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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秀范文 基層社會治理法治化

基層社會治理法治化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9-25 17:3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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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社會治理法治化

第1篇

關鍵詞:社會管理;社會管理創新;法治理念;法治化路徑

中圖分類號:DFO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7030(2012)04-0021-05

經過30多年的改革開放,我國經濟社會發展迅速,各項事業都取得了長足進步。當前,我國經濟發展已經處于工業化的中期,經濟持續高速增長,經濟實力顯著增強,已成長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與此同時,隨著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持續推進,我國的社會管理工作也取得了顯著成效,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得到加強,基層社區建設有序推進,社會組織不斷發展,社會安全體系進一步完善。但是,與經濟發展相比,我國的社會建設與管理明顯滯后。由于我國尚處于經濟轉軌、社會轉型的過程中,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因素大量存在,社會矛盾與沖突頻發,使我國面臨“中等收入陷阱”的社會風險增大。因此,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建立和完善有中國特色的社會管理體系,是當前我國現代化進程中面臨的一個重要而緊迫的時代課題。

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離不開法治的支撐。在法治社會,法律是調整一切社會關系的根本手段,也是實現有效社會管理的制度保障。當前,我國正在大力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社會管理創新應當與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和法治政府建設緊密結合,始終將社會管理置于法治化的軌道,以法治理念為指導,以法律規范和法律程序為支撐,堅持依法治理。因此,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創新社會管理就是要實現社會管理的法治化,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是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價值目標。

一、社會管理與社會管理創新

應該說,社會管理并不是一個新概念,因為自國家產生以來便有了社會管理,只不過由于社會性質、社會結構不同,其管理主體和模式不盡相同。傳統上,人們把社會管理僅僅視為與政府的經濟管理職能、政治管理職能、文化管理職能并列的一種行政職能。這種觀點認為,社會管理作為政府的一項職能,與政治管理、經濟管理相對,是指政府對社會公共事務中排除掉政治統治事務和經濟管理事務的那部分事務的管理與治理,其涉及的范圍一般是社會政策所作用的領域。但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社會管理的內涵也在不斷拓展,人們逐漸認識到,社會管理不僅包括政府對社會的管理,還包括其他主體以及社會自身的管理,是政府職能和社會職能的復合體。由此逐漸形成了廣義的社會管理概念:社會管理是指政府以及社會組織為滿足社會需求,維持社會秩序,推動社會進步,推進社會系統協調運轉,對社會系統的組成部分、社會生活的不同領域、社會發展的各個環節進行組織、協調、監督和控制的活動和過程。

長期以來,在我國政府是社會管理的唯一主體,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均由政府統一安排和管理,管理的方式主要是采用行政手段。但是,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市場經濟的逐步完善,我國的經濟社會發生了深刻變化,社會結構日益多元,社會需求更加多樣,利益格局日趨復雜。傳統的“大政府、小社會”管理模式的弊端日益顯現,已經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市場和社會都迫切要求對社會管理模式進行變革和創新。所謂社會管理創新,是指在現有的社會管理條件下,運用現有的資源和經驗,依據政治、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態勢,尤其是依據社會自身的運行規律以及社會管理的相關理念和規范,研究并運用新的社會管理理念、知識、技術、方法和機制等,對傳統的管理模式及相應的管理方式和方法進行改革,建構新的社會管理機制和制度,以實現社會管理新目標的活動或者這些活動的過程。社會管理創新既是活動,也是活動的過程,其目的在于形成更加良好的社會秩序,產生更為良好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效益。

埃米爾·涂爾干指出:“社會秩序的精神基礎是集體意識,維護這種集體意識和價值準則對防止社會的崩潰是必須的;同時,法律是保障社會秩序的力量。”由此,法律是社會管理的重要基礎、規范依據和保障力量,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離不開法治的支撐。要推進社會管理創新健康發展,確保社會管理創新的實效性和持續性,必須建立健全相關的法律規范和法律制度,通過立法明確界定政府、社會組織以及公民個人在社會管理中的職責、權利、義務和責任。只有將社會管理創新納入法治化的軌道,用法律來規范、引導和促進社會管理及其創新,切實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管理和服務,依良法善治,才能形成社會管理創新的長效機制。

二、社會管理創新須遵循的法治理念

第2篇

一、強化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責任,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保障體系日趨完善。

縣委、縣政府一直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作為加強基層民主法治建設的基礎工程、招商引資的環境保障工程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治本工程來抓,多次召開專題會議進行研究和部署,“六五”普法依法治縣工作呈現出良好的發展局面。

