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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史學論文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8-06 10:52:23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法史學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法史學論文

第1篇

案外人:梁某,趙某。

申請執行人:張某。

被執行人:解某。

2011年11月,解某份購買陳某開發的位于鄆城縣玉皇廟商業街南區的兩間樓房一套,2012年4月15日解某將該樓房轉賣給張某,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張某支付房款21萬元,解某出具收條一份。后兩人因此房屋買賣產生糾紛,訴至鄆城縣人民法院,法院立案予以受理,并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鄆民初字第2310號民事調解書,雙方達成如下調解協議,解某于2015年5月1日前將位于鄆城縣玉皇廟商業街南區的兩間樓房一套交付給張某。后解某未履行民事調解書所確定的法律義務,張某于2015年5月13日申請強制執行,鄆城縣人民法院以(2015)鄆執字第499號立案予以執行。

在該案件的執行過程中,案外人梁某、趙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鄆城縣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稱案外人梁某與陳某雙方于2012年12月15日簽訂《購房合同》,約定將位于鄆城縣玉皇廟商業街南區的兩間樓房一套出售給案外人。案外人已經支付全部房款27萬元整,且案外人已經收到涉案房屋的鑰匙且已經裝修完畢并入住,請求法院中止對上述財產的執行。

【審判】

鄆城縣人民法院認為:案外人梁某雖與陳某于2012年12月15日簽訂了《購房合同》一份,但尚未辦理房產登記。由于依據執行的(2014)鄆民初字第2310號民事調解書已經確定解某于2015年5月1日前將位于鄆城縣玉皇廟商業街南區的兩間樓房一套交付給張某,且該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故案外人梁某、趙某請求中止對該房產的執行申請予以駁回。

【評析】

在該異議案件的處理過程中,合議庭形成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兩份《購房合同》雖然都是關于小產權房買賣的合同,且是一房二賣,但是鑒于目前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尚未對涉及小產權房的買賣合同作出確切的法律規定,所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于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的規定,對不動產買賣合同的處理可參照此規定,以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作為第一順位的交易方。在本案中,雖然解某與陳某簽訂的買賣合同在前,但是梁某、趙某卻先于解某受領交付,且已裝修并入住。即梁某與趙某對該房屋處于實際占有狀態。故應中止對該涉案房屋的執行,

另一種觀點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關于對案外人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審查規定,重點審查三項內容,一是案外人是否系權利人;二是該權利的合法性與真實性;三是該權利能否排除執行。案外人梁某與趙某雖有《購房合同》,但房屋尚未登記,且國家對待小產權房的權屬問題尚未作出明確的法律規定,案外人對涉案房屋享有的權利基礎不存在,故應當駁回案外人的異議。

筆者傾向第二種意見。

首先分析第一條,即案外人是否系權利人;梁某與趙某是否是該小產權房的實際所有權人。這就涉及到小產權房的權利歸屬問題。小產權房 是一種非獨立房地產,依賴于農村的土地制度與農民身份,是指由開發建設單位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開發建設,未經國家征收轉化為建設用地,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而作為商品房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之內的成員或者之外的居民銷售的居住性房屋。對待小產權房,國家相關政府部門并不頒發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產權證,其所有人并不享有法律意義上的真正產權。就本案而言,案外人對此涉案房屋享有的權利并不是真正的產權所有權,如果給予學理上一個確切的概念,筆者認為居住權更為合適。

二是本案中梁某與趙某對涉案房屋的占有狀態,是否具有合法性。占有是《物權法》單列的一章,可見我國對占有狀態的權益保障相當重視。但占有的保護取決于占有的合法性、合理性。如同《物權法》中所規定,基于合同關系等產生的占有,有關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違約責任等,按照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

就本案而言,分析案外人占有的合法性,就涉及到《購房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理論上對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兩種意見,一是無效理論。如果房屋不是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轉讓,則認為無效,反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相互轉讓則是有效的;這是依據我國的《土地管理法》以及《房地產管理法》中的相關規定,我國土地根據用途劃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以及未利用地等,嚴格限制農用地轉化為建設用地;且允許市場上流轉的商品房是在國有的土地上開發建設的,小產權房則是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開發的。依據《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房地產開發行為只能在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因此村委會在集體土地上進行的所謂房地產開發違反了我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該行為是我國法律直接禁止的。因此,小產權房買賣合同內容上違反了我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二是有效理論。即小產權房屋買賣合同只要是符合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基于自由意志達成的合意,基于恪守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應當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障。

司法實踐中對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效力的認定采取的做法往往是要么回避,要么認定無效。這主要是基于國家政策的考慮以及保障農民核心權益的需要。鑒于目前小產權房屋買賣合同的無效處理原則下,本案中,案外人對涉案房屋的占有并不具備法律基礎。

第2篇

初查制度,是檢察機關制定的在自行偵查案件的立案前都必需進行初查,確認有犯罪事實后再立案的一種辦案制度。初查,過去也稱預查,是近十幾年檢察立案的必經程序。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司法實踐中,為了確定管轄分工或舉報材料的某些內容(如案發單位和嫌疑人是否存在等),需要到有關單位了解情況。但這類活動的目的不是為了確認犯罪嫌疑人是否實施了犯罪,因而本文所討論的初查制度問題無關。

一、初查制度的提出和形成

檢察機關是于80年代中期開始進行自偵案件的初查活動的。產生這一活動背景,主要是基于對刑事立案的誤解和對客觀環境變化的不適應。

首先,檢察機關開始進行自偵案件的客觀條件導致了檢察機關對立案標準的誤解。

70年代末,我國頒布的刑事訴訟法,要求對控告、舉報和自首材料進行審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法律規定的立案標準是主觀標準立案時檢察機關通過對立案材料的審查,主觀上認為有犯罪事實存在即應當立案。至于客觀上是否發生了犯罪,是誰犯罪,應當通過偵查解決[注1]。我國檢察機關在80年代初開始直接受理偵查經濟罪案時,立案材料通常是由發案單位通過調查取得并提供的,且已能證明有犯罪事實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檢察機關通過審查材料即行立案并直接進入預審。接受舉報時已具備相當的犯罪證據,是這一時期經濟罪案立案工作的一個突出特點。由于立案前已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存在,逐漸使檢察機關對立法原義產生了誤解認為只有客觀上實際存在犯罪事實才能立案。但是,80年代中期以后,檢察機關受理經濟罪案的線索來源發生了重大變化:一是,在辦案中發現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的情形增加,并一度居立案線索來源的首位,由于在辦案中即可查明線索,確認犯罪,更加強化的對立案必需客觀存在犯罪事實的觀念;二是,線索不清的舉報、匿名舉報也開始增多,根據這類線索進行立案,顯然是缺少了以往發案單位在移交線索前的查證過程。檢察機關為了解決立案后? 摹俺釩浮蔽侍猓岢雋恕疤岣吡鋼柿浚押昧腹亍鋇目諍牛歡ㄒ啡嫌蟹缸鍤率蕩嬖誆拍芰浮6躍儔ā⒓煬俸妥允椎牟牧纖從車奈侍飩辛蓋暗牡韃槌醪椋槊饔蟹缸鍤率島蟛拍苧芯苛浮?BR 其次,檢察機關管轄的自偵案件的特點導致了檢察機關對刑事立案對象的誤解。

刑事立案,是指將犯罪或者可能為犯罪的事件列為刑事訴訟內容的訴訟活動。立案的對象應當是犯罪事件或可能存在犯罪的事件。檢察機關管轄的自偵案件通常為職務犯罪或與職務有關的犯罪。犯罪與其犯罪主體履行職務有關,是檢察機關管轄的自偵案件一大特點。這一特點導致檢察機關對刑事立案對象的的誤解,即認為檢察機關立案的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而不是事件。例如:在檢察機關的《立案決定書》及有關偵查材料中常見的對進行立案偵查,便是這一誤解的體現。因存在這一誤解,往往即使舉報材料已證實客觀上發生了犯罪事實[注2],也不能通過立案偵破案件,卻仍需要通過案前調查,確認犯罪嫌疑人后才能立案。這是初查活動產生的另一個原因。

初查制度的提出,最早見于1986年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辦案程序(試行)》。該文件第六條三項規定經審查認為控告、檢舉的犯罪事實不清,需要補充材料才能確定立案或不立案的,可以通知控告、檢舉單位補充材料,人民檢察院也可以派人直接調查,或者配合有關部門聯合調查。這是檢察機關首次對有關初查問題作出規定,也是近十幾年來對自偵案件進行初查的制度依據。但從這一規定的內容不難看出,傳統的辦案模式及立案觀念對立案制度的影響。

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后,高檢院起草了《人民檢察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則(試行)》。該規則前幾稿中尚規定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進行初查,但最后定稿時即明確將初查規定為立案的一個環節,且具體規定了初查的程序。這標志的初查制度的正式確立。

初查制度被正式確立,還有一個重要的背景是:由于各種原因,檢察機關在80年代中后期展開了立案競賽。這一競賽所產生的一個明顯惡果是導致了自偵案件偵查工作質量的下降,如:不應當立案的立了案;本可以偵破的案件偵破不了;本可以辦出大案的僅夠立案標準即結案。這些問題出現表現在辦案結果上就是立案數與起訴數之間具有較大的差額。這一現象在90年代逐漸引起了全國人民代表的注意,進而產生了強烈反映。檢察機關的一些同志將人民代表的這些反映歸結為立案質量不高所至,因而反復強調立案前要搞好初查,并最終將初查規定為立案制度之一。

二、初查制度的違法性

只要查一下刑事訴訟法有關立案的規定就不難發現,初查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這里首先需要闡明的是,刑事訴訟法在立案規范中為何未規定初查制度。筆者認為:

第一,刑事訴訟法未規定初查制度,是與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有關。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是該法的任務之一。而初查的任務則是確認有無犯罪事實,即查明犯罪事實,這與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事偵查的任務是相同的。因此,如果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初查(且通過初查已可以查明犯罪事實),整個刑事訴訟法中有關偵查的規定也就失去了必要。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立案是進行偵查的前提,只有立案以后,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才能實施依照法律進行的進行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注4]。根據這一立法思想,刑事訴訟法不可能規定也不會允許在立案前進行刑事訴訟活動初查。

