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4-01 10:11:28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經濟主權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摘要:本文運用新制度經濟學方法,分析了中國證券市場各個利益主體的行為與市場秩序形成之間的相互影響,并對如何形成良好市場秩序提出了行為建議。
關鍵詞:利益主體;證券市場;秩序
一、證券市場秩序的內涵
證券市場秩序意味著按照一定的規范和準則,對證券市場系統進行有效的控制,使市場按照特定的規則運行。證券市場制度提供的正是這種內生的規則體系。證券市場的秩序由市場內的行為主體相互作用而形成,但政府作用比較特別,它可以出現在更高的秩序形成與控制層次上。在一般意義上,市場秩序指依據規則和準則進行控制下的市場運行狀態。市場的公平與效率是市場運行狀態的主要指標,也是制度規則體系的評價標準。
國內對證券市場效率的實證研究分析,1993年以前的研究數據得出的結論是非市場有效,此后的研究大多支持弱式有效。市場秩序混亂,市場公平和市場效率都沒有得到很好的實現。市場的運行是在制度的約束下進行的,要形成良好的市場秩序,必須從形成秩序的市場主體的行為出發,建立相互制約、平衡的利益框架。
二、利益主體行為與市場秩序的相互影響
證券市場行為主體在相互的交易中會自發形成一種市場狀態,可以稱為自發秩序。每個行為主體都從自己的利益出發,將擁有的資源投向能獲取較高收益的股票,這有利于資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但自發秩序的優勢必須在長期和重復的交易關系中逐漸形成。如果交易者的行為預期不確定時,極容易產生機會主義行為,這就會增加市場的交易費用。從長期看,某個市場體系要生存下來,必然能逐漸調節糾正交易機制,取得交易費用上的優勢,但要達到良好的狀態可能要經過相當長時間,在調節過程中也會浪費巨大的資源。下面從幾個主要利益主體行為對秩序的影響進行分析。
1.政府。從證券市場制度變遷的路徑依賴初步形成看,政府是證券市場制度供給和運行的核心,其他主體大多通過影響政府決策而獲利。強勢主體(上市公司和機構投資者)能對政府的決策施加較大的影響,但并未能控制政府的行為。而政府過多涉及到證券交易中的具體利益,一是政府對證券市場目前的定位與期望過高,二是政府自身利益和其他市場主體過于密切地混雜在一起。在國內證券市場中,國有性質的主體占據了主要的地位。上市公司中國有企業占絕大部分,機構投資者中,國有企業也占據了重要地位,而媒體更是政府或國有資本主辦的,它們的行為在相當程度上正是通過政府整個權力機構發揮了作用,對證券市場的秩序形成與變動產生了極為重要的影響。
2.上市公司。由于占絕大部分比例的國有上市企業采取的都是增量發行,國有股仍占有控股地位,外部股東無論在控制權還是在信息上,都處于十分不利的狀態,公司經理等“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為了獲取更多的融資,欺詐發行,虛假信息披露等情況時有發生。由于上市公司都屬于利益既得者,其利益主要在一級市場的發行中,而在證券交易市場上,上市公司間難以形成比較普遍的共同利益。而且由于國有上市公司仍然承擔了政策性負擔,國有企業固有的“預算軟約束”弊病也移植到上市公司身上。上市公司的利益一致性不夠,難以采取集體行動。但上市公司與政府的利益密切相關,分別對各自的管理部門有較大的壓力。
3.機構投資者。機構投資者不僅實力雄厚,而且數量比較有限。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規模很大,因此它受外部環境變化的影響也很大,對環境的變動比較敏感。在外部環境中政策和市場景氣是最重要的因素,這些因素具有集體物品(它的收益者只是一個局部的集體)的特點。機構投資者通常能夠組織起來,爭取更有利的外部條件。
機構投資者個體參加爭取集體物品(政府有利政策)行動的條件是,它從這個集體物品中獲取的收益大于它付出的成本。每個參加者的成本包括行為成本和組織成本的一部分。但集體物品能夠為所有投資者共同享用,而不僅僅是付出努力爭取的機構。每個機構投資者都希望別人去爭取而自己能夠“搭便車”。如果努力者分享的集體物品低于其付出的努力成本,它是不會去爭取這個集體物品的;如果即使與別的機構投資者共同分享,它從集體物品中獲得的收益仍高于它為爭取這個集體物品付出的成本,那它有提供的激勵。機構投資者的數量較少,在爭取能夠帶來足夠大收益的集體物品時,通常每個機構投資者能夠分享的收益大于它為集體行動付出的努力成本。另一方面,機構投資者也會權衡不作為的機會成本,在不作為的損失大于作為的成本時,他具有參加集體行動的壓力。因此機構投資者經常能夠組織起來爭取對他們這個群體有利的集體物品,如對政策改變的影響,對政府支持股市的需求,都比較明顯的表現出來。但集體物品量總是低于最優水平,因為搭便車者的存在,使得努力者總是無法獲得它所爭取到的集體物品的全部收益。
4.一般投資者。在國內不規范的證券市場上,受到損害最大的是一般投資者群體,一般投資者的個體力量弱小,更應該聯合起來采取集體行動。但證券市場的實際情況是機構投資者經常聯合起來,集體要求某些對他們有利的政策,而一般投資者則是“沉默的大多數”,極少有集體行動來申訴自身的要求。一般投資者參與爭取集體物品的條件和機構投資者個體相同:他從集體物品中獲得的收益大于他參加這個集體行動的成本。但一般投資者數量眾多,任何投資者能夠從可能的集體物品中獲利都極為有限。而對一般投資者進行廣泛組織的成本都極為驚人,除非某個組織的成本已經為它的其他職能承擔。一般投資者從集體物品中的獲利微小而成本高昂,搭便車的傾向同樣廣泛存在。他們預期的成本和收益極端不對稱,通常沒有參與集體行動的激勵。一般投資者不能形成有效的壓力集團,不利于市場均勢的取得,應該在制度上有一個一般投資者保護協會之類的組織,它由某些具有政治、地位要求的個體來推動,同時可提供其他非集體物品,這個組織的真正目的:組織一般投資者,維護自身利益服務。而先例也可以改變一般投資者對爭取自身合法利益行為的預期。如對上市公司管理層的失職和違法及中介機構的虛假審計行為,投資者也許有通過訴訟等法律途徑來保護自己的意識,但個體能獲得的利益有限,而個體在對公司和中介機構的訴訟中又明顯處于人財物的劣勢,在證券市場現實中,個體訴訟行為也沒有取得明顯的成功。如果法律的變動使投資者個體有合適的訴訟環境,出現了較為成功的訴訟案例,形成“選擇性激勵”的效果,其影響可以從個別到普遍,逐步改變投資者對訴訟的收益——成本預期,使更多投資者愿意通過法律途徑保護自己,也即成為制度變遷的路徑。
三、良好市場秩序的形成路徑
上市公司、機構投資者等強勢主體群體與一般投資者弱勢主體群體的力量極度不平衡,欺詐行為、虛假信息泛濫,操縱市場行為流行,市場規則有向不利于市場長期利益方向發展的趨勢,市場的秩序陷入混亂。在此階段一種比較有效的解決辦法是政府的強力介入。政府必須充分尊重并利用自發秩序,但這不意味著政府對制度體系形成與變動的不參與,自發秩序需要通過政府的行為來調節。政府的制度創新應該和市場主體的創新互為補充,要相信在良好規則下的市場制度能夠帶來社會福利的整體增進。政府確定交易的基本框架和公平原則,在證券市場已經建立起來的現在,應該放寬其他由市場主體自發創新的空間,政府則致力于提升自發創新的層次,消除市場主體創新的外部性,最終形成互補性的制度創新框架。
證券市場的長期利益一是公平;二是效率。自發秩序也許可以提高市場的效率,但自發秩序通常不能帶來公平。政府是證券市場中最重要的主體,他供給證券市場制度,調整并維持公平秩序的形成。但統治者也是經濟人,他也面臨有限理性的制約,且從自身的利益出發,不能指望政府的制度供給和秩序調節就必然能帶來良好的證券市場秩序,增加社會的總體福利。當政府的利益來源與證券市場的長期發展一致時,它的行為會促使社會的進步;反之,它會導致市場的混亂,阻礙良好秩序的形成。這時就要調整政府的收入來源,使得從降低市場交易費用中獲得的利益大于從尋租中獲得的利益,而且實現這一點,可以削弱個別市場主體群體對政府決策的嚴重影響或控制,擺脫不利路徑依賴。
