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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關系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9-15 17:13:49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關系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關系

第1篇

【關鍵詞】金融創新金融監管;共同發展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樞紐,它是在經濟和社會生活中廣泛深遠的影響各個方面。在國民經濟中的金融核心地位決定后,金融監管在一個國家經濟和社會的穩定和發展中的作用。受次貸危機影響,全球金融危機,造成全球在大多數國家的經濟發展,無一例外都受到嚴重影響,恰恰是這場危機再次次帶領理論家熱潮現有金融監管體系對金融監管的研究不斷探索,反思,并積極尋求有效的改革路徑。隨著世界經濟緩慢復蘇,整個序幕緩緩拉開了全球金融監管的變化,連續的變化,美國,歐盟的金融監管體系擺動。

1 金融創新的基本理論

這種創新的概念是本世紀初,美籍奧地利經濟學家約瑟夫?熊彼得首先提出的。熊彼特用“創新”一該術語被用于定義一個新的產品,工藝,方法,或引用到經濟體系中去第一次嘗試。金融創新是利用各種金融工具,新的金融的方式來提供金融服務市場和金融創新,他認為發展應明確這包括金融制度創新,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創新。從上面的討論,我們可以看出,隨著人們認識到金融創新深入了解金融創新的定義正在發生變化,這種變化的主體金融創新現在的延長,該分類金融創新。綜上所述,我們考慮所謂的金融創新是指金融業的結構性變化將導致新的工作一種新的服務模式,新的市場和新的系統。

2 金融監管和金融創新之間的關系

金融監管和金融創新是對立的關系。金融創新改變了基本條件的金融監管,乘客的操作金融監管機構需要做出適當調整的概念。金融創新特別是隨著新的金融創新在金融工程的形式,財務風險管理及控制作出了巨大貢獻。過度的有限的金融監管將加大金融創新的成本,并延長創新周期,從而防止金融創新的發展。同時,本在金融監管,以牟利黃金驅動的公共性金融機構可以通過創新的金融工具或方式操作逃避金融監管,尋求新的盈利機會,最終導致黃金金融監管預計將減少的影響。可以理解的,沒有金融創新這個電源,整個金融業將失去生存和發展基金會和活力,但金融部門在促進金融創新發同時展會還增加了整個金融體系的風險,增加調控的難度。處理金融監管和金融創新新的關系不能被忽略。然而,由于體制,技術,政策和市場需求受多種因素的限制,仍然有很大的差距,與發達國家,存款相比在許多不足之處,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2.1 嚴格的金融管制,金融創新缺乏內在動力

經過多年的改革,中國的金融管制已大大放松,但與西方相對于我們的國家仍然更嚴格的金融管制,嚴格的財務管系統限制了金融創新的空間。由于國有商業銀行在體制究其原因,還遠遠沒有真正獨立,自負盈虧,自我風險和自我約束,優勝劣汰的機制尚未形成,這使得各國商業銀行確定缺乏金融創新的內在動力和外部壓力。

2.2 品種少,規模小

新業務的發展水平已經經營的角度來看,由于受到來自內部和外部的制約因素限制了小國有商業銀行創新業務的發展規模,銀行的會計整體業務的比重低,難以起到調整和優化整體資產負債結構的作用,也難以產生規模效應。

2.3 主要針對金融創新,擴大低質量的數量專注于我們現有的金融創新是容易掌握,操作方便,技術小樓的外在形式的內容,如設立金融機構,金融服務膨脹等,并用適合于操作機構的要求的市場經濟體系創新明顯不足。此外,由于主要的金融創新素質不高,創新性的內容比較淺,手段相對落后。

2.4 負債類業務創新和多資產類別的小企業創新

各業務的存款及其他負債已經比較激烈的競爭中金融機構企業,金融機構和業務創新退出這個工具也導致創新域最豐富的。如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存款證,和大多數其他企業而對于創新工具是業務創新的責任類的一部分。長期以來,貸款一直資源,金融機構壟斷在這方面幾乎不存在競爭,在過去,因此,創新的顯著小于負債業務。

3 結語

金融危機帶來的全球經濟產生深遠的影響。國內外的研究成果對金融監管改革的不斷激增現在。學術界在總結金融監管的政策建以下幾點:首先,在處理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要根據新的市場關系,政府導向。也就是說,從金融機構,金融服務創新為主導,政府所給予的及時法律規范和宏觀監督和指導,同時建立了完善銀行信貸的運行機制。金融機構要加強金融機結構創新,金融業務創新,金融工具創新業務,創新金融工具,政府應鼓勵支持和培訓金融創新人才,加大對金融創新的資金,政策支持支撐力度。隨著金融全球化的發展,全球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大大增強金融市場全球視野中國性格場,金融產品,金融決策越來越同質化。這就要求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各國之間進行協調音,常見的財務風險,并應根據基本國情,金融監管模式逐步轉變為適應全球混合發展的實際需要。四,小企業有專門的信用特點和資金需求,傳統的金融監管措施將愈演愈烈融資的小企業的困難,因此,對小企業金融服務服務實現差異化監管。

【參考文獻】

[1]盧則瘋金融創新與法律變革[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王元.對中國金融監管[J]金融危機的啟示[J].宏觀經濟管理,2009(1).

[3]王廷科.現代金融體系 中國金融轉型[M].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2009.

第2篇

一、當前我國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與不足

(1)金融監管法律法規不健全。首先,存在監管立法空白。我國頒布的金融監管相關法律法規包括:《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和《外匯管理法》等,但是這些法律未能涵蓋金融業的全部,金融立法在某些領域還是空白。尤其是隨著金融電子化、網絡化的發展和金融全球化進程的加快,傳統的以有形金融為調整規范對象的金融法律法規體系受到了嚴峻挑戰。其次,存在監管盲區,我國“一行三會”垂直管理的金融監管體系,造成的必然結果是各監管機構只負責其業務模塊下的金融監管。在多頭監管沒有具體的措施可依的情況下,常常使得被監管機構無所適從。一方面可能導致監管過度,監管資源浪費,另一方面又可能存在各監管機構推諉扯皮,責任不清的現象,導致監管盲區的出現。隨著金融創新的不斷發展演變,有些新業務將會處于不同金融機構的業務邊緣,如儲蓄保險、儲蓄國債等,這些業務的監管機構是否明確將是監管是否有效的前提。

