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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秀范文 國家審計主要法規

國家審計主要法規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8-16 17: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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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審計主要法規

第1篇

(一)提高內部審計地位,促進內部審計工作順利開展。現如今,內部審計職能已從監督和評價拓展到了增值和服務,其地位已上升至管理的更高層次。我國企業的內部審計制度尚不健全,通過立法提高內部審計的地位,用法律法規規范內部審計制度,可以促進內部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合理確定內部審計人員,提高其職業素質與內部審計獨立性。由于目前企業管理層普遍不重視內部審計,并傾向于用會計人員配備內部審計人員,故內部審計人員職業素質不高,同時“內部人控制”等問題也使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受到限制。若以立法的形式確定內部審計人員的構成、知識層次、工作經驗和繼續教育等方面的標準,規范內部審計人員的培養,將提高其執業素質與內部審計的獨立性。

(三)明確界定內部審計責任,促進企業發展。內部審計監督對企業發展至關重要,企業應對內部審計人員出具的內部審計報告和相關說明進行認真核實,發現問題應嚴格處理。在此過程中,會涉及到內部審計責任與會計責任的界定與劃分,目前實務中依據的是《會計法》《注冊會計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若通過立法科學正確地界定兩者關系,可以降低會計風險和內部審計風險,促進企業發展。

二、我國內部審計立法現狀

(一)缺乏專門的《內部審計法》。國家審計、民間審計和內部審計共同組成了我國的審計監督體系。其中,國家審計履行審計監督職能主要依據《審計法》;民間審計主要根據《注冊會計師法》進行審計監督、鑒證和評價工作;內部審計依據的則是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等部門規章及地方性法規,沒有一部專門的《內部審計法》對企業開展內部審計工作?M行指導。相對于國家審計和民間審計,內部審計法律規范建設較為滯后,企業缺乏對內部審計的重視,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內部審計工作的開展,不能使其充分發揮鑒證、評價和服務職能。

(二)相關法律法規缺乏對內部審計的專門規定。現行《公司法》(2014年)中僅提及企業需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無關于內部審計的明確規定。可見,在主體法律法規缺失的情況下,相關法律法規不能完全體現內部審計的重要地位及其作用,間接導致了大部分企業中內部審計部門設置混亂,出現接受董事會或監事會管轄或者董事會監事會共同管轄的亂象,更加體現出內部審計在企業中地位較低,不能有效實現其職能的現狀。

(三)現有內部審計相關法律法規缺乏完整性。審計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據為《審計法》,但其關于內部審計的內容設定缺乏嚴密的完整性。表現在:(1)涉及內部審計的法條只有第二十九條,強調要按有關規定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并未說明制度的具體內容。(2)《審計法》于2006年進行修訂,雖賦予了審計機關很多權限(如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但對于“指導和監督”權的實施細則未作具體規范與說明。(3)現有相關法律法規未具體規范內部審計機構的作用、地位及其設置,導致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歸屬不明。

(四)部門規章及地方性法規缺乏強制力和執行力。現行的內部審計部門規章及地方性法規缺乏應有的“剛性”和“硬性”,多數情況下使用“應該”“可以”等非剛性字眼,如《云南省內部審計條例》第三條規定“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應該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導致地方性法規的約束力在實際執行時沒有強有力的保證。

(五)我國現有內部審計規定未能與時俱進,順應時展要求。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IIA)在《國際內部審計專業實務框架》(2009年)中定義:“內部審計是一種獨立、客觀的確認和咨詢活動,旨在增加價值和改善組織的運營。通過應用系統化、規范化的方法,評價并改善風險管理、控制和治理過程的效果,幫助組織實現其目標”,表明內部審計由“監督”轉型“服務”,這一點沒有在我國現有的內部審計法律制度體系中體現。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的《第1101號――內部審計基本準則》(2013年)中對內部審計的定義是,運用系統規范的方法,促進組織完善治理、增加企業價值的一種審查和評價內部控制、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有效性的確認和咨詢活動。該定義雖然在觀念上體現了與國際接軌,但由于其只屬于行業規范,缺乏法律強制力。

三、國外內部審計立法的借鑒及啟示

(一)內部審計法。

以色列是世界上第一個頒布綜合性內部審計法律體系的國家,其于1992年通過了內部審計法,規定每一個包含各部、政府企業單位和由政府資助的公共機構或組織都有責任委任一名內部審計師,并進行內部審計。且一般情況下,內部審計師由其負責官員直接負責,政府各部和其他公共組織中是總監負責,國營公司和私營部門中是董事會董事長或主席負責。該法在執行中,因為保持了內部審計師的“活動排他性”,內部審計師的資格、履職標準、行政隸屬關系及負責方式等問題均得到一定程度的解決,避免了可能出現的利益沖突。但是,由于缺乏遵守內部審計法基本條款的恰當程序等原因,仍有例如在承認了內部審計法以后仍執行的現行法規和行政程序未進行重要調整和修改,以致法律法規之間存在矛盾;缺乏相應內部審計法的實務法規等問題。

2007年阿塞拜疆頒布了內部審計法,該法確立了內部審計的法律架構、內部審計人員的權利和義務等,同時規定了內部審計人員(審計委員會成員)由經濟主體最高管理層(董事會和監事會)任命或解除并受其領導,同時可直接向經濟主體管理層報告;內部審計機構要獨立地制定計劃并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同時編制相關的內部審計報告;內部審計戰略的制定和執行由審計委員會負責并開展審計控制,而內部審計人員則在經過相關管理層或審計委員會的授權后,在授權范圍內開展符合經濟主體工作計劃的審計業務,并在內部審計報告中提出合理建議。

韓國在2001年頒布實施了《公共部門內部審計法案》,其審計監察院依據該法案的授權制訂內部審計準則,在全國范圍內對其內部審計法律框架進行重構。該法案從法律層面上明確規定了中央政府機構、達到一定規模的地方自治組織和公營企業應當建立內部審計機構,同時界定了內部審計的管理者、推動者和協調者是國家審計,這不僅確立了內部審計的法律地位及權威性,還進一步明確了內部審計和國家審計的相互促進,強調了國家審計推動內部審計的職能作用,從而推動了韓國內部審計的發展。

(二)內部審計相關法律法規。

英國有專業的內部審計管理機構,即英國內部審計師協會,內部審計準則由該協會制定。關于內部審計機構的建立,英國法律法規并沒有強制性要求,但是各企業基于內部管理的考慮都建立了內部審計機構,在公司中獨立而高于其他管理部門。企業內部監督體系由三方構成,即審計委員會、內部審計部門和委托外部會計師事務所;其中,監督主體是內部審計部門,企業年度決算審計和報稅一般由會計師事務所負責,同時審計委員會也可在企業業務量大時將某些專門的內部審計業務外包給事務所。此外,由于注冊內部審計師計劃的實施,英國內部審計已逐漸實現職業化。

美國由于安然事件的爆發和《薩班斯法案》的推動,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明確規定內部審計部門必須設于任何一家公司,同時配備獨立于該公司的審計人員,其中上市公司必須設立內部審計委員會,并且成員是由不參與經營的外部董事組成。美國公司內部審計部門可對公司的所有經濟業務實施前、中、后全過程的檢查監督,也可以參與公司的經營決策等活動而具有較高的地位;而且其能夠不受公司其他業務部門的影響而獨立開展工作,同時遇重大情況時直接向審計委員會或董事會報告。故而,具備權限大、地位高、獨立性強的特性。目前,美國的內部審計師已經發展為公認的專業職業,實現職業化。

德國與內部審計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是由聯邦政府頒布的《預算基本法》《企業透明法》《企業監控規章制度》。同時,還有《內部審計與內部控制核對清單模型》《內部控制過程指南》《內部控制準則》等相關準則和操作指南。德國公司的內部審計部門直接由董事會領導,隸屬治理層面,獨立于公司的經營管理部門從而確保了其獨立性和權威性。

法國的內部審計協會制定了內部審計準則,規定其主要職責是服務,主要內容是風險評估。同樣的,其內部審計負責人直接對董事長負責,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工作,工作計劃也由董事會批準實施。

綜上,我國在內部審計立法時,應準確突出現行內部審計的職能定位,根據一定規模擴大內部審計活動的覆蓋范圍并取得相關法律法規的支持,保障其所具有的權威性和獨立性,并明確國家審計對于內部審計的指導、監督、管理、協調關系等。

