和團隊合作精神;熟悉日文軟件開發流程與規范,具有使用全日文軟件開發環境、編寫日文開發文檔能力,可以勝任日文軟件開發各個層次的實用型、復合型人才。
2基本培養模式
2.1科學設置課程體系
采用先進的工程化方法進行軟件的開發和生產,是實現軟件產業化的關鍵技術手段,這就需要培養大批軟件工程領域的實用型、復合型軟件工程技術和軟件工程管理人才。設計科學實用的課程體系,是實現上述培養目標的基本保證。
應用領域廣、技術更新快是當代軟件工程技術最顯著的兩大特征,因此在設計對日軟件開發專業的課程體系時,我們遵循了先進性、靈活性、復合性、工程性和創新性五個基本原則。
2.2實用外語教育
在日本的企業或對日外包的企業,不會日語幾乎無法進行溝通,限制了發展和培養機會。通過學習日本的企業文化,學生不僅了解了中日文化差異等問題,以后在日企實習、工作中可以更快適應并融入到公司中去,而且可以全面了解日本文化和設計風格,熟練掌握軟件開發技能和軟件管理,這對日文應用軟件開發設計有莫大的幫助。
在具體實施日語教學過程中,我們采取由中國教師教授日語語法,日籍教師教授會話和聽力練習的教學方式。同時也沒有放松對學生英語能力的加強,成為能掌握中、日、英3種語言的短缺人才。
3“三級”實踐教學體系
3.1理論與實踐結合的核心課程
產學研合作應貫穿于學生培養的全過程中。在理論教學中,要突出理論聯系實際,知識與應用的結合。例如,專業核心課程“雙語軟件工程規范化設計”,既包括從需求到軟件設計過程中的四項主要基礎技術,即需求分析、設計法、文檔、和設計審查,同時還介紹了軟件工程及軟件開發工具、環境、工程中的成熟技術、成功與失敗的案例分析、軟件工程最新話題等前沿性內容,實現了在軟件工程領域中的理論聯系實際。課程的學習強調了與工程的結合,由日籍一線軟件工程師在全日文開發環境下講授,配備實訓教材并提供日文軟件實訓。在教師指導下以團隊形式完成一定規模的項目,實施規范化的項目分析、設計、實現、測試及維護各環節訓練,加強學生的動手能力和日文文檔的撰寫能力,培養協作交流精神。培養學生能真正掌握一門實用外語,具備良好的閱讀、理解和撰寫外語資料的能力和進行國際化交流的能力。對于致力于軟件外包領域的專業學位獲得者,應精通外語,了解外包國文化和軟件工程規范。
3.2配合核心課程的系列教材
配合核心課程,我們還主編并由科學出版社等出版了軟件工程所急需的國家“十一五”規劃教材――“軟件工程設計與實踐”、“計算機日語”、“軟件工程規范化設計”、“軟件工程設計案例與分析”等。學術界和工業界專家對系列教材給予較好評價:“這種內容及其組織方法在我國已出版的軟件工程專著和教材中不多見,此系列教材可以為我們樹立應用性著作的范例。”
3.3實踐教學體系
為了綜合培養學生的工程技術能力,在學生畢業前還安排了三級實踐性教育。學生應能滿足面向產業和領域需求,具有堅實的基礎理論、寬廣的專業知識,具有創新意識,具有運用先進技術方法和現代技術手段解決工程問題的能力,具有獨立從事軟件研發,以及擔負工程項目的組織與管理能力。
一級實踐:用來測試學生基本掌握的編程能力及使用基礎工具的能力;比如用C++來編寫程序,使用Oracle數據庫等;通過這級實踐的同學可以進入二級實踐的考核。
二級實踐:通過團隊協作來完成。實踐項目大都來自于各個企業,在實踐過程中,學生們按照日企的標準分當不同的角色,完成不同的任務,最后要在有日本資深專家的現場,用日語來講解自己做的項目,通過二級實踐的同學有資格去企業實習。
三級實踐――企業實習:
(1) 與Fujitsu、NEC、RICOH等200多家日文軟件開發企業建立合作關系,共建日文應用軟件開發專業實習基地。NEC日本總公司、NTTdata(日本電信)、理光、富士通等公司提供專業獎學金,金額累計高達4000余萬元日元/年。
(2) 學院在日本建立了30多家實習基地。
(3) 福建最大最成功的軟件企業――福建富士通信息軟件有限公司是北航軟件學院的戰略合作伙伴。學院已在福州富士通開設了該方向軟件工程碩士點,于2004年12月正式開學。
(4) 與日本Kinsoft株式會社、NETCOM株式會社以及系統綜研株式會社等公司組建合資企業,在學院內部建立“零距離”學生實習與就業基地。
學生通過企業的面試后直接進入企業實習,在企業中完成實際項目,同時完成自己的畢業設計或論文。
4工程技術與研究兼并的論文要求
(1) 兩種類型論文特點的對比分析
工程型論文要有產品;研究型論文要有理論價值。
工程型論文強調實用性和社會效益;研究型論文則需要有關調研、問題分析、方案選擇、創新驗證等的嚴格根據和論據。
工程型論文書寫格式要按國家規范;研究型論文書寫格式相對自由。
有一定的理論價值、實際應用意義和社會效益。
將以工程背景的項目,做有關調研的同類產品的對比分析、問題分析、方案選擇、創新結果匯報。
將工程規范和研究書寫格式進行合并。
論文選題一般應直接來源于企事業單位,具有明確的應用背景和實用價值,同時應具有先進性、一定的技術難度和工作量,能體現作者綜合運用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知識較好地解決工程實際問題的能力、從事軟件項目研發和管理的能力,以及創新和研究的意識。
論文一般要求結合企業實際需求選擇研究題目。對這類項目,除需指定學校指導教師外,還需指定一名企業指導教師共同負責指導,由軟件學院負責監督和管理。我們的研究生培養在畢業設計(論文)的環節中采用雙導師制,即學校導師和企業導師,以保證產學研合作教育在畢業環節上的有效實施。
論文要求結構合理,層次清楚,討論研究論據充分,寫作認真,文圖標準規范,數據詳實準確,軟件文檔符合標準規范。
5教學效果分析
北航軟件學院從市場的需求出發,與國外大學和領導性的企業聯合辦學。為學生提供了國際化的實習和就業機會(學院已經安排了200多人出國實習/就業),吸引了大量的學生。通過對畢業生情況跟蹤調查看出,我們的畢業生已分布在國內的諸多大中型企業、政府部門、科教院所、外資企業。根據我們的初步統計,2005、2006年工程碩士研究生達到了98%以上就業率,平均起薪達到了6000元/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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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類型論是基于某種原則把所有人劃分為幾類,以此來解說人的人格的一種理論[1]。關于人格類型的論述早在古希臘時期就有文獻記載,近代也有多位學者對其進行過研究,但這些研究均以思辨為主。上世紀三四十年代后,由于特質論的興起,人格類型學的研究逐漸沉寂下來,此后幾十年很少見到此類研究。但近年來,類型學再一次引起西方研究者的重視,開始走向復蘇[2]。
在兒童人格類型研究領域,Robins等(1996)以母親評定的方式將兒童人格劃分為超控制型、低控制型和彈性型三種類型。Caspi和Silva(1995)[3]使用聚類分析的方法將兒童的人格劃分為低自控型、羞怯型、善調節型、自信型、保守型等五種,其中除前三種與Robins等提出的類型相似外,另兩種是新的類型。Beatrice等(2004)[4]通過對雙生子的研究發現,人格類型的劃分與測量方式有關,當以自評方式進行研究時,人格類型可以劃分為超控制型、低控制型和彈性型三種,而當以同伴評定和行為評定的方式進行研究時,則只有彈性型可以被檢驗,另兩種類型則變為無欲望型(Non-de-sirable)和一般型(Average)。
人格發展不僅受生物性因素的影響,還受文化、社會階層、家庭等社會性因素的影響。對于東方人和西方人來說,其各自的社會文化環境、法律制度、行為規范等均對人格發展產生作用,并影響人格的內容[5]。不同文化背景下人格內容應該既有相似性,又有差異性。我們以往的研究也表明,中國兒童的人格結構與西方兒童并非完全一致,包含其獨特的成分[6]。人格類型與人格結構相輔相成,類型研究往往建立在結構研究基礎之上。也正基于此,我國目前對兒童人格類型的基礎性研究顯得極為匱乏,如果能夠在中國兒童人格結構研究基礎上進一步對其人格類型進行區分,探索出積極類型與消極類型兒童的不同人格特點,不僅能更加科學、全面地了解兒童人格,而且會找到培養其良好人格的切入點,使教育工作者在實際工作中有的放矢。
2方法
2.1被試
以分層取樣的方式從大連市隨機抽取5所小學,各學校二、四、六年級各班分別抽取20名學生作為評定對象,男女比例大致相當。最終確定有效被試1316人。
2.2工具
使用我們此前通過大范圍開放式問卷、探索性因素分析和驗證性因素分析研制的中國小學生人格發展教師評定問卷(第三版)[6]。該問卷將基于中國文化背景下7~12歲兒童的人格結構劃分為認真自控、智能特征、情緒性、親社會性4個維度及11個特質,其中認真自控包括認真有恒、自制穩重、攻擊反抗三個特質;智能特征包括聰慧性、協調能力、自我表現和交際能力四個特質;情緒性包括開朗活潑、敏感焦慮兩個特質;親社會性包括同情利他、合作盡責兩個特質。該問卷共54題,各項信度和效度指標均較為理想。
2.3程序
問卷施測。使用評定問卷第三版對學生所在班級教師進行測查,參加評定的教師必須與被評定學生相處4個月以上。問卷回收后,刪除回答不完全的問卷,最終確定有效問卷1316份。其中二年級379人,平均年齡7.96歲;四年級439人,平均年齡10.03歲;六年級498人,平均年齡12.15歲。
數據分析。使用SPSS10.0統計軟件對收集的數據進行聚類分析和差異性比較。我們結合兩種聚類方法確定人格類型,即首先使用層次聚類法對數據進行分類。事先指定認真自控、智能特征、情緒性和親社會性四個變量為聚類變量進行聚類。在聚類過程中,通過觀察聚合系數隨分類數的變化曲線的曲度大小,發現將幼兒人格類型聚為3類、4類或5類較為合理,但分別比較三種劃分方法中各類在四個維度的變化曲線時發現,劃分為3類時,可能會丟失實際存在的類型,劃分為5類,則有兩種類型表現出的類型特征不明顯,且均處于中間狀態,而4類型的劃分最為妥當。確定類型數量后,再使用快速聚類法對上述數據進行分類,這樣,最終得到4種人格類型。4種類型在4個人格維度上的高分分別表示高水平的認真自控、智能特征、親社會性,及低水平的消極情緒。
3結果
3.1小學生人格類型的劃分
各個類型在四個聚類變量(即四個人格維度)上的平均分見表1,最終聚類中心之間的歐氏距離見表2。
方差分析的結果表明,該4種人格類型在4個聚類變量上均值有非常顯著的差異(表3)。進一步多重檢驗結果見表4。
