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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秀范文 農村養殖建設

農村養殖建設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5-25 18:12:27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農村養殖建設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農村養殖建設

第1篇

1 加大財政資金扶持力度,鼓勵項目做大做強

每年在省級以上財政專項資金中,都安排有專門的針對畜牧業養殖行業的無償補助資金、無息貸款、以獎代補資金等等,作為地方農業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加大對國家和省級以上產業政策資金政策的研究力度,準確把握省級以上部門出臺的每一項扶持政策,結合本地區畜牧業養殖實際,開展相關行業項目的資金申報工作,盡可能地爭取省級以上財政資金的扶持,將本地區畜牧業發展納入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扶持的盤子,切實有效地爭取財政資金。農業部門和財政部門要緊密協作、各司其職,通過扶持龍頭重點和輻射中小規模養殖戶的方式,充分發揮財政扶持資金的促進和示范作用。當前許多地區在發展壯大畜牧養殖產業規模的過程中,都得到了上級專項資金的大力扶持,這些財政性扶持資金在促進地方產業發展過程中,發揮了“四兩撥千斤”的重要成效,對于一個地區畜牧養殖產業的良性發展與壯大發揮了促進作用。由此可見,加大對上級資金爭取力度,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緩解群眾的資金難題,幫助群眾將畜牧養殖產業做大做強。

2 給予手續程序審批便利,激發群眾創業熱情

在群眾開展畜牧業養殖創業中,審批手續繁瑣是制約群眾創業熱情的一個重要方面。發展畜牧業養殖項目,通常要涉及到國土、規劃、建設、衛生、環保以及電力、自來水等多個部門,涉及到的審批手續和配合事項繁多,作為基層群眾,無法快速高效地完成這些方面工作。對此,為了提升群眾創業熱情,可以探究嘗試在各地區行政服務中心設立“一站式”窗口,以一次性告知、一次性辦理為主要方式。群眾開展畜牧業養殖申請時,一次性告知審批所需的全部材料類型要求,在材料齊備后一個窗口辦理,一定期本文由收集整理限辦結,對于規模較大、需要協調問題較多的養殖基地、企業,可以由政府農業部門牽頭現場會辦,特事特辦、急事急辦,提高對群眾的扶持成效,通過簡化手續、協助辦理等方式,讓群眾感受到實實在在的便利。目前,在我國江浙滬等地,對群眾畜牧養殖審批手續簡化服務方面做得較好,農業以及相關職能部門在堅持原則的基礎上,通過預約服務、技巧指點、上門服務、服務等各種形式,方便了群眾辦理畜牧養殖審批手續,對于推動當地畜牧養殖產業的發展壯大發揮了保姆式服務效應。

3 幫助指導養殖科學技術,提高養殖產出效益

在傳統畜牧業養殖模式中,許多群眾還是沿用傳統的養殖方式,養殖品種陳舊、養殖方式不夠科學,提高了成本,降低了產出效益,無法讓科學養殖成為提升畜牧業養殖成效的重要增長級。對此,農業科技部門應當強化科學養殖技術的指導,一方面要通過光盤、宣傳資料、網站、電視節目等方式,集中推薦一批投入小、回報快、效益高的畜牧業養殖項目,對于優良品種的推廣和改良要加大力度,同時,要針對本地區畜牧業養殖分布結構狀況,將技術人員分片指導,掛鉤到每一個片區,有條件地針對養殖戶進行“一對一”的走訪輔導,提供聯系電話,隨時接受群眾養殖技術咨詢。通過這樣的方式,讓科學養殖技術與群眾生產實踐實現“無縫對接”,提高養殖產出效益,同時建立了新技術推廣的綠色通道,有利于整個行業的健康發展。許多地區在推廣畜牧養殖新技術的過程中,還創新了工作方式,以“技術入股、收益保底”等方式,將群眾養殖風險降到最低,在新品種推廣養殖中,收益抵御傳統模式的,由推廣部門承擔補差部分,在超出收益部分實施按比例分成,將技術指導人員、推廣單位與養殖群眾緊密聯系在一起,有效提高了新技術推廣的力度與成效。

4 強化動物防疫指導工作,減少疫情災害損失

多年來,動植物疫情一直是養殖戶和企業聞之色變的方面,瘋牛病、口蹄疫、禽流感等等,讓許多養殖戶降低收益,甚至血本無歸。因此,強化動物防疫指導工作是保障群眾畜牧業養殖成效的一道重要防線,動物防疫部門要實現上下聯動,對本地區畜牧業養殖產業進行重點扶持,一方面要及時提供動物防疫服務,同時,要對群眾開展動物防疫的技術指導,通過集中培訓、現場講解、資料宣傳等方式,提高養殖戶對疫情的了解,及時發現異常情況,尋求動物防疫部門支持,果斷采取有效措施,將災害損失降低到最小。為了強化動物防疫指導工作,主管部門還應當按照基層防疫人員包片、主管單位行業人員包線的方式,為群眾的畜牧業養殖系上安全帶。

5 引導建立農民合作組織,提升風險抵御水平

第2篇

第一條:為鞏固全縣農村公路建設成果,進一步提高農村公路養護質量和管理水平,為全縣經濟發展、小康社會建設更好地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河北省關于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的意見》、《張家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切實做好農村公路養護體制改革工作的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懷安縣范圍內的所有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指未列入養護管理計劃的通鄉、通村的所有硬化(瀝青或水泥混凝土路面)的鄉村公路及碎(礫)石路面的低等級公路。

第四條: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應貫徹"依靠群眾"、"自力更生"、"民辦公助"、"自修自養"、"確保長效"的原則,做到有路必修,建路必養、安全便捷、確保暢通。

第五條:養護管理工作應不斷總結經驗,努力探索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模式,加強科學管理,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和設備,增加養護管理的科技含量,提高農村公路建設養護水平。

