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6-26 16:15:08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建設項目用地申請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是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階段,依法對建設項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的審查。
第三條預審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
(三)合理和集約節約利用土地;
(四)符合國家供地政策。
第四條建設項目用地實行分級預審。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等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該人民政府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
需核準和備案的建設項目,由與核準、備案機關同級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
第五條需審批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由建設用地單位提出預審申請。
需核準的建設項目在項目申請報告核準前,由建設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
需備案的建設項目在辦理備案手續后,由建設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
第六條依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應當由國土資源部預審的建設項目,國土資源部委托項目所在地的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但建設項目占用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土地的,委托市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審意見,轉報國土資源部。
軍事項目和國務院批準的特殊建設項目用地,建設用地單位可直接向國土資源部提出預審申請。
應當由國土資源部負責預審的輸電線塔基、鉆探井位、通訊基站等小面積零星分散建設項目用地,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并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七條已批準項目建議書的審批類建設項目與需備案的建設項目申請用地預審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
(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報告,內容包括擬建項目的基本情況、擬選址占地情況、擬用地面積確定的依據和適用建設用地指標情況、補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補償費用和礦山項目土地復墾資金的擬安排情況等;
(三)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或者項目備案批準文件;
(四)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擬選址位于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確定的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提交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五)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是否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證明材料。
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類建設項目與需核準的建設項目,申請用地預審的不提交前款第(三)、(四)、(五)項材料。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用地預審申請表,由國土資源部統一規定。
第八條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類建設項目與需核準的建設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在用地預審完成后,申請用地審批前,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與礦產資源壓覆情況證明等手續。
第九條受國土資源部委托負責初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轉報用地預審申請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據本辦法第十一條的有關規定,對申報材料作出的初步審查意見。
(二)標注項目用地范圍的縣級以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及相關圖件;
(三)屬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出具經相關部門和專家論證的規劃修改方案、規劃修改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和修改規劃聽證會紀要。
第十條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預審申請和第九條規定的初審轉報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和接收。不符合的,應當場或在五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和轉報人,逾期不通知的,視為受理和接收。
受國土資源部委托負責初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初審工作,并轉報國土資源部。
第十一條預審應當審查以下內容:
(一)建設項目選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符合國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二)建設項目用地規模是否符合有關建設用地指標的規定;
(三)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補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四)征地補償費用和礦山項目土地復墾資金的擬安排情況;
(五)屬《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的修改方案、規劃修改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二條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預審申請或者收到轉報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出具預審意見。二十日內不能出具預審意見的,經負責預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第十三條預審意見應當包括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內容的結論性意見和對建設用地單位的具體要求。
第十四條預審意見是有關部門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核準項目申請報告的必備文件。
一、建設項目用地初審程序
凡擬進入*市本級的各類建設項目,經項目建設單位與所在的園區管委會或招商局初步洽談后,由項目建設單位向所在園區管委會或招商局提出書面申請,然后由市招商局牽頭召集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城市規劃局、環境保護局等相關部門對項目進行初審(進入*經濟技術開發區的項目,仍由開發區管委會組織初審)。
項目選擇應重點考慮發展跨國企業和國內大企業、大集團,且有高新技術和高附加值產業的投資項目;優先選擇符合我市產業導向,具有產業拉動和延伸、功能完善的投資項目;限制發展投資規模小、技術含量低、經濟效益差的投資項目;杜絕發展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淘汰落后、浪費土地、污染環境的項目。
經初審通過的建設項目,由所在園區管委會或招商局與項目建設單位簽署《建設項目入園意向協議書》。
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程序
(一)申請
1.屬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建設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入園意向協議書》,向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提出建設用地預審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1)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
(2)預審申請報告。內容應包括擬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項目用地選址情況,擬用地總規模和項目建設的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筑系數等情況及項目建設平面布局示意圖。
(3)需審批的建設項目還應提供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兩者合一的,只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2.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以外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按國土資源部《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的規定提供申請材料。
(二)審查
由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組織審查工作,一般應從受理預審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出具用地預審意見。
用地預審意見是建設項目批準、核準的必備文件,也是辦理土地供應手續的必備材料。預審意見提出的用地總規模和各類控制指標,建設項目初步設計階段應當予以充分考慮。建設用地單位應當認真落實預審意見,并在依法申請使用土地時出具落實預審意見的書面材料。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文件有效期為2年,自批準之日起計算。已經預審的項目,如需對土地用途、選址等進行重大調整的,應當重新申請預審。
三、建設項目用地供應程序
(一)項目建設單位持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到規劃、環保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二)項目建設單位到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供應手續,并提交下列材料:
1.關于落實用地預審意見的材料;
2.建設用地單位申請報告和申請表;
3.建設用地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規劃設計方案;
4.建設項目核準、備案(或批準)文件;
5.勘測定界圖及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有地籍勘測資質的單位出具);
6.土地估價報告或地價確定依據;
7.企業營業執照、法人代碼及身份證明。
(三)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
(四)現場核撥土地,埋設界樁,交付用地單位使用。
四、要求
(一)各級政府和各部門、各單位要牢固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樹立一切為了招商引資、一切為了項目建設的思想,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為項目建設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二)為促進土地的節約和集約利用,工業項目建設用地必須嚴格執行《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附后)。嚴禁在工業項目用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工業項目凡適宜建多層標準廠房的,應建設多層標準廠房。
