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7-19 17:11:42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審計責任的劃分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是指注冊會計師在承辦業務過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條款,或者未能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或者故意不作充分披露、出具不實的報告,致使審計報告的使用者遭受損失,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注冊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應承擔的責任。由此可見,審計報告不實是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的關鍵條件。問題的關鍵就在于這個“不實”應該以什么樣的標準來判斷。
縱觀歷史上和現在正在上演的“審計訴訟案”,我們不難發現,這種標準可以分為兩種:一是注冊會計師行業內部制定的和委托人與會計師事務所在業務約定書中規定的專業標準,這個標準應該是判斷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法定標準;二是公眾對注冊會計師的期望標準,這應該成為注冊會計師整個行業的努力方向,然而在已有的一些判例中卻被作為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的依據。如果我們以專業標準為界線,還可以將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分成兩種情況:一是注冊會計師主觀故意不遵循獨立審計準則的規定或業務約定書的要求執行審計,違背專業標準所承擔的法律責任,這是注冊會計師自身的原因;二是公眾對注冊會計師的期望標準與專業標準之間存在差距,注冊會計師的行為符合獨立審計準則的規定,卻不符合公眾的期望而承擔的責任,這部分責任源于公眾的期望差距。
由此,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解除也應該從兩個方面進行。一方面需要公眾理解注冊會計師,明確注冊會計師應該承擔的職責,剔除那些不合理的期望,并進一步將合理的期望專業化、合法化,縮小期望標準與專業標準的差距,另一方面,注冊會計師應該嚴格要求自己,努力提高審計的質量。本文將主要從第一個方面分析解除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社會因素。
一、形成恰當的公眾期望的必要性
對審計職業界來說,他們所遭到的批評大都根源于公眾對法律賦予的和注冊會計師職業認同的審計責任缺乏恰當理解,從而形成的公眾期望差距。一方面公眾希望注冊會計師充當信息風險的減少者的角色,而另一方面,隨著公眾對被審計單位的控制權的弱化及因此而引起的風險的增加,他們開始寄希望于注冊會計師成為完全的風鹼分攤者,并將自己的風險轉嫁于注冊會計師身上?,F實中注冊會計師兩個角色兼而有之,很不協調。如注冊會計師對揭示被審計單位較好盈利前景的財務報表出具否定意見,并說明公司業績其實很不盡人意,導致該公司股價下跌,投資者受損。如果投資者寄希望于注冊會計師成為完全的風險分擔者,就使得注冊會計師講真話反而會受到懲罰,從而不能達到激勵相容的要求。所以說,并不是公眾對注冊會計師要求越高,對自己就越有利。讓注冊會計師承擔過度的責任,很有可能導致注冊會計師無所適從,到頭來連最起碼的審計責任都無法保質保量的完成。因此,應當正確規定注冊會計師的職責,形成恰當的公眾期望。
二、恰當的公眾期望及其形成
(-)注冊會計師、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和所有者(委托者)之間的職責劃分一公眾應有的期望
在注冊會計師、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和委托者三個主體之間體現著二對相互關系。其中,委托者與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之間是委托與受托的經濟責任關系。委托者將財產的經營權賦予管理當局,管理當局對所托付的財產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并向委托者提供會計信息以解除自身的受托經濟責任;為了保證管理當局能夠真正實現財產的保值增值,委托者應該對管理當局進行監督和約束。同時,為了了解管理當局提供的會計資料及其所反映的財產保存和運用的真實性,委托者聘任注冊會計師對這種真實性進行證實,因此委托者與注冊會計師之間是委托與受托的審計關系。注冊會計師按照二者之間的合約和獨立審計準則承擔審計責任,委托者承擔按期付費的責任。在這里,委托者具有雙重身份,并由于上述雙重委托受托關系的存在,才產生了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與注冊會計師之間的審計與被審計的關系。
公眾應該恰當的理解作為主體之一的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或者說應對注冊會計師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形成合理的期望。筆者進一步對上述各個主體的責任進行劃分,這種劃分對于形成“恰當的理解”也許是有幫助的。
1.審計責任與會計責任的劃分。建立、健全并有效遵循內部控制制度,提供符合公認會計準則要求,公允一貫性的會計報表,是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的會計責任。對被審計單位所提供的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貫性發表審計意見,是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也就是說,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提供的會計報表存在重大錯誤或舞弊應該由被審計單位負責,注冊會計師只需要負責按照既定的執業標準和簽訂的業務約定書的要求,對會計報表發表意見,并對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2.審計責任與經營責任的劃分。提高經營效率,保證財產的保值增值,避免經營失敗是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的經營責任。隨著經濟環境的復雜化,被審計單位面臨的經營風險越來越大,由于會計信息反映具有滯后性,以及現有公認會計準則下,會計語言表達經濟業務的有限性,會計信息并不能保證企業所有的經營狀況和經營風險被完全揭示。注冊會計師的責任只是對會計報表發表意見,不可能對被審計單位所有事項發表意見。即使對會計報表發表的意見也僅僅是一種“合理的保證”。因此,注冊會計師不可能保證經過審計的單位不會發生經營失敗。只要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遵循了獨立審計準則的規定,保持了應有的職業謹慎,最終出具的審計報告是真實合法的,經營失敗給委托人帶來的損害就與注冊會計師無關。
