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7-07 16:26:23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股權分紅稅務籌劃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我國稅法體系沒有關于外資并購所涉及稅收問題的統一規范,但稅法對外資并購存在一般規制和特殊規制。外資并購可分為股權并購和資產并購兩類,該兩類交易涉及的稅種及稅收成本有著顯著區別。在外資并購境內企業過程中,涉及的稅法問題主要影響或涉及并購中行業和地域等的選擇、籌資方式和支付方式的選擇、并購過程中涉及的各種稅收、并購后的稅務處理、外資并購后變更設立的企業身份的法律認定及稅收優惠等。外資并購的稅收籌劃包括但不限于并購目標企業的籌劃、并購主體的籌劃、出資方式的籌劃、并購融資的籌劃、并購會計的籌劃以及股權轉讓所得稅的籌劃等。
主題詞:外資并購稅收籌劃
外資并購已成為當代國際直接投資的主要形式,外資以并購境內企業的方式進入我國市場將逐漸成為外商在華投資的主流。外資并購中最主要的交易成本,即稅收成本往往關系到并購的成敗及/或交易框架的確定,對于專業的并購律師及公司法律師而言,外資并購的稅收籌劃問題不得不詳加研究。
筆者憑借自身財稅背景及長期從事外資并購法律業務的經驗,試對外資并購涉及的稅收籌劃問題作一個簡單的梳理和總結。
1.我國稅法對外資并購的規制
我國沒有統一的外資并購立法,也沒有關于外資并購所涉及稅收問題的統一規范,但已基本具備了外資并購應遵循的相關稅法規定:《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股權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發的一系列針對一般并購行為的稅收規章共同構筑了外資并購稅收問題的主要法律規范。
外資并購有著與境內企業之間并購相同的內容,比如股權/資產交易過程中的流轉稅、并購所產生的所得稅、行為稅等。在境內企業并購領域我國已經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稅法規制體系,在對外資并購沒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適用于外資并購。在外資并購境內企業過程中,涉及的稅法問題主要影響或涉及并購中行業和地域等的選擇、籌資方式和支付方式的選擇、并購過程中涉及的各種稅收、并購后的稅務處理、外資并購后變更設立的企業身份的法律認定及稅收優惠等。
以下主要從兩個層次論述外資并購中的稅法規制,分別是稅法對外資并購的一般規制和稅法對外資并購的特殊規制。
1.1稅法對外資并購的一般規制
1.1.1.股權并購稅收成本
1.1.1.1被并購方(股權轉讓方)稅收成本:
(a)流轉稅:通常情況下,轉讓各類所有者權益,均不發生流轉稅納稅義務。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及增值稅。
(b)所得稅:對于企業而言,應就股權轉讓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即將股權轉讓所得并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個人轉讓所有者權益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現行稅率為20%,值得注意的是,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對股票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施行”。此外,如境外并購方以認購增資的方式并購境內企業,在此情況下被并購方(并購目標企業)并無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
(c)印花稅:并購合同對應的印花稅的稅率為萬分之五。
1.1.1.2并購方(股權受讓方)稅收成本:
在并購方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主體的情況下,將涉及長期股權投資差額的稅務處理。并購方并購股權的成本不得折舊或攤消,也不得作為投資當期費用直接扣除,在轉讓、處置股權時從取得的財產收入中扣除以計算財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1.1.2資產并購稅收成本
1.1.2.1被并購方(資產轉讓方)稅收成本
1.1.2.1.1有形動產轉讓涉及的增值稅、消費稅
(a)一般納稅人有償轉讓有形動產中的非固定資產(如存貨、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資產的所有權,應按被并購資產適用的法定稅率(17%或13%)計算繳納增值稅。如被并購資產屬于消費稅應稅產品,還應依法繳納消費稅。
(b)小規模納稅人有償轉讓有形動產中的非固定資產(如存貨、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資產的所有權,應按法定征收率(現為3%)繳納增值稅。如被并購資產屬于消費稅應稅產品,還應依法繳納消費稅。
(c)有償轉讓有形動產中的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文)、《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中的有關規定依法繳納增值稅。
1.1.2.1.2不動產、無形資產轉讓涉及的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
(a)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應繳納5%的營業稅。
(b)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含視同銷售不動產)應繳納5%的營業稅。(被并購方以不動產、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并購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不征營業稅)。
(c)在被并購資產方不屬于外商投資企業的情況下,還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附加稅費(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d)向并購方出讓土地使用權或房地產的增值部分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e)轉讓處于海關監管期內的以自用名義免稅進口的設備,應補繳進口環節關稅和增值稅。
(f)并購過程中產生的相關印花稅應稅憑證(如貨物買賣合同、不動產/無形資產產權轉移書據等)應按法定稅率繳納印花稅。
(g)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轉讓受贈的非貨幣資產外,其他資產的轉讓所得收益應當并入被并購方的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一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h)企業整體資產轉讓原則上應在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全部資產和進行投資兩項經濟活動進行稅務處理。并按規定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1.1.2.2并購方(資產受讓方)稅收成本
(a)在外資選擇以在華外商投資企業為資產并購主體的情況下,主要涉及并購資產計價納稅處理。
(b)外國機構投資者再轉讓并購資產應繳納流轉稅和預提所得稅。
(c)外國個人投資者再轉讓并購資產應繳納流轉稅和個人所得稅。
(d)并購過程中產生的相關印花稅應稅憑證(如貨物買賣合同、不動產和無形資產轉讓合同等)應按法定稅率繳納印花稅。
1.2稅法對外資并購的特殊規制
1.2.1稅法對并購目標企業選擇的影響
為了引導外資的投向,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等法律法規對投資于不同行業、不同地域、經營性質不同的外商投資企業給予不同的稅收待遇。在并購過程中,在總的并購戰略下,從稅法的角度選擇那些能享有更多優惠稅收的并購目標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1.2.2并購后變更設立的企業稅收身份的認定
納稅人是稅收法律關系的基本要素,納稅人的稅法身份決定著納稅人所適用的稅種、稅率和所能享受的稅收優惠等。對于并購雙方而言,通過對納稅人身份的設定和改變,進行納稅籌劃,企業也就可以達到降低稅負的效果。
我國對外商投資企業身份的認定以外商投資企業中外資所占的比例為依據,一般以25%為標準。外資比例低于25%的公司也為外商投資企業,但在稅收待遇上,根據《關于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其投資總額項下進口自用設備、物品不享受稅收減免待遇,其它稅收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2.外資并購中的稅收籌劃
