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3-30 11:28:40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知識產權法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關鍵詞:知識產權法法典化可行性無形財產權
一、引言
我國民法典的制定正在緊張的進行當中,關于法典化的討論一時間也頗為盛行,相關成果不斷涌現,關于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地位問題的討論是一個熱點。而在其中最引人注目可能就是單獨制定知識產權法典的觀點。(((
該論者認為,知識產權法學理論在國外經過幾百年的積淀,加上WIPO等國際組織對知識產權研究的推動和傳播,在一定程度上已經成熟,這為知識產權的法典化提供了理論準備。現實中,成功的立法例已經出現:1992年《法國知識產權法典》(法律部分)頒行于世,開創了知識產權法法典化的先河,成為知識產權立法史上的里程碑。《菲律賓知識產權法典》也隨后誕生。世界貿易組織(WTO)1994年締結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也第一次將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作品、計算機程序、數據庫、商標、地理標志、未披露信息(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大部分知識產權保護對象,集中在一部國際條約中進行規范,相當于是一部法典化的國際條約。在我國知識產權方面的單行法已始成規模,形成了門類較齊全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因此將這些法律規范系整合于一部法典,以建立體系化、邏輯性的知識產權法,應屬可能,而且益處多多。[2]
然而事實真的如此嗎?筆者將就知識產權法典化的可行性問題進行討論。
二、法典化的重要作用
從世界各國的立法經驗來看,大陸法系國家都以民法典的頒布作為其法制成熟程度的一個重要標志,因為“判例法以經驗主義為特征,形式合理性的水平低,成文法特別是法典化的成文法則相反,比較符合形式合理性的要求,而且它要求成文法有統一的格式、規范化的語言文字,并能夠聯結起來組成一個協調的規則體系,這個體系在整體上有邏輯上的一貫性和條文之間的關聯性,它覆蓋著社會所有領域,因而能為解決一切社會問題提供標準和方法。”[3]這種觀念在知識產權領域同樣適用,知識產權法典化有諸多好處,可以解決我國立法和司法領域出現的諸多弊病,對于我國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1、頒行統一的知識產權法典,可以提高立法層級,為各類行政規章的制訂提供依據,從而保障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
由于我國知識產權法律規則極不健全,存在很多法律調整的空白。這些空白在很多方面是通過國務院各部委的規章及地方政府頒布的地方性規章予以填補的。但是這種“規章調整”存在著明顯的缺陷。規章的制訂常受到部門和地區利益的主導,很難像法典的制訂那樣,在制訂時要照顧到全社會的利益。很多規章在制訂中注重的是行政機構的管理權,而權利人利益的考慮則常常被忽視。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國家商標局1994年頒布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管理辦法》,與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1999年的《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在原產地標志的保護標準、保護內容、管理機構等方面存在交叉矛盾,缺乏協調統一,令權利人無所適從,造成了非常不利的影響。而如果構建知識產權法典,盡可能將成熟的知識產權法律規范置于統一的法典中通盤考慮,必將最大限度的避免部門的局限性與部門的利益化傾向,消除權利沖突,形成內在和諧的規范體系,有助于加強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科學化,從而使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2、頒行統一的知識產權法典,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
我國在傳統上屬于大陸法系國家,法官的判例不能作為法律的淵源。法官并無制訂法律的權力,而只能適用法律,以處理各項糾紛。如果缺乏系統完備的知識產權法律,必將會使法官在處理案件時,缺乏足夠的法律依據,從而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有法可依”的問題。另外由于我們在立法方面歷來主張宜粗不宜細,所以,許多規定都非常原則,不便于實際操作。由于法律規則過于抽象和原則,加之非常簡略,給法官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同一案件,不同的法官會有不同的裁判結果。其中固然有法官的素質問題,但是立法過于原則、簡略,不能不說是個重要原因。而知識產權法的法典化不僅有助于法律規則的完善,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而且有助于減少、克服司法腐敗、裁判不公的問題。
3、頒行統一的知識產權法典有利于加強知識產權法的體系化
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種類繁多,并且容易交叉。但我國知識產權法由不同的行政機關負責起草、分散制定,比如著作權法由國家版權局起草,專利法由中國專利局起草,商標法由國家商標局起草。這種條塊分割的立法結構,顯然不能顧及整個知識產權法的體系化和邏輯性,表現為知識產權法內容分散、零亂,存在大量的空白遺漏、重疊交叉,甚至相互沖突。如果建立知識產權法典的話,經過仔細的梳理和規劃,部門利益被盡可能的忽略,公眾利益最大程度的被予以考慮,上述凌亂不堪的狀況將為之改觀,。
4、頒行統一的知識產權法典有利于廣大民眾了解法律的規則,增強權利意識。
在現實中,我國知識產權法上至法律,下至規章,均有所涉及,但主要表現為行政法規、規章。而許多規章往往是紅頭文件,不具有公示性,有些規章甚至屬內部文件,但卻趟而皇之的調整著知識產權生活。另外關于知識產權法律的司法解釋也很多。司法解釋對保障法律的正確適用十分必要,但某些司法解釋是一些內部文件,僅在法院內部上傳下達,一般民眾很難了解。因此不具有行為規則的作用,只能對裁判作出指導。而某些司法解釋也與行政規章相沖突,這時也很難確定以何者效力為優的問題。這種狀況造成了知識產權領域的暗箱操作的印象,而這些規章也難以為人們所遵守。但知識產權法典確定的各種規則,都要經法定程序向社會公布,并通過普法宣傳,為廣大民眾所了解,這會使相關制度深入人心,為人民依法維權打下堅實的基礎。
5、頒行統一的知識產權法典有利于貫徹知識產權的私法理念
雖然知識產權的保護應同時顧及公共利益,適當的公法規范不可或缺,但是知識產權畢竟首先是私權,這是無可辯駁的事實。但在現實中許多知識產權的客體,如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商號、證明商標、域名等,在我國都是或主要是接受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規甚至規章等公法的調整,這與知識產權是私權的性質不相協調。由于行政法主要著眼于對知識產權的管理,對知識產權中更為重要的私法問題卻明顯欠缺相應的法律規定,在很大程度上妨礙了權利人權利行使的自由。而且隨著行政權力的介入日漸增多,打破了知識產權體系內部的平衡,歪曲了知識產權的本性。因此,知識產權法典化有利于貫徹私權理念,幫助知識產權體系恢復其本性,實現系統的和諧性,從而保障權利人的利益。[4]
三、知識產權法法典化之不可行性
盡管知識產權法典化有上述諸多意義,“看上去很美”,但是事實上這種設計目前來看只是不切實際的幻想,因為它離法典化的要求還相去甚遠。
法典是人類法律理性思維長期積淀的結果,它是個漫長而艱苦的過程,決不可能一蹴而就。基于《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兩部偉大的里程碑式立法,人們將法典理解為“體現理性的法典“,是”在某種理論指導下,按照一定概念體系進行的全面編撰,是具有確定型、系統性及內在邏輯性的和諧統一體。“[5]因此,從規范技術上說,典型的法典應當具有內在的嚴密的邏輯性和形式理性無矛盾的原則性。從目前來看,知識產權法律尚不能滿足這些要求。
1、1、從保護對象的穩定性來看
民法典的穩定性及系統性首先來自其保護對象的穩定性。傳統民法典的財產權基本上是物權(債權只是物權的流轉關系而已)。物權的財產對象基本上是客觀存在的物質,或稱“有體物”。而這些財產對象的特征是非常統一的,它們都是有體的,具有相同的外部特征,同時又具有各自的特性,具有自然排他性,能夠公示對抗第三人。這種保護對象的穩定性和統一性直接決定了民法典可以以相同的原則和相應的規則對其進行規制。而知識產權保護的對象是如此的紛繁復雜,以致于其既有的原則和制度經常被突如其來的對象沖擊得陣腳大亂。隨著科技的飛速發展,很多新生事物涌入了知識產權領域。除了傳統的商標、專利和版權外,信息技術、數字技術、生物技術、知識經濟、計算機、互聯網、域名、商業外觀、商品特有名稱、商業方法、集成電路、數據庫等方興未艾;此外,最近傳統知識、遺傳資源、民間文學等語詞又在知識產權法學中呈現。這使知識產權理論處于非常尷尬的境地,比如數據庫、軟件的價值在于其功能性卻被著作權法作為文字作品進行保護,商業秘密的保密性與知識產權一般須公開的特征相背離,民間文學納入著作權法保護卻沒有具體權利主體等等無法自圓其說的情況。保護對象的多元化、善變性使的知識產權的法典化缺乏必要的對象基礎,成為空中樓閣。
2、從內在邏輯統一性來看
傳統的民法典具有嚴格的邏輯統一性,其根源在于其保護的財產對象與財產權主體的無邏輯矛盾的占有事實。如前所述,傳統民法典的保護對象具有相同的客體特征和外在形式;同時傳統民法上的“人”,也是個性化的“特定人”。這樣,傳統民法的邏輯前提符合形式邏輯的規則:個性化的人,對特定物的占有能夠產生無邏輯矛盾的確權;對商品生產中產生的競爭與利益沖突,傳統民法能夠給出一個非常符合“形式正義”的答案。與此不同,知識經濟的對象是知識產品,它具有主觀性。現代知識產權制度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基本上是基于對“創造性信息”的外部載體特征和內在價值屬性的區分而設立的。基于此,創造者對于創造性信息的“特定性占有”就具有邏輯矛盾了,即個人對創造性信息的占有事實不能排斥他人的合法占有。[6]因此,以傳統民法對形式理性的要求來看,知識產權內在規則就很難保持邏輯上的一致性了。而缺乏內在邏輯統一性的體系很難成為一個有機的整體,與法典化的要求相去甚遠。
3、從話語體系的嚴整性來看
基于其內在的內在邏輯統一性,傳統民法設定了一系列精確的、科學的、行之有效的話語體系。物權被設定為絕對的對世權與對人權。物權法定主義、一物一權主義、物權的追溯力原則等等,成為維護這個體系的有效原則,相應的具體制度也設計地精巧而實用。而現存的知識產權制度中所使用的語言缺乏理性的定義和限制。這些語言或者是行政機關習慣用語、技術專家的專業用語或一般規約性質的習慣用語或法律隱語。至今尚沒有嚴格法律概念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對象到底是什么進行界定。比如,到底什么是"作品",什么是"技術",什么是"方法"等,其內涵和外延不斷演變,至今都沒有確定的定義。再比如,商標法保護的內容事實上已經拓展為在營業活動中,用以標識產品來源、表彰自己身份、證明產品質量以及表明其它營業情況的識別性標記,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商號、地理標志等等多項內容。但仍被簡稱為涵義相對狹窄的"商標",從而混淆視聽(有學者將其統稱為營業標記,不無道理)。還有,商業秘密也不是嚴格法律術語,而是對商業領域價值信息的法律俗語。一部法律的基本概念的語言都缺乏嚴格的定義,其科學性也就很難保證了,更別提進行法典化了。
4、從財產保護原則的明晰性來看
法典在某種意義上說是規則的原則化、原則的秩序化,有一系列明晰而科學的保護原則是法典化的先決條件。當我們對一個爭議的財產對象及其法律屬性缺乏認識的時候,我們就無法設立對該對象的統一保護原則。缺乏原則的體系難免出現內部矛盾,而一個內部不和諧的體系有何以談得上法典化呢?