四、健全我國內部審計立法的建議

(一)制定、頒布《內部審計法》并明確其作為內部審計主體法律的地位。在制定《內部審計法》時要對我國內部審計工作進行周全完善的法律界定,確保其權威性、獨立性和完整性。應包括以下內容:(1)內部審計的含義、職責、機構設置。(2)公司治理與內部審計。(3)審計委員會。(4)總審計師制度。(5)內部審計組織的建立。(6)內部審計組織的職能。(7)內部審計師。(8)內部審計的獨立性。(9)內部審計的權限。(10)內部審計的工作范圍、工作程序。(11)內部審計報告。(12)內部審計的保密規定。(13)內部審計質量控制。(14)內部審計師的法律責任。

(二)修改和完善相關法律、部門規章及地方性法規等。內部審計部門漸漸發展成為企業經營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它關系到企業的管理均衡、控制系統穩定運行和國家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因此需要用《公司法》加以約束。建議在《公司法》的修訂中,增加以下有關內部審計的條款:(1)內部審計的機構設置。(2)內部審計人員、職責、權限。(3)內部審計的工作范圍、程序。(4)內部審計的獨立性。(5)內部審計法律責任的規定。此外,為實現與《審計法》的銜接,應在修訂《審計法》時修改其中與內部審計相關的條款,完善法律法規體系中國家審計和內部審計的關系,實現二者的相輔相成。同時,在我國己經出臺的一些關于內部審計的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以及各個企業自行制定的內部審計制度中,若有與《內部審計法》產生矛盾和沖突的部分,也應做相應修改,以達成內部審計法律制度體系整體的完善與統一。

第2篇

一、現行有關政府投資審計的法律法規。

目前我國政府投資審計的現行法律法規主要有: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在第三章審計機關職責中,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二)審計署、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經委、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4月5日聯合的《建設項目審計處理暫行規定》共二十四條,規范了對在基本建設項目審計中查出的各類問題,如何進行處理、處罰;(三)2001年8月1日以審計署令第3號的《審計機關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準則》,該準則共二十六條,不僅定義了國家建設項目:“國家建設項目”是指國有資產或者融資為主的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而且擴大了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的延伸,即“與國家建設項目有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等單位的財務收支,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二、現有政府投資審計法律法規存在的幾個突出問題。

一是政府投資審計中的法律適用存在沖突。審計實踐中主要涉及到《審計法》與《民法》、《合同法》的適用沖突。從法律關系看,一方面,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進行審計監督,與建設、施工等單位形成了行政法律關系。這種行政法律關系是審計機關依據職權進行監督管理而形成的,具有強制性,雙方當事人地位是不平等的;另一方面,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根據《合同法》簽訂經濟合同,其產生的是民事法律關系。這種民事法律關系體現平等互利原則,雙方當事人是平等、自愿的。當這兩種法律關系在政府投資審計中,就必然會產生法律沖突。為此引起的法律訴訟問題已逐漸成為政府投資審計中的焦點和難點問題,受到多方關注。如對于工程價款審計核減所引發的一系列糾紛問題,建設單位一般以追回多付的工程款為目的提訟,施工單位則為了多結工程款而提訟。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往往拋開審計決定及其反應的事實,以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是平等的合同關系為由,僅僅依據《民法》、《合同法》及雙方簽訂的合同進行判決,并認為《民法》、《合同法》的效力高于其它法律,大多數情況下會判決施工單位勝訴。

二是《審計法》對國家建設項目審計內容的規定過于抽象籠統。有人認為,雖然《審計法》對國家建設項目審計內容的規定過于抽象籠統,但《審計機關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準則》規定了審計機關應對國家建設項目的建設程序、資金使用、招標投標、合同管理、材料采購、工程結算和決算、工程質量、單位資質等方面進行審計監督。可我們知道后者的法律效力較低,并且它主要是規范審計機關如何開展工作,這就給政府投資審計工作形成了較大的困難。特別是新形勢下審計署已確立向績效審計為主轉變的思路,對政府投資審計法規部分內容的修訂更是勢在必行。

三是政府投資審計中執法主體資格問題受到質疑。《審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中規定審計機關為政府投資審計的執法主體,但對審計機關能否依據其他財經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進行處理處罰的問題沒有明確約定。例如,在政府投資審計中,審計機關必然要對建設項目在建設管理、招標投標、工程價款、監理的執行等方面實施監督,但能否依據《建筑法》、《招投標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和監理制度等規定進行處理、處罰,在執法主體和執法的方式、方法上存在爭議。由于審計法規定審計監督的主體是國有投資或融資的項目建設單位,基建工程項目審計由于受審計管轄權的限制,無法對施工企業進行處理處罰。雖然審計署于1996年出臺的《建設項目審計處理暫行規定》為審計處理處罰提供了依據,但大多處理處罰的是建設單位。

四是地方性政府投資審計的規章制度多形成人為“地區差”。如2004年3月新疆自治區頒布實施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條例》,2008年初自治區人民政府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做好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的通知》;2008年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了《鄂州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還有深圳、武漢等一些地方政府都制定了相關的規章制度,這些地方性規章制度無疑為各地的政府投資審計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但與此同時也形成了許多的人為“地區差”。

三、關于健全完善政府投資審計相關法律規章的幾點思考。

一是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審計法律法規和規章體系,構建科學的審計準則體系和審計工作指南體系。特別是要加強對政府投資審計、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審計、涉外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等審計監督領域相關法律問題的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盡快出臺新修訂的審計法實施條例,使這些領域的審計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根據審計法和修訂后的審計法實施條例,結合業務工作需要,借鑒國外的先進做法和有益經驗,修訂和完善原有的國家審計準則,組織制定包括政府投資審計在內的各項審計指南。在完善審計法律規范、準則和指南體系的過程中,要注意解決好立法的技術性問題,堅持從實際出發,確保規范建設服務于審計業務工作,減少由規范引起的矛盾和沖突,及時調整原有規范。

第3篇

[關鍵詞]新時期;國有企業;依法依規審計

[DOI]10.13939/ki.zgsc.2016.02.092

1國有企業內部依法依規審計現狀與面臨的問題

依法依規審計主要包含三方面內容:一是依據審計制度規范主體行為;二是對審計查出的問題要依法依規進行定性;三是對查出問題要依法依規提出處理意見和問責建議。2014年年底,首次提出了要協調推進“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隨著四個戰略全面布局的逐步推進,作為我國公民特別是國有企業黨員干部要勇于打破條條框框,從嚴治企,防范風險,促進發展。從企業層面看,近年來各企業在審計工作中積極探索和踐行依法依規審計工作,不斷總結經驗,在依法依規審計方面已有明顯進步,但總體來看也存在不少問題,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1現行企業審計管理體制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依法審計的獨立性

《憲法》與《審計法》規定,國家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當前的運轉模式是各級審計機關,特別是省級以下審計機關都由本級政府直屬管理,審計工作帶有很強的內部審計性質。當前,隨著市場經濟的轉型發展,這種體制對審計獨立性影響矛盾越來越突出。審計效能能否充分發揮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領導對審計工作的重視程度。對國有企業而言,大部分企業都設立了獨立的內審機構,但仍存在少數企業審計機構設置不健全、人員配備不到位等問題,一些單位在面對審計揭示的問題時,常受到各種關系打招呼干預,導致審計作出一些重大審計決策時難以保持應有的獨立性。而企業審計機關對下屬審計部門垂直管理的體制還處于探索階段,尚未建立健全。

1.2法律法規不完善影響依法審計的處理結果

審計執法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未能緊跟審計事業發展的步伐。當今社會經濟運行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有些明顯感覺屬于違規行為,卻沒有適宜的法律法規與之相對應,難以定性和處理處罰。部分法律法規對審計監督工作停留在原則性要求層面,缺少具體的操作辦法。例如《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拖延、謊報”,但是對被審計單位出現上述行為時如何處理沒有明確規定。又如某企業集團審計雖然制定了《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等規章制度,并出臺了安全、環保、質量等多項責任追究及處分辦法,但均未對內部審計發現問題如何處罰作出明確的規定等。此外,不同部門對于一些問題的定性的標準不一致,存在多個標準,對審計機關依法審計造成了不利影響。

