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6-16 16: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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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性質 民間借貸立法 民間借貸監管
2011年初,溫州、鄂爾多斯等地陸續出現企業主“跑路”事件,引起各界媒體的關注,民間借貸危機逐漸顯現,特別是轟動全國“吳英案”的出現,引起政府部門和民眾的高度關注,各界學者也紛紛就民間借貸問題展開學術研討。
一、民間借貸的概念及其法律性質
1.民間借貸的概念
“借貸”一詞古已有之,它涉及兩方當事人,由約定俗成的習慣逐漸上升至法律,我國《合同法》中就有借款合同的規定。民間借貸在我國有著悠久的歷史,但學者對其概念一直沒有一個統一的認識。從國內外的學術著作來看主要有以下幾種認識:
(1)國外學者認為民間借貸是游離于正規金融體系之外的,不受國家信用控制和中央銀行管制的存款、貸款以及其他金融交易,是和正規金融是同一國家中同時并存的,相互割裂的。正規金融處于國家信用和相關金融法律控制下,而民間金融則在這種控制之外進行運轉,二者利率不同、借款條件不同,目標客戶不同。
(2)國內學者中有人將民間借貸界定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認為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不經國家金融行政主管機關批準或許可,依照約定進行資金借貸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也有人認為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與非金融機構的法人,其他組織與公民之間的相互借貸貨幣、實物和其他財產的行為。
本文認為,民間借貸是游離于官方正規金融機構之外,與正規金融并存的,發生在個人、非金融企業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相互之間的以貨幣資金為標準的價值讓渡及償付本息的活動。
2.民間借貸的性質
民間借貸在本質上為法律行為,符合法律行為的特性。《民法通則》頒布前,國內學者對法律行為的概念存在兩種不同認識:一種是,將法律行為視為民事主體基于意思表示而從事的旨在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包括有效地法律行為、無效的法律行為、可撤銷的法律行為和效力待定的法律行為;另一種是,將法律行為視為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而從事的必然產生、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合法行為,將其范圍界定在合法行為上。我國臺灣學者王澤鑒先生及大陸學者董安生教授均傾向于傳統民法中的法律行為概念,即法律行為本質乃意思表示,是一種法律上的意效行為。目前,學界多傾向于第一種觀點。民間借貸是當事人之間基于借貸的意思表示而進行的行為,它能夠引起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終止。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民間借貸的性質不在僅僅局限于私法領域的法律行為上,其發展變化對公法領域的金融市場產生很大影響,因此其又具有公法性質。
二、民間借貸的優勢及其監管的必要性
1.民間借貸的優勢
民間借貸有其存在的必然性,符合我國目前的經濟制度狀況。其優勢主要體現在:
(1)民間借貸是一種直接的融資方式,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國家正規金融服務的不足,同時也分流了國家正規金融服務系統的一部分放貸風險。如果能合理利用民間借貸的話,它能夠成為國家正規金融的有益補充。
(2)民間借貸資金滿足了民營中小企業主等的融資難問題。這些民營中小企業在促進城鄉經濟發展、提高居民收入水平及吸收人員就業等方面有著積極的作用,但是由于其自身的一些特點使得其很難在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取得其發展所需要的資金,這時,龐大的民間金融市場滿足了其資金要求,而且手續方便簡單,效率較高,能夠滿足其發展要求。
(3)民間借貸對正規金融起到了示范作用,對正規金融的發展起到促進作用。民間借貸的市場化利率促使正規金融加快利率改革;民間借貸的手續簡便,效率高對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提高效率,改善服務等方面起到示范效應。
2.監管的必要性
民間借貸是法律行為。法律行為本質上是自由的,為何還需要監管?這是因為民間借貸存在一些弊端,主要表現在民間借貸給國家宏觀經濟金融調控、區域經濟發展以及企業和個人正常生產生活都帶來一些不可避免的影響。
(1)影響國家宏觀貨幣政策的實效。政府根據國家總體經濟形勢采取相應的貨幣政策,避免經濟危機。但是,由于民間借貸一般處于地下隱蔽狀態,政府相關部門很難對其進行監測,在制定貨幣政策時難以將其考慮在內,而且,民間借貸資金的走向經常是與宏觀貨幣政策相反而行的,這樣就會影響國家宏觀貨幣政策的實效,國家的宏觀調控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
(2)干擾正常的金融秩序。民間借貸資金龐大,影響銀行等正規金融的資金來源。有的民間借貸資金是從正規金融市場上取得的,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的資金走向不能掌控,而且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市場上資金的配置效果,對金融秩序產生很大影響,而且還會影響小城鎮及鄉村的經濟發展。
(3)法律地位尷尬,正常發展困難。由于目前民間借貸在我國法律體系中處于不明朗的尷尬地位,監管缺位,其問題突出,人們經常將民間借貸等同于高利貸及非法集資等非法的民間金融,導致民間借貸不能正常發展,一直處于政府部門嚴加防范之下。
三、我國民間金融監管的現狀及其完善
1.我國民間借貸監管現狀
(1)在立法上,沒有給予民間借貸這種合法的民間金融以相應的法律地位地位。《中央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及《銀行業監督管理辦法》等金融法律均未明確民間借貸的合法地位,政府相關部門陸續出臺的有關規章文件,如《嚴禁擅自批設金融機構》、銀監會制定并頒布的《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和《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等均未界定民間借貸的合法性、規范性,也未明確界定民間借貸金融機構的性質。雖然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中對民間借貸行為有一定的規范,但是總體來說比較原則,操作性不強,主觀隨意性較大,有些規范甚至還出現矛盾的情況,導致行為人和司法機構在認定民間借貸合法與非法的界限上出現分歧。在對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地下錢莊等非法的民間金融,我國一直嚴厲監控和打擊,《刑法》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非法集資入罪說明了我國對這些非法金融的打擊力度。以至于司法實踐中出現將民間借貸歸于非法民間金融的誤區。2003年在曾在社會上引起廣泛關注的孫大午案以及近期熱烈討論的吳英非法集資案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國官方對民間借貸這一民間金融的態度。
(2)在監管上,存在監管缺位的問題。目前對民間借貸的立法盡在民法領域,民法的特性使得民間借貸僅僅體現為當事人自由意志的活動,國家對其態度是,在沒出現問題時未有具體措施加以引導和規范,在出現問題時則是嚴加打擊。因此,關于我國民間金融的監管,一直是這樣的一種狀態:對于高利貸、非法集資、地下錢莊、抬會等非法民間金融,國家一直是嚴加控制和打擊的,而對于合法的民間借貸則是法律和監管均是缺位的。
2.我國民間借貸監管的完善
要規范民間借貸并給予其合法的地位,使其陽光化運作,必須有一個良好的金融環境,這就要加快金融體制改革,逐步放寬金融市場。