2.1并購目標企業的籌劃
目標企業的選擇是并購決策的重要內容,在選擇目標企業時可以考慮以下與稅收相關的因素,以作出合理的有關納稅主體屬性、稅種、納稅環節、稅負的籌劃:
2.1.1目標企業所處行業
目標企業行業的不同將形成不同的并購類型、納稅主體屬性、納稅環節及稅種。如選擇橫向并購,由于并購后企業的經營行業不變,一般不改變并購企業的納稅稅種與納稅環節;若選擇縱向并購,對并購企業來說,由于原來向供應商購貨或向客戶銷貨變成企業內部購銷行為,其增值稅納稅環節減少,由于目標企業的產品與并購企業的產品不同,縱向并購還可能會改變其納稅主體屬性,增加其納稅稅種與納稅環節;并購企業若選擇與自己沒有任何聯系的行業中的企業作為目標企業,則是混合并購,該等并購將視目標企業所在行業的情況,對并購企業的納稅主體屬性、納稅稅種、納稅環節產生影響。
2.1.2目標企業類型
目標企業按其性質可分為外資企業與內資企業,我國稅法對內外資企業的稅收區別對待,實行的稅種、稅率存在差別。例如,外資企業不適用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鼓勵類外資企業可享受投資總額內進口設備免稅等。
2.1.3目標企業財務狀況
并購企業若有較高盈利水平,為改變其整體的納稅地位可選擇一家具有大量凈經營虧損的企業作為目標企業進行并購,通過盈利與虧損的相互抵消,進行企業所得稅的整體籌劃。如果合并納稅中出現虧損,并購企業還可以實現虧損的遞延,推遲所得稅的交納。
2.1.4目標企業所在地
我國對在經濟特區、中西部地區注冊經營的企業實行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并購企業可選擇能享受到這些優惠措施的目標企業作為并購對象,使并購后的納稅主體能取得此類稅收優惠。
2.2并購主體的籌劃
出于外資并購所得稅整體稅負安排及企業集團全球稅收籌劃的考慮,境外投資者通常會選擇在那些與中國簽署避免雙重征稅稅收協定/安排的國家或地區的關聯方作為并購主體。其實道理很簡單,投資者不希望在分紅的環節上繳納太多的(預提)所得稅,而與中國簽署稅收協定/安排的國家或地區的企業從其所投資的中國企業取得的股息所得所適用的優惠稅率可以讓境內投資者節省不少稅收成本。
2.3出資方式的籌劃
外資并購按出資方式主要可分為以現金購買股票式并購、以現金購買資產式并購、以股票換取股票式并購以及其他出資方式的并購。不同的出資方式產生的稅收成本均是不同的。
2.4并購融資的籌劃
各國稅法一般都規定,企業因負債而產生的利息費用可以抵減當期利潤,從而減少應納所得稅。因此并購企業在進行并購所需資金的融資規劃時,可以結合企業本身的財務杠桿程度,通過負債融資的方式籌集并購所需資金,提高整體負債水平,以獲得更大的利息節稅效應。
2.5并購會計的籌劃
對企業并購行為,各國會計準則一般都規定了兩種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權益合并法與購買法。從稅收的角度看,購買法可以起到減輕稅負的作用,因為在發生并購行為后,反映購買價格的購買法會計處理方法使企業的資產數額增加,可按市場價值為依據計提折舊,從而降低了所得稅稅負。
2.6股權轉讓所得稅的籌劃
鑒于資產并購涉及的稅種較多較為復雜,且外資并購實務中資產并購的數量并不多,因此以下簡要介紹一下股權轉讓所得稅的籌劃(認購增資式股權并購不涉及所得稅問題)。
對企業股權轉讓行為進行稅收籌劃,一個基本的問題是正確地劃分股息所得和股權轉讓所得及其不同的計稅方法。在相關的稅法規定中,投資企業的股息所得應繳納的稅款可以抵扣被投資企業已經繳納的稅款;而股權轉讓所得則是按轉讓收入減去投資成本的差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這種不同的計稅方法使股權轉讓行為有了一定的籌劃空間。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規定:“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后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轉讓有關所得稅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4]390號)規定:“1.企業在一般的股權(包括轉讓股票和股份)買賣中,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有關規定執行。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及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2.企業進行清算或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投資方股息性質的所得。為避免對稅后利潤重復征稅,影響企業改組活動,在計算投資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時,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減除上述股息性質的所得”。
因此,內資企業的股權轉讓所涉及的企業所得稅,除非被并購方(股權轉讓方)持有目標企業95%以上的股權,被并購方(股權轉讓方)應分享的并購目標企業留存收益(累計未分配利潤及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并入被并購方(股權轉讓方)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有一個可能的節稅辦法就是在外資并購前先由并購目標企業對擬轉讓股權方(企業)進行分紅,在此方案下將降低股權轉讓所得的基數,從而降低被并購方(股權轉讓方)的應納稅額。
1.企業實行合理避稅的現實意義
1.1企業實行合理避稅益于提升企業依法納稅觀念和意識
企業只有在熟練熟悉稅法基礎下,方能結合現有稅務政策,根據企業實際經營采取正確選擇。知法守法方能提升納稅意識,實踐發現納稅意識較強的企業和單位避稅工作也比較合理。
1.2益于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和財務管理水平
企業想做到合理避稅,必須不斷規范企業會計預算和核算,對企業財務管理部門實行科學管理,保障企業各項財務決策正確,促使財務管理水平的提升,從而實現合理避稅;合理避稅在提升企業財務會計管理水平的同時,亦增強企業的競爭力,使得企業的經營活動在良性循環中。
1.3益于我國稅務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合理避稅是企業針對現行稅法開展的,是對現行不完善的稅法的挑戰,在納稅人執行現行稅法進行納稅同時,會將遇到的不同信息和情況影射至國家,相關部門據此進步完善稅法。換句話說,納稅人的合理避稅是稅務改革的“關鍵點”,通過避稅行為反映國家繼而健全和完善稅法、稅務制度。
1.4益于國家經濟的持續發展和財政收入的提升
從短期分析,企業的合理避稅降低自身的負擔,導致國家財政收入的遞減;但避稅行為促進國家稅法和相關制度的完善,優化國家經濟結構,促進國家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同時征稅效率的提升,使得國家財政收入的增高。
2.企業合理避稅的幾個路徑
企業合理避稅常從籌投資和生產經營兩個方面入手,具體分析如下:
2.1籌投資方面
企業的籌資稅收會對企業現金流量造成較大的影響,會直接波及企業的預期性收益。稅法規定,資本機構中的新股和預留收益兩部分均要繳納稅收,雙層的稅收加大企業的經營成本,使得企業的負擔加重,企業為避稅,采取對外籌資,籌資企業的利益可在稅前被成本離校減掉,但該方法存在較大的風險,企業需加強風險管理,亦會衍生風險管理成本。我國新稅法規定企業籌資可采取股票發行,股票所有者權益和分紅均可在稅后的利潤分配,籌資方式不同會直接對企業的效益產生影響,且通過稅務負擔體現,因此企業進行合理避稅時必須確保稅前的投資的收益率高于負債成本率,負債比率愈高,企業的避稅能力和水平越高。
企業投資要時刻把握行業和企業的組織形式的選擇。不同的行業的稅收政策存在較大的偏差,政策傾斜程度不同,因此企業在投資時要根據各行業的稅收優惠,選擇具有比較優勢的行業準入;其次企業不同組織形式稅收方法和標準亦存在差異化,而諸如這些稅收政策是以促進財政收入和經濟可發展為目標,稅法規定亦為企業避稅提供更為廣闊的空間。
2.2生產經營方面
當前多數企業在處理稅務規避時,采用扣除企業項目來完成避稅,該方法是通過降低企業效益、提升成本實現。這種方法符合新企業所得稅的規定,新稅法規定企業的所得稅計算可將稅金、合理項目和成本等扣除,但同時亦需控制企業的工資在合理的變動范圍內。企業在進行合理避稅的同時,要隨時準備為稅務機構關于合理交易提供證明。現行稅法規定,企業股東現金分紅亦要繳納部分所得稅,因此企業分紅時為合理避稅可有效調整分配方式,降低現金分紅改用股票分紅。
3.企業合理避稅的方法
3.1價格轉讓法
這是避稅實踐中最基本的方法,指兩個以上有經濟利益聯系的經濟實體為獲取更多利潤和經濟利益,以內部價格進行的銷售活動。為確保企業集團公司的利益最大化,必須對價格進行合理籌劃。