論文關鍵詞: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平等互利
一、引言
任何一個法律部門都應有其基本原則,沒有基本原則的法律不可能作為法律存在。國際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理應有其基本原則存在。但在國際經濟法學界,國際經濟法具體包括哪些基本原則,則是眾說紛紜。總的來說有以下幾種主張:一、.國家對天然財富與資源的永久主權原則、經濟合作以謀求發展原則及公平互利原則;二、經濟主權原則、公平互利原則、全球合作原則以及有約必守原則;三、國家主權和對其自然資源永久主權的原則、公平互利原則、國際合作原則及履行國際義務原則。
本文認為上述學者均從一定的角度對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進行了較好的分析和說明,但也存在一些缺陷或不足之處。有的把具體原則當做基本原則,有的把國際公法領域的基本原則拿來當做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有的對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概括不夠全面等等。
為了進一步探討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以更好地指導國際經濟法向前發展。基于此,本文對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提出點自己粗淺的看法,以求教于各學術前輩。
二、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含義
“原則” 一詞來自拉丁語的 “principium”,有 “開始、 起源、 基礎、 原則、 原理、 要素” 等含義。在英語中 , “原則”一詞的對應詞是 “principle”,它具有如下含義: “(1)法律的諸多規則或學說的根本真理或學說 ,是法律的其他規則或學說的基礎和來源; (2)確定的行為規則、 程序或法律判決 ,明晰的原理或前提 ,除非有更明晰的前提 ,不能對之證明或反駁 ,它們構成一個整體或整體的構成部分的實質 ,從屬于一門科學的理論部分” 。在漢語中 , “原則” 中的 “原” 字是“源”的古字 ,有 “根本、 推求、 察究、 原來、 起初” 之意。 “則” 是規則之意。 “原則” 的現代意義是指觀察、處理問題的準繩。通過以上幾種語言的語義分析可以看出 , “原則” 有其他規則的來源、 依據或基礎之意。這樣 , “原則” 的核心語意應是根本準則。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指國際社會普遍接受的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最基本的指導性的法律原則。本文認為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包括三大原則:國家經濟主權原則、平等互利原則和全球經濟合作與發展原則。
三、國家經濟主權原則
所謂國家經濟主權原則,指的是每個國家對本國的全部財富、自然資源以及全部經濟活動,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使完整的、永久的主權,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處置的權利。經濟主權原則是國家主權在經濟領域中的體現,構成了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基礎,是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中最重要的原則。其基本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各國對本國內部以及本國涉外的一切經濟事務,享有完全、充分的獨立自主權利,不受任何外來干涉。這是國家經濟主權原則的總體現。據此,各國有權獨立自主地選擇本國的經濟制度,并按確立和發展這種經濟制度的需要,一方面獨立自主地制定各種內國的和涉外的經濟政策和經濟立法;另一方面,獨立自主地對外締結或參加各類國際經濟條約,開展對外經貿往來,不受任何外來的干涉、壓制和威脅。
(二)各國對境內一切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
各國境內的自然資源是該國人民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永久主權宣言》明確規定:“承認各國享有根據本國國家利益自由處置本國自然財富和自然資源的不可剝奪的權利,并且尊重各國的經濟獨立。”“建立和加強各國對本國自然財富和自然資源的不可剝奪的主權,能夠增進各國的經濟獨立。”基于這一原則,《永久主權宣言》特別強調:“為促進發展中國家的經濟開發而實行的國際合作,不論其方式是公私投資、交換貨物、交換勞務、技術援助,或是交換科學情報,都應以促進這些國家的獨立發展為目的,并且應以尊重這些國家對本國自然財富和自然資源的主權為基礎。”
(三)各國對境內的外國投資以及跨國公司的活動享有管理監督權
《宣言》和《》 一再強調:東道國對于本國境內的一切經濟活動享有完整的永久主權,并且突出地強調對境內外國資本和跨國公司的管理監督權。基于此,外國企業或公司在東道國的一切經濟活動必須遵守東道國的法律和政策,一切有違該國法律和政策的活動必須被禁止。這種規則的理論基礎或理論依據在于國家的屬地管轄權。
(四)各國有權對境內的外國資產進行征收或國有化
對于境內的外國資產,各東道國只有在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時才能對其進行征收或國有化。因為它來自于私人財產神圣不可侵犯。東道國不能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征收外國資產,否則對外國資產將產生極大的負面影響,不利于外國投資主體在東道國的投資,從而最終影響東道國本國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但是東道國在本國公共利益需要的情況下,可以對外國資產進行國有化或征收,只是在公平合理的前提下東道國必須給予充分及時的補償。
上述是對國家經濟主權原則內容的闡述,從中可以看出經濟主權在一個國家之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中國學術期刊網。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經濟主權原則是平等互利原則和全球經濟合作與發展原則的基礎和核心。
四、平等互利原則
所謂平等互利原則法學論文,指的是國家不分大小、強弱、富貧,在國際人格上一律平等。任何國家在同其他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交往關系中不容許要求任何特權,不容許要求附帶任何政治條件,不能以損害對方的利益來滿足自己的要求,更不能以犧牲或榨取對方為目的,只能以互利為基礎。實踐表明,國家之間的關系只能建立在平等的基礎上才能做到互利,也只有真正實行互利才能貫徹平等原則。
在國際經濟領域,平等互利原則不能只從商業意義上理解,例如,在特定國際經濟交往中雙方獲利,而應視為與主權、獨立和經濟自決等密切相關。
這里之所以提到平等互利原則而不是公平互利原則,那是因為本文認為平等之中就已經包含了公平。沒有公平就談不上平等。公平互利是平等互利中的應有之意,理應包含其中。因此對于堅持公平互利原則的觀點值得商榷,本文認為堅持平等互利原則的觀點更合適。
五、全球經濟合作與發展原則
