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07 08:5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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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習主體的特殊性
經濟管理類專業的經濟法課程,學生作為課程學習的主體并沒有多少相關法學背景知識。大多數高校的經濟法課程都是安排在大二、大三階段,與思想政治教育及法律基礎知識課程有一段間隔,且任課教師多為思想政治教育專業教師,在教學時弱化法律基礎這部分課程內容,導致學生在學習經濟法課程時與法律基礎知識無法很好對接。同時,在學生對經濟法課程的認知、學習熱情、學習方法、學習效果等方面,較法學專業學生也有一定的差距。但由于經濟管理類專業學生的經濟學、金融學等基礎知識掌握較好,反而對經濟法課程的部分內容比較容易理解。因此,課程內容的選取應該更多地考慮到適時原則、量力原則和滿足原則。
2.經濟法課程內容的特殊性
近年來經濟法作為一個部門法已經在學界達成基本共識,經過多年的研究也確定其內容主要包括經濟法基礎理論、宏觀調控法以及市場規制法。但多年來由于受“大經濟法”觀點的固有影響,經濟法課程內容除了上述三個方面外,還包含民法、商法、訴訟法等內容。就學生的未來應用角度,經濟法學以外的民商事法律可能更貼近實際,但是因此也造成了學界的經濟法學和所謂“經濟法課程”內容產生沖突,實屬不該。同時,經濟法相關教材五花八門,有針對法學專業的經濟法教材,也有針對各種考試的經濟法教材。單看經濟管理類專業學生適用的經濟法教材,體例多種多樣,包含法律法規眾多,品質參差不齊,內容設置缺陷也是不一而足,以民商法內容為主已經不甚稀奇,有的教材放棄了經濟法基礎理論部分直接用民法基礎理論取而代之,有的教材混淆相關概念。對于學生來說,教科書很可能就是他們了解經濟法這門課程的主要渠道,如果產生了錯誤的第一印象,學習了錯誤的知識,后果將會很嚴重。
3.教師要求的特殊性
經濟法課程的學習主體以及課程內容的特殊性也對教師本身提出了特殊要求。除了法學相關知識要深厚、保持與法學前沿問題接軌,教師的知識面也一定要廣博。法學是注重邏輯思維的一門學科,如果只按照法學教育的思路去面對非法學專業的學生,不一定能夠取得相同的結果。教師應該對經濟管理類專業知識與思維也要有所涉獵,與經濟法學知識相互結合,才能在經濟法教學中游刃有余,滿足教學的實際需要。教師的責任心也要更強,如面對學生對經濟法課程學習熱情不高的情況,不能對課程敷衍了事,充分的課前準備、情緒飽滿的課堂表現、細致耐心的課后輔導,都能夠激發學生學習的熱情。教師在教學中的作用不僅是傳道授業,也是引領者、示范者。尤其是法學教師,對于法律精神的弘揚,對法的信仰,遵循法律的謹慎態度都會在潛移默化中傳遞給學生。學高為師,身正為范。教師以學術和道德為重,對學生尊重、用心,學生自然會感受到,進而親近教師,構建和諧師生關系,反過來促進課程教學。
二、非法學專業經濟法教學實踐的策略
1.激發學習興趣,間接開展法制教育
興趣是最好的老師。興趣是求知的不竭動力,也是非智力因素最重要的構成部分。學生的學習動機越來越傾向于功利性,認為理論性的知識沒有實際用途,并且枯燥乏味,需要死記硬背,往往以期末突擊作為應付考試的方式。在經濟法教學中首要考慮的問題應該是如何激發學生對經濟法課程的學習興趣,否則一切都是空談。在興趣的帶動下,學生往往會變被動為主動學習,深入思考。首先,教師要轉變教學思想,突破以往以教師為中心的課堂教學,換位思考,創設情境,將課程內容帶入到日常生活中,以小見大,使學生充分領略經濟法知識在實際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使其產生濃厚的學習興趣。教學設計要堅持科學性和思想性相結合、理論聯系實際、系統性與循序漸進相結合等原則,由講授為主轉向指導學生獨立學習與研究。其次,教師在教學過程中應摒棄沉悶的灌輸式教學,用活潑幽默的語言將經濟法課程知識輕松地展示出來,循循善誘,先提出問題,再引導學生思考,自己解決問題。改變以往對法學類課程就是“催眠”課的成見,使知識富有魅力,提高課堂實效。第三,激發學生對知識的高層次追求。人的好奇心都是與生俱來的,對知識的渴求也是一種天性。但受社會上不良風氣的影響,部分學生開始信奉“讀書無用論”,或將學習視為追名逐利的工具。教師應幫助學生樹立正確的知識觀,用知識的吸引力感召學生,弘揚正能量。使學生體會學習與不斷探索的樂趣,培養受益一生的學習習慣。多數經濟管理類專業在整個大學期間,除了思想政治教育與法律基礎和經濟法之外,再無其他法學類課程,在法律基礎逐漸被弱化的背景下,經濟法課程便間接承擔了普及法律常識、培養法律信仰和樹立法制觀念的作用。經濟法教學中經常涉及各個法律部門的一些基礎知識,介紹給學生時可以同時進行懂法、守法的法制教育,培養學生對法律的尊重和信仰。
2.因材施教,注重實用性
經濟法課程涉及法律法規眾多,但一般高校開設的經濟法課程均為一個學期,課時較少,無法容納全部課程內容。針對經濟管理類的不同專業在課程設置上要有所區別。比如對財會類專業要注意結合相關資格考試;對經濟學類專業要側重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的內容;對于管理類就應該將合同法、企業法和社會保障法等作為學習的主要內容。使課程內容安排各有側重,詳略得當。同時對本科和專科學生,即使是相同專業的經濟法課程也要有所區別,課程內容安排方面,專科學生課程的難度以及理論所占的比例都要比本科學生低,應保留重要的知識點,向解決實際問題這一目標傾斜,充分體現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另一個要點就是注重實用性。與法學專業不同,非法學專業學生對理論知識掌握不需要過深過難,經濟法課程知識與非法學專業知識的結合點多體現在專業知識的實際應用當中。理論知識不能完全摒棄,但要把握深度,理論的學習是為了學生更好地理解立法原意,掌握相關知識點,進行實際應用。教學中切忌本末倒置,過于強調學理知識,激起學生的厭煩和逆反心理,起到反作用。
3.選取適合教材
對于不同專業的本科、專科學生,不同的理論和實踐要求,對教材的選用也是不一樣的。選好教材,是經濟法課程教學中的重要一環。針對目前市面教材的混亂現狀,選擇教材應把握以下幾個原則:一是教材內容能夠反映我國當前經濟法律制度的最新進展;二是教材難易適中,體例明晰,重點突出,便于學生學習,減少額外的筆記,將注意力集中至教師的課堂講解;三是穿插典型案例,帶有課后練習題。非法學專業的學生并無法學思維的訓練,如果在學習中輔以案例,能夠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學習之后有配套的習題作為課后訓練,既可以鞏固所學知識,增強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而且可以提高課堂實效,實現教學目標。
