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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類法律法規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9-11 17:26:57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工程類法律法規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工程類法律法規

第1篇

關鍵詞:道路橋梁 ;監測技術 ;質量

我國市場經濟得到了深入發展,科學技術也隨之迅速發展,科學技術在現代工程質量監管中的應用不斷加深,工程質量是建筑工程的核心,也是企業的主要競爭力,但是近些年來,工程質量問題頻發,不僅影響了企業的經濟效益,也影響了企業的社會效益,因此需要不斷的強化質量監督管理機制,這樣才能有效的促進行業的發展。

1 路橋工程質量監測行業現狀

路橋工程質量監測行業是隨著時代的發展以及建筑行業的進步興起的,距今已有二十余年,在這短十年內,路橋工程質量監測行業的得到了快速的發展,行業發展規模逐漸擴大,工作類型也逐漸豐富,成立了一大批的監測機構,這主要包括企業試驗室、監督檢測機構以及科研院校的監測機構,企業試驗室是對企業生產的建筑工程的相關產品進行檢測,保障企業產品的競爭能力,但是通常情況下,企業試驗室的可信程度較低,相關的設備有限,經濟實力以及監測能力處于劣勢,因此在監測市場上所占的市場份額較少;監督檢測機構是各級政府成立或者承認的檢測機構,其成立時間較短,但是由于自身的優勢,已經成為了市場的主流,受到各界的認可,目前已經處于壟斷優勢,但是也存在一定的弊端,主要是其壟斷地位決定了他們的服務意識較差,適應市場的能力較差,技術水平有限,工作效率低下;隨著事業單位機構改革的不斷深入,科研院校加大了檢測的業務的投入,這些科研院校的設備先進,技術力量比較強,主要的技術來源于國家對于科研的投入,有著設備和技術的優勢,因此市場競爭能力較強,更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

2 路橋工程質量監測行業存在的問題

2.1 政策風險

路橋工程質量監測行業的生產和發展都受政到了策影響,由于我國監測行業起步晚,因此受到傳統的計劃經濟的影響比較深,因此監測標準以及檢測規范以及執行都無法達到國際發達國家的標準,且差距較大,目前我國政府規定的建筑行業的監測標準和規范還是早年使用的標準,這些標準既不能滿足現在我國社會發展的需要,而無法與國際接軌,但是隨著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很多的監測標準也在不斷的縮小與國際標準之間的距離,這種政策的變動需要改進或者更換原有的檢測設備、提高監測技術,給整個行業帶來了一定的沖擊。

2.2 立法的滯后性

我國現有的規范監測行業的立法比較少,目前現有的《路橋工程之間監測工作的規定》和《關于加強工程質量檢測工作的若干意見》都不屬于法律層面,法律的空白制約了路橋工程檢測行業發展;建筑行業的發展中涉及的范圍比較廣,增加了立法的難度,加上建筑行業發展迅速,很多新的建筑材料和施工技術不斷的更新完善,難以預料,因此立法的預見性較差,現有的法規只能針對路橋施工中存在的問題進行規范,因此法律具有嚴重的滯后性,自從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國際上很多先進的法律法規也傳入我國,我國相關的部門需要不斷的吸取相關的經驗,提高我國法律法規的預見性。

2.3 現行法律法規不完善

目前我國關于路橋工程質量檢測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夠完善和全面,目前的《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都涉及到了關于路橋工程質量的相關事項,但是這些法律法規的規定都很片面,缺少系統性,甚至有些地方彼此矛盾,例如路橋工程的驗收主要是由監督站負責,如果山品的購買人員對于路橋工程存在懷疑,申請重新審核時結果還是一樣的,這主要是由于驗收人員即是審核人員也是監督人員,現行的工程質量監督機制存在弊端,法律法規不完善,影響了質量檢測行業的發展。

3 如何提高路橋工程的健康監測

3.1 嚴格審核施工單位的資質

施工單位的施工資質是施工企業是否具有施工條件和施工能力的主要評價標準,因此在進行施工資質審核的過程中要嚴格按照工作流程和施工標準進行,對于施工資質不夠的施工企業一律不發施工資質證明,沒有施工資質的施工單位不允許進行施工,建筑施工監督部門對于施工的各個階段都要嚴格進行檢查,保障各個環節的有效運行,這樣才能有效的保障施工質量。

3.2 嚴格規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行為

目前我國的行政主管部門是主要的監督建筑工程質量的部門,因此想要提高建筑施工質量監督,最主要的是要強化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行為,規范監督流程,強化監督手段,嚴格項目的審批制度,同時還要明確職責,建立專項負責的制度,對于出現的質量事故既要追究施工單位的責任,同時也要追究行政部門相關人員的責任;同時行政部門針對在建工程項目要進行定期的檢查,對于出現的問題要及時的查處,杜絕犯罪行為的發生。

3.3 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

隨著經濟的發展,建筑行業的進步面臨著各種各樣的沖擊,因此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規,保障建筑行業的發展,由于我國法律法規在建筑行業具有一定的滯后性,因此需要不斷的健全和完善相關的法規,尤其是在質量監督領域,法律法規的制定,需要掌握市場的實際情況,對于建筑市場中存在的問題要進行詳細的了解,這樣制定的法律法規才具有一定的針對性;同時法律法規的制定還具有一定的預見性,避免法律法規的滯后性的問題,這樣才能提高法律的約束性,提高了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最終提升工程質量。

參考文獻:

[1]馮學麗.路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及對策[J].現代營銷,2012(08):185-185.

