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7-28 17:01:36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法律援助的特征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論文摘要]我國憲法規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實現這一原則,需要相關法律的完善和司法機制的保障。法律援助制度作為保障公民平等地進入訴訟程序的重要機制,是公民不論貧富都能平等地實現自身合法權益的前提條件。刑事法律援助在使公民獲得平等的司法保護,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實現司法公正方面有著不可或缺的作用,已成為一個國家法律健全、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志。
一、法律援助與我國刑事法律援助現狀
(一)法律援助及其特征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服務機構及法律服務人員,為經濟困難或者特殊案件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并減免法律服務費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我國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1、法律援助是國家行為或者是政府行為,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實施。它體現了國家和政府對公民應盡的義務;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為,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3、受援對象為經濟困難者、殘疾者、弱者,或者經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對象;4、法律援助機構對受援對象減免法律服務費,法院對受援對象減、免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用;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訴訟法律服務,也包括非訴訟法律服務。
(二)我國法律援助現狀
從我國目前實施法律援助的情況看,在向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上,有以下幾種模式:第一種模式,政府性質的法律援助機構。在國家司法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專門的法律援助機構,并在機構中配有執業律師來完成法律援助案件。第二種模式,律師事務所律師提供法律援助。在律師事務所執業的律師按照律師協會的要求,每年完成規定的法律援助任務。第三種模式,各種社會團體提供法律援助。例如,上海婦聯的婦女法律援助中心。第四種模式,各大學法學院的學生組織成立的法律援助中心,學生們向社會弱者提供法律援助。
二、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新構建
(一)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作為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及律師制度的基本內容之一,其主要功能是保障弱勢群體的辯護權的實現。就目前情況來看,我國的憲法、刑事訴訟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對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規定得較粗疏,缺少可操作性,基于此,才出現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公安部等部門通過通知及聯合通知等形式來對各階段的刑事法律援助進行補充和完善的情況。由于我國幅員遼闊,地區差別大,東西部法治環境差距較大,所以在立法時應當建立起從憲法到法律援助法為主線,通過各省的地方立法加以具體貫徹落實的法律體系。具體來講,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二)適當擴大應當指定辯護的適用對象。
討論刑事法律援助的適用對象的擴大首先應該考慮擴大應當指定辯護適用對象的范圍。指定辯護的適用對象分為一般對象和特殊對象。一般對象即普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一國的律師辯護資源相對有限,不可能能夠滿足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需要,所以需要制定有關標準加以分流,把有限的律師辯護資源投入給最需要該資源的那一部分人。在國際范圍內,由于各個國家的實際情況不一,律師的發展水平也不相一致,所以聯合國設立了一個較為模糊的標準,即“在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一切情況下”。“而衡量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最重要也最容易掌控的標準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罪名的性質及可能判處的刑罰。相對于英美及加拿大等國的凡被告人可能被處1年以上監禁就屬“司法利益需要”的司法實踐而言,我國目前刑事訴訟法及有關法律中可能判處死刑的才屬于應當指定辯護的規定顯然與聯合國的準則及有關國際條約的立法精神相去甚遠。雖然考慮到我國現行刑法中用多達47個條文設置了68種死刑罪名,占全部罪名的1/6強,但是由于并不是涉及死刑罪名的案件就必然屬于可能判處死刑的范疇,而且限制死刑的呼聲越來越高,考慮到死刑的適用范圍呈減少趨勢及刑事法律援助的適用范圍呈增大趨勢的矛盾,在今后的立法之中宜對此項條件限制加以修改。由于刑法諸多條款中都將“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作為某一情節的量刑幅度,所以筆者建議把十年有期徒刑作為劃分司法利益有無需要的分水嶺,并等條件成熟時再作進一步擴大。
(三)構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質量保障機制
可借鑒國外一些做法,如瑞士,援助律師在結案時,交給法律援助中心一份詳細的結案報告匯報具體的情況,包括與當事人會談的次數時間,調查取證的次數與證據的數量,閱卷的次數,出庭的次數。法律援助中心在審核確認無誤后,才予以結案,并給予相應的援助補償。這種監管方式給援助律師進行法律援助提出了一個量的要求,但尚難于在質的方面進行監督。筆者認為,對此可從兩個角度入手:一方面由于援助律師始終與當事人處于一種互動的狀態,當事人對援助律師是否盡職盡責履行其援助義務具有最直觀的感受,故法律援助機構可向當事人征詢有關援助最基本的情況,再要求援助律師作一個總結,兩相結合進行審查;另一方面由于法律援助的水平和質量最集中反映于庭審過程中,人民法院作為整個庭審的主持者,并具有專業的知識,在結案后,由其依照法定的標準對援助者作一個評價將客觀地反映法律援助的真實面貌。通過以上過程,將會把法律援助納入有效的管理監督體系之中,從而提高法律援助的質量,保障人權、推進司法公正,最終實現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初衷。
(四)構建滿足西部及貧困地區律師需要的律師制度
按照西部及貧困地區的律師職業現狀,由于合格專業律師的匱乏及地方財政的窘迫,實施法律援助有相當的困難。而按目前的律師準入制度的發展及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需要,合格專業律師的缺口將越來越大。如果不能有效地為西部及貧困地區提供律師新生力量,隨著律師“孔雀東南飛”現象的加劇,不發達地區最基本的法律服務的需要將都很難滿足。我們在此方面所需要作出的努力不能再限于司法考試降低分數要求,而是要根據西部及貧困地區的現實需要來完善現在的律師準入制度。比如西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可以考慮通過對既會漢語又懂少數民族語言的法律工作者以考核的形式頒發民族地區律師資格證的辦法,增加滿足少數民族法律需要的律師數量。同時,可以鼓勵各社會團體參與到法律援助當中來。在我國西部,一方面在降低法律援助人才準入標準的同時,可以增加法律援助的參與群體。
三、結語
我國特別是貴州省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由于起步晚、制度不健全,從而導致在實際操作中存在了很多對當事人造成權益損害的漏洞。正值《貴州省法律援助條例》頒布實施五周年暨貴州法律援助十周年之際,筆者從外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比較研究入手,通過對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新反思進而對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所謂挑剔以期進行完善。通過在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接受法律援助的范圍、法律援助的啟動程序、法律援助的質量等方面進行改進,從而進一步構思完善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的一些改革。
參考文獻
[1]張耕主編,《法律援助制度比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版
[2]宮曉冰,《中國法律援助制度培訓教程》,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年3月版
國家責任是國家基于其對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者地位(抑或權利代表地位)而產生的一種義務和職責。法理上,責任的的含義具有第一性義務和第二性義務的區別,國家責任亦是如此。法律援助的本質在于維護受助者的基本權利,從而實現社會均衡與穩定,從此角度看法律援助應當是一種國家責任。法律援助監督管理中的國家責任具體表現為政府責任。政府是國家權力的執行者,是國家行政機關,是政府責任的直接承擔者,《法律援助條例》第三條明確規定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按照基本法理,該責任同樣包括兩個層次,其一,政府法律援助監管的第一性義務。這種義務是政府基于其功能而產生的,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為政府職責(或職權)。具體包括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和推進制度實施。其二,政府實施法律援助的第二性義務。該義務是政府基于其實施法律援助而產生的法律責任,即在法律援助過程中由于政府行政主管機關的過錯給法律援助對象造成損失,應當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在完善法律援助監督管理機制過程中,不僅要強調政府的法律援助職責,同時也應當強調對法律援助進行監管所產生的法律責任。法律援助的監督管理是司法行政機關的主要職責,是保障法律援助有效實施的基礎。基于以上的分析,在法律援助監管過程中,不僅要強調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管職責,同時也應強調由不利監管所產生的法律責任。
二、法律援助監督管理機制疏議
(一)法律援助監督管理關系