為保證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的選址和布局符合城市規劃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三十條規定,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辦理規劃選址、計劃立項、土地出讓、確定土地規劃用途、舊區改造、臨時用地及臨時建設的項目,應向市規劃局申請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二、申辦程序
1、建設單位在每個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關材料到規劃局窗口(以下簡稱窗口)申報。
2、窗口工作人員在核收申報材料時,如發現有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如發現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
3、窗口工作人員在核收申報材料時,應進行項目建設報件登記并注明收件內容及日期。
4、申報材料經窗口工作人員核收后,將申報材料轉項目經辦人。
5、項目經辦人接到窗口轉來的申報材料,經審核認為需補正相關文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轉窗口,通知申請人補正材料后重新申報。
6、經審核申報材料合格后,項目經辦人進行現場踏查,符合選址要求的項目,報送市規劃局報審辦理。不符合規劃要求的項目,由經辦人填寫退件說明轉窗口發件。
注:自《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發放之日起六個月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該《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自行失效。申請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有效期限的,應當在《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有效期限屆滿30日前提出申請。
三、申報材料
申辦《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申請人須提交選址申請,并按要求提供所規定的文件、圖紙、資料進行申報。
1、長春市建設工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申請表;
2、申請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法人代碼證(復印件);
3、向長春市規劃局申辦《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申請;
4、勘測定界圖三份(電子光盤一份);
5、土地意見函;
6、凈月開發區立項批復;
7、環保主管部門對該建設項目的初審意見;
8、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條件單;
9、規劃設計條件圖四份;
10、土地合同復印件;
11、關于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法人授權委托書及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本人出示原件)。
其他選址材料:
重要建設工程或大、中型項目應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
鍋爐房、加氣站、加油站項目應提供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文。
四、建設項目選址申請書內容要求
建設項目選址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
主要是建設項目名稱、性質,用地與建設規模,供水與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運輸方式與運輸量,以及廢水、廢氣、廢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建設項目規劃選址的主要依據
1、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
2、建設項目與城市規劃布局協調;
3、建設項目與城市交通、通訊、能源、市政、防災規劃的銜接與協調;
4、建設項目配套的生活設施與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設施規劃的銜接與協調;
5、建設項目對于城市環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響,以及與城市環境保護規劃和風景名勝、文物古跡保護規劃的協調。
(三)建設項目選址、用地范圍和具體規劃要求。
注:1、復印件需出示原件。
2、除特殊說明外,報審材料均為一份。
五、收費標準
不收費
六、辦理時限
第一條為了切實加強縣城建設管理、規范城區建設行為,科學、合理利用土地資源,保障縣城總體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在縣城規劃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必須符合《縣城總體規劃》,經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許可后,方可進行建設。每個公民有權對違反縣城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根據《縣城總體規劃》規定,我縣縣城規劃區范圍東至穆家寨,南至千惠渠畔,西至朱家寨鐵路橋,北至北坡山頂。
第三條縣城建設管理實行集中統一領導下的分級管理體制。縣建設局負責縣城規劃區域內的單位、農(居)戶建設規劃管理工作,城關鎮、東南鎮人民政府配合建設局做好城內四村、城郊六村即(穆家寨、楊家莊、營溝、北坡、朱家寨、鄭家溝)的村容村貌建設整治、管理、村民居住宅建設和臨街沿路范圍內的個體私營戶建設的規劃管理工作。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四條縣城規劃區內,單位、集體建設、村民(居民)住宅建設、管線建設、臨時建設必需申請用地許可,并嚴格按批準的用途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