第2篇

(一)建設工程有關法律法規有待進一步完善。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有關建設工程的法律法規建設得到了不斷的加強和完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標準規定》等,這些法律法規為促進建筑業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為保障建設工程質量奠定了良好的基礎。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環境的變化,原來的法律法規需要進一步完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了工程建設中的招投標事項;《工程建設監理規定》就工程建設中各個階段的監理工作做出了具體的要求。但這都屬于宏觀方面的規定,現實操作中的一些細節問題還需要以法律法規的方式來確定下來。

(二)建筑市場經濟發展不規范。筆者認為,我國建筑業已經逐漸走向良性發展的軌道,但建筑市場在發展中還存在一些發展不規范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市場主體行為不規范,個別工程項目規避招投標,即使實行招投標,但招投標環節違法,在招投標活動中弄虛作假“,名招暗定”、“圍標”、“串標”等情形若隱若現,甚至個別工程項目存在轉包、違法分包、掛靠、壓級壓價,變相收取管理費和“吃地皮”等現象;二是不規范設計、施工問題突出。施工單位方面的問題:無證或超越資質等級承包、非法掛靠、轉包或非法分包,自然人施工能力不足;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降低成本導致工程質量堪憂,為牟取利潤,不計后果壓低成本;在竣工驗收中把關不嚴,弄虛作假,掩蓋工程質量缺陷;設計單位行為不規范:誰承攬工程誰設計,設計單位的設計優勢及專業之間的互補優勢得不到充分發揮,設計質量監督站對設計質量的監測得不到及時檢測;三是工程質量監督、監理系統不完善,現場監理工程師監督不到位。工程質量監督、監理是確保工程質量的重要保障,施工現場監理行為不到位是造成質量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目前,主要存在的問題是:建設監理市場行為不規范,現場監理質量控制體系不健全,監理隊伍總體素質不高,個別監理單位人員資格、配備不符合要求,存在監理人員無證上崗的現象。由于工程質量監督、監理系統不完善,現場監理工程師監督不到位,致使一些工程質量隱患得不到及時發現和解決。

二、提高建設工程質量的措施

(一)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隨著建筑業的不斷發展,建設領域法律法規建設日趨完善,工程建設法制建設圍繞著經濟體制改革的基本精神和具體要求取得了長足的發展,也為建設事業的持續健康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但一些建設領域的法律法規還都屬于宏觀方面的規定,現實操作中的一些細節問題還需要以法律法規的方式來確定下來。只有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進一步完善有關法律法規,才能形成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相配套的建筑市場管理體系,建筑市場運行才能有法可依,建筑市場才能走上了由“粗”到“細”的健康發展道路。

(二)加大力度,整頓和規范建筑市場。建設工程環節多、專業性強、輻射面廣,市場又存在行業積習、誠信缺失等諸多問題,監管難度大是現實問題。但為了確保建設工程的質量,必須加大力度,整頓和規范建筑市場。筆者認為,整頓和規范建筑市場主要應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一是強化監管機制,進一步規范工程招投標行為。堅決打擊違法違規交易行為,完善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的服務功能,全面實施公示制度,強化工程合同管理,嚴禁搞“陰陽合同”;二是嚴格法定程序,嚴肅查處違法違規建設行為。嚴格執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制度,嚴格執行建筑工程的施工圖審查制度,嚴格執行工程監理制度,強化監理委托程序,促進監理市場的規范化,嚴格監理資質管理,保持建設監理市場良好秩序,加強監理隊伍建設,不斷提高監理人員的素質和能力,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嚴格執行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三是深入開展建筑領域各類專項治理活動。強化質量監督和安全管理,嚴格落實工程質量安全責任,全面推行文明施工、綠色施工;四是加大行政執法檢查力度。對以勞務分包、施工聯營、內部承包等形式變相轉包分包的要加大處罰力度;對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降低成本導致工程質量出現問題,為牟取利潤,不計后果壓低成本,在竣工驗收中把關不嚴,弄虛作假,掩蓋工程質量缺陷都要承擔責任,并要采取罰款、調低建設資質、吊銷資質等多種懲罰手段予以規制。

第3篇

關鍵詞:工程項目管理;合同管理;建議

隨著市場經濟發展程度越來越高,合同在經濟生活中的地位愈發重要,合同是法律對企業、個人經濟行為的規范,能夠保障工程項目管理工作的公平、公正的展開。然而在我國現行的法律中對工程項目合同管理的相關規定還需要更多的完善,以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也就需要更多的思考和探討。在工程項目領域中,合同管理涉及面廣,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都存在約束力,可以說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對提高工程項目的經濟效益有重大影響。

一、當前國內工程項目管理中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

1.工程項目合同管理缺乏配套法律法規

國內工程項目管理體系還處于完善時期,其中工程項目合同管理體系并不健全,缺乏相應的合同管理法律法規的制定和使用,一些針對工程項目合同管理的法律只是散見于一般合同法之中。因為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規,使得該體系得不到足夠的法律支撐,因此造成了工程項目合同管理體系的落后局面。盡管我國陸續針對建筑工程頒布了一些法律,諸如《建筑工程合同管理辦法》、《建筑工程設計合同條例》等,這些法律中的管理規定都相對籠統,對其中的具體問題缺乏闡述和規定,因此在工程項目合同管理中出現的一些問題,也無法從中尋找適當的管理依據,這使得工程項目合同管理缺乏規范性[1]。

2.合同雙方對工程項目合同管理中的法律約束力不重視

現代工程項目領域中,合同各方對工程項目合同管理中的法律約束力不重視,存在法律意識薄弱的問題,這就造成合同履行中產生一些錯誤認識和行為。首先,因各方法律意識淡薄,制定出的合同條款可能有失公正,給其中一方帶來不公平。其次,合同各方對法律的認識不到位,為規避監管,利用自制合同范本進行簽約,等到工程完成后再補簽合同,一旦施工中出現問題將會給各方帶來嚴重損失。此外,在工程項目領域,“陰陽合同”時常出現,形成違法合同,嚴重違背了國家法律,為合同履行埋下隱患,給相關利益人帶來嚴重損失[2]。