民法基本原則植根于傳統商品經濟運行模式,從來都有調整個別規則有效性、維護法律正當性、合理性、公平正義的功能。但是在知識產權領域,其保護原則是模糊的,甚至是缺失的。我們知道隨著其自身體系的發展,知識產權調整的范圍發展到了整個人類智力生活領域的創造成果。而這些創造成果的性質并不盡一致。從總體上看,人類的智力成果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為了生產而進行的知識活動,可以被確認為私有財產權;一類是為了人類知識總量的增加而進行的知識活動,比如科學發現,不能被確認為私權。這兩類活動的直接目標是不同的。前者主要是為了確定個人對智力成果的獨享權利,而后者則主要是為了人類共享知識成果,這是相互矛盾的價值理念。[7]由于這些內在原因,知識產權至今沒有找到明晰而統一的原則。我們可以看到在知識產權的不同領域里,原則分立,甚至互相掣肘的也不在少數。由于缺乏統一的基本原則,在專利領域甚至出現了陽光底下的一切事物皆可專利的可怕趨勢。
5、從權利的性質來看
傳統民法典主要調整私權,在整個民法之中,行政權力直接干預的現象比較罕見,公法色彩并不濃厚,其保護原則和具體制度因之天然具有自洽性。而知識產權卻是公化私權,這直接導致了其保護原則和具體制度的二重性。知識產權法在傳統上也被認為是私法之一部,但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比如發明、作品,不僅關系其權利人利益,而且還攸關社會公共利益,有的發明的誕生甚至影響到整個人類文明的歷史進程;而調整有形財產的物權法的保護對象,比如房屋、土地,主要關系權利人的利益,雖也肩負相當的社會功能,但其作用遠遜于知識產權保護對象對社會公益的影響。因此,在保護知識產權的同時,如何尋求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平衡,為知識產權法誕生以來的重要使命。與此相適應,公權力廣泛介入知識產權的保護,以協調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的矛盾,因此知識產權法中的行政法律規范,比任何其他私法部門都廣泛、細密、復雜得多。[8]這種公私兼有的特性若繼續存在著,只會造成法典保護方式的矛盾與斷裂。但倘若刪除這些與私法規范唇齒相依的公法規范,知識產權又失去了其本性,其存在的意義又大為減少。因此,從這個角度來看,知識產權法典化也不可行。
從上述幾個角度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由于保護對象的多元化、善變性,使整個知識產權體系處于變動不居的狀態,缺乏統一的財產保護原則,也沒有內在的邏輯統一性,當然就無法形成一個和諧統一的總則編。而沒有總則指導下的分則只會凌亂不堪,進而整個知識產權也就無法形成一個嚴密而自洽的話語體系,建立統一的知識產權法典這一努力也只能是水中花、鏡中月了。
關于法典化問題,薩維尼曾經有過精辟的論述。他認為一個完美的法典,必須使基于法律的真正基本原則而構成的有機體系,而該法律原則必是歷經一段時間之后的產物。對于法律原則的全盤了解,是法典化不可或缺的前提。但當時的法律人,并未具備掌握真正法律原則的能力。因而薩維尼擔憂,法典化在當時將因對法律原則的誤解,而對社會造成傷害,不利于社會。于是他建議當時的法律人,從事基本原則的歷史發展研究,而將法典化留待往后再說。[9]這種看法真的是非常有見地。如果不顧實情,倉促上馬,超前立法,很容易欲速而不達,造成法律與現實脫節的尷尬,使法典的權威大打折扣。典型的例子就是法國在1992年頒行《知識產權法典》后六年間,為適應知識產權領域的各種新變化,曾先后12次修改或增補知識產權法典,涉及條目有112條,占總條目的1/4,這在其他法律部門是十分罕見的。事實上《法國知識產權法典》充其量只能稱為法規匯編,它只是將幾部知識產權單行法簡單的羅列在一個載體上而已,離真正意義上的法典相去甚遠。而由于立法超前,修改頻繁,使該法典動作起來收效甚微,與其立法者建立一部與《法國民法典》平起平坐的法典的初衷相去甚遠。
四、未來之路
經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得出結論:知識產權的法典化目前來看不具現實性。那么,我們是不是可以就此確定上述的知識產權法典化的諸多好處將只是人類的“南柯一夢”呢?筆者認為卻也未必。綜觀人類歷史,就是從混沌走向澄明的一個過程,成熟民法典的制定也是幾千年來人類法學理性思維及實踐的結晶,知識產權的法典化也有一個醞釀、誕生及至后來瓜熟蒂落的過程。現在我們需要做的就是盡量的梳理、完善知識產權的相關理論和制度,使其在調整社會生活時起到積極而有效的作用。等到我們的理論和實踐準備足夠充分時,再談制定知識產權法典就水到渠成了。
盡管黑格爾曾經說過:“密涅瓦的貓頭鷹只有在黃昏到來以后才起飛”(意即人類的思維具有局限性,往往只能在事后做些后發式的總結性思考),但這并不妨礙我們借鑒以往經驗作些前瞻性的工作。由于迄今為止,學界對知識產權法的法典化及其總則研究較少,筆者將僅僅提出些許可能性,以求拋磚引玉之功效。
隨著社會尤其是科技領域的日新月異,許多新事物諸如計算機軟件權、域名、遺傳資源等等不斷出現,而商業秘密權、商號權、植物新品種權以及禁止不正當競爭方面的諸多權利,無一例外全都被納入了知識產權這個筐子,有些學者認為,其客體已不限于知識領域,而是擴大到商業活動的經驗、信譽等領域,因此,知識產權已很難涵蓋所有上述權利,傳統的知識產權體系難負其重,處境尷尬。基于此,關于知識產權的概念、性質及特征是知識產權法領域中一直存在爭論的問題。許多學者提出了頗有見地的看法。
有的學者認為知識產權會因應信息時代的要求,向信息產權法的演變。[10]然而信息產權的內涵似乎比知識產權還小,而將技術、作品等稱為信息似乎也欠妥當。
也有論者認為解決這些問題的路徑應是結合民事權利理論,以知識產權的客體為切入點。知識產權是人們對"知識"這種"形"的排他的支配權,它是一種民事權利。所謂無形性、地域性與時間性都不是知識產權的特征,知識產權惟一的特征是其客體的無形性。對于"知識產權"一詞,由于其偏重于"知識"類的智力成果,在諸多無形財產面前已顯得力不從心,所以建議從保護客體的無形性入手,采用"無形財產權"這一術語,并建立一個范圍大于知識產權、調整對象以無形財產為主的無形財產權法律體系。具體如下:1、創造性成果權。包括著作權(含著作鄰接權、計算機軟件權)、專利權(含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專利權、外觀設計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商業秘密權(含技術秘密權、經營秘密權)、植物新品種權等。2、經營性標記權。包括商標權(含服務商標權)、商號權、原產地標記權、其他與制止不正當競爭有關的識別性標記權。3、經營性資信權。包括特許專營權、特許交易資格、商譽權等。[11]
也有論者認為無形財產應指"權利"而言,但這種權利的范圍不應僅限于知識產權。既然從權利角度而言,知識產權和其他權利均是無形的權利利益,并不因具體客體的不同而導致權利性質上的任何差別所以把"無形財產"局限于知識產權并不妥當。在當代法國民法,無形財產不僅包括羅馬法上的"無形物"所指具體權利,還包括權利人就營業資產、顧客、知識產品以及現代商業信息等所享有的權利。我國學術界針對有價證券、股票的流通無法用傳統理論予以解釋,往往也將票據權利和股權等稱為無形財產。所以無形財產不僅是一種財產形式,而且是相對有形物所有權的一種財產權體系,除所有權以外的其他權利均屬于無形財產范疇。繼而,這種觀點認為無形財產是從更高層次上對于包括物權和債權在內的財產權利的一種抽象,它充分揭示了權利人財產利益的實質,從而為當代財產權利體系的構建提供了一個嶄新的視角。因此,可以認為,無形財產的立法問題是整個財產權立法體系的構建問題,物權法和債權法只是其中的重要的兩個組成部分,它們與無形財產的立法是渾然一體、不可分割的。具體而言,物權法和債權法分別調整特定的物權關系和債權關系,其他的無形財產則由知識產權法、公司法、票據法、信托法等分別予以調整,上述各種立法相互配合、相互補充,從而逐步形成一個完整的無形財產立法體系。[12]
還有論者認為知識產權是一類特殊的權利形態,將其定義為無形財產實際上將不具有財產性質的發明權、發現權、其他科技成果權以及精神權利排除在知識產權之外了。[13]這種觀點也不無見地。
筆者認為無形財產是否應該或者是否能夠擴得如此之大是有待商榷的,但無疑由現有的知識產權發展為無形財產應該是一個方向。現有知識產權體系的消解不是知識產權的終結,而恰恰相反,它正如鳳凰涅磐一樣,在無形財產體系中獲得永生,它至少可以作為無形財產體系中重要一部而存在著。融入無形財產中的知識產權應該擁有邏輯自洽性,為其法典化打下堅實的基礎。
如前所述,知識產權是公化私權,具有不同于傳統物權的性質。因此傳統民法典的構建技術就無法照搬使用,我們需要新的產權形式。就象專利制度與商標制度一樣,知識產權的保護應該以“許可權”為核心的權利形式而不是以“所有權”為核心的權利形式,并由此建構出完全不同的保護體系。
同樣的,由于其公化私權的特性,知識產權法的保護原則與傳統的民法保護原則就會有很大的不同。考慮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知識產權的原則應該包括社會本位原則、利益平衡原則、社會利益優先原則以及保障社會知識產品供給原則等公法類原則。同時,基于其私法的本性,知識產權的保護原則也應將權利來源正當合法原則、等價有償原則、自愿和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等私法原則納入其中。考慮到知識產權法促進知識創新、知識傳播的基本出發點,知識產權法還應遵循現代市場秩序原則,比如信息公開原則、市場至上原則、限制壟斷特權原則等等。如何將這么多性質并非一致的原則整合起來,并確定它們之間的效力層級關系是一項艱苦而且必須的工作,這可能要導致對憲法基本原則的修改與整合。[14]
最后立法者、執法者應盡量使用內涵和外延相統一的規范化用語,追求知識產權話語體系的嚴整性。決不能不假思索,將民間通俗的用語拿來就用,以至于將錯就錯,覆水難收,嚴重打破了知識產權體系本身的自洽性。
五、結語
綜上所述,盡管知識產權法典化對于社會生活有諸多好處,但目前看來尚缺乏現實可行性。但是這也并非意味著知識產權法典化絕對不可能,隨著社會的發展,知識產權法學思維水平的提高,很有可能在不員的將來將這種可能性轉化為現實性,從而造福人類。
現實中,知識產權法學在我國還是新興的學科,許多基礎的問題尚爭論之中。而科學技術的發展,許多的新的事物次第出現,又給學者提出許多新的論題。再加上許多學者的研究多跟隨國外的進展,所以關于知識產權的總論及法哲學研究還屬欠缺。但關于總論及法哲學的研究卻非常之重要,希望學界能在這方面予以加強,這對于知識產權體系的嚴密性、系統化必將益處多多。
[2][4][8]參見袁真富:《試論知識產權法的法典化》/yzf/0009/,2002年9月1日檢索。
[3]嚴存生:《法制現代化與合理性化》,載薛君度主編:《法制現代化與中國經濟發展》,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5]陳金昭:《法典的意蘊》,載《法律科學》,1995年第1期。
[6][7][14]參見徐萱:《知識產權法典化的思考》,載《知識產權研究-中國高校知識產權研究會第十屆年會論文集》,西安交通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9]參見[臺]陳聰富:《法典化的歷史發展與爭議-兼論合會契約的法典化》law-/detail.asp?id=657,2002年9月1日檢索。
[10]參見中山信弘:《多媒體與著作權》,張玉瑞譯,載《電子知識產權》1997年第5期至1998年第2期。
[11]胡開忠:《論無形財產權的體系及其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和歸屬》,載《法商研究》,2001年第5期。
論文摘要:隨著我國近年來對第三產業的大力扶持,第三產業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越來越突出,使得各地對其的重視程度都在不斷加大。然而,由于第三產業中的會展業是新出現的一個新產業,不管是從立法,執法都存在著不足,特別是在會展業中出現的知識產權方面的侵權問題較嚴重。本文從會展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概述,廣西會展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現狀和不足,以及如何對廣西會展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的完善等方面來對此進行闡述。
論文關鍵詞 廣西會展業 知識產權 法律保護
隨著改革開放腳步的加快,我國會展經濟在現代服務業中也發展的越來越快,會展經濟對促進地區經濟的發展,地區經濟的文化交流以及各地區之間的融合都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一些大的城市,比如北京,上海,廣州,每年都會舉辦很多場展覽會。隨著會展經濟的快速發展,會展業方面的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越來越受到人們的普遍關注。本文主要研究廣西會展業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問題,并在此基本上提出了相應的解決對策。
一、會展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概述
(一)會展業與知識產權的關系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對其所創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包括文學產權,例如著作權;工業產權,比如專利權,商標權;其他產權,例如植物新品種,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等方面的知識產權。在會展是在一定時期,一定范圍內最新技術,最新產品和最新設計展示交流的平臺,這些新技術,新產品和新設計本身就包含有大量的知識產權,比如,會涉及展會中的對專利權的侵犯,對商標權的侵犯。因此,會展成功舉辦的前提就是對知識產權的尊重和保護。
(二)會展知識產權保護的權利主體
1.會展主辦方
會展主辦方是組織會展的主體,其會展的名稱以及會徽可能歸會展主辦方享有,會展主辦方還可能是會展項目創意,商業秘密等無形財產的擁有者。參展方
參展方是在會展中展出含有新技術,新工藝的各種新產品,這些展出的新產品中包含許多知識產權,比如專利權,商標權等與其相關的知識產權。第三方
第三方是指在展會中提供輔助服務的權利主體,比如由第三方提供的在展會現場播放的音樂,以及參展商電腦里安裝的軟件等。
(三)會展知識產權保護的對象
1.會展名稱、標志
會展名稱和標志是展覽會區別于其他展覽會的特征,一般是主辦方的智力成果,是由主辦方設計的。會展名稱和標志是主辦方獨特的創設理念,與知識產權有著密切的聯系,理應受到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展出的商品