(1)開放金融市場,放寬準入機制。要規范民間金融,首先要在金融體制上進行改革,逐步開放金融市場,放寬準入機制,使得民營中小企業能夠有機會進入金融領域。
(2)認可民間借貸,給予其合法的發展空間。政府逐步放寬金融改革的政策,為民間借貸的正規化、合法化發展提供了廣闊的空間。2011年溫州民間借貸危機爆發后,總理在十一長假期間帶領財經人員專赴溫州調研,提出探求化解以溫州為代表的民間借貸可能引發的“中國式次貸”風險,這無疑是加快了政府部門在政策上對民間借貸的正視。另外,溫州市委、市政府為遏制民間借貸危機蔓延出臺相關文件,采取各種措施防止資金鏈斷裂后引發的金融風險和社會風險,其中就有加強對民間借貸的規范等措施,這也說明地方政府在積極探索,不斷認可、肯定民間借貸并尋求民間借貸規范化之路。
(3)加快立法進程,規范民間借貸。鑒于我國目前民間借貸立法的狀態,應該在法律規范上進行改進。對于民間借貸,在已有的《民法通則》、《合同法》等原則性規范的基礎上,加快出臺民間借貸相關法律法規或其他規章制度,使民間借貸在法律上正名。同時加快對《中央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條例》相關條款的修改,增加有關民間借貸的規定。由于民間借貸是一種普遍的融資渠道,而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建議在充分調查論證的基礎上,盡快出臺民間借貸法律法規,如《民間借貸法》、《民間借貸管理條例》,依法確定民間借貸的概念、范圍、基本原則、期限、利率、管理部門及其職責等,以規范、保護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引導民間借貸依法合規進行,而且能夠為相關部門加強監管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4)創新機制,加強民間借貸監管。在融洽的金融環境和有效地法律規范之上,我們還要創新機制,加強對民間金融的監管。在監管的具體制度設計上,一方面吸收正規金融機構的經驗,另一個方面要根據民間借貸自身的特征積極創新。
首先,形成多元化監管主體,中央銀行和銀監會積極配合,促進民間借貸自律機構的形成。其次,區分監管方式,根據民間借貸的不同形式做區別對待。對于普通的個人之間的自由借貸,可以做消極監管,引導雙方當事人盡量采用合規的借貸合同,減少糾紛;對于個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要加強監管,規范借貸合同,建立借貸登記制度,以對借貸規模、資金用途等進行積極監測;對于有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要加強對民間借貸中介機構的監管,對其資質、信用度、運營方式等進行指導和監督,必要時協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定期檢查和考核。再次,培養專業的民間金融監管人員,監管人員進行相關培訓,使其熟知民間借貸監管業務知識,增強對民間借貸金融市場的敏感度,方便及時有效地收集相關信息。最后,創新監管制度,建立民間借貸存款保險制度、民間借貸利率監測制度、民間借貸征信體系、民間借貸登記備案制度,逐步形成一個安全、誠信、穩定、可控、能預見的民間借貸金融市場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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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莊文敏.我國民間借貸的監管制度建構.西南財經大學碩士論文
我國民間一直主張:“欠債還錢,天經地義”這一俗語,其實它便是我們今天民法中規定的合同之債。近年來常有人呼吁放開民間私人借貸抑制政策并加大政府的監管,但是我國政府對民間私人借貸問題一直很保守,使之一直在與其相關的法律法規之外生存。關于私人借貸的理論界定,學術上有關的參考文獻很少,但對其概念的總結,歷來爭議不大。具體來說,私人借貸是民間融資的主要方式,也有人習慣稱之為“草根金融”,是存在正規金融體制之外的非正式金融。它是以資金的供給方閑置的資金為主要來源,通過合同的方式借貸給資金的需求方的借款。資金的需求方可以是企業,也可以是個人,不受政府的調控與管制,屬于直接性的投融資。資金的供給者與資金的需求者發生面對面的金融交易,資金的需求一方通過支付一定的利息來獲得資金的使用權,資金的供給一方承擔資金需求方的違約風險。而且法律條文中沒有對其進行規定,也沒有國家強制力的保障,具有方便簡單、可操作性強的特點。
二、民間私人借貸的供求關系分析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生存權與發展權,這是人權保護的基本內容,維護與保障公民的生存權與發展權是一切法律必須堅持的最基本價值追求。在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下,個體進入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為了獲得生存與發展,投融資已經成為了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在日本,個人間的信貸占日本農戶信貸總額的16%,印度私人借貸占農村融資額的18%-20%。中國私人借貸的在經濟活動中的比例暫時無法精確的計量,但是估計其份額肯定十分的龐大。在中國信貸市場上,銀行、信用社等正規金融與民間方式的私人借貸等非正規金融所占的比例差異較大,而在民間借貸中,以私人借貸為主體。2003年全國農戶每戶累計向非正規金融體系借款為1045.36元,其中私人借款為1015.962元,占向非正規金融體系借款的97.2%,而向正規金融借款所占的比例極小。由此可見,在民間借貸中,私人借貸占據了相對優勢的地位,即私人借貸成為了非正規金融市場的主體。在中國的廣大城鄉地區,私人借貸都占據了絕對的壟斷優勢,正規金融的供給不能滿足需求者的資金需求,于是通過民間借貸來解決成為了可能,導致了在中國具有血緣、地緣、人緣優勢的私人借貸應運而生,使個體經營者在缺少資金的情況下負債經營成為了可能。
三、民間私人借貸的可行性研究
民間借貸不是憑空想象出來的,而是市場規律與歷史發展的必然產物。由于民間私人借貸具有手續簡便且大多數情況下不需要抵押品和擔保,還款所受的限制小,以及信用社與銀行貸款的手續繁瑣,再加上農村的人口流動小的特點,人與人之間的交往頻繁,而私人借貸以地緣、血緣、人緣為紐帶,貸款人對借款人的品德、能力有比較清楚地了解等等,這些情況導致私人借貸的存在于發展是十分必要的,民間私人借貸具有的可行性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從信息的獲取方面。民間私人借貸是借款人直接對貸款人進行的融資活動,雙方為了交易的成功會經常的接觸,并充分利用人際關系網中的個人信譽,貸款人對借款人的道德、收入以及還款能力方面相對熟悉,由于農村對是熟人社會,人與人之間有限的交往范圍,人員不經常流動,所以絕大多數借款人還是比較注重自己的信譽,力求可持續發展。二是從擔保方面。民間私人借貸雙方一般是熟人借款,或是有中間人作擔保人的借貸,這相對于銀行、信用社借貸所要求的擔保人與擔保品的制約較小,許多不被金融機構所采納的擔保資源均可以作為擔保而借款成功,有效的緩解了受法律規定的擔保的約束的限制。三是交易成本低。私人借貸操作簡便,合同內容簡單、實用,成本比較低,并可以對還款期限、利率,還款方式進行靈活的變通,并且私人借貸的信息搜索成本低和確認的成本低,信貸風險意識強,契約的執行也通過社區法則得以實現,避免通過法律訴訟所付出的高昂費用。四是速度優勢。民間私人借貸無繁瑣的手續,交易過程快捷,可以使借款人迅速、方便地籌措所需的資金。五是利率優勢。就利率形成機制而言,農村私人借貸市場化程度比較高,缺乏政府行政干預,所以在這個市場上本能夠反映資本的稀缺程度。在民間金融市場上的利率一般要比正規金融市場上高出許多,這超出的部分就是非正規金融市場風險的補償。總之,私人借貸所具有的優勢,使私人民間借貸與正規金融市場有其合理的一面。通過私人之間的借貸活動,既使資金的需求者獲得了資金的使用權,緩解了資金的緊張,同時也使資金的持有者實現了資金的保值與增值。
四、民間私人借貸發展困境分析