法律援助監督管理關系是司法行政機關與法律援助機構及法律援助人員之間形成的行政管理關系。在該關系中涉及到司法行政機關、法律援助機構及法律援助者三個主體,其中司法行政機關是法律援助的監督管理者,法律援助機構是法律援助的組織實施者,法律援助者是法律援助的具體實施者。法律援助監管的有效性以主體權責分明為前提條件。從行政法律關系的角度看,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主體地位不容置疑,其是法律援助國家責任的直接承擔著,直接對法律援助活動進行管理,然而法律援助對于受助者而言體現為某種法律援助服務,從此意義上講,法律援助機構是履行政府責任的具體實施者,也是法律援助服務的提供者。
法律援助機構是具體組織實施法律援助的主體,確定法律援助機構的性質是司法行政機關落實監管責任的前提。一般而言,法律援助機構是由地方政府依據當地情況設立(或確立)的機構,具體包括兩大類。一類是由政府在司法行政機關設立的法律援助中心,這些機構一般屬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具有事業編制。另一類是由政府確認的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及法律服務所。前者在監督管理機制中處于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角色,這在很大程度上給法律援助的監管帶來阻礙,隨著事業單位改革,司法行政機關應當進一步加強對于此類法律援助機構的監管,提升法律援助質量。后者在法律援助監管中屬于被管理者,但因監管力度不夠使部分此類機構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時“走過場”,嚴重影響了當事人合法利益及國家法律援助責任的實現。所以,對于性質不同的法律援助機構采取的監管措施也應當有所不同。
(二)法律援助監督管理責任的形式
法理上,要明確該責任的具體內容和形式,首先必須要確定該責任的主體,法律援助監督管理責任是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責,同時也是法律責任,從此角度上講,法律援助監督管理責任的主體是司法行政機關,責任形式表現為第一性義務(即職責),但同時亦不能忽略司法行政機關在違反第一性義務而產生的第二性義務(即法律責任)。雖然司法行政機關是法律援助監督責任的當然主體,但法律援助的順利開展還離不開法律援助機構及法律援助具體實施者,從法律援助的性質看,這兩者亦應屬于法律援助監督管理的責任主體。
理由有三,其一,法律援助機構是組織開展法律援助的機構負責法律援助的申請、受理及指派,在此過程中要保障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就必須使法律援助機構承擔監督管理的責任。其二,法律援助機構的自我監管是有必要的。其三,法律援助實施者的自我監管對案件質量的提升起著重要作用。雖然法律援助機構及法律援助實施者也有監管責任,但這種責任形態主要表現為行業責任與綜合性法律責任,這與司法行政機關的責任內含有著很大區別。而法律援助實施者監管責任則表現為道德義務和職業法律者責任。由此可見,法律援助監督管理責任的內容與形式具有一定的廣泛性,且呈現出多層次的特點,法律援助監管責任的實現途徑亦呈現為立體化的機構。
三、法律援助監管中國家責任的實現途徑
(一)建立“立體式、多層次”的責任體系
傳統意義上,法律援助監管責任主體僅限于司法行政機關,責任層次較為單一,且以第一性義務為主,這種責任機制呈現為單向性特征,難以形成責任聯動機制,反而阻礙法律援助的順利開展。法律援助從實施過程角度看是一個系統化的過程,包括法律援助機構的確立、法律援助申請、審批、指派法律援助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等環節,在這些環節中法律援助監管責任貫穿始終,且直接關系到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質量和受助者的合法權益。基于以上分析,建立系統化的責任體系對于確保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質量具有直接的現實意義。從責任主體的角度看,法律援助監督管理責任具有多層次性。其一,由于責任主體不僅限于司法行政機關,同時包括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機構的監管責任體現為自我管理的義務和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管理的義務,前者是保障法律援助順利進行的基礎。自我管理責任是由法律援助機構的性質與地位決定的,主要體現為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對法律援助申請的受理、審批、案件辦理進行自我監督,從而形成“自律性”責任機制。雖然自我監督在一定程度上為法律援助的順利開展起到積極作用,但如果缺乏必要的外部監管,法律援助的自我監管也必然成為“權力濫用”的屏障,不僅不能起到應有效果,且會在很大程度上弱化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管職責,并給法律援助的有效實施帶來阻礙。
于此,法律援助機構的監管責任應當是在司法行政機關監督下的自我管理。從法律邏輯上看,法律援助機構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監管,同時履行監督法律援助者的義務。其二,法律援助者的自我監管責任。法律援助者在接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后,必須按照法律規定承擔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義務,該義務是基于援助者身份而產生的法定義務,具有不可棄性。一般而言,法律援助者主要是執業律師,無論其是法律援助中心的專職律師還是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都應當承擔相應的自我管理的義務。該義務包括接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提供法律咨詢、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等。所以基于法律援助監管的不同責任主體,這種監管責任具有明顯的層次性。從責任類型的角度看,法律援助監管責任呈現為“立體式”結構。上文提到,監管責任包括了第一性義務與第二性義務,是一種綜合責任。“立體式”結構就表現為責任形態的綜合性,即不同的責任主體不僅要履行法定義務(或職責)還必須承擔由其不法行為所導致的法律責任(否定性評價),并以此作為彌補法律援助受助者損失的依據。
(二)完善經費使用監督機制
法律援助經費是保障法律援助順利開展的基石,經費的籌集、調撥、使用應當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和公眾監督。從監管責任角度講,經費使用的監督機制由縱向的行政監督與橫向的自我監督與公眾監督構成。目前,法律援助經費主要由國家財政負擔,實行專款專用,經費支出以法律援助辦案經費、補貼等為主,經費的合理使用直接關系到法律援助的質量,所以,對法律援助經費使用進行監管是非常有必要的,這也是法律援助監管責任的題中之義。完善法律援助經費使用監管機制,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入手。第一,建立單獨核算制度。法律援助經費的使用應當建立專用賬簿進行單獨核算,避免和其他經費混同。第二,建立經費使用公示制度。由于法律援助經費來自國家專項撥款,必須接受司法行政機關與公眾的監督。公示內容不僅包括經費使用情況,且有必要對經費來源進行公示,因為法律援助機構的經費不完全限于國家財政撥款。第三,可以建立法律援助基金,由專人進行管理。第四,完善經費使用檢查機制。
目前,對經費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是落實監管責任的主要途徑。檢查主體一般是司法行政機關,檢查方式主要采取抽查,檢查內容主要是經費使用情況。雖然經費檢查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監管效果,但是由于抽查形式的制約,使檢查評價結果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所以采取全面檢查的方式很有必要,但全面檢查所耗費的行政成本也是較高的。故檢查機制應當堅持實質性的同時強調形式的便捷性,基于目前的電子技術,可以建設法律援助經費網絡管理系統,通過經費使用信息錄入、核對等環節實現對經費使用的監管,由此不僅降低了行政成本,且加強了檢查效果。第四,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機構與法律援助者的自我監管。雖然經費的調撥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但經費的使用者是援助機構和援助者,只有進一步加強對機構及其人員的自我約束,才能更有效地提升經費使用效率,才能避免出現經費濫用的情況。
(三)完善案件跟蹤機制
法律援助案件跟蹤機制是通過建立案件跟蹤檔案對案件進行監督的一種手段,但目前的法律援助案件跟蹤機制較為形式化,沒有很好地起到監管效果。案件跟蹤機制不僅要建立跟蹤檔案,且要在檔案管理的基礎上實現實質監督。具體實施辦法如下:其一,細化檔案管理工作。案件跟蹤檔案是對案件辦理情況的原始記錄,檔案項目的設置可以依據法律援助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一般包括案件類型、承辦人、案卷編號、受理時間等基本情況,除此之外還應當增設關于案件評價或者反饋信息,這樣有利于從受助者的角度直接監督辦案流程。其二,法律援助者定期報告。法律援助者是實施法律援助的直接責任者,確保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質量是其重要義務。如前所述,建立案件跟蹤檔案是從監管者自上而下的被動式管理,而定期報告制度則要求承辦人必須在規定期限內主動向法律援助機構和受助者報告案件進展情況,以便實時監控案件質量。其三,旁聽庭審。法律援助者所辦理的案件采取公開審判的,可以指派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庭審旁聽,以此了解承辦人辦理案件的具體情況,并通過庭審旁聽為承辦人提出相關意見。
(四)建立案件質量的“量化評價標準”
法律援助案件評價機制是對法律援助案件進行質量評估的量化標準,評價機制的運行能從制度上保障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質量。目前,案件評價機制主要局限于案件辦理情況調查、回訪等,并沒有形成一套較為可行的評價方案。從理論上講,評價屬于價值判斷的范疇,是具有主觀色彩的一種意識或認知,然而對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的評價應當盡可能的排除主觀色彩,通過“標準量化”的方式使案件評價值機制更具合理性與客觀性。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的“量化評價化標準”應當涵蓋整個案件承辦過程,涉及案件受理、案件辦理及結案三個環節。在案件受理中,量化評價標準可以包括案件基本情況登記、案件受理依據、案件受理情況、案件受理期限等內容,并設定不同的評估檔次。在案件辦理中,量化評價標準應當依據不同的案件性質規定不同的量化評價標準。一般而言可以包括法律文書基本情況、證據材料收集情況、會見當事人情況、案情分析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情況、庭審記錄情況等,通過較為細化的評價標準對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過程進行全程監督。在結案環節中,量化評價標準可以包括裁判文書基本情況、當事人意見、法律援助者結案總結等。只有建立較為完善的評價標準才能保障法律援助案件辦理質量。
四、結語
關鍵詞:法律援助現狀人權保障