3.缺乏工程項目管理專業人才

工程項目管理中的合同管理需要專業人才實施管理工作,然而由于合同管理工作涉及內容廣,需要管理人員集建筑、管理、法律等知識于一身,熟識法律法規,因此對人才素質要求很高。現行高校教育是按專業培養人才,市場上復合型人才嚴重缺乏,導致施工企業中的技術人員多為單一專業技術人才,缺乏工程項目綜合管理能力,只有少數有經驗、有閱歷的技術人員才能掌握合同管理的核心內容。更有一些單位為了節省成本,不咨詢、不邀請專業機構進行工程合同管理,只是簡單地從項目中抽調一些人員組成管理小組,進行簡單培訓就上崗,以至于日后發生合同糾紛無人能解。

4.合同管理方式落后

現代工程項目管理工作大多是粗放型的管理方式,導致合同管理工作面臨重重困難。實踐中,一些工程項目在日常管理中缺少對合同檔案的管理和合同履行的監督,合同管理人員不重視歸檔管理,對合同內容不熟悉,導致合同在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履行缺失,甚至影響工程建設的質量和效率。

二、面對當前合同管理體系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的建議

1.完善工程項目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規

工程項目管理離不開法律法規的支持,在依法治國政策下,建筑行業必須依托法律制度的完善來提升行業質量,進一步健全合同管理體系,促進合同管理工作水平的提升。我國合同管理法律法規的制定需要從國內建筑市場實際出發,滿足合同各方的實際需求,這將是一項長期任務。合同管理法律法規的制定需要從全面考慮,不可忽視任意環節,只有這樣才能保障國內建筑市場的健康、持續發展。

2.提高合同雙方的法律意識

針對合同各方對法律約束力的不重視問題,需要相關部門進行合同管理法律意識的宣傳教育,加強合同各方的合同意識,避免出現顯失公平的問題合同。施工企業也要定期對合同管理工作人員進行教育培訓,按照法律規定合法簽訂合同,減少因主觀原因而引發的合同糾紛,避免出現“陰陽合同”和投機取巧等行為[3]。

3.重視人才培養,提升合同管理人員素質

合同管理需要專業人才的支持,只有選擇具有高水平的合同管理人才才能提高合同管理的水平,因此要加強合同管理人才隊伍的建設。目前,可結合我國在建筑市場領域推行的執業工程師資格考試制度,對合同管理領域人才的專業技能和執業資格進行保證,確保合同管理工作人員持證上崗,具備合同管理能力。

4.確立合同管理原則,增強合同管理手段

合同管理方式落后是制約合同管理水平提高的重要原因,在實踐中因為沒有遵守合同管理原則,導致合同管理存在漏洞的現象有很多,因此應該積極提出合同管理手段,改善合同管理現狀。可以利用檔案管理方式,整理合同文件,通過歸檔管理加強合同管理人員對合同的掌控,促進合同的順利履行。合同檔案管理并不是單一的整理和記錄,應由專業人員負責,利用計算機設備,及時將工程項目中涉及合同管理的內容進行錄入,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

三、結語

科學和規范的合同管理有利于確保工程項目的進度和質量,有利于工程項目的成本控制,要想獲得更高的經濟效益,就必須重視合同管理工作。國家需要加強法律法規的建設,施工企業應該培養專業合同管理人才,重視實施先進的合同管理手段,促進工程項目合同管理工作水平的提升。

作者:馬力 單位:中國水利水電第十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1]王玉芳.我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問題研究[D].天津商業大學,2011.

第4篇

現行消防法律法規從廣義上講,包括國家的消防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規章以及各種規范性文件。這些都是各級公安消防機構從事日常消防監督管理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據和政策依據。但目前國家和地方消防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技術標準中普遍存在“陳舊和規格低、執行難、執法監督少”等問題,突出表現出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一是政出多門,法制統一性不強。目前有相當多的規章、地方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存在著與消防法律、行政法規不相吻合的條款,絕大部份行政機關自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和一些“土政策”都沒有向社會明確公示,透明度不高,為“暗箱操作”提供了可能。

二是司法審查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根據WTO有關司法審查的規定,成員方政府的部分抽象行政行為,如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政府規章,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將納入到法院的司法審查范圍;部分終局行政裁決行為將納入到法院的司法審查范圍。目前我國的《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受案范圍中還不包含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消防監督機構制定的一些事關管理相對人權益的規范性文件還無法進行司法審查。在火災事故原因認定、責任認定等工作中還有行政終局決定的規定,直接排除了司法審查的可能性。

三是消防法規體系不夠完備。雖然國家已經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但是總體而言,我國的消防法制體系本身還很不完備。有些消防法規己明顯滯后,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我國加入WTO形勢的需要,《消防法》就存在諸如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各社會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不夠明確、具體,消防行政審批過多和行政處罰前置條件過多,對消防違法行為的處罰缺乏必要的強制措施,基層公安派出所實施消防監督管理執法主體地位不明確等等。有的消防技術規范條文相互間有矛盾,不便執行,有的技術規范己不適應新材料、新工藝和新技術的發展和應用要求。消防法還有許多條文需要修改,一些急需的消防法規、消防技術規范和標準沒有出臺。