第五條單位集體建設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的除外。
第六條村民宅基地的審批,應當符合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總體要求,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鎮村建設規劃,符合農村村民一戶一宅,建新繳舊、占補平衡的原則。
第七條城區村民宅基地審批面積標準,每戶不得超過二分,縣國土資源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對上報的宅基地申請戶要逐戶現場勘察,核準方位、四址和地類。
第八條村民申請宅基地的審批程序
1、村民向所在村委會書面提交宅基地申請書;
2、村委會審核同意并公示后,上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查;
3、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上報縣國土資源局審批。
第九條村民宅基地審批后,由國土、建設、鄉鎮、村、組嚴格按照批準的面積、方位、四址、地類勘測、定址放線。
第十條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第三章建設管理
第十一條縣城建設管理實行由建設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制度(即“一書兩證”)。
1、選址意見書的辦理程序
(1)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建議書批準文件和建設功能要求、建設依據、規模、選址地形圖等有關文件資料,向縣建設局提出選址申請;
(2)縣建設局根據規劃要求,提出項目選址初步方案,會同環保、土地、電力、氣象、消防和設計單位等方面現場勘察,分析論證確定選址方案;
(3)根據審核確定的選址方案,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辦理程序
(1)建設單位持批準的計劃任務書、選址地形圖,向縣建設局提出定點申請;
(2)縣建設局根據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按照縣城規劃的要求,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道路紅線、建筑紅線、建筑退讓、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化率、高度控制、景觀設計、工程管線、設計標高、環保、消防、氣象、抗震等規劃設計要求。
(3)審核建設單位提交的規劃設計總圖或初步設計方案;
(4)下達建設項目用地數量及位置座標,簽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審批手續。
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辦理程序
(1)建設單位持批準的項目計劃文件、建設用地批件和總平面規劃圖,向縣建設局提出建設申請;
(2)縣建設局根據縣城規劃和建設項目功能要求,提出地面控制標高、建筑紅線、建筑體量、高度、建筑密度、建筑層數、建筑性質、建筑立面造型、建筑裝飾、色調及環境協調等規劃設計要求,與消防、環保等部門的要求一并作為施工圖案設計的依據;
(3)審定設計方案,進行正式施工圖設計;
(4)審查施工圖,填寫建筑工程申請表,辦理相關手續;
(5)辦理規劃定點手續,簽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6)縣城重要地段及主干道路交岔口或重大建設項目的規劃方案、現場定線,須由縣建設局報請縣政府批準或主管領導同意后,方可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其他有關批準文件后,辦理工程招投標及施工許可證。
第十二條城區村(居)民建設住房須持有縣土地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權證書》或土地使用權批復原件和復印件及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圖紙,按管理范圍向建設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城鎮村(居)民建房申請表》,并征得四鄰同意簽字并加注村(社區、居)委會意見后,由建設局按規定現場核查定線。經審查符合《縣城總體規劃》和《縣城詳細性建設規劃》后,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會同申請人所在鎮人民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門現場勘驗放線后,憑放線單方可正式開工建設。
第十三條管線工程管理程序
1、建設單位持批準計劃文件,向縣建設局提出路由申請,填寫《管線工程申請表》;
2、踏勘現場,研究并確定管線工程路由方案,提出規劃要求,填寫《挖掘、占用道路申請表》;
3、現場測量定線,交納押金辦理開挖手續;
4、開挖后回填前,須經現場驗線后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5、工程竣工驗收并提交工程檔案資料后,退回押金。
第十四條臨時建設,須經縣建設局審查批準,發給臨時建設工程許可證,收取一定的保證金,到期后無償自行拆除。
臨時用地,須經縣建設局審查同意,發給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并向土地部門申請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第四章罰則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廣場、綠地、高壓供電走廊和壓占地下管線進行建設。在縣城規劃區內建房、開山、挖土、采砂、采石、填挖水面、堆棄垃圾等行為,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不得破壞縣城環境,影響縣城規劃的實施。
形成上述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村民和村干部法律意識淡薄的原因,也有個別村干部從中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原因,還有就是近年來農村宅基地指標嚴重不足的原因。