1.3依法依規審計的社會及企業環境有待改善

從國家整體審計環境看,審計工作的宣傳力度需進一步加強。從我國目前審計結果公開情況看,對外公布的審計結果公開的范圍及對象較為狹窄,降低了國家審計機關的社會影響力;而從審計整改力度來看,業內人士周知,全國審計整改要求執行率普遍不夠高,影響和損害了有關法律法規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從企業層面看,部分企業領導或職工對審計工作了解不足或誤解,認為審計是例行公事,即使查出問題也會有領導“關照”,不會出問題,甚至少數企業的領導及管理人員依法誠信經營的意識和理念仍然很薄弱,如個別企業領導為突出業績或回避困境等而存在人為調節損益等違反規定和不講誠信的行為,這些都需要不斷加強宣傳依法誠信經營的意識和理念,營造良好的守法社會氛圍和企業環境。

1.4審計人員依法依規審計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

企業部分審計人員缺少相關法律知識的儲備和積累,不能適應依法依規審計的要求。部分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未能深入揭示企業存在的問題,產生較大的審計風險。分析原因主要有:一是專業水平與實際需要有差距。目前企業在職審計人員的職業素養參差不齊,財會專業的人員占大多數,法律、宏觀管理、金融、計算機、外語知識的人員嚴重缺乏。二是思想觀念落后,安于現狀。部分審計人員大局意識、宏觀意識不強,偏重于微觀審計;有的只重視總結經驗,忽視查找不足,制約了審計工作的探索和創新。三是審計資源有限與審計任務繁重相矛盾。目前部分企業員工審計任務很重,審計項目太多,導致審計過程中的不規范現象,如壓縮現場審計時間、減化審計程序,減少延伸審計的深度和廣度,使部分問題未能查深、查透,加大了審計風險。

2國有企業依法依規審計的對策建議

2.1改革完善企業審計管理體制,注重頂層設計優化雙重領導體制

加快探索試點國有大型企業,特別是央企下屬各省、市分支企業的審計機關人才物的垂直管理,切實提升企業審計機關依法履行審計職能的自和獨立性。進一步健全完善企業審計機構,配齊配足審計人員,對各級審計機關合并設在監察審計機構等名稱不統一、建制不統一的現實狀況,統一性質和名稱,并升級建制。從體制上保障審計職能的自、獨立性,強化上級審計機關對下屬企業審計機構的集中管理和垂直業務指導,充分發揮企業內審機構的監督、服務、增值作用。

2.2健全和完善審計制度,強化問責制度

一是國家層面,進一步完善審計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法依規審計提供制度保障。針對法律法規不完善影響審計依法審計的問題,國家立法機關應適時修訂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明確審計機關在各類審計處理處罰行為中的主體地位,對一些相關不夠細化的法律法規進行修訂完善,讓審計執法行為更加有法可依。二是企業層面,各級企業要及時根據國家新出臺的如2014年1月1日起實行的《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等新準則、制度,結合實際細化企業的具體操作準則,逐步完善審計結果處理處罰程序、審計整改責任制度等內部審計制度,確保審計制度建設服務于審計業務工作。

2.3加大審計宣傳力度,營造良好的依法依規審計環境

國家要利用各種宣傳載體,借助網絡資源,大力宣傳審計監督工作的重要性,同時抓好審計成果的利用,擴大審計工作的影響力。審計部門應通過業務咨詢服務、媒體積極宣傳等形式,向社會公開審計項目計劃與實施結果、整改情況等事項,在法律允許范圍內和保密要求前提下不斷拓展審計內容公開的范圍、對象和深度,滿足社會公眾的知情權,擴大審計透明度。企業要加強依法審計理念宣傳教育。企業一線審計人員是審計法律法規的實踐者和落實者,要主動推動企業的審計宣傳工作,促進企業依法審計氛圍,震懾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同時審計要與財務、人事、法律、紀檢監察等監督部門加強溝通協調,共享監督信息,使企業各層面了解審計、理解審計、支持審計,在企業形成依法經營、依法依規審計的良好工作局面。

2.4加強審計隊伍建設,提升審計工作水平

一是嚴格把好審計干部隊伍“進入”關。通過競聘多渠道推薦選拔優秀人員到審計隊伍,用關口前移的方法推進審計隊伍專業化、職業化。探索施行審計執法人員職業準入和職前培訓制度,對全體審計人員試行審計專業資格管理制度。二是優化企業內部審計人員結構。根據加強內部監督和風險管理的實際工作需要,適時將精通法律法規、計算機、工程造價、風險管理等專業人才補充到內部審計隊伍中。三是加強內部審計人員職業素質建設。以審計職業道德為核心、能力為重點、業績為導向,經常開展最新財經法規等方面的教育培訓,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可靠、業務精通、管理嚴格的審計隊伍。同時企業內部審計人員要自覺提高依法審計、廉潔審計、文明審計的能力,用規范指引約束自己的審計行為,切實減少審計工作的隨意性,全面提高企業依法審計水平,為企業發展發揮更大的監督服務和增加價值作用。

參考文獻:

第4篇

【關鍵詞】農村審計;阻力和牽引力;應對舉措

農村經濟一直是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近些年,我國積極通過各項措施,促進農村的發展。“十三五”規劃中對“促進農民增收”做了進一步強調,可見重視農村發展已經是國家建設的重要方面。農村發展中離不開規范化的財務審計行為,通過農村財務審計能夠有效的規范農村財務收支情況,對農村財務管理進行合理管理。

一、農村財務審計面臨的阻力

1.傳統農村審計模式的漏洞較多

在我國傳統農村財務審計模式中,具體負責審計的機構主要集中在鄉鎮的相關部門,而負責具體工作的機構則多是與農村內部有一定聯系的,這種審計性質上是內部審計,而且這種審計之間的隸屬關系不明確,造成財務審計不徹底、不完全。另外,在很多農村地區,在進行財務審計時,既有政府審計性質,又有社會審計性質,這兩種方式并存很難界定農村集體經濟中的現實問題,同時也不利于建立獨立的財務審計模式。

2.缺乏法律法規的支持

我國《審計法》主要用來規范國家的審計行為,但這種規范對象主要是國家審計的行為,在內部審計方面,我國也有相關條例來規范相關審計活動。但是,根據調查發現,很少有地方專門針對農村財務審計制定相關的法規、規章,缺少了法律法規的支持,造成我國農村財務審計沒有統一、合理的操作流程和保障。

3.缺少良好的財務審計環境

在我國許多的鄉鎮和農村,相關干部和負責人,對于農村財務審計工作的認識還不夠,其對財務審計的理解僅僅停留在基本的方面,更沒有充足的動力去做好農村財務審計工作。另外,農村財務審計在實際的工作中橫向的聯系比較少,尤其是關系到經濟犯罪的案件需要和公檢法部門進行配合的時候,對方經常會懷疑農村財務審計報告的法律效力。

二、農村財務審計面臨的牽引力

1.審計工作的規范化開始出現

雖然在我國廣大農村缺少相關的法律法規作為財務審計工作的保障,但是我國政府相關部門已經開始通過對農業、農村建設等方面的規定,引導財務審計工作的開展。另外,許多的地方政府也積極制定相關章程,對農村財務管理等工作進行一定的指導,為以后農村財務審計規范化的實現提供了良好的依據。

2.有關農村財務審計的研究人員越來多

農村財務審計,本來就是一個國家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近些年我國相關研究人員也開始注重這方面的工作,不斷加大農村財務審計研究工作,我國政府部門也支持研究人員深入農村,了解農村財務審計的實際情況,為以后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提供了許多原始材料。而且有很多的研究者開始從農村財務審計的本質問題去思考如何規范農村財務審計,為以后審計體系化建設打下了基礎。

3.農村群眾越來越重視自身權益的保護

隨著我國一系列惠農政策和支農政策的實施以及新農村建設的開展,使得農村群眾的經濟生活水平得到提高,他們的維權意識也開始加強,這樣都會對農村財務審計工作的發展提供良好的條件。

三、建立農村財務審計工作規范化的措施

我國農村財務審計規范化建設存在著很多的困難,但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建立合理有效的農村財務審計工作體系是必然選擇。筆者認為,針對我國農村財務審計存在的問題,應當采取以下應對措施:

1.完善法律法規,指導農村財務審計工作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逐漸完備,針對重點領域、問題突出的農村地區也要通過不斷完善相關法律,其中農村財務審計工作就是其一。首先,通過深入調查研究,收集農村財務審計的相關材料,結合我國當前的財務制度明確方向;其次,充分調研,了解農民對財務管理的認識,宣傳引導他們樹立正確的農村財務管理觀念,聽取他們對制定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議;最后,制定的法律法規應當符合地區發展,由地方政府首先制定,之后再確定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