(2)金融監管手段落后,監管效率低下。我國的金融監管是一種權力監管,即行政命令式監管。在這種監管制度之下,金融監管以計劃、行政命令和適當的經濟處罰方式進行。只要金融機構按照金融監管當局的要求去做,就會降低風險而增加收益,反之,就會增加風險,但卻不一定能得到更好的回報。如果中央銀行監管力度不夠,就會造成金融機構無序競爭,一方面會提高金融機構的經營成本,另一方面也影響了金融秩序和金融環境,加大系統性金融風險發生的概率,大大降低金融監管的效率。

(3)金融機構的內控機制和自律機制建設不完善。金融機構內控方面,雖然建立起了自我管理機制,但機制不完善,運行不佳,存在著很多問題。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管理層對金融風險的認識不夠,尤其不能與時俱進應對金融業涉足的新業務及新領域;其次,管理層內部以及不同管理部門之間缺乏有效信息溝通,風險管理部門和相關業務部門缺乏及時的溝通和信息交流,導致風險發生后不能盡快規避和解決;第三,基層違規操作現象嚴重,操作風險加大;第四,缺乏有效的稽查制度,內部審計組織缺乏獨立性和權威性。

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的有效措施與途徑

(1)健全和完善金融監管相關的法律體系。一是加緊清理和重建現有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和規章,同時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等新的金融法規,還應加強金融創新方面的立法,使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能夠涵蓋所有的金融領域和金融業務,盡可能出臺相關實施細則,增強其可操作性。二是擴展金融監管的內容和范圍。范圍上可以使監管包含各類金融機構從市場準人到市場退出的全部業務活動。改變我國目前主要針對金融機構的審批和經營的合規性金融監管方式。內容上有必要在監管體系中將金融行業內更多的表外業務和創新業務納入監管評估乃至審批體系內。

(2)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加強監管,提高監管效率。21世紀是信息技術高速發展的時代,現代科技對于社會與經濟發展的影響已滲透到各個層面,因此充分運用現代科技為金融監管服務是金融監管機制發展的必然趨勢。

(3)加快建立切實有效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為適應我國分業監管下的金融混業經營發展趨勢的需要,有效解決重復監管和監管盲區問題,我國各金融監管機構之間應切實加強溝通、促進協調,提高監管效率。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需要法制化和規范化,對特定業務和特定領域實施聯合監管和綜合監管。雖然我國金融監管當局已經建立了“ 聯席會議制度”和 “高層定期會晤制度”,但其監管效果不明顯。有鑒于此,我國可建立一個跨部門進行監管協調的長效機制:由各個核心部門組成一個金融監管協調機構,進行統一管理。

(4)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國務院日前下發《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關于2012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同意發改委《關于2012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強調加快建立和完善宏觀審慎政策框架,研究建立系統性金融風險防范預警、評估體系和處置機制。擇機出臺并實施存款保險制度,推動實施銀行業新監管標準。

(5)妥善處理好金融自由化、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之間的關系。金融自由化、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是辯證統一的關系。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創新并沒有否定金融監管的基礎,相反還強化了金融監管的現實性和必要性;金融監管同時也促進了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創新。金融監管要努力實現效率目標與安全目標的適當平衡,金融監管要為金融發展和金融創新創造有利的監管環境,并且要有利于提高我國的金融國際競爭力,但是同時也要防范金融風險和避免危機的發生。為此,應該實施漸進式金融自由化改革,并在改革過程中不斷改善金融監管的方式和質量,充實金融監管的內容。

(6)豐富監管方式和監管手段,加強金融業自律監管。目前我國金融監管的方式主要采取的仍然是行政監管方式,為提高監管效率,應該在行政監管的方式上,不斷增強金融機構的自我監督約束以及行業自律的作用。金融行業自律,是金融業自我管理、自我規范、自我約束的一種民間管理方式。它可以提高行業內部的管理,有效地避免各主體之間的不正當競爭,規范其行為,促進彼此的協作,與官方金融監管機構一起來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與安全,因此,行業自律也是金融監管的重要方面。

第3篇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金融創新監管;P2P網貸

伴隨著云計算、大數據、移動互聯等技術的蓬勃發展,互聯網金融這個名詞逐漸變得家喻戶曉,自從誕生以來由于其業務的創新性、靈活性、風險性以及對于金融市場產生了巨大影響。然而,發生在2015年的多起互聯網金融欺詐事件給我國的社會安全與經濟穩定帶來了巨大的影響和破壞,特別是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的第三方支付、P2P網貸等方面,其金融監管體制存在的一系列突出問題。因此,創造一個寬松的成長環境,制定適度的行業監管,有利于一個創新型行業的興起和興盛。

一、互聯網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關系辨析

1.互聯網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之間的關系

互聯網金融創新使得網絡金融機構攫取了資本市場的超額利潤,也為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但金融創新又會對金融系統的穩定性產生不良的影響,而金融監管的存在就是為了更好地規避系統性風險的發生,維護金融市場的長效穩定,二者之間的矛盾,也使得雙方不斷地在動態博弈中尋找平衡。分析互聯網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之間的關系,對于以“余額寶”、“P2P網貸”“網絡眾籌”等為代表的互聯網金融創新如何更好地發展而避免金融風險,對于監管機構而言,如何更好地兼顧效率與公平,發揮互聯網金融機構的活力與創造力,從而促進我國金融市場持續健康發展。

2.互聯網金融參與雙方之間的關系

由于目前我國金融體系尚不完善,傳統金融市場中企業的融資需求還不能得到有效滿足,網絡融資平臺憑借其獨特的優勢在我國得到迅速發展。互聯網技術應用于金融行業,創新的服務模式,優厚的投資回報,這些都為網絡融資平臺的發展提供了良好條件,然而由于網絡融資平臺的發展良莠不齊,再加上監管的缺失,這就造成部分信譽水平低下的網絡融資平臺不能按預定的收益回報給投資者,從而產生違約。相關數據顯示,2016年1月P2P問題平臺數量為88家,2月為74家,3月前3天就有14家問題平臺,這些問題平臺跑路和關閉,使廣大投資者蒙受了巨大損失。

互聯網金融產品的創新品種和交易的創新形式不斷涌現,政府的金融監管部門如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也在不斷出臺相對應的監督管理措施來規范市場上金融機構的創新活動。它們互相影響、互相作用,構成辯證統一的關系。互聯網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既相互矛盾,又相互促進――“創新―監管―再創新―再監管”,不斷推動著互聯網金融業的發展。

