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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秀范文 土地承包經營權論文

土地承包經營權論文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4-06 18:3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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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論文

第1篇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概念

在黨的以來的農村改革實踐中,人們對農民使用土地的權利形成了一個通行且己被法律認可了的叫法-土地承包經營權。然而,在法律、法規、政策及學術者述中,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概念。內涵與外延的表述有諸多不同,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稱之為土地承爭經營權,定義為:公民集體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該項權利的權利主體為公民或集體;權利客體為集體所有土地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單位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權利內容由合同約定。主要依據是該定義是根據憲法所規定的,由我國民法通則和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的,并綜合《農業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而得出的。憲法修正案第6條肯定了“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民法通則》第80第2款規定:“公民、集體依法對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承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規定。《土地管理法》第12條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農林牧副漁生產,承包經營土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有保護和按照合同規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的保護“。其它法律如《農業法》《擔保法》中的相關規及其它一些行政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和政策中也多使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概念,并作了類似于上述含義的規定。在諸多學者的學術著作中使用的也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仍不失為一個最恰當的概括,因為具體的農用土地使用權利大多仍是根據承包經營合同而設立的。而且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已被廣大農民認可了的稱謂。

(二)稱之為農地使用權。一些學者主張用“農地使用權”一語取代現今使用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概念,并以物權關系固定農地使用關系。農地使用權是指農業經營者在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或國家所有由集體經濟組織長期使用的土地上進行耕作,養殖或畜牧等農業活動的權利。它是一種真正的用益物權,具有用益物權的全部性質。他們認為聯產承包合同,屬于債權關系,基于承包合同所取得的農地使用權,屬于債權性質。債權效力比物權弱,債權原則上不能對抗物權。改革開放以來,各地經常發生發包方任意撕毀承包合同,嚴重侵害承包方合法權益的事件,主要是因為農戶所取得的使用權屬于債權。此外,債權屬于有期限的權利,致使臨近合同到期農戶對土地不愿投入,甚至進行掠奪式經營以及重新簽訂合同時引起農村秩序動蕩等現象。如果采用物權關系和物權制度,基于物權的效力,可以對抗所有權人,據此可以避免任意侵害農戶利益的現象。還有的學者認為,我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經歷了一個債權物權化的過程。而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化的一個形式上的結果,就是在農村土地用益物權體系中,不再使用“承包經營權”這一帶有債權特點的概念,“為了避免與債法上的‘承包經營’相混淆,在物權法上還是不用這一概念為好”。還有的學者認為,為了實現中國法制的現代化,在法律術語上應與各國通行做法一致,故應用農地使用權代替土地承包經營權。

(三)稱之為永佃權。有的學者提出我國的農用土地使用制度應實行永佃權制度。有的則認為,目前我國的農村土地承包權就是一種新的永佃權。在社會主義制度下仍是一種用益物權,它是指土地經營者(永佃權人)以支付佃租,長期在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但由集體使用的土地上耕種的權利。他們認為永佃權從權利性質內容到權利期限(30年甚至更長)都是與現行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規范接軌的必要實行永佃權制度。實行永佃權,不僅可以使土地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而且可以使土地經營權得以流動,形成規模經營,并為土地投資提供內在動力,可以有效地克服家庭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土地均包而引起的土地經營規模較小,承包地流轉困難,產業結構調整受阻等問題。且永佃權的長期性可以避免農戶對土地的掠奪式經營。他們有的還認為可以而且應該用“永佃權”代替“農地使用權”“永”表明該權利為一種長期的權利,“佃”字表明永佃權反映租佃關系,簡潔明了,內涵確定。而“農地使用權”系生造的概念,以“使用權”概括,易生歧義,因為對土地承包經營的權利不僅限于使用權,因而,如果我國將來物權立法采取一種與永佃權制度基本一致的制度,在名稱上應采取永佃權,總之,目前,在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名稱、內涵及外延上尚有不同的認識。我們認為各種主張均有一定的合理和可取之處。但我們還認為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

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理論界的代表性觀點主要有物權說和債權說:

(一)物權說

大多數學者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用益物權性質的民事權利。但理由不盡相同。1:承包經營權表現為對土地等物的直接支配的權利。承包人基于承包合同而實際占有、控制、使用土地,對土地行使直接支配的權利。2、承包經營權具有排他性。集體組織在與農民簽訂承包合時,不能就同一標的設定兩個承包權,承包人對于其承包標的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自主地行使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排除任何人的非法干涉。任何人都負有不得侵犯承包人的承包經營權的義務,3、承包經營權具有優先性、追及性。承包合同都是有期限的,期滿后,再次簽訂承包合同時原承包人在相同條件下享有優先權。承包人根據合同占有承包標的后,任何人都不得妨礙其權利的行使,不管承包的土地被誰占有,承包人都有追索權。4、《民法通則》將承包經營權規定為“與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而不是規定在債權部分,至少說明立法原意也是把它排除在債權之外的。5、承包經營權是根據承包合同設定的,但并不能據此認定承包經營權為債權。物權和合同并非互相排斥,相反合同往往是物權產生的主要原因。在承包經營關系中,承包人根據合同請求集體將土地交由自己承包經營的權利是一種債權,而承包人依據合同直接對土地承包經營的權利則是物權,是對物的直接支配權,可以對抗任何人。

學者們還從革除實踐中的弊病出發,認為應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界定為物權農業生產本身的特性決定了農業生產的周期性需要經營者作長期投入,而長期投入的決定性因素是土地使用關系的長期穩定及土地使用權利的自主流轉,而這只能在土地經營權物權化的基礎上才能統一起來,我國的第二輪土地承包與第一輪相比有一個明顯的不同,就是非常強調穩定土地使用關系的穩定突出“30年不變,及對土地的頻繁調”透過30年不變的制度安排;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以促使農民增加對土地的長期投入,避免掠奪式經營,實現農村土地的可持續利用、“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化,一方面可以控制農村人口的出生率,另一方面可以實現土地承包權的自主流轉,實現土地資源的市場化配置,提高土地資源的利用效率,以克服土地均包模式所導致的土地資源利用效率不高和土地規模狹小的弊端,同時也杜絕鄉村級干部在土地調整中的侵權行為。只有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性才有利于維護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才有利于農用土地使用權的流轉,才有利于農用土地的合理利用。

(二)債權說

近年來,有觀點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為債權,其主要理由如下:1、從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連帶性上看,土地承包經營權連帶于聯產承包,不是一個獨立的物權。“聯產”意味著承包人必須達到“承包指標”,發包人對作為承包經營權標的物的土地,仍有相當大的支配力,2、從承包人與土地所有者的關系上看,聯產承包合同關系是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內部關系,因此而取得的承包權實際上只有對人而無對也的效力。3、從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的條件來看,承包人不能自主轉讓承包權,而須經發包人同意,這種轉讓方式完全是普通債權的轉讓方式。4、依《民法通則》第80條第2款;就會出現土地所有權上設定土地使用權,又在土地使用權上設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梯次結構,這時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物權,不無疑問。5、在土地轉包關系中,轉包人取得的權利也是土地承包經營權,若該權利性質為物權,這顯然違背一般物權法原理,若為債權,則立法上和實踐上不得不區別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債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三)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分析。

1、物權說失依體系解釋方法;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認定為物權,并又從實踐的需要方面論述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為物權的必要性。債權說則是從現行規范經過實證分析得出土地承包經營權為債權的結論。而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推行的十多年中,隨著農村生產力的發展,土地承包經營權具備了由債權向物權轉化的物質條件,而在生活實踐中更多地具有債權屬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對土地承包人極為不利,因此多數學者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為物權。

2、物權和債權說兩種不同的見解,表明了我國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現行規范的沖突,依體系解釋方法,民法通則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規定膦“與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則土地承包經營權性質為他物權自屬無疑。從《民法通則》第80條第2款,《農業法》第12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系基于合同約定而產生的權利,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由合同約定,顯然與物權法定原則相違背。此外,非經發包人同意,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不能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轉包承包土地,這表明土地承包經營權只有對人效力而不具有對物效力,因而性質當為債權而非物權。正是因為存在這些規范的不一致才使得立法者旨在規為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低價位的具體規范中,表現出許多債權特征,從而就有了物權說與債權說的不同見解。

三:關于土地承經營權流轉的問題

現階段我國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流轉達是市場的基本特征之一,土地使用權流轉就是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的轉換或變更。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學者們主要對以下問題進行了探討。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必要性問題

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必要性學者們的觀點比較一致,即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有必要進行流轉,但流轉的原因學者們有不同的看法,可歸納為以下幾種。1、我國現在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市場經濟的主要特征就是市場化、社會化農業生產要素是土地。如果不能實現土地資源的市場化配置,市場經濟在農村的建立將是一句家話。現有的是將集體所有土地按人口平均分包到一家一戶,如果不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土地將被凝固在分散的一家一戶上,根本無法實現土地資源優化配置。客觀上阻礙了我國的土地資源向種田能手集中不利于農村產業結構調及土地的適度規模經營,無法實現土地的市場化配置,那只有仍繼續原來的準行政性分配土地的制度。這種準行政性分配導致的缺點很多,否定了土地流轉的經濟因素和效益原則,事實上阻礙了農業生產力的阻礙了農業生產的進上步發展。農地的市場化配置將是進一步深化農村改革所必需的。2、農業生產自身的特點要求對土地的長期投入。為了確保農戶對工地長期投入的利僧必須要穩定的土地使用制度并允許土地使用權自主流轉,為此必須建立和健全我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3、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的建立是解決農村勞動力的市場化、社會化的需要。我國現行的土地制度很大程度上禁固了農村勞動力。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基本是該集體的成員才能使用,這樣使農村的勞動力只能禁固在特定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并且承包垢收入多寡直接關系到農戶收入的多寡,家庭的主要任務就是必須種好承包地,因此,家庭主要成員在農忙時必須回到土地上,仍擺脫不了土地的禁固。再者因為視行土地管理制度和其他以屬地原則相關的制度,如戶口等,使得農村剩余勞動力即使轉化到其他方面,戶口仍在農村“農民永遠是農民”這種禁固與土地有密切關系要解除土地對農村勞動力的禁固,第一步必須從改革現行土地使用制度入手,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流轉制度。使農村勞動既能通過這種制度取得土地承包權,又能通過這種制度將其轉讓出去同時搞好綜合改革,如戶籍制度改革等,4、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可流轉制度是農業生產進上步發展,規模化、產業化經營的需要,現行的按人口平均分包土地的模式。使我國一家一戶的承包地不但面積小而且過于分散不僅制約了大型、先進的農業機械的有效使用,而且耗費人力多、物力多,又使統一規劃,統一施工的水利建設難以進行,從而影響了農業機械化、水利化工作的全面推進。一方面會種田的種能能手得不到大規模土地供其耕種,另一方既使不會耕種者,無法耕種者也擁有一份土地使土地資源得不到有效利用,從而造成土地資源的極大浪費。為了改善這種狀況,實現土地的規模化經營,必須確立農地可流轉制度,使會經營土地者得到較大規模的土地,而不善經營者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出去搞其他經營,實現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5、是完善的土地法律制度的需要。《土地管理》第2條第3款規定,土使用權依法轉讓。然而除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已形成系統的法律規則和市場運行機制外,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漢轉尚無成形的法律法規。而早在建立之初,土地承包經營權就不同程度地自發進入了市場。隨著農村經濟的進一步發展,這種自發進入市場所帶來的糾紛和混亂表明,完善土地法律制度,依法規范土地流轉,它是當務爭。

