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08 10:17:32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土地經營管理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一)農民對土地“集體產權”的認識不夠
在我國《憲法》中明確的規定了“農村和城市近郊的土地在法律的規定下屬于政府所有,在此之外也屬于集體所有;在農村的宅基地、自留地以及自留山等都屬于集體所有”。在農村土地的利用中一直處于集體主義的觀念,但是在改革開放之后,實行,將集體的土地進行分田到戶的下放。在農村集體土地資源的下放承包關系中規定了農村的土地關系30年不變[1]。在農民的承包土地中不能將土地進行回收和調整,在這種政策的誘導下讓農民誤以為土地的產權在人民手中,以至于出現了集體土地資源的非法買賣現象。在這種趨勢的影響下農村集體土地資源的集體所有意識已經逐漸的在淡化,農民的土地資源私有化現象非常嚴重。
(二)宅基地管理制度有待提升
在改革開放之后,農村人們的生活水平不斷的提升,人們都迫切的希望改善住宅環境,于是在農村興起了建房的。但是在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情況下,出現了農村的宅基地建設秩序混亂化現象。在宅基地的建設上出現了違法亂建情況,農民在沒有相關土地辦審批手續的情況下就私自的進行用地。另外在農村的宅基地使用中實行宅基地的無限期無償使用制度,這就使得一部分農民開始鉆法律的空子,將宅基地建設成小型的工廠以及小型的養殖場等,對農村集體土地的使用破壞嚴重。
(三)在土地產權的經營流轉上認識不夠明確
在現在的農村集體土地資源的經營流轉存在著轉讓、轉包以及互換和租賃等形式,在進行土地資源的經營流轉中由于沒有專門的管理制度導致了農村的土地資源經營流轉現象混亂,對農村集體土地資源的經營和管理造成了一定的困難。另外由于在農村集體土地資源的經營流轉中相關的法律制度還不夠健全,導致了土地的經營流轉沒有相關的政策保護和政策支持。
二、提升農村集體土地資源經營管理的對策建議
(一)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機構,強化農村用地教育
在農村集體土地資源經營管理中加快對農村集體土地資源經營管理機構的建設,在建設機構的同時對專門的土地管理人員進行專門的培訓,要保障在農村的每一塊土地的歸屬權都有明確的記錄。政府部門應該在國家政策的引導下加強對農村集體土地資源的規劃管理,實行農村科學用地的宣傳,完善相關的土地管理制度建設。杜絕在農村集體土地上亂建房屋,強行用地等現象的發生。在強化農村用地的宣傳中要將新的土地管理制度向農民進行宣傳教育,加強對土地管理制度的管理創新,做到農村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
(二)實行土地轉讓的有償使用制度,改善農村土地流轉的現狀
針對農村集體土地資源利用率不高,土地經營流轉現象嚴重的問題,應該實行農村集體土地資源的有償使用制度。在有償轉讓制度的要求下,無論是政府用地還是農民轉地都應該得到土地轉讓的賠償金,在土地的轉讓中要具有相關合法的土地轉讓手續,防治土地資源的隨意轉讓[2]。在土地的流轉問題上要實行農村集體土地資源經營性流轉,也就是說土地的所有權還是農民,但是土地的經營權可以是其他人。在土地資源的流轉管理中,要著實的保障農民的權益,健全土地轉讓的管理制度,實行農村集體土地的經營流轉管理監督制度。政府在集體土地資源的管理中要實行有效的監督,改革不合理的土地管理制度,創建良好的土地經營管理制度。
(三)實行科學合理的用地,提升集體土地的經營能力
在農村集體土地的經營管理中應該事項科學合理的用地,政府部門應該強化農村用地的科學合理性宣傳。在農村的集體土地資源的科學合理用地表現為對農作物的生產培育科學合理化。在偏遠的農村要定期的為農民進行科學育種的普及,要按時的將先進的耕種方式向農民傳授,要注重的提升農村集體土地資源的利用率。要盡量的實現一地多用政策,例如在農村的集體土地資源使用上實行兩用制度,在前期進行土豆的種植,土豆收割結束后對土地進行翻整進行白菜的種植,從而實現農村土地的兩用制度,著實的提升了農民的經濟收入,也提升了農村集體土地資源的經營管理能力。
第二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國家依法確認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憑證。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只限承包方使用。
第三條承包耕地、園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從事種植業生產活動,承包方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后,應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予以確認。
承包草原、水面、灘涂從事養殖業生產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有關規定確權發證。
第四條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承包方,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實行其它方式承包經營的承包方,經依法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備案、登記、發放等具體工作。
第五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所載明的權利有效期限,應與依法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約定的承包期一致。
第六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名稱和編號;
(二)發證機關及日期;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名稱、坐落、面積、用途;
(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動情況;
(六)其他應當注明的事項。
第七條實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發包方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將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詳細情況、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兩份報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
(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對發包方報送的材料予以初審。材料符合規定的,及時登記造冊,由鄉(鎮)人民政府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書面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補正。
(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的申請材料予以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鄉(鎮)人民政府補正。
第八條實行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申請書,報承包土地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
(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對發包方和承包方的資格、發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審,并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申請書上簽署初審意見。
(三)承包方持鄉(鎮)人民政府初審通過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申請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
(四)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登記申請予以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報請同級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
第九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記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本內容。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應一致。
第十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承包合同登記及其他登記材料,由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農村土地承包方有權查閱、復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和其他登記材料。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限制和阻撓。
第十一條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認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有權申請更正。
第十二條鄉(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過程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驗申請人提交的有關材料;
(二)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
(三)如實、及時地登記有關事項;
(四)需要實地查看的,應進行查驗。在實地查驗過程中,申請人有義務給予協助。
第十三條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領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后,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發給承包方。發包方不得為承包方保存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第十四條承包期內,承包方采取轉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不須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
采取轉讓、互換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登記。
因轉讓、互換以外的其他方式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立、合并的,應當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
第十五條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申請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的書面請求;
(二)已變更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證明材料;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原件。
第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受理變更申請后,應及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報請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并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上記載。
第十七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嚴重污損、毀壞、遺失的,承包方應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申請換發、補發。