全球經濟合作與發展原則,指的是國際經濟法主體在全球經濟領域中應展開最廣泛的合作,以達到共同發展的目的。在當今社會,隨著經濟全球一體化進程的進一步加快,經濟已經滲透都全球的每一個角落。人類的經濟生活、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無一不與一體化經濟緊密聯系在一起。社會的發展和人類的進步需要社會進一步加強合作才能實現這美好愿景。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是哲學領域中的真理。社會的全面發展與進步,其物質基礎在于經濟的發展。沒有經濟的快速發展就不可能有社會的全面進步。而在經濟全球一體化的今天,經濟的基礎性作用不可估量,因此開展全球經濟合作就顯得尤為重要。此舉直接影響全球經濟的發展進程。在全球范圍內開展廣泛的經濟合作有利于世界經濟的繁榮昌盛和人類社會的和平穩定。
對于全球合作原則或國際合作原則的提法,本文認為不妥。全球或國際合作的范圍比全球經濟合作的范圍要廣得多,例如,全球合作包括政治、文化、軍事、經濟等的合作。因此全球合作或國際合作原則范圍太廣不能適用于國際經濟法領域,本文認為只有全球經濟合作與發展原則更能適用于國際經濟法這一獨特的法律部門。
對于有約必守原則能否成為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本文持否定態度。有約必守原則是國際公法領域中的一項古老的原則,如果把此原則拿來當成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的話,就會出現矛盾。因為之所以是基本原則,指的是在某學科領域中起指導性基礎性作用的原則,因此某一基本原則只會屬于某一學科,不會存在某一基本原則同時適用于兩門或更多學科中。基于此,本文認為有約必守原則是國際公法中的基本原則,而不能成為國際經濟法領域中的基本原則。
六、結語
國際經濟法的上述基本原則既相互聯系,又相互區別。其中國家經濟主權原則是基礎,平等互利原則和全球經濟合作與發展原則是國家經濟主權原則的內在要求。平等互利原則強調作為單個的國際經濟法主體間的平等,而全球經濟合作與發展原則則著重于所有國際經濟法主體在全球經濟領域中的合作。二者各有其側重。國家經濟主權原則、平等互利原則和全球經濟合作與發展原則這三大原則共同構成了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體系。
參考文獻:
[1]王貴國:《理一分殊——謅議國際經濟法》,載《國際經濟法論叢(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9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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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選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1編。
[6]參見《關于自然資源永久主權的宣言》第一部分,第6條。
關鍵詞:國家,基本權利,義務
國家的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是統一不可分離的。國家享有基本權利,同時又必須承擔尊重他國基本權利的義務。在國際關系中,不容許有只享受權利而不承擔義務的特權國家,也不應該有只承擔義務而不享受權利的無權國家。所以,講述國家的基本權利也就包含著國家的基本義務。
一、國際法的基本主體——國家
國際法主體是指具有獨立參加國際關系、直接承受國際法的權利和義務的能力的集合體。免費論文。必須具備三個條件:有獨立參加國際關系的能力;有直接承受國際法權利義務的能力;是一個集合體。[1]國家是國際法的基本主體,是指國家在國際法律關系中處于一種最主要的、基本的地位。
二、 國家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發展史
在國際法學界,一般都承認國家擁有基本權利,承擔相應的基本義務。但是基本權利和義務有哪些,根據是什么,存在不同看法。自17世紀以來,當主權國家的觀念興起以后,整個國際法學說為自然權利理論所控制,每個國家除了為國際共同體的利益而讓渡部分權利外,還保持著其擁有天賦權利的自由。隨后學者們按照其意愿任意增減基本權利清單,他們認為基本權利包括獨立權、主權、平等權等。至于可供考慮的義務范圍就更加受限了,因為學者們在論義務時通常都局限在與權力相關的方面,一國的權力對另一國的就是義務。
19世紀末,由于條約法的發展,觀察家都意識到基本權利理論的隨意性和有害性。一些學者試圖恢復基本權利理論,同時為其構建新的基礎,而不僅僅只是把它們視為是先于社會存在的天賦權利,國家的權利因而不再是道義規則,而成為法律規則。免費論文。學者們試圖將國家的權利和義務羅列到一份宣言中,欲使其成為國際社會的憲法性文件。這一運動由美國國際法律協會在1916年發起,并起草了一份宣言;1919年由國際法律協會發表的較完善的方案,這些努力意義深遠。[3]
三、國家的基本權利
傳統國際法把國家的權利分為基本權利和派生權利兩大類。基本權利是國家所固有的權利是由國家主權直接引申出來的,派生權利是指從國家基本權利中引申出來的權利。他是運用國家主權或行使國家基本權利的結果,因而各國享有的派生權利是不同的。作為國家的基本權利具體包括的內容有主權、平等權、獨立權,除此之外還有自衛權以及禁止使用武力、和平解決爭端、尊重人權和保護環境等義務。根據國際實踐,國家的基本權利包括獨立權、平等權、自衛權和管轄權。
1、獨立權
獨立權是國家主權在對外關系方面的體現,在一定意義上獨立權就是主權。它是國家按照自己的意志處理其對內和對外事務而不受任何其他權利的命令或強制,不受外來干涉的權利。國家依據其獨立權,可以獨立自主的選擇它的社會制度、政治制度、經濟制度;采取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決定它的對內和對外方針政策;處理它的國際關系,如派遣和接受外交使節、參加國際組織、與外國締約或結盟等。
2、平等權
平等權是指以平等的身份參加對本國有約束力的國際法的制定的決策過程這一涉及法律制定資格和能力的平等。國家不受自己不同意的條約的約束,在國際會議中需做出決定時,不分國家大小強弱承認其相同的投票價值。但是,如果是國家自愿同意的條約和決定,內容即使是不平等,也不能視為違反了國家平等原則。
3、自衛權
自衛權是指當國家遭到外來的武力攻擊時,實施單獨的或集體的武力抗拒攻擊者,以保衛自身的生存、獨立和安全的權利。它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指國家有權使用自己的一切力量,進行國防建設,防備可能來自外國的侵犯;二是指當國家遭到外國的武力攻擊時,有權行使單獨或集體的自衛。免費論文。《聯合國》第51條的規定不僅確認了國家自衛權,同時也為國家行使自衛權規定了條件限制,國家行使自衛權既不得對他國造成侵略和威脅,又必須遵守國際法基本原則和與此有關的國際義務。
4、管轄權
管轄權是指國家對其鄰域內的一切人、物和所發生的事件,以及對在其領域外的本國人行使管轄的權利。所有主權獨立的國家對其領土范圍內的所有人和事及在其范圍內的所有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應擁有管轄權,這是國家主權的基本屬性。管轄權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地域管轄,是指國家對其領域內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所發生的事有權行使管轄。領域包括一國的領陸、領海及其領空和底土,也包括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國際常設法院在1927年“荷花號案”的判決中稱:“一個國家……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另一個國家的領土上行使它的權力,管轄權不能由一個國家在他的領土外行使,除非依據來自國際習慣或一項公約的允許性規則。”
