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4 15:54:30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工業油市場分析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關鍵詞】 職業衛生;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工業企業
doi:10.3969/j.issn.1004-7484(x).2012.08.586 文章編號:1004-7484(2012)-08-2885-02
為了解長沙市工業企業工作場所有害因素的分布現況,掌握職業性有害因素的動態變化[1],為監督決策和保護勞動者健康提供依據,2011年作者單位對長沙市88家工業企業單位開展了有害因素現場檢測,現將檢測情況總結如下。
1 對象和方法
1.1 對象 2011年共檢測長沙市工業企業88家,其中大型企業11家,中型企業31家,小型企業46家。共檢測各類有害因素4523個作業點,合格3722個點,總體合格率為82.29%,較2009年77.92%有所提高[1]。
1.2 方法 2011年3月-12月,職業衛生監測與評價科工作人員依照國家相關職業衛生標準對88家市級直管企業作業場所進行了檢測和評價,檢測項目分為粉塵、毒物、噪聲、其他四大類,其中其他主要為照度、紫外線、微波、電磁場等非電離輻射因素。檢測人員均具有職業衛生服務資質,現場采樣儀器及實驗室相關檢測設備均在校驗有效期內。企業規模按照國家統計局《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暫行)》工業企業從業人員數標準分類,經濟類型按照《經濟類型分類與代碼(GB/T12402-2000)》分類。
1.3 數據處理 數據處理采用spss13.0,對檢測結果分別從企業規模、行業、所在地域、經濟類型、檢測因素和合格率構成進行了分析。
2 結果
2.1 從企業規模來看,中小型企業數量較多,三種規模企業檢測合格率集中在81%-84%之間,大型企業合格率為83.12%,中型企業合格率為81.95%,小型企業合格率為81.41%,經χ2檢驗,三種規模企業合格率差異沒有統計學意義(χ2=1.479,P=0.477,P>0.05),詳細結果,見表1。
2.2 從行業來看,長沙市六種行業工作場所有害因素檢測合格率差異有統計學意義(χ2=67.610,P
2.3 從企業所在區域來看,分布在城區散在和市轄縣的企業較多,不同地域企業間合格率差異有統計學意義(χ2=43.361,P
2.4 從企業經濟類型來看,股份有限公司與私有企業數量最多。不同經濟類型企業間檢測合格率差異有統計學意義(χ2=139.175,P
2.5 從有害因素分類來看,毒物與噪聲檢測點數較多,占62.92%,說明這兩種因素危害較廣泛。四種有害因素檢測合格率差異有統計學意義(χ2=264.594,P
2.6 從企業總合格率構成構成來看,檢測合格率超過90%的企業最多,占37.50%,其次是“80-”組段,占23.86%,合格率不足80%的企業共占38.64%。毒物檢測合格率超過90%的企業占絕大多數,為76.06%,粉塵、噪聲和其他因素檢測合格率主要分布在“0-”和“90-100”兩個組段,提示仍然有一定數量的企業這三種因素危害嚴重,詳細結果,見表6。
3 討論
2011年長沙市直管企業有害因素檢測合格率較上一年有所上升[1],這反映了我們近一年職業衛生工作的成績,然而仍存在很多方面的問題。
3.1 長沙市機械、建材和輕工三種行業工作場所有害因素危害較嚴重,這與文獻報道一致。其中機械與建材行業的有害因素檢測合格率不到80%,而這三種行業又是企業分布最多的行業。這可能與三種企業的作業方式、危害類型和防護不到位有關,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們要加強對這三種行業的監管。
3.2 郊區與市轄縣企業較城區分布的企業危害嚴重,這些遠離城區的中小企業應當引起我們相當的重視。在長沙市中小型企業數量占絕對優勢,這些企業廠家小、分布廣,工人大多為農民,文化素質低、職業衛生教育少、自我保護意識較差[4]。企業自身主體責任意識差、職業衛生與安全機構不健全、管理不到位,有些企業甚至不配合職業衛生檢測工作,其業務中又常包含有大型企業分包的危害嚴重的項目,這給我們的工作帶來一定困難。
3.3 私有企業在所有經濟類型中合格率最低,不同經濟類型企業對比明顯。在大力發展民營經濟的同時我們也要清楚地認識到民營企業所存在的問題[5]。國外投資和港、澳、臺投資企業檢測合格率高,這可能源于他們安全理念較強、制度健全、管理到位等方面,所以我們在管理好這些企業的同時也要向他們取經,學習其合理經驗并向內資企業推廣,幫助內資企業做好職業衛生工作,爭取早日同國際接軌。
3.4 長沙市工業企業有害因素中毒物與噪聲分布廣泛,相當數量的企業粉塵、噪聲和其他因素危害較嚴重,所有有害因素中噪聲檢測合格率最低,這可能與長沙市企業行業分布有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們要繼續加強各類有害因素的監督管理,擴大有害因素的檢測范圍[6],尤其加強噪聲的檢測與治理,重視非電離輻射所存在的危害隱患,注重宣傳教育和暴露于有害因素中工人的個體防護,降低職業病發病率,促進工人職業生命階段的身體健康。
參考文獻
[1] 金若剛,何俊,劉思燕,等.長沙市工業企業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J].實用預防醫學,2011(04):89-90.