第二,刑事訴訟法未規定初查制度,是與刑事偵查的工作規律有關。刑事偵查的基本活動過程是:立案偵破預審偵查終結。實際工作中,除偵查機關直接發現的犯罪案件以外,其它任何犯罪案件(含作案人在發案前自首的)都需要經過上述偵查過程。這里有一個如何認識法律規定的事實(證據)標準問題。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此作了科學的規定。①只要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注5],即應當立案偵破;②對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預審[注6];③偵查終結時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注7]。刑事訴訟法的上述規定概括起來就是,立案時,偵查機關對案件事實的確認允許是主觀的,即實際是否發生了犯罪不影響立案與偵破,筆者稱其謂主觀標準預審時,必需要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此時也只是要求有一定的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但還需要通過預審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予以核實[注8],筆者稱其謂準客觀標準偵查終結時,則必須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筆者稱其謂客觀標準。達到客觀標準是整個偵查活動的結果。但制定初查制度的目的,則是在立案時即達到客觀標準,這顯然是違反偵查工作規律的。因此,刑事訴訟法不可能規定初查制度。

從上述論述可以明確,從依法治國和科學訴訟的角度看,刑事訴訟法不能也不會制定初查制度。而高檢院制定的初查制度,其違法性就在于允許進行訴前調查,即非法進行偵查活動。

檢察機關的有些同志認為,刑事訴訟法的立法者在制定立案法規時,未考慮到檢察機關自偵案件具有作案隱蔽性和舉報不確定性的特點。未規定初查制度是立法上的疏漏。這一認識的偏差之處在于,持這一觀點的同志沒有實際研究一下刑事案件的偵查規律。事實上,從刑法規定的犯罪類型看,大部分刑事案件都會出現隱蔽作案和舉報不確定(甚至錯報)的情形。

也有的同志認為,初查是有法律依據的。這些同志引用刑事訴訟法第86條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中的審查一詞作為初查的法律依據。強調漢語中的審查一詞包括調查的意思,進而說明刑事訴訟法是允許進行初查的。筆者認為,這一解釋有些牽強附會。首先,從語法上講,86條規定的審查對象是材料,而不是事實和證據。其次,刑事訴訟法并未規定審查所可以采取的調查手段。

上述看法和觀念的存在,也是建立初查制度的一種理論依據。如果不加以糾正,即是高檢院將來取消了初查制度,也勢必會影響刑事訴訟法的貫徹執行。

三、初查制度的危害性

無論是從法理還是從僅十幾年的訴訟實踐看,初查制度的實施對正確地實施刑事訴訟法已產生了實際的危害后果。

第3篇

關鍵詞:與時俱進;科學發展;主導作用:現代新型教師

科學的發展觀是對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思想的理性概括和升華。科學發展觀是發展觀上的與時俱進,其本質是以人為本的協調發展觀,科學發展必須堅持與時俱進和可持續發展。高等院校成為知識創新、理論創新、人才創新的重要基地,必須堅持科學發展與時俱進。教師肩負著“科教興國教書育人”的重任,為培養對象傳道、授業、解惑。隨著社會和科學技術的發展,教師的觀念、知識和主導作用也應與時俱進,并向學習型、研究型發展。

一、教師傳道方法的與時俱進

在20世紀80年代之前,教師僅作為知識的傳授者,將學科知識“填鴨式”的灌輸給學生,學生獲取知識的方式基本屬于被動式、死記硬背式,所以很多用人單位反映高校培養出來的大學生重理論知識輕動手能力,更缺少實踐鍛煉。

現在,人類社會已經進入信息化時代。“當今世界,以信息技術為主要標志的科技進步日新月異,高新技術成果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越來越快,出現端倪的知識經濟預示人類的經濟社會生活將發生新的巨大變化。”現代科學知識內容豐富、發展迅速,教師不可能在幾年學校教育時間內完全傳授給學生,而且,現代知識更新也很快,單純的傳授學科知識已跟不上新型人才培養的需求。此外,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學生獲取知識與信息的渠道不斷增多,教師已經不再是唯一的知識來源。教師更重要的職責在于發揮主導作用,指導學生獲取和應用所需知識和信息。所以,教師應幫助學生確定合適的學習目標,引導學生選擇達到目標的最佳途徑方法,指導學生形成良好的學習習慣,掌握適當的學習策略、發展認知能力、挖掘潛能,還要創設豐富的教學情境、激發學習動機、培養學習興趣。同時努力發揮學生的智力和非智力因素、挖掘各種潛能和個性特長發展,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建立一個寬容、輕松的學習氛圍促進學生的學習,并為學生的學習創造機會、環境和條件。教師應成為學生學習的主導者、激發者、指導和幫助者,各種知識、素質、能力和發揮個性特長的培養者,將教學重點放在激發促進學生“學”上,真正實現“教”是為了“不教”和可持續發展。

“迎接未來科學技術的挑戰,最重要的是堅持創新,勇于創新。”我們在教學中堅持改革教學體系、內容,同時進行教學方式、方法和教學手段的改革,在教學工作中堅持“三為主”(教師為主導,學生為主體,訓練為主線)的思想,注重“四實”(實驗、實踐、實訓、實習)和教學模式、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體系、結構、方式、方法、手段和考試等方面的改革,努力提高教學質量。同時探索出培養“新型信息技術人才”新的理論與實踐教學模式(“八雙”即雙計劃、雙大綱、雙教材、雙教案、雙教法、雙練習、雙作業、雙考核),通過多媒體教學軟件演練教學,采用多媒體課件教學,結合演示教學講解操作,邊講邊練、演練結合、平時與期末考核結合,對新型人才培養效果很好。

二、教師授業觀的與時俱進

人們把教師比做人類靈魂的工程師。教師不僅要用豐富的學識教人,更要以高尚品德育人。“師者,人之模范。”教師的培養對象尚未成熟具有可塑性。教師的品德、氣質、性格和言談舉止等,都會對學生起到熏陶、感染和潛移默化的作用。身教勝于言教,以教師良好道德行為去影響、啟迪和感化學生的心靈尤為重要。同時也應當意識到,在現代信息化時代,傳統的價值觀也在發生變化。過去的謙虛忍讓、吃苦耐勞、認真嚴謹等美德,已經不全被認可,強調自信、效率、公平和個性化發展。

教師的工作是“樹人”工程功在千秋,難以取得立竿見影的成效。從孔子的“學而不厭,誨人不倦”,到現在的“園丁”、“人梯”精神,要求教師必須具有“春蠶”和“紅燭”的高尚品質,特別是在現代社會各種利益碰撞和調整的改革形勢下,更需要以無私奉獻為基礎的職業道德情操。

每個人先天條件及后天經歷不同,其價值觀的形成也受到不同的影響。現代大學生比較強調自我價值體現,教師在尊重其價值體現的同時應積極引導形成正確的價值觀,知道學會感恩他人和社會。學生興趣和特長是人生選擇的重要因素,從生活、學習和工作中得到樂趣和成就感,尊重學生的個性、自信自強、自我成長與實現。積極引導學生正確認識與面對現實中權利、地位、收入與財富等問題,教育學生應當努力進取,必須以正當手段、方法達到目的和理想,經過努力實現才具有成就感和滿足感,同時也是為集體和社會做貢獻。

我們堅持面上教育與個別細致引導相結合,進行“樹新風立志成才”、“就業和學科發展方向教育”、“理想前途和學習目的教育”等。并通過“導師”方式對學生融合思想和專業的教育與指導,在平時教學過程中也始終堅持嚴格管理、教書育人。還積極引導、支持學生的社會實踐活動、課外科技與文化活動,教師參與對學生實踐活動方案指導、審查和評審等。如指導學生自己組織進行“網頁設計大賽”、“程序設計大賽”等,從個性特長、興趣、愛好和能力培養與合作等收獲都很大。

三、教師解惑觀與時俱進

現代新型教師應向學習型發展,注重教學相長、知識更新、與時俱進。信息技術廣泛深入快速發展。致使教師無法做到先知先覺,更無法實現傳統意義上教與學。現代高校教師應將自己作為學習的參與者,參與到學生的學習中去,成為學生的“學習伙伴”。交往可以凸顯學生性、表現個性、激發創造性。交往使教師教學不僅是傳授知識,而是一起分享理解、互相促進、教學相長,教學也不僅是單向付出,而是生命活動、人才培養、專業成長和自我實現的過程。在教學過程中交流、溝通、參與、相互構建,不僅是一種認識活動過程,更是一種人與人之間平等的精神交流,這正符合信息時代學生強調個性、人權平等的需求。師生相互交流、溝通、啟發、補充,也是師生交往、積極互動、共同發展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教師與學生分享彼此的思考、經驗和知識,交流彼此的情感、體驗與觀念,豐富教學內容,求得新的發現,從而達到共識、共享、共進,實現教學相長和共同發展。

教師要改變教學方法,使教學方式服務于學習方式。在教學過程中要通過討論、研究、實驗、演示等多種教學形式,引導學生積極主動地學習,使學習成為在教師引導下主動地、富有個性的過程。教師要創設引導學生主動參與的教育環境。激發學習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培養掌握和運用知識的能力,使每個學生智力和非智力因素都得到充分發揮與展示。另外,教師還要引導學生通過研究性學習、參與性學習、體驗性學習和實踐性學習,實現學習方式的多樣化,從而促進學生知識與技能、情感、態度與價值觀的整體發展,加快創新人才的培養。

四、在教學研究中發揮主體作用

現代新型教師應向研究型發展,在教學改革中發揮主體作用。傳統的教學與課程、教學活動和研究活動都是彼此分離的,教師的任務只是教學,按照教學課程、參考資料、考試試卷和標準答案去教,教學內容和進度是由教學大綱和教學計劃規定的,教師成了教育行政部門各項規定的機械執行者,這樣,一方面新的教學研究成果不能及時轉化為教學行為,不能為教學服務,另一方面教師的教學缺乏理論指導與創新,從而陷入重復舊經驗、照搬老方法的泥坑。這種教學與研究的脫節,嚴重阻礙了教師自身的發展和教學質量的提高。