會展主要是展出參展方的新的獨特的商品,這些新的商品代表了新的科學技術的應用水平,是最新科技成果和最前沿的設計理念。參展方主要是通過展會這個平臺來推廣新的產品,吸引更多的潛在客戶購買自己的商品,擴大市場份額。這些展出的產品可能同時會涵蓋許多知識產權,比如發明專利,外觀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展板和宣傳冊
展會是為了吸引更多的參觀者來了解參展的產品,以展板和宣傳冊的方式來介紹參展的商品,吸引更多的潛在客戶。這些展板和宣傳冊一般都制作的外觀有美感,內容豐富,廣告語有獨特創意,會給參觀者留下深刻的印象。
二、廣西會展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現狀及其不足
近幾年,廣西的經濟有了突飛猛進的發展,相應的廣西會展經濟也就發展的比較迅速,在廣西開展的展覽會相應增多,形成了廣西省自己獨特的具體全國影響力的展覽會,這些展覽會的舉辦,對促進廣西省經濟的發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也把廣西省特色產品推向了全國。但是廣西省與展會相關的知識產權侵權現象也隨之而來,并時常發生。這些侵權行為嚴重影響了會展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參展積極性,十分不利于廣西省倡導的創新理念的推行。
(一)廣西省會展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現狀
1.展品專利侵權
會展上展出的產品是最新科技和最前沿的科技成果,是新的科學技術應用水平的代表。但在國內外的各類展會上時常發生損害參展商的侵權行為,比如侵害參展商的外觀設計,發明專利等。《專利法》所保護的是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以及外觀設計專利,其目的是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的發展。專利權人享有的是對其發明創造的獨占權,任何人未經專利權人的允許,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擅自使用、生產、銷售或進出口專利產品,否則構成專利產品侵權,從而受到法律的懲處。廣西每年的展會中都會出現不少關于專利侵權的案例。例如2009年的第14屆中國五金博覽會上,展會知識產權投訴中心共受理專利侵權投訴13宗、創新維權1宗。展品商標侵權
展會中展出的產品都是標有商標的,代表了參展商的知名度和品牌效應。《商標法》規定了經過商標局注冊的商標才會受到商標法的保護,保護商標注冊人的權益,是為了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保障消費者和生產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相似的產品上使用和商標權人相同或相近的商標,否則構成了商標侵權行為。廣西省每年舉辦的展覽會中,商標侵權行為時有發生,尤其是仿冒一些國際知名品牌商標的侵權行為,如不加以及時制止,必將侵害知名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以廣交會為例,第98屆廣交會共受理商標侵權投訴270件,占廣交會知識產權投訴案件的30%。廣西省會展中的商標侵權手法表現為多樣化,有的利用商標諧音的方法侵害注冊商標,還有的利用相似的顏色和字母來達到以假亂真的目的。3.展會標志侵權
展會標志是代表展覽會的形象和特征,其標志和會徽本身就是舉辦本次會展的一種無形資產,其本身價值應與展會知名度相應的價值。展覽會如做的較好,其展覽會的品牌效應就日益凸顯,相應的知名度會越來越高,其展會標志的商業運作價值就會隨之越來越突出。有些不法分子,就會利用一些品牌知名度高的展會標志和會徽,舉辦與其不匹配的展覽會,損害這些品牌較好的展會標志和會徽,導致讓參觀者混淆其展覽會標志,給參觀者造成損害。隨著廣西省舉辦展覽會的數量越來越多,對于侵害展會標志的案例也將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關注。
4.軟件侵權
在廣西省舉辦的各種展覽會上,軟件的應用是非常常見的,但有的會存在使用盜版軟件的現象,這些盜版軟件有的可能是現場演示新產品或介紹一種新的創新理念是使用,有的還可能是新展品本身生產創造的過程就是使用了盜版軟件,這些使用盜版軟件的現象屢見不鮮。展會名稱侵權
展會名稱代表了本次舉辦展覽會的贊助商和舉辦方,有一些名氣較小的單位很可能利用較有名氣的展會名稱進行冒牌招展,因此來增加知名度和吸引參觀者前來參觀。盜用展會名稱會引起不必要的糾紛。展會名稱還是舉辦方的名譽和形象,這些絕不允許其他展覽會經營者通過剽竊、假冒等不正當手段挪用,搭順風車。
(二)廣西當前會展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不足
1.相關立法不夠完善
目前,我國的會展知識產權法律保護主要依據的是四部委聯合頒布的《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中的相關內容。但是,隨著會展知識產權侵權問題的日益復雜,新情況和新問題出現的也日益復雜,這些法律在實際運用中會出現很多與實際脫節的地方,應當引起我們的重視進而加以完善。
首先,這些頒布的相關法律,其保護范圍相對狹小,隨著時代的發展和高科技的日益更新,各種新型知識產權會不斷出現,對于這些新出現的新情況和新科技,由于已經出臺的相關法律沒有規定,所以很難將它們納入保護范圍。其次,由于會展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有著一種特殊意義,對于適用普通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程序可能不適用于會展業。尤其是對于廣西省,還沒有出臺地方的相關會展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方面的法律,不能根據廣西省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知識產權法律保護。舉辦方缺乏主動性
舉辦方作為舉辦展覽會的主體,應對會展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有較清晰的了解,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維護展覽會中各方參展主體知識產權的利益。但在現階段,舉辦方缺乏保護知識產權的主動性,在發生知識產權侵權時,才針對一些列侵權事件進行相應的解決,并沒有把此問題放到日常的管理規定中,也沒有在會展中對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進行監督。行業協會未起到應有的作用
行業協會是管理和監督展覽會的一個民間自發組織,但由于我國展會行業發展比較晚,我國展會行業協會的力量還是非常薄弱的,還沒形成統一系統的組織系統,現階段只是停留在組織會議、聯絡通訊等表面工作階段。全國展會行業協會還不是很健全,廣西省地區展會行業協會就更不能起到應有的作用了。
三、廣西完善會展行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建議
(一)廣西省展會知識產權的法律和行政保護
針對現階段已經出臺的關于展會行業的相關法律規定,應適時調整和完善其法律,并針對已經出現的新的情況頒布相應的展會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還應在執行展會知識產權侵權方面加強監督和管理,如一旦在展會中發現侵權事件,及時制止,把侵權事件發生的可能性消除于搖籃中。特別是針對廣西展會中出現的知識產權侵權案件,制定符合廣西省自己的展會知識產權地方法律保護規則。
(二)加強展會各方知識產權法律保護
首先,參加展會各方都應有展會知識產權方面的相關法律意識,在展會中既不能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也要積極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善于通過多種法律途徑解決知識產權糾紛。在展會之前,還應聘請熟悉展會知識產權法律的專業人員參與展會管理工作,制定相關規定并在招展時予以公布;與參展企業簽訂知識產權保護條款或合同,要求參展商提供所有參展項目的知識產權權屬證明,拒絕提供的取消其參展資格;落實參展企業的排查工作,對不符合要求的堅決不讓其參展。
(三)制定規則,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
要想制定的展會規則得到有效落實,就要從源頭抓起,廣西工商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廣西展會的審批任務,就要嚴格落實好相關的規定,嚴格把好展會知識產權保護關,在展會舉辦期間還應執行好相關管理規定,對出現的侵權案例要及時處理,設立知識產權投訴機關,督促會展各方主體落實好會展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
四、結語
論文關鍵詞:企業自主知識產權;發展;成效;問題;路徑
自主知識產權作為經濟全球化背景下企業競爭的制高點,正逐漸成為新的貿易壁壘,湖南企業要想在國內外市場上取得競爭優勢,全面提升自身的競爭實力,就必須大力發展自主知識產權、打造出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建立自主品牌。
1、湖南企業自主知識產權發展取得的成效
1.1企業自主創新意識增強,專利申請量和授權量增長迅速
截止2009年12月,湖南省職務發明創造專利中企業的申請量和授權量分別達到20931件和1]649件,占到自專利法實施以來湖南省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總數的74.3%和的78.2%。另外,從2004年專利法修訂以來,企業專利申請量五年增速分別達到63.4%、26.6%、31.2%、53.4%、46.6%,授權量更是連續5年增速超過25%。
1.2企業逐漸重視商標效益,商標申請量和馳名商標不斷增加
2009年湖南省商標申請量和注冊量分別達到15948件和8309件,截止2009年12月,湖南省企業有效注冊商標數達到6I750件,其中湖南省著名商標992件,中國馳名商標62件,連續四年居中西部第一位。2009年中國商標發展戰略報告數據顯示,在著名商標、馳名商標、年度馳名商標增量、最有價值商標500強、地理標志產品的擁有量上湖南省企業水平均高于全國平均水平,發展潛力十足。
1.3重點企業研發經費投入大幅增加,初步建立一批國家級企業技術研發中心
2009年,湖南省取得自主創新科技成果990余項;獲國家科技進步獎27項,其中一等獎2項;獲國家技術發明獎3項,獲獎數連續五年居全國前列,僅次于上海和北京。至2009年,湖南省有國家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20家、國家重點實驗室6個、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8個、省級企業技術中心110家,73家企業進入了省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培育工程。以三一集團為例,三一研究院2002年被評為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擁有研發人員812人,占企業總人數的13.5%,每年投入研發費用占企業銷售收入的5~7%。
1.4企業新產品數量增幅明顯,知識產權經濟效益逐步顯現
2009年,湖南省重點企業實現新產品銷售收入1413億元,占全省新產品產值的76%。“白沙”、“芙蓉王”等一批知名品牌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保持強勢不衰;中聯、三一等一批高新技術企業迅速崛起;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文娛產業依靠自主品牌和原創成果不斷做大做強,成為湖南經濟新的增長點;湘潭電機集團開發的直流軋鋼電機、株洲湘火炬火花塞有限責任公司的鉑金火花塞、多側電極火花塞等先進技術、南車株機的高速列車等,都實現了由企業自主創新的跨越。
2、湖南企業自主知識產權發展亟待解決的問題
2.1企業整體創新成果與先進省份對比差距明顯
當前,湖南省企業自主創新綜合能力在全國居于中等水平,但是與沿海發達省份相比差距很明顯。從2005年到2009年的年度企業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授權數據來看,五年來廣東企業職務發明創造授權總數達到107531件,上海72611件,山東33284件,北京31337件,而同期的湖南僅有9559件,廣東、上海、山東、北京分別是湖南的¨.2倍、7.6倍、3.5倍、3.3倍,況且湖南還落后于西部的四川和中部的河南、湖北等省份。具體到企業,三一集團截至到2010年10月底共擁有授權有效專利892件,而海爾集團平均每天申請專利1~2件,可見湖南省的企業還遠未成為自主創新的主體,創新能力明顯不足。
2.2企業擁有的國際國內知名名牌數量較少,品牌價值不高
截止2009年底,湖南省著名商標總數有992件,而浙江有2346件,廣東1969件,江蘇2091件,山東191S件。況且,名牌商標的價值不高,競爭力不強,比如,2009年中國最具價值品牌500強中湖南沒有進入排名前10的大品牌,更缺乏重量級的國際品牌,品牌經濟還未形成。2009年度“工商銀行”品牌價值高達1250.86億,而湖南第一品牌“芙蓉王”僅以288.39億元排在第29位。
2.3企業研發投入不足,研發機構和創新人才短缺
2008年全國R&D經費支出超過300億元的有北京、廣東、上海、江蘇、山東和浙江6個省市,共支出2767.5億元,占全國R&D經費總支出的六成。R&D經費投人強度(與地區生產總值之比)超過全國水平的有上海、天津、陜西、江蘇等6個省(市),而湖南省當年R&D經費支出僅有112-7億元,投入強度也僅為1.01%,低于全國平均水平1.54%。另外,很多企業沒有研發機構,創新活動單一,層次低,基本上沒有涉及超前開發、關鍵技術的研究。與此同時,創新人才的缺乏也成為阻礙湖南企業開展創新活動的重要因素,“在湘成才、離湘展才”的人才外流現象在通訊、計算機等高新技術領域十分嚴重。
2.4企業自主創新的政策支撐體系尚不夠完善
近年來,湖南省企業創新活動雖得到了政府優惠政策的大力扶持,但實施效果不明顯,問題突出,例如,企業在購買國外高新技術和設備時享受稅收減免,但在采購國內高新技術和設備時卻沒有優惠。
其次,稅收政策偏重新產品開發,對技術轉讓尤其是對外轉讓和專利出口沒有優惠。另外,目前的各種優惠政策,缺乏統一的規范,來源分散且透明度低,效果不理想。
2.5企業內部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和創新環境尚需進一步優化
很多企業沒有建立良好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不尊重他人知識產權的同時,自己的專利、商標被惡意搶注、設計圖紙被無償占有的現象時有發生。同時,不重視企業信息建設,對國內外最新技術動態缺乏了解,研發項目低水平重復。另外,企業自主知識產權研發激勵和科研轉化機制沒有形成,創新環境有待進一步優化。
