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6-16 16:25:25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保險業財務核算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1壽險責任準備金核算及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1由于利率調整導致的壽險責任準備金計提與償付能力面臨困境。計提壽險責任準備金計算不能單純以當年所收取的保費為依據,要對預定死亡率、預定利息率以及有效保單被保險人年齡、保齡以及繳費金額等情況進行綜合的分析和考量,并依據壽險經算法加以計算。在1996年前,銀行年定期儲蓄利率一度高達10.98%,保險公司也在此階段銷售了以8.8%、9%或者預定利息率更高的保單,但從1997年起,銀行定期利率開始下調,最低時為5.67%,之后的利率也是逐步下調,在就導致保險公司預期回報率不斷降低。對于之后所售出的保單,保險公司可以對保單定價預定利息率予以一定的調整,但之前售出的保單還需要依據原調價履行,據此,壽險責任準備金收益無法滿足保險公司今后所需要支付的保險金,將會使保險公司陷入償付能力危機。
1.2壽險責任準備金計提不準確。從目前來看,壽險責任準備金的大部分資料的數據化或者信息化的程度還不是很高,壽險責任準備金的計算是需要分險種,并且按照承保年限進行逐筆計算的,這個過程中,如果無法對基礎的數據真實性以及科學性進行把控,就很容易在較大的工作量中產生錯誤。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是保險公司對短期險(具體是一年期及以內的財產險、意外險、健康險)未到期的、要在下一年度承擔賠款責任而提取的一種準備金。一般假定,對于這些短期險保單,其有效期內每時刻發生保險事故的概率是一樣的。這樣,一張保單要在下一年度承擔的保險責任主要取決于保單下一年度的有效期限。假設一張一年期意外險保單在×年11月1日取得保費100元,其在這一年承擔了61天的保險責任,在×+1年還需要承擔304天的保險責任。×年年末,為核算要在×+1年要承擔的賠款責任,需要計提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為準確計算,應按照天數進行提取,即本保單在×年承擔了61天的責任,在×+1年還需要承擔304天責任,因此將本保單當年尚未承擔的責任部分全額計提準備金,金額為100元×304/365。但在實際中,由于保單巨大,逐單計算的工作量很大,保險公司往往是直接按照保費收入計算,而不是逐單提取。
除此之外,有些公司對于壽險責任準備金的態度也存在一定的問題,在計算的過程中,經常出現不按照規定執行,從而人為造成錯誤的現象,這些問題的存在往往會引起計算基礎數據不準確,最終導致壽險責任準備經計算不準確,導致壽險責任準備金計提的問題。
1.3壽險責任準備金存在挪用問題。壽險責任準備金擠占挪用問題主要體現為:(1)將其用于產險業務所需分攤費用的支付,導致壽險費差損,影響壽險責任準備金積累;(2)發展基金的使用超出限額,在建工程以及固定資產的購置占用了一部分壽險責任準備金;(3)在壽險責任準備金中,一部分已經成為風險資產,回收困難較大,這部分難以回收的資金也是壽險責任準備金損失。不僅如此,新占用問題還在不斷出現,對于壽險責任準備金而言,無法因人壽保險業務的不斷發展而增加積累。
2完善壽險責任準備金核算及財務管理的對策建議
經過上文的闡述和分析,筆者提出以下對策建議,以促進壽險責任準備金核算及財務管理工作的日益完善。
2.1降低預期收益率,加大壽險責任準備金計提。會計基本原則之一就是謹慎原則,據此,一旦壽險責任準備金預期資金運用收益率比定價時總利率低,定價時所使用的預定利息率就不能再作為計算和提取壽險責任準備金的依據,而要以低于壽險責任準備金計算時預期未來資金運用收益率為計算依據。原因在于,盡管保險公司將能收取的保費及其責任未發生變化,但是,由于之前保費以及今后所收保費所產生的利息降低了,因此,只有增加當前資金提取量才能保證今后給付。此外,按照謹慎原則,可以不考慮未來收益,因此,定價時預定利率低于計算時的預期資金運用收益率,那么,不能再上調壽險責任及準備金計算時的預定利息率,本期損益不應當包含今后收益。
2.2建立健全精算報告制度。《保險法》就壽險責任準備金作出明確規定,在一定意義上講,為制定精算報告制度奠定了現實法律基礎,但是,僅有這項規定還遠遠無法滿足現實需要,必須從當前實際情況出發,盡快制度相配套的實施細則,這有這樣,才能確保保險法的規定得到切實履行。筆者建議,相關部門應盡快出臺人壽保險公司精算準則,為壽險公司擬定以及提取壽險責任準備金設定法律約束條款,確保保險市場實現有序管理,促進壽險責任準備金盡快實現法制化、科學化以及正規化管理。
2.3改革壽險財務核算方法。當前要將壽險財務核算方法改革作為一項重點工作來抓,從而使挪用壽險責任準備金問題得到切實解決,筆者建議當前要重點做好以下兩方面的工作:一方面,對壽險責任準備金計算予以完善,當前壽險財務核算中諸如死差、利差以及費差等是歸入到特種責任準備金一項中的,對此予以調整,對利潤要進行單獨考核。核算利潤后提取公積金及公益金,用于基本建設、購置固定資產;盡快填補分業后挪用的壽險準備金;另一方面,對壽險責任準備金以及費用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堅決禁止對壽險責任準備金任意加以挪用。
關鍵詞:汽車4S店;財務核算;財務管理
一、汽車4S店財務的特點
汽車4S店集合了集合整車銷售、售后服務、配件供應、汽車美容、汽車信貸等多項經營業務,正是因為汽車4S店服務的多樣性,使得4S店的財務收入來源的復雜化,這也就注定了汽車4S店財務核算工作的復雜性。4S店財務核算工作龐雜,主要包括:店面運營成本核算、整車銷售成本核算、購車信貸業務核算、汽車保險業務核算、汽車零配件銷售核算、汽車美容及飾品銷售核算等多個方面,而且4S店經營范圍越廣泛,其財務核算就相對越復雜,二者呈現出一種對應關系。總體來說,財務部門是整個汽車4S店管理結構中的核心,它的主要職能包括涉及財務核算流程、監管企業費用支出、擬定資金分配計劃,可見,做好財務核算和管理工作對汽車4S店的整體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目前汽車4S店財務會計核算的問題
(一)內部會計控制體系不完善
汽車4S店在運營過程中缺乏內部會計控制意識,企業內部過多的人為干預使得內部會計控制環境惡化,內部會計控制完全流于形式,難以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相關財務制度在企業也難以得到有效的推行,直接造成企業內部控制效率的降低,不利于汽車4S店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提升競爭力。
(二)成本核算的缺陷
4S店的成本核算對象包括生產成本損耗、銷售產品過程中的各種費用,職能管理過程中產生的期間費用、資金籌集過程中發生的籌資費用等,理論上來說這些成本可以進行量化,然而一些4S店采用的傳統成本體系已經不能滿足成本核算需求,最直觀的現象就是企業部分成本構成項無法被量化,傳統成本核算弊端暴露無遺。此外,還有一些4S店的成本控制理念過于陳舊,片面地認為成本控制就是企業的費用支出控制的越少越好,沒有考慮成本與收益的比值,例如企業環保控制成本、產品宣傳成本、產品銷售成本都沒有進行科學系統化控制,對企業長遠的發展十分不利。
(三)缺乏責任會計
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汽車4S店想要謀求生存和發展就必須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只有這樣才能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企業的各個部門和崗位的運行實際上都能創造價值,一般汽車4S店會給經營者和員工制定責任目標,而要把責任目標落實就應該考慮引入責任會計制度,它是提高現代企業財務管控水平的重要手段。從實際工作情況來看,汽車4S店的業務活動可分為整車銷售和售后維修兩大類,銷售部門和售后部門是4S店的主要創利部門,也就是利潤中心;而其他職能部門既是支援中心,又是成本中心。實踐表明,采用單軌制的責任成本法建立的責任會計制度非常適合汽車4S店的這種業務模式,但其在國內仍未得到廣泛推廣與普及。
三、完善汽車4S店財務會計核算體系的策略
(一)完善汽車4S店內部會計控制體系