雖然民間私人信貸依靠血緣、地緣、人緣等網絡具有正規金融所無可比擬的優勢,但是由于缺乏法律的保障,僅憑社會道德與個人信譽為依據而引發了許多難以避免的債權債務糾紛,尤其是金融監管部門擔心放開民間融資會出現非法集資進而擾亂金融市場。一是在法律層面上缺乏法律的支撐,由于民間私人借貸沒有立法上的保護,國家在民間借貸上還沒有正式出臺成文法以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一旦發生糾紛,則難以獲得法律保護。政府一直對民間借貸活動的抑制,將許多民間借貸視為非法融資,更加劇了民間私人借貸在法律缺失方面的風險。二是私人借貸一般不需要抵押、質押和擔保手續,僅依靠借款人的信譽與道德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因素,風險系數很高,或僅以一張借條為還款的依據,透明度不高。而在許多情況下出借人礙于情面沒有獲取必要的證明手續或缺少對借款人的調查了解,一旦發生借款人賴賬情況,則難以追回。在有些道德十分的缺失地區,有些人即使有錢也不愿意歸還,這種情況也十分的普遍。三是信息披露不健全。借貸雙方信息的不對稱,擁有信息多的一方極有可能損害信息缺失的一方,在這種情況下,借款人攜款逃跑和或轉移財產賴賬不還的比比皆是,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影響了社會的穩定,成為了私人借貸的致命弱點,并由此發展成為了非法集資和金融詐騙犯罪、非法吸收功存款罪。四是難以進行法律上的追究。即使出借人的利率在國家貸款利息4倍以內,但是中國的民事判決通常導致借貸雙方爭議不斷、決而不判、判而不執、執而無效的情況一再發生,執行難的問題也普遍存在于借貸糾紛。通過法律勝訴之后執行起來,還是十分的困難。有時候債權人為了追回借款不得不通過暴力解決,或通過討債公司和黑社會解決,這也成為了社會的不安定因素。
五、民間私人借貸法制規范化建議
理論與實踐表明,民間私人借貸的產生與發展是具有一定的社會歷史發展原因的,與市場經濟規律相適應,國家對于民間私人借貸發展的政策,既不應是過于嚴厲的政府管制,也不應是急于求成的硬指標規范,而應當根據民間私人借貸的本身屬性,鼓勵民間私人借貸在其發展中發揮本身的能動性而加以引導與規范化。本文認為主要通過成文法的制定、擔保的有效性、公證制度的介入方面的事前控制、政府監管方面的事中監督,以及發生糾紛以后司法機關審判活有效性的事后彌補來進行規范化管理。1.法制創新方面。官方應加大民間私人借貸方面的金融法立法工作,例如制定與頒布(民間私人借貸條例)等法律條文,雖然我國對于民間金融借貸法律方面還不是很成熟,而且私人借貸具有的隱藏性特點,政府進行管制十分困難。但畢竟我們有一定的經濟法基礎,而且進行這一方面的立法也已經成為了一種趨勢,應當嘗試進行立法,也可以嘗試在某個地區進行試點立法。2.擔保方面。強化擔保人的法律責任,由于民間私人借貸主要依靠的是地緣、人緣、血緣行業上存在的關系網絡,可以利用這一方面強化擔保人擔保責任的制度,防止發生糾紛以后擔保人將自己置身事外,并加大對借款人賴賬的處罰力度。3.規范民間私人借貸的契約交易文書憑證登記,在雙方進行借貸時明確借貸雙方權利義務關系并進行規范化,形成類似于合同書的法律文書格式條款,避免過去那種簡單的、不規范的借條形式,一旦發生糾紛,雙方爭議不斷,并推廣民間私人借貸的公正登記制度,因為借款經過公證的法律效力要遠遠大于雙方當事人之間之間手寫書面借條的法律效力。4.政府監管方面。建立以市場為中心的登記管理制度。只要借貸雙方誠實守信、信息真實準確、承諾無限責任,在雙方進行交易時接受國家的監管,到相關部門去登記備案,接受國家管理,以合法的形式進入借貸市場并進行借貸活動。實行這一政策的好處由于國家的強制力在借貸中間發揮作用,有效的防止了高利貸與集資詐騙、金融詐騙的發生或有人故意欠款不還的現象。如果沒有進行借貸登記,則以非法經營論處,國家不預保護,以促使借貸活動的陽光化、合法化。5.建立金融交易管理組織,組建地方民間借貸的金融監管機構,創立地方民間借貸監管組織并接受中央銀行監管的調控,或成立一個金融監管局,或由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承擔一定的中間業務促使民間私人借貸走上正規化與科學化道路來降低風險。
一、規范發展民間融資的主要做法
近年來,我省積極鼓勵支持民間資本參與地方金融市場建設,不斷規范民間融資秩序、促進民間資金供給與需求的有效對接。出臺了《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民間融資規范發展的意見》(魯政辦發〔2012〕18號),明確提出引導民間融資規范化、陽光化發展。選擇東營市、臨沂市和省級金融創新發展試點縣(市)及民間融資活躍、積極承擔民間融資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責任的縣(市、區),開展民間融資規范引導工作試點。探索建立民間融資備案管理制度,嘗試建立民間融資服務平臺,開展民間融資登記備案工作,在總結試點經驗、科學評估試點風險的基礎上,適時適度擴大試點區域。
我市近幾年不斷探索民間融資規范化、陽光化新路子,在拓寬民間資本投融資渠道、扶持和幫助中小企業發展方面產生積極的作用,取得一定成效。
(一)強化政策引領。出臺了《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民間融資規范發展工作的通知》和《濟南市金融辦關于印發<濟南市民間資本管理機構暫行操作指引>和<濟南市民間融資登記服務機構暫行操作指引>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為民間融資規范化、陽光化發展提供了政策支持。
(二)拓寬融資渠道。除了銀行機構發放貸款正規融資渠道外,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由于其貸款手續方便靈活的優勢,成為中小企業解決抵押擔保不足、短期流動資金周轉的有效途徑;一些資金密集型項目受到民間資本管理公司或私募青睞,如第一期募集1500萬元的山東雪野啤酒項目定向募集民間資本踴躍參與。同時,通過企業上市和債券發行等募集的資金,主要投向保障房建設、能源領域建設、企業固定資產投資或流動資金補充。這些長期資金的有效補給,緩解了企業資金的壓力,保障企業正常的資金周轉和生產經營活動。
(三)推進金融創新。除了證監會主導的公司債、發改委主導的企業債和交易商協會主導的中小企業集合債、短融和中期票據外,證監會針對中小企業設計中小企業私募債,交易商協會也加速了非金融企業定向債務融資工具的擴容。“新三板”的濟南板塊初現雛形,截止2015年末,新增掛牌企業48家,全市掛牌企業達到72家,約占全省的22%,融資額已達31.7億元,占全省的55%,穩居全省第一位。實現了債種,發行市場、發行方式、管理模式的多維創新。
(四)完善民間資本市場體系。一是山東金融資產交易中心的建立按照公益、市場化運營、多層次交易的設計思路,形成以產權交易為基礎,集各類權益交易為一體的綜合型金融服務平臺。二是民間借貸登記服務機構開業運營,為民間資金供求雙方進行直接借貸交易提供登記、公證、評估等綜合服務,并通過入駐的融資中介機構及相關配套服務機構,把對接完成的借貸信息在登記服務機構統一登記備案,集中管理。截至2015年12月,借出登記69筆,金額1.48億元;成交登記備案63筆,金額1.46億元,成交備案平均月利率0.7%。
(五)引導民間融資規范化。加強管理規范地方金融管理隊伍建設,濟南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金融仲裁院和金融法庭的設立,規范金融行為,化解金融糾紛。探索民資發起設立金融公司,擇優推薦民營企業主發起設立村鎮銀行、信托公司、保險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推進民營化深度,濟南市商業銀行加快增資擴股步伐,進一步吸收民營資本進入。
二、民間融資隱含的風險
一般而言,民間融資如果資金來源于自有,用于互助式應急周轉,利率稍高于銀行貸款利率,其作用是有益的,對民營企業的支持作用是明顯的,風險是可控的。一旦民間融資資金來源渠道變亂,來源對象關聯性增強,單體規模變大,利率畸高,那么這種高利貸性質的民間融資自身已經蘊含高風險。
(一)民間融資演化成高利貸具有“自發性”。民間融資受逐利的本能驅動容易導致高漲的“投資”熱情,導致社會將普遍認為賺快錢、賺暴利是十分容易的事情。從而造成社會嚴重的“棄實業博暴利”投資心態和投資取向,不僅加劇部分傳統產業“空心化”,而且吹大金融泡沫,“炒錢”導致對資金無限需求,即使增加更多的增量貸款、社會融資都只是杯水車薪。
關鍵詞:邊遠地區;民間借貸;金融支持
一、邊遠少數民族地區民間借貸的新特點
結合對包頭市達茂旗民間借貸5年來的跟蹤情況及最新問卷調查情況,當前達茂旗民間借貸呈現以下新特點:
第一,民間借貸利率由“高”變“低”,“高利貸”狀況有所緩解。民間借貸最顯著的特點是利率水平較高。從多年對農牧區民間借貸的監測分析情況看,前幾年利率多在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左右。最新問卷調查顯示,達茂旗民間借貸利率均為24%左右,是同期農村信用社社員貸款利率2.26倍。農牧民普遍反映:相比以前,近幾年從農村信用社獲得貸款容易許多,高利貸狀況有所緩解。