3、湖南企業自主知識產權發展的路徑選擇
3.1構建扎實的企業自主知識產權發展的基礎能力體系
(1)增強企業自主技術創新能力。企業之所以在“研發一生產一營銷”的分工序列中長期處于增值低的生產環節進而導致市場競爭力不強、品牌價值低的重要原因,是自主技術創新能力弱、核心技術缺失。縱觀全球著名的國際企業,其強大的競爭力或產品后面,無不是基于強大創新能力的核心技術在起著重要的支撐作用。因而,要提升企業的整體競爭力,企業必須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發展自主知識產權、并在此基礎上培育湖南企業的知名品牌,加大技術創新投入和技術人才引進、培養力度,積極進行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創新,形成自己的核心技術和核心能力,擁有湖南企業自己的發明和技術專利、國際知名品牌、馳名商標。
(2)建立加快企業自主知識產權發展的現代管理制度。湖南企業應該以發展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自主知識產權技術為目標,積極吸收、借鑒國內外成功企業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方法,努力形成適合自身情況的自主知識產權發展的管理機制。建立自己的研發中心,加快原創性成果的產生和轉化,盡快開發一批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和產品;積極申請發明專利,以專利技術的實施帶動企業發展,積極推動企業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標準的制定和實施,使技術優勢轉化為市場優勢。建立有效的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網絡,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有成果的完整。強化知識產權信息的分析,完善公平合理的評測激勵機制。制定有效的知識產權運營策略,理順企業資本、技術和品牌的產權利益關系,把握國內外市場競爭的主動權,打造一批在國內外市場上有影響力的國際知名品牌。
(3)建立企業自主品牌,構造高效的品牌國際化運營體系。首先,企業應依托自身的比較優勢和專長,尋求市場縫隙,實施差異化定位,建立企業自主品牌,努力塑造鮮明的品牌個性,擺脫同質化、品牌核心價值不清晰、個性不突出的形象。
其次,制定適應國際市場環境要求的營銷組合策略,通過產品、服務、銷售網絡和營銷溝通等整體營銷策劃,在全球市場上積極運營自己的自主品牌。再次,我省企業要積極維護自主品牌的知識產權,制定知識產權策略,保證商標在國內、國際及時注冊,加強版權申請及設計與專利的申請。加強產品質量管理,采用國際通告的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和行業論證,使產品質量標準與國際接軌,以保證自主品牌長期、穩定和可持續發展,確保品牌資產的安全性和增值。
3.2營造健康且有利于自主知識產權發展的環境支撐體系
(1)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為企業自主創新提供法律保障。企業自主知識產權的發展需要湖南省相關部門完善和規范知識產權管理,完善知識產權立法,認真貫徹《湖南省專利保護條例》等有關法規。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執法力度,嚴厲打擊打擊對企業的自主知識產權、專利、專有技術、商標等方面的侵權和假冒行為,做好湖南省支柱產業中馳名商標的保護和涉外專利、商標案件的扶助工作,使企業知識產權法治環境和自主創新環境不斷優化,維護自主創新企業的合法權益,保護和提高企業發展自主知識產權的積極性。
(2)增強服務意識,為企業提供有效的信息服務。政府應增強服務意識,為湖南企業發展自主知識產權提供信息服務,尤其是行業發展方面的信息服務,以減少企業的決策失誤。特別是,政府應大力搭建科技創新和信息交易平臺,促進科技成果的順暢流轉:幫助企業完善知識產權人才培養和引進制度,組織優勢企業知識產權發展和可行性論證課題研究:加強政策引導,完善知識產權評價激勵機制。
3.3積極建立社會各界的協同支持體系
(1)加強知識產權的宣傳教育,增強民族自主創新的意識。企業自主知識產權發展首先必須為企業領導、員工及國內民眾所認知、認可。針對當前國內對自主知識產權認同、保護度不高的問題,除了需要企業自身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外,媒體也應充分發揮輿論的導向作用,全社會共同營造尊重和保護自主知識產權的氛圍,讓自主知識產權成為提升湖南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的突破口,為湖南省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提供不竭動力。
關鍵詞:TRIPS協議中國知識產權侵權法歸責原則
TRIPS協議,即《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是WTO的重要法律文件之一。它旨在減少國際貿易扭曲與障礙,給予知識產權有效和適當的保護,同時確保實施知識產權的措施和程序不會成為貿易障礙,并通過多邊程序解決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爭端。我國在加入WTO法律文件中承諾,“中國將在完全遵守WTO協定的基礎上,通過修改其現行的國內法和制定新的法律,以有效的和統一的方式實施WTO協定”。為此,我國對國內知識產權立法進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先后分別修改了《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修改了《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頒布了《專利法實施細則》、《商標法實施條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以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
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是侵權法律領域中最具時代特征的沖突形式,因而成為國內法、乃至國際法規范所著重控制和規范的對象。隨著知識產權與國際貿易關系的日益緊密,對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也成為國際合作和協調的主要問題。中國加入WTO以后,《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中有關知識產權侵權的規則,不可避免地對我國知識產權侵權法律制度產生直接的影響。
本文擬就TRIPs對我國現行知識產權侵權法律制度構成影響的幾個方面進行一些粗淺的分析,并就TRIPs與我國知識產權侵權法的某些沖突與協調提出自己的見解。
第一、在侵權的歸責原則方面
在傳統民法上,民事侵權的歸責原則大體上有二大原則:一是主觀歸責原則,以行為人的主觀意志狀態作為確定責任歸屬的根據,即是以當事人主觀上的過錯作為構成責任的必要條件,“有過錯始有責任,無過錯即無責任”,通稱為“過錯責任原則”;二是客觀歸責原則,以人的意志以外的某種客觀事實作為確定責任歸屬的根據,即將特定損害結果或致害原因作為構成責任的充分條件,只要有特定損害結果或致害原因存在,即不得免除責任。此一原則亦稱“無過錯責任原則”或“嚴格責任原則”。對于一般侵權行為,現代各國普遍實行的是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在一些受害人難以證明被告人有過失的情況下,如動物致損和建筑物致損,則采用“過錯推定”,即原告若能證明其所受到的損害是由被告所造成的,而被告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法律上就推定被告負有過錯并應負民事責任,它是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方法。無過錯責任原則肇端于近現代的工業事故,并逐步延伸至交通事故、環境污染、核反射以及產品責任等。但對于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是適用過錯原則還是無過錯原則,理論上一直存在爭議,許多國家也作出了不同的規定和判例。在我國,也存在應該適用過錯責任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分歧。鄭成思先生在總結一些國家的立法和判例后認為,無過錯責任原則已為許多國家所確立,并極力主張放棄傳統的過錯責任原則,普遍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TRIPs對知識產權侵權的規定中,并沒有關于歸責原則的概括性規定。它一方面在有的條文規定了有過錯才承擔責任,如:第45條第一款規定,“司法當局應有權責令侵權人向權利持有人支付足夠的損害賠償,來補償由侵權者侵犯其知識產權所造成的損失,且侵權者知道或有充足理由知道他正在從事侵權活動。”第37條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善意侵權”行為規定“不知道所銷售、進口或配送的物品中含有布圖設計因素時,不應視為侵權行為”。在第44條第一款中,對進口、購買或訂購侵權物品的情況也做了類似規定。另一方面,該協議第45條第二款又明確規定了無過錯承擔責任的情形,即:“司法當局也應有權責令侵權人向權利持有人支付全部費用,可包括合理的律師費。在適當的時候,即使侵權人不知道、或無合理理由知道自己正在從事侵權活動,締約方也可以授權司法當局責令其返還所得利潤,或令其支付法定賠償額,或二者并處。”
對于TRIPs協議上述規定的理解,筆者認為,應該從兩個方面來考慮:一方面,從現代侵權法的發展現狀來看,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范圍仍然是極其有限的,主要是涉及高度危險和產品責任等行為。在知識產權侵權領域,一般也認為,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仍然有國內法與國際法的依據。盡管如此,對于知識產權來說,其最重要的特點是“無形”,權利人往往只能在其主張權利的訴訟中,才能顯示出自己是權利人;權利人之外的使用人因不慎而侵權的可能性大大高于有形財產的使用人。而且,與這一特點相聯系,在知識產權侵權糾紛中,原告要證明被告有過錯往往很困難,而被告要證明自己無過錯又很容易。因此,對于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如果按照一般過錯責任原則來處理,顯然制裁不力,不足以激發人們創新或創作的積極性,對社會經濟的發展是不利的;如全面適用無過錯原則,則打擊面過寬,容易造成權利人在市場上的壟斷,從而阻礙生產力的進步。另一方面,從TRIPs的現有規定的結構來看,第45條第一款規定的是以侵權人主觀上“知道”或“應該知道”為條件,該規定放在該條款的首要地位,其指向應該是明顯的;第二款則規定在某些“適當的時候”侵權人返還所得利潤或支付法定賠償費用,它不以主觀上是否知情為條件,其適用范圍是受到限制的。而且,從條款的法律性質看,第一款是強制性條款,成員方應在國內法中加以確認;第二款則是一個選擇性條款,成員方不采取這一規則,并不能認為違反了協定。因此,認為TRIPS協議確認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原則,依據是不足的。在筆者看來,結合侵權法的發展現狀、知識產權的自身特點以及Trips的上述規定,將TRIPs的歸責原則理解為“以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為主,特定條件下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是較為合理的,也具有現實的意義。
我國的知識產權立法已經根據TRIPs協議的上述要求進行了修改。1992年的《專利法》規定了善意使用原則,使用或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的,不視為侵權行為。修改后的《專利法》對此作出了限制,規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第62條)新《商標法》也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第56條)可以看出,這些修改限制了免責事項范圍,在侵權的損害賠償方面,確立了根據主觀有無過錯而區別對待的原則,與TRIPs協議的要求保持了一致。
第二、在“即發侵權”理論引入法律方面
“即發侵權”被認為是對傳統民事侵權行為理論的一種超越。“即發侵權”,英文稱為ImminentInfringement,是指在侵權活動開始之前,權利人有證據證明某行為很快就會構成對自己知識產權的侵犯,或該行為的正常延續必然構成侵權行為,權利人可依法予以。這類可訴行為就是“即發侵權”。“即發侵權”的理論依據在于知識產權的特殊性:一是,知識產權的權利是“無形的”,它不能象有形財產的所有人那樣,通過占有來達到保護其財產的目的;二是,知識產權的客體具有“開發難而復制易”的特點,它較其它財產權更容易受侵害,一旦受到侵害,其損失也往往巨大。因此,當今許多國家的知識產權法均明文規定了“即發侵權”,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規制,不再僅局限于侵權行開始之時,而是擴展到侵權行為開始之前,即從事后救濟轉向事前防治,以更為有效地保護權利人的利益。
TRIPS協議第50條第一款規定,對即將發生的侵權行為,權利人有權提出申請,“司法當局有權采取迅速有效的措施”,以“(1)阻止任何侵犯知識產權的發生。(2)制止侵權貨物流入市場,或經海關檢查扣留制止其進口或出口。(3)保護侵權訴訟的證據,即訴訟保全。”根據這一規定,WTO的成員應授權司法當局采取及時有效的臨時措施,一是頒發臨時禁令,以制止即將發生的侵權行為;二是采取證據保全措施,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獲得的證據可以采取緊急措施加以固定和保存。這種規定顯然是引入了“即發侵權”理論的結果。