[2] 苗貞榮,楊曉發,郭連霞.焦作市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J].河南預防醫學雜志,2005,16(6):361-362.
[3] 丁克穎,金祖華,張佳維.上海市閔行區2003-2007年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情況[J].職業與健康,2008,24(22):2388-2389.
[4] 郭智屏,劉新霞,馮簡青,等.中山市179家企業職業衛生管理現狀調查[J].中國職業醫學,2010,37(1):68-70.
法定代表人:宋偉民,董事長
委托人:朱俊雯,上海市東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民健實業總公司(原名上海民健實業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上川公路邵家宅車站西首
法定代表人:徐國良,總經理
委托人:顧國建,上海市廣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人:李濤,上海市廣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江西省上饒毛紡織廠,住所地:江西省上饒市外沽溏路18號
法定代表人:李山根,廠長
委托人:周翠娥,工作人員
委托人:李力,上饒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
原告上海水仙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上海民健實業總公司、江西省上饒毛紡織廠參建糾紛一案,本院于 1999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0年2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上海水仙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人朱俊雯,被告上海民健實業總公司的委托人李濤,被告江西省上饒毛紡織廠的委托人李力、周翠娥,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上海水仙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訴稱:1993年1月15日,原告與上海饒建實業公司簽訂了《參建浦東上川路民健中心村住宅協議》,參建地址在浦東上川路邵弄“民健中心村”住宅小區。參建建筑面積2,703平方米,每平方米參建價為1,335元,共計參建款為3,608,505元。原告按照參建協議共支付了3,240,000元和用電增用費24,660元。但是上海饒建實業公司收款后既不交房也不退款,原告多次催討無著,后連辦公地點也找不到。直到1999年5月31日從工商管理局查到上海饒建實業公司已于1997年11月24日被吊銷營業執照,同時,原告查到上海饒建實業公司系第一被告與第二被告的聯營體。為此,原告要求兩被告退還參建款,并承擔1997年12月1日起至2000年5月30日止的銀行同期固定資產貸款利息及訴訟費。
原告當庭提交如下證據材料:(一)上海饒建實業公司的工商登記材料。包括:該單位1992年8月6日的企業法人申請開業登記注冊書;1992年8月3日的驗資證明書[其中表明:甲方(江西省上饒毛紡織廠)投入2,227萬元、乙方(上海民健實業總公司)投入360萬元];同日該單位的驗資報告(報告載明上海饒建實業公司的上級主管單位為顧路鄉實業總公司);1997年11月24日,上海市浦東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決定吊銷上海饒建實業公司營業執照的處罰決定書。(二)、1993年2月10日,原告與上海饒建實業公司簽訂的《參建浦東上川路民健中心村住宅協議》。(三)、原告支付給上海饒建實業公司的支票和付款憑證。(四)、原告與上海饒建實業公司的往來信函。包括:(1)1993年12月10日上海饒建實業公司發給原告的函(表明竣工周期可能要拖遲至94年一季度底)。(2)1995年1月4日上海饒建實業公司發給各參建單位的函(表明民健中心村住宅樓在94年8月曾組織各參建單位進行了驗收,經整改后希各參建單位在1月10日之前,再進行驗收)。(3)上海饒建實業公司1995年12月25日發出的遷址公告)。