(二)上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芳設計

雖然學者們論述了應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依法右流轉的制度,但現有的法律規定卻不是很充分《土地管理法》第12條規定了土地使用權可依法轉讓。第14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林、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第15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三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可見土地承包經營權原則須受讓人具有社區成員的身份,非社區成員的個人或組織受讓集體土地使用權作為例外受到嚴格限制。農業部1994年12月《關于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系意見的通知中指出:“在堅持上地集體所有和不設土地農業用途的前提下,經收包方同意,允許承包方面承包期間。對承包標的物依法轉包、轉讓、互換、入股、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農業法》第13條規定:“在承包期內經收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轉讓所承包的土地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也可以將農來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者。”1986年最高法院在《關于審理農村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私自轉達、轉達包承包合同的。承包合同無效。《擔保法》第37條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以上這些規定構成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要的法律淵源,此外還有一些根據這些規定而制定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從以上這些規定可以看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在集體組織成員內,經發包方同意,以轉包、轉讓、互換、入股的方式流轉,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受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則很來格。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可以抵押。多數學者認為如此規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流轉范圍封閉,社區成員的身份因素對漢轉有很大影響,采取債權的漢轉方式,使得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并不順暢。另有學者認為之所以要限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漢轉范圍,是因為農村生產水平不高,而且為了維護農村社會的穩定有必要這樣限制。

此外學者們還認為我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程序不規范,操作無章可循,自發流轉現象多,沒有統一規范的程序,有很多“口頭協調”,糾紛隱患多,影響農村正常的經濟秩序。而且漢轉管理是落后,(1)缺乏一部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基本法,(2)沒有專門負責農地管理的職能機構,(3)農村土地地籍制制芳尚未全面建立,有的學者認為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采取登記原則。不動產物權的變動必須依法登記。這樣做:(1)可以強化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效力。(2)可以維護交易安全。但具體深入的登記機關的設置、登記的程序和方法等并救濟化述。此外還應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作一不定期的限制1:不得改變土地用途。2:禁止炒賣土地承包經營權。3:規定最低流轉面積,避免農地過于分散化。總之,學者們對這一部研究無論的深度,還是從廣泛上講,都需做進上步的努力。

四:土地承包經營的行政管理

(一)農村承包經營公司的管理

農村改革之初,土地所實行的家庭承包責任制是一種粗放型的改革方案,未能建立規范化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目前,農村承包合同從簽訂、履行到解除常處在無人管理的狀態。依法簽訂,履行到解除常處在無人管理的狀態。依法簽訂,履行這類關系著集體利益與承包者合法權益的大量合同,對于當前穩定社會大局,穩定農村經濟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如何加強對這類合同的管理,已成為當前及今后農村經濟建設中亟待解決的頭號題。一、農村承包合同形成與發展過程中(即發包、簽訂、履行三個階段)存在著諸多方面的問題1:發包階段(1)“標的”違法(2)“拉黑牛”現象嚴重。(3)重疊發包等,2:簽訂階段(1)自己。(2)權利義務關系失衡。(3)違法條款明顯。3:履行中存在的問題。(1)對承包合同缺乏簽訂后的管理。(2)用行政命令與行政手段的方法隨意解除合同。(3)發包方主要領導的更換造成合同中止或無法履行,(4)短期行為嚴重。(5)“轉包”現象嚴重而大都違法。為解決現行土地承爭經營合同中存在的問題,對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管理及其機構設置,學者們有以下設想:1、利用現有的行政機構在不增加編制的條件下,調整業務部門,專設農村承包經營管理部門。2、公證機關對土地承包經營合進行管理提出該觀點的學者對公證機關提前介入的可能性與必然性作了論述。為保證公證機關正確發揮職能作用。嚴肅執法應賦予公證機關以下權力(1)對合同進行公證的必須權。(2)公證機關經審查以后不合法,不真實,不可行的合同有決定中止履行的權利以及其他有關的權利。

(二)農用土地的用途管理制度。

如前述。土地承包經營權為物權,這意味農民將獲得更大程度的自,在此情況下如何保護土地資源將是一個嚴重的問題,對此,學者提出了一些方法。土地用途管理,是拗國家采取必要的法定形式,使農村土地各種現有性質固定化,土地用途變更程序化。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性質一個重要的制芳條件是建立健全土地產權登記制度。土地產權登記制度,一方面以法定形式明確土地產權的歸屬;另一方面以法定形式固定土地登記之用途。國家土地用途管理主要是對土地登記之用途。國家土地用途管理主要是對土地登記之用途的管理。在設立、轉移或行使土地承包經營權時,如果擅自變更土地用途,政府土地主管機關可對此行使強恢復原狀或行政處罰的權力。

五: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保護的問題

第2篇

《物權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把農村集體土地承包區分為商業承包和家庭承包。兩部法律在后者流轉問題上沒做過多限制,允許其采用民法上的流轉方式實現其經濟價值③。2005年農業部頒布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中明確出現了“入股”的流轉方式。④2006年12月成都市出臺了《關于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意見》;2007年6月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臺了《關于全面貫徹落實市第三次黨代會精神服務重慶城鄉統籌發展的實施意見》,這兩個文件均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可采用“入股”方式流轉。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概述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以種植、養殖、畜牧等農業用途為目的,對國家或者集體所有的農用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物權。其權能有:土地使用收益權,物上請求權,生產經營自,對產品的處置權。其中,收益權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流轉方式法定化①,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受讓方必須具有農業經營能力,流轉不得超過承包經營期限等②。

在農村,土地一般屬于集體所有,集體組織內部成員,可以無償地獲得一份土地承包經營權,供生存發展需要。我國現行社會保障制度尚未覆蓋到農村居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對農民具有社會保障意義。土地承包經營權具有物權性質又具有人身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對農民的社會保障功能正是體現在該項權利的人身性上。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法律風險

土地承載著農民的生存保障功能。承包經營權入股后,則成為公司資產,農民和土地相分離。如果公司不能提供給足以保障農民基本生存條件的股利或分紅,無能力在獲得生活保障的農民將面臨生存危機。

公司法資本三原則要求股東不得抽回資本⑤,減少注冊資本有嚴格內部程序控制⑥,外部債權人亦可通過提前請求實現債權對減少注冊資本行為施加壓力⑦。農民一旦入股成為公司股東,就無法通過退股回復其承包經營權。農民股東退出公司的另一種機制是出讓股份。但這可能會使農民與土地分離。農民在土地上能獲的社會保障權將會喪失。

四、化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法律風險的對策

土地承包經營權有財產屬性,又具有人身屬性。財產屬性的權利能轉讓,但人身屬性的權利不能轉讓。如果兩種權利混在一起,財產權利轉讓必然受到人身屬性的限制。因此須對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出劃分。一是可以轉讓的財產權,二是不能轉讓的人身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后,農民只能獲得股份財產權上的收益。為保障農民的社會保障權,只能把它設定為財產上的義務。公司運營土地獲得的兩部分利益,一是土地使用價值轉化的價值,二是土地產生的新增價值。后者通過股利的方式進行分配;而前者的源權利本不屬公司,而是被土地財產權捆綁來的農民的社會保障權,此價值應返還給農民。兩種價值應有分配順序,先從利潤中拿出固定的數額返還農民在土地上的社會保障權;然后再分配股利。由于公司盈利能力不確定,若其利潤尚不能滿足農民的社會保障需要就會陷農民于危險中,解決該問題,需要配套社會保障法規。

公司法禁止抽回資本,故農民入股后退出面臨困難。但《關于全面貫徹落實市第三次黨代會精神服務重慶城鄉統籌發展的實施意見》中,針對該問題做了個“置換”制度設計⑧。用以限制涉及土地的股權進行二次轉讓,農民可以以其他資本置換出他投入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這種置換是成立的,入股的權利是已被物化的、與人身分離的虛擬價值形態,標志著該權利成為公司財產。公司的土地權利可以作為資產出售,不過只能出售即農民股東,農民取得該資產,達到二土地權利回歸同一,此時農民股東的股份不變。但上述程序須在章程中設定。農民股東取得回歸的土地權后,公司要繼續使用該土地的,可以采取不轉移承包經營權的方式,這就成功解決了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退出的問題。

另外農民可選擇轉讓股份。由于財產權與社會保障權相分離,無論股權怎么轉讓,農民的社會保障要求始終只能由土地收益者承擔。這樣農民不會喪失社會保障,而且盤活了土地資源。值得注意的是,可轉讓的財產權不是永續的,因作為其源權利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有期限。當權利到期時,農民重新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如果農民欲繼續把土地投入公司,農民就以重新獲得的承包經營權中的財產權入股,同時原來的股權保持不變。

五、結論

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健全完善的條件下,土地法律須要優先考慮土地對農民的社會保障功能,才能保證土地產權改革的低政治和社會風險。同時也要順應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發展,使土地要素流動起來。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做出財產權和人身權劃分,有利于理順權利配置和流轉關系;把土地承載的社會保障功能義務,施于土地經營者,充分保障了農民的基本生存;允許農民“置換”回土地承包經營權,體現了對農民生存方式選擇上的尊重。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公司只是在現有法律框架下的一種嘗試。努力探索一條適合中國特色的農村道路,是一項十分艱巨的任務。注釋:

①《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2條.在這里不能把流轉理解為處分的權利,流轉改變只是收益的方式,而不是對權利的處分.