3.2成本調整法
成本調整法是通過合理調整或分配攤銷成本,減少利潤,以達規避納稅義務的方法。但須注意,合理的成本和費用的調整和攤銷,應根據現行稅法、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在可允許的范圍內做的一些“籌劃”,不是違法亂攤成本、亂擠費用。
3.3籌資法
籌資也是企業進行合理避稅的一種行之有效的方法,指通過籌資,使企業稅負最輕。一般情況下,企業通過商業信用、銀行貸款、吸納股權等多種方法來籌集所需資金。但必須對企業財務及資金結構予以考慮,使企業資金結構達到最佳,稅負最輕。
3.4地址選擇法
經濟技術開發區在稅收方面享有諸多優惠。優惠的目的是為了吸引國內外投資者,誘導人才、資本和技術以及相關經濟活動流向這些區域。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建立以及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出臺,造成了國內不同區域間的稅收差距,為企業進行合理避稅提供了有利條件。
4.企業實現合理避稅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4.1正確把握和理解稅收實質
稅收是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憑借政治權利依法參與社會產品和國民收入的一種特殊分配活動。在分配時,必須兼顧國家整體利益和企業局部利益,片面的強調某一方面利益的重要性都是不恰當的。只有通過國家立法,才能保證兼顧兩者分配的公平合理,在稅法中規定課稅方法、課稅對象和課稅額度,從而把國家和企業的分配關系固定下來。國家只要求企業依法納稅,因此,企業在確保履行納稅義務的前提下,采取合理避稅增加企業利益,這不是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而是一種兼顧國家利益與企業利益的特殊體現。
4.2熟知稅法,善于學習稅法,自覺維護稅法原則
企業在加強財務管理中,要嚴格依稅法辦事,自覺維護稅法嚴肅性。企業會計人員只有在認真學習和理解稅法的前提下,才能真正樹立正確的納稅觀念,合理準確運用稅收政策對企業進行保護,把國家有關稅收的優惠政策運用到企業經營管理活動中,合理籌劃和有效安排企業各項生產經營活動,通過享受稅收優惠等方式減少稅負,實現合理避稅。
4.3選擇積極合理的會計政策避稅
企業在并購之前就開始考慮并購過后本企業的經濟效益,其中稅收款項的多少是企業考慮的重要內容。這樣,如何制定合理并成功的稅收籌劃,便成為減少并購成本的重中之重。企業在并購重組中的稅收籌劃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選擇合理的目標企業所謂目標企業是在并購過程中被并購的企業或單位。由于選擇不同的目標企業,企業并購中的稅收優惠標準也不盡相同,所以正確地選擇目標企業直接關系到稅收籌劃的成功與否。1、選擇并購與企業相關聯的上下游企業由于并購類型的不同可以將并購分為橫向并購和縱向并購兩種。橫向并購是選擇與并購企業同類型的企業為目標企業,其目的是為了使并購后的新企業在市場上的經營規模擴大,知名度上升,但對于稅收優惠方面并無太大影響。而縱向并購所選擇的目標企業多數是與并購企業有上下流通關系的企業或單位,例如:供應商和客戶。企業并購相關聯的上下游企業為目標企業,可以有效地避免企業在商品流通環節中產生的各種流轉稅。例如:增值稅法規定將貨物由一個經營機構轉移到另一個機構應視同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如此便可以根此項法律法規收購與企業有貨物往來且在同一縣、市的上下流企業,收購后,企業與目標企業間的貨物購銷往來便可視為內部貨物轉移,無需繳納增值稅,同樣消費稅也可通過以上方式減少稅負。企業在并購上下流企業的同時,也有可能合理避免營業稅的征收。例如:目標企業在并購前為并購企業提供服務勞務等,應當依法繳納營業稅,但當兩企業合并后,此項服務便成為企業的內部活動,無需繳納營業稅,減少了營業稅的稅負。但某些時候并購相關聯的上下流企業在減少某些稅種稅負的同時也有可能增加某些稅負。這是因為在并購后企業的經營范圍擴大,增加了某些稅種。例如:某草本企業收購某化妝品行業,將會多征收消費稅,相應的稅負也將增加。所以,在企業并購之前應考慮企業與目標企業的整體稅收狀況,不能只關注某一項稅種的變化。2、選擇并購進入國家重點扶持的領域與行業近年來,國家為鼓勵高新技術產業、小型微利企業以及政府重點扶持的設施項目企業的發展,推動節能環保行業的建立,為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國家及政府特別為這類企業提供稅收優惠制度。并為了鼓勵有關企業的投資推動這類產業的發展,國家對收購此類目標企業道德單位也實行了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如此企業便可以減免大量的稅款從而減少并購成本。另外,稅法也對從事農業、牧業、漁業的項目實行了稅收優惠政策,也可通過并購此類行業來實現稅收優惠。3、選擇企業機構所在地在國家規定的優惠地區為目標企業我國除對某些領域或行業實行優惠政策以外,對某些地區也實行優惠政策,例如某些經濟特區、高新技術園區、西北偏遠地區及貧困山區等。通過并購目標企業所在地在以上地區的企業,再運用適當的方法,使并購后的新企業也可享有相關稅收政策,來達到稅負最小化的目的。諸如:外商投資企業并購珠海、汕頭等沿海經濟開發區可以享受所得稅減免15%的稅收優惠政策。4、選擇并購外資企業,使新企業成為中外合資企業由于目標企業的資金本質不同可將目標企業分為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相對于內資企業而言,外資企業享有較多的稅收優惠,這是由于我國對內外資企業實行不同的稅收政策,使得稅率、稅基有很大區別。因為當內資企業的并購目標為外資企業時,并購后的新企業可轉變為中外合資企業,從而可享有外資企業可享受的稅收優惠,例如可免征房產稅、城市土地使用稅等。5、選擇經營發生虧損的企業來并購對于收益較高的并購企業,為減少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稅額,有時并購會選擇發生大量虧損的企業為目標企業,并購后企業的盈利與虧損相互抵消,應納稅所得額由于抵消而降低,便可以使企業所得稅稅負減少。另外對大量的虧損企業,如盈利不足以抵扣時,可以延遲在五個會計年度內彌補。但并不是所有的企業并購都可以實現盈利與虧損相抵消的現象。2009年4月30日我國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共同推出了《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該項通知明確指出了對于并購過程的企業可根據自身條件的不同分別采取一般性稅務處理和特殊性稅務兩種不同的處理。對于那些并購資產或股權份額以及支付金額符合規定的、不以減免稅款為主要目的且具有合理目的的以及并購后的企業12個月內實質經營活動不變、股東股權不予轉讓的企業,可以實行特殊性稅務處理。在合并過程中,若是通過特殊性稅務處理,則并購后的企業便可以彌補虧損,達到減免企業所得稅的效果。
(二)選擇并購的出資方式關于并購的出資方式,可以分為現金購入式、股票換取式和混合支付式。由于稅法規定投資人投資所得以實際收益為稅基,并未收到的股東分紅不計入稅基,這使企業有效地減少了稅收,所以以股票換取的并購方式漸漸成為主流。1、現金購入式、企業以現金購入式并購,可以分為現金購入股票和現金購入資產兩種方式。采用現金購入股票方式的目標企業往往會因為出售股票而換取收益,從而繳納相關的所得稅,使目標企業所得稅增加,同時增加新企業的稅收負擔。采用現金購入資產方式并購時,目標企業的股東將不必因股票收益所得而繳納稅款,相反對并購公司而言,并購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還可以享受目標企業原來的折舊或攤銷,達到稅收款項減少的目的。由此看來,企業以現金購入方式并購,選擇購入資產更容易達到稅收籌劃的成功。2、股票換取式、并購企業選擇用股票形式并購目標企業,可以很容易達到稅收籌劃的目的。其一,對目標企業而言,因交換而獲得的資本所得不繳納所得稅,只是在股票出售后獲得的現金所得才開始繳納,這使目標企業無形中達到了延期稅款繳納的結果。其二,在股票換取的過程中沒有出現實質的現金交易,使得這一過程的某些環節是免稅的。其三,用股票換取的目標公司無形中成為了并購企業的子公司,對母子公司的關系而言,當子公司發生虧損時,母公司可以彌補其虧損,達到總體的利潤降低,納稅額減少。3、混合支付式以上兩種方式并購都各有利弊,現金購入式雖然可以享受目標公司的折舊與攤銷卻不能彌補虧損,反之股票換取式可彌補虧損卻不能享受折舊攤銷的稅收抵免,所以為均衡兩種方式,并購公司也可應用混合支付式來并購。所謂的混合支付是指公司以現金購入、股票換取等多種方式依靠適當比例的組合,達到稅負最小化的目的。其中應當注意的是,當非股權支付比例占總股權支付額的20%以上時,目標企業應按照轉讓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且目標企業虧損不得在并購企業中抵免;當非股權支付比例占總股權支付額的20%以下時,虧損可以在并購企業中彌補,而且目標公司也不必繳納所得稅。所以,企業應針對自身的整體狀況來權衡使用哪種并購方法。