(2)國籍管轄,是指國家對一切在國內和在國外的本國人,有權行使管轄。在“諾特波姆案”(1955)中,國際法院指出:國籍就是一種法律紐帶,這種紐帶的基礎是一種相互依存的社會事實,是相互權利和義務的真正聯系。事實上,賦予個人國籍的國家比其他國家與該個人有更實際的聯系。這構成了對其行使管轄的司法表達。
(3)保護性管轄,是指國家對于外國人在該國領域外侵害該國的國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為有權行使管轄。這種管轄的適用范圍一般都是世界各國所公認的犯罪行為。
(4)普遍管轄,是指根據國際法的規定,對于普遍的危害國際和平與安全以及全人類的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國際犯罪行為,各國均有權實行管轄,而不問這些犯罪行為發生的地點和罪犯的國籍。國家行使管轄權的根據是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
四、國家的基本義務
國家享有國際法確認的基本權利,同時也必須要承擔一些基本的國際義務。傳統國際法提到國家的義務時,主要是尊重他國的權利、遵守條約上約定的義務,即意味著對他國和國際組織的相對義務,而對整個國際社會義務的意識非常淡薄。現在作為國際社會的成員當然應遵守的普遍義務,是對整個國際社會所負的義務。《條約法公約》第53條規定與一般國際法的強行規范抵觸的條約無效便是基于這方面的考慮。國際法院也在1970年巴塞羅那電力公司判決中認為國際法上的義務有兩種,除對他國負有的相對義務外,還存在所有國家對有法律利害關系的整個國際社會所負的義務。普遍義務包括禁止侵略戰爭、禁止種族滅絕和種族隔離已經不存在異議。這些義務涉及國際社會的和平與安全、民主與發展的根本利益,因此也是各國必須遵守的,不可推卸的根本性義務。國家基本義務的核心內容是尊重別國主權和由主權引申出來的各項基本義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別國的和政治獨立;(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法直接或間接的干涉別國的內政;(3)用和平的方法解決與別國的爭端;(4)善意履行依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以及有效的國際條約所負的義務。
五、 國家享有基本權利和承擔基本義務的原因
國家之所以享有獨立權、平等權、自衛權和管轄權,是由于各國擁有主權。主權是指國家可以不受任何他國的支配和命令,對其領土內的所有的人、物、行為行使排他的管轄,并對其領土有處分的權利。它是獨立和最高的統治權稱為主權。基本權利就是由國家主權直接引申出來的,是國家所固有的權利,一切主權國家在享有國家的基本權利上沒有差別。因而擁有主權的各國是相互獨立的、地位是平等的,有權保護本國及其國民的安全、抵御外國及其國民的侵害。
國家之所以承擔相應的基本義務,是在國際社會倡導和平共處的大背景下各國尊重他國主權的體現,他是由主權引申出來的各項基本義務,而尊重他國主權也就是對本國主權的尊重。一個主權者在任何方面都不服從于另一主權者,不受另一主權者的影響或受到另一主權者義務的約束而減損其本國的尊嚴。只有在獲得明示的許可時,一主權者才可進入另一主權者的領土;或者雖然沒有明示的規定,但是確信另一主體者通過默示保留一獨立主權的豁免,那么該主權者會享有豁免。在他國領土內行使管轄權,除非有對方國家的同意或條約上的根據,否則是被禁止的,因為在沒有得到許可的情況下,在他國領土內行使管轄權,將直接侵害對方國家的主權。
綜上所述,國家的基本權利和各項基本義務都是由國家主權直接引申出來的。國家的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是一個統一的、不可分割的整體。
參考文獻:
[1]江偉鈺、陳方林著:《國際法案例精解》,華東理工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64頁。
[2][日本]松井芳郎等著:《國際法》,辛崇陽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15-18頁。
[3]褚俊英主編:《國際法學》,云南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43頁。
【論文關鍵詞】歐債危機;危機原因;啟示
過去的2011年,是內憂外患多種因素繁雜交織的一年。 歐洲債務危機持續發酵,主權信用危機惡化,歐美各國經濟復蘇步履維艱,國際貿易增速回落,國際金融市場劇烈動蕩,全球經濟再度衰退的憂慮充斥市場。整體來看,歐債危機是中國外部經濟面臨的一場重要危機,怎么應對是至關重要的問題。在探究歐債危機對中國的影響和啟示之前,我們先簡單談一下歐債危機產生的原因。
一、歐債危機的原因分析
1、歐洲主權債務危機爆發的直接原因:高赤字
如果將債務杠桿比喻成潮水,那么水能載舟,亦能覆舟。金融危機爆發后,全球政府聯手利用公共財政的“再杠桿化”掩蓋了金融體系的“去杠桿化”。但是這種掩蓋是暫時性的,自從歐洲主權債務危機爆發以來,人們最常想起的詞語就是“高赤字”。
2、歐洲主權債務危機爆發的根本原因:歐元區經濟政策結構不平衡
歐元區現階段實行的是統一的貨幣政策和分散的財政政策。然而貨幣政策與財政政策常年的不對稱性使得各項矛盾和問題得以積累。在08年全球次貸危機的沖擊之下,矛盾開始暴露,直指主權債務危機。盡管貨幣一體化為歐元區成員國政府搭建了更大的融資平臺和競爭優勢,但是由于經濟狀況的差異而形成的不對稱沖擊,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這些優勢。另一方面,歐元區簽訂的《穩定與增長公約》并沒有完全遵循最優貨幣區的要求,各國的實體經濟結構不盡相同,這樣更容易遭遇“不對稱沖擊”的影響。由于各成員國經濟周期不同步,歐元的誕生也未能顯著縮小這種差異。同時歐洲中央銀行在貨幣政策的選擇上,無法也不可能滿足成員國不同的貨幣政策偏好,從而增加了危機蔓延的可能性。
3、歐洲主權債務危機爆發的歷史原因:高福利政策
高福利意味著政府的高支出,必然伴隨的則是高稅收。高福利政策使得歐洲各國在經濟發展上缺乏一種活力,并且在財政支出上遠高于非高福利國家。不得不說,高福利是高赤字的一個重要源頭。
二、歐債危機給中國的影響
歐債危機對世界經濟的影響不斷顯現出來。歐美經濟的不景氣,直接影響到中國的出口。由于中國的經濟主要還是外向型經濟,出口在整個經濟中所占的比例很高。出口的下降,必然會對中國經濟各個方面都有深遠的影響。
(一)導致人民幣“升值”
最近在歐債危機的沖擊下,避險資金紛紛轉向美元資產,隨著美元走強,人民幣也跟著升值。從1月4日到5月28日,人民幣對歐元匯率升值達到15.9%;同期人民幣對英鎊升值了10.7%。在不到半年時間內,人民幣已經因歐洲債務危機而對主要非美貨幣出現較大幅度的升值。人民幣“被升值”還將影響人民幣對美元匯率的調整。
(二)影響中國對歐洲國家出口
由于人民幣升值幅度較大,中國出口到歐洲的產品價格競爭力下降。出口企業如果用歐元和英鎊收匯,則面臨較大的匯率風險。此外,由于歐系貨幣貶值,歐盟對中國動出口將會增加,中國的貿易盈余還可能會繼續下滑。
(三)外匯儲備縮水
歐元和英鎊貶值,將使以美元計價的外匯儲備出現縮水。我國防范外匯資產的縮水問題,必須采取動態的資產管理模式,即不僅需要關注投資的收益,也要關注匯率變動帶來的資產價值變化,以保證外匯資產的保值增值。
(四)投機資本流入可能增加
現在人民幣對歐元和英鎊升值,歐元和英鎊投機資本流入同樣可以獲得人民幣升值的好處。因此防范走弱貨幣如歐元和英鎊等資產的流入。
(五)歐債危機影響全球經濟復蘇進程,對中國的外需影響較大