出現上述現象的主要原因有:一是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使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資金相對充裕,正規金融形成對民間借貸的“擠出效應”;二是農牧民普遍受益國家一系列“惠農政策”,收入水平普遍提高,農牧民自身積累了一定的資金量,削減了從民間借貸的份額;三是農村信用社改革取得一定成效,“包袱輕了”,使更多農牧民能以較低的成本獲得發展所需資金。
第二,借貸金額由“小”變“大”,總借貸規模逐年擴大。達茂旗過去民間借貸多為單一的零散型借貸,借貸金額多在5000元以下。最新問卷調查顯示,民間借貸的平均額度為25000元,借貸最大金額已經發展到幾萬甚至十幾萬元,相比前幾年的平均借貸金額明顯擴大(見表1)。依據2007年的調查樣本初步測算,當年達茂旗全旗民間借貸總額為5000萬元。依據最新調查樣本測算,2009年達茂旗全旗民間借貸規模已經達到7500萬元。
第三,借貸范圍由“窄”變“寬”,體現出一定互。以前農牧民民間借貸的融資范圍局限于本村及附近村落。近幾年,大部分借貸關系人已經跳出了這個融資圈子,借貸范圍已擴大到鄉、旗一級,少數農牧民的借貸范圍已經發展到了縣域外。同時,民間借貸體現出一定互,在經營效益良好、信譽度較高、借貸頻率高的融資主體之間,往往形成較為穩定的借貸伙伴關系,其資金調劑呈現期限較短、無須抵押擔保、很少支付利息等特點。
二、邊遠少數民族地區民間借貸的影響
第一,積極影響。一是滿足了農牧民生產生活需要,填補了資金缺口。相比正規金融,民間借貸手續簡單、方便快捷,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農牧民日常生產生活需要,解決了他們的融資難問題,填補了農牧民資金缺口。二是促進了個體民營經濟的發展。當前一部分個體私營企業貸款難。當企業在擴大再生產中的流動資金和啟動資金不足時,也會通過各種民間借貸渠道融通資金。
第二,消極影響。一是擾亂了農村金融秩序。由于民間借貸是民間自發的行為,不受監督和約束,經營隨意,放貸只為獲利,而不考慮資金使用用途是否合法,而且民間借貸的高利率對金融市場的利率是一個強大的干擾,擾亂了正常的農村金融秩序。二是造成國家稅款流失。由于不在工商、稅務部門注冊,民間借貸即使交易非常活躍,也屬“黑市交易“,其經營及收益極具隱蔽性,又不可能主動接受工商稅務部門的制約,造成國家稅款不能足額入庫。也正是因為民間借貸能夠逃避稅收,部分擁有閑置資金的私營業主等熱衷于此種交易活動。三是加重了借款人的負擔,增加了社會不穩定因素。民間借貸受借款人的還款能力、經營狀況及不可預知因素的影響,存在較大的風險隱患。大部分民間借貸放款人的資金是靠苦心積累得來,實屬不易,一但資金受損,必然產生糾紛,增加了社會不穩定因素。同時,民間借貸的預期高收益,容易使部分農牧民上當受騙,從而誘發各種經濟詐騙行為。四是不利于國家宏觀調控。民間借貸除了為中小企業、個體戶作周轉資金外,一部分流向了高利潤行業,如小造紙、小化肥、小煤窯、小紡織、小煉油等。而這些產業發展是受國家嚴格限制的。正是因為民間借貸的存在,使得這些產業可以繼續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國家宏觀調控的政策效應。
三、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的建議
第一,加快立法工作。在充分調查論證的基礎上,加快出臺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依法確定民間借貸的適用范圍、期限、管理部門及其職責、合理的稅負、糾紛處理適用法律等,以規范、保護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打擊高利貸,引導民間借貸依法合規運行,以充分發揮其積極作用。
第二,加強對民間借貸資金運營的監測和分析。各級人民銀行要建立健全對民間融資資金運營的監測工作,擴大民間借貸監測空間范圍,及時掌握民間借貸監測空間范圍和民間借貸資金流向以及利率走勢;開發民間借貸監測分析的軟件,實施對民間借貸動作的定期監測,更好地服務于貨幣政策決策。
關鍵詞:農村正規金融;民間借貸;農村經濟發展;新疆
中圖分類號:F832.3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0439-8114(2012)21-4933-04
The Correlation among Xinjang Rural Formal Finance,Informal Credit and Rural Economic Development
HUANG Wen-sheng
(Urumqi Vocational University, Urumqi 830002,China)
Abstract: The demand for capital is increasi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in Xinjiang rural area and it can not be met fully relying on its own capital accumulation. Consequently, it is necessary for substantial infusion of external funding. However, the self-sufficiency rate of finance is low and the rural formal finance is repressed, resulting in the demand for informal credit. Considering formal finance and informal credit as a whole and financial supporting to agriculture, the effect of formal finance and informal credit on rural economic development using gray correlation analysis was studied.
Key words: rural formal finance;informal credit;rural economic development; Xinjiang
在已有的文獻中人們從理論和實證兩個方面都證明了金融與經濟發展之間存在復雜的關系,不同的國家、不同的經濟發展階段、不同的制度類型和背景、不同的研究方法得出的研究結論也存在差異。
國內外學者的研究主要有以下3種觀點:①供給主導(Supply leading):金融發展能夠有效地促進經濟的發展。Gurley等和Mckinnon的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理論,使人們逐漸認識到金融發展在經濟增長中的重要作用并開始探討金融發展的路徑。賓國強采用OLS和Granger因果檢驗的方法分析了我國實際利率、金融深化和經濟增長之間的關系,回歸結果驗證了Mckinnon的觀點。②需求跟隨(Demand following):金融的發展只是被動地對經濟發展做出反應。Robinson認為是經濟增長帶動了對金融服務的需要。Lucas和Stem等經濟學者認為金融在經濟增長中的作用被過分夸大了。韓延春認為技術進步與制度創新是經濟增長的最為關鍵因素,而金融發展對經濟增長的作用極其有限。③金融發展與經濟增長互為因果。Demetrlades等通過對16個國家樣本進行分析,得出了金融發展與經濟增長之間存在互為因果關系。史永東利用Granger因果關系和基于柯布—道格拉斯生產函數框架下的計量分析,得出中國經濟增長與金融發展在Granger意義上存在雙向因果關系[1]。
有關農村金融發展與農村經濟增長關系的研究,大多被隱含在金融發展與經濟增長的研究之中。徐笑波等學者較早將金融深化理論應用到農村金融領域。安翔等運用時間序列數據的回歸分析等方法也證明了農村金融對農村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2]。
大多數學者在分析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發展之間關系時,往往將農村正規金融與民間借貸割裂,把農村正規金融視為農村金融的整體,或者只考慮民間借貸。我們將正規金融與民間借貸視為一個完整的農村金融生態,再考慮財政支農的因素,運用灰色關聯分析方法,探求農村正規金融、民間借貸及農村經濟發展的內在關聯。
1 新疆農村資金配置現狀
1.1 財政收支缺口較大,不能滿足農村經濟快速增長對資金的需求