(三)選擇并購的融資方式企業并購的過程中需要大量資金,所以得到可靠的資金來源籌集資金,并且以最小的成本收獲更多的資金成為了稅收籌劃過程中的關鍵點之一。一般企業并購的融資方式有債務融資和股權融資兩種。1、債務融資企業采用債務融資方式會發生借款利息和手續費等支出,其中借款利息占有較大比重。但借款利息往往可以在稅前扣除,達到減少企業所得稅負的目的。2、股權融資采用股權融資使并購企業的股東股權稀釋并且股息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只能在稅后列支,無法達到抵免稅款的效果。從以下兩種融資方式上可以看出債務融資比股權融資更容易達到節稅的效果,但在企業選擇融資方式時卻必須從總體上考慮,債務融資雖然可以節稅但卻需要付出相應的借款利息。所以企業應根據自身情況,進行精密的計算,來選擇對企業最有利的融資方式。
二、結論
[關鍵詞]創業;納稅人;納稅籌劃;戰略
納稅籌劃作為企業戰略的一個范疇,不僅要著眼于稅款的節納,而且要著眼于相關的收益、機會的最大化、風險及成本的最小化,以期實現納稅人“凈收益”、“社會效應”及“企業價值”的最大化目標。當代主流經濟學是建立在“經濟人”假設基礎之上的,在1776年的《國富論》中,亞當·斯密認為“利己性”是從事經濟行為的人類的本性,“經濟人”在一切經濟活動中的選擇都是合乎理性的,即力圖以最小的經濟代價去追尋和獲得自身最大的經濟利益。Ⅲ這使得納稅籌劃這門新興學科有了經濟學理論基礎。縱觀世界各國的法律條文和司法判例,納稅籌劃與偷稅的法律界限還是涇渭分明的,從而為前者的合法性提供了法理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2008年9月26日批轉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11個部門聯合發出的《關于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指導意見》,這是中央政府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提出的“實施擴大就業的發展戰略,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的政策舉措。開創基業之初,有關稅務方面的長遠規劃往往不被創業者們及時重視。然而,一旦主體性質與其他安排確定下來,這一納稅籌劃的變數就成為了外生變量,而不再是納稅人能夠自由控制的內生變量,因此,納稅籌劃的“預見性”和“提前量”在創業環節尤為重要。企業戰略涵蓋了公司層面戰略和業務層面戰略兩個視角,設立納稅主體的納稅籌劃顯然屬于較為宏觀的公司層面戰略。如何未雨綢繆、搶占先機,是每個“準納稅人”在正式成立注冊并成為納稅主體之前,必須考慮與分析的。
一、設立納稅主體的類型
(一)產業或行業類型選擇。高新技術產業、文化創意產業、殘疾人用品生產行業、農林牧漁業、環境保護和節能節水、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等產業和項目均享受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如我國現行稅收制度對軟件行業在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方面均有優惠規定。按照其稅式支出的政策出發點,產業類稅收優惠主要分為四大類,一是以經濟增長和產業壯大為目標,二是以環境資源可持續發展為目標,三是以社會文化綜合發展為目標,四是以政治、軍事、外交等其他領域的發展為目標。在產業優惠面前,納稅人應有足夠的政策敏感性,例如,若其勞動對象既可以是普通材料,又可以是“三廢”物資,就應當權衡顯性與隱性的稅收利益或成本,考慮是否進行廢物利用,以申請獲得循環經濟方面的稅收寬免。
(二)個人或企業身份選擇。雖然創業者往往是個人,然而,即使是個人,也可以對眾多的納稅主體組織形式擇優采用——從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合伙企業到有限公司,從內資企業到外資企業。雖然不同所有制企業之間稅收待遇呈現差別縮小、相互融合的趨勢,但是在一定時期應當繼續關注它們之間的稅制異同。尤其是個人所得稅與企業所得稅之間的交叉、重復以及由此引起的稅負差異和稅負不公,是世界各國都面臨的問題,也是納稅籌劃的重頭戲。對稅后利潤的影響,可通過估算企業的凈利潤,再應用計稅公式加以計算比較;或列出方程求解,尋找節稅平衡點。
(三)特定經營主體形式選擇。享有稅收優惠的特殊主體包括:殘疾人、下崗職工、退伍軍人、社區服務機構、大學生、非營利組織、高校后勤服務實體、具有學歷授予權的教育機構等。如果是一個家族經營的企業,其中有下崗職工或享受減免稅的其他主體,則可用其證件進行注冊登記,以迎合國家對該類主體的優待政策。另外,在一些產業優惠中,規定合法的主體必須是“非營利性組織”,是否能夠被稅務機關認定為此類主體。也必須經過事先的規劃與申報。有些免稅主體資格的事先審批權并不在稅務部門,例如有些企業具備相關勞務經營收入的,如果向教育主管部門爭取到了“高校后勤集團”的資格,或是辦理一般培訓的同時也具備了學歷授予資格,則可以享受較多的教育產業稅收優惠。
(四)特定納稅主體形式選擇。我國的增值稅納稅人有小規模與一般納稅人之分,在不同的征管待遇面前,大部分企業并不能自由選擇身份,而必須由稅務機關依據稅法的條文確認。嚴格按照稅法的要求來進行相關納稅人的認定是企業籌劃的基本準則,否則,如果超過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而貪戀小規模納稅人給企業帶來的較輕稅負會導致企業被強制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之余還要接受懲罰。然而,有些增值稅納稅人處于可選地帶,如“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標準的商業企業以外的其他小規模企業,會計核算健全。能準確核算并提供銷項稅額、進項稅額的,可以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其應當先匡算自己的產品增值率、增值稅稅率和征收率,以決定是否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在稅務征管實踐中,很多企業因賬證不健全,而被稅務機關適用俗稱“包稅”的核定征收辦法。一般而言,查賬征收的實際稅負要比核定征收更輕。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企業的成本扣除項目很少,則它們雖然賬證健全,也寧愿被核定征收,從而可以交納比采用查賬征收更少的稅款。同理也適用于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方式選擇。
二、選擇納稅主體的地點
(一)國內的地區性稅收優惠政策賦予納稅籌劃空間。在特定的時期內,不同地區間納稅人稅收負擔各具差異性。例如,內外資企業在兩法合并的過渡期內仍有一定的稅率差別,在西部地區投資于國家鼓勵行業還存在優惠稅率;又如,個人在跨縣區的同種勞務報酬并不被合并起來計算稅款,因此針對于具有累進性的勞務報酬稅,可以在條件允許時利用勞務提供地的變化以減輕稅負;再如,增值稅從生產型轉為消費型,雖然在全國實施是大勢所趨,但目前僅在東北三省及中部若干省市試點,如果企業外購的大型設備的比例較高。則通過在這些試點地區的設點經營,可切實減少增值稅的應納稅額。此外,盡管中國的稅法是全國統一的,但各地區政府間稅收競爭引致的隱性納稅成本差異也是企業投資決策的重要參數。當一個地方為了招商引資、做大GDP蛋糕,將地方分成的稅收以各種界于合法邊緣的形式返還給納稅人時,企業可以將這一部分收益作為納稅成本的減項,以供選址考慮。
(二)全球化經營中納稅人“用腳投票”選擇納稅的居住國和東道國。公共選擇學派中有個著名的“用腳投票”理論,即個人可以移居至公共產品提供較為優裕的地點,從而實現對政府行為的選擇。而稅收環境即一國各項稅收政策,對納稅人而言,不同國家與地區有很大的差異,對納稅人的稅后收益也產生極大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稅收管轄權,有采用“屬地”原則、“屬人”原則,以及“屬地與屬人相結合”原則的;二是稅種設置,相對而言,應選擇稅種少、稅制簡潔而穩定的國家和地區進行投資;三是稅率高低,出于不同政策目標,各國在同一個稅種上的名義稅率差別是普遍存在的,而且稅收優惠的不同也導致了實際稅率的差別;四是稅收管理,包括征稅時的管理水平、公平程度,以及稅務機關在簽訂稅收協定與執行國際合作方面的能力。
(三)“地利”優勢有助整合不同地點分支機構的共同利益。通過在低稅地區設立上游企業,在高稅地區設立下游企業,關聯企業之間可以轉讓定價,如果將內部交易價格定得較高,或相關的成本費用則安排在高稅地區企業發生,則企業集團整體的稅負就會有所減輕。通過在對科技產業實施優惠的地區設立研發中心,在對金融產業實施優惠的國度設立財務公司,都能合法而有效地降低稅收成本。誠然,當前我國的稅收優惠正在逐漸由地域優惠向產業優惠轉型,使國內的地域選擇范圍更為有限,這就需要納稅人擴展全球視野,實施“走出去”戰略,從事離岸商業活動以尋求合法合理的避稅途徑。三、決定納稅主體的分合:規模效應?拆分效應?并購效應?
