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8-08 16:5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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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爾協議作為現代銀行業監管的“圣經”,它從誕生之初的巴塞爾協議I到現在的巴塞爾協議III,整個巴塞爾協議的發展與成熟見證了金融監管的發展與改革。巴塞爾協議對銀行業,尤其是商業銀行有著非同一般的意義。無論是銀行自身的行為,還是作為銀行業監管者的政府部分的行為都受到了巴塞爾協議的影響。本文以巴塞爾協議的發展過程著筆,從銀行自身角度以內部視角來探討巴塞爾協議對銀行業經營行為的影響。從而探尋銀行業監管的可靠路徑,降低金融危機從銀行業爆發的可能性。
【關鍵詞】
巴塞爾協議;銀行監管;金融危機
一、引言
伴隨著世界經濟的一體化速度的提升,各個國家的金融市場之間的聯系也越發的緊密,由此使得世界上各個金融市場的之間的相互影響程度也越來越大。隨著而來的是金融危機的不斷爆發。伴隨著這些緊密的世界金融聯系,金融危機的破壞力不在局限于單個金融市場或者小范圍的地域,危機已經開始突破地域的限制,并在世界范圍內傳播起來,其影響程度已經遠遠高于過去。
自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不斷發生的金融危機讓經濟學家們認識到的金融體系的不穩定性與脆弱性。國際貨幣基金通過對世界范圍金融市場的監控與研究,得到的數據讓人們瞠目結舌,在1980~1996年間,僅僅16年的時間里,僅僅只是在發達國家范圍內,就有超過有17%的金融市場蒙受過金融危機帶來的損失,其中52%的國家遭受過嚴重的金融危機。而在發展中國家內的金融市場,有23%曾經遭受過金融危機,并造成嚴重的損失,并且在其中的59%的國家內爆發的金融危機的等級屬于嚴重金融危機。
追溯到1997年,當金融危機首次席卷整個亞洲。從此以后金融危機在世界范圍內便時常出現。在亞洲金融危機結束后不久,又在俄羅斯、拉美國家的金融市場內刮起了一整劇烈的金融風暴,最后這場開始于局部金融市場的金融危機向著全世界的金融市場蔓延,最終結果是誘發了世界范圍內的金融動蕩,其破壞性甚至動搖了世界實體經濟的發展。此后2008的由美國次貸危機誘發的全球經濟蕭條,以及歐洲的債務危機,又一次的影響了世界宏觀經濟的良性發展。
另一方面,銀行作為整個金融市場的核心機構,多數金融危機的發源點都是銀行,由此對銀行業的金融監管也顯得尤其的重要。金融危機在世界范圍內愈演越劣,引發人們對金融風險的憂慮,如何能提前規避掉金融風險對世界宏觀經濟影響,加強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受到國際上越來越多專家學者以及政府金融監管部門的重視。
二、巴塞爾協議的誕生與發展
為了應對波及范圍越來越廣、影響程度越來越深的世界性金融危機,在整個世界范圍內,各個國家的金融監管部門以及國際大型金融組織開始思考,如何構建出一個完整的世界金融監管體系,用以穩定整個宏觀世界金融市場,減緩甚至消除金融危機爆發的。
面對兩個國際性大銀行,前聯邦德國Herstatt銀行以及美國富蘭克林國民銀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的轟然倒塌,金融行業尤其是銀行業開始反思銀行監管在金融監管中的重要性,成為巴塞爾協議誕生的一個契機。這兩家舉世聞名的國際性大銀行,在金融危機面前變得如此的不堪一擊,各國金融監管機構在感嘆以及驚愕之余,開始認識到了對這些銀行,尤其這些擁有巨大的國際市場、廣泛的國際業務以及復雜的金融聯系的國際性大銀行進行監管的必要性與重要性。
1974年,十國集團中央銀行行長提出建立巴塞爾委員會以便對全球銀行業的監管,委員會的成員包括十國集團中央銀行以及十國的銀行監管部門,這十個國家分別是日本,美國,比利時,荷蘭,加拿大,瑞典,瑞士,法國,德國,英國以及意大利。并且國際清算銀行(BIS)、歐盟執行委員會、IMF、及經濟合作發展組織為巴塞爾委員會的各項活動以及各項協議的制定提供指導。
1988年,巴塞爾委員會針對十國集團中央銀行和國內的跨國銀行,第一次實施巴塞爾協議。雖然,巴塞爾協議的中的所有規定都不具備法律層面的約束能力,但十國集團的金融監管部門一致同意在協議的規定時間內參照協議的相關規定進行監管。經過多年的檢驗,巴塞爾協議的優點受到全世界的認可,尤其是其科學合理的特性以及良好的可操作性。巴塞爾協議開始受到許多非十國集團監管部門的推崇與信奉,巴塞爾協議開始成為了世界范圍內銀行業監管的“圣經”,這些非十國集團的成員的國家也開始自覺自愿地遵守了巴塞爾協定和資本協議中的相關要求與規定,尤其是許多的在國際金融市場內有著極高參與度的國家。
從誕生之初至今,銀行業實施巴塞爾協議的歷史已超過了十年,在實施的過程中,伴隨著金融市場的成熟以及世界經濟發展,巴塞爾委員會也曾對整個巴塞爾協議進行了多次的修改與完善。比如,在1996年,巴塞爾協議將市場風險的管理加入到了資本充足性管理的條例之中。又如,在2001年,委員會重新制定并公布了新巴塞爾協議,以公布將取代在1998年公布的協議。在這十多年來中,對巴塞爾協議的不斷修訂與更正,并付諸于實踐,在整個金融監管的領域取得了顯著的成果,尤其是銀行業的經營行為伴隨著巴塞爾協議的修正與完善而不斷的變化。
三、巴塞爾協議對銀行經營行為的影響
首先是對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的影響在巴塞爾協議中,對銀行的資本金有著詳細的規定。伴隨著巴塞爾協議在世界范圍內的推行,世界各國的銀行業有了一套統一的資本金比比率標準。由于在實施巴塞爾協議之前,各國金融市場的完善程度不同,風險系數也不盡相同,從而使得各種國家的金融監管機構對銀行資本金的要求也就不同了。在協議開始實施以后,各個國家的銀行為了能貫徹巴塞爾協議的精神,滿足巴塞爾協議的相關要求,實現協議中的監管目標,勢必會以協議內容為導向,并依照自身的實際情況進行相應的調整。
而不同銀行所受到的影響也是不同的,具有高資本金比率的銀行與資本金比率較低的銀行之間,他們所做出的調整很難達到一致性。例如瑞士,在過去未實施協議時,瑞士銀行業具有較高的資本充足率的特點。在瑞士的大銀行平均值為13.8%,遠遠超出十國集團資本充足率平均值的2.5%。所以,在協議實施至今,瑞士銀行業所面臨的資本充足率壓力相對來說較小。而相比之下,自1988年協議開始在各國廣泛實施以來,在工業化進程較快的發展中國家里,商業銀行的資本金比率有了明顯的變化。在1988年時,資本金比率的平均值為僅為9.3%,而到了1996年后,資本金比率的平均值上升到了11.2%,其余大國中的銀行業也對協議做出了明顯的反映,資本金比率有了顯著的提高。在我國,銀行業主要是以政府信用為擔保依據,所以商業銀行一般有著較低的資本充足率。而在近幾年,為了實現本土銀行的國際化戰略,應對外來銀行的競爭壓力,我國傳統商業銀行業不得不向巴塞爾協議靠攏,提升自身的資本充足率。
其次,對銀行的風險行為有著顯著的影響。簡單的來說,銀行的風險衡量的計算式是用風險加權資產除以銀行的總資產。銀行資產中風險加權資產所占有的比率越高,則銀行的風險也就越大;相反,銀行資產中,風險加權資產所占的比率較小,則整個銀行所面臨的風險就越小。而銀行為了實現利潤的最大化,會進行資本套利活動,即在同一類的風險加權資產中,將小風險的資產向大風險資產中轉移,導致使得銀行所面臨的風險更大。
四、對我國商業銀行的啟示
從短期效應來看,巴塞爾協議對商業銀行的的確經營帶來了諸多嚴厲的限制,對整個銀行業的利潤也造成了一定的影響。但是,從長遠的目光來看,雖然在短期對銀行業的業務有了嚴苛的要求,尤其是將銀行行為限制在必須要滿足巴塞爾協議對資本質量要求前提之下。這些限制也為銀行業提供了不可多得的機遇,如果銀行能在限制中實現新的突破并在長期內保持穩健的發展,必定能實現新的利潤增長。因此在現階段下,我國銀行業要想實現與世界金融市場接軌,并創造新的金融奇跡就必須有所作為。