3.審計責任與委托者自身全部的監督約束責任的劃分。委托者要對管理當局進行監督和約束,以保證管理當局真正履行財產的保值增值責任。這種監督和約束可以同時通過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內部治理機制和經理市場、資本市場和審計等外部治理機制來實現。因而,審計只是委托者全部監督和約束工作的一部分。管理當局經營的失敗可能是審計失職的結果,然而更可能是委托人自身監督不力的結果。如果讓注冊會計師承擔所有的風險,一方面,會使委托人存在“偷懶”的動機,因為無論他是否用心監督約束,他的風險總是有人承擔的,只要經營失敗,注冊會計師似乎就‘噴無旁貸”,有法院的“深口袋理論”保護;另一方面,注冊會計師不能分享成功的收益,卻要承擔失敗的所有責任,這對他顯然不公平。注冊會計師固然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但他不應該是經營失敗的“替罪羊”,更不應該是委托者風險的“保險人”。
4.審計責任與委托者錯誤理解信息責任的劃分。委托者錯誤理解會計信息,進而錯誤決策,也可能導致“損害事實”。這是委托人自身知識、理解能力存在不足的結果。這樣的損失也不應該由審計人員來承擔。
綜上所述,公眾期望差距具體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從性質上講,公眾將不應該由注冊會計師承擔的責任加諸于注冊會計師身上,如混淆了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將經營失敗和審計失敗等同起來;另一方面,從數量上講,公眾期望注冊會計師負擔的損失超越了其所應當承擔的損失范圍。
(二)明確判定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的法定依據應是獨木審計準則對“審計責任”的界定—一種專
業的期望
在信息不對稱的環境下,委托關系中具有信息優勢的一方就有可能產生機會主義行為。在委托者與注冊會計師之間的委托受托審計關系中,注冊會計師擁有信息優勢,為了保證全面履行了受托審計責任,委托者必須對審計進行監督,但由于審計的專業性質,也不能夠由委托者自己來行使這種監督,只能通過第三條途徑,即社會約束來進行監督。社會約束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市場約束機制。在市場經濟中,會計師事務所作為一個法人主體,必須提供良好的審計質量來贏得客戶。二是法律約束機制。審計結論如果錯誤,必然導致接受審計報告的相關利害關系人通過法律追究賠償責任,這必然使注冊會計師為了防范風險而提高審計質量。三是社會標準約束。通過建立一些社會公認的審計行為標準,并讓這些標準為世人所知,人們就可以用這些標準來確認評價的對象是否按標準履行職責,這就是審計職業領域的審計準則以及各種質量標準。
一、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是防范審計風險的基本前提
所謂工作環境,是指影響審計工作開展和對其產生作用的外部條件,它是與審計實施程序、審計方法、審計步驟以及審計法規法律不同的因素。要科學的處理好這些因素,應注重把握以下幾點:
1.充分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
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之前,要客觀、全面的掌握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不僅要了解該單位財務狀況,而且要了解業務流程、管理制度,甚至了解人事管理、人員配備的情況。同時,要特別注意了解該單位以前的法律訴訟情況和原因,從而對該單位有個比較完整的認識,以便準確確定適用的行業制度、法規法律,研究減少審計風險的辦法和措施,使審計工作做到有備無患。
2.科學借鑒審計人員的審計結果
無論是政府審計還是社會審計,其審計的業務、方法是相似的,所以,科學借鑒以前審計人員的審計文書,從中分析審計問題的內容和問題產生的原因,為實施審計工作界定范圍、判斷重點;同時,也為合理配備審計人員和合理分布審計力量做好準備,以減少不必要的工作量和避免審計風險。
3.實施“承諾書”制度,劃分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
會計和審計工作是性質不同的兩項工作,因此,會計人員和審計人員各自所負的責任也不盡相同。會計人員應對其報告的財務信息負責,審計人員負責審查財務信息的處理和報告是否符合既定準則,是否真實地反映了被審計單位與財務相關的各種情況,而對財務報表中存在的錯報不負責任。因此,為避免審計風險,在審計組正式審計前,應由被審計單位對其提供的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做出承諾,對是否存在“未決訴訟”和是否為別的單位進行借款擔保等情況做出說明,并加蓋被審計單位公章、法人代表章、財務負責人章,填制“承諾書”,以明確劃分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防范審計風險。
4.保證審計工作的獨立性,避免來自方方面面的干預
“獨立性”是審計的基本特征之一,是保證審計工作客觀、公正的基礎,也是避免審計風險的根本前提。如果審計的各項工作從一開始就無法保證其獨立性,受到來自各方面的影響,有的讓“關照”,有的讓“照顧”,那么,可想而知,最后的審計結論只能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另外,要嚴格執行審計回避制度,也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審計風險。
在做好以上重點工作的同時,還要注意把握兩點:一是對陷入財務困境的被審計單位要特別注意;二是要與熟悉審計人員法律責任的律師建立長久的關系,經常交流經驗,以避免審計風險和法律責任。
二、嚴格審計程序,依法實施審計工作,是防范審計風險的關鍵
審計工作有一套嚴格、完善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步驟,不能按主觀臆斷去隨意操作和評價。這就要求審計人員認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和三十八個審計工作規范去執行,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具體來說應搞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1.周密制訂審計方案,嚴格執行審計程序
在擬定審計方案時,除按照審計方案編制的一般方法將此項目應當審計的主要內容寫進去外,還必須將審計風險的控制點找出來,并詳細的寫進去,這要充分利用內部控制制度的測試結果去做。在辦理審計事項時,自始至終要遵循嚴格的工作步驟和操作規程。審計程序違法會導致在審計復議甚至行政訴訟中失敗,從而帶來嚴重的后果,因此,必須認真執行審計程序,特別是注意執行審計文書的送達、審計報告當面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和審計處罰聽證等程序。
2.依法實施審計,準確恰當定位
在實施審計過程中,要盡量掌握完整的財務資料,同時,也應當在全面審計的基礎上有重點地審查和核實,要注重對審計風險控制點的審查和分析。對每個審計事項要從實際出發,選用適當的審計依據,做出科學的判斷,從而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做出準確的定性。定性依據要特別注意依據適用的范圍、時效、內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審計風險。