(一)具有規模效應的經營方案。從企業管理的角度,橫向看,不同類別的產品,如替代品或互補品均可實施生產整合以提高市場占有率;縱向看,生產鏈的前后環節也可以合并優化以提高經營效率。擴大再生產不僅具有產業集聚效應,而且稅收優惠的規模效應也在一定范圍內存在。例如,在2008年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從事服務性行業或金融行業,可享受“免一減二”的優惠,也各有投資金額最低為500萬美元和1000萬美元的限制。再比如,當稅法規定企業的研發費用在比增達到一定比率才能扣除時,如果從事研發的企業合理規劃與其他環節、其他階段的企業的合并,則其可以扣除的金額就能相應提高。總之,在設計納稅主體的過程中,規模效應是重要的參考因素。
(二)適宜拆分的納稅籌劃策略。各稅種除了采用比例稅率與定額稅率外,累進稅率的實施往往造成收入越高者納稅越多。普遍地,由于各國對于中小企業發展的扶持,較小的企業可以享受較低的適用稅率。例如,我國的個人所得稅,不論工薪所得、勞務所得、經營所得都是實行累進稅率。我國的企業所得稅。在2008年之后對小型微利企業采用20%的優惠稅率。又比如,增值稅納稅人如果增值率較高,超過一定程度后,以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方式計納稅款,反而有利可圖。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100萬元、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180萬元之后,就應當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此時,有些納稅人往往愿意將大企業進行拆分,以便繼續維持小規模納稅人身份。對于市場經濟的微型主體,營業稅、增值稅、個人所得稅都有起征點或免稅額規定,因此,如果納稅人的收入總額界于起征點上下,不妨做一下平衡點分析,計算比較本納稅期內少實現的收入與可節省的稅款,以決定是否需要取得最后一兩筆使總所得超過起征點的收入。再比如,為了享受國家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如何達到“高新技術企業”標準是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倘若企業已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但由于其他固定比例要求,項目指標達不到標準,可以考慮將大企業拆分,使其中一個分設的子公司符合高新標準,再通過合法的轉讓定價等手段將利潤移至該高新子公司。
(三)并購戰略的稅務成本優勢。并購企業若有較高盈利水平,為改變其整體的納稅地位,可選擇一家具有大量凈經營虧損的企業作為目標企業進行并購,通過盈利與虧損的相互抵消,實現企業所得稅的減免。如果合并納稅中出現虧損,并購企業還可以實現虧損的遞延,推遲所得稅的交納。世界大多數國家的公司所得稅法允許企業向后彌補虧損,少數還允許虧損向以前年度結轉。虧損因此成為納稅籌劃者手中一個相當有用的工具。在發達國家,企業重組已經屬于較為常見的成熟行為,有不少企業每年從稅務戰略出發,由專人負責尋找目標企業進行重組操作。由于現行稅法對不同企業規定的計稅扣除項目、折舊政策和稅率水平等存在著較大差異,這就為納稅籌劃提供了運作空間。而且為鼓勵重組,我國目前對股權整體轉讓也規定有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優惠;此外,在企業整體資產轉讓時,如果非股權支付額占支付股權票面價值不高于20%,則被合并企業也不確認全部資產轉讓的所得或損失,即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總之。在創業時,新企業除了新設成立外,還可換個思維方式——考慮并購一家老企業,而獲得已有資源和稅務成本優勢。
四、創業時納稅籌劃的其他考慮
(一)企業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例如,企業可以選擇對外投資的借款費用列支時間。稅法規定,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長期借款費用,除購置固定資產、對外投資而發生的長期借款費用外,計入開辦費;在正常經營期間納稅人對外投資而借入的資金發生的借款費用,符合規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資本化計人有關投資的成本。可見,推遲至企業正常經營期間,借款投資于長期資產,可以不須將借款費用資本化,而直接作應納稅所得額的減項。再如,選擇最優的人才激勵方案。薪酬設計方面的納稅籌劃直接影響到企業人力資本的激勵效果,除了在個人所得稅各收入名目如年終一次性獎金與其他薪酬形式間權衡之外,還可以借鑒國際上的一些最新經驗。如我國稅法也規定,上市公司員工接受企業授予的股票時,一般不作為應稅所得納稅;而行權時,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施權價)低于購買日公平市場價(該股票當日收盤價)的差額。才按工薪所得項目納稅。鑒于延遲納稅義務可節省的資金時間成本,有條件的納稅人應當采取股票期權的方式吸引和挽留更多人才。
(二)基于長期稅后利益最大化的投融資方案。從企業角度而言,利用財務杠桿效益優化資本結構并綜合考慮財務風險,是企業從設立起整個經營過程都必須考慮的。可以采用“每股收益:[(息稅前利潤-利息)(1-所得稅率)-優先股股利],普通股股數”的公式,計算出“息稅前利潤籌資無差別點”,從而確定企業債權與股權投資的比例關系。從投資者角度而言,如果預計今后公司股東將以股權分紅形式從公司取走投資的本息,則必須交納20%的個人所得稅(資本利得稅),為了減少這一開支,可以將預計的股權投資改為債權投資。當債權人收回利息與本金時,是不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的。而且,鑒于目前對上市股票資本利得的暫免征稅。如果股權轉讓所得能轉化為股票轉讓所得,則也可以免納個人所得稅。
關鍵詞:建筑施工企業 改制 集體企業 有限公司 所得稅 稅收
集體企業是以企業勞動者集體占有生產資料的所有制企業,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形式之一。集體企業曾在繁榮城鎮經濟,增加就業,擴大出口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貢獻。隨著我國的經濟高速發展,傳統的集體經濟體制成為制約集體企業快速發展的絆腳石。在這種情況下,國家政府提出了支持和促進集體企業改制的戰略決策,保障企業更好更快發展。我單位是位于廣西北海市的一家建筑施工企業,是集體所有制企業,在深入調研企業情況后,響應國家政策,擬于今年進行改制,由集體企業改制為由職工持股的有限公司。改制后企業將面臨稅收情況的變化,現對改制后的稅收情況做一個探討。
一、集體所有制與有限公司制企業的稅收性質對比
體制改革的主要目標是要明確企業的所有權,激勵企業員工,最重要的是讓有企業經營管理能力的人來經營企業。在參考大量的改制案例后,發現中小集體企業改制有限公司,是行之有效而且具有長遠意義的選擇。針對建筑施工行業,國家制定的《企業會計制度》和《施工企業會計核算辦法》適用于各種所有制企業。對比集體企業與有限公司,企業資產所有權、經營權、利潤分配、稅收政策方面的變化,將影響企業改制中的稅收情況。建筑施工企業稅種主要有: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契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
(一)集體所有制的建筑施工企業的稅收性質
集體所有制建筑施工企業是具有集體企業特性的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的企業,享有國營企業單位福利。集體企業是以“集體”所有的經濟形式,生產資料及企業經營盈利歸集體所有,集體企業員工之間按勞分配,少數企業是按勞分配結合按資分配。集體企業稅后利潤主要用于企業自身發展建設,完善員工福利,可以根據企業自身經營現狀適當增加員工工資收入。集體企業內部可以向員工集資。集體企業的經營者大多由企業員工投票選舉產生或政府上屬主管部門委派。國家為支持集體企業發展,在稅收政策上享有很多國家或地方的免稅或資金政策扶持。
(二)有限公司制的建筑施工企業的稅收性質
有限公司制的建筑施工企業是具備有限公司特性的獨立經營、承擔有限責任的企業。有限公司采用公司治理結構,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不能公開募集股份,不能發行股票。有限公司是我國企業實行公司制最重要的一種組織形式,有限公司具有完善的法人制度,企業盈利一般按股東持股比例分配,股東的股權可以依法轉讓。公司的經營由股東會或董事會決定。
二、建筑施工企業由集體企業改制為有限公司的稅收探討
企業改制是為了更加明確企業資產產權,更加明確企業的納稅義務。在對比集體企業和有限公司制企業性質中,發現企業的改制過程是完成企業所有權轉變的過程,根據稅法的精神,產權變更必將產生稅收的變化。
(一)所得稅的變化
企業所得稅是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的勞務和非勞務所得征收的稅種。企業在改制中,產權變更,企業的納稅人需要重新確認,過程中要進行改制前企業資產的清查和評估。對建筑施工企業,對其所有的施工設備,土地產權,房屋產權以及租賃的資產做準確評估。根據資產評估結果,向職工分配企業股份或企業盈利分紅,由此產生的收入以職工個人所得按稅法的相關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我單位擬改制為由職工持股的有限公司,那么在改制中職工股權發生交易或交換,其所得應按稅法的相關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企業改制中,職工需要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簽訂新的勞動協議,過程中產生的因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如補償收入沒有超出當地上年平均工資的三倍,則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否則要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改制前的企業虧損處理