我國知識產權法律中原來對“即發侵權”并無規定。原則上講,只要侵權未真正開始,權利人即無權訴訟。1992年的《專利法》要求對侵權的認定必須以已經造成的實際損害為條件,強調對已構成侵權行為的處罰,并未對“即發侵權”作出相關規定。對于專利侵權案件的臨時保護,主要依賴于民事訴訟法中的“訴訟保全”和“證據保全”兩種方式,但都不能在之前禁止侵權行為。我國立法機關已經根據TRIPs協議的相關規定,在法律的修改中及時地引入了“即發侵權”理論,增加了訴前的三種臨時措施,包括“訴前禁令”(也即“臨時禁令”)、“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其內容是: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專利法》第61條、《商標法》第57、58條、《著作權法》第48條)“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權利人可以在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商標法》第58條、《著作權法》第50條)這樣,經過修改后的知識產權法,全面引入了TRIPS協議中的“即發侵權”規定,突破了民事訴訟法的限制,擴大了對權利人的保護,完善了臨時保護措施,使得侵權行為能夠得到及時、有效地制止。
但是,立法仍有不足。上述修改僅就訴前臨時措施作了規定,而對于在訴訟中發生的當事人請求法院對侵權人的侵權行為頒發“禁止令”制度,卻未能作出相應規定,提供訴訟中的保護。而在實踐中,專利案件的審理時間往往較長,權利人在這段時間里仍面臨著持續的或不可挽回的侵害的威脅。
第三、在知識產權的權利范圍方面
隨著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由科學技術而產生的知識產權在國際經濟、國際貿易中占有越來越重要的位置。知識產權的突出特點在于,它作為智慧財產,要想突破、創造它十分困難;但是,一旦有所突破,他人要模仿、假冒它卻十分容易。因此,對于這種無形財產的保護,便成為國內法和國際法調整的重點。對于知識產權的權利范圍(也即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客體),存在著不同的見解,其中有代表性的是《建立世界知識產權公約》的規定。該公約第2條將知識產權定義為發明、發現、作品、商標、反不正當競爭等“一切”智力創作活動所產生的權利。這種規定顯然屬于廣義的知識產權。但目前各國立法中,大多采用狹義的、或稱傳統的知識產權,它包括工業產權與版權兩部分;其中,工業產權包括專利權、商標權、禁止不正當競爭中的商業秘密權等,版權則包括作者權與傳播者權等。
TRIPS協議所說的知識產權,是特指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從貿易的角度出發,TRIPS協議主要突出以下內容:明確將計算機軟件作為文字作品予以保護;強調對馳名商標、地理標志的保護,尤其是酒類地理標志的保護;強調對幾乎所有的發明給予專利保護,統一專利的保護期為自申請之日起的20年。除此之外,還突出了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和對商業秘密的保護。其中,對商業秘密的保護,是第一次納入國際公約的范圍。具體來講,TRIPs協議所涉及的知識產權范圍是:(1)版權與鄰接權;(2)商標權;(3)地理標志權;(4)產品外觀設計權;(5)專利權;(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7)未披露的信息專有權。
加入WTO以后,我國立法對知識產權權利保護的范圍作了調整,使得我國知識產權權利體系更為完整,其主要的變化有:
第一、完善了原有三部知識產權法律的權利體系。在專利法中,增加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而進行“許諾銷售”的行為屬于侵權的規定(第11條);在商標法中,增加了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將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從己注冊的商標擴展到了未在中國注冊的商標(第13條),以及作出了馳名商標持有人申請撤銷惡意注冊商標的時間“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的特別規定(第41條),以及增加了對地理標志的保護(第16條),明確規定地理標志可以作為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注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6條);在著作權法方面,擴大了作品的范圍,增加了“雜技藝術作品”、“建筑作品”、“模型作品”等。更為重要的是,突出加強了對網絡環境的知識產權保護,增加規定了作品、表演和錄音錄像制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第10條)以及對“技術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的保護規定(第47條第6、7項)等。
第二、在新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中,將計算機軟件的保護延伸到“最終用戶”。所謂“最終用戶”,就是計算機軟件的實際使用者。最終用戶侵權,主要是指購買、使用、復制非法軟件,也包括將合法購買的正版軟件未經授權擅自復制提供給他人使用的行為。這種規定突破了以往將計算機軟件盜版主要界定為非法復制的界線,其影響是深遠的。
第三、新增加了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保護。過去我國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知識產權從法律上未予以保護。新頒布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根據Trips的要求,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提出了三個層次的保護要求:布圖設計本身、含有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以及含有布圖設計集成電路的物品,包括設備儀器等。這意味著不僅非法使用他人的布圖設計來制造集成電路產品是侵權,利用侵權的集成電路組裝其他產品也是侵權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調整盡管反映了TRIPs協議的要求,但并非以TRIPs協議的七項權利簡單地取代我國原有的知識產權體系,它是我國積極履行國際義務以及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向國際標準進一步靠攏的體現。
但是,目前我國知識產權法中還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例如,對于商業秘密權的保護,TRIPs只要求商業秘密具有“商業價值、是秘密的、權利人采取了保護措施”這三個條件;而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則規定,商業秘密除了以上三個條件之外,還必須是“實用的”,這種保護顯然低于TRIPs的標準,需要予以研究和解決。
四、在侵權損害賠償制度方面
侵權責任是侵權行為的法律后果,它反映出法律對侵權行為的否定性評判。在民法上,各類侵權行為的責任形式,歸結起來,有停止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和消除影響等,其中的損害賠償具有重要的地位。在知識產權侵權中,由于“損害”在知識產權侵權的構成要素中不占有核心地位,損害賠償在知識產權侵權責任體系中的位置就不如一般的民事侵權。在實踐中,許多情況下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不法利益或被侵權人的實際損失往往難以計算,因而如何確定賠償范圍和賠償額便成為審判機關的一大難題。而如果侵權損害賠償的問題解決不好,又會在事實上不能真正有效地制裁和制止侵權活動。
TRIPs協議的執法部分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并不多,大量條款都集中在停止生產、停止侵權銷售活動、銷毀冒牌及盜版產品等方面。但是TRIPS協議中,多次提及法定賠償額問題。TRIPs執法條款第45條規定,“成員方可以授權司法當局責令侵權人返還所得利潤或令其支付法定賠償額,或二者并處。”這種“二者并處”,實際上是一種懲罰性措施。為了表明懲罰性賠償是對故意侵權行為的懲罰,TRIPs還在第45條第1款中突出了“明知故犯地(knowingly)或有理由認定知道(withreasonablegroundtoknow)”的侵權活動的較為嚴格的賠償標準,即“支付足以補償因他侵權而受到的損失”的賠償金,而且還要“支付有關費用,包括律師費在內”。可見,TRIPs協議確立了知識產權侵權的法定賠償制度。
我國原來的知識產權法中對損害賠償的規定是不完善的。舊《專利法》并未規定損害賠償,新修改的《專利法》吸納了法定賠償制度。該法明確規定了侵犯專利權的賠償額,即“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第60條)新《商標法》和《著作權法》除了規定損害賠償額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或者“因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外,還明確規定,前述“因侵權所得利益”或“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法院根據侵權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商標法》第56條、《著作權法》第48條)。可以看出,以上規定充分反映了TRIPs法定賠償制度的要求,也使我國的知識產權侵權法律具有更大的可操作性。
結語
TRIPS協議的主要內容集中在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上,而知識產權的有效保護,又必須依賴于國內法對侵權法律的制定和實施。在入世之前以及入世之時,中國已經廣泛地按照TRIPS協議的要求對現有的知識產權法律進行了及時、大幅度的修改,同時加快了對新法律的立法,力求使中國的知識產權法律符合WTO的基本要求。在司法實踐方面,中國的法院在入世之前,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也已經總體上適用了TRIPS協議的規定,中國法官通過司法實踐完善和豐富了知識產權的侵權理論,高度重視過錯推定原則在確定侵權的民事責任中的運用,并在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審理中逐步形成了若干共識。可以毫不夸張地說,中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在中國的整個法律體系中,是最為先進和最為接近國際水平的。
無庸諱言,中國入世后在知識產權的實施方面,如何切實而有效地保護本國和他國的知識產權,仍然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它不僅涉及立法、行政和司法,還涉及全民族的知識產權意識,這方面還存在著一些不盡人意的地方。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后,世界貿易組織的一些成員,尤其是一些西方發達國家,可能會以中國沒有認真完全地執行或實施TRIPS協議為由,發起針對中國的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程序,甚至以訴諸貿易制裁相威脅。對此,我們應該給與足夠的重視并及早研究對策。
但是,筆者認為,在按照TRIPS協議的基本原則和規定來進行立法和司法的時候,我們也要注意深入透徹地研究TRIPS協議的知識產權保護規定,務求使我國對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既符合TRIPS協議的要求,又與我國目前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有學者在總結我國的知識產權立法和司法實踐經驗時,尖銳地指出我國立法和司法中已經存在對知識產權的過度保護以及保護水平持續攀高的問題。因此,在確定我國知識產權侵權法的歸責原則、保護范圍以及損害賠償等問題時,仍然需要我們認真理解TRIPS協議對侵權界定的最低標準和其它相關規定,加強對國際、國內知識產權侵權以及知識產權發展的關注和研究,避免在立法和司法中出現違背公平原則,過高保護知識產權的現象,以減少可能出現的對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帶來的負面或消極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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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meReflectionsonTrips’EffectsonChina’sTortLaw
ConcerningIntellectualProperties
一是安全生產普法宣傳工作深入人心。充分利用每年開展的“安全生產月”活動,采取一系列新的宣傳手段和方式,將原來面向企業、面向職工的宣傳,逐步發展為面向社會、面向全體市民的更廣泛的宣傳,貼近企業、貼近職工、貼近市民,突出“以人為本”的宣傳理念,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加大宣傳普及面;同時加強培訓教育,使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社會知曉率不斷提高,執法環境得到了進一步改善。
二是嚴肅事故處理和隱患的整改。突出做好“三強化”:即強化安全生產檢查力度,結合兩節、兩會、“五一”黃金周、暑期、“十一”等重點時期的安全生產大檢查,采取領導帶隊、專家參與的形式,對全區高危行業和重大危險源進行抽查,發現隱患,責令整改。20*年以來,全區共出動檢查組8000多個,檢查各類企業5*0家,發現各類事故隱患5321處,整改48974處,整改率為97.8%。強化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隱患嚴重且整改不力的企業或發生傷亡事故的企業,嚴格行政執法。20*年以來,全區共制作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文書721份,其中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62份,罰款114.45萬元,處罰生產經營單位183個,責令停產整頓89家、關閉56家。強化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的力度,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對生產安全事故依法進行了查處,嚴肅實行責任追究。20*年,全區共查處各種生產安全事故40多起,按期限應該結案35起,實際結案39起,事故結案率為98%,依法處分了負有責任的64人。