組織機構的建立及其工作職責

第六條:縣鄉兩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籌集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縣政府負責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辦法和具體項目計劃的審核,負責監督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的實施,并與各鄉(鎮)人民政府簽定農村公路養護責任狀,做好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年度工作考核。各鄉(鎮)人民政府設立地方道路養護管理所,所長由各鄉(鎮)主管交通工作的負責同志兼任,并設專職路政協管員1名,組成相對穩定、獨立的農村公路養護機構,負責農村公路養護工作,協助交通主管部門抓好路政管理。

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是農村公路的養護責任主體,具體工作由鄉(鎮)地方道路養護管理所履行。其職責是:組織實施農村公路的日常養護、小修工作;擬定、上報農村公路大、中修工程項目;籌集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定期向交通主管部門上報養護情況,并建立鄉村公路養護臺狀。

第八條:縣交通局負責管理本縣的農村公路養護和管理工作。其職責是: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政策、法規和標準;下達農村公路年度養護、大中修工程計劃;監督、指導、檢查、考核各鄉(鎮)地方道路養護管理所履行職責和組織實施養護任務的完成情況,組織協調各鄉(鎮)人民政府做好農村公路沿線設施的保護工作,負責農村公路路產路權的保護。

日常養護管理

第九條:各鄉(鎮)地方道路養護管理所根據所轄區域內公路養護季節性特點,結合本鄉鎮的實際情況,采取以季節性養護為主、日常養護為輔的原則進行養護,合理組織和安排生產,保障所管養護路段完好暢通。

第十條:農村公路日常養護及小修工程應做到經常有人管護巡查,并達到以下技術標準:1、路基堅實穩定,路肩平整,與路面接茬平順,邊緣順適;邊坡穩定、堅固、平順;坡度符合規定;邊溝、排水溝無淤塞、排水通暢;防護設施完好、無破損。2、路面平整完好、清潔無雜物、橫坡適度、排水暢通、具有足夠的強度;及時修補瀝青路面的裂縫和坑槽,及時填灌水泥混凝土路面的裂縫和縱、橫接縫。3、橋梁橋面鋪裝平整無裂縫、橋頭無跳車、排水通暢無堵塞、橋面清潔無雜物;涵洞完好無淤塞、無開裂、無沉陷、無漏水,翼墻完整、堅固;漫水橋和過水路面過水暢通、無堆積物和漂浮物阻塞。4、碎(礫)石路面的養護應做到勤預防、勤檢查、勤修補。路面磨耗層和保護層應經常保持完好。

第十一條:各鄉(鎮)地方道路養護管理所要制定相應的養護管理制度,編制各自的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縣交通局要加強專業技術指導,積極主動地配合各鄉(鎮)地方道路養護管理所搞好公路的規劃、建設、管理和養護工作,并做好鄉(鎮)地方道路養護管理所養護人員的培訓工作,提高農村公路養護工作水平。

第十三條:鄉(鎮)地方道路養護管理所要加強農村公路橋梁、涵洞和不良地質路段的檢查、保養、維修與加固工作,使其經常處于完好的技術狀態,保證農村公路安全暢通。

第十四條:各鄉(鎮)地方道路養護管理所要建立雨天巡查制度,發現問題要及時組織沿線群眾和社會團體進行搶修。

第十五條:農村公路的綠化由鄉(鎮)人民政府統一規劃并組織實施,對于需要更新的行道樹,須經縣交通局批準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補植。

第十六條:農村公路養護所需的砂石料、荒地取土等均由當地人民政府解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或非法收取費用。

大中修工程

第十七條:各鄉(鎮)地方道路養護管理所在每年10月底前向縣交通局報送下一年度的農村公路大中修計劃,計劃內容包括:路線名稱、樁號、工程類型及建議修復方案,縣交通局根據所報資料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現場核實,并進行圖紙設計和工程預算編制,報上級交通部門審核。

第十八條:對審核批準后的大中修工程項目縣交通局負責組織施工和監督管理。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隊伍進行施工,在施工過程中嚴格按照國家施工技術標準、規范操作,自覺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確保工程質量和工期。

第十九條:工程開工前縣交通局按規定向質量監督部門申請工程質量監督;向市地方道路管理處申請施工許可,批準后方可開工,工程竣工后由質量監督部門對工程進行質量鑒定。

第二十條:大中修所需工程款,應在施工過程中,根據計劃和施工預算的批復文件,結合資金到位情況按進度進行拔付。工程竣工驗收后,拔付工程總額的95%,剩余5%作為質量保質金,保質期為一年。

第二十一條:工程質量參照《河北省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進行評定,鄉道由市地方道路管理處組織驗收,村道由縣交通局組織驗收;竣工資料鄉道報市地方道路管理處,村道報縣交通局存檔。

養護資金管理

第二十二條:日常養護資金由當地政府負責籌集,所有籌集資金都存入縣交通局設立的農村公路專用帳戶,由縣政府根據農村公路養護計劃綜合統籌安排,專款專用,賬務公開,嚴禁擠占和挪用。

第二十三條:養護資金拔付前由交通局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檢查,凡是達不到要求的,根據情況扣拔或停拔養護資金。若日常養護資金落實不到位,市局將不予按排農村公路養護大中修工程項目。

第二十四條:各級財政、審計、交通等部門要加強對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監督管理,定期審計,確保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及時到位,安全使用,接受村民和出資人的監督。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五條:縣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領導,縣交通局應當認真履行職責,提高農村公路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

第二十六條:除進行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設置交通安全設施外,禁止在農村公路和農村公路用地范圍內從事下列行為:1、設置線桿、鐵塔、變壓器,沿農村公路埋設地下管線永久性設施;2、進行集貿市場或者設置棚屋、攤點和其他臨時性設施;3、傾倒垃圾,堆放物料、農作物秸稈,打場、曬糧;4、引水、排水、燒窖、制坯、漚肥;5、其他影響農村公路和農村用地正常使用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農村公路,確需上跨、下穿,使用農村公路及農村公路用地的,必須由村委會向鄉、(鎮)人民政府逐級上報,經縣交通局主管部門批準方可實施,并由責任方補償相應的修復、加固農村公路所需費用。