一是加強領導,健全組織體系。我縣成立了由縣委副書記任組長,縣委常委、宣傳部長,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縣人大、縣政府、縣政協分管領導,以及縣法院院長、縣檢察院檢察長、縣人武部部長任副組長,縣直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六五”普法依法治縣工作領導小組,并及時進行調整充實。各鎮(街道)和縣直各部門、單位也相應成立了由主要負責人任組長的“六五”普法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2012年建立了領導小組聯席會議制度,按照“誰執法、誰普法”原則,制定出臺了《縣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檢查考核辦法(試行)》,明確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責任主體及獎懲措施,改變了過去普法工作中“小馬拉大車”的局面,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實施、各部門齊抓共管、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大普法”組織領導體系和工作運行機制進一步完善。

二是科學規劃,全面部署啟動。研究制定了縣“六五”普法規劃和“五五”依法治縣規劃,經縣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通過,作出了《關于在全縣公民中深入開展第六個五年法制宣傳教育的決議》和《關于縣2011—2015年依法治縣規劃的決議》,并以縣委文件轉發和印發了這兩個“規劃”,為工作順利開展提供了有效指導。2011年10月,召開了全縣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會議,對全縣“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進行了總結表彰,對“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進行了動員部署。各鎮(街道)、各部門、各單位根據縣里要求,也迅速啟動“六五”普法。及時組織開展了“六五”普法、“五五”依法治縣啟動宣傳周活動,掀起了“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新。

三是專兼結合,壯大普法隊伍。組織抽調司法及行政執法部門專業法律人才,成立“六五”普法講師團,鎮、村、學校設立法制宣講員、法制輔導員,同時,大力加強普法志愿者隊伍建設,全縣普法隊伍不斷壯大。采取舉辦培訓班和以會代訓等形式,加強對普法講師團隊伍、法制輔導員和骨干宣講員的培訓,“六五”以來,共舉辦各類培訓班30多期,培訓普法骨干5000多人。

四是明確職責,狠抓工作落實。縣委、縣政府定期聽取主管部門的普法工作匯報,將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納入全縣工作重點和黨委、政府工作報告的重要內容,與經濟工作同部署、同檢查、同落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形成了狠抓落實的工作合力。“六五”普法以來,縣委常委會、縣政府常務會、黨政聯席會研究普法依法治理工作6次,召開普法領導小組會議10次,召開全縣普法依法治理和法治工作會議3次,縣人大先后20多次對有關法律法規的實施和基層民主法治建設情況進行視察審議,有力地指導和促進了全縣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開展。縣委、縣政府把法制宣傳教育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普法經費由原來的2萬元增長到目前的17萬元,為全縣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順利開展提供了經費保障。

二、圍繞中心工作,服務發展需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高起點推進

“六五”普法以來,我縣按照規劃要求,緊緊圍繞全縣工作中心和大局,立足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廣泛深入地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一是開展“弘揚憲法精神、服務科學發展”活動。深入開展憲法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弘揚法治精神,牢固樹立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的觀念,教育和引導公民踐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在全社會形成學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圍。

二是加強市場經濟法律法規宣傳,服務招商與轉調創工作。組織全縣各相關部門加強市場經濟和宏觀調控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加大對節能減排、生態環境保護、土地流轉、知識產權、對外貿易等方面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力度。組織全縣相關職能部門深入企業,開展“送法”活動,幫助企業提高防范能力。“六五”以來,共舉辦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法制講座200余次,解答法律咨詢6000余次,為企業辦理訴訟法律事務3500余件,有效地促進了企業依法生產經營和管理,推動了經濟平穩較快發展。

三是加強社會管理創新法律法規宣傳。組織開展“加強法制宣傳教育,促進社會穩定和諧”主題宣傳活動。大力宣傳憲法及與社會和諧穩定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配合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加強了《人民調解法》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依法辦事、依法表達訴求,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和能力,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社會矛盾的發生。“六五”以來,共開展“平安之夏”、“嚴打整治”等維護社會穩定宣傳活動20多次;舉辦調解員培訓40多期次。

四是關注民生,認真開展社會熱點、難點問題法制宣傳活動。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大力宣傳與改善民生和促進人的全面發展有關的法律法規。針對征地拆遷和城鎮建設,向廣大人民群眾宣傳有關房地產、土地轉讓、房屋拆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利用“消費者權益日”、“全國土地日”、“全國法制宣傳日”等主題活動日大張旗鼓地開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職業病防治法》、《土地管理法》和校園安全等法律法規集中宣傳活動50多次,有力地增強了人民群眾的依法維權意識。

“六五”普法以來,全縣共開展大規模法制宣傳活動70多次,舉辦各類法制講座、培訓班500場次,法制文藝演出300多場次。組織各類宣傳月(周、日)活動75次,為全縣經濟社會健康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法治環境。