二、互聯網金融發展中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

1.互聯網金融業務的監管法規

2015 年7月,央行了《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了銀監會負責監管網絡借貸業務,將其納入法治化和依法監管的軌道,為未來的監管細則落地鋪平了道路。政府主張鼓勵互聯網金融發展,所以目前監管機構也多是試圖指導行業發展的大方向,保持行業的創新活力。而在 2015 年發生的大多數網貸欺詐案,大都是和準入門檻過低或者業務審查不嚴等方面規定的缺失有關。一些劣質平臺充斥其中,以虛假標的誘騙投資者而后出現跑路、提現困難以及終止運營。

2.傳統的監管機構模式不適應互聯網金融發展

P2P網貸的跨界發展有效地擴大了網貸平臺的營銷范圍,讓更多潛在的客戶能夠獲取相關的信息。并且,目前 P2P 網貸平臺的發展趨勢呈現出多元化特色,正在向綜合性理財平臺轉型。同時,隨著針對 P2P 網貸平臺監管的力度漸強,平臺盈利空間受到擠壓,為了能夠持續發展也不得不考慮多元化運營。

鑒于P2P網貸未來跨界、跨行、跨地區的發展特征和趨勢,現有的協同監管的模式是否能夠覆蓋未來網貸行業發展的風險,也是值得商榷。在我國網貸金融領域,傳統的機構監管的模式己經不能適應目前快速發展的金融形態。今后應該考慮建立混業監管的機構來統一規劃、指導、監督和管理P2P網貸產品、公司和市場,承擔相應的風險處置責任。互聯網技術的廣泛應用,也沒有改變金融的本質和功能,因此在對其監管上,功能監管的重要性變得更為突出。

3.評級機構能力不足

在國內網貸行業有多家從事網貸評級的機構,主要有三類:一般對外網貸平臺預警名單的傳統評級機構,以大公國際為首;一般做網貸平臺排行榜評比的行業門戶網站,以網貸之家為例;以及以融360為代表的金融產品智能搜索平臺,一般對網貸平臺從A到C進行打分評級。雖然目前評級機構數量多,但各種類型的評級榜單還是很難令人信服。一方面,因為網貸行業發展不成熟,行業內缺乏有效數據的長期積累,也沒有公認一致的數據統計的口徑,因而各家評級機構都難以獲得準確完整的數據;另一方面,對于網貸行業數據的分析也沒有相應的學術理論的基礎和支撐,短期無法建立合理的數據分析模型。

三、互聯網金融發展中我國金融創新監管的建議

1.以金融監管的創新應對金融創新

金融創新的洶涌來襲給金融監管制造了很大的困難,而在面對種種難題時,如果監管當局固步自封、一成不變,對于金融創新的發展和金融體系的穩定都將是一個災難。所以面對金融產品與理念的創新,對其監管的方式與手段也要相應進行改革與創新。針對當前階段的金融創新,監管層需要做到以下3個方面:

(1)對不同的金融創新適時出臺相應的專門法律法規,以完善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盡量避免強行將金融創新適用于已有法律法規,造成對金融創新監管的無效或低效。

(2)為金融創新建立獨有的指標體系。經過多年監管體系的發展,銀行、證券、保險等傳統金融行業的監管指標體系都已逐步完善,但是這些指標對新金融往往并不適用,這就需要監管層通過深入研究、廣泛調研,建立適當的指標體系來衡量新金融的經營狀況和風險水平。

(3)采用新技術進行創新型監管。具體來說,目前在技術革新領域,大數據與云計算如日中天,廣泛應用在各個產業中。總理雖然只提出了國家發展的“互聯網+”戰略,但是實際在技術領域,應該創立“大數據+”的概念和產業:大數據+金融、大數據+醫療、大數據+征信等等,大數據+監管也應該受到重視。通過大數據技術進行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和互聯網金融機構的非現場監管,提升監管效率,降低監管成本,準確預知金融創新的風險,使創新型金融在外松內緊的環境中健康成長。

2.提高對風險的容忍度、包容度

互聯網金融的每一個業態,不管是第三方支付、P2P網貸,還是“寶寶”類理財產品,自問世以來就不斷暴露出各種各樣的風險,但是它們并沒有因此而被監管層直接扼殺,反而是在這樣的風險中不斷成長壯大,這說明提高對金融風險的容忍度和包容度,對于金融創新的發展至關重要。

實事求是地講,金融行業本身就無處不存在著各種各樣的風險,更不要提針對于新的需求、新的供給而產生的金融創新了,其中所蘊含的風險或許更大。提高對金融風險的容忍度與包容度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允許金融創新中的風險存在,不能因為有風險而完全制止金融創新產業的發展;更為重要的是第二點,容忍個別金融機構或金融創新產品由于這些風險而發生經營問題,甚至破產倒閉,不能因為個別機構與產品的失敗而否定金融創新全局的合理性。

包容金融創新的風險,要求監管層建立底線思維,為金融創新劃定一些不能觸碰的底線,這些底線往往是關乎金融體系系統性風險的關鍵點,同時監管層也要不遺余力地防范、控制、化解這些金融創新中存在的風險,這當然對于我國監管當局的監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監管機構應當對于金融創新的風險有更加清晰、深刻的認識,提高預見金融創新風險發生的能力,加強對金融風險演化的控制,堅決杜絕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發生。

3.完善法律法規及監管體系建設

首先,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監管機構應該通過實地考察、認真調研、抽樣分析等方式,清楚明確地定義和區別資金池、假標的、自融等概念,制定符合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和有效監管平臺運營的一系列制度。例如,關于擔保的規定,在制定規定時應該充分考慮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的特征,如果一味強調凡是設有擔保的平臺都不符合規定,那么最終可能造成無人敢投的局面。

其次,傳統的金融監管以機構的監管為導向,將機構整體作為監管對象,分為銀行、保險、證券等,是一種僵化死板低效的模式。近年來由于金融創新使得交易技術日漸復雜、交易成本逐漸降低、業務壁壘不斷下降,金融機構業務呈現出多元化的趨勢,相互間的業務界限愈發模糊。如果繼續按照以往金融機構的形式類別進行監管已經很難奏效,應該開始考慮從機構監管過渡到功能監管,即要透過金融產品的表面形式認清其業務的實質性質,將資金來源、中間環節和最終投向穿透結合,根據其業務功能和法律屬性再明確監管規則。

再次,P2P網貸行業的監管也需要證監會、保監會和央行的協作配合,另外還需要同工信部、公安部等部門聯手。因此必須明確各個監管部門的職責分工,制訂相應的監管措施,打破各個部門各自為政的壁壘,形成一張相互協調相互完善的金融監管網絡,這是實際監管工作中最核心也是最重要的。考慮到金融監管的滯后性、分業監管負擔的成本以及存在的監管空白和可能造成的系統性風險,建議未來考慮成立一個專門的機構進行統一管理。