第二十八條:農村公路建筑控制區范圍內禁止建設違章建筑。農村公路建筑控制區范圍為公路邊溝或坡腳護坡道、坡頂截水溝外緣向外延伸不少于5米。規劃和新建村、鎮、開發區、集貿市場應在公路一側進行,距離公路用地以外不少于20米。

第二十九條:單位和個人違反以上規定的,由縣交通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及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對舉報損壞公路及路產路權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三十條:農村公路標志應齊全、醒目,無損壞丟失現象,大、中修工程施工現場標志齊全,無安全隱患。

第三十一條:農村公路宜林路段要因地制宜進行綠化。按照要求對路樹進行修剪、防治病蟲害、定期刷白,保障樹木正常生長。農村公路用地內的樹木需要更新采伐時,須經縣交通局主管部門同意,并按有關規定取得采伐許可證后方可采伐,未經批準不得隨意采伐。

第三十二條:因自然災害致使農村公路交通中斷,在較短時間內難以修復的,鄉(鎮)政府應立即向縣政府報告,由縣政府組織駐軍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沿線居民無償搶修。

獎勵與懲罰

第三十三條:縣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公路管理養護體制,將農村管理養護納入年度目標考核,對檢查考核優秀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適當的物質和精神獎勵。

第三十四條:檢查結果由縣交通局和各鄉(鎮)地方道路養護管理所共同評定,排名前三名的單位給予適當物質和精神獎勵,養護差的通報批評,并且不予安排下一年度大、中修工程項目。

第三十五條:縣交通局每年從公路養護費用抽調部分適當日常養護資金獎勵公路養護好的鄉鎮和個人,以資鼓勵。

附則

第3篇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黨的**精神,以**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嚴格執行《**省公路條例》,按照加強政府公共服務職能的要求,堅持農村公路建設、管理、養護并重的原則,明確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責任,強化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養護職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為主的穩定的養護資金渠道,建立和完善符合我縣農村實際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和運行機制,保障農村公路的日常養護和正常使用,實現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正常化和規范化。六、縣交通局要依據縣政府的決定精神,制定出實施細則和保障措施,全面督促檢查落實,使我縣的農村公路管理水平不斷提升,為縣域經濟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保障。

二、建立組織機構

為確保我縣農村公路建設與管理養護工作有序開展,縣政府決定成立**縣農村公路建設與管理養護領導小組,其成員名單如下:

**縣鄉道管理站站長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縣交通局,辦公室主任**(兼)。

各鄉鎮要成立農村公路養護站,人員2—3人,負責人由鄉鎮主管交通的鄉鎮領導擔任。鄉道助理等業務人員由交通局統一配置,各建制村設一名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協管員。

三、規范資金的使用管理

我縣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籌措渠道主要來源于三個方面,一是省、市、縣的財政投入;二是公路養路費(包括汽車養路費及拖拉機、摩托車養路費);三是鄉鎮、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捐贈。

1、省、市、縣投入的資金要納入縣財政預算統一管理,由縣交通局編制使用計劃,財政局按預算將資金及時撥付到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專戶。

2、每年用于農村公路的日常養護、小修、保養的資金不得超過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總額的40%,其余資金滾動積累全部用于農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及改造工程和水毀恢復工程使用。

3、縣交通局每年9月底前要編制完成下一年農村公路養護計劃及預算安排計劃,并報縣政府批準,同時報市級交通主管部門備案。要確保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全額用于農村公路養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4、發改、財政、審計和監察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督職責,加強對農村公路養護資金來源、用途的監督與檢查,確保資金合理有效使用。

四、培育發展農村公路養護市場

1、推行專群結合的養護運行機制。按照作業性質分為專業養護和非專業養護,專業養護工程由縣交通局組織,通過社會化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方式選擇具備資質的專業隊伍施工;非專業養護工程,實行“鄉路鄉管、村路村管”的方式進行。

2、全面推行養護招標投標制度。所有等級公路的養護工程逐步采取向社會公開招投標方式,凡符合資質條件的養護企業,均可公開、公平地參與養護市場競爭,擇優選定養護單位。

3、制定規章制度,促進養護管理規范化。縣交通局要結合我縣實際,制定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相關技術規范、養護定額、質量評定標準和驗收標準等規章制度,切實抓好監管工作,逐步促進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規范化。

五、強化農村公路路政管理

為確保農村公路路產、路權安全不受侵害,縣交通局設立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專門機構,全面履行路政管理職責。各鄉鎮鄉道助理是本鄉鎮范圍內的路政管理責任人,各建制村的協管員同時也是路政管理的監督員和信息員。縣鄉村要緊密配合,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有效遏制超限運輸車輛以及超過農村公路承載力標準的重載車輛行駛農村公路和擅自占用、挖掘以及損壞農村公路的行為。縣交通局要建立獎勵制度,對于沿線村鎮,村民為維護農村公路路產、路權提供有價值信息和證據的一經核實,給予一定數額的資金獎勵。

第4篇

論文關鍵詞:農村;人口;保障;制度

隨著我國人口再生產類型的轉變和人口老齡化進程加速,在我國農村出現了龐大的新生困難群體——農村老齡人口群體。他們境遇的惡化嚴重地影響到農村社會的和諧穩定和以穩定低生育率為目標的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的貫徹執行,其生產、生活和養老保障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關注和救濟。

l農村養老的嚴峻形勢和保障制度現狀

全國13億人口中有70%是農村人口。由于我國傳統的退休金制度只覆蓋國有企業和大型集體企業,非國有經濟單位的勞動者和廣大農民不享有退休金制度提供的養老保障。由于城鎮居民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支持,在我國沒有真正社會保障待遇的是70%的農村人口,農村老人是生活最為困難的群體。解決我國老齡人口問題的難點和重點在農村,由于經濟、社會和制度供給短缺等方面的原因,目前我國農村養老保障的形勢非常嚴峻。