首先,汽車4S店要結合行業的特點,建立與其日常經營活動相匹配的內部會計控制體系,制定企業的會計控制目標,明確經營責任,加強業務風險監督,通過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對企業的整個業務流程實施控制,提升自身的經營管理水平,實現企業的戰略目標。其次,汽車4S店實施內部會計控制必須充分利用現代化信息技術,重視提升企業內部會計控制的信息化水平,利用會計管理軟件將店內各個業務管理模塊整合,加強對財務管理、物資管理、人力資源管理、市場化管理、維修服務管理的全方位信息化控制,提升企業的運營水平,實現經營業績的改善;最后,4S店要建立內部審計制度,并通過開展高效的內部審計工作來對4S店的經營活動進行有效的制約,保證企業內部會計控制體系健康發展,此外,通過學習和培訓向員工灌輸風險管理理念和內部控制理論,提升員工的自我監督意識,調動企業內部全員參與到內部控制工作中去,為內部控制創設良好的實行環境。
(二)完善汽車4S店成本核算
4S店要合理的確定成本核算的內容及范圍,例如:,在知識經濟時代,企業的人力成本不僅包括管理人員和銷售人員的成本支出,還包括市場調研、廣告設計等人員的成本支出,而對這些成本項的細化實際上就是對企業管理的細化。在虛擬經濟時代,企業要關注對無形資產的核算,除了要將傳統意義上的研究成果作為企業的無形資產,汽車銷售市場的研發也應作為企業的無形資產,如對一些資產的劃分不準確,也會影響企業的成本管理效果。此外,企業要用成本效益理念來思考問題,站在企業整體的高度看待資金投入,用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來實現成本效益最大化。同時將成本控制作為企業管理的核心,實現成本控制制度化、流程化,成本核算清晰化、準確化。
(三)實施責任會計
4S店應考慮建立責任會計核算體系,大體上分為如下四個環節:首先,劃分責任中心并確定責任范圍,將銷售部門和售后部門劃分為利潤中心,對企業收入和利潤負責,將其他職能部門還分為成本中心,對其自身業務和所成本費用負責;將整個4S店設為投資中心,對股東投入的資金的營運效果負責;其次,編制責任預算并確定責任目標,實行真正意義上的目標成本管理;再次,編制業績報告,將計劃指標和實際完成的責任指標客觀呈現;最后,根據責任報告對各責任中心進行業績評價,獎勵業績優秀者,同時發現各責任中心存在的問題并及時解決。四、結束語通常來說,汽車4S店的財務核算體系和財務管理體系之間有著緊密的聯系,加強和規范財務工作要從全方位來做思考,汽車4S店的業務范圍的廣度和利潤點的分散性決定了其財務工作開展的難度,所以我們還要在實踐中不斷地摸索、不斷地修正,以使汽車對4S店的財務體系更加完善,企業在未來實現平穩、良性的發展。
參考文獻:
[1]劉建生.汽車4S店財務管理體系分析及探討[J].知識經濟,2011,(17):135-136.
現代信息技術的應用極大地改變了企業傳統的經營方式和管理方式。在目前企業管理中出現了信息流、資金流、單證流的管理模式,特別是在日常財務管理方面,出現了以資金管理為中心,信息技術為手段,單證管理做保證的三位一體的財務管理體系,財務管理向著更注重效率和效益的方向發展。保險公司作為面向社會大眾的金融企業,其信息、資金及單證無論是規模還是在經營活動中的重要程度上都不亞于其他行業,因而更要注重信息、資金、單證三位一體的財務管理方法。
一、保險公司建立信息、資金、單證三位一體財務管理體系的必要性
保險公司,特別是國有獨資保險公司,其規模一般較大,但管理較為粗放。從信息管理系統來看,不僅沒有建立成功的電子商務,利用銀行電子支付系統也不充分,而且現有的各營業網點之間、上下級之間尚不能進行網絡化管理,數據不能共享;基層公司的業務處理和財務處理沒有實行標準化、系統化的電子處理程序,業務、收付費、記賬、統計、分保等環節信息重復錄入、數據人為調節,結果造成信息傳輸慢,數據失真,甚至出現弄虛作假的情況。這種狀況不能適應保險市場上的競爭,更經不起入世后外資保險公司先進管理方式和運營方式的沖擊。外資保險公司進入我國之后,不可能建立很多機構和招聘很多人員,他們主要依靠先進的信息網絡和相應的營銷策略開展業務。如果我們的經營管理方式不加以改變,我們目前網點多的優勢不僅發揮不了作用,而且會成為成本高效率低的包袱。因而中資保險公司,特別是國有獨資保險公司必須加快信息技術建設,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改造基層公司的業務和財務處理程序。應把現有營業網點的各種數據信息連接起來,形成先進的信息處理系統,實現通保通賠,統一管理,將網點多的傳統優勢發揮出來,然后在現有信息網絡的基礎上建立電子商務及電子支付系統,使中資保險公司向國際水平靠近。
在資金管理方面,目前國內保險公司也未形成有效的資金調配、使用及運用系統。資金分散在各營業網點及各級公司,公司各機構之間、上下級之間缺乏科學的資金管理和調控手段。例如基層公司中已簽單但有多少保費沒有收回,多少保費滯留在保戶、外勤、人手中,基層公司內部未入賬或虛入賬的資金有多少,現有的資金管理系統不能對這些問題進行有效地監控。資金的收付缺乏有效的控制制度,資金管理不統一、不規范,“三假一私存”等現象時有發生,從而造成資金流失、浪費,甚至出現違法亂紀的情況。各網點及各級公司日常需要多少業務周轉資金缺乏科學的界定,存款普遍存在盲目性,而且各網點及上下級之間缺乏統一的支付手段,使資金的流動性大大降低,從而降低資金使用效率,增加資金管理成本。外資保險公司進入我國保險市場之后,隨著競爭的日趨激烈及保險市場的國際化,費率會逐步降低,賠付率將逐漸提高,資金運用取得的投資收益將成為保險公司利潤的重要來源。而我們目前的資金管理辦法無法適應保險業務的發展趨勢。因此,中資保險公司必須建立一套科學的適應現代信息技術和支付方法的資金管理、資金調控及資金運用系統。
保險業務中的絕大多數單證都涉及財務與資金,但基層公司單證的印制、領用、保管、使用、編號、銷號等制度既不統一又不規范,各種單證之間的銜接、制約不緊密,財務核算過程中單證的傳遞,會計憑證的附件等不規范,單證有意無意的流失情況經常發生。單證混亂往往造成數據失真,資金流失,因此必須加強單證的管理。此外,新的信息處理技術及新的支付手段的出現,對紙質原始單證及電腦生成的電子單證有了新的要求,單證管理也要系統化、科學化。
二、信息、資金、單證管理系統的內容、功能及相互關系
信息管理、資金管理和單證管理三者既相互獨立,又相輔相成,綜合成為保險公司統一的財務管理體系。
1.信息管理(數據處理電子化)系統
大型保險公司的營業網點遍布全國各地,保險業務面向各行各業,涉及千家萬戶。要充分發揮各個保險機構的職能和作用,就需要建立完善的電子化和網絡化信息管理系統,從業務處理(簽單、理賠),到收保費付賠款,再到財務核算及統計分析,在大范圍內(如地市、全省或全國范圍內)建立統一網絡,而且能與銀行的電子支付系統、因特網等外部信息系統連接,實現數據共享,網絡化管理,形成保險公司先進的開放性的信息管理系統。這樣既能方便保戶,提高競爭力,又能迅速處理所有財務信息,使公司各級管理者準確、快速、完整地得到相關的財務信息。
信息處理實現電子化、網絡化管理之后,業務處理中心和財務處理中心可以對公司的財務和業務信息集中處理。
在信息處理系統中,各險種的簽單、理賠等業務信息由相應的計算機軟件進行處理,形成業務處理系統。業務處理系統將信息傳送給收付費系統,收付費系統進行收付款業務的處理,并將收付款及應收應付信息反饋回業務處理系統。業務處理系統綜合保單信息及收付費信息生成基層報表,形成面向基層科室的各項業務資料及面向外部、內部員工的業績考核資料,用于基層公司的業務管理和調控。
運用電子商務后,電子商務系統直接聯系保戶并與業務處理系統連接,進行簽單并進行信息處理;運用銀行支付系統后,銀行支付系統與公司收付費系統連接,保戶可以利用電話、因特網等手段直接交費,公司也可直接劃撥賠款或儲金,并通過公司的收付費系統進行信息處理。各種信息均與公司的業務處理中心和財務處理中心連接,由中心進行核保核賠及賬務處理,并生成業務報表、財務報表和統計報表。
信息管理系統形成后,要統一內部業務流程和管理模式,統一各類分析數據和表格標準及格式,避免數據重復錄入、自由修改,基本實現數據共享、網絡化應用。系統還要有較強的查詢功能和各種報表的生成功能,以便各級管理人員根據權限隨時查詢各級、各類業務和財務統計資料,隨時對經營情況進行監控。
2.資金管理系統保險公司資金的收付遍布各營業網點,如果運用銀行支付系統,資金的收付更加分散。各收付點及公司上下級之間的資金調度,銀行帳戶的管理,現金的保管,銀行存款與現金的存取,資金的收付程序以及其他涉及資金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方法,必須統一納入資金管理系統,進行嚴格有效的管理,既要保證資金的流動性,保證賠款支出及展業部門的業務支出,又要保證資金的安全性和增值性。
