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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秀范文 民間借貸如何合法化

民間借貸如何合法化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8-12 09:15:01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民間借貸如何合法化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民間借貸如何合法化

第1篇

關鍵詞:民間借貸 制度缺陷 法律規制

一、民間借貸概述

民間借貸是種復雜的金融現象,它具有地區性差異特征:在發達地區,民間借貸多屬于一種商業性質的金融交易;在經濟落后地區,具有更明顯的互助合作性質。此外,民間借貸的發展程度并不相同,不同地區對資金的需求也有所差別。民間借貸的復雜性質決定了國家與之相配套的法律制度也應當保持足夠的靈活性。

二、對民間借貸進行法律規制的緣由

(一)民間借貸的存在價值

民間借貸在我國存在已久,至今仍然沒有隨著經濟現代化和金融自由化而自動消亡。這說明了我國正規金融部門依然不能完全滿足企業和家庭的融資需求,社會對各種形式的民間融資仍然存在著強烈的需求。

從經濟學的角度看,以血緣、親緣、地緣等社會關系為基礎而存在的民間借貸有一定的合理性。從金融體系和金融市場結構的宏觀層面看,一個國家的金融體系要有效配置經濟資源和風險,需要采取多種多樣的金融契約形式,建立滿足市場不同層次需要的金融機構,即"多元融資"的路徑。在微觀層面上,民間借貸與其他金融交易一樣,具有高度的信息不對稱和責任不對等的特點,容易產生道德風險,但其特有的私人治理機制和非正式制度約束,可以在信息篩選、防范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方面有效降低交易風險。因此,不能因為民間借貸存在風險就否定其存在的合理性。

(二)民間借貸合法化的必要性

首先,民間借貸合法化可以解決在目前的"金融抑制"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困境。其次,民間借貸合法化是解決"三農"問題的根本要件之一。民間借貸的合法化能夠有效遏制"虹吸"效應,使農村多余資金在農村范圍內流動,從而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從根本上解決"三農"問題。再次,將民間借貸納入國家金融監管體系不僅能引導民間借貸向正確的方向發展,而且能打擊非法集資、高利放貸、洗錢等各種擾亂金融秩序的金融犯罪。將大量的民間游資納入國家的金融體系,可以增強國家宏觀調控的有效性。

三、我國民間借貸法律規制的現狀分析

(一)我國現行民間借貸法律規制的特征

我國現行法對民間借貸進行規制的顯著的特征在于按照主體的不同屬性分別設定規則。具體可以分為以下三種主體組合:

其一,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根據我國現行法,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關系被認定為無效,主要的理由在于金融活動的專營性。早在 1984 年中國工商銀行制定的《關于國營工商企業流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就確立了"不準企業之間相互借貸,收取利息",后來又為1990年最高法院《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1996 年《貸款通則》等規則所強調和重申。

其二,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在最高法院 1999年做出的《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中,企業與個人的借款只要是意思表示真實,即認定為有效。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3 年第 5 期中的案例"郭忠連訴青島市衛生局、青島市東部醫院借款合同糾紛案"中③,對于個人與企業間的借款認定為"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應為有效"。

其三,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借貸。《合同法》第 210 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該條的自然前提就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屬于有效。

從上述的列舉可以看出,我國法律對于民間借貸的三種主體組合所持態度并不一致,企業之間的借貸被否定,而個人之間的借貸被法律所肯定,個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一般認為是有效的。然而,這一規定的實效性并不強,因為對于企業之間借貸的否認往往能通過個人與企業的模式進行規避。

(二)我國民間借貸法律規制的現存問題

1、民間借貸法律監管缺位

反觀我國金融領域的法律法規,相關規定主要針對正規金融,目前尚沒有針對民間借貸監管的制度設置。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釋《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的批復》、《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行為應如何處理的批復》等從民法角度對民間借貸做了簡單的規定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三部最重要的金融法均沒針對民間借貸活動做出規定,對民間金融活動采取模糊處理的態度,致使民間借貸法律監管缺位。

2、民間借貸面臨嚴重的法律風險

法律制度的缺失與沖突導致實踐中難以準確把握合法的民間借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的界限,民間借貸面臨嚴重的法律風險。

同時我國民間借貸監管制度長期堅持著國家本位主義,存在著兩個基本價值上的偏差:一是堅持壓制等于穩定和安全的理念,過分強調嚴格的壓制;二是過分強調通過壓制民間金融維護正式金融機構的壟斷地位的目標。政府金融管制強度過高,忽視了市場自身對公平競爭和效益的需求。

四、完善民間借貸法律規制的制度構想

(一)加強立法,給予民間借貸以合法地位

鑒于目前民間借貸普遍存在且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國家或相關部門要盡快制定《民間借貸法規》或《民間借貸管理辦法》,對民間借貸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交易方式、契約要件、利率管制、稅款征收、違約責任和權益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確,嚴格界定什么是非法的民間融資行為,什么是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用法律手段規范、保護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引導民間借貸走上正常的運行軌道。

其次修改現行的法律。明確非法集資的規定;繼續細化刑法修正案八中金融犯罪的相關規定;修改企業間借貸規則,制定切合實際的管理辦法;修改有關社區銀行、小額貸款公司和資金互助社等金融機構的規定;合理界定民間貸款的準入與退出機制。

(二)拓寬融資渠道,建立多層次的融資體系

我國目前的社會融資結構直接融資比例過低,社會投融資過多依賴銀行貸款。一方面,商業銀行需要向企業提供大量的流動資金貸款,而相當部分流動資金貸款被作為企業鋪底資金長期占用。另一方面,商業銀行還承擔著向企業投資項目提供大量中長期資本性投入的任務。在這樣的情況下,市場風險極易轉化為金融風險。融資結構單一將導致整個經濟運行的不平衡。因此只有以法律規制途徑規范民間融資,開拓銀行以外的各種融資渠道,才能從根本上解決中小企業資本金不足、銀行貸款困難的問題。應當利用市場經濟成熟的做法,用疏導的辦法解決民間融資問題,制定靈活的信貸政策引導商業銀行設立小額信貸部和批準一些小額信貸組織專門做小額信貸業務,推動小額信貸市場的發展。

(三)強化法律監管體系,將民間借貸納入到金融監測和監管體系中

目前民間借貸糾紛普遍存在且有逐漸擴大趨勢,國家或相關部門要盡快制定民間借貸法規或民間借貸管理辦法,讓民間借貸按規矩辦事、按規定操作,對一些乘人之危而攫取高額暴利的高利貸者則堅決予以打擊、取締,規范、保護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引導民間借貸走上正常的運行軌道,維護社會安定和金融秩序。同時職能部門應對民間借貸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管和引導,既給以地位,也受法律約束。

參考文獻:

[1] 蔣寒迪,張孝鋒.中國地下金融市場中的利益群體及其博弈分析[M].華齡出版社.2007.