經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審核后,報請原發證機關辦理換發、補發手續。
第十八條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換發、補發手續,應以農村土地經營權證登記簿記載的內容為準。
第十九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換發、補發,應當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上注明“換發”、“補發”字樣。
第二十條承包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依法收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一)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
(二)承包期內,承包方提出書面申請,自愿放棄全部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全部喪失的。
(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符合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承包方無正當理由拒絕交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由原發證機關注銷該證(包括編號),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條收回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應退回原發證機關,加蓋“作廢”章。
第二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要完善農村土地承包方案、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及其相關文件檔案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統。
第二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發放管理,確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全部落實到戶。
第二十五條對不按規定及時發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責任人,予以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后果的,應追究行政責任。
第二十六條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除工本費外,不得向承包方收取任何費用。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工本費的支出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實施以前頒發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有關規定,并已加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繼續有效。個別條款如承包期限、承包方承擔義務等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該條款無效,是否換發新證,由承包方決定。
未加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應按本《辦法》規定重新頒發。重新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土地承包期限應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不得借機調整土地。
第二十八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由農業部監制,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印制,加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
關鍵詞: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景觀生態學;應用
一、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的理論基礎
(一)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思想的提出
土地可持續利用的思想,是1990年在新德里由印度農業研究會、美國農業部和美國Rodale研究所共同組織的首次國際土地持續利用系統研討會上正式提出的。
(二)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內涵
對于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定義,不同學者因對“可持續性”的理解和對土地資源利用的分析角度不同,存在多種表述方式。從經濟學看,根據《我們共同的未來》報告中對可持續發展的定義:“盡可能減少對人類生存所依賴的土地資源破壞與退化,維持一個不變或增加的資本貯量,旨在人類生活質量的長期改善,即在追求經濟發展效益最大化的同時,維持和改善土地資源的生產條件和環境基礎”;從人地關系角度出發,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是人地關系的協調和共榮,即土地資源的生產能力和景觀環境,要滿足人類不斷發展的生存活動、生產活動和社會活動的需要;從土地資源供求關系看,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是達到土地供求的持續平衡,即是通過把土地資源無彈性的自然供給量,轉化為有彈性的經濟供給量,來持續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土地資源需求。
從1993年內羅必擬定的《持續土地管理評價大綱》中對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定義為“把保持和提高土地生產力(生產性)、降低土地生產風險(安全性)、保護土地資源潛力和防止土壤與水質退化(保持性)、經濟上可行(可行性)和社會可以接受(接受性)相結合”,這5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否則認為是土地資源的非持續利用;從土地資源利用目的看,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就是實現土地生產力持續增長和保持其穩定性,保護土地資源生產潛力和防止土地退化,并具有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即達到生態合理性、經濟有效性和社會可接受性。
不論從哪個角度來闡述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其核心都是保證土地資源持續滿足人類社會發展的需求。因此,不妨把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定義為 “能夠持續滿足社會不斷發展的土地生產力和景觀環境需要的土地利用”。
二、景觀生態學概念與理論
(一)景觀生態學內涵
景觀生態學的概念是德國地植物學家Troll于1939年在利用航片研究東非的土地利用時首次提出。1982年10月,在捷克正式成立了“國際景觀生態協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Landscape Ecology,IALE),標志著景觀生態學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發展時期。另外,20世紀80年代以來的遙感與GIS技術的出現極大地推動了景觀生態學的研究與應用。景觀生態學是研究在一個相當大的區域內,由許多不同生態系統所組成的整體(即景觀)的空間結構、相互作用、協調功能、及動態變化的一門生態學新分支。景觀生態學以整個景觀為研究對象,強調空間異質性的維持與發展,生態系統之間的相互作用,大區域生物種群的保護與管理,環境資源的經營管理,以及人類對景觀及其組分的影響。
我國學者肖篤寧(1999)將景觀生態學的核心概念總結為:景觀系統整體性和景觀要素異質性;景觀研究的尺度性;景觀結構的鑲嵌性;生態流的空間聚集與擴散;景觀的自然性與文化性;景觀演化的不可逆性與人類主導性及景觀價值的多重性。
(二)景觀生態學基本理論
1、景觀和區域。生態學中,景觀是由相互作用的斑塊或生態系統組成的,以相似的形式重復出現的,具高度空間異質性的區域。
2、景觀結構與功能理論。景觀結構與其生態過程的相互關系是景觀生態學理論研究的核心部分。景觀層次上的過程,包括自然和人文兩個方面,它們對景觀空間結構的形成起重要作用,而景觀結構對過程也有基本的控制作用。因此,“格局反衍過程,過程反衍機理,機理揭示規律”,一定的景觀結構才能實現一定的景觀功能。景觀生態學認為,在景觀尺度上,每一個獨立的生態系統(或景觀單元)均可看作是一個寬廣的斑塊(patch)、狹窄的廊道(corridor)或背景基質(matrix),能量、物種及營養成分等在景觀元素間的流動形成景觀功能,景觀功能的發揮主要涉及廊道、基質和斑塊的功能特征。
三、我國景觀生態學的應用研究領域
我國景觀生態學應用研究領域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景觀生態規劃與設計:景觀生態規劃與設計是在風景園林學、地理學和生態學等學科基礎上孕育和發展起來的,并深深扎根于景觀生態學。景觀生態規劃與設計主要應用在城市景觀生態規劃、農村景觀生態規劃、旅游風景區的景觀生態規劃和自然保護區的景觀生態規劃。
景觀生態學與生物多樣性保護:景觀生態學強調無機環境為基礎,以生物為中心,以人類為主導,正確處理天、地、人、文的相互關系,合理調控現有景觀生態系統和規劃設計與建造的景觀生態系統。傅伯杰、陳利頂、馬克明、周華榮等(1995,1996,1998,1999,2000)對運用景觀生態學原理對生物多樣性保護作了深入研究,并進行了自然保護區的規劃和設計。
景觀生態學與土地利用規劃:邱揚等利用景觀生態學的理論為土地持續利用評價提供了一條新的途徑,對土地持續利用評價概念、原則、理論基礎、指標選擇、評價方法給予了一定的研究。
四、土地利用中的景觀生態學應用
(一)土地利用的可持續目標
資源永續利用的思想在20世紀70年代被提出,當時更多關注土地資源的保護,而對其實現的可行性考慮不多。隨著可持續發展概念的明確,土地可持續利用的目標也得以明晰。生產性、安全性、保護性、可行性和可接受性是土地可持續利用的基本目標,而這些目標也構成了評價土地利用持續性的基本標準。在我國,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首要的任務是實現耕地資源的保有數量,提高耕地生產性能和生態功能。
(二)景觀生態學與土地利用規劃
應用景觀生態學的原理與方法研究土地可持續利用,在我國尚不多見,僅有部分學者作了初步研究。景觀生態學的理論為土地持續利用評價提供了一條新的途徑,對土地持續利用評價概念、原則、理論基礎、指標選擇、評價方法與過程都有重要影響。根據景觀生態學理論,土地持續利用規劃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綜合整體性,不僅包括環境、經濟與社會等多因素評價,還指土地利用方式、土地利用系統與景觀或區域等多等級評價。
2、尺度性,包括土地利用的時間尺度、空間尺度和重點尺度。
3、空間格局與土地生態過程,二者的關系分析是土地持續利用的基礎。
4、干擾與人類影響,干擾是景觀或區域的必然因子,有助于發展土地利用系統與景觀的適應性機制,人類土地利用的歷史經驗和教訓,對土地的持續利用有借鑒作用。
5、多重價值與多目標,景觀生態學強調土地持續利用的目標是多重的,因而追求多目標之間的優化,而不是單目標的最大化。
(三)土地利用的景觀生態探討
景觀生態學的發展從一開始就與土地規劃、管理和恢復等實際問題聯系密切,它注重土地利用如何影響物質流和能量流,注重結構和過程的相互關系分析,使其在空間土地利用規劃中得到廣泛應用。景觀生態學屬于宏觀尺度生態空間研究范疇,其理論核心集中表現為空間異質性和生態整體性。土地作為地表自然綜合體,是一種特色鮮明的系統整體,具有突出的空間異質性,而生態整體性正是實現土地持續開發利用的有效途徑之一。因此,土地可持續利用的研究內容涉及到景觀生態學的理論核心。
景觀生態學同時研究生態景觀與視覺景觀兩個方面,注重協調形態與內容、結構與功能的統一,以人類對于景觀的感知作為評價的出發點,追求景觀多重價值(經濟、生態、社會與美學)的實現。因此,土地利用以持續性作為其功能目標,應該追求生態、經濟、社會以及美學等多重價值的優化,充分發揮了土地自身的生態系統生產功能、空間場所功能和景觀功能等三大功能,綜合技術、政策和行動來實現土地利用的生產性、安全性、保護性、可行性與接受性。
土地生產力的維持與景觀的結構、功能是密切相關的,對土地可持續利用的研究不僅要包括對土地功能的優化,還包括對景觀格局(土地利用結構)的評價,同時分析景觀結構與生態過程的相互關系。這種格局與過程的關聯分析,正是近年來我國土地利用研究工作中忽視的地方。
