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8-30 16:36:38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經濟責任審計新規定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關鍵詞:內部審計職能高校內部審計職能職能轉型
Abstract:Along with the change of Chinas internal audit function from“monitoringoriented” to “Serviceoriented”,internal audit function of our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should also be changed correspondingly.Besides the basic functions of financial supervision,internal audit of our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should have other functions for management,such as control,management,decisionmaking services and consulting services.Finally,text gives three measures on how to achieve the smooth transition of internal audit function.
Keywords:Internal audit functionInternal audit functions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Transition of the functions
1.我國內部審計職能的轉型
我國內部審計是在1985年8月國務院《關于審計工作的暫行規定》之后迅速發展起來的。同年12月審計署出臺了《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若干規定》,明確了內部審計的性質、任務、職權,使內部審計的職能定位在“監督主導型”。1995年,審計署頒發了《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再次明確了內部審計的職能定位仍然是“對本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進行內部審計監督,獨立行使內部審計監督權”。因此,我國內部審計在產生和發展早期的職能定位屬于“監督主導型”,以查錯防弊為主的監督職能是其主要職能。
2003年3月4日,我國出臺了新的《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靶乱幎ā睂炔繉徲嫸x為:內部審計是獨立監督和評價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行為,以促進加強經濟管理和實現經濟目標?!靶乱幎ā泵鞔_提出內部審計的評價職能,是因為隨著市場競爭的日益激烈,加強內部控制、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已成為企業謀求生存發展的必由之路,而其中的一項基本工作就是內部審計人員要對經營活動的經濟性、有效性進行綜合客觀評價,于是內部審計的評價職能逐漸變得突出起來。 所以說,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內部審計的職能定位已發生轉型,逐漸轉變為“服務于企業的經營管理,幫助實現預期的發展目標”,即“服務主導型”。
2.我國高校內部審計職能的轉型
我國內部審計由“監督主導型”向“服務主導型”轉變,是大勢所趨,既符合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也符合國際內部審計的發展潮流,同時也符合內部審計本身的自我發展規律。高校內部審計作為我國內部審計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職能也應隨著內部審計職能的轉變而轉變。
高校內部審計部門作為學校管理機能的一部分,工作服務的對象和目標不能脫離高校發展的總目標,應本著為提高學校教學質量和管理水平服務的思想來開展工作。高校審計的基本職能是監督,但監督是手段,不是目的,目的是為了促進校內各部門、各單位的經濟工作搞的更好,決不能以監督者自居,必須以服務者的身份出現。內部審計部門必須在高校發展目標的大背景下,充分發揮審計的各項職能,擺正監督與服務的關系,給高校內審工作一個恰當的定位。轉貼于