歐債危機已經影響了其他歐洲國家的經濟恢復步伐,同時還增加了全球經濟復蘇的不確定性,歐洲國家經濟恢復增長將面臨更大的挑戰。歐盟是中國的第一大貿易伙伴,中國的外需短期內繼續承壓。
三、歐債危機對中國的啟示
(一)財政刺激計劃要在可控的范圍內,把握好財政赤字的“度”
目前我國的國家債務和財政赤字遠低于國際公認的風險臨界點,但是不能太樂觀。因為首先,我國地方政府仍然存在“gdp考核觀”,使得地方政府盲目舉債搞發展,財政入不敷出;其次,當面臨經濟下行是,政府刺激計劃會使財政負擔加大,可能造成通脹的壓力以及對私人部門的擠出效應。所以中國必須高度警惕地方政府的債務結構與債務負擔,做好債務測算和償債平衡工作。
(二)注重轉方式、調結構,由投資出口導向型向消費導向型轉變
希臘的局面警示我們不能過分地依賴出口拉動經濟。出口是我國促進經濟發展的殺手锏,但是這種方式極易受到外部沖擊。從長期來看,出口導向型模式是不可維持的,中國應該盡快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從依靠外需轉到以內需為主,擴大內需是經濟結構轉換的核心環節,消費是拉動經濟更好更長效的動力。此外,在出口戰略上,將主要向歐美國家出口轉向亞洲新興國家、東盟、非洲國家的出口,出口產品也應全面轉型升級。
(三)與國際接軌,增加中國財政的透明度
目前中國財政透明度整體較低,隨著中國經濟日益融入全球化,中國應與國際接軌,加強與國際機構的溝通、協調,縮小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提出的《財政透明度良好行為準則》的差距。
(四)正視地方債務風險,防范于未然
關鍵詞:農業機械化,科學發展,發展規律
1.在區域差異大、不平衡發展中,要善于抓住商機
進入中級階段以后,我國農機化發展最顯著的特點是速度加快,總量增大,結構改善,效益提高。2009年中央財政投入農機購置補貼資金達130億元,比上年增加90億元。農機化發展呈現出勃勃生機、充滿活力、空前活躍、闊步前進的新局面。形勢喜人也愁人,在歡聲笑語中也聽到了叫苦叫累發愁的聲音。對一個企業而言,不僅要關注全國農機化發展的大形勢,更關注與自身發展密切相關的市場細分,關注自己在大市場中的商機、主攻方向、應占位置和實際效益。
2.在機遇與挑戰面前,要把握好取勝之道
我國農機化發展已經進入快速成長期,已經擁有世界上最龐大的農機化產業大軍。目前農機制造企業有8000多家,其中規模以上的企業有1850多家;農機流通企業有8300多家,縣以下農機經銷點8萬多個;各類農機作業服務組織、農機戶3850萬個,農機作業服務人員4800多萬人。它們都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遵循優勝劣汰的規律運行,競爭是很激烈的。在機遇與挑戰面前,企業可以從生存和發展的實際情況出發,選擇低成本戰略、產品差異化戰略、企業重組或聯合戰略,在激烈競爭中,正確選擇戰略和及時進行戰略更新是企業取勝之道。但最根本的,是要堅持兩優:用優質農機產品進入市場,用優質服務溫暖用戶和農民的心。創造產品和服務的名優品牌,是企業在市場競爭中取勝之根本。論文參考網。任何時候都不能忘了這個根本。農民、用戶是優質產品和優質服務最好的檢驗員、宣傳員和助銷員,農民最直接、最樸實的反映,使人印象深刻,影響很大。先進適用,質量可靠,市場認可,服務周到,用戶滿意,是最基本的取勝之道。千萬不能機遇來了,訂單多了,市場火爆暈了頭,挑戰面前忘了道,絕不能見小利忘大義,以次充好,濫竽充數,忽視服務,自己砸自己的牌子,喪失了企業的信譽。人間正道是滄桑。在改革和創新中發展,要堅守企業的社會責任,講誠信,有企業家的良心,用優質產品和優質服務在市場競爭中取勝。
3.在遵循規律與政策支持下科學發展,要堅持兩個基本點
3.1自覺遵循規律
自覺遵循規律,是指農業機械化要實現科學發展,必須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和農機化自身發展的客觀規律。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改革方向。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農民已成為發展農業機械化生產、經營和投入的主體,享有生產、經營和投入的自主權和選擇權。農民對農機化的投入是較理性的,一般遵循需要、可能、合算三原則,不需要不會投入,不可能(無能力)不會投入,不合算不會投入。在購機補貼政策激勵、支持下,補貼預期和時機選擇對農民購置農機的投入行為有較大影響,抓住了補貼時機就積極投入,錯過了補貼時機就暫不投入或待機投入。這都是農民有自主權、選擇權,理性行為的一種表現。政府實施補貼政策,是為實施國家經濟發展戰略,履行政府經濟調節和公共服務職能的重要舉措,有利于引導社會資金流向,彌補市場缺陷,通過引導、調節、帶動,實現全社會資源配置的最優狀態。市場機制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政府職能對資源配置起引導、調節作用,補貼政策是為實施國家發展戰略,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提供資金保障。論文參考網。二者各有其功能定位,優勢互補,共促發展。在實際運行中,政府補貼力度越大,對市場各方的行為影響越大,以至于近年來農機購置補貼力度連年大幅度增加后,出現了農機市場將變成農機補貼市場的擔憂和質疑。實際上,我國農機市場的發展正沿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改革方向開拓前進,已見成效。雖然農機購置補貼對市場供需雙方行為的影響力在增大,但它只起引導、調節作用的職能沒有變,市場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沒有變,農民是發展農機化的主體地位沒有變,農民在農機化生產、經營和購置投入中享有的自主權和選擇權沒有變。這個判斷可用農機購置的實際情況來證明。
3.2強化政策扶持
強化政策扶持,是指要堅決貫徹落實中央的支農強農惠農政策,把發展現代農業作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首要任務,作為以科學發展觀統領農村工作的必然要求。要用現代物質條件裝備農業,加快推進農業機械化。
強化政策扶持,要不斷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增加農機具購置補貼種類,提高補貼標準,擴大扶持范圍,將農機具購置補貼覆蓋到所有農業縣(場)。堅持和完善農機購置補貼制度,健全長效機制,逐步形成穩定規范的制度。不斷強化和完善強農惠農的支持保護體系。最近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啟動實施保護性耕作工程和基層農技推廣體系建設,繼續加大對高產創建活動的支持力度,對技術推廣、專業化服務等給予補助,實施土壤有機質提升和深松作業補貼。論文參考網。是強農惠農支持保護體系建設的新進展。我們要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這些工作必須堅持努力推進,絲毫不能動搖,不能放松,不能減弱。當前尤其要在加大投入的同時,做好用好投入的各項工作,取得最好的投入效果。要把黨和政府的支農強農惠農政策真正落實到農民和農機人身上,使他們切實受益,衷心擁護。所以,強化政策扶持,是推進農機化科學發展必須堅持的又一個基本點。對在政策執行中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要高度重視,認真研究,有效解決。提出要堅持和完善購機補貼制度是基于以下認識:一是農機購置補貼制度是在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新時期應運而生,是前所未有、舉世公認、深受農民擁護和歡迎的好制度,必須堅持下去。二是新制度在實踐中必然有一個健全和完善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具有活力的好制度,是能自我矯正,自我完善的制度,應當在實踐中與時俱進地加以健全和完善。三是公共資源管理是長期困擾人們的一個世界性難題,雖然很復雜很難辦,人們總能用智慧找到解決問題的最佳途徑。我們要為此共同努力,期待取得新的進展和令人滿意的成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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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提要:金融全球化使得各國之間的金融聯系更為緊密,也使得現行國際貨幣體系越來越無法滿足世界經濟發展的需求,隨著新興經濟體的崛起,改革現行國際貨幣體系的呼聲日益高漲,再次對國際貨幣體系進行改革已勢在必行。