1.1制度供給短缺

我國傳統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是以城市為中心,目前尚未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對于農村,政府鼓勵有條件的較富裕的地區,嘗試實行各種形式的社會保障制度。也就是說全國統一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尚未納入政府近期工作的重點。政府尚未計劃在短期內給農村提供一個可操作的社保制度安排。農村養老制度的建立目前還主要依賴于各地的探索和實踐。

1.2養老保障的經濟能力嚴重不足

1978~1984年,我國城鄉居民人均收入比例由2.5:1下降到1.8:1,但1985年后城鄉居民的收入差距重新拉大。如果把城市居民享有的各種類型的補助金包括進來,而把各種額外的責任和負擔從農民的收入中扣除,比例高達4:1。據世界銀行估計在2002年我國每天消費低于1美元的1.6億人口中,99%的人口生活在農村。農村老年人口個人和家庭提供養老保障的經濟能力嚴重不足。

1.3家庭分散社會養老風險的功能正在退化

“養兒防老”,依靠子女及親屬贍養老年人,是我國幾千年來的傳統。在人口再生產處于低出生、低死亡和低增長的人口社會經濟形勢下,這一傳統養老模式分散社會養老風險的功能大大削弱。同時,我國正經歷著人類歷史上最大規模的農村人口向城市的流動,大量成年人口從農村前往城市打工,而他們的父母和子女仍尚在農村。許多留守老人不僅不能得到成年子女的照顧,相反,他們每天仍要從事繁重的體力勞動,并擔負著照顧第三代的責任。一旦出現意外事故他們將要受經濟、體力和精神上的多重煎熬,同時也加大了他們成年子女外出務工的機會成本。

1.4農村社會救助不足

近年來,雖然我國政府加大了扶貧的力度,但對農村的救助遠遠不足。據民政部2006年統計,城鎮得到救助的人口是2240萬,而農村僅為770萬。社會救助的不足,使農村養老面臨的形勢更加嚴峻。

1.5醫療保障匱乏

我國農村原有的合作醫療體系已經解體,2003年以來政府把重建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作為建立農村醫療保障的主要政策手段。全國許多地方都在進行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的試點。但是在貧困地區,對于個人交費與政府補貼相結合進行籌資為特征的農村新型合作醫療試點,由于政府補貼能力有限且常常資金不能到位,農民個人的交費能力差等原因,進展緩慢。農村老人對醫療安全普遍缺乏信心。

2探索農村養老保障制度,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發展

農村老齡人口養老保障制度的設計是一個關乎全局的重大問題。首先是待保障人口數量大。我國是世界人口最多的國家,擁有世界上最多的老齡人口。據預測隨著我國人口迅速的老齡化,到2025年全國老齡人數將由現在的不足2億增至2.9億,其中大部分仍是農村老齡人。其次是保障的內容廣泛。由于農村基礎設施薄弱,社會事業發展滯后,公共服務短缺,制度供給不足。所以,農村老齡人口的養老保障不僅是經濟上的扶持,而且還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安慰。

2.1尚不具備建立無條件給付的農村養老保障制度

在我國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的設計上,有人主張建立一種無條件的、個人不付費用、給付標準全省(市)統一,農村老齡人口普遍受益、資金來源由中央和省級財政解決的農村養老保障制度。但這種制度目前存在以下問題:(1)在城市尚未實行無條件給付的“普惠制”的養老保障制度情況下在農村建立該制度是否會有來自城市老齡人口群體的阻力;(2)面對如此龐大的農村老齡人口群體,中、省政府是否有充足的財力保證該制度的正常運行;(3)僅儀在經濟上的給付對農村老齡人口養老狀況的改善究竟能起多大的作用;(4)該制度顯然忽視了基層政府和農村社區組織在改善農村老齡人口生存狀態中的作用,既浪費了可供利用的組織資源,也不利于基層政府和農村社區組織在農村老齡人口養老保障制度上的探索和創新。

目前.我國尚不具備建立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的財政能力。另外,單純的資金給付對我同農村老齡人口養老現狀的改變作用也有限,單純的資金給付并不能改變他們生活上的困難和精神上的無助。

2.2探索符合國情的農村養老保障制度

根據我國的國情,勇于探索,大膽實踐找到一條成本低、效益高、操作性強和可持續發展的農村老齡人口養老保障之路,建立資金來源多渠道、給付水平有差別、實施方式多樣化、覆蓋面廣、受益人群多和成本低效益好的農村養老保障制度。農村養老保障資金來源應該是多元化的,它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財政專項資金,民政事業費中的部分資金,計劃生育部門征收超計劃生育戶的社會扶養費,慈善機構募集的部分資金,計劃返回農村養老的未進入老齡期的進城務工人員交納的養老保險費,個人捐資及有經濟能力的受保障對象及其家庭成員交納的資金等多種資金來源渠道。建議以省為單位建立農村養老保障基金,利用基金針對養老方式的不同和受保障對象個人情況不同,對農村老齡人口給予差別性的養老補助。

第5篇

 

關鍵詞:農村;農村老齡化;社會養老保險;養老保險法 

    農村社會養老保障事業發展已經歷三個階段,但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至今仍然嚴重缺失。農村養老保險實踐不盡人意,老年人面臨著嚴峻的生活風險,這直接影響著農村社會的和諧。探討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的現狀、問題及對策,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主要問題 

    1、參保人數少,參保率低 

    據有關資料統計,1999年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數最多的年份,參保人數約8000萬人,2006年下降為5374萬人,遠遠低于應參保人數49876萬(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結果),參保率僅為10%,目前我國農村老人中有98. I2%的人依然依靠家庭養老。 