法律援助是指在國家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的組織、指導和統一協調下,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務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給予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以保障實現其合法權益,完善國家司法公正機制,健全人權及社會保障機制的一項法律制度。①
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
1、法律援助是國家行為或者是政府行為,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實施。它體現了國家和政府對公民應盡的義務;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為,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3、受援對象為經濟困難者、殘疾者、弱者,或者經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對象;
4、法律援助機構對受援對象減免法律服務費,法院對受援對象減、免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用;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訴訟法律服務,也包括非訴訟法律服務。
我國第一部全國性的法律援助法規《法律援助條例》,已于2003年9月1日起開始施行,這標志著我國保障貧、弱、殘等弱勢群體平等實現其合法權益的司法救濟機制度的確立。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為貧困群眾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時,突出了為見義勇為行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重點,率先制定了《成都市見義勇為法律援助暫行辦法》,特別是三月份經終審的張德軍見義勇為法律援助案件,引起了中央電視臺、東方衛視、《南方周末》和社會的高度關注,通過我們卓有成效的法律援助工作,進一步弘揚了社會正氣,倡導了社會公平與正義。
一、成都市法律援助的基本概況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6年。其下設有20個區縣法律援助機構,設立100個法律援助機構鄉鎮社區站點。成立法律援助中心是國家從司法制度上保障人權的具體體現,對經濟特別困難的群眾實施司法救濟,以體等這一司法原則的最終實現。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編制10人,隸屬于成都市司法局,現有工作人員8名,其中多人工電話咨詢等法律服務;指導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援助工作。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還在市婦聯、市殘聯、市總工會、成都大學成立了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婦人具有律師資格,下設綜合科、業務科。其主要職責是:免費受理公民的法律咨詢,并經常向社會公眾宣傳法律知識;為各種法律援助對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開設法律咨詢熱線,免費為公眾提供聯、市殘聯、市總工會、成都大學工作站。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經費由成都市政府預算撥款,并設立法律援助基金,接受社會捐贈。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來已接受了15萬余人次的法律咨詢,了3000余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辦理了4200余件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二、成都市法律援助取得的成效
㈠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和支持,在成都市司法局的直接領導下,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四中、五中全會的精神和市委十屆四次全委會健身,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全面落實和樹立科學發展觀,圍繞服務“產業年”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堅持在實踐中創新工作和解決問題,切實加強法律援助組織機構建設,積極為農民工、貧困殘疾人、下崗職工、婦女兒童等社會貧苦群體提供及時、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成都市援助案件辦案數量每年增長近20%,辦案質量也不斷提高,為創建社會主義新農村、構建和諧成都作出了積極貢獻。
㈡設立社會法律援助組織。都市司法局與成都市工會、婦聯、殘聯組織相互加強溝通和協調下,法律援助中心市總工會、婦聯、殘聯、成都大學四個工作站建立,這些社會團體逐步承擔起一定的受理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職能。
㈢“12348”法律服務專線電話的開通,它是以法律咨詢作為法律援助的重要形式之一,由成都市執業律師每天義務輪流值班解答咨詢,方便了市民咨詢法律問題,及時為咨詢者提供法律方面的幫助,極大的滿足了全市廣大群眾對法律的需求,受到了市民的良好評價。
㈣發展全市法律援助援助律師隊伍,每個區、縣法律援助中心不少于3名法律援助律師,使之成為直接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主要力量,還不同程度地吸收紅市了一批專業突出、素質較高的人員,增強了法律援助力量,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效率明顯上升。
㈤提供法律援助的農民工援助率達到100%,積極開辟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綠色通道,成立農民工法律援助應急服務隊和區(市)縣法律援助中心工會工作站,對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實行24小時內受理制等,并對農民工經濟困難狀況一律免于審查,以實現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綠色通道和“一站式”法律援助便捷措施。
㈥分解法律援助案件總量
成都市近年各類法律援助人員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數,如下表所示
成都市各類法律援助人員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數(件)
法律援助機構工作承辦社會律師承辦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承辦社會組織人員承辦
2004年785706380
2005年394161736117
2006年上半年25981425235
(七)擴大宣傳,發動全社會力量傾注對法律援助的奉獻與愛心,通過開展法律援助愛心活動、成立農民工應急服務隊、組織送法下鄉律師宣講團、農民工維權法律援助大型咨詢活動等,廣泛宣傳,擴大影響。
三、成都市法律援助存在的問題
㈠宣傳力度不足
隨著成都市勞動人事制度的改革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大量的農村剩余勞動力涌向城市,且有大批“外來工”他們的文化素質較低、法律意識淡薄,使他們的合法權益遭到侵害時,缺少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的意識,也不知道如何求助于法律援助部門或者法律服務者,于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從而引發更多的社會問題,嚴重影響社會的穩定和發展。而且,需要援助的弱勢群體大多集中在基層,所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點應放在基層。然而一些縣、區法律援助機構對法律援助的宣傳力度不夠,怕宣傳多了,老百姓找上門來,應接不暇,這樣就形成了惡性循環。因為越不宣傳,老百姓就越不了解法律援助,開展法律援助工作也就越困難。
㈡相關部門協作配合機制還未真正建立起來。
目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相關部門之間還沒有形成有效的協調配合機制,直接影響了法律援助制度作用的發揮。在法律援助案件所涉費用中,由于訴訟費用以及相關部門收取的調查取證、堅定等所收取的費用相對困難群眾的收入來說較高,而法律援助機構又無力承擔這些費用,雖免除了法律服務費用,受援人最終因交不起相關費用,或者無法進入司法和仲裁程序,或者得不到相關的證據材料,法律援助的效果大受影響。
㈢有限的法律援助資源及其需求的矛盾突出
據了解,成都市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在4000件以上,而按成都市現有的1300多名律師每人每年免費辦理2件計算,每年最多也只能辦2600件,而這當中缺口很大。面對如此龐大的需求量,卻不能予以滿足。這就需要政府和社會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人力、物力上的投入。
四、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對策
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在實踐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作為一種新的制度,其不可避免的存在這樣或那樣的不足,故有必要在實踐中逐步加以規范和完善。針對是法律援助的現狀,聯系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發展的實際,筆者擬對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對策作進一步探討和研究。
㈠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對法律援助的認識
法律援助既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更是一項群眾工作。它直接面對廣大人民群眾,特別是社會弱勢群體。當前最重要的是要充分利用報紙、雜志、電臺、網絡等新聞媒體和通過法律下鄉(如可以嘗試制發法律援助服務卡,便于群眾掌握法律援助知識)、法律咨詢(尤其要加強“12348”專線律師值班,拓展法律援助咨詢電話服務的領域)等途徑,進一步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力度,使法律援助家喻戶曉,讓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知道怎么尋求法律保護,讓社會弱勢群體及時得到法律幫助,以使他們“請不起律師,打不起官司”的難題得到解決,進而使他們的積極性得到充分調動,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并要讓關心社會進步,有能力支持法律援助的社會力量來關心和支持法律援助事業;更要使成都市各級領導干部深刻意識到法律援助工作不是可搞不可搞的事情,而是依法治國、依法治市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學習和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執政為民的必然要求,從而真正把法律援助工作納入黨委、人大、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使為困難群眾謀利益具體落到實處。