三是依法規范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行為。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對涉及我局的4項行政許可事項以及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保留以及調整了行政許可事項2項。積極推進政務公開,規范行政審批行為,將審批項目的依據、條件、程序、時限、辦理機構等向社會公示;成立了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科,初步建立了規范、透明的行政審批運作機制。規范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程序,編印了《亭湖區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實用手冊》,制定了《亭湖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案件審理工作規則》和《亭胡區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文書規范》,修訂完善了24種行政執法文書,執法工作基本規范,適用法律依據準確,執法程序完善,處罰的范圍和種類比較合理,自由裁量權運用基本適當,維護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良好形像。
我區安全行政執法工作穩步發展,有了一個良好的開端。但與依法治安的要求還有一定的差距,總體執法水平和執法質量不高,暴露出一些亟待解決的共性問題:有些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的意識還不夠強;行政執法的各項制度建設滯后于安全生產形勢發展的需要,行政執法規范性文件數量不多,給實際執法工作帶來困難;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行政處罰行為不規范,行政處罰范圍較窄,偏重于對死亡事故的調查處理與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種類不完備,只注重經濟處罰,而對停產整頓、吊銷有關證照及資格的處罰較少;自由裁量權適用上不夠嚴肅,對個別案件經濟處罰適用上處理不當,實際處罰決定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額度,有的失之于寬;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的素質還有待于進一步提高等。
針對這些問題,當前和今后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應在以下幾個方面下功夫:
一、牢固樹立安全生產法制意識
一是樹立職權法定和權責統一觀念。任何行政職權的取得和行政權力的運用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作為安全監管部門,行政權力的取得和運用必須要有法律法規依據,符合法定職能界定要求;同時確立權力與責任對等原則,行使行政權力必須承擔相應責任。二是樹立法律權威觀念。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維護法律的權威,嚴格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不得以權代法、以權壓法、以權亂法、以權廢法。三是樹立依程序行政的觀念。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做出影響行政相對人的行為時,必須遵守法定程序,同時行政機關在行政決定過程中應當平等對待行政相對人。這需要在不斷的學習中養成,在安全生產實踐的磨練中造就,在安全監管系統形成學法、講法、守法和從嚴執法的濃厚氛圍。
二、加強安全生產依法行政制度建設
行政執法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包括多個制度要素和環節。如,行政執法主體制度、行政執法程序制度、行政執法評價制度、行政執法責任制度、行政執法救濟制度等。這些制度的建立和運行情況直接反映一個部門行政執法水平的高低。應當說,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在這些制度建設方面還很不完善,很不適應實際工作的需要,要從實際需要出發,在《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精神和法律原則指導下,抓緊研究制定各項制度和配套性文件,對過去法律法規中不相適應的內容加以修改、完善,盡快形成較完備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制度體系。安全生產制度建設是一項需要集體智慧來完成的工作,安全監管部門要發揮作用,集思廣益、群策群力,切合實際地制定各項安全生產依法行政的指導性文件和制度,以更好地適應依法行政的需要。
三、堅持執法務必從嚴
依法行政,嚴格執法是關鍵。法律制定得再好,如果不執行,就會成為一紙空文。進一步加強和改善行政執法工作,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確保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一是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行使職權、履行職責。職權法定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安全監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嚴格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在法定權限范圍內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對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切實依法予以維護,不使守法人吃虧;對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敢抓、敢管,不使違法人得利。強化程序意識,依法完善有關執法程序的制度和規則,加大對程序違法行為的追究力度。推進行政執法公開,保障當事人和利益關系人的知情權、參與權、救濟權,確保程序正當、合法。行政執法人員要牢固樹立“不作為是違法”、“不嚴格執法也是違法”的思想觀念,嚴格依照法律法規搞好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確保各項法律制度的貫徹實施。
二是全面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精神,依法界定執法職責,科學設定執法崗位,規范執法程序,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行政執法考核機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對違法執法的人和事,不管涉及什么機關、什么職位,都要一查到底,堅決依法予以追究。不僅要追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亂紀作為的行為,還要追究違法不作為的責任;不僅要追究違法機關的責任,也要追究有關行政執法人員的責任。
三是要進一步強化執法監督。建立健全規范性的內部監督制度,加強對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指導,建立和完善定期執法分析制度,全面掌握執法動態,評估執法效果,研究和改進行政執法的方法和措施,調整執法工作的重點,做出正確的執法決策,減少執法工作的盲目性和隨意性。建立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和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審查制度,對年度、季度和月執法工作超前做出決策,有計劃、按步驟開展執法工作。
知識產權已成為一個國家或地區乃至企業參與國際競爭最重要的經濟資源,大力提高知識產權的創造、管理、運用和保護能力已經刻不容緩。
缺乏知識產權保護觀念
在中學,特別是普通高中,每年都會產生大量的學生科技創新成果。這些成果在不同程度流失,導致產權流失現象嚴重,侵犯中學生知識產權的案例時有發生。
知識產權流失已成為中學生科技創新活動面臨的一個棘手問題。是什么造成了現在的這種局面呢?
知識產權意識淡薄。高中學校雖然進行了一些普法宣傳,但涉及《知識產權法》的內容幾乎沒有。調查中我們問學生是否知道什么是“知識產權”時,回答知道的占27.6%,不知道的占68.5%,另有2.3%的學生能簡單表述自己對自主知識產權的理解。
當問及學生“對自己的小發明應采取何種措施”時,有80%的學生選擇參加大賽和評獎,爭取獲保送資格,為學校爭光,有5%的學生選擇看看是否申請專利保護。由此可見,許多中學生缺乏知識產權保護觀念,而在科技創新活動中往往只顧及升學、榮譽,而沒有考慮知識產權。
“重論文、重成果,輕專利、輕知識產權”的狀況普遍存在,申請專利保護的敏感度很低,正是在這種形勢下,許多成果以論文的形式發表,喪失了專利或者專有知識產權的保密性,而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中學生知識產權管理體系不完善。中學生科技創新中的成果管理包括科技成果的評審鑒定、報獎、統計、歸檔等,知識產權管理是由專利、著作權、版權等組成的中學生無形資產的管理。而各學校由于人力、財力等資源的不足,不可能成立專門的管理機構。
中學生知識產權管理關系處理不當。成果完成后,科技創新的管理部門不能嚴格為學生的科技創新成果予以保密,導致科技創新中產生的知識產權流失到校外,無論是著作還是專利很快被傳播到網絡,造成知識產權的嚴重流失。
科技創新成果轉化渠道不暢。現在,中學生科技創新成果量較大,但被企業購買轉化為生產力的卻很少。原因是,中學生的科技創新成果中,有90%以上不能使企業取得較大的效益,這也是由中學生知識的局限性造成的。
滲透知識產權意識教育
針對當前中學生普遍缺乏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學校在進行法制教育時,要滲入《知識產權法》的教育,主要措施有:
1.立足校園,宣傳《知識產權法》。
各班級召開以“《知識產權法》”為主題的班會,學校的法制宣傳欄開辟《知識產權法》專欄,各班黑板報出《知識產權法》專刊,在校園網上進行《知識產權法》的宣傳,開展全校中學生的《知識產權法》知識競賽活動,并進行總結。
2.以“世界知識產權日”為契機,加大宣傳。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決定從2001年起,每年的4月26日定為“世界知識產權日”。設立世界知識產權日旨在全世界范圍內樹立尊重知識,崇尚科學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營造鼓勵知識創新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環境。
而我國“NOC活動”組委會則組織和策劃了“NOC知識產權宣傳月”活動,并開通了網站。我們以此為契機,向全市中小學生普及知識產權基礎知識,展示知識產權領域動態信息,展示地方產權局開展中小學知識產權教育的經驗與成績,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3.利用市科技節,整合科普與知識產權法的宣傳。
每年的11月份第一個星期天是我市的科技節,很多學生會通過科技節這個平臺展示他們的科技創新作品,這時對他們進行有針對性的知識產權法的宣傳,會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知識產權法對學生的影響
有人認為,中學生的職責就是努力學習,考上好大學,《知識產權法》對他們來說沒什么影響。
其實不然,《知識產權法》對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有重要影響,主要表現在:
1.提高文化素養
首先,知識產權是一種文化,它是國家用法律的形式確認和保障公民在科技、文學、藝術等精神領域所創造的勞動成果,使其具有專有性和排他性的一種手段。
其次,《知識產權法》調整了由知識產權所引起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有利于繁榮社會主義文化,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
2.調動科技創新的積極性。
之前,廣大中學教師和學生把學生的成績看作是衡量學生能力的唯一尺碼,通過對《知識產權法》的學習和宣傳,使教師和學生認識到,利用《知識產權法》,可以有效地保護自己的產權利益,進而提高學生科技創新的積極性。
3.利于學生科技創新成果的轉化。
知識產權法的保護,最終要用法律的手段來進行,《知識產權法》對維護專利擁有人的利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并且避免了知識產權的流失,為科技創新成果轉化提供了保障,從而產生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在《技術與設計一》的第一章第五節“知識產權”的教學中,我考慮到“知識產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的知識必須要結合我國與世界的實際,只憑教師在課堂上用一般的方法進行教學會顯枯燥乏味。
備課時,筆者結合新課標的基本理念與目標反復考慮決定:將本節課改為辯論賽,題目為“使用盜版軟件的利與弊”,提前兩周公布,要求以各班課代表為核心組成辯論賽組委會,組委會負責制定辯論賽程序以及正反方組員……各班學生用一周時間通過各種方式做調研查資料,了解知識產權等有關知識,并對我國與發達國家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的現狀作對比評價等準備工作。
本次辯論會的辯題是“盜版軟件的利與弊”。
眾所周知,目前我國盜版現象十分猖獗,除了盜版軟件外,還有許許多多侵犯版權的行為,但其本質都是一樣的。因此,我們選了盜版軟件這個話題進行辯論。盜版軟件有弊,其弊在于侵犯了版權所有者的權利,屬于違法犯罪行為,不利于公民的道德法制教育,對市場秩序產生負面影響。
但盜版行為也有它的利之處,盜版的出現,使設計者更注重反盜版的技術開發,使得科技不斷在進步。因此,這個辯題十分有趣。
下面看一段這次辯論精彩的部分。
正方觀點:
①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我們要大力發展經濟,這是符合我國國情的。而盜版是這一時期的必然產物。
②從價格方面,盜版軟件顯然占優勢,一張正版的價格是盜版的數倍。當你用1000元買一張正版時,我用10塊錢就可以買到一張盜版,我們從小就被教育要勤儉節約,怎能鋪張浪費呢?而且,這是父母的血汗錢啊!