前言
金融全球化是經濟全球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世界各國或地區的金融活動趨于全球一體化的趨勢。在金融全球化下,信息跨國界的傳播和現代化電子技術的應用使得國際資本流動加速,國際金融市場規模擴大,各國之間的聯系更為緊密。然而,金融全球化也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原有的金融市場運行機制和運行格局,并使得現行國際貨幣體系越來越無法滿足世界經濟發展的需求。現行的國際貨幣體系是在“牙買加體系”的基礎上逐步演化而來的,也被稱為“無體系的體系”,它既沒有同一的匯率安排,也沒有明確的本位貨幣,各國的經濟政策行為也難以受到約束。當爆發金融危機時,金融全球化使得各國共同遭受危機影響的程度加深,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在這一過程中處于更加弱勢的地位,極易受到攻擊。20世紀八十年代以來,世界各國爆發的多次金融危機,究其根源就是金融全球化與國際貨幣體系矛盾的凸現。
隨著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的爆發,西方發達經濟體紛紛進入衰退期,世界經濟重心逐步向發展中國家和新興經濟體轉移。由于這些發展中國家并未在現行國際貨幣體系中獲得相應的話語權,因此他們對國際貨幣體系改革的意愿極為強烈。隨著近年來其影響力的逐漸擴大,改革的呼聲也更加高漲,發達國家已無法再忽視發展中國家的聲音,改革已勢在必行。
一、金融全球化下現行國際貨幣體系引發的問題
(一)導致短期國際資本流動加劇。布雷頓森林體系崩潰以后,國際資本流動的增長速度已超過國際貿易和國際生產的增長速度。而且隨著金融全球化的發展,短期國際投機資本數額仍在不斷膨脹。跨國資本流動,尤其是短期性國際資本規模的增長主要得益于現有的國際貨幣體系,正是現有的國際貨幣體系為短期性國際資本的流動提供了便利。反過來,跨國資本流動尤其是短期性國際資本的快速流動又強化了現行國際貨幣體系的不穩定性。這些基于套利性動機的短期國際資本總是對一國金融體系的缺陷伺機攻擊,并導致貨幣危機的爆發。隨后,當短期國際性資本大批逃離該國時,又會將貨幣危機放大成銀行危機、金融危機、甚至整個宏觀經濟的衰退。
(二)導致國際儲備供求矛盾深化。國際貨幣體系決定國際儲備體系,在現行的多元貨幣體系下,一國的儲備資產中的特別提款權、儲備頭寸和黃金儲備是相對穩定的,這時,外匯就成了一國增加國際儲備的主要手段。通常來看,外匯收入的增加來源于國際收支盈余,這樣在國際收支差額與外匯儲備的關系上,一些國際收支長期盈余的國家外匯儲備需求較低,卻出現了外匯儲備的過剩,而赤字國雖有強烈的外匯儲備需求,卻出現了外匯儲備的短缺。于是,就出現了國際收支差額對外匯儲備供給和需求兩方面的矛盾。
此外,國際儲備的供求矛盾還體現在儲備貨幣發行國與非儲備貨幣發行國的不平等上。對于儲備貨幣發行國來說,他們可以輕松的通過貨幣發行和貨幣互換來取得外匯儲備,但是他們作為發達國家往往又都是國際收支順差國,有大量的外匯儲備積累。對于非儲備貨幣發行國來說,他們只能通過增加出口來取得外匯,但是這些國家往往是發展中國家,出口能力有限。這樣,在國際儲備的管理中,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的處境形成強烈反差,迫切需要儲備的國家面臨儲備短缺,而不需要儲備的國家反而出現儲備過剩。
(三)導致國際收支調節混亂。多元化的國際收支調節機制允許各國在國際收支不平衡時可采用不同調節方式,但除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的調節外,其他幾種調節方式都由逆差國自行調節,并且國際上對這種自行調節沒有任何的制度約束或支持,也不存在政策協調機制和監督機制。雖然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的調節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在現行國際貨幣體系下,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職能已經發生了異化,他的主要義務由布雷頓森林體系下維護固定匯率、為嚴重逆差國提供資金援助及協助建立成員國之間經常項目交易的多邊支付體系,轉移到了維持貨幣的自由匯兌,因為他假定自由浮動的匯率具有自動調節國際收支的功能,無需過多干預。這樣,當部分逆差國出現長期逆差時,由于制度上無任何約束或設計來促使逆差國或幫助逆差國恢復國際收支平衡,逆差國只能依靠引進短期資本來平衡逆差,而大量短期資本的流入為金融危機的爆發埋下了隱患。在國際收支調節問題上的這種混亂狀態,成為了現行國際貨幣體系與經濟全球化發展趨勢矛盾的集中體現。
二、國際貨幣體系改革構想
(一)提高特別提款權的地位和作用。早在1969年布雷頓森林體系的缺陷暴露之初,基金組織就創設了具有超主權貨幣性質的特別提款權,以緩解主權貨幣作為儲備貨幣的內在風險。超主權儲備貨幣不僅克服了主權信用貨幣的內在缺陷,也為調節全球流動性提供了可能。由于特別提款權具有超主權儲備貨幣的特征和潛力,它的擴大發行有利于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克服在經費、話語權和代表權改革方面所面臨的困難。當一國主權貨幣不再作為全球貿易的尺度和參照基準時,該國匯率政策對失衡的調節效果會大大增強。這些能極大地降低未來危機發生的風險,增強危機處理的能力。因此,當前改革國際貨幣體系的首要任務是著力推動改革特別提款權的分配,考慮充分發揮特別提款權的作用,實現對現有儲備貨幣全球流動性的調控,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改革不合理的份額制,應綜合考慮一國國際收支狀態和經濟規模來調整份額,以此來降低某些經濟大國對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絕對控制;另一方面繼續增加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基金份額,擴大其資金實力,以便有足夠的可動用資金來應對危機。