㈡提高弱勢群體的法制觀念
法律援助的重要對象是在農村生活比較貧困的群眾和一些特殊社會群體。在調查中,筆者發現弱者原本不是弱者,但由于他們經濟上的貧困、知識和信息的匱乏、權利和義務意識的淡薄、缺少社會人際關系、心理中的劣勢、生理發育上的某種殘疾以及區域間法律服務資源存在不平衡等主客觀因素,才使他們成為弱勢群體。特別是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識,他們不知什么可為什么可不為,不知國家鼓勵什么限制什么,一切都是憑感情用事,無法用理性的眼光來判斷,于是出現了大批“文盲”、“法盲”和“流氓”,更談不上如何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只有提高弱勢群體自身的法制觀念,才能使弱者成為強者,這是治本之策。
㈢積極開辟法律援助的人力資源,使眾多的社會團體,法學院校參與進來,為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貢獻力量。
完善的法援體系,包括一個高效的人力資源體系,法援案件的不斷增多和復雜對從業者提出考驗同時也增加了援助成本,自身制度設定的壁壘也限制部分熱忱于法律援助的團體和個人。《條例》頒布以明顯的規定吸引有能力從事法律援助團體和個人從事法援工作,面對于制度設計不完善的中國法制教育,過于注重理論,缺乏法律實務經驗及社會經驗成為被評擊的重點,法學教育可否與法援工作相融合,答案是肯定的。“福特基金”在資助中國高校的法律診所課程中將法學學生在導師的指導下開展具體的法律援助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美國在其具體實踐中獲得極大的成功,以導師為業務指導,學生共同解決,并在《美國律師協會關于法學院的批準標準》302條e款中明確規定,法學院就鼓勵學生參加提供減免收費的公益性法律服務活動,并為學生提供這樣的機會,以制度的形勢保證了學學院的實踐融入法援體系,其主要的目的(一)向學生教授有效的辯護的技法,職業道德及法律對于窮人的作用(二)在為那些無法得到公正人辯護的同時,批判性的檢驗的應用法學理論。(三)改革法學教育弊端,并重視理論和實踐的結合,學生的融入無非是教學與法援的兩贏之選,除學生外,有能力的社團組織和個人也是擴寬法援人力資源選擇的范圍,部分省市下發的法援指導性文件中均提出引入法學院學生和社團意見,卻鮮見實施的具體細則。此制度何參照美國英國等成熟的制度,推行導師制和公益性團體有限參加,即法學院的學生在老師的指導下開展援助活動,對于社會團體設定團體設定準入機制,依其水平,章程和法援的需要有限的介入援助工作。
㈣充分發揮個人法律援助的作用
1.凡是有能力以自己的工作為他人提供法律服務者(如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具有較高法律理論素養和社會實踐能力的志愿者),都可以參與到法律援助工作中來,為法律援助事業貢獻力量。
2.允許政法機關離退休人員到法律援助機構發揮余熱,從事義務性質的法律援助工作。
3.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監督法律援助工作,多向他們匯報工作,請他們提出意見、建議。
4.有效發揮基層攝取法律援助聯絡員、信息員的作用。
㈤以政府投入為主導,多渠道籌集資金,擴大“節流”的實體程序的設定和利用網絡快捷的工作渠道。
人民不斷增強的法律援助服務的需要同目前稀缺的法援資源產生矛盾政府的投入不足,大部分法援資金沒有列入政府的預算,軟、硬件建設相對于滯后。將法律援助納入財政預算,建立起政府對法律援助的是低經費保障機制,充分的保障法援工作的正常開展,相對于增長快但經濟基數較小政府收入有限,財政支持基礎設施建設、教育的壓力較重,通過利用常規的籌款方式滿足不了法援需要,必須充分開展社會化運作,積極拓展法律援助經費的社會捐渠道,建立公益性的基金會。90年3月北京就已經成立了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會,內設辦公室,財務部,集資部、外交部、開展大型法援公益活動籌集資金。
在開源的同時,采取一定保障節流的措施,降低法援的成本1、引導律師鼓勵確已構犯罪的被告在法庭上做有罪答辯。法援的目的性決定了追求程序和實體公正的目的性,保障援助對象的合法權益,對業以犯罪的對象鼓勵做有罪答辯,減少訴訟環節和調查費用。2、普及網上辦公,加強援助網絡的營造和以網絡為基礎的網上法援救助,利用網絡的覆蓋面和快捷方便援助人員和受援助者的交流和公開法援案件的援助流程。通過程序上的公正高效有序的措施保障弱勢群體權利的伸張,實體上的改革同樣保證了法援工作的效益及提高資金的利用,盤活法律資源,保證社會運行的穩定及司法公正。
㈥提高法律援助服務水平
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社會方方面面的群眾利益,法律援助的服務水平關系到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筆者認為,提高成都市法律援助服務水平應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培養律師良好的素質和良好的職業道德。成都市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律師管理工作中,應把重點放在律師職業道德、職業紀律教育和責任意識、服務意識教育上,使法律隊伍真正成為維護社會正義的力量。
2.規范社會團體、法學院校及其其他民間組織的法律援助行為。這些部門提供法律援助必須經過司法行政部門審批,不使用政府資金,不利用法律援助從事有償服務,同時接受司法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保證法律援助的水平和質量。
3.拓寬法律援助的受援面。筆者建議成都市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在受理法律援助案件時,適當拓寬援助范圍,如給予老年人或高齡老人強制刑事辯護的援助,將法院訴訟費的緩、減、免真正納入統一的法律援助中來,從而使法律規定與法律援助的宗旨真正一致起來。
4.推行法律援助尋訪制度。成都市地廣人雜,這就需要政府支持和鼓勵法律援助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到指定的服務區尋訪,主動調查,主動發掘案件,從而保證人民群眾最大限度地獲得最優質的法律援助服務。
5.建立法律援助質量監控體系。雖然我國目前尚未建立法律援助質量監控體系,作為西南地區的發達城市,應當發揮西南核心地區的先導作用,盡早建立符合成都市實際的法律援助人員綜合質量監控體系,其應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持續教育、業績考察、顧客反饋、質量評估。
法律援助作為一項神圣而偉大的“民心工程”,作為法律界的“希望工程”,作為澤惠人民的“光彩事業”,我們完全有理由相信成都市法律援助在市黨委、市委的領導下,在市人大、市政協的監督、支持下,必將日臻完善,其工作也將跨上一個新臺階。
參考文獻:
1、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2004年—2006上半年法律援助統計表、工作總結報告
2、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法援簡報》第一、二、三期
3、房保國編著《遇事找法—法律援助》中國法制出版社
4、法律援助條例
(一)刑事診所課程建設,是診所教育法律援助目標的具體落實,社會對此有強烈的期待。
“診所法律教育不僅要傳授給學生法律知識、培養學生的法律操作技能,更要通過特定的法律實踐(法律援助)使所有參與者增強公益意識,維護社會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保障人權,推動社會和諧發展。”真實案件,無償地為刑事被告人辯護,不僅是刑事診所課程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教學形式,而且能維護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在當下的社會生活中,這種法律援助更有著廣泛而迫切的社會需求。縱觀我國的刑事審判,被告人無律師辯護的案件占有相當數量,在欠發達地區的基層法院,這種案件的比重更高。之所以如此,最主要的原因是這些被告人欠缺經濟能力,無力聘請律師;而在這些被告人當中,相當部分的文化水平很低,對刑事法的規定了解甚少、缺乏理解,甚至不能清楚陳述事實,因而幾乎沒有有效的自辯能力,加之對自行辯護普遍存在顧慮,他們很難依靠自身力量進行應有的,甚至是起碼的辯護。在刑事訴訟關系中,這樣的被告人無疑是弱勢群體,他們需要、也渴望得到刑事法律援助,獲得較為專業的辯護,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為他們提供刑事法律援助,社會應責無旁貸,也正好契合刑事診所課程的實踐性目標,回避刑事法律援助,是診所教育的缺憾。刑事診所的學生開展刑事法律援助,在法律范圍內維護被告人的辯護權,不僅大有可為,同時也是法律診所自身公益目標的訴求和公益特征的折射。
在診所法律教育的體系建設中,刑事診所課程有其特殊的意義和重要性,課程建設和持續發展,其結果是法學教育和社會服務的雙贏。
(二)刑事診所課程建設是診所法律教育目標的客觀要求和完整實現。
作為診所法律教育的有機組成和法學教育改革的實踐,刑事診所課程有其自求的目標,概而言之,就是培養、訓練學生在刑事法方面的思維能力、推理能力、職業技能和職業素養。這種培養和訓練之于法科學生有不可忽視的重要性。首先,刑事診所課程教學指向的刑事法及其運用,是法科學生必須具備的知識和能力。欠缺刑事法知識和運用能力學生,很難說是合格的法科學生;其次,著眼于學生未來的職業選擇,他們需要有刑事法的知識和經驗。雖然加速進行的社會轉型和體制改革使法科學生畢業后獲得的刑事法律工作崗位在減少,但最終的從業人數依然龐大。忽略在校期間的刑事法學習和訓練,是法學教育的失職;第三,刑事法作為重要的部門法,有自己相對獨立的知識體系、制度內容、運行要求、適用方法。通過刑事診所課程的實踐性學習,有利于是學生法律思維和能力的拓展,促進其他部門法學習能力和運用能力的提高。毫無疑問,刑事診所課程是診所法律教育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沒有刑事診所課程的診所法律教育以及法學教育,在體系上是不完整的。簡言之,刑事診所課程建設,是診所法律教育自身的需要和完善。
二、刑事診所課程實踐性教學的法制空間檢視
“診所教育最關鍵的界定要素是它是一種以經驗為基礎的學習。”如果刑事診所不進行真實刑事案件的援助,學生不介入訴訟,為刑事被告人提供辯護,不僅會使診所教育的效果打折扣,而且有違引入診所教育,促進實踐性法學教育改革的初衷。問題在于,學生有無資格以及以何種身份刑事辯護?辯護是否違法?這種質疑成為刑事診所課程建設滯后最主要的認識障礙。事實上,質疑學生辯護是欠缺法律根據的。且不說被告人的辯護權和法律援助的受助權應該得到尊重和保護,刑事診所學生為被告人辯護,在道義上應得到肯定和支持,我國立法也為刑事診所課程的學生辯護也“預留”了應有的空間。在一般的刑事案件中,學生辯護的資格和身份不是問題。
(一)《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許可和保障
刑事診所學生介入刑事訴訟,為刑事被告人提供辯護是否允許,法律上遇到的第一個問題是,有無刑事訴訟法上的根據。我們知道,委托辯護是刑事辯護的主要形式,《刑事訴訟法》第32條確定的委托辯護人包括:(1)律師;(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這一規定清楚地表明,在委托辯護的案件中,辯護人不限于律師,如果由人民團體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非律師的公民同樣可以接受委托而辯護。毫無疑問,非律師的公民應該也能夠包含年滿18周歲、經過法律專業訓練的診所學生,除非他(她)是“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誠然,《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沒有賦予公民直接接受被告人委托而辯護的權利,進入訴訟的渠道相對狹窄,但允許以公民的身份辯護卻是明白無誤的,至少沒有禁止性規定。診所學生作為公民辯護,自無問題。