③盜版更廣泛的傳播知識,提高人的平均素質,加快普及。中國是一個尊重人權的國家,每個人獲得知識的權利是平等的。難道就因為正版的價格太高而拒我們于知識的門外?剝奪我們獲得知識的權利?
反方觀點:
①盜版軟件的出現,嚴重損害了正版商的利益,這種行為無疑是“殺雞取卵”的行為,這樣下去,正版都沒有了,還談何盜版呢?
②盜版軟件的行為是不道德也是不合法的。盜版商侵犯了正版商的知識產權,是違法犯罪行為。盜版也不利于公民的道德教育,特別是兒童,如果他們從小用慣了盜版,長大就不會使用正版,甚至也參與盜版的行為。
③盜版軟件對市場產生負面的影響,使市場動蕩,打擊設計者設計的積極性,使經濟發展不穩定,不健康。
……
辯論會由于時間不夠充足,沒能按計劃進行結尾。但是同學們精心的準備,使得辯論會緊扣主題、有條不紊地進行,顯現出了班級的風格。
顯然,這樣的課堂教學設計極大地調動了全體學生的積極性,學生能夠廣泛而充分地用各種方式獲取了關于知識產權方面的知識,并針對盜版軟件這一嚴重的社會現象,從各角度各層次進行剖析和判斷。最終達到了提高學生技術理念素養等目標,學習方式多元化的效果得到很好體現。
論文摘要:法律診所教育是20世紀60年代美國興起的一種法學教育新模式,已成為世界法學教育改革的趨勢。其最大特點是借鑒醫學院學生的臨床實習手段,通過教師指導學生參與法律實踐過程來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和法律實踐技能。知識產權法律診所既是知識產權法律實踐訓練平臺,也是知識產權公益事業的法律服務平臺。有必要通過創新運行模式及服務功能,實行產、學、官、研合作,搭建開放的可持續發展的新型法律服務平臺。
法律診所教育,對于大多數中國法律工作者而言是一個新鮮名詞,對于普通公民來說更是聞所未聞。所謂法律診所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是20世紀60年代在美國法學院普遍興起的一種新型課程,又稱“臨床法學教育”。顧名思義,其特點在于仿效醫學院利用診所實習培養醫生的形式。通過診所教師指導學生參與實際的法律應用過程,培養學生的法律實踐能力,促進學生對法律的深人理解,縮小學院知識教育與職業技能的距離。另外,此項教育還非常注重培養學生熱愛社會公益活動,培養和提高學生的職業道德水準。
一、法律診所教育的價值及在我國的發展現狀
法律診所教育無疑是一種創新,對我國法學教育的改革是一種促進。它將實體法以及法學理論、實踐、技巧、信念、態度和價值聯系起來,引導學生從律師的角度去思考問題。在法律診所課內,學生在教師的指導下,親身無償法律援助案件。學生通過為社會弱者提供法律幫助,能獲得職業成就感,同時有助于培養學生的服務精神和社會責任感。這也是目前我國大力倡導的素質教育的目標。
法律診所教育作為一種實踐教育,它的特殊性不僅在于其與傳統的法律教育方法不同,更在于它從根本上改變了法學教育的模式。從單純的理論去指導實踐的演繹式模式到通過實踐獲得更加全面的知識和技能的歸納式模式,讓學生學會從實際的個案著手探索法律的基本精神并能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和正義感。通過法律診所教學使法律院校的學生開始從一個全新的視角認識法律、了解社會、體味人生。
目前,拉丁美洲、西歐、東歐、澳大利亞、新西蘭以及南亞的尼泊爾、印度等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法律院校已經廣泛而成功地應用了這種教育方式。特別是20世紀90年代,法律診所教育已經成為東歐、南非等國家和地區法治建設過程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順應世界法學改革潮流,我國部分高校教師經過充分的探索、研究與論證后,在美國福特基金會的大力支持下,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復旦大學、華東政法學院、武漢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于 2000年9月相繼開設了診所法律課程,嘗試運用比較模式進行教學。2001年起,又有中山大學、西北政法學院、四川大學、云南大學開設了診所法律教育課程。2002年7月28日,經中國法學會批準,由上述11所院校成立了“中國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會診所法律教育專業委員會”到2010年6月1日已發展了130位單位委員。經過10年的推廣,法律診所教育已在中國高校扎根、發展并完善,日常運作管理有條不紊,法律服務活動對社會產生了積極影響。與此同時,參加法律診所活動的學生在分析法律問題、提高法律實踐能力、認識社會、增強社會責任感和職業道德觀等方面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目前,各具特色的專門性法律診所正在逐步形成,如勞動者權益保護診所、消費者權益保護診所、環境法律診所、知識產權法律診所、公益法診所、社區法律診所等。
二、知識產權法律診所的創立及意義
引人法律診所教育是高校在新形勢下改進法律人才培養模式,強化法律實踐教育的重要舉措。
(一)知識產權法律診所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法律診所創設于2005年9月,是目前為止全國高校唯一以“知識產權法律診所”命名的法律診所。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法律診所由一支具有較強實力的教師隊伍組成,均具有高級職稱、律師資格證書,具有教學和律師執業經驗,并經過中國診所法律教育專業委員會的專門培訓,能夠規范、專業地指導學生完成課堂學習和基地實踐任務。
知識產權法律診所教學分為課堂講授和基地實踐兩大部分。課堂講授的主要內容包括法律診所教育簡介,律師職業道德,知識產權法實務,系統技巧訓練,接待當事人,參與咨詢與調查,仲裁、訴訟和非訴案件的專業技能等。基地實踐的主要內容包括在教學基地值班;為當事人提供咨詢意見;起草法律文書初稿;在指導老師參與下修改法律文書;與對方當事人或律師談判;接待來訪;閱讀、整理案卷;配合執業律師開展業務、參與辦案全過程等。
(二)知識產權法律診所的性質及意義
法律診所教育通過學校和社會兩個場所的實踐和共同作用,增加學生接觸社會的機會,促使學生將在課堂上所學到的法律知識在活生生的具體案件中加以運用,也能通過和當事人接觸得到社會經驗等多方面的積累。概言之,知識產權法律診所對學生是法律課程的實踐訓練平臺,對社會是知識產權事業的公益法律服務平臺。
1.實質上是法律課程的實踐訓練平臺
知識產權法律診所的優勢在于該法律課程是在律師事務所真實環境中進行的,并由老師負責指導。這一實踐訓練平臺還具有強調職業道德、注重實踐操作和人際關系協調、要求學生有較強的靈活性和應變能力等特點,有助于克服傳統法學教育過于理論化、學生動手能力較弱的缺陷,讓學生保持和社會實際、法律實務接觸的機會,從而使學生在深入理論探討的同時,學習如何像法律從業者一樣工作和思考,培養全面的法律素養、優良的職業道德及社會責任感。這一教學模式深受學生的歡迎。 2.客觀上是知識產權公益事業的法律服務平臺
法律診所教育要求學生在指導教師的指導下辦案,既是服務社會公益事業的法律資源的有益補充,將對我國的教育傳統、教育理念、教育模式、教育方法帶來沖擊和變革,也為我們培養高素質、綜合能力的法律通才提供了可操作的平臺。如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法律診所的活動經費來自中國政法大學及其民商經濟法學院和社會公益性組織(如美國福特基金)、律師事務所的支持,其對外開展的任何法律服務活動均不收取報酬。目前,知識產權法律診所的服務項目主要有診所法律教育研究與培訓,疑難案件會診,接受知識產權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提供非訴法律服務或者擔任訴訟人,接受商標、專利行政訴訟案件、行政復議案件原告和申請人的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或者訴訟,普法宣傳,法制狀況調研,對社會熱點問題進行法律分析以及其他公益法律服務。
3.為法律援助開辟了一條重要途徑
知識產權法律診所具有創新意義,突破了學界認為“法律援助是窮人的專利,擁有知識產權的權利人都是富人,無需法律援助”的普遍觀點。學生通過模擬場景和實踐操作,以律師助理身份辦案,既能學習律師的各種執業技能,又能為因經濟困難,不能支付知識產權糾紛處理和訴訟費用的知識產權人,以及遇到難以解決的知識產權事項或案件的知識產權人提供法律援助開辟了一條重要途徑。從實際情況看,知識產權法律診所的學生都能把為弱者提供法律援助看作學習的機會、社會的責任和神圣的使命。與專職律師相比,學生沒有繁忙的工作,不期待任何物質上的回報,專心于此;與社會團體相比,學生具有較扎實的理論功底,又能得到富有經驗的教師的指點。所以說,法律診所教育的設立必定會為中國的法律援助事業注人新鮮血液,帶來嶄新面貌,對促進我國法律援助事業的深人開展有著現實的意義。
三、知識產權法律診所模式創新的對策建議
綜合各高校開設法律診所及法律課程的情況,基本上都是依托學校成立法律診所,采用“校內真實當事人診所”的模式,但其內容、目的和運作方法也各有特色。如北京大學的教學目的是讓學生了解中國的律師制度和律師規則,熟悉律師專業知識和職業道德,了解律師辦案程序、訴訟程序和律師事務所工作規程,學習和掌握處理案件的技巧;中國人民大學的教學目的是培養學生法律實務的技能增強學生的辨別能力、合作精神和獨立開展工作的能力,既注重診所的課堂教學,又鼓勵學生承辦法律援助案件;中南財經政法大學主要通過向社會提供法律援助來培養和鍛煉學生。其它大學開設了以法律援助為特色的法律診所,也都旨在提高學生分析法律問題和法律實踐的能力。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法律診所通過與律師事務所合作設立校外實踐基地,指導教師除了進行每周一次的理論講授外,幾乎每天都要到實踐基地對學生進行單獨指導。法律診所的教學過程包括“三步”。即對上述環節進行計劃、行動、評估,通過討論、模擬、反饋及單獨指導等方法,從而構成一個實踐環節的完整的學習過程,思考貫穿其中。法律診所需采取雙循環的學習方法,要求學生在不斷提高熟練程度的同時,能跳出原來的思維模式,從全新的角度、有預見性地思考問題。以實現法律診所教育的日標,即“幫助學生培養經驗式學習的能力及憑借經驗進行反思的能力”。
(一)明確性質定位
由于知識產權法既是實體法,又是程序法,而且涉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廣泛的權利范圍,因此,知識產權法律診所的實踐場所應當是開放的,其服務對象亦應是開放的。為進一步推動《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的貫徹落實,參照有關專家意見,建議發揮各方資源優勢,將知識產權法律診所定位于產、學、研合作促進組織,使其成為開放發展的公益法律服務平臺,為產、學、研合作組織自身及相關科技創新機構、企業維權等提供專業的公益服務。
(二)創新服務功能
對知識產權法律診所實行產、學、官、研合作模式,拓展與產、學、官、研各界的合作,推動法律診所承擔知識產權法律研究及知識產權發展與促進方面的工作,其服務功能包括但不限于:y)接受企業、政府及相關機構委托的法律實務研究課題,為企業提供知識產權分析、預警以及保護策略研究、品牌戰略研究;(2)接受企業、政府及相關機構委托的知識產權促進工作,進行統計、調研、評估、規范管理及其它相關工作;(3)向企業、社區及相關機構提供法律知識普及、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4)開展企業知識產權發展戰略研究,以及面向企業、行業的知識產權策略實施研究、咨詢;(5)為企業、社區及相關機構提供法律咨詢、法律策劃和預警服務;(6)為企業、社區及相關機構投資融資、貿易發展以及海外市場開拓提供法律服務;(7)面向社會提供法律保護調查、相關信息檢索;(8)提供其它服務,如維權援助等公益服務。
(三)突出法律援助