②《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3條.

③《物權法》第133條,《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6條第1款.

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16條,第19條.

⑤施天濤,《公司法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6-163頁.

⑥《公司法》第44條,第104條.

⑦《公司法》第178條.

⑧《關于全面貫徹落實市第三次黨代會精神服務重慶城鄉統籌發展的實施意見》,渝工商辦發(2007)86號,第二(四)5,第二(九),第二(十).參考文獻:

[1]李昌麒主編,《中國農村法治發展研究》,人民出版社,2006.

[2]施天濤,《公司法論》,法律出版社,2006.

[3]馬俊駒,余延滿,《民法原論》,法律出版社,2007.

[4]劉俊,《中國土地法理論研究》第264頁-280頁,法律出版社.

[5]徐漢明《中國農村土地特有產權制度研究》,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

[6]何碧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法律問題研究”西南政法大學碩士論文,2008.4.

[7]張詢書:“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風險問題分析”,《鄉鎮經濟》,2008第1期

第3篇

論文摘要:平穩有序地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解放了農村生產力,促進了農村繁榮、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文章分析了當前我國在推進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并從制定政策措施、完善市場體系、健全管理機構和財政政策等方面提出了對策。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的完善和發展,是構建現代農業模式,實現產業結構調整的客觀需要。近年來,隨著工業化、城鎮化不斷推進,農村二、三產業加快發展,農村勞動力大量轉移,農村土地流轉趨于加快,規模逐年擴大,呈現出了經營主體多元化、流轉形式多樣化、利益關系復雜化的發展局面。在新的形勢下,如何促進農村土地流轉的健康發展,是值得我們思考和研究的問題。

1、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反映了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總體是健康、有效的,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1.1政策措施不完善

    首先,隨著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規模擴大、速度加快、流轉對象和利益關系日趨多元,迫切需要地方政府出臺相關的具體措施,加強管理和服務,但目前除中央出臺的宏觀政策外,各地區尚未制定出臺指導土地流轉的具體政策措施,土地流轉缺乏政策的引導和規范,制約了農村土地的流轉。

    其次,對土地流轉的支持不到位。農業生產投入大、周期長、風險高,收效慢,對大資本缺乏吸引力,而中小投資又往往受制于資金技術等原因不愿甚至不敢投人,加之目前我國許多地方的農民流轉意愿不強,寧愿拋荒土地也不愿流轉,從目前的實際來看,各級政府尚未出臺針對流轉農民和流人種田大戶、專業合作社和企業公司的具體支持政策,嚴重制約了農村土地的流轉。

1. 2管理機制不健全

    土地流轉市場尚未形成,轉出轉人之間缺乏足夠的信息聯系,阻礙著土地流轉在更多方式、更大范圍和更高層次上進行。轉包費、租賃費缺乏科學依據,沒有與之相關聯的評估、咨詢、公證、仲裁等中介機構。農村土地流轉服務機構處于空缺狀態,致使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信息網絡無法建立,土地流轉供求信息不能及時有效溝通,而且二輪土地承包的一些遺留問題也得不到及時處理,不少地方存在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落實不到戶,承包合同簽訂不到戶、不規范、承包經營權證書發放不到位、流轉合同不規范等問題。

1.3流轉運作不規范

    現在農戶之間的土地流轉多是口頭協議,未通過簽訂流轉合同來規范流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即使簽訂合同也存在手續不規范、條款不完備等問題,土地流轉登記管理難度大,特別是農戶以口頭協商流轉的土地,縣、鄉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難以掌控,更無法登記備案。由于口頭合同穩定性差,雙方利益無法受到法律保護,不便于管理,而且也為以后產生不必要的糾紛留下了隱患。同時口頭協議的隨意性也造成接包方缺乏長期經營的打算,舍不得增加投人,積極性不高,不利于農業的長遠發展。

1. 4服務保障措施不到位

    首先,我國農村的社會保障機制尚未形成,土地對農民來說仍具有十分重要的社會保障和就業功能,這就決定了農民不肯輕易離開土地。加之我國大部分城鎮化和縣域經濟發展仍較滯后,二、三產業接納農村勞動力的能力有限,許多農戶仍靠種地維持生計,不敢也不能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流轉只能是小規模和短期流轉,影響了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和使用效率的提高。其次,土地流轉服務缺位。絕大多數鄉鎮、村尚未成立土地流轉的服務機構,缺乏合理的引導和組織,沒有真正建立起資產評估、委托、法律咨詢、信息服務、流轉中介等服務機構,供求雙方很難找到一個合理的交易平臺。

1.5流轉違法現象時有發生

    少數地方的基層干部對維護農民的土地權益和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重要性認識不足,不顧客觀實際,盲目對流轉下指標定任務,違背農民意愿強行流轉。有的地區為了片面地追求農業規模經營和村集體經濟發展,隨便改變土地承包關系,用行政手段將農戶的承包地轉租給企業經營,嚴重影響了農民正常的生產和生活;有的地方為了降低開發成本,更多地招商引資,借土地流轉之名,隨意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并強迫農民長時間,低價出讓土地經營權。這些問題如不加以糾正,將引發許多矛盾,甚至動搖農村基本經濟制度。

2、促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對策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一項復雜的、政策性很強的工作,事關農民的切身利益,事關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因此,要促進農村土地的流轉,加快現代農業建設步伐,就必須要明確思路,抓住影響土地流轉的關鍵環節和問題,突出重點,積極推進,確保農村土地流轉的順利進行。

2. 1深化思想認識,確保“五個堅持”

    一是堅持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農村的基本經營制度,是黨的農村政策的基石,必須毫不動搖地堅持。要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現有土地承包關系要保持穩定并長久不變。二是堅持尊重農戶的土地流轉主體地位。尊重農戶的選擇,流轉與否、采取何種方式流轉、流轉價格如何確定,要由農戶來決定。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引導農戶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強迫農民進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三是堅持農村土地流傳中“三個不得”原則。土地流轉的只是承包經營權,不能在流轉中變更土地所有權屬性,侵犯農村集體利益;農地只能農用,不能搞非農建設和開發;受讓方和農村基層組織不能以任何借口強迫流轉或者壓低租金價格,侵犯農民的合法利益。四是堅持因地制宜。土地使用權的流轉不能搞一刀切、一個模式,在條件尚不具備的地區,應提倡農戶對自身所經營的土地進行勞動積累,提高土地產出率。而在一些經濟相對發達地區,農民從事非農生產的機會多且能獲得較穩定的收人,應鼓勵其進行土地流轉。五是堅持管理、規范、有序。要切實加強對土地流轉的管理指導,建立健全流轉制度,強化流轉信息服務,規范流轉合同并加強管理,及時調節流轉糾紛,維護各方利益,確保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規范有序。

2. 2抓緊出臺制定促進土地流轉的政策措施

    各省要結合實際,盡快制定出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實施意見,明確農村土地流轉的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基本原則以及加快農村土地流轉、推進規模經營、提高土地經營效益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指導和規范農村的土地流轉,加強管理和服務,使土地流轉有法可依。同時,各級政府和各級部門要盡快制定出臺支持土地流轉的具體措施,對土地流出的農民進行獎勵,做好各種保障服務,解除農民的后顧之憂,提高流轉意愿;加大對種田大戶、專業合作社和一些龍頭企業的扶持力度,提高他們的投資意愿,推動規模經營;建立健全土地流轉的服務機構,不斷完善服務措施,規范農村土地流轉。

2. 3切實解決好農村土地二輪承包遺留問題

    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把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長久不變的政策落到實處。按照有關法律和政策要求,二輪承包時簽訂的耕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不達30年的,要補簽到30年;對尚未簽訂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合同簽訂不規范的,要補簽或重新簽訂規范的書面合同;對沒有按照國家規定式樣制發承包經營權證書的,縣(市、區)要安排落實經費印制,補、換發到戶;土地承包合同檔案資料不健全的要收集整理歸檔,妥善保管。

2. 4規范土地流轉行為,確保流轉規范有序

    以實施流轉合同制和備案制為重點,規范流轉行為。按照農村土地流轉合同示范樣本,結合本區域的實際,指導流轉雙方簽訂規范性合同文本,報發包方和鄉(鎮)農經管理機構備案。建立農村土地流轉合同鑒證制度,對流轉合同及有關資料進行歸檔并妥善保管。建立流轉情況登記冊,及時記載和反映流轉情況,對以轉包、出租或其它方式流轉的要及時辦理相關備案登記,以轉讓、互換方式流轉的要及時辦理有關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手續。

2. 5完善流轉市場體系,加強流轉管理服務

    首先,建立健全土地流轉服務網絡和信息體系,搭建土地流轉信息平臺,做好流轉規劃、匯集信息、溝通供求、價格評估等工作。在有條件的市、縣建立農村產權擔保公司等中介機構,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進行行為擔保,開展土地評等定級和估價工作,加強地籍管理和土地市場管理。其次要構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仲裁體系。在縣級成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鄉鎮成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委員會,村級設立土地承包糾紛調解小組。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委員會或村級土地承包糾紛調解小組負責對土地承包及流轉糾紛進行調解。縣級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負責對雙方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申請仲裁的糾紛進行仲裁。