(二)改革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職能和作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作為現行國際貨幣體系重要的載體,理應發揮更重要的作用,但現行國際貨幣體系的演變,使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職能被弱化和異化,因此有必要對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進行廣泛的改革。(1)擴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提供援助的范圍,強化其國際最終貸款人的職能。在經濟全球化大背景下缺乏一個國際的最終貸款人,顯然是難以應付國際貨幣危機的;(2)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實行資金援助時,不僅要考慮恢復受援助國的對外清償能力,還要考慮促進其經濟發展。這就要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應改變將短期內恢復受援國償付能力作為唯一目標的做法,并把重點放在危機防范而不是補救上;(3)增強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監測和信息功能。當成員國經濟出現問題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有義務對成員國內經濟政策提供建議,并為投資者和市場主體提供準確及時的信息;(4)促進交流與合作。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加強與成員國交流的同時,還應積極促進成員國之間或成員國與其他組織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三)加強國際金融合作,改善各國經濟政策的協調性。金融全球化為資本的無序流動創造了條件,同時也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各國貨幣政策的有效性。同時,世界上主要貨幣的匯率大幅度波動,為發展中國家平衡國際收支和穩定匯率帶來了巨大的風險和成本,也使國際貨幣體系的穩定變得更加困難。因此,發達國家應主動擔起責任,最大限度地減少主要貨幣之間的匯率波動。這就要求各國加強國際金融的合作與協調,這是確保國際貨幣體系穩定的基礎。從國別上看,這種合作與協調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協調發達國家之間的經濟合作。各發達國家之間應經常相互協調與溝通,共同承擔起應有的國際責任,并以積極的態度,加強各國在貨幣和經濟政策方面的合作,以保證國際貨幣體系穩定;二是協調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發展關系。在支持發達國家經濟增長的同時,更多地考慮促進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經濟的發展,注意保護發展中國家的根本利益;三是加強區域性經濟貨幣政策的合作。在總結歐盟與歐元經驗的基礎上,加強一國與周邊國家之間的經濟合作,共同探討區域性貨幣合作的有效途徑,以抵御外部危機對該區域經濟體的沖擊。此外,從加強合作的領域看,還應加強國際金融經營環境、國際金融內部控制、國際金融市場約束以及國際金融監管等方面的合作與協調。
(四)建立和加強國際金融監管。在金融全球化下,建立和完善國際金融監督機制已成為國際貨幣體系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些制度包括:(1)提高信息透明度,公開披露有關信息;(2)抑制國際范圍內短期資本的無序流動,特別是加強對“對沖基金”、離岸金融中心的監管。對對沖基金以及其他種類繁多的金融衍生工具的監管已成為國際貨幣新體系的一個重要內容;(3)加強對銀行的跨境監管。隨著金融自由化的發展,某些國際性銀行經營轉移到管理不嚴的離岸避稅港,以便規避國內的管理和監督,這無疑中增加了資本無序流動的風險。因此,對銀行的跨境監管是國際監管體系的重要內容。 轉貼于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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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財務會計基本要素結構模式用來描述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和費用等"基本要素"之間的相互聯系。由于財務會計的基本要素既是企業經濟活動及其資金運動的"基本構件",也是整個財務會計要素體系的"框架",其目的在于通過它來描述、歸納企業經營活動及相關資金運動的基本規律,因此,揭示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和費用之間關系的模式是最基本的要素結構模式。
1 現行財務會計基本要素結構模式的分析
揭示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和費用之間關系的模式是最基本的要素結構模式。然而,國內、外有關論著或教材,對財務會計基本要素結構模式的界定和理解尚存在不小差別,有的甚至是誤解。例如,美、英國等國的大學會計教材中,均以“資產=權益”或“資產=負債+業主權益”作為“會計方程式(The Accounting Equation)”。而我國則將“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和“收入-費用=利潤”都作為“會計方程式”。有的學者進一步認為,“由于收入是取得利潤的基礎,是利潤的增加因素;費用(成本)是利潤的減少因素,利潤又是企業資金來源增加的一種渠道。因此,資產=負債+權益會計方程式與收入-費用=利潤會計方程式,可以綜合為下列會計方程式:資產+費用=負債+權益+收入”。
美、英等國均以“資產=負債+業主權益”結構模式為基礎,來闡述財務會計程序中各種方法的建立與運用,但卻未將“全面收益=(收入-費用)+利得-損失”等作為“會計方程式”。經分析得出的主要原因可能是:①以“資產=負債+業主權益”為依據闡述復式記賬等方法的理論基礎,已經可以得出合理而完整的解釋,加入其它“會計方程式”也許會“多此一舉”。②“全面收益=(收入-費用)+利得-損失”結構模式只能說明收益(利潤)與收入、費用等的量化關系,而并不能揭示其在經濟內容上的內在聯系。
在如何完整揭示財務會計對象所具有的內在規律方面,我國會計學者的研究成就明顯地超過了西方學者。這不僅與我國學者的研究方法、研究角度有關,也與我國學者的價值觀念相關。但遺憾的是,我國會計學者卻未能全面揭示兩個“會計方程式”之間的固有關系,也無法提供“綜合會計方程式”成立的充分理由。不少學者將“資產+費用=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理解為“期末資產+費用=負債+期初所有者權益+收入”,實際上是一種誤解。
2 財務會計基本要素結構模式的確立
歸結起來,現行財務會計基本要素結構模式的確立存在的主要問題有:①由于對“收益(利潤)”要素的認識不同,人們往往只注重“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業主權益)”結構模式的理解與運用,而忽略了“收入”和“費用”要素及其關系。比如,國際會計準則不單獨認可“利潤”要素,但美國財務會計準則不僅單獨設立了“全面收益”要素,而且細分了“收入”和“利得”、“費用”和“損失”等要素。②無法解釋資產、負債、業主權益等要素與收入和費用要素之間的內在聯系。對于資金運動靜態表現內容要素之間的關系,人們的理解幾乎是一致的,但對于動態與靜態內容要素之間關系的看法卻相去甚遠(因而多數著作干脆避而不談)。
上述問題之所以存在,其根源在于:①財務會計要素建立在企業經濟活動及其資金運動基礎上,從這個基礎入手建立財務會計要素體系才能邏輯性地得出關于財務會計要素的若干正確觀點。而現行做法,卻是將會計實務中財務報表的具體內容加以歸并而“確立”所需的“財務報表要素”。②財務會計要素是按照財務會計目標的要求,對財務會計對象內容進行的合理劃分,財務會計要素及其變化規律體現著財務會計對象內在的規律性,體現著企業經濟活動及其資金運動的固有特征。認識和把握財務會計要素,不能割裂企業經濟活動及其資金運動本身所具有的必然聯系。而現行的觀點,卻未能作到這點。③財務會計要素體系所具有的“系統”、“環境”、“等級秩序”、“結構”等特征,決定了不同財務會計要素之間相關關系的必然性及其“有序性”。而現行的觀點,卻忽略了這點。