資金管理系統包括管理資金的人員崗位職責和資金的流轉渠道。資金管理要保證管理人員職責到位并相互牽制,保證資金流轉暢通。
資金的管理必須從源頭管起,信用管理是資金管理的起點。信用管理員根據公司的信用管理制度對要求簽單并索要正式發票但尚未交付保費的保戶、業務外勤及代辦審批信用度和信用期,符合規定的開據保險單和正式發票。應收保費管理員對應收保費進行跟蹤清收,對信用期內未交費的保戶、業務外勤或代辦按制度進行處理,保證資金回收,或解除保險責任。收付員、核算員、主管出納和主管會計按照規定的程序對資金的收付進行管理。
資金的流轉系統要保證資金的流動性、安全性和資金使用效益。各支公司的保費收入存入收入基本戶,檢查未達賬及銀行退票等事項,并隨時將其余額轉入公共基本戶。各支公司或網點的賠款基本戶和費用戶核定最高限額,保證賠款和費用支出,定期或定額由公共基本戶補充。資金要集中到公共基本戶,公共基本戶在統籌全轄業務資金的條件下,按照資金運用的有關制度,將節余資金上劃或用于資金運用,以提高資金效益。
在資金流轉系統中,收款員將收到的支票和現金存入收入基本戶。核算員從賠款基本戶提取現金交與付款員,付款員從賠款基本戶開支票或用現金賠付,當日將結余現金退回核算員。核算員負責其他存款戶和費用戶的管理,并負責將收入基本戶的資金劃入公共基本戶。主管出納負責公共基本戶及全部資金調控;在應用銀行電話付費或因特網付費時,主管出納負責銀行支付系統資金與公共賬戶資金的劃撥,并及時補充各付款單位的賠款資金和費用資金。主管出納和主管會計要利用計算機網絡系統隨時監控所轄各賬戶的資金余額與流向,保證資金的流動性與安全性,同時,集中盡可能多的資金在國家允許范圍內或爭取國家政策進行穩妥的資金運用,提高資金效益。
如果采用更先進的信息處理技術和支付手段,也可以取消基層公司的收入基本戶和賠款基本戶,利用公共基本賬戶實行通保通賠。
3.單證管理系統單證是連接資金管理與信息管理之間的紐帶。首先,公司的資金與數據不能孤立存在,二者必須通過單證相對應,彼此相互支持和制約;其次,資金的收付流轉,數據的錄入必須有單證及單證制度做依據;此外,資金的流失總是伴隨單證的流失而形成的,單證的管理是資金安全的重要保證。因而,單證的印制、保管、領用、流轉、以及根據單證進行資金收付及數據錄入等一系列程序和制度必須進行統一管理,形成單證管理系統。
保險經營活動中主要有兩種單證,一是業務單證,二是財務單證。業務單證有些與財務沒有直接關系,有些與財務有直接關系,是財務活動的依據。從財務管理角度講的單證包括財務單證和與財務有直接關系的業務單證。
單證管理系統的建立主要包括單證管理制度和單證流轉渠道。單證管理制度包括各種單證的管理權限以及單證的印刷、保管、領用、填制、傳遞等制度,單證流轉渠道指單證的流向及各種單證的正本、副本、各聯在使用中相互交織而形成的流轉網絡。在單證管理系統中,必須結合和適應信息管理和資金管理,合理設計單證的管理制度和流轉渠道,以保證信息的真實及資金的安全。
三、全面建立三位一體的財務管理體系以信息管理系統、資金管理系統和單證管理系統為主要組成部分的財務核算和財務管理體系是現代信息技術廣泛應用于企業經營管理條件下較為先進的財務管理方式。保險公司這樣的金融企業,其數據、資金和單證具有量大、面廣、分散、傳輸頻繁的特點,綜合建立三位一體的財務管理體系對其經營和發展更為重要。財務部門要積極參與公司的信息技術建設,制定財務管理體系的總體規劃,實施先進的財務信息、資金和單證的管理辦法,并制定縝密的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將信息、資金和單證的管理有機地結合起來,使三者相互協調、相互制約,成為有機的整體。
財務部門要充分有效地利用信息技術手段改革現行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體制,簡化核算層次,精減核算人員,準確高效地進行業務和財務數據的收集、整理、傳送、分析工作。在財務管理活動中還應對所轄各項管理指標和考核指標的制定、考核、調控納入信息管理系統,建立基于公司效益和員工貢獻度的激勵機制,對全轄范圍進行直接、及時的財務處理和財務控制,為公司領導提供準確、及時的財務信息,及時編制各類對內對外會計、統計報表。
在保險公司,貨幣資金是公司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資金形式,因此我們在財務管理系統中主要闡述的是貨幣資金的管理。實際上,固定資產、在建工程、辦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債權債務及其他無形資產和各項費用也完全可以按照資金管理的原理制定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納入財務管理體系。
一、保險企業所存在的財務風險
1.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面臨虧損、倒閉風險
一些保險公司本身規模小、資金少,相關業務也只是復制同行業公司的,加上經營不善,難以與大保險公司相抗衡。對保險基金管理不善,造成保險對外投資虧損或者保險基金本息難以收回,當發生理賠時,很難支付相關的賠償金。此外由于對相關的賠付標準、理賠過程缺乏監督、控制,常出現業務員非法操作的現象,長此以往,公司的償付能力越來越不足,資金鏈斷裂使企業面臨虧損、倒閉的風險。
2.缺乏有效的監督體制,內控缺失、財務管理漏洞危險
照理說:保險行業越發展,公司的內控合規管理也應該日趨完善,經營機制也應該越發規范到位才是。但現實是:隨著保險主體的增加,市場競爭漸入白熱化,為了擴大市場份額,一些保險公司放松了對企業內控合規的要求,放任分支機構進行不正當競爭,不計成本、不計后果地降低費率,大打價格戰,造成了保險行業盈利能力的整體下降。更有甚者,利用內控缺陷,以假保單,截留保費和挪用退保資金,制造了中國保險行業最大的非法集資案件:一個小小的地市級保險公司副總,在短短幾年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拼湊短險團單當作長期個險產品來做,截留保費和挪用退保理賠等資金,非法集資高達近四億元。在這樣一個假保單組織中,即有公司業務人員還有單位內勤,以及相應的假保單內控核查人員。從一個側面反現出該保險公司財務管理與內部控制的嚴重缺失,財務風險巨大。
3.財務核算確認計量風險
(1)準備金風險。保險企業財務風險的防范重在保障資金流的暢通,保險業與一般企業運作經營不同的是,事先收取的保費只是保險企業的或有資產,需要等保險期過后才算真正的保險收入,保險期間短可一年以內,長可數十年乃至終身。如果保險準備金提取不足,一旦發生或有事項,巨額賠付的情況,保險企業就會出現相應的財務風險,導致現金流出現問題,同時影響企業未來的償付能力,如果不能按時賠付被保人,還可能出現被保人解約的問題。(2)公允價值評估計量風險。該計量方法本應是新會計準則下公平交易、市場化價格體現的方式,但一些保險公司,利用監管在會計準則上的漏洞,對投資不動產多次再評價估值,濫用公允價值計量的標準,以達到保證償付能力不下降的目標。在一段時間內,這樣的做法,大行其道,正成為部分保險公司大玩特玩的“管帳游戲”。例如:某保險公司在2013年時不動產價值為12億元,而到了年末估值已增值到20億元,而到2014年時該保險公司對這項投資的估值又增加到了28億元,一年翻了兩倍多。這紙面上的財富,掩蓋了保險公司實際資產水平,一旦不動產進入下行通道,“泡沫”就必將會分裂,財務風險巨大。上述相關案例也僅僅是當前保險業財務風險的一部分縮影,但窺一斑而知全豹,新時期下保險業財務風險呈多元化、隱蔽性強等特點,需要我們進一步加強財務風險管理與控制體系建設,有效防范化解風險,維護企業品牌和聲譽。以下是筆者針對保險業財務風險的多樣化趨勢,提出相關的風險管理對策,以期能夠在可預見的時間消除化解部分財務風險,促進中國保險業更好、更快發展。
二、財務風險管理對策與控制
1.加快新期中國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
(以下簡稱“償二代”)的建立健全加快償二代組織實施為核心,繼續加強償付能力監管力度,防范行業風險。通過密切監測行業償付能力變化情況,及早發現風險,強化對償付能力不達標公司及cd類公司的監管力度,提高監管方法的針對性和及時性,強化資本約束,拓寬資本補充渠道,嚴守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有效防范和化解了各類償付能力風險。