五、結束語
綜上所述,景觀生態學與持續發展概念具有高度的一致性,景觀生態學的景觀結構與功能理論、生態整體性與空間異質性理論、等級尺度理論、景觀變化與穩定性理論等基本理論,有助于進一步加深對土地可持續利用內涵的理解。景觀生態學與土地、土地利用研究聯系密切,是實施土地可持續利用的重要理論基礎之一。同時,土地利用的持續性具有明顯的時空尺度特征,不同的時間和空間尺度下土地利用的持續性特征大不相同。離開了特定的時間與空間范疇,將無從談論土地利用的持續性。
傳統的土地可持續利用的社會、經濟和生態研究,在一定程度上都可以認為是在時間尺度上的土地可持續利用分析,缺少土地利用空間格局分析的內容。在現代地理學與生態學結合下產生的景觀生態學,屬于宏觀尺度研究范疇,既強調空間格局分析,又考慮生態關聯,有助于實現區域土地可持續利用時空尺度上的綜合分析、評價與管理,為土地可持續利用研究提供了一條新的途徑。因此,土地可持續利用研究應進一步整合景觀生態學的思想與理論,深入對土地可持續利用內涵的探討,重點加強土地可持續利用結構、功能與動態變化等的基礎理論研究,尤其需要關注土地利用格局及其變化過程的相關分析。土地可持續利用中景觀生態學的引入,也將是實現科學發展觀可持續發展戰略不可忽視的很好途徑和重要手段之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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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決定》和年中央1號文件精神為指導,以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為基礎,以優化配置土地資源、促進適度規模經營、提高農業生產水平、增加農民收入為目標,按照統籌城鄉發展、建設現代農業的要求,創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有效形式,培育多元化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服務體系,促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規范、有序、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1.堅持家庭承包經營制度不動搖的原則。農村土地流轉要始終堅持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不改變家庭承包經營制度,不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和農業用途,流轉期限不超過家庭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2.堅持依法、自愿、有償原則。農戶是農村土地承包和流轉的主體,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形式、流轉期限、流轉收益等由流轉雙方自主協商確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阻撓農戶依法流轉承包地,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截留、扣繳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
3.堅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的原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以農村勞動力轉移和現代農業發展需要為基礎,與工業化、城鎮化發展水平相適應,既要積極引導,又要堅決禁止不顧客觀條件違背農民意愿強迫流轉土地,嚴禁行政干預。
4.堅持管理、服務、規范、有序的原則。要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管理和服務,強化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政策宣傳、信息咨詢、綜合服務和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各項制度,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市場建設,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的簽訂、登記,及時解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維護各方合法權益,確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規范有序。
二、積極探索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有效形式
一)按照現有土地承包關系保持穩定并長久不變要求,繼續抓好農村土地承包突出問題專項治理,限期解決好兩田制機動地超標、違法調整農戶承包地等問題,按照四到戶標準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落實到位,全面推行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微機化、網絡化、信息化。
二)農民可以通過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多種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適度規模經營。農戶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自行協商流轉,也可以委托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他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介服務組織集中流轉。受讓方可以是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種養專營企業等規模經營主體,也可以是其他有農業生產經營能力的組織和個人。集中流轉、連片開發過程中,對少數不愿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承包方自愿的基礎上,可以用集體經濟組織內其他愿意流轉的農戶承包土地或集體經濟組織的機動地進行調換解決,妥善平衡互換雙方利益。
三)允許農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權,自愿聯合從事農業合作生產經營。農戶可以采用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方式,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或參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有條件的地方也可以將集體土地與村(組)集體資產統一量化,實行股份合作經營。股份合作終止時入股土地應退還承包戶。
四)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集體土地和四荒地等,要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取招標、拍賣、協商等方式進行發包,承包方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依法再流轉。
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流轉收益,應本著實事求是互惠互利、平等協商的原則確定,可以現金或貨物兌現。實行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收益分配提倡保底分紅。
三、鼓勵支持各類主體發展適度規模經營
一)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參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支持農民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進行合作生產,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承接和連片開發經營農民流轉的土地。
二)鼓勵農業龍頭企業、種養專營企業或其他工商企業以公司+基地+農戶或訂單農業的方式參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允許各種社會資本和城市工商企業到農村承租土地,單獨興辦或與農民聯辦農業企業,其利用流轉土地依法興辦的農業龍頭企業,按照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有關政策予以支持。
鼓勵各類人才參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支持專業種養大戶或外出務工經商回鄉創業者帶頭創辦規模化農場或組建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鼓勵各界人士利用技術、資金、項目等參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從事農業合作生產;鼓勵大中專畢業生參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從事農業經營;鼓勵基層農技推廣人員利用技術承包、技術參股等形式參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建立科技示范基地。成績顯著的安排有關專項資金時予以優先考慮。
三)鼓勵規模經營主體對農田基礎設施和現代農業設施進行投入。對受讓面積較大,流轉期限較長的經營主體,符合相關條件的優先安排農田基本建設、土地整理、農業綜合開發以及特色農產品基地等建設項目,享受國家惠農政策。
四)委托發包方或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組織統一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新增連片土地種植規模在50畝以上,流轉期限在5年以上,且流轉手續規范,有條件的市縣可對土地流出戶給予適當補助。農村金融機構可把受讓土地100畝以上,流轉期限5年以上的規模經營主體作為信貸支農的重點,對實力強、資信好的主體給予一定的授信額度。政策性農業保險可把規模經營主體作為重點參保對象,有條件的地方財政可對其保費給予一定的補助。
五)對經營農田面積100畝以上的規模經營主體,不破壞耕作層的前提下,可允許其按照不超過經營土地面積的0.5%用于建設生產管理輔簡易設施,其性質按臨時建設用地審批管理,期滿后自行復墾。畜牧規模養殖用地按農業用地對待。
四、切實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雙方的合法權益
一)家庭承包土地經營權全部轉讓的農戶,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認定,參加就業培訓、接受崗位推介以及其他社會保障等方面,享受被征地農戶同等待遇。
二)嚴禁借股份合作或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作等名義進行違法集資,侵害農民利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期內,因不可抗力導致受讓方無法繼續經營的土地應歸還原承包方耕種。以個人名義承租承包土地受讓人在履約期內死亡的可以由其第一順序繼承人繼續經營受讓土地,直至合同期滿。繼承人放棄經營的土地應當歸還原承包方。但死者個人在經營期間應得的個人收益,由其繼承人繼承。
三)受讓方通過流轉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除原流轉合同另有約定外,可在不超過原流轉合同約定期限內依法再流轉。受讓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再流轉的應當取得原承包方的書面同意。
四)國家各項惠農補貼依據中央和省有關規定由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雙方協商,協商結果在流轉合同中明確約定。
五)規范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管理。流轉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書面流轉合同,流轉合同應報發包方備案,需要公證的應到公證機關依法辦理公證手續。實行委托流轉的應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委托書,注明委托的事項、權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簽名蓋章。未經承包方書面委托,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代替承包戶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合同文本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格式,縣級合同管理部門統一印制。