改制后企業可以繼承改制前的企業虧損。合理安排企業虧損繼承,可以影響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同時企業也可申請債務豁免,債務豁免將產生企業所得稅,其計算方法:債務豁免額×25%。因此合理制定稅務籌劃,對減輕改制后企業稅負是有幫助的。如何籌劃稅務要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安排。
(三)契稅的處理
契稅是以轉移土地,房屋使用權的行為為征收對象的稅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契稅政策若干執行問題的通知》,建筑施工企業在由集體制改制有限公司過程中,改制后的公司承受原公司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收契稅。在改制中,股權轉讓,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企業的土地,房屋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
(四)營業稅及其他稅種的征收
營業稅是以營業額為計稅的稅種。建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承包工程,銷售或轉讓其建筑的房屋或土地使用權,除去成本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在建筑施工集體企業改制有限公司中,建筑施工單位的施工設備、土地、房產等資產以企業整體承受,不征收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附加費是以營業稅為標準來征收,改制中,不征收營業稅同時也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費和教育附加費。印花稅根據相關優惠政策可承接使用。建筑施工企業在改制前享受的稅收優惠在改制后企業可繼續享受,一些政府專項用于支持集體企業的資金和優惠除外。
三、結束語
企業改制是目前盤活集體企業、國有企業的戰略舉措,對促進企業發展,保障經濟增長意義重大。由集體企業改制為全部由職工持股的有限公司,是目前比較有代表性的企業重組改制案例。結合建筑施工單位的特點,要明確改制過程中企業產權變更情況,依法合理納稅,保障改制的順利有效進行。
參考文獻:
(一)國有企業的特點及其對所得稅籌劃的影響
我國的國有企業在國民經濟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一些基礎的、大型的、重點的、核心的企業基本都是國有企業,國家在每年年末依據各企業經營利潤和經營收入所做的排序中,前50名80%基本上都是國有企業,因此國有企業對所得稅的貢獻也是非常巨大的。但很多國有企業因為歷史比較久遠,承擔了很多因國有企業改制而遺留下來的問題和負擔,比如人員年齡的老齡化、人員結構發展的無階梯性、各種規章制度的老化、經濟運行方式的老套、經營理念的老化等等這些都在很大一定的層面上影響了相當一部分國有大中型企業的發展,降低了其經營利潤和現金凈流量,影響了國有企業在市場中的競爭力,但同時這些不利的因素也使得其稅收籌劃操作的空間和范圍加大,更能利用國家的一些優惠政策以減輕國有企業的稅收負擔,增加國有企業的凈現金流,對國有企業追求盡可能大的經濟利益和國有企業呈良性的、健康向上的發展都有很好的推進作用。
(二)國有企業所得稅籌劃的意義
國有企業是我國經濟的主導企業,若將所得稅稅務籌劃這個概念很好的引進到國有企業日常經營生產中,則能有效地改進國有企業整體經營策略,提高國有企業的經營利潤。如果國有企業能在平時做好稅收籌劃則能有效地在提高企業的盈利能力降低企業因外部環境而帶來的稅務風險,提高企業的競爭力,為企業營創出一個良好的發展通道。
二、國有企業所得稅籌劃的現狀及其存在的問題
(一)企業稅務籌劃意識淡薄,盈利目的非最大化
我國自90年代就開始了國有企業的改制,但從2000年以后所得稅稅收籌劃的概念才開始進入人們的視野、稅收籌劃的理念才被人們普遍地接受,社會上也才慢慢地出現一些專門從事稅務籌劃的人員和機構。企業在追求利潤的最大化時往往只看到了生產經營、投籌資活動中涉及的流轉稅、財產稅等各種伴隨企業日常生產活動發生的稅種如營業稅、增值稅、房產稅、印花稅等,而往往忽視了取得最終成果后涉及到的所得稅的問題。這樣經常造成有的企業其利潤總額比較可觀,可交完所得稅后同做了稅收籌劃的企業相比卻承擔了較多的所得稅稅負,造成凈利潤相對較低,減少了企業的留存收益。
(二)沒有明確地區分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
有些企業由于本身經營規模和人工成本的限制,沒有設置專門的稅務人員,很多財務人員即是財務做賬人員又是稅務報送人員,沒有在財務和稅務上有明確的分工,這就使財務人員在處理某些具體稅務事項時習慣性地將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等同起來忽視了某些事項的處理在財務和稅務方面的不同。例一,凡是企業當年實際發生但未取得有效票據的成本只要在第二年所得稅匯算清繳期滿之前拿到符合規定的有效憑證時稅務會計就可以將此項成本沖減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減少所得稅費用,而財務會計則往往根據是否已取得有效票據作為成本入賬的依據。例二,企業在每年年底計提的員工工資或獎金,在財務上可據實作為當年費用減少當期利潤,但在稅法上這種僅計提但沒有實際發放的工資是不允許計入當期損益影響本期所得稅而要在納稅調整事項中將其作為調增事項計入本期應納稅所得額中增加所得稅費用。從以上兩個例子可以間接地反映出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在實際工作中既有相互關聯又有不同之處的處理原則,因此區分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人員的分工在實踐中是非常必要的,這有利于企業的納稅籌劃。
(三)部門配合不緊密,籌劃效果不明顯
有些稅收籌劃行為是要企業內部之間或內、外部間相互配合才能完成的。例如,企業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銷售商品是以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為收入確認時間,而分期預收銷售商品則是在交付貨物時確認收入,這兩種確認收入方式的不同勢必對當年度的所得稅產生重要影響,而收入用什么方式確認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企業領導、業務部門、售后部門、財務部門之間相互的密切配合才能完成的,預期的稅務籌劃效果也才能達到。
(四)不能及時地采用稅收優惠更新稅務籌劃的方法
我國所得稅申報由原來的四個季度、五張申報表變化到現在(從2014年匯算清繳開始)四個季度45張表。從簡單的收入、成本、利潤的填寫到現在將各項財務會計業務的分別填示、各種調增、調減事項的分析、各種減免稅優惠事項的填列可以看出我國所得稅體制的巨大變化,可我們的企業還沒有及時的更新稅務知識,不能利用各種稅務優惠政策更好地為企業減稅服務。企業應及時地了解所得稅相關政策的變化,使所得稅稅務籌劃更具有合法性、合規性,減少因此帶來的稅務風險。
三、影響國有企業所得稅籌劃效果的因素
(一)稅務籌劃意識
我國很多國有企業都是成立時間較長、企業員工較多、存在歷史遺留問題也比較多,這樣企業在做稅務籌劃時所涉及到的內容也就比較多、比較復雜,若某些稅務問題沒有考慮詳細,則勢必會對企業帶來巨大的稅務風險。比如一些老國有企業存在很多種特殊情況的內退人員,這些人員的薪酬、福利待遇又往往不同于單純地依靠社保取得收入的職工,那么這些內退人員在未實際退休并取得社保發放退休收入之前,由企業一次性計提的N年生活費、社保、住房公積金等費用如果在籌劃時全部作為本年度稅前抵扣項目減少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而不影響到以后年度所得稅費用則對企業來說是個利好,但如果這種籌劃沒有通過稅務等主管部門的同意,則勢必在做匯算清繳的時候要把計提但沒有實際發放的的生活費、社保等薪酬費用納稅調增回來,增加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并在以后實際發放的年度時再做相應的納稅調減,這樣企業在職工未退休的年度內都要發生與人工成本相對應的納稅調增、調減事項,更有甚者是將這部分費用全部做納稅調增事項處理不抵減當期及以后年度的所得稅,因此企業如何在事前做好稅務籌劃是非常必要的。
(二)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在處理原則上的差異
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因各自服務的主體不同、達到的目的也不一致因此處理問題的方式和方法就不一樣。例一,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收益問題。在會計處理中,投資方要在每年年末根據被投資方的凈利潤和所占的比例確認一定的收益計入到當期收益中。而對于稅法來說,這部分的收入只是根據實際收到的分紅來確定,若企業當年度沒有從被投資企業收到實際的現金流則不能被確認為當期收益,是要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調減出去,減少當期所得稅費用,在以后年度內企業若收到了與投資有關的現金分紅時再作為收益確認,但這筆收益仍然是可以稅前抵扣的。例二,企業在當年根據經營性業務,投籌資業務計提的各種準備金,在企業是可以作為資產減值損失減少當期利潤、減少相應的所得稅費用,但在稅務會計中除了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應收賬款和預收款計提的壞賬準備可以在稅前抵扣所得稅,其它各項準備金都不得在稅前抵扣,因此在做匯算清繳時應將這些準備金都調增回來,增加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調增所得稅。