因此,筆者認為:高校內部審計除具有經濟監督的基本職能外,還應具備控制職能、管理職能、決策服務和咨詢職能。這些職能都是為學校的管理服務的,具體表現如下:
2.1控制職能。內部審計作為高??刂葡到y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可以通過內部審計人員獨立的檢查和評價活動,衡量和評價其它內部控制的恰當性和有效性,并促進好的控制環境的建立。與其它控制形式相比,內部審計更具全面性、獨立性、權威性,是對其它控制的一種再控制,正是因為內部審計具有控制職能,所以在為改進內部控制提供建設性意見上,它有著其它控制方法無法比擬的作用。另外,審計人員可以在控制系統實施之前對其進行檢查和評價,以便更經濟地、較早地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
2.2管理職能。高校內部審計的管理職能主要體現在為學校管理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從高校內部審計發展的歷史看,內部審計一直是為管理者服務的。在高校規模小、層次少的情況下,內部審計沒有存在的必要。因為管理者可以對其各個事項和過程直接加以控制。但隨著高校的發展,管理者需要保障高校管理系統按計劃運行,他們需要有人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以此來控制他們職責范圍內的事情,內部審計則提供了這種保障。事實上,內部審計從查錯防弊到參與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發展到風險控制,一直都是作為管理的一種手段為管理服務的。現階段,隨著效益觀念的增強.教育投資主體的多元化,以及校園經濟的發展,高校內部審計更多地圍繞改善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為主要目的開展工作。
2.3決策服務和咨詢職能。新時期,高校內部審計工作面臨著更高的要求,被賦予更高的地位,內部審計的服務職能因而有了質的飛躍,即由泛泛的完成領導交辦的工作任務,逐步轉移到為領導決策服務上來。如在內部承包經營中,通過內部審計,為企業提供有效數據,為承包考核兌現和制訂出新的一年承包經營目標打好基礎。又如在高校產業重組、改制、撤并中,通過審計摸清家底,防止資產流失,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和浪費,為領導正確決策提供客觀真實的依據。再如通過對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審計,主要考核他們經營期間的業績,考核他們的經營效果,資產是否增值、保值,企業的資財有無損失浪費,有無違規、違紀現象存在,給高校決策層任用干部提供可靠的依據。
3.實現高校內部審計職能順利轉型的措施
3.1統一認識,樹立高校內部審計新理念,為高校內部審計的轉型打牢思想基礎。要廣泛開展高校內部審計轉型的宣傳教育活動,使廣大高校內部審計工作者、學校領導和審計主管部門的官員充分認識到內部審計的“監督主導型”向“服務主導型”轉變的重要性、必然性和迫切性,提高支持、促進轉型的自覺性和主觀能動性。要在如下三點上加深理解,力求取得共識:①要充分認識到高校內部審計是為學校提供服務的本質屬性,服務的最終目的在于幫助學校實現預期的發展目標。高校內部審計的服務應當是全方位、多層次的,不能局限于財務收支的自我監督。②要深刻認識到高校內部審計的轉型是適應我國教育經濟發展的需要,是內部審計自我完善、向更高層次提升的需要。③“服務主導型”的內部審計是在“監督主導型”內部審計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轉型并不意味著對“監督主導型”的否定,而且,“服務主導型”的內部審計也并不意味著取消對財務收支的監督,實際上是寓監督于服務之中,監督被深化了、強化了。
3.2處理好原有的監督性實務同新興的服務性實務的關系。高校內部審計由“監督主導型”向“服務主導型”轉變,必將反映在內部審計實務的安排和運作上。必須引起重視的是,決不能因為要轉型就集中精力去搞評估和咨詢活動,把原有的審計監督實務放置不管,削弱了監督力度。內部審計機構要根據學校的實際情況,制訂轉型的方案,明確內容、重點、步驟、方法和預期目標,報經校領導層同意后穩步推進。高校內部審計機構根據新的職能定位,拓展新的實務領域,參與學校管理的決策和評價,必須充分考慮到自身的勝任程度,量力而行,不宜急功近利,好高騖遠。
3.3加強高校內部審計工作人員的業務學習和培訓,優化知識結構,造就一批勝任“服務主導型”內部審計的優秀人才,確保轉型成功。