3.評價客觀公正,處理處罰適當
審計評價要在內容、方式、標準和用詞方面準確規范,防止主觀臆斷、任意褒貶,偏離客觀事實。評價要有合法、充分的依據,對涉及的具體事項如果證據不足,法規依據或業務標準不明確,不要輕易作出評價。在評價的基礎上,處理處罰要客觀公正,事實要清楚明確。另外,在審計報告出具前,要求被審計單位拿出審計中提出的問題和建議進行整改與糾正的書面承諾,避免審計報告發出后長期不能落實或不落實無從追究的現象,以減少審計風險。
三、提高審計人員素質,制定職責明確的管理制度,是防范審計風險的重要手段
要最大限度的避免審計風險,必須以提高審計人員的素質作為根本點,并配合必要的職責分工,提高大家的風險意識,才能有效的防范審計風險。主要應加強以下幾點工作:
1.提高審計人員素質,增強防范審計風險意識
提高審計人員的素質是防范審計風險的首要手段,這就要求逐步提高審計人員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因為,所有的審計程序、審計方法以及審計法規都要靠審計人員去執行、去落實。因此,提高審計人員的素質,增強審計人員的防范審計風險意識,可以增加審計人員的事業心和責任心,有利于審計人員自覺執行審計操作規范,準確運用審計依據,更加適當地進行審計處理和審計處罰。同時,審計人員要廉潔自律,嚴格遵守審計署制定的“八不準”審計紀律,這些對防范審計風險都有著不可低估的作用。
2.健全審計工作責任制,明確劃分審計人員職責
要堅持審計組長負責制,審計組長要對審計方案制訂的重點內容,編制的審計工作底稿、審計證據、形成的審計報告等審計資料負責;復核人要對提供的一切審計資料、依據的法規制度以及審計報告的表述等負責;要確定審計報告審理制度,集思廣義,準確界定問題的性質,掌握好處理處罰的尺度,從而,形成審計工作“三級復核制”,以避免職責不明。
關鍵詞:經濟責任審計 質量控制
近年來,公安系統的“審計整改年”活動是審計工作難得的發展機遇和挑戰。十報告又把加強經濟責任審計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明確提出“健全質詢、問責、經濟責任審計、引咎辭職、罷免等制度”要求。但在實際工作中,還存在一些需要解決的問題,如“先離后審”現象時有發生,審計重點不突出、手段較單一,審計評價不準確、責任難劃分,審計結果不透明、運用不到位等。這些問題影響了審計工作的質量提高,制約了審計“免疫系統”功能的發揮。本人認為,要解決好這些問題應著重把握好以下四個環節。
一、發揮“免疫系統”功能,由結果審計向過程審計轉變
對領導干部任期終結給予客觀評價,就要全面考核任期內各年度的經濟責任,做到定期跟蹤審計,將重要單位和部門的基本情況和有關財政、財務數據進行分類匯總,建立經濟責任審計數據庫。對被審計單位財務數據實施監控,使審計人員能夠全面、及時、準確地掌握被審計單位的資金流向和基本情況,分析審核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并對照檢查其內控制度、執行財經紀律等情況,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動態管理。通過定期審計,一方面可以及時發現并糾正任期內存在的問題,防止發生短期行為,有效解決“審用”脫節和“先離后審”的問題,使結果審計向過程審計轉變;另一方面可以增強干部的責任感,也使其能夠積極配合審計部門工作,減少任期終結時的審計工作量,審出了問題也能及時下結論和處理,才能從根本上解決“一紙調令到手,拍拍屁股就走”的不良傾向,更重要的是為組織部門考察使用干部提供了一個回旋余地,使審計評價更客觀、用人更得當,使審計結果得到及時、有效地利用。
二、創新審計方法,實現模式轉型
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控制必須依托審計方法的革新,積極推行“1+N”審計模式,把經濟責任審計與預算執行審計、績效審計、計算機審計等緊密結合起來,采取靈活多樣的審計方式,深化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擺脫“微觀審計”的低層次形象。
一是要與預算執行審計相結合。只有牢牢抓住預算執行審計這個牛鼻子,創新審計監督方式,特別是加強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采取與財務部門聯審、單一項目(資金)復審、獨立組織審計力量會審等方式,形成“拳頭”力量,以增強預算的執行力,提高監督管理的時效性和有效性,才能不斷為基層黨委科學理財提供建設性意見和建議。二是要向效益審計層次拓展。經濟責任審計要由“查錯糾弊” 的合規性向績效管理職能逐步轉變,促進審計轉型。上級審計部門應盡快出臺合乎基層實際的效益審計工作標準和指南;在實踐中,注重借鑒國家關鍵指標的概念,重視收集部隊公用經費消耗、裝備信息化等方面指標信息;在標準制定中,要盡可能量化審計內容、細化各項標準,突出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使效益審計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規可查”。三是要以科技手段促進審計質量的提高。上級部門要發揮人才物力雄厚的優勢,采取向基層部門傾斜的政策,研究開發適合基層實際的審計應用軟件,整合審計作業和審計管理兩大平臺,實現審計工作信息傳輸網絡化、審計監督程序化、數據匯總自動化、審計文書格式化,從而杜絕 “效率低下、手段不強、人情審計”等無序局面,達到“信息共享、網絡監督、網上聯審”的目的。
三、客觀審計評價,合理劃分責任
審計評價是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集中體現,是各級黨委管理、監督、考核和使用干部的重要參考依據,涉及到領導干部個人的切身利益。為此,應本著慎重、負責的態度對被審對象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情況作出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評價。主要應把握好三個方面:一是獨立評價。本著對單位和對被審對象高度負責的態度,依法行使審計評價權,以事實為依據,以法規制度為準繩,客觀公正地作出評價。二是緊扣主題。審計部門作為一個經濟監督部門,審計評價僅限于審計所涉及的經濟范疇和內容,對審計中未涉及的事項、證據不足或標準不明確以及超出審計范圍的事項不予評價。三是分清責任。在審計評價時要根據不同性質嚴格區分責任,必須分委決策與個人決定、直接與間接、前任與現任、主觀與客觀的責任;對責任界限難以分清的,只做客觀敘述,不作結論。
一、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與責任界定之現任責任與前任責任界定