4.教學、考核方法得當
在經濟法課程教學中,應采取多種教學方法綜合運用。除了傳統的講授法,更應靈活加入案例教學法、互動教學法以及實踐教學法等。在眾多教學方法中,多數教師都非常推崇案例教學。誠然,案例教學在法學教育中的優越性無可比擬,能夠將枯燥繁瑣的法律條文變得生動,是一種非常好的教學手段。但由于非法學專業學生往往不具備相關法學背景知識,在案例的選取上不能夠采用法律專業性較強的綜合性案例,會喧賓奪主,于課程學習無益,還會打消學生學習的積極性。案例在教學中只要剛好能夠說明知識點就可以。案例可以在課堂知識學習之前作為導入,也可在學習之后作為知識的鞏固,也可以典型案例的分析作為學習知識的方式。無論哪一種,都要注意整體比例,如果一味安排案例,會打亂課堂情境創設,使學生陷入目不暇接、囫圇吞棗、知識學習出現半生不熟的狀況,事倍功半。
三、結語
(一)政策弱化了法制教育的作用。
2005年開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要求將高校法制教育納入思想政治理論課程體系,把原有的法律基礎課與思想道德修養課合并為“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一門課程。這種課程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整合了思想政治理論課程體系,但在客觀上卻降低了“法制教育”課程在高等院校素質教育中的比重,弱化了法制教育的重要性,使法制教育附屬于德育。高等美術院校同其他高校一樣,按照國家政策要求設置《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而法律基礎僅占這門課程得三分之一比重,僅僅用十幾個學時就要把涵蓋民法學、刑法學、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等多個部門法的基礎知識傳授給學生,這只能是淺嘗輒止,更談不上培養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增強法律觀念了。
(二)缺少法律氛圍,師資建設不足。
高等美術院校與其他類別的院校相比有著自身的弱勢,第一,從學校專業設置來講,我國絕大多數綜合型大學都開設了法學(律)專業,成立了法律系(部)或專門的法學院,法學專業的開設在一定程度上為大學生法制教育創造了良好的法律和學術氛圍,在這種環境中,廣大學生能夠耳濡目染,受到積極的影響。而美術院校因為專業設置單一且均為藝術,一般不可能開設法律專業,因此很難在校園內形成一個很好的談法論法的良好氛圍。第二,眾多高校法律專業的設置帶來的另一個優勢便是法律師資力量相對強大,一般來說這些高校法律基礎課程均是具備專業法學素養的人才來講授,這些法學專業教師能從法理出發,傳授給大學生相對系統深入的法學知識,而不只是簡單的照本宣科。在這點上,作為高等美術院校而言,具備法學科班出身的法律教師少之又少,不能形成一個高水平的法律教師團隊,而大都是思想政治教育教師來講授法律基礎課。他們一般不具備專業法律知識和素養,更多的是進行道德的宣傳,無法真正實現法制教育的目的。
(三)課程設置僵化,重視程度不足。
從國內高等院校的法制教育課程開設情況來看,均把《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作為必修課程,高等美術院校在這門課程的安排上與藝術專業課程相比可謂邊緣化,加上非法學專業教師機械式的知識灌輸和枯燥的填鴨,學生早已厭煩這樣的教學方式,根本無法提起學習興趣。對高等美術院校來說,在教育教學上更多關注藝術專業課程,而對法律基礎課重視不足,這與中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加強大學生法制教育的目標相悖。對于高等院校而言,不僅要培養學生的專業技能,同時還要兼顧人文素質教育,這有賴于合理開設人文素質教育課程,其中法制教育課程應該占有相當比重。
二、完善高等美術院校法制教育的對策
(一)建設專業化的教師隊伍。
教師是進行法制教育最直接的實施者,其法制觀念的有無,法律意識的強弱,關系到法制教育的成敗。教師乃是教育之本,是教育發展的力量源泉,只有擁有一支積極向上專業化的教師隊伍才能培養出健康有良知的社會主義建設人才。作為高等美術院校,應該對“法制教育”給與足夠的重視,改變過去僅僅任用幾個非法學專業出身的教師講授法律基礎課的狀況,法律知識畢竟不同于傳統的思想政治課,擔任法制教育課程的教師必須是經過法律專業訓練的科班人才,這樣才能從法學的根本理念上教授學生法律知識,使學生逐漸形成正確的法律意識和法律觀念,使法制教育工作落到實處。
(二)改革法制教育模式。
高等美術院校應該打破傳統僵化的課堂教學模式,反對照本宣科,應該支持和鼓勵教師高校校園文化建設與帶領學生多進行法律實踐,比如組織藝術專業學生開展模擬法庭,到法院聽審,組織藝術專業學生與法學院校學生進行交流與輔導活動,盡可能的通過各種途徑進行法制教育與宣傳,增加藝術專業大學生與法律接觸的機會。此外,法律專業教師還應該增加案例教學,用更多的實際案例讓學生直觀理解法律真諦,激發學生學法的興趣。為了加強法制宣傳,高等美術院校可以成立大學生法律援助中心,聘請法學專業教師擔任中心成員,為廣大學生提供法律咨詢,這種面對面的法律講解必然更有針對性。
(三)開設藝術法課程。
高等美術院校開設的專業均為藝術相關,專業學生無論是進行繪畫創作還是設計創作均與知識產權有著密切的關系,因此他們應該學習藝術法相關課程,這一方面在自己作品受到侵權時能夠懂得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知識產權,一方面也要用藝術法的知識作為指引,避免在不知不覺中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從而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中央美術學院早在20世紀90年代便開設了藝術法課程,成為國內高等美術院校開設藝術法課程的先驅,這值得其他高等美術院校借鑒。藝術法課程內容應該以知識產權法為主體,包括與藝術品相關的拍賣法、文物保護法、博物館法等。
(四)學校內部成立法制教育管理機構。