近幾年來,我縣大部分村均無宅基地指標,只是時間不等,短的三、五年,長的近十年,沙城鎮的個別村近10年來批過宅基地,而這幾年每年各村都有部分適齡青年結婚生子,而且還有一些返鄉的大、中專畢業生,他們都迫切需要解決宅基地問題,也都曾向村委會提出過申請。但由于近幾年嚴格控制農用地轉用,建設用地指標十分緊缺。每年有限的指標不能滿足重點建設項目的需要,也就更顧及不到農宅用地問題了。生存是人的第一需要,安居則是自下而上的重要方面。老百姓多年的合法申請始終不能得到批準,于是他們中的部分人就采取了違法占地的錯誤行為。村干部們則以解決村民住宅問題和新農村建設為名,違法批準建設村民住宅,當然這里面可能還有其它動機。目前,有法不責眾之勢。即使將所有違法占地逐一申請法院,法院也很難執行,甚至會引發群眾與執法部門的沖突,從而影響社會的穩定。因此建議,各級政府及上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對農宅用地問題引起高度重視,站在以人為本和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認真研究解決農宅用地問題。
對此,我認為應從三個方面加以解決:
1、建立農宅申請、審批和集中統一建設農宅的長效機制。只要符合申請條件,就可以隨時申請并隨時審批。為節約土地,經濟條件好的地方,可根據申請戶數,集中統一建設村民住宅樓,以確保廣大農民對安居的需要。
在前階段削減審批事項的基礎上,根據區委、區政府關于“優化程序、減少環節、縮短時限”的要求,對原有的基本建設項目審批程序做了梳理,并按照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的不同,制定了本方案。包括房地產建設項目指以招標、拍賣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商業、旅游、娛樂、金融、服務業、商品房等項目,下同和非房地產建設項目指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項目,下同的行政審批改革程序。其中,房地產建設項目審批時限從簽訂土地出讓合同至建設工程開工縮短為個工作日;非房地產建設項目的審批時限從立項至開工縮短為個工作日,體現了環節減少、時間壓縮、手續簡化的目標要求。本方案主要內容如下一、明確職責,按各自職能履行項目協調和審核的牽頭,
整個建設項目審批過程由職能部門按各自職能履行項目協調和審核的牽頭。有關職能部門針對不同的審批階段履行不同的牽頭職能,在土地招標拍賣、設計方案、初步設計方案、施工圖評審階段,組織召集評審會議,征求各相關部門的意見并進行匯總協調,或者組織各相關部門會審,然后由該部門負責審批,并在可行性報告送審及相關手續辦理階段負責督促和協調。
二、房地產建設項目中改革土地供應方式,實行市場機制運作
改革后房地產建設項目土地使用權由以往行政劃撥方式改為通過市場進行公開拍賣出讓,使土地資源的配置更趨合理。原經土地批租的商品房等經營性建設項目審批程序中,開發單位受讓土地使用權需經過的申請用地、申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申請規劃設計條件、委托環評、申請配套條件論證、申請立項項目建議書等環節改為政府部門之間的內部工作程序,在開發土地出讓前各自做好準備,變為一個環節,開發單位在受讓地塊并與職能部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后,不再辦理這些手續。
三、合并審批核準環節
將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合并,一次受理,同時核發;行政劃撥用地的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并一次審批、設計方案和初步設計方案合并辦理特殊項目除外。
四、變串聯審批為并聯審批
簡化審批程序,把串聯審批改為并聯審批。對項目立項會審、設計方案和初步設計方案評審等由牽頭部門組織會審或以召開評審會的方式,形成會議紀要,開發單位據此辦理手續,各職能部門不再分別審核蓋章。
五、發揮社會中介機構作用
將部分事項,如建設項目工程的招投標工作、環境影響,評價、施工圖審核、施工監理等事項,轉至社會中介機構,把事務性工作與政務性工作相分離,發揮市場的機制作用,政府變事前審批為事后確認備案審查,通過事后備案的方式,加強監管。
第二條本實施意見所稱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包含:道路交通系統工程、給水系統工程、排水系統工程、供電系統工程、燃氣系統工程、通信系統工程、防災系統工程和其他特殊管線工程。
第三條我區行政區劃范圍內市政建設項目適用本實施意見。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四條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各專業規劃實施規劃管理。
第五條對于規劃未覆蓋或規劃調整區域,由建設單位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作出兩套以上技術方案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項目需要確定是否舉行專家評審(論證)。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后,可核發相關行政許可。
第六條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劃,對市政建設項目作出行政許可,并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項目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
第七條短距離接管、延管、遷線等零星市政工程按第七章“零星工程規劃許可”要求辦理。
第八條《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內容及附件、附圖,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須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辦理變更手續。
第九條臨時市政建設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因國家建設需要拆除的,使用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在規定期限內無條件自行拆除,交還臨時用地,國家不予安置和補償。