2.建立健全財務風險預警體制,增強保險業防范財務風險的能力
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有效的財務風險預警機制,在財務風險發生之前及時發出紅色信號,及時采取有效的措施,規避財務風險。建立財務風險預警體制:首先要建立財務預警指標,包括財務效益指標和運營能力指標等;其次要建立資金監控系統,加強對資金的有效監管;最后,要根據實際制定有效的應急策略,當財務風險發生時可以將損失降到最低。
3.構建有效的內部控制系統,并保證內控制度的執行力
一個有效的內控體系,有助于保證相關制度的執行力,降低財務風險水平,在內部控制系統的運行下,可以有效的規避財務風險,降低運營成本,提高經濟效益。內部控制系統的構建首先要完善公司的風險控制環境,主要可以圍繞五大目標去構建內控體系:企業經營管理合法合規;資產安全;財務報告及相關信息的真實完整;提高經營效率和效果;促進企業實現發展戰略。例如,優化公司經營理念、完善機構的設置、明確員工崗位職責、人員定時輪換崗等;其次,進行財務風險評估,采用相關的風險分析技術對各個環節進行風險評估,找出風險點,制定合理的風險應對策略;最后,建立有效的財務風險控制機制,包括財務風險的事前預測、事中監督、事后評估。遵循內部控制的五大要素特性,分步驟、分層次系統化的建設與實施內控體系。
4.規范會計核算
(一)1994~1998年,兩者完全一致
這一階段,非壽險業務(指的是非人身保險業務)準備金包括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長期責任準備金和已發生已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三項。1年期以內(含1年)的非人身保險業務,保險公司可按當期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1年期以上的同類業務,在未到結算損益年度時,年終可按業務年度營業收支余額提取長期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于年末按最高不超過已發生未決賠款額的100%提取。責任準備金提轉差在計算營業利潤時扣除,未決賠款準備金作為成本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據實扣除。可見,稅收法規完全借鑒并承認財務制度的規定對各項準備金進行稅前扣除。
(二)1999-2001年,兩者出現一定程度的分離
隨著保險公司經營管理體制的變化,《保險公司財務制度》(財債字[1999]8號)對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的核算內容及方法進行了修改、補充,較之前制度規定有重大突破。其一,首次提出除1/2法之外的更精確的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方法;其二,首次提出已發生未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簡寫IBNR)概念并規定其提取比例。此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69號)對各項準備金的稅前扣除政策進行積極調整,除對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選擇性做法持保留態度外,其余各項準備金的做法和財務制度完全一致(詳見表1)。而財務制度對1/2法之外其他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方法并無強制規定,更多體現的是導向,故兩者間的分離只保持在制度層面。
(三)2002年至今,兩者間的分離呈擴大趨勢
為順應金融企業股份制改革的必然趨勢,《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1]49號)頒布并于2002年起在上市公司實行。該制度雖然要求保險公司按精算方法提取非壽險業務準備金,但僅是一些原則性的條例,缺乏可操作性,實踐中仍執行《保險公司財務制度》的規定核算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然而,隨著保險業的快速發展和保險產品的創新,原來財務制度規定的準備金提取方法不僅使保險公司潛藏著準備金提取不足的風險,而且與國際會計準則規定存在一定差異,不利于保險公司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和發展。
2006年《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即本文所指的新會計準則)頒布,保監會率先要求全行業自2007年起同時執行。比較而言,該準則更趨精細化、客觀化、國際化,不僅規定了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的確認時點和計量方法,還引入了準備金充足性測試概念。由于評估非壽險業務準備金是一項特殊的技術,準則規定保險公司應遵循保監會頒布的現行相關精算規定計提①。盡管稅務部門對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稅收政策做出了專門調整②,但兩者間的實質性分離已經凸現。
1對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確認基本一致,并將長期責任準備金合并到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項目里反映。存在的問題,一是兩者都沒有明確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精算方法,二是保費不足準備金的稅法規定缺失(詳見表2)。這樣,保險公司可以在會計準則和稅收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出于自身稅收利益與編制財務報告的不同目的,選擇采用1/24法或1/365法。
2對未決賠款準備金的處理差異明顯。新會計準則要求按精算方法確定的金額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而稅收法規仍沿用國稅發[1999]169號的規定按固定比例(100%和4%)提取,尤其是兩者對IBNR的處理差異明顯。而且,新會計準則已將未決賠款準備金的概念擴展至理賠費用準備金,稅法卻無相關規定(詳見表3)。
二、
我國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的關系經歷了從統一到差異再到尋求協作的動態發展過程。在計劃經濟時期兩者的關系曾出現暫時的統一,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以及經濟全球化,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各自都在進行積極的國際協調,這一發展趨勢加速了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的分離(簡稱稅會分離),由此帶來了諸如增加會計核算成本、誘發避稅動因,甚至加大整個經濟改革成本等方面的不利影響。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的相關規定也同樣遵循這一發展軌跡。
目前,國內與本文選題相關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三個方面:一是稅會差異及協調的一般研究。包括對會計和稅收的關系、稅會差異產生的根源、具體業務差異表現、稅會模式選擇及兩者間的協調都進行了比較深入的探討。二是非壽險業務準備金尤其是未決賠款準備金計提方法的改進。或從精算的角度比較研究未決賠款準備金的各種評估方法;或從會計核算的角度來研究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的確認和計量;或者研究產險公司未決賠款準備金與公司盈余之間的關系;或對總準備金的歸屬、定位和積累問題進行系統研究。事實上,這三者間關系非常密切。準備金的評估方法為其會計核算提供技術規范,而會計制度又影響評估方法的選擇,最終影響保險公司的承保利潤。三是保險稅制包括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稅收政策的調整。近年來,對于保險稅收政策的研究逐漸深化和完善,諸如保險稅收政策與財政政策、金融政策、產業政策的關系問題;在實際操作層面上,有的研究已經涉及到了保險稅收制度中的會計核算問題。