現代教學倡導民主、開放、科學的理念,要求課程與教學相互整合、理論與實踐結合、內容與思想方法融合,教師必須在課程改革中發揮主體作用,以研究者的身份去觀察、了解和解決教學問題,在教學過程中不斷豐富和完善,創造性地進行課程建設和開發。對教材進行認真鉆研和處理,以便學生能夠深入理解和掌握教學內容和方法,不斷提高各種知識、素質和能力。更好地激發學生的探究熱情和認知欲望,使教材內容與學生的經驗與體驗相聯系,更符合學生的心理特點和生活實際,引導學生在做中學、用中學、學中用、循序漸進、持續發展,幫助學生建構知識的意義,形成知識的框架,掌握知識的結構,幫助他們在最短的時間內最大限度地掌握課程內容。這就要求我們應以研究者的眼光審視和分析教學理論和教學實踐中的各種問題,反思自身的行為、探究出現的問題、不斷積累總結經驗,使其形成規律性的認識,把教學與研究有機地融為一體,把自己由“教書匠”變成專業或研究方向的“專家”和“教育家”,調整改善自身的知識結構,不斷提高教學水平,從而最終實現自我完善、與時俱進、持續發展。

第4篇

[關鍵詞]教學方法;先學后教;學可促導

學導式教學法由黑龍江省教育工作者從1982年率先倡導,近30年來在我國教學改革中得到廣泛應用。學導式教學法提倡學生自學、教師的指導貫穿其中,[1]其本質特征是:教學重心從“教”移到“學”上,學生自主地、直接地、快速地參與教學全過程,課堂上幾乎三分之二的時間是由學生主動進行的“自學——解疑——精講——演練”活動,個體和群體相結合,變“講”堂為“學”堂。這是對傳統習慣的以教師為中心、重教輕學、同步教學和學生被動依賴的注入式滿堂灌的徹底否定和學生被動接受教師的啟發而“不啟不發”乃至“啟而不發”,的“啟發與注入并存”的重大突破。

學導式重視學生學的方法與理念,強調以自學為主體的“自學——解疑——精講一演練”這四個環節,學生直接從教材中獲得知識,掌握學法,形成學力,學生的知識、技能、智力、能力和品行得到生動活潑地主動開發。學導式同時強調教師的指導作用,關注在充分發揮學生主體性基礎之上教師的恰當指導。

顯然,學導式既是課堂教學的具體方法,又是適用于中小學各科教學的指導思想。

一、學導式關注學生的主體地位

注入式教學法是不顧學生認識過程的客觀規律及其知識水平與理解力,把現成的知識結論灌輸給學生,教師主觀地決定教學進程,并強迫學生呆讀死記的教學理論和教學模式。注入式教學法習慣于以“教師中心論”為指導思想,主要從傳授知識出發進行教學,以“教”為出發點,以“教”為重心,是為“教”服務的。這種教學法實質上僅僅是“教”法,必然是教師講,學生聽,學生很少有獨立鉆研交流思想的機會。所以,這種教學法必然帶有劃一性、機械性和強迫性,總是忽視學生主體作用的發揮,忽視學生智能的培養。同志1964年仍然大聲疾呼:“反對注入式教學法,連資產階級教育家在五四時期就早已提出來了。我們為什么不反?”“你們的教學就是灌”[2],他反對“滿堂灌”“抱著走”,使學生“立于被動,消磨個性”。

很可惜,直到目前,我國從小學、中學到大學仍然有很多教師還是從上課講到下課,把知識嚼爛喂給學生:學生已經懂的東西,教師還講;學生自己能做的,教師還不放手,一切由教師包辦代替。課堂時間都是教師在“自我表現”“自圓其說”。

學導式教學法突出學在導前,先學后教,讓學生“學”在前面,積極進行“自學——解疑——精講——演練”,這都是以學生為主體的活動,讓學生充分利用“已知、已會、已能”去主動獲取“未知、未能”。事實上,從小學算起,學生獨立自學的潛力是很大的,有不少自學成才的人,開始自學時僅有初中甚至小學水平。他們在校外能如此,在校內的學生當然更能這樣,何況又有教師指導和各種有利條件。教師用學導式,學在導前,先掌握學情,才能以學定教。但關鍵在于喚醒激勵學生肯“學”會“學”,學導結合,給學生發展獨立自學的能力提供了廣闊的時空。這是學導式取得成功的內因和根本途徑,也是對注入式的根本否定。

二、學導式是對啟發式的發展與創新

啟發式教學法是教師在教學中依據學習過程的客觀規律,引導學生自覺掌握知識的教學理論和方法。我國中小學教學一直把啟發式作為指導思想和指導原則。但是,長期以來,由于舊的傳統教學觀念的束縛,啟發式教學總是在教師為中心的前提下,使學生一直處于“不啟不發”甚至“啟而不發”的被動地位。

至今仍然可以看到:由于教育管理水平和教師素質的局限,啟發式教學中教師提出的問題,往往不一定是學生面臨的真正問題;教師在黑板上寫的內容,書本上都已存在。這種重復的無效勞動,浪費了寶貴的課堂時間,剝奪了學生獨立思考和練習的機會,出現了講與練脫節、師生脫節、課內外脫節的現象。往往學生課內沒聽懂、舊知識未消化,新知識又壓下來;課外作業多、負擔重,迫使學生加班加點,搞疲勞戰術,嚴重損害了學生的身心健康,這不僅是學生的痛苦,也是教育的悲哀。

學導式突出學生學、教師導的思想,即“學導思想”。體現“學導思想”的各類教學模式,即為“學導式教學模式”;體現“學導思想”的各類教學方法,正是“學導法”[3]。現在,學導式教學模式真正把學習的主動權交給了學生,同時也把學好這門課的責任交給了他們。學生在自學時精神振奮,因為他們要能夠自己閱讀教材,必須先進行自學并自己思考。這應該成為教學常規,違反這條常規,也就違反了常情。

現在,學導式課堂上整個學習過程“自學一解疑(討論)——精講——演練”由學生自己掌握,教師只相機引導,因為學生凡是讀了教材可以領悟或無師自通之處,教師就不需重復講解,可由學生復述或答題、演練,而由教師檢查驗收;只有在學生力不勝任時,才由教師提示、點撥、演示、精講。學生自學,特別是能得到教師指導的自學,強化了學生與教材的直接聯系。在解疑等環節又采取個體與群體相結合、橫向聯系相互討論的形式,多人異步,這完全適用于學生基本獨立學習的整個教學過程。

學導式使師生形成了多方向探討、多層次交流、民主和諧的課堂氣氛。注入式不能這樣作,啟發式也難作到這一點,因為它們的立足點在“教”上,尚未轉移到“學”上。而學導式已把這種合情合理的要求,貫串在以學生獨立學習為主的“自學——解疑(討論)——精講——演練”這四個環節組成的教學過程中。這樣,學導式教學模式讓學生多人異步、提出的問題完全可能超出教師備課的范圍,學可促導,凸顯學生的創新精神,完全能夠一題多解,師生可以相互啟發。所以,學導式是對啟發式的發展與創新。

三、學導式強調有指導的自學

多年以來,各地中學和大學的畢業生大多只學到一些現成的書本知識,不會自學,不會獨立探索求知,沒有養成獨立自主學習的好習慣,很難迅速形成獨立探索創新的真本領。“要自學,靠自己學”,這是同志的明確主張,他充分肯定自學對于培養人才的重要作用。

學導式教學法充分扶植和積極利用學生自學的積極性,并在學生普遍自學的基礎上,不斷提高他(她)們獨立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使每個學生的智能都能獲得積極主動地有效開發。事實上,已經有許多初中生自學了高中課程,并取得了好成績——其中有些課程還是比較難學、需要教師教的數學、外語等。此外,那些學習成績一般的學生,也常常在課外讀一些比課內的分量更重的書籍,并且基本上能掌握其內容。所以,高中生自學高中課程是完全可行的。遇到了困難和障礙,只要教師加以引導、點撥,就能解決。學在導前、出現奇思妙想進而自主創新的實例不勝枚舉,不是也有不少學生能運用自學得到的知識和技能制造出一些“產品”來嗎?例如哈爾濱第三中學女生孫五一,由于受父母的熏陶,上小學前就已讀了幾百本兒童科普讀物和多部中外名著,養成了速讀速記的技能。10歲那年她感冒了,頭痛、鼻塞、記憶力明顯下降。她把電子玩具改制成一個簡易裝置,把游戲機控制手柄上的導電橡膠拆下,做成兩個鼻腔電極,竟解決了感冒引起的鼻塞,因而頭腦清醒了,記憶力也好多了。在哈爾濱醫科大學博士生導師的指導建議下,她申報了第一項國家專利“嗅神經治療儀”。如今,17歲的她于2007年9月獲得了中國青少年科技創新獎,追求創新的她已獲得八項發明專利、兩項獲國際發明大獎,其中三項被高科技企業成功轉化為生產力。

學導式不僅適用于中小學,也適用于職業教育、高等學校、干部學校和成人教育。學導式真正把學習的主動權交到了學生手里,這是它同注入式、甚至同啟發式根本不同的質變。當然,這一質變需要經歷一個漸進的過程:從多教少學到少教多學,最后達到不教自學的境界。同時,需要逐步完善配套的工作:變教學大綱、教案為自學大綱、學案,變教材為學材——學生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和教學要求定出自學方案、變課本為開放型自學型,變“教參”為“學參”——變成學生的自學參考資料;努力改善自學條件,使學生的知識、技能、智力、能力、品行在課堂教學中交互作用、相互促進。這樣,學導式教學法必將取得人才培養與開發的良好效果。

四、學導式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

學導式強調以學定教、學在導前,學中求導,有效的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同志曾一再警告:把學生置于被動地位、壓抑他們學習的主動性、自覺性和積極性,“是不利于培養青年們在德、智、體諸方面生動活潑地主動地得到發展的”;他一貫主張創造條件,盡最大努力培養學生的主動學習的精神和習慣。

學導式把“學”擺在先頭,突出“學”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真正把學習和質疑、一題多解標新立異的主動權交給學生。它完全符合現代教學理論和教學改革的發展趨勢。積極地探索未知,同時得到教師恰到好處的誘導啟發,教學生學會學習、掌握認知的手段。人人充滿自信,變課堂為盡情展示自己學習潛能和個性的舞臺,絕不滿足于掌握知識、形成技能,更要同時開發智力、培養能力并且優化品行,使智能各項元素獲得普遍發展。