目前中國大學一般都沒有成立專門的法制教育管理機構,而是由教務部門負責協調安排法律基礎課程,但作為一般的教學管理部門他們沒有專門的時間去研究如何開展法制教育課,況且在美術類院校法制課程課時不足的情況下,應該強化法制教育管理。鑒于知識產權法、拍賣法等藝術法在高等美術院校法制教育的特殊性,筆者認為應該明確高等美術院校法制教育在素質教育中的地位,學校應該成立單獨的法制教育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協調全校的大學生法制教育,將法制教育工作進一步做好并落到實處。
三、結語
關鍵詞:法學教育:法律職業化:改革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法學教育得到空前發展,國家培養了數以萬計的法律專業人才,大大促進了律師隊伍的發展,明顯改變了政法干部隊伍的素質。另一方面,我國高等法學教育仍不能滿足和適應社會對法律專業人才的需要,“法律職業的行政化,大眾化,地方化和泛政治化傾向,導致法律職業難以形成專門化分工,也使得法律從業人員難以走向職業化發展道路”,法律專業畢業生就業難問題日趨嚴重。
一、我國法學教育存在的問題(一)整體上,法學的教育教學跟社會 夠全面實踐和社會需求脫節
1.“填鴨式”教學使學生被動接受,無法形成獨立的思辨能力
目前我國的法學教育采用的教學方法,是傳統的課堂講授法,學生在教學過程中處于被動的接受地位,無法形成獨立思考和思辨能力。盡管這種方式在讓學生系統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識,領會法律思想方面有優勢,但是卻易出現理論與實踐的脫節的情況。 2.課程調整不夠科學,教育內容不 學習法律,要將理論與現實緊密結合,既要將基礎理論學習扎實,又要結合時展及時更新法律知識體系,更要注重對文史哲學等社會科學知識的學習,提升自己在實戰中運用法律的能力,但現實教育中卻存在諸多問題:部分法學院校不重視基礎知識,而是以國家的立法為指揮棒開設相應課程;有的教師卻固步自封,照本宣科,不及時更新自己的知識,還有很多的法學院校不重視文史哲的課程開設,根本沒有形成完整的學科體系。
(二)法學專業快速擴張導致質量下降,社會各方面因素導致人才需求嚴重不足
1. 法學教育的快速擴張導致法學教育質量的整體性下降 從上世紀八十年代到2009年,我國設法學院(系)的普通高等院校從兩所增加到目前的六百多所,增長了三百多倍,而畢業的學生更是成幾何數量級增長。但量的急劇擴大也產生了很多的問題。師資力量嚴重不足、法學教育教學設施不完善,導致法學的教學質量明顯下降,學生水平整體不高,法學文憑的含金量也急劇下降。還有一些辦學單位,根本不顧及自己師資水平和基礎設施薄弱之現狀,為商業化目的開辦法學教育,嚴重損害了法學教育的聲譽。 2. 法律專業教育與法律職業相脫節,法治觀念并沒深入人心
長期以來,我國的法學專業教育與法律職業相脫節。現在中國的法律界有一個怪現象,即非法學專業的人才占據了本來應屬于法律畢業生的崗位,但法學畢業生卻很難直接從事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職業。同時,法律并沒有實實在在地滲入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法律觀念并沒有在社會公眾心目中形成一種至高無上的理念。中國目前缺少法律信仰也是法科類學生就業難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傳統的法學教育教學方法和教學現狀,無法培養出具有創新能力和綜合素質人才
我國傳統法學的教育現狀是教師在課堂上講授各種法律基本概念、構成要件及社會功能等法學理論。學生認真聽課,認真做筆記,但很少發問。教科書成為了法學著作的主流,很多老師只是照本宣科。學生考試考試題目僅包括概念分析、簡答、論述、等老套路題型,很少有案例。老師評卷打分中,重視考勤,盡量控制不及格率。 這種教學與評價方法,使學生養成“死記硬背的學習習慣及考前突擊的學習方法”,很難培養學生獨創精神。只要聽課筆記做得好,就能通過平時的考試,甚至還能憑此考上研究生,繼續深造。這樣一種法學教育,也就使“學完國際私法專業的學生,畢業后大多都不會辦涉外民商事案件”成為一種常態。
(四)職業化門檻過低,法律職業化受到阻礙
目前,我國法學的第一學位可以是任何一個階段的學位(本科、碩士或博士),司法考試也不需要必須是法學專業。一個人可以從任何階段進入法學教育,整個行業門檻變得很低,而且不同的階段都向外開放。這樣的教育制度設計使得法律職業化受到阻礙,很難建立法律的職業化隊伍,很難形成職業化的共同體。現在很多學校,法學專業的就業很不好,由于就業壓力、不少法學院畢業生流向非法律職業。
二、針對我國目前法學教育的現狀。我們可考慮從以下幾個方面改革
(一)轉變教育觀念,改革和創新教學方法,培養學生實際運用法律能力
1.法學教育者要轉變教育觀念,樹立終身學習的理念,不斷提升能力。要靈活地運用法律方法,更要培養學生具有高貴的法律品格。要改變過去注重培養法學人才的傾向,將培養大量的具有法律實務知識的人才作為其法學教育的目標。 2.教學方法上進行大膽改革與創新。必須改革傳統的法學教學模式,建立與社會實踐緊密結合的法學教學環境,鼓勵教師開設實踐性、技術性強課程,有意識地探索案例教學法、討論教學法、模擬法庭教學法。定期組織學生到法院、仲裁機構、律師事務所參與司法實踐,聘請有豐富的理論功底和審判實踐經驗的資深法官擔任兼職教師,開設實踐性強的法律案例評析講座。
3.高度重視學生實際運用能力的培養
法學教育的真諦是使學生學會如何去學習和使用法律。法學教育者要教會學生分析、查證事實的能力,訓練學生在解決具體案例中尋找法律、分析法律、解釋法律和使用法律的能力,培養學生與各種人物和機構打交道的能力,幫助學生尋找適合自己的持續學習的能力和方法,提升學生自我學習、自我更新、自我發展的能力。
(二)將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有機的結合,為學生的前途和出路考慮
目前,我國的法學教育中出現了這樣一個現象,即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日益脫節。一方面,學生需要在學校的法學教育中,按照學校的要求,學完教學計劃中的所有課程并考試合格;另一方面,學生為了能通過司法考試,奔波于各種司法考試輔導班中,按照培訓班老師的要求,埋頭攻克司法考試中的重點難點,訓練自己的司考應試能力。 所以,我們需要重新定位我們的法學教育,同時進行司法考試改革。我們加大法律專業的實踐教育,使大學的法學教育和司法考試有機地結合起來。法學教育為未來法律職業人積累法學知識,樹立法律信仰;司法考試消化并檢測法學教育的成果。最終,使學生既掌握了法律知識,樹立法律信仰,又通過得了司法考試,為自己走向法律職業化道路做好充分的準備。