最后,從事監管制度制定和執行的部門以及人員必須要加強自身的專業學習、職業素養,嚴格做到依法監督,文明執法,防止行為的發生。

4.加強監管能力建設

正所謂監管能力決定金融創新,之前我國政府一直強調金融創新一定要和監管能力相匹配。筆者認為,金融監管能力也要和金融創新相匹配。之所以我們一直壓抑金融創新,是因為怕管不好、管不住,所以只有提高監管能力,心中有底氣,不擔心管不好、管不住,才能真正敢于讓金融創新發展。從我國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步伐來看,監管能力較之以往提升了許多,對于金融創新的持續學習、認識的不斷進步,使得監管人員能夠跟上金融創新的腳步,認識到金融創新的風險,能夠找到讓金融創新在更適宜的外部監管環境中發展的監管道路。

但是,作為監管當局,仍不能掉以輕心,仍應不斷加強監管能力建設,適應金融創新的不同發展階段,著力打造一支專業的專家團隊、建立有效的監管制度,并且建立健全市場自律監管機制,加強金融機構內控制度,建立以市場機制為主的監管體系,這樣才能避免金融機構“人人自危”的情況,真正讓金融創新能夠沐浴陽光雨露、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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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劉志陽,黃可鴻.梯若爾金融規制理論和中國互聯網金融監管思路[J].經濟社會體制比較,2015(2):57-60.

第4篇

關鍵詞:金融創新風險防范

一、市場經濟條件下金融創新的涵義

20世紀20年代美籍奧地利經濟學家約瑟夫·熊彼特在其名著《經濟發展理論》中認為創新是新的生產函數的建立,包括新產品的開發、新生產方式或者技術的采用、新市場的開拓、新資源的開發和新的管理方法或者組織形式的推行。熊彼特的創新理論研究的對象是廣義的經濟發展中的創新。對于金融創新,本文的界定為:金融業各種要素的重新組合,具體是指金融管理當局或金融機構為追求宏觀效益或微觀利益而對其機構設置、業務品種、市場結構及制度安排等方面進行的創造性變革和開發活動。金融創新的具體內涵包括:金融業務創新、金融市場創新和金融制度創新。

二、金融創新風險的形成原因

1.金融創新通過影響貨幣供應量而使通貨膨脹成為可能。商業銀行的新型負債賬戶、可轉讓存單、證券化貸款等金融創新創造了新的貨幣供給。而現代金融業電子化的進程加快,電子技術的應用大大提高了金融交易效率,從而提高了貨幣流通速度。另外,金融創新通過電子化交易、創新的工具等擴大了貨幣乘數。以上都增加了中央銀行控制貨幣供應量、調控信貸規模的難度。

2.金融創新弱化了金融監管的有效性。金融創新,一方面,導致金融監管的領域擴大,對象增多。除了對于傳統機構的監管,監管機構需要對投資公司、基金公司等新型的金融和準金融機構監管;另一方面,由于表外業務規模的擴大,表外風險隨時都能轉化為真實的風險,對于表外業務的監管難度也在增加。

3.金融創新降低了金融體系的穩定性。金融創新使得各種金融機構原有的分工界限日益模糊,降低了金融機構的穩定性。大量的金融創新工具為投機活動提供了諸多“沖擊市場”的手段。金融創新推動了金融市場、資本流動的國際化,使局部的金融風險能夠迅速轉化為全局的金融風險。三、防范金融創新風險的配套措施

1.完善和加強金融監管體系,構建符合國際慣例的監管模式,積極防范金融風險。監管當局在加強監管的同時,應積極支持和引導金融創新。

(1)創新監管理念。監管當局應變合規性監管為合規性和風險監管并重,在鼓勵法人內部風險監控的同時,建立風險預警機制,提高系統性風險的防范和化解水平。借鑒發達國家成功的監管經驗,積極構建市場化、國際化的金融監管模式。將金融監管的重心放在構建各金融機構規范經營、公平競爭、穩健發展的外部環境上來,更多地運用新的電子及通訊技術進行非現場的金融監管,對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備付金率、呆壞賬比例等指標實行實時監控,以此來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快速反應能力。

(2)金融創新方式應以原創型為主。目前,國有商業銀行已有的金融創新多為引進吸納型創新,技術原創型創新不夠,致使已有的創新科技含量低,運用效果差。在確定面向新世紀的金融創新主攻方向時,我們應選擇技術原創型創新為突破口。其依據是:第一,技術原創型創新代表著當今國際主流,以此為突破口,可以發揮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的趕超優勢,保持金融技術上的高起點。如果總是跟在別國后面亦步亦趨,模仿仿制,就會失去先機、受制于人,而且失去金融創新產品先期投放市場的巨大效益,造成虧損風險。第二,在我國還存在比較嚴格的金融管制的情況下,技術原創型創新受金融管制的程度相對較小,因此比較可行。

2.進一步完善金融創新的環境。健全金融法律法規體系。法制與監管狀況構成國有商業銀行金融創新的主要外部環境,金融創新同法制與監管有著密切的關系。首先,國有商業銀行只能在法律和規章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各種要素和條件的分解與組合,創造出新穎的、更富有效率的金融工具、交易種類、服務項目和金融管理方式,決不能把違法違規行為與金融創新混為一談。其次,國有商業銀行的金融創新必須服從金融監管,同時金融監管也應有明確的邊界,不應存在較大的隨意性和不確定性。只要商業銀行沒有違反管理條例和法律條文,其創新活動就要受法律保護。

金融創新在前,而金融創新的風險管理在后,在此期間有一個時間差,為了保證管理的有效性,一是要加大對已經出臺法律的執法力度,做到依法辦事、違法必糾。二是對目前尚缺、配套條件難以一步到位的個別條款,要通過補充條款予以過渡,規定一定時間必須到位,同時要對金融創新之后所涉及的法律條文適時進行修訂,以適應金融創新有序發展的需要。

3.充實監管人員,提高綜合素質。一是將政治素質高、懂法律、精通金融業務的員工充實到監管崗位上;二是加大培訓力度,培養出一大批懂得國際金融、了解金融風險、洞悉金融創新業務的復合型金融監管人才;三是落實監管責任,明確監管人員對于金融創新業務的風險監測、風險處置過程中的監管權力和責任,并改進監管手段、鼓勵金融監管手段的創新,以金融監管手段的創新應對金融業務的創新。