三、突出重點對象,堅持“分類施教”,法制宣傳教育的針對性不斷增強

我縣把領導干部、公務員、青少年、企業經營管理人員、進城(鎮)務工經商人員和農民作為“六五”普法的重點對象,立足對象特點,堅持“分類施教”原則,深入開展法律進機關、進鄉村、進學校、進社區、進企業、進單位活動,收到了良好的普法成效。

一是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社會服務能力為著力點,深入開展“法律進機關、進單位”活動。我縣積極發揮領導干部學法用法的龍頭帶動作用,建立健全了黨委(組)中心組學習、法制講座、普法考試和任前考試等一系列制度,堅持機關學習日集中學習制度,積極組織行政執法人員參加法律知識培訓,進一步增強各級領導干部學法用法的積極性。縣里重大決策出臺前都要從法律角度進行科學論證,確保了我縣經濟建設和各項工作的依法進行。“六五”以來,縣委理論學習中心組集中學法4次,舉辦法制講座3次,以縣委黨校為主陣地舉辦縣鎮領導干部法制培訓班17期,培訓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2500多人次,組織行政執法人員參加法律知識培訓4000人次,農村干部參加法制培訓班1700人次。利用“大講堂”,邀請專家對全縣科級以上領導干部進行依法行政、突發事件應對等法律知識培訓2300人次,縣普法辦每年都組織全縣干部進行普法考試,成績及格率達100%。

二是以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為著力點,深入開展“法律進鄉村”活動。認真落實《關于加強農民學法用法工作的意見》,深入開展送法下鄉活動,在全縣推行“一村一法律顧問”工程,村村設立法律顧問和法律援助聯絡員,宣傳法律法規,解答農民法律咨詢,受理法律援助。充分發揮農村遠程教育、普法一條街、農民夜校、法律圖書室(角)作用,利用宣傳欄、標語、編演普法文藝節目等形式,宣傳與農村農民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六五”以來,利用群眾工作日、鄉鎮大集日開展送法下鄉活動110次,發放宣傳材料10萬多份;利用鄉鎮黨校,對各村法制宣講員和調委會成員進行法律知識培訓36次,受訓人員8000多人;組織農村莊戶劇團自編自演法制文藝節目52塊,演出350多場次。通過開展“法律進鄉村”活動,提高了農村干部依法管理水平,廣大農民法律意識明顯增強,自覺依法行使權力履行義務。

三是以和諧社區建設為著力點,深入開展“法律進社區”活動。大力加強社區普法陣地建設,認真落實“六個一”工程(每處社區設立一個法制宣傳櫥窗,一個法律圖書室,一個法制學校,一支專兼職人員相結合的法制宣傳教育隊伍,一套居民學法制度,每季度開展一次義務法制宣傳活動)。每個社區都設立法律服務室,部分社區建立了法治文化廣場,為村民學習法律知識、咨詢法律問題、尋求法律服務提供了便捷平臺,完善了農村普法宣傳網絡。“六五”以來,共深入社區上法制課200場次,贈送法律書籍5000余本,解答法律咨詢7000余人次,受教育群眾達8萬人。

四是以提高青少年法律素質為著力點,深入開展“法律進學校”活動。把法制教育作為全縣中小學必修課,做到“計劃、教材、課時、師資”四落實。縣綜治辦、普法辦、教育局下發了《關于規范學校兼職法制副校長管理工作的意見》,為全縣227所學校全部配備了法制副校長,積極組織開展送法進校園活動;縣關工委深入校園組織舉辦“學法、懂法、守法,爭做四有新人”專題報告會。“六五”以來,全縣法制副校長上法制課500多場次,縣關工委共組織學校法制報告會30多場次,學校、家庭、社會“三位一體”的青少年法制教育體系作用得到充分發揮。

五是以誠信守法經營為重點,深入開展“法律進企業”活動。全縣企業普遍建立了法律培訓和法律顧問制度,縣普法辦會同有關部門每年都聘請法律、經濟專家舉辦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培訓班,組織律師、公證員、法律服務工作者開展“企業服務月”活動,送法到企業,為企業免費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律服務。“六五”以來,舉辦企業法制講座400多場次,受教育人員達2萬多人次,提高了企業依法經營、依法管理水平。