四是絕大多數技術規范的溯及既往性。我國現行的消防技術規范絕大多數都溯及既往。特別是技術規范在不斷修改和完善,而這些修改條文又都是強制性條款,要求新老單位都要立即實施整改,而沒有結合具體情況確定合理的時間要求,這就給當事人的消防安全權利造成了不穩定性。

這些特點都不符合WTO規則對法制統一性、透明性和穩定性以及行政行為司法審查的基本要求。為加速與WTO規則的有效接軌,形成適應WTO和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消防法律法規體系,筆者認為,加快消防法規的立、改、廢工作迫在眉睫。

當前最緊迫的是抓緊修訂《消防法》或出臺《消防法》的實施細則,這是消防工作的基本法和上行法。《消防法》不修訂,其他法律法規特別是地方性法規無從出臺。有的技術性標準規范可采取直接引用的方法,為我所有。對現有法律法規規章之間有沖突、有矛盾的,這主要體現在《消防法》、國務院344號令、公安部18號令、30號令、36號令、37號等法律法規之間,要抓緊修定,該刪除的刪除,該統一的統一,該延伸的延伸。不管怎樣,無論是新出臺的法律法規,還是修訂的法律法規都要提高立法質量,避免政出多門和與WTO規則相抵觸,保持法制統一,保證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穩定性、統一性、先進性、公開性。

其次要抓緊創制新的法律法規。針對當前消防工作的新形勢、新特點和消防法制中的空白,要抓緊創制新的法律法規,建立起與WTO相銜接的消防法規體系。

筆者認為,消防監督管理的有關法規,在立、改、廢過程中應重點解決好以下幾個問題:

(一)完善建筑工程防火設計消防監督審核驗收法律制度

《消防法》規定對新建、改建、擴建和室內裝修工程防火設計實施消防監督審核驗收,這是我國落實消防安全源頭管理,實施消防安全事前監督的重要的法律制度之一。但這一制度也存在一些問題:《消防法》對建筑工程消防審核驗收的范圍的規定是“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需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驗收,這一標準過于原則,而且范圍過大,在經濟快速發展,公安消防機構人員編制緊張的情況下,公安消防機構越來越難以及時、有效地完成監督審核驗收工作任務,同時也增加了一些社會單位(個人)的運營成本,因此,有必要對這項制度進行修正和完善。一是要進一步明確并逐步縮小建筑工程防火設計消防監督審核驗收制度的適用范圍,將有限的警力集中在自動消防設施、重點工程、公眾聚集場所以及生產、儲存。銷售危險物品的建筑工程等方面的監督審核和驗收上,并著重在“監督”二字上下功夫。二是進一步明確和落實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員的防火設計責任,在工程審核驗收過程中一旦發現有違反國家強制消防技術標準的情形,一方面要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同時還應當追究設計單位、設計人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三是要完善監督審核驗收程序,對申報、受理、審核驗收期限、法律文書的出具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通過規范程序,合理分配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公安消防機構等單位(部門)對建筑工程防火設計所應承擔的責任,提高公安消防機構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更好地為經濟建設服務。

(二)完善消防安全檢查法律制度

《消防法》規定公眾聚集場所開業(使用)前和大型活動舉辦前應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消防監督管理的實踐證明,設立這一法律制度是必要的,但是也存在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完善。一是公眾聚集場所新建、改建、擴建和室內裝修的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在程序上重復,實體內容也基本相似,從方便社會、節省警力的角度,將兩者合并為消防安全檢查制度比較適宜。二是法律沒有對公眾聚集場所明確定義給法律適用帶來困難,應當進一步明確公眾聚集場所的內涵和外延。三是法律沒有明確公安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的有效期限,不符合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狀況是一個不斷變化的動態過程這一事實,應當建立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年檢和撤銷制度,公安消防機構對場所進行一次年檢,根據場所實際情況重新核發意見書。另外公安消防機構在日常抽查中一旦檢查發現曾經檢查合格的公眾聚集場所不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應當及時撤銷曾經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四是通過修改《消防法》,將消防安全檢查制度延伸到生產、儲存、銷售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場所的開業和使用,建立起對易燃易爆行業長期有效的監督管理。

(三)完善消防行政處罰法律制度

現行消防法規關于消防行政處罰的規定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一些消防法律規范要素不完整,只作出了禁止性規定,或者只給行為人設定了義務,但沒有對違反禁止性規定或不履行義務的行為設定行政處罰,致使法律規范得不到有效實施。二是《消防法》規定了大量的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處罰,但對如何確保這類處罰的執行缺乏有效措施,大量“三停”處罰難以執行。三是將責令限期改正作為實施處罰的前置條件,與責令停產停業處罰形成邏輯悖論。例如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擅自開業,按照《消防法》的規定,首先應當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才可以實施責令停止使用的行政處罰,但從法理上講,這里的責令限期改正已經包括了責令停止營業和補辦消防檢查手續兩方面的內容。四是一些處罰設定得不夠合理。例如《消防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營業性場所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可以并處罰款,并對其直接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款。而實際上,像安全出口上鎖、疏散通道堆放雜物等影響疏散的行為,應當責令立即改正,并給予適當的罰款處罰即可,無需限期改正,處以停產停業則過于嚴厲。五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期限三個月屆滿之后才可以提出,這一規定不完全符合消防安全工作的特點,因為需要責令停產停業的場所,往往是火災隱患比較突出的場所,隨時都有發生火災的危險。因此,要通過消防法規立、改、廢,完善消防法律規范,避免因法律規范本身不完整造成執行上的困難。(1)取消或減少實施行政處罰的前置條件。(2)減少停產停業處罰的設立,同時要明確“三停”處罰的執行手段和執行途徑,授予公安消防機構采取必要行政強制措施的權力,確保停業處罰及時、切實地執行。(3)按照合理、有效的原則,對不同違法行為和違法情節設定不同的處罰種類和幅度,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權等等。