[2] 劉丹 民間金融法制化模式探析[J].金融與經濟.2009.8

[3] 張健華 中英非銀行放貸人立法框架研討會 [N].會議紀要 2011.2

[4] 牛娟娟 規范引導民間借貸 助力國民經濟發展[J]. 金融時報2011.1.26

第2篇

關鍵詞:民間融資;民間資本;民間借貸;高利貸;非法集資;合法化

一、民間融資究竟合不合法

(一)民間融資是指出資人與受資人之間,在國家法定金融機構之外,以取得高額利息與取得資金使用權并支付約定利息為目的而采用民間借貸、民間票據融資、民間有價證券融資和社會集資等形式暫時改變資金所有權的金融行為。就社會實際情況來看,運用最普遍的融資方式是民間借貸和高利貸,不管是哪種方式,都有共同的特點:相比從金融機構借款,少了很多程序;利率普遍高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以信用為主,沒有擔保和抵押,借條和口頭約定占多數;民間資本具有高逐利性。

(二)關于民間融資,法律涉及到的主要有如下幾條: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另外,合同法還規定:“金融機構的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違法”;“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是合法的。”

(三)對于民間融資,我國刑法還沒有具體的處罰條例,涉及到的只有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罪,但是目前外界對這兩條罪名的爭議是比較大的,刑法也沒對此作出具體說明,定義很模糊。最高法日前出臺司法解釋,規定個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0萬元以上或集資對象超過30人、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00萬元以上或吸儲對象超過150人,將追究刑責。中國刑法中并無“非法集資罪”,但近年來因此獲罪的人不在少數。司法解釋對定罪的細化確是進步,但據此打擊非法集資實際上“給力不給勁”。

總的來說,民間融資是有極大的發展空間的,法律雖不完善,但也不是放任自流的,溫州女富豪吳英非法集資被判死刑就是鮮活的例子。除了要合法融資,債務人還應具備基本的道德意識,不以單純的圈錢為目的,不能對投資者的利益不管不顧。

二、我國民間融資的現狀

從2011年4月21日起,央行將再度上調存款準備金率0.5%,這是央行今年以來第四次上調存款準備金率。今年以來,央行以每月一次的頻率連續三次上調存款準備金率。上調后,大中型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率已達20.5%,,再創歷史新高。最近兩年來,央行已先后十次上調了存款準備金率,銀行信貸不斷緊縮,與此同時,各地商業銀行為了配合央行的政策也收緊信貸,流向社會的資金越來越少,貸款的減少,無疑掐斷了企業的“生命線”,在此背景下,民間融資借勢雄起,中小企業紛紛轉向民間借貸資金。民間融資操作靈活,資金來源廣的特點決定了這種融資方式不僅不會衰退,還會越來越普遍,越來越為融資者所接受。

民間融資由來已久,只不過這種融資方式一直被認為是不合法的,一直都在地下交易,其實,民間融資對中小企業的發展是具有決定作用的,以溫州為例,目前,溫州的民間借貸規模越來越大,已經超過1000億,也有其他專家認為是1800億。如果沒有這一千多個億的資金,溫州民營經濟是不會有今天的。包頭神木等產煤地區也一樣,如果沒有大筆民間借貸資金的支持,當地的煤產業也許都不會開發的有今天這么好。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民間借貸市場日益活躍,規模不斷擴張,借款用途日趨多樣。其利率相對于銀行利率表的上升更是十分明顯,民間金融與銀行信貸形成“你退我進”的蹺蹺板局面。就目前民間融資在我國經濟中所占的地位來看,它已是我國經濟發展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并且民間融資的優越性注定了銀行信貸很難取代它的地位。

三、民間借貸亟待“招安”

2010年以來,溫州地區民間借貸利率一路走高。相關監測統計,溫州中介民間借貸機構年化最高利率高達40%左右,事實上真實的貸款利率還不止這個數。事實上,實體企業利潤率也許只有3%-5%,別說8%、6%甚至2%的月息都難以承受。但為了周轉資金,不借就可能倒閉,于是他們鋌而走險,不少中小企業把高利貸看成救命稻草。為了活命,寧愿不賺錢,這樣下去,對實體經濟的危害是非常大的。

長期以來,政府顧忌民間借貸對金融市場的影響,害怕它破話正常的金融秩序,而故意“雪藏”它,而一味的打壓并沒有收到好效果,相反的,缺乏陽光的操作方式更容易滋生不健康的擾亂金融秩序的因素,與其鎮壓,還不如積極引導它向有利于金融體系完善的方向發展,對于民間借貸,最好的方式是用法律手段為它驗明正身,讓“地下”交易轉到地上,這樣才能改變民間資本尷尬的現狀。

非法金融活動猖獗讓本來善意的民間借貸顯得不那么干凈,而民間借貸動輒幾百上千的投資者,并且民間資本確實是民營企業發展必不可少的資金來源,就以江浙一帶來說,民間借貸是很普遍的想象,法不責眾,監管起來難度很大,有些借貸不合法,但是也是無害的,如果將這些借貸合法化了那么不僅可以提高籌資者的熱情,讓他們更加心無旁騖的去搞實業,而且還可以把那些惡意的非法集資孤立出來,實施重點打擊,這樣區別對待就容易治理多了。

在中國,民間借貸長期游離于正規金融之外,存在著交易隱蔽、監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確定、風險不易監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融資、洗錢犯罪等問題。如果從商業銀行貸款進入民間借貸,一旦抵押物價格出現大幅下滑,貸款者違約,必將引發商業銀行信貸危機。金利斌吳英等人的悲劇結局就是民間借貸自身的缺點造成的,市場的缺陷是無法彌補的,沒有規則的約束,或者規則不完善,那結果只會是讓市場主體越陷越深,無法自拔。由金吳二人的悲劇可知,如果只靠市場行為,是不可能達到最佳效益的,必須要用法律來彌補道德風險。

四、如何讓“非法”合法化

事實上,“非法集資”這個說法本身是不成立的,“非法集資”的出現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合法集資”的道路行不通才造成的,而正常的融資渠道融不到錢是供需缺口太大造成的,以江浙為例,民間資本被認為是民營企業崛起的關鍵因素,早在上世紀七八十年代江浙發展初期的時候遍地開花的“個人信貸”“互助會”等籌資模式在今天看來都是“非法集資”,但是真是這樣的“非法集資”,才造就了后來的“溫州模式”,“浙江模式”,所以,如何讓“非法”變合法?首先我們要在觀念上轉變。

用法律來漂白民間借貸的污點是一條可行的道路,例如《新36條》這樣的法律條文的出臺就對規范民間借貸市場起到了很好的效果,“非法”和“合法”在法律上一字之差,但意思天壤之別,把“非”轉“合”,然后再加以改造優化,增加細節上的規定,明確罪與罰,劃出紅線,這樣就有了保障,市場行為也不會再毫無理性了。

還應允許設立新的金融組織,特別是應允許設立新的真正的自愿性、互助合作性金融組織。譬如,抓住農信社改革的時機,撤并那些位處偏遠、費用過高、存款達不到一定規模的農村信用社分支機構,并嚴格按照“誰出資、誰管理、誰受益、誰承擔風險”的標準,推進制度創新,將其改組或者重新發育為采取登記備案、自律管理的新的民間金融組織如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互助社、信用協作會等。這樣,就從體制上為民間資本“合法”進入金融業開辟出一條道路,給那些想合法經營的人一個正當的出口。