眾所周知,任期經濟的責任其實屬于一種階段性期間的責任,將不同責任時期里面的責任歸屬和行使權力行為對于任期責任歸屬和行使權力行為對于任期影響以及應該承擔的責任進行一定的區分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相當必要和必須的,原因就在于這一個做法不僅僅能夠將家底摸得一清二楚,從根本上對繼任者了解自己所要接任單位中真實的情況進行了解,將自身未來的工作思路進行很好的明確,將適應期大大縮短,更加能夠對離任者離開單位以后的經濟責任進行了明確,本質上就是將前任者和繼任者這二者之間的責任進行明確的劃分,將適應期縮短。再加上因為對離任者經濟責任進行了很好的明確,實際上將前后任這二者之間的責任進行了劃清,將過去那種新官不理舊賬以及舊官一走了之這一種情況進行改變,對交接工作有百利而無一害。但是,在我們平日工作中,往往存在著現任責任以及后任責任劃分不清楚的狀況,產生的原因主要包括幾個方面:首先,在單位干部上任的時候,并沒有明確自身的任期經營目標,這樣也就使得業績以及經營成果并沒有一個量化指標的依據,最終導致了責任劃分方面十分模糊;其次,在其任職之初,企業單位財務情況也沒有經過嚴格的審計和確認,也沒有辦理相對應工作交接的手續,這也就為對比評價帶來了一定的困難;最后,因為企業單位的經濟活動以及經營活動往往具有連續性這一個特點,這也就導致了前任的遺留問題普遍存在,遺留問題一直都對后任的任期目標良好完成產生了十分大的影響。針對以上問題出現的原因,筆者認為,想要對其改善就要求我們的審計人員在自身審計的過程中,必須要進行認真嚴格的調查和研究,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這一個重要原則也是根本原則,從責任主體上面將責任歸屬很好的分清,這樣就對企業單位前任責任在設計的評價過程中做出一個附加說明或者剔除。
二、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與責任界定之客觀責任與主觀責任界定
人的思維分為客觀和主觀這兩種,而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與責任界定同樣包括客觀責任與主觀責任界定這兩個重要的內容,客觀因素一般都是排除人為原因之外的自然原因和環境原因等,不受人們的控制和監督;主觀因素通常情況下都是人為的原因,由于人自身所造成的,排除主觀的失誤要求我們要對人的思想和行動進行一定的控制和制約??陀^責任與主觀責任的定義和概念同樣如此。所謂的客觀責任就是指國家的體制改革以及經濟政策調整中存在的不完善和不可抗力等等諸多原因造成了經營決策失誤這一種經濟行為,而主觀責任就是指因為經濟責任人的、假公濟私、以及謀取私利等等主觀方面的原因為企業單位造成了一定的損失這一種經濟行為。在我們的實際審計工作中,國家宏觀政策以及市場因素等等客觀方面的因素都會對企業單位經營的業績產生影響,有的企業因為自身存在的歷史原因造成了自身的經濟包袱十分沉重,雖然這些企業在主觀方面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但是,企業中的虧損面貌在短期之內很難改變,有些企業自身進行的重大經營決策存在著錯誤現象,我們除了要對個人決策能力等等主觀因素進行分析和探討,我們更加要對主管部門行政干預等等客觀的原因進行分析。總而言之,我們必須要將各個方面的因素、原因以及隱患進行考慮,將客觀責任和主管責任進行明確和清晰的界定。那些屬于客觀因素的原因,要求我們在審計評價的過程中必須要進行分析和說明,而屬于主觀因素的原因,要求我們在審計評價工作過程中必須要對其進行披露并且要對其責任進行追究,視情節的輕重來對相關的委托部門進行委托,建議其對其進行一定的處理。
的首要任務在于揭示事物的本質。認清了事物的本質,才能把握其運動的。因此,審計本質的研究在整個審計的研究中具有導向的作用,決定著整個審計理論的發展方向。
人們對審計本質的認識,據其深刻程度,大約可劃分為三大階段,即從“查賬論”到“過程論”再到“監督論”。也可以說,在審計本質認識上已發生兩次大的飛躍:
第一次是從“查賬論”到“方法過程論”的飛躍。
第二次是從“查賬論”和“方法過程論”向“經濟監督論”的飛躍,但這種變化并非質變。
筆者堅定地認為,審計在本質上是一種確保受托經濟責任全面有效履行的特殊的經濟控制。換言之,審計活動實際上是一種控制活動;審計行為實際是一種控制行為。而以審計在整個經濟系統中的作用來看,它實際是一種特殊的控制機制。筆者將這種審計本質認識論稱為“經濟控制論”或“經濟控制觀”。
之所以說審計的本質是控制,是因為審計本身就是作為控制手段而產生的,它與控制之間有著天然聯系和親密無間的血緣關系?!敖洕刂普摗钡奶岢雠c確立具有重大意義。
第一,它更深刻、更準確地揭示了審計的本質。
第二,可以此為基礎構建全新的審計理論結構,促進審計理論的發展。
第三,有利于將控制論、信息論和系統論等科學新成就有機地運用到審計理論的研究之中,創造出更豐滿的審計理論;第四,更有利于審計職能作用的發揮,使其更好地為社會經濟服務。
審計理論結構基點及其要素
審計理論結構的構建基點可有三種選擇,即審計假設、審計目標和審計本質。筆者認為在需要大力發展審計理論的現階段,選擇審計本質作為整個審計理論結構的構建基點更為恰當。主要理由是:
(1)只有準確地揭示了審計的本質,才能把握住審計理論的發展方向。
(2)只有在審計本質認識上有所創新與突破,才能帶動整個審計理論研究的發展有質的飛躍。
審計的本質乃特殊的經濟控制。以此為出發點,筆者構建審計理論結構的基本思路是:
第一,需要研究審計這種特殊的經濟控制存在的基本前提,這在理論上即屬于審計假設的范疇。
第二,控制與目標緊密關聯,審計這種經濟控制必須有其特定的目標,因此,審計理論結構中應有審計目標這一要素。
第三,控制目標的實現必須依賴特定的控制手段與控制方式,因此,在以“經濟控制論”為基點構建的審計理論結構中必然有審計控制手段與方式這一要素。
第四,控制系統的運作和控制手段與方式之作用的發揮又必須通過符合特定質量要求的信息流動來實現,而且還須有約束與引導審計行為的控制規范(或標準),因此,審計信息與審計規范也自然構成審計理論結構之要素。
基于這種思路,筆者提出的審計理論結構由(1)“審計本質”、(2)“審計假設”、(3)“審計目標”、(4)“審計信息”、(5)“審計規范”和(6)“審計控制手段與方式”這樣六個要素構成。相應形成六大審計理論板塊,即“審計本質論”、“審計假設論”、“審計目標論”、“審計信息論”、“審計規范論”和“審計控制論”。該審計理論結構各要素之內在聯系是嚴謹的和符合邏輯的?!皩徲嫳举|”要素處于該結構的最高層次,起著統馭整個審計理論結構的導向的作用:“審計假設”要素介于“本質”要素與“目標”要素之間,作為前提條件,支撐起審計理論結構大廈,具有基石作用,同時,又指導審計目標的確立。“審計目標”要素直接決定和制約著“審計規范”、“審計信息”與“審計控制手段與方式”這三個要素的選擇與確定,反言之,這三者都是直接服務于如何保證審計目標之有效實現的。當然,它們本身還得反映“審計本質”和“審計假設”的要求。
由此可見,該審計理論結構的建立是合理的,它是一套完全渾然一體、首尾相應的命題體系。
審計目標
“Accountability”一詞在我國20世紀8O年代有多種譯稱,如責任、受托責任、經管責任、經濟責任和責任性、責任制等。筆者在1989-1990年撰寫博士論文期間,綜合各種譯稱之優點并結合審計、會計之特點,將其譯稱“受托經濟責任”,并運用到博士論文之中,得到我的導師李寶震教授和閆金鍔、閆達五、楊紀琬、楊時展和郭道揚等多位會計、審計大師的贊同和充分肯定。隨后,“受托經濟責任”這一概念在我國審計與會計界得到廣泛。
受托經濟責任關系的存在是審計產生、發展之首要前提。審計的本質目標就是確保受托經濟責任(Accountability)的全面有效履行。不確立這一目標,審計也就失去其存在的意義和價值。
受托經濟責任的基本涵義是指按照特定要求或原則經管受托經濟資源和報告其經管狀況的義務。由此,我們可將受托經濟責任劃分為行為責任與報告責任兩大方面。從這一定義中,我們還可以看出,受托經濟責任的實質就是按照特定要求(或原則)行事,其就是一系列的特定要求。從這些特定要求的來源看,它們來自委托人群體對受托人理想行為的期望與要求。由于委托人群體中的成員來自社會的方方面面,因而其期望與要求實際代表或反映了某種社會需要。從角度看,由于委托人的這種期望與要求是從低級向高級、由簡單到復雜不斷發展變化的,因而受托經濟責任的內容也是由單一到多樣不斷擴展著的。