學導式讓學生不僅學會知識,還要運用知識,還要會動手、動腦,形成熟練的語言技能、邏輯數學技能、空間成像視聽技能、人際溝通技能、自我認識技能等心智技能與繪畫制圖技能、身體運動與操作技能等操作技能。

學導式鍛煉能力,廣義的會做事的能力主要包括自學——探索能力、表達——表演能力、健體——操作能力、社交——管理能力、革新——創造能力、情感——審美能力、意志——調節能力七項要素及其各自的深度、廣度、精度、強度、敏度、效度等有機統一的表現。學導式鍛煉的能力是智力結合知識、技能解決實踐問題的不同活動方式、水平、層次的能動的現實行為。

學導式優化品行,包括實踐表現的品質和人生價值取向、思想意識、態度習慣等個人品行德性。

總之,學導式教學法以學生勤奮好學、主動發展為本,最大限度調動學生自我發展的積極性,不斷在自學中增強自信心,把內在的潛能轉化為現實的能動力量,充分展現主體的能動、獨立、探究的創新特色,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這樣,學生自覺成長為能跨文化溝通的、適應國際化競爭需要的、復合型創新人才,為建設創新型國家持續貢獻力量。

[參考文獻]

[1]張人杰,大教育學[M]廣州:廣東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315

第5篇

關鍵詞:憲法學,研究方法,中國憲法問題,實踐

近期以來,關于憲法學研究方法的探討成了憲法學者關注的焦點之一,[i]憲法學者對研究方法的反思是學科成長的體現,研究方法的成熟是一門學科成熟的標志,反之,研究方法的滯后也會對學科發展產生負面影響。因此,憲法學者對研究方法的反思是有意義的,但是目前中國憲法學界的研究方法還遠遠沒有真正成熟。基于此,本文在對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簡單回顧的基礎上,探討確立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所要關注的幾個問題,主張以中國憲法問題為中心的方法論模式。以期對憲法學界同仁的研究有些微助益。[ii]

一、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的回顧

(一)第一代憲法學教材對研究方法的探討[iii]

1982年憲法的修改通過迎來了憲法學研究的春天,一些憲法學教材和普法性質的憲法讀物相繼出現,[iv]1985年10月份在貴陽召開了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成立大會,標志著憲法學人開始有一個正式對話和交流的平臺。當時憲法學研究會的學者在自己編寫的教材、專著或者論文中所提及的憲法學研究方法主要有如下幾種:1、階級分析方法;[v]2、歷史分析方法;3、比較分析方法;[vi]4、系統分析方法;5、理論聯系實際方法。[vii]

從學者們的論述中可以看出,其方法的自覺意識開始萌芽,不同的教材都提及了研究方法,也在一定程度上貫穿了研究方法,這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是難能可貴的。但是正如學者們自己所言,其所論研究方法也有一定的歷史局限性。主要是當時的憲法學研究方法帶有濃厚的政治色彩;憲法學研究方法還沒有與法理學及一般部門法有根本區別;方法與教材內容聯系不大,相互脫節,方法與內容是兩張皮;對憲法進行注釋成為教材的主要內容等。

(二)第二代教材及論文對憲法學研究方法的探討[viii]

如果說第一代憲法學者開啟了憲法學研究方法的偉大航程,第二代憲法學人則開辟了不同的航線,其所倡導的研究方法開始呈現多元化趨勢,方法論自覺性也大大增強。[ix]憲法學人所運用的方法舉其要,有以下幾種:

1、用法權分析方法重構憲法學體系。[x]2、經濟分析方法。包括的經濟分析和經濟憲法學。[xi]3、規范憲法學的方法。[xii]4、憲法哲學的方法。[xiii]5、憲法解釋學的方法,文本分析方法。[xiv]6、憲法社會學方法。[xv]7、憲法學的實證研究方法。[xvi]8、憲法學研究的邏輯分析方法、價值分析方法、語義分析方法等。[xvii]

方法的多元與流派化是學科成熟的標志之一,也是憲法學研究開始進步的體現。憲法學研究與其他學科一樣,忌諱的是只有一種聲音、一種方法、一種立場。

但是在“繁榮”的背后也有少許值得反思的地方,本文認為憲法學者在確立憲法學研究方法時至少要考慮如下因素:什么是研究方法?何為憲法學研究方法?確立當代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要注意那些問題等?以下分述之。

二,什么是研究方法

所謂研究方法是指在探討問題或社會現象時所持的立場基礎和方式方法手段的總和。方法是有層次的,一般而言,方法有方法論和普通方法、具體方法之分。[xviii]方法論基礎是本,普通方法和具體方法是末。方法論基礎決定普通方法和具體方法的運用,而普通方法和具體方法又為一定的方法論立場服務。學者在論及方法時要意識到自己是在那一個層次上探討方法的,否則討論就會失去共同的話語平臺。

本文認為法學研究方法有以下幾個層次:

(1)方法論:哲學基礎、邏輯、范式、價值、客觀性;

(2)普通方法:歷史分析、比較研究、規范分析、階級(本質)分析、理論聯系實際、系統分析法等;

(3)具體方法:方法手段如:問卷、訪問法、觀察法、計算機技術、統計分析、利益衡量、價值補充、漏洞補充、文獻研究等具體方法

憲法學是法學學科分支之一,憲法學研究方法要遵循法學研究方法的共性,上述法學研究方法的分類在一般意義上也適用于憲法學研究方法的分類。憲法學包括理論憲法學和實用憲法學,前者主要運用方法論進行研究,[xix]后者主要用普通方法和具體方法進行研究,方法論基礎決定了具體方法的運用。一般而言,憲法學的方法論基礎與政治哲學、邏輯、價值取向連在一起。作為普通方法的傳統注釋憲法學方法不太注重憲法的政治哲學基礎,其實憲法學研究要建立在一定的政治哲學基礎上,即你的立場是什么?一定的政治哲學觀念、立場又指導對憲法本質、基本價值、范疇等的看法。因此,規范分析等具體方法離不開一定的方法論指導。另一方面,“社會科學”憲法學方法不太注重規范分析等普通方法的運用,而過多關注政治哲學的“立場”問題,而規范分析又是憲法學研究之特色的體現,這樣離開規范分析,只注重政治哲學基礎的研究方法就很容易流于意識形態的無謂爭論中。因此,方法的融合才是憲法學研究的方法之道,從這個意義上說,任何一種方法都是“偏見”。

三、什么是憲法學研究方法

憲法學研究方法是指對憲法現象進行研究的方式方法總和。憲法學研究方法有一般研究方法的共性,更有憲法學學科特性,其特性是由憲法現象不同于其他社會現象,憲法學所要面對的問題不同于其他學科所要面對的問題決定的,憲法學研究方法的特性主要體現在與其他學科研究方法的比較上,在比較中體現其方法特性。

(一)法學研究方法與憲法學研究方法

法學研究方法主要從法的一般規律出發來研究法這一社會現象,其研究對象主要是圍繞法的產生、運行、變更、存廢等而展開,憲法是法的一種,也有一般法的特性,但憲法是高級法,其特性也決定了憲法學研究方法與一般法的研究方法有區別。因此,把法特別是法理學的研究方法移植到憲法學中是不可取,因為這種做法只是看到憲法的法的維度,而沒有看到憲法“憲”的維度,而“憲”的維度決定了憲法學研究方法的特性所在。

憲法學研究方法是以憲法現象作為研究對象的,研究對象不同決定了方法具體運用的不同方式,憲法學研究方法的特性在于其研究對象的特殊性,有學者總結憲法現象主要有以下四大要素:1、憲法規范;2、憲法意識;3、憲法制度;4、憲法關系。[xx]這種總結當然非常有道理,但是本文想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認識憲法學的研究對象,上述四大要素其本質是圍繞個人自由、社會權利和國家權力“三位一體”而展開的,憲法就是在上述三者之間劃定界限,達到“定分止爭”之目的。法的一般研究方法只有用來分析如何控制、規范、保障國家權力,確保個人自由和社會秩序時,這時法的一般研究方法運用到憲法學中才有意義,如果法理學的研究方法沒有用來研究憲法現象及其本質規律,只是簡單的“嫁接”,則對憲法學研究的意義就不大,而這個“轉化”要多年的功力,特別要在對憲法現象有深刻的認識基礎上才可能完成,否則一般的法理學研究方法對于解釋憲法現象是沒有說服力的。

(二)憲法學研究方法與政治學研究方法

政治學與憲法學是聯系最為密切的學科,中國傳統上,這兩個學科沒有明顯的界限,研究方法也沒有分野,[xxi]近些年,學術界又出現一個新的趨向,有學者認為一個學科的成熟是它與相關學科越來越遠,因此,憲法學研究要遠離政治學。這種說法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也有偏頗之處,因為事實上學科成熟的標志是一個學科與相關學科既遠又近,說遠,是指一個學科形成了自己獨特的研究范式和相對獨立的學科話語系統,說近,是指一個學科會吸收相關學科的營養,不斷完善自己,在交叉中獲得發展。憲法學與政治學等學科的關系不是平行線,他們之間有“交集”。

我們認為憲法學研究要直面政治問題,[xxii]憲法與政治有著天然的聯系,離開政治問題就沒有憲法存在的價值,關鍵是憲法學者主動或者被動對待政治問題的態度,如果像“”時期中國情景那樣,學者對政治聲音只能附和,而不能有自己獨立的立場,這才是問題的本質。這種憲法學術完全依附于政治的研究方法是我們所要反對的。今天憲法學的部分學者又走向了另外一個極端,以為憲法學研究方法成熟的標志之一是憲法學研究與政治、政治學的分野,我們以為憲法學研究的主要對象是憲法政治現象,憲法學研究與政治學研究共同的對象是國家,是對國家權力進行控制、規范、保障等的研究,憲法學的研究離不開政治和政治學,這是憲法的本質特點決定的,只是要以憲法學的方法和立場研究政治問題罷了,而不是說憲法學研究可以回避政治問題。