與發達地區相比,新疆財政的自給率較低,加之農業部門盈利能力相對較低,在一定程度上致使地方政府缺乏增加農業投入的積極性和內在機制。以2007年為例,地方財政缺口509.3億元,財政支農的資金占一般預算支出約12%(圖1)。雖然財政支農力度在逐年加大,但相對于農村龐大的金融需求還是偏小。僅以涉農企業為例,2007年新疆財政對龍頭企業的扶持資金投入有限,僅有57家龍頭企業獲得財政資金,且數額較小。同時新疆財政支農占農業GDP比重一直處于較低水平,維持在4%~9%,而財政資金更多的是起到示范和引導作用,尚無法成為資源配置的主體。因此,農村經濟對金融信貸資金的依賴程度較高。
1.2 農村正規金融抑制阻礙了農村經濟的又好又快發展
國際上通常采用戈德史密斯提出的金融相關率(FIR)和麥金農提出的貨幣化率(M2/GDP)指標來衡量金融發展水平。根據表1可以看出,新疆農村金融資產總量(包括農村現金流通量、農業存款、農戶儲蓄存款、農業貸款、鄉鎮企業貸款和農村保費收入)由1993年的125.63億元增加到2007年的680.78億元;農村M2(包括農村現金流通量、農村居民儲蓄存款數額和農業存款額)由1993年的94.78億元增加到2007年的475.86億元;農村金融相關率(農村GDP由農林牧漁總產值代替)曾由1993年0.63上升到2002年的0.94后降至2008年的0.72;農村貨幣化率曾由1993年的0.48上升到2002年的0.69后降至2008年的0.52。主要原因是2002年后受國有商業銀行從農村金融領域大幅度撤退,以及農村金融機構商業化的經營目標,使得農村貸款規模停滯不前、農村金融資產增長緩慢。根據國際上通用的金融相關率在1/5~1/2之間處于金融結構初級階段、在1左右來衡量金融結構是否達到了高級階段的標準,新疆農村金融的發展基本上超越了初級水平,處于中級階段。由于新疆農村金融結構的滯后,必然引起農村金融體系運行效率低,造成農村金融抑制阻礙了農村經濟的又好又快發展[3]。
2 新疆農村民間借貸規模測算
由于農村民間借貸的隱蔽性,準確估算其規模比較困難。借鑒中國農業大學郭沛[3]的估算方法,所采用的規模估算建立在如下假設之上:①農村民間借貸的主體是農村私營個體經濟和農戶;②農村私營個體經濟占全疆私營個體經濟的70%;③私營個體經濟以固定資產投資為主;④私營個體投資來源于自身積累和農村正規與非正規的借貸;⑤私營個體分別按5.5%(窄口徑)和26.0%(寬口徑)估算來自于非正規渠道的融資數額(表2);⑥有農村非正規借貸行為的農戶占農戶數量的40%。
3 新疆農村金融發展與經濟增長
3.1 研究方法
大多數關于金融發展和經濟增長關系的實證研究都采用回歸分析方法。回歸分析是一種通用的方法,但因變量分布規律、樣本量、統計數據質量的約束,實際應用中會導致方法的失效和結果的歪曲、顛倒。本研究采用灰色關聯分析方法,彌補了回歸分析所導致的缺憾。無論樣本量多少或有無典型的分布規律,這種方法都可以應用,而且計算量小,計算十分簡便,一般不會出現量化結果與定性分析結果不符合的情況。
灰色關聯分析是對系統中各因素間關聯程度的量化比較,實際上是對動態過程發展態勢的量化分析。灰色關聯分析最終體現為對關聯度系數的計算,關聯度系數是對因素之間關聯程度大小的一種定量分析。關聯度系數越大,關聯程度越大。進行關聯分析首先要指定參考數(序)列。一般地,因變量構成參考數列Yi,自變量構成比較數列Xi。給出比較序列和參考序列數據之后,在對時間序列作初值化處理的基礎上,計算比較序列和參考序列之間的關聯系數和關聯度,進而利用關聯度矩陣分析各個比較序列對參考序列的影響程度。
3.2 指標選取與數據說明
1)農村金融發展水平指標的選取。新疆農村金融體系主要包括農業銀行、農村信用社、農業發展銀行,但由于農業發展銀行的直接業務對象是商業部門,對農業和農村的直接金融支持主要來自于農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因此,本文所指的農村金融機構只包括了農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考慮到數據的可獲得性和影響的重要程度,本文選取了以下反映農村金融發展水平的指標:①農村正規金融發展水平指標,FIR;②農村正規金融發展效率,存貸比例;③農村正規金融貸款總額;④財政支農支出總額;⑤民間借貸規模。
2)農村經濟發展水平指標的選取。《新疆統計年鑒》中反映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基本情況的主要指標有農村基本情況、農業生產條件及生產情況、耕地、農林牧漁業產值、主要農產品產量、農業商品產值和商品率、鄉鎮企業數量等資料。而農村經濟發展主要表現在農村經濟增長和農村收入水平提高等方面。因此,本文選取了農林牧漁業增加值、鄉鎮企業增加值、農村居民年人均收入作為反映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的指標[4]。
3)數據來源。有關新疆農村金融的各項指標來自于中國人民銀行烏魯木齊中心支行的統計資料、對民間借貸的常規監測及2009年對全疆14個地州民間借貸的專項調查。新疆農村經濟發展的各項指標主要來自于《新疆統計年鑒》2004-2009年各期。
本項研究中,母因素——農村金融各項指標為:x1(農村正規金融發展水平):FIR(%);x2(農村正規金融發展效率):農村貸款余額/農村存款余額(%);x3(農村正規金融貸款):農村貸款余額(億元);x4(財政支農規模):財政支農總額(億元);x5(民間借貸規模):民間借貸總額估計(億元);子因素——農村經濟發展狀況指標為:y1:農林牧漁業增加值(億元);y2:鄉鎮企業增加值(億元);y3:農村人均純收入(元)。
本文所用各數據見表3。
3.3 結果及分析
計算各母、子因素間的關聯度,形成關聯矩陣R(表4)。
從關聯矩陣可以看出:
1)財政支農資金投資的總體效益不高,沒有充分發揮對農村社會經濟應有的促進作用,尤其是對農民收入的增加。其與農村經濟發展的關聯度僅在0.6左右,是所有對農村經濟發展影響因素中最小的。這可能是由于新疆財政支農占財政總支出及農業GDP的比重較小,財政資金更多的是起到示范和帶動作用。雖然財政支農的投入量在逐年增加,但其支援農村生產方面的范圍越來越廣,而且各部門事業費支出一直偏高,平均比重達60%以上,生產性支出少,非生產性支出較多,必然弱化了財政支農對農民增收和農業發展的帶動作用。
2)農村正規金融各發展指標對農村經濟發展的影響效果不同。農村正規金融貸款規模是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影響因素,其與農村經濟發展的關聯度比其他因素的大;農村金融發展效率(存貸比)關聯度較小,這可能是農村資金外流沒有很好地支持農村經濟發展;農村金融整體規模的關聯度在農村正規金融各項發展指標中最低,可能是由于新疆農村金融的FIR只有0.7左右,農村金融結構還比較滯后,農村金融體系的效率不高,所以與農村經濟發展的關聯度最低。農村貸款規模與鄉鎮企業增加值的灰色關聯度在第三列的元素中最小(0.885 151),說明農村正規金融對鄉鎮企業的貸款支持力度不夠,在一定程度上證明了鄉鎮企業“貸款難”現象的確存在。農村貸款規模與農民純收入的灰色關聯度為0.944 742,這與近年來農村信用社先后推出了農戶小額信用貸款、農戶聯保、抗震安居工程、農戶婦女自主創業、林果業、農機具消費貸款等多項惠農貸款有關。
3)農村民間借貸對農村經濟發展的貢獻比較突出。民間借貸規模與農業經濟發展的關聯度都比較大,其中民間借貸對鄉鎮企業的貢獻最顯著,這可能是農村正規金融不能很好滿足鄉鎮企業貸款需求,民間借貸起到了很好的“補缺”作用[5]。其次民間借貸與農民增收的灰色關聯度在0.9以上,說明民間借貸在農民日常生活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對農民增收發揮了比較大的作用。與農業增加值的灰色關聯度為0.867 643,小于農村貸款與農業增加值的關聯度0.952 629,說明民間借貸主要是對農民增收、鄉鎮企業增加值關聯度比較大,在農村經濟發展的其他領域,農村正規金融發揮著更大的作用[6]。
4 結論
1)農村正規金融貸款規模和民間借貸與農村經濟發展的關聯度都比較大,說明二者對農村經濟的發展都有著重要貢獻。
2)農村正規金融與農村經濟發展指標的關聯度由大到小的順序(農林牧漁增加值、農村人均純收入、鄉鎮企業增加值)剛好與民間借貸的關聯度順序(鄉鎮企業增加值、農村人均收入、農林牧漁增加值)相反,說明二者互為補充。
3)民間借貸是農村金融生態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農村正規金融與民間借貸有著各自的比較優勢:正規金融可以通過吸收存款和從中央銀行獲得再貸款得到大量資金,具有規模優勢、政策優勢及人才優勢;民間借貸基于血緣、地緣和人緣關系,具有信息甄別優勢、交易成本優勢和獨特的隱性約束優勢。民間借貸在一定范圍內的成長不僅不會阻礙,反而有利于正規金融實力的壯大和效率的提高,二者發揮各自的優勢,協調農村民間借貸與正規金融的關系是優化農村金融生態的重要選擇[7]。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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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2-07-26