被告上海民健實業總公司辯稱:上海饒建實業公司具有法人資格、本案債務不應由上海民健實業總公司承擔;原告主張參建款已超過訴訟時效;上海民健實業總公司已足額出資,現上海饒建實業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故上海民健實業總公司不應作為本案被告。被告上海民健實業總公司當庭提供如下證據材料:上海民健實業公司與上海饒建實業公司1992年10月29日簽訂的《聯合組建住宅樓協議書》;川沙縣建設局1992年12月18日頒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川沙縣建設局1992年6月23日頒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被告江西省上饒毛紡織廠辯稱:其實際未與上海民健實業公司組建上海饒建實業公司;上海饒建實業公司是獨立法人,上海饒建實業公司與原告簽訂的協議,其沒有參與也不知情;上海饒建實業公司后變為江西上饒三清實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100%投資;江西省上饒毛紡織廠不應作為本案被告;原告的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被告江西省上饒毛紡織廠當庭提供如下證據材料:(一)《關于要求退出上海饒建實業有限公司聯營體的報告》。(二)《關于上饒市毛紡織工業總公司資產評估的報告》(說明:按照聯營章程江西省上饒毛紡織廠應投入上海饒建實業公司的設備,目前還在江西上饒毛紡織廠)。(三)向吳天祺作的調查筆錄(說明原告投入的參建款已由江西上饒三清實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拿走)。(四)浦東工商分局的《浦東新區外地來滬投資企業年檢登記表》(說明:上海饒建實業公司由江西上饒三清實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100%投資、江西省上饒毛紡織廠已退出聯營)。(五)1993年度,上海饒建實業公司《企業法人年檢報告書》(說明:在企業法人主管部門審核意見欄內蓋章的是上饒三清實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上海饒建實業公司的《資產負債表》(說明:主管部門是三清公司)。(六)《企業法定代表人任職證明》、《工商企業主要從業人員名單》‘(說明:僅有上海民健實業公司蓋章,江西省上饒毛紡織廠已退出聯營)。(七)《上海饒建實業有限公司經營合同》(說明:江西省上饒毛紡織廠未按合同提供設備)。(八)向李杰衛作的調查筆錄。
經當庭質證,一、被告上海民健實業總公司對原告提供的證據材料所述質證意見如下:對原告提供的證據材料 (一)無異議;證據材料(二)、(三)、(四)是原告與上海饒建實業公司之間發生的,故其不清楚。被告上海民健實業總公司對被告江西省上饒毛紡織廠提供的證據材料所述質證意見如下:對證據材料(一)、(三)不認可;對證據材料(二)、(四)、(五)、(六)、(七)的真實性無異議;證據材料(八)李的談話是江西省上饒毛紡織廠內部事宜。二、被告江西省上饒毛紡織廠對原告及被告上海民健實業總公司提供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均無異議。三、原告對被告上海民健實業總公司提供的證據材料沒有異議。原告對被告江西省上饒毛紡織廠提供的證據材料所述質證意見如下:對證據材料(一)、(二)不認可;對證據材料(三)、(六)、(七)的真實性不清楚;對證據材料(四)、(五)沒有異議。證據材料(八)表明上海饒建實業公司里沒有江西省上饒毛紡織廠的設備投資,江西省上饒毛紡織廠未足額出資。
之后,原告又提供如下證據材料:1.原告名稱變更的材料。2.川沙縣人民政府川府土征字(92)第351號文件。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滬川建(92)916號附件1(證明:建筑物為中心村農民住宅)。上海民健實業總公司又提供如下證據材料:1.聯合組建住宅樓協議書。2.1992年上海民健實業總公司出具的承諾書。3.上海饒建實業公司、上海民健實業公司、上海彭浦商品住宅開發公司于1993年1月19日簽訂的《參建浦東新區上川路南民健住宅協議書》。(以上證據材料證明上海民健實業總公司已足額出資上海饒建實業公司)。4.上海民健實業公司變更為上海民健實業總公司的證據材料。
經質證,上海民健實業總公司對原告提供的證據材料1.2.3均無異議。江西上饒毛紡織廠對原告提供的證據材料1無異議,對證據材料2.3認為:其沒有參加,故一概不知。
對上海民健實業總公司提供的證據材料,原告的質證意見為:對證據材料1.3.4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證據材料3所涉的產權證未辦出,協議應是無效的,對證據材料2的真實性有異議。江西上饒毛紡織廠的質證意見為:對證據材料1.3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對證據材料2的真實性有異議,對證據材料4未發表質證意見。
本院在審理中,調查收集了上海新申會計師事務所對上海饒建實業公司的驗資材料。經質證,原告對證據材料的形式上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原告認為,上海新申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是虛假的。上海民健實業總公司對證據材料的真實性沒有意義。江西上饒毛紡織廠對證據材料的真實性沒有異議。