四、依托地域特色,創新宣傳形式,法制宣傳教育的實效性日益凸顯

“六五”普法開展以來,我縣立足文化優勢、地域特點,積極創新貼近群眾、貼近實際,貼近生活的宣傳教育形式,大力加強法治文化建設,普法效果日益凸顯。

一是開展法治文化活動,加強滲透宣傳。注重挖掘我縣“小戲之鄉”、“書畫之鄉”的文化優勢,開展豐富多彩的法治文化活動,創作編排了一批緊扣時代主題、貼近實際、貼近生活的高質量法治文藝節目。組織開展了“縣十大法治人物”評選活動、創作展播法治宣傳公益廣告、舉辦法治文化攝影書畫展,共征集書畫、攝影作品500多幅,評出參展優秀作品150多件。組織優秀普法劇《東鄰西舍》和《穿警服的親兄弟》等進行巡演300多場次,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治效果。“六五”以來,全縣共舉辦法制書畫展120余次,群眾自編、自演的各種法治類題材文藝節目達450多個,參加調演、匯演100余場(次),基層群眾在享受藝術審美的同時,法律素質、法治意識和依法辦事能力在潛移默化中得到提高。

二是在新聞媒體開設學法用法專欄,加強直觀宣傳。整合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資源,設立法治專欄、法制欄目,普及法律知識,協助解決群眾生產生活中的涉法問題。縣電視臺開設的《民生在線》、《百姓茶館》、《新聞女生組》欄目,現已播出300多期;方言欄目《百姓劇》由普通老百姓表演現實生活中的涉法小故事,現身說法,深受群眾歡迎;“普法網”,傳遞法治動態,解答群眾咨詢,方便快捷。新聞媒體以其獨特的親和力和影響力,成為廣大群眾學法用法的熱點陣地。

三是深入開展調研活動,加強推介宣傳。針對新時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出現的新特點、新問題,我縣組織廣大普法工作人員圍繞青少年學生法制教育、基層民主法治建設、平安建設、法治建設等專題開展了調研活動,有力地指導和促進了全縣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開展。“六五”普法以來,共撰寫上報調研文章60多篇,其中《搭文藝舞臺唱普法大戲》、《推行“一村一法律顧問”制度維護農村和諧穩定》等,被全國普法辦《普法依法治理通訊》等國家級刊物采用。《健全機制豐富載體推動法治文化蓬勃發展》、《新形勢下青少年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調查與思考》、《創新理念凸顯特色扎實推進新時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等文章被省司法廳、省普法辦及有關新聞媒體采用刊載推廣。此外,300多篇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信息、簡報被國家、省、市普法部門、有關新聞單位采用。

五、全方位推進,“普、治、創”并舉,“法治”建設水平穩步提升

我縣堅持以基層依法治理、區域依法治理、行業依法治理為主線,全面開展法治創建工作,不斷推進依法治縣進程。

(一)突出創建重點,注重示范引領,法治創建工作不斷深化。

一是突出依法行政。實施依法行政五年規劃,制定出臺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意見,推行政務公開,實行持證上崗,著力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積極組織開展“行政程序年”活動,對行政權力進行梳理,共梳理執法單位50多個,梳理執法依據500多項,清理執法人員1600多人。加大行政執法檢查力度,對全縣50個行政執法部門履責進行全面檢查,到目前,已開展執法檢查活動300多次,有效地規范了行政執法行為。“六五”以來,全縣未發生重大行政執法違法和徇私枉法案件。

二是突出公正司法。實行司法公開,政法和司法部門全部設立公開欄,將辦案程序、收費處罰標準等張貼公示。執法司法部門普遍建立了執法質量考評制和首案負責制,定期開展執法檢查和案卷評查,規范司法執法行為,提高辦案質量。縣人大定期聽取“兩院”工作報告和專項工作報告,先后組織23次部門法和行業法的視察檢查工作。全縣政法部門深入開展“三評三查”活動(“網評”評單位、“社評”評工作、“聯評”評班子,執法行為抓督查、執法過錯抓倒查、社會形象抓檢查),從全縣社會各界聘請監督員1000名,對司法工作進行全方位、多渠道監督。

三是突出基層民主法治建設。組織開展了以“法德教育、綜合整治、建章立制、雙約管理、文明創建”為主要內容的民主法治示范村創建活動,不斷健全農村群眾自治機制。完善以“四民主兩公開”為主要內容的村級組織管理制度,開展農村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依法按程序撤銷了原有的937個行政村(居),重新組建了345個中心村(居),設立村居法律顧問,村民依法辦事和村級班子依法管理能力明顯提升,村居法治化水平不斷提高,涌現出了一大批民主法治示范村。城關街道粟山村被司法部和民政部評為“全國民主法治示范村”,辛寨鎮大峪等9個村被評為“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依法治校示范校和誠信守法企業創建活動也取得顯著成效,目前已申報3個省級示范校,54個市級示范校。

四是突出全方位依法治理。圍繞民本民生和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以社會、群眾的需求為方向,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依法治理活動,鞏固法治建設取得的成果。每年圍繞群眾關心的安全生產、食品安全、交通秩序、環境衛生等熱點、難點問題開展專項依法治理活動50多次,一大批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得到及時處理,提高了群眾參與法治建設的積極性。