進一步講,公民依法接受委托而辯護的案件范圍,也沒有特別限制。《刑事訴訟法》第34條的規定,“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從此規定看,法院指定辯護的辯護人應當是律師,不能是公民,但是公民接受委托而充當辯護人的,并不在限制之內。
《人民法院組織法》則從法院保障被告人辯護權實現的角度,擴展了委托辯護人的范圍。該法第8條規定:“被告人除自己進行辯護外,有權委托律師為他辯護,可以由人民團體或者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或者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公民為他辯護,可以由被告人的近親屬、監護人為他辯護。人民法院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指定辯護人為他辯護。”其中“經法院許可的公民”可以是被告人或其近親屬、監護人委托的公民,也可以是人民團體或被告人單位推薦公民。遵循這一規定,刑事診所課程的學生辯護有了更多的機會和空間。
(二)政府法律援助制度的支持
診所課程的學生參與刑事法律援助,為國家的法律援助制度和規定所肯定和支持。在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發展和完善,關系到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進程、人權的司法保障和平等權利的保護。2003年頒行的《法律援助條例》是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化躍上新臺階的標志。該條例不僅確定了法律援助的基本制度和主要措施,而且為以法律援助為己任的法律診所及其學生提供了進入各種法律援助的渠道,使診所學生辦理刑事案件有了更多的法律依據。如此認識的主要理由是,第一,條例第8條規定:“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利用自身資源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在我國,“真實當事人”的法律診所,其工作平臺幾乎無一例外地都是經過管理機關核準或備案的法律援助機構,該機構屬于本條規定的“社會組織”范疇。診所學生也由此獲得了雙重身份,既是課程的學習者,又是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人員。診所學生受所在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開展刑事法律援助在內的各種法律援助,符合該條規定的精神。第二,條例第21條規定,“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指派律師事務所安排律師或者安排本機構的工作人員辦理援助案件;也可根據其他社會組織的要求,安排其所屬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著眼于援助者的身份考察,該條規定與《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有著相同的精神。提供法律援助既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法律工作者,即使援助的對象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如果診所學生成為條例所指“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人員,接受其安排而辦理刑事援助案件,不應有援助資格和身份的疑慮;若非如此,也屬于“根據其他社會組織的要求,安排其所屬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形。按照《法律援助條例》,診所學生進行刑事援助,在資格和身份也該沒有障礙。
以診所課程的學生沒有律師資格,因而限制其介入刑事訴訟提供刑事法律援助,不允許診所學生出庭辯護的認識和做法,在法律上是沒有依據的。誠然,法律提供的空間是有限的,但這不是刑事診所課程建設裹足不前的理由,需要努力的是挖掘和利用有限的法律空間。
三、刑事診所課程建設的基本運作思路
(一)立足刑事診所的實際,恰當地選擇援助案件
經驗告訴我們,刑事診所課程在援助案件的選擇上,一是要避免“貪大”,二是要避免片面地追求“社會反響強烈”。診所教育的本質在于“幫助學生培養經驗式學習的能力以及憑借經驗進行反思的能力”。忽略經驗學習的本旨,選擇案件不是以是否適合學生以及應否獲得援助為標準,而是過分看重所謂案情重大和社會關注度,以致追求所謂“轟動效應”,把援助變成“作秀”,其結果可能是事與愿違,甚至產生負面的社會反響,無論于法律援助還是于診所教育本身,都是一種損害。相反,刑事診所課程的實踐教學和法律援助,可以從小而簡單的案件做起。這樣的案件除了與學生的能力較匹配,被人的利益能夠得到較為充分的維護外,其有利之處還在于:(1)由于量多分布廣,案件的可獲得性強。基此,既能為有需要的刑事被告人施以援助,又能較好地保障診所教學有“實踐資源”,使課程實踐具有可持續;(2)這種案件同樣能達到“經驗性學習”的效果。“麻雀雖小,五臟俱全”,在實體內容和程序過程上,小案與大案并無本質的差別。在援助中,學生同樣能得到經驗性感受,而這種經驗恰恰為重大、復雜案件的處理奠定了基礎;(3)“拾遺補缺”,使更多的被告人得到刑事法律援助。在律師相對關注大案援助,無力顧及小案的情況下,由診所學生補位,在客觀上與律師援助形成“社會分工”,這是維護各類刑事案件被告人權益,全面推動刑事法律援助的需要。由是,刑事診所的援助主要應著眼于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刑事案件。
(二)尋求與政府法律援助機構和人民團體的合作,借力發揮。
雖然學生可以公民身份代為辯護,在法律上沒有根本性的身份障礙,但學生僅以公民身份參與訴訟,出庭辯護,還是會受到這樣或那樣的質疑,客觀上成為一種限制,從而減損刑事法律援助的參與度和效果。面對這樣的現實,一個較為可取的解決方式是尋求與政府法律援助機構和人民團體合作,把學生開展的刑事法律援助融入政府和人民團體的法律援助之中,把掣肘和限制降到盡可能低的程度。
合作與融入的一個重要的進路,就是讓學生成為這些法律援助機構中從事法律援助的人員,讓他們實施的法律援助成為政府法律援助活動的組成部分和具體體現。由此,學生不僅可以依照《法律援助條例》規定,以“社會組織”成員的身份實施,還可以接受政府法律援助機構的安排,以“本機構的工作人員”的身份實施刑事法律援助,出庭辯護。在運作方式上,可考慮以法學院的法律援助中心為基礎,建立政府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站。一方面在身份上多一份保障,便于法律援助的實施;另一方面也便于接受政府法律援助機構的指導和監督,利于援助活動的規范開展。這樣做雖然不能解決實際存在的所有問題,但確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來自不同方面的對診所學生在身份上的疑慮,為他們較為順當地進入刑事訴訟減少障礙。
與人民團體的法援助機構建立和保持聯系,成為他們可資利用的法律志愿者。在有需要時,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2條的規定,接受人民團體的推薦,實施援助,出庭辯護,是另一個可選擇的路徑。
(三)與法院建立良好的溝通機制,獲得法律許可的支持。
目前,診所學生要在審判前介入而開展刑事法律援助,是不現實的。相對而言,在案件后,為刑事被告人充當辯護人而進入訴訟,較具可行性。要進行有效的辯護,必須清楚案件的事實,明確方的指控以及證據,因此取得案卷材料是不可缺少的工作和環節,此外還應當盡可能地會見被告人。按照《刑事訴訟法》第36條的規定,非律師身份的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可見,在獲得案卷材料、會見在押被告人方面,非律師身份的辯護人法院并無必須提供便利的義務。為此必須高度重視與相關法院的溝通,爭取支持,以便依法進入訴訟,確保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的渠道暢通,獲得會見被告人的機會。
一、緊緊圍繞“實戰大練兵”活動扎實開展三項重點工作
1、根據省司法廳及宣城市、寧國市司法局的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今年的重點工作是開展“深化三項重點工作實戰大練兵”活動,XX司法所在深入領會這一活動的實質后,成立了活動領導組,印發了XX司法所“實戰大練兵”活動實施方案,并將“實戰大練兵”活動融入到司法所的各項基礎工作當中。
2、扎實開展人民調解及矛盾糾紛排查工作。司法所制定了定期進行矛盾糾紛排查,對排查出來的矛盾糾紛,逐一建立臺賬,會同村調委會及相關部門及時進行依法調解,對排查出來的重大矛盾糾紛,及時報黨委政府協同處理。今年以來,我所共進行矛盾糾紛排查6次,排查出矛盾糾紛32起,全部進行了調處,目前調結27起,5起正在調處中。制定調解協議書的均得到了很好的履行。
3、建立健全社區服刑人員的教育矯正工作制度,扎實開展社區矯正工作。今年上半年我所接收了4名社區矯正對象,期滿解除2名社區矯正對象,目前我所共有11名社區矯正對象,均已實現人檔齊全。對每一個矯正對象,我們都根據其自身特征,認真制定矯正方案,嚴格按照社區矯正的相關規定對其進行教育改造。
4、立足本職,做好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安置幫教工作對于XX鎮的社會和諧穩定關系重大,目前XX司法所的在幫人員共有33人,全部建立了幫教檔案,并在各村確定有專人負責跟蹤幫教,層層落實責任制,在做好定期走訪的同時,在重大節日及敏感時期及時對其進行走訪,一方面加強對其思想上的改造,教育其要遵紀守法,做守法公民,另一方面幫助解決其生活上的困難,確保其生活穩定。今年無一人重新犯罪,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開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二、結合各部門做好普法宣傳及法律援助工作
2、結合2011年的法律援助服務能力提升年,有針對性地對法律援助工作進行宣傳。按照市司法局的要求積極的開展法律援助宣傳工作,通過在轄區內人口集中的地方設置宣傳站點、發放宣傳資料等形式對法律援助進行廣泛的宣傳動員。通過我們的廣泛宣傳,使轄區內的居民對援助對象和法律援助的條件都有了基本的了解。目前我鎮已辦理十件非訴訟法律援助案件,為推進我鎮法律援助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三、做好信息報送及資料歸檔工作。
在做好各項工作的同時,積極做好信息報送及資料歸檔工作。將司法行政、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安置幫教、矛盾排查、法律援助、普法宣傳、綜合治理、日常工作種類文件、資料、臺帳、記錄、卷宗分門別類,整理歸檔。做到了存放齊全,管理有序,格式統一,登記規范,檔案管理工作基本上達到了規范化、經常化的要求。
關鍵詞:高職院校 法學教育 職業能力 培養模式
21世紀最熱門、最受青睞的職業中包括律師、法官、法律職業者。這些都為我國的高職法學教育提供了契機,因而許多高職院校設立了法學相關專業。但目前我國高職法學教育尚存在著教育理念滯后、教學方法陳舊、課程體系混亂、實習流于形式、教材脫離實際等問題,這些問題不解決,高職院校的法學畢業生將無力參與社會的競爭。那么,高職法學教育該如何打開局面,開拓一條生存之路呢?這無疑給我們高職院校的法學教育提出了一個嶄新而緊迫的課題。