    2、養老保險資金來源單一,養老保險墩費標準低,保險金增值困難 

    現行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以下簡稱“基本方案”)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標準為:2元/月一20元/月十個檔次。由于農民經濟困難、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預期不明等,大多選擇最低檔2元/月的標準。按民政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交費領取表》計算,10年后、15年后每月可領取養老金為4. 70元、9. 90元。若考慮到銀行利率下調或通貨膨漲等因素,農民領到的錢可能會更少,這根本不能有效保障農民的老年生活。根據現行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只能存銀行或買國債,國家尚無關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增值運營的保護性和優惠性政策,導致保險金增值困難,如果不能保值增值,就不能保證養老金的充分給付。 

    3、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的能力低下 

    城鄉居民收人差距大。1978一2007年,城鄉居民絕對差距由209元增至9645元,實際收人差距為6倍。1980一2007年,城鄉居民人均金融資產差額由273元增至22593元,增長了82倍。農民收人低下、投保能力低下與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缺乏之間形成惡性循環。 

    4、集體對養老保險的補助難料 

    “基本方案”規定,農村養老保險資金籌集實行以“集體補助為輔”的原則。“集體補助主要從鄉鎮企業利潤和集體積累中支付;國家予以政策扶持,主要通過對鄉鎮企業支付集體補助予以稅前列支體現。這就從制度上把沒有鄉鎮企業的農村排除在外。況且鄉鎮企業能否盈利又是一個不確定的因素。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鄉鎮企業發展遇到了困難,目前金融危機時期困難更大。 

    5、國家對養老保險的責任缺位 

    “基本方案”規定,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籌資“國家予以政策扶持”,即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國家政策扶持三結合。但是“基本方案”對中央政府在財政上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經濟支持未作任何硬性約束。由于集體補助大多落空,導致“三結合”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成了農民個人的“自我儲蓄保險”,這不是真正的社會保險。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1、農村經濟落后,農民教育醫療費用太重 

    有關資料顯示,我國農業勞動產出率僅相當于世界平均水平的1/70,美國的1/84。城鄉生產力水平、三次產業勞動生產率不平衡。1990一2000年,第二、三產業與第一產業的社會勞動生產率(元產人年)的絕對差額分別由4346元和3609元上升到24419元和11186元。教育開支、醫療費用節節攀升,使農民無力顧及養老。 

第6篇

 

關鍵詞: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問題;對策

    農村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中的一項特殊內容,是指在國家政策引導下,農民自愿參加,以集體經濟組織為依托,以農村人口為對象而建立起來的養老保險制度。目前,隨著農村工業化、城市化、現代化發展速度的加快,廣大農民迫切需要建立相應的保險制度,建立完善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已經成熟。十七屆三中全會對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問題高度重視,就如何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問題進行了部署,并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和推進的措施。

1、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深人,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家庭和土地這兩類傳統保障方式的功能持續弱化,放大了農村人口老齡化的社會風險。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嚴重滯后于社會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從目前情況看,我國的農村養老保險存在著許多問題。

1.1設置模式不合理,農民參保積極性不高,意識不強

    由于在制度設計中沒有真正意義上的政策和資金支持,農民并沒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積極性。1991年6月,原民政部農村養老辦公室制定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規定農民交納保險費時,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分2元、4元、6元、8元……20元,共10個繳費檔次。長期以來,我國農村經濟發展水平普遍偏低,加上農民對社保政策關注不夠或尚存疑慮,對制度缺乏信心,大都選擇每月2元的最低檔次保費,不能真正發揮養老功能,養老保障的目的難以實現。保障水平偏低,無法達到“老有所養”的初衷。

1.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軟弱無力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堅持“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但其中“集體補助為輔”難以落實。目前相當一部分農村集體經濟逐步萎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軟弱無力”,有相當部分村級集體積累實際是“空殼子”,導致多數農民得不到任何補貼,農保中“集體補助為輔”的原則成為空話,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實際上成了純個人儲蓄積累保險。“國家給予政策扶持”集中體現在鄉鎮企業職工參保,而農民參保并沒有得到直接財政支持。因而這種資金籌集方式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僅僅是一種農村個人強制儲蓄型養老方案,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社會養老保險,不具有社會性和保障性。這也是多年來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未能展開的重要原因。

1.3農民工對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需求并不迫切

    現行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在制度上規定覆蓋所有在城鎮企業就業的勞動者,也包括農民工,但在實際執行中,農民工參保的比例很低。截至2008年底,全國參加城保的農民工2 416萬人,只占在城鎮就業農民工的17%。主要原因是現行城保制度的部分政策難以完全適應農民工的特點。在政府投人和資金扶助均十分缺乏的情況下,農民工比較注重眼前既得利益,多數具備勞動能力的農民不愿意逐年繳費參加社保,感覺不僅要“自己養自己”,還要“出錢養活龐大的農保機構與人員”,難以獲得他們的認同與支持。對農民工而言,相比老年補貼這種很多年以后才能領取的待遇,農民工更看重現實收人。

1.4城鄉一體養老保險制度接軌存在難點

    在工業化、城市化的進程中,出現了越來越多的被征地農民。對這些必須納人社會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現階段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保障水平大大低于城鎮保障水平,不利于促進農民向城鎮集中和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現行政策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保費的繳納期限不能低于巧年,要求繳納的保費標準為城鎮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28%,其中企業應負擔20%,這就基本排除了沒有集體企業或村集體經濟薄弱的失地農民進人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可能。

1.5家庭養老逐漸成為農村社會和經濟發展的一個瓶頸

    愛老、尊老、敬老是中華民族幾千年的傳統美德,家庭養老以土地保障為依托的養老模式一直是我國農村最主要的養老形式。然而,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人均耕地減少,農業人口在逐步減少,農民觀念在發生變化,農村家庭規模逐漸變小,農村老齡化趨勢逐漸加劇,傳統家庭保障模式的基礎正在逐漸動搖,家庭養老保障功能快速走向衰弱。目前,許多地方的被征地農民陷人了“種田無地、就業無崗、保障無份”的尷尬境地。這中情況既影響農村的社會穩定,也會滋生一系列復雜的社會問題,嚴重影響中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