(三)部門組織的形式及配合
大部分的國有企業都是跨行業、跨地區的企業集團,因此所設立的部門、子公司(有些甚至有三、四級子公司)、分公司也特別多,處理好各部門、各公司之間的緊密程度、配合程度對整個企業的稅負來說都有至關重要的影響。
總公司在本地有一個工業園區,主要的經營業務就是進行租賃和物業服務,如果總公司此時想成立一個專門的公司對這個工業園區進行管理的話,那么總公司就應在公司組織形式上進行選擇。如果成立一個子公司進行管理,則這個園區所取得的收入和所發生的成本都是單獨進行核算的,不能與總公司進行賬務合并,由其自身以一個獨立法人的身份交納所得稅對總公司的所得稅不會產生任何影響,而如果總公司選擇成立一個分公司對此工業園進行管理,則這個工業園的收入、成本和費用都可納入總公司統一核算,這樣如果工業園區在初級階段的幾年內都是經營虧損的話,它的虧損額就可以與總公司的經營積累相沖減,減少總公司的稅務負擔。
(四)稅收優惠政策
很多國企在改革開放初期以房產出資的形式與外商成立合作企業(現在這種企業形式不多),但取得收益的方式都是通過收取中方的管理費和房產的租金獲得,這樣企業在取得租金時就得交納流轉稅和所得稅。但如果國有企業當時簽訂合同時是以房產作為投資成立合作企業的話,則企業收回的收益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的利潤分紅,是不用再交納所得稅的。
企業當年度有對外的公益性捐贈,可以充分利用利潤總額的12%來界定實際捐贈額。比如企業當年利潤總額200萬,則稅法上可抵扣的捐贈額就為24萬,企業當年的捐贈額只要小于24萬就可以全額抵扣,否則就要納稅調增,增加當期所得稅。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千分之五,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除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15%,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年度結轉扣除。這樣企業在平時的經營過程中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對業務費和廣告宣傳費進行合理的安排、統籌,盡量最大化的扣除業務招待費和廣告宣傳費。同時企業還可以通過關聯企業來分攤廣告費及業務宣傳費。根據財稅【2012】48號規定,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企業可以充分利用這一優惠政策來調節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殘疾人的薪酬總額可以100%的加計扣除,企業在自身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在合適殘疾人的崗位上適當地招入政策鼓勵安置的人員,這樣做的好處不僅可以減輕這部分人群的就業壓力、減少企業納稅負擔而且每年還能通過落實社保的各項備案獲得殘疾人就業獎勵補償金。
對于研發企業的研發費用可以按實際發生費用的50%加計扣除若已計入無形資產則可以按照無形資產的成本150%攤銷。這項政策對于那些高技術企業來說就可以在合作開發和委托開發中進行選擇。合作開發的情況是合作雙方對研發費用各自加計扣除而委托開發中委托方按照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發生額的80%計入研發費用總額享受加計扣除優惠,受托方同樣享受技術轉讓所得的優惠政策。在這種情況下,大部分的高新企業都會采用后者進行研發,因為后者納稅籌劃所帶來的利益更大。
因此企業應及時地了解所得稅相關政策的變化,使所得稅稅務籌劃能更具有合法性、合規性,減少因此帶來的稅務風險
四、改進國有企業所得稅籌劃的對策
(一)加強人員素質的培訓
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各公司所接觸的經濟業務范圍越來越廣泛、業務性質越來越復雜,其所涉及的稅務事項也越來越多,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提高內部財務人員在財務和稅務方面的業務能力就顯得尤為重要。財務人員應該多學習相關的業務知識、多與稅務局進行正常的稅務交流,多與同行業的其它公司或在本企業內部組織交流和學習的機會,也可與外部專門的稅務籌劃公司相聯系以了解最新的稅務法規和稅務動態,及時了解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下發的各種涉稅文件。
(二)結合企業經營特點強化各部門稅務籌劃意識
很多公司特別是國有企業自上而下的認為稅務籌劃僅僅是公司財務人員的工作范圍,但其實要做好稅收籌劃則要公司各部門全面的配合,比如生產部門、人事部門、銷售部門等等。一個經濟業務從開始到結束的整個循環過程,就是各部門相互配合的過程。公司領導要首先加強這方面的意識,才能保障公司整體的稅務籌劃方案有效的實施。
(三)加強稅務籌劃風險意識
我國稅務事項和稅務條例的信息量很大,有些稅務事項更新很快,有的條例在企業做稅務籌劃時是合理、合規的,但在政策變化之后該籌劃反而會給企業帶來很大的稅務風險,此時企業應及時地根據相關法規調整稅務籌劃事項以通過稅務機構的相關調查,使稅務籌劃不會被稅務機構認定為偷、逃稅行為。
(四)以較低的成本進行稅務籌劃
任何事項都有機會成本的發生,企業在做稅務籌劃時應充分考慮與之付出的機會成本。若某項稅務籌劃所帶來的收益大于其機會成本的付出則此項籌劃是有意義的,但如果所帶來的收益小于其付出的機會成本,則對企業來說這種籌劃事項并不真正適合于企業,應該放棄該項籌劃。
關鍵詞:PPP項目稅務風險研究
一、PPP模式施工項目各階段主要涉稅風險
(一)稅制結構和稅制安排上的風險
綜合考量外國稅收管理現狀可知,大部分外國稅收政策以直接稅為主。國外國家所得稅減免、投資抵免等均表現為直接稅收政策,很少存在間接收稅情況。根據相關數據可得,國外稅制效果更為顯著、稅收政策更加科學合理,與符合稅制變革規律基本吻合,有值得學習的經驗,為我國科學稅制結構改革提供參考。現階段我國稅制體系以流轉稅為主,在減PPP項目交易中免稅政策滲透在無形的節點執行過程中,因此政策執行凸顯人為性,主要體現在抵扣鏈條終端,因此一定程度下,對稅收全面效果造成一定影響。PPP項目運行過程復雜,大部分項目運行周期較,此模式在實際運行中,會受諸多外界因素影響,導致改變現稅制結構,對企業稅負情況造成嚴重影響,最終該模式將呈現一定反效果。但針對企業來說,將帶來一定的稅收風險,需要格外重視。
(二)建設階段涉稅問題
在建設階段,需要根據施工項目的各項成本支付,確定增值稅抵扣進項稅額。根據“營改增”的相關規定,不能將利息費用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不能對拆遷費用進行增值稅抵扣,同時不能確定發票。除此之外,若項目建設存在一定虧損,可將相關稅收結算轉入運營期,但應注意規定的企業所得稅政策,虧損彌補期限不超過五年。根據PPP項目要求,結合平均盈利水平,項目前期虧損項目稅額不能在后期進行充分抵扣。
(三)運營階段涉稅問題
進行PPP項目運營時,存在一定的收入,其主要包括廣告位出租收入、停車收入等,可以經營租賃服務記錄廣告位出租收入,可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記錄停車收入等項目,其中要注意繳納增值稅的稅率,明細核算混合銷售的稅率,根據不同收入類型結合施工項目要求,進行科學合理的增值稅項目記錄與處理。PPP項目中,運營期存在的政府補貼意義顯著,通常情況下,項目補貼資金主要來源于中央財政補貼、地方財政補貼。在實務中地方財政補貼是否要繳納增值稅仍在探討,但筆者認為要根據項目的“純公共產品”、“準公共產品”區分進行增值稅繳納的確定。政府不應對純公共產品征收增值稅,若收到政府可行性缺口補助,則可根據金融資產工具的相關規定,征收項目增值稅。
(四)移交階段涉稅問題
移交階段的涉稅問題在PPP模式下,主要表現為對一般資產移交、股權退出兩種退出約定方式。其中資產移交主要指,在合同期滿、合同約定期前提前向政府轉移資產等形式,PPP項目中投資人退出,項目公司在資產移交階段向政府轉移項目全部資產、關聯債權、勞動力等,其中不征收項目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的增值稅,并在企業所得稅中計算其他清算所得、損失等項目;股權退出形式中又包括股權轉讓、減資兩種,根據行業限行規定對繳納股權轉讓所得計入企業所得稅;根據減資比例將減資計為股利所得、投資轉讓所得,進而對企業所得稅進行計算。
二、PPP模式下施工項目相關稅收問題解決建議
(一)做好PPP模式下的稅收政策頂層設計及具體稅種修訂工作
在PPP模式下,保證施工企業項目的稅收政策的完善,需要稅收政策頂層設計與城市軌道交通、鐵路、公路等領域的稅收經營問題進行深度結合。在此過程中,充分借鑒不同行業的成熟經驗,實現責權對應,加強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同時保證政府具有一定自由裁量權,促進稅收政策頂層設計具有前瞻性。在進行稅收項目政策設計時,需要充結合項目投資特點及要求,保證施工項目具有完整的增值稅抵扣鏈條。在“營改增”的創新要求下,建筑施工企業應當結合行業特性,根據稅收實務要求,重視資金、發票、合同等不同因素的影響,建立有效的增值稅稅負縮減體系。對此主要的實施措施為:第一,對建筑工業的利息費用問題,綜合考慮漸進性抵扣政策、國家財政承受能力、增值稅抵扣原理等內容,進行科學合理的體系制定;第二,合理制定拆遷成本,因此數據具由教的的波動性、數額較大,對此可以鑒房地產行業中相關問題解方式為參考。
(二)完善PPP模式下基礎設施投資項目的企業所得稅政策