基金項目: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青年基金項目(10YJC90100)
【關鍵詞】民間借貸;借貸利率;借貸高漲;監管制度
一、2011年我國民間借貸高漲的現狀及成因
2011年我國居民消費者價格指數(CPI)持續上升,民間借貸的利率隨之高漲,最低2分(即月利率為2%)到1角5分(即月利率為15%)。也由于條件低、手續簡、放款快等優勢,我國60%的民企都在從民間借貸渠道籌集資金。據央行數據調查,2011年我國民間借貸利率正處于階段性高位。與此同時,我國民間借貸方面的法律監管制度卻存在著嚴重的缺陷,這種不平衡性導致社會上出現了大量違規違法的民間借貸行為,也是2011年我國民間借貸利率高漲的主因。(1)民間借貸比金融機構的放貸條件較為容易。無可厚非,民間借貸確是商品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然而作為借貸資金主要的來源渠道,國內大型的正規金融機構(如銀行、信托、保險等金融行業)因為要規避借貸所帶來的還款之風險,所以必須制定嚴格的限制放貸的條件。譬如我國商業銀行信貸管理中貸款的條件之苛,手續之雜,耗時之長,使得銀行往來業務中出現了貸款難和放款難的負面現象。而民間借貸卻以其條件低,手續簡,放款快等優點受到廣大籌資者的擁戴。所以我國中小企業在大型正規金融機構方面無法及時獲得貸款的時候,便只好求助于民間借貸渠道來籌集資金發展公司的業務。(2)金融機構對借貸資金利用效率不高、政府機構監管不力。我國金融機構對資金的利用效率并不高。隨著我國金融機構體制改革的深化,監管制度匱乏與利率不斷高漲之間,金融機構與民間借貸之間的不平衡性,間接拓寬了民間借貸市場的發展空間。雖然我國金融監管當局一直在保護正規金融機構在放貸業務上的壟斷地位,尤其對有關民間借貸的監管亦無明確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此時要面對需求龐大、復雜多變的民間借貸市場,其政府機構的監管力度還是不夠。
二、不規范的民間借貸行為加重了企業與經營者的負擔
民間借貸行為中企業主體在獲得貸款之后由于民間借貸的利率實屬高息,所以帶給企業的負債壓力不可小覷。即便將貸款資金及時投入了生產經營,其帶來的營業收入增值空間也十分有限,于是只能通過再次借貸利用轉帳方式來償還本期的高息負債,長久以往便會形成資金鏈的惡性循環,嚴重影響了企業業務的持續發展以及社會經濟秩序的正常運行。高漲的利率事實上進一步加重了企業與經營者的債務負擔致使社會上的部分流動資金幾近失控,金融機構貸出的款項無法按時返還,企業借來的貸款無法償還本息,資金鏈完全處于惡性循環之中,如此干擾了金融機構準確地執行國家利率政策及信貸政策,也破壞了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
三、面對民間借貸利率高漲現象的對策
第一,面對2011年民間借貸利率高漲現象,我國政府首先應加快制定有關民間借貸在法律監管制度方面的立法程序和規范標準。第二,設立專項專業的監管部門并制訂嚴格的規章執行管理準則,實現民間借貸在立法方面的奠基和實際生活中民間借貸的合法地位,規范民間借貸市場中具體的借貸流程和操作準則,維護大型正規金融機構和民間借貸之間的協調合作及可持續發展。第三,完善借貸市場的投資環境及體制改革。譬如相關金融監管部門在保證執行監管的過程中須在不斷修正民間借貸監管法規的同時,允許在合理的利率范圍內鼓勵民間借貸行為,在法律嚴格的監管范圍內,嚴厲控制借貸利率的高漲問題,打擊高利貸行為以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第四,大型正規金融機構與我國司法部門必須恰談合作機制,實施監管必須依法執行。金融機構與司法機構這兩大社會機構務必合力監控民間借貸利率的漲跌現象,保護民間借貸中借貸主體雙方的合法權益和監管期間雙方主體所要實行的義務,保障民間借貸市場的健康發展。譬如政府可將諸如高速公路以及隧道修建等一些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有選擇有目的地對民間資金進行開放。
參 考 文 獻
[1]任壽根.房產稅研究[M].南呂:江西人民出版社,2000
[2]劉植才.我國才站稅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其改革構想[J].現代財經.2006(1)
關鍵詞:民間借貸;利率;糾紛
一、引言
隨著溫州金融體制改革的推進,民間借貸正逐步走向合法化、陽光化和規范化。而市場經濟較發達、民營化程度較高的瑞安市成為“金改”的首要試點,率先開展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試點,設立瑞安市民間借貸服務中心,為金融改革提供配套服務。但快速發展的瑞安民間借貸市場有許多不成熟的地方,無論是法律規范方面,還是風險監管方面,都存在值得人們深思的問題,尤其是2011年集中爆發了老板跑路、企業倒閉事件后,民間借貸糾紛也隨之大幅增加。
國內許多學者對民間借貸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有一定的研究。在現狀研究方面,吳國聯(2011)調查了溫州民間借貸市場,指出民間借貸規模龐大,利率處于階段性高位。陳康康(2011)提出隨著借貸規模的擴大,借貸人出現盲目追逐投資熱點的特點。劉磊(2012)認為從2011年下半年開始,溫州民間信用擔保體系崩潰,民間借貸基本“休眠”。在問題研究方面,王新安(2013)指出民間借貸會增加企業的債務風險,極易引發糾紛。董玉華(2013)提出高利貸行業隱秘性強、難監管,資金流向容易導致產業空心化。
綜合現有研究發現,國內學者對民間借貸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研究較多,但對問題存在的原因分析較少。本文結合文獻和實地考察,從多個角度對瑞安民間借貸的現狀進行實證分析,提出其存在的主要問題并分析成因。
二、瑞安民間借貸的現狀分析
溫州瑞安市作為民營經濟較發達、民營化程度較高的區域之一,其民間借貸在總體上呈現平穩增長的趨勢。近年來,市場對民間資本的需求不斷增長,而供給基本不變甚至有減少的趨勢,使得民間資本供不應求,這導致借貸利率有上升的趨勢。借貸規模也越來越大,從過去的幾萬元擴大到現在的上百萬元,約為正規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的1/3。為反映目前瑞安市民間借貸市場的現狀,筆者結合文獻資料和實地考察情況對瑞安市民間借貸的現狀進行分析。
(一)瑞安民間借貸的主體與形式
瑞安民眾的市場參與程度較高,借貸主體進一步豐富,借貸形式多樣。80%的家庭和60%的企業參與了民間借貸活動,從過去局限于親友鄰里之間的資金互助借貸擴大到私營業主、城鄉居民與典當擔保公司之間的借貸。借貸形式呈現多樣化發展的趨勢,除了發生在親戚朋友之間的互助直接借貸外,還有集資、呈會、典當、擔保等高息借貸。借貸行為廣泛遍及各行各業,逐漸形成“牽一發而動全身”的態勢。
(二)瑞安民間借貸資金的來源與用途
瑞安民間借貸的資金主要來源于中小民營企業主和普通家庭的閑置資金。大部分居民將閑置存款投入民間借貸市場以賺取高于銀行的利息;也有一部分資金來源于銀行信貸,通過個人貸款的渠道間接流入民間借貸市場。
民間借貸資金的用途較多,既有生活消費、生產經營、項目投資等長期用途的,也有短期墊資、拆借周轉等短期用途的,其中以生產、投資為主,用于生產經營及臨時周轉的占比達到50%以上。在2011年穩健的貨幣政策下,社會資金總體趨緊,短期墊資需求增加,社會資金拆借鏈條延長,轉手環節變多,“空轉”而沒有進入實質領域的民間借貸資金有所增加。[1]但從2013年開始,瑞安民間資金被用于房地產、股市等投機活動有所減少,民間資金逐步回歸理性,主要投向生產經營領域,用于擴大再生產。
(三)民間借貸的利率
民間借貸市場不是價格統一的市場,各子市場的利率價格差距較大。據瑞安市民間借貸利率監測點監測數據顯示,2013年瑞安一般社會主體之間的普通借貸利率平均為12751‰,社會融資中介的放貸利率約為156‰,分別比去年下降0231和09個千分點。經實地調查發現,瑞安民間借貸市場的實際利率是根據借貸的具體情況而定的,不同的借貸途徑和不同的主體之間的借貸利率是不同的,一般向親朋好友借款的利率較低,約為8厘至1分5不等;而向小額貸款公司等社會融資中介借款的利率則較高,約是前者的15倍。有無抵押物的借貸利率也是不同的,在有抵押物的情況下,借貸利率為月息1分至1分5厘,而在無抵押物的情況下,貸款利率則高達月息3分至5分。