(三)將法學教育與人文教育相結合,構建全民終身學習體系
在法學人才培養中,我們不僅要培養他們的專業知識和實踐能力,還要培養他們較高的人文素養,積極進取和勇于開拓的精神品質,強烈的競爭意識、效益意識和國際意識。特別是在日趨激烈的國際經濟交往中,我們培養的應該是具有較高素質和能力的法律專業人才。同時,我國的法學教育要積極借鑒外國的經驗,構建和完善全民終身學習體系,提高整體國民素質。
關鍵詞:民事訴訟法學方法論;訴訟法文化;研究方法
一、問題的提出
自十八屆四中全會,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提出,極大的推進了法治中國的發展進程,法治的發展,離不開法制的進步和法學學科的繁榮。一個學科的繁榮發展的標志為教科書的編寫,和該學科的方法論的研究。教科書的地位毋容置疑,教科書的繁榮說明了該學科的教育的進步,反映出該學科的成熟。而方法論的研究卻沒有足夠的繁榮,甚至其地位也沒有提高到足夠高的地位,這存在在一些不得不引人思考。在一些法學學者看來,法律方法論與法學方法論是存在著不同,不僅法律方法論與法學方法論的研究對象是存在著不同,而且在研究的內涵和外延上都存在著不同。筆者以“法學方法論”通過檢索發現,我國對于法學方法論的著作豐富,其中知名的有;(德國)卡爾∙拉倫茨《法學方法論》(商務印書館)、楊代雄譯《薩維尼法學方法論講義與格林筆記》(法律出版社)、我國臺灣學者楊仁壽著《法學方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我國臺灣學者林立著《法學方法論與德沃金》(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王利明著《法學方法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喻中著《法學方法論》(法律出版社)、舒國瀅著《法學方法論》(廈門大學出版社)等著作。筆者以“法律方法論”通過檢索發現,我國關于法律方法論的研究也是著作豐富,其中對學界影響深刻的有:陳金釗著《法律方法論》(北京大學出版社)、沈志先著《法律出版社》(法律出版社)、葛洪義著《法律方法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等著作。筆者無意對法學方法論和法律方法論之間的差異進行論述,筆者發現這些豐富的法學著作,填補了我國法學研究的空白,對于法學研究的繁榮和進步作出了巨大的貢獻,其中部分教材成為我國各大高校的必讀的數目,而大部分高校的法學院也相應的開展了法學方法論的教學傳授,開闊了法科生的視野和知識量,對于本科生和研究生在畢業后從事法律工作提供了至關重要的幫助,這是我國各高校開展法學方法論教育的成果。同法理學者或者民法學者對于法學方法論的研究的重視和深入研究,而訴訟法學界對于法學方法論的研究幾乎是“貧困化”的狀態。這樣的狀態不僅反映在民事訴訟法學領域,在刑事訴訟法學領域,乃至行政訴訟法學領域(筆者檢索發現行政訴訟法領域的方法論的著作為零),這應該引起廣大研究學者的關注和反思。為何民訴訟法學領域的方法論研究如此貧困與匱乏,為何民事訴訟學學者們對于民事訴訟法的研究的產出如此稀少,到底是什么原因阻礙了民事訴訟學科的成長和成熟。筆者在分析近些年的民事訴訟法的發展趨勢的基礎上,分析出民事訴訟法學方法論研究稀少的原因,反思我國民事訴訟研究的一些問題,為進一步豐富我國民事訴訟法學方法論的研究。
二、民事訴訟法學研究“貧困化”的原因
我國學者張衛平教授在深刻分析我國民事訴訟法貧困化的原因和問題之上,指出:民事訴訟法學理論與實踐的脫離;程序與實體的背離;研究自主性的失位:研究方法的缺失與失范。張衛平教授的分析深刻而到位,其分析的力度振聾發聵,雖然其中還有很多深層次的原因的和與其有相關影響的間接原因和部分政治等非法學原因,而其中張衛平先生強調,在諸多的直接原因中、最主要、最關鍵的原因是理論與實踐的脫離。我國民訴訟法學方法論研究成果的質量和數量稀少就深受理論與實踐的脫離的危害。實踐與理論想脫離的危害已經有很多的研究在思想政治領域和法學學界已經有很多的研究。筆者限于篇幅無意再次進行論述。筆者發現造成民訴法學研究領域的這種脫離存在著多種原因和“意外”。1)研究方法的偏執。我國自從迎來法學方法論研究的熱潮以來,就形成“法教義學”和“社科法學”兩大流派的爭論。研究方法的不同見解和爭論是繁榮該領域的重要表現。在社會科學領域的研究從來沒有絕對的真理,研究方法更沒有高低之分,單兩大流派的爭論多是表現在互揭對方的缺陷與不足,唯獨缺少對運用兩大研究方法來豐富和發展部門法學的舉措,更是缺少運用抽象思辨行動來豐富民事訴訟法方法論的建構和研究上。這不僅是研究方法的失范,而是對于研究方法真正意義的迷失。2)缺少民事訴訟方法論文化。按照學界的主流的研究理論認為,法律文化的發展路徑是:法哲學法律文化訴訟法律文化民事訴訟文化。按照此種研究邏輯,以法理學領域研究豐富來推動各個部門發學科的學科文化的進步與發展。但是其實更應該看到文化發展也具有自己的獨立性,可以利用文化的獨立性來推動部門法學科的建設。3)解決問題的措施出現“意外”。國內也有不少著名的學者和大家發現了理論與實踐的脫離。我國法學研究學科的方法和類型已經不少了。但是在適用具體的辦法來解決具體的問題時,依然存在在期望越大,失望越大的“失落”。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的研究缺乏深度和體系,而且一個學科體系大廈完整的方法論更是研究和推進的困難。為解決這些難題,不僅陸續提出改革方案,其中如改革我國法學院的教學體系和培養體系,希望來培養應用型法律人才或者設置“雙師”教學模式,雙管齊下,不僅理論推進和論證此種培養模式的合理和優勢,而且部分高校作為試點進行改革試點來進行培養和“新卓越”法學院建設。以期望來推進以訴訟法學為代表的應用法學的研究。不僅在教育上進行此種改革,而且借助司法改革的趨勢,訴訟法學學者和專家也積極建言獻策,比如進行審判流程公開,司法裁判文書的公開上網執行信息公開三大措施,“雙千計劃”的實施,甚至借助新興的網絡技術(大數據方式和互聯網+)來推進各個學科的建設。對于民事訴訟法學來說,確實促進了法學發展,更加有利于法學研究更加針對具體問題,進行具體的研究和論證完善。更加明顯的是多種措施的法治宣傳,使司法獲得了更多人的認可,更容易被人們所理解和接受,也能使更多的人學習法律、研究法律。2016年報考國家司法考試人數的大量增加就是明證,并且可以預見將會有更多的人報名參加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然而出現“意外”的是,法律人的大量培養,并未見有更多的人進行民訴訟法學學理論研究,連研究民事訴訟法理論的人都減少了,那么作為高屋建瓴、高度思辨的方法論的研究更少了。最為明顯的是,更多的高校青年老師大量的涌進如雨后春筍般成長起來的各種“法律”輔導機構。這些大量的輔導機構哪里是進行“法律”輔導,都是如何考試的考試輔導,法學學科的繁榮和豐富哪里能更加茁壯的成長。司法公開三大平臺的建設帶來的司法公平正義更加深入人心。可卻沒有帶來民訴訟法學研究的繁榮,言必稱法官待遇,話必說說司改未來,大量的人才看到希望后,紛紛涌向法院,亦或者從法院涌向律師,法務方向。人才的缺失必然是帶來學科研究的青黃不接,而學界確實更加關注是法律人的應用型的建設,而法學研究本身的規律竟然遭到漠視,長期下來必然會造成各個學科研究的萎縮。而民事訴訟法學學科大廈體系的研究至今沒有體系化,民訴訟法學方法論至今沒有得到重視研究。