(四)完善火災事故調查立法,加大對火災事故責任人的處罰力度

目前在火災事故責任追究方面,《刑法》對消防責任事故罪規定不合理。《消防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罰款:(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消防機構對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進行監督是采取抽樣性監督檢查的方式,因此公安消防機構不可能對每一個公民或者單位都能夠監督到,因而也就不可能去通知其采取改正措施,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已經造成嚴重后果的,該如何處理呢?這就出現了一個悖論,違法了但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要承擔法律責任,而已經造成了嚴重后果的卻無須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建議對《刑法》第139條有關消防責任事故罪的條文進行修改,規定只要違反消防管理法律法規引發火災事故,造成嚴重后果,即可按照消防責任事故罪定罪量刑,而不把“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作為定罪的要件,這樣就可以擴大消防責任事故罪的處延,有利于火災事故刑事責任的追究。同時,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造成火災事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從嚴設立行政處罰。

(五)進一步完善確立社會單位消防安全責任的立法

公安部頒布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作出了全面具體的規定,對強化單位的消防安全主體意識,落實社會消防安全責任,推進消防工作社會化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但是貫徹61號令,還需要解決兩個問題:一是用部門規章的形式給所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設定(或明確)消防安全職責,其權威性受到局限,建議通過修改《消防法》將有關規定直接上升為法律。二是61號令對單位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行為沒有設立有效的處罰措施,不利于貫徹執行,建議通過修改《消防法》加以改正。

第5篇

會議時間:2021年7月9日晚上7:00-9:30

會議地點:**分公司一樓會議室

會議主題:第一季度法律法規視頻學習培訓

會議主持人:***

**分公司參會人員:全體員工

針對近幾年公司接連發生工程項目法律糾紛及分包人員上訪滋事事件,對公司的經濟效益及形象聲譽造成了很不好的影響,反映出了公司人員,尤其是管理人員法律意識和法律知識的淡泊、法律風險識別不到位,從而在項目管理方面缺少更細致的管理意識,對一些能控制的事情沒能控制住的情況,我分公司組織了第一季度法律法規的視頻學習培訓,旨在提高分公司管理人員,尤其是項目經理及專業人員的法律素質和法律事務能力,強化工程項目分包管理及風險控制能力,以杜絕分公司類似法律糾紛及滋事事件的發生,推動分公司各項目工程合規有序發展。

培訓學習內容如下:

一、合同方面的學習

1、民法典合同理解與適用的若干問題;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3、蓋章行為的法律效力;

4、事后合同;

5、管理主要環節風險分析。

二、財務方面的學習

針對***財務大檢查中發現了各類問題,對其中幾個重點問題,對大家進行講解及明確要求,希望在交流中提升完善分公司財務基礎工作的質量,內容如下:

1、根據《***公司差旅和會議費管理辦法》,結合六公司實際,制定了《***公司差旅和會議費管理辦法》,項目伙食補助管理辦法相關說明并作出了指示;

2、備用金管理辦法;

3、公司財務費用收取政策。

三、***經理對分包商管理經驗分享

1、案例分享;

2、分包商管理存在的問題;

3、分包商管理問題原因分析;

第6篇

現行安全生產法律體系存在的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陸續制定并頒布了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確實已經初步建立起了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基本架構。但該法律體系在運行的實效上,與當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安全生產形勢的客觀需要還存在一定差距。1.部分法規、規章缺失我國的社會經濟發展模式正發生著巨大變化,企業間的兼并、收購、分立或重組不斷發生,國家產業結構不斷調整……安全生產工作需要面對未曾有過的新情況、新問題和新矛盾。在具體的生產過程中,我國的生產企業普遍存在安全事故應急處理能力不足、職業病預防措施不到位等問題,因此,急需加強并規范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市場安全準入、職業危害預防防治、安全生產中介服務等方面的工作,目前這些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有不少尚未制訂,無法滿足安全生產的需要。2.部分立法質量不高由于立法前期階段的調查研究做得不夠充分,草案的征求意見范圍也不夠廣泛,立法的社會公眾參與度較低,導致現行部分安全生產法規、規章的立法質量不高,可操作性和實效性不強,基層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執行起來有難度。3.法律法規、規章更新不及時受立法機制和立法技術等因素制約,現行有效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中,有的頒布實施已經十余年仍未進行任何修訂,已經不能適應當前安全生產形勢的需要,不利于依法治理安全生產。如安全生產事故法律責任追究過輕、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屬獲得賠償較低就是其中比較突出的表現。4.安全生產標準法律強制力不足安全生產標準是安全生產的生命線。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國家制定出臺了一系列安全生產標準,對促進安全生產確實起到了積極作用。據統計,以煤礦安全標準為例,現有煤礦生產標準715項,現行496項,廢棄183項,廢止26項,即將實施10項;其中煤礦安全生產標準81項,現行73項,廢止8項[2]。我國《安全生產法》明確要求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執行安全生產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這些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可以視為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但這些標準還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立法,沒有以法律法規的形式予以頒布實施,法律強制力也有所欠缺。