第十條《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辦理后一年內未按規定辦理用地手續的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后六個月內未開工,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十一條當規劃行政許可作為其他行政審批必備資料時,相關部門應當配合,沒有規劃相關行政許可不予審批。
第十二條在實施道路交通工程建設時,各管線工程應同步建設。道路工程在竣工后五年內不得再開挖進行建設,確須在道路內敷設管線的必須采用非開挖技術。
三章市政項目選址許可
第十三條市政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須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參與。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或個人具備相關資料提出選址申請后,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規劃要求和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提出項目選址建議和規劃設計要求,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市政建設工程規劃設計要求通知書》。建設項目未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發展改革部門不得受理該項目立項申請。
第四章市政項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
第十五條此項許可限于要辦理土地管理部門土地利用的市政工程項目。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或個人具備相關資料提出用地許可申請后,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建設項目用地位置、界限,并審查同意提交的總平面布置圖或初步設計方案后,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或個人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
第五章市政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根據《市政建設工程規劃設計要求通知書》進行施工圖設計,具備相關資料后,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申請組織建設項目圖紙審查,審查合格后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政設施管理部門不予核發相關建設許可。
第十九條市政建設單位須委托由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測繪單位實施放線,經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現場驗線后,項目方可施工。
第六章市政建設項目竣工規劃驗收許可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后一個月內完成竣工測量(市政隱蔽工程在工程覆土前須進行竣工測量),取得竣工測量資料后,向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竣工測量成果和相關資料,提出項目竣工規劃驗收申請。
第二十一條竣工測量單位須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竣工測繪單位應采用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平面坐標系和國家85高程系。竣工測量成果必須符合《*市*區UPGIS數據入庫技術標準》。
第二十二條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應查驗相關資料是否完備并符合技術標準。審核建設項目是否按規劃審批要求實施,經驗收合格后核發《市政工程規劃竣工驗收合格證》。
第二十三條在建的單位用地、居住小區等項目內市政項目與地上建筑一同驗收,不再單獨辦理市政工程規劃驗收許可。
第二十四條未取得《市政工程規劃竣工驗收合格證》的市政建設項目,審計部門不予最終審計,不予出具審計報告,城建檔案管理部門不予備案,財政部門不予進行項目結算,且工程不能移交。
第七章零星工程規劃許可
第二十五條對于短距離(100米內)延管、建筑項目給水、燃氣、排水接管、開設機動車出入口等零星工程,為簡化程序,提高辦事效率,不再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個人具備相關資料提出申請,經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核發蓋有“*市*區規劃管理局市政工程規劃專用章”審批簽字的施工總平面圖。項目竣工后須進行竣工測量,并按規定辦理竣工驗收許可。
第二十六條建設單位或個人獲得經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的施工總平面圖后,方可向市政設施管理部門提出施工申請。
第八章數據管理
第二十七條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城市地理信息系統,并會同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數據技術標準,實施數據共享。
第二十八條地下管線普查成果和竣工測量成果應及時入庫,保證系統具有良好的現時性。
第二十九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根據實際需要增加竣工測量內容和數據要求。
第九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市規劃檢查制度,依法實施監督,并對違法建設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一條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要求進行檢查。被檢查者必須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
一、規劃建設管理的范圍
凡在本行政區域內進行工業企業、公共設施、房地產開發、公益事業建設、單位或個人建設和村民住宅建設的,必須遵守本實施意見。
二、指導原則
1、堅持以規劃為龍頭,增強規劃的嚴肅性。
2、強化耕地保護意識,嚴禁占用基本農田進行建設,嚴禁私自買賣集體和國有土地。
3、堅持先申請后審批,再建設的程序,嚴禁未批先建。