結果表明,除了類型Ⅰ和類型Ⅲ在情緒性維度上差異不顯著之外,其他各類在各維度的得分均存在非常顯著的差異。根據每種類型在各維度上的得分高低及意義的不同,將其分別命名為:矛盾型、認可型、拒絕型和中間型。其中認可型屬于積極的人格類型,矛盾型和拒絕型屬于消極的人格類型。
為了能更直觀的表現出4種類型之間在每個人格維度上彼此的差異,我們以X軸為人格維度軸,Y軸為人格各維度的分數軸,做出四種人格類型的曲線(見圖1)。同時計算出小學生各人格維度的平均分與標準差(表5)。
由圖1和表3、表5綜合比較可見:
Ⅰ型-矛盾型的小學生認真自控維度的分數高于總體平均水平,并且明顯高于類型Ⅳ(中間型),智能特征的分數低于總體平均水平,親社會性維度的分數與總體平均水平相當,但是情緒性維度的分數卻與類型三(拒絕型)(分數差異不顯著)一起為所有類型中該維度的最低分,表明該類型小學生情緒表現最多。
Ⅱ型-認可型的小學生認真自控、智能特征、親社會性的程度水平最高,情緒的消極表現最少。
Ⅲ型-拒絕型的小學生認真自控、智能特征、親社會的程度水平最低,情緒的消極表現最多(與類型Ⅰ差異不顯著)。
Ⅳ型-中間型的小學生認真自控維度的分數低于總體平均水平,智能特征維度的分數高于總體平均水平,情緒性維度的分數與總體平均水平大致相當,親社會性維度的分數稍稍低于總體平均水平。與另三種類型相比,該類型各維度分數均處于一般水平。
3.2小學生四種人格類型的發展特點
3.2.1小學生四種人格類型的年級差異
研究發現,矛盾型(Ⅰ)的人數為380人,占總人數的28.9%。認可型(Ⅱ)的人數為455人,占總人數的34.5%。拒絕型(Ⅲ)的人數為193人,占總人數的14.7%。中間型(Ⅳ)的人數為288人,占總人數的21.9%。各年級不同類型人數分布見表6。
為了清晰表現每種人格類型兒童在三個年級的差異變化,我們做出小學生人格類型的年級分布圖(圖2),并針對數據進行差異檢驗。
數據統計結果表明,2年級小學生主要分布在認可型、矛盾型與中間型三種人格類型上,且三種人格類型學生的人數顯著多于拒絕型學生(χ2=40.599,df=3,p<0.001)4年級小學生中間型人格類型的人數較2年級有所下降,且隨年級升高進一步減少。而另三種人格類型的人數均有所上升,其中拒絕型數量較2年級明顯增加(χ2=9.000,df=1,p<0.01),表明在教師眼中,4年級學生的負面人格特點開始明顯地表現出來。與前兩個階段相比,6年級小學生的人格類型在人數分布上仍然以認可型和矛盾型為主,且兩種類型兒童在人數分布上顯著多于中間型與拒絕型兒童(χ2=43.458,df=2,p<0.001;χ2=57.589,df=2,p<0.001)但令人關注的是,矛盾型小學生的人數開始較4年級明顯增多(χ2=15.795,df=2,p<0.001)。
3.2.2小學生人格類型的性別差異
研究表明,四種人格類型均存在非常顯著的性別差異其中女孩在矛盾型和認可型人數比重上顯著多于男孩,而男孩在拒絕型和中間型人數比重上顯著多于女生。表7列出了男女小學生在四種類型中的人數分布及每種人格類型小學生的人數差異比較結果。
4討論
4.1小學生四種人格類型的劃分
根據人格結構成分的不同特點,小學生的人格主要表現為四種類型,每種類型的內涵及特點分別為:
Ⅰ型——矛盾型:該類型小學生認真自控維度上的得分高于總體平均分,也顯著高于中間型與拒絕型兒童,表明該類兒童做事認真、自我控制能力比較強,很少與同伴發生沖突。智能特征維度的水平低于總體平均分,并顯著低于認可型與中間型兒童,僅比拒絕型兒童高,表明他們智力發展水平較差,不喜歡展示自己,不善于交往。親社會維度的得分與總體平均分大致相當,顯著高于中間型與拒絕型兒童。但是,該類型兒童的情緒性維度與拒絕型兒童一起處于四種人格類型的最低水平,表明該類小學生的消極情緒表現最為明顯。矛盾型小學生一方面認真性比較強,很少出現攻擊行為,對自我的約束也比較強,但另一方面,他們的智能特征水平較低,群體交往能力較差,同時情緒的敏感性強,易于焦慮,經常表現出一種消極心境。矛盾型是一種消極的人格類型。
Ⅱ型——認可型:該類小學生在認真自控、智能特征、親社會性維度上的得分均處于最高水平,并顯著高于另外三類幼兒,同時,情緒性維度上的得分也處于最高水平,并顯著高于另外三類兒童。該類型小學生好奇心強,興趣廣泛,學習努力、刻苦,上課認真、注意力集中,具有很強的堅持性,同時,他們具有很強的自我約束能力,極少與同伴發生沖突,人際關系良好,善于合作,對老師交代的任務負責認真,樂于關心、幫助別人,交往能力和協調能力也很強。另外,該類型小學生在情緒上也表現出開朗、活潑,遇事沉穩,不焦慮,師生關系也十分和諧。認可型是一種積極、良好的人格類型。
Ⅲ型——拒絕型:該類型小學生在認真自控、智能特征、親社會性等三個人格維度上的分數均處于四種類型的最低水平;情緒性維度的分數與矛盾型兒童一起處于四種類型的最低水平。說明該類型小學生自控能力差,同伴交往質量低,不愿意關心、幫助他人,人際關系淡漠,與同伴很少有親密、和諧的情感聯系,同時智力發展水平也較其他小學生低,在課堂上表現為接受新知識能力差、缺乏想象力和創造力、不具有強烈的好奇心等。同時,他們在日常生活中很少表現出高興、快樂的樣子,與同伴相比,他們的不良情緒表現得更為明顯,一點小事都可能使其著急、焦慮或者擔憂。拒絕型是一種消極的人格類型。
Ⅳ型——中間型:該類型小學生智能特征維度的得分高于總體平均水平,而認真自控維度的得分低于總體平均水平,情緒性維度的分數與總體平均水平大致相當,親社會性維度的分數稍稍低于總體平均水平。與其他三種人格類型相比,該類型小學生在四個人格維度上的分數均大致處于中等水平,表明該類小學生在人格表現方面在所有兒童中處于中間狀態。
4.2不同人格類型小學生的年級差異和性別比較
總體上看,三個年齡段小學生在人格類型的人數分布上均是認可型最多,說明小學生中積極人格類型的人數占主體地位。從發展趨勢上看,認可型和矛盾型小學生在人數比重上隨年級升高逐漸增多,但矛盾型學生的人數比重在中年級到高年級階段增長迅速,這表明我國小學生尤其是中高年級學生在敏感、焦慮等消極情緒的表現方面存在著令人擔憂的問題。與低年級小學兒童相比,中高年級的小學生在獨立性、自我意識的發展上均有了顯著提高,具體表現在他們不再完全服從教師的指令,對事物的認識也變得更加深入,同時,同伴關系也由于小團體的出現而親疏不一,這些均可能導致其在教師眼中消極情緒的大量出現。除了師生關系、同伴關系的影響外,學業壓力也開始有所顯現。消極人格類型迅速增多的現象需要引起有關部門的關注,也值得我們做進一步的深入研究。
人格類型的性別比較發現,認可型女生的人數比重要顯著高于男生,而拒絕型女生的比重要顯著低于男生。上述結果與社會對男女兩性的認識是趨于一致的。與男生相比,教師眼中的女生往往具有較好的人格行為表現,她們在學習、學校日常生活中認真、負責,能較好的控制自己,更容易表現出同情心、更多地做出關心他人的行為。但是,通過比較發現,矛盾型女生的人數比重明顯大于男生,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的,需要做更為深入的后繼研究。
5結論
5.1我國小學生的人格類型包括認可型、矛盾型、拒絕型及中間型四類。其中認可型屬積極的人格類型,矛盾型和拒絕型屬消極的人格類型。
5.2我國小學生在人格類性的年齡和性別分布上存在差異。認可型學生在人數分布上始終占優,但矛盾型學生人數比重在中高年級階段迅速增加。性別差異方面,認可型及矛盾型女孩的人數比重明顯高于男孩,而拒絕型和中間型男孩的人數比重明顯著高于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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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受眾理論 傳播學 高校圖書館 圖書館情報學
中圖分類號:G25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791(2012)12(c)-0253-01
現代科學體系中,各門學科之間相互交叉、融合,學科之間的聯系也日益緊密。一門學科地發展,必須借助其他相關學科的研究成果。圖書館情報學也不例外。用傳播學相關研究成果,來探討當代圖書館工作,不僅可以促進圖書館學發展,更具有指導圖書館實際工作的現實意義。
1 受眾理論與圖書館情報學
受眾,是傳播學中的一個重要概念,指的就是信息的接受者,傳播效果必須從受眾的反應中進行評價,因此受眾是決定傳播活動成敗的關鍵因素。在圖書館情報學中,情報用戶及其需求也是研究的重點,尤其隨著現代信息技術的發展,大大改變了用戶獲取和利用情報的行為,使用戶情報需求層次及其關系變得更加復雜,情報用戶及其情報需求與情報行為規律的研究也就更為重要。因此,在情報學發展過程中,借鑒和吸收傳播學受眾理論的相關成果,將有助于拓展和深化情報用戶研究的內容。
受眾是傳播活動中信息流通的目的地,是傳播活動產生動因之一和中心環節之一。同時,受眾又是大眾傳播媒介積極主動的參與者和反饋源。大眾傳播過程中的受眾即受傳者,或閱聽者,是對大眾媒介信息接受者的總稱。他們能決定一個傳播內容、一個傳播媒介,甚至傳播者本身的發展前途。在圖書館的實際工作中,讀者是信息的接受者,同時也是信息傳播的參與者,因此讀者也具有受眾般的性質。
首先,受眾的數量是龐大的,類型也是多種多樣,由于社會環境、社會角色、文化背景、民族特征等不同,在傳播活動中顯示了不同的特征,判斷和選擇傾向也不同。雖然高校圖書館相對于公共圖書館,讀者文化程度、行業等相對單一,但是依舊是數量龐大且復雜,他們來自各個地方,有著不同的文化背景等,也有著多元的價值觀和選擇。
其次,受眾不是一成不變的。高校圖書館的讀者,將這點體現的尤為明顯。雖然有較為固定利用圖書館的部分讀者,但是更多的是臨時讀者;高校師生的流動性,也導致了圖書館讀者的流動性和使用時間的不固定性。
第三,由于傳受雙方的時空間隔,傳者對受眾的了解間接而籠統。拉斯韋爾在《傳播的社會職能與結構》中提出的傳播經典五要素分別為:傳播者、傳播內容、傳播渠道、接受者、傳播效果。圖書館員通過圖書館各類資源為讀者提供信息,但是這個過程是間接的,圖書館員對讀者的了解也是有限的。
2 有關受眾的主要理論
2.1 個體差異論
個體差異論是霍夫蘭.德福于1946年提出的,德弗勒修正后形成。它以心理學為依據,從行為主義的角度來描述受眾,認為各受眾成員對大眾傳媒信息的不同反應在于個人特性的千差萬別。個人的差異主要體現在個人興趣、態度信仰、價值觀等的不同,因此,受眾在接收信息時所注意和理解的東西就不一樣,產生不同的態度和行為。個人差異論最大的發現在于“選擇性注意與選擇性理解”,因此傳播者要善于了解、利用來自傳受者的經驗、態度、立場等,并從尊重傳受者的角度來進行傳播活動。