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完善

1.《安全生產“十二五”立法規劃(征求意見稿)》目前,國家出臺了《安全生產“十二五”立法規劃(征求意見稿)》,該規劃試圖“加快制定修訂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條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等四部法律、行政法規;啟動制訂修訂安全生產法、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等三部法律、行政法規;完成60多部規章的制訂修訂”。規劃提出,“要加強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和冶金等重點領域的立法,加強中介機構、應急管理、職業健康監督檢查等重點工作的立法”,目標是“力爭到2015年末建成基本完善的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安全生產法律體系”。2.對《安全生產“十二五”立法規劃(征求意見稿)》的修改與補充筆者嘗試對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其規制的內容進行歸納,將其劃分為八個大類。①生產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這無疑是安全生產法律體系中的最重要內容,安全生產的日常內容就是生產管理,因而事關生產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實際上就是安全生產法律體系中的主體部分。當然,生產管理還可以進一步細化、細分為生產規程、職能管理、科技支撐、監管監察、事故處理、事后賠償等方面。正是因為這一方面是安全生產真正的主力內容,太過重要,所以綜觀目前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安全生產“十二五”立法規劃(征求意見稿)》,對此考慮得都比較科學完備。不過筆者認為,現有法律法規、規章和“十二五”立法規劃對事故處理和事后賠償這一部分的考慮略顯不足,這部分如果缺乏明確而科學的法律支撐,會對平撫家屬情緒、安定職工人心、盡快恢復生產、盡量減少損失造成不小的負面影響。所以,理應制訂相應的事故處理和事后賠償法規。②應急處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在我國當前初步成型的安全生產法律體系中,應急處理方面的法律法規非常缺乏,常常在安全事故發生之后,名義上啟動了“突發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但實際上往往組織不力、調度不靈、現場混亂。雖然《安全生產“十二五”立法規劃(征求意見稿)》中提出了在行政法規層面制訂《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條例》,但僅靠這一部法規難以解決所有的事故應急處理問題。“十二五”立法規劃中把《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現場管理辦法》納入安監總局的部門規章,筆者認為,這樣的立法層級難以保障現場應急救援調動的強制執行力,應以國務院行政法規的形式予以頒布實施。③勞動保護與衛生防護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安監總局和衛生部已有部門規章予以一定程度的保障,目前需要進行適時修訂和一定程度的規章制定,“十二五”立法規劃中已經作出了考慮。如修訂《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安監總局和衛生部聯合修訂);制定《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安監總局和衛生部聯合制訂)等。④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現有的法規、規章在這一方面有所涉及,但不夠完善,“十二五”立法規劃中作出了較為適當的考慮。如制訂《注冊安全工程師條例》、修訂《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等。⑤中介服務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現有的法規、規章在這一方面的規定顯著不足,更談不上完善,“十二五”立法規劃中作了相應的立法規劃,如制訂《非煤礦山外包工程管理辦法》、制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等。⑥安全評價與市場準入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在我國當前初步成形的安全生產法律體系中,安全評價與市場準入方面的法律法規是比較缺乏的,已有的少量規章也早已不盡合理。雖然安全生產“十二五”立法規劃中提出了修訂《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和《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但恐怕仍難以應對現實需要。筆者認為,應當制訂《煤礦企業安全評級實施辦法》、《礦用設備產品安全認證管理規定》等規定用以規制安全生產、特別是矛盾突出的礦山安全評價與市場準入。⑦財政支持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安全生產“十二五”立法規劃中把《安全生產應急物資儲備和征用管理辦法》納入安監總局的部門規章,就現實情況來看,這樣的立法層級難以保障其現場應急救援調動物資、財力的強制執行力,應以國務院行政法規的形式予以頒布實施。⑧信息公開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我國的各級政府機關長期以來已經形成了“內部文件”、“內部傳達”等思維和行動模式,加之各級官員對其政績、“政治前途”的考慮,安全事故一旦發生之后,社會公眾往往得不到真實的信息。因此,有必要在現有的法律法規、規章基礎之上,以更強有力的方式促使信息的真實公開,確保社會公眾的知情權。筆者認為,安全生產“十二五”立法規劃中把《安全生產政府信息公開辦法》納入安監總局的部門規章,這樣的立法層級無法保障其強制執行力,應以國務院行政法規的形式予以頒布實施。3.安全生產標準的法律化安全生產的各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是規范安全生產的生產、管理和技術操作各個方面的準則與規范。目前我國的絕大多數安全生產標準,如《煤礦職業安全衛生個體防護用品配備標準》(AQ1051-2008)、《煤礦采掘工作面及主要通用安全檢測規范》(LD/T90-1996)、《煤礦安全生產監控系統通用技術條件》(MT/T1004-2006)等都還只是國務院有關部委制定并頒布實施的,充其量只具備部門規章的效力等級,在強制力保障方面有相當大的欠缺。在這方面,一些國家的做法值得我們參考借鑒。以美國為例,美國《聯邦法典》(礦產資源卷,1998年頒布)第75部分就是地下煤礦的強制性安全標準,《聯邦礦山安全與健康法》的內容即是以“井工煤礦法定安全暫行標準使用范圍”為主。這種做法,就是把安全標準、技術規程寫入法律之中,以法律的形式頒布實施,這樣不僅起到了將法律條文具體化、可操作化的作用,而且使這些標準和規程有了強制性實施保障[3]。我們可以考慮借鑒這樣的成功經驗,將重要的安全生產標準以附件的形式隨同法律法規頒布,使其在強制力上有較大提升。

作者:呂波 單位:南京工業大學

第7篇

【關鍵詞】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問題;建議

一、現階段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參建各方安全管理意識淡薄,責任落實不力

建筑工程涉及施工、監管與業主單位等各個要素,只有建筑工程各方將安全責任落實到位,才能真正保證工程安全。但實際工作中,不少建設單位安全管理意識淡薄,存在招標環節不規范的情況;施工單位有的盲目追求利用最大化,不注重加強安全投入,忽視企業安全生產保證體系的建設,導致施工現場安全問題普遍存在;監理單位沒能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與工程建設標準等施行安全監管,未能真正落實安全質量監督管理職責;存在不少設計單位安全意識不強,沒能充分考慮施工難度與安全操作等,導致對工程安全生產缺乏有效指導。