2. 6健全農經管理機構,加強對流轉的指導

    盡快建立健全鄉鎮農村經營管理工作機構,由基層農村經營管理工作機構承擔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工作。進一步加強農經管理機構和隊伍建設,強化農經部門工作職能,建立健全職能明確、權責一致的農經行政管理體制,充分發揮農經管理機構在行政執法、行政管理、行政監督的職能作用,不斷提高服務水平。

第4篇

論文關鍵詞 農村婦女 土地承包經營權 保護

瀾滄縣全縣總人口約47.06萬,77%左右的人口均為少數民族,包括拉祜、佤、傣、哈尼等民族。全縣的農業人口有43.39萬,可以明顯看出農業人口所占的比重是極大的。自1980年實行家庭聯產承包經營責任制以來,農村產業結構得到有效調整,農民耕作、種植的積極性顯著提高。改革開放不僅發展了經濟,也促進了法治的發展,我國《憲法》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賦予了婦女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婚姻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婦女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文件中也都明確規定了婦女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且與男子平等地享有。然而由于習俗、繼承以及婚遷等方面的因素,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并沒有得到有效的保護。

一、瀾滄縣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到損害的因素

在對瀾滄縣的調查中發現,隨著經濟、文化、法律等的不斷發展,很多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得到落實,在農村擁有可以自己進行承包經營的土地,而其中“出嫁不出村”的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到的保護程度最大,因為婚嫁并沒有影響其在本村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因此總能從娘家或者婆家分到土地。目前,雖然多數女性的該項權利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保護,但是卻仍舊有不少農村婦女的此項權利受到嚴重損害,對這部分婦女,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傳統觀念的影響

在相對落后的農村地區,尤其是在偏遠、觀念較為傳統的少數民族地區,受民族習慣和封建思想的影響,在家庭生活和繼承的過程中,女性和男性往往受到區別對待,盡管“男尊女卑”的觀念已經逐漸淡出人們的生活,但是“重男輕女”的思想卻仍舊存在。瀾滄縣的農村地區也不例外,在繼承上的體現就是尤為明顯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一項財產權,在進行繼承分配時就因重男輕女的思想使一些已婚婦女和適齡未嫁女沒有分配到該項權益。

(二)婚姻狀況的變化

因為婚姻的變化,女性出嫁后,一部分婦女從娘家得到了土地,也有一部分婦女在婆家分到了土地,也存在著在娘家和婆家同時分到土地的情況。但是卻有一部分婦女,結婚后娘家土地被收回,婆家又并未對其分與土地,導致自己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完全受損。另外,對于絕大多數離婚的婦女而言,其離婚后婆家對其不分或者少分土地;一部分女性雖然在娘家對土地進行經營,但是并非對土地獲得承包經營權,只是娘家人讓其對土地享受收益;喪偶的婦女,其中一部分的情況與離婚婦女相類似,而也有一部分婦女繼續對原土地進行承包經營,婆家人未進行干涉,也未被發包方收回。另外,“非嫁農”的婦女,在嫁入村后,一般都是和丈夫共同對其丈夫的土地份額進行承包經營,發包方在新一輪的土地承包開始之前并未為其進行土地分配。

(三)政策制度的影響

三十年不變的法律制度,以及“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土地政策成為影響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重要因素之一。因為承包期的限制,導致很多婦女在其人生中最重要的幾十年里處于無地狀態,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做法則造成了農村土地分配的不均衡,再加上重男輕女和子女比例不協調的雙重作用,使一些婦女無法切實享有該項權利,娘家或者婆家都采取了不分或者少分的做法,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名無實。

(四)婦女本身的因素

風俗習慣、婚姻狀況、政策制度影響了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但是也無法排除婦女本身的因素。首先,婦女的法治觀念淡薄。一方面,由于教育水平的限制和法律宣傳的欠缺,一些婦女根本不知道這是法律賦予的和男子平等享有的權利;另一方面,一些婦女仍然還禁錮在傳統的舊觀念里,認為與生俱來就是男子享有這項權利(當然,這樣的群體是極少數的)。其次,婦女的維權意識不夠。一些婦女是因為不知自己享有該項權利,但是也有一些女性知道這是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在受到侵害時卻沒有采取有效的救濟措施,一般就是在家庭內部進行協商,或者是找村寨里有威望的“寨老”幫忙進行調解,而很少有婦女積極主動采取法律手段來解決這種問題。同時,一部分婦女覺得這種事情一旦動用法律就會傷害到家庭內部的關系,并且還會被別人“看笑話”,因此選擇忍氣吞聲。

(五)土地收益較少,挫傷了婦女維權的積極性

一部分婦女知道自己有該項權利,也知道一旦自己的權利受損可以采取諸多救濟措施,知道可以用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她們卻選擇放棄這項權利,原因就是因為覺得土地承包并沒有使自己獲得太大收益。一方面,無論是仲裁還是訴訟,手續都較為繁瑣,還需要花費時間和財力;另一方面,農作物收益本來就不夠可觀,起早貪黑辛苦勞作,還要承擔不菲的農業成本,加之云南省近年來連續干旱,對農村產業而言更是雪上加霜。相比之下,婦女選擇外出打工或者另謀出路反而是更好的選擇,而不是去爭取自己土地承包經營權。

二、針對瀾滄縣婦女面臨的問題提出建議或對策

使瀾滄縣的一些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處于不安全狀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盡管當地政府也積極采取了一些補救或是補償措施,但是終究沒有徹底解決這一問題。為了使瀾滄縣婦女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和落實,筆者提出以下建議和對策:

(一)提高村民整體素質,用科學和發展的眼光看待問題

21世紀的今天早已不再是封建的舊社會,我們不排斥少數民族的傳統風俗習慣,但是卻應當正確對待一些封建、落后的思想。在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旗幟下,今天不再是重男輕女的時代,因此要摒棄那些封建的舊觀念,實現男女平等。在家庭生活、繼承方面,應當將兒子、女兒列于平等的地位,土地承包經營權這是女性作為家庭中一員所應當享有的權利。

(二)加強農村地區的法治宣傳教育,提高婦女的維權意識

農村地區由于教育的限制,很多婦女“盲”度較高。因此政府應當積極采取一些措施來進行法治宣傳,給村民積極普及知識,比如可以給村民印發法律實用手冊、宣傳單,還可以舉辦有意義的宣講會等。加強農村地區的法治宣傳,提高村民的法律素養,并且積極鼓勵婦女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積極響應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號召,進行有效的農村法制宣傳和教育,切實落實和實現“送法下鄉”,要求村民和村干部的法律意識共同提高,村民知法守法,在必要的時候還可以用法律保護自己的人身財產不受非法侵害,而村干部則在知法守法的基礎上運用法律手段來管理村內事務,為農村的改革、穩定和發展提高強有力的法律保障,促進我國農業和農村的全面發展。

(三)提高農村婦女參與社會經濟和政治活動的能力

農村婦女土地權利的保障是一個復雜的難題,這一問題的解決還需要一個適宜的社會環境。農村婦女對農村政治活動參與程度較小,參與渠道不暢通,造成了其政治參與的邊緣化,從而加劇了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邊緣化。婦女能否主張自己的土地權利以及是否有能力主張自己的土地權益和婦女的社會參與、政治參與、經濟參與有很大關系。從機制上推動并提高婦女在這些方面的參與度,增加她們表達意愿和爭取權益的機會,可以為解決和維護她們的權益提供思想保障。

(四)用科學的手段幫助農民增收,增加婦女對土地收益的信心

瀾滄縣的茶葉、小粒咖啡、水稻等是當地的主要產業,優越的地理條件和自然資源為瀾滄縣的發展提供了保障。但是由于村民的教育水平普遍偏低,很大程度上阻礙了農業的發展。政府可以聘請一些農業專家或技術人員,到當地進行指導,對村民進行育秧技術、配方施肥等的專業培訓。另外,建議政府和有關部門,每年安排一定專項資金,加大冷涼山區的投入,加快良種的引進、示范、擴繁和推廣力度,提高良種覆蓋率,加大科技培訓,依靠科技提高單產、確保邊疆民族貧困山區糧食穩步增長,促進當地經濟的發展。同時,還可以將當地的特色產業和旅游業進行有機結合,建立旅游業帶動農業,農業促進旅游業的良性模式。

(五)貫徹落實法律中所規定的土地承包制度,保護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大量的法律都賦予了婦女與男子同樣的權利。我國《憲法》、《土地承包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多項法律中都為婦女權利的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一些土地政策、當地的村規民約卻阻礙了法律的落實,很多時候還和法律產生沖突,比如“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政策就是使農村婦女得不到保護的原因之一。因此,在制定村規民約和制定土地政策時都要以國家的法律作為依據,然后引導村規民約與法律一致,使土地政府符合農村發展的要求。在這個過程中,筆者認為應當集中全體村民的智慧和力量,制定出具體、科學、可行的規范,在調動村民積極性的同時,也使村民更清楚的學習這些規范。另外,當地鄉鎮政府應當加大對村規民約的指導力度,這也是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表現,政府除了自己進行指導外,還可以聘請一些法律專家進行指導,而政府同時也起到監督的作用。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會議可以制定村規民約,并報鄉、民族鄉、鎮政府備案。故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村規民約進行備案,并建立有效的備案機制,并充分發揮備案過程中的審查和監督力量,對村規民約制定過程中的程序、內容和合法性與合理性進行審查。另外,《農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權法》都規定了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解決方式,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和解、請求村民委員會或鄉鎮人民政府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成則可以進行仲裁或者訴訟。同時還有《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妥善解決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緊急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也為糾紛解決機關、機構提供了原則性的指導和法律性的規范。所以,要求各相關機構和部門依法履行自己職責,各司其職,切實做好糾紛解決工作。要求侵權方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排除妨害、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以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六)在國家層面,通過立法,完善我國對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

第5篇

關鍵詞:華潤希望小鎮;土地流轉;農業專業合作社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7.074