六)做好流轉土地的質量監測,防止受讓方采取掠奪式經營,以保護耕地質量,維護原承包農戶的利益。
五、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管理和服務
一)加強組織領導和宣傳引導工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涉及面廣,政策性強,關系到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和農村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一定要高度重視,爭取黨委和政府的支持,制定并落實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政策措施。同時要利用各種形式宣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法規政策,注重發現和總結典型經驗,發揮好示范作用,順勢而發,有序推進。
二)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各級農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好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指導、協調、管理和服務職能。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機構要承擔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合同審查、備案、登記、管理、相關獎勵和項目申報工作。
三)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要依托農村經濟管理部門建立縣(市、區)鄉(鎮)街道辦事處和村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機構,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納入政府為民全程服務的內容,依法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供求登記、流轉委托信息、價格評估、合同簽訂、檔案管理、糾紛調處、法規政策咨詢等服務。年前,各市、縣(區)要全面搭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平臺和信息網絡,形成比較完整的信息收集、整理和體系。鄉(鎮)和街道辦事處要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交易大廳,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雙方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務。
四)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調處體系。明年上半年全省各鄉(鎮、街道辦)都要依法設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委員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設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同級農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門設立有編制、有人員、有經費的專門辦事機構,負責仲裁委的日常工作。村居要明確一位熟悉農村土地法規政策和辦事公道的人員作為專職調解員。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接受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關鍵詞]城市功能土地經營若干問題探討
[中圖分類號]F293.2[文獻標識碼]A
城市土地是城市存在和發展的載體,是城市功能發揮和經濟活動的基礎。在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中,必然使具備一定規劃條件的城市土地變得更加稀缺。為此,城市政府在促進土地資源轉變為土地資本的過程中,必須以經營理念和卓有成效的工作范式來配置稀缺的城市土地。這正在和已經成為各級各類城市政府的共識。然而,城市土地經營不是“炒地皮”,而是為產業集聚提供空間載體;在“優地優用”的土地資源配置中使土地收益最大化。因此,在城市土地經營過程中,把土地資源轉變成為土地資本,無疑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各方面的配套和協同。
一、城市功能的優化是城市土地經營的前提
城市土地的經濟價值與城市功能的優劣呈正相關:城市功能越是優化,城市土地的經濟價值越大;反之則反。城市的綜合競爭力直接取決于城市功能的經營,而城市綜合競爭力集中體現在經濟實力,經濟實力是城區功能集中優化的結果。都市經濟的核心是城區經濟。城區集聚程度(包括人口、資本、消費、基礎設施)高,社會分工發達,科學技術先進,交通運輸便捷,其活動具有明顯的聚集性、擴散性、商品性、高效性和開放性等特征。城區是創造力的中心,財富的中心,也是企業競爭的中心。[1]因此,培養整個城區的綜合競爭力,培育城區經濟增長級,增加城市土地的經濟價值,關鍵在于優化城區功能。城市要加快發展,須圍繞中心城、衛星城、小城鎮的發展來帶動整個城市經濟發展,以合理的功能分工,實現城鄉經濟的交融。按城市的城市總體規劃,合理布局和優化城區分工。比如,將城區內的某些區位發展成為中心城區內主要的工業區;某些區位為科學文化區,重點發展科研、教育、文化及高新技術產業等功能;某些區位為以風景旅游和居住功能為主的片區,重點完善休閑居住環境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某些區位為對外交通、倉儲及商貿功能為主等等。同時,以擴大城市中心區輻射為依托,擴張城區配置和利用資源的范圍,調整區域分工格局,優化城區功能,構筑更大范圍的經濟協作體系,增強區域經濟的整體實力,進一步鞏固城區在城市經濟中的中心和樞紐地位。所以,城市土地資源的配置要在優化城市功能上下功夫。
首先,城市土地資源的配置要適當疏散中心城區密度。針對城市各級機關團體絕大多數擁擠在城區核心范圍的情況,著手規劃疏散中心城區密度。要積極建設和完善高新區,堅持城市向非耕地和耕地利用率不高區域發展的原則,建設城市副中心。中心城區的建筑容積率不能過高,這也是這次SARS在一些地區流行給城市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提出的新課題。
其次,城市土地資源的配置要進一步提高中心城區對各區(市)縣的輻射能力。按輻射區域進行統籌規劃,協調衛星城建設和發展。城市“環狀加放射”的地面網絡已基本形成。著重抓好地鐵項目,母城中心區走地下,向外輻射走地上,既方便市區交通,又帶動衛星城建設和發展。搞好城市管網和其他配套設施建設,在城市周邊形成一批二、三產業群,形成新的經濟增長帶,使城市的城市功能分區更加合理。除保留中央商務區、中心金融區等幾個中心功能區外,大量的都可外遷、疏散。同時,要增強各區(市)縣承接輻射的能力,主動要靠近大都市的方向發展,努力形成特大中心城市和周邊城市功能互補、協調發展的格局。
第三,城市土地資源的配置要根據城市作為區域經濟中心和樞紐的功能定位,聚集城市科技、金融、商貿、交通、通訊等功能,力爭做大做強,進一步增強城區在特大城市經濟中的吸引和輻射力,鞏固和發展城區的核心地位和作用,以促進城市更加繁榮。與此同時,要進一步優化縣域城區功能,加快縣域經濟發展。特大中心城市是大城市帶大郊區,城市經濟總量和財政收入的相當部分來自區(市)縣經濟。這說明區縣經濟不僅是城市經濟的支撐,也是城市加快發展的希望所在。搞好縣域城區建設,培育縣域城區主導功能,造就經濟增長帶頭區域,帶動和發展具有比較優勢的主導產業,將其建設成為實力較強的縣域經濟中心。努力發展壯大縣域經濟,優化區域經濟布局,擴張經濟總量,提高經濟質量,重點抓好體制創新、工業強縣和特色經濟,促進區縣經濟快速發展。以強市富民、農民增收為目標,沖破傳統的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實行城鄉一盤棋,一二三產業互動,城鄉經濟相融,以工業化帶動農業產業化,推動農村城鎮化,加快城市縣域經濟發展。要不斷完善城鎮管理體制,保障人、財、物、信息的合理流動,增強城鎮的聚集功能,樹立城鎮品牌,提升城鎮形象,促進城市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
城市土地經營的解析與新思考
二、城市規劃和功能的優化是提升城市土地經營效率的基礎
理論和實踐已經證明,城市土地價格受其區位的直接影響:“第一是區位,第二是區位,第三還是區位”。這里所指的“區位”不是簡單的城市土地的自然地理位置,而是經濟地理位置。因此,區位的內涵包括了城市規劃、功能、品牌、產業、市場、商機、人氣等在內的精髓。根據馬克思的地租地價理論,筆者以為,城市規劃和功能的優化,是城市級差地租和級差地價形成的條件,從而是提升城市土地經營效率的基礎。
筆者以為,城市規劃的優化和城市功能的提升,注重的是城市內涵型發展,而不是外延型擴張。城市建設不是單純的建廣場、辟街或擴地開道,做簡單的“加減法”和“攤大餅”式地向地帶和城郊延伸。千城一面、單純追求“量變”的建設已經違背了城市建設作為一門科學的特性。如在不少城市的新城區的入口處,大都會有一個大的圓形雕塑廣場,在新蓋的城市政府大樓前都有一塊巨大的草坪地,靠河的地段都會開辟一條景觀路,舊房扒掉后都一式蓋相同層樓、格調相似的新房。在急功近利、短期行為的驅使下,一些城市內部工業、商業、住宅等各項功能區分不盡合理。在建筑風格上,許多地方沒有任何特點,臨街建筑以及“火柴盒式”的“鋼筋加水泥”的“灰色森林”,成了許多地方城市的建筑模式。誠然,建設新城區不是不要廣場、草坪,但是必須是要根據不同城市的實際情況進行規劃,要實用。城市街道兩邊的房屋并不是整齊、同一式樣就氣派。
論文城市土地經營的解析與新思考來自
目前,我們不僅要關注產業同構性問題,而且要防止城市建設和城市經營中的同構性問題。城市功能的戰略性結構調整,可以說是經營城市中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一個城市的生機和活力在于它的產業經濟特色和獨特的歷史文化積淀。城市建設規劃、城市建筑風格的同構性只會使其顯得呆板死沉。即使在一個城市的街道兩旁,其建筑物也應風格各異,其建筑物可以有進有退,有高有低,色調有冷有暖,突出層次和色調的和諧。另外,城市建設過程中一味地求新求大,只會浪費財力資源、土地資源,更浪費了不可再生的歷史文化資源。意大利、希臘、法國等歐洲國家的許多城市的迷人魅力,不是它的高樓大廈,而是它歷史賦予的濃厚的文化底蘊。另外,有的城市在建設和改造中缺乏整體長遠規劃,“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擴地建路、蓋房造屋后,卻將城市應該必備的配套設備,如給排水、供電等設施給淡化了。剛修好的路,不久又被挖開;建好的綠化帶又推倒重來;有的城市居民的生活污水因缺少排水系統,要么蓄在一地形成水洼,要么直接排入河流,與飲水源混雜,以致造成居民生活質量的下降。筆者以為,在城市建設中除了量的變化外,最重要的是質的變化。也就是說,要讓城市的居民享受到城市生活的文明進步,如城市化的供水、供電、供氣以及其它內容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等等。
一個城市的規劃、建設、管理、經濟、環境等方面的水平與城市土地的地租、地價和土地貢獻率呈正相關。堅持在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三者和諧統一的基礎上,把經營城市的思路貫穿到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產業與市場運作的全過程,樹立城市形象,營造城市特色,打造城市品牌,提高城市檔次,從而使城市土地在價值上不斷增值。所以,在城市規劃和城市功能的優化上,城市政府應該把軟硬環境創新擺在突出位置,以人為本,綠化、美化、亮化城市,優化和深化城市功能;以產業、市場和人氣的營造為核心,增強城市的內需力;以建設標志性建筑為亮點,增添新的人文景觀,把城市形象提高到一個新的層次;同時,著力打造有利于投資創業和經濟運行的政策環境、法制環境、政府服務環境,不斷提高城市的吸引力、凝聚力,以此造商機、造人氣,帶動城市土地增值。
三、嚴格執行建設用地供應總量、階段和區位控制制度是經營城市土地的關鍵
