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11 10:05:18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關于法律方面的知識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5)17016302
1問題的提出
在知識產權專業的課程設置中,法律類的課程無疑占了較大的比例;并且,在我國的學科分類體系中,知識產權本身也被分在了法學項下。然而,現實中知識產權專業卻與法學專業有著一定的不同:通常知識產權專業招生的對象為理科生,就業方向偏重于專利人等方向,學生除了法學知識以外,還要開始一些非法學課程,如管理學、機械制圖等;而就法學課程的開設本身而言,知識產權專業因其專業特性,通常要突出“知識產權”的學科屬性,因而會增加知識產權相關專業的比重,對于專利、商標、著作權等往往單獨開設課程。這種情況會使得知識產權專業法學課程的比重相對降低,有些專業的法律核心課程不再開設:如《憲法》、《國際法》、《國際經濟法》、《國際私法》、《中國法制史》,有些法律課程會某種程度上“縮水”,如《經濟法》僅開設《競爭法》等等。開設課程與課時量的有限,在一定程度上使知識產權專業的學生,在法律知識學習方面不如其他法律專業學生那么系統化。但就現實需求而言,社會作為需求方,需要的仍然是受過系統法律訓練的知識產權專業學生,并不會考慮知識產權專業開課時課時量的有限性。這就對于知識產權專業的法律課程教學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在有限的時間內使學生受到更為專業、系統而有效的法律專業培訓?
結合筆者多年來作為學生參與法律課程學習,作為編輯參與法律教材編輯、參與法律教材編寫,以及作為教師進行法律專業課程講授的經驗,筆者認為,在有限的時間內做到更為有效地傳達法律知識,需要對現有的法學教育體系進行更為深入的研究與剖析,提煉其更為有效的部分,刪除或者簡略講述一些冗余部分,方能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目前法學教材的編寫,多著眼于一種學科的整體敘事,例如,一個學科是如何產生、如何發展,等等,有哪些整體敘事所需要的原則,有哪些基礎概念,哪些基礎規則,等等。事實上,各學科的教材之間一定程度上缺乏必要的勾連,如“法律關系”“法律行為”這種基礎概念,在法理、民法課上講授,但不一定能貫穿到行政法等課程中去。同一套教材中,有時甚至會出現不同分冊基于不同的學科立場,出現編排知識的重疊、沖突,以及一些知識的遺漏等等。而現在高校的教學又往往是某一學科由專門的老師負責,一個教師通常不會去深入了解其他學科的課堂給學生講授了些什么,不同的學科之間呈現各自為戰的情況。如果每個教師僅著眼于本課程的教材對學生進行講授,則兩種情況難以避免:不同課程之間的知識缺乏配合與銜接,知識出現重疊或沖突;各學科基于本學科立場的知識過多,加大了教學負擔。
2現代法學教材中的三種知識
基于這種現實,筆者以為,需要對于各學科的法律知識進行一種整體上的評估,在此基礎上對相關的法學知識進行通盤的考慮,以培育學生準入法律共同體以及掌握相關法律實務技巧為目標,重新考量不同課程中哪些知識需要向學生講授、不同的知識如何向學生講授,以及不同的課程如何相互配合形成一個整體的法學知識體系。
在這種背景下,筆者以為首先要區分法學教材里的三種不同的知識:法律知識、法史知識與比較法知識、法哲學知識。上述三種不同的法學知識往往被參雜在一起共同構成了法學教材的內容,但這三種知識其實是不同的知識,并且對于培養學生的法律實務能力有著不同的意義。