華潤百色希望小鎮位于百色市右江區永樂鄉距百色市城區20公里,面積約4.15平方公里,轄6個村民小組328戶1342人,土地面積共計9805.43畝。華潤希望小鎮建設過程中通過成立潤農農民專業合作社土地流轉分社引導當地群眾以土地入股的方式進行土地流轉,幫助農戶開展產業化經營,以期實現“土地增值,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的“三增原則”。本論文希望借助對華潤百色希望小鎮土地流轉方式的研究,從流轉程序、產業規劃、服務配套及平臺搭建等多角度研究和尋找解決廣西農村土地流轉面臨困境的方法。

1廣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人多地少、地形復雜導致農村土地經營規模細小分散是廣西農村土地經營的基本現狀。近年來,廣西積極克服地形地貌限制不斷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在農村土地規模化集約經營方面取得一定的成效。

1.1廣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現狀

1.1.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面積逐步增長

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廳統計顯示,2010年,廣西農村土地資源流轉面積334.9萬畝,占全區農戶承包地總面積的11%,涉及農戶120.05萬戶,占全區農戶總數的14%;2013年,廣西農村農戶承包地流轉面積累計520多萬畝,占農戶承包地總面積的15.66%,涉及178萬多農戶,占全區農戶總數的18.07%;2014年,全區農村承包地流轉面積累計628萬畝,占農戶承包地總面積的18.81%,涉及196萬戶,流轉明顯加速。

1.1.2流轉形式趨于多元化

在各地農村土地流轉管理站的指導下,農村土地流轉不再是過去簡單的熟人、親戚、朋友、鄰居之間因外出務工而進行的土地出租和互換,流轉形式也由過去的出租、轉包、互換為主逐步轉變為多種形式并存,其中規模化出租、整合互換和入股呈快速增加的態勢。據統計,廣西農村農戶承包地流轉總面積中,各種流轉方式為:轉包95.5萬畝,占流轉總數的18.37%;出租350.05萬畝,占67.32%;入股5.76萬畝,占1.11%;轉讓8.52萬畝,占1.63%;其他方式流轉60.17萬畝,占11.57%。

1.1.3新型經營主體不斷進入土地流轉市場

各地都在積極引入農民合作社、龍頭企業、農業大戶、工商企業、家庭農場等主體進入農村土地流轉市場,逐步形成了“公司+農戶”、“農戶+合作社+企業”、“基地+農戶”等幾種主要的土地流轉模式,比較典型的模式有龍州上龍村的“小塊并大塊”、江州區的“土地集中整治”、橫縣朝南村的“承包土地集體合作”、富川田洲村的“承包地互換”和西林的“承包地季節性流轉”等土地流轉模式。

1.2廣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存在的問題

相較于江蘇昆山、四川成都等較早開展農村土地流轉工作的成熟地區,廣西地區由于起步晚,地形復雜,土地細碎等多方面原因,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實際工作中還存在以下問題。

1.2.1農村土地流轉行為規范化程度低

當前廣西農村土地流轉市場剛起步,土地流轉行為在非活躍區域大多處于自發階段,土地流轉缺少規范和引導,多為因外出務工等原因發生的農戶間的小規模土地流轉行為。此種情況下農戶間多為口頭協議,并未進行登記或者公示。部分地區由鄉鎮政府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引導開展的農村土地規模化流轉也因為沒有規范化的土地流轉合同等文件作為參考,即使簽訂合同也存在手續不規范、條款不完備、合同各方權利義務約定不清楚、土地流轉登記管理難度大等問題,當土地流轉流出方和轉入方發生經濟糾紛時也會因為沒有完備手續作為參考協調處理難度大。另外在土地流轉后的生產環節,因為沒有相關的法律和規范性文件對監督義務進行規定和指導,導致土地流轉后未按約定生產要求開展生產工作,而是將土地用于非農用途,例如開發度假村、修建固化建筑等破壞土壤肥力難以復耕的情況。因此,通過法律和規范性文件引導廣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是未來研究的方向之一。

1.2.2農村土地流轉缺乏統一的發展規劃

廣西各地農村土地流轉發展規劃欠缺,對一定期限內流轉土地區位、數量、用途等沒有制定專項規劃,導致土地流轉后難以形成產業集聚,不能發揮土地流轉的規模效應。具體表現有以下幾方面:一是土地流轉區位沒有進行統一規劃,東流轉一塊地,西邊流轉一塊地,流轉地塊間從事的種植產業不同,難以同時為這些地塊提供統一的交通、供水、設施設備等配套服務。二是土地流轉后發展何種產業沒有統一規劃,即使有規劃,如統一種植小番茄、香蕉等農作物,但在后期銷售環節因為沒有銷售基地而導致產品供過于求,承租方的收益降低而不能及時支付農戶土地流轉的費用。在百色、田東、田陽等地調研土地流轉的情況時發現,承租商、合作社等反饋最多的問題就是土地流轉后大規模種植的產品沒有銷路,而且因為當地沒有知名的品牌營銷策劃提供商,導致好的產品賣不出去,賣不了好價錢,從而難以取得較好的土地流轉收益。鑒于以上情況,為了更好的開展土地流轉工作,不能只重流轉,鄉鎮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還要從產業集聚和發展角度,對土地流轉后的使用環節進行指導和幫扶。

1.2.3土地流轉的中介組織和服務體系不健全

廣西農村土地市場不發達,土地流轉缺乏中介組織,農村土地資產評估機構、法律咨詢機構、信息傳導與預測機構尚需逐步建立和完善。由于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的缺乏,現階段,農村土地流轉價格評估多為轉入方和轉出方之間協商確定,沒有類似城市土地流轉中的基準地價一樣的價格作為參考,加之農戶對土地流轉的程序和相關問題不熟悉,土地流轉信息不通暢,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土地流轉費用,影響土地流轉的速度、規模和效益。服務體系的不完善主要體現在土地流轉資金融通方面,土地流轉后前期的土地平整、種子購買等都需要大量啟動資金和技術顧問的指導,而廣西在土地流轉的融資貸款方面還沒有一些創新服務措施,難以滿足轉入方發展的需要。

1.2.4未能針對農戶的土地流轉意愿提供多樣化的解決方案

在農村調研過程中,部分農戶反應家中勞動力人口多,如果土地由自己種植經濟作物取得的收益將比種植公司和合作社給的流轉收益高,但由于自身地塊處于待流轉區域中,如反對流轉將使種植公司和合作社難以開展規模化經營,同時考慮到鄉鎮政府和村委會招商引資的艱辛,只能服從大局,統一流轉。而對外出務工人員較多的家庭來說,將土地流轉而非撂荒取得的收益將增加家庭總收入,他們是樂意進行土地流轉的。解決上述矛盾,尊重農戶意愿是前提,只是我們需要尋找更能多方面照顧農戶意愿的土地流轉方案,后面介紹的華潤希望小鎮的土地流轉方案可以給我們提供參考。

2華潤百色希望小鎮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現狀

百色華潤希望小鎮建設使原來的村風村貌煥然一新,農戶的生活環境得到改善。但更重要的措施是華潤以農民專業合作社為平臺,開始進行“土地流轉試驗”,通過土地流轉使農戶得以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真正富起來。下面介紹華潤百色希望小鎮土地流轉的具體做法。

2.1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管理機構

整個小鎮土地流轉的管理是以“農戶+合作社+企業”的模式開展,具體措施有以下兩方面:一是成立華潤百色希望小鎮土地流轉、整理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小鎮土地流轉、整理、經營種植等工作的指導和協調。二是成立華潤百色希望小鎮潤農農民專業合作社土地流轉分社,這是華潤在百色希望小鎮開展產業幫扶的重要平臺,其主要職責是負責經營管理流轉出來的土地。在土地流轉分社下設農莊,定名為“華潤希望農莊”,設場長、副場長、技術員各1名,組長6名,工人60名,同時聘任右江區農業局2名專家為農莊技術顧問。

2.2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規模和范圍

為使土地流轉整理穩步、有序開展,華潤百色希望小鎮在土地流轉實驗中先拿出120畝土地作為流轉整理試點。試點區域涉及洞郁小區2個小組和塘雄小區1個小組的86戶農戶。2012年,在前期土地流轉試驗基礎上,增加流轉山地和林地500畝左右。2013年,華潤加快推進百色市右江區片區土地經營權流轉,第二期又簽約流轉10000左右土地開展圣女果、西瓜和葡萄種植,涉及百色市永樂、汪甸、龍川3個鄉鎮。

2.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機制

華潤百色希望小鎮土地流轉采用的是土地入股的形式。首先由區直相關部門、永樂鄉政府開展宣傳和走訪,然后組織召開合作社領導、社區組干及群眾土地流轉大會,征求群眾意見。在充分尊重農戶流轉意愿的情況下,村民自愿將土地以土地入股的形式流轉到華潤百色希望小鎮專業合作社,每畝土地為28股,折合股金2800元,流轉的土地第一輪流轉期限為5年,流轉的土地經營不論盈虧,合作社每年都保證按入股股金數額紅利(2800元/畝)兌現給入股農戶,其余的按盈利分紅。土地流轉后,合作社出資投入進行平整、興修灌溉設施、引進先進的耕種設備、由專業技術人員指導耕種。在該模式下,農戶的家庭收入將由土地流轉收益、在農莊務工收益(外出務工收益)共同構成。希望農莊試點成功后,借鑒希望農莊的模式,華潤進一步引導百色希望小鎮村民開展水田及山林地流轉,將大部分土地納入希望農莊統一管理。

3解決廣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問題的路徑和建議

在結合華潤百色希望小鎮土地流轉實踐的基礎上,本論文建議可采取以下措施解決前述的廣西農村土地流轉存在的問題,建議的具體內容如下。

3.1規范土地流轉市場的管理機制,規范土地流轉合同文本

華潤希望小鎮不僅在土地流轉中成立專業合作社負責土地流轉的管理工作,而且在產業幫扶中也走規范化道路。例如在規范土地流轉合同方面,華潤和農戶在合同中明確了流轉的土地面積、用途、期限、價款及支付方式、合同到期后地面附著物的處理和違約責任。地方政府在指導本地的土地流轉工作時,建議結合本地的土地流轉現狀,推出土地流轉的示范合同文本,規范土地流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從而更好的保障農戶的利益。