研究對象的大致相同決定了研究方法的類似,特別是政治哲學與憲法學的方法論基礎有極大的一致性,因此,憲法學研究方法離不開政治學研究成果的支持。但是,憲法學和政治學研究的角度畢竟有極大的差別,因此,又要反對憲法學與政治學研究方法混同。

(三)憲法學研究方法與憲法解釋方法

一般學者在論及憲法研究方法時可能會混淆二者的界限,我們認為憲法解釋方法與憲法學研究方法有區別也有聯系。憲法解釋方法是在解釋憲法時所用的方法,它的目的是解決憲法適用中的問題,屬于實用憲法學的范疇。憲法解釋方法其實是憲法學研究中對憲法進行解釋的具體方法,這些具體方法與憲法學研究的具體方法有區別也有聯系。憲法解釋方法限于對憲法及相關憲法性文本進行解釋,而憲法學具體方法所涉及的有憲法文本,也有其他憲法現象。當然,由于憲法解釋在司憲國家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占去了憲法學研究的大部分領域,因而部分學者把憲法解釋學方法等同于憲法學研究方法,這也是可以理解的。事實上,民法學者在談及方法時,其本質是民法解釋學,甚至民法解釋學就等同于法學方法論。[xxiii]因此,把憲法解釋學看作是憲法學研究方法的精粹,甚至等同于憲法學研究方法的全部是可以理解的,畢竟,抽象的憲法和靜態的憲法只有經過解釋才可以適用于具體的案件事實,而憲法適用于具體的案件是憲法的生命所在,適用具體案件的憲法解釋方法也是憲法學研究方法的生命所在。

但是,憲法解釋方法畢竟不等同于憲法學研究方法,憲法學研究方法除了憲法解釋方法外,還有方法論、其他普通方法和具體方法,其中方法論是理論憲法學研究方法,這明顯有別于作為實用憲法學方法的憲法解釋方法。

四、什么是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

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是指對中國憲法進行研究的方式方法總和。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當然要遵循法學及憲法學研究方法的一般規律及共通的方面,但是其研究對象畢竟是“中國”,而且是“當代中國”。因此,研究方法注定會有一些特殊。本文認為當代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要堅持一般憲法學研究方法的共性,也要注意個性,本文不重點探討當代中國憲法學研究的方法類型或者提出新的研究方法,只是探討在確立當代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時要注意的幾個維度。

(一)要有問題意識,注意到憲法學研究的中國問題面向。[xxiv]研究方法其實只是說明或者研究具體問題的手段,中國憲法學所面對的是中國問題。目前憲法學界研究方法與內容、問題脫節的情況依然存在,問題意識還不夠強。[xxv]學界純粹談方法,開了研討會,也寫作了不少研究憲法學方法的論文,但是其方法論上的自覺性還是不夠,少有運用自己所主張的方法寫作、針對具體問題論述的專門著作。方法與自己的學術著作及所要探討的問題是兩張皮。

“多研究些問題,少談些主義”這句話對憲法學界而言仍然是有意義的,只有在自己的專著或者論文中使用了方法來探討問題,方法多元的格局自然會到來,如果硬要創造一些所謂的方法來,實在是不可取的。憲法學學術流派和學術良性爭鳴的局面要靠對同一問題的不同回答來形成,對一個問題可以運用一定的方法論從歷史、比較、邏輯、價值、社會學、經濟學、政治學等不同角度進行分析,而作出回答,不同的回答構成了不同的方法,這就是方法存在的地方和意義所在,而這種局面現今還遠遠沒有形成。

方法要以問題為中心,問題是本,方法是末,在問題中體現方法、運用方法。筆者甚至設想,什么時候不談方法了,在憲法學教材中也不論述方法了,[xxvi]而只是在教材論述中或者研究憲法具體問題時運用方法,這時憲法學研究才會真正成熟。

(二)要對中國憲法文本持相對“中立”的立場。在當代中國憲法學研究中,對中國憲法文本主要有兩種大致相反的看法,一種研究者潛意識里認為中國憲法文本缺乏科學性、合理性、正當性基礎,對憲法文本指責成分大于辯護,這種研究者本文稱為憲法悲觀主義者,憲法悲觀主義者研究憲法主要以西方理念,特別是西方自由主義理念為理論基礎,其研究方法主要是方法論意義上的,側重對憲法的原則、價值、民主、法治等憲法理念的研究,這種研究者在憲法學研究會中人數相對較少。另外一部分學者認為憲法本身是良好的、有其正當性基礎,認為建設主要是一個現行憲法的實施問題,在貫徹實施中國憲法后所達致的就是狀況,這種研究者是憲法樂觀主義者,憲法樂觀主義者相信,只要運用憲法解釋方法對憲法文本進行分析,堅持現行憲法,就能夠逐步實現。

應該說,持上述兩種憲法觀的研究者都有一定的中國憲法問題意識,我們認為憲法學研究方法的確立既不能建立在對中國現行憲法“妖魔化”的基礎上,也不能建立在對中國憲法文本無限“美化”的基礎上。既要看到中國憲法文本的優點,也要看到中國憲法文本所可能存在的問題,這是研究者要保持的適度理論張力。當然,正如斯密特所持的看法一樣,憲法分為與憲律,憲法文本特別是其中的“”部分的決定權在一定意義上是一個政治決斷的結果,研究者從自律的角度看,只能在現行憲法的前提下研究中國憲法問題,這是學者所要注意的面向。

當然,理論上對中國憲法文本進行各種研究都是值得提倡的,這種研究也許是從批評或者建設的角度出發,也許是從合理性論證角度出發。本文主張要對憲法文本持相對“中立”的立場,不事先預設價值判斷,只是在研究具體問題時實事求是進行客觀評價,這是研究者確立中國憲法研究方法時所應持的態度。

(三)在研究方法運用時處理好憲法學研究中的普世性價值與中國特性的關系,即世情與國情的關系。糾纏在憲法學研究者心中的“結”之一是憲法有沒有普世性價值,如果有,則普世性價值與中國特性是什么關系?怎樣理解憲法的普世性價值?如果憲法沒有普世性價值,則中國憲法價值觀與西方憲法價值觀是一種什么樣的關系?等等諸如此類的問題。這些都需要從理論上作出回答,否則會影響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的選擇使用。[xxvii]

主張憲法普世性價值者認為:憲法的普世性價值在不同國家和地區的縱向范圍是沒有例外的。一般而言,西方學者特別是美國部分學者主張民主、個人自由、在民、權力的相互制約、法治、違憲審查等具有普世性價值,這些普世性價值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的不同歷史時期所實現的方式是不同的,即所謂的途徑差異。而主張亞洲價值觀的學者更愿意看到憲法價值的地區特色,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的憲法經驗是不可以照搬的,主張中國憲法研究者要看到中國憲法所堅持的特色道路,這是一條不同于西方憲法價值觀的道路,他們更加強調憲法的中國特色。

在中國憲法學研究者的潛意識中,這種所謂西方價值與中國特色之爭是客觀存在的,前述對中國憲法持悲觀態度的學者其研究的前提預設是中國憲法文本與憲法的普世性價值有悖,其所持的是憲法的普世性價值觀。而對中國憲法文本持樂觀態度的學者可能更愿意看到中國憲法文本所體現的中國特色價值觀。對憲法的普世性價值和中國特色所持的理論傾向可能會影響到憲法學具體研究方法的運用,持普世性價值觀的學者在對中國憲法文本解釋時可能會更加傾向于“批判”,甚至不屑于所謂文本分析,這種學者的潛意識里是中國有憲法文本,但只是“名義”憲法,不是“實質”憲法。這種學者的知識背景主要是美國或者西方其他國家的憲法價值觀,其研究方法的特色是更加注重對西方憲法的研究,并且相信西方憲法價值觀可以在中國得到適用的。持中國特色價值觀的學者不承認憲法的“名義”與“實質”之分,認為中國現行憲法既是“名義”憲法,也是“實質”憲法,他們的研究中沒有區分的概念,認為也沒有區分的必要。在研究方法上,更加強調中國傳統的憲法學研究方法,注意中國憲法所特有的歷史文化特色,側重對現行憲法進行合理性、正當性的詮釋和理解運用,認為建設法治國家,只有在堅持現行憲法基礎上進行,任何偏離現行憲法的改革都是不可取的,因而反對任何急劇變革憲法的思路。

其實,人的兩面性決定了憲法價值觀的兩面性,人之為人的普遍性決定了關乎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憲法價值觀的普世性。人在不同社會和歷史狀況的不同存在方式決定了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實現與憲法保護方式的特殊性。過分強調憲法的普世性價值會使問題簡單化,看不到人的社會性差異的一面。過分強調憲法的中國特色則沒有充分認識到人性中的共通性的一面,沒有看到保護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憲法規制方式的一致性。因此,既要看到憲法的普世性價值,又要看到普世性價值的實現方式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的具體途徑的不同。因此,我們不可以照搬西方的制度,也不可以拒斥其成熟的經驗,既要看到中國的特色,也要看到中國與世界經濟一體化的趨勢,中國與世界他國法律趨同化趨勢。[xxviii]把普世性價值與中國特殊國情相結合,既注意到憲法的普遍性原則,又看到憲法原則的具體實現途徑的差異,在此基礎上運用方法,否則在研究方法的取舍上就會迷失方向。

(四)正確處理“時差”問題。中國政治、經濟、社會發展等諸方面與西方發達國家都不是在同一水平線上,這也是中國基本國情之一。中國憲法與西方國家的憲法也存在“時差”,這種差異主要體現在法治觀念、民主實踐、憲法觀念、憲法原則、憲法文本、憲法的司法適用等。西方國家近代憲法所解決的問題在中國目前還沒有完全解決,還是要認真考量的。由于中國問題與西方問題存在“時差”,當代中國還沒有西方意義上的實踐,主義的背景和前提更是應當研究的重點,即的社會基礎和條件是什么?如何達致等難題。當然中國部分學者意識到了這種“時差”,他們研究的重點是近代憲法諸如控制國家權力,確保個人自由,司法權的獨立性等問題。