從行為責任方面,受托經濟責任的主要內容是按照保全性、合法(規)性、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社會性以及控制性和環境性等要求經管受托經濟資源,它們分別構成受托經濟責任的某個方面,即保全責任、遵紀守法責任、節約責任、效率責任、效果責任、社會責任以及控制責任和環境責任等;從報告責任方面來說,受托經濟責任的主要內容是按照真實性、公允性或可信性的要求編報財務會計報告或年度報告以全面反映行為責任的履行情況。
審計正是作為保證受托經濟責任之全面有效履行而存在的一種特殊的經濟控制手段或機制。審計師通過其獨立、客觀、公正的檢查,對受托經濟責任的履行狀況予以確認,看其是否符合“全面有效”之目標要求,一旦發現偏離此目標要求之情形,即通過審計反饋進行直接或間接的糾偏,以促使受托經濟責任得到全面有效的履行。
審計假設
審計作為一種客觀的社會經濟現象,它的產生與發展必有其基本前提與約束條件。揭示這些基本前提與約束條件既是審計科學的首要任務,也是發展審計理論的必然要求,這也屬于審計假設研究的范疇。筆者認為,審計的基本假設可有五項,即:
①責任關系假設。
②正當懷疑假設。
③可確認假設。
④獨立性假設。
⑤有效性假設。
這五項假設代表了決定審計事物產生與發展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前提與條件,反映了審計最本質的東西。
(1)關于“責任關系假設”
該項假設認定各種受托經濟責任的確立與解除必須由獨立的第三者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定,充任這種第三者的人叫審計人,他所實施的行為活動就是審計。因此,受托經濟責任關系的存在是審計產生的基本前提或首要前提。
(2)關于“正當懷疑假設”
該項假設的基本涵義是,由于沒有充分的理由完全信任受托人的責任履行過程是全面有效的,沒有充分的理由完全信任受托人提供的說明其責任履行狀況的經濟信息都是真實、公允和可信的,因而,必須對受托經濟責任履行狀況及其表達信息之可信性進行審計。因此,“正當懷疑假設”的關鍵意義是明確了審計的直接原因,為實施審計明確了目標、提供了依據。同時,從“正當懷疑假設”中還可合乎邏輯地推導出審計上的一些重要概念或觀念,如應有審慎態度或應有審計關注,在權責劃分基礎上建立內部控制等。
(3)關于“可確認假設”
該項假設的基本涵義是,假定受托經濟責任的履行狀況可以通過收集、評價相關證據、驗證相關信息而得到確認。這包括三層意思:
第一,受托經濟責任的履行狀況是可以確認的。
第二,這種確認是通過收集與評價相關證據以驗證表征責任履行狀況的信息來實現的。
第三,為實現此種確認,必須要求確立審計標準,并實施恰當的審計程序。
這一假設非常重要。正因為受托經濟責任履行狀況是可以確認的,審計標準的制定,審計證據的收集與評價以及審計程序的實施才具有實際意義,否則,也就失去了實施各種審計手段之依據。因此,“可確認假設”是審計準則理論、審計程序理論與審計證據理論之基礎,也是審計中運用概率理論之前提和確立審計師責任界限的依據。
(4)關于“獨立性假設”
審計的獨立性是審計機構和人員排除干擾及個人利害關系,秉公實施檢查并提出客觀、公正的審計意見的一種特性。獨立性是審計之最根本的特征,是審計的靈魂。失去獨立性之審計也就不可能成其為審計。
“獨立性假設”的基本涵義就是假設審計機構和人員始終能保持其地位、精神、操作以及倫理上的獨立,并有能力排除各種干擾與約束,進行獨立審計。該項假設的重要意義在于確立了審計的本質特征,使之區別于其他檢查活動,成為一種自成體系的檢查活動,成為一門獨立的。該項假設是公認審計準則和審計職業道德中有關獨立性要求及道德行為概念的基本依據。
(5)關于“有效性假設”
該項假設的基本涵義在于假設審計師與管理部門之間不存在必然的利害沖突,即使有時存在,也可以避免或不至于妨礙審計行為的有效實施。我們可以設想,如果審計師與管理部門之間存在必然的、不可避免的利害沖突,那么,審計的獨立性就沒有保證,即使實施了審計,也失去了審計的本來意義。因此,“有效性假設”的確立為實施有效審計奠定了強有力的基礎,也進一步鞏固了“獨立性假設”的地位。
以上五項假設相互聯系,結為一體,共同構成了整個審計與實務的基本前提與條件?!柏熑侮P系假設”確立了審計存在的基本前提:“正當懷疑假設”解釋了審計直接原因:“可確認假設”提供了實施各種審計手段的基本依據:“獨立性假設”確立了審計的本質特征;而“有效性假設”則是實施有效審計的堅強后盾。
效益審計
審計在實現體制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即“兩個根本轉變”中具有極其重要的地位,是幫助實現兩個根本轉變的最重要的手段或最重要的手段之一,沒有健全有效的審計手段,兩個根本轉變的完成是不可能的。兩個根本轉變的共同核心是效益問題,由此決定了經濟效益審計在促進兩個根本轉變中處于舉足輕重的地位,應當發揮決定性作用。為了更好地適應兩個根本轉變的需要,更好地發揮效益審計在其中的作用,應當對效益審計的和重點作出必要的擴充和調整,即應當建立并實施“利潤目標導向審計”和“投資報酬率導向審計”相結合的新型效益審計,并促進審計重點由財務向效益的轉變。在財務審計中應當把企業經營成果(利潤)和投資報酬率同時予以披露,并對企業資產保值增值情況重點予以關注。
國家審計對國有企業的審計權
國家審計對國有企業的審計權本不應該是一個問題,但隨著國有企業審計環境的變化,它又似乎成了一個問題。筆者認為,國有企業的審計環境主要由經濟因素、民主因素、因素、文化因素和審計職業因素等構成。
國家審計對國有企業應該擁有審計權,其基本依據在于:
①國際審計慣例的要求。
②保證和促進公共受托經濟責任履行的需要。
③國家審計與審計固有差異所決定。
④充分的法律支持。
國家審計如何實現對國有企業的審計權,筆者提出了五個方面的選擇思路,即:
①國家審計應把國有企業審計作為重點來關注。
②通過進一步調整和完善法律制度,明確界定國家審計和社會審計在國有企業審計上的職責權限,使兩種審計協調配合,共同強化對國有企業的審計權。
③按照國有企業分類改革戰略,劃分國家審計和社會審計對國有企業審計權的實施范圍。
④國家審計對國有企業審計的重點逐漸由財務合法性和合規性轉向效益性,建立并實施“利潤目標導向審計”和“投資報酬率導向審計”相結合的新型效益審計。
⑤積極穩妥地推進國家審計對國有企業廠長經理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
企業制度與現代審計的關系
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是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既定方向。現代審計與現代企業制度之間存在深刻的內在聯系。主要表現為建立基礎的一致性——財產(資源)的委托受托經營。以法人財產制度和有限責任制度為主要內容的現代企業制度是建立在財產(資源)委托受托經營關系基礎上的。在此種關系中,委托人是財產的終極或原本利益所有者,而受托人是作為企業法定代表的經營者、管理者和決策者;委托人作為出資者對企業財產擁有終極所有權,而受托人作為經管者則對出資者投入的資本(財產)擁有法人產權,即獨立運作的經營權。
現代與現代審計也是建立在財產(資源)委托受托經營關系上的。此種關系即會計、審計理論上所謂的受托經濟責任關系(Accountability Relationship),即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在此種關系中,委托人將其財產(資源)托付給受托人并賦予其相應的行為指令(示)、報酬和權力;受托人接受委托并對其承擔特定的經濟責任(如管好用好受托財產)。對現代企業而言,此種受托經濟責任關系實際上是現代企業制度中法人財產制度與有限責任制度基本要求的邏輯延伸。