(二)構建“一八三四一”工作模式,健全完善“大調解”工作機制,著力提升社會管理依法治理水平。

積極落實上級構建“大調解”工作體系要求,依托縣、鎮社會管理服務中心成立了縣、鎮兩級人民調解中心和縣、鎮兩級社會矛盾受理調處(指揮)中心,全面建立起了“三調聯動、多調對接”矛盾糾紛調處工作機制和“一八三四一”工作模式。圍繞構建全覆蓋大調解組織網絡,實現定紛止爭目標,建立了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刑事和解、治安調解、交通事故調解、法律援助調解、調解、醫患糾紛調解、勞資糾紛調解八個對接聯動機制,設立了辦事窗口,建立了調委會和專兼職調解隊伍,充分整合了各類調解資源優勢,暢通了群眾訴求表達渠道,極大地提高了社會矛盾化解效能。六五以來,全縣各級調解組織共排查調解各類民間糾紛近7000件,調解成功率達99%以上,重大群體性糾紛、“民轉刑”、越級上訪等重大案件明顯減少,切實促進了基層社會和諧穩定。

第3篇

一、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基本估價

(一)強基固本“出實招”。一是基層司法所規范化建設取得新突破。基層業務用房、裝備得到加強,辦公設備不斷完備,經費保障、基層司法所長副科級待遇基本得到落實,工作效率得到明顯提升。全市137個基層司法所完成業務用房建設,其中獨建88個,占64.2%。二是矛盾化解工作取得新發展。構筑矛盾糾紛“大調解”格局,接邊地區聯防聯調機制和工作交流機制不斷豐富,“以獎代補、以案定補”機制得到全面貫徹落實。20__年以來,共調解各類民間糾紛151021件,調解成功率97.6%。三是人民調解網絡建設取得新突破。四是扎實推進“法律六進”長效機制建設,有效拓寬了普法領域,提高了群眾依法維權意識,提升了“依法治市”水平。

(二)關口前移“見實效”。一是法律援助渠道不斷拓展,工作力度不斷加大。完成了縣區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設置和規范化建設任務。20__年以來,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5597件,提供法律咨詢20300人次。二是以“管理規范、業務規范、服務規范”為目標,加強律師公證工作的基礎管理和自我管理。三是繼續加大了安置幫教工作指導力度。截止20__年底,全市共接收刑釋解教人員11849人,實施幫教11330人,占95.62%,安置9480人,占80%。四是強化法律服務隊伍自身建設,凈化法律服務市場秩序,規范執業行為,法律服務公信力不斷提高。

(三)發揮職能“見真章”。充分發揮司法行政職能,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全市143個鄉鎮(辦事處)綜治維穩中心大部分設在基層司法所,基層司法所配合有關職能部門理清法律關系,制定合法有效的調處方案,矛盾糾紛分類、化解、調處中樞作用突出。

(四)自身建設“求創新”。一是繼續深化普法依法治理,推進社會管理法治化,創新工作方式,盤活普法載體,認真總結經驗、鞏固成果,及時啟動“六五”普法“四五”依法治理規劃,深入開展法治縣區、和諧社區、和諧校園、和諧家庭“一法治三和諧”創建活動,把開展“法治縣區”、“規范化司法所”、“規范化人民調解組織”三項創建活動作為今后一個時期的工作重點。二是繼續深化社區矯正和安置幫教工作,不斷推進社會管理創新。在理順司法所管理體制,實現收歸上劃基礎上,積極推廣外地經驗,大膽探索和創新特殊人群的管理體制、機制和方法。

(五)打造隊伍“樹新風”。按照“政治上堅定、理論上扎實、紀律上嚴明、業務上精通”隊伍建設標準:一是抓靈魂,促進面貌向“奮發型”轉變。二是抓作為,促進作風向“實干型”轉變。三是抓創新,促進管理向“規范型”轉變。四是抓團結,促進氛圍向“和諧型”轉變。近年來,法律援助管理局等14個集體先后被司法部、省委表彰為“先進集體”、18名干部被評為“先進個人”。

二、困難和問題

(一)發展不平衡。縣區司法局承擔著對鄉鎮司法所管理、檢查、指導和幫助職能,但在調研中發現,縣區司法局職能發揮存在較大差距。基層頭重腳輕、重硬件輕軟件、重管理輕服務和一人所現象尤為突出。法制宣傳、矛盾化解、社區矯正、法律援助、法律服務職能作用發揮不充分。部分縣區司法局領導班子思想不解放,工作思路不清晰,工作重點不突出,畏難情緒和等、靠、要思想嚴重,與相關職能部門溝通協調不暢,創新能力不足,工作打不開局面。