經過近二十年的努力,我國已經有了一支較高素質的高校內部審計隊伍。但是,根據“服務主導型”內部審計的要求,擅長“監督主導型”內部審計的內審人員也面臨一個“充電”、“轉型”的問題。因為,“服務主導型”內部審計與“監督主導型”內部審計相比,其服務范圍更廣,作用領域更寬,對業務知識和技能的要求更高,而且要有較高的邏輯思維和分析判斷能力。因此,必須十分重視內部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的提高,通過多種形式、多種渠道進行業務培訓,擴大知識面,優化知識結構,掌握新的審計技術和方法,提高發現問題、認識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并善于把實踐中產生的經驗上升為理性知識,更好地發揮高校內部審計的建設性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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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部科技發展中心(教育部高校產業規范化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委托,高校產業規范化建設專家組對部屬各高校上報的《高校產業規范化建設工作自查報告》進行了認真審查?,F就各高校工作中存在的若干共性問題,提出以下建議,供各高校在推進下一階段工作中參考,盡快全面完成高校產業規范化建設任務。
建議1 關于當前高校產業規范化建設的主要任務
高校產業規范化建設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按照2005年全國高校科技產業工作會議和2006年11月教育部召開的推進高校產業規范化建設工作視頻會議的精神,部屬各高校應根據《教育部關于積極發展、規范管理高校科技產業的指導意見》(教技發函[2005]2號)的要求盡快完成下列主要工作任務:
1、全面清理學校所投資的全部企業,弄清各校所有企業的基本情況。
2、清理并分析學校所投資企業中已經或可能存在的經營風險,以及企業經營風險可能對學校產生的影響,并制定應對和處置風險的措施及預案。
3、制定學校存續企業切實可行的處置方案。堅持產學研緊密結合和與社會相結合兩條重要原則,將高校產業工作引導到重點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適合本校特點的文化產業這一方向上來,堅決退出與本??萍汲晒D化、文化教育特色和智力資源優勢無關的一般商貿型企業,以及長期虧損、投資無回報、經濟和法律風險較大的企業。
4、對學校所投資企業開展全面的清產核資,摸清家底,界定產權,在產權明晰的基礎上建立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體制和機制。
5、設立國有獨資性質的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將擬保留的學校經營性國有資產從學校事業法人單位剝離出來,全部劃轉到資產經營公司,建立學校與企業之間的“防火墻”;建立健全資產經營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加強對學校經營性資產的監督管理,建立新型的高校產業管理體制。
6、學校以“提高高校產業的核心競爭力和運營質量”為目的,制定對經營性資產整合重組、對全資企業改革改制的具體方案并付諸實施,全面推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加快高校企業的社會化進程。
7、建章立制,嚴格管理學校的投資行為,規范學校的經營活動,建立健全學校經營性資產監督管理的體制和機制。
建議2 關于清理高校所投資企業的問題
各高校以往在投資辦企業過程中,出資人名目繁多,出資形式多樣,學校對所投資企業監督管理薄弱,企業經營風險情況不明,部分企業的經濟和法律風險已造成學校經濟損失。長期以來,高校對所投資企業普遍沒有進行過全面、深入的清理,因此,全面深入清理高校所投資企業的情況,是本次高校產業規范化建設中一項極其重要的基礎性工作。我們注意到,部分高校在推進產業規范化建設中,已對運營中的科技企業進行了清理,而沒有深入清理歷史上曾經設立的而目前狀況不明的企業、后勤等非科技企業,以及學校所屬的二級法人如基金會、工會、附屬醫院和附屬中學等所投資的企業。
建議各高校切實全面、深入清理本校投資的所有企業的基本情況。對于因客觀原因近期難以清理清楚的企業,一定要落實校內單位和專人負責繼續追溯清理。在清理企業工作中,要特別關注企業創辦時學校的出資形式、驗資報告以及可能存在的經濟法律風險和關聯學校的責任。部分高校企業數量較多、經營性資產規模較大,特別是多校合并的高校,全面清理學校所投資企業的難度較大,有關高校應高度重視,學校黨政主要負責人要親自組織開展廣泛深入的動員工作,不僅要動員到企業,還要動員到院系所、部處以及學校管理的獨立法人單位,闡明企業清理工作的重要性,落實清理工作的措施和責任,建立企業清理的責任追究制度。建議各高校將資產產權關系歸屬本校的全部所投資企業的基本情況清理清楚;對于學校的全資企業和控股企業所投資的二級控股企業也需要清理到。