我國的法律援助機構主要由三部分組成:政府性質的法律援助機構、律師事務所內設的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各種社會團體。法律援助主要是國家的義務,理應由政府出資建立各級法律援助機構。由于我國還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財政壓力很大,不可能為法律援助機構支出大量費用;另外,我國地廣人多,法律援助機構在現階段還較難能深人基層農村;更關鍵的一點在于,能夠勝任法律援助的專業人士數量太少。為此,我國應尋求多方位、多渠道、多層次的方法來完善法律援助制度。顯而易見,開展法律診所教育,發揮法律院校師生的專長,為弱者提供法律服務,不失為一條完善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的行之有效的途徑,且與其他法律援助模式相比又有其優越性。
論文關鍵詞 廣西會展業 知識產權 法律保護
隨著改革開放腳步的加快,我國會展經濟在現代服務業中也發展的越來越快,會展經濟對促進地區經濟的發展,地區經濟的文化交流以及各地區之間的融合都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一些大的城市,比如北京,上海,廣州,每年都會舉辦很多場展覽會。隨著會展經濟的快速發展,會展業方面的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越來越受到人們的普遍關注。本文主要研究廣西會展業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問題,并在此基本上提出了相應的解決對策。
一、會展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概述
(一)會展業與知識產權的關系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對其所創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包括文學產權,例如著作權;工業產權,比如專利權,商標權;其他產權,例如植物新品種,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等方面的知識產權。在會展是在一定時期,一定范圍內最新技術,最新產品和最新設計展示交流的平臺,這些新技術,新產品和新設計本身就包含有大量的知識產權,比如,會涉及展會中的對專利權的侵犯,對商標權的侵犯。因此,會展成功舉辦的前提就是對知識產權的尊重和保護。
(二)會展知識產權保護的權利主體
1.會展主辦方
會展主辦方是組織會展的主體,其會展的名稱以及會徽可能歸會展主辦方享有,會展主辦方還可能是會展項目創意,商業秘密等無形財產的擁有者。
2.參展方
參展方是在會展中展出含有新技術,新工藝的各種新產品,這些展出的新產品中包含許多知識產權,比如專利權,商標權等與其相關的知識產權。
3.第三方
第三方是指在展會中提供輔助服務的權利主體,比如由第三方提供的在展會現場播放的音樂,以及參展商電腦里安裝的軟件等。
(三)會展知識產權保護的對象
1.會展名稱、標志
會展名稱和標志是展覽會區別于其他展覽會的特征,一般是主辦方的智力成果,是由主辦方設計的。會展名稱和標志是主辦方獨特的創設理念,與知識產權有著密切的聯系,理應受到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
2.展出的商品
會展主要是展出參展方的新的獨特的商品,這些新的商品代表了新的科學技術的應用水平,是最新科技成果和最前沿的設計理念。參展方主要是通過展會這個平臺來推廣新的產品,吸引更多的潛在客戶購買自己的商品,擴大市場份額。這些展出的產品可能同時會涵蓋許多知識產權,比如發明專利,外觀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
3.展板和宣傳冊
展會是為了吸引更多的參觀者來了解參展的產品,以展板和宣傳冊的方式來介紹參展的商品,吸引更多的潛在客戶。這些展板和宣傳冊一般都制作的外觀有美感,內容豐富,廣告語有獨特創意,會給參觀者留下深刻的印象。
二、廣西會展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現狀及其不足
近幾年,廣西的經濟有了突飛猛進的發展,相應的廣西會展經濟也就發展的比較迅速,在廣西開展的展覽會相應增多,形成了廣西省自己獨特的具體全國影響力的展覽會,這些展覽會的舉辦,對促進廣西省經濟的發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也把廣西省特色產品推向了全國。但是廣西省與展會相關的知識產權侵權現象也隨之而來,并時常發生。這些侵權行為嚴重影響了會展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參展積極性,十分不利于廣西省倡導的創新理念的推行。
(一)廣西省會展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現狀
1.展品專利侵權
會展上展出的產品是最新科技和最前沿的科技成果,是新的科學技術應用水平的代表。但在國內外的各類展會上時常發生損害參展商的侵權行為,比如侵害參展商的外觀設計,發明專利等。《專利法》所保護的是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以及外觀設計專利,其目的是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的發展。專利權人享有的是對其發明創造的獨占權,任何人未經專利權人的允許,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擅自使用、生產、銷售或進出口專利產品,否則構成專利產品侵權,從而受到法律的懲處。廣西每年的展會中都會出現不少關于專利侵權的案例。例如2009年的第14屆中國五金博覽會上,展會知識產權投訴中心共受理專利侵權投訴13宗、創新維權1宗。
2.展品商標侵權
展會中展出的產品都是標有商標的,代表了參展商的知名度和品牌效應。《商標法》規定了經過商標局注冊的商標才會受到商標法的保護,保護商標注冊人的權益,是為了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保障消費者和生產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相似的產品上使用和商標權人相同或相近的商標,否則構成了商標侵權行為。廣西省每年舉辦的展覽會中,商標侵權行為時有發生,尤其是仿冒一些國際知名品牌商標的侵權行為,如不加以及時制止,必將侵害知名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以廣交會為例,第98屆廣交會共受理商標侵權投訴270件,占廣交會知識產權投訴案件的30%。廣西省會展中的商標侵權手法表現為多樣化,有的利用商標諧音的方法侵害注冊商標,還有的利用相似的顏色和字母來達到以假亂真的目的。
3.展會標志侵權
展會標志是代表展覽會的形象和特征,其標志和會徽本身就是舉辦本次會展的一種無形資產,其本身價值應與展會知名度相應的價值。展覽會如做的較好,其展覽會的品牌效應就日益凸顯,相應的知名度會越來越高,其展會標志的商業運作價值就會隨之越來越突出。有些不法分子,就會利用一些品牌知名度高的展會標志和會徽,舉辦與其不匹配的展覽會,損害這些品牌較好的展會標志和會徽,導致讓參觀者混淆其展覽會標志,給參觀者造成損害。隨著廣西省舉辦展覽會的數量越來越多,對于侵害展會標志的案例也將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關注。
4.軟件侵權
在廣西省舉辦的各種展覽會上,軟件的應用是非常常見的,但有的會存在使用盜版軟件的現象,這些盜版軟件有的可能是現場演示新產品或介紹一種新的創新理念是使用,有的還可能是新展品本身生產創造的過程就是使用了盜版軟件,這些使用盜版軟件的現象屢見不鮮。
5.展會名稱侵權
展會名稱代表了本次舉辦展覽會的贊助商和舉辦方,有一些名氣較小的單位很可能利用較有名氣的展會名稱進行冒牌招展,因此來增加知名度和吸引參觀者前來參觀。盜用展會名稱會引起不必要的糾紛。展會名稱還是舉辦方的名譽和形象,這些絕不允許其他展覽會經營者通過剽竊、假冒等不正當手段挪用,搭順風車。
(二)廣西當前會展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不足
1.相關立法不夠完善
目前,我國的會展知識產權法律保護主要依據的是四部委聯合頒布的《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中的相關內容。但是,隨著會展知識產權侵權問題的日益復雜,新情況和新問題出現的也日益復雜,這些法律在實際運用中會出現很多與實際脫節的地方,應當引起我們的重視進而加以完善。
首先,這些頒布的相關法律,其保護范圍相對狹小,隨著時代的發展和高科技的日益更新,各種新型知識產權會不斷出現,對于這些新出現的新情況和新科技,由于已經出臺的相關法律沒有規定,所以很難將它們納入保護范圍。其次,由于會展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有著一種特殊意義,對于適用普通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程序可能不適用于會展業。尤其是對于廣西省,還沒有出臺地方的相關會展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方面的法律,不能根據廣西省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知識產權法律保護。
2.舉辦方缺乏主動性
舉辦方作為舉辦展覽會的主體,應對會展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有較清晰的了解,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維護展覽會中各方參展主體知識產權的利益。但在現階段,舉辦方缺乏保護知識產權的主動性,在發生知識產權侵權時,才針對一些列侵權事件進行相應的解決,并沒有把此問題放到日常的管理規定中,也沒有在會展中對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進行監督。
3.行業協會未起到應有的作用
行業協會是管理和監督展覽會的一個民間自發組織,但由于我國展會行業發展比較晚,我國展會行業協會的力量還是非常薄弱的,還沒形成統一系統的組織系統,現階段只是停留在組織會議、聯絡通訊等表面工作階段。全國展會行業協會還不是很健全,廣西省地區展會行業協會就更不能起到應有的作用了。
三、廣西完善會展行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建議
(一)廣西省展會知識產權的法律和行政保護
針對現階段已經出臺的關于展會行業的相關法律規定,應適時調整和完善其法律,并針對已經出現的新的情況頒布相應的展會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還應在執行展會知識產權侵權方面加強監督和管理,如一旦在展會中發現侵權事件,及時制止,把侵權事件發生的可能性消除于搖籃中。特別是針對廣西展會中出現的知識產權侵權案件,制定符合廣西省自己的展會知識產權地方法律保護規則。
(二)加強展會各方知識產權法律保護
首先,參加展會各方都應有展會知識產權方面的相關法律意識,在展會中既不能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也要積極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善于通過多種法律途徑解決知識產權糾紛。在展會之前,還應聘請熟悉展會知識產權法律的專業人員參與展會管理工作,制定相關規定并在招展時予以公布;與參展企業簽訂知識產權保護條款或合同,要求參展商提供所有參展項目的知識產權權屬證明,拒絕提供的取消其參展資格;落實參展企業的排查工作,對不符合要求的堅決不讓其參展。
(三)制定規則,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
要想制定的展會規則得到有效落實,就要從源頭抓起,廣西工商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廣西展會的審批任務,就要嚴格落實好相關的規定,嚴格把好展會知識產權保護關,在展會舉辦期間還應執行好相關管理規定,對出現的侵權案例要及時處理,設立知識產權投訴機關,督促會展各方主體落實好會展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