三、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思考
我國法學學科的發展必須在我國學者自己的研究的基礎上才能夠健康的成長。我國民訴訟法學方法論的必須立足民事訴訟法學學科的特色,開闊本學科的研究方法和我國的本土社會土壤環境下才能夠得到成長和發展。1)民訴訟法學方法論立足于本學學科的學科特色。民事訴訟法學不同于實體法的特點,主要區別在與其性質,地位,目的和思維方式的不同。訴訟的特點在糾紛的解決,通過國家的審判權來實現定紛止爭。通過不同的制度設計和程序運行來體現設置民事訴訟法的立法目的。同時兼顧公平和效率的雙重價值,在此基礎上進行整體性建設,然后以邏輯思維的方式建立起民事訴訟法學的研究理論階梯,在建立民訴訟法學學科大廈的建立過程可以將方法論的研究作為指導性的理念作為整體建設的指導。2)民事訴訟法學方法論要有開闊的胸懷吸收其他的研究方法。任何一個學科的在發展困境的時候,就需要反思自己的研究現狀和開闊自己的研究方法的視野。研究方法的開闊不僅僅在不同國度,不同時間的比較學習,還可以跨出本學科的研究方法的“場域”,打開研究方法的“自我困境”。在社會科學的研究方法之外,還有發展到成熟的自然科學領域,比如說我國有學者利用法律問題的函數思維,側重法律與函數的分析過程研究,通過函數的基本原理和邏輯思維工具解讀了法律研究中的法的適用范圍、法律評價后果、法的確定性和適應性、法律規范的類型化、法律競合等具體問題,并力所能及地給出了研究結論或研究啟示,并嘗試為法學研究方法的更新開辟一片別具特色的新天地。3)民事訴訟法學方法論要立足于我國的本土社會土壤環境下才能夠得到成長和發展。訴訟法方法論除了要有法學方法論的基本內涵和基本模式,還要體現出訴訟法學的本質特征,就是強制實現私法上的請求權的國家法律制度,在民事訴訟法學領域更是要有所體現,那么就意味著必須展現出訴訟法學方法論上的多元維度考慮。而這個多元維度的考慮的一個核心就是要將本土社會環境作為核心的參照坐標系,然后將當事人的訴權和國家審判權體系進行在此之上建構出法學方法論的分析模型,同時應以本土社會環境的可接受度作為接受的“元”數值,來檢測和規范民事訴訟法學方法論的建構和完善過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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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構建符合學生特點和興趣的體系化課程
我院二級學院根據各個專業實際和培養目標,利用專業實踐教育基地在第二課堂開展法治教育。
專業性院校法治教育課程需要在教學設計、教學教法上注意三方面的問題:一是上課時要將傳統授課方式和討論式教學方式相結合,鼓勵學生自主學習,改變法律課堂嚴肅枯燥的教學氛圍,營造輕松活潑的情境;采用案例教學的方式,理論聯系實際,選擇當下現實生活中的新觀點、新案例,用生動活潑的語言將法律知識和案例結合在一起,防止教學語言枯燥乏味。二是注重課程的專業性、前沿性。法治教育的教學內容應當及時反映這些學科專業的新動態,適當運用翻轉課堂等方式回應互聯網時代對傳統教學的挑戰。在教學中兼顧專業學科的研究進展,對學有余力的學生可以增加不同觀點的爭鳴。三是課程考查方式的科學性、靈活性。例如在期末考試采用非書面形式,運用模擬法庭和小組辯論形式完成考試,或者采用書面考查形式,題目由案例討論、話題論述等題型構成,力求多角度考查學生水平。
二、“校地校企合作基地+專長”凸顯法治教育現場感
突破專業性院校的范圍限制,校園內外緊密結合拓展教學場所,在專業實踐基地或者作品設計環節等完成法學教育,讓法律成為“活生生的法”,讓學生時刻浸潤著法治精神。
專業性院校可以發揮優勢,根據不同專業和學科實際,通過舉辦主干專業和法治教育相結合的豐富多彩活動來普及法律知識,例如,創作和法治主題相關的藝術作品等,用形象化、生活化的方式更多地開展法治教育。
專業性院校一般在教學過程中都會設立相應的社會實踐基地,這些社會實踐基地為法治教育提供了生動的教學案例,實踐基地的導師可以將社會實踐和工作中需要掌握的法律知識手把手交給學生,為學生營造學法用法的氛圍,并且將課堂中學到的法律理論知識和自身專業聯系起來,在實踐中運用,在實踐中提升。學生在學校教育階段結束后進入社會教育階段,將更多地投身到普法宣傳教育活動中,強化法律保護的意識。
三、增強法治意識,將法律轉化為維o學生權益的有效工具
1986年高校非法學專業學生中開設《法律基礎》課程。2005年《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列為四年制本科思想政治理論課必修課之一。教材從社會、職業、家庭等方面密切聯系大學生法制教育內容,塑造了一個良好的美德工程體系。學生有一半以上通過基礎課學習法律知識,三分之一的學生是通過媒體的宣傳,這說明法律意識教育最大最有效的途徑就是課堂。社會的要求和現實的需要之下,大學教育目前趨向更加注重學生才能的培養。
2013年4月15日,遭室友投毒的復旦大學研究生黃洋經搶救無效死亡,2004年云南大學馬加爵連殺四名同學等惡性校園案件,說明在大學教育的過程中更需要提高學生守法意識。應屆生校招網的報告顯示,86.4%的大學生將“提高個人社會工作能力”作為參加實習的首要目的。為減少開支,部分企業將在校大學生當成短期雇傭的廉價勞動力。涉世未深的學生防備意識不強,中介公司騙取學生信息服務費,在學生的工資中提成,不法分子甚至盜用學生的個人信息。
實習、兼職等方式不屬于我國勞動法保護范圍,一旦出現問題,其解決形式主要是報告輔導員老師,讓學校出面解決,或是認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息事寧人,自認倒霉。這說明大學生群體還沒有形成一種用法律來保護自我與保護他人的意識。社會的要求和現實的需要之下,大學教育目前趨向更加注重學生才能的培養。2013年4月15日,遭室友投毒的復旦大學研究生黃洋經搶救無效死亡,2004年云南大學馬加爵連殺四名同學等惡性校園案件,說明在大學教育的過程中更需要提高學生守法意識。