2、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對策

2.1發揮政府作用,加大政府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扶持

    按照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方式建立籌資機制,加大政府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扶持。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作為一種保障老年居民享受社會養老待遇的保險制度,離不開資金的支撐。目前農村養老保險的資金籌集主要由農民自己出,或完全讓農民自己出。所以,農民沒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積極性。因此,為確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能夠有效運作和可持續發展,政府宜重新定位在農村社會保險中的責任,建立以財政補貼為主導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除了應通過繳費補貼、基金貼息、待遇調整補貼、老年人直補等多種方式引導和鼓勵農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外,還應提高集體補助的比重,為參保農民繳納一定比例的保費補助,才能調動起農民投保的積極性,才能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真正具有社會保障應有的“社會性”、“福利性”。

2.2創造條件探索城鄉養老保險制度有效銜接的辦法

    構建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必須堅持城鄉統籌發展方向,破除城鄉分割體制,創造條件探索實現農村和城鎮基本養老關系轉移接續辦法,逐步建立健全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民將享受到與城鎮職工一樣的參保模式:“基礎養老金十個人賬戶”。農民轉居后,便可與城鎮養老保險銜接過渡。

第7篇

關鍵詞: 科學發展觀 農村養老保險

2009年9月1日,國務院印發了《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稱《指導意見》),標志著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稱“新農保”)試點工作正式啟動,農民老有所養即將變為現實。新農保的到來,對兩千多年始終日出而作、日落而息、鰥寡孤獨、老弱病殘都不能免于勞作的中國農民來說,是特大喜事。它標志著中國農民自古以來完全依賴家庭養老的模式即將成為歷史,其意義堪比2006年正式取消延續數千年的“皇糧國稅”(農業稅)。這一重大惠農政策,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大舉措,是縮小城鄉差距、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必然選擇,是拉動內需、有效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現實要求,對促進我國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將發揮巨大作用,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一、提高認識、轉變觀念是建立新農保的前提

一是要從戰略的高度和長遠的眼光謀劃新農保,提高對農村養老問題重要性的認識。這主要指各級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對農村養老問題有一個正確的認識,決不能將養老仍然看成是一家一戶自己的事情。老齡化是大勢所趨,勢不可擋,家庭養老勢單力薄,難以為繼。據統計,目前我國老年人口達到1.44億人,平均每年增長200萬人,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例的11%。可以想象,如果不從現在起給農民進行物質積累,再過二、三十年,農民的養老問題可能成為威脅農村社會安定的頭號問題。“銀潮”不僅僅會沖擊城鎮,更將猛烈地沖擊社保基礎相對薄弱的農村。如何防止農村老年人陷入貧困,“防洪”比貧困到來后的“搶險”更加重要。我們必須對此有應足夠清醒的認識。因此,我們要充分認識建立農村養老保障體系的重大意義、存在問題、潛在危機,萬萬不可持無關緊要的態度,消除長久以來人們在思想認識層面上對農村養老問題的片面認識。

二是從農村人口的實際情況出發,改變傳統養老觀念,適應新條件下養老機制的轉變。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養老模式正在發生變化,養老觀念需要隨之轉變。其一,改變完全依靠后代養老的觀念,樹立多方式多渠道的養老觀念,包括依靠社區、依靠個人、依靠土地等等,這樣可以減輕家庭養老的壓力;其二,改變只有兒子才能養老的觀念,打破贍養責任中的性別劃分,使女兒和兒子共同承擔養老的責任;其三,改變合居才養老、分居則不管的觀念。合居、分居只是各自方便的需要,并不改變責任義務關系。子女要一如既往地尊敬和贍養父母老人。此外,應進一步強化青少年一代的尊老愛老意識,努力維持家庭養老制度,為迎接老齡化的更大沖擊創造雄厚的人力資源條件。

二、正確界定參保范圍是建立新農保的基礎

《指導意見》規定: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均可以在戶籍地自愿參加新農保。新農保強調以政策的優惠吸引農村適齡居民自愿參保,不搞強迫命令。農村居民如果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比如農民工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原則上不參加新農保;農村居民已經參加新農保,又進城務工按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以停止繳納新農保保險費,新農保個人賬戶予以保留;農村居民因就業和居住等情況變化,在不同階段參加了多種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家將制定有關銜接政策,保障農村居民的養老保險權益。

對符合條件的農村居民參加新農保,應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請,并逐年確認繳費檔次。目前,一部分農村居民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享受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等待遇,國務院有關部門應制定相關政策,在不降低標準、不損害農村居民既得利益的原則下,妥善做好新農保與這些制度、政策的銜接工作,以確保新保的廣覆蓋。

三、合理籌集養老資金是建立新農保的關鍵

資金問題是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關鍵問題,資金缺乏也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嚴重滯后的關鍵原因。《指導意見》規定: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應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三部分構成。

個人繳費是新農保資金籌措的重要來源

新農保是一項社會保險制度,不同于濟貧扶困的社會救助制度,實行權利與義務相適應的原則,個人繳費是享受待遇的前提條件。除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經年滿60周歲的農村老年居民外,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指導意見》規定繳費標準目前設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個人繳費目前設100元至500元5個檔次,地方政府還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增設檔次,由農民根據自身情況自主選擇繳費。100元大體相當于去年全國農民人均純收入的2%多一點,適合欠發達地區和低收入農民的經濟承受能力;500元大體相當于去年全國農民人均純收入的10%,但在發達地區只相當于5%—6%,可供收入較高的農民選擇。地方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既可以向低增設,也可以向高增設。農村居民自愿選擇、自主繳費,原則上每年繳費一次,可以根據不同年份的收入情況選擇不同的繳費檔次。地方政府可以制定適當激勵政策,引導有條件的中青年農民選擇較高標準繳費、長期繳費,以提高自己將來的養老金水平。國家依據農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政府補貼是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籌措的可靠保證