(二)人員總量嚴重不足。全市司法行政系統共有中央政法專項編制539人(含市勞教強戒所)、地方行政編制167人、地方事業編制174人,共880人,占全市總人口的0.009%,實有823人。144個基層司法所實有工作人員268名,其中一人所57個,占39.58%,二人所44個,占30.56%,三人以上的37個,占25.69%。威信縣10個鄉鎮僅有扎西鎮司法所有3名工作人員,其余9個司法所均為一人所。

(三)保障不到位。11縣區司法行政機關的公用經費、辦案業務費、裝備費均未達到省財政廳、省高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關于印發〈云南省州(市)級和縣級政法機關經費保障標準〉的 通知》(云財行〔20__〕464號)規定的每人每年25000元標準,高的21300元、低的18600元,且包括了社區矯正、人民調解、普法依法治理等工作經費,一定程度上造成司法行政機關工作經費的緊張,給司法行政工作的開展帶來了一定困難。

(四)司法行政隊伍整體素質有待提高。特別是基層司法所工作人員法律專業化水平不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亟待提高。全市144個司法所268名工作人員中,非法律專業研究生1人、占0.37%,法律專業大學35人、占13.06%,其它專業20人、占7.46%,法律專業專科68人、占25.37%,其它專業68人、占25.37%,中專及以下76人、占28.36%。50周歲以上65人、占24.25%。鎮雄縣司法局僅50周歲以上的工作人員就達12人、占18.46%。

(五)社區矯正工作面臨不少困難。一是社區矯正工作社會認知度不高。當前,部分干部群眾不了解社區矯正工作,部分社區服刑人員對社區矯正的思想認識存在偏差,認為法院宣判、監獄釋放就沒事了,不愿參加社區矯正。二是社區矯正隊伍力量薄弱。我市司法所一般只有1-4名司法所工作人員,且司法所工作人員學識單一。三是社區矯正決定機關與司法行政部門之間尚未建立規范的執行交付制度,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有待加強。四是經費保障嚴重不足,影響了基層社區矯正工作的正常開展。

三、對策思考

司法行政機關是我國國家政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各級政府對司法工作進行行政管理的專門機關,在我國司法體系和法制建設中占有重要地位。近年來,全市司法行政機關圍繞化解矛盾糾紛、服務保障民生,充分發揮“前端性、窗口性、服務性”的法律宣傳、法律服務、法律保障職能,在法制宣傳、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穩定、推進民主法制建設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當前,我市正處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期、攻堅期、黃金期和社會矛盾的凸顯期,改革發展穩定的任務艱巨繁重。作為政府工作一部分的基層司法行政工作應順應時代的要求,夯實基層基礎、加快觀念轉變、推動創新發展。

一是由傳統型向創新型轉變。思路決定出路、作風決定作為,理念創新乃工作創新之源。正確把握和認識當前司法行政工作在新形勢下發展變化的規律,是與時俱進、推進司法行政事業科學發展的需要。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貼緊自身發展的需要,尋求司法行政工作新的發展點;貼緊黨委、政府中心工作,尋求司法行政工作的著眼點;貼近群眾法律需求,尋求司法行政工作的落腳點。要從傳統矛盾糾紛化解轉變為矛盾糾紛發生的預防,突出“預防性”,真正體現“前端性”、“服務性”,向社會管理創新轉變,主動適應新時期司法行政工作。

二是由配合型向主導型轉變。《人民調解法》、《律師法》、《公證法》、《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是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支撐,司法行政機關要積極而為、主動而為,正確認識縣區司法局是司法行政機關發揮職能作用的主陣地;是司法行政基層基礎建設和司法行政工作新思路、新方法、新機制實踐的主渠道;是司法行政工作新發展的主戰場,切實解放思想,更新觀念和理念,按照法律賦予的職責和要求,嚴格依法辦事,大膽實踐、主動實踐。

三是由被動型向主動型轉變。首先,要進一步增強“責任意識”,樹立司法行政事業科學發展“舍我其誰”的觀念。第一力戒消極懶散,樹立埋頭苦干,無私奉獻的司法行政精神,努力在本職崗位上實現人生價值。第二力戒滿足現狀,樹立迎難而上、時不我待、座不住、等不得的緊迫感和勇于擔當重任的氣魄、開拓進取的精神,知難而進,迎難而上,努力創造無愧于時代的業績。第三力戒漂浮作風,樹立一抓到底的求實精神。力戒急于求成、精神萎靡不振,堅持深入到工作落實的終端跟蹤問效,以求實扎實的工作作風狠抓工作的落實。