在受托經濟責任關系中,委托人希望受托人能夠誠實地、令人滿意地履行受托經濟責任,不僅要求實現其受托財產(資本)保值,而且要實現其財產(資本)的增值;而受托人也具有向委托人交待或表明其在誠實地、認真地履行受托經濟責任,以便繼續獲得委托(投資)的內在需要與動機?;谑芡腥说男枰c動機產生了會計的需要,即借助于會計來反映受托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具體表現為:
(1)通過會計確認、計量與記錄,反映和控制受托經濟責任的具體履行過程,即經管受托財產的過程。
(2)通過會計報告總括地反映受托經濟責任的履行狀況。在實踐中,后者對于委托人來說更為重要,它是委托人了解受托人責任履行狀況的最基本的依據。
基于委托人的愿望和保證受托人會計反映的真實公允性(Truth and Fairness)或可信性(Credibility),產生了對審計的需要,即委托人借助于審計來控制受托人受托經濟責任的履行過程和狀況,以及受托人提供的會計報告的質量(即真實公允性或可信性)。在現實生活中,由于與受托人,特別是經營管理活動存在著法律上、空間上和時間上的分離性,以及專業知識障礙和時間、成本方面的若干限制,委托人往往不能直接控制受托人的責任履行過程和會計報告之質量,必須借助于一個獨立的第三者來實現這種控制,這即審計產生的重要原因。而受托人為了表明其責任履行情況并取信于委托人,也愿意接受此種控制。按審計動因理論中的“人理論觀”(Agency theory)受托人通過審計可獲得至少四方面好處:
(1)解除(脫)受托經濟責任。
(2)提高企業的社會聲譽。
(3)擴大企業對市場的力,增強盈利能力。
【關鍵詞】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干部問題原因對策
審計評價是否客觀公正,審計工作是否落到實處,關系到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和工作業績是否真實、準確。但是,由于經濟責任審計全面開展的時間不長,同時在又面臨世界經濟一體化過程中不斷出現的新問題,因而在審計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問題,是個值得討論的問題。
一、經濟責任審計的特點
(一)受托性。受托性是經濟責任審計區別于其它審計類型最明顯的特點,它既不同于列入審計計劃的審計項目,又有別于上級或主管部門臨時交辦的審計事項,它一般是接受干部管理部門委托開展工作
(二)專一性。相對于其它審計來說,經濟責任審計范圍包括審計對象的時間范圍和審計內容的范圍,和審計對象的專一。
(三)事后性。經濟責任審計是一種事后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的事后審計行為是由其性質決定的。對經濟責任人履行職責的情況無法也不可能進行事前審計。
二、經濟責任審計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經責審計時效性差?!跋葘徲嫛⒑箅x任”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一個重要原則。但是,現在普遍存在“先任后審”的逆程序作法,這種“馬后炮”式的審計,給審計人員核實問題,搜集證據、征求意見、處理問題、落實結論等帶來諸多不便,審計報告作為干部任用的依據作用也無從發揮。特別是對發現的違紀違法問題,給追究責任帶來了困難。同時,由于目前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加快,人動頻繁,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不斷增多,而審計部門力量有限,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難以及時執行到位。
(二)經責審計責任難界定。如果經濟責任不能準確界定,審計結果就難以運用到位。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有以下兩個責任難以劃分:一是與下屬單位的經濟責任不能及時劃分。如:一些地方在對鄉鎮進行責任審計時,只審計他們機關的財務狀況,對站所、村的賬目未全面審計和核查,從而造成經濟責任認定范圍不全,導致有些被審單位把工作側重點放在保證機關運轉和資產購置上,放松對下屬單位的監管,甚至將經濟責任向各站所轉嫁,逃避責任追究。三是黨政負責人的經濟責任難以區分。這一問題尤其在鄉鎮表現比較突出,鄉鎮黨委書記是負總責的,而鄉鎮財政一般又是鄉鎮長主管的,在劃分經濟責任時,究竟應由鄉鎮長負責,還是由黨委書記負責,以誰為主負責,還是共同負責,各承擔的責任是多少,難以定論。
(三)經責審計成果運用不到位。目前,各級組織、紀檢、審計部門對審計結果的運用沒有完善的機制,大都放在了審計實施和聽取情況上,對苗頭性、傾向性的問題,缺乏深層次地研究和剖析,沒有完善相應的制度,致使同樣的問題反復出現。
(四)缺乏正確的認識。有的被審計領導和單位對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還缺乏正確的認識或認識有偏差,這給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帶來一定的阻力。
(五)審計力量不足與時效性不強。審計力量和時效性不強給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帶來不利影響。但在具體操作上,“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并沒有得到有效貫徹落實,絕大部分是先離任后審計。先離任后審計的做法使審計結果嚴重滯后,影響了審計監督作用的有效發揮。首先是造成審計機關審計目的不明確,在一定程度上會為審計積極性帶來負面影響;其次被審計領導干部已離開原單位,易造成接任者新官不理舊賬,在資料提供上不積極、不主動;三是很多被審計領導干部已被提拔重用,這為審計工作的開展帶來一定壓力。
二、原因分析
(一)法律法規依據性不強。一是現行《審計法》和《審計法實施條例》頒布較早,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沒有進行相關的規定,使審計部門難以依法有效地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二是中央、國務院及北京市下發的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和《暫行辦法》,雖然起到了一定的依據作用,但對審任銜接、經濟責任的認定以及追究處理上,缺少明確具體的規定,給具體操作增加了難度。
(二)干部任用程序與審計工作程序在操作上難以同步。隨著干部任用和交流的力度逐漸加大,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執行的難度也隨之提高。這主要是組織部門調整任用干部的程序節奏快,在任用之前一般嚴格保密,一旦任命就要按期到任,考察和公示時間一般在二十天左右。而經濟責任審計程序則需要較長的時間保證,從發通知到提交審計報告,一般需兩、三個月的時間。如果有的領導干部任職時間長、單位情況復雜,審計所需時間會更長,不可能在考察和公示期內拿出審計結果。這樣就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和干部調整很難協調進行,往往會出現審計尚未實施,新任領導即已到位;或審計報告未出,被審計領導早已赴任的現象,給確定、追究領導責任,落實審計結果帶來困難。