城市土地的供求關系是城市土地市場和房地產市場運行的基礎性關系。城市土地的價格高低與城市土地的供地總量密切相關。根據城市土地價格形成機制,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城市土地的價格由城市土地的供應總量制導:城市土地的供應量愈大,其單位面積的城市地價就愈低;反之則反。所以,在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穩健提升的階段,嚴格控制建設用地供應總量,不僅是加強用地管理的基礎條件,也是經營城市土地和提高城市土地經營效率的關鍵。那種在城市土地供應總量上不顧市場需求和城市建設的現實需要敞開口子、相互攀比的做法,不是解放思想的表現,而是不懂經濟規律、竭澤而漁的蠻干。
為此,我們必須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計劃,嚴格執行建設用地供應總量控制制度,控制增量建設用地供應量。同時,要根據土地供應總量與地價之間互動機理,來有序安排土地的供應數量、供應時間、供應區位。土地主管部門要把盤活存量建設用地作為城市土地供應的重要來源,切實負起控制建設用地總量的職責。土地管理部門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不能隨意改變,每年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總量控制計劃,不得隨意突破。有關部門要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當地各項建設的實際需要,模擬財政預算管理硬約束制度安排來供應城市土地,充分發揮政府宏觀管理在城市土地市場的調節作用,對建設用地總供應量實行嚴格控制,嚴禁單位和個人亂占濫用土地,以保證城市土地得到合理和優化的配置。
城市土地經營的解析與新思考
城市土地在供應上不僅要注重控制總量,而且要把握好供地的時間階段和區位安排。供地的時間階段和區位安排,要根據用地性質、城市功能、市場需要、資金來源、建設時間、配套條件等等來進行抉擇。從而才能確保城市土地經營,運用土地供求和價值規律打好“時間差”和“空間差”,進而使城市土地經營的成本最低,產生的效率最大。
城市政府要高度壟斷和統一建設用地特別是經營性用地的供地渠道,對新增建設用地,要采取統一征用、統一提供的方式。同時,要堅持城鄉土地的統一管理,實行省市對縣區土地管理的集中統一領導的體制,禁止開發商與城市郊區的村鎮直接簽訂用地項目,禁止直接租用農地進行非農建設項目的開發。不允許各種各樣的“園、區”行使土地管理的政府職能,對以各種各樣名目另立“園、區”開發房地產項目和以所謂的“生態項目”實為囤積城市土地、待價而沽的圈地作法,甚至炒賣土地謀利的行為,一定要采取經濟的、行政的、法律的和輿論的手段,加以制止和制裁。
四、健全和完善城市土地交易制度是城市土地經營的重要條件
在推進城市土地經營的過程中,城市政府在根據市場需求確定城市土地上市節奏、開發程度和質量的同時,還必須下大力氣解決城市土地交易制度不完善的問題。
首先,城市政府要切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建立健全經營性用地的招標、拍賣或實行掛牌公告方式交易的運作機制。屬于經營性房地產項目和其他具有競爭性項目用地的交易,應該采用招標、拍賣方式進行;其他類型的用地應掛牌公告,如在規定期限內有多個用地申請者的,亦應采用招標、拍賣方式交易。為了規范城市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和掛牌交易行為,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不斷完善經營性用地招標拍賣機制。在進行城市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活動時,事前應制定詳細的招標、拍賣文件和投標、競買規則,并招標、拍賣公告;城市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時,參與競投或競買的人員應達到規定的人數,有的地塊還應設立最低保護價。未達到規定人數和最低保護價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交易機構重新作出安排;城市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應設立評標小組,評標工作由委托招標人或交易機構主持。除主持人外,其余成員在開標前一天從評標專家庫中隨機選定。要明確城市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范圍、程序、組織辦法,認證一批具有國有土地招標拍賣資格的主持人。在城市土地使用權的掛牌交易中,其公示內容應包括報價期限、地塊位置、土地級別、土地面積、土地用途、使用年限、規劃條件、交易底價、當前報價等。城市土地使用權掛牌交易的報價期限,應根據城市土地市場供求等具體情況確定,一般不應少于10個工作日。要嚴格城市土地使用權的交易制度,出讓土地成交后,必須在一定時間內保證地價款足額到位。同時,在城市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和掛牌交易的過程中,要減少審批環節,降低交易費用,保障交易安全,促進城市土地使用權的合理流轉。
其次,要積極推行城市土地交易許可制度和城市土地交易申報制度。城市土地使用權有形市場是建立健全城市土地市場秩序的重要平臺。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充分利用城市土地使用權的有形市場,促進城市土地使用權依法公開的交易。要積極推行城市土地交易許可制度和土地交易申報制度。涉及原劃撥土地使用權或改變原土地使用條件的交易,應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按相應的規則入市交易。對此,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確認地價評估結果并核定應補交的出讓金,明確繳納辦法。出讓土地的首次交易,經交易機構對出讓合同履行情況初審后,必須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準,達到轉讓的條件后方可進場交易。涉及集體建設用地的交易,要首先取得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同意,再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方可依法流轉。城市土地使用權轉讓必須進入土地有形市場公開交易,禁止通過隱形市場私下交易。同時,要嚴格執行土地交易價格申報制度,以便于政府部門全面、及時掌握地價信息,實施城市土地優先購買權。
再次,要實施城市土地使用權市場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城市土地市場信息的公開程度和交易信息的對稱性是衡量城市地產市場是否規范的重要指標。目前,由于地價管理受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不少地方的城市土地市場信息的社會化服務程度普遍較低。地價以及建設用地信息、土地登記信息等內容仍掌握在一些部門的少數人手里,土地信息不公開,或公開的信息不全面、不完整,城市土地使用權市場交易信息的不對稱,嚴重影響和制約了城市土地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為此,我們要建立和完善城市土地使用權市場交易信息的披露制度,公開公布供地信息、地價信息,為社會、為投資者提供服務。土地交易管理的程序要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要定期公布和提供土地供求信息,收集、儲存、土地交易行情、交易結果,提供有關土地政策法規、城市土地市場管理規則、土地利用投資方向咨詢等。要實行土地登記的可查詢制度,采取切實措施增加土地登記的覆蓋面,充分發揮土地登記在市場監管和產權保障中的作用。除涉及國家保密要求外,土地登記結果要接受社會公開查詢,做到查詢資料全面、查證及時、簽證準確。
城市土地經營的解析與新思考
第四,要加強和完善城市地價管理制度。城市地價管理是城市土地市場管理的核心,城市地價確定得合理與否,關系到宏觀調控城市土地市場與經濟建設的發展;地價評估的高與低,關系到土地收益的再分配等問題,從而關系到城市土地經營的效率。基準地價作為地價體系中屬控制性地價,是城市政府調控城市土地市場供求關系、制定地價管理政策、指導土地交易、征收土地稅費的重要依據,也是地價管理的重要基礎。盡管有關法律法規已明確規定,城市基準地價應定期修訂和公布,但在實際工作過程中,還有部分地方把基準地價作為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內部資料,嚴格保密,影響了基準地價在整個市場經濟運行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時,在基準地價的修訂、公布的程序、方法、內容以及法律效力等也缺乏明確的規定及具體的操作規則。為了規范城市土地市場秩序,必須嚴格執行基準地價定期更新和公布制度,嚴格執行城市土地定級規程和土地估價規程,科學地開展基準地價更新與土地定級的修訂工作。要把基準地價以及標定地價的定期修訂和公布,作為地價管理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加以落實。在基準地價以及標定地價評估、更新完成后,應及時報請城市政府向社會公布,作為城市政府宏觀調控城市土地市場,管理地價,引導市場的依據。要規范基準地價以及標定地價公布的方式、內容、時間等要求,建立地價可查詢制度。要實行土地交易價格申報制度和地價定期檢查制度,組織力量對各地土地招標拍賣底價和土地收購補償價格的確定情況進行定期檢查,重點檢查是否進行了地價的評估、其土地招標拍賣底價和土地收購補償價格是否是集體決策,以從制度上杜絕暗箱操作而引發的尋租行為。
第五,健全和完善城市土地市場中介組織的執業制度。目前,仍有不少土地評估機構以及相關的中介組織,依仗自己過去的政府背景或與政府千絲萬縷的聯系,其執業行為很不規范。“中介不中”對城市地價的管理,對培育和規范城市土地市場產生了不利影響。因此,政府機構與土地市場中介組織必須徹底脫鉤,以推動房地產中介機構真正成為產權明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土地市場中介組織應該圍繞完善管理、創新經營的要求,對現有的財務、勞動、人事、分配、民主管理等制度以及內部經濟責任制進行全面的梳理和修訂,規范和完善法人治理機制、民主監督機制、競爭機制、分配機制,建立健全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競爭上崗機制,以資金管理為中心的財務管理機制和以審計為中心的監控機制。政府部門要加強土地估價人員的資格管理,加強土地評估機構的資質管理,加強評估技術標準的管理和為社會提供信息服務。對違規機構要加強處罰力度,真正保證城市土地市場中介組織能獨立、客觀、公正地從業。
最后,要進一步完善土地監察管理體制。當前,城市土地交易和經營中還存在不少違規、違紀、違法行為。例如:劃撥土地轉為經營性用地未按法律規定,向政府主管部門繳納土地出讓金;出讓國有土地已按有關程序確定價格后,有關部門又擅自減免地價;改變城市土地用途,需補交地價而不補交地價款;未達到現行國家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投資開發條件,擅自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將批租土地化整為零,逃避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土地掛牌交易中的信息不對稱、假掛牌等虛假行為;土地資產管理和土地市場運行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等等。要進一步整頓城市土地市場秩序,首先必須重點整頓清理城市土地市場中的違法違紀行為。要加強劃撥土地使用權使用、轉讓、出租、抵押管理,規范已出讓土地使用權的使用、轉讓、出租、抵押管理,加強農村集體土地包括投資、入股、出租、抵押、轉讓等在內的土地流轉管理。要進一步加大對城市土地市場監督力度,堅決糾正土地資產管理工作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行為,嚴肅查處土地交易中的違法、違紀行為。特別是,要重點防止化整為零批租土地的行為,對同一主體在相鄰地塊累加批租土地要嚴加管理。要按照依法行政、規范行政審批行為、強化權力制衡的要求,建立健全集體決策制度,可參考有關城市在出讓土地中實行的“四步會審制”(即專業隊伍評估、地價辦公室初審、地價評議委員會審核、局長辦公會集體決策,形成出讓招標方案),對涉及建設用地審批、土地資產處置、地價確定等土地資產管理的重大事項,一律經過科學民主的決策程序,實施集體決策。時間內保證地價款足額到位。同時,在城市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和掛牌交易的過程中,要減少審批環節,降低交易費用,保障交易安全,促進城市土地使用權的合理流轉。隨著土地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和土地市場的發育完善,土地管理部門的職能應該實現土地利用管理為主向土地市場管理為主的轉化。當前,要根據WTO的游戲規則,進一步強化土地監察執法手段,維護土地市場正常秩序。可以考慮建立土地監察執法的垂直管理體制,以減少來自“塊塊管理”的約束,并進一步探索土地管理執法機構的人事管理新體制。同時,要加強土地監察執法隊伍建設,以確保土地監察執行人員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國土資源的分布具有地域性、分散性等特點,使得土地資源的供求信息不透明,價格機制和競爭機制不能充分發揮作用,從而為政府實施土地監察管理帶來了困難。因此,有必要將建立數字化國土資源信息系統工程納入政府議事日程。通過建立數字化國土資源信息系統,可以及時公開土地供應計劃、需求狀況等相關信息,隨時對城郊結合部地帶的土地進行監測,并可實現土地政務管理辦公自動化,以形成政府與公眾之間的雙向互動交流,從而增加土地行政行為的透明度,減少人為因素參與到土地審批過程中去的可能性。因此,建立數字化國土資源信息系統,可以使土地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權力得到一定的規范和制衡,從而有利于消除土地行政中的腐敗現象。