3.2土地流轉規劃和產業發展融合,積極對接市場和企業

針對地方土地流轉缺乏統一規劃的問題,華潤在百色希望小鎮通過成立潤農農民專業合作總社的方式開展產業幫扶和土地流轉試驗。結合農業種植業發展的生命周期,其先后經歷了“統購統銷、引導起步”、“優化品種、合作經營”、“土地流轉試驗”、“農超對接基地建設”四個階段開展了百色希望小鎮產業幫扶工作,其中“農超對接基地”的模式正好解決了前述的土地流轉后大規模種植經濟作物不能解決銷路的問題。具體的操作方式是農民出土地、出勞力,華潤出資金、出技術,通過共同種植小番茄、葡萄等經濟作物直供華潤萬家超市,實現了產與銷、企與農的有機對接。因此在以后的土地流轉工作中,不能只重流轉,還需從產業發展的角度提前與企業和市場對接,避免土地流轉的區位、數量和用途的規劃不符合未來市場的需求,導致流轉后出現“香蕉滯銷、甘蔗滯銷”等情況。

3.3拓寬融資渠道,創新土地流轉服務體系

2012年3月成立的百色右江華潤村鎮銀行,協同百色華潤希望小鎮、華潤五豐行,引入資金幫扶模式,通過合作社擔保、農戶聯保的方式解決土地流轉中承包大戶融資難的問題。借鑒以上模式,各地財政和銀行推出針對農業生產經營的金融產品與服務同時,還應該積極支持具備一定實力的土地流轉承租方通過和企業合作或者通過資本市場的方式籌集農業擴大再生產的資金。在服務體系創新方面,可借鑒華潤希望小鎮的做法,設立農村土地使用權交易服務中心,中心再下設資產評估機構、土地融資機構、土地保險機構、法律咨詢機構、土地投資機構等,通過這些組織規范交易行為,減少土地流轉成本,為農戶提供專業指導及幫助,保護流轉雙方合法利益。

3.4尊重農戶流轉意愿,強化農民在土地流轉中的主體地位

華潤希望小鎮在土地流轉中尊重村民意愿,讓村民自愿將土地流轉到專業合作社,尊重村民的主體地位。針對部分種植大戶和養殖大戶希望自己經營土地的意愿,華潤通過希望農莊在實現土地集約整合后又將流轉土地劃塊返包給他們種植并為他們提供前期的技術和資金支持。農戶承包希望農莊后生產的圣女果、西瓜等經濟作物在收成后能夠直供華潤萬家的超市這樣既保護了種植大戶們的積極性,同時又實現了土地規模化經營。廣西各地可借鑒以上做法,就地培養農戶開展技術學習,由政府和農業大戶共同推進本地的土地流轉工作。

參考文獻

[1]韋麗,張安然,方亮.廣西農村土地流轉中的農民問題及對策[J].科教導刊,2015,(08):160162.

[2]井藝娜.我國農村土地流轉中的問題及對策[J].安徽農業科學,2015,(26):264265.

[3]楊碧美.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存在問題與對策思考[J].農業開發與裝備,2016,(03):23.

第6篇

論文摘要:本文在借鑒國內外眾多文獻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實際特色和一定數據,提出一套適合兵團乃至全國的制度性對策理論體系。為解決阻礙兵團土地流轉發展的難題提供思路,利于土地資源配置的長遠優化發展。為兵團乃至國家的土地政策科學評價形成,為建立科學可行的利益聯結體系與制度體系提供理論借鑒。

論文關鍵詞 新疆兵團 土地流轉 法律對策

一、土地流轉問題概述

(一)近年來,國內外學者對土地流轉問題的理論和實證研究有一定積累

改革開放后,我國于1988年修改憲法,廢除了土地不得出租的規定,立法確認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隨后中央人民政府根據憲法修正案的新規定,頒布《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至此,土地所有權流轉成為我國合法和順應憲法和民心的事實。在學術界,土地流轉問題也開始被廣泛研究。其研究可概括為三階段:早期嘗試階段、中期擴展階段和后期深入階段,涉及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等普遍問題;以及區域土地產業化規模經營的影響因素及形成過程;輔助金融機制與信用體系構建;流轉過程監管及農民利益保障;在土地流轉中統籌城鄉關系,及政府職能與責任重塑;耕地保護和資源優化配置探討;后期有股份制改造、中介組織模式研究以及土地流轉的制度改革創新。三個階段總體上遵循由無到有、由簡入深、從實踐到理論再指向制度的規律。

第一階段從1990年到2001年,學者們主要從土地流轉的必要性出發,研究了土地流轉市場化需求,兼及土地合同的有效性、轉包、抵押、繼承等法律技術問題,分析了土地流轉的動因,提出了土地流轉法律機制的雛形。代表性論著有楊學成的《試論農村土地流轉的市場化》載《中國社會科學》1994年4期。這一階段的研究注重土地流轉的合法性和正當性,有少量的區域土地流轉調查報告,純法律技術問題及制度創新研究初見端倪。

第二階段從2002年到2007年,主要研究方向有土地流轉的效率和模式,也有探討土地流轉中的政府責任;土地流轉與農村人口流動的關系;農村土地流轉的障礙因素及其解決途徑被作為一個焦點進行討論,強調制度性保障在土地流轉規范化中的作用;經濟學方法尤其制度經濟學方法被廣泛使用于土地流轉的論證分析,并初步提出較完整的土地流轉利益聯結模型。這一階段的研究數量急劇增多,經濟學角度和法學角度的研究從廣度到深度都有較大推進,應該與黨的十六大報告積極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指導正相關。

第三階段從2003年開始至今,其最顯著的特點是:開始以農民的基本權利為視角進行專門性研究,側重土地流轉中的農民權益保障研究;開始出現大量外國土地制度的對比研究;土地經營權物權話以制約行政權的理論模型已經較為全面;較多文獻基于原有理論或實證成果建立,也有文獻將研究重點轉向資源優化配置方向;作為制度形成類型研究,除股份制合作等流轉形式繼續深化外,還呈現出與新農村建設結合,加強金融配套制度建設等特點;也開始出現述評類的總結著述,典型如張會萍的《農村土地流轉問題研究綜述》載《寧夏社會科學》2011年3期。這一階段的研究明顯體現關注民生的特點,研究中的農民利益保障問題被重點凸顯;調查報告等實證研究方式較多使用,理論研究也進一步深入。部分問題已經解決,如土地經營權的法律定性,但仍有已經提出但尚未解決的新問題,如對策性研究中的農民權益保障制度構建,也有需要提出的新問題,如本課題研究的土地使用權流轉績效的法學方法評價問題。

(二)土地流轉現象背后的規律性研究尚顯不足,土地流轉的效果評價體系的構建還有待探討

其一,政府在土地流轉宏觀調控中的干預路徑與干預程度選擇,土地流轉如何與現有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協同改革,土地流轉中的利益向量評估等等研究,目前較多停留在描述性分析,尚未進一步探求其背后的規律性決定因素。其二,針對土地流轉效果的評價研究,現有研究大多是運用經濟學分析方法針對一個區域從某一角度進行評價。而缺乏一種法學的評價方法。即在構建一種新的指標評價體系的基礎上,針對一個區域的土地流轉模式,在經濟社會的宏觀層面和農戶家庭的微觀層面全方位進行效果評價。通過規則的有效性對土地流轉制度和模式進行評價的理論和方法,目前都還有待探討。

二、新疆兵團土地流轉問題的研究思路和方法

(一)新疆兵團土地流轉的政策現狀

根據新疆兵團相關政策文件的指示,兵團始終堅持以職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制度不動搖。新疆兵團各團場全面推行了兩費自理、租賃承包等多種形式的土地承包責任制,增強了干部職工的風險意識,有效地調動了干部職工的生產積極性和主動性。兵團國土資源局以開展回頭看為契機,全面抓好學習實踐活動整改落實后續工作,并以構建保障、促進科學發展新機制為主線,嚴格落實國家土地政策和制度,全面提升兵團國土系統推動科學發展和綜合服務的能力,為兵團可持續發展提供資源保障。兵團國土資源局在學習實踐活動中,堅守耕地保護紅線,圍繞兵團產業規劃,積極推進農業結構戰略性調整。該局將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分解到各年度,實行耕地保護一票否決制建立耕地保護激勵機制,對完成任務好、新增耕地多的師,在項目開發和土地利用上予以傾斜;指導各師按照兵團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確定的指標,合理確定各類用地數量和布局,為實施結構調整提供依據。這個布局圍繞重大項目建設積極實施用地重點保障,嚴格執行項目預審制度,按照國家《限制供地目錄》和《禁止供地目錄》規定的原則審核用地數量,積極引導建設用地向高產出、少用地、節約集約可持續發展的目標邁進。力爭在職工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全面規范兵團團場土地經營權流轉行為,維護兵團團場土地政策的長期固定。有的團場已經實行新的改革措施,譬如部分團場對職工承包的土地提高等級:一是建立土地等級的改良提升制度,激勵職工自覺的加大投入改良土壤,在35年提高一個土地等級。二是連隊督促承包職工加大投入改良土壤,并給予合理化建議和具體指導。三是處里出臺優惠政策,土地等級差進行輪作倒茬,水稻按棉花的120%實物量上交。四是加大基礎性的投入,清挖排渠,硬質防滲等措施,降低地下水位,提高土地等級,提高作物單產。(二)新疆兵團土地流轉的研究思路