2.通過信息化管理保障審計工作順利進行

F代信息技術是保障農村財務審計工作順利進行的措施,通過信息化的操作,能夠使農村財務信息規范、全面。有利于審計工作的開展。比如對每一個時間的財務信息都建立臺賬管理,讓審計部門能夠清楚的看到財務的收支情況,便于具體工作的執行和數據記錄,為以后工作打下基礎。

3.培養專業的農村財務審計人員

當前,我國高校培養的財務審計人員主要集中在政府部門、企業等領域,以后要特別注重農村財務審計人員的培養,提高審計人員的專業性,對于農村實際問題、財務管理漏洞等進行深入調查,這樣才能保障審計的質量。

第5篇

關鍵詞:內部審計 會計監督 聯系 區別

隨著我國市場的經濟發展,我國企業的內部審計和會計監督越來越受到重視,并不斷的完善和發展。內部審計和會計監督有著重要的關系,內部審計有助于企業節省會計監督成本,并擴大企業的會計監督收益。內部審計和會計監督在企業的管理中都是不可或缺的,對企業的管理發展有著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很多企業的會計監督職能沒有得到較好的發揮,沒有內部審計企業發展也較為緩慢。因此,加強企業內部審計以及會計監督就非常的重要。

一、內部審計的相關內容

內部審計是獨立的經濟監督,主要是指通過審計、督促和監察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活動在規定的范圍運行。審計的工作主要表現為審計監察,通過審計來了解被審查單位的經濟活動,然后給出一定的標準來判斷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活動是否合法。

內部審計的目的主要是促進單位或者部門的經濟效益和經營管理的提高,因此,內部審計是單位或者部門經營的監督者,同時也是單位或者部門管理的咨詢者。內部審計的服務主要特征為內向性。內部審計的進行是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來進行的,是只向本單位的領導負責的。

內部審計的工作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內部審計必須具備相對的獨立性。在審計的過程中要根據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來獨立的進行,要獨立的評價部門和單位以及單位和部門的財務信息和經營活動,來維護國家的利益。另外,內部審計部門是單位的機構,內部審計的工作人員是單位的員工,這樣會讓內部審計的工作獨立性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特別是國家利益和單位利益出現沖突的時候,都可能讓內部審計的獨立受到影響。

二、會計監督的相關內容

會計監督主要是會計機構和人員憑借授權的職權,依照相關的法律、法規對特定經濟活動的主體來進行全方面的、持續的、綜合的監督,來保證單位的各項經濟活動合法合理的運作,提高單位的經濟效益。會計監督主要表現為對單位經濟活動的監督,另外是對會計本身的監督。

會計監督的特點主要表現為:合理性。合理性主要是指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單位中違背經濟發展規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現象,會計監督要能及時的制止和監督。同時會計人員要保證會計信息的準確、真實、及時和完整,對于不符合規定的有權拒絕。及時性。會計人員對經濟活動進行核算、監控、預算和決策。單位有效的會計監督要做到及時的發現問題并進行制止。這是其他的經濟監督做不到的,會計監督可以較早的發現問題,并利用問題的解決來避免損失。綜合性。會計監督是貫穿在整個經濟活動中的,從經濟活動的計劃到實施,從資金使用到利益的分配都需要到會計監督。會計監督是全面的,例如國家的經濟發展、稅收、物價等都是反映在會計工作中的。相對于其他的監督活動,會計監督涉及面更加綜合和全面。雙重性。會計工作作為經濟活動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會計人員是作為參與者的身份進入到經濟活動中的,并進行核算、管理和監督。因此會計人員既是參與者又是監督者,具有雙重性。

三、內部審計與會計監督的關系

(一)內部審計與會計監督的聯系

首先,兩者都具有監督職能。內部審計和會計監督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經濟監督體系的組成部分,也是經濟監督的工具。內部審計和會計監督兩者在功能上各有側重,但是目標基本是一致的,主要為通過監督和執行國家的經濟制度和法規,來維護法律和保護財務安全,為社會經濟的發展服務。

其次,內部審計和會計監督兩者在內容上有相似性。兩者都是經濟活動的資金運動。內部審計是按照制度和法規來進行的,一般為定期的和不定期的,通過查賬以及檢查會計的工作來進行的。會計監督的內容同樣是按照會計核算的相關程序,在日常工作中來進行的,因此,兩者都是經濟活動的資金運動。

再者,內部審計和會計監督是互為基礎的。內部審計職能為監督,監督相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效益性和合法性,監督的范圍是包括財務會計活動的。內部審計能否正常的發揮作用是依據會計核算及時和準確的。另外,財會部門要想做好財務管理,做好會計監督,也是依賴內部審計來進行的。因此,內部審計和會計監督兩者是互為基礎,都不能缺少的,是相輔相成的關系。

(二)內部審計與會計監督的區別

首先表現為業務內容和地位的不同。內部審計是我國審計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單位內部獨立的機構,在負責人的領導下依照法律法規對單位的財務狀況以及經濟效益來進行的。內部審計不參與核算,也不管理財務,是相對公正和獨立的部門。會計監督是和單位資金運作密切相關的,內容主要表現為會計分析、監察和核算。內部審計和會計監督是審計和被審計的關系。其次,監督對象不同。會計監督的對象主要是結合日常的工作來進行,主要是單位的經濟活動和行為。而內部審計的對象范圍更加廣泛,是獨立于單位經濟活動之外的部門,是高層次的監督,也是對會計監督的再一次監督。最后,監督方法不同。會計監督的方法主要是根據日常的會計工作來進行,對不合法、不真實的收支拒絕,對不完善的憑據不報銷等來進行的監督,是更為直接的監督,而且沒有相應的系統程序。而審計監督是相對間接的監督,也是比較完整和獨立的審計工作:根據上級的要求和本單位的具體情況來制定長期的審計計劃,在過程中一般是先聽取單位負責人的介紹,然后集中資料來進行監督,并向單位提出相關的改進建議,最后出具相關的審計報告,在由單位的負責人批準后下達決定,被審計單位是必須要執行的。

四、結束語

內部審計與會計監督作為經濟管理的工具,是經濟監督體系中不能缺少的兩個組成部分。內部審計與會計監督兩者之間各有特點,同時在經濟監督中起到的作用也是不同的。我們要正確對待兩者,要重視經濟監督對企業單位的作用,讓兩者較好的結合來為單位發展服務。

參考文獻:

第6篇

第一條為加強對政府公共工程的內部審計監督,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貴州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貴州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操作規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公共工程是指縣級政府投資或者融資為主的基礎建設項目和公共設施,主要是使用縣級財政性資金、各項政府專項資金(基金)、政府統一融資資金及國有獨資(控股)公司投入資金等進行的公共工程。上級財政投資的基礎建設項目和公共設施,由具有對項目資金有管轄權的機關組織審計。

第三條成立*縣公共工程內部審計監督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縣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審計、財政、發改、監察、政府法制辦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內部審計復核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審計局局長兼任,復核辦公室成員從相關單位抽調。辦公室在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對縣本級政府公共工程前期準備情況、預(概)算執行情況和竣工決算實施審計監督。

第四條需要審計的重點工程項目,由縣政府確定,并下發指令。

第五條領導小組實施審計監督時,人力資源不足,可根據需要組織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人員參與審計。中介機構的選擇,由領導小組采取招標或委托方式選擇,由審計局與中介機構簽訂合同。

第六條領導小組組織和聘請社會審計力量進行審計所需專項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證,列入建設項目支出。

第七條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將本縣當年重點公共工程計劃和政府公共工程的批復抄送領導小組和復核辦公室;財政部門應當將重點公共工程的建設資金撥付情況通報領導小組和復核辦公室。

其他與重點公共工程有關的政府職能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助領導小組開展審計監督工作。

重點公共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向領導小組和復核辦公室定期報送反映工程各階段實施情況的資料,具體要求由領導小組提出。

第八條重點公共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內部審計制度,對重點公共工程全過程履行內部監督職能。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及時將內部審計結果報送領導小組,依法接受領導小組對其審計業務質量的檢查和評估。

第九條對重點公共工程以外的政府公共工程,財政部門依據有關規定擇優選擇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竣工財務決算審核,審核結果應報送領導小組備案。領導小組可進行抽審,社會中介機構應予以配合。