城市土地經營的解析與新思考
五、構建土地儲備制度是城市土地經營的蓄水池
為了實現城市土地的可持續經營,必須構建城市土地經營的蓄水池。筆者以為,城市土地經營的蓄水池就是城市土地儲備制度。城市土地儲備制度是指城市土地管理部門或機構集中對土地征購、整理、儲備、供應和開發的體制安排,它是城市政府主導和調控城市土地市場的基本手段之一。城市土地儲備的運行機制應根據城市社會、經濟、生態和環境可持續發展的整體利益和長遠目標來運作。在此基礎上,對列入土地供應計劃的土地,可根據城市建設的具體需要和城市產業結構不斷優化調整等要求,在城市總體規劃的指導下,進行分區規劃的制訂,即對用地(包括增量和存量土地)結構進行重新調整,再進行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建設方案的設計。
建立城市土地儲備制度需統一開展城市建設用地的征用工作,有計劃地集中和積累建設用地。其土地來源包括征用農用地、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機制,從城市土地二級市場中收回土地使用權等。然后,政府再將進入儲備體系的土地進行拆遷、平整、歸并、整理,從宏觀上進行平衡,進行城市基礎設施與配套設施的建設,使儲備土地成為可供出讓和出租的建設用地(熟地)。為此,地方政府應從土地出讓金中拿出一定的比例,建立土地收購儲備基金,以確保土地收購制度的實施。在建立城市土地儲備體系的前提下,政府應將城郊結合的土地納入城市土地儲備體系,在其尚未整理為建設用地時,將這些土地視為同質化的土地儲備范圍,將來根據城市規劃的需要,調控房地產周期的需要(主要是地價水平),通過調節土地的供求量達到宏觀調控地產市場的目的。目前,要把市地和農地結合地帶作為重點監控區。任何農地轉為市地必須經過政府征用的法定程序,由政府壟斷供應土地資源的源頭。目前,可以考慮把城郊結合部作為城市城鎮發展“特區”,在城市或城鎮規劃指導下適當給予優惠政策,引導其健康發展。其具體建議是:對近期城市的空間拓展,政府可根據城市規劃成片征為國有土地,作為城市土地儲備。對中期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有條件的可以先征用,然后租賃給農民在保持原用途的情況下充分利用,政府需要時隨時收回。對中長期規劃區內的土地,政府未作征用處理的,也應將之納入城市土地儲備計劃,允許集體或農民個人在法律和城市規劃許可的范圍加以利用,并保護其權益。對于現在已經進入“市地”的農村集體土地、但不符合城市規劃的,予以清退,并依法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應補齊有關手續,使之依法轉為國有土地。通過把城郊結合的集體農用地納入城市土地儲備體系,可以避免土地供給和用地結構安排的盲目性,從而可以有效地調控進入一級土地市場的土地、供應數量、用途結構及布局的合理性,進而促進土地利用管理水平的提升。
舊有的城市土地供應方式即是一種城市土地使用權通過劃撥、出讓等方式,由原土地使用人手中直接進入房地產市場的供應模式。這種模式的特點是:城市土地進入市場的速度快,程序簡單,政府不必或極少在城市土地上進行開發投資,因而也沒有任何投資風險,而且還可以在城市土地的出讓中獲得一部分級差收益。但是,這種模式的弊端也十分明顯,最突出的是市場運行不規范,容易因追求短期內的城市土地收益而造成城市土地供應總量上的失控。因此,從城市土地儲備制度運作模式優化的角度看,深化改革可以從以下措施切入:
(1)吸收國外土地銀行運作模式的優點,通過土地收回、收購、置換、征用與整理等方式,將出讓和年租土地完全納入政府土地供應總量控制的范疇。
(2)改變城市土地從原使用者手中直接進入城市土地市場的作法。通過城市土地儲備機制,將納入儲備的城市土地進行開發或再開發,使生地、毛地變為“三通一平”、“五通一平”、“七通一平”的熟地后,再逐步將其推向城市土地市場。
(3)采用靈活多樣的城市土地儲備形式,盡可能減少政府的財政支出。根據我國各大中城市的實際情況,可以通過努力建立和形成一個分層次、多形式的城市土地儲備體系。[2]“分層次”,是指在城市政府統一的土地儲備總量計劃之下,按照目前各大城市“兩級政府”、“兩級管理”的管理體制,建立市、區兩級,以市為主的城市土地儲備網。“多形式”,是指在城市土地的儲備形式上可以多樣化,包括規劃儲備、計劃儲備和通過收購地塊后的直接儲備。“規劃儲備”,是指運用規劃的手段,對列入城市規劃中需改造或需調整結構的地塊進行開發時間、開發進度上的控制。“計劃儲備”,指對“九五”、“十五”期間已批準征用的大批土地,按照其規劃狀況、市政配套等條件,編制計劃,控制其開發進度。“直接的地塊儲備”,是指市區兩級政府,通過“收回、收購、置換、征用、整理”方式取得的城市土地使用權后的直接儲備。通過這一體系,有助于使政府對城市土地的開發利用狀況、進度等實行全方位的有效調控。
籌集購地資金是征購土地的關鍵所在。城市土地儲備機制的運行通常伴隨著資金的運行,要進行大量的土地收購儲備活動,并將生地變為熟地,需要巨額資金。因此,建立城市土地儲備制度的核心是要建立城市土地儲備基金,并通過專業機構對城市土地儲備基金進行運作,從而實現土地“征購、儲備、出讓”在土地資產和資金上的雙向良性循環運動。城市土地儲備機制的運行總是伴隨著資金的運動,城市土地儲備機制的良性運行需要巨額資金支持。因此,建立城市土地儲備基金便成為建立和完善城市土地儲備制度的重要財力保障。建立我國城市土地儲備基金的可能資金來源主要有:一是政府撥款,目前各個試點城市政府都劃撥一定數量的款項作為啟動資金。二是政府貸款,城市土地儲備機構的運行,必然帶來較為可觀的運行收入。因而,用于城市土地儲備的政府貸款可以說是一種低風險甚至是無風險貸款。在初期啟動階段,城市土地儲備與開發公司完全可以用貸款方式建立土地儲備基金。三是政府預劃撥部分城市土地給城市土地儲備與開發公司。這相當于政府以土地資產實物的形式投入到城市土地儲備基金之中。四是土地收益。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已實施多年,城市土地有償使用制度的引入,已經為政府積累了一筆可觀的土地收益,這些收益一部分已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剩余部分可列入城市土地儲備基金。五是城市土地儲備收益。城市土地儲備制度運作一段時期后,將會產生土地儲備收益,這些收益也可列入城市土地儲備基金,滾動使用。六是由城市土地儲備機構發行土地債券。土地債券通過城市土地儲備收益來還本付息。七是其他資金,包括各種按有關規定可以進入土地儲備基金的公共基金、社會基金,如各種保險基金、離退休基金、養老基金等等。
另外,還要建立城市土地儲備基金的運作主體。筆者建議,可以考慮建立具有一定壟斷性質的城市土地儲備與開發公司來實際運作城市土地儲備基金。作為城市土地基金運作主體,城市土地儲備與開發公司的職能是受城市政府委托,承擔土地征用、城市土地使用權轉讓、租賃和回收以及存量土地的收購;組織城市土地供應、土地開發整理和土地資產的管理等公共事務工作。運作土地基金,既要接受政府計劃指導,又要按照市場機制進行高效運作,確保國有土地資產收益的最大化。
城市土地儲備基金是一種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土地管理制度、管理方式和運行機制的結合。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城市土地儲備基金架構,必然涉及到我國現行的土地管理體制、土地供應機制和法律法規等一系列層面的創新;同時,還直接受城市土地市場發育程度的影響。因此,必須認真研究城市土地儲備基金與城市土地資產管理、土地收購與儲備、土地資本化運營和土地證券化等方面的關系,并著重研究和解決好建立城市土地基金與現行法律法規的適應性問題。城市政府通過征購方式,集中進行城市土地儲備和供應,現行法律中有一些依據,但不盡明確和完善。我國現行《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現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該法第九條規定:“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可見,我國政府代表國家行使城市土地所有權,用地單位只擁有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權。政府代表國家行使對土地的最高處置權,國家對土地的處置權利應當包括回購土地的權利,但是,現行法律對此尚無明確規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和第六十五條僅作了如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或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的改建,可以依法收回或調整使用的國有土地或集體土地。收回或調整土地的,對原土地使用人給予適當補償。上述規定為建立城市土地儲備制度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據,但很不充分,覆蓋范圍太小。關于建立城市土地儲備制度的法律建設,可以借鑒國外賦予政府土地優先購買權的作法,根據我國土地基本制度,從根本上解決建立城市土地儲備制度的法律保障問題。瑞典、荷蘭等歐洲國家都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來支持土地儲備機制的運行,如規定政府對土地擁有優先購買權(或征用權)以及對政府擁有的開發條件還不成熟的土地,可以出租給農場主和森林主等等。[3]建立和完善我國城市土地儲備制度,不僅要在繼續完善國家對農地征用權的基礎上,賦予城市政府對土地的優先購買權,而且應從法律上明確城市土地儲備的范圍。根據我國城市用地的復雜性,可以將以下十類土地納入儲備范圍:市區范圍內的無主地;為政府代征的土地;土地使用期限已滿被依法收回的土地;被依法收回的荒蕪、閑置的國有土地;依法沒收的土地;因單位搬遷、解散、撤銷、破產、產業結構調整或者其它原因調整出的原劃撥的國有土地;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無力繼續開發而又不具備轉讓條件的土地;因實施城市規劃和土地整理,市政府指令收購的土地;土地使用人申請市土地儲備中心收購的土地;其他需要進行儲備的國有土地。另外,還應當從法律上規定對政府擁有的開發條件還不成熟的土地,可以依法實行年租或短租,并將租賃收益納入城市土地儲備基金進行管理。同時,還應當對城市土地儲備基金運作主體及相應的監督機制作出明確的法律規定。[4]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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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theProblemsoftheUrbanLandOperation
YANGJirui
關鍵詞:沉井;頂管;施工工藝;軟土地基中;應用實例
Abstract: To improve the underground structures deep foundation engineering and construction quality, usually taken during the construction process of sinking pipe jacking. However, the sinking pipe jacking technology applications in the soft environment, such as in the construction did not before sinking the pipe jacking technique has a more profound understanding and to take certain measures, it is prone to some sinking too deep wells gushing water quality problems. In this paper, combined with practical engineering cases, a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the caisson in soft ground construction technology and pipe jacking technology, the main methods and key points, and ultimately ensure the quality of the project, in order to obtain good economic enterprise.