三、街道規劃區域內規劃建設管理的實施
(一)街道規劃區域內的道路紅線退讓
依據《鄉城鎮總體規劃》,規劃區域內街道的道路分為四級:
(1)過境道路——紅線寬30m,連接鎮區與外部的主要交通樞紐。
(2)主干路——紅線寬24-30m,連接鎮區主要功能區和對外聯系。
(3)干路——紅線寬16—22m,聯系鎮區范圍內各組團(村、社區)間的主要道路。
(4)支路——紅線寬12m,聯系各組團(村、社區)生活區內部交通。
凡沿各條道路兩側的建設必須嚴格執行紅線退讓,退讓線為5米。
(二)街道規劃區域內農戶(居民)建房或單位建設的申請程序
根據《鄉城鎮總體規劃》、《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法律、法規,凡在集鎮(街道)規劃區域內從事各種建設(含翻建、改建、新建)必須按下列審批程序辦理:
1、建設單位或個人提出書面申請并附四鄰(或村民組)意見;
2、經村(社區)審查,并公示無異議后,填寫《鄉規劃建設用地申請審批表》(附表1),由村(社區)主任簽字確認并簽署意見、蓋章,上報鄉規劃建設土地管理領導組辦公室備案;
3、由村鎮建設規劃辦、國土所聯合派工作人員到現場勘察,核定用地位置及面積、土地性質等規劃、用地條件;
4、經現場勘察通過后,報鄉規劃建設土地管理領導組審核(一般每月審核一次);
5、建設單位或個人持核發的審批表到國土部門提出用地申請,辦理相關用地手續;
6、建設單位或個人持國土部門的相關用地批文到村鎮建設規劃辦申請開工,由村鎮建設規劃辦、國土所等主管部門在規定期限內指派工作人員按規劃要求到現場進行開工前的放、驗線;
7、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建設項目竣工后須到村鎮建設規劃辦申請竣工驗收。
(三)下列建設項目,應當由取得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或采用經設計主管部門推薦的通用設計圖紙、標準圖紙:
1、3層及3層以上住宅;
2、跨度、跨徑或者高度超出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限定范圍的公共建筑、生產建筑和基礎設施。
四、村莊規劃建設管理的實施
依據《鄉城鎮總體規劃》、《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關于全縣232個村莊規劃的批復》(肥政文件,結合我鄉新農村建設規劃,凡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各種建設(新建、改建、擴建)單位和個人必須按下列審批程序辦理:
(一)村民住宅建設的審批程序:
1、村民使用宅基地進行住宅建設(含翻建、改建、新建)的審批程序:
⑴村民提出書面申請,本村民組戶三分之二以上代表簽字(章),村分片干部簽字,報村(社區)審查;
2、經村(社區)審查,并公示無異議后,填寫《鄉規劃建設用地申請審批表》(附表1),由村(社區)主任簽字確認并簽署意見、蓋章,上報鄉規劃建設土地管理領導組辦公室備案;
3、由村鎮建設規劃辦、國土所聯合派工作人員到現場勘察,核定用地位置及面積、土地性質等規劃、用地條件;
4、經現場勘察通過后,報鄉規劃建設土地管理領導組審核(一般每月審核一次);
5、建設單位或個人持核發的審批表到國土部門提出用地申請,辦理相關用地手續;
6、建設單位或個人持國土部門的相關用地批文到村鎮建設規劃辦申請開工,由村鎮建設規劃辦、國土所等主管部門在規定期限內指派工作人員按規劃要求到現場進行開工前的放、驗線;
7、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建設項目竣工后須到村鎮建設規劃辦申請竣工驗收。
(二)村民住房建設方式和建設規模
1、村民住宅建設方式: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按規劃、有計劃地逐步向小城鎮和中心村集中。村民住宅建設實行統一規劃,采取集體集中聯建與村民個人自建相結合的辦法。在規劃撤并的村莊范圍內,除危房改造外,不得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2、村民住宅建設規模:
堅決貫徹“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每戶占地面積不得超過160平方米,總層數原則上不超過3層。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后,不得再申請宅基地。對于超占、強占土地建房或拆除不到位的建筑物(構筑物)的單位(農戶)在進行土地整理、道路建設、征用土地、新農村建設等項目拆遷中,不予補償。
五、街道和村莊規劃建設管理的落實與保障
為了有效地控制和制止的違法、違章建設行為,切實加強土地管理,保障規劃管理的嚴格執行和落實,創造良好的建設管理環境,制定以下措施:
(一)嚴格土地規劃。凡在我鄉區域內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鄉城鎮建設總體規劃》、《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關于全縣232個村莊規劃的批復》(肥政等相關文件要求。
(二)加強宣傳教育。要深入持久地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廣泛宣傳規劃管理、土地國策國情和法規政策,切實增強全民的規劃意識和法律意識。
(三)規范申報程序。凡在鄉規劃區域內的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按上述規定的程序辦理相關手續。手續辦理不全或未辦理審批程序的建設一律視為違法建設,責令建設單位或個人停止建設,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或拒不整改的,由鄉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依法進行助拆。
(四)加強監管巡查。鄉成立村鎮規劃建設土地管理領導組(成員以文另發),從鄉執法所、村鎮建設規劃辦、國土所等單位抽調精干人員成立聯合執法隊,對全鄉的土地規劃建設工作不定期進行巡查,加強日常監管,重點加強集鎮和城鄉結合部地區的規劃、土地監督管理。
(五)建立信息員制度。根據屬地管理原則,確定各村(社區)主任為本村(社區)土地規劃管理第一責任人,確定各村(社區)營長為土地規劃管理信息員。信息員應對本村(居)范圍內的建設行為及時掌握了解,一經發現違法違規的立即上報。
鄉人民政府定期或不定期召開規劃建設土地管理例會,并對信息員進行考核評比,對沒有違章建設的村(居)和信息員給予獎勵。
建立舉報制度,鼓勵全社會監督,加大處罰力度,違法違章建設信息員未及時上報,經他人舉報一例并核實的,對信息員和村(居)包片干部各罰款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