PPP模式下,建筑施工項目需要遵循一定的所得稅政策遠足:第一,應當根據項目虧損情況,適當考慮社會資本利用率、利率水平、運營成本、項目資金比例等因素,對項目虧損期限進行彌補,保證施工企業享受最大的所得稅優惠政策。第二,結合PPP模式運行特點,將稅收起始時間進行完善,根據稅收政策獲利年度進行重新修訂,對此可將公路項目執行情況作為參考。第三,根據現階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種商業背景,充分考慮無形資產依附的不同載體,根據時間刻度確定性關系,適當調整單一直線法所得稅。第四,根據經東部、中西部地區差距,制定適當的稅收銜接政策。對此可以從兩方面進行細化,一方面,綜合考慮影響建筑施工企業投資收益的基本因素,可以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為參考,扣除特定時期內、一定比例的利息費用;另一方面,根據不同省市詳情,對部分即將到期的優惠政策進行適當延期。第五,制定科學政策有效解決充分征稅問題,如:采用有限合伙基金形式解決入股企業的分紅問題;利用分紅免稅政策,便于PPP項目靈活選擇融資方式。再如:對稅收問題進行相關政策彌補。將增值稅和所得稅進行政府補貼降低企業稅收成本,同時為中央、地方財政收入分配問題提供解決措施。為了充分發揮稅收政策的引導效能,應選擇地方財政補貼公共基礎設施、增值稅免征等策略,在計算應納所得額中以折舊、攤銷扣除政府補貼形成的資產和費用等,進而保證企業享受免稅政策同時防治財政補貼發生問題,促進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的最大化。
(三)抓好現金流管理,合理進行稅收籌劃
項目正常運轉的基礎是具有完整的保證資金鏈。根據PPP項目運行周期可知,前期投入回本周期較長,因此項目運行初期,極易因為現金流出量多、流入量少導致資金鏈斷裂的隱患。在此過程中,需要對項目運行建立以現金流為指標的預警機制,項目風險監控以現金流短缺為基礎,最大限度保證資金鏈的完整性。對此可以做到:第一,為降低稅收風險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利用PPP項目關注與政策配套的實用性優惠方案,根據優惠政策的合法時效性,保證最大限度的發揮稅收優惠政策的效能;第二,提前做好稅務風險準備。進行項目籌備時需要與所在地機關進行詳細的溝通與交流,避免出現不必要的支出,保證項目決策的科學準確性;第三,最大限度的發揮政策優惠力度,根據項目成本確定科學合理的增值稅進項稅抵扣金額,最大限度的保證“三流合一”,降低稅務風險發生幾率。對項目成本結構進行優化,科學控制項目預算。根據PPP項目的基本條件與要求,確定項目預算的可行性,充分詳細的進行項目前期投資預算,進行科學預算管理,對項目運營周期進行綜合考慮,綜合比較項目收入成本、費用稅金等,根據目標成本法運算法,對項目成本進行層層細化,對結構進行優化,管理控制項目周期成本。
(四)PPP模式下企業財務稅務初步規劃
在PPP模式下,需要對組織結構進行優化改善,對不同形式進行內部協調。以項目實際需要進行企業財務稅務規劃并組建相應結構,強化企業與政府之間的聯系與合作。完善BOT模式下,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溝通與交流,避免企業在項目建設的基礎內容中因溝通不暢出現不利情況,降低對項目整體完成情況的影響。對此,企業組織結構優化可以做到:第一,搭建全新的企業內部稅務管理組織,保證組織專業化,獨立搜集相關稅務信息、了解項目進展、掌握項目風險;第二,對風向問題進行預判與解答,重視項目管理避免風險;第三,組織專業人才進行稅務信息制度的再教育、再學習,及時掌握最新稅收法律法規、相關知識,保證企業稅務項目的合法性。在完成上述結構組織優化后,需要對操作、運走流程進行適當的優化,進而實現對項目管理的強化。利用PPP模式具有一定的知識系統性與理論全面性,因此在進行項目運行的過程中不能只對局部進行重視。在此運行模式匯總,需要在政府的指引配合下,進行稅收項目整層規劃,加強與政府的溝通交流,對現存項目進行基本流程優化。除此之外,在項目管理過程中,企業應當重視對稅務的控制,制定符合自身發展需要的管理模式,對項目進行實時監督與管理。及時指出存在的問題并提出針對性解決措施。對項目涉稅內容進行審核,避免在稅費繳納的過程中出現計算錯誤等問題。
1、跨國、跨地區、跨行業購并的稅收抵免
各個國家、各個地區、各個行業之間均存在著稅收差異,這為企業購并的稅收籌劃提供了機會。如在跨國購并中,若購并企業與目標企業的經營是縱向聯系的,通過購并,一方面可達到加強各生產環節的配合,進行大協作生產的目的;另一方面還可以通過產品和勞務的轉讓定價,即高稅國一方降低對低稅國一方的轉讓價格,或低稅國一方抬高對高稅國一方的轉讓價格,實現納稅利潤由高稅國向低稅國的轉移,以達到減少集團總體稅負的目的。又如為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我國稅法規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從事高新技術產業的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我國對在經濟特區注冊經營的企業也實行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這時可選擇能享受這些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作為購并的目標企業,從而獲得稅收減免。
2、經營虧損的稅收抵免
我國稅法規定:“納稅企業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延續期限最長不超過五年。”對于有效高盈利水平且發展穩定的企業,可以選擇一家近年有大量經營凈虧損的企業為目標企業,通過購并使企業盈利與目標企業虧損相互抵消,獲得所得稅減免的利益。有時這還是某些企業實施購并行為的主要目的。但這類購并中,購并企業還必須充分預計虧損的目標企業將帶來的負面影響,如購并后企業整體效益滑坡可能導致股價下跌,股東財富受損,購并企業還需花費大量資金對虧損企業進行整合改造等。因此,如果虧損企業沒有其他方面可利用的價值,純粹的稅收抵免購并是不足取的。
3、債務融資的稅收抵免
購并企業通常需要籌措大量的資金來實施購并,其融資方式主要有債務融資和股權融資。我國稅法規定:債務融資利息允許在稅前列支,而股權融資股息只能在稅后列支。為此,購并企業可以大量采用債務融資,以充分利用其利息抵免稅收的效用,在整體上降低企業的所得稅費用。但購并企業同時也必須考慮因大量債務融資給企業資本結構帶來的影響。如果購并企業原來的負債比率較低,通過債務融資適當提高負債比率是可行的;如果購并企業原來的負債比率比較高,繼續采取債務融資可能導致加權平均資金成本上升、財務狀況急劇惡化、破產風險增大等負面影響。此時,更好的融資方式也許是股權融資,或債務融資與股權融資并用,以保持良好的資本結構。
4、固定資產折舊的稅收抵免
企業通過購并取得了目標企業的固定資產。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固定資產應按其取得時的成本作為入賬價值,該歷史成本也是計提折舊的依據。企業購并時若固定資產重估的市場價值高于原賬面價值,購并企業以市場價值購入時則可按購入價值入賬。就同一項固定資產而言,購并企業計提的年折舊額將高于目標企業的年折舊額,故而可獲得增加的折舊成本的稅收抵免。但固定資產折舊的稅收抵免并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可獲得的。稅法規定:只有當接受的固定資產中隱含的增值或損失已經確認實現,才能按經確認評估的價值確定有關固定資產的計稅成本,否則,只能以固定資產在原企業的賬面凈值為基礎確定,即購并企業若是以股票換入的固定資產,則無法獲得該項稅收抵免。此外,如果目標企業使用加速折舊法,由于前期多提折舊使后期多形成的收益將被視為普通收益繳納所得稅,購并企業反而因后期少提折舊而增加稅負。
5、將經營收益轉化為資本利得的稅收抵免
大多數國家規定的股利所得稅要高于資本利得稅。有些企業的股東為避免繳納高額的股利所得稅而傾向于少分紅、多留存,企業保留了較多的盈余。通過購并,目標企業的保留盈余在股價中得到了補償,這部分經營收益即轉化為股東的資本利得,目標企業股東只需繳納資本利得稅,而免除了更高的股利所得稅。
二、企業購并出資方式的稅收籌劃
企業購并可以通過各種出資方式來實現,主要有現金收購、股票收購和綜合證券收購。它們給企業稅收帶來不同的影響。
1、現金收購
現金收購是企業購并活動中最簡單而又最迅速的一種出資方式。現金收購對企業稅負的影響是多方面的:
①購并企業可享受到目標企業固定資產重估增值的折舊的稅收抵免;
②目標企業股東必須迅速確認因此獲得的資本收益并繳納資本利得稅,但如果采取分期支付現金的方式,既可以減輕購并企業一次性支付大量現金的負擔,也可以使目標企業股東獲得延期支付資本利得稅的好處;③目標企業的凈經營虧損將消失,任何相關方都無法獲得其稅收抵免。
2、股票收購
股票收購是購并企業以新發行的股票替換目標企業的股票或資產的出資方式。主要類型有吸收合并與新設合并、相互持股合并和股票換資產合并等。股票收購在購并活動中不發生任何稅費支出,但會影響企業將來的稅負。
①目標企業股東不需要立刻確認因換股所形成的資本收益,直到他們出售股票時才確認并繳納資本利得稅,即獲得了延期納稅的好處。
②股票收購的具體類型不同,適用的會計處理方法也不同,如采用權益匯總法和購買法對購并資產的確認、市場價值與賬面價值差額等的處理就有不同的規定,對購并后企業整體納稅情況也將帶來不同的影響。
③股票收購后,目標企業若是以購并企業的子公司形式存續,母子公司的所得稅是分開計算繳納的,子公司的經營凈虧損不能給母公司帶來稅收抵免;目標企業若是清償后成為購并企業的分公司,購并企業才可以獲得目標企業經營凈虧損的稅收抵免。但目標企業的清償將被迫收回過多的折舊及帶來其他不利的稅務后果。
④購并企業不能享受目標企業固定資產重估增值的折舊的稅收抵免。
3.綜合證券收購
綜合證券收購是以現金、股票、認股權證、可轉換債券等多種形式證券組合出資購買。其中采用可轉換債券收購對企業稅負的影響除與上述現金收購類似外,還有:
①可轉換債券在轉換前的利息支出可抵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