法哲學方面的知識主要是一種對于法律整體性理解的知識,如法律到底是什么?法律在本土維度如何界定?我們應該如何看待法律?法律現象要體認哪些價值完成哪些社會功能?等等,上述知識其實并不僅僅體現在法理學中,其他部門法多少也會有些涉及,如民法如何自我定位,等等。這類知識嚴格意義上都屬于法哲學方面的知識。這種知識對于學生整體上認知法律現象會有一定的幫助,但需注意:這些知識往往存在著很多分歧,如關于法律的概念,不同的法理學派認知差異很大;對于什么是知識產權,學界其實也不存在完整意義上的通說。因此,法哲學知識本身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并且,法哲學知識本身與法律實務之間的關系不大,因而陳衛東等教授甚至曾經建議在司法考試中取消法理學的部分。而對于普通的本科生教學而言,法哲學的知識產權對于進行法律研究意義非常重大,但對于培養學生的法律實務能力意義有限,因而在教學體系中,教師應該有所區分,對于多數學生,可以縮減法哲學的授課內容,并且保證法哲學方面的授課保證在相關知識已有共識的基礎上。當然,對于培養學生最基礎的法律認知、法律方法等方面的法哲學知識,依然需要重點向學生講授,當然這種講授不是幫助學生提升對法現象更為深刻的認知,而是幫助學生學習其他部門法知識做有益的鋪墊。目前有的高校法理學被劃分為法學導論、法理學兩門課程,事實上法學導論課程就擔負著上述鋪墊的功能。
法史以及比較法方面的知識通常出現在各部門法的教材中。一般的部門法學科都會對自己的學科史進行一個回顧,建構本學科的一個延續的敘事。同時會將其與該部門法相關他國家的對應法律制度納入進來。法學教材的這種書寫方式其實是為了建構獨立的部門法敘事,使一個部門法形成內在的特有的知識譜系。但是,需注意,法史的知識以及比較法知識,都不是現行有效的國家實定法,如果學生不能有效地從部門法敘事中區分出這兩種知識,誤以為這兩種知識本身是有效的本國實定法知識,反而無助于學生實務能力的培育,甚至會潛在地削弱法治所必須的法律人尊重本國現行實定法的倫理要求。因此,首先需明確,法史知識與比較法知識對于法學學科建設有意義,但對于法律實踐意義不大,并且在中國現實語境中,這些知識都只是描述性的,而不具備法律上的規范性;因而可縮減這類知識的講授比例;同時,在講授時,需要教師著重提醒學生這類知識并不是我國生效的實定法知識,本身不能作為生效的法律規則而援引,以免給學生不必要的誤導。
相比上述法哲學知識、法史與比較法知識,真正的法律知識應是基于國家實定法的一天闡釋體系。這種知識是面向實踐的,是學生應該重點學習的。下文將對這類知識進行進一步的剖析。
3對于法律知識的類型化
如筆者上文所言,相對于法哲學知識、法史與比較法知識而言,法律知識的傳授才是我們本科法學教學的重點。而如果跨過學科的藩籬對于法律知識進行具體剖析,則可以發現事實上存在三種不同層面的法律知識。
第一個層面是經驗描述層面。這個層面的法律知識是最基礎的,包括實定法文本知識,以及法教義學所提煉的概念、規則、原則等法律三要素,同時還包括由規則組成的制度。這些知識是法科學生學習法律的基礎。對于這種知識的學習,主要靠的是學生的記憶。而教師則需要從實踐運用的需要出發,對眾多的實定法文本知識進行鑒別分類。對于最基礎最重要在實踐中最常用的知識,應該要求學生準確記憶;對于一些在實踐中有可能用到,但運用頻率相對較低的知識,則需要學生熟悉、了解,避免可能的錯誤理解即可;而對于那些在實踐中運用頻率較少的知識,則需要學生大致了解一下知識的基本脈絡,例如什么樣的法律文本在做相應的規定,碰到類似問題應該到按照什么樣的方向檢索知識,即可。而不必一味地強求學生記憶所有的實定法文本。