4.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隨著金融市場的全球一體化,金融創新具有國際化特征,一國金融監管部門在進行監管時通常是鞭長莫及,這就要求各通過金融監管的國際協作,各國監管機構與國際性金融組織的合作與協調,能夠有效的降低金融創新風險。金融創新監管的國際監管可以從國與國之間的協作監管;二是國際性組織對其成員國所進行的風險監管出發,加強各國金融監管部門的合作,對國際性的金融創新實行統一的監管標準,確保金融創新既有效率,又安全可靠。

參考文獻:

[1]劉志新:試析金融創新的風險表現與防范[J].廣西金融研究,2003,(S1)

第5篇

關鍵詞:金融創新風險防范

一、市場經濟條件下金融創新的涵義

20世紀20年代美籍奧地利經濟學家約瑟夫·熊彼特在其名著《經濟發展理論》中認為創新是新的生產函數的建立,包括新產品的開發、新生產方式或者技術的采用、新市場的開拓、新資源的開發和新的管理方法或者組織形式的推行。熊彼特的創新理論研究的對象是廣義的經濟發展中的創新。對于金融創新,本文的界定為:金融業各種要素的重新組合,具體是指金融管理當局或金融機構為追求宏觀效益或微觀利益而對其機構設置、業務品種、市場結構及制度安排等方面進行的創造性變革和開發活動。金融創新的具體內涵包括:金融業務創新、金融市場創新和金融制度創新。

二、金融創新風險的形成原因

1.金融創新通過影響貨幣供應量而使通貨膨脹成為可能。商業銀行的新型負債賬戶、可轉讓存單、證券化貸款等金融創新創造了新的貨幣供給。而現代金融業電子化的進程加快,電子技術的應用大大提高了金融交易效率,從而提高了貨幣流通速度。另外,金融創新通過電子化交易、創新的工具等擴大了貨幣乘數。以上都增加了中央銀行控制貨幣供應量、調控信貸規模的難度。

2.金融創新弱化了金融監管的有效性。金融創新,一方面,導致金融監管的領域擴大,對象增多。除了對于傳統機構的監管,監管機構需要對投資公司、基金公司等新型的金融和準金融機構監管;另一方面,由于表外業務規模的擴大,表外風險隨時都能轉化為真實的風險,對于表外業務的監管難度也在增加。

3.金融創新降低了金融體系的穩定性。金融創新使得各種金融機構原有的分工界限日益模糊,降低了金融機構的穩定性。大量的金融創新工具為投機活動提供了諸多“沖擊市場”的手段。金融創新推動了金融市場、資本流動的國際化,使局部的金融風險能夠迅速轉化為全局的金融風險。三、防范金融創新風險的配套措施

1.完善和加強金融監管體系,構建符合國際慣例的監管模式,積極防范金融風險。監管當局在加強監管的同時,應積極支持和引導金融創新。

(1)創新監管理念。監管當局應變合規性監管為合規性和風險監管并重,在鼓勵法人內部風險監控的同時,建立風險預警機制,提高系統性風險的防范和化解水平。借鑒發達國家成功的監管經驗,積極構建市場化、國際化的金融監管模式。將金融監管的重心放在構建各金融機構規范經營、公平競爭、穩健發展的外部環境上來,更多地運用新的電子及通訊技術進行非現場的金融監管,對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備付金率、呆壞賬比例等指標實行實時監控,以此來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快速反應能力。

(2)金融創新方式應以原創型為主。目前,國有商業銀行已有的金融創新多為引進吸納型創新,技術原創型創新不夠,致使已有的創新科技含量低,運用效果差。在確定面向新世紀的金融創新主攻方向時,我們應選擇技術原創型創新為突破口。其依據是:第一,技術原創型創新代表著當今國際主流,以此為突破口,可以發揮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的趕超優勢,保持金融技術上的高起點。如果總是跟在別國后面亦步亦趨,模仿仿制,就會失去先機、受制于人,而且失去金融創新產品先期投放市場的巨大效益,造成虧損風險。第二,在我國還存在比較嚴格的金融管制的情況下,技術原創型創新受金融管制的程度相對較小,因此比較可行。

2.進一步完善金融創新的環境。健全金融法律法規體系。法制與監管狀況構成國有商業銀行金融創新的主要外部環境,金融創新同法制與監管有著密切的關系。首先,國有商業銀行只能在法律和規章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各種要素和條件的分解與組合,創造出新穎的、更富有效率的金融工具、交易種類、服務項目和金融管理方式,決不能把違法違規行為與金融創新混為一談。其次,國有商業銀行的金融創新必須服從金融監管,同時金融監管也應有明確的邊界,不應存在較大的隨意性和不確定性。只要商業銀行沒有違反管理條例和法律條文,其創新活動就要受法律保護。

金融創新在前,而金融創新的風險管理在后,在此期間有一個時間差,為了保證管理的有效性,一是要加大對已經出臺法律的執法力度,做到依法辦事、違法必糾。二是對目前尚缺、配套條件難以一步到位的個別條款,要通過補充條款予以過渡,規定一定時間必須到位,同時要對金融創新之后所涉及的法律條文適時進行修訂,以適應金融創新有序發展的需要。

3.充實監管人員,提高綜合素質。一是將政治素質高、懂法律、精通金融業務的員工充實到監管崗位上;二是加大培訓力度,培養出一大批懂得國際金融、了解金融風險、洞悉金融創新業務的復合型金融監管人才;三是落實監管責任,明確監管人員對于金融創新業務的風險監測、風險處置過程中的監管權力和責任,并改進監管手段、鼓勵金融監管手段的創新,以金融監管手段的創新應對金融業務的創新。

4.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隨著金融市場的全球一體化,金融創新具有國際化特征,一國金融監管部門在進行監管時通常是鞭長莫及,這就要求各通過金融監管的國際協作,各國監管機構與國際性金融組織的合作與協調,能夠有效的降低金融創新風險。金融創新監管的國際監管可以從國與國之間的協作監管;二是國際性組織對其成員國所進行的風險監管出發,加強各國金融監管部門的合作,對國際性的金融創新實行統一的監管標準,確保金融創新既有效率,又安全可靠。

參考文獻:

[1]劉志新:試析金融創新的風險表現與防范[J].廣西金融研究,2003,(S1)

第6篇

關鍵詞:金融創新;銀行監管;挑戰;應對

一、金融創新對銀行監管實踐提出的挑戰

金融創新行為的動機簡單地看是由于盈利動機的驅使,但是從深層次看卻是銀行監管理論和實踐的發展滯后,以至于阻礙了銀行機構向更高的階段進一步發展。環境的變化使得銀行機構傳統的經營方式不再有利可圖,他們過去向客戶提供的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越來越難以出售,而傳統的金融工具也已不能大量的吸收資金,因而為了繼續存在下去,他們不得不尋求創新;另一方面,各銀行機構面臨的嚴格管理使得規避管理法規的過程變得有利可圖,某一個機構避開管制后提供的服務往往給它帶來豐厚的利潤和市場占有,因而嚴格的監管本身就成為刺激銀行業創新的一個重要的因素。