第二章審計內容

第十條對政府公共工程前期準備階段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前期準備階段基本建設程序執行情況及設計用途、設計規模、投資概算情況;

(二)建設資金來源渠道的真實性、合法性,己到位資金的真實性和項目前期資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規性;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對政府公共工程預(概)算執行情況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管理中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和其他基本建設規定的情況。

(二)預(概)算執行及調整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設計變更內容、程序的合法性、合規性。

(三)建設成本的真實性、合法性、經濟性;與項目相關的其他財務收支核算的真實性、合法性。

(四)項目資金到位及管理、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

(五)項目各種稅費計提和繳納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

(六)有關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實情況,各個建設環節管理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

(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等單位的資質以及與政府公共工程直接有關的收費和其他財務收支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對政府公共工程竣工決算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竣工決算財務報表和說明書以及竣工決算財務報表編制依據的真實性、合法性;

(二)建設規模及總投資控制的有效性;

(三)建筑安裝工程核算、設備投資核算、待攤投資的列支內容和分攤及其他投資列支的真實性、合法性;

(四)建設資金到賬情況和未到賬資金對該項目產生的影響;

(五)交付使用的資產及其手續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

(六)建設期收入的來源、分配、上繳和留成使用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

(七)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資金預留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

竣工決算審計時,可以根據需要對其投資效益進行評價。

第十三條對未實施預(概)算執行情況審計的政府公共工程,竣工決算審計時應包括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內容。

第三章審計程序

第十四條領導小組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

縣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政府公共工程審計計劃。

當年度已完成竣工決算的重點公共工程應列入審計計劃。

第十五條領導小組根據計劃,從有關單位選派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實施審計。

第十六條審計組向領導小組提交審計報告前,應當征求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并由審計人員予以注明。

第十七條政府公共工程必須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竣工決算審計。

第十八條縣政府決定審計的重點公共工程項目,重點公共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初步驗收(交工驗收)結束后120天內向領導小組報審竣工決算,報審時,竣工決算資料必須完整齊全。

領導小組因審計人力資源不足,需委托中介機構審計的,由領導小組批準招標或授權委托中介機構審計。審計結果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復核答復意見后,相關單位加蓋公章才能生效。中介機構與審計局簽訂授權委托書后,要在領導小組的監督下對具備審計條件的事項按照規定組織審計。

第十九條重點公共工程的建設單位在簽定承發包合同時,應明確以審計結果為價款結算依據。

第二十條領導小組應當根據審定的審計報告所反映的審計結果向縣政府報告,由審計局等相關部門根據縣政府的意見,在各自的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處理、處罰。涉嫌犯罪的,作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書。

第二十一條對重點公共工程以外的政府公共工程,社會中介機構在接受委托審核時,其程序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和行業規范操作。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資料,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審計機關等相關部門可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處罰。

第二十三條對建設單位違反有關項目批準文件規定,擅自要求設計部門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而增加的概算投資,領導小組責令建設單位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查批準;對設計部門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而增加概算投資的,責成建設單位追究設計部門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對建設單位改變建設資金用途,轉移、侵占和挪用的建設資金,領導小組有權予以制止,責令其限期收回,并由審計機關等相關部門建議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應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竣工決算審計中發現的多計或少計的工程款項,領導小組應責成有關單位予以調整。建設單位對已簽證多付的工程價款,建設單位應予以追回。對建設單位管理不力,造成損失的,應追究建設單位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對應計、應繳而未計繳的各種稅費,領導小組應督促責任單位補計、補繳,并按有關財經法規、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對虛報投資完成、虛列建設成本、隱匿結余資金行為的,領導小組應責成有關責任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和現行會計制度以糾正;情節嚴重的,建議主管部門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領導小組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領導小組審計時,發現社會中介機構存在有一般違法行為的,審計機關等相關部門可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有違反國家規定的職業行為的,審計機關等相關部門可建議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處罰。

第7篇

[關鍵詞]審計模式、審計模式導向、審計行為主體模式、審計行為規范模式、審計行為監控機制、審計行為環境。

審計模式并非純指審計組織體系或審計制度或審計主體的設立模式,而是指在一定的社會環境下,審計行為要素(包括審計行為過程和審計行為結果)及相關要素,按一定邏輯性和社會特征進行綜合反映其各要素特征和本質的有機整體。所以,如何構建我國二十一世紀審計模式?本人認為須從審計模式導向基本點出發,以審計行為主體模式、審計行為規范模式、審計行為監控機制為核心研究內容,以審計行為環境(包括審計行為客體體系)為必要條件進行研究。

一、審計行為環境是確立審計模式的前提條件

“審計的產生表明了社會對審計需求的存在;審計的發展亦表明了審計對環境的適應與對需求的滿足”。縱觀世界審計史可知,特定的政治體制決定著政府審計的模式,而特定的審計模式又是服務于一定的政治體制;一定的經濟體制和經濟發展水平,制約著內部審計和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模式,,同時一定的內部審計模式和注冊會計師審計模式又促進市場經濟的有序發展和經濟體制的完善。

1、政治、經濟環境是確立我國審計模式導向的決定因素。原始社會沒有審計,自私有制的產生,才有了審計的萌芽;國家的形成,又促使審計走向規范化、制度化,經濟的發展特別是“二權分離”,促進了審計的發展壯大;不同的政治體制和經濟體制的國家,賦予審計的地位、權威、作用均不同,對審計機構的設立與管理模式、審計行為管理和規范也不同。而步入二十一世紀的中國,正處在政治體制和經濟體制改革的關鍵時刻,特別是國有企業的深化改革、民營經濟的崛起和國際經濟競爭的加劇,將促使我國傳統審計模式導向的變更。審計模式不是計劃經濟體制下那種由國有企業獨立演出,只強調政府審計的“一元”或“二元”結構的審計體系,也不是現在的“三元結構”審計體系層次,即“以政府審計為主體,內部審計為輔助,注冊會計師審計為補充”的模式,而是走上“三元化”道路,即政府審計、內部審計、注冊會計師審計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并頭齊進、齊放異采。

2、法律體系和文化模式使審計行為規范模式受到制約、審計行為監控機制的建立成為必要。我國法律體系接近歐洲大陸法系國家,且從法律對審計行為的影響來分析,它通過審計法規體系直接影響審計行為,也通過相關經濟法規制約審計客體而影響審計行為。我國審計傳統上是以法規體系作為規范的依據,我國已頒布和執行的審計基本法規“審計法”“注冊會計師法”均是據國家的《憲法》來制定的,并在審計基本法的基礎上制訂了相關的審計行為規范,如“企業審計準則”“獨立審計準則”等等,同時審計相關法規正在完善中,如“公司法”、“證券法”“會計法”、“稅法”等等,通過這些法規制約審計行為的合法性;監督審計行為質量;且當發生法律糾紛時,界定審計責任;同時這些又制約著審計客體,因為這些相關法規影響每一個經濟實體的管理行為和財務、會計信息處理,由此影響審計行為的環境,也正因為審計行為環境的的不規范,至使審計質量下降,而不得不促使審計樹立風險意識和質量控制意識。因此,在構建審計行為規范模式時,一定要與法律部門溝通并考慮與法律體系的協調。

文化模式影響管理者行為和會計行為,也影響審計行為,所以文化模式直接或間接影響審計行為規范。因為,企業管理者管理制度的制訂與執行、會計準則的制訂與執行、審計準則的制訂與執行,都會受到社會傳統文化模式的影響。所以,建立與市場機制相符合的企業運行機制,建立社會先進的文化模式并影響和促進審計的精神理念文化、行為文化。

3、現代科技的進步,使企業管理行為和會計行為現代化,致使審計的成本提高,審計難度加大。因為主要會計行為和管理行為是我們審計的客體,而我國企業管理的現狀提醒我們:現代企業管理理念尚未形成,企業管理者素質未達到市場經濟要求。特別是管理當局對會計行為的強行無理支配,導致企業財務信息不實,增加了審計風險,影響了審計質量。而現代審計是建立在“基礎制度”審計上的抽樣審計,所以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的缺陷,會導致審計的基礎薄弱,審計工作量加大,審計風險增加。所以,審計界為了減少法律糾紛,提高審計質量,應建立起科學、合理、有效的審計行為監控機制。