當然也有少數學者的研究語境是把中國看作成熟的國家,把中國憲法文本無限美化,其研究的中國憲法問題主要目的是對中國憲法的合理性和正當性進行證明和論證,這樣在研究方法的選擇和對憲法問題的看法勢必會“水土不服”。同時,在對憲法所研究的問題取舍方面,比較注重“前沿”問題,其實有些憲法問題即使在當代西方也存在重大的觀點分歧,這種“前沿”問題對中國憲法研究的實踐意義不大,我們主張當代中國憲法研究的重心還是憲法基礎理論和主義的背景,這是確立當代中國憲法研究方法的務實態度。

在確立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時,對當下中國憲法所處的世界革局中的“位置”是要牢記的,只有認識到“時差”,才會注意到研究問題的“語境”,才不會照搬西方憲法學話語,其實西方理論有自己的言說語境,離開具體的語境而論述憲法問題是很難對解決中國憲法問題有所幫助的。只有認識到“時差”,才會意識并且發現當代中國憲法學所面臨的主要難題是什么?其研究才會有的放矢,對癥下藥,否則就會超越當代中國的憲法實踐,其所研究的就不是“中國憲法問題”。

當然,在看到“時差”的同時,研究中國憲法時也要考慮到目前中國憲法與世界他國憲法所要共同面對的問題,即除了歷時性的差異外,也有一些“接軌”的共時性問題,這也是確立研究方法時要認真考慮的,我們反對走極端的偏見。

(五)要注意到確立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的根本難題在于實踐的虧缺。憲法與法律一樣,其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當代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的根本困境在于沒有或者很少有違憲審查實踐,中國目前為止還沒有違憲審查的案件,只有少數憲法“事例”。因此,學者研究的“題材”少,年輕學者或者海外歸國人員只好在研究中引用大量外國憲法案例,這種研究對于了解外國憲法的運用和理解其憲法原則、精神、價值、制度等方面當然是非常有幫助的,但是如果其研究不“發現”外國憲法與中國憲法的“對接”點所在,則實用價值也不大,畢竟憲法學研究是一門實踐性極強的學科。所以我們面臨的難題是論述外國憲法時引經據典,鴻篇巨制,而中國憲法教材或論文在論述中國憲法問題時則顯得相對較“空”。這樣,憲法學研究經過多年的發展后就到了瓶頸階段,這是目前所謂方法困境的根本原因。一方面,我們要繼續研究西方國家的憲法,但是我們不能停留于此,要從西方憲法中提煉對中國憲法發展有價值的原則和經驗。另一方面,學者在價值研究和規范研究的同時,應當用更多和更大的精力去關注中國的社會實踐問題,用憲法學原理去說明、分析、闡釋社會實踐中所發生的各種事件,以憲法理念為指導去關懷我們這個社會共同體中的所有人和一切事,豐富的社會實踐是憲法學研究的唯一源泉。

注釋:

[i]比如在2004年度,中國憲法學會、中國人民大學與行政法治研究中心與浙江大學公法研究中心于杭州聯合舉辦了“憲法學基本范疇與研究方法研討會”。另外也有就憲法研究方法進行探討的專業論文,部分論文在下文會提及。

[ii]中國研究憲法的學者主要有兩大類,一類為以憲法學研究會為標準,參加憲法學研究會的學者在本文被當作一個群體對待。另外一部分學者也研究憲法及憲法現象,但是他們沒有參加憲法學研究會,這一部分學者主要以自由主義學說或者其他學說作為自己的政治哲學基礎,對憲法問題進行更加寬泛的研究。當然,對研究憲法的學者進行的這種界分是不精確的、粗線條的,憲法學研究會中的憲法學者也有以自由主義政治哲學為理論基礎進行憲法學研究的,而憲法學會外的研究者包括所謂的公共知識分子,他們對自由主義政治哲學也有觀點上的分野,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進行規范研究。本文所探討的方法及其反思主要是針對參加憲法學研究會的學者而言。

[iii]這里所舉主要是第一屆憲法學研究會干事會及其領導機構成員所編寫的教材及專著、論文的觀點。

[iv]1982年到2002年憲法學教材索引參見胡錦光、韓大元主編:《中國憲法發展研究報告》(1982——2002),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57——959頁。

[v]參見張光博主編:《憲法學》,吉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張光博著:《法辯》,2002年征求意見稿等。

[vi]參見吳家麟主編:《憲法學》,群眾出版社1983年版,吳教授較早提出了階級分析、歷史分析、比較對照與聯系實際四種方法。

[vii]參見許崇德主編:《憲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頁,許教授認為階級分析方法是本質分析方法的一種。

[viii]本文所謂第二代憲法學人的著作主要是指第一代學者指導的博士、碩士第子們所編寫的教材、專著、論文等。主要是中國人民大學、武漢大學、北京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等法學院憲法與行政法專業的當時在讀或者后來畢業的博士和碩士。當然在中國參加憲法學研究會并且對憲法進行系統的研究者絕不僅僅限于上述高校的老師與學生,其他高校和科研機構以及國外留學回來的憲法學者也對憲法學研究方法有貢獻,因此,本文的劃分是粗線條的。

[ix]當然,并不是所有的第二代學者所編的憲法教材都有關于憲法研究方法的介紹,也有少數沒有介紹研究方法的,比如朱福惠主編:《憲法學原理》,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潘偉杰著:《憲法的理念與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等。

[x]參見童之偉:《憲法學研究方法的改造》,載《法學》1994年第9期。童之偉:《用社會權利分析方法重構憲法學體系》,《法學研究》,1994年第5期。童之偉:《法權與》,山東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等。

[xi]參見鄒平學:《的經濟分析》,珠海出版社1997年版。《經濟分析方法對研究的導入芻議》,《法制與社會發展》1996年第1期。趙世義:《資源配置與權利保障:公民權利的經濟學研究》,陜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趙世義:《經濟憲法學基本問題》,《法學研究》2001年第4期。趙世義:《憲法學的方法論基礎》,《法學評論》2002年第3期等。

[xii]參見林來梵著:《從憲法規范到規范憲法——規范憲法學的一種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頁以下。

[xiii]參見韓大元、林來梵、鄭賢君著:《憲法學專題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在該書導論部分,鄭賢君教授認為自己主張憲法哲學研究方法,并且有高度的自覺。也可參見鄭賢君:《憲法學及其學科體系科學性的理論依據》,載《論從》(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等。江國華博士也對憲法哲學有濃厚的興趣,其博士學位論文就與憲法哲學有關,參見江國華:《憲法哲學批判》,載《論從》(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等。

[xiv]參見韓大元、林來梵、鄭賢君著:《憲法學專題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在該書導論部分,作者介紹了韓大元教授主張憲法解釋學的研究方法,同時韓教授還對憲法文本研究有很有興趣,寫過相關論文,參見“中國網”所載韓教授及其與學生合作的論文。

[xv]參見韓大元:《試論憲法社會學的基本框架與方法》,《浙江學刊》,2005年第2期。

[xvi]參見張千帆主編:《憲法學》,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0—35頁。

[xvii]莫紀宏教授所編教材提出了歷史、邏輯、實證、價值、比較、哲學研究方法。參見莫紀宏主編:《憲法學》,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年版,莫紀宏著:《現代憲法的邏輯基礎》,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等。

[xviii]有學者認為方法有基本方法與具體方法之分,參見韓大元、林來梵、鄭賢君著:《憲法學專題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30頁。也有學者認為方法有根本方法、普通方法、具體方法之分,參見林來梵著:《從憲法規范到規范憲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本文認為方法有方法論與普通方法、具體方法之分,憲法學者一般談及的方法事實上都是具體方法,而很少從方法論角度談及方法,方法論關涉到憲法的政治哲學或者其他理論基礎,他決定學者的“立場”。有關方法論的書籍主要是政治哲學或者法理學、法解釋學方面的,本文不一一提及。

[xix]一般而言,政治哲學是憲法學研究的方法論基礎,當今憲法學研究的方法論基礎主要有自由主義、民主主義、社會主義三種政治哲學基礎,其中自由主義又因具體觀點不同可分為形形的各種派別,除了上述三大派別外,其他如功利主義、社群主義、文化多元主義、女權主義等也是政治哲學的派別分支。參見[加]威爾·金里卡著:《當代政治哲學》,劉莘譯,上海三聯書店2004年版。

[xx]參見林來梵著:《從憲法規范到規范憲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頁。

[xxi]最先的政治學研究會和憲法學研究會沒有分開,憲法學研究從屬于政治學研究,第一界憲法學研究會成立后,憲法學研究與政治學研究開始在體制上分開。

[xxii]斯密特把憲法分為與憲律,前者主要是掌握制定憲法權力者,對一個政治實體存在的形式及屬性,所作的政治決定。參見吳庚著:《憲法的解釋與適用》,三民書局2004年版,第17—18頁。

[xxiii]參見[德]卡爾·拉倫茨著:《法學方法論》,陳愛娥譯,商務印書館2003年版,楊仁壽著:《法學方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這兩本書都以“法學方法論”命名,但是談及的都是民法解釋學的內容。

[xxiv]所謂注意中國問題面向的研究者主張解決當代中國所面臨的問題是憲法學研究的根本,憲法學研究要注意不同的利益問題,人的利益是憲法學研究的邏輯起點,國家權力要尊重不同的利益,憲法的精神在于規范、控制、保障國家權力,以達致尊重人的利益和人權保障的最終目的,憲法學研究的核心范疇是國家權力和個人自由,用憲法來規制國家權力以達保障個人自由之目的是憲法的基本價值所在,其中違憲審查機制是制度性保障,因而是憲法學研究的最重要課題。這種研究范式被稱為“利益——權力”模式。其研究特點是把研究方法融入到所探討的問題中,不具體討論研究方法,但是運用了研究方法。探討相關問題的論著參見胡錦光著:《中國憲法問題研究》,新華出版社1998年版。《憲法的精神》,載王鍇著:《公法論衡》(代序),人民日報出版社2004年版。胡錦光著:《尊重利益是建立和諧社會的基本前提》等。