新農保最大的特色,是政府對農村居民參保給予補貼。政府補貼分為兩部分:一是政府對基礎養老金給予全額補貼,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補助一半;二是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以利于調動農民參保積極性、幫助困難群眾參保,并增加個人賬戶積累。地方政府補貼標準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政府應代其繳納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中央和地方都將加大新農保的投入力度,既補‘入口’,又補‘出口’。”所謂“補入口”,就是在農民參保繳費環節給予財政補助;所謂“補出口”,就是在新農保養老金待遇支付環節給予財政補助。中央財政主要負責“補出口”,即對國務院統一確定的基礎養老金部分,對中西部地區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補助基數每人每月55元,即每年660元。

地方財政補助政策分“補入口”和“補出口”兩部分。“補入口”方面,具體有三項政策:一是對農村居民個人繳費每人每年至少補30元,都計入其個人賬戶,作為將來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數。二是地方財政按照“多繳多補”的原則,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給予適當鼓勵。三是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財政代其繳納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也計入個人賬戶。“這樣規定,可以有效地解決試點地區間經濟發展水平、農民收入水平和政府財力水平差異較大的矛盾” 。“補出口”也有三種情況:一是對國務院統一確定的基礎養老金部分,東部地區需安排50%的補助資金。二是地方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三是對繳費超過一定年限的,地方政府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

集體補助是新農保資金籌措的必要補充

農村土地集體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入為其成員所共有,村集體有責任為本村農村居民養老保障提供經濟支持。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和個人,特別是村集體經濟改制后的經濟組織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四、保證按時足額發放養老金是建立新農保的終極目標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能不能及時足額發放到位,是目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否落到實處的關鍵。年滿60周歲、未按月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按月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直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所需費用全部由政府財政支付;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這是家庭養老傳統和相關法律規定在新農保政策中的體現。子女參保繳費記入本人的個人賬戶,用于自己未來的養老金支付,而不是用于父母。

新農保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支付終身。

一是基礎養老金。可按月支付,同一地區每位符合條件的農村老年人按同樣標準領取。目前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對長期繳費的參保農村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政府支出。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基礎養老金水平。

二是個人賬戶養老金。可按月支付,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這是根據目前我國60歲以上人口平均存活期計算出的經驗系數。該算法也與目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算法相同,這有利于農民工流動就業的養老金權益轉換銜接。例如:若個人繳費選擇每年300元檔次,地方政府每年補貼50元,繳費30年,平均年利率為3%,到60周歲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為16651元,除以139,每月個人賬戶養老金120元。

符合條件的農村老年人領取養老金待遇,由本人提出或其直系親屬代為提出申請,每年對待遇領取條件和標準進行核定。行政村可以指定人員為村民代辦參保或申領手續,但必須經當事人簽章確認,且不得收取任何手續費。鄉鎮經辦機構會同公安派出所審核參保、領取人的戶籍、年齡、生存等情況,縣級經辦機構核定,并發給參保人參保繳費證明(證、卡)。

經辦機構要認真記錄農村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國統一的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并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建設,逐步實現省級、中央集中數據管理。在信息化管理初期,紙質檔案、電子檔案要同時建立。要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參保人死亡,無論是已經開始領取養老金,還是尚未開始領取養老金,其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包括個人繳費、集體補助等資金,可以依法繼承;但政府補貼的資金是從公共財政支出的,而且是用于參保農民個人養老保障的補貼,因此這部分余額不能繼承,繼續用于其它長壽老年人的養老金支付,體現社會互濟原則。

五、加強資金的管理與監督是建立新農保的可靠保障

新農保基金是農村居民的“養命錢”,要把確保基金安全放在第一位。由于新農保尚處于試點階段,社會保障主要項目的法律、法規不健全,還沒有一套規范的操作方法。為確保新農保基金安全和合理使用,無論是政府補貼、個人繳費還是集體補助和其他社會經濟組織資助,全部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新農保各項養老金待遇均從新農保基金中列支。新農保經辦機構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和有關經費支出標準合理安排,納入財政預算,不得從新農保基金中提取。全國統一的新農保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將在總結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制定,在此之前,試點縣(市、區、旗)要按照國家現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做好新農保基金的財務管理工作。

第8篇

關鍵詞:保險制度;養老保險;新型農村

中圖分類號:F323.89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9)32-0024-02

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按照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要求,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妥善解決農民的養老問題,對于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解決三農問題,統籌城鄉經濟社會一體化發展,實現和諧社會目標具有重要意義。目前,全國464個縣市區開展了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截至2008年底,全國參加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人數達到1 168萬人。本文在簡要梳理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沿革的基礎上,擬對各地“試點”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簡要分析,提出成功構建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幾點建議。

一、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沿革

我國農村傳統養老保險制度始建于20世紀90年代, 1992年民政部制定下發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截至1999年底,參保人數約8 000萬人。自1999年始,國務院開始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進行清理整頓,截至2006年底,全國有5 374萬農民參保。由于制度設計的“致命缺陷”等原因,農村傳統養老保險制度已“壽終正寢”。從2002年開始,各地自發地進行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試點。

2007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審計署關于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31號)規定:“以農村有繳費能力的各類從業人員為主要對象,完善個人繳費、集體(或用人單位)補助、政府補貼的多元化籌資機制,建立以個人賬戶為主、保障水平適度、繳費方式靈活、賬戶可隨人轉移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和參保補貼機制。有條件的地區也可建立以個人賬戶為主、統籌調劑為輔的養老保險制度。”根據該部門規章,我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應是一個有政府補貼、適合農村實際的多層次的模式,但其覆蓋范圍卻限于“農村有繳費能力的人員”。

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貫徹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原則,加強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按照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要求,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這對我國推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導價值。