建議3 關于清理高校全資和控股企業的經濟和法律風險
清理學校直接投資的全資企業和控股企業的經濟、法律風險,是一項重要的工作。學校直接投資的全資企業的債務風險及或有債務風險,可能直接造成學校的經濟損失并有損學校的聲譽;學校直接投資的控股企業的債務風險及或有債務風險,將直接導致學校經營性國有資產的流失,如果其債務及或有債務的決策程序不完善、產權不清晰,有可能給學校造成經濟上或聲譽上的損失。
我們注意到,部分高校對所投資企業融資、擔保、重大訴訟和企業從事的高風險業務清理不深入,尤其對于這些重大事項的決策程序尚未完善,對于債務的風險及或有債務的風險沒有充分評估,甚至有的企業債務已逾期很長時間,但相關高校仍未充分認識其風險的客觀存在。
建議有關高校對于企業的“短期借款”、“長期借款”及或有負債,特別是數額較大的,要逐筆審查其風險并分析其可能對學校產生的影響,制定預案,應對可能出現的風險;對于學校借給企業的款項,要限期收回;對于已經造成的損失,數額較大的要及時向教育部報告。
建議4 關于學校擬存續企業的處置方案
我們注意到,部分高校擬保留的企業數量過多,有些規模很小的全資企業仍準備保留改制;部分高校對于存續企業至今沒有明確的處置方案;撤并企業的措施沒有到位,力度不夠。為此建議:
1、根據教育部《關于積極發展、規范管理高校科技產業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第2條和第15條的精神,對于不是以轉化高新技術成果、實現產業化為目的而創辦的學校企業,不具備文化教育特色和智力資源優勢的學校企業,以及長期虧損、投資無回報、經濟和法律風險較大的企業,要堅決予以撤并或退出。
2、根據教育部《指導意見》第20條的精神,要堅決破除院系辦企業、院系管企業的觀念,強化學校對經營性資產的監督、管理和處置的職能及權力,處理好學校與院系的利益關系。對于經營狀況較好、對學科建設作用較大,但資產規模較小的原院系所辦全資企業要進行整合重組后改制并劃轉到學校資產公司;對于經營狀況不佳,經營業績平平的企業則堅決予以撤銷。
3、對于虧損嚴重、扭虧無望、債務沉重的全資企業,學校要組成專門班子進駐企業,控制企業現金流,研究解決方案,妥善處理債務,盡最大努力減少學校直接資金損失。
4、對于學校的全資企業,要貫徹“非改即撤”的原則。建議各高校盡快制定全資企業的改制計劃和方案,并將沒有明確可行改制方案的全資企業,列入撤銷或退出的范圍。
建議5 關于高校企業清產核資工作中的一些問題
教育部《指導意見》第5條要求高校對所投資企業占有和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產核資,其目的是為了摸清家底,明晰產權,各高校應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學校所投資的全部企業開展全面的清產核資。
我們注意到,已開展企業清產核資的高校,普遍沒有開展全面的清產核資工作,特別是非科技企業以及暫未劃轉到資產經營公司的企業,大部分未開展清產核資,從而嚴重影響到學校開展產業規范化建設工作的質量和進度,為此提出以下建議:
1、學校應嚴格按照清產核資的要求,對企業的各項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進行逐一盤點清查,界定各項資產產權,理順企業資產歸屬關系,核實學校對所投資企業國有資本和國有資產總量。
2、考慮到學校參股企業要獲得開展清產核資的股東會決議的難度較大,因此可以采信相關公司上一年度的決算審計報告;如中介機構對學校參股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權益有異議,學??梢砸罁豆痉ā穼Ξ愖h部分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3、學校用于教學、科研的資產(如校舍、科研專項經費購置的固定資產、學校使用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的賓館、招待所等),屬于學校的非經營性資產,不能作為學校對企業的投資,已實施投資的應在清產核資時剝離回學校;企業在學校校園內投資建設學生宿舍、賓館、招待所等設施,產權理應歸屬學校,應由學校與企業簽訂規范的合作協議,例如采用BOT等方式,明確企業的權利和義務。未經批準,學校擁有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權不得隨意變性,不得轉為經營性資產。