首先,針對政府政策這一最重要變量對于現行各種土地流轉模式的制度性影響因素進行實證調研并進行分析,兼對土地金融組織、土地中介組織等外生性變量進行定量研究;其次,通過農戶的需求與滿意度調查,對兵團土地流轉已取得的經驗和存在的現實問題充分思考歸納;此時,現實問題已經出現并已經充分總結。最后,結合國外土地制度比較研究,引申出用法律妥善規范土地流轉的原則與規則,并基于前述成果,力爭構建新的土地流轉效果法學評價體系,同時提出科學可行的發展和完善兵團土地流轉的法律對策。其中有正向研究部分,即中外土地制度比較研究和兵團土地制度實證研究,再通過逆向研究部分,即對土地轉讓糾紛判例分析研究和土地制度運行中的法律規避研究,最終實現更為科學可行的土地使用權流轉法律制度設計。研究方法則首先是調查研究方法,擬由農一師國土局領導主持實地調研,依托塔里木大學周圍團場政研室的大力幫助,收集實證資料,再由實踐回到理論,由塔里木大學教師邀約行內人士合議研究分析,力爭作出開創性結論。其次是對比研究方法,通過國外土地制度的分析與借鑒,作出法律移植的建議性的選擇。研究目的則體現在,農村土地流轉是實現土地優化配置必不可少的一環,農村土地流轉,要注重保障農民的權利。在農地流轉中要節制資本,應將資本下鄉盡量限定在為農民和農業生產服務的領域內,防止資本對農民土地的兼并導致農民失業破產。對于眾多土地流轉模式,需要構建科學的評價體系來考評土地流轉的績效等問題。隨著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明顯加快,需要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發展流轉中介服務組織,為規范土地流轉提供完善的服務。同時,應當加大對職工土地承包的土地的面積、等級、期限、地號等的民主監督管理力度。

三、新疆兵團土地流轉政策的法律定位與對策

兵團土地總面積7457千公頃,農用地4206千公頃。新型團場建設需要農業產業化集約化的發展,要保證土地向種田能手流轉,還要保證防止耕地的減少和兵團職工的大量失業,使有利于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這些要求都以實現團場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充分流轉為前提。土地流轉糾紛最終需要司法的裁決。現有國內成文法無論土地管理法還是農村土地承包法都不適用于黨政軍企合一的新疆兵團,兵團土地流轉實現由法律規范,必須通過地方性立法的方式。但是新疆兵團至今有政府無人大,地方性立法無從談起。因此,欲使兵團土地流轉糾紛有法可依,構建地方性司法解釋,并且是政策司法化的司法解釋,并對其正當性和可操作性作更深的理論研究,成為艱難卻必經的途徑。

筆者認為:兵團制定土地流轉政策,首先應對兵團團場流轉模式進行調研研究。研究應當包括:轉包模式統計與分析、出租模式統計與分析、互換模式統計與分析、轉讓模式統計與分析、股份合作模式統計與分析、其他模式統計與分析。其次要作兵團農戶滿意度與土地流轉意愿田野調查,包含針對普通農戶農地流轉意愿調查,和針對經營大戶農地流轉驅動機理調查。最后,還應當作國外土地制度的比較與借鑒研究,文明各國國家土地治理實務中各種土地理論已經演化形成形態各異的法律制度與政策工具。如德國的土地評估制度,土地整理制度,提供了公眾參與土地管理的經驗和啟迪。美國的土地信托制度,法國的農地流轉市場管制制度,英國的棄地者補貼制度,日本的租賃土地主義制度,都可為土地流轉的市場化提供借鑒。本部分研究可以通過比較研究為兵團土地流轉制度的法律設計提供科學的借鑒。例如國外農村土地政策案例分析、美國的土地法令、林肯政府的《宅地法》、美國的土地信托制度、對美國土地制度的評價、日本的農地制度、日本農地制度的設定體系、日本農地制度評價及啟示,以及歐洲土地制度與改革評價等等。

第7篇

論文關鍵詞 新疆兵團 土地流轉 法律對策

一、土地流轉問題概述

(一)近年來,國內外學者對土地流轉問題的理論和實證研究有一定積累

改革開放后,我國于1988年修改憲法,廢除了土地不得出租的規定,立法確認“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隨后中央人民政府根據憲法修正案的新規定,頒布《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至此,土地所有權流轉成為我國合法和順應憲法和民心的事實。在學術界,土地流轉問題也開始被廣泛研究。其研究可概括為三階段:早期嘗試階段、中期擴展階段和后期深入階段,涉及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等普遍問題;以及區域土地產業化規模經營的影響因素及形成過程;輔助金融機制與信用體系構建;流轉過程監管及農民利益保障;在土地流轉中統籌城鄉關系,及政府職能與責任重塑;耕地保護和資源優化配置探討;后期有股份制改造、中介組織模式研究以及土地流轉的制度改革創新。三個階段總體上遵循由無到有、由簡入深、從實踐到理論再指向制度的規律。

第一階段從1990年到2001年,學者們主要從土地流轉的必要性出發,研究了土地流轉市場化需求,兼及土地合同的有效性、轉包、抵押、繼承等法律技術問題,分析了土地流轉的動因,提出了土地流轉法律機制的雛形。代表性論著有楊學成的《試論農村土地流轉的市場化》載《中國社會科學》1994年4期。這一階段的研究注重土地流轉的合法性和正當性,有少量的區域土地流轉調查報告,純法律技術問題及制度創新研究初見端倪。

第二階段從2002年到2007年,主要研究方向有土地流轉的效率和模式,也有探討土地流轉中的政府責任;土地流轉與農村人口流動的關系;農村土地流轉的障礙因素及其解決途徑被作為一個焦點進行討論,強調制度性保障在土地流轉規范化中的作用;經濟學方法尤其制度經濟學方法被廣泛使用于土地流轉的論證分析,并初步提出較完整的土地流轉利益聯結模型。這一階段的研究數量急劇增多,經濟學角度和法學角度的研究從廣度到深度都有較大推進,應該與黨的十六大報告“積極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指導正相關。

第三階段從2003年開始至今,其最顯著的特點是:開始以農民的基本權利為視角進行專門性研究,側重土地流轉中的農民權益保障研究;開始出現大量外國土地制度的對比研究;土地經營權物權話以制約行政權的理論模型已經較為全面;較多文獻基于原有理論或實證成果建立,也有文獻將研究重點轉向資源優化配置方向;作為制度形成類型研究,除股份制合作等流轉形式繼續深化外,還呈現出與新農村建設結合,加強金融配套制度建設等特點;也開始出現述評類的總結著述,典型如張會萍的《農村土地流轉問題研究綜述》載《寧夏社會科學》2011年3期。這一階段的研究明顯體現“關注民生”的特點,研究中的農民利益保障問題被重點凸顯;調查報告等實證研究方式較多使用,理論研究也進一步深入。部分問題已經解決,如土地經營權的法律定性,但仍有已經提出但尚未解決的新問題,如對策性研究中的農民權益保障制度構建,也有需要提出的新問題,如本課題研究的土地使用權流轉績效的法學方法評價問題。

(二)土地流轉現象背后的規律性研究尚顯不足,土地流轉的效果評價體系的構建還有待探討

其一,政府在土地流轉宏觀調控中的干預路徑與干預程度選擇,土地流轉如何與現有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協同改革,土地流轉中的利益向量評估等等研究,目前較多停留在描述性分析,尚未進一步探求其背后的規律性決定因素。其二,針對土地流轉效果的評價研究,現有研究大多是運用經濟學分析方法針對一個區域從某一角度進行評價。而缺乏一種法學的評價方法。即在構建一種新的指標評價體系的基礎上,針對一個區域的土地流轉模式,在經濟社會的宏觀層面和農戶家庭的微觀層面全方位進行效果評價。通過規則的有效性對土地流轉制度和模式進行評價的理論和方法,目前都還有待探討。

二、新疆兵團土地流轉問題的研究思路和方法

(一)新疆兵團土地流轉的政策現狀

根據新疆兵團相關政策文件的指示,兵團始終堅持以職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制度不動搖。新疆兵團各團場全面推行了“兩費自理”、“租賃承包”等多種形式的土地承包責任制,增強了干部職工的風險意識,有效地調動了干部職工的生產積極性和主動性。兵團國土資源局以開展“回頭看”為契機,全面抓好學習實踐活動整改落實后續工作,并以構建保障、促進科學發展新機制為主線,嚴格落實國家土地政策和制度,全面提升兵團國土系統推動科學發展和綜合服務的能力,為兵團可持續發展提供資源保障。兵團國土資源局在學習實踐活動中,堅守耕地保護紅線,圍繞兵團產業規劃,積極推進農業結構戰略性調整。該局將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分解到各年度,實行耕地保護“一票否決制”;建立耕地保護激勵機制,對完成任務好、新增耕地多的師,在項目開發和土地利用上予以傾斜;指導各師按照兵團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確定的指標,合理確定各類用地數量和布局,為實施結構調整提供依據。這個布局圍繞重大項目建設積極實施用地重點保障,嚴格執行項目預審制度,按照國家《限制供地目錄》和《禁止供地目錄》規定的原則審核用地數量,積極引導建設用地向高產出、少用地、節約集約可持續發展的目標邁進。力爭在職工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全面規范兵團團場土地經營權流轉行為,維護兵團團場土地政策的長期固定。有的團場已經實行新的改革措施,譬如部分團場對職工承包的土地提高等級:一是建立土地等級的改良提升制度,激勵職工自覺的加大投入改良土壤,在3—5年提高一個土地等級。二是連隊督促承包職工加大投入改良土壤,并給予合理化建議和具體指導。三是處里出臺優惠政策,土地等級差進行輪作倒茬,水稻按棉花的120%實物量上交。四是加大基礎性的投入,清挖排渠,硬質防滲等措施,降低地下水位,提高土地等級,提高作物單產。