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材料符合證據規則,對其真實性可予認定。被告上海民健實業總公司提供的《聯合組建住宅樓協議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其工商登記變更材料具有真實性,對其證據效力予以確認;1992年上海民健實業總公司出具的承諾書,因其未提供該證據材料的原件及相關權證,故對該份證據材料的效力不予確認;《參建浦東新區上川路南民健住宅協議書》與本案無關聯性,故對該份證據材料的效力亦不予確認。被告江西省上饒毛紡織廠提供的證據材料(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形式上的真實性予以確認。本院在審理中調查收集的上海新申會計師事務所對上海饒建實業公司的驗資材料,因原、被告對其真實性均無異議,故本院對上述材料的證據效力予以確認。基于上述證據,確認如下事實,1993年1月15日原告與上海饒建實業公司簽訂了《參建浦東上川路民健中心村住宅協議》,參建地址在浦東上川路邵弄“民健中心村”住宅小區。參建面積2,703平方米,每平方米參建價為1,335元,共計參建款為3,608,505元。原告按照參建協議共支付了3,240,000元和用電增用費24,660元。但是上海饒建實業公司收款后既未交房也未退款,原告多次催討無著,直到1999年5月31日從工商管理局查到上海饒建實業公司已于1997年11月24日被吊銷營業執照。同時,原告查到上海饒建實業公司系第一被告與第二被告的聯營體。為此,原告要求兩被告退還參建款,并承擔1997年12月1日起至2000年5月30日止的銀行同期固定資產貸款利息及訴訟費。
本院另查明,上海饒建實業公司于1992年8月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開業,上海市浦東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通知單中注明:該企業注冊資金為2,587萬元。該企業的工商登記資料中附有1992 年8月3日,上海新申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證明書》,上述證明書載明:申請驗資單位為上海饒建實業公司,注冊資金總額為2,587萬元,資金組成為流動資產582萬元、固定資產1,645萬元、在建工程360萬元,資金來源為甲方(江西上饒毛紡織廠)投入2,227萬元、乙方(上海民健實業公司)投入360萬元。該證明書并附驗資報告,報告表明:江西上饒毛紡織廠的出資為,流動資產人民幣582萬元,機械設備人民幣1,645萬元,上海民健實業公司以在建工程出資人民幣360萬元。上海饒建實業公司已于1997年11月24日,被上海市浦東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營業執照。
本院還查明,本案所涉參建土地為,川府土征字(92)第351號所指地塊。該土地系川沙縣人民政府于1992年8月24日批給顧路鄉政府,用于組建農民集資住宅。
本院又查明,上海水仙電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變更為止海水仙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民健實業公司已變更為上海民健實業總公司。
本院認為,原上海水仙電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上海饒建實業公司于1993年1月15日簽訂的《參建浦東上川路民健中心村住宅協議》雖系各方真實意思表示,上海饒建實業公司用于建房的土地亦屬國有土地,但上述土地系川沙縣人民政府批予顧路鄉政府。上海饒建實業公司至今未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權,其接受他人“參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故上述協議無效。對此,上海饒建實業公司及原告均有締約過錯,均應承擔相應責任。上海饒建實業公司據無效協議收取原告的有關參建款項,依法應予返還。對無效協議造成的損失應由原告及上海饒建實業公司各半負擔。原告直接向本案兩被告主張權利,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但鑒于上海饒建實業公司已被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營業執照,上海饒建實業公司系本案兩被告共同投資組建的聯營體,故兩被告對上海饒建實業公司負有清理責任。兩被告有責任成立清算組,對原上海饒建實業公司的財產進行清算,并用清算財產返還原告參建款項及承擔利息損失。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上海饒建實業公司與原上海水仙電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的《參建浦東上川路民健中心村住宅協議》無效;
二、上海民健實業總公司、江西省上饒毛紡織廠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成立清算小組,對上海饒建實業公司的財產進行清算,并用清算后的財產返還原告參建款項人民幣3,264,660元及給付該款項自1997年12月1日起至2000年5月30日止的銀行同期固定資產貸款利息的50%;
三、原告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