4、各高校在組織企業清產核資工作中,要高度重視對企業賬外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清查,特別要重視對賬外投資的清查,以保全學校經營性國有資產。
5、對于擬撤銷的高校企業,也應開展清產核資,清算工作完成后,須辦理國有資產產權注銷登記。
建議6 關于設立高校資產經營公司和經營性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問題
我們注意到,個別高校的“資產經營公司”是在新的《公司法》實施前組建的,由學校和學校的一個全資企業作為兩個股東出資設立。以這種方式設立的資產經營公司是不規范的,應盡快按照新的《公司法》規范改制為學校法人獨資的有限公司,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和明晰的產權關系。
此外,部分高校資產經營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尚需進一步完善:
1、各高校應根據教育部《指導意見》第5條的要求,設立代表學校行使出資人權利的經營性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該機構人數不宜過多,以5―7人為宜。根據各校情況,可由學校黨委或行政的一位主要負責人,或者由學校黨委或行政的常務副職擔任主任,成員由學校分管干部工作、財務資產工作、科研和產業工作的校領導,以及資產經營公司的董事長組成。這個機構應當成為代表學?!肮苋恕⒐苁?、管資產”的決策機構和學校經營性資產監督管理的權力機構。
2、建議學校資產經營公司董事會由5~7名熟悉經濟工作、具有企業經營決策能力的成員組成。除資產經營公司主要負責人外,公司董事會成員與學校經營性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成員一般不宜交叉任職。學校應確保資產經營公司董事會依據《公司法》規定,行使企業經營決策的相應職權。
3、學校資產經營公司監事會成員一般由學校資產、財務管理部門、審計部門、紀檢監察部門的負責人和資產經營公司的職工代表兼任,切實行使《公司法》賦予的對公司經營行為、高級管理人員職務行為、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的監督職權。
4、對于暫不設立資產經營公司的高校,要落實學校經營性資產的主管責任人,明確校內管理部門,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監管。
建議7 關于經營性資產劃轉中的一些問題
根據教育部《指導意見》第4條、第6條的要求和2006年11月份視頻工作會議的精神,各高校應將學校所有經營性資產劃轉到資產經營公司,建立起學校與企業間的“防火墻”,規避學校直接經營企業的經濟和法律風險。
我們注意到,部分高校的經營性資產劃轉工作進度滯后,資產劃轉比例不大,一些高校至今尚未開始辦理劃轉手續;大部分劃轉企業沒有辦理產權變動登記,也尚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資人的變更登記。這些企業雖然劃轉了資產,但沒有改變學校作為出資人的法律地位,達不到設立資產經營公司建立“防火墻”的目的。為此,提出以下建議:
1、學校要依據國務院國資委對清產核資結果確認的文件,辦理資產劃轉的增減調帳和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2、尚未設立資產公司的高校,為加快工作進度,可以按照教育部《指導意見》第6條的精神,先將學校所有經營性資產劃轉到一個產權明晰、管理規范的全資企業中,然后將該全資企業依法改制為學校法人獨資的資產經營有限公司,或者分步實施。
3、擬保留的學校全資企業,應取得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支持,可先辦理資產劃轉,再進行整合改制,不必等待改制完成后再辦理劃轉。
4、已辦理資產劃轉的企業,資產經營公司和學校資產管理部門應督促和檢查企業及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出資人登記手續。
5、由于特殊原因,今年內不能辦理資產劃轉的學校全資企業,有關高校要制定專門的管理制度,限制這些企業的對外投資和經營活動,確保這些企業不會產生新的經濟風險。
建議8 關于學校財務部門對經營性資產與非經營性資產分類建賬、分開管理的問題
由于高校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制度存在較大差異,部分高校財務部門沒有對經營性資產與非經營性資產“分類建賬、分開管理”。在有關部門制訂出臺對高校經營性資產核算的新規定之前,專家組提出以下建議:?