(二)新疆兵團土地流轉的研究思路

首先,針對政府政策這一最重要變量對于現行各種土地流轉模式的制度性影響因素進行實證調研并進行分析,兼對土地金融組織、土地中介組織等外生性變量進行定量研究;其次,通過農戶的需求與滿意度調查,對兵團土地流轉已取得的經驗和存在的現實問題充分思考歸納;此時,現實問題已經出現并已經充分總結。最后,結合國外土地制度比較研究,引申出用法律妥善規范土地流轉的原則與規則,并基于前述成果,力爭構建新的土地流轉效果法學評價體系,同時提出科學可行的發展和完善兵團土地流轉的法律對策。其中有正向研究部分,即中外土地制度比較研究和兵團土地制度實證研究,再通過逆向研究部分,即對土地轉讓糾紛判例分析研究和土地制度運行中的法律規避研究,最終實現更為科學可行的土地使用權流轉法律制度設計。研究方法則首先是調查研究方法,擬由農一師國土局領導主持實地調研,依托塔里木大學周圍團場政研室的大力幫助,收集實證資料,再由實踐回到理論,由塔里木大學教師邀約行內人士合議研究分析,力爭作出開創性結論。其次是對比研究方法,通過國外土地制度的分析與借鑒,作出法律移植的建議性的選擇。研究目的則體現在,農村土地流轉是實現土地優化配置必不可少的一環,農村土地流轉,要注重保障農民的權利。在農地流轉中要節制資本,應將資本下鄉盡量限定在為農民和農業生產服務的領域內,防止資本對農民土地的兼并導致農民失業破產。對于眾多土地流轉模式,需要構建科學的評價體系來考評土地流轉的績效等問題。隨著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明顯加快,需要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發展流轉中介服務組織,為規范土地流轉提供完善的服務。同時,應當加大對職工土地承包的土地的面積、等級、期限、地號等的民主監督管理力度。

三、新疆兵團土地流轉政策的法律定位與對策

兵團土地總面積7457千公頃,農用地4206千公頃。新型團場建設需要農業產業化集約化的發展,要保證土地向種田能手流轉,還要保證防止耕地的減少和兵團職工的大量失業,使有利于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這些要求都以實現團場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充分流轉為前提。土地流轉糾紛最終需要司法的裁決。現有國內成文法無論土地管理法還是農村土地承包法都不適用于黨政軍企合一的新疆兵團,兵團土地流轉實現由法律規范,必須通過地方性立法的方式。但是新疆兵團至今有政府無人大,地方性立法無從談起。因此,欲使兵團土地流轉糾紛有法可依,構建地方性司法解釋,并且是政策司法化的司法解釋,并對其正當性和可操作性作更深的理論研究,成為艱難卻必經的途徑。

第8篇

論文關鍵詞:勞動力轉移,土地流轉,調研報告

 

呼蘭區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緊密圍繞農民增收這個核心,健全完善農村勞動力轉移和土地流轉互動機制,為提升農村經濟運行質量,發展現代農業創造條件。通過勞動力轉移牽動土地流轉,從而帶動資金、技術、人才、信息等要素增加投入,促進了農業集約化、規模化經營,探索出了一條統籌推進協調發展的新路子。全區采取多種模式加速土地“依法、自愿、有償”流轉,促進了土地的合理有序流動和農業生產要素的優化組合,不僅使外出務工農民獲得土地承包權益,穩步推進了勞動力轉移,而且使留守農民實現了規模效益。截止目前,全區轉移農村勞動力13.8萬人,占農村勞動力總數的61%,創勞務收入14億元,農業人口人均勞務收入3107元,勞務收入占農民人均純收入的38%。全區通過轉包、轉讓、租賃和入股等形式,引導轉移就業的農民流轉土地38.9萬畝,占轉移就業農民承包土地面積的52%。

一、多種途徑流轉土地,解放農村勞動力

呼蘭區建立“政府引導、市場調節、農民自愿、依法有償”的土地流轉機制,為推動大規模的勞動力轉移創造條件。一是創新發展合作經濟組織,推進土地流轉,釋放農村勞動力。在不改變土地承包權的基礎上行政管理畢業論文,以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社為依托,鼓勵農民以土地轉包、租賃的方式,積極參與農業合作經營,從而加速土地流轉,推動農村勞動力轉移。目前,全區組建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組織300余家,流轉土地面積達6.1萬畝,吸納農村勞動力1.2萬名。二是引進現代農業資本,促進農村集約化經營,釋放農村勞動力。呼蘭區注重在農業領域招商引資,發展龍頭企業,通過市場化運作,借助企業自身資金、設備、技術和管理優勢,讓農民以土地入股、轉包和互換,發展訂單農業,建立企業與農民的利益聯結機制,助推了土地流轉規模。實現了基地建設和農民的互惠雙贏。在抓招商引資發展龍頭企業的同時,還注重扶持各類專業大戶,按市場規則引導土地向種養殖業大戶流轉。三是建設園區,流轉土地,釋放農村勞動力。為提高農業科技含量,加快現代農業發展,呼蘭區加快了農業示范園區建設,并以此為契機,加快推進土地流轉和勞動力轉移輸出步伐。以沈家、雙井等鄉鎮設施農業示范園區為依托,打造哈肇路設施農業示范帶。采取承包地互換轉包、租賃、入股等方式,引導外出農民把土地向園區集中,實現集約化經營,釋放了農村勞動力,加快了農民向城鎮和非農產業轉移的步伐。雙井示范園區在300畝土地上建溫室大棚20個,每個大棚年純收入1.2萬元。

二、多渠道轉移農村勞動力,推動土地穩定流轉

農村勞動力轉移加速了農村土地流轉,土地流轉促進了農業要素的優化組合,又進一步推動了農村勞動力轉移。呼蘭區近年來采取多種渠道大規模轉移農村勞動力,建立和完善了“政府推動、市場運作、政策引導、流動有序、管理規范、服務完善”的勞務經濟發展新機制,做大做強勞務經濟這篇文章,推動了農村土地的穩定流轉。一是提高培訓質量,促進勞動力轉移,穩定土地流轉。呼蘭充分利用國家“陽光工程”培訓資金,發揮陽光工程培訓的牽動作用,通過整合教育資源,采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業,聯合辦學方式,提高培訓質量。根據市場需求,堅持定向培訓、定向輸出。目前行政管理畢業論文,全區已形成了數控、電焊、計算機、建筑、服裝等專業品牌。區勞動力轉移培訓中心與省農業經濟職業學院合作培養的數控專業學員分配到中糧集團、青島海信等知名企業;黑龍江省農業機械研究所培訓電焊工叫響大連造船廠。近年來,全區共開展技能性培訓農村勞動力2.1萬人,實現了穩定就業。區勞動力轉移辦公室還與200余家企業確立了勞務協作關系,每年可提供1萬余個就業崗位,為學員提供輸出、維權保障一條龍服務,促進了穩定轉移,也促進了農村土地的穩定流轉論文格式。二是成建制舉家遷移,穩定土地流轉。農戶成建制舉家向城鎮遷移是加速農村勞動力轉移和穩定土地流轉的重要因素,也是從區域范圍實現農工、農商轉化,實現減少農民、富裕農民的戰略舉措。全區已有7669戶舉家外遷,轉移農村勞動力13875人,流轉土地11.4萬畝,不僅提高了土地流轉的總量,而且增加了穩定性,提高了農業規模化經營水平。三是創新發展合作組織,穩定土地流轉。發展農村新型專業合作組織,構筑新的載體,加快農村勞動力轉移是穩定土地流轉的重要保證。許卜鄉蒲井村農民合作社利用外出農民流轉出來的土地建設設施齊全的蔬菜生產基地,發展無公害蔬菜3500畝,并吸納本村勞動力110名在生產基地常年出勞務,每個農民年獲得工資性收入1.5萬元。蒲井村五個鋼筋隊輸出勞動力310人,年創收496萬元。新型合作組織建設對穩定農村土地流轉,加快農村勞動力分工分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三、規范管理,配套服務,為土地規模經營、發展現代農業創造條件

為保護外出務工農民的合法權益,呼蘭區在“依法、自愿、有償”的基礎上,在法律和政策層面加大力度,為推進勞動力轉移穩定土地流轉提供保障。一是提供法律服務保障。區政府出臺了《呼蘭區進一步穩定農村土地承包責任制》文件,確定了“土地流轉形式多樣化,運作方式市場化,實施程序合法化,流轉合同規范化”的原則。由區政府統一發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在承包期內,允許承包人租賃、入股、轉包,增加土地收益。鄉鎮農經中心普遍建立了土地承包管理機構,對土地流轉實行登記備案制度。強化區土地承包仲裁機構職能,加大調處和仲裁工作力度。各鄉鎮農經管理中心及時向農民提供規范的土地流轉合同文本,建立完善土地檔案。區級建立土地流轉信息庫,鄉鎮成立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及時開展土地流轉供求登記、信息、土地評估、政策咨詢等服務工作,為外出務工農民和務農職工提供了土地權益的制度保障。二是提供社保政策保障。把已經放棄經營土地、進入城市就業的農民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實現與城鎮社保的對接,避免再次返鄉與民爭地。加大對農村社會保障的財政投入力度,進一步擴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覆蓋范圍行政管理畢業論文,提高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對于已經流轉土地的農民,引導他們從土地流轉收益中拿出部分資金,參照城鎮居民建立個人基本醫療和養老保險,提高自我保障能力,增強外出就業的穩定性。三是提供生產經營保障。對于規模經營土地的種植大戶和專業合作組織,呼蘭區組織涉農部門,全力給予資金、技術和物質支持,使其快速發展。2010年,區政府協調金融部門發放支農貸款7億元,扶持農戶7.2萬戶,為土地規模經營提供資金保障。加快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并與大專學校、科研院所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步伐,為科學種田提供指導服務。實施優質糧食、測土配方施肥、玉米豐產、科技入戶、農業技術標志性工程等,積極推廣先進實用技術,為土地連片經營提供技術支持。建立村民互助小組,幫助外出勞務留守人員春播、夏鋤、秋收。同時,認真貫徹落實農機補貼政策,更新農機具140多臺(套),綜合機械化程度達到87%,使新型大型農機具得到很好地應用,提升了作業效率,降低了農業生產成本,提高了農產品生產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