個體差異論引入高校圖書館在實際工作中,突出了讀者工作針對性的重要。由于高校師生的數目龐大,專業和對信息的需求也各自不同,這就需要圖書館在文獻采集上,要兼顧到各方面的需要,處理好重點藏書與一般藏書的關系,品種與復本的關系,既要保證重點,又要照顧一般。也應針對不同讀者的需求靈活運用借、閱、咨詢等不同的服務方式,使形形的讀者在圖書館中得到更為細致的服務。比如像“學科館員”制度。圖書館設專人與某一個院系或學科專業作為對口單位建立聯系,在院系、學科專業與圖書館之間架起一座橋梁,相互溝通,為用戶主動地有針對性地收集、提供文獻信息服務。“學科館員”一般能有針對性地為教學、科研提供有力地幫助。這就是個體差異論在高校圖書館工作中運用的一大體現。
2.2 社會分化論
又稱社會類型論或社會范疇論。該理論是1959年由美國學者賴利夫婦在《大眾傳播與社會系統》中首先提出,其從社會學角度出發,強調人的社會群體性上的差異。這種理論認為受眾是可以分類的,盡管每個受傳者的個性千差萬別,但在一定的社會階層中,由于受眾在性別、年齡、地區、民族、職業、工資收入、、文化程度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會形成不同的社會類型。某一社會類型的受眾對同一訊息又會有大體一致的反應。
高校圖書館的讀者,在社會群體性上表現地尤為明顯。由于高校圖書館面向的讀者主要為高校師生,因此它的受眾在年齡、職業、文化程度等等很多方面都相同或相近。他們對于同一訊息會有相像的反應,也會對相同類型的媒體感興趣。高校圖書館可以利用受眾年齡段和職業等較為集中的優勢,來尋找其共同興趣點。例如,針對年輕人在網絡娛樂行為上的習慣,臺灣大學推出了線上游戲,與實施圖書館利用教育結合起來,很好地達到寓教于樂的效果。另外,如清華大學制作的系列圖書館短劇《愛上圖書館》、臺大的《早安,圖書館》等,都是以學生為主角,切合了年輕人的興趣,來打造圖書館的新形象。
2.3 社會關系論
最早來源于拉扎斯菲爾德的《人們的選擇》,該理論強調群體活動在傳播活動中的作用,即群體關系在受眾接受信息時產生的重要影響。其認為,受眾作為個體,均有不同的生活圈,如家庭、朋友、同事、鄰居等等,他們都和自己生活圈中的人們相互聯系在一起,并受到其制約和影響。所以傳播者應該認識到,真正的有效傳播是大眾傳播和人際傳播的結合。
高校圖書館應該從該理論中認識到,在實際工作中,應該把讀者也納入到傳播者的范疇來,讓他們盡可能多地參與到傳播活動中,而不是單純地單向性傳播。近年來,很多高校圖書館開通微博,不僅可以和讀者進行更直接的溝通,而且將讀者納入了傳播者的范圍內,使其參與到傳播活動中,發揮其在團體中的影響力,從而獲得更好的傳播效果。
因為傳播學與圖書館情報學的互通性,受眾理論在高校圖書館的實際工作中有一定的指導作用,可以更好地了解讀者的特征、動機、心理需求等等,繼而在工作中進行針對性的舉措,以達到更好的信息傳播效果及推廣圖書館自身的作用。當然,受眾理論還有很多,一些還不完全成熟,但是無疑值得去關注和研究,并為圖書館工作的質量和效率提供一個新的思路。
參考文獻
[1] 閆哲.傳播學在當代圖書館工作中的應用[J].圖書館工作與研究,2007(5):18-19.
[2] 田贊明.大眾傳播理論視野下的圖書館工作[J].高校圖書館工作,2008(5):25-27.
一、家庭教養方式研究的緣起
家庭教養方式是指父母在撫養、教育兒童的活動中通常使用的方法和形式,是父母各種教養行為的特征概括,是一種具有相對穩定性的行為風格。目前,國內學者對教養方式的用詞并不嚴格,有的學者使用“撫養方式[1]”、“養育方式[2]”,有的學者用“教育方式[3][4]”,甚至使用同一種研究工具的研究者之間也出現分歧。筆者認為,撫養方式與教育方式對兒童的關注點不同,前者主要側重家長對兒童的生理保育,后者側重家長作為社會文化的直接執行者對兒童價值觀念、態度體系和社會規范的傳遞與教導。其實,家庭教養方式是在父母與孩子的互動過程中形成并發展的,這種互動的結果不僅從父母對兒童的生理養育活動中體現,而且從父母對兒童行為規范的傳遞中體現。兒童一出生,首先是作為一個生物個體而存在,其最基本的生存和身體健康離不開父母和成人長時間的精心護理、照料。與此同時,他又開始了由生物個體向社會個體轉變的社會化過程,這意味著兒童需要不斷學習知識、技能,逐漸掌握社會規范,最終適應社會生活,這一切同樣離不開父母和成人的引導、教育。因此,將Parentingpattern這一英文中表示父母教養行為特征概括的短語譯成“教養方式”最貼切,它全面地涵蓋了上述兩個同時進行的層面。我國學者繆小春早在其英文譯著《兒童發展與個性》中采用了“父母教養”的說法。從字面看,教養方式既有撫養之意,又兼具教育職能,恰當地反映了家長在兒童社會化過程中充當的角色。
家庭教養方式之所以成為現展心理學的研究重點之一,與心理學對人的社會化研究有密切關系。一個具有自身獨特性的兒童如何形成同其所處文化中的大多數人相類似的情感和行動的所有那些過程,即社會化,被視為兒童發展的核心。在兒童社會化的過程中,許多群體或作用力在不同的時間通過不同方式對兒童發揮影響。對個體發展的早期而言,家庭承擔了主要的教養職責。雖然家庭的教養活動自婚姻家庭在歷史上產生以來就早已有之,但科學的教養方式的研究卻受到人們的兒童觀及兒童發展理論的極大影響。
在西方,19世紀以前,社會還不存在關注兒童需要的觀念。兒童的存在是否有意義取決于他們是否能使成人快樂,當父母無力照顧孩子,他們就會被遺棄。19世紀的北美殖民地,兒童不僅需要承擔無窮無盡的家務勞動,而且必須服從父親這一家庭主要權威。不服從被認為是有罪的,要遭受懲罰。傳統和宗教影響著兒童教養活動。隨著社會向前發展,人們對待兒童的方式有了一些改善。這一方面歸功于洛克、盧梭和裴斯泰洛齊作品的傳播,另一方面歸功于心理學家斯坦利·霍爾的思想的影響。洛克的白板說鼓勵父母和教師為兒童的心理發展提供最適宜的經驗,他的觀念仍對當代兒童教養產生影響。盧梭認為兒童需要自由成長,受他思想影響的裴斯泰洛齊強調了母親作為孩子第一任老師的重要性。心理學家霍爾堅信,天性良好的年幼兒童,如果不被過多指導,能夠自然成長為有自控力的個體。雖然19世紀末人們贊成父母的愛和感情對形成兒童人格的作用,但20世紀一開始,獎勵和懲罰的原則被大力倡導。兒童的教養遵循著嚴格的時間表,母親被告知要期望孩子的服從,不理會孩子發脾氣,限制他們的身體活動等等。進入20世紀20年代,華生的行為主義和弗洛伊德的心理學理論出現,并對兒童社會化過程及家庭教養產生重大影響。兩者都相信個體的早年生活對隨后發展的重要性。華生從刺激反應的理論出發,相信兒童生活早期穩定行為的重要性。他認為良好的行為必須從一開始就形成條件反射;弗洛伊德則相信有害的早期經驗會傷害兒童的發展,兒童的個性成長不能被抑制,需要讓兒童表達而不是抑制情緒。20世紀40年代起,兒童的養育觀念發生了變化,父母被鼓勵要讓兒童快樂,讓他們感受到愛,鼓勵兒童學會自制。
這些觀念的變化及理論的產生對社會化領域的研究產生了長遠而廣泛的影響[5](p.324)。學者們越來越清楚地認識到兒童的教養活動影響著兒童的行為。為了更好地理解這一點,研究者們通過對各種教養情境的大量觀察,運用實證法構建起了關于教養方式的種種觀點。20世紀40年代,Baldwin從事了一項兒童發展的研究,涉及的兒童年齡跨度很廣,從出生直至兒童晚期。在這項研究中,他訪談了許多父母,并多次觀察了他們與兒童在家庭中的互動。1948年他在發表的文章中提出了民主——控制這兩個主要的教養維度,并認為它們在所研究的家庭中表現出相當大的差異。此后,1957年,Sears,Maccoby和Levin等人進行了一項涉及近400個家庭的研究,研究者向母親提出諸多問題,涉及孩子在家中的行為表現,母親對孩子哺乳、排便訓練、紀律管教等方面[6]。通過與母親的訪談,研究者們認為教養方式可以被描述為限制的和允許的,這些教養方式影響著兒童的行為。這以后,家庭作為兒童社會化的第一場所,父母作為兒童社會化的最重要的動因,它們如何影響和塑造兒童的行為便成為心理學家關注的重要問題。
二、家庭教養方式研究的發展
(一)家庭教養方式的早期研究
在兒童社會化的早期研究中,父母對兒童的單向影響觀滲透在學者們的研究思路中,他們努力尋求父母決定兒童的教養維度或模式。西方心理學家研究家庭教養方式對兒童社會化的影響時,采取了不同的研究取向。
一種取向是,從父母教養行為的維度入手,探討某一行為維度或行為維度下具體的教養方法對兒童發展的影響。如西蒙茲從接受——拒絕和支配——服從兩個維度區分父母的教養行為,進而指出,如果父母隨心所欲地支配孩子,孩子傾向于順從、靦腆、被動、缺乏自信心;如果父母接受孩子,則孩子情緒穩定,興趣廣泛,行為更符合社會的要求[7]。由于接受——拒絕實際上反映了父母與兒童的情感關系,支配——服從反映了父母對兒童的控制,因此,眾多心理學家開始研究父母對兒童的情感、父母對兒童具體的控制形式與兒童社會行為的關系。如霍夫曼和亞龍,勞頓,韋克斯勒等研究發現,溫暖對兒童社會化進程所起的作用是十分積極的,它會促進兒童道德感、成就感、良好社會適應和利他行為的發展。再如,霍夫曼研究了懲罰對兒童社會化的影響。他指出,父母使用強制方式,包括對兒童體罰、冷漠地拒絕、剝奪兒童的某些權利以及威脅等,會阻礙兒童對道德規范的內化,也會降低兒童良知的發展;父母使用心理懲罰形式“愛的收回”,對兒童表示失望,孤立、不理睬兒童等,會使兒童產生過重的內疚感,刻板而非靈活的遵守社會行為規則[8]。
另一種取向是將家庭教養方式類型化、模式化。其中最具代表性的當數美國著名心理學家鮑姆林特的研究,她從控制、成熟的要求、父母與兒童交往的清晰度以及父母的教養四個方面來評定父母的教養行為,將父母的教養方式分為權威型、寬容型和專制型三種[9]p.457。與專制型、寬容型家庭相比,權威型家庭的孩子是成熟的、獨立的,具有更多的社會責任感和成就傾向[7]。鮑姆林特的研究揭示,兒童的個性形成并非由父母的某個行為維度決定,而要受到父母整個行為模式的影響,可以根據不同父母的教養類型而對限制作不同區分。權威型父母和專制型父母都對兒童加以限制,但前者的限制是“嚴格而合理的”,后者的限制卻是“無目的、不合理甚至懲罰性的”,因而限制對兒童社會化所起的作用也是不同的。不少心理學家的研究都支持鮑姆林特的結論,如韋克斯勒指出,在權威型家庭中使用“愛的收回”會對兒童的社會化起積極作用,而在專制型家庭中使用則起到相反作用,這與使用這種方法時是否適度有關[8]。