[xxv]至于憲法學要研究什么樣的“問題”和“范疇”、如何獲得“問題”等,不是本文的主要探討內容。

[xxvi]國外學者除日本外很少有專門探討憲法學研究方法的。比如德國阿列克西是方法論大師,其名著《法律論證理論》探討了方法,但是在其《憲法權利理論》(ATheoryofConstitutionalRights)一書中也沒有專門探討方法的章節,只是其研究過程中方法自覺性很強,閱讀過程中可以感受到。美國的憲法學著作也很少有探討憲法學研究方法的。在憲法學研究比大陸發達的我國臺灣地區學者也很少在自己的著作中專門探討憲法學研究方法,參見臺灣學者的憲法學論著如陳慈陽著:《憲法學》,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法治斌、董保城著:《憲法新論》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吳庚著:《憲法的解釋與適用》,三民書局2004年版等。

第6篇

大學生是青年群體中極富創造力的優秀群體,是國家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中堅力量,理應是實踐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先鋒隊伍。大學生如何實踐科學發展觀,對于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宏偉目標,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筆者認為當代大學生主要應該從以下三個方面來實踐科學發展觀。

一、樹立科學發展觀

當代大學生首先要認真學習科學發展觀,全面理解和把握科學發展的內涵和要求,讓科學發展觀入耳、入腦、入心,真正樹立科學發展觀,用先進的思想武器武裝自己,不斷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質和理論修養。大學生必須懂得科學發展觀的涵義:科學發展觀,第一要義是發展,核心是以人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協調可持續,根本方法是統籌兼顧;必須堅持把發展作為黨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必須堅持以人為本;必須堅持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必須堅持統籌兼顧。大學生還要懂得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要求我們始終堅持“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的基本路線;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要求我們積極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要求我們繼續深化改革開放;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要求我們切實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只有真正樹立了科學發展觀,才能自覺地去實踐科學發展觀。

二、勤于學習、善于思考

當代大學生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更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生力軍和接班人。科學發展觀的貫徹和落實離不開當代大學生。當代大學生自身的素質、水平和本領直接決定了科學發展觀是否能夠得到很好的實踐,甚至決定了科學發展觀的命運。當今世界科學技術日新月異,知識經濟初見端倪,經濟全球化趨勢日趨明顯,國際競爭日趨激烈,社會亟需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素質人才。這是機遇也是挑戰。面對機遇與挑戰,唯有適者生存。我們改變不了客觀形勢,但我們可以提升自我。當代大學生一定要珍惜在大學的寶貴時光,要明確自己的責任和使命,充分利用優越的學習條件,趁自己年青精力充沛,深入社會、深入群眾、勤于學習、善于思考,不斷提高自己的學識、技能、本領和才干,為將來踐行科學發展觀、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打下堅實的基礎。當代大學生既要學識淵博,又要學有專長,同時還要提高學習能力、學會合作、終身學習,只有這樣才能成為社會主義事業的合格建設者和接班人。

三、積極參加社會實踐活動

第7篇

運用化學實驗,通過一系列有效的方法和手段,能夠較好地發展學生的智能。

一、改驗證性實驗為探索性實驗,用“探索法”組織教材和教學

通常情況下,學生實驗都是安排在講完新課后進行的,而且大多是讓學生重復教師課堂上演示過的實驗。這樣的實驗只是起到鞏固書本知識和訓練操作技能的作用,屬于驗證性實驗。它有如下弊端:(一)不利于調動學生的積極性,甚至挫傷了學生的探索積極性。(二)驗證性實驗的一切現象和結論都是學生已知的。嚴格的操作程序和方法把學生的智慧、手腳束縛得死死的,不利于發展智力、培養能力。(三)不利于培養學生實事求是、嚴肅認真的科學態度。“反正書上的結論是正確的,做不做一回事。”“如果實驗事實與書上有矛盾,照書上寫的填不會錯。”這些想法反映了學生們的惰性和無可奈何。

與驗證性實驗相反,探索性實驗具有明顯的優越性。(一)實驗前學生不知道實驗的現象和結果,這就要求他們認真、正確地操作,仔細敏捷地觀察,忠誠老實地記錄。誰不認真誰就不能獲得正確的結論,這有利于培養他們科學實驗的基本品格。(二)有利于發展智力,培養能力。化學實驗的現象總是多方面的,而這些復雜的現象又是人們認識物質變化的向導。探索性實驗不僅要求有一定的操作能力、觀察能力,還要求把觀察實驗的過程和抽象思維的過程結合起來,要求有“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分析方法,通過宏觀現象,認識到微觀世界的本質變化,把感性認識上升到理性高度。

“探索法”的教學過程,不是簡單地、直接地讓學生去掌握前人的科學結論,而是要引導學生“像以前的科學家”那樣,通過實驗探索規律、發現真理。例如,我在講二氧化碳的實驗室制法時,事先準備了如下幾組實驗:(一)碳酸鈉與稀鹽酸反應;(二)純碳酸鈣粉末與稀鹽酸反應;(三)石灰石與稀鹽酸反應;(四)石灰石與濃鹽酸反應;(五)石灰石與稀硫酸反應。讓五名學生到前面來依次分別做這五個實驗,然后讓同學們共同討論:在實驗室條件下制取二氧化碳選用哪組實驗最合適?為什么?在經過討論和爭論之后,同學們得出共同的結論:實驗室應用石灰石(或大理石)跟稀鹽酸反應制取二氧化碳最適合。從而不僅使學生們牢固地掌握了二氧化碳的實驗室制法,而且也使學生們學會了對比實驗和優化實驗的方法。

二、靈活變通各種實驗,加強實驗教學

化學實驗是最直觀的教學手段,它模擬人類認識事物的實踐過程,符合人類認識客觀事物的自然規律,因而最大限度地利用實驗教學是化學教學最成功的教學手段。另一方面,讓學生自己動手做實驗則是培養學生能力的最有效的途徑。為了更有效地加強實驗教學,我把教材規定的實驗做了如下的改進和變通。

(一)演示實驗本來是由教師在課堂上做并指導學生觀察的實驗,在初學時,這種演示實驗必須由教師親手去做,它對于以后的學生實驗有著示范的作用。到了一定階段,在學生們做了幾個分組實驗之后,就可以最大限度地將演示實驗轉化為學生在教師指導下完成的演示實驗。初三學生的好奇心強,富有參與精神,很樂于自己動手做實驗,而且每次實驗的成功都給他們帶來無比的欣喜。一些學生在前面做實驗,下面的同學也仿佛自己在做實驗,全部注意力都集中在一起,使得整個課堂的教與學融為一體。動手做實驗的學生由于是在全體同學面前做實驗,注意力特別集中,收效特別好。這不僅創造和培養了他們的觀察能力、思維能力和實際操作能力,也鍛煉了他們大膽、心細、勇于表現的良好品質。

第8篇

【關鍵詞】民辦高校;法語專業;實踐教學

隨著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入,中國的新建民辦本科院校正在蓬勃發展。近年來中國企業在非洲法語國家投資不斷增加,法語人才需求呈現膨脹性增長,因此越來越多的民辦高校選擇開設法語專業。民辦高校的法語專業在發展的過程中漸漸地體現出它與傳統公辦高校法語專業的不同之處,其中最主要的區別之一是人才培養類型的區別。潘懋元先生依據人才培養類型的不同將現在的高校分為三種基本類型:“第一類是綜合性研究型大學,培養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和人文科學的研究人才;第二類是專業性應用型的多科性或單科性的大學或學院,培養理論基礎寬厚的不同層次的專門人才和各級干部、管理人員,如律師、教師、工程師、醫師等;第三類是職業性技能型高等院校,培養在生產、管理、服務第一線從事具體工作的技術人才。”民辦高校屬于其中第二類高校。由于自身條件的限制、社會發展的需要、辦學定位的選擇等眾多因素,民辦高校應當培養應用型的人才。應用型人才與研究型人才、技能型人才是相對應的,應用型人才是具備足夠的理論基礎和專業素養,又能夠將理論聯系實際,將知識應用于實際的人才。應用型人才的核心是實踐能力。在民辦高校中,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是重中之重。首先,它是國家教育發展的趨勢。《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中提出高校應當創新人才培養模式,堅持教育教學與生產勞動、社會實踐相結合,不斷強化實踐教學環節,著力培育學生的學習能力、實踐能力、創新能力。其次,它是畢業生就業的關鍵。民辦高校要面對畢業生就業的壓力,學生就業情況不佳會給學校帶來諸多負面影響。民辦高校的學生多就業于各類企業,而企業更需要學生具備較好的實踐能力與職業適應能力。實踐能力的培養主要是通過實踐教學課程來實現的,目前許多民辦高校十分重視實踐教學在整個教學計劃中的比例。以我校為例,我校的教學計劃將課程分為三類:理論教學、實踐教學與素質拓展教學,并規定人文社科學科專業的實踐教學應當占學分的25%、理工類占30%、藝術類占35%。這意味著在整個教學體系中,有四分之一甚至三分之一的課程均為實踐教學類課程。因此,如何構建一個良好的實踐課程體系以達到培養應用型人才的目標是民辦高校法語專業建設與發展中不可回避的一個關鍵問題。