第3篇

【關鍵詞】民間金融 問題 建議 發展

我國的民間金融由來已久,但是受到社會體制、政策、經濟形態等多方面影響,一直處于潛伏的狀態。全球金融危機后,物價的快速增長、通貨膨脹沖擊使我國的宏觀經濟政策又回到信貸緊縮的老路。國有金融機構雖然掌握國家大部分的金融資源,但受金融體制限制和信貸資金供給量有限的影響,出于自身成本和風險的考慮,只選擇為大型國有企業和地方政府扶持的項目提供資金,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的資金需求卻幾乎被排擠在他們的信貸供應之外。于是民間金融市場在國有金融市場緊縮的條件下的開始擴張,他們在為民營企業和大量的中小型企業提供了資金信貸的同時,也對我國的宏觀經濟調控和金融穩定發展產生一定的影響,比如:江蘇省泗洪縣“全民高利貸”現象,溫州民營企業大批逃廢債的情況等,所以如何引導民間金融正規化發展已成為我國金融市場發展和金融體制改革的重要問題。

一、我國民間金融的主要形式

民間金融以俗稱的“高利貸”作為表現形式。從本質上來講,分為三種形式:第一種是“非法集資。

第二種是“暴力高利貸”。第三種是“正規高利貸”。對于前兩種,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必須予以堅決打擊。而第三種正規高利貸,是要給予支持的。一方面這種“正規的高利貸”可以彌補國有金融機構的放貸不足,促進金融體系的完整、金融體制機制的健全。另一方面,中小微企業可以依托于民間高利貸,盤活其實體經營,或迎來企業新的發展契機。

(一)按照是否需要通過金融中介融資進行分類

目前,我國的民間金融按照是否需要通過金融中介融資進行分類,主要包括直接金融和間接金融兩大部分,其中間接金融是通過合會、擔保公司、地下錢莊等金融中介進行投融資活動的,占大部分,直接金融主要包括非法募集股份、發行債券等非法私募活動,有增長的趨勢。

(二)按照是否屬于正規體制分類

民間金融按照是否屬于正規體制可分為體制內民間金融和體制外民間金融兩類。正規金融體制外民間金融組織形式一部分是法律沒有明確禁止的,一部分則是法律明令禁止的,均不被法律所承認。包括民間借貸、中介借貸、合會、地下錢莊、社會集資、非法私募基金和其他地下非法洗錢活動等。其中民間借貸主要存在于彼此熟識的個人與個人之間、企業與企業之間或是個人與企業之間,這種民間借貸建立在社會信任的基礎之上,有著較強的非正規制度約束力,違約風險小,一般對于社會的危害不大。中介借貸指由“銀背”、“錢中”此類經過借貸經紀人所完成的借貸,此類金融中介發揮著銀行、信用社的中介功能。合會的英文名稱為“Rotating Savings and Credit Association”,即“ROSCA"。它是一種自發的互助民間組織,親緣或是地緣等關系是這些組織成立的基礎。實質上它是協會成員之間的一種共同儲蓄、輪番提供借貸的活動(在運作形式上有些類似與早期保險)。因此融資和儲蓄是其兩大重要職能。地下錢莊是一種非法金融組織,它具有類似銀行的屬性和功能,但是其專門從事非法活動,例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高利轉貸等。它游離于金融監管體系之外,但是其運作在一定程度上卻倚賴與正規金融機構的結算網絡。有相當一部分的地下錢莊是從合會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可以看成是合會發展的高級階段。地下錢莊在一定程度上擾亂了正規金融部門的運行,具有一定的危害性。社會集資的主體一般是經濟實體或是個人,它通常是除國家、商業、銀行、消費信用之外的一種集資行為。社會集資本身并沒有問題,但是當它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從社會集資轉化為非法集資的時候,就存在極大的社會危害。相較于合會和地下錢莊,企業非法集資表面上更加“合法”、更具有欺騙性、不易識別,通常情況下涉及金額巨大,涉及出資人更廣,造成的不良影響更大。非法私募基金。我國尚未對民間開放基金業務,并且對私募基金有著十分嚴苛的限制條件,例如對基金發起者的資質、出資者數量以及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都有限制。由于私募基金的承諾收益率會高于銀行利率的固定收益,因此大量的逐利民間資金涌入私募基金業。其他地下非法洗錢等活動。此類民間金融有著極大的社會危害性,是需要堅決打擊和取締的。正規金融體制內的民間金融是合法的,法律所承認并保護的一種民間金融形式,其機構的規模、貸款數額等指標均納入全國金融體系統計中,具有公開性,可觀測性,可控制性。包括農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以及農村合作基金、小額貸款公司等。其中農村信用合作社,也叫農村信用社、農信社,它的設立必須經過中國人民銀行的批準。其主要任務是籌集農村閑散資金,服務于三農。農村信用合作社類似與民間金融的初級組織形式合會,但是它是合會發展到更高級別的組織形式。農村信用合作社在廣大農村地區受到廣泛歡迎,為我國農村經濟的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小額貸款公司主要的服務對象是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等,相比較正規金融部門,其服務更為便捷和迅速。與一般的民間借貸相比,小額貸款公司更為規范,受到法律保護,同時也保證了資金融入方在貸款是對于貸款利率的議價權利。小額貸款公司是我國對于民間金融陽光化的一個突破性舉措,雖然其數量和規模還在發展之中,但是它為我國民間金融開辟了一條通向正規金融體系的道路。

二、我國民間金融發展的問題

從我國歷史發展上來看,金融活動最早發生在民間,民間金融活動的出現早于正規金融活動。正規金融是基于民間金融,由政府來規范民間金融的發展,誕生了各種正規金融活動。一直以來,民間借貸、民營銀行、民間融資都是飽受爭議的話題,理論屆的學者和實業界的經營者一直呼吁放開對民間融資和民營銀行的管制,推動金融體系的多元化發展,但收效甚微。近些年,在通貨膨脹和金融緊縮的形勢下,民間金融有了量變的迅猛突破。據中金公司報告顯示:2011年,民間金融貸款借貸余額達到3.8萬億元,同比增長38%。中國人民銀行2011年的調研也顯示,我國民間金融的總規模大致接近3萬-4萬億元,此前銀監會測算的規模是3萬-5萬億元之間。另外截止至2013年上半年,民間金融機構的數量由2009年底的1334家,發展到7086家,從業人員數量由2009年底的1976人發展到82610人,實收資本由2009年的784億元發展到6252.1億元,貸款余額由2009年的879億元增長到7043.49億元。民間金融以其借貸規模小,交易手續簡便,融資效率高、違約風險小、利率市場化等優勢快速擴張規模、擴大版圖,在全國各個省、市、區、縣等都有分布,范圍之廣和正規金融部門不分伯仲。但是,其在發展的過程中也存在著諸多的問題:

(一)民間金融的法律法規缺失

在我國,關于規范民間金融活動的法律散布于《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公司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貸款通則》、《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和部門規章中,但是,由于部門間缺乏協調,導致當前的法律體系關于民間金融的方面的條文比較粗疏,法律的缺失使得民間金融的運作無法可依、無章可循,甚至出現了一部分矛盾和沖突。如:《民法通則》和《合同法》承認民間金融合法性,并主張民間金融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然而,《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以及《貸款通則》認為民間借貸是違法的,是破壞我國的金融秩序的一種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應嚴令禁止。雖然《民法通則》作為上位法應優先適用,但在實踐中并非如此。另外,與民事立法相反,我國《刑法》卻明確規定了“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非法集資罪”等罪名,又使得民間金融活動成為應受刑的犯罪行為。關于民間借貸的這些不同規定,極大地模糊了民間借貸合法與非法、罪與非罪的界線,使民間借貸雙方發生糾紛時很難借助法律的武器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二)民間金融弱化了宏觀調控效果

目前,我國民間金融活動使得國家不能正常、有效地進行宏觀調控。一是由于民間金融不受正規金融體系的控制和監管,致使國家監管機構難以獲得相關方面的準確數據,這就會使得政府的宏觀調控政策與現實狀況不同步、不相符,進而弱化調控的效果。即:民間金融繞開了信貸調控,擴大了社會融資總量。當央行提高利率、控制貨幣供應量、縮小信貸規模、抑制經濟增長時,民間金融可以使資金自由的流向實體企業,抑制貨幣流通速度的減慢。當央行降低利率、增加貨幣供應量、擴大信貸規模、促進經濟增長時,民間金融又進一步擴大這種調控的效果,造成通貨膨脹、經濟過熱的不良后果。而且,民間金融活動也弱化了“有保有壓、有扶有控”的信貸結構調整政策效果,進而弱化宏觀調控效果。二是由于民間金融的利率高于正規金融的利率水平,資金的逐利性使大量追利的閑散資金從銀行等正規金融體系流出,向利率較高的民間金融領域轉移,出現體制外循環的現象。由于資金的轉移,政府通過正規信貸途徑能夠調控的資金數量減少,其調控的力度也會有所削弱。另外,市場的主體為了達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將資金投入一些高風險、投機性強的領域,如:高耗能污染行業、短期內能大量獲利的重復建設項目,這無疑會削弱國家的宏觀產業結構調整力度,影響宏觀政策的執行效果。所以,民間金融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國家宏觀調控的實現,弱化了宏觀調控效果。

(三)民間金融信用風險難掌控

金融是在獲利的同時也承擔高風險的行業,正規金融機構尚且如此,更不用說游離于政府監管之外的民間金融機構。雖然民間金融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正規金融的不足,但是其社會信用體系的不完善,快速、隱蔽、甚至無保、無壓的發展風險是遠大于正規金融機構,給金融市場有序發展和社會的穩定埋下不小的隱患。具體來說,民間借貸、合會等這類基于親緣、地緣關系自發形成互助的、具有私人融資合作性質的民間金融組織,由于受社區中的非正規規則維系,參與者有著較強約束力,團體和成員之間相互監督、敦促履約義務的達成,使得這類民間金融組織信用風險相對較低,對于社會安定不會產生太大影響。而地下錢莊和擔保公司等民間金融中介規模較大、服務對象較寬泛,加之沒有國家信用擔保,沒有法律約束和保護,又以“高息攬款,高息放款”的經營模式存在,運行機制還不規范,使之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信用危機。此類民間金融機構一旦面臨危機,就會擾亂金融秩序,造成社會極大的社會亂象發生。另外,我國當前的社會信用體系不完善,小額貸款企業的決策缺乏有效的信用記錄支撐,而且民間金融不重抵押擔保、不重手續,致使整個民間借貸領域的信用風險較高。如:很多借款人本身并沒有太多的資產可供抵押或者質押,同時也難以找到合適的擔保人;小額借貸企業如果本身與銀行沒有太多的業務往來,或者根本沒有貸過款,中國人民銀行的征信系統的查詢結果就非常有限,但這并不意味著借款人自身的資信良好等等。這些特征決定了民間融資風險防范機制和債權處置方式的不足,使得民間融資難以擺脫“高風險”的桎梏,削弱了社會經濟的穩定性。

(四)民間金融信用監管不到位

民間金融相比于正式金融的優勢就在于有很大的自由性,政府不能過度干預和抑制民間金融的發展,但這并不意味著政府可以對民間金融放任自流。由于民間金融自身存在著制度設計缺陷和體制不規范等的問題,所以一些不法分子為了自身利益,利用公眾追求資金增值的心理,挺而走險,引起一系列的借貸糾紛、非法融資的金融詐騙事件發生。如2009年的“吳英案”。吳英非法集資資金共計38985.5萬元,以非法集資詐騙罪被判處死刑,,沒收其個人的全部財產。吳英的違法行為不僅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所有權,而且破壞了國家的金融監管秩序,已構成非法融資的詐騙罪。其情節是非常嚴重的。近幾年,國內諸如吳英這種不良民間借貸糾紛案有很多,幾乎都是帶有的非法集資、詐騙等行為的,不僅損害了當事人的人身安全和財產權益,也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亂和社會秩序的紊亂。所以政府要通過適當的措施對民間金融行業進行非行政性引導監管,發揮行業自律的力量和優勢,鼓勵組建多種形式的民間金融行業組織,時刻警惕民間金融發展中的監管滯后,減少及避免非法融資活動的發生。

三、我國民間金融發展的對策建議

(一)制定和完善民間金融法律法規

一是制定民間金融基本法。到目前為止,雖然中國的民間金融取得了巨大的發展,為經濟的發展作出了有力的貢獻,但是民間金融法律法規的尚不健全、法律地位尚不明確,極大地制約了民間金融的進一步發展。我國應根據日本、臺灣及一些發達國家的相關經驗,制定民間金融基本法,明確民間金融的法律地位,規范其發展,進一步發揮其推動經濟發展的作用。所以,確立民間金融活動的法律地位,實現民間金融的合法化,對其進行積極引導與支持,是十分必要的。二是修改或者廢止關于民間借貸非法的規定。我國關于“民間借貸是違法且嚴厲禁止”的規定與當前的現實情況很不相符,其中很多的規定已不再被司法機關所適用。因此,有必要對其進行全面的審查,修改或者廢止。三是要從交易形式,經營主體、準入退出機制等多方面來細化相應的法律法規,要對相關法律概念進行明確的界定,以更好地保障民間金融機構的權益。如:當前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之間最為關鍵的界定在于“社會不特定對象”。2010年最高法在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這反映出了立法的一個傾向與趨勢,但僅僅一個司法解釋顯然無法解決概念模糊的問題,還需要對相關法律法規中的相應概念進行統一。當然,過度的合法化也會削弱民間金融的活力。所以對于這個問題,可以通過制定標準線來有條件地實現民間金融合法化。監管機構可以以自有資金或存貸額為衡量尺度,制定一個標準線。低于這一標準線的民間金融機構,可以繼續以地下方式運營,不必轉為正規金融機構。而且在這一方面,中國可以借鑒國外發達國家民間金融合法化的有益經驗,并結合中國的實際,逐步地實現中國民間金融合法化。