二、提高當代大學生法律意識教育的有效途徑
提高守法的自覺性。美國思想家潘恩曾說:“在專制政府中,國王便是法律,同樣,在自由國家中法律便應成為國王。”法律權威性意識要在學生的思想中不斷得到強化,學校注重培養學生對法律的感情和信任,通過實踐教學、模擬法庭等活動,讓學生親身去感受到法律的作用與權威性,從而產生對法律價值的內在認同,逐漸并將之升華為自身堅定的法治信仰,提高個體守法的自覺性。
把守法從要求變為義務,自愿守法,把個體對法律的認同感并將之內化為自身的一種信念,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尊重自我,尊重法律,維護法律的權威。培養維權意識。權利意識不只是公民對自身正當權利的正確與理解,更是對他人正當權利充分尊重的觀念。大學生維權意識就是在求學或是進行社會兼職的過程中,自覺地用合法的方式進行自我保護的法律意識。
大多數學生自我意識較強,在現實生活中對自身權利的維護,對自我潛力的實現有著很高的期望值,但容易出現忽視他人權利,表現為功利心較強、以自我為中心的特點,所以要培養學生維護他人權利的意識。在校期間,鼓勵學生當自我或是他人權利受到侵害時要勇敢的捍衛自身的合法權益,這對進行社會實踐尤其是進行校外活動至關重要。
充實高校法制教育內容。《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是高校對學生進行法制教育的主渠道。但教材中理論較多,非法律專業的學生很難有效掌握。多采取案例教學、知識競賽等方式,利用多媒體把抽象的知識生動的呈現在學生面前,讓學生不會產生法律難懂并且枯燥的心理。媒體中的法律欄目可以幫助學生培養法律習慣,增強法律意識。
關鍵詞:民族高等院校;法學教育;司法考試;教學模式改革
中圖分類號:G642.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4)45-0145-03
民族高等院校是黨和國家為解決國內民族問題而建立的綜合性普通高等學校,在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培養專門法律人才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國高等院校目前共有法學院系634所,其中民族高等院校有15所。法學教育是培養法律職業專門人才的主要途徑,而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的實施,又為法學教育提供了一個有效的質量檢驗標準。我國統一司法考試制度從2002年開始實施,該制度為國家選拔法律人才形成了統一的標準,但同時,自從2008年允許法學本科應屆畢業生參加司法考試后,司法考試制度對法學教育形成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并出現了教學中的矛盾問題,法學教育已經無法回避司法考試這個大背景。民族高等院校應當適應國家司法考試趨勢,結合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培養基層法律職業人才的辦學宗旨,積極探索法學教學模式的改革。
一、我國統一司法考試的特點
1.考生報考資格和合格證多元化。我國統一司法考試制度開始于2002年,規定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申請律師執業和擔任公證員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對于參加司法考試的考生資格,司法部規定: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并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品行良好。同時,司法部于2002年出臺了《司法部關于確定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區的原則意見》,規定民族地區和經濟落后、文化欠發達地區的縣區級地方考生,參加司法考試報名的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畢業。此后每年司法部都公布司法考試報名學歷條件可以放寬地區的名單,到2013年,該項政策已放寬到全國1412個縣區。司法考試合格證書分為三類:A類證書適用于報名學歷為大學本科以上,成績在當年公布的標準合格線以上的考試人員;B類證書為放寬學歷條件地區,報名學歷為法律專科學歷,考試成績達到當年公布的標準合格線的人員;C類證書適用于屬于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區,考試成績達到放寬地區合格分數線的應試人員,以及在民族地區確需使用少數民族語言進行訴訟而得到照顧的以民族語言文字應試的人員,包括報名學歷為法律專業專科和大學本科以上兩種情況。
2.考試內容龐雜且注重實踐。司法考試的特點是內容龐雜、問題靈活,涉及的法律條文眾多。試卷一是綜合知識卷,包括法理學、憲法、法制史、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司法制度與法律職業道德以及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試卷二是刑事與行政法律制度;試卷三是民商事法律制度;試卷四是法條與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學、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及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等。試卷形式包括單選、多選、不定項選擇和法條分析等,試題常常是由小案例構成,如試卷一法理學部分,其基本概念、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被案例化、實例化和應用化,題目是一個一個的小案例,通過案例去考查考生對基本知識、概念和理論的掌握情況。因而對于偏重理論學習的考生來說就比較難。
二、民族高等院校法學專業本科生特點