首先一點,我國銀行業應該重新調整產品結構,將新的利潤點放在表外業務之上。并在保持傳統業務質量不變的前提之下,有效發展表外業務,有效的優化產品的定價,創新產品種類與設計,才能真正地提高長期的盈利能力增加銀行的內源資本。所謂的內源資本是指銀行的盈余以及留存盈余,主要來源于派息后的留存。在優序融資理論的核心思想中,銀行業的內部融資的優先度應該顯著的高于外部融資。在商業銀行進一步擴充自己的留存利益而不對自身股價造成顯著影響的前提下,其第一選擇只有內源資本。具體而言,首先銀行應將視角放在表外業務之上,并有效的降低這些業務成本,并減少其對銀行的自有資本耗費。從目前來看,我國的商業銀行都有一個通病,即自身的業務結構非常的單一,產品的種類貧乏,產生更新速度緩慢。目前銀行的核心業務是傳統的信貸業務,以存款與貸款利息差為主要的利潤點。而信貸業務本身就是一個需要很高的監管成本的業務。而通過重構銀行業務的結構,并且優化銀行資產狀況,將業務的發展重心,從過去傳統存款,貸款業務轉移到表外業務之上,尤其是應該的大力地發展那些節省,甚至完全不需要利用商業銀行自身資本金的表外業務,是實現內源性資本擴張,重構銀行資本與產品結構的重要路徑。
其次,我國的銀行業應該優化產品的定價策略,從而改善盈利水平。銀行業中尤其是在中國商業銀行的中,貸款業務的占整個盈利的比重非常大,但是這些業務定價的方式卻非常死板。改革的趨勢應該是以風險量為定價的依據,再進一步的將銀行的自有資本、流動性以及整個項目運營所需要的總的成本納入定價的決定因素中來。然后進一步做到以客戶為導向定價,將客戶精細化管理并分類,進而以類定價,完成傳統的粗放式管理模式向現代精細化管理模式的過度。
因此,我們可以說,巴塞爾協議并沒有抑制銀行業的發展,而是為銀行業未來的發展指明了方向,并將風險控制在了最小的范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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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張煒.《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對我國商業銀行的影響[D].西南財經大學,2013
文章編號:1005-913X(2015)08-0193-02
現金管理是我國的重要財經制度,也是重要的金融管理制度,不僅是央行貨幣政策中的重要組成,同時也是商行柜臺工作的基礎制度,所以加強對現金的管理就顯得非常較重要。近些年我國對現金管理的重視度不斷加強,對現金管理的監管力度也有了很大程度上的加大,針對一些現金違規的案件得到了嚴肅處理,從各方面來看都有著一定程度上的進步。處在當前的重要發展階段,加強銀行的現金管理是促進現金正常流通的基礎,銀行作為現金管理的主要機關,更應當在現金管理層面做好帶頭作用。
一、現金管理現狀及問題成因
(一)現階段我國金融機構的現金管理現狀分析
第一,我國的金融機構在現金管理方面的狀況還不容樂觀,尤其是處在當前經濟改革的重要時期,由于多方面的影響因素使得現金管理的諸多弊端都紛紛體現出來。其中的現金管理相關法律的不完善及滯后問題就較為顯著,在約束力方面還比較缺乏,我國當前的現金管理辦法和實際的現金管理需求的契合度還不是很好,已經不能適應市場經濟下的現金管理需求,主要的問題就是現金管理的對象及基本賬戶和現金的結算起點等規定滯后于經濟發展。
第二,一些金融機構在現金管理的重視度方面還有待進一步加強,實際的管理功能相對較弱,主要體現在受到利益的驅使,以及對現金管理工作的不夠重視和沒有嚴格執行大額現金的支付報備制度,在業務的審批方面沒有嚴格的對待,所以就存在著漏報以及漏批的情況發生。而在管理上沒有得到重視主要是由于對現金管理的認識存在著片面性,沒有充分發揮一線監管作用,還有是受到了利益的驅使,對違規的行為沒有進行嚴格的制止和處罰。
第三,“黑戶”支現現象相對比較嚴重,也就是金融機構私自為客戶開立沒有經過人民銀行賬戶管理部門進行審批備案的單位銀行賬戶,和過期沒有經過審核的單位賬戶。這一現象在各大商業銀行及農村信用社等領域都存在,雖然人民銀行對此進行了相應的處理,但在實際的收效方面并不是很理想。
第四,基本賬戶庫存現金限額核定進展有著諸多難處,以及超范圍和超限額使用現金的情況屢屢發生。由于經濟環境的變化,使得庫存現金限額核定的合理性標準不能得到準確有效的把握,而對于開戶的單位配合也缺乏積極性,這些方面都造成了核定工作受到阻礙。實際的調研過程中能夠發現,金融機構對開戶單位有著超范圍及超限額使用現金的情況發生,而對于不符合規定用途的現金支取有著很大的困難。
(二)金融機構現金管理的問題成因分析
造成以上的種種問題,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現金管理的法規落后是一個重要的原因,新的現金管理法規沒有及時的滿足當前先進管理的需要,所以使得銀行的現金管理在法律依據上相對比較缺乏,管理也缺乏權威性。還有就是先進管理的工作沒有一個較好的社會氛圍,我國當前正處于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時期,部分公眾對市場經濟體制下現金管理的加強監管不能得到全面的理解,認為現金管理和存款自愿及取款自由原則是相違背的,公眾認識上的不足也使得金融機構的現金管理在社會基礎上較缺乏。
由于制度的執行環境有了很大的變化,是現金管理問題出現的重要原因,庫存現金限額核定有著很強的政策性,在業務量上也相對比較大,所以在制度的實際落實上要滿足諸多的要求。其中明確的執法落實實體及開戶單位的現金收支活動的規范,開戶單位的所有賬戶現金支取的有效控制,對違規行為的嚴肅處理辦法等諸多要求都要具備。但實際情況卻并非如此,有著這些方面的缺陷或者是缺失使得基本賬戶庫存現金限額核定工作的難度加大。
另外,就是在現金管理的思想上沒有認識到位,銀行的領導對現金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沒有得到很好的認識,使得現金管理的功能就愈來愈弱化。從而就出現了公款私存的現象發生,金融機構的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的發揮,在開戶銀行及人民銀行自身,其是現金流通的重要環節,開戶銀行也更是貨幣流通的一個中心環節,現金都是從開戶銀行流入人民銀行發行庫的。實際情況卻與此不相協調,人民銀行的現金管理及管理措施和布置檢查等方面都比較嚴格,但一些商業銀行以及其他的非銀行機構在這些方面較為松弛,這些方面使得現金管理工作的落實就存在著很大的難度。
二、現金管理工作問題的應對策略探究
(一)強化金融機構現金管理的法律完善程度
一切管理都需要制度和法律作為依托,針對現金管理工作的問題首先要在法律的制定上進行完善。要盡快的將能夠適合市場經濟發展的現金管理條例進行頒布,并要對現金的使用范圍及結算起點進行合理化的調整。還有就是要完善大額現金提取的相關規定,把現金管理工作和賬戶管理等工作相接軌,對大額現金管理要進行登記報備的手續,對監管的效能進行有效的提高,與此同時還要對現行現金統計制度加以修改,要能夠涵蓋所有經濟活動。
(二)將管理及服務加強完善,提高管理人員素質
要積極的宣傳采取新型的信用工具,減少現金的流通,另外,要加強現金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經濟金融的飛速發展也對現金管理的工作帶來了新職能以及新業務和新情況,面對諸多的變化,現金管理人員也要能夠適應這一變化,所以要加強這一領域的變化,采取培訓、制定計劃、落實措施等步驟進行實施。可通過考試及辦培訓班的形式對現金管理人員加強相關的培訓,盡快的構建一個素質高、專業技術強的隊伍,這樣才能做好現金管理工作。
(三)不斷探索現金管理的新思路