從上述分析中不難看出,前一種研究取向注重具體的教養行為,卻忽視了同一教養行為與不同家庭環境結合的不同作用;后一種研究取向試圖對父母的教養行為作特征概括,某種程度上彌補了前者的不足。兩者的結合研究清楚地表明,具體行為維度并不孤立地對兒童社會化起作用,只有將它們與父母整體的教養行為模式或類型結合,才能真正揭示出它們在兒童社會化進程中的地位和作用。這一時期,日本心理學家詫摩武俊也研究了母親的教養態度與孩子性格的關系,其結論與西方學者的結論比較一致。
(二)20世紀70年代以來的研究
20世紀70年代以來,家庭教養方式的研究出現了新的進展,學者們開始探求教養方式背后的影響因素,將教養方式的研究從表層推進了一個更深的層面。這首先是基于實踐和應用的需要。對家庭教養方式的研究者而言,揭示了什么樣的教養方式有利于兒童的社會化還遠遠不夠,更重要的是指導父母學會運用恰當的方式促進兒童的發展。而探討制約父母教養方式的因素,為心理學家的指導和幫助提供了依據和策略。其次,推動研究進展的更直接的動力來自社會化進程雙向模式的興起和人類發展生態學模型的提出。它們促使學者們走出教養方式對兒童社會性發展的單向研究的圈子,嘗試將父母特征和兒童特征都納入教養方式體系,并將教養方式放入更大的背景中加以考查。
這期間,國外學者既從社會文化背景、社會階層、社會經濟地位及父母體驗到的壓力和社會支持等家庭系統以外更廣闊的層面出發,又從家庭系統內部的一些因素,從兒童特征入手,較全面地探討了家庭教養方式和教養行為的影響因素。如,巴斯頓的研究發現,美國、法國和日本這三個國家的母親對兒童注視他人的反應存在顯著差異。在集體價值取向的日本,母親鼓勵并引導孩子注視他人的行為;而在個人價值取向的美國和法國,母親對兒童注視他人的行為沒有明顯反應[10](p.114)。又如,Chamberlin(1974)、Lytton(1980)及Minton和Levine(1971)等的研究證實,白人中產階層的父母更多地對兒童使用建議和解釋,更多地對兒童的需求作出應答,且更經常地提供積極而非否定的反饋;而較低階層的父母更傾向于使用強制和權力介入,對兒童自由更多加以限制[11](p.205)。再如,Cox(1987)發現,與非抑郁的母親相比,抑郁的母親與孩子的交往質量差,更多忽視孩子的要求,更多使用控制的手段[12]。Mcloyd(1994)發現,處于壓力中的父母自我效能感差,對兒童的溫情較少,缺乏耐心和參與,提供的幫助也較少,對兒童的消極控制較多,容易受到激惹[10](p.117)。Martin(1975)發現,父母和兒童的性別影響父母對待孩子的方法,與孩子異性別的父母比與孩子同性別的父母對孩子更仁慈、少嚴厲且更允許孩子自由。還有研究指出,孩子的行為特征,如活動量影響父母的教養行為,活動過度的兒童的母親比正常兒童的母親有更多的指令和否定性[13]。兒童的氣質也影響父母的教養行為,困難型氣質的兒童容易與母親發生沖突,這增加了母親的控制,繼而增加了孩子問題行為的可能性[12]。
國內學者大多從80年代開始涉足家庭教養方式這一研究領域。起初的研究較為零散,取向較為單一。或從兒童性格入手,或從兒童心理衛生入手,探求有利于兒童心理發展的家庭教育形式。但其中也不乏頗具遠見的學者,他們探究家庭教養方式的類型,并從父母文化素養、職業等角度分析了家長教養態度的成因[14]。進入90年代,隨著國際交流的快速發展,發展心理學領域的一些新流派、新理論、新研究模式日漸為我國學者了解和接受。在考慮與結合我國國情的基礎上,他們逐漸將新思路、新信息運用到家庭教養的研究中,使我們的研究既緊跟這一領域的發展趨勢,又很快深入到教養方式的影響因素層面,呈現出不少新的特點。概括說來,有這么幾個方面:
第一,教養方式所涉及對象的年齡段更加寬泛,從以嬰幼兒為主,逐漸擴大到小學生、初中生和高中生。
90年代中期以前,學者們探討家庭教養方式時涉及的兒童多為學齡前兒童,少數研究包含了小學低年級兒童和中學生。90年代中期以來,研究的對象有了較大拓展,逐漸覆蓋了小學兒童、初中生和高中生,填補了我國某些年齡段兒童家庭教養方式研究上的空白[1][2][15][16][17][18]。其實,家庭對兒童青少年的影響在任何年齡階段都存在。學齡前兒童的主要活動場所在家庭,父母的教養方式對其影響自然非常直接而重要,這也是眾多學者關注學齡前兒童父母的教養方式的原因。但兒童步入學校后,尤其是進入青少年期,雖然主要活動場所已從家庭轉為學校,但生活環境和周圍刺激的復雜化更從某種意義上凸顯出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兒童在學校的人際關系、學業成就、對新情境的應對無一不受父母教養方式的潛在或直接影響。尤其當兒童步入青少年期,他們與父母對抗性的增加更需要研究者進一步揭示父母教養方式的變化和特點,為家庭教育提供可借鑒的材料。
第二,教養方式與兒童社會化關系的探討從宏觀、籠統走向微觀、具體。
以往,研究者是從整體上籠統評估不同教養方式對兒童社會化的作用,現在,學者們開始深入探討它與兒童社會化各個具體方面的關系。這些研究不僅內容上更富有時代氣息,而且與當前心理學領域對兒童青少年的自我意識的關注,對兒童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的關注頗為契合。如,父母教育方式與兒童的學校適應[15];父、母教育行為的結構及其與小學兒童焦慮情緒的關系[19];父母教養方式對少年兒童自尊發展影響的研究[17];青少年自尊與父母教育方式的關系[20];青少年心理健康水平、自我效能、自尊與父母養育方式的相關研究[2];學習不良初中生的父母教養方式及其自我概念等[18]。
第三,進一步研究家庭教養方式本身,深入探究教養方式內在的結構。
80年代后期,研究者多從單純類型論的角度來界定家庭教養方式,如將家庭教養方式歸納為嬌縱溺愛型、啟發引導型、放任自流型、因材施教型、簡單粗暴型等等[3]。進入90年代,研究者對教養方式的分析出現新的變化。有的從教養方式的情感維度和行為控制維度來分析教養方式。如桑標(1991)從“接受—拒絕”和“寬容—嚴厲”兩個維度劃分母親的教養方式,從“肯定—否定”維度劃分父親的教養方式,探討其對中日不同文化背景下幼兒的性格發展的作用[7]。這種對家庭教養方式的界定從維度上已經有突破,但仍帶有西方學者研究的影子。更多的研究者認為,家庭教養方式是一個不同角度、不同方面的綜合體,簡單從某一方面或某個維度來看待,勢必不能全面涵概家長的教養行為,從而失之偏頗。因此,他們從系統論的思想出發,強調從具體教養行為的不同側面整體把握家庭教養方式的特征。如,陶沙等從溺愛、忽視、專制、民主、懲罰、成就要求及教育的不一致等七個維度來看待幼兒母親的教育方式[4]。同樣,楊麗珠等也選取了母親教養方式的溺愛性、民主性、放任性、專制性和不一致性等多個側面,全面探究其與兒童氣質的關系[21]。
還有學者仍主張將教養方式類型化,但是這種類型化與最初研究者的單純類型論有很大的區別,是建立在更合理基礎上的類型論。關穎提出,家庭教育方式既體現不同的情感因素,也反映與客觀環境的聯系,還與親子間的互動方式有關,研究者可以從這些不同角度對教養方式分類。林磊選擇了溺愛性、專制性、放任性、期望性、不一致性、拒絕性和民主性這七個母親教養方式的側面,通過對母親在七個側面的得分進行“快速聚類”,得出了五種特征不同的教養方式,分別為極端型、嚴厲型、溺愛型、成就壓力型和積極型[22]。這幾種教養方式的差異并非源自母親不同性質的行為,而源自母親在相同行為側面上行為的表現頻率的不同。在此基礎上,學者們深入探尋父母教養方式的內在結構,試圖從本質上把握教養方式,為父母教養行為的改善提供實際參考意見。陶沙、董奇等研究了3-6歲兒童母親的教養行為的結構,結果表明,母親的教養行為包括敏感性、接觸與參與、交往指導、認知發展指導、積極情感的表達、消極情感的表達六方面[23]。這一結果用實證的方式證明了理論上所認為的日常親子互動過程中父母具體教養行為的內在結構。
第四,對家庭教養方式影響因素的探討更廣泛,嘗試從多方面尋找影響因素。
親子雙向互動觀的影響使研究者在挖掘教養方式背后的影響因素時,將視線漸漸從父母身上擴展到兒童身上,關注雙方的特征。學者們經過大量的研究在很多方面取得了共識。研究表明,父母的受教育程度、職業、性別、生育孩子的年齡、婚姻狀況等因素影響其教養方式,其中受教育程度、職業、夫妻關系等影響顯著[4][18]。學齡前兒童的性別、年齡因素影響父母教養行為的某些側面,其氣質和消極行為特征顯著影響父母的教養方式[4][13][21];青少年個體的性別明顯影響其父親的而非母親的教養方式[1]。近幾年來,不少研究者更開始跳出父母外在的特征對其教養方式的影響的探求,進而深入發掘父母內在的生理和心理因素的作用。有研究表明,母親血型影響其家庭教養行為[24]。還有研究者看到了父母意識和父母教育觀念的重要性,認為它們往往體現了父母的價值取向,直接影響者父母對兒童的態度和教養模式,并進一步探索它們的內容和結構[25][26][27]。
此外,研究者也關注家庭環境、關注父母所處的文化背景,試圖從家庭系統內和系統外的因素理解父母的教養行為。王耘等研究了不同家庭類型、家庭經濟收入狀況等因素對母親撫養行為的影響。結果發現,家庭結構是影響母親撫養行為的重要變量,主干家庭母親的撫養行為總體上優于核心家庭的母親[28]。張文新比較了城鄉兩種文化背景對青少年父母教養方式的影響,結果發現,父母的教育方式存在城鄉差異,城市青少年的父親對孩子有更多的情感理解與溫暖;城市母親與農村母親在對孩子的情感溫暖與理解方面沒有差異,但對孩子的干涉、保護、否認拒絕、懲罰嚴厲更多[16]。
三、影響家庭教養方式研究進程的三大因素
綜觀上述對家庭教養方式研究歷程的描述和概括分析,我們不禁要探討推動研究向前發展,豐富了人類關于家庭教養的認識的諸多因素。
(一)人類對自身探究的好奇心
研究兒童,可以幫助我們了解人類。而人是研究人類的最好對象。在兒童發展心理學百多年的發展歷史中,我們逐漸明晰了兒童發展的含義和基本性質;懂得了遺傳、環境、教育和兒童發展的關系;兒童智慧的發生、發展;兒童的情緒以及兒童的社會性發展等問題。但兒童發展的過程是復雜的,現實中的兒童也并不是什么“典型的”兒童,他們是千差萬別的,我們還有許多問題遠沒有弄清。如,現代科學還不能明確地界定遺傳在個體發展過程中的限度。在兒童社會化方面,中國的傳統文化、教育制度以及當前我們社會中中西方文化的沖撞對兒童青少年將產生哪些影響,如何產生等都有待我們進一步去研究。在家庭教育領域,哪些因素在影響不同年齡階段、不同性別兒童與父母的親子互動,這些因素通過什么方式作用于親子互動都需要我們不斷探索。黛安·E·帕普利在《兒童世界》中說過:“只有知道了我們是怎樣的人,又是如何變成了這樣的人,我們才有希望創造出更美好的世界。”