2009年6月,國務院常務會議已經審議并原則通過了《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今年下半年,我國將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2009年試點范圍為全國10%的縣(市、區、旗),以后逐步擴大試點,到2020年前基本實現全覆蓋。

二、各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推進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全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主要內容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實行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養老待遇,國家財政全額支付最低標準基礎養老金;二是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辦法,地方財政對農民繳費實行補貼。各地在推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試點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1.部分農民參保意識有待增強

一些中青年農民認為,養老問題離自己還很遙遠,對參保關心程度低,存在觀望心理。

2.基金管理工作亟待加強

農村居民居住分散,新農保基金管理環節多、在途時間長、金額大,存在安全隱患。基金如何歸集、應由哪一級集中管理、如何保值增值等都需要認真研究和解決。

3.經辦力量嚴重不足

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在制度運行初期已顯現出難以滿足經辦業務的實際需要。對全國農保經辦機構隊伍建設情況的調查顯示,2 209個縣級市中有1 267個建立了農保經辦機構,占57.4%;29 378個鄉鎮中,共有4 137個建立了農保經辦機構,占14.1%。農保經辦業務主要由縣(市、區、旗)、鄉(鎮)和行政村三級經辦,而三級經辦機構力量十分薄弱①。

4.經辦手段比較落后,業務流程不統一

不少地方經辦工作還以手工操作為主,經辦成本高、效率低。目前,全國沒有統一的系統軟件和網絡建設規劃。

5.主要依靠社會保險政策,而不是社會保險法律

我國農村社會保障法制嚴重滯后。各地農村新型養老保險的推行依靠的是各地(包括縣)自己制定的政府規章,“各行其是”,內容不一。

三、對構建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幾點建議

1.搞好宣傳,提高做好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工作的自覺性

社會保險意識是建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前提和基礎。要將新型農村社會保險制度建設納入各級黨委、政府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各級政府和組織要通過各種宣傳方式和手段,以改變農民的陳舊觀念,調動農民參保積極性,全面提高農民參加社會保險意識。要制訂適合農村特點的宣傳教育規劃,廣泛深入宣傳社會保險政策及其優越性,通過耐心的講解和引導,使農民了解政策,明白道理。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和社會組織作用,努力營造構建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良好氛圍。政府定期對本地區農村社會保險執行情況向農民公示,允許農民對本人在社保制度中出現的問題可以咨詢和投訴。

2.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問題

傳統農村養老保險基金是以縣為單位統一管理,基金保值增值方式主要是購買高利率財政債券和存入銀行,不直接進行投資,致使參保農戶實際收益率非常低,有的甚至為負收益率。農村新型養老保險的制度模式是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屬于基本保障項目,但采取基金積累制籌資方式。根據國際主流趨勢和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的性質,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應首選委托投資管理型基金管理方式,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的治理結構應采取省級農保經辦機構作為受托人和賬戶管理人,將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管理權和托管權分別委托外部競爭性商業機構的管理模式;省級農保經辦機構在不具備能力的前提下,可以將養老保險基金的賬戶管理權委托給商業機構[1]。省級農保經辦機構、基金管理服務機構在從事個人賬戶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服務過程中必須接受社會保障基金監管機構和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督檢查。

加強對新型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管。路徑有三:一是行政監督。由政府職能部門代表國家對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執行情況、社保資金的管理、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督,接受重大違法違紀案件的投訴與處理。二是審計監督。依照國家法定程序,由國家審計機關對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狀況、收支情況及資金管理情況進行審計,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避免養老保險基金的挪用、亂用和不正當的投資行為,確保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安全。三是社會監督。由農民、農村集體、社會團體、新聞媒體等對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執行情況及資金運營進行全面監督,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職能和作用。

3.加強農村社會保險組織建設

組建一個權威性的農村社會保險組織管理機構,理順各方面關系,同時,要大力提高對農村社會保險組織的協調管理水平。為改變政出多門、效率低下的情況,建議在中央和省級人民政府設立由財政、勞動、人事、司法、民政、衛生、銀行等部門組成的農村社會保障委員會,負責對規劃、政策、實施辦法的制定和對資金的征收、管理、經營、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及資金保值、增值的策劃。

4.加快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建設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經辦工作是面對每一個參保個人的,這種特點要求經辦工作必須做到規范化、信息化、專業化。在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和組織機構方面,力爭使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工作建筑在城鎮養老保險的公共網絡和管理系統之上。比如,新型養老保險計算機網絡可以和城鎮養老保險共用一個平臺,一個主機,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占其中一個模塊。國家應集中組織技術力量,結合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特點,研制可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管理信息系統,為將來統籌城鄉社會保險制度建設提供技術支持,將“金保工程”延伸,為社會保險各險種之間的轉移、銜接提供可能。實行統一的信息管理系統,既節約了辦公成本,避免盲目、重復開發軟件,又能使一個地區的新農保步調一致,有利于將來更大范圍的統籌協調。

5.加快農村新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立法保障

政策容易受國家政治、經濟等情況變化的影響,我國農村傳統養老保險夭折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此。這是沉痛的教訓,值得汲取。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必須以法律的形式出現,而不能以政策的形式出現。加快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進程是關系到農村養老保險的可持續性和農村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一個根本性問題。為了保證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正常運行,建議在目前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草案)》的同時,擬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條例》,以法律形式明確規定受保險人的范圍、繳納保險費的原則和標準、獲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以及待遇標準、社會保險機構為受保險人提供咨詢、解釋和說明以及提供社會保險待遇的義務和責任,規定社會保險機構對基金的管理和監督以及在受保險人的權利受到侵犯時提供法律救濟的職能等問題,對于國家和受保險人都具有約束力[2]。各地應根據當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在國家制定的有關法律的基礎上,再制定具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為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的順利推進提供良好的法治環境保護[3]。

參考文獻:

[1]劉昌平.中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研究[J].保險研究,2008,(10):3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