當前的經濟環境比較不穩定,所以對銀行的現金管理也要和市場的發展緊密的結合,銀行要從實際情況出發,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對現金管理的目標及內容方式等也都要進行相應的調整。現階段銀行現金管理的主要任務就是要對人民幣的流通規律加強研究,從而對現金的投放回籠變化趨勢進行準確的掌握。還要根據相關的法律及規章制度等對現金管理的檢查進行組織實施,對現金的收支行為加強規范化,控制不合理的現金支出。
(四)充實管理隊伍加大現金專項檢查力度
【關鍵詞】影子銀行;金融創新;金融監管
一、影子銀行體系的概念、表現形式及其本質
2007年美國次貸危機以來,“影子銀行體系”(shadow banking system)這一概念逐漸被全球金融界熱議。美國太平洋投資管理公司的執行董事保羅·麥考利(Paul McCulley)最早使用這個詞來概括那些有銀行之實卻無銀行之名、游離于央行監管體系之外的各種非銀行金融機構。2008年,時任紐約聯邦儲備銀行行長的蓋特納在美國參院為紐約聯儲的救市活動作證時,分析了那些通過“非銀行”的融資安排,他把那些利用短期融資資金大量購買高風險、低流動性的長期資產的機構稱為“平行銀行系統(parallel banking system)。IMF的《全球金融穩定報告(2008年)》論及相似的金融機構和金融活動時,使用的則是“準銀行”(near-bank)概念。從2009年開始,影子銀行體系就被正式且大規模地在各類學術會議上討論,并且成為貨幣當局和金融監管當局文件中的正式概念。
按照英格蘭銀行金融穩定部副總裁保羅·塔克(Paul Tucker)的定義,影子銀行指的是:向企業、居民和其他金融機構提供流動性、期限配合和提高杠桿率等服務,從而在不同程度上替代商業銀行核心功能的那些工具、結構、企業或市場。
2011年4月,金融穩定理事會(FSB)從廣義角度提出,影子銀行體系是指游離于傳統銀行體系之外的信用中介實體與信用中介活動。監測對象包括直接充當信用中介、作為信用中介鏈一部分,或者推動信用交易的所有機構和業務活動。
以上兩個定義充分揭示出了影子銀行體系的復雜性:它不只涵蓋那些與傳統銀行相競爭的“機構”,而且廣泛涉及一切可以發揮金融功能的市場、工具和方法。
從影子銀行的機構表現形式來看,根據Pozsar、Adrian 等學者的相關研究結果,影子銀行可被劃分為三類,分別是政府支持型、“內部型”以及“外部型”影子銀行體系。其中,政府支持型影子銀行體系主要包括美國聯邦住房貸款系統、房利美(Fannie Mac)和房地美(Fredi Mac);“內部型”影子銀行體系主要指與銀行在同一金融控股公司框架下,能間接獲取銀行機構資金支持的各種弱監管類非銀行信用中介及相關活動;而“外部型”影子銀行體系則是指完全獨立于商業銀行的、專業化的弱監管類非銀行信用中介及相關活動。
因此,影子銀行體系包括了幾乎全部市場型信用機構(market-based credit institutions)。例如,在各種類型的證券化安排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的投資銀行,市場型金融公司(finance company)如貨幣市場共同基金(money market mutual funds,MMMFs)、對沖基金(hedge funds)、私募股權基金 (private equity funds)、獨立金融公司、各類私人信用貸款機構等;結構化投資實體、房地產投資信托、資產支持商業票據管道等,它們多由商業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發起并構成這些機構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經紀人和做市商所從事的融資、融券活動,以及第三方支付的隔夜回購等;銀行之外的各類支付、結算和清算便利,等等。總之,影子銀行體系已經內化為美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滲透到其金融體系的方方面面。
從金融工具的層面上看,影子銀行體系主要是建立在衍生品、證券化及再證券化工具的基礎上,由此自下而上地形成了產品線、業務部門、機構等產業組織。這些金融工具可以被不同的金融機構所運用,并在彼此之間形成了復雜的對手方交易網絡。
從功能的角度來看,影子銀行體系與商業銀行體系一樣,將全社會的儲蓄者和借款人聯系起來,但其方式不同于商業銀行的吸收存款發放貸款機制,影子銀行體系走的是金融市場交易的路子。影子銀行的貨幣創造機制主要是通過影響金融市場流動性的途徑,是以市場為基礎的信用創造,這與傳統的以銀行中介為基礎的信用創造互為映照。它們借助各種融資性金融工具,逐步替代商業銀行的信貸市場,或依托銀行信貸進行自我創造。信貸資產證券化就是其最典型的運作模式。此外,它們通過為商業銀行提供信用風險對沖工具,如CDS,成為商業銀行信用管理的一個環節和交易對手方,從而融入銀行的信用創造過程。從總體來看,它們在貨幣銀行信用的基礎上進行證券信用的創造,最終又放大了整個金融體系對于貨幣銀行信用的創造。
不同類型的影子銀行機構與活動實質上形成了巨大的金融網絡,通過專業化分工,將傳統銀行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并持有到期的簡單過程,分解加工成了包括一系列影子銀行參與,依靠批發融資,以資產證券化為核心的非常復雜的信貸流程。在這個信用創造過程中,高風險、長期限的貸款(如次級抵押貸款)被轉化成表面上信用風險極小、期限較短的具有貨幣性質的金融工具。某一個影子銀行機構從事其中的一種或幾種活動,同時在其活動過程中充分利用了監管真空或空白,以降低經營成本。
總之,影子銀行體系從事的也是信用中介活動,這一點與傳統的商業銀行并無本質上的不同。與傳統銀行不同的是,影子銀行的信用中介活動是通過一系列垂直分布的非銀行金融中介機構,將傳統銀行的信用中介活動進行垂直切塊,包括:貸款發起;貸款貯藏;發行資產抵押證券;貯藏資產抵押證券;發行以資產抵押證券為基礎的抵押債務工具;資產支持證券中介活動;批發融資等。
1.借鑒巴塞爾協議,與國際慣例接軌,建立一種有效銀行監管模式。
良性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在立法上必須具有前瞻性,必須突破20世紀以來為導向的立法模式。因此,需借鑒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成果,筆者認為我國在跨國銀行監管法的構建中必須確立一種有效銀行監管的模式。具體而言,這種有效銀行監管的理念應包括以下要素:監管的主要目標應在于保持金融體系的穩定與信心,從而降低存款人與其他債權人損失的風險;監管者應鼓勵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強化市場透明度與市場監督,從而提高市場的約束力;監管者必須具備操作上的獨立性與實施監管的手段與能力;監管者必須全面了解各類跨國銀行業務的性質,并盡可能確保銀行自身能進行適當風險;監管者必須使各個銀行的風險水平得以評估,并對監管資源作相應的分配;監管者必須確保銀行具有充足的資源來承擔風險;監管者應與其他監管者密切合作,特別是要建立銀行監管的國際合作機制。