(二)理論的發展所產生的影響
家庭教養方式研究成果的取得主要受到了幾個不同時期關于兒童發展的觀點和理論的影響。首先是成人塑造兒童的單向決定觀;其次是成人兒童相互影響的雙向互動觀;再次是美國心理學家布朗芬布倫納的人類發展生態學理論模型。這些觀點或理論模型身后都有強大的理論支撐。
早期關于親子關系的研究更多的是關注父母的作用。許多研究考察了父母的教養方式、教育觀念和教養行為對兒童心理行為發展的影響。父母影響兒童的單向決定觀背后就隱藏著兩種主要理論。其一,弗洛伊德在其精神分析理論中強調的個體童年期的生活事件在成年期人格發展中起十分重要的作用,成年期人格特點在生命的頭幾年里就已經被決定了;其二,行為主義強調環境的決定作用,認為個體的行為完全可以由后天環境加以塑造。這兩大理論派別的觀點,促使研究者探索兒童的父母,尤其是母親的教養實踐與兒童人格和社會性發展的關系。這成為家庭教養方式研究的開端。更為甚者,行為主義的發展理論也造就了長期在家庭研究中占主導地位的父母塑造兒童的單向決定論,使眾多的心理學家認為要對兒童發展作出解釋,只需對兒童的父母及其社會化實踐進行考察即可。這使研究者執迷于對父母教養行為和方式的維度及類型的研究,并進一步考察影響父母教養方式的因素,而僅將兒童視為其自身社會化的被動接受者。皮亞杰的兒童認知發展理論提升了兒童在發展中的地位。在皮亞杰看來,兒童從一出生就是其自身發展的積極動因,他主動從環境中尋找、選擇適宜自己的刺激,在與環境的相互作用中建構自己的認知結構。這些真知灼見讓人們看到了兒童的主動性,并對我們理解兒童社會性發展過程的實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968年,A·Bell對社會化研究中的影響方向進行了再解釋,他開創性地提出了“雙向模式”說,認為兒童自出生起就表現出明顯的天賦差異,而這些差異又影響父母的行為。這引發了整個70年代兒童特征對父母影響的研究[11](p.193)。Bell還提出了親子控制系統理論,揭示了親子關系的互動機制。可見,在分析兒童教養方式與兒童發展的關系時,必須考慮“雙向原則”。也許“容易撫養型”氣質的兒童從一開始就更加服從、友好和獨立,容易按權威的方式來訓誡,是同樣的方法對“撫育困難型”氣質的兒童不一定有效,盡管權威教養方式很有價值。這促使家庭教養研究者在注重父母對兒童巨大影響的同時,看到父母使用什么樣的方式好還必須結合兒童自身的特點。雙向互動觀逐漸取代單向決定觀,研究取得了豐碩的成果。
20世紀70年代以來,在系統研究親子互動影響因素的過程中涌現了多種理論觀點,如生態化理論,家庭系統理論等。其中,美國心理學家布朗芬布倫納的人類發展生態學理論模型頗具影響。布朗芬布倫納認為,兒童發展的生態環境由若干相互嵌套在一起的系統組成,這些系統從微觀到中觀到宏觀,與兒童發生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家庭、學校是與兒童關系最密切的微系統;微系統之間的相互聯系與作用構成中間系統;而那些兒童并未直接參與但卻影響他們的環境,如父母的受教育程度、職業條件等構成了外層系統,最后,兒童所處的具有一致信仰、習慣、傳統觀念和意識形態的社會或亞文化的社會機構的組織構成了宏觀系統[10](p.16)。在研究設計時,對兒童的分析不應停留在微系統上,而應在各系統的相互聯系中考察。這一思路促使家庭教養方式的研究者,跳出他們所熟悉的微觀系統,而將教養方式、親子互動的分析放在更廣闊的系統中進行,如,關注母親的血型,關注父母的教育觀念、文化背景、社會支持狀況等等,使研究呈現出更開闊的視野。90年代,國內關于教養方式的研究幾乎都提及人類發展生態學的理論。通過深入兒童生活的現實環境,如幼兒園、家庭,觀察兒童,并對兒童的教師、父母進行訪談,從前的家庭教養方式研究的類型學模式被一種基于生態學化的新的“類型學”模式所取代,取得了研究上的新進展[22]。
(三)研究方法的發展所產生的影響
任何一個科學領域的研究水平直接取決于研究方法,研究方法是研究水平高低的標志。家庭教養方式的研究成果和進步不僅間接受現代科學系統方法的影響,而且直接受到心理學研究方法的一些新趨勢和新特點的促進和推動。
1.現代科學系統方法對家庭研究的影響
在家庭教養方式研究領域,系統方法的影響從兩方面表現出來。第一,也是最重要的方面,父親教養方式對兒童的影響,父親及家庭其他成員的支持對母親教養行為的影響漸漸地提到研究日程上。較長時期以來,學者們多關注母親及其教養方式對兒童的影響,忽視了父親、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家庭成員與兒童的關系。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可能與母親是兒童日常生活的主要照料者和參與者有關;還與精神分析理論和行為主義理論都較為強調母親在兒童社會性發展中的作用有關。如今,家庭越來越被視為一個整體,一個系統,母親與兒童、父親與兒童,父親與母親間存在復雜的、交互的親子互動。研究表明,父親對青少年個體的教養行為與母親的行為存在顯著差異,父親對子女的懲罰嚴厲少于母親,但其對子女的情感溫暖、過分干涉和拒絕否認皆多于母親[1]。父親的教養影響孩子的成就感,有成就者一般與父親的關系親密[12]。另外,父親的支持影響母親撫養行為中的情緒、自信心、積極性和與兒童的親子關系[29]。第二,研究者從更大的系統層次來考慮環境對兒童青少年的影響。如,關注兒童青少年身處的學校系統與家庭系統的關系,探討學習不良初中生的父母的教養方式;關注兒童所處的外層系統、甚至宏系統對其影響,探討勞教人員的早期父母撫養方式,比較城鄉青少年父母的教養方式等等。
2.心理學研究的現場化所產生的影響
隨著心理學研究應用性的日益加強,傳統的理論與實驗室研究逐漸轉變為各種形式的現場研究,強調在現實的情境與條件下控制和觀察心理活動、測定和記錄整個心理過程。這與上世紀70年代末,西方發展心理學和教育心理學領域出現的“生態化趨勢”不謀而合。現場研究及生態化趨勢對家庭教養方式研究的最大影響在于,它改變了研究者的觀念,使他們看到在家庭生活的真實場景中考察父母的具體教養行為,揭示其與兒童社會化的關系的重要性;也促使他們深入幼兒園和家庭,借助與父母、教師的訪談、觀察,編制家長教養行為量表,以此反觀教養方式的結構、類型。這一研究手法的變化使研究者獲得了與以往不同的結論。如,陶沙找到了母親教養行為的敏感性、接觸與參與、交往指導、認知發展指導、積極情感的表達與消極情感的表達等6個因子[23]。
3.研究手段綜合化、數學化帶來的影響
在家庭教養方式研究領域,研究手段的綜合化體現在,對于同一個家庭教養行為,既采用訪談法,又借助觀察法、問卷法、評價法,力求使所獲得的資料和信息更真實、可靠。而研究手段的數字化意味著研究者能夠充分運用數理統計方法和其他數學方法。在家庭教養方式的探索中,研究者所使用的數據分析手段日益先進、復雜、精確。從最簡單的百分比比較,發展到近幾年大量使用方差分析,主成分分析,因素分析、聚類分析等等。統計軟件包尤其是SPSS的使用,使研究者可以從多角度快速分析處理數據,產生了高質量的成果。如,桑標運用因素分析法確定了父性意識的9個因子和母性意識的13個因子,還通過多因變量線性模型方差分析,比較了年齡、不同文化水平等因素對父性、母性意識的影響。結果表明,父母的年齡對父性和母性意識有明顯影響;母親的文化水平、職業明顯影響其母性意識[26]。
當然,在家庭教養方式研究不斷推進,成果不斷取得的同時,也存在諸多不足。譬如,生態化研究,許多學者雖然認識到在真實環境中研究兒童青少年的意義,但在實踐這一觀念的時候過于簡單化、形式化。因為僅僅依靠短暫的觀察和訪談無法真正把握父母教養子女的行為的實質,更何況這種觀察、訪談的最終目的是為了編制一份父母教養行為或方式的量表。從這個意義上,還不能稱為真正的現場研究或生態取向的研究。生態化研究要求,發展心理學家必須首先對兒童真實生活中所發生的事件進行探討,作出描述,然后進行更為客觀準確的編碼,使之量化,最終作出解釋。這種強調觀察或描述的重要性的思路,與人類學對人類行為和習俗的研究思路相當一致。美國著名人類學家本尼迪克特在其著作中闡明了實地考察和面對面的接觸這些方法對研究文化的重要性、必要性。她指出,不進行實地考察或面對面接觸,我們就無法發現和區別在某種文化中什么是重要的、什么是不重要的,以及人們如何判斷具體生活事實。正因為本尼迪克特這么堅持并身體力行,她才在文化模式的研究中作出了巨大貢獻,對文化人類學領域產生了深刻影響。因此,如果發展心理學家想揭示親子互動過程的機制和實質,不能忽視對真實情境中的父母與兒童的實地觀察,這也許是研究取得更新進展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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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 既有的意思表示理論基于法技術與法價值的考慮,以目的/效果意思作為其起點,而把目的/效果意思形成階段排除在外。隨著法技術與法價值的發展,在理論與立法上,要求重新審視意思表示的構造,進而把意思表示的目的/效果意思形成階段的因素提煉作為意思表示構造的一部分。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的工具,而法律行為又是私法自治的工具”。{1}143所以,“意思表示是私法秩序下絕大多數法律關系的起點。”{2}意思表示理論,一方面是法學理論精致化的結果,“對生活過程的法律意義作了最簡潔的表達”,{3}其作用不容否認;另一方面是“真正的灰色理論的產物”。[1]而法學理論與社會生活之間存在著永恒的缺口:理論在不斷的彌合,而生活又不斷地去撕開。{4}意思表示理論對意思表示的內部構造進行了精細的區分,這種區分有著一定的起點。這個起點界定的是意思表示關注的范圍。意思表示理論與社會生活之間的缺口,主要表現在:在既有的意思表示構造的起點之外,即意思表示形成階段,存在著一些因素在影響意思表示的效力。
對于這種情況,大致有兩種認識。一種認識是,這是社會現實變化的體現,圍繞著意思表示構造形成的這種狀態是對意思表示的否定,正所謂契約死亡了。{5}另一種認識是,意思表示與社會社會生活之間的這個缺口恰恰要求深化對意思表示構造的認識,以新的意思表示構造來回應社會的需求。本文旨在揭示意思表示理論發展的后一條路線。學說上法學家已對此作了零打碎敲的努力,立法上則從特別法突破,這些都是意思表示理論“吸取新鮮思想而藉以返老還童之源泉”。[2]