(二)構建民間金融監管體系

民間金融缺少國家的監管和擔保,而且受市場利率波動的影響較大,容易發生違約和破產倒閉的風險。因此,我國有必要將民間金融納入國家宏觀金融管理體系,建立有效的民間金融監管體系,制定專門的機構或部門對民間金融進行管理、監督,規范監測民間金融的活動。一是要秉承政府干預與私法自治相協調的原則。我國信用體系及金融體系相對薄弱,民間金融發展必然會對整個社會、金融環境造成一定的影響。而且民間金融的很多業務從本質上來說是一種私法調整的行為,所以政府在監管時要考慮到私法自治、適度干預,在確保民間借貸行為不會對社會信用體系以及金融安全造成過度沖擊的前提下,尊重市場的平等主體、堅守自由選擇的原則。二是合規監管與風險監管相結合。從我國大部分民間金融機構的產品及其資源并不具備風險分散能力,且面臨資金、人才、政策資源的缺口,管理者容易產生錯誤決策與道德風險。因此,對其監管既要強調風險控制,也要強調合規管理。一方面,要由專門的監管機構,對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盈利能力及資金流動性進行全面的風險評級以及分類管理;另一方面要嚴格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民間金融機構主體的設立、運行以及交易行為的合規性進行監管。三是構建“四位一體”的民間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四位一體”指:政府(主管部門)監管、行業協會自律、民間金融機構內控、民間借貸者社會監督。對民間金融的監管既要分工,又要合作;既要各自內部管理,又要相互溝通協調。

(三)進一步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

積極推行民間利率市場化,用市場手段優化資金資源的合理配置。根據市場的需求,實行更大范圍的利率浮動,逐步放開利率管制,讓資金在同等的條件下展開平等、充分的競爭,在正規的金融與民間金融的合理分布。2013年7月19日,中國人民銀行決定自2013年7月20日起全面放開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管制,取消金融機構貸款利率0.7倍的下限,由金融機構根據商業原則自主確定貸款利率水平。放開貸款利率管制,無疑會帶來優化資源配置、盤活存量資金方面的突破性進展,這被認為是我國當前利率市場化的“破冰”行動。但是,該措施在銀根緊縮、市場流動性嚴重不足的當下,實質意義并不大。要持續推進我國的利率市場化改革,一是要與宏觀經濟形勢相結合,降低利率波動帶來的影響。我國當前的金融體系是以銀行為主導,銀行融資占整個社會融資的90%以上。利率市場化改革的前提是確保我國國民經濟健康、穩定的增長,所以要減少利率市場化改革對經濟發展造成的風險,必須重視改革進程與宏觀經濟形勢的結合。二是防范利率市場化帶來的民間金融內部間的惡性競爭。利率市場化不僅僅能夠強化銀行之間的競爭,而且會導致民間金融機構內部的之間的競爭,而后者的規模有限,如果參與惡性競爭之中,很容易導致虧損甚至破產。因此,需要構建起民間金融機構同業定價協調機制,以彌補利率管制退出后的監管真空,規范市場競爭。

(四)引導正規金融和民間金融開展合作共贏

一是正規金融與民間金融各自有各自的優勢,互不能被對方所取代。正規金融機構已經形成了一套完善的制度和方法;機構的網點范圍廣數量多;資金實力雄厚;口碑及信用度高;貸款利率相對較低;信貸合約標準化、減少討價還價的成本;另外采用專業化、標準化的流水線式作業,減少了管理和人工費用,有效地降低了單位交易成本等等。而民間金融借貸手續簡便、操作靈活、時效性強;債權債務雙方信息明確,違約率小;對民營經濟、中小微企業有天然的契合性,在某些正規金融機構無法滿足企業融資需求時,民間金融市場可以引導企業獲取資金;而且民間金融形式靈活多樣,利率定價機制靈活、還款方式多樣,是金融創新的源泉。如國際金融界所廣泛采用的金融創新工具――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可轉讓支付命令賬戶、票據發行便利等等,都是由民間金融交易活動為了逃避金融管制而發展起來的。由于正規金融機構和民間金融機構具備各自的特點和比較優勢,正規金融機構的信貸服務對象主要是國有企業、大型企業,政府融資平臺及能提供充分抵押品的資信、財務狀況良好的客戶;民間金融機構的信貸服務主要針對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個人亟需資金者。所以,信貸資金總額在正規金融機構與民間金融機構之間進行合理分配,互不能被對方所取代。二是正規金融與民間金融在一定程度上的互補性,決定了兩者存在合作共贏模式。通過正規金融和民間金融的聯接,正規金融可以利用民間金融的信息優勢,降低貸款的信用風險;而民間金融可以降低融資成本,改善中小企業的融資環境。正規金融與非正規金融的合作鏈接是金融體系發展的一個前瞻性的戰略。如:引導民間資本開辦小額貸款公司、社區銀行、資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機構,不斷促進民間金融規范經營,引導民間資金走規范的陽光化發展路徑,推動其與正規金融對接等。

參考文獻:

[1]劉恒怡.民間金融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宏觀經濟管理,2014.

第4篇

關鍵詞:民間金融;發展現狀;規范監管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1723(2012)10-0050-02

一、概述

民間金融是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和經濟體制改革中難以避免的問題。同時,近年來我國民間金融發展迅速,無論是規模還是成熟程度都有了很大的提升,這就引起了政府和金融監管部門高度重視。實際上,民間金融一方面能夠彌補正規金融的不足,對促進市場機制發育的積極作用明顯,另一方面,民間金融實際上可能干擾信貸政策,對金融秩序維護也有一定的挑戰性,還容易引致金融犯罪,導致我國金融市場面臨著巨大風險。

鑒于此,為建立和維護良好的金融秩序,促進我國區域經濟發展,探討如何規范民間金融的監管具有現實意義。從行文思路看,本文對民間金融的發展現狀進行了總結,提出了規范監管民間金融行為、完善我國金融體系的思路。

二、當前我國民間金融發展現狀分析

1997年之前,我國民間金融的規模相對較小。不過,近年來,我國民間金融規模迅速膨脹。無論是從全國的規模看,還是從區域經濟發展的規模,民間金融都可能會對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產生重要影響。從具體模式看,我國民間金融大致可以分為這樣幾種:一是“浙閩模式”,它以間接金融活動為主,這種模式產生的地區一般市場經濟發達、民營經濟比重較高、閑置資金的存量大。二是“北方模式”,主要以企業融資為主的。這種模式是民營企業向社會非公開集資。三是五色土經營模式,即通過牽線搭橋促成借貸關系,化解民間借貸風險。這種模式將業務定位在對民間借貸兩端進行服務的基礎上,相對于其他模式,具有較大的創新性,它促使民間借貸服務業成為真正的產業。

不過,目前我國民間金融存在較多違法金融組織和金融行為,導致該市場存在著一定風險。從我國經濟發展的多層次性看,社會資金需求與正規金融組織供給存在錯位,非正規性和隱蔽性的民間金融一定程度上填補了正規金融留下的市場空白。不過,民間金融組織規模過大,或這些組織與違法犯罪活動的結合,將可能引起金融體系的波動。一方面,民間金融的投資渠道較為隱蔽,不具有可持續性和合法性。另一方面,民間金融很可能為非法經濟活動利用,正常的金融秩序可能受到威脅。其次,民間金融不受目前既存的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約束,競爭處于無序狀態,金融市場存在巨大風險。再次,民間金融的超常發展,影響了人民幣幣值的穩定,為犯罪活動提供了“地下通道”,危害國家經濟、金融安全。