所以金融創新更多地應該從金融機構和金融監管當局之間的博弈來理解。銀行為了逃避監管,開拓市場而進行的金融創新活動與監管活動之間是一個不斷向前推進的動態博弈的過程,即監管——創新——再監管——再創新。但是至今的實踐表明,銀行監管活動落后于金融創新的發展,銀行監管是一個被動的過程,金融創新給銀行監管的實踐提出了很大的挑戰。

1.金融創新使銀行監管目標的權衡更加困難。銀行監管的目標有兩個,一個是安全目標,一個是效率目標。就經濟與金融的長期發展來看,銀行體系的安全和效率相比是更具根本性的問題。但是在一定的階段,銀行體系的效率目標卻是更加突出。比如70年代末,過度嚴格的銀行監管造成的銀行機構效率下降和發展困難使得這一時期的監管更偏重于效率目標。金融創新的最深層的原因就是規避管制,追求發展和效率。但是實證研究已經表明,在銀行監管的安全目標和效率目標之間存在著替代效應,金融創新在提高了銀行體系的效率的基礎上,不可避免地加大了風險。在面臨著全球競爭的壓力和本國銀行體系的安全穩定之間,銀行監管如何在這兩個目標之間進行協調?

2.金融創新使得銀行監管的客體更加復雜化。金融創新使得銀行監管的客體在以下幾個方面產生了新的變化。一是金融產品和組織創新模糊了分業經營中各專業金融機構之間的界限,他們之間的業務相互交叉和滲透,業務趨同,銀行也逐漸發展成為超大型的綜合性金融機構,比如銀行業會通過創新繞過各種監管法規的限制向證券保險行業滲透。二是市場的創新使得一國的銀行機構在現在條件下不可能置身于金融全球化之外。對外經濟聯系的加強使得一國的銀行通過各種創新活動向國際市場滲透,廣泛參與國際金融活動。這樣對國內銀行在境外的金融活動的監管就變得遙不可即。同時,一國的金融體系也會暴露在國際金融風險之下,這給銀行監管提出了新的課題。三是新的業務形式和金融產品的出現,并取得了很大的發展,如網上銀行的興起。四是銀行機構和其他各金融機構之間,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之間,金融市場之間的聯系更加密切,這樣局部的金融風險很容易轉化成全局性的金融風險,造成所謂的傳染效應,從而更容易造成整個金融體系的不穩定。

3.金融創新給銀行監管主體的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個問題本質上是一個分業監管還是混合監管的選擇問題。毫無疑問,面對著銀行業務日益綜合化的趨勢,原來界限分明的分業監管已經表現出了極大的局限性。

4.金融創新對傳統的監管方式提出了挑戰。傳統的銀行監管一直以來是以外部監管作為最主要的監管方式,強調嚴格的立法和監督,對金融機構的日常業務行為也作出了很多的外部規定。這種監管方式主要有行政命令式的監管和標準化的監管。行政命令式的監管是以行政命令對銀行業的市場準入和業務范圍作出了強制性的規定。標準化的監管方式則沿襲了行政命令式監管的原理,將資產劃分為不同的風險級別,并對每種類型確定固定的資本要求。這種監管方式明顯不適應金融創新下的新要求。它們存在著信息和經驗不對稱的問題,而且沒有考慮銀行在金融創新過程中的動態過程,在實際的執行過程當中也容易造成一刀切的問題。

5.金融創新對傳統的監管理念的挑戰。金融創新對銀行監管的動態回避過程與相對固定的銀行監管框架之間是一對矛盾體。金融創新和銀行監管之間的博弈總是表現為監管方的被動。危機導向的、事后的、傳統的銀行監管總是被動追蹤金融創新,會使監管效率大大下降,并且造成監管成本的增加。

二、銀行監管應對金融創新的一般實踐

1.從注重傳統銀行業務監管向傳統業務和創新業務監管并重轉變。較之傳統銀行業務,銀行的創新業務在收益更大的同時,風險也更大,且更容易擴散,對金融市場造成的沖擊也更加直接和猛烈。因此,只注重傳統銀行業務的監管已經不能全面客觀地反映整個銀行業的風險狀況。只有并重監管傳統業務和創新業務,才能有效防范和化解銀行業的整體風險。

2.從注重外部監管向注重內部和外部監管并重。針對銀行監管與金融創新博弈的被動地位,監管理念應該不僅僅從外部力量的介入的角度來考慮有效監管的問題,而且外部監管隨著創新和變革的發展,其缺點不斷暴露,比如市場敏感度低,不能全面及時反映銀行風險,相應的監管措施也滯后于市場發展。我們應該考慮如何從銀行內部與監管機構激勵相容的角度來使銀行主動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制度安排。目前最為流行的一個根據激勵相容理論建立的監管的方法就是預先承諾方法。銀行在預測期初向金融監管當局承諾其資本量水平,為該期內可能發生的損失作準備,而監管當局則根據銀行承諾的水平設計懲罰和獎勵措施,并不再對銀行進行例行的資本充足檢查,但是這種方法的實施對監管水平的要求較高。另外,對市場機制的作用受到了日益重視,認為只有保證信息的完備透明,充分發揮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的作用,才能對銀行起到正確的激勵。

3.從分業監管向統一監管轉變。統一監管體制是指由統一的監管主體對從事銀行、保險、證券等不同類型業務的金融機構實施統一監管的一種制度。與此相適應,金融監管也應該打破分業監管的模式向統一監管轉變,由統一的監管主體對從事銀行、保險和證券的不同類型業務的金融機構實施統一監管。但是在具體的監管主體的改革上,是采用一元化的超級監管機構還是在保持監管主體多元化的前提下,加強各個監管主體之間的協調。二者有利有弊,具體的選擇需要對實際情況作出更細致的選擇以后才能加以確定。

4.從一國監管向跨境監管轉變。本國銀行向海外市場的擴展也是一種金融創新——市場創新。隨著經濟一體化和金融全球化的發展,銀行的海外分支機構越來越多,其業務收益來自海外的比重日益提高;而另一方面,電子銀行的發展使得金融監管當局很難判斷其交易是在國內還是國外完成的;離岸金融業務的拓展也使得部分金融機構偏離于監管視野之外。因此監管部門應該將一家銀行的境內外機構境內外業務進行并表監督。另外,加強不同國家監管當局之間的信息分享和交流,監管的分工和協調,以有效杜絕國際銀行監管的真空。