綜觀國內相關研究成果,對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的稅會差異研究雖較為零散,但也做出了極具開創性的研究,不僅為本文的研究打下了堅實的理論基礎,而且為繼續這方面的分析提供了很好的借鑒和參考。本文試圖以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為主體構建一個完整的分析框架,從制度比較的視角系統研究與之相關的會計、稅收以及監管制度間的內在聯系,分析稅會差異對產險公司乃至整個非壽險業帶來的不利影響,并由此提出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調整思路及政策建議。
三、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稅會差異的不利影響
雖然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的會計制度、稅收法規都在總結各自改革經驗的基礎上,充分借鑒各自的國際慣例,向著自我完善的方向發展,但是在變革的進程中,未能充分體現稅收法規與會計制度相協調的原則;未能充分體現企業所得稅法制建設與會計理論的內在聯系;部分準備金扣除項目的標準與經濟發展水平及保險公司的實際情況相去甚遠。其結果是:
(一)增加了財務核算成本和稅收征管成本
差異的擴大對保險公司的會計核算和稅務部門執法水平的提高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一,保險公司必須嚴格根據新會計準則決定本公司的會計核算及各項列支項目和標準,設立財務會計報表,以反映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但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時,需要對按會計制度核算的準備金再按稅收法規進行納稅調整,剔除一些不予扣除或超限額扣除項目后計算稅額,以完成納稅義務。而準備金的納稅調整比較復雜,這就增加了財務核算成本和納稅成本。其二,對稅務部門而言,差異加大了稅務部門和保險公司之間對非壽險業務準備金信息掌握的不對稱。為保證及時、足額收取稅款,防止稅款流失,稅務部門對保險公司報送的有關各項準備金的財會制度內容、納稅信息報告等提出了新的要求,相應地增加了稅收征管和稽核的難度及成本。
(二)加重了保險公司的稅收負擔
作為保險公司的最主要負債,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的確認和計提直接影響保險公司的所得稅稅基。其一,現行的稅收法規準予稅前扣除的準備金只涉及某些項目而非全部,而且部分要求按固定比例扣除(詳見表2、表3)。雖然所得總量從長期看是相等的,但不同的扣除標準往往導致某一會計期間內保險公司負債的賬面價值大于其計稅基礎,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進而應稅所得額大于會計利潤,稅務部門因此可以提前征收大部分所得稅,保險公司卻失去遞延所得稅的好處。其二,如果保險公司對差異不能準確把握,尤其是當會計和稅法出現暫時性差異當期納稅調增的項目,在該項目的后期處理中,對差異沒有做相應的調減處理,則導致保險公司在某一納稅期間多繳稅款,造成公司稅收利益流失。因此,現行稅收法規的固定比例納稅調整及相關規定的缺失,致使保險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的成本得不到實際扣除,必將大幅增加保險公司的所得稅負擔。
(三)誘發偷漏稅等不法行為
新會計準則實施后,大量的政策差異和稅法漏洞的存在容易誘發保險公司的偷漏稅行為,形成高稅負、寬稅基和偷逃稅同時并存的局面。其一是無知性偷漏稅。即保險公司在主觀無意的前提下,由于對新會計準則下會計與稅法差異的認識和操作把握不當,未能準確進行納稅申報和及時繳納稅款,從而面臨著繳納稅收滯納金或罰金的風險。其二是有意識偷漏稅。因準備金的多少依賴于精算方法和精算假設,保險公司極有可能通過操縱未決賠款準備金以達到修飾盈余、降低稅負、應對監管的目的。越是財務狀況好、規模大、處于穩定增長階段的保險公司越傾向于高估準備金,以平滑利潤從而獲得遞延納稅、增加投資收益甚而逃稅的好處。而行業外人員要全面準確地確定保險公司的收入和利潤則比較困難,因而導致的保險稅收流失可能超過高稅額部分。
(四)抑制了非壽險業的發展
目前,我國的保險稅收政策過多地從征管方角度考慮,較少考慮保險公司的利益;體現其征收便利原則而非保險公司便利;確保政府收入而非保險公司稅收利益,因而抑制了我國非壽險業的發展。其一,高稅負、寬稅基的做法雖然增加了財政收入,然而,短期內將直接導致保險公司的稅收流失,影響總準備金的積累;從長期來看,必將削弱保險公司的自我積累和發展能力,甚而導致償付能力不足,降低全社會的風險保障水平,從而不利于經濟的穩定發展。此外,在保險稅收總量很高的情況下,偷漏稅又很嚴重,抑制了有利于非壽險業發展的保險稅制改革。其二,世界金融一體化趨勢和保險市場對外開放對非壽險業的會計制度、監管規則、稅收法規提出挑戰。為促進我國保險業核心競爭力的提高,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的監管規則、會計制度不僅實現了與國際慣例的協調,并且兩者不斷趨向統一。比較而言,稅收法規建設則嚴重滯后于非壽險業的發展,且沒有充分考慮與前兩者的協同和互動,極不利于非壽險業同金融以及其他產業展開公平競爭。
四、協調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稅會差異的總體思路與政策建議
事實上,會計與稅收不同的職能和學科屬性決定了在其制度設計中遵循不同目標、處理原則及業務規范,進而決定兩者間必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分離。對于兩者間的差異,傳統的處理方法是要么進行納稅調整,要么運用所得稅會計核算每一項差異。這兩種處理方法都不影響保險公司本期應交所得稅的計算和繳納,即對國家所得稅收入沒有影響。然而,現行的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的稅收政策與我國大力發展保險業的政策嚴重相悖。因此,如何完善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的稅收法規,從而協調其與新會計準則的差異,成為當前亟需解決的問題。
(一)總體思路
我國非壽險業仍處于初級發展階段。作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穩定器”和“助推器”,非壽險業需要有完善、適當的稅收政策支持。
調整和完善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的稅前扣除政策,其一,既要立足于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同時,又要理順稅收和保險公司發展之間的關系。保險稅收的增長主要取決于保險業稅源的培育和保險業的持續增長。在現行所得稅率大幅降低的情況下①,確定科學合理的稅基應是當前保險稅制調整的重點。其二,要充分考慮保險經營的特殊性。與一般企業不同,保險公司是負債經營,保費收入在先,成本支出在后。責任準備金是公司負債的主要構成,其數量甚至可以達到年保費收入的數倍。因此,應從準備金的根源和性質上分析其是否應稅前扣除及如何扣除。這樣做不僅更加符合保險業務的經濟實質,而且有助于夯實公司基礎,防范經營風險。其三,為降低制度的轉換成本,稅收法規應盡量尋求與新會計準則的協調,但應堅持兼顧統一性與獨立性、公平與效率的原則。其四,適當借鑒國際慣例,細化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的稅制設計。充分發揮稅收政策對非壽險業發展的宏觀調控和政策導向功能,建立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扶持我國非壽險業做大做強,并提升其國際競爭力。
(二)政策建議