(二)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制度不夠完善

目前我國建筑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數量雖已不少,但隨著市場經濟與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的不斷發展,逐漸暴露出不少缺陷與問題。一方面,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與技術標準需要進一步完善與健全,有的標準存在重復與交叉的現象,容易造成各方相互推脫、無人管理的情況。另一方面,有的相關法律法規可操作性不強,具體適用到建筑工程施工階段的法律太少,導致在實際進行監督管理時存在難度。

(三)安全管理質量控制不夠,政府監管體系尚未形成

現階段存在不少建筑工程僅僅局限于大檢查與標化驗收,很多管理人員與施工人員安全管理觀念不強,不能嚴格按照工程安全規范操作,經常進行違法違規操作,使得安全管理質量控制不能很好地落實,造成極大的安全隱患。此外,政府監管存在一定的盲區,安全監督與檢查執法力度不夠。目前政府監管的方式手段相對比較落后、單一,不少需要進行監管的項目尚未施行,對工程安全生產的標準要求不夠規范與明確,且現存建筑行業門類多,安全職責權屬存有差異,缺乏規范統一、權責分明的政府監管體系。

(四)建筑工程相關人員素質亟待提高

建筑工程管理人員與施工人員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著工程安全的好壞。目前很多建筑工程施工人員多為文化程度較低的農民工,他們缺乏規范的崗前培訓,未經專業教育,缺乏安全生產意識,不具備基礎的理論知識,難以滿足施工安全需求。而有的建筑工程管理人員由于安全意識不強,對安全投入較少,缺乏安全訓練與救援設備,甚至出現擠占安全生產費用以降低生產成本的現象,造成安全隱患,不利于及時應對安全問題。

二、加強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措施建議

(一)加強安全意識,落實各方安全職責

制定安全責任制、落實參建各方安全職責是實現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重要保障。一方面,建筑工程各方應注重增強管理人員的安全意識,可以通過定期組織管理人員進行實地參觀與學習落實安全管理的項目工程,不斷增強其建筑專業安全知識,以提高其安全意、應對安全事故以及安全防范能力。另一方面,建筑工程各方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注重全面檢查,針對安全監管的薄弱環節提出并落實相應的防范措施,創造良好的安全建設環境,落實各方安全職責,以有效提升工程安全管理水平。

(二)規范市場管理,完善法律法規制度

首先,應注重加強建筑工程建設的市場準入管理,對建筑工程參建方進行嚴格把關。施工單位應注重結合施工項目的具體情況,制定各分包方的安全生產標準,建立健全相關制度準則,使工程安全管理有法可依,越來越規范化。建設業主應不斷增強安全生產資質能力,加大對安全生產設備的投入,為施工安全管理創造良好環境。監理單位應根據法律法規加強對建設項目的安全監理,而設計單位應結合施工難度與安全操作進行設計,為施工安全進行指導。其次,我國應制定內容完整、針對性強,可以體現實效性與可操作性的安全生產制度,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以有效加強安全管理。

(三)強化政府監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體系

政府部門應提高安全意識,建立安全監管職責,轉變政府職能,完善安全監管模式與機制,做好施工前、施工中以及施工后的安全責任管控,加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力度,以有效監督工程參建方將安全責任與措施落實到位。此外,為滿足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需求,應在制定與完善施工安全生產國際與行業標準的基礎上,合理制定建筑工程安全專業標準。各工程應根據地區與工程具體情況細化實施標準,并應結合建筑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完善規章制度與操作規程,逐步建立健全建筑安全標準機制。

(四)重視安全教育,提高相關人員的素質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與自動化程度的提高,建筑工程對相關從業人員的文化素質與技術水平要求越來越高。建筑工程應進行嚴格的上崗考核與評估,注重加強對施工人員進行定期培訓,使其熟悉掌握技術規范與操作規程,提高其業務素質,并可以通過對其進行日常的安全教育與培訓,使其逐步提高安全意識與安全操作技能,不斷提升其綜合素質,做到安全生產。此外,建筑規程管理者應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明確安全生產目標,增大安全投入,采用合理安全管理模式,以提升工程安全管理總體水平。

三、結束語

總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是一項長期而復雜的系統工程,加強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意義重大。只有堅持安全生產與工程效益并重,才能確保建筑工程施工的順利進行,從而有效保障國家與人民的財產安全以及社會安定。

參考文獻

第8篇

【關鍵詞】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影響

1引言

自2015年以來,隨著國家經濟進入深度調整期,社會發展步入新常態,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升,我國城市化進程也步入了新的發展階段。城市化進程離不開工程建設,建設工程的質量不僅決定著建筑物的使用年限,同時也影響著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由此可知,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是極為必要的。有的建設工程施工周期很長,施工過程十分復雜,這就導致建設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也變得非常復雜。現階段,想要提高我國建設工程安全監管水平,就必須要從提高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效率和質量入手。

2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的作用

當前我國社會發展已經步入了新的階段,在這一時期我國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的重要性正逐漸體現。與此同時,我國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的任務也日益加大。歸根結底,這主要是因為我國建設工程施工周期普遍漫長,施工工程所需要的工種偏多,施工材料、施工設備偏多以及工人流動性太高所導致的。針對當前我國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發展的現狀與我國國情,筆者認為現階段建設工程施工人員要樹立起科學的發展觀,落實好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做好各種預防措施,要配合好政府監督機構做好安全管理工作[1]。此外,由于工程建設直接關系著社會的發展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因而在施工階段也要確保施工過程的安全,做好確保施工安全的措施。由此可見,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3影響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的幾點因素