三、規范監管我國民間金融行為的政策建議

第一,國家要出臺相關政策,允許民間金融組織進行注冊登記,這樣有利于對其按正規金融的要求進行監督管理,也有助于其健康發展。對民間金融組織而言,可以要求其持有一定的資本金數額,但可按地域進行規定。在從業人員管理方面,要規定管理人員與從業人員的資格。在業務范圍方面,要對民間金融經營風險大的金融業務做出限制,進行嚴格監管。同時,要健全市場契約制度,促進其合法規范運作。同時,政府要隨時監測風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金融風險。

第二,要大力發展與完善正規金融機構,鼓勵正規金融機構進行金融服務創新。一方面,要大力拓展農業發展銀行的業務范圍,保證資金能用于農業領域。要改造和發展農村合作金融,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另一方面,要鼓勵正規金融機構進行金融創新。比如,正規金融機構可以提供專項貸款,還可以通過證券市場拓寬融資方式和籌資渠道。

第三,要積極建立有效的市場約束機制,加快利率市場化進程。實際上,有效的市場約束是提高金融資源配置效率的保障,要避免因信息不對稱引起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要健全社會信用制度,促進公平司法制度的建立,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消除政府對國有金融機構的隱性擔保,維護金融機構進行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由于我國現行的利率不能反映資金供求情況,投資者需求對利率缺乏彈性。因此,在我國利率市場化過程中,要積極按照市場供求促進利率的自由浮動,建立一定的資金價格機制,促進正規金融和民間金融的市場細分和金融服務。

第四,國家要消除對民間金融的種種歧視,適時出臺政策,確定民間金融的合法地位。實際上,金融體系會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不斷變革,一方面要有現代化的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另一方面也要有相應的民間信貸活動。這兩種金融制度安排促進了資金的流動。國家要以法律形式確定民間金融的合法地位,允許民間金融的合法化,為其提供良好的發展環境。從國外經驗看,美、日等國家都曾走過了民間金融“合法化”的過程,因此要加以引導管理,改變二者的對立局面,為國民經濟發展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

第五,要盡快健全有關民間金融政策法規。一是要建立關于民間融資的保護性法律制度,對其進行扶持性管理,促使走向契約化和規范化。二是要從法律上合理確定民間融資和社會集資的界限,加強規范管理,促進其健康發展。三是要修訂有關法律法規,明確民間融資和社會集資的管理。

參考文獻

[1] 張承惠.非公有資本應當成為推動中國金融業發展的生力軍[J].中國金融,2005,(15):4-16.

第5篇

然而要實現這一目標,目前的措施只是在龐大的壟斷體系上開了一個口子,離“打破”金融壟斷還有很大的距離。真正要實現這一目標,必須有更大的改革力度。

力度之一,明確開放民營銀行。這一舉措的意義是,讓符合條件的民間資本直接從事所有的銀行業務,因而可以與國有銀行形成某種實質性競爭。

據說,溫州曾申請“開展以民資和僑資為主的溫州民營銀行試點,為大量民間資本提供投資渠道和專業服務”。但政府部門對此的回應是“鼓勵和支持民間資金參與地方金融機構改革,依法發起設立或參股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組織,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可改制為村鎮銀行。”這一表述,從積極的方面可以認為是肯定了民間資本可以發起新型金融組織;但從消極的方面看,是對開放民營銀行缺乏明確的態度。而且從操作層面看,如何發起新型金融組織,在制度層面上沒有具體的說法。

我們當然可以鼓勵溫州去大膽地闖,但我們同時要求政府部門必須放權、必須明確政策。在事關重大的改革面前,相關各方態度必須旗幟鮮明。各級政府機構和部門決策者,在公共決策中需要將自己的態度昭然于公眾,讓公眾評判選擇并承擔歷史責任。關于是否明確開放民營銀行,是當前金融改革的一塊試金石。

力度之二,地市級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不必限于溫州,可擴展至各省,由各省根據國務院的改革原則,從具體情況出發自行決定。

金融改革涉及全局,并非溫州一域之事。民間借貸市場惡化和中小企業面臨的問題具有全局性,金融體制改革涉及發展的全局,需要進行整體布局。而且從經濟轉型看,已經刻不容緩。即使是試點,也可以各省展開,其風險都能在掌控之中。全國已經有不少村鎮銀行,全國性的股份制商業銀行,所謂的嚴格按照《公司法》和《商業銀行法》建立的股份制金融企業——中國民生銀行早在1996年1月12日就已經成立。我們的經驗和工作基礎還不夠嗎?

力度之三,國家宏觀改革與區域微觀改革配套進行,在利率改革方面邁出實質步伐。

打破金融壟斷,一是主體結構,二是定價機制。如果在貨幣價格的市場化方面沒有實質性的措施,貨幣和其他金融產品的價格不能隨行就市,所謂市場競爭就是一句空話。所以,如果中央金融管理機構不能把利率改革的權力賦予區域,那么它至少必須從宏觀層面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得金融系統的競爭具有機制方面的基礎。目前的情況是,所謂正規金融與民間金融之間的利率客觀上呈雙軌制差距,如何引導國有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利率進一步改革,減少雙軌差距,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第6篇

【關鍵詞】民間借貸 民間資本 中小企業融資

一、民間借貸生存發展的客觀必然性

改革開放三十年,民營經濟創造了中國經濟的神話,在中國經濟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與此同時,民間借貸行為愈演愈烈,規模高達上萬億元。

(一)民營中小企業融資難

民間借貸之所以長期存在,主要原因還是民營中小企業有需求,而又無法從正規金融機構那里得到滿足。與那些信用狀況不明、經營穩定性不強的中小企業相比,銀行往往更愿意將資金貸給信用好、經營穩定的大企業。

(二)民間資金的市場選擇結果

近年來,股市低迷、樓市調控、存款利息較低,對資金持有者缺乏足夠的吸引力,而在一些欠發達地區和農村,居民投資渠道相對比較單一,而且多數居民不具備投資股票的條件,而從經濟利益角度考慮,民間借貸行為可以獲得比上述幾種投資行為更大的收益。

二、我國關于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

盡管民間金融作為我國正規金融的有益補充具有重要的法律價值,但由于我國對于民間借貸的研究尚處于起步階段,目前還沒有針對民間借貸問題出臺專門的法律法規,關于民間借貸的法律條文多是散見于各項法律規定之中,有些規定甚至相互沖突,而對于民間借貸行為合理性的具體定位、借貸主體的具體權利義務、擔保模式以及具體的違約責任并沒有做出相關規定。

三、我國民間借貸存在的主要問題

首先,大量民間資本分流會導致銀行信貸資金越來越少,尤其加大了中小型金融機構的經營壓力,而且由于民間資本的“逐利性”,難免經不住高利潤的誘惑,使貸款流入一些國家政策制度限制或相抵的行業,對金融秩序造成沖擊。