1采用更精確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評估方法。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是保險公司為尚未終止的非壽險保險責任提取的準備金。它既不是保險公司實際發生的成本,更不是利潤,而是未賺保費,一般占到其總負債的1/4左右。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稅收處理方法選擇是一個在精確和簡便間做出權衡的過程。實踐中,1/24法是評估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比較常用的一種方法。由于這種方法假定平均起保日在月中,受估算方法的局限,高估(低估)負債和低估(高估)利潤的情況十分普遍。1/365法與其相比,因沒有保費收入均勻分布的嚴格精算假設,評估的準確性最強,適用于各種期限的非壽險業務,是一種最合理的計算方法。然而,這種方法的計算量很大,同時對保險公司的IT系統要求較高。此外,對于一些特殊的險種如農作物保險,如果采用時間比例法,很顯然會低估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因而采用風險分布法計提會更加合理;而貨物運輸險、航空意外傷害險和履約保證保險卻難以用比例法、風險分步法來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可采用更謹慎、合理的方法。
隨著保險公司精算水平的不斷提高和信息管理系統的不斷完善,建議稅務部門出臺1/365法適用時間表(某些特殊險種采用其他方法),引導保險公司采取更精確的方法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以確保課稅基礎的合理性。
2調整IBNR的固定比例稅前扣除的做法。國稅發[1999]169號規定“IBNR按不超過當年實際賠款支出額的4%提取”,其實采納了《保險公司財務制度》的評估標準。其優點是保險公司按固定比例提取,較難操縱利潤以實現盈余管理。但其計提依據是假設損失均勻分布,且報案時間與損失發生時間平均不超過半個月(即1/24≈4%)。顯然,這種假設很難和實際情況相吻合。而會計上按精算方法實際提取的IBNR將大大超過4%的比例限制,按稅法規定必須進行納稅調整。結果必然是少提IBNR,因稅基擴大造成保險公司超額納稅。新會計準則要求保險公司至少采用下列兩種方法謹慎評估提取IBNR,即鏈梯法、案均賠款法、準備金進展法、B—F法等其他合適的方法。雖然鏈梯法經過結果驗證與實測值吻合度較大,但實際操作時最好用多種方法估算后相互驗證,并根據評估結果的最大值確定最佳估計值,以便使結果更加精確。比較而言,按精算方法和謹慎性原則計提的IBNR相對更客觀真實地反映了保險公司于本會計期間有關的預計賠款支出,實屬企業的正常經營成本。建議取消或放寬對IBNR的納稅比例限制,按精算的方法提取并在稅前據實扣除。
3完善理賠費用準備金和保費不足準備金的稅法規定。較之原來的保險財會制度,新會計準則關于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的涵義、口徑發生了變化。最為突出的兩處是:其一,將未決賠款準備金的內容擴展到了理賠費用準備金并規定了其提取方法(詳見表3)。其二,提出了責任準備金充足性測試的概念。保險公司至少應于每年年度終了,對各項準備金進行充足性測試。如果相關準備金不足,則應通過補提保費不足準備金和未決賠款準備金的方式進行確認。補提保費不足準備金,正是為了更加合理地核算有效保單在財務年度的實際利潤,并備付未暴露風險在未來的損失。目前這兩種準備金的稅法規定出現漏洞。然而,理賠費用準備金和保費不足準備金是未決賠款準備金和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有機組成部分,同樣應該予以稅前扣除,否則有可能因制度的缺失形成“暗箱操作”。建議盡快明確理賠費用準備金和保費不足準備金的稅前扣除政策。
4給予總準備金一定的稅收優惠。人們早已達成共識,總準備金必須計提并不斷積累和擴大。然而,對于總準備金的來源、性質以及是否應稅前扣除則一直存在爭議。對于總準備金的歸屬,有兩種代表性的觀點:一些人認為總準備金應屬于保險基金,來源于保費收入;另一些人卻認為總準備金應歸屬所有者權益,在稅后利潤中提取。在保險制度及實務中則一直視其為所有者權益。然而,財會制度對總準備金的目的、用途、提取比例的口徑并不統一,進而導致做法的不規范。由于其提取的多少影響股東分紅且無硬性規定,很多保險公司的提取額度出現零增長或負增長,甚至從來不提。至2005年底我國非壽險公司總準備金累計額僅6.1億元(其中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占64.8%,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占26.4%)。與保費和利潤增長的速度相比,總準備金積累規模相對太小,遠遠不能適應巨災損失異常賠付的實際需要。
從其含義來看,總準備金是保險公司用于滿足年度超常賠付、巨額損失賠付和巨災損失賠付的需要而提取的責任準備金。自然是在正常責任準備金不足賠款時予以動用,一旦動用則起著責任準備金的功效。因此,建議給予總準備金一定的稅收優惠,允許保險公司在稅前利潤中按一定比例提取,進行逐年積累并規定一定限額,以切實提高保險公司應對突發性巨災的償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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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我國20世紀80年代初恢復國內保險業務至2002年,我國非壽險業務的主要問題不是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而是如何對長期保持良好盈利狀態的非壽險業務進行正確的財務核算,并在此基礎上征收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也即,政府監管部門擔心的不是保險公司少提非壽險責任準備金,而是擔心公司多提準備金,從而達到延遲付稅甚至達到避稅的目的。正因為如此,我國保險非壽險在這一時期所急需的是保險公司的財務和會計制度,而不是制定服務于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目的的精算評估和精算制度。1999年我國財政部頒布了《保險公司財務制度》和《保險公司會計制度》,2002年又頒布了《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在執行2003年版《保險法》及開始試行非壽險精算制度前,我國保險業對非壽險業務的責任準備金評估標準一直是按照上述財務制度標準計提包括IBNR準備金在內的各項責任準備金,并且三種目的下的評估值在2005年以前完全相同。
《保險公司財務制度》(1999)規定,對非壽險IBNR責任準備金,按不超過當年實際賠款支出額的4%提取。《金融企業會計制度》(2002)則規定,保險公司應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并在會計核算期按期末估計保險賠款入賬,其中未決賠款準備金包括已發生已報告準備金和已發生未報告準備金。從以上兩個相關財務制度中可以看出,關于非壽險IBNR準備金評估的財務規定有以下特點:一是沒有對評估責任準備金人員資格的具體規定,盡管要求考慮IBNR準備金的計提但沒有明確要求單獨列示IBNR準備金的評估結果。從《中國保險年鑒》披露的各財險公司財務報表來看,就沒有列示IBNR準備金的評估結果。二是提出了謹慎評估IBNR準備金的概念,但無具體要求。如,《保險公司財務制度》(1999)規定保險公司的IBNR準備金應按實際發生額計價。《金融企業會計制度》(2002)要求保險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不得多計資產或收益,也不得少計負債或費用,即IBNR準備金的評估必須能夠反映實際索賠情況。三是《保險公司財務制度》(1999)與《金融企業會計制度》(2002)的規定有所差別。前者規定了明確的計算基礎和上限比例,后者則要求對IBNR準備金按期末估計賠款額核算。然而,如果根據實際索賠估計得到的IBNR準備金計提比例超過4%時,按照《金融企業會計制度》(2002)的規定,應該全額計提所估計的IBNR準備金,而按《保險公司財務制度》(1999)的規定卻不得超過4%,這就導致保險公司在核算利潤時面臨選擇執行標準的難題。