(三)思想重視不夠。某些主管領導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重要性和作用缺乏足夠的認識,沒有把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作為干部監督管理的有效手段去看待。對審計發現的突出問題缺少分析研究,也未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對應該糾正的問題,沒有督促整改,對拖延辦理或拒不辦理的單位,也沒有采取必要的處理措施,造成審計和處理相脫節。
(四)審計力量不足。經濟責任審計操作過程復雜,有時還需要延伸審計,工作量很大,不僅需要充裕的時間,而且需要配置相當的人力。特別是換屆以后,審計力量不足和需審計干部數量上升的矛盾更顯突出。
三、措施及建議意見
(一)加大推行任期內審計的力度。積極推行任中審計,有利于實現監督的及時性和連續性,變被動為主動,進一步將監督關口前移。一是通過任期內的審計積累相關資料,在干部調任時盡快拿出審計意見,縮短調任時經濟責任審計的時間,以解決“審”、“任”的銜接困難。二是建立經濟責任審計檔案。根據部門和領導干部任職情況,引入現代技術手段,建立年度審計檔案,儲存、利用常規審計成果,使經濟責任審計由“離任算賬”變為年度考核。
(二)充分發揮內部審計與社會審計組織的作用。為緩解審計力量不足的局面,可將資金量小的行政事業單位由內部審計承擔,將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公司由社會審計組織承擔。審計機關由以前的獨立承擔任務,轉為對內部審計與社會審計組織進行監督。這樣既緩解了審計時間緊、人員不足的矛盾,也有利于審計機關搞好責任范圍內的工作。
(三)加強對審計成果的運用。一是把審計成果作為評價領導干部業績的一把“尺子”,歸入干部考核檔案,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給予批評、教育、警示、提醒,并跟蹤監督其整改情況,及時發現管理中的漏洞和工作中的不足,將審計成果納入選人用人、法紀監督和領導決策的程序;對政績突出、嚴格自律的予以提拔。二是把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與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有機地結合起來,加強對領導干部經常性的教育,提高領導干部依法用權、依法行政的意識。實現由事后懲處向事前預防的轉變,從源頭上預防違紀違法行為的發生。三是要建立成果運用機制,紀檢和組織人事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聽取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情況,并深入分析,找出原因和癥結,從完善制度、機制上有針對性地提出預防為主的意見和建議,為加強權力監督提供有價值的參考依據。
(四)加強培訓,提高認識和人員素質。審計人員的素質直接影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質量,這就要求審計人員根據經濟責任審計的要求,努力提高綜合素質。首先要進一步加強對各單位和領導干部進行財經法規培訓,促進其帶頭自覺執行財經紀律,維護財經秩序,促進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強化干部管理和監督機制;其次應定期對財會人員進行業務能力和政策理論的培訓,增強職業道德教育,使審計人員恪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最后還需加強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專職隊伍的建設,涉及重要事項的工作,均由專職人員嚴格把關,有利于提高審計工作質量,降低審計風險。以促使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造就一支高素質財會隊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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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村經濟;農村集體財務;監督制度
中圖分類號: F302.6 文獻標識碼: A DOI編號: 10.14025/ki.jlny.2017.06.018
經過多年的發展,我國農村財務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從客觀角度出發,當前農村財務工作仍存在一些問題需要及時解決,尤其是有些問題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避免的,只要保證監督作用的充分發揮,很多問題可以扼殺在搖籃當中。
1明確農村財務人員職權劃分,避免財務工作混亂無序
目前,部分地區在開展財務工作的過程中,存在職權劃分不清;上下級之間工作混亂無序;業務辦理不符合正常流程等現象,這就需要各地建立明確的規章制度,不允許越權開展財務工作,須嚴格按照流程和制度,本著對單位負責,對群眾負責,對自己負責的態度,認真開展農村集體財務工作。
2制定農村集體財務人員管理辦法,建立崗位人員責任制
制定科學合理的管理辦法。從實際情況了解到,很多地區沒有完善的管理辦法,導致很多人責任意識不高,工作積極性差,影響工作大局。建議各單位召集大家共同探討和研究管理辦法的制定,吸取大家的意見和看法,保證管理辦法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此外,要建立責任制度,誰的工作誰負責,分工明確,獎罰分明,這樣有利于職責劃分,也有利于保證工作質量和效率。同時建議各部門要做好人才培養和培訓工作,尤其是當前社會背景下,對人才的要求比較高,對創新型人才的需求量較大,同時信息時代對于計算機的掌握程度要求也有所提高,這就需要各單位引起重視,加大培訓力度,提高農村集體財務人員業務水平和綜合能力。
3完善農村財務收支審批及審計制度,確保農村集體資金良性循環
農村財務在處理農村集體資產的收支和審計的過程中,會涉及大量的資金回收以及使用,財務的收支和審計工作是保證農村資金以及資源合理安全使用的重要保障。如果不嚴把農村資產的收支和審計關,很容易導致群眾的利益受到侵害,導致農村集體資產流失,影響農村經濟的健康l展。因此要不斷完善財務收支和審計制度,充分普及法律法規常識,發揮法律的約束作用,規范農村集體財務人員行為,強化農村財務監督。要制定規范化的收支和審計程序和經常性的工作制度,確保收支工作的嚴肅性以及審計工作的權威性,促使農村財務審計工作走上規范化、制度化的軌道。具體來說,農村集體財務工作應該重視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對集體土地征用、集體企業改制等突出問題;對村范圍內的“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情況進行審計;對村委干部的任期和離任進行審計;村集體負債、集體資本金及資產收益情況。對審計出的問題,要及時報告當地政府,對違紀的要責令糾正或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違法的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農村集體財務審計經費列入鄉(鎮)財政年度預算。