(四)民間借貸的糾紛
隨著民間借貸活動的日益活躍,民間借貸糾紛也大幅增加。自2010年以來,瑞安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數量和標的額呈現快速增長趨勢。特別是2011年下半年開始,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和案件標的額增長態勢迅猛,2011年下半年收案1408件,同比上升4208%;收案標的額為937億元,同比上升9757%。2012年1月至6月,民間借貸糾紛繼續保持高速增長態勢,受理案件2034件,同比上升51%;收案標的額為1698億元,為上年同期的309倍。[2]
近年來,民間借貸糾紛的類型逐漸呈現多樣化、復雜化的趨勢,主要有借貸無借據、借據不規范、借貸無擔保和高利貸、集資詐騙等非法借貸。但多種糾紛類型的背后不再是單一的借貸行為,而是以民間借貸為外衣,實則從事“非法集資”、“集資詐騙”等犯罪案件,甚至出現非法拘禁、斗毆和恐嚇等暴力討債行為。此外,一些不規范的民間借貸行為,如收款人與欠條出具人不一致等使得借款、還款事實模糊,一旦出現信用缺失、違約現象就會引起借貸糾紛,這致使民間借貸的糾紛案件逐年大幅增加。
由此可見,瑞安市的民間借貸活動較活躍,民間資本支撐著瑞安民營企業的與發展,也在較大程度上解決了瑞安市中小企業的融資難問題,但瑞安民間借貸在發揮作用的過程中也暴露出了很多問題。
三、瑞安民間借貸中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分析
(一)法律制度問題
我國目前還沒有專門針對民間借貸市場進行全國立法,關于民間借貸的法律條文較零散,法律制度體系不完善,對合法利率的界定也不明確。這導致民間借貸行為存在較大的法律漏洞,缺乏法律制度的約束和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指出,民間借貸的利率可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3] 而新出臺的《溫州民間融資管理條例》規定,民間借貸利率由借款人和出借人雙方協商確定,國家對利率限制有規定,從其規定。[4]我國的法律對民間借貸合法利率的界定并不明確,民間借貸利率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4倍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但這一部分未必就是高利貸。因此,在不合法放貸和高利貸之間還沒有一個明確的法律界定,這個模糊點極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將借貸利率提高到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左右或超過一部分,進行非法放貸活動,賺取巨額利息差卻又不造成犯罪,而如此高的利率會增加收益率較低、償債能力有限的中小企業的破產風險,從而易造成金融風險,擾亂民間借貸市場的秩序。
(二)監管體系問題
民間借貸市場缺乏有效的監管體系。民間借貸市場是自發形成的,未制定完整的監管框架,缺乏相應的履職手段和監管權限,缺少有效的外部監督管理機制。中國銀監會對民間金融的監管處于初步階段,在監管主體、監管對象和監管規范等方面還存在問題。
監管主體不統一,多頭監管造成監管標準混亂。民間借貸機構有些是由政府或銀監局審批成立的,也有自發成立的,造成監管標準混亂、監管精力分散。目前小額貸款公司和擔保公司的監管責任在地方政府,但具體由哪個部門負責,各地有所不同。而瑞安民間借貸服務中心是由瑞安市人民政府向溫州市人民政府申請成立的,由瑞安金融辦監管,引入部分政府職能部門,發揮備案監管作用。但其收取的咨詢費、中介費使得借貸服務中心的成功率較低,這導致監管主體覆蓋面較小,仍有部分民間借貸沒被納入監管范圍。
監管對象分布廣泛而分散,流動性強,難以集中管理。民間借貸的參與主體是普通民眾,直接借貸隱蔽性較強,借貸資本的規模不同,借貸利率變動不穩定,難以統一監管。民間借貸的利率受市場需求、經濟形勢和銀行政策松緊的影響較大,在經濟不景氣、銀根收緊的背景下,銀行信貸規模縮減,很多小企業難以從銀行貸款,只能通過民間借貸來維持生存與發展,這導致了民間資本市場的旺需求,抬升了民間借貸的利率。利率在企業急需周轉資金時上升,增加了企業的融資成本,過高的利率使企業難以度過困難期,賺得錢只夠償還每年的利息,這導致了瑞安的小企業發展緩慢,難以做大做強。
(三)信用風險
民間借貸存在借款者違約的風險。民間借貸主要發生在熟人圈內,出于對借款方的信任,借貸程序簡略。一旦借款者違約,不規范的民間借貸行為就會產生較大的信用風險。民間借貸的信用風險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
1民間借貸主體間的關系親疏引起信用風險
借貸主體的關系通常分為兩種,一種是借貸雙方具較親密的關系,一般是出于互助心理的親屬、同事和朋友等,此類借貸利率較低,信用風險較低,發生糾紛的可能性相對較小;而另一種是借貸雙方互不相識,通過中介發生借貸行為,出借人出于牟利心理,多數是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比如以本息合計方式還款或預先在本金在扣除部分利息,甚至高利貸、非法集資,此類借貸的利率較高,信用風險較高,極易引起借貸糾紛。
2民間借貸形式的不規范性引起信用風險
民間借貸行為中極少簽訂規范的合同,通常只有簡單的欠條或借據,僅注明借款人、借款金額和借款時間,而沒有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借款利率、還款方式等相關要素,甚至有些在發生資金轉移行為時僅以口頭協議的方式訂立。這些不規范的民間借貸行為增加了信用風險,一旦出現信用缺失、違約現象就會引起借貸糾紛,但會因手續不完備、借貸不規范而無法得到法律救濟。
3民間借貸擔保方式的約定不明確引起信用風險
民間借貸的擔保分為保證和抵押,借貸雙方一般將其作為借據中的一項條款來處理,但在有保證人的情況下往往只讓保證人簽個字,也沒注明是保證人還是見證人,有的雖寫明了“擔保人某某某”,但未注明具體的權利義務。而在約定抵押物時,占多數的是房屋和機動車,但這兩種抵押物很少有人進行抵押登記。約定不明確的擔保方式增加了發現信用風險的可能性。
(四)高利貸風險
瑞安民間借貸中高利率問題較突出,部分過高的利率易轉化為高利貸,利率越高,高利貸風險越大。高利貸行為日益隱蔽化、專業化,信息不透明程度高,難以監測,加大了政府監管的難度,對民間借貸市場秩序造成一定的破壞。
銀行存款利率較低,甚至實際存款利率為負利率。而相對于利潤較低的制造實業,放高利率的貸款能夠快捷地實現“錢生錢”的資本增值。由于資金掌控者的趨利性,高利率的民間借貸成為瑞安人投資的首選,導致民間借貸市場投資的旺需求,給高利貸提供了一個不斷滋生的機會。
經過分析發現,并非所有的高利率貸款就是高利貸,在許多民間借貸行為中,人們會把利率控制在4倍以內或者4倍左右,采用利息一次從本金中扣除的方法,如貸1000萬,實際提走900萬,但貸款人需要歸還1300萬,所以很難從合同中發現高利貸。[5]而我國對于高利貸的上限界定并不明確,這個法律漏洞會被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他們為了賺取高額的利息差,以擔保公司或小額貸款的名義,從事高利貸活動,這種沒有法律規范的高利貸就是以借貸者“跑路”或“自殺”的悲慘方式來謝幕。
參考文獻:
[1] 吳國聯對當前溫州民間借貸市場的調查[J]浙江金融2011,(8):
[2] 陳曉潔當前瑞安民間借貸市場的調查與思考[J]《經濟師》2013,(1):31-32
[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1991
關鍵詞:民間借貸 規范化 政策建議