一階段式的實踐教學

實踐教學的種類繁多,有課程實踐教學、專業實踐教學、社會實踐教學等。有學者認為“如果一種教學在教師的引導下,學生主動地參與教學的互動過程,不論這種互動是師生之間、學生之間還是同探究對象之間的,只要是學生的智慧、操作技能以及經驗得以提升,都屬于實踐教學的范疇”。在外語學習過程中,語言知識的習得和技能的訓練是無法分割的。擔任過法語精讀課程的教師都有一個體會,盡管課堂上花了大量時間講授語法知識與詞匯句型,但學生往往還是很難真正掌握該語法或詞匯的用法,必須輔以大量的練習或者通過書面與口頭的實際運用,學生才能較好地掌握所學知識。根據上述定義,學生練習與運用的部分就是一種實踐教學。在此,我們將法語專業的實踐教學體系分為兩個階段:基礎階段的實踐教學與高年級實踐教學。基礎階段的實踐教學以基礎語言知識的實踐為主,高年級階段的實踐教學將根據學生就業所需要的實踐能力有針對性地設立獨立的實踐課程。1.基礎階段的實踐教學:“輸入”與“輸出”的結合在本科四年的法語學習中,基礎階段的實踐教學尤為重要。和英語專業不同,民辦高校法語專業中幾乎所有的學生在讀大學前都沒有接觸過法語,因此必須從“零”開始學習。基礎階段的教學從表面上看是一個純粹的“輸入”過程,學生需要大量的接受語音、語法、詞匯等語言基礎知識。但實際上,基礎知識的教學(輸入)與實踐教學(輸出)是緊密結合的。美國語言學家Krashen提出的“輸入假說”以及后來加拿大語言學家Swain補充提出的“輸出假說”是語言習得領域影響較大的兩種假說。根據Krashen的觀點,“只要提供足夠數量和形式的語言輸入,其他包括說在內的語言技巧的提高和語法知識的獲得就會隨之自動產生。”而Swain發現理解性輸入雖然對語言學習是必不可少的,但它不是學生所需要的唯一手段,她認為語言輸出的重要性也應得到承認。在前兩位語言學家的研究基礎上,英國語言心理學家Dörnyei認為這兩種假說在語言學習方面并非彼此獨立的,不接受某種輸入便不能指望學生產生輸出,而純粹的理解性輸入本身可能并不會導致語言的提高,兩者應當相輔相成。正如Dörnyei所說,基礎階段的教學主要任務雖然是基礎語言知識的“輸入”,但也不能忽視所學知識的實踐。這個階段的實踐教學主要由基礎語法課程中的課堂練習環節與口語課程所組成。以口語課為例,口語課是基礎階段最主要的實踐課程,但很多時候我們沒有能夠很好地對其利用。剛入學時,許多學生都對口語表達能力抱著很大的期望,他們十分向往畢業時能說一口流利的法語,然而不少學生學習了幾年法語卻很難說出一句完整而沒有語法錯誤的句子,這令很多教師對教學效果感到失望。原因之一便在于我們在基礎階段的教學當中過于重視基礎知識教學而忽視了實踐教學。由于民辦高校的法語教師教學任務十分繁重,多數精力都集中在自己的課堂教學上,基礎語法課程的教師并不了解口語課教師的教學內容,反之亦然。我們忽略了一些必要的溝通工作,最終導致教學上“各自為政”,“輸入”與“輸出”環節沒有很好地對接,使學生無所適從。事實上,在基礎階段的口語課教學中,教師無須花時間講授新內容,而應該直接以基礎語法課程教授的詞匯、句型為基礎開展訓練,將“輸入”與“輸出”結合起來,無須著急讓學生自主創造內容。學生可先通過模仿與重復加深語法課所學內容的印象并進行實際運用,等擁有一定積累后再進行拓展。2.高年級的實踐教學:著重培養就業能力畢業生的就業情況對于任何一所高校來說都是一個舉足輕重的問題,對于民辦高校更是如此。高就業率可以為高校創造良好的口碑,能夠吸引更多的生源。民辦高校主要的資金來源是學生的學費,生源的多少直接影響著民辦高校的生存與發展。此外,民辦高校的學生大多存在外部動機強于內部動機的現象。以法語專業為例,許多學生在選擇法語專業前考慮得更多的不是自己的興趣,而是是否能找到一份好工作。近年來,中國企業在非洲法語國家尋求發展,投資不斷增加,法語人才需求呈現膨脹性增長,良好的就業機會是大多數同學選擇法語專業的主要原因。因此民辦高校應當加強學生就業能力的培養,形成“就業能力強—就業率高—生源增加或生源質量提高—學校投入資金增加—辦學質量提高—就業能力更強”的良性循環。高年級階段的實踐教學與基礎階段不同,基礎階段著重培養的是學生基礎的語言運用能力,而高年級的實踐課程應當著重培養學生的就業能力。就業能力是一個比較復雜的概念,它是“個體在勞動力市場成功地獲得工作、保持工作以及轉換工作時所具有的知識、技能、個性特征及各種條件的集合”,其中包含了職業認同、專業知識與技能、個人適應能力、市場狀況等內在與外在因素。在此我們主要討論學生的專業技能的培養。根據網絡公布的招聘信息以及企業招聘人員和歷年畢業生的反饋,良好的法語交流能力(包含聽力理解能力、口語與書面表達能力)與翻譯能力是企業招聘時最為重視的兩種能力。如果學生了解企業所在行業的知識則將會更加受到青睞。為了培養學生的就業能力,需要針對學生的就業需求單獨設立專門的實踐教學課程,尤其是聽力、口語、寫作與翻譯的實踐課程,有條件的情況下應當增加培養專門用途法語能力的實踐課程。以高年級的聽力課為例,赫爾德曾在《論語言的起源》中說過“語言的第一個教師是聽覺”,聽是人類學習語言的第一個步驟,學習外語時亦然。在基礎階段,聽力課程的主要內容是語音和日常情景表達。高年級的聽力課程內容難度有所加深,語速增快,主題涉及范圍更廣。在高年級的聽力實踐課程中,我們應該思考如何針對就業需求培養學生的聽力理解能力。我們可以使用兩種比較特殊的音頻來訓練。第一種,擁有真實環境雜音的音頻。以往學生習慣在較為安靜的環境下集中精力聽法語對話,但在實際的工作中,我們很難在一個很安靜的環境中與對方交談,尤其是通過電話交談時,雜音是一個十分常見的干擾因素,學生應當學會如何適應。第二種,帶有口音的對話音頻。非洲是學生的主要就業目的地,與標準法語相比,非洲當地居民說的法語有較重的口音,部分用詞也與標準法語不同。不少學生初到非洲時均遇到了交流障礙的問題,因此我們有必要讓學生聽或者觀看一些對話中帶有口音的音頻或視頻,幫助學生適應不同的口音。

二法語專業能力實踐平臺的搭建

除了開設實踐課程,民辦高校法語專業應當為學生搭建一個展現實踐能力的平臺。通過這個平臺,教師與學生都可以對實踐教學的效果有一個直觀的認識與了解。它既是考核與評價實踐教學效果的手段,同時也是一個激發學生學習動機的工具。1.校內實踐平臺的建設:法語專業能力綜合實踐關于校內實踐平臺的建設,國內早有高校進行了嘗試。比如西安交通大學法語系的“法語綜合能力培養與訓練”,以電影配音或戲劇表演為形式,考核學生的法語語言綜合能力。我校法語專業也為學生設立了名為“法語專業能力綜合實踐”的實踐平臺。該實踐平臺貫穿整個本科四年,針對不同階段的實踐教學要求開展相應的實踐活動。比如一年級的實踐課程形式為朗誦與演講競賽,著重訓練學生的語音與口語表達能力,強化學生對基礎詞匯與表達的記憶。而三、四年級的實踐課程則圍繞就業能力展開,形式可以是應用文寫作競賽和商務現場模擬口譯實踐等。作為考核與評價的手段,每個實踐項目都應該有一個負責人制定相關的考核標準并由系主任或相關領導審核。由于民辦高校學生人數較多,一個年級會出現平行班,每個班則應安排一個指導老師負責記錄實踐活動準備過程中學生遇到的困難以及解決方法,了解每一個學生的問題,并將該記錄反饋給該班級的授課教師,授課教師以此為參考進行教學反思,改進基礎課程實踐環節或實踐課程的教學。上文已經闡述過,民辦高校的學生普遍存在外源性動機強于內部動機或者學習動機不明確的現象,開展專業能力綜合實踐活動可以激發學生的學習動機。美國心理學家JohnKeller提出了一個激發學生動機的ARCS模式,該模型將影響學習動機的因素歸為四類:注意力(Attention)、相關性(Relevance)、自信心(Confi-dence)與滿意度(Satisfaction)。其中“自信心因素”指的是學習者是否相信通過自己的努力能獲得預期的成功,而教師必須關心通過何種方式幫助學習者建立對成功的正面態度以及怎樣讓學習者認識到成功是建立在他們的努力及能力的基礎上的。通過參加實踐活動,學生可以了解自己的學習水平,檢測自己是否達到了自己階段性的短期學習目標。如果已經達到,則能進一步地增強學習信心。在實踐活動的過程中,無論學生表現如何,教師都應該向學生提供“正反饋”,對于表現好的學生應當肯定他們的努力并認可他們的學習方法,對于表現不盡理想的學生也盡量避免批評,要幫助他們將原因歸于“努力不足”或“方法不當”。2.校外實踐平臺的建設:校企合作的開展除了開展校內實踐活動,民辦高校法語專業還應當積極建設校外實踐平臺。校外的實踐平臺既可以檢驗實踐教學的整體效果,也可以考查學生的綜合能力。最常見的校外實踐平臺就是企業。在與學校簽訂合作協議、建立合作關系之后,企業根據自己的需求定期接收學校推薦的學生到內部實習,使學生能提前了解職場環境,將來可以更好地融入社會。除了能鍛煉學生的專業技能,校外實踐還能更好地訓練學生的其他就業能力,比如崗位適應能力、溝通交流能力等。另外,校外實踐平臺并不僅僅使學生受益。通過與企業的合作,學校可以得到企業與學生兩方面的反饋。法語專業可以更加準確地把握企業的要求,了解學生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并針對企業與學生的反饋調整實踐教學內容,設計相應的實踐課程,提高教學效果。最后,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我們還可以邀請曾經參與實習的學生以及企業工作人員為在校生做講座。實習生們可以向在校生講述自己的實習經過,分享工作經驗,讓在校生對就業更有信心,以此激發他們的學習動力。企業工作人員可以讓學生對將來的工作環境有更加直觀的了解,也能解答學生對就業的各種疑惑。比如部分學生對非洲的法語國家可能有一些錯誤的固有印象,因此對非洲的就業機會望而卻步,企業人員客觀的解答可以更有效地消除學生的疑慮。

三結語

我們嘗試構建了一個適用于民辦高校法語專業的實踐教學體系,該教學體系仍然有許多細節有待完善,而且要想讓這個體系良好運作,仍需一些額外條件。首先,民辦高校法語專業必須加緊建設一支能夠勝任實踐教學的師資隊伍,引進擁有行業背景的人才或“雙師型”教師,加強青年教師的培養,必要時安排教師到企業見習。其次,民辦高校應積極開展相關教材的編寫工作。現在市面上法語教材較少,也缺乏一定的針對性。民辦高校法語專業可根據企業與學生的需求編寫適合自己的實踐課程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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