根據國家政策對少數民族學生實行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或按國家政策加分錄取相結合的政策,學校少數民族學生占在校學生的比例始終保持在60%以上,筆者任教的大連民族學院少數民族學生占在校學生的比例始終保持在65%以上,而貴州民族大學少數民族學生和來自民族地區、西部地區的學生占80%以上。從畢業生就業情況來看,由于民族高等院校學生一般來自少數民族或民族地區,大多數學生畢業后選擇回到本民族地區工作,這是其他普通高等院校無法比的。總體來看,民族院校畢業生的就業狀況是較好的,因為民族院校的畢業生是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十分寶貴的人才資源,也可以說是民族地區高層次人才隊伍的后備力量。民族院校都非常重視畢業生的就業問題,學校通過完善就業指導體系、投入專項經費、加強就業信息管理和指導、為畢業生出謀劃策等措施,做好畢業生的就業工作。以筆者任教的大連民族學院為例,學校積極拓展就業市場,招生就業處通過搞調研、跑市場,廣泛聯系用人單位,建立了一批校企合作基地,近年來畢業生就業率一直保持在90%以上。就我校法學專業畢業生而言,畢業生大多回到西北、西南、東北等民族地區的司法部門或律師事務所就業,并受到就業單位的重視。
三、司法考試對法學專業本科教學的影響
司法考試制度的建立在中國法治歷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義。我國統一司法考試制度自推行以來,對于提升司法職業群體的職業素質和形成司法職業共同體具有劃時代的意義。但法學教育以司法考試為指揮棒則忽視了法學教育更重要的價值,如法治理念和法律信仰的培養。
實踐中,與其他專業的學生相比,法學專業學生面臨著巨大的司法考試壓力,這種壓力對我國法學教育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從2008年國家允許大三學生參加司法考試以來,許多法學專業本科生在大三開始就忙于應對司法考試,為提高學生司法考試的通過率,很多學校將法學核心課程開設到低年級,造成專業課與公共課的沖突,課堂教學占據了學生的大部分時間和經歷。孫笑俠教授認為,自實行國家司法統一考試以來,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的制度銜接問題日益嚴峻,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從制度到實踐都出現了脫節,法學教育的人才培養模式、教學內容、教學方式與司法考試等法律職業制度的諸多環節需要進一步改進、協調和完善。[1]鄭成良教授認為,司法考試作為一種非常典型的法律職業準入控制措施,幫助我們營造了一個共同的語言、解釋、價值、經歷和身份的共同體,從而也決定性地正面促進了我國的法治建設,但是我們應該認識到司法考試不是萬能的,它不能對法律從業者的法律素養做有效的考察和衡量,因此我們必須尋求有效的替代途徑,而這正是法學教育,特別是法學院教育本身所具備的。[2]
筆者所任教的大連民族學院法律系,每年兩個班,畢業生一部分考研,一部分參加司法考試,司法考試過級率在25%左右。在日常教學過程中,擔任專業核心主干課程授課任務的教師都在備課上課環節關注司法考試,將司法考試內容融入教學當中,這從一個側面說明司法考試是高校師生均很在意的事情,司法考試確實深刻影響著法學本科的教育教學。
四、促進司法考試與法學教學良性互動的思考
近年來,許多學者呼吁司法考試和法學教育之間要形成良性互動。如有學者認為,三十多年的改革開放,法學教育為我國法治進程立下了汗馬功勞,但司法考試制度實施十年來,與法學教育聯系還遠遠不夠,將司法考試與法學教育有機聯系在一起,對解決實存的司法環境、法律公信力等問題有一定的幫助。[3]有學者認為,法學教育單純以司法考試為導向會影響法律精神的培養,沖擊先進教育方法的使用,挫傷拓寬學生知識面和培養實踐能力的努力,更是漠視了社會對法律人才的多種需求。法學教育理應關注司法考試,但司法考試的局限性決定了法學教育不能唯司法考試。[4]有學者提出,司法考試與法學教育之間存在一種多層面相互作用的關系,二者既具有緊張沖突的一面,也具有協調一致的一面。社會需求與教育的職責要求我們建構“法學教育―司法考試―法律職業”三方互動的新型關系,充分發揮其互動的一面,以此推動法律職業的規范化發展。[5]
筆者贊同上述學者的觀點,亦認為我國的司法考試與法學教育應當形成良性互動。法學教育的一個主要環節就是人才培養,而實現該職能的有效途徑是使教學、科研、社會實踐相結合,主動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把培養學生個人價值、職業技能和社會服務等三個方面的內容融合在一起。
1.關于改革法學本科生培養模式的思考。我國法學專業本科教育一般采取以課堂教學為主導,兼設校外實習的教學模式。這種模式對學生法律技能的訓練來說存在明顯的不足。法學實踐教學是培養應用型、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的核心環節,是將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銜接的必要步驟。我們在日常的教學活動中,應當將司法考試的部分內容納入法學教育的環節,同時要關注司法考試中部分試題答案所反映的基本觀點,加強對學生進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法律信仰的培養教育。實踐中,我們開展了“本科生導師制”和法學教學的“雙師型”。即從本科生入學開始,由師生雙方協商確定學生學業指導的導師,負責學生四年大學學業指導,包括課堂學習和課后考研及司法考試輔導。“雙師型”教學是指我們聘請校外實踐基地的法官、檢察官、律師,為學生講授司法實務性比較強的課程,如訴訟法、法律職業倫理、司法文書等。同時,我們開設有法律診所、文痕檢驗、司法文書速錄、模擬法庭等課程。