此外,為了突破我國傳統上慣有的“重設立,輕監管”的模式,在有效銀行監管安排中,也有必要重申審慎性的持續監管。如在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銀行有效監管核心原則》(下稱《核心原則》)文件中,持續性銀行監管安排構成了該文件的核心內容。《核心原則》認為有效的持續性監管必須依于充分、及時與可靠的信息。作為對銀行業持續性監管方式進行統一規范的一種嘗試,上述文件認為,一個有效的銀行監管體系應當具有一種包括現場與非現場監督與管理的互動機制。如非現場監管要能確保監管者必須能在單一與并表的基礎上收集、審查及分析銀行的審慎報告與表。同時,現場監管的方法則可以使監管者通過實施現場檢查或利用外部師來監管信息的真偽性進行核實。我國2004年4月1日開始執行的《外資銀行并表監管管理辦法》強調以風險為本的審慎性持續監管原則,對外資法人機構實施全球并表監管,但具體的措施沒有完全落實。筆者認為該《辦法》并不能滿足我國在入世的背景下面臨外資銀行業務將進一步擴大所需的、與此相配套的監管的要求。其原因如下:一是該《辦法》只是屬于部門規章,立法層次較低;二是從有效的并表監管來看,它必須存在一個前提,即國際金融監管信息的交流與合作機制。雖然該《辦法》第30條規定,銀監會負責受理外國銀行對母國(地區)監管當局跨境現場檢查,并委托當地銀監會派出機構與檢查組就被檢查機構的監管情況進行交流,但是該《辦法》并沒有對如何構建我國與外資銀行母國之間的信息交流機制作出具體的安排。實際上如前所述,從并表監管的內涵來考察,它具有三大特征:一是指國際銀行或銀行集團的母國當局所實施的監管;二是它以國際銀行或銀行集團及其跨境機構的合并為基礎所進行的監管;三是它是一種持續性銀行監管。基于此,為了確保對外資銀行的有效并表監管,我國應處理好三方面的問題:其一是制定健全的法律法規是實施有效并表監管的前提;其二是確保銀行母行對其境外分支機構實施有效控制是有效并表監管的基本要求;其三是強化審慎監管力度是實施有效并表監管的一個重要內容;其四是應與國外的銀行監管當局建立一種暢通的信息交流機制。伴隨著金融的國際化所附加的金融風險滲透的跨國化,我國并表監管的定位也不應僅限于國內的外資銀行,相反在中資性銀行實行“一級法人制度”的情況下,我國銀行監管機關也必須將國外的中資銀行的分支機構納入嚴格并表監管的范圍。
2.在市場準入方面應該遵循世貿組織的法律原則和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的原則,盡快實行國民待遇,避免對于外資銀行市場準入上給予歧視,也不應該給予特別的保護。
具體而言,應該協調中資與外資準入的具體規則。通過《商業銀行法》或者專門的市場準入監管規章來完善銀行市場準入制度,并進而解決外資銀行市場準入制度的健全問題。銀行法中一般性市場準入制度的完善,關系到外資銀行市場準入制度的進一步完善,也關系到我國實踐世貿組織法律規則,尤其是實現我國的加入世貿組織承諾的問題。在完善現有《商業銀行法》中有關市場準入制度的規則上,首先應該考慮對準入的程序性規則進行詳細規定,尤其是在審查與批準的具體程序規則上應該補充,諸如審查與批準的時間、許可的拒絕、許可的公告、許可機構的記錄、許可的撤銷等都須完善。其次,增加有關新型準入的規范,如通過股權收購進入銀行市場、銀行之間的合并、海外市場的準入等。再次,有關銀行分支機構、代表處的設立有關的程序規則也需要完善和補充。只有完善了這些制度,才能協調好合理區別對待中資和外資進入中國銀行市場的具體待遇問題。
3.在外資銀行市場準入制度的立法體例上,應該構建合理和協調的體例。
結合我國的立法現狀,筆者認為可以從如下兩種體例來選擇其一:一是將外資銀行市場準入基本制度進行系統化后,直接納入《商業銀行法》中;二是將外資銀行市場準入制度系統地規定在有外資銀行或者外資金融機構的專門性法律文件中。兩種體例各有利弊。前者可以使我國銀行法制更為系統化,并可減少立法上的重疊或者沖突,防止針對外資銀行的準入規則違背世貿組織法律規則或者我國的加入世貿組織承諾。但是這種體例的比較高,因為需要對現有《商業銀行法》和《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及其細則進行全面修改和整理。后一種體例,則可以在保留現有法制基本結構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完善《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及其細則中的有關規定。從我國銀行法制的完善,以及各國銀行法有關外資銀行市場準入制度的結構趨勢來看,最好選擇前一種體例。事實上,眾多國家的銀行法,如德國、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亞、法國、菲律賓、新加坡等國都在基本銀行法律文件對外資銀行的市場準入問題作了原則性或者極為詳細的規定。只有以美國為代表的一些國家將外資銀行的市場準入制度納入到系統的外資銀行法律文件中。
另外,如果考慮選擇分離性的法例,則應該改變現有的《條例》與《辦法》分離的格局。將代表處與合資、外資獨資銀行的有關準入規則合并在一個法律文件中規范。
4.建立一個全面、系統、多方位的監管體系。
對跨國銀行的監管工作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作。因此,其中涉及的問題很多,單靠某一方面的監管是遠遠不夠的。因此,需要充分調動各種監管力量,實施最廣泛的全方位的監管,建立一個全面、系統、多方位的監管體系,包括監管當局的監管、監管、行業自律等各方面。
5.跨國銀行監管法制的改革要突出監管制度、監管主體方面的改革。
關鍵詞: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銀行業 監管
巴塞爾資本協議是迄今為止對國際銀行業發展產生最大影響的國際協議之一,巴塞爾協議被認為是國際銀行業風險管理的“神圣公約”。新協議定于2006年實施。新協議對各國監管當局的監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為我國銀行監管的發展帶來了新的要求。
新協議框架及其特點
2001年新協議框架繼續延續1988年巴塞爾協議中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以信用風險控制為重點、突出強調國家風險的風險監管思路,并吸收了《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中提出的銀行風險監管的最低資本金要求、外部監管、市場約束三個支柱等的原則,進而提出了衡量資本充足比率的新的思路和方法,以使資本充足比率和各項風險管理措施更能適應當前金融市場發展的客觀要求。
新資本協議的目標是:繼續促進金融體系的安全性和穩健性,至少維持金融體系目前的資本總體水平。促進公平競爭。提供更全面的處理風險的方案。使處理資本充足率的各種方法更為敏感地反映銀行頭寸及其業務的風險程度。
新資本協議的特點是:最低資本金要求、外部監管、市場約束三個支柱密切聯系在一起,互相支持。新協議對風險的認識更加全面,加入了市場風險,新協議又把操作風險加了進來,基本涵蓋了現階段銀行業經營所面臨的風險,以保證資本對風險程度變化有足夠的敏感性。除標準法外,允許銀行運用內部評級法來衡量和測算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
新協議關于外部監督――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
新協議三大支柱中的第二支柱――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則是對各國銀行業監管當局的具體要求。在1988年協議中,監管當局基本是一種被動的執行機構,主要是強調用全球統一的資本充足率要求來進行衡量和檢驗。相比而言,新協議則給各國監管當局一定的主動性和靈活性。強調各國監管當局結合本國銀行的實際情況,自主確定不低于8%的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并且各國金融監管當局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狀況來確定風險衡量的水平和指標。根據2001年頒布的新協議第三次征求意見稿,監管當局參與的程度和重要性較之1988年協議有了相當顯著的提高。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成為新協議的第二支柱,共同構成新協議的主要框架。這樣,在新的資本框架下,監管當局對于金融機構風險管理的參與程度和參與方式將會出現相當大的變化。