一、意思表示的起點:目的意思抑或效果意思
對于意思表示的起點為目的意思抑或效果意思,學者們有不同的看法。認為:“目的意思者,對于經濟上之一定效果之欲望也。例如土地之取得,金錢之贈與是。”目的意思,為法律行為之內容。把“欲于目的意思附以法律上之效果之意思”稱為法效意思,即效果意思。“就其發生之次序言之,先有目的意思,后有法效意思,且一為經濟的意思,一為法律的意思,故此兩種意思應以分別觀察為宜。”{6}王澤鑒把“行為人欲依其表示發生特定法律效果”的效果意思作為意思表示起點,并舉例說,甲寫信給乙,欲以200萬元購買A屋。“欲以200萬元購買A屋”就是效果意思。{7}鄭玉波把目的意思等同于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又稱為效力意思,指“欲引起法律上一定效力之欲望也”。{8}目的意思固然先于效果意思而存在,是效果意思的基礎。然而,目的意思只有經過法律的評價,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從目的意思到法律效果發生,效果意思是一個中介。法律是應然與實然的對應。{9}效果意思就是這樣一種應然與實然的對應。效果意思是一種“視界融合”,既可以連接目的意思,又與賦予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法律密不可分,意思表示足以統攝私法上一切“根據當事人意志發生法律效果”的行為。{10}所以,目的意思與效果意思是密不可分,甚至可以融為一體。目的意思與效果意思共同構成了意思表示的起點。
二、意思表示的構造:以目的/效果意思為起點
意思表示理論的一個貢獻是精細地區分意思表示的內部構造。對意思表示的結構進行分析,不只是概念分析的偏好。一方面,法律行為制度在技術規范上,主.要就是通過意思表示的各種形態、基本構造等方面實現的,為實現私法自治設定了具體細微的能夠為司法實踐操作的標準和考量因素;另一方面,意思表示的每一個構成要素都對應著相應的法律行為效力狀態。“意思表示之要件成分,于判斷錯誤之根源時有其實益。”{11}在意思表示所經歷形成階段、決定使用何種符號表示意思的階段、表達階段、運送階段、理解階段等不同的階段上都有可能存在錯誤,相應的錯誤可劃分為動機錯誤、內容錯誤(意義錯誤)、表示錯誤(弄錯)、傳達錯誤、受領錯誤(誤解)。{11}565-575
傳統上,意思表示理論利用心理學的研究成果,{12}從意思形成的過程對意思表示進行了分析:{13}
其一,先有某種動機(例如,通過使用電腦提高工作效率);其二,基于該動機產生意欲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即效果意思(購買一臺電腦的意思);其三,有將該效果意思向外部公開的意識,即表示意思(欲表示購買電腦的效果意思的意思);其四,為向外部發表該效果意思的行為,即表示行為(說:“我要買一臺電腦”)。這樣,通過表示行為將效果意思表示于外部,而完成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法律行為)的構造是法學家對上述的過程及其不同的階段“擷取有限數量的、甚至是較小數量的重要的情況”,將生活的關系限制在必要部分的結果。{1}53
薩維尼從意思主義的立場,對意思進行了界定。一方面,薩維尼認為“意思”對法律關系的形成具有重要性:法律關系是“個人意思獨立支配的領域”,“任何一項法律關系都是由法律規則規定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通過法律規則所進行的確定,屬于依賴于個人意思的領域,該領域內,個人意思獨立于他人意思而居支配地位”。{14}“意思”是當事人通過法律行為變動權利義務的根據。所以,“我們只能將當事人的意思作為唯一重要和有效的東西,即使它是內在的和看不到的,我們也需要通過某種標志來確認它”。{15}另一方面,則認為“動機”只是意思的準備過程,二者應區別。所以,動機錯誤,雖然是“真的錯誤”,但構成法律行為的基本事實要素--“意思”已經存在,而且該意思與表示完全吻合,動機只是意志形成的緣由,并非意思表示(法律行為)的內容,動機縱使經表示,除非動機以“條件”或“前提”的形式構成法律行為的內容,原則上不應由法律加以保護;而表示錯誤是“不真正錯誤”,其本質為“意思欠缺”,表意人此刻之所以受法律保護,不是因為其陷入錯誤,而是因為根本就不存在與表示相對應的意思,所以不能按表示行為發生效力。[3]在薩維尼這里,意思表示的構造止于法律行為的內容。而法律行為的內容即“當事人依其法律行為所欲發生之事項也”,{16}即效果意思。所以,動機雖然是真的錯誤,卻由于非意思表示之成分,對意思表示(法律行為)效力不生影響乃當然之理。[4]
恩斯特·齊特爾曼(1852-1923)從表示主義的立場,反對將動機等意思表示形成階段的事實納入意思表示的構造之中。齊特爾曼將意思表示分為三個階段,每一階段各有其錯誤。第一階段是動機的出現,表意人在該階段對周圍的環境有一定的預想,基于該預想,表意人產生了某種欲望或需要。如果表意人對周圍環境的預想發生錯誤,這個錯誤被稱為動機錯誤。第二階段是“原來意思的形成”,齊特爾曼稱之為意圖。如果意圖無法適當地實現而造成錯誤,這個錯誤被稱為意圖錯誤。第三階段是“意思的表達”,稱之為表示行為。在這個階段發生的錯誤為“有意義的錯誤”。齊特爾曼基于其心理學意義上的錯誤學說與表示主義的立場,性質錯誤自始至終只是意思形成的預定動機,屬于無法觀察的動機錯誤。[5]所以,“動機不過是引起效果意思的心理過程,其本身不具有法律上的意義,因而不是意思表示的構成要素”。{13}
盡管意思主義與表示主義在許多方面存在差異,進而影響到意思表示構造的討論與分析,但在強調意思與表示、主觀與客觀、動機與效果意思的區別上都是一致的。換言之,目的/效果意思是意思表示的起點,目的/效果意思形成前當事人的某種動機與意圖、影響效果意思內容的特定事實在這種分析框架內沒有容身之地;盡管理由或為意思主義中的目的/效果意思才是真正的“意思”,或為表示主義中的意思表示形成階段的事實無法為他人觀察。這種“以表示行為及與此相對應的內心效果意思(即當事人意欲實現特定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的二層構造為前提,目的/效果意思被作為意思表示的起點,只要目的/效果意思客觀存在,而且與通過表示行為表達于外的內容相吻合,民事法律行為就能有效成立”的分析框架,可以稱為“二層的民事法律行為論”。{17}
以目的/效果意思為起點構造意思表示,不只是存在于法學家的著述中,也深深地反映在民法典規范的設計上。目的/效果意思作為意思表示的起點,體現在法律關于典型法律行為條款的設計之中。一方面,“民法學中有關意思表示要素的理論實質上是法律行為必備條款制度據以建立的基礎。”目的/效果意思的成分包括要素、常素、偶素。這三種成分具有不同的特點和價值:“民法對于要素的控制主要通過類型法定方式實現,對于常素的控制主要通過內容法定方式(強行法或推定法)實現,而對于偶素的控制則主要通過特約范圍限制方式以禁止性規范實現”。{18}這一目的/效果意思為法律所擬制,[6]反映在法律上則為典型法律行為(有名契約)的必備條款。另一方面,近代法律對生活的調控采用的是“古典的近代法體系所追求的要件與效果明確的規則形態”。{19}近代民法典中關于意思表示的規定,很少有概括條款進行評價。這是把目的/效果意思作為意思表示的起點在法律規范設計上的體現。
目的/效果意思作為意思表示的起點的另一個具體表現是:民法典明文強調,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動機錯誤不影響法律行為的效力。薩維尼的意思表示理論把動機排除在“意思”之外。薩維尼認為意思表示錯誤分為“值得法律保護之表示錯誤”與“不值得法律保護之動機錯誤”。這一區分模式被稱為“錯誤論中的二元構成說”。{20}薩維尼的意思表示理論在19世紀德國普通法學錯誤論中占據了主導地位,對德國民法典的立法活動產生了重要影響。《德國民法(第一草案)》幾乎是薩維尼錯誤論的直接翻版:一方面規定(表示)錯誤無效(第98條);另一方面明文強調,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動機錯誤不影響法律行為的效力(第102 條)。{21}后來,《德國民法典》第119條規定:“(1)表意人所為意思表示的內容有錯誤時,或表意人根本無意為此種內容的意思表示者,如可以認為,表意人若以其情事,并合理地考慮其情況,即不為此項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2)對于人或物之交易上重要的性質所發生的錯誤,視同于表示錯誤。”日本{22}、“民國民法”在該問題上基本繼受德國立法。瑞士、奧地利也是如此{23}。
意思表示的這種構造起點的設計,大致與當時的社會情況相適應。“在私法史的偉大時代里,法律家的法之形象始終(或明白或無意識地)與其時代的社會形象相符。這種說法完全可以適用于注釋法學家、評注法學家與理性自然法時代,在一定范圍內也還可以用在十九世紀的學說匯編學;十八、十九世紀的法典也符合此一評價。在精神與形式上,一般邦法典是等級社會的最后表現,法國民法典是平等國族的第一個表達,德意志與瑞士民法典則是中歐晚期市民主義社會的代表”。 {24}這尤其體現在意思表示構造大致反映了近代民法上人的形象。抽象人、理性人{25}、平均類型的人{26},這些詞匯代表了近代民法上人的形象。這種形象下的“人”,正如亞當·斯密在《道德情操論》中所認為的那樣,其行為是由于激情和公平兩者相互斗爭的結果。激情包括由饑餓和性帶來的驅動,情緒如恐懼和生氣,動機情緒如疼痛等。人的行為處于激情的直接控制之下,但如此同時他會考慮其他人的情緒,會關注公平。在這個過程中,始終有一個公正的旁觀者在進行“監督”。{27}意思表示的構造不考慮目的/效果意思形成階段的事實,就是試圖通過這樣的構造塑造一個對人之激情進行監督的公正的旁觀者的標準。
三、意思表示的構造:學說對目的/效果意思形成階段的關注