三、對我國銀行監管實踐的啟示

1.我國的監管目標的選擇。競爭的激烈和創新的加強,無疑會提高效率,但是同時也加大了風險。面對著競爭的壓力和我國銀行業經營效率低,壞帳率高的現實情況下,監管當局如何在安全目標和效率目標之間進行權衡,找出一個最佳的平衡點,是關系到銀行監管效率的關鍵問題。目前我國需要重新認識金融創新對金融發展的重要性,改變對金融創新不論青紅皂白一律封殺的做法,對有益于發展并且風險比較容易監管,不會增加太多監管成本的創新,不妨進行鼓勵,以提高我國銀行的競爭力。也就是說,我們要適當地考慮到效率目標。

2.我國監管重心的轉變。我國一直以來對銀行的監管注重的是合規性的監管,重在對市場準入、業務經營范圍和行為的監管,其中突出的問題是重市場準入管理、輕持續性監管,重合規性監管、輕風險性監管,對金融創新工具的監管尤為不足。并且這些靜態的監管措施明顯地落后于市場的發展。為了扭轉這些不利局面,我國現階段銀行的監管重心應該改變,利用我國現階段對監管水平要求不是很高的有利時機,把監管重心放在對商業銀行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和落實上,盡快制定和建立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損益等經營管理業績的綜合考核和評價體系。在體系完善和外部監管的水平不斷提高的基礎上,按照激勵相容的原則設計和加強商業銀行的自我約束機制和內部控制制度,追蹤世界最新的實踐成果,提升我國銀行監管的水平。

3.對我國監管主體的要求。金融監管客體的巨大變化表明我國分業監管的做法應該適應客體的綜合化、國際化的變化。適應于國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的業務合作和交叉,混合監管似乎成了一個趨勢,適應于銀行業務全球化、國際化的發展,應該加強我國的銀行監管機構同國外機關機構之間的信息交流,通過與各國監管當局的定期磋商和交流制度,通報互設機構的經營情況和風險程度,杜絕對銀行跨境活動的監管真空。但是應該看到,我國混業經營的規模和全球化的發展程度均比較低,沒有對統一監管提出很迫切的要求,盡管銀行監管機構缺乏與其他監管當局的協調配合,監管過度和監管不足并存,但是作為一種發展趨勢,我們應該在現階段做好分業監管的同時,不斷提高監管的專業化水平,并在這個基礎上加強合作,為未來的統一監管打好基礎。

4.改善監管環境。加快與監管有關的法律法規體系的建設,加快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充分發揮外部市場競爭和約束的作用,所以應該加強信息披露,強化對銀行的市場約束力。

參考文獻:

1.何德旭,金融監管.世界趨勢與中國的選擇.管理世界,2003,(9).

第7篇

[關鍵詞] 金融監管 金融創新 次貸危機

一、引言

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有著相互促進的作用:一方面,嚴厲的金融監管導致了金融創新,另一方面,金融創新又使得金融監管進一步加劇,由此推動了金融監管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政府為了金融業的穩定和經濟的正常發展,通過法律、法令對金融機構實行監管是很必要的。處于金融監管環境中的銀行為實現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將在市場競爭和金融監管夾縫中求生存。金融創新使原有的金融管制條件失去了效能,于是更嚴厲的監管措施被制定出來,以約束金融機構的行為。二者是一個互動的均衡過程,它們的動態變化使得金融監管制度得以調整和變革。“管制金融創新再監管再金融創新”,這一過程并不是一個簡單的重復,每一個新循環都有一個新的起點,由此推動了金融業的變革和進步。

姚德良認為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相互搏弈的每個循環過程是相聯系的:舊過程的結點是新征程的起點。靜態均衡是非常態,不穩定的,非均衡或動態均衡才是常態。隨著外部環境變化和主觀因素影響,各利益主體的發展會出現不平衡,有發展快的,有發展慢的,有不發展的,有倒退的,其力量對比此消彼長,舊均衡出現不穩定。當到一定階段,一方力量強大或利益受損到打破原均衡,建立新均衡帶來的收益大于代價時,就會誘發制度變遷的沖動。金融創新是金融機構獲得競爭優勢、實現跳躍式發展、打破原來力量均衡主要因素。對美國來講,1933《格拉斯――斯蒂格爾法》的通過,包括以后通過的一系列法律法規,是利益主體利益達成均衡的結果,是相對穩定的均衡狀態。《1999年金融現代化法》的通過,包括以后通過的一系列法律法規,是各利益主體利益達成一致、力量對比達到均衡的結果,這也是一個相對穩定的均衡。

二、次貸危機發生根源解析

從美國金融監管體系的確立與演進的歷程來看,金融監管并非以政府管制金融資源為目的,而是以提升金融市場有效運作為目的,即如何在金融自由化與金融監管之間找到均衡。Frieden(1991)認為,面對金融全球化,國家仍然掌握著最大權力,國家如何從管制、松綁及再管制中,找出符合國家利益及經濟發展的均衡才是當務之急。但是,金融創新的復雜性和金融機構經營的多層次使得美國金融監管的能力受到了挑戰,次貸危機的發生顯示了監管與創新貓鼠之戰。

過度的金融衍生品創新和監管缺位共同導致了次貸危機的生,在這場危機當中金融創新的負面作用表露無異,甚至金融創新加快了次貸危機向金融危機的演化步伐,也加速了美國金融危機向全球蔓延。房地產抵押貸款給中代收入階層帶來了購買房產的可能性,也促進了市場的繁榮,但是美國房地產抵押貸款標準的放松和抵押貸款產品的創新為次貸危機埋下的爆發的種子。一是次級住房抵押貸款和Alt-A貸款都具有較大的道德風險,這些貸款是發給中低收入階層甚至信用記錄一般的人群。二是住房抵押貸款難以抵擋系統性風險的沖擊。這些住房抵押貸款是在美國房地產市場繁榮和利率較低階段發放的,一旦利率上升或樓價下跌,借款人就無法還貸,金融機構的資金鏈就將斷裂。三是次級住房抵押貸款的利率結構放大了后期的信用風險。這樣借款人的信用風險和房地產抵押貸款市場的系統風險就會同時增加,而且風險所造成的損失要遠遠大于正常的消費信貸。房地產金融機構通過證券化(20世紀最重要的流動性創造金融創新產品)操作,將住房抵押貸款的違約風險轉移給資本市場,從而導致的風險的積累,最終帶來的市場的脆弱性。金融創新往往會突破原有的金融監管制度,美國的傘式監管模式同樣隨著創新的不斷發展而無法有效地對金融風險進行預警和防范,美聯儲也沒有真正處于監管的核心,至少沒有發揮監管核心的作用。其權力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專業監管部門的牽制,監管效率不能達到最佳。另外監管準則同樣有問題,美國銀行業將巴爾協議當作監客的重要準則,但是巴爾協議本身鼓勵證券化和表外融資,而這兩點下正好是美國新一輪金融危機的重要誘因。