參與和評估銀行內部風險管理制度
新協議中的一個重要部分就是允許銀行實行內部評級方法,鼓勵銀行運用內部模型來全面衡量風險。對監管當局來講,實施第二支柱的關鍵就是監管當局應該能夠確保每家銀行有合理的內部評估程序,以便銀行首先對其面臨的風險有正確判斷,并在此基礎上及時評估資本的充足狀況。監管當局應該考慮銀行的風險化解情況、風險管理狀況、所在市場性質和收益的可靠性和有效性等因素,全面判斷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是否達到要求。監管當局有權根據銀行的風險狀況和外部經營環境,要求銀行保持高于最低水平的資本充足率。
監管利率風險
新協議的另外一個變化是將原來納入最低資本充足率監管范圍的利率風險,轉為納入第二支柱的監管范圍中。進行這一修訂的主要原因是利率風險的衡量存在較大的困難,難以衡量必然導致相應的需要提取的資本的要求難以確定。這一變化之后,對于商業銀行來說在短期內降低了對于利率風險的管理難度,但對于監管機構來說,要求提高了。
總的來說,新協議雖然擴大了監管當局的自,但同時也把責任和風險交給了監管機構。對監管當局要求的提高也給他們帶來了一定的挑戰和困難。同時,如果給予監管機構的權力沒有被合理的運用,反而被濫用的話,那么金融市場中的公平競爭問題將受到極大的影響。這些問題值得我們思考。
新協議對我國銀行業監管工作的新要求
我國銀行外部監管與新協議的距離
對于監管機構來說,新協議框架帶來的影響是巨大的,其中最為突出的一點,就是監管機構從1988年協議中的被動執行身份,轉換為積極主動介入銀行業風險管理過程。這種轉換對各國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監管當局的監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于中國的監管當局來說,他們將面臨更多新的挑戰。
監管理念還不夠先進 中國目前監管理念還不夠先進,從信貸風險管理中過分注重抵押這一因素可以看出。在新協議中,委員會鼓勵銀行自身通過搜集大量內部數據建立貸款決策系統,對貸款人的未來盈利能力、未來的現金流量進行獨立的分析和預測。而與獨立的評估盈利能力相比,抵押、擔保等則是第二位的,它們只是一種預防性的風險緩釋技術。銀行要求貸款人提供抵押的目的,不是希望獲得抵押的物品,而是為了促進借款人能夠按期償還貸款。
除此之外,目前監管機構基本上還是將監管的主要力量集中在對信用風險的控制和防范方面。這種狀況的形成與中國金融業的市場化和國際化程度不高有直接關系。所以,中國的監管程度和手段離國際發達國家的標準還有一定的距離。
監管法規體系不夠完善 在2003年以前,中國的商業銀行授信管理法律框架主要由《商業銀行法》、《擔保法》、《貸款通則》等授信管理法律構成,這些法律法規基本上是在1995年前后制定的。而這些法律中的部分內容已經不符合當前的經濟環境。
銀監會對新協議的態度
銀監會已經明確表示,新協議在我國還有一定的不適應性,我國銀行業暫時還不會完全采用新協議。但同時銀監會對新協議的總體框架給予充分的肯定,認為新協議正在給中國銀行業帶來嶄新的面貌和機遇,銀監會將從中國實際出發,積極借鑒新協議,進一步提升國內銀行業監管水準。
在中國實施新協議,資本監管的風險敏感度不會有較大的改善,但整個中國銀行業的資本要求則會提高。從我國的實際出發,至少在十國集團2006年底開始實施新協議的幾年內,我國仍將繼續執行1988年的老協議。然而,在此還必須指出,這里所說的1988年的老協議,絕不是百分之百的老協議。銀監會在執行過程中會將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部分內容考慮進去。為提高資本監管水平,銀監會已對現行的資本規定進行了修改。中國的銀行都在以新協議為切入點,考慮如何全面提升風險管理水平,努力縮短與國際化大銀行之間的差距。
對銀監會關于新協議態度的評價
銀監會決定暫不實施新協議的態度,是考慮中國目前的實際情況后的明智的選擇。一方面,我們知道新協議是一個包含現代風險管理理念和技術的協議,它將對國際金融和銀行領域產生極大的影響;但另一方面,我們必須認識到,有時候選擇一個適當的進入時機更為關鍵。巴塞爾委員會主席卡如納也說“正確的時間表和恰當的順序對實施新協議是非常重要的,不應急于求成。”就中國目前的金融市場外部環境看,中國銀行業風險管理所需的外部環境還不成熟。
銀監會的選擇一方面給國內的銀行保留了一定的時間和空間,在2006年按照WTO的承諾開放國內金融市場之前,中國國內的銀行可以抓緊時間補充自己的準備金,搜集數據建立自己的內部評級模型,提高自己和國外銀行競爭的資本;另一方面,銀監會決定吸取新協議第二、三支柱中的部分原則,給國內的銀行一定的壓力,使他們遵循著國際一致性的準則來經營和提供服務。
參考文獻:
1.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文獻匯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金融出版社,2002
[關鍵詞]國際銀行監管;巴塞爾新資本協議;風險管理
一、國際銀行業統一監管體系建立的背景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頻發的金融危機,暴露出國際金融體系及其監管系統存在諸多不協調處。這些不協調之處集中表現在兩個方面。
1 監管主體與監管對象的不協調。銀行已充分國際化,但大部分的監管活動仍集中在國家主權范圍,監管主體的權利局限于一國境內,而監管的客體的業務卻早已跨越國境,銀行在全球范圍內配置資源與發展業務。這種不對稱的監管體系導致的結果是監管效率的低下及出現監管盲區,為次貸危機的發生與國際傳導創造了條件。
2 國際監管合作困境。各國監管主體為各國金融管理當局,在制定本國金融監管政策時,必然從本國利益角度出發,參與國際監管合作。我們可以通過簡單的納什均衡對松散組織下各國參與積極性進行分析:
在集體理性中,無論是a國還是b國,從個體理性角度出發,納什均衡為(w,w),也就是如果在國際監管合作中,如無明確時間表敦促參與國實施相關政策,參與國都會采取觀望態度拖延實施或者不完全實施相關合作監管政策。
布雷頓森林體系解體后,由于國際統一監管體系的缺位,各國監管政策存在差異,而跨國銀行往往傾向于選擇監管較松的國際和地區拓展業務,而金融業在主要西方國家的經濟中的重要地位使政府為了本國利益在過去三十年內爭相放松監管。即使在達成監管合作協議后,仍有國家試圖拖延相關政策的實施以為本國金融業謀求額外的利益。《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本在2004年頒布并要求十國集團于2006年實施,但新協議在美國卻獲準推遲執行,導致歐盟銀行強烈不滿,認為美國獲得額外的準備時間不利于公平競爭,有損于銀行業監管的國際合作。而事實證明美國此舉對歐盟的影響遠遠不止惡化了銀行業的競爭環境。
二、布雷頓森林體系解體后國際銀行業監管體系的建設
20世紀70年代布雷頓森林體系解體后,金融創新業務層出不窮,金融機構國際化日趨深化,導致金融體系風險加大,出現了德國herstatt銀行等一系列銀行倒閉事件,導致嚴重的銀行危機。為營造新的銀行業經營環境,控制銀行業國際化下導致的新風險,制定統一國際銀行監管原則,1975年2月,比利時、加拿大、法國、德國、英國、日本、盧森堡、意大利、荷蘭、瑞士、瑞典和美國在瑞士的巴塞爾召開會議,會議決定,建立一個監管國際銀行活動的協調委員會,這就是巴塞爾委員會。1975年9月,第一個巴塞爾協議出臺。這個協議核心內容為:針對銀行國際化后監管主體缺位的問題,規定任何銀行其國外機構都不能逃避監管,母國與東道國應共同負其監管的責任。1983年,巴塞爾委員會對協議進行了修改,對母國與東道國的監管責任進一步明確,但該協議只是提出了監管原則和職責分配,仍未能提出具體可行的監管標準。
第一次提出使用資本監管方式進行銀行風險控制是在1987年,1988年委員會公布了《巴塞爾資本協議》,此協議影響深遠,改變了世界銀行業監管格局。該協議至今已被100多個國家采納,而8%的核心資本率已成為國際銀行應遵循的通行標準。