其次,我國民間借貸市場缺少有效的外部監督管理機制,極易為少數不法分子所利用,近年來,以民間借貸為外衣,實則從事“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犯罪行為的案件不斷浮出水面,一旦產生巨額資金損失無法償還現象,必將對市場經濟秩序、對社會穩定造成影響。

再次,為了追求高額的回報,貸到款的個人或公司又會自己作為放貸人,以高額的利率將借款貸給其他人,甚至許多公司因此放棄實體產業轉向“虛擬經濟”,民間借貸的這種高利息化,極易導致實體產業的“空心化”。

最后,民間資本長期處于地下狀態,會造成國家大量稅款流失。由于民間借貸不必在工商稅務部門注冊登記,其經營與收益都具有隱蔽性,也不可能主動接受稅務部門的管理與審計,因而造成大量的民間資本流通所產生的稅款不能足額入國庫。

四、建立和完善我國民間借貸的對策研究

(一)深化金融體制改革,賦予民間借貸合法地位

從我國目前的立法情況來看,民間金融與正規金融的關系是緊張的,人為地將正規金融與民間金融對立起來,對民間金融限制甚至禁止,使得民間金融活動無法取得合法身份,迫使一些民間借貸活動轉入了地下,成為“地下錢莊”。

(二)建立對民間借貸活動的監管機制

對民間借貸活動進行監管的主體應該是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地方政府不宜作為監管機構。因為一方面地方政府作為所在地的“最高領導”機關,由其進行監管,容易產生為了滿足其自身利益而進行地方保護的作法;另一方面明確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作為監管主體,可以有效避免多個監管部門相互推諉、踢皮球的現象。

(三)設立嚴格的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

我國中小企業眾多,僅依靠銀行中小企業貸款部解決不了中小企業的融資難問題。大銀行沒有能力滿足數量如此眾多的中小企業融資需求,所以應該鼓勵成立更多的中小型銀行,銀行分級別從事融資活動。金融監管機關應嚴守市場準入關,將具有一定管理制度和規模的民間金融機構納入市場主體,并給予登記履行相應手續,對于不符合條件的排除出去,以保證中小企業金融活動安全高效地進行。

(四)堵疏結合,合理引導民間資本的流向

由于大量的民間資本長期處于地下狀態,居民的投機性心理使得大量資金游離于實體產業,充斥在虛擬經濟中,因此應對民間資本流向予以積極正確的引導。如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我國先進的制造業,加大對新興產業的投資力度,尤其是涉及到新材料、新能源、新醫藥、節能環保的領域,加快我國工業轉型升級,減輕一部分涉及該領域的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引導民間資金流向公益事業、民生社會保障領域,推進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我國民間資本數額龐大,但由于沒有正確的引導一直游離于法律法規管理范圍之外,嚴重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要使得民間金融合法化,辦法之一就是賦予民間金融合法的法律地位,使其在法律的監管與保護下逐漸陽光化,建立專門針對中小企業的中小型銀行,嚴格規范其市場準入與退出機制,保護企業的合法利益,同時國家應合理地引導民間資本的流向,既解決了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也推進了我國產業轉型升級。

參考文獻

[1]時寒冰.中國怎么辦[M].機械工業出版社,2009.

[2]陳國平.錢江東去:浙江金融發生了什么[M].紅旗出版社,2011.

第7篇

中小企業倒閉潮到底由何而起?長期來看,是因為不少實業在中國變得無利可圖,逼迫企業進入房地產和投資等類金融領域,從而出現產業空心化的趨勢。伴隨勞動力和原材料成本不斷上升的,是節節高漲的人民幣匯率,傳統低成本生產的優勢逐漸削弱,出口導向模式的基礎嚴重動搖,中小企業普遍面臨增長瓶頸。

這種現象,其實符合行業發展周期性規律:在成長期和成熟期之間,會有一段“震蕩期”,在此期間大量企業會倒閉或被收購兼并。在成長期內,行業的規模增長一般遠超10%,大量中小企業活躍其間。隨著行業的逐漸成熟,供需趨于平衡,成長性下滑,不少企業將難以生存,主動或被動地離開,結果是行業集中度大幅上升,一些企業逐漸發展規模經濟獲得中小企業倒閉是趨勢壓倒性優勢,中小企業淪為拾遺補缺的細分市場填補者。

這種規律,顯然不限于發達國家。隨著中國成為“中等收入水平”國家,之前三十年的瘋狂增長已經到了極限,快速增長的副作用越來越顯著。雙位數增長的理性回落意味著,中國經濟即將迎來低速增長弱周期。就像進入了彎道,再不踩剎車會有傾覆的危險。如此看來,一部分逐漸失去競爭力的中小企業逐漸倒閉,并不完全是壞事,符合優勝劣汰、新陳代謝的自然規律,淘汰一部分是必然的,是進入“中等發達國家”必須付出的代價,如同韓國,不值得大驚小怪。

然而,本輪倒閉潮還有其他短期的誘因,金融危機持續發酵,國內的宏觀調控政策雪上加霜,銀根迅速收緊。就我所知,融資難的問題,并不僅限于經營情況不佳的企業,哪怕是一些經營很正常、中長期具有競爭力的企業,也遭遇到銀行收回貸款后不再“續貸”的難題,最近不得不依靠高利貸來進行暫時的周轉。

因此,在這樣的背景下,絕不意味著政府可以聽任中小企業自生自滅。中國有4000萬家中小企業,貢獻了60%的GDP、50%的稅收、80%的城鎮就業,作用無可替代。如果長短期的因素同時發酵,使本來應該逐漸洗牌的行業迅速集中,結果將是災難性的。尤其對于產業空心化的問題,政府有職責去引導這些熱錢。不然,當短期投資代替實業成為經濟活動的主流,誰來創造價值?皮之不存,毛將焉附,沙灘上的堡壘終將倒塌。

那么,政府該如何為中小企業創造更好的生存環境呢?首先,停止“國進民退”,打破國有企業的壟斷,把更多的經濟領域向民營企業開放,以免民營企業擁擠在低成本生產的夕陽行業,或者是房地產等若干類金融領域。

其次,盡可能取消貸款待遇雙軌制,貸款向中小企業傾斜。銀行由于體制原因,對于向國有企業貸款,常常不遺余力;而中小企業,因為資產有限風險偏高,一向處于貸款的弱勢。

第三,資本市場改革,不讓股市成為企業短期圈錢的工具。由于之前的創業板疏于引導和監管,使一些并不具備上市條件的企業短期內突擊上市,市盈率高企,間接誘發了今年以來的股市調整。結果是,擬上市企業面臨更不可預測的上市前景,只能過度依賴借貸。

第8篇

一、我國正規金融發展的現狀

非正規金融,是指貨幣金融當局及統計核算部門未觀測到的金融活動及相關的金融組織、市場等金融要素與運行機制。一般而言,它是零星分散的,是針對有組織的金融中介或有組織的發行與交易市場而言的。