Keywords: caisson; jacking; construction technology; soft ground; Application
中圖分類號:TU74文獻標識碼:A
一、工程概況
某熱源廠項目擬從已建成的某化工項目廠區內循環水平行、埋地引出兩根DN1200碳鋼管道,做為熱源廠項目的給、回水管。該管道沿廠區道路液空路中央埋地鋪設至界區外,單根管道長度約202米。根據地勘資料,地面以下4.5米范圍內主要由雜填土、素填土、及沖填土組成。雜填土呈雜色,松散狀;素填土屬中壓縮性土,土質較差,欠均勻;沖填土呈灰色,軟塑稍密狀態,該層土透水性好,強度較高。
4.50-20.00米范圍內主要由五個亞層組成。第一亞層,4.5-6.5米,淤泥,呈褐色-灰褐色,流塑狀態,無層理,含蚌殼及少量腐植物、有機物,屬高壓縮性土;第二亞層,6.5-8.0米,淤泥質粘土,呈褐灰色,流塑狀態,無層理,含蚌殼及少量腐植物、有機物,屬高壓縮性土;第三亞層,8.0-10.5米,粉質粘土,呈褐灰色,軟塑狀態,無層理,含蚌殼及少量有機質,屬中壓縮性土;第四亞層,10.5-17.0米,淤泥質粘土,呈灰色,流塑狀態,無層理,含大量蚌殼,屬高壓縮性土;第五亞層,17.0-20.0米,粉質粘土,呈灰色,軟塑狀態,有層理,含蚌殼,屬中壓縮性土。
二、工程施工難點
因該工程位于已經投入生產的廠區范圍內,為此,在施工過程中,必須保證廠內施工安全,做好安全防護措施;施工廠區范圍內地下管網布置十分復雜,在施工過程中需要避開已有管線,為施工帶來較大困難;施工區域土層主要是由淤泥土與粉質粘土組成,地下水位較高,而工程所設計的管線布置位置均在地下穩定水位以下,在施工過程中十分容易出現塌方事故,為此,需要在施工過程中,做好降水、排水、防止塌方措施,保證施工安全及進度。
三、沉井頂管施工方案
該熱源廠項目共涉1座工作井與2座接收井,設計深度約為8.7m,工作井規格尺寸涉及為9820 mm*12000mm,接收井規格尺寸均設計為9020mm*5200mm,均設計采取沉井施工工藝。考慮到該項目地質情況及施工難點,如采取在大開挖方式,則將會已存在管道及周邊基礎的穩定性造成較大破壞,為此,決定采取土壓平衡、雙向頂管的施工工藝進行施工。
四、沉井施工工藝
項目決定在工作井與接收井中均應用沉井施工工藝進行施工,沉井施工工藝流程如下:
基坑測量放樣基坑開挖作業刃腳墊層作業建立井筒內膜及支架綁扎鋼筋建立井外模和支架進行井筒混凝土澆筑與振搗作業混凝土養護及拆模封砌預留孔安裝井點并采取降水措施鑿除墊層與挖土下沉井底注漿作業澆筑水下混凝土完成綁扎底板鋼筋、澆搗底板混凝土作業養護回填。
(一)基坑測量放樣與基坑開挖
根據該工程實際地質情況,決定沉井基坑開挖深度為1m,通過施工放線測量,并經過監理人員核實無誤后,可以進行基坑開挖工作;采取1m³單斗挖掘機與人工配合的方式進行基坑開挖,清除基坑浮泥,確保基坑平整干燥,并設置集水井與排水溝,及時清除積水。
(二)刃腳墊層作業
在工程施工中,采取砂墊層與混凝土墊層相結合的墊層方式。
(三)建立井筒內膜及支架與綁扎鋼筋
該工程設計頂管沉井高度約為8.7m,為確保施工質量,井筒內模分兩節進行安裝。為保證內模密封性,模板采取鋼模與木模相互組合搭配的方式進行。內模支架由Ø48*3.5鋼管支撐,確保支架穩定性。按照圖紙設計要求,進行鋼筋綁扎,完成綁扎后應及時進行驗收,確保綁扎鋼筋質量。
(四)建立井外模和支架
在完成綁扎鋼筋后建立井外膜與支架,使用拉螺桿固定井壁內外模;外模與支架架立需要保證其穩定性、牢固性,確保其在進行混凝土澆筑作業時不發生模板變形或跑模現象。
(五)進行井筒混凝土澆筑與振搗作業
為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施工進度,本工程在施工過程混凝土采取的是商品混凝土。澆筑之前,需要檢查各種預留孔、預埋件的位置及數量等,確保符合設計要求;采取泵送方式進行澆筑,保證澆筑過程中不發生離析現象;在混凝土澆筑與振搗過程中,隨時關注模板受力情況,避免出現模板變形與跑模現象;在本工程中,井身高度在8.7m左右,分三次進行澆筑振搗,確保振搗密實。
(六)混凝土養護及拆模
在完成混凝土澆筑與振搗后,需要及時采取養護措施,養護方法可以選擇自然養護措施或子塑料膜覆蓋措施。在混凝土強度達到一定標準后方可進行拆模作業。
(七)鑿除墊層與挖土下沉
在混凝土強度達到設計標準后才可以進行挖土下沉,在下沉之前,需要先鑿除墊層與磚砌內模。在進行沉井挖土時,需要防止沉井突然下沉造成沉井傾斜的危險。沉井下沉過程中,需要保持四周摩阻力相接近,保持均勻下沉,防止出現傾斜,加強監測,及時進行糾正。在沉井在靠近標高位置時,需預先安排好止沉措施。
(八)井底注漿作業與澆筑水下混凝土
為防止出現滲水現象,采取雙液注漿方式。注漿漿液水灰比不小于0.5,注漿壓力控制在0.3-1.0MPa范圍內,漿液注入率約為20%;應用C20型號混凝土進行封底。
五、頂管施工工藝
在本工程中,決定采取土壓平衡、雙向頂管的施工工藝進行施工,頂進施工要點主要為:在主頂油缸頂進一定距離后,掘進機會與坑外側土體相接觸,此時,機頭刀盤運行,機倉出土;為加快出土速度,可以在管道內設置軌道;在掘進機大部分進入土體后,其重心已經不再導軌上,在重力作用下容易發生扎頭現象,為此,在第一節頂管施工中,按照設計坡度的一半進行,能夠有效防止扎頭現象發生;由于頂進距離較長,工程覆土較深,頂進需要的頂力較大,可以通過注漿減摩的方式減少頂進阻力;為確保頂管施工工藝的安全性,需要做好通風設計,一般在頂進超過40m時需要依靠通風設施來解決通風問題;在頂管頂進過程中,需要隨時對管道行進上方地面作高程測量,一旦發現高程存在異常,需要停止頂進并及時找出原因,采取解決措施后方可繼續頂進施工;在出坑之前需要放慢速度,并通過反復測量,找準位置;加強頂管施工控制,確保將管道誤差控制在一定允許范圍內等。
六、結語
該項目施工過程中,根據工程概況,最終決定在工作井與接收井施工中采取沉井頂管施工工藝進行施工。但由于該工程地基為軟土地基,且地下水豐富,在沉井過程中十分容易發生傾斜、速度難以控制等問題,為此,需要進行沉井頂管施工工藝的要點研究。在本文中,主要對沉井施工工藝與頂管施工要點進行了研究與分析,按照要求進行了工程施工,最終安全順利的完成該項目,實現了企業的綜合效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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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景觀生態;土地利用;規劃戰略;環境評價;方法
中圖分類號:S891+.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自2003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明確規定“對區域、流域、海域等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該法的頒布標志著我國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確立。對土地利用規劃戰略進行環境評價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在對景觀生態學方法在土地利用規劃戰略環境評價中的應用以及景觀生態學應用于土地利用規劃戰略環境評價的方法框架這兩個問題進行分析之前,我們下來了解一下土地利用規劃戰略環境評價。
1.土地利用規劃戰略環境評價
對于這個問題,我們主要可以從傳統的土地利用規劃戰略評價所帶來的環境問題以及土地利用規劃戰略環境評價的意義等幾個方面進行理解和闡述。
1.1傳統的土地利用規劃戰略評價所帶來的環境問題
對于這個問題,我們主要可以從農業生態環境的退化、城鎮生態環境的退化幾個方面來進行分析。首先,農業生態環境的退化。在對農村土地進行利用的過程中,由于評價手段的落后,帶來了嚴重的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以及草場退化等問題,除此之外,更為嚴重的是生物多樣性的銳減、耕地質量的退化和耕地數量的減少以及農業水資源的嚴重短缺等;其次,城鎮生態環境的退化。對于城鎮來說,因土地利用規劃戰略評價手段的落后而帶來的環境問題也是非常嚴重的。主要表現在局部地區氣候的變化、地表水的污染和地下水的水位下降等,除此之外,還有比較明顯并且越發嚴重的城市居住環境的擁擠、洪澇災害的頻繁發生等。
1.2土地利用規劃戰略環境評價的意義
對土地利用規劃戰略進行環境評價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這些意義和作用也決定了對土地利用規劃戰略進行環境評價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歸結起來,其意義主要應有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不足的克服以及對“環境問題,從前端抓起”原則的體現等幾個方面。首先,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不足的克服。對土地利用規劃戰略進行環境評價可以及時發現由規劃方案的不合理而產生的一系列不利影響,同時還可以從整體角度出發對建設項目的協調效應與累計效應作出評估;其次,對“環境問題,從前端抓起”原則的體現。對土地利用規劃戰略進行環境評價可以幫助決策者作出更加客觀全面的決策,以更好的避免一些不必要問題的出現,除此之外,這種環境評價方法還可以實現對建設項目進行環保型設計的目的,從這個角度來說,對土地利用規劃戰略進行環境評價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2.景觀生態學方法在土地利用規劃戰略環境評價中的應用