巴塞爾資本協議的核心是最低資本要求,而進行資產證券化可通過“分母戰略”使銀行達到提高資本充足率的目的,促使資產證券化迅猛發展。為限制銀行利用資產證券化進行資本套利,《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于2004年6月出臺,新協議延續了舊協議三大支柱的結構,首次將資產證券化風險問題列入第一支柱,在風險計量方面倡導內部評級法,強化信息披露,使國際銀行業監管走向完善。
三、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的特點
2006年6月,國際清算銀行正式公布《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稿完全版》(以下簡稱新協議)。
1 新協議第一次提出“資產證券化框架”,確定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所需資本時,必須以經濟內涵為依據,而不能只看法律形式。這項規定適應了資產證券化形式多樣、層出不窮的發展趨勢,同時又賦予了監管當局相當大的靈活性。新協議在國際范圍內具有較好的操作性,如能在國際范圍內廣泛使用,將有利于形成相對公平的競爭與發展環境。除了信用風險的計量外,從操作風險、市場紀律、監督檢查和信息披露方面,也做出了改善。
2 新協議對比舊協議而言,在風險計量方面敏感度更高,能更有效地約束監管資本套利行為,有利于引導銀行穩健經營。新協議在風險計量方面,提出三種方法:標準法、內部評級初級法和內部評級高級法。各國銀行和監管當局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選擇。采用irb法(internal ratings-based approach,irb)的目的是希望能更準確地反映資本與銀行風險之間的關系。銀行采用該方法,可將自己估算的借款人違約概率(pd)、違約損失率(lgd)和違約風險暴露(ead)等估計值轉換成對應的風險加權資產,并依此計算出監管部分規定的最低資本,加強了風險敏感度,針對舊協議監管中突出的監管資本套利問題做出了改善。
3 在風險計量方法上有較高的靈活性,引入了激勵相容監管的概念。新協議同時允許使用標準法和內部評級法,推動銀行內部評級體系的建設和應用,鼓勵有條件的銀行加快實施內部評級法。采用“激勵相容監管”的方式,運用在資產證券化風險和監管資本要求的評估中,有利于加速銀行風險計量技術的發展。
4 加強了信息披露。新協議將市場約束作為三大支柱之一,其作用是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規定監管當局必須制定一套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銀行必須及時、全面地公布各方面信息,使市場交易者能及時判斷作出反應。
從《巴塞爾資本協議》的發展進程看,一直在被動適應銀行國際化與金融創新的發展進程,國際銀行風險監管的范圍不斷擴大,對金融創新工具越來越重視,對金融衍生工具的監管將成為未來國際銀行監管的重點。此外,內部評級法的推行,也昭示了未來監管工作的趨勢是銀行內部監管與外部監管的結合。
四、《巴塞爾資本協議》的缺陷
1 新協議的親周期效應。新協議要求金融機構對風險度量和處理采用同一方法,各機構采用類似的方法度量風險及配備相應監管資本和計提減值準
備。金融資產(或負債)按照公允價值進行初始計量和后續計量,無論是抵押品,還是證券化產品,當市場處于繁榮周期時,價值趨向一致,市場各個參與者對風險認識趨同,削弱了市場分散風險的作用,容易導致親周期效應。
2 新協議過于細化,容易出現漏洞。此外,由于新協議對于信用風險部分的監管過于詳細,建立新的強制執行系統成本太高,新規則提出的建議過于細化。充斥著繁文縟節的體制一定會存在漏洞,可能被銀行加以利用。如果執行這些條款,可能助長銀行在經濟景氣時放貸、經濟低迷時惜貸的傾向,從而惡化經濟周期。
3 內部評級法過于復雜,執行成本高。新協議內部評級法的風險計量模型的復雜程度,決定了其覆蓋的銀行范圍相對狹窄。事實上用新框架計量信用風險只有大銀行才可能有資源和專業能力建立、維持復雜的風險管理體系并采用高級的信用風險計量方法,也只有跨國銀行才有資金和人力資源去實施irb法。而一般中小銀行要實施則必須花費大量時間和成本積累風險管理的專業技能及建立信息技術系統。據測算,按這種方法計量信用風險,平均每家銀行每年可能會發生50萬美元至1500萬美元的額外成本。
4 對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關注不夠。雖然新協議的資產證券化的資本監管框架為各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風險計量提供了較為一致的指導意見,但新協議對證券化的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的關注仍然不夠。在計量方法中,根本沒有涉及到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的說明。
5 信息披露要求會給未建立內部評級法的銀行增加更多管理負擔。新協議的第三大支柱是市場紀律,其目的是通過要求銀行披露信息提高市場力量的約束力。根據信息的重要程度,新協議要求銀行對新資本協議的適用范圍、資本構成、風險暴露及資本充足率四個方面進行披露。核心信息披露適用于所有銀行,而采用內部評級法的銀行則必須披露其他有關信息。銀行要在提高透明度及提供有關資料的成本之間找到理想的平衡是比較困難的。
6 資產證券化框架不能完全避免資本套利。新協議資產證券化框架本意是為了限制資本套利,但市場永遠走在監管的前面,由于對于資產證券化風險計量,可采用標準法、內部評級法和高級法三種,在不同的風險處理法中依然存在資本套利機會。比如說,新協議鼓勵銀行采用先進的內部評級法以加強銀行風險管理,而內部評級法所需持有的監管資本將少于使用其他方法所持有的監管資本,這產生了新的監管資本套利機會。銀行也可采用適合運用內部評級法的合成資產證券化產品設計來降低監管資本要求。即使現在設法對監管框架進行改進,在不斷發展的金融創新下,套利機會就總是存在的,這使通過資產證券化框架消除資本套利的目的無法實現。
7 新協議可能導致銀行競爭環境惡化。由于內部評級法技術、數據要求高,中
小銀行受條件限制,很難達到要求,從而使其在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如前所述的激勵相容監管,使用內部評級法比使用標準法更具優勢,而使用高級法又比使用初級法有更低的資本要求,目標是促進銀行改進內部風險管理技術。但由于內部評級法高級法技術復雜,許多中小銀行并不具備相應的技術水平,從規模效應上講,大銀行采用高級風險計量方法的成本收益比例比中小銀行低,這將不利于中小銀行的發展,使銀行的競爭環境惡化。
此外,如果新協議在世界范圍內實施,由于發達國家在風險計量與管理方面的技術也優于發展中國家,也將使發展中國家在競爭中處于劣勢。
五、國際銀行業監管體系的進一步完善
次貸危機后,巴塞爾委員會吸取了金融危機的教訓,在2008年了《公允價值的度量與建模報告》,針對金融創新產品多樣化、復雜化的問題,提出公允價值評估有待提高的四個方面:管理與控制過程、風險管理與度量、價值調整和財務報告。出臺《健全的流動性監管原則》旨在提高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的能力。
2009年,委員會對表外業務杠桿率問題加強了關注,提出應強化銀行資本和流動性儲備管理,先后了《新資本協議的框架完善建議》、《交易賬戶新增風險資本計提指引》、《市場風險框架的修訂稿》和《穩健的壓力測試實踐和監管原則》四個征求意見稿,對新資本協議的部分內容進行了調整,以強化”三大支柱”的資本監管框架,增強新資本協議的風險捕捉能力。