從2004年開始,IASB和FASB陸續了一系列關于保險負債會計準則的討論稿。為了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財政部于2006年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2007年開始執行),該準則要求保險公司按照精算評估結果計提責任準備金。與《保險公司財務制度》(1999)相比,該制度采用了較科學的方法(精算方法)評估IBNR準備金。然而,由于沒有規定在通用會計目的下的相關具體評估標準,與國際保險負債會計準則(2007)仍存在較大差異,導致2007年至2008年我國上市保險公司在境內與境外披露的未決賠款準備金評估值差異較大。為此,財政部于2008年和2009年又相繼了兩個文件,即《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和《保險合同會計處理相關規定》。這兩個文件明確要求保險公司在境內外披露的未決賠款準備金的評估方法和評估值應一致,并要求未決賠款準備金的精算評估應符合三要素標準。至此,在通用會計目的下,我國非壽險業務未決賠款準備金的評估與國際保險負債會計準則(2010,2013)已基本趨同。
與《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2006)相比,我國目前的財務制度不但要求保險公司采用精算方法評估未決賠款準備金,還規定了具體的評估標準。與IASB(2010、2013)相比,我國目前的財務制度在三要素標準基礎上還具體規定了未決賠款現金流和IBNR索賠期望值的評估方法,即鏈梯法、案均賠款法、準備金進展法以及B-F方法(見《保險合同相關會計處理規定》)。此外,就未決賠款準備金風險邊際的核算方法也提出了更具體的規定,而IASB在2013年討論稿中則放棄了對風險邊際評估方法具體限定的做法。由此可見,我國目前關于未決賠款準備金和IBNR準備金的財務規定既借鑒了國際會計準則的成果又體現了我國相關制度的特殊性。
二、監管會計目的下IBNR準備金制度演變
進入20世紀后,我國非壽險業務迅速發展,責任準備金風險增大,為了加強償付能力監管,保監會于2003年頒布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該文件指出:對于IBNR準備金,保險公司可按照《保險公司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提取,但如果按照精算方法計算的準備金大于按照《保險公司財務制度》提取的準備金,則取大者為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的報表數。該文件的標志著監管目的下的IBNR準備金評估制度與通用會計目的下的制度存在差異,由此首次體現了監管目的下IBNR準備金評估謹慎性的更高要求。此后在2004年出臺了我國第一個關于非壽險業務責任準備金的精算制度——《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試行)》,2005年又了《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細則》(2005年開始執行)。這兩個文件明確推薦了四種評估IBNR準備金的精算方法并且規定了實施細則。但從監管的角度來看,如果按財務制度計提的IBNR準備金本身就不合理,如計提基礎易縱,實際應該計提(或按精算方法評估)的IBNR準備金比例超過4%,兩者取大就沒有任何實質意義可言。
與IASB的會計改革計劃類似,2004年至2005年期間,歐盟委員會了三個征求意見書,并于2007年7月正式接受了Solvency Ⅱ項目改革計劃,該計劃將于2014年開始實施。為了加強與國際監管改革的銜接并協調不同會計目的下的會計核算,保監會于2008年了最新的償付能力監管規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8]1號)。在新的償付能力監管規定下,未決賠款準備金評估值不再按照兩者取大的方式確定,而是根據《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試行)》和《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細則》的相關規定直接采用精算方法評估未決賠款準備金和IBNR準備金(見《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問題解答第9號: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與的銜接》)。與歐盟Solvency Ⅱ項目的改革計劃相比,盡管我國保險公司在監管目的下評估未決賠款準備金時也采用精算方法評估,但并未采用三要素標準,也沒有具體的評估標準(特別是關于謹慎程度的要求)。鑒于我國保險市場的新興市場特點以及國際監管規則的改革進展,為了滿足我國保險業科學發展的需要,保監會于2013年5月了《中國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整體框架》,未決賠款準備金的具體評估標準在該項目完成后才能確定。
三、稅務會計目的下IBNR準備金制度演變
鑒于我國財務制度和監管制度的改革,國家稅務總局于2009年4月出臺了《關于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根據該文件的規定,對非壽險IBNR責任準備金,按不超過當年實際賠款支出額的8%提取;已發生已報告準備金的提取與1999年《保險公司財務制度》的規定相同。從IBNR準備金的評估方法來看,現行稅務會計目的下的IBNR準備金仍采用比例法計提,但計提比例已升至8%。與財務制度相比,現行稅務會計目的下的IBNR準備金評估與1999年《保險公司財務制度》以及現行財務制度的相關規定都有所不同,這表明現行稅務會計目的下的IBNR準備金計提制度已成為獨立的制度,但該制度的合理性還有待檢驗。
四、結論
總體來看,我國IBNR準備金計提制度的演變過程體現出以下特點:國際會計和監管制度的變革是我國相關制度變革的主要動因之一;與國外相比,我國各種目的下的制度都是在缺乏深入調查研究的情況下,在較短的時間內實現改革和實施;財務制度的改革推動了監管會計和稅務會計的改革,并促使監管會計和稅務會計的改革建立在財務制度及其變革基礎上;從財務制度改革的執行時間點來看,制度變遷可分為三個時間段:1999-2006年、2007-2008年、2009-2013年。由此可見,財務制度改革具有階段性特征。目前,我國保險市場仍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屬于新興保險市場。與成熟保險市場相比,新興市場發展歷史短,發展速度快,風險變化快,數據基礎和技術力量薄弱。迫于新興保險市場迅速發展的需要,我國在較短時間內引進和借鑒了國際相關制度,然而這些國際監管和會計改革成果主要體現了國外成熟保險市場的特征,使我國相關制度改革的合理性成為必須關注的重要問題。因此,鑒于國際監管和會計改革、我國保險市場以及IBNR準備金計提制度演變過程的特點,針對IBNR準備金財務規定的合理性,需要回答兩個問題,我國執行的IBNR準備金財務規定是否合理?針對2007年之前IBNR準備金的財務規定,以實際賠款支出作為計提基礎是否合適?若計提比例超過4%,將導致IBNR準備金不足,不足的原因何在?會造成什么后果?針對2007年以后的IBNR準備金財務規定,變遷是否影響財險公司未決賠款準備金的充足性水平?其影響的動機和后果又是什么?對此,有待進一步的探討。
[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青年項目(編號:07CJY065)階段性研究成果]
十報告提出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目標,并且要實現城鄉居民收入翻一番,提高居民收入占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實現這些目標和要求,需要經濟社會各個產業和領域的共同努力。其中,社會保障作為建成小康社會的一個最基本的量化指標要有較大幅度的增長,而保險作為社會保障的重要補充也將在其中獲得較大的發展。