財務會計基本要素結構模式的目的在于揭示企業經濟活動及其資金運動的基本規律,其直接作為賬戶、復式記賬等會計特有方法的理論基礎,因此,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要素結構模式。
確立基本要素結構模式,應該從企業資金運動及其經濟業務本身的固有規律入手。企業的經濟業務,主要包括資(本)金的進入(如吸收投資和借款等籌資)與退出(如分派和償債等)和內部營運使用。資(本)金進入與退出企業,導致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業主權益)要素發生變化,資金在企業內部的營運使用實質上就是一個不斷投入資金(發生費用)和不斷收回新資金(取得收入)的過程,因而其在會計上表現為費用和收入的變化。費用發生與收入取得過程,同時也是消耗舊資產、產生新資產的過程,而且,費用的發生與收入的形成,始于資產又歸于資產,因此,收入與費用對比的結果(損益)僅僅表明資產的增減量。
財務會計基本要素結構模式對基本要素及其關系的揭示與表達,應該包括以下方面:
a.企業的經濟活動始于會計期初已有的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因此,會計期內收入與費用發生前(即會計期初)的基本要素及其關系為:
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靜態結構模式
b. 期內經濟業務的發生,就其對財務會計基本要素的影響看,包括兩類:涉及收入與費用的經濟業務和不涉及收入與費用的經濟業務。在內容上,涉及收入與費用的經濟業務主要是:消耗資產(或產生債務)而形成費用,取得收入而增加資產(或償付債務);而不涉及收入與費用的經濟業務主要是:企業發生籌資、償債及分派事項。會計期內基本要素的變化關系為:
資產+費用=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動態結構模式
動態結構模式是對企業經濟活動“動態過程”的完整描述。由于“運動是絕對的,而靜止是相對的”,因此,動態結構模式是揭示財務會計基本要素關系的典型模式。換言之,其重要性要遠遠高于靜態結構模式。在動態結構模式中,“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等要素,均以“變動”的身份出現。如,資產要素是指“資產的變動”,“負債要素”是指“負債的變動”等,而不是所謂的“期初數”。收入、費用要素本身屬動態要素,意味著資金的“運動形式”。正因為各個要素以“動態”出現,因此,資產與負債、資產與所有者權益、資產與費用、資產與收入等要素之間在資金運動過程中的相互依存關系,一目了然。
c.企業特定期間的經濟活動又止于會計期末已經形成的新的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會計期末根據收入與費用相配比原則確定利潤。由于該利潤實質上是“報告期內除業主投入和業主派得外的一切權益上的變化”,因此,收入與費用配比后的“差額”表現為“所有者權益(業主權益)”的一部分。此部分數額,正好等于期內企業經營活動中因收入和費用變動而導致的資產凈增(減)額。期末確認企業期內經濟活動而導致的“所有者權益”變動之后,財務會計基本要素的關系復歸為以下形式(但數量已經發生變化):
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靜態結構模式
內容提要: 行政程序法是現代國家規范行政權力的基本法,它的制定對國家機關之間的關系、國家與公民之間的關系有著深遠影響。當前,、議會制和合作體系而實現未被代表的群體的政治整合。共識民主可以培育責任、增強政府的合法性和促進公共投資。在通過更加平衡和有效的特定方式來處理經濟全球化給主權國家所帶來的壓力方面,共識民主被認為比多數主義民主具有更強的能力。參見[美]馬庫斯.克里帕茨:《全球經濟與地方政治:李普哈特的共識民主和包容政治》,付平編譯,載薛曉源、陳家剛主編:《全球化與新制度主義》,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年版,第3-18頁。
[7] 參見張文顯:《法學基本范疇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273頁。
[8] 轉引自前引4,第92頁。
[9] 前引7,第274頁。
[10] 參見翁岳生:《行政程序法發展之展望》,載《海峽兩岸首屆行政法學術研討會——行政程序法論文集》,1998年5月編,第9頁。
[11] [日]杉村章三郎:《行政法的法典化》,楊文忠譯,載《外國法學譯叢》1987年第4期,第79頁。
[12] 翁岳生:《論西德1963年行政程序法草案》,載翁岳生:《行政法與現代法治國家》,1990年版,第186頁。
[13] 前引12,第187頁。
[14] 前引12,第213-214頁。
[15] 參見江必新、周衛平編著:《行政程序法概論》,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19-20頁。羅豪才主編:《行政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292-293頁。
[16] 參見星:《論中國行政法制的程序化與行政程序的法制化》,載《中國人民大學學報》1997年第1期。
[17] 參見姜明安:《我國行政程序立法模式選擇》,載《中國法學》1995年第6期。黃學賢:《行政程序法的目標模式及我國的選擇》,載《蘇州大學學報》(哲社版),1997年第2期。
[18] 參見應松年主編:《比較行政程序法》,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44頁。
[19] 王名揚:《英國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第152頁。
[20] 前引19,第139頁。
[21] 參見張劍寒:《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述要》,載《各國行政程序法比較研究》,研發會編印,第68-71頁。
[22] 前引21,第41-62頁。
[23] 前引17姜明安文。應松年主編:《行政法學新論》,中國方正出版社1998年版,第535頁。前引16星文。
[24] 前引19,第152頁。
[25] 林紀東:《行政程序法在現代民主國家的功能》,載《各國行政程序法比較研究》,研發會編印,第17-18頁。葉俊榮:《轉型社會的程序立法》,載《當代公法理論》,臺灣月旦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409頁。
[26] 轉引自前引17黃學賢文。
[27] 參見薛剛凌:《海峽兩岸行政程序法學術研討會綜述》,載《海峽兩岸首屆行政法學術研討會──行政程序法論文集》,第137頁。
[28] 參見王萬華:《2002年行政法年會綜述》,載《行政法學研究》2002年第4期。
[29] 參見楊小軍:《關于制定行政程序法典的幾個基本問題的思考》,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2002年年會論文。
[30] 參見楊寅:《制定行政程序法面臨的基本問題——兼評〈框架修改稿〉》,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2002年年會論文。
[31] 參見姜明安:《制定行政程序法應正確處理的幾對關系》,載《政法論壇》2004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