“將生活關系局限于現實的某些部分,是法律研究技術的必要手段。”{1}52意思表示的構造就運用了這一技術。然而,法學家的“擷取”、法律制度的設計不足以適應現實生活的需要。法學家的法之形象始終(或明白或無意識地)與其時代的社會形象保持一致性的情形已不復存在,作為民法典基礎的社會模型也已經早被超越。{24}由于信息不對稱,締約當事人對影響意思形成和意思內容的重要信息的了解常常會出現很大差別,而這種“沒有收集到正確的信息而形成錯誤意思的問題”,說到底是意思表示形成階段的問題。現有法律在應對動機錯誤、交易基礎等意思表示形成階段所顯現的種種問題,或許表明有必要對意思表示的構造重新審視。實際上,這種“意思表示的內部區分,并非到了極點,而只是到了一定的程度而已,如果認識再進一步,完全還可再細化”。{28}所以,有學者認為,“民事法律行為理論看似完成度頗高的理論,但在對效果意思形成前的動機、前提事實等賦予何種法律意義這一問題上,又表現出了相當的不成熟性。”{17}
意思表示理論在如何對待對目的/效果意思的形成有影響的動機、前提事實等方面,法學家們提出了各種學說對既有的意思表示構造理論帶來了挑戰,也為意思表示構造的修正與細化帶來了機遇。
(一)溫德沙伊德的前提學說
1850年,溫德沙伊德在《關于前提的羅馬法學說》一書中詳細討論了目的/效果意思形成階段的事實對意思表示效力的影響。溫德沙伊德稱之為“前提”。前提是對考慮效果的效果意思的一種外在的可識別的限制,這種限制產生于既有的特定狀態。欠缺該狀態,表意人不應作為給付人負擔給付義務。{29}因此,溫德沙伊德使得法律效果依賴于先前、現在和將來的關系狀態,該關系狀態的實現、成就無疑被當作了前提。前提是原則上不予考慮的動機和原則上影響法律效果的條件之間的一個過渡概念。{29}
該理論的大致內容是:{30}表意人通常預想,其所表示之意思僅在某種環境下發生效果。但是,這種“特定情事狀況在契約有效期內持續不變”的“預想”,并沒有明示為合同條款。如果相對人訂約時已意識到這種“預想”對表意人的決斷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那么,一旦該“預想”被證明是錯誤的,表意人所表示之意思,即無拘束力。已經給付的,發生不當得利,表意人享有返還請求權;尚未給付的,表意人對于主張契約上的請求權者,產生抗辯權。
溫德沙伊德把稱前提之為“尚未發育完好的條件”:表意人看來是一定要求現在或者將來存在某狀態。條件和前提的區別在于:{31}條件附于“某情事之發生不確定”的場合,而前提應當被看作為“該事情是可靠的”。以某情事為條件時,說的是“如果……我將……”;以某情事為前提時,說的則是“我將……可是,如果不……我就不那樣做”。
溫德沙伊德自己是這樣表述的:“……當意思沒有包括對關系現實的了解或者預見時,對此不該說其他的。”{29}
所以,前提就是當事人未表達出的主觀期待。所以,在大多數情況下,前提都是默示性。默示性意思表示存在于如下兩種情況:{31}其一,從各種情事,特別是當事人的作為、不作為可推定意思表示存在的情形;其二,包含在別的意思表示中,根據解釋,確實從中看出該意思表示的情形。
在第一種默示性前提的情況中,前提與意思表示之目的有關。并非所有意思表示之目的都成為前提。例如,在某人表示是為女兒出嫁置辦嫁妝而購買標的物的情況下,即使婚約被解除,也不發生返還請求權。成為前提的,是第一目的。所謂第一目的,首先是法律效果發生本身。例如,就法律行為解除之意思表示來說,法律行為的解除便是第一目的。捐贈財產的情況就與此不同了。不會為了捐贈而捐贈。任何捐贈行為都有其捐贈的理由,該理由也不是第一目的。例如,為償還債務而為給付的人,如果債務不存在,就不能達到給付之目的。因此,“債務存在”成為給付之前提。
上述第二種默示性前提,前提意思是超出意思表示的直接內容通過解釋而得到承認的。例如,在約定贈與的情況下,受贈人比贈與人長壽,即被理解為意思表示之前提。{31}
溫德沙伊德堅持認為前提是“尚未發育完好的條件”,但該學說在很大范圍內都被拒絕承認。反對的學者,如勒內爾{31}認為,前提不能與動機相區分,一種介于法律沒有必要考慮的動機和真正的條件之間的中間事物,并不存在。—溫德沙伊德也承認這一點。{29}他對此解釋為,前提并非意思表示的組成部分。 {29}
盡管存在反對意見,溫德沙伊德堅持前提學說達46年之久,并堅決主張《德國民法典》應當采用該學說。“即使有很多爭論,默示表示的前提也是妥當的”,“前提假設論即使被扔出大門,也總會經由窗戶返回來”。{31}《德國民法典第一草案》也采納了該見解,該草案第742條至第744條可視為其前提學說的開場白,{29}但第二委員會又把它刪除了。
1889年5月德國帝國法院第六審判庭根據前提學說的淵源缺陷,對該學說進行了一些改變。{29}第一次世界大戰后,該學說通過交易基礎的概念似乎獲得 “再生”,因為需要法律對由于通貨膨脹導致的契約的給付和對待給付之間不協調進行調整。而交易基礎理論由溫德沙伊德的女婿厄爾特曼1921年在《交易基礎:一個新法律概念》一書提出。{32}
(二)加藤雅信的“三層的民事法律行為論”
日本的加藤雅信教授對目的/效果意思形成階段有影響的事實進行了考量,并結合溫德沙伊德的前提學說和拉倫茨的交易基礎學說,把目的/效果意思形成階段當作直接影響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一個階段;目的/效果意思形成階段的事實對意思表示的影響可歸入深層意思。這樣,意思表示的構造就變成了表示行為—效果意思— 深層意思的三層構造。這一理論被稱為“三層的民事法律行為論”:{17}
首先(三層的民事法律行為之第一階段)也要求表示行為之存在。以構成民事法律行為中心的契約為例,只有達成表示行為之合致,契約才能成立。如果欠缺表示行為之合致,探討效果意思之存否與合致都將毫無意義。在第二階段,即便存在表示行為的合致,若不存在與表示相對應的效果意思,則產生真意保留、通謀虛偽表示、錯誤等問題,民事法律行為可能因此而無效。在第三階段,雖然表示行為的合致與內心效果意思的合致都存在,但因一方當事人的故意行為(如欺詐、脅迫)導致當事人之間在深層意思層面上的不一致,則民事法律行為可以被撤消。
“三層的民事法律行為論”的靈魂和精髓之所在,是在深層意思層面,當事人之間的合意與不合意,將對法律行為的效力直接發生何等影響進行了構造。
加藤教授分析指出,如果除了效果意思的合意之外,在當事人之間還存在深層意思的合意,而且兩種合意的內容并不吻合,則民事法律行為在整體上歸于無效。 {17}這就意味著,合意在兩個層面上存在著:“表層的合意”—關于效果意思的合意與深層意思的.合意—“前提的合意”。前提的合意是表層的合意的基礎,所以要使法律行為發生效力,兩個層次的合意在內容上應相互吻合。前提的合意就表現是形式來說,明示、默示均可,而且默示為通常的表現形式。
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前提的合意的情形可以區分為兩種情形:
一種情形是,當事人因欺詐、脅迫等一方的故意行為而導致在深層意思層面上不一致,可以撤銷民事法律行為。欺詐(詐欺)、脅迫實際上是“于意思表示之動機,他人之詐欺脅迫為有力也”。{23}422這種情形,也是德國法中意思形成(決定)領域的主要意思瑕疵類型。{23}497
另一種情形是,一方當事人行為的受非難程度遠沒有達到欺詐、脅迫的程度時,法律行為的效力取決于是否達到“非難可能性”。當事人如果在其深層意思的層面,存在著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內容,則其依據表層合意的主張也不能成立,民事法律行為仍將歸于無效;當事人之間若未形成前提的合意,而且任何一方當事人對此都不存在非難可能性,則深層意思之不一致對表層合意的效力不發生任何影響,民事法律行為完全有效。
對“非難可能性”這個概念,加藤教授雅信舉例分析到:{17}甲女向乙男贈送并交付訂婚禮品,乙男在接受禮品時并無與甲女締結婚姻的意思(且其行為不構成欺詐),甲女發現該事實后提出錯誤之主張,此刻,法律認可甲女之錯誤請求,是因為乙男的曖昧促成了甲女的錯誤并積極利用該錯誤,乙男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根據禁反言法理,不能使其獲得額外的利益(訂婚禮品)。再如前述有關高速公路修建情報錯誤的例子,甲收集到某地段將修建高速公路的情報,打算在該高速公路人口附近建加油站,為此購入位于該處的乙之土地,但事實上該地段并無修建高速公路的計劃。若甲的情報錯誤系因乙的行為所致,而對乙的該行為又具有非難可能性,縱然甲乙間不存在前提的合意,但使乙主張表層合意的效力顯然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因此,甲乙之土地買賣契約無效。
“三層的民事法律行為論”中表示行為—目的/效果意思—深層意思三階段存在著密切的相互關系:{17}一般而言,如果能舉證存在第一階段的表示行為之合致,則通常也存在內心效果意思之合致,內心效果意思不一致僅為例外。故對內心效果意思之合致無須舉證,需要舉證的是內心效果意思的不一致。只要存在表示行為和內心效果意思的合致,契約即已成立,深層意思合致之有無,對契約的成立不產生影響,故在判斷契約成立時,對深層意思的狀況也無須舉證。在表示行為和內心效果意思合致時,深層意思狀況雖不影響契約成立,但可能例外地影響契約的效力。一是因欺詐、脅迫等,當事人之間雖然內心效果意思一致(表層合意),但深層意思不一致,契約可撤消;二是當事人之間內心效果意思一致(表層合意),但深層意思因欺詐、脅迫之外的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而不一致,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者不能主張基于表層合意的契約上請求;三是當事人之間內心效果意思一致(表層合意),深層意思也一致(前提合意),但表層合意與深層合意之間不一致,契約無效。無論是上述哪一種情況,主張深層意思影響契約效力時,必須對深層意思的狀況進行舉證。
孫鵬對加藤雅信教授的“三層的民事法律行為論”給與了高度評價:一方面,“三層的民事法律行為論”不僅能對大量的動機錯誤的判例作出理論上的解明,而且還可以通過“前提的合意”與“非難可能性”等概念,對動機的保護范圍作出合理限定,克服了“動機錯誤論”對動機保護過于寬泛之弊。另一方面又能對傳統的“動機錯誤論”的本質進行解明,故在三層的民事法律行為理論構造下,動機錯誤論全然包含于其中,而失去了獨立存在的價值。另外,“前提理論”中的“前提”、 “行為基礎理論”中的“行為基礎”也都可以消減到“三層的民事法律行為論”的“前提的合意”中,而且通過“合意”、“禁反言”等概念對“前提”、“行為基礎”的作用進行限制,防止因其概念的泛化給交易安全造成不良的影響。所以,“三層的”民事法律行為論合理地覆蓋了“前提理論”和“行為基礎理論”,實現了民事法律行為構造的單純化與明確化。{17}