傳統意義上衡量保險業發展的指標主要是保險費收入和保險行業總資產,這兩項指標對于保險行業內部統計及財務核算,保險費收入與保險行業總資產非常重要,是評價保險業經濟運行結果的基本量化指標體系。但是,對于民眾與社會而言,保險費收入與保險行業總資產的意義非常有限。如同對于居民收入和GDP指標,老百姓更關注收入水平增長狀況、全社會更關注居民收入占國民收入分配比重一樣,對于有關保險的數據,老百姓更關注的是保險金額占個人財富的比重、全社會更關注的保險賠款占自然災害和意外損失補償的比重。因此,在建成小康社會的過程中,保險金額占國民財富的比重、保險賠款占經濟損失補償的比重應當成為衡量保險業發展狀況的重要指標。
十報告提出要適應國內外經濟形勢新變化,加快形成新的經濟發展方式,把推動發展的立足點轉到提高質量和效益上來。質量和效益一直是困擾包括保險業在內的相關行業和領域的發展問題,十報告之所以將質量放在效益之前,表達了對于轉變我國經濟發展方式和推動發展的立足點的基本立場和態度。在我國保險業的發展過程中,長期存在著保險費中心論的現象,保險業的一切工作都圍繞著保險費轉,而很少考慮保險費背后所代表的實際內涵。保險作為特殊的金融產品,與其他金融產品最大的區別就是通過保險保障功能實現以少量的保險費支出形成具有一定規模保險金額的經濟保障水平。如果不認識和理解保險的職能和作用,將保險混同于普通的理財產品,就偏離了保險行業運行與發展的基本軌道,從而導致保險金額占國民財富的比重較低,在災害和事故發生之后,保險賠款占經濟損失補償的比重較低,甚至出現在大災之后保險行業的慈善捐款大于保險賠款的尷尬現象。
小康社會是通過實現相關涉及民生的各項具體指標而體現的。保險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補充,對于建成小康社會作用巨大。按照十加快形成新的經濟發展方式的要求,在建成小康社會過程中,要更多依靠現代服務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帶動。保險業作為現代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借助十所確立的發展目標,圍繞經濟保障做文章,努力轉變保險行業重保費輕保障的發展方式,充分提高城鄉居民和全社會所擁有的保險金額比重,使保險真正發揮經濟補償的重要作用,從而帶動經濟社會進步和發展的步伐。因此,保險業應當利用建成小康社會的有利契機,更多地關注保險金額,更多地關注損失補償,更多地關注民生保障,借助于十所提出的推動服務業特別是現代服務業發展壯大的政策指向,抓住機遇,積極參與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加快實現保險行業發展方式的轉型,使我國盡快從保險大國成為保險強國。
摘要:保險市場的信用體系存在著影響誠信建設的一些問題。相應的對策是:構筑保險市場的信用體系,加強保險市場管理,加快保險業的改革和發展,促進民族保險業的健康成長。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化,保險作為一種經濟補償手段和社會產品再分配的特殊方式,與銀行業、證券業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的三大支柱,在現代經濟生活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從經濟學的視角看,信用作為經濟主體間交往行為的自律性規則,既是道德規范的選擇,又是一種經濟利益的選擇。在保險業的發展中,誠信處于道德規范與經濟利益的沖突與摩擦中,信用建設問題已成為中國保險業必須認真思考且積極面對的嚴峻挑戰。
一、當前保險市場信用體系存在的問題
縱觀目前保險市場發生的各種問題,多與保險信用機制的不完善有關。這些影響誠信建設的問題主要有:
1.競爭主體行為不夠規范,主要表現為違規經營,支付過高的手續費、回扣,采用過低費率等惡性競爭行為,損害了保險公司的社會聲譽;
2.內部管理、險種設計、精算水平、營銷手段、風險防范、成本核算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欠缺;
3.沒有統一的有關信用度的認定機制,缺乏對失信者進行全社會懲罰的措施,對市場參與者的信用狀況難以實施全面有效的評價與監管;
4.在保險業內部,有關信用的信息處于嚴重的不對稱狀態。由于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缺乏而保險業務的專業性又強,使保險消費者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難以了解保險公司及保險條款的真實情況,如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狀況、償付能力及發展狀況、參加保險后能夠獲得的保障程度等,只能憑借主觀印象及保險人的介紹作出判斷,客觀上為保險公司的失信行為創造了條件。信用信息也未能得到綜合使用;
5.從業人員素質還有待提高。尤其對保險人的選擇、培訓及管理不嚴,有一些保險公一J誤導甚至授意保險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嚴重損害了保險公司的形象。
二、信用體系建設的具體對策
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出發,主要對策是構筑保險市場的信用體系。完善的信用體系和規范的信用制度是建立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保證,是促進經濟健康持續發展的先決條件作為具有市場風險、以誠信作為經營基本原則的特殊行業,保險公司更應將恪守信用、履行合同作為發展之源,立身之本。
具體對策:
1.建立完備、規范的公司內部管理機制,實行集約化經營。要從組織管理、財務核算、責任累積、風險控制等方面全面提高保險企業的風險防范能力。要創新管理理念,廣泛運用當今先進的技術成果來提高管理效率,加速產品開發、數據處理、資金劃撥、成本核算、業務和辦公自動化、網上營銷等業務內容的電子化進程,提高資金管理、成本管理、人力資源管理、經營風險管理的集約化經營水平。
2.規范人從業行為,加強對公司全體員工的教育和培訓。提高員工素質是提升保險信用制度的重要環節。我們目前仍以保險人展業為主,所以推進人的職業道德素質教育、強化依法經營意識、使現代人了解職業道德和誠信原則的關鍵所在,并將職業道德教育融人常規的職業培訓之中就顯得成為重要。另外,也應加強對公司全體員的教育和培訓。培訓員工的道德自律,提高員工誠信道德的選擇與評價能力。要創建道德環境,使員工在實踐中體驗和升華道德情感,理解并認識誠信道德教育的重要作用,從而自覺規范自己的道德行為。
3.加強企業文化建設,形成良好的誠信文化氛圍。管理者要以高尚的誠信人格影響員工,率先垂范,做好表率。要利用自身良好的形象,以身作則,言傳身教,感染并帶領一大批具有誠實人格的高素質員工隊伍,各級工作人員之間要建立起相互信任、團結協作的工作關系。要強化“誠信光榮,失信可恥”的道德觀念,形成良好的誠信文化氛圍。
4.提高服務水平和質量是建立保險信用體系的根本途徑。保險是一種無形商品,它作為商品的價值主要體現在事后的保障上,客戶往往通過理賠、到期償付、回訪等判斷公司及產品的優劣。因此可以說,企業信譽和服務質量是公司的兩大命脈,誠信服務更是維護客戶權益的重要體現,整個營銷的全過程公司都必須提供始終如一的、全面的、及時的、周到的服務。首先,在客戶買保險時,通過耐心細致、詳細全面、客觀真實的服務,使客戶能明明白白買保險。其次,公司應在保單維持階段為客戶提供長期的優質保險服務。當客戶申請被接受后,通過電話回訪、面見被保險人等方式與客戶聯系。確認保險利益是否存在,客戶的陳述與投保單是否一致等重要事實,以便發現問題能迅速處理。切實維護和保障客戶的合法權益,塑造專業、真誠、守信的良好企業形象。當客戶發生事故前來索賠時,應盡量合理簡化手續,為客戶提供“一站式”服務。此外,通過向社會公開服務承諾,量化服務標準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用真誠、優質的服務贏得客戶和社會大眾對整個保險行業的信任和支持。
5.規范投保人、被保險人的信用行為是保險信用的重要保證,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如實告知義務是誡信原則在保險合同中的具體運用,是保險人估計和判斷風險的一個重要依據。鑒于中國目前的狀況,可用法律的、經濟的、行政的手段根治個人信用缺失的頑癥,讓誠信真正成為一種公認的財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