1、學校已經以貨幣資金、無形資產、實物資產等對校辦企業投資,財務部門應在“對校辦企業投資”科目中進行核算,不能在往來科目中長期掛帳;學校投資的全資企業,“對校辦企業投資”科目借方余額應與所投資企業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中學校投資超過注冊資本金的部分之和相符。
2、各高校應根據國務院國資委確認的清產核資結果,將“對校辦企業投資”科目余額進行調整。
3、學校已投資企業注冊資本金變更時,學校財務部門應將“對校辦企業投資”科目余額進行相應調整。
4、學校以貨幣資金、無形資產、實物資產等對資產經營公司增加投資,資產經營公司應及時辦理國有資產變動產權登記和工商變更登記。
建議9 關于高校企業占用國有資產,辦理產權登記的有關問題
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是出資人管理國有資產的重要依據,是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的客觀需要,也是適應企業股權多元化、強化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客觀要求。按照國務院國資委的有關規定,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設置國有股權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投資設立的企業,其他形式占有國有資產的企業,均應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
我們注意到,部屬高校中有不少高校企業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部分高校沒有及時向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所投資企業的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和注銷產權登記。建議各高校應高度重視、切實做好學校所投資企業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
建議10 關于全資企業改制中的一些問題
高校全資企業改制,主要有兩個目的:一是通過改制實現高校企業的投資主體多元化,引進企業發展所需要的資金、各類人才和先進的管理方法,提高高校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和運營質量;二是通過改制,建立健全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科學管理、決策的機制,有效規避學校和企業運營的風險。專家組建議:
1、全資企業數量較多的高校,應在學校主持下,對全資企業進行整合重組后改制,盡量減少改制企業的數量,否則難于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企業改制的任務。從事一般商業性經營活動的學校全資企業,以及資產規模很小、難以整合的全資科技企業,應盡量進行關停并轉,一般不再進行改制。
2、高校全資企業應盡量引入社會企業參與改制,加快高校企業的社會化進程,切實轉換高校企業的經營管理機制,建立科學合理的法人治理結構。除個別特殊行業的企業和資產經營公司外,學校一般不要將全資企業改制為“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3、學校在制定全資企業改制方案時,要切實把握四項原則:企業的發展方向和主營業務要明確,符合教育部《指導意見》第2條的要求;企業發展所需要的資本金要落實,與企業的主營業務相匹配;企業的管理和技術骨干要落實,能夠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企業近期(3~5年)的盈利目標要落實,建立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制。
4、高校企業改制,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由學校或資產經營公司代表學校組織和主持對改制企業進行清產核資,公開、公平、公正地進行資產評估,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5、在全資企業改制中,學校應按照教育部《指導意見》第17條的精神,注意妥善安置好改制企業富余的學校事業編制人員;改制企業應盡最大努力安置所在企業中學校事業編制人員,確保企業改制的順利進行,確保學校的穩定。
6、學校集體所有制企業也必須納入改制的范圍。其產權的界定應根據國家和地方政府的相關文件,以及是否由學校投資進行。
建議11 關于高校撤并企業和從公司制企業中退出股權的處理
我們注意到,各高校對擬撤銷和退出的企業采取的控制措施不夠有力,實質性的撤銷和退出進度遲緩。為加快撤并進度,建議如下:
1、對于列入撤銷清算范圍的企業,學校應督促其盡快做出停業決議,并立即停業,不再開展新的業務;立即成立清算組,進入清算程序;有效控制企業印鑒、執照和財務;盡快注銷稅務登記并完成工商注銷登記的手續。
2、學校應制訂專門的管理辦法,規范學校企業的撤銷、清算工作,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學校應成立企業清算組處理撤銷企業的有關經濟、法律問題,盡量規避學校在撤銷清算企業時承擔的經濟和法律風險。企業撤銷、清算完成后,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企業撤銷審批和國有資產注銷產權登記。