高職教育的目標就是培養實踐能力強、能夠迅速投身崗位的畢業生,實踐是實現其教育目標最直接的途徑。長沙民政職院法律事務專業近年來通過完善課程體系、加強實踐環節,對高職法律專業人才培養模式進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我國高職法律教育目前存在的問題
1、教育理念滯后,阻礙了高職法律教育的發展
高職法律教育是以就業為導向的教育,學校若一味地追求就業率,鼓勵學生早就業,甚至辦理預就業,就將教育變成了買賣畢業證書。因為就業率的高低直接決定著下一年的招生指標,在這樣的氛圍下,學校忽視了學生職業能力和職業道德的培養,加之應試教育理念的影響,不重視個人特長、能力、綜合素質的養成,使得許多學生法學基礎薄弱,動手能力差,社會責任感不強,沒有團隊精神,無法適應社會生活。
2、教學方法陳舊,不能適應市場法律人才需求
我國高職法律教育大多用傳統的教育方法和模式,教師是教學的中心,學生是被教對象,課堂上教師講授,學生臺下聽講,師生之間缺乏必要的討論和交流。教學的目標大多是教師完成預定教案,學生記完上課筆記為圓滿。學生很少發表自己獨到的見解,往往害怕自己的觀點與教師相左而通不過考試。這種教育模式下培養出來的學生缺乏獨立思考和解決法律實際問題的能力。走向社會時,便會發現原本明確的法律規范存在大量的伸縮余地,面對紛繁復雜的法律現實問題,顯得手足無措、無所適從。
3、課程體系混亂,缺少技能訓練方面的課程
高職法學教育出現的時間不長,課程的設置還處于探索階段,許多高職院校法律專業的課程設置安排往往是普通高校本科體系和課程的壓縮,基礎理論重視不夠。據了解,部分高職院校法學專業壓縮法理學、法制史等基礎理論課程門數、課時,增開了民商法實用性課程,甚至出現了國家頒布一部法律學校就開設一門相應法學課程而緊隨立法指揮棒的奇怪現象。同時,忽視了相關學科知識的教育,很多高職院校不重視學生的文史哲教育,甚至不開設與法學專業密切相關的政治學、經濟學、證券、保險等選修課程,沒有形成完整的學科體系。這樣的結果既達不到學術型人才的培養要求,又形不成應用型人才的培養特色,學生理論功底淺,動手能力差。
4、實習流于形式,達不到職業能力培養的目的
現行的高職法律專業學生畢業實習流于形式,無論是校內實踐課程還是學生畢業實習都急需完善。以往學生畢業前夕由學校統一安排去法院、檢察院或律師事務所實習,學校負責監督管理。隨著學生人數的增加,公、檢、法等部門難以安排更多的實習學生,個別高職法律院校便以資金保障不足為由,不再統一聯系實習單位,而是鼓勵學生自己尋找實習單位,允許學生去任何一個單位實習。到底在哪里如何進行的實習,學校及指導老師的安排幾乎是流于形式。
5、教材脫節老化,影響了法學教育效果
我國高職法律教育尚未準確定位,高職法律院校一般是專科,專科畢業生就業的壓力很大,法學專科畢業生既沒有參加司法考試的資格,也沒有參加公務員考試的資格,將來的生存問題使一些高職法律院校教師人心不穩。雖然一些學院根據高職教育的特點編寫了一些教材,但是這些教材或多或少有一些摘抄本科教材的痕跡,甚至一些院校仍用本科教材,其內容根本不能突出高職的特點,適應不了市場的需求,跟不上法制建設的步伐。即使是一些新編的高職法律教材,教師們也沒有進行專門的培訓,不知道給學生講多少內容,沒有真正理解“夠用”的內涵。
二、高職法律專業人才培養模式的探索與實踐
長沙民政職院法律事務專業面對高職法律教育的這些現實問題,通過市場調研,調整專業方向,找準學生就業對應崗位,完善課程體系,大力加強實踐教學環節,強化學生職業能力,在高職院校法律專業人才培養模式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與實踐。
1、課堂教學,踐行職業行為導向模式
長沙民政職院法律事務專業結合自身專業特點,課堂教學中大力推行職業行為導向教學法,遵循職業教育的基本目的,貫徹和落實國家示范性高等職業院校文化管理的基本理念,在教學中始終突出“學生為主體,教師為主導”,將學生推到臺前,教師退到幕后,大量運用模擬法庭教學法、角色轉換法、案例教學法、頭腦風暴法、辯論式教學法等職業導向教學法。案例教學法要求在案例中學會思考、學會分析,調動了學生自覺學習的積極性,為理論聯系實際找到了結合點,使理論課教學更加切合學生的特點,夯實了職業技能培養,鍛煉了學生分析問題與解決問題的能力。模擬法庭教學法是在模擬教學中,在教師的指導下,學生全力承擔整個流程的全部具體事項,從案例的選定、角色的分工與演練、法律文書的撰寫到模擬法庭的組織與實施、案卷的整理歸檔、模擬法庭的總結等活動都由學生完成。 在這些具體的職業行為訓練中,學生收集、篩選、處理資料的能力、組織協調能力、人際關系處理能力、語言表達及邏輯思維能力、實際動手能力等各方面的職業能力都得到了提高和鍛煉。辯論式教學將辯論全面引入到法律專業的學習過程中, “以學生為主體”,將課前的準備、課堂的教學和課后的總結、輔導等教學環節有機地結合,結合現實深入思考、提出問題,通過辯論活動獲取知識、拓展視野、鍛煉口才、培養膽識。頭腦風暴法則更加注重學生的創新意識和創新性素質,鍛煉學生的理論知識應用能力、創造思維能力、事實認證辨析能力、案例分析能力、應變能力、語言表達能力、協作應變能力、社會交際能力等。 通過多年的教學實踐,職業行為導向教學法深受學生歡迎,為培養學生的職業技能奠定了基礎。
2、實訓平臺,開展定期法律援助(診所式教育)
長沙民政職院法律事務專業與長沙市天心區法律援助中心、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雨花區人民法院、芙蓉區人民法院、雨花區雅塘村社區、香樟社區、井灣社區、湖南通程律師集團等二十余家單位建立了實習實訓基地。學生每周定期深入社區,開展法律援助,教師進行診所式教學。法律援助是在職業真實情景下的解決法律問題,成為鍛煉學生職業能力的重要途徑。通過法律援助活動,使學生走入社區,走向社會,接觸各類人群、各種法律問題,既彌補了課堂教學的欠缺,又凸現了法律援助突出的教學優勢,二者相得益彰,使學生的職業技能大大提高。同時,法律援助對象常常是社會的弱勢群體,更能讓學生培養“愛眾親仁”的職業道德。長沙民政職院法律援助站自2005年11月成立以來,到目前為止,共接受法律咨詢1000多人次,辦理援助案件346起,其中刑事案件55起,民事案件218起,行政案件11起,依法調解民事糾紛62起,為當事人挽回經濟損失10多萬元,2009年、2010年連續兩年被評為長沙市“社區法律援助先進單位”,產生了良好的社會效應,并激發了學生的學習興趣和積極性,職業技能顯著提高。
3、能力提升,工學結合的頂崗實習制度
法律事務專業根據《長沙民政職業技術學院頂崗實習制度》,在第五個學期的十七周起,全部學生進入為期6 個月的頂崗實習階段,學生根據教研室的統一部署,分布到二十余個實習基地進行頂崗實習。實習期間,學生對照相應崗位需求,培養職業技能。法律事務專業制定了《法律事務專業頂崗實習規則》,內容包括實習目的、實習要求、實習紀律、實踐報告要求等;每位指導教師均制定了本實習小組的頂崗實習制度方案,包括實習要求、實習規則、成績評定等。頂崗實習階段,要求學生掌握相關司法實踐活動的主要工作內容和程序,熟悉該部門工作人員的職業道德、紀律要求、工作方式等,并根據頂崗實習中收集的第一手資料,完成畢業實踐報告;頂崗實習過程中,了解社會關注的法律問題,掌握法律熱點問題,跟蹤某一法律案件的全部過程,通過協助法官、檢察官、律師辦理案件,在實習單位指導老師的指導下,培養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堅實的職業技能。
三、高職法律專業人才培養模式的成效與不足
美國大法官霍姆斯指出:“法律的生命是經驗而不是邏輯。”長沙民政職院法律事務專業近年來在課堂教學中大力踐行職業行為導向教學法,搭建定期開展法律援助形式的實訓平臺,實現為期半年的工學結合的定崗實習制度,這樣的人才培養模式取得了初步的成效:
1、職業能力明顯增強
高職法律專業的人才目標是培養有一定法律實踐能力和輔助管理能力的基層實用型法律服務人才。通過課堂的職業行為導向教學和頂崗實習,學生的法律職業能力明顯提升,尤其是參加了法律援助活動的學生,具備良好的處理法律問題的能力。有的畢業后短期內通過了司法考試,并直接考入法院、檢察院從事審判和檢察工作;也有的直接考入法院從事審判輔助和書記員的工作;有的進入了律師事務所從事律師或律師助理的工作。這表明,通過這樣的人才培養模式,學生們成為了最大的受益者。
2、專業知識進一步夯實
在法律援助和頂崗實習中,學生接觸到一個個真實的案件,面對著每一個法律援助對象,聆聽著真實的法律故事,在指導老師的幫助下,運用所學知識,分析案情,查閱相關法律法規,或答疑解惑,評估法律風險,或調查取證,尋找相關證據;或出席法庭,為其據理力爭,使得專業知識進一步拓寬和夯實。同時,學生掌握了不斷獲取新知識的方法能力,這樣既能使學生解決眼前遇到的現實問題,又能使其提升自身專業素質。
3、就業競爭力大幅提高
在法律援助和頂崗實習中,學生深入社區,走向社會,接觸各類人群和各種法律問題,對于提升學生在人際交流、公共關系、組織能力、團體意識等方面大有裨益。這些恰恰是課堂教學所欠缺的一面,卻又正好是實習實訓活動所突出的教學優勢,二者相得益彰,就業競爭力大幅提高。例如2009年7月,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招錄5名書記員,結果4名為長沙民政職院法律專業學生。
當然,目前高職法律人才培養模式仍然存在一些亟待改進的問題:
首先,高職法律教育的定位不準確。根據《教育部關于加強高職高專教育人才培養工作的意見》,高職高專教育人才培養模式的基本特征是:以培養高等技術應用型人才為根本任務,以適應社會需要為目標,以培養技術應用能力為主線。如何理解“應用”的內涵?許多高職院校發生了偏差,因而不重視實踐教學,沒有將學生的實習實訓作為重點來抓,實踐性環節不突出。
其次,高職教育思想上的認識不足。一是認為高職是高等教育中的“次等教育”;二是認為高職是短學制專科教育層次;三是政策上不能一視同仁。這些教育思想上的錯誤認識,無疑會影響高職法律教育。
再次,高職教育經費上的困難。近年來雖然我國高職教育辦學規模有很大發展,但辦學經費短缺仍然是限制辦學條件進一步改善的重要因素,政府出資十分有限,學校辦學壓力普遍較大。
參考文獻
[1]Titim.Liu.王慧 譯《亟待完善的中國法律教育——介紹美國的法律診所教育》[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8.125。
Abstract: Volunteerism is centralized embodiment of harmonious society core values, and volunteer service is the carrier that participants realize self-education and personality perfection. Carrying forward the spirit of volunteerism, popularizing the concept of voluntary service and establishing the long-effect mechanism of voluntary service are inevitable trend to promote normalized, institutionalized and standardized development of legal voluntary service career. Through establishing new social mobilization mechanisms, it is to increase the scope of voluntary service participation, and social acceptance to volunteer service. Perfecting development, management, training, evaluation, motivation and guarantee mechanism of voluntary service is to provide intrinsic motivation for volunteer service activities, realize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volunteer service and expand the voluntary organizations orderly participate in ways and means that public services supply.