我國非正規金融的主要發源地在農村,尤其是沿海地區,如浙江、福建、廣東等。其直接原因在于中國金融體制改革相對于經濟增長的滯后。30年的經濟體制改革,導致了中國經濟結構的徹底變遷,表現為非國有經濟的迅速崛起和壯大,私營企業異軍突起。然而,中國在經濟轉型期進行了國有金融基層機構的撤并性改革,不但導致對農村金融支持的迅速萎縮,而且導致了大量農村資金流失,使農村金融服務出現了真空,引發了非正規金融的注入。

(一)規模迅速增長

中央財經大學課題組對全國20個省份的地下金融狀況進行了實地抽樣調查,對各地區地下金融規模、農村地下金融規模、中小企業非正規融資規模進行了基本判斷,測算出2003年全國地下金融、地下信貸的絕對規模約8000億元。調查表明,全國中小企業約有1/3強的融資來自非正規金融(王鳳京,2006)。

2006年,在對除、貴州、重慶和臺灣外的全國28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調查發現,全國民間借貸、地下借貸和非法借貸的規模超過了6萬億元(李建軍,2008)。

2008年第一季度,中國GDP規模為6.15萬億元,同比增長10.6%,未觀測信貸規模增長16.96%(信貸對經濟增長的彈性是1.6)。如果按照勻速增長計算,2008年第一季度,全國未觀測信貸規模應該在9.5萬億元。在緊縮型貨幣政策下,按照這樣的速度推算,2008年6月,全國未觀測信貸規模已經突破10萬億元(李建軍,2008)。

(二)主要存在形式

目前,我國非正規金融主要存在以下幾種形式:1,合會、互助會。它是協會內部成員的一種共同儲蓄活動,也是成員之間的一種輪番提供信貸的活動。按此,這是一種成員之間的民間借貸,是成員之間的資金互助,同時涉及儲蓄服務和信貸服務。2,地下錢莊。現階段,錢莊是具有類似銀行功能的、專門從事資金交易活動的非法金融組織。目前,民間的地下錢莊多采取合伙制或股份制,放貸的對象一般是中小企業主。近年來,在一些地方,地下錢莊的業務范圍已經不再局限于傳統的貨幣經營,開始涉足銀行中間業務領域。3,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是指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個人投資者或少數機構投資者募集資金而設立的基金,它的銷售和贖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過私下與投資者協商進行。由于私募基金通常承諾帶給投資者高于銀行利率的固定收益率,因而吸引了大批民間資金加盟。4,通過典當行、寄售行、擔保公司、投資公司、墊款公司等合法組織融資,但借貸時需要將房產、汽車、存款、有價證券等進行抵押、質押,支付較高的利率。擔保公司、投資公司和墊款公司是近年來出現的組織形式,屬于信用服務中介公司的范疇。這類公司都以解決企業、個人短期周轉資金困難為主要業務。

(三)利率高企

利率過高是非正規金融的典型的特征,月息5分竟然是低利率,一毛五到兩毛多也并不少見,按照單利計息法折算成年率則高達60%一240%。而且,地下金融組織從不發放中長期貸款,短期貸款是唯一的品種,一般期限是1-3個月不等,這就意味著如果不能按期歸還,“利滾利”的復利年息將在80%-720%之間。

非正規借貸的高利率,決定了企業只能將該性質的貸款用于短期資金周轉,而不能用于中長期投資和其他生產經營活動。

(四)潛在風險高

非正規金融的運作機制不規范,內在風險較大,一旦釋放出來,容易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亂,并可能導致社會不安定。非正規金融的一些組織形式,如合會、地下錢莊等,內控機制乏力。同時,由于缺少有效的外部監管和約束機制,可能為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他們想方設法以高息圈錢,不是用于生產經營,而是用于投機,積聚償付風險,而這種非生產性和需償還性,最終必然導致支付鏈條的崩潰,參與者的利益受損,從而引起社會不穩定。

二、非正規金融與正規金融對接理論基礎

由于非正規金融分散、隱蔽、借貸規范性差等多種原因,監管很困難,政府也很難制定出對其切實可行的管理方法。這些難以克服的問題都表明,長遠來看,非正規金融必定要正規化。

針對如何將正規金融與非正規金融進行結合,學者們提出了許多建議。Seibel(1997)提出了促進兩者結合的戰略,主要體現在:一是“自上而下”戰略,通過正規金融的制度適應,使非正規金融更易于與其打交道;二是“自下而上”戰略,幫助大的非正規金融將資金聚集在一起,形成正規金融。

世界發展報告(1989)指出,正規金融和非正規金融的連接是金融體系發展有前途的戰略。將非正規金融和正規金融連接的措施,能夠促進其向農戶、農業和中小企業提供持續的融資服務,并創造出一種競爭的環境。

本文認為,我國非正規金融與正規金融的對接方式是:分步驟、有選擇地將非正規金融轉成中小銀行這種正規金融形式。

三、非正規金融與正規金融的對接

(一)非正規金融與正規金融對接符合我國金融制度變遷的路徑

我國資本市場制度變遷大致遵循了從非正規金融到正規金融的兩階段。首先由民間在體制外進行制度創新,以滿足從體制內獲得資本的邊際上的短缺,而如果政府觀察到由民間自發進行金融制度創新的收益確實大于改革的成本,就會積極地介入這樣的制度創新之中,修改現存的制度安排,擴大正規制度所許可的金融活動的行為邊界,將原來體制外的資本市場納入正規的體制內資本市場之中。

事實上,近幾年來我國政府正在積極制定非正規金融的“疏導”性政策,為實現其向正規金融轉化提供支持。突出體現在:2005年5月31日開始的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和2008年8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對民間放貸人法律地位的表態。這些均有助于規范非正規金融,對于非正規金融的合法化進程具有積極意義。

開始于2005年5月的小額信貸試點,從最初的山西、貴州、陜西、四川和內蒙古,擴大到其他省份。以浙江為例,2008年7月14日,浙江省金融辦、工商局、銀監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聯合了《浙江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這是浙江成為全國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省份之后,全國首部規范小額貸款公司成立條件及管理制度的法規。

2008年央行起草的《放貸人條例》草案已經提交國務院法制辦,一旦通過就意味著“民間借貸陽光化”在國家立法層面得到確認。

(二)非正規金融轉換為正規金融的形式――中小銀行

隨著我國金融業逐步深化和開放,金融抑制將逐步放松,原先由于金融抑制而產生的體制外市場將因合法金融機構的進入而加劇競爭。這時,主要依靠這部分市場的非正規金融的組織者或組織機構必將面臨合法化或從市場中退出的選擇。從業務的角度考慮,合法后的非正規金融機構的最佳存在形式就是中小銀行,即各地的社區銀行、城市商業銀行等區域性銀行。

對我國非正規金融對中小企業融資支持的調查結果顯示,全國17省平均融資支持指數為65.14,這表明非正規金融在很大程度上支持了中小企業的融資。而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正與中小銀行的市場定位不謀而合。可以設想,一旦非正規金融以中小銀行的形式合法存在,憑借原有的良好的客戶群以及恰到好處的經營理念。它們必將迅速站穩腳跟并獲得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