另外,審計模式還受到審計學科自身發展水平的影響,審計學科越發展則審計模式越科學、越完善。

二、我國審計模式導向的確立

審計模式導向是指特定的政治體制和經濟環境下對審計在社會經濟中所發揮作用的基本要求。在不同的國家、不同的經濟發展水平,審計模式導向會有所不同。而審計模式導向的確立,決定“三元審計”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地位、權威和作用。隨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布局中發生戰略性調整,加快了我國國有企業的改革,將使國有企業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定位”有重大改變,如:國有企業將退出競爭行業,政府將只投資國防、尖端科技、公益事業等非盈利為目的的壟斷性行業和行政事業單位。這些主要依賴國有資金而生存的企業和單位,將構成政府審計的對象,則改變了原政府審計的客體體系;又由于國有企業這些特點,決定了政府審計目的是:國有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規性、合法性;經營管理者經濟責任的評價。也決定了政府審計在我國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代表國家進行宏觀調控,監督政府所管理的公共資金。這時更要強調政府審計的獨立性和權威性,這也致使審計行為主體模式的改革。所以,政府審計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仍然起著重大的監督作用。

我國隨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完善,國家不再是企業的唯一投資者,促使混合型經濟實體和民營企業的迅速發展,在過去民營企業是審計的真空地帶,也是政府審計無法滲透的領域。但隨著市場經濟和法規體系的完善,民營企業也規范地走上公司化道路(成立了股份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而所有進入市場經濟的經濟實體,基本上采用“二權分離”的現代公司制,其經營管理者為了向所有股東或投資者匯報并分享公司所得,就聘請具有“雙向獨立”、有一定職業道德和職業水平的注冊會計師,對公司經營過程和經營結果進行鑒證(這是政府審計無法取代的)。同時資本市場的發展、經濟的繁榮,對注冊會計師審計的需求更強烈,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生存空間也越來越大,名副其實地成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經濟警察”。其地位和作用遠遠超出了“計劃經濟年代”,注冊會計師審計她可以接受任何委托人的委托,獨立.、客觀、公證的進行審計鑒證和咨詢服務.。另外,我國《公司法》、《證券法》、《會計法》等法規,對公司審計制度化提出了要求,加上我國加入WTO的成功,推動了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快速成長與壯大。可見注冊會計師審計將在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經濟監督體系中扮演主要角色,并以其“獨立性”、“職業化”的突出特征占領審計市場。

我國經濟體制改革,重點突出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而在觀念、體制、作用、實務等方面內部審計已相對滯后。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使企業真正成為市場的主體,這將使企業的管理者和所有者注重企業內部

的管理,加快了內部審計的發展。同時內部審計將成為企業內部管理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現代企業一方面在市場經濟中接受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監督,另方面在企業管理上接受內部審計的建議與監督。所以內部審計將代表企業所有者對企業的經營管理過程和結果進行經濟監督和評價,并為企業查錯防弊,以保證企業財產安全與完整、會計信息的真實與可靠。主動維護企業所有者的利益的同時也為企業管理服務。(這是政府審計和注冊會計師審計不能做到的),也為注冊會計師審計和政府審計提供良好的基礎。

所以,我國審計模式導向是讓“三類”審計,走上“三元化”道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各顯神通。

三、我國審計行為主體模式創新

當今世界的政府審計“三大模式”(立法型審計模式、司法型審計模式、行政型審計模式,同時對其主體的管理有垂直領導型、分級管理型。);內部審計“四大模式”(有董事會負責型的、監事會負責型、總經理負責型的、主計長負責型的內部審計模式);注冊會計師審計“三大模式”(民間型、綜合型、行政型的審計組織模式)。在借鑒他國經驗的基礎上,建立起與我國經濟高速發展相適應的審計行為主體模式,須對傳統的國家審計、內部審計、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設立與管理,以及審計人員素質的要求,人才管理機制進行改革。

1、政府審計行為主體的設立與管理。前述,政府審計是代表國有資金所有者——國家,對國有資金使用者進行經濟監督和評價。而往往這些國有資金使用者都有一定政治地位和權力,若要對其進行經濟監督,則要求監督者至少不受其管理的約束,也就是說國家應將政府審計機構獨立于國有資金使用者之外,并授予較高的審計權威,使政府審計更具有效性。所以,我國政府審計機構的設置與管理應是采用“立法型審計模式”即;在人大常委會領導下設立最高國家審計的機構,并通過制定法規的方式,來強調審計的處理權。對各級縣以上政府,設置政府審計的下級審計機構,且各地政府審計機構獨立于當地政府。采用“重直型領導”的管理體制,打破從前的“雙層領導”管理體制。對政府審計機構的內部管理,采用“雙重制”,既視政府審計機構為行政機構,按政府機構管理,又視其為審計職業機構,按職業化要求管理。對政府審計人員既按公務員的要求管理,又按審計職業要求管理,也就是說要有公務員的政治、思想品德、又要有審計師的專業素質和職業道德。

2、內部審計行為主體的設立與管理

現代企業制度下,內部審計主體的設立與管理非常復雜,要據不同性質、不同規模的企業而定,一般來說可分二種情形。

①現代集團公司內部審計主體設立與管理,這類公司的內部機構設置是比較健全的,審計機構宜采用“董事會負責制”的內部審計組織模式,即:在集團公司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其負責人由股東大會提名和任免(若國有獨資企業,則由國家投資機構任免),審計人員由審計委員會負責人聘任。對內部審計人員的要求是:懂業務的專職審計人員。集團公司下屬不具法人資格的、但屬集團公司核心分公司的,應派出專職審計人員或設立審計派出機構,對分公司進行日常審計監督;否則接受集團公司審計委員會的直接監督。集團公司下屬子公司,因具有法人資格,則子公司有義務視自己的經營規模考慮是否單獨設立審計機構。若設立審計機構,宜采用“監事會負責制”,即:內部審計委員會設立在子公司監事會下,以強調其微觀監督,而且子公司審計機構向集團公司審計委員會負責;若子公司不獨立設立審計委員會,則集團公司審計委員會將在子公司設立內部審計派出機構,但須通過子公司董事會同意。

②非集團公司應視公司規模大小、性質不同來考慮內部審計結構的設立問題。中、大型企業在董事會下設內部審計機構,負責對公司經營管理的監督。小型企業可在監事會里設專職的審計人員。

無論怎樣設立內部審計機構,但一定要考慮經濟監督的必要性和企業內部機構的精簡性。對各種不同的內部審計機構的管理,也要按“公司法”的要求。

3、注冊會計師審計主體模式發展戰略

為迎接中國經濟體制的改革,注冊會計師行業率先清理、整頓完畢,并按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要求,將會計師事務所按國際慣例,以合伙制和有限責任制形式重新組建,并鼓勵合并或組建集團會計師事務所。這使我國會計師事務所組織管理方式與人事制度發生了質的改革,保證了獨立、客觀、公正的執業前提條件。隨會計市場國際競爭日益加劇,我國注冊會計行業必將走向國際化。為使我國注冊會計師具有國際競爭力,我們的發展戰略是:培養、發展名牌注冊會計師和名牌集團會計師事務所,并建立起以風險為導向、以注冊會計師智力資本為前提、以質量控制為核心的集團事務所內部管理機制;以行業自律與法規監控相結合的宏觀管理體制。

四、審計行為規范模式的完善

合理有效的行為規范模式,包含二個層次。第一層是法律體系,第二層是行業規范體系。所以,建立審計行為規范模式,則應建立起以“審計法”、“注冊會計師法”為基本審計法規、以“公司法”、“會計法”、“證券法”、“稅法”等行業監控法規為參考的審計法規體系;建立以審計準則為核心的行為規范體系。即:政府審計建立起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企業審計準則”為核心的行為規范體系;內部審計建立起以“內部審計準則”為核心的行為規范體系;注冊會計師審計建立起以“獨立審計準則”為核心的行為規范體系。

五、審計行為監控機制的建立

從某種意義上講,審計職能和作用的體現,就是審計行為的結果。則審計行為結果必將滿足審計的經濟監督、經濟評價、經濟鑒證基本職能的要求。所以,若審計行為不當、或失控必將引起經濟監督失效或失敗、經濟鑒證無效或不可信、經濟評價失真;將給市場經濟帶來危害,也給社會各經濟利益關系人帶來損害;同時,也給審計自身帶來不幸。所以,審計行為監控機制是保證審計信譽、質量的有效措施,是審計模式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審計行為監控機制,主要包括審計行為監控主體、監控客體、監控依據、監控結果評價等要素。