4建立民主理財制度,規范財務公開
部分地區在民主理財小組的建立上比較遲緩,應及時建立,以及時發揮其效能。盡管部分地區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已建立了民主理財小組,但是效果甚微,原因是小組成員的責任意識不強,沒有充分發揮監督作用,沒有按照規矩和程序辦事。建議要定期召開民主理財小組會議,提高大家的工作責任意識。對于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的內容、時間、程序和地點要嚴格執行,并建立健全財務公開制度。對群眾反映的熱點問題,要不定期地公開。財務公開工作不能流于形式,要扎扎實實地把財務公開工作作為黨在農村的一項基本政策,長期堅持下去。
5結語
農村集體財務問題不僅關系到農民的切身利益,同時也與農村經濟的發展密切相關。切實做好農村集體財務監督制度完善工作,充分發揮監督管理效能,提高我國農村集體財務工作水平,促進農村經濟穩健發展十分關鍵。本文從明確農村財務人員職權劃分,避免財務工作混亂無序;制定農村集體財務人員管理辦法,建立崗位人員責任制;完善農村財務收支審批及審計制度,確保農村集體資金良性循環;建立民主理財制度,規范財務公開工作等方面進行了總結,為了進一步做好農村集體財務監督制度完善工作,廣大農村集體財務工作者應以身作則,發揮榜樣的作用,充分做好本職工作,使我國農村集體財務工作取得新突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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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信息失真類型劃分
從國內外大量案例可以看出,上市公司虛假會計信息的成因大致可分為四類:一是違規造假型,即故意隱瞞或虛構交易事項。二是濫用判斷型,即利用會計特有的職業判斷權利,對交易事項做出非公允的表達,致使會計信息扭曲。利用資產減值準備、預計負債等會計估計,利用資本性支出、經營性支出的劃分及收入確認期間的劃分,以及根據交易實質劃分關聯交易和非關聯交易等會計判斷進行盈余管理,是這種手段的一些主要表現形式。三是差錯失誤型。這是由于會計人員專業知識欠缺,或者粗心大意,在會計核算過程中出現差錯,造成會計信息不準確。四是規則漏洞型,即由于會計制度、會計準則等有關財務核算規則存在缺陷,導致會計信息未能公允反映企業的經營狀況。
不同類型信息失真的責任劃分
1.虛構或隱瞞交易事項及因濫用會計職業判斷造成的會計信息失真
會計核算本身存在著多重嚴密的勾稽關系。通過虛構或隱瞞交易事項的方法造假,需要多個崗位的財務人員共同參與。對一般財務人員而言,這種造假會使他們面臨被處罰的風險,而沒有明顯利得。因此,如果沒有主管會計核算的高級管理人員的指使,他們缺少串通舞弊的動機和成功造假的可能性。而高管人員則不同。從現有的激勵機制來看,高管人員一般都能從上市公司的業績提高或財務狀況好轉中獲得利益,或是高額獎金,或是職位提升的機會。而良好的經營狀況可以使公開募集資金成為可能,這對于非流通股股東,尤其是控股股東也具有不小的吸引力。所以,上市公司中有動機做出虛構或隱瞞交易事項的決策,并能夠指使財務人員付諸實現的,應當是公司主要高管人員或股東派出的董事。
會計是一種信息系統,其基本目的是為了對特定經濟主體的資產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進行客觀、公允的反映。為達到這一目的,必須根據可利用的信息進行“職業判斷”。但是,估計和判斷可能被濫用。正如武器既可以除暴安良,也可以助紂為虐,其本身沒有是非對錯,關鍵在于掌握武器的人是有意作惡還是一心向善。值得注意的是,在多數情況下,職業判斷并不“職業”。這是由于重要的會計估計和判斷影響重大,大部分不是由從事具體核算工作的會計人員決定而是由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甚至董事會決定。正如前面所述,他們的出發點可能是自身利益或非流通股股東的利益,或其他目的,而不是交易事項的實際情況和職業經驗。所以,盡管因職業判斷不當造成的會計信息失真與會計本身和一般會計人員都有一定關系,但主要責任還應落在決定濫用職業判斷的高管人員或董事的肩上。
2.因會計工作差錯和失誤造成的信息失真是具體會計人員的過錯
上市公司一般規模較大,業務繁雜,會計核算的頭緒比較多,加之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新的會計核算政策法規不斷出臺,另外,上市公司在會計核算與會計信息披露方面還有特殊要求。因此,上市公司的會計核算專業要求較高,工作失誤和疏漏在所難免。對于這種信息失真,直接從事核算工作的會計人員難辭其咎。
3.會計理論的發展水平,以及會計理論與實踐之間的固有時間差所導致的因財務核算規則缺陷造成的會計信息失真
這種信息失真的危害相對較小。首先,如果存在這類問題,那么所有上市公司、投資者和中介機構都會遇到,可以說是一種系統風險,對證券市場的每個參與者是公平的。其次,通過會計改革,除公允價值概念因不合國情而未被采納外,我國會計準則已與國際會計準則大體一致,應當說不存在非常重大、嚴重扭曲會計信息的致命缺陷。第三,這種信息失真并非有意為之,規則制定者一般能夠及時調整規則來消除失真。
注冊會計師在會計信息失真中應承擔的責任
向社會公眾披露真實、完整的會計信息是上市公司的法定義務。注冊會計師則主要負責對定期報告所反映的會計信息是否公允發表意見,如果注冊會計師未對失真的會計信息提出異議,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1.對于虛構或隱瞞交易事項,以及濫用會計判斷和會計估計以及會計處理差錯造成的會計信息失真,注冊會計師應當承擔鑒證責任按照《注冊會計師法》第21條的規定,公司管理當局通過虛構或隱瞞交易事項編制的虛假會計信息,注冊會計師已發現卻未提出異議的,應承擔通同作弊的責任;注冊會計師應發現而未發現的,應當承擔失職責任,即所謂重大過失的責任。
對上市公司濫用會計估計蓄意歪曲的會計信息,注冊會計師同樣負有發現并要求公司改正的責任。注冊會計師應當獨立地對公司的會計政策和重大會計估計進行判斷,并收集充分的證據來予以佐證,而不得以“職業判斷沒有統一標準”為借口,以公司管理當局的判斷代替自己的判斷?!吨袊詴嫀焾虡I規范指南第5號——審計報告(試行)》規定:“公允反映是指會計報表的編制符合下列條件:(1)會計政策的選用和重大會計估計的做出符合國家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并且符合企業的實際情況;……(4)按照重要性原則,會計報表反映了交易和事項的經濟實質?!弊詴嫀熤饕菍嬓畔⑹欠窆拾l表意見,所以考察上市公司的會計估計和判斷也是應履行的工作程序之一。
對于上市公司會計核算中出現的重大差錯,注冊會計師負有發現并要求公司改正的義務。雖然,目前的審計已經超越了查錯防弊的階段,注冊會計師也不能保證發現所有的錯誤,但“合理確信會計報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錯報”仍是注冊會計師的法定責任。因此,如未發現影響會計報表公允性的重大差錯,注冊會計師應當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