2.關于改革、完善司法考試制度的思考。國家司法考試是國家統一組織的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國家司法考試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和公證法明確規定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申請律師執業和擔任公證員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才能任職。從對法律專業人才的要求和各國法律職業選任模式來看,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具有良性互動關系,司法考試是一個中間環節,它是在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之間架起的一座橋梁,其制度價值在于將符合現代法治要求的法治精英選拔到法律職業隊伍中。而作為法律職業準入資格的基本考評方式,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的確立無疑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法學教育的發展。改革法學本科教育、改善司法考試制度,是法律人的共同目標。筆者贊同一些專家、學者的觀點,司法考試應當只準許正規高等法學院本科以上畢業生參加,使法學教育真正實現培育一個具有共同法律信仰、職業倫理、專業知識、實踐技能的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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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專業學生就業“難”原因
(一)招生計劃之“擴大化”與實際人才需要的錯位。目前,從全國范圍內來看,我國有600多所高校設有法學專業,每年法學畢業生多達三十萬之巨。盡管我國不斷加強依法治國,需要大量法律專業人才,但實際上社會和市場對法學學生的需要遠遠小于每年各高等院校輸出的法律人才數量。較多的畢業生走向就業市場,使得法學畢業生的就業壓力逐年加大,找好工作的機會越來越少,找好工作的難度越來越高。怎樣在紛繁復雜的就業環境中占有一席之地,也就成為應屆畢業生和負責就業工作的老師必須面對的考驗和挑戰。
(二)培養目標之“理論化”與用人單位更看中務實能力的錯位。絕大部分法學專業學生在四年專業學習到的知識是書本到書本的內容,盡管在幾年間中,學院會提供一些實習的機會讓學習去了解現實生活、了解實際工作中具體法律的運用,但實踐技能和專業動手應用能力還有較大程度的欠缺。而在實際就業中,一些用人單位對招聘員工的初步要求是畢業生要有實際的辦案經驗和獨立開展相關法律實務的能力,這種招聘要求在畢業生中似乎很少有人能夠達到,結果是用人單位招聘不到適合的員工,而法學專業畢業生又難以找到適合的工作。這種學生所學專業知識與用人單位的實際需要形成的巨大差異,一定程度地延緩了法律相關行業的發展,也阻礙了法學專業學生的順利就業。
(三)學生就業觀念“偏差化”與就業崗位實際的錯位。首先,部分學生的就業觀念存在偏差,一味追求公務員等職業,沒有綜合考慮就業形勢和自身素質條件。還有部分沒有通過司法考試的同學,面對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或公司職員崗位興趣不足,轉而來年再考司法考試;有的同學寧可當年不就業,也要來年再考公務員、研究生,這樣的同學人數不在少數。其次,學生的競爭意識不足,導致在競聘過程中競爭力不強。畢業生平日缺乏職業規劃,競爭意識不強,在市場競爭中處于劣勢地位,競聘幾次落選后,心灰意冷,選擇退縮,對后續的就業工作造成不利影響。
解決法學專業大學生就業難的策略
(一)學校應積極開展就業指導活動。1.積極為畢業生提供大量公檢法實習機會。高校法學院應該積極建立專業實習基地來增強學生對專業知識的理解、領悟能力,提高學生的實踐技能。在實習基地安排上,應盡量滿足學生自己選擇實習基地的要求,賦予學生結合自己就業方向選擇實習基地的自由。事實上,學生通過實習基地的學習和實踐,得到了絕大多數單位的贊譽和肯定,為其日后的工作奠定了良好的人文基礎。2.建立年級、班級就業工作小組,加強就業指導。在學生就業工作中,學生是就業的主體,輔導員要加強就業指導。指導的形式多樣,如開展司法考試的復習、備考,就業經驗交流,就業技能競賽等,提高學生的就業能力,讓學生主動找尋就業機會,提高就業能力,確保畢業生的就業質量。3.建立就業情況通報制度,發動、激勵全院師生參與就業工作。高校法學院建立每周面向全院師生通報就業信息一次的制度,有利于院師生了解畢業生的就業情況,及時對畢業生就業給予關懷與幫助。通過通報讓全院師生及時了解各班級、各個人具體就業情況,進而對需要進行重點關注的學生重點提供幫助。通報制度在提醒相關老師關注學生就業的同時,也使各個班級及時了解其他班級畢業生的就業狀況,有利于班級之間形成“比、學、趕、幫”的良好局面。
(二)政府為促進法學畢業生就業提供政策支持。1.大力拓寬法學專業畢業生的就業渠道。首先,政府應鼓勵法學專業畢業生創業。在針對法學學生創業方面,政府可以通過比如減少該部分畢業生創業前期的稅費、給予他們相應資金支持等方式鼓勵法學畢業生創業。其次,幫助大學生轉變思想,使隱形的就業渠道變為顯性。目前,我國中西部急需大量的政法人才,但大多數法學畢業生還是關注沿海大城市的律師和政法機關,這就使得本已存在的就業渠道人為地“狹窄化”,政府應該加強引導宣傳,提高邊緣地區政法人才實際薪酬待遇,提供政策上的優惠和支持等,使得基層工作機會得到更多法學畢業生的青睞。2.積極為促進法學畢業生就業掃清制度障礙。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是為公、檢、法及其他法律實務部門輸送優秀的法律人才,但在我國存在兩大現象:一是大批非法學專業的畢業生甚至是未接受過正規教育的人進入法律職業界,如擔任法官、檢察官、警察、公證員、律師及其他立法、執法人員;二是相當數量的法學畢業生不能從事法本職工作。法學教育應與法律職業緊密聯系。因此,政府應該對當前的法律職業做好專業限制,把更多優秀的法學人才從事和專業相關的工作。3.改革法學教育。第一,政府應促使各高校根據市場需求來合理調整專業設置及招生人數,面向社會、市場辦學。在遵循供求規律的基礎上增加符合社會需求的專業設置,減少或取消教學質量不高、設置不合理的部分高校法學專業。第二,加快高校法學的教育與教學的改革。正如2013年全國“兩會”召開時全國政協委員、上海交通大學黨委書記馬德秀委員所說,為推動和促進大學生就業首先要更加重視分類指導。對于重點高校,她建議學生嘗試適應全球化趨勢,在海外實習和就業領域進行率先探索。
(三)家庭與社會應與學生互動統籌協調合作促就業。實踐證明,就業過程中僅靠學院政工教師單方面努力是遠遠不夠的,應該把學院專業教師、學生家長和學生自身的優勢結合起來,多方面提供就業信息和門路,學院保持和家長的定期聯系,形成“學生主動、學院輔助、家長督促”的良好互動,開辟多元就業的新路子。學院將定期畢業生就業信息情況,讓學院每位老師都了解學生就業情況的最新進展,充分發揮本科生導師、系主任等專業老師在就業指導及就業統計過程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