1、審計行為監控主體。是指“誰進行監控”?由誰執行審計行為監控呢?可分為日常直接監控者、定期間接監督者。日常直接監控者是審計機構,而審計機構應據自己單位的審計質量控制制度來確定,可專設審計行為監控部門(或人),對審計行為的合法性、有效性進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監控。審計行為的合法性是指審計行為符合審計行為法規體系(審計行為有效性是指審計行為結果達到了預計的審計質量要求);也可由審計機構負責人或總會計師負責從審計約定書(或審計計劃書)至審計報告(或后續審計)全過程進行監控。定期間接監控者,是指審計機構的行業組織管理機構、(如審計署、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內部審計師協會)財政部、證監會等。間接監控者主要通過各種規范制度來制約審計行為,并監督審計行為質量。如每年對注冊會計師執業情況年檢、對國有企業年報審計質量抽查,這些注重事后監控,但也有事前監控(如資本市場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準入制、大型國有企業審計準人制等等)。

2、審計行為監控客體。是指“監控什么”?主要是監控審計行為者的資格條件是否符合職業要求、執業能力是否達到、執業過程是否按規范執行、執業結果是否高質量。

3、審計行為監控依據。是指審計行為監控者按什么要求和法規進行監控。主要包括審計行為的基本法規、準則,也包括相關行業對審計行業制約的法規。但最實用的是審計機構自己制訂的有關審計行為監控制度、措施、方法、程序。

4、審計行為監控結果的評價。指評價和衡量審計行為質量高低的評價體系,并據評價結果采用一定方式暴光和限制或約束哪些審計行為惡劣者,鼓勵和發展哪些審計行為良好者。如給審計機構定級,每二年考核一次以決定升級、降級、保級,然后,據審計機構級別來限定其執業范圍。

本文為99年國家哲學社科基金資助項目(99BJYO11)“中國規模資本市場建設中的獨立審計機制創新研究”階段成果之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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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德碩.建立現代企業內部審計制度若干問題的思考審計理論與實踐.1999.2

嚴俊芳.二十一世紀中國審計走向經濟研究參考.1999.83

劉志堅.審計機關文化建設窺審計研究.2000.2

朱小平.關于股份制企業集團內部審計模式的探討審計研究.2000.2

第8篇

[關鍵詞] 審計模式、審計模式導向、審計行為主體模式、審計行為規范模式、審計行為監控機制、審計行為環境。

審計模式并非純指審計組織體系或審計制度或審計主體的設立模式,而是指在一定的環境下,審計行為要素(包括審計行為過程和審計行為結果)及相關要素,按一定邏輯性和社會特征進行綜合反映其各要素特征和本質的有機整體。所以,如何構建我國二十一世紀審計模式?本人認為須從審計模式導向基本點出發,以審計行為主體模式、審計行為規范模式、審計行為監控機制為核心,以審計行為環境(包括審計行為客體體系)為必要條件進行研究。

一、審計行為環境是確立審計模式的前提條件

“ 審計的產生表明了社會對審計需求的存在;審計的亦表明了審計對環境的適應與對需求的滿足”。縱觀世界審計史可知,特定的體制決定著政府審計的模式,而特定的審計模式又是服務于一定的政治體制;一定的經濟體制和經濟發展水平,制約著內部審計和注冊師審計的模式,,同時一定的內部審計模式和注冊會計師審計模式又促進市場經濟的有序發展和經濟體制的完善。

1、政治、經濟環境是確立我國審計模式導向的決定因素。原始社會沒有審計,自私有制的產生,才有了審計的萌芽;國家的形成,又促使審計走向規范化、制度化,經濟的發展特別是“二權分離”, 促進了審計的發展壯大;不同的政治體制和經濟體制的國家,賦予審計的地位、權威、作用均不同,對審計機構的設立與管理模式、審計行為管理和規范也不同。而步入二十一世紀的,正處在政治體制和經濟體制改革的關鍵時刻,特別是國有的深化改革、民營經濟的崛起和國際經濟競爭的加劇,將促使我國傳統審計模式導向的變更。審計模式不是計劃經濟體制下那種由國有企業獨立演出,只強調政府審計的“一元”或“二元”結構的審計體系,也不是現在的“三元結構”審計體系層次,即“以政府審計為主體,內部審計為輔助,注冊會計師審計為補充”的模式, 而是走上“三元化”道路,即政府審計、內部審計、注冊會計師審計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并頭齊進、齊放異采。

2、體系和文化模式使審計行為規范模式受到制約、審計行為監控機制的建立成為必要。我國法律體系接近歐洲大陸法系國家,且從法律對審計行為的來,它通過審計法規體系直接影響審計行為,也通過相關經濟法規制約審計客體而影響審計行為。我國審計傳統上是以法規體系作為規范的依據,我國已頒布和執行的審計基本法規“審計法”“注冊會計師法”均是據國家的《憲法》來制定的,并在審計基本法的基礎上制訂了相關的審計行為規范,如“企業審計準則”“獨立審計準則”等等,同時審計相關法規正在完善中,如“公司法”、“證券法”“會計法”、“稅法”等等,通過這些法規制約審計行為的合法性;監督審計行為質量;且當發生法律糾紛時,界定審計責任;同時這些又制約著審計客體,因為這些相關法規影響每一個經濟實體的管理行為和財務、會計信息處理,由此影響審計行為的環境,也正因為審計行為環境的的不規范,至使審計質量下降,而不得不促使審計樹立風險意識和質量控制意識 。因此,在構建審計行為規范模式時,一定要與法律部門溝通并考慮與法律體系的協調。

文化模式影響管理者行為和會計行為,也影響審計行為,所以文化模式直接或間接影響審計行為規范。因為,企業管理者管理制度的制訂與執行、會計準則的制訂與執行、審計準則的制訂與執行,都會受到社會傳統文化模式的影響。所以,建立與市場機制相符合的企業運行機制,建立社會先進的文化模式并影響和促進審計的精神理念文化、行為文化。

3、的進步,使企業管理行為和會計行為現代化,致使審計的成本提高,審計難度加大。因為主要會計行為和管理行為是我們審計的客體,而我國企業管理的現狀提醒我們:現代企業管理理念尚未形成,企業管理者素質未達到市場經濟要求。特別是管理當局對會計行為的強行無理支配,導致企業財務信息不實,增加了審計風險,影響了審計質量。而現代審計是建立在“基礎制度”審計上的抽樣審計,所以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的缺陷,會導致審計的基礎薄弱,審計工作量加大,審計風險增加。所以,審計界為了減少法律糾紛,提高審計質量,應建立起、合理、有效的審計行為監控機制。

另外,審計模式還受到審計學科自身水平的,審計學科越發展則審計模式越、越完善。

二、我國審計模式導向的確立

審計模式導向是指特定的體制和環境下對審計在經濟中所發揮作用的基本要求。在不同的國家、不同的經濟發展水平,審計模式導向會有所不同。而審計模式導向的確立,決定“三元審計”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地位、權威和作用。隨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布局中發生戰略性調整,加快了我國國有的改革,將使國有企業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定位”有重大改變,如:國有企業將退出競爭行業,政府將只投資國防、尖端、公益事業等非盈利為目的的壟斷性行業和行政事業單位。這些主要依賴國有資金而生存的企業和單位,將構成政府審計的對象,則改變了原政府審計的客體體系;又由于國有企業這些特點,決定了政府審計目的是:國有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規性、合法性;經營管理者經濟責任的評價。也決定了政府審計在我國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代表國家進行宏觀調控,監督政府所管理的公共資金。這時更要強調政府審計的獨立性和權威性,這也致使審計行為主體模式的改革。所以,政府審計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仍然起著重大的監督作用。

我國隨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完善,國家不再是企業的唯一投資者,促使混合型經濟實體和民營企業的迅速發展,在過去民營企業是審計的真空地帶,也是政府審計無法滲透的領域。但隨著市場經濟和法規體系的完善,民營企業也規范地走上公司化道路(成立了股份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而所有進入市場經濟的經濟實體,基本上采用“二權分離”的公司制,其經營管理者為了向所有股東或投資者匯報并分享公司所得,就聘請具有“雙向獨立”、有一定職業道德和職業水平的注冊師,對公司經營過程和經營結果進行鑒證(這是政府審計無法取代的)。同時資本市場的發展、經濟的繁榮,對注冊會計師審計的需求更強烈,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生存空間也越來越大,名副其實地成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經濟警察”。其地位和作用遠遠超出了“計劃經濟年代”,注冊會計師審計她可以接受任何委托人的委托,獨立.、客觀、公證的進行審計鑒證和咨詢服務.。另外,我國《公司法》、《證券法》、《會計法》等法規,對公司審計制度化提出了要求,加上我國加入WTO的成功,推動了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快速成長與壯大。可見注冊會計師審計將在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經濟監督體系中扮演主要角色,并以其“獨立性”、“職業化”的突出特征占領審計市場。