四是由試點型向常態型轉變。社區矯正工作是國家賦予司法行政機關的一項嶄新的工作職能,是社會管理創新極其重要的工作內容。它大大加強了司法行政工作的職能作用。司法行政機關必須緊緊抓住這個機遇,認真全面總結試點經驗,建立相應的機構,搭建工作平臺,構建相關制度,積極爭取人員編制、辦案經費,切實履行對社區服刑人員的教育、管理職能,確保社區矯正工作教育有方法,管理有制度,從而實現矯正工作的常態化。

五是由基礎型向規范型轉變。要從過去重基層基礎建設向重管理、重規范轉變,不斷完善工作機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形成一套科學、規范、可操作性和針對性強的司法行政工作管理體制,以制度的規范化來促進隊伍的建設和管理。開展經常性督查,實行層級問責制,切實提高法律法規的執行力,提高工作質量。

六是由封閉型向開放型轉變。要加強司法行政宣傳工作,切實根除封閉思想,變只干不說為既干又說,不斷提高司法行政工作的知曉率。一方面要做好內部宣傳工作,不斷提升典型經驗和做法的推廣力度,推動精品司法建設。另一方面,要做好對外宣傳工作,擴大司法行政工作的宣傳,不斷擴大司法行政工作的影響率和群眾知曉率。再一方面,要加強調研工作,針對工作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深入開展調研,通過調研把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研究透,搞明白,找到問題的根結,提出解決的辦法,推進工作深入開展。

七是由口號型向實干型轉變。要認真研究普法宣傳工作的針對性和時效性,要把知曉法律法規、樹立法治理念、創建法治文化有機結合起來,在營造法治文化建設方面狠下功夫。好的法律、政策關鍵在于落實,面對當前安置幫教和社區矯正工作業務量大、要求高的實際,積極探索勇于創新,統籌運用好現有的人、財、物等資源,以“高效率、快節奏、大跨越、大發展”的昭通速度推進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科學發展、縱深發展。

第4篇

一、能動司法是法院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路徑選擇

社會管理創新,是指在現有社會管理條件下,運用現有的資源和經驗,依據政治、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態勢,尤其是依據社會自身運行規律乃至社會管理的相關理念和規范,研究并運用新的社會管理理念、知識、技術、方法和機制等,對傳統管理模式及相應的管理方式和方法進行改造、改進和改革,建構新的社會管理機制和制度,以實現社會管理新目標的活動或者這些活動的過程。社會管理創新的目標就是形成包括科學有效的利益協調機制、訴求表達機制、矛盾調處機制、權益保障機制和完善的社會應急管理體制機制在內的對全社會進行有效覆蓋和全面管理的體系。

社會管理創新是社會管理完善和發展的“主發動機”。社會管理創新是一個復雜的、綜合的系統,要確保其始終發揮應有的重要作用,就必須建構相應的系統機制予以支撐。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核心,關鍵就是發揮各方面治理的能量,來促進和完善社會管理,以推動建立有效的、完善的社會管理和控制網絡。

當前,中國的社會控制機制正在經歷由意識形態控制向法律控制的轉變過程,正在經歷由人治或半人治向法治的轉變過程。這一過程,也正是中國法治生長和發育的過程。法治不僅是一種治理國家的方式,更是一種社會管理的方式。因此,法治與社會管理創新息息相關。

在現代國家,法院在社會管理中的角色越來越重要,用法律規則規制社會生活的實踐越來越普遍,法院不僅要履行傳統的解決糾紛的職能,而且要調控社會秩序、實施權力制約、規制社會政策。司法工作對于社會管理創新機制制度的形成和不斷完善,提高其制度化、法制化乃至法治化的水平,都具有重要的規范、促進和監督制約作用。在我國,人民法院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建設者和捍衛者,不是社會管理的局外人,而是社會管理的積極參與者,要堅持把維護良好的社會管理秩序作為審判機關的重要職責,要增強服務大局、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自覺把自身融入社會管理之中。

“我們所講的能動司法,簡而言之,就是發揮司法的主觀能動性,積極主動地為大局服務,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服務性、主動性、高效性,是能動司法的三個顯著特征。”這一重要論斷,深刻揭示了當代中國能動司法的基本內涵。

因此,推進社會管理創新,是人民法院適應社會結構和利益格局發展變化,加強和改進審判工作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要在社會管理創新中有所作為、大顯身手,能動司法,充分發揮司法的能動作用是必然的路徑選擇。人民法院必須強化“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能動司法觀,凸顯司法的延伸功能和服務功能,大力推進社會管理創新。