關鍵詞:志愿服務;長效機制;可行性
Key words: voluntary service;long-effect mechanism;feasibility
0引言
“一個富有的社會,如果缺乏對人類充滿終極關懷的人文精神,如果缺乏對社會批判力量的博大包容,缺乏對物質之外更深遠的精神追求,這個社會是不可能成為一個現代化的社會的。”志愿精神是和諧社會核心價值觀的集中體現,志愿服務是參與者實現自我教育和人格完善的載體。弘揚志愿服務精神,普及志愿服務理念,建立起志愿服務的長效機制,是推動法律志愿服務事業常態化、制度化、規范化發展的必然趨勢。通過建立新型的社會動員機制,提高志愿服務的參與面,提高社會對志愿服務的認可度,建立健全志愿服務的發展、管理、培訓、評價、激勵和保障機制,為志愿服務活動提供內在的動力,實現志愿服務可持續發展,拓展志愿組織有序參與公共服務供給的方式與途徑。
1志愿服務的長效機制建設的基本條件
1.1 弘揚志愿服務理念和志愿服務精神,為志愿服務事業持續發展的提供精神動力志愿服務是建立在民主化、人本化的發展理念上,最終目的在于提高人的素質和生活與生命質量,促進人和社會的和諧發展,建立起人人享有人文關懷的立體網絡通路。特別是通過有序有力有效的志愿者隊伍的招募和集聚,實現對弱勢群體進行公益性持續性關懷。讓志愿與微笑成為當代青年一種生活習慣,從而引導整個社會,使之成為一種社會風尚。
1.2 建立志愿服務信息資料庫,創新管理模式,量化評價體系
通過志愿服務信息化平臺建設,實現志愿服務信息在志愿服務管理層面和操作層面之間的無縫鏈接,建立健全科學化、現代化、效率化、人性化的志愿服務長效管理機制。根據志愿服務的種類,分別發揮項目化模式、基地化模式、社會化模式的各自優勢,形成自我運作、自我生存、自我發展的良性循環運行機制。
1.3 建立長效完善的志愿者培訓體系建立集志愿者招募、管理、培訓、考核以及信息等功能于一體的信息平臺;利用長效穩定的通用培訓機制來保障志愿者基本素質;專業志愿者培訓突出專業化;注重對骨干志愿者的培養;開展各種特色培訓,以高校、社區輻射社會。
1.4 建立健全志愿服務保障機制第一,完善組織保障機制;第二,完善精神激勵機制;第三,完善志愿者權益保障機制;第四,建立志愿服務多元化投入機制。積極推動志愿服務法制化進程。促進志愿者工作常態化、規范化、品牌化,營造志愿服務人人可為、時時可為、處處可為的良好氣氛。
1.5 建立健全志愿服務聯動機制著力開展志愿服務供求模式研究,探索便利化、經常化的技術路徑和制度設計,有效形成將青年志愿者零散的時間和精力匯集成重要力量的工作機制。高校內部和校際之間形成志愿戰略聯盟,與政府、社會、社區、園區形成戰略協作。著力在黨政部門職能和公共服務的邊界上尋找志愿服務切入點和結合點,構建有效的服務載體并形成持久推進的工作機制。加強與企業、媒體、各類社會志愿者組織的溝通聯絡,建立穩定的交流合作機制。
2法律志愿服務的長效機制建設的基本對策
2.1 堅持法制宣傳與法治實踐并重的活動機制
2.1.1 堅持法制宣傳與法治實踐相結合,必須樹立“全方位”、“大普法”的思想觀念要充分利用好法制宣傳工作已經逐步形成的“黨委領導、政府實施、人大監督、全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要充分認識法制宣傳工作的長期性和艱巨性,在思想上要樹立“大普法”的工作理念,加強對法制宣傳工作的宏觀管理、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以貫徹科學發展觀為切入點,積極探索地方法制宣傳工作的新途徑、新措施、新方法,建立和實行法制宣傳工作責任制,明確職責,量化標準,實行目標管理,推動“五五”法制宣傳教育再上新臺階。
2.1.2 堅持法制宣傳與法治實踐相結合,必須增強法制宣傳工作的創新意識和激勵機制通過整合資源,優化配置,形成多層次、多渠道、全方位、立體化的法制宣傳體系采用“互動互學式、立體傳播式”的法制宣傳教育方式,具體實施過程中,建立“報刊有文章、電臺有聲音、電視有圖像、網絡有信息、戶外有廣告”的立體宣傳網絡,達到以“虛”促“實”、寓教于樂。針對領導干部、公務員、農村、青少年、行業普法的不同特點,施以不同的教育內容和形式,注意教育對象的層次性、教育形式的多樣性、教育內容的時代性、教育載體的有效性。
2.2 著重“青少年維權崗”、“農民工維權崗”的工作載體建設
2.2.1 重點落實“青少年維權崗”工作圍繞法律服務青少年、法律援助青少年的工作目標,各級法律援助中心通過辦理青少年法律援助維權案件,加強青少年法制宣傳教育,開展扶貧幫困等活動。比如:加強法律援助律師值班制度,法律服務青少年工作專業化;認真辦理未成年人案件,切實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開展青少年法制宣傳教育活動,積極預防、減少青少年違法犯罪;以法律宣傳活動為主線,努力搞好青少年法律宣傳、咨詢活動;以校園法制教育為平臺,加強青少年的法律維權意識。通過在大中專學校設立的法律咨詢、法律援助信箱,認真解答廣大師生的法律咨詢,維護學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
2.2.2 切實推進“農民工維權崗”工作各級法律援助中心通過設立農民工維權崗,向農民工發放《農民工維權聯系卡》、《勞動權及權益維護》宣傳資料,接受群眾的法律咨詢,為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維護提供路徑選擇。比如:在職業中介機構被騙或者被用人單位侵權的,可以到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可以到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訟;勞動保障中的其他疑難問題,可以到當地工會、婦聯、共青團組織、當地新聞媒體、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門尋求法律救濟等。
2.3 加強以高校青年學生為宣傳主體、以司法公務員及律師為援助主體的法律志愿隊伍建設
2.3.1 以青年學生為宣傳主體的高校志愿者隊伍司法部門要充分整合駐地高校的法律資源,注重發揮大學生法律服務志愿者作用,積極扶持大學生法律服務志愿者活動的開展,使高校與駐地之間搭建起了法制交流的平臺。比如:進一步激勵大學教師和專家教授與大學生志愿者深入基層,直接面向廣大群眾普及法律知識,法律服務志愿者活動;法律服務志愿者利用各自的優勢和資源,通過法制論壇、法制講座、法律咨詢、編印自制的法制宣傳品、創辦普法網等形式,宣傳國家的法律法規、法制動態,幫助農村、社區居民解答普遍關注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章;促進法律服務志愿者活動向長期性、系統性、規范性方向發展。
2.3.2 以司法公務員及律師為援助主體的法律志愿隊伍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法律援助中心創新發展、動員廣大法律工作者積極投身參與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一要逐步完善各級法律援助志愿者隊伍服務網絡,通過制定制度、建檔立卡,健全法律援助志愿者的招募、培訓、服務、評選表彰等機制,規范志愿者隊伍管理,保證法律援助志愿者隊伍活動良性運轉、充滿活力。二要充分挖掘、調動、整合社會和服務隊資源優勢,選準服務項目,注重發現人才,培養骨干力量,提升服務層次。三是按照“志愿參加,無償服務,志在奉獻”的原則,開展主題鮮明、內容豐富、新式新穎的特色服務,積極打造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務品牌。
2.4 法律志愿服務長效機制的激勵提出高校志愿服務長效機制包涵志愿服務信息交流機制,志愿者組織管理和激勵機制,意外風險保障機制。通過志愿服務信息的及時、快捷、通暢的交流和溝通,拓展志愿服務的活動空間;建立和完善組織管理,形成招募―培訓―評估―反饋的循環管理模式;成立意外風險保障機制,彌補意外傷害給志愿者造成的損失,解除志愿活動的后顧之憂。通過各種有效手段和方法激發志愿者的服務熱情和志愿精神,最大潛能的調動志愿者服務積極性和主動性,發揮志愿者的專業技能,使志愿者的個人需求和社會需求相適應,更好的投身于志愿服務工作中去,實現志愿服務總體目標和滿足志愿者個人需求的雙贏,從而彌補政府在公共服務供給的不足。
2.4.1 了解志愿者參與志愿行動的動機和需求思想決定行為,動機激發潛能。在對青年志愿者激勵的過程中,管理者需要充分了解志愿者的內在需要,抓住激勵的關鍵因素,同時考慮他的能力、認識程度、環境因素的作用,依據工作績效,實施包括掌握新知、鍛煉技能、結交朋友、自主工作等內在激勵,獎章證書、組織贊賞、媒體宣傳等外在激勵。管理者需將實現遠大的組織目標、社會目標同青年志愿者個人利益、個人需要結合起來,實現組織社會擔當與個人滿意感的雙重效應。
2.4.2 完善我國青年志愿者激勵機制結合青年志愿者的奉獻需求、自我實現需求、求知需求、社交需求、歸屬需求特征,充分利用好內外兩種激勵方法。內在性激勵,產生于工作本身,具體方法包括:團隊授權激勵、心理契約激勵、目標激勵、工作豐富化激勵、培訓激勵。外在性激勵,以精神激勵為主,兼顧適當的物質激勵,具體包括為志愿服務提供政策和法制保障、宣傳樹立志愿者品牌、拓寬志愿活動籌資渠道、實施網絡化管理、培育和弘揚志愿文化等。
2.4.3 建立志愿者參與志愿行動意外風險保障機制志愿者意外風險保障機制是指為應對志愿活動中出現的針對志愿者的意外傷害或意外損失而設立的一系列保障措施的總稱。由于志愿活動在我國的快速發展,志愿活動范圍越來越廣泛,活動內容越來越專業化,出現意外風險幾率也在不斷增加。在實證研究中發現有20%的志愿者在服務中受到不同程度的身體方面的傷害(主要是輕微傷),2002年可可西里兩名志愿者犧牲更是突出保障問題的迫切性。