三、結論

據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結論:美國次貸危機的直接原因就是創新過度、監管滯后,也是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博弈均衡被打破,尋求新的均衡的過程和必然結果。隨著《監管改革藍圖》的公布以及“審慎金融監管機構”的設立,美國新一輪監管制度改革拉開序幕,相信次貸危機只是金融業發展進程中的一個插曲,只要及時吸取教訓,危機過后必將形成新的均衡。

參考文獻:

[1]姚德良:美國金融創新與金融制度變遷關系歷史分析[J].省略/jrysp/34/15.pdf

[2]Frieden,J.A.(1991):Invested Interests:The Polities of National Economic Policies in a World of Global Finance”,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45,No.6

[3]張 明 鄭聯盛:華爾街的沒落[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9,1

第8篇

關鍵詞:金融監管;金融效率;金融創新

一、前言

2011年9月發源于美國紐約的“占領華爾街”示威活動,迅速蔓延到全球的多個國家和地區,指責金融機構的貪婪導致的經濟危機。自2008年開始的全球金融危機的導火索不可否認是美國次貸危機,而次貸危機是由美國金融監管缺失,金融機構在金融創新的過程中濫用衍生品所導致的。為此,在金融危機后,全球對金融機構監管的力度不斷加強,維護金融系統的穩定成為了大多數國家的監管目標。但是,金融系統最重要的功能是有效地配置資源,在過分強調金融監管的情況下,不可避免地會對金融效率產生影響。因此,如何對金融系統進行有效監管需要重新進行反思。

二、金融監管對金融效率的影響

第一,金融監管對金融效率的正面影響。金融監管嚴格控制了金融市場中的風險,為金融市場提供了一個相對穩定的環境。金融穩定是金融市場正常運營的基礎,有效地控制金融市場風險能大大提高金融市場效率。同時在對金融市場失靈的監管和糾正中,能夠增強金融市場的公平性,提高市場競爭水平,從而提高金融市場的資源配置效率。因此,合理的金融監管能夠增強金融市場穩定,全面提高金融市場的效率,最終提高社會的福利水平。

第二,金融監管對金融效率的負面影響。金融監管對金融效率的負面影響主要體現在增大道德風險、抑制金融創新和降低市場競爭等方面。道德風險是伴隨著信息不對稱產生的,金融監管的目的之一是及時防范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在監管過程中,由于監管目的或監管方法的不當,可能致使某些具體的監管行為導致道德風險的加大,如最后貸款人制度、存款保險制度等。金融創新是金融市場發展的強大推動力量,但不合理的金融創新對經濟造成的損失巨大,因此金融創新受到金融監管的約束,金融創新的范圍和速度都會受到限制。金融監管的初衷是提高市場良性競爭,降低市場惡性競爭,但在監管的實踐過程中,往往發現事與愿違,甚至連良性的市場競爭一起被抑制。不合理的金融監管所導致的負面影響,都會使金融監管效果大打折扣,導致金融市場低效率。

三、我國金融監管偏離金融效率

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后,我國進出口貿易減少致使實體經濟的受損,而金融體系所受到的影響較小。一方面,我國金融發展相對落后,金融機構的創新能力有限,全球化程度較低,我國金融機構尚未深入參與到國際市場;另一方面,我國政府一直很注重金融監管,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我國金融監管中存在的問題可以歸納為以下幾方面。

第一,嚴格的市場準入監管。金融行業進入監管是金融監管的重要環節之一,是指對金融企業和金融從業人員的限制和管理。我國面臨著以國有股份制金融機構為主,民營金融機構和外資金融機構共同競爭的局面。按照《商業銀行法》的要求,我國設立商業銀行的資本遠遠超出一些發達國家。該項監管條款導致了我國銀行業組織形式呆板,發展過于緩慢,導致民間資本大量流入“黑市”,農村享受金融服務低下以及國有商業銀行的壟斷地位越來越嚴重。為保護我國金融市場和銀行業的發展,對外國資金進入金融業及其業務活動范圍都進行了嚴格的規定和限制。外資銀行向我國金融界展示了現代金融機構的運作機制和治理結構,如果我國能合理放開金融機構的對外管制,認真學習借鑒,勢必推動我國金融業快速發展。

第二,退出機制不完善。一個完善的金融市場,必須建立金融機構合理的準入機制與退出機制。目前,我國在金融法規方面日趨完善,但是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尤其是金融機構缺乏退出機制。所以,當金融風險出現的時候,我國過多地采用非市場化的手段承擔損失,通過行政手段強制解除金融風險。這種舉措使政府承擔了過大的責任,依靠政府信用解決債務問題,容易形成政府債務危機,甚至通貨膨脹。而且政府的擔保行為不利于形成良性的競爭局面,可能誘發金融機構盲目擴張,積累金融機構“大而不倒”道德風險。

第三,利率限制是金融監管的重要內容,是金融市場干預的最重要形式。利率限制是指金融監管當局對利率的上下限以及浮動幅度的限制。我國利率限制政策制約了市場利率的形成,引發了銀行存貸息差過大的不良現象,進而使銀行對息差收入的過度依賴,抑制了金融創新能力,降低了金融效率。

第四,金融創新的抑制。金融創新的目的是增強金融機構獲取利潤和規避風險的能力,但是金融創新增加了金融系統的不穩定性,使金融監管部門難以進行有效監管。美國次貸危機的發生正是由于金融創新中派生的金融衍生品具有復雜性、高流動性、信息不透明和高杠桿效應等特點。但是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并非是矛盾的,而是相互促進和相互制約的關系,體現為金融效率與金融安全的關系。我國金融監管著重強調金融安全,從而抑制了金融機構的創新能力,制約了金融市場的發展。

參考文獻:

1.余文建,黎桂林.后危機時代的金融監管[J].中國金融,2009(17).

2.李樹生,祁敬宇.從美國次貸危機看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之辯證關系[J].經濟與管理研究,20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