通過前文的分析可知,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于社會的發展和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起著很重要的作用。想要做好建設工程安全工作,就必須要了解影響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的因素,下面一一進行分析。3.1管理體制影響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的首要因素就是管理體制,管理體制是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開展的基礎。然而當前我國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體制并不完善,大多數安全監督工作都僅僅是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問題進行監督,其中的監管作用卻無法發揮出來。此外,某些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的經費不足,尤其是一些欠發達地區和貧困地區,管理體制的不完善會降低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質量。3.2監督管理人員任何行業的發展都離不開人才,當前我國建設工程行業處于迅速發展壯大階段,其中需要監督的內容也逐漸增多。此外,由于行業的發展和技術的革新,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技術要求也越來越高,其中涌現出各種各樣的問題。發展至今,我國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于監督管理人員的需求越來越大,然而監督人員卻要具備各方各面的知識,他們不僅需要掌握專業技術,還需要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同時還要具備足夠的管理能力。由此可見,監督管理人員是影響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的重要因素[2]。3.3相關法律法規由于我國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行業的發展時間相對較晚,再加上步入21世紀后的幾年,國家沒有具體規定出對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條款,其中的一些法律法規也不夠完善,以上種種都使得安全監督工作無法落實到位,需要進行進一步的完善和發展。當前建設工程安全監督行業存在著一個非常現實的問題,那就是一些建設單位總是違法操作,不按建設程序辦事。舉例來說,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霸王條款,要求施工單位先行墊付施工資金,而這無疑給施工單位造成了巨大的壓力,進而導致施工單位安全生產防護能力降低。3.4社會各界的重視發展至今,我國建設工程施工行業越來越壯大,施工單位的數量也越來越多。隨著行業競爭的激烈化,絕大多數施工單位將精力重點放在了降低生產成本,以低價格提高競爭優勢等方面,卻沒有對安全管理工作保持足夠的重視。很多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的管理粗放化,安全管理體系難以健全,施工現場管理非常混亂。作為監理企業,他們也需要做好監理工作,認真嚴格按照相關流程和標準執行,對于安全隱患要做到早發現、早治理。此外,由于歷史遺留問題,我國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定位一直都存在著一定的問題,尚未受到社會的認同。根據相關資料顯示,我國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最早在20世紀90年代出現,當時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主要就是施工現場的檢查、驗收和評定,再加上很多人認為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屬于宏觀控制和管理機構,人們錯誤的認識也導致其對安全監督工作的不重視。正是由于社會各界的不重視,最終才導致當前建設工程行業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安全監督管理問題[3]。怎樣做好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這是我國政府部門、施工單位、監理企業、施工人員以及社會大眾都要重視的事情。社會各界的重視,這對于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影響是非常重大的。

4提高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質量的舉措

現階段針對我國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行業存在的種種問題,可以通過如下舉措進行改進,最終提高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質量。4.1做好工作定位在開展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之前,首先要對該項工作進行合理的定位。建設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目的是通過嚴格控制建設工程的安全質量,來確保國家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與此同時,該項工作還是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檢查、管理和執法。建設安全監督機構不僅監督著建設工程的安全施工,還有權利也有義務對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以及監理單位定期進行安全檢查。針對于此,未來我國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需要進行正確的方向定位,同時也要對行業從業人員進行必要的法制教育,提高從業人員的辦事能力,進而為建設工程相關企業提供足夠的技術支持,最終為社會大眾提供有效的服務。4.2完善相關制度通過前文的分析可以看出,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制度當前仍舊處于不完善狀態,其中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問題。針對于此,當前我國建設工程行業要針對行業發展現狀制定出完善的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同時附上各種細則。與此同時,安全監督管理制度還要做到規范化管理、標準化管理、專業化管理,要切實做好監督工作和后續跟蹤工作,一旦發現問題立刻上報。與此同時,還要重點關注重點監控區域、重點監控單位、重點關注項目,對以上這些保持足夠的重視,做好現場工程安全管理工作。4.3培養行業人才任何行業的發展都需要依靠本行業專業人才的支持,然而由于我國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行業的不完善,導致當前監督人員的質量明顯不高。針對于此,需要對本行業監督人員進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律知識教育以及應急應對能力的培養。與此同時,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和政策,把知識豐富、水平高、能力強的專業人才吸引到監督管理崗位上來,從整體上提高監督人員的專業水平和整體素質,進而塑造出更好的安全監督隊伍形象。4.4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對于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行業而言,相關法律法規不僅起到規范作用,同時也起到一定的指導作用。針對當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的現狀,國家應該逐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在這一過程中可以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同類法律法規,同時結合當前我國國情,最終制定出符合我國國情的法律法規,用以指導和規范本行業的發展。

5總結

本次研究討論了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相關問題,通過本次研究可知,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對于建設工程行業的發展是非常重要的。通過本次研究可以發現,當前我國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影響因素主要有管理體制、監督管理人員、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社會各界的重視。然而當前我國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行業卻存在著管理體制不完善、監督管理人員專業性不強、相關法律法規不夠完善以及社會各界重視程度不足等問題,這些問題極大地阻撓著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同時也為社會公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帶來威脅。針對于此,本文提出了做好工作定位、完善相關制度、培養行業人才以及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等提高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質量的舉措,希望通過本次研究可以對該行業的發展提供借鑒。

參考文獻

[1]王學蕾,鄭東.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的影響因素[J].中國建材科技,2015(03).

[2]韓軍.淺議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J].中國新技術新產品,201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