《新資本協議框架完善建議》對資產證券化的風險進行了進一步的分析,提高了“再證券化風險暴露”的風險權重,對使用外部評級計量證券化資本要求設定了額外限制條件,提高了資產證券化涉及的流動性便利的信用風險轉換系數。《交易賬戶新增風險資本計提指引》要求銀行將新增違約風險資本納入到交易賬戶資本框架體系中。針對危機情況下證券化產品流動性短缺現象,提出重新評估這類產品在不同情況下的流動性差異,對交易帳戶新增風險計提資本。
此外,了《市場風險框架的修訂稿》對監督檢查流程、信息披露要求和缺乏流動性頭寸的處理等進行了修改,強化了資產證券化及交易賬戶的信息披露。《穩健的壓力測試實踐和監管原則》提出壓力測試應成為一家銀行整體治理和風險管理文化的組成部分,應具備可操作性,相關分析結果應用于管理層決策,此外,還對銀行壓力測試方法和情景選擇提出了具體建議。
巴塞爾委員會還將積極推動銀行建立資本緩沖(capitalbuffers),以降低新資本協議“親周期”的負面作用,提高銀行資本質量,擴大資本所覆蓋風險的范圍,同時引入其他補充性資本要求。
如前所述,針對新協議在次貸危機中暴露出來的問題,巴塞爾委員會針對其中突出處做了改進,但這些改進基本圍繞資產證券化產品,除證券化問題外,新協議仍有不少缺陷仍需改進,巴塞爾委員會應有長遠的眼光,爭取在不斷變化的形勢中提前做出適應性調整,防止新危機的發生。筆者認為,進一步完善的落足點有如下五個方面。
1 應繼續落實加強系統性風險的監管。新協議對正常情況下的三大類主要風險作出了規定,但缺乏對系統性風險的指導和要求。為此,新協議應尋求在監管當局與中央銀行之間共同建立一種新的協調機制,改變單純依靠公開市場操作和貼現窗口來緩解流動性壓力的傳統做法。為防范系統性風險,新協議必須提高對內部評級模型和風險參數的審慎性要求。此外,針對衍生產品大多為場外產品容易在極端條件下發生流動性缺失的問題,雖然委員會對此以表示重視并出臺了《健全的流動性監管原則》,但這個文件仍只落足于概念化的原則,而并沒有提出實際可操作的方法,因此,委員會下一步應在系統性風險管理這方面拿出更具體更有可操作性的計量與管理辦法。
2 風險計量的模型與方法須改進。迄今為止,本次金融危機中損失最大者幾乎全是頂尖金融機構,這些機構
擁有完善的風險管理系統,雇用大批專家運作高度復雜的風險模型。然而,包括jp摩根在內的眾多機構都未能探察到2007年發生的次貸風險。這次危機中新協議所涉及的計量模型暴露出了缺乏前瞻性、未對極端條件進行分析等缺陷。此外,還不應忽視定性分析的重要作用。
3 繼續增強對創新金融工具資本約束的有效性。新協議出臺后的修訂基本集中在資產證券化產品上,難免讓人產生“頭疼醫頭,腳疼醫腳”的感覺。而除了證券化產品外,其他創新金融工具也應引起足夠重視。金融衍生產品具有參與方多、交易環節復雜、流動性低、二級市場不發達、信息透明度低和更多依靠模型定價等特征,由此衍生出許多新的風險因素:使銀行放松了信貸標準和風險控制,使基礎資產質量趨于下降;表外資產的風險更加隱蔽難以察覺;衍生資產與基礎資產分離,使交易者難以了解基礎資產狀況,一旦基礎資產質量發生問題,交易者更容易采取拒絕所有同類資產的方法自我保護,市場也更容易喪失流動性;衍生工具并未減少金融市場整體風險,并且衍生資產的杠桿作用將風險放大,增加了金融市場系統性風險。為此,新協議應更加重視金融創新帶來的創新風險,制定新的計量標準和監管規則,將衍生工具產生的衍生風險一并納入金融監管視野。
4 要適應混業經營的趨勢,發展監管合作。混業經營已成為國際金融業發展的主導趨勢,新協議的適用對象卻局限于商業銀行,而由銀行集團內部非銀行金融機構和業務,例如保險、證券所引發的系統性風險卻難免波及到銀行,混業經營的銀行與分業監管的監管機構之矛盾必然導致難以覆蓋的監管盲區。因此,從長遠發展的角度講,巴塞爾委員會應考慮擴大監管范圍,或加強與保險、證券國際監管機構的合作,共同對金融業系統風險進行管理。
5 將市場風險與操作風險納入資產證券化化框架,實現全面風險管理。巴塞爾資本協議進一步改善的核心思想之一是全面風險管理的思想。雖然在監督檢查與市場紀律兩大支柱中對市場風險與操作風險做出了有關規定,但在資產證券化框架中并未對這兩種風險的關注有所體現。而對于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相對于其他資產業務更高的市場風險與操作風險,委員會應考慮將其納入資產證券化框架中考慮,做出更具有針對性的規定,體現全面風險管理的思想。
從這30年的演進過程看,巴塞爾協議是一個動態發展的管理框架,隨著形勢的變化發展,巴塞爾委員會應不斷繼續修訂與完善,建設有效的國際銀行業統一監管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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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完善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市場透明度,建立、健全風險監測和預警指標體系,防范市場風險,現就債券遠期交易信息披露和風險監測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日常披露信息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同業中心)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應根據《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遠期交易管理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5〕第9號)及市場風險防范的實際需要,加強對債券遠期交易信息的收集、處理等工作,及時向市場投資者披露有關信息。
其中,由同業中心負責披露的信息有:
(一)市場報價信息;
(二)市場成交和行情信息;
(三)市場統計信息:
1.?單只債券不同期限品種遠期交易買入(或賣出)余額及其分別占市場遠期交易買入(或賣出)總余額和該只債券市場流通量的比例;
2.?單個期限品種遠期交易買入(或賣出)余額及其占市場遠期交易買入(或賣出)總余額的比例。
由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共同負責披露的信息有:
(一)單只債券單日遠期交易待交割量及其占該只債券市場流通量的比例,該比例超過5%的,向市場投資者公告該只債券名稱和債券遠期交易到期交割日期;
(二)市場投資者債券遠期交易量排名;
(三)市場投資者違約情況和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披露的市場投資者違規情況。
二、風險監測和預警指標
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要加強債券遠期交易市場的一線監控工作,建立、健全債券遠期交易市場風險監測和預警指標體系,及時揭示并有效防范市場風險。風險監測和預警指標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家機構單只債券遠期交易買入/賣出余額及其分別占該只債券流通量和該只債券市場遠期交易買入/賣出總余額的比例;
(二)單家機構單個期限品種遠期交易買入/賣出余額及其占該期限品種市場遠期交易買入/賣出總余額的比例;
(三)單家機構遠期交易賣出余額及其占該機構可用自有債券總余額的比例;
(四)單家機構遠期交易凈買入余額及其占該機構實收資本(或凈資本、基金資產凈值、人民幣營運資金)的比例;
(五)單只債券持有量前5名機構各自債券持有量及其占該只債券總發行量的比例;
關鍵詞:銀行;會計;內部控制
0、前言
銀行會計內部控制主要是指銀行內部為了確保銀行資產的完整性,保障相關規范制度順利實施,確保財務信息的準確和可靠而制定和實施的控制措施[1]。會計作為銀行的重要職能部門之一,在銀行財務管理中作用鮮明。實施銀行會計內部控制是銀行正常經營管理的重要基礎舉措,能夠有效減少和預防投資風險,其實際意義十分明顯。