我國經濟體制改革,重點突出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而在觀念、體制、作用、實務等方面內部審計已相對滯后。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使企業真正成為市場的主體,這將使企業的管理者和所有者注重企業內部的管理,加快了內部審計的發展。同時內部審計將成為企業內部管理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現代企業一方面在市場經濟中接受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監督,另方面在企業管理上接受內部審計的建議與監督。所以內部審計將代表企業所有者對企業的經營管理過程和結果進行經濟監督和評價,并為企業查錯防弊,以保證企業財產安全與完整、會計信息的真實與可靠。主動維護企業所有者的利益的同時也為企業管理服務。(這是政府審計和注冊會計師審計不能做到的),也為注冊會計師審計和政府審計提供良好的基礎。

所以,我國審計模式導向是讓“三類”審計,走上“三元化”道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各顯神通。

三、 我國審計行為主體模式創新

當今世界的政府審計“三大模式”(立法型審計模式、司法型審計模式、行政型審計模式,同時對其主體的管理有垂直領導型、分級管理型。);內部審計“四大模式”(有董事會負責型的、監事會負責型、總經理負責型的、主計長負責型的內部審計模式);注冊會計師審計“三大模式”(民間型、綜合型、行政型的審計組織模式)。在借鑒他國經驗的基礎上,建立起與我國經濟高速發展相適應的審計行為主體模式,須對傳統的國家審計、內部審計、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設立與管理,以及審計人員素質的要求,人才管理機制進行改革。

1、政府審計行為主體的設立與管理。前述,政府審計是代表國有資金所有者——國家,對國有資金使用者進行監督和評價。而往往這些國有資金使用者都有一定地位和權力,若要對其進行經濟監督,則要求監督者至少不受其管理的約束,也就是說國家應將政府審計機構獨立于國有資金使用者之外,并授予較高的審計權威,使政府審計更具有效性。所以,我國政府審計機構的設置與管理應是采用“立法型審計模式”即;在人大常委會領導下設立最高國家審計的機構,并通過制定法規的方式,來強調審計的處理權。對各級縣以上政府,設置政府審計的下級審計機構,且各地政府審計機構獨立于當地政府。采用“重直型領導”的管理體制,打破從前的“雙層領導”管理體制。對政府審計機構的內部管理,采用“雙重制”,既視政府審計機構為行政機構,按政府機構管理,又視其為審計職業機構,按職業化要求管理。對政府審計人員既按公務員的要求管理,又按審計職業要求管理,也就是說要有公務員的政治、思想品德、又要有審計師的專業素質和職業道德。

2、內部審計行為主體的設立與管理

制度下,內部審計主體的設立與管理非常復雜,要據不同性質、不同規模的企業而定,一般來說可分二種情形。

①現代集團公司內部審計主體設立與管理,這類公司的內部機構設置是比較健全的,審計機構宜采用“董事會負責制”的內部審計組織模式,即:在集團公司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其負責人由股東大會提名和任免(若國有獨資企業,則由國家投資機構任免),審計人員由審計委員會負責人聘任。對內部審計人員的要求是:懂業務的專職審計人員。集團公司下屬不具法人資格的、但屬集團公司核心分公司的,應派出專職審計人員或設立審計派出機構,對分公司進行日常審計監督;否則接受集團公司審計委員會的直接監督。集團公司下屬子公司,因具有法人資格,則子公司有義務視自己的經營規模考慮是否單獨設立審計機構。若設立審計機構,宜采用“監事會負責制”,即:內部審計委員會設立在子公司監事會下,以強調其微觀監督,而且子公司審計機構向集團公司審計委員會負責;若子公司不獨立設立審計委員會,則集團公司審計委員會將在子公司設立內部審計派出機構,但須通過子公司董事會同意。

②非集團公司應視公司規模大小、性質不同來考慮內部審計結構的設立。中、大型企業在董事會下設內部審計機構,負責對公司經營管理的監督。小型企業可在監事會里設專職的審計人員。

無論怎樣設立內部審計機構,但一定要考慮經濟監督的必要性和企業內部機構的精簡性。 對各種不同的內部審計機構的管理,也要按“公司法”的要求。

3、注冊師審計主體模式戰略

為迎接經濟體制的改革,注冊會計師行業率先清理、整頓完畢,并按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要求,將會計師事務所按國際慣例,以合伙制和有限責任制形式重新組建,并鼓勵合并或組建集團會計師事務所。這使我國會計師事務所組織管理方式與人事制度發生了質的改革,保證了獨立、客觀、公正的執業前提條件。隨會計市場國際競爭日益加劇,我國注冊會計行業必將走向國際化。為使我國注冊會計師具有國際競爭力,我們的發展戰略是:培養、發展名牌注冊會計師和名牌集團會計師事務所,并建立起以風險為導向、以注冊會計師智力資本為前提、以質量控制為核心的集團事務所內部管理機制;以行業自律與法規監控相結合的宏觀管理體制。

四、審計行為規范模式的完善

合理有效的行為規范模式,包含二個層次。第一層是體系,第二層是行業規范體系。所以,建立審計行為規范模式,則應建立起以“審計法”、“注冊會計師法”為基本審計法規、以“公司法”、“會計法”、“證券法”、“稅法”等行業監控法規為的審計法規體系;建立以審計準則為核心的行為規范體系。即:政府審計建立起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企業審計準則”為核心的行為規范體系;內部審計建立起以“內部審計準則”為核心的行為規范體系;注冊會計師審計建立起以“獨立審計準則”為核心的行為規范體系。

五、 審計行為監控機制的建立

從某種意義上講,審計職能和作用的體現,就是審計行為的結果。則審計行為結果必將滿足審計的監督、經濟評價、經濟鑒證基本職能的要求。所以,若審計行為不當、或失控必將引起經濟監督失效或失敗、經濟鑒證無效或不可信、經濟評價失真;將給市場經濟帶來危害,也給各經濟利益關系人帶來損害;同時,也給審計自身帶來不幸。所以,審計行為監控機制是保證審計信譽、質量的有效措施,是審計模式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審計行為監控機制,主要包括審計行為監控主體、監控客體、監控依據、監控結果評價等要素。

1、審計行為監控主體。是指“誰進行監控”?由誰執行審計行為監控呢?可分為日常直接監控者、定期間接監督者。日常直接監控者是審計機構,而審計機構應據自己單位的審計質量控制制度來確定,可專設審計行為監控部門(或人),對審計行為的合法性、有效性進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監控。審計行為的合法性是指審計行為符合審計行為法規體系(審計行為有效性是指審計行為結果達到了預計的審計質量要求);也可由審計機構負責人或總師負責從審計約定書(或審計計劃書)至審計報告(或后續審計)全過程進行監控。定期間接監控者,是指審計機構的行業組織管理機構、(如審計署、注冊會計師協會、內部審計師協會)財政部、證監會等。間接監控者主要通過各種規范制度來制約審計行為,并監督審計行為質量。如每年對注冊會計師執業情況年檢、對國有年報審計質量抽查,這些注重事后監控,但也有事前監控(如資本市場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準入制、大型國有企業審計準人制等等)。

2、審計行為監控客體。是指“監控什么”?主要是監控審計行為者的資格條件是否符合職業要求、執業能力是否達到、執業過程是否按規范執行、執業結果是否高質量。

3、審計行為監控依據。是指審計行為監控者按什么要求和法規進行監控。主要包括審計行為的基本法規、準則,也包括相關行業對審計行業制約的法規。但最實用的是審計機構自己制訂的有關審計行為監控制度、措施、、程序。

4、審計行為監控結果的評價。指評價和衡量審計行為質量高低的評價體系,并據評價結果采用一定方式暴光和限制或約束哪些審計行為惡劣者,鼓勵和哪些審計行為良好者。如給審計機構定級,每二年考核一次以決定升級、降級、保級,然后,據審計機構級別來限定其執業范圍。

馮均科 . 論審計體系的目標設定 經濟.19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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