由市場自發形成的民間借貸,在破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和拓寬居民投資渠道方面,有其重要意義。但由于缺乏相應的監管和成熟的風控體系,其潛在風險正日益凸顯,因此正視這些風險并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已極為迫切。自去年溫州、河南、內蒙古等地爆發民間借貸糾紛和逃債事件后,國務院總理在浙江溫州視察時就指出,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監管,引導其陽光化、規范化發展;去年10月12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又強調,在規范管理、防范風險的基礎上促進民間借貸健康發展。2012年3月2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又決定設立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央行又在5月10日的《2012年第一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中指出,下一步要落實好溫州市“國家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相關工作,在法制化、規范化基礎上促進民間融資健康發展,鼓勵和支持民間資金參與地方金融機構改革,加快發展新型金融組織。為此,各級政府應及早出臺規范民間借貸發展的政策措施。
一、民間借貸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以及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進一步突出,民間借貸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是正規金融的必要補充。
(一)有利于破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
當前中小企業民間借貸現象普遍存在,至少有60%以上的企業發生了民間借貸,從借款總量看,企業融資總額中有近30%的資金來源于民間借款。開放民間借貸,將盤活億萬民間資金,從根本上解決經濟發展的資金不足問題。尤其是有利于從根本上打破數以十萬計的小企業和微型企業融資難的"瓶頸",支持小企業和微型企業的發展。
(二)有利于拓寬居民投資渠道
近幾年來,民間財富迅速增長,積聚了大量閑置資金,這些資金需要尋找出路增值,民間借貸成為民間資本的理想投資方式。特別是有了民間借貸這一合法的經營途徑,就會吸引廣大居民手中的余錢投入到生產過程,促進國民經濟更快地發展。
(三)有利于完善金融體系
國有金融一統天下的局面以及控制金融資源向國有經濟傾斜的舉措,將導致金融體系結構與經濟體系結構的嚴重失衡,形成投資萎縮,經濟增長趨緩。故而發展民間金融,構造多元化、多層次的金融產權格局,更能適應不同經濟成分的金融需要。民間金融機構在根本上不同于國有或國家控股的金融機構,其產權清晰,激勵約束機制完善,經營機制靈活,從源頭上切斷了一切非市場力量的不適當干預,其競爭行為均按市場經濟的效率原則進行,所以很好地降低了管理成本。同時又由于其手續簡便,申請貸款所消耗的時間短,所以其實際利率水平相對較低。
(四)有利于推動商業銀行改革步伐
把民間借貸納入正規金融領域,將打破我國長期以來由商業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壟斷市場的格局,改善金融市場的競爭環境,從而促進國有銀行的改革,提高國有銀行的經營效率,最終提高金融業整體競爭能力,并加快金融國際化步伐。
二、民間借貸發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由于民間借貸在發展中有其自發、盲目和不規范性,特別是由于相關立法與監管跟不上,既妨礙其自身健康發展,也影響了金融秩序和社會秩序,主要問題表現為:
(一)民間借貸機構缺乏明確定位
民間借貸是民間金融的一種形式,是非正規金融,在實際發展中沒有明確其金融地位。近年市場出現了一種民間借貸中介機構,這種機構既存在著原始的民間借貸要素,又逐漸發展成為具有銀行類金融機構的雛形,但其性質尚未得到確認,由于尚未定性,民間借貸中介借入資金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非法集資等難以有效區分,這種中介機構存在和發展的合法性不明確。
(二)民間借貸業務缺乏法律依據
目前尚無專門的法律法規對民間借貸業務和發展進行必要的規范和約束,相關的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對高利貸沒有進行明確規定。另外,由于對民間借貸業務、經營范圍等沒有法律規限,民間借貸無序發展影響到正規金融的穩定。
(三)民間借貸風險缺乏監管規范
由于民間借貸具有靈活、分散、隱蔽的特點,給監管帶來難度,目前沒有明確具體部門對其進行監管,政府的相關部門、金融管理部門以及其它社會同業自律組織等都沒有針對民間借貸的監管職責,并且也沒有相應有效的監管手段,民間借貸處于自控、自發、自由發展狀態,一些民間借貸活動已超出了相關法規約束,在一定程度上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極易出現風險。
三、引導民間借貸規范化、陽光化發展的政策建議
國際經驗表明,對民間融資采取“堵”的辦法難以奏效,宜采取“疏”的辦法。從長期角度看,構筑明確合理的政策框架,逐步推進民間融資的組織化、陽光化運作,是促使其規范、合法、健康發展的根本之策。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規,確立民間借貸中介的法律地位
一是明確民間借貸合理的法律地位,對合法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和非法吸收存款行為進行有效區分,規定放債人放債總額與自有資金總額的比例。對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提供融資以及參加非法集資的民間借貸資金均不受法律保護;二是制定《民間借貸管理辦法》。首先是對民間借貸基本操作要素進行規范,如明確民間借貸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交易方式、合約要件、利率水平、違約責任和權益保障等,其次是對職業放債人加強管理,可以從借貸行為次數、金額或者放債收入占總收入比重三個方面對放債人進行界定。對具有從業資格的職業放債人發放牌照,規范放債業務;,有牌照的放債人在建立比較完備的會計財務制度的基礎上,可按月向監管登記部門提交業務報表,再次是對民間借貸設置禁止類條款;三是制定《民間融資中介機構和中介業務管理辦法》,明確中介機構、中介人的法律地位,保護其正當權益,規范其經營行為。
(二)合理引導民間借貸中介健康發展
要分層次、有步驟地引導民間借貸中介進入我國金融服務體系。一是鼓勵規模較大、管理比較規范的民間借貸中介逐漸改制成為正規金融機構,進入正規金融體系。但這種正規金融機構的改制方向應該是地方中小金融機構;二是鼓勵實力較弱、管理水平較低的民間借貸中介入股由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發起設立的村鎮銀行、社區銀行等中小金融機構;三是對不愿意改制成正規金融機構的民間借貸中介可以根據《民間借貸中介管理辦法》進行規范化管理,采取報備的辦法在監管機構備案,對開展業務情況要接受監管機構的指導和管理,對注冊資本金、準入問題、業務范圍和區域限制進行明確規定,防范經營風險。
(三)加強對民間借貸中介的監測和管理
建立民間借貸監測體系,不但及時掌握民間借貸情況及變化趨勢,而且可以及時發現有關風險,為有關部門提供決策參考。一是建立民間借貸業務登記備案制度。成立民間借貸管理部門,以民間借貸業務中放債人一方為監管對象,對民間借貸交易實行非強制性的登記備案制度,放債人可以通過登記備案獲得相應的法律保障。如一旦債務人破產清盤,經過登記的交易債權可優先獲得清償;二是在全國或各省范圍內建立民間借貸信息監測統計網絡體系和相應的部門。可以依托各級民間借貸監管登記部門建立國、省到市、區(縣)分層次的監測網絡,健全統計監測體系。建立科學的統計監測指標體系,建立對放債大戶的跟蹤監測調查制度和民間借貸群發性異常變動情況調查制度;三是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制度。民間借貸統計監測信息系統必須建立有限度開放的信息共享制度,在網絡化的民間借貸信息共享系統中,要設置查詢權限,除監管部門的有關人員外,其他任何人包括政府各有關部門人員都只能獲得匯總后的信息,非經公檢法部門批準,不能查詢借貸者個人信息和交易記錄;四是建立地方金融監管中心,目的是引導民間資金進入正規金融領域和實體經濟,不要過多地停留在民間借貸市場。
(四)推動民間借貸與正規金融的對接
嘗試民間資本與擔保機構的融合;探索民間資本與典當業的對接;積極推動商業銀行開展民間借貸委托貸款業務,幫助民間融資雙方規范借貸行為;允許更多民間資本進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rivateEquityFund,PE)行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