3、學校出讓企業國有股權,必須依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報經主管部門核準(備案)后,通過產權交易所掛牌公開交易,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并及時辦理國有資產變動產權登記和工商變更登記。
建議12 關于取消企業冠用校名的問題
目前,還有相當多高校企業冠用高校校名全稱。各高校應嚴格執行教育部《指導意見》第24條的規定,加大清理整頓的工作力度。建議如下:
1、除了教育部許可使用校名的企業,以及由學校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法人的機構(如出版社、建筑設計院等)仍可冠用學校校名外,其他企業包括學校全資企業,不論今年內是否完成改制,應一律取消冠用校名。
2、冠用校名的公司制企業,應于今年內向公司股東會提出取消企業名稱中冠用校名的議案,并努力做好其他股東的工作;以校名作價出資占有企業股權的,或企業設立時學校與合作方有協議約定可以冠用校名的,應由學校向股東會提出取消冠用校名的建議,學??梢詼p持這部分股權,或者使用其他無形資產彌補這部分出資,取得合作方的諒解和支持,促成股東會盡快通過關于企業取消冠用校名的決議。
3、對于其他經濟性質、與學校有關的企業冠用校名的,學校應責成與學校有關的當事人,積極爭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支持,取消冠用校名。
建議13 關于校級領導在學校所投資企業中兼職的問題
各高?!蹲圆閳蟾妗份d明,仍有一批校級領導在學校所投資企業中兼職,且一般兼任企業董事長(法定代表人)要職。經審查,多數校級領導的兼職行為,不符合教育部《指導意見》第23條的規定,專家組建議:
1、在企業兼職的高校校級領導,凡不符合教育部規定的,應于今年內辭去在企業的兼職。高校校級領導兼任企業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的,辭職時應接受企業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2、個別校級領導因特殊原因必須在企業兼職的,應嚴格執行教育部有關規定,經學校黨委常委會研究同意后,報請教育部高校產業規范化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核準后,方可在企業任職。
3、校級領導在企業兼職的履職情況,應由學校干部管理部門和紀檢監察機構進行監督考核,報學校黨委常委會審核。
建議14 關于學校建立、健全對產業活動和投資行為監督管理的基本制度
為加強高校對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根據教育部《指導意見》第19~24條和第27~30條的規定,建議各高校根據本校產業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下列基本制度:
1、對外投資管理制度。內容包括:明確哪些資產可以投資,哪些資產不可以投資;明確對外投資的投資方向;明確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審批權限和手續;明確對外投資決策的校內審批權限和程序;明確對外投資的校內關系(學校或資產經營公司與院系所、技術完成人之間的利益關系等);明確學校對經營性資產的監督管理機構;明確學校各相關管理部門對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監管責任;明確經營性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主體;明確國有股權處置的審批權限、程序和手續;明確投資決策的責任追究制度等。
2、學校向所投資企業派出干部的管理制度。內容包括:明確向哪些企業派出管理干部;明確學校的哪些人員不能在企業任職;明確干部遴選、考察、委派的程序;明確重大事項的報告制度;明確派出人員廉潔從業的要求;明確派出人員考核、獎懲和責任追究制度等。
3、學校對在企業工作的事業編制人員的管理制度。內容包括:明確選派事業編制人員到企業工作的原則;明確事業編制人員雙向流動機制及人事審批手續;明確薪酬關系和社保關系;明確職務、職稱評聘條件和關系等。
4、學校對產業和經營性活動的管理制度。內容包括:明確學校與所投資企業在科研合作中,關于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管理制度;明確所投資企業名稱中不得冠用校名;明確學校不得為企業向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和其他融資活動提供擔保;明確學校對直接投資的全資企業的經營活動,包括對外投資、融資活動的監控制度等。
建議15 關于資產經營公司建立和完善對學校所投資企業的管理制度
高校資產經營公司設立后,應加強對學校所投資企業的監管,確保學校權益不受侵害,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圍繞建立科學合理的法人治理結構和“三重一大”決策機制,資產經營公司應建立和完善下列基本的管理制度:
1、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的議事規則和工作條例。
2、重大經營決策審批權限和程序,內容包括:投資、擔保、借貸款、股權轉讓和資產處置等。
3、公司干部的管理制度,內容包括:干部管理的范圍、任免權限和程序、對干部的考察考核制度及獎懲辦法等。
4、派出董事、監事的管理辦法以及董事、監事對任職企業行使經營決策權限的規定。
5、統一的會計制度、會計政策和合并會計報表制度。
6、公司以及對公司對所投資企業的預算管理制度。
7、公司與所投資企業之間的信息溝通制度。
8、審計監督制度,包括內部審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