1、銀行會計內部控制的作用及意義
銀行會計內部控制在銀行的正常經營活動中意義非凡。首先,實施銀行會計內部控制對推動銀行內部審計理論及內部控制理論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其次,實施銀行會計內部控制對明確銀行經營目標、資產保護、保障財務信息的可靠性、降低投資風險以及科學規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最后,實施銀行會計內部控制能夠從根本上提高銀行管理水平,強化銀行會計人員的風險管理意識[2]。
實施銀行會計內部控制是非常必要的。銀行會計內部控制的實施和不斷完善確保了相關行為規范的落實,減少了因違規操作造成的經濟風險。會計部門作為銀行財務控制的主要部門,要對自身的行為以及財務管理程序實行規范化管理,有效防范會計風險。從實施銀行會計內部控制的作用來說,首先,實施銀行會計內部控制,為銀行的發展注入了新的生存活力,為銀行的市場競爭和快速發展奠定了基礎,確保了銀行正常經營活動的效率,保證了財務信息的可靠性,為決策者提供準確的判斷依據,同時也靈活的規避了投資風險,為銀行帶來了更多的經濟利益;其次,實施銀行會計內部控制,也促進了銀行資產運營的安全發展,加強了資金流動的控制性,有效避免了挪用公款、賬目漏洞等現象的發生,避免了銀行經濟的不必要損失[3]。同時,由于銀行正常經營管理涉及環節較多,人員素質也參差不齊,實施內部會計控制能夠加強對不同環節的管理控制。最后,實施銀行會計內部控制也是有效形成會計人員風險意識的主要管理方法[4]。目前國內銀行內部會計人員大部分缺乏較強的風險預測和評估能力,風險意識淡薄,這也導致銀行投資風險較大,急需改變現有的狀況。
2、銀行會計內部控制的現狀及面臨問題
目前,國內的銀行企業與國外銀行企業的管理模式仍存在巨大的差距,就目前國內銀行發展而言,加強銀行會計內部控制是十分有必要的[5]。為了提高國內銀行的風險應對能力、市場競爭能力以及綜合經營能力,國內的多家銀行已經開始逐漸重視銀行會計內部控制的建設,但是從目前的效果來看還是存在諸多不足之處。
首先,銀行會計內部控制流程不夠完善,缺乏系統性和程序性。雖然已經形成了崗位職權的明確分配,以及業務程序的相互制約,已經形成了職權分配的雛形,但是仍舊沒有形成科學有效的風險規避程序化系統,對于內部存在問題難以快速識別和反應。
其次,缺乏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6]。由于銀行內部崗位任務繁多,尤其是責任較重要的崗位不能夠合理細分人員職責,出現身兼數職的情況,缺乏對主要責任人的權力監管,存在管理人員失職的風險,容易留下隱患。
第三,銀行會計人員綜合素質有待提高,許多會計人員缺乏對銀行內部控制原則的理解和足夠的風險意識,自控能力較差。在瞬息萬變的市場中,難以理解掌握新技術和新方法,對風險的有效規避措施控制力較差,需要從根本上提高自身素質。對于尚處速發展時期的銀行來說,會計人員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了銀行的擴張速度和經營質量,對于業務不熟練、責任心較差,不能勝任職位的員工需要進行加強培訓,對于個別不適合做銀行會計工作人員要調換崗位,這樣不僅能夠有效提高工作效率,也可減少不必要的損失發生。
3、加強銀行會計內部控制的有效措施
面對新時期國內銀行發展的需求,加強銀行會計內部控制需要采取多元化的有效措施。完善銀行會計內部控制制度,強化銀行會計的內部控制管理。在確立全員性和全程性的會計內部控制方面提高質量意識,理解掌握內部控制的全面性原則、重要性原則、制衡性原則、適應性原則和成本效益原則,更好的實施會計內部控制制度。對于銀行的管理層以及銀行的經營部門,需要達成共識,以最終實現銀行的價值為目標,而不是追求短期的利益而犧牲內控環境。對于員工的要求,要加強員工內部控制制度方面的知識培訓,達到一個整體的認識。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首先,需要從提高會計內部控制人員的綜合素質。這就需要提高會計內部控制人員的質量意識,樹立正確的發展觀,從健全會計內部控制制度的角度實現銀行會計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銀行管理者需要與經營部門達成一致,從符合銀行發展利益的角度,規范自身的經營行為的原則下最終實現利益最大化[7]。也需要加強會計的內部控制培訓,形成會計人員在內部控制的方法、模式上形成內部控制意識。當然,銀行內部控制也需要從培養會計人員的凝聚力以及工作積極性,創造以人為本的文化氛圍,培養會計人員的自我管理和自覺意識,共同實現銀行會計內部控制目的。
其次,改革銀行內部審計制度,加強審計監督力度,逐步完善銀行會計內部控制機制。從整體結構上形成審計部門的明確分級,層次分明的開展審計活動,從健全審計規范制度方面入手,充分發揮各級審計部門的職能。審計目標也需要轉變為銀行風險管理和綜合經營管理,采取基礎抽樣審計的方法,根據銀行會計內部控制系統的評價結果確定審計的重點和范圍。當然提高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也是提高審計工作質量的重要手段之一。
第三,要合理利用金融監管的功能,更好的推動銀行會計的內部控制。銀行會計內部控制應該屬于金融監管部門的一個主要的內容,金融監管部門是銀行內部控制系統的主要的推動力量。因此,需要進一步完善監管法規體系,讓監管活動嚴格的建立在法規基礎之上。還要重視對銀行董事會以及高層管理人員的監管,樹立“監管就是服務”的監管理念,不要存有為了監管而監管的想法。另外,社會中介機構的介入,對于銀行的外部監管效率不錯,還能夠促進銀行的內部控制方面的建設。在這個方面來說,可以培養或者選取一些客觀誠信還能夠公平公正的履行社會職責的中介機構,進行外部監管,是可行的。督促銀行全面的引入社會中介機構參與銀行監管,同意社會的中介機構參與銀行的多項業務活動,對銀行的經營活動有一個全面的了解和掌握[8]。當然,還可以強化金融監管當局和社會中介機構的信息通訊和信息溝通,促進社會中介機構能夠全面真實的翻譯銀行的經營和銀行的管理情況,一起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在信息披露方面,不斷的加強該方面的力度,及時的向存款人以及社會大眾及時準確的披露有關的信息和內容,保障存款人的知情權。在社會公眾的監管下實現銀行財務會計內部控制的建設。
最后,采用一些現代的高新技術,構建完善的銀行信息系統,加強銀行的內部控制。銀行把大量信息資源通過高新的網絡技術實現了各個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從而提高銀行的內部控制水平,是未來發展的方向。因此,引進一些具有高新技術能力的綜合性人才,對于銀行內部控制的發展,有著重要意義。技術人員通過對程序的開發設計,把安全控制中所需求的東西融入到所開發的程序當中,提高在安全控制方面的模塊。在安全方面,設計多個級別的安全控制功能,提高數據信息的安全性。
4、結束語
加強銀行會計內部控制,已經逐步成為推動銀行穩步發展的一項重要戰略,可以規避相關的投資風險,從而實現資金的流動以及財務信息的合理控制,輔助決策者做出準確的決策,提高銀行的整體經營水平。銀行會計內部控制,對于銀行的健康發展,對于保障公眾的切身利益,有著重要意義。相信在未來的不斷發展過程中,銀行會計內部控制會發展的更好。(作者單位: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市分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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