二、人民法院在社會管理創新中的職能發揮

積極參與社會管理創新并充分發揮司法的規范、引導、調節功能是人民法院能動司法的生動體現。充分發揮刑事審判的打擊犯罪和保護人權的作用,有利于維護社會的穩定,增加人民群眾的安全感,為社會管理創新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充分發揮民商事審判對社會管理、道德建設的導向作用,有利于規范市場主體民事行為,提高基層社會管理水平,有利于弘揚社會道德和社會主義榮辱觀,有利于提升公民的法律和道德素養;充分發揮行政審判的司法審查作用,有利于規范公權力的正確行使,保護公民的自由,為建設服務型政府創造良好條件。因此,人民法院只要能動司法,就能在社會管理創新中發揮一技之長、擁有一席之地

(一)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為能動司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管理首先是服務,社會管理創新,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要著眼人民群眾需求,以群眾呼聲為第一信號。人民法官為人民,人民司法為人民。能動司法必須以為民司法為方向,人民法院要把人民群眾的訴求作為加強和改進審判執行工作的重點,把群眾滿意不滿意作為衡量和評判工作成效的主要標準,充分發揮司法為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的作用,切實滿足人民群眾對人民司法的新期待新要求,竭力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一是要完善司法便民措施。積極推行訴訟引導、舉證指導、權利告知、風險提示、判后答疑等司法服務措施,堅持就地立案、就地審理、巡回審判、簡易糾紛速裁等便民利民訴訟制度,減少群眾“訟累”,減輕群眾的經濟負擔,使群眾得到更加周到的司法服務。大力加強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各項司法救助基金,落實刑事被害人救助和特困群體執行救助制度,對生活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予以必要的生活救助,使弱勢群體得到更多的司法實惠。二是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對農民工勞動爭議、勞資糾紛、工傷事故等案件,要認真做到快立、快審、快執,及時高效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依法審理好農村土地流轉糾紛、征地補償糾紛、農資質量糾紛等“三農”案件,切實維護農民的切身利益。三是暢通民意溝通和表達機制。高度重視涉訴工作,完善工作機制,妥善處理群眾中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努力實現“案結事了、群眾滿意”的目標。認真貫徹落實最高院的“五個嚴禁”,抓好隊伍建設,暢通群眾監督司法的渠道,積極推進審判和執行公開,實現“陽光司法”,進一步增加司法的透明度和滿意度,使群眾監督司法、了解司法、支持司法。積極探索多元化的糾紛解決途徑和方法,及時發現和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

(二)要以審判活動正確引導社會價值取向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惡法非法”,法律和道德密不可分,法律是弘揚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是法律的評價標準和推動力量。司法的功能不僅僅是解決社會糾紛,而且是正確引導社會價值取向。司法行為不是孤立的就事論事、就案辦案,還必須關注社會的評價和司法的效果。“彭宇案”一審判決就是一個不好判決,之所以說它不好,是因為該判決實際上是鼓勵社會公眾在他人遇難時事不關已高高掛起。果然“彭宇案”判決一出,很多地方的群眾都不敢去扶倒在地上的老人了。該判決犧牲了社會的道德底線,是對社會向善價值取向的重大打擊。因此,司法行為應當符合實情,體現公意,實現“情理法”的統一,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我們法官要在審判實踐中,要自覺考量社會道德和主流民意,堅決杜絕與社會主流價值觀明顯相違背的案件發生,以最能反映廣大人民群眾普遍民意的理由回應社會關切,作出公正的、有說服力的判決。

(三)要發揮司法對社會的規制作用

我國古代思想家管仲曾說過:“法者所以興功懼暴也,律者所以定紛止爭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規矩繩墨也。”這句話的意思是說:法律是通過“令人知事”、“規矩繩墨”的手段,來達到“興功懼暴”、“定紛止爭”的目的。“在當前我國社會轉型時期,復雜流變的社會關系亟待豐富完善的法律規則予以調整,不同社會主體的權利需要司法機關運用法律手段予以平等保護。但是,受立法難以避免的模糊性、滯后性等因素的制約,司法裁判經常會遇到法律依據不完備、不明確等問題,這給人民法院參與社會治理帶來了困難。改進轉型時期的社會治理,人民法院就必須充分發揮司法能動作用,通過法律解釋、漏洞補充、法律擬制、法律推理等法律技術的運用,彌補現有法律的不足,妥善解決進入司法渠道的社會矛盾糾紛,而不是消極被動地等待立法的完善。”在人民法院審判活動中,嚴懲犯罪行為,調控社會經濟秩序,規制公權力,弘揚傳統美德,通過這一系列的司法活動,對社會管理過程中出現的不良現象起到社會規制的作用,積極參與信用體系建設等,為社會管理政策的制定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