所謂景觀生態學方法就是指以景觀結構、功能和動態為核心內容,并對生態環境變化的時間動態和空間累及特征進行描述的一種方法。它主要在較大規模的項目建設環境影響評價中的應用較多,是一種比較重要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方法。為了理解和闡述的方便,我們以景觀生態學方法在大連森林公園東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中的應用為例,對這一問題進行一番解釋。通過對景觀生態學方法在大連森林公園東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應用中效果的分析,我們知道,這種環境評價方法有利于區域景觀格局以及功能的有效改善,但是從另一個方面來說,也會帶來人類對景觀的干擾和脅迫。因此,從這個角度來說,對景觀生態學方法在土地利用規劃戰略環境評價中的應用效果應持兩面態度,技能看到其優勢與促進作用,也能看到其缺點和不足,并對這些不利方面進行積極的避免。
3.景觀生態學應用于土地利用規劃戰略環境評價的方法框架
那么如何才能更好的實現景觀生態學方法在土地利用規劃戰略環境評價中的充分運用呢,方法的掌握是關鍵和核心。對于景觀生態學應用于土地利用規劃戰略環境評價的方法框架這一問題,我們主要可以從歷史土地利用變化分析、基于最小斑塊單元的景觀指數數據采集分析、戰略景觀格局的識別分析以及不同替代方案的景觀比較分析幾個方面來進行分析和闡釋。首先,歷史土地利用變化分析。這種方法主要是指在特定的時間范圍內,通過對相關圖像等的數字化處理,對不同的土地變化以及景觀指數等進行統計,這種方法較為基礎也比較常用;其次,基于最小斑塊單元的景觀指數數據采集分析。這種方法主要是指在最小斑塊單元的基礎上通過不斷調整其大小來實現對土地利用變化行為景觀指數的的系統分析;第三,戰略景觀格局的識別分析。這種方法主要是指將遙感圖像與規劃方案結合起來,對未來土地利用變化以及景觀格局的影響作出準確評估;最后,不同替代方案的景觀比較分析。這種方法主要是指對不同政府機構提出的規劃方案,通過景觀組成、戰略格局分析以及土地利用統計等的分析,來對各種方案進行比較,從而選擇出比較合理的方案與方法。
4.結語
鑒于景觀生態學方法應用于土地利用規劃戰略環境評價中所具有意義和價值,有必要將景觀生態學方法在土地利用規劃戰略環境評價中進行較為充分的利用。不過,應該注意的是,由于景觀生態學方法并不是完美無缺的,也存在著不少的缺點和不足,在具體進行運用的過程中,需要保持正確的認識態度。本文從土地利用規劃戰略環境評價、景觀生態學方法在土地利用規劃戰略環境評價中的應用以及景觀生態學應用于土地利用規劃戰略環境評價的方法框架等幾個方面進行了分析和闡述,希望可以為以后的相關研究和實踐提供某些有價值的參考和借鑒。在具體進行論述的過程中,可能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還存在著這樣那樣的問題,在以后的研究和實踐中要加以規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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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問題分析;處理方法
中圖分類號 F321.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7)01-0291-01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權登記工作是事關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大任務,與農村的長遠發展息息相關,是一項十分復雜的工作。面對其中出現的問題,一定要梳理出其中存在的問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找出最佳的解決方法,以促進該工作的有序、高效發展。
1 承包農戶自行互換承包地塊的確權問題分析
1.1 同一村民小組的農戶互換土地
如果本村民小組之內的土地承包農戶之間自愿互相進行承包地交換的,首先需要雙方簽訂土地流轉合同,在經過發包方備案之后,才可根據互換之后的承包地情況進行確權登記。未進行書面協議簽訂的承包地互換,不具法律效力。有糾紛的土地,需要在依據法律程序處理完糾紛之后方可進行確權登記。
1.2 同村不同組的村民之間互換土地
假如該村的土地所有權都已經由政府依法確權給了村農民集體,那么村內的各村民小組之間的農戶都可以視為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其內的承包土地互換情況可以按照統一村民小組之間的農戶互換土地方法來處理。若土地所有權被分別確權給了各村民小組范圍內的集體所有,那么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下文統稱“該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可知,不屬同一村民小組的承包方不能互相交換土地承包經營權,但是若土地發包方為村民委員會,在2個承包方同屬于一個發包方,且互換是為了耕作方便的前提之下,經過發包方之間協商并達成一致后,就可以根據互換后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確權處理[1-3]。
1.3 不同村村民之間互相交換土地
根據該法中的詳細解釋,家庭承包的農村土地,涉及到不同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的土地權屬問題,事關農民的生計問題。在此情況下,由于土地的所有權不屬于同一集體,而且土地的發包方不是同一方,因此不能視為互相交換,而應按照相互出租的情況對待。綜上,承包方不可以與其他集體經營組織的農戶互相交換土地承包經營權,但可以以互相出租的方式交換使用權。
2 全家“農轉非”的確權登記問題分析
在二輪土地承包期限之內,全家的戶口都已經遷入設區的市的,并都已轉為非農業戶口的家庭,根據該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這種情況下的家庭應當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交還給發包方。假如全家都遷入小城鎮的,根據該法第二十六第二款的規定,在承包期限內,可以按照承包方的主觀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該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3 未明確或者承包地明細信息不齊全的情況處理
若出現承包地重新劃分,或者經過長期使用,土地面積、邊界發生變化,或者邊界模糊不清的,在這種情況下,可以根據土地承包臺賬和分地記錄等一些原始的相關資料,并結合實地的測量結果,明確各承包地的詳細情況之后,再進行公示,并填寫相應的歸戶表。此后,再根據集體討論通過的確權方案來簽訂新的承包合同,最后再予以登記、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在二輪延包之后,根據相關的規定,統一規劃整理的承包土地,以及土地流轉以后受轉讓方統一規劃整理的土地,因此使得土地原先的溝、渠、路、埂等邊界發生不同程度變化的,使原有的界限發生變動或消失的,假如村組已經處理好,那么按照村組承包戶已經明確的界限和面積進行確權登記即可;如果村組還沒有處理好的,則應當以土地整理或者流轉之前涉及的農戶承包關系為基礎,在充分尊重和考慮農民的意愿的前提下,可以采用測量切分的辦法,重新劃定承包地邊界,合理確定相關農戶的承包地四至之后,再進行確權登記,但已經形成的土地流轉關系不隨之發生變化[4-7]。
4 關于證、賬、地不相符的情況處理
在堅持完善二輪土地延包關系、承包地塊和“四至”界限不變的前提下,對記錄情況與實際情況存在差異的,可以使用入戶實地勘測的方式來確定承包地的實際信息,再重新填寫相關信息表,進行土地承包的相關登記,而原先的土地承包信息則以附件的形式一同記錄到登記簿之上留底。同時,還需向村民進行一段時間的公示,確認無誤且村民無意見之后方可執行。
5 其他常見情況處理
承包戶戶主死亡的,可以由其家庭成員申請變更承包人和家庭人口數,并由發包方報該地人民政府審批和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若承包地存在糾紛的,則待糾紛調解之后再進行確權登記。公益性設施占用農戶承包地的,經過農戶認可的,可以不進行確權登記。在承包地上植樹造林,修建住房、廠房或其他非農設施,改變了土地用途的,應復墾復耕后確權登記。被國家征用的土地,不再進行確權登記[8-9]。
6 結語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事關農村土地的分配登記問題,是農村發展工作過程中需要尤其注意的問題。在進行該工作的過程中,工作人員必須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依法辦事,對于新出現的問題,則要報備上級,經過討論后方可確定解決方案,切忌主觀臆斷,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和返工。
7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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