四、意思表示的構造:立法對目的/效果意思形成階段的關注
深化意思表示構造,即關注意思表示目的/效果意思形成階段的關注,沒有停留在學說的層面,也反映在了立法的層面。
(一)說明義務:從特別法到民法
說明義務,是指“在締約當事人就影響締約意思決定的信息的了解存在明顯差距的交易中,為使締約相對方能夠在充分了解情況的基礎上就契約的締結作意思決定,掌握更多信息的一方當事人負有向對方提供與影響締約意思決定的重要事實相關的一定信息的義務”。說明義務類型較多.在法國,學者們對合同締結階段上的說明義務進行了深入的研究,發展出了“信息提供義務”的理論。信息提供義務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信息提供義務解釋上分為以客觀信息為對象的狹義的信息提供義務、以物理上的或法上的風險為對象的警告義務以及不僅要提供關于客觀事實的信息還要提供意見的建議義務。另一種分類是將信息提供義務分為契約前的信息提供義務和契約上的信息提供義務。{33}
這里的說明義務專指對目的/效果意思形成階段有關事實的說明。正像樊啟榮所說,在保險契約中,“義務人所為之告知,僅為誘發保險人締結契約之動機、緣由”。{34}說明義務之于意思表示的構造,“功夫在詩外”的功效。說明義務,有利于表意人正確認識影響其利益、與形成效果意思有關的諸因素,進而形成效果意思。說明義務使目的/效果意思形成階段的事實對于意思表示效力的影響凸現了出來。說明義務可以作為締約過失的一種類型而在締約過失制度中進行論述,把說明義務有體系地統合到意思表示理論中,或許不失為一條較具正當性的途徑。
由于民法以自己決定、自己責任為其理念與性格,而且法律對意思表示的評價止于目的/效果意思,所以,“擬訂合同的當事人并沒有交換信息的義務。每一方當事人都必須自己決定和通過自己的判斷決定是否訂立合同,任何一方都沒有義務將他所知道的可能會影響他方決定是否訂立合同的其他事實告訴他方”。{36}說明義務的淵源盡管可以追溯到西塞羅在《論義務》中舉的賣糧的例子:如果有一位正派之人在羅德斯島食物匱乏、饑餓蔓延、糧價昂貴時,從亞歷山大里亞把大批糧食運往羅德斯島,倘若他當時知道有許多商人也離開亞歷山大里亞,看見載滿許多糧食的船只駛向羅德斯島,這時他是把這些情況告訴羅德斯人,還是保持沉默,以盡可能高的價格出售自己的糧食?
對此,斯多葛派哲學家、巴比倫的狄奧革涅斯和他的門生安提帕特羅斯存在不同看法。安提帕特羅斯則認為應該讓買主知道賣主知道的一切情況。西塞羅認為販賣糧食的人不應向羅德斯島人隱瞞情況,“對一件事情沉默誠然并非即就是掩蓋,但是當你為了自己的利益不讓知道情況會有益處的人知道你所知道的情況,那就是掩蓋。”{36}但是,說明義務在以目的/效果意思為起點的意思表示理論中并沒有得到重視。
隨著時代的變遷,隨著人類社會的生產和生活日趨專業化、復雜化,在越來越多的情況下,尤其在消費領域,當事人在締約時對于影響意思形成和意思內容的重要信息的了解經常會出現明顯差別,這種信息上的不對稱若為處于信息優勢的一方所利用,則容易發生對相對方事實上決定自由的損害。于是,司法、立法與學說開始關注說明義務。說明義務在立法上首先在特別法中得到承認,如消費者保護法{37}、產品責任法{38}、證券法,后來在歐盟的一系列指令中{39}也得到承認。
特別法上說明義務的確立,沖擊著既有的意思表示理論。如何將各種特別法上的說明義務統合起來加以考察,給予定位、定性,從民法一般原理上給出說明,進而實現說明義務從民事特別法向民法上的一般性義務轉化,將是民法解釋學的一個重要課題。例如,如何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欺詐與民法上的欺詐聯系起來, {40}如何處理保險契約中的告知義務違反與民法上錯誤、欺詐(詐欺)的關系。{34}302-306
把說明義務定位于意思表示形成階段一方當事人的一般性義務,或許是一個途徑。“在我國制定民法典時,關于說明義務及其存在條件,應考慮在總則法律行為的 “欺詐”中作原則性的規定,在民事行為的雙方處于前述的’信息上不對等’的情況下,處于信息優勢的一方負有說明義務,可就說明義務的認定列舉各種判斷要素,由法官針對具體情況進行裁量”,{30}來統合各特別法的規定。《阿爾及利亞民法典》第86條第二款規定:“一方當事人對事實或實物形態故意沉默,如他方知道真實情況就不會締結法律行為,此種沉默構成詐欺”,通過對欺詐的擴張,涵蓋了說明義務。{41}《綠色民法典草案》第65條規定也采用了這種規定模式。{42}《埃塞俄比亞民法典》則更進一步,說明義務的情形不僅適用于惡意,還適用于過時的情形。該法典第1705條規定:“(1)如果一方當事人惡意或因過失作出虛假陳述,而締約各方間存在一種產生特殊信任和要求特別忠誠的關系,各該合同可被宣告無效。(2)第(1)款的規定,適用于因一方當事人的沉默致使他方當事人相信一個虛偽事實的情形。”{43}
把說明義務規定在民法總則法律行為中,也是對意思表示瑕疵制度傳統制度構成進行的修正與擴張。比如,認定欺詐的成立必須有違法的欺罔行為存在。這在積極為虛偽告知的情況下能很好的認定為欺詐。但如果只是哄騙,而沒有告知事情本來的情況時,就需要作特別的說明。此時,作為欺罔行為主張基礎的是信息說明義務。對于欺詐中故意的要件,若認識到信息對于相對人重要而不說明,就推定為有欺詐的故意。進一步說,脫離故意的要件,主張在過失違反信息說明義務時也否定契約的效力。[7]
(二)概括條款對意思表示效力評價的加強
如前所述,在以目的/效果意思為起點而設計的意思表示構造中,法律對意思表示進行評價采用的是規則模式,很少有概括條款。概括條款在評價、調控意思表示的過程中很少發揮作用。法官則是適用法律的機器,只能被動地適用立法者制定的法律。這是近代民法的價值取向追求法的安定性的結果。
現代民法注重的是法的妥當性,采用時具有較大裁量余地的標準形式。“在適用一般條款的審判中,法官不是在傳統的規則適用中所看到的那種被動的法適用者。因為它必須發揮監護作用,對諸事實綜合地考慮,把規范具體化。因此,新規范的登場甚至于帶來訴訟結構的變化。”在關系契約論的力倡者內田貴看來,一般條款具有的衡平功能及其它功能可以把關系契約的許多因素(大致包括命令、身份、社會功能、血緣關系、官僚體系、宗教義務、習慣等)導入實定法。{9}在概括條款下,對目的/效果意思形成階段的關注成為焦點。譬如,《荷蘭民法典》第233條規定:“鑒于契約的性質以及其條款以外的契約條件所產生的緣由,相互知曉的雙方當事人的利害及其他有關該案的事實,約寬的條款對另一方當事人顯然不利的場合下,該約款可認定為無效”,就是這樣一種條款。前述加藤雅信在把“非難可能性”和誠實信用結合起來的基礎上,認為前提合意(深層合意)是影響法律行為效力的因素。這一提法就是建立在法律對意思表示調控模式發生變化、一般條款得到重視、法官作用得發揮的基礎之上的。
注釋:
[1]德國法學家烏拉沙克認為,法律行為是一個“真正的灰色理論的產物”。弗盧姆也贊同這種觀點。參見謝鴻飛:《法律行為的民法構造:民法科學和立法技術的闡釋》,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2002年博士學位論文,第2頁。
[2]參見鄭玉波:《民法總則》,黃宗樂修訂,三民書局發行,2003年修訂九版,第260頁、第33頁,“商法在交易錯綜之里程上,常做為民法之向導,且為勇敢之開路先鋒。亦即成為民法吸取新鮮思想而藉以返老還童之源泉。”
[3]錯誤理論的發展簡史,參見周占春:《表示行為錯誤與動機錯誤》,載楊與齡主編《民法總則爭議問題研究》,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4]一種很普遍的觀點認為,薩維尼不考慮動機錯誤,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以免交易陷于無界限的不安定與恣意之中的需要。周占春:《表示行為錯誤與動機錯誤》,載楊與齡主編《民法總則爭議問題研究》,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229-242頁。保護交易安全固然可能是薩維尼把動機排斥在意思表示的構造之外的原因。鄭永寬則以“薩維尼基于維護交易安全的目的,以心理為劃分基準創立的二元構成理論,其不僅存在基準不明確的缺陷,也不符合實際交易中的要求,不能正確指導解決實踐問題,而且對其正當化也存在理論上的困難”,對錯誤二元構成論進行了批評。鄭永寬《德國私法上意思表示錯誤理論之分析檢討》,載《政法論叢》2004年第5期,第32-36頁。但是更主要的原因、直接的原因是,在薩維尼那里,動機根本不在薩維尼的考慮范圍之內。
[5]參見黃鈺慧:《意思表示錯誤之研究》臺灣中興大學法律研究所1992年碩士論文,第80頁;轉引自周占春:《表示行為錯誤與動機錯誤》,載楊與齡主編《民法總則爭議問題研究》,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229-242頁。
[6]當事人效果意思的認定,有兩種學說:實質效果說主張只要表意人對于所達到的事實的結果有人事就夠了,此種認識包括經濟上的或社會上的結果;法律效果說則主張表意人在行為時,必須對所欲達到的法律效果有具體的認識。郭玲惠:《意思表示之不一致與意思表示之不成立》,載楊與齡主編《民法總則爭議問題研究》,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211-228頁。
[7]山本敬三就“合意瑕疵”(指雖然實際上進行了磋商,但在意思表示形成過程中或意思表示本身存在問題的情況下,如何把此時的合意作為合意來處理的情形)在法律行為法中法律制度的建構進行了詳細地闡述。[日]山本敬三:《民法中“合意瑕疵”論的發展及研究》,杜穎譯,載易繼明主編:《私法》第1輯第1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67-9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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