由于國家在志愿者保障方面立法不足,使得志愿者在權利受損時缺少救濟的法律手段,一旦志愿者在公益活動中出現意外傷亡,無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高校作為志愿者活動的組織者,學校很少為志愿者提供人身、醫療保險。因此對于志愿者出現的意外傷害,誰來賠償成為高校志愿服務的難題。作為學校組織志愿活動就需要一定的經濟投入,如果再承擔意外傷害所帶來的風險,無疑會嚴重打擊學校參與志愿活動的積極性,而被援助對象原本就是弱勢群體,更無力負擔意外傷害的損失,因而陷入兩難境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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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法治江蘇合格縣”必須提高全民的法制意識,必須提高行政執法機關的依法行政能力,必須提高各級黨委的依法執政能力,必須在全社會營造學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圍和崇尚法治的良好環境。因此,要達到上述目標必須深入細致地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法制宣傳教育是建設“法治江蘇合格縣”的基礎工程,今年,又是“五五”普法的啟動年,司法行政更要抓住這一良好機遇,在建設“法治江蘇合格縣”中大顯身手,從而,提高自身的地位和作用。
第一、“五五”普法教育要圍繞建設“法治江蘇合格縣”去開展。建設“法治江蘇合格縣”是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決策,是建設“法治江蘇”的具體實踐,是法治建設的重要創舉。只有通過“法治江蘇合格縣”的評比和命名,才能充分調動全省上下建設“法治江蘇”的積極性,才能使“法治江蘇”建設既轟轟烈烈又扎扎實實地深入開展。因此,“五五”普法教育要始終圍繞建設“法治江蘇合格縣”去開展,要把建設“法治江蘇合格縣”列入“五五”普法規劃的重要內容,列入“五五”普法的工作目標,始終圍繞建設“法治江蘇合格縣”這個目標,協調加強對“五五”普法的組織領導工作、骨干培訓工作、上下級的溝通和指導工作,同時,根據“五五”普法規劃的要求,在每年制定當年的法制宣傳計劃時,也要將建設“法治江蘇合格縣”列入當年的工作計劃之中,使司法行政在建設“法治江蘇合格縣”中,做到五年有規劃,年度有計劃,件件抓落實,創建有成效。
第二、圍繞建設“法治江蘇合格縣”的標準抓好重點對象的法制教育。“堅持學法用法,做到依法辦事”是建設“法治江蘇合格縣”的標準之一,其中反復強調了加強領導干部和公務員的學法用法,加強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和企業經營人員、農民及流動人口的法制教育。“五五”普法教育要根據建設“法治江蘇合格縣”的要求,始終突出重點對象的普法教育,繼續抓好領導干部、政府機關公務人員、青少年及企業經營人員的法制教育,領導干部的法制教育要以舉辦法制講座、組織學法考試、開展學法交流等形式;公務員的法制教育要以組織學法培訓、法律考試為主要形式;青少年的法制教育要以開展爭創“遵紀守法模范班”和爭當“遵紀守法好學生”的活動為主要形式;企業經營人員的法制教育要以建立法律顧問制度、舉辦法制培訓班為主要形式等。通過普法教育,切實提高重點普法對象的法制理論水平,做到依法辦事,依法行政,依法經營,在建設“法治江蘇合格縣”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第三、積極營造建設“法治江蘇合格縣”的法治輿論氛圍。司法行政擔任著法制宣傳教育的職能,特別在法制宣傳上積累了豐富的經驗,與新聞媒體部門也有著密切的聯系。因此,司法行政部門在開展法制宣傳中,要圍繞建設“法治江蘇合格縣”的要求和標準,廣泛開展建設“法治江蘇合格縣”的指導思想、工作目標及建設標準。要與新聞部門聯系,開辟多種專欄,及時宣傳報道各部門在開展建設“法治江蘇合格縣”中的好經驗和好做法,在全社會廣泛營造建設“法治江蘇合格縣”的輿論氛圍。
二、加大社會矛盾調處和社會幫教工作,打牢建設的平安工程
“堅持以人為本,做到依法管理”是建設“法治江蘇合格縣”標準中的“六個堅持”之一。其中強調了治安防控體系和矛盾糾紛大調解機制更加完善,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網絡健全,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社區矯正工作落到實處,治安狀況良好,社會政治穩定。司法行政擔任著矛盾糾紛大調解、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及社區矯正工作的職能,這些都是關系到社會穩定的基礎性工作,是建設“法治江蘇合格縣”的平安工程,司法行政系統做好這些工作直接關系到社會的穩定和平安。
第一、加大社會矛盾調處的力度。當前,隨著開放開發的不斷推進和深化,各種社會矛盾層出不窮,土地征用、房屋拆遷、經營來往等社會矛盾顯得尤其突出。要解決好這些矛盾,司法行政系統就必須要樹立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使命感,積極研究和探索解決社會矛盾的新手段和新途徑,以建立的大調解中心為陣地,妥善化解各種社會矛盾。要建立社會矛盾調解預警機制、排查機制、處理機制。要貫徹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在調處各種矛盾中,注重維護群眾利益的同時,要大量宣傳國家的法律法規,宣傳黨和國家的各 項方針政策,要對群眾進行愛黨愛國的政治思想教育,引導群眾自覺樹立為黨為國為政府分憂的思想,自覺地遵紀守法,在遇到矛盾時,自覺地通過法律渠道去解決。司法行政在解決社會矛盾中要發揮第一道防線的作用,把各種社會矛盾消滅在萌芽狀態。
第二、做好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由于社會違法犯罪的數量增加,刑釋解教人員的量也在增加。做好他們的社會幫教工作,有利于預防和減少重新犯罪,有利于社會的穩定。因此,司法行政部門要站在建設“法治江蘇合格縣”和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扎實做好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要深入調查摸底,掌握所有回歸人員的基本情況,針對性地做好過細的思想工作,盡最大努力協調解決他們在生產生活中的困難,對特別困難的要設法解決生活來源問題,妥善搞好安置工作。對有一技之長的要搞好扶持工作,充分發揮一技之長的作用。同時,要為解決他們的婚姻問題搞好牽線搭橋,使刑釋解教人員做到安居樂業。
第三、全面推進社區矯正要工作。社區矯正工作是一項剛啟動的工作,也是關系到社會穩定的一項重要工作,搞好這項工作也是建設“法治江蘇合格縣”的新要求。司法行政部門在全面了解掌握多種情況的基礎上,要建立矯正人員的檔案管理制度、法制教育制度、思想匯報制度、談心溝通制度、幫教志愿者制度等。以制度促進矯正人員的思想改造,使社區矯正工作做到制度化、規范化。
三、加大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的力度,打牢建設的民心工程
建立完備的法律服務市場和良好的法律服務市場秩序,搞好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社會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是建設“法治江蘇合格縣”中提出的要求,法律服務是引導群眾依法辦事的一個重要手段,對弱勢群體搞好法律援助工作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個重要途徑,也是建設“法治江蘇合格縣”的一項重要的民心工程,因此,必須加大力度,嚴格規范,為建設“法治江蘇合格縣”開辟綠色通道。
第一、從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上搞好法律服務工作。司法行政部門擔任著法律服務市場的管理職能,必須教育廣大法律服務工作者牢固樹立高尚的職業道德,堅持依法辦案,熱情服務,不接受當事人的吃請和禮物,嚴格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嚴格遵紀守法,不辦違法案件,不辦人情案件,始終在法治的軌道上行使自身的職能。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對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管理教育,教育他們樹立正確的社會主義榮辱觀和人生觀,提高他們的政治思想素質和法律素質,把每個人都培養成人民滿意的法律服務工作者。
第二、規范法律服務市場。建立規范有序的法律服務市場,開展正當的法律服務市場競爭機制,是司法行政部門的重要職責。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指導,加強監督。規范法律服務市場,重要的是要規范法律服務隊伍,要重視加強法律服務隊伍建設,要建設一支思想好、業務精、品德高、素質強、紀律嚴的法律服務工作者隊伍,堅決抵止不正當的競爭,嚴格打擊違法亂紀的行為,不斷純潔法律服務工作隊伍,使他們成為建設“法治江蘇合格縣”的法律先鋒隊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