第二個層面的知識是實踐運用層面的知識。單一的經驗描述層面的知識,還不足以使一個學生具備運用法律知識解決法律問題的能力。這種情況下,實踐運用層面的知識就顯得非常必要,只有具備了這種知識,學生才能夠說真正具備了法律實務方面的“技能”。在具體而言,在法律的實踐運作中,三種技能非常重要。其一是事實認定方面的技能,具體而言又包括兩種技能:閱讀事實材料,從中發現相關的法律意義;尋找相關的證據,為自己的法律主張辯護。只有具備了上述兩種技能,一個法務工作人員才能有效地將生活事實與法律規范勾連起來,從而使法律適用于相關事實。其二是以法解釋學為基礎的法律方法。法律文本通常本身并不一定具有確定的規范意義,尤其是對個案的規范意義,這就需要解釋技巧、推理技巧,從客觀的文本中去發現有關于個案的意義,從分散的條文中去總結完整的法律規整。因此,幾種主要的解釋技巧以及基礎的邏輯推理方式的培訓,對于法科學生同樣不可或缺。其三是查找法律的方法。如上所述,法科學生無法也沒必要機械記憶所有的條文知識,在這種情況下,遇到具體個案時,去查找檢索法律的能力就非常重要了。只要學生能夠有效運用各種工具查找到相應的法律條文,即便他不能準確記憶這些條文,他仍舊能夠較好地運用相關法律知識處理問題。
第三個層面的知識是思辨層面的。這種知識往往伴隨著一些法律學科的主流的價值觀念。這種知識雖不直接面向實踐,但卻往往作為法律共同體理解法律條文的共同前見而在場,因而學生也有必要學習一些這方面的知識。另外,思辨層面的知識對于培育學生的自主思維能力,養成獨立思考、批判性思維等作為大學生乃至作為研究者非常重要的思維習慣,從而實現學生素質上的提升,也是非常必要的。
關鍵詞 法律職業 法律素質 中職法律基礎課
一、法律基礎課是中職學校開設的很重要的一門公共基礎課,這門課程的設置對增強學生的法律意識、提高學生的法律認知水平有著很重要的意義。而中職學生相對于大學生而言會更早地進入社會開始工作,而他們的人生觀和事業觀等尚未達到十分穩定的狀態,生活中更容易觸犯法律的“雷區 ”,因此,中職學校的法律基礎課程就成為了中職生學習法律常識的“家園”,然而,中職法律教師專業素質的不一樣,所教學生得到的教學效果也不盡相同。為此,在本學期專門選取了十幾個新生班級做了一份調查進行比較,看是否能得到啟示以此來促進我校中職生的法律素質。
1.關于法律知識學習效果調查發現,能夠理解專業法律教師所講法律知識、學習法律基礎知識后對法律的態度、自身的權利和義務、解決和應用法律的能力、收獲比較大的班級成員大概分別占了全班同學的60%、50%、80%、90%以上。而對于非法律專業教師所教的班級大概分別了占了全班同學的25%、30%、80%,是什么原因造成這二種教師所教班級出現了不一樣的教學結果呢?
2.關于中職學生法律學習情況調查也發現,在法律專業教師所教班級,上法律課提前預習的、集中精力學習時間超過30分鐘的、學生正常上課的、集中精力聽課的、上課做筆記的、上課回答問題的、能課后復習的分別占了60%、63%、50%、80%、69%、40%左右,而對于非法律專業教師所教的班級大概分別了占了全體同學的50%、55%、48%、80%、70%、37%,從上面分析可以看出,大部分調查結果在兩類老師之間是非常接近的,不過個別調查中產生了差距,從調查中發現,影響學生在法律課能認真學習的主要因素是老師方面的因素,學生個人的精神狀態,學習動機等因素為次要因素。因此,看來要提高中職生法律課的教學效果,還是從老師方面著手才行?
3.關于法律老師教學評價調查中也發現,在法律專業教師所教班級中,喜歡上該課老師的課的、能聽懂法律老師所講課的內容的、認為法律老師所講授的知識有用的、認同老師的教學方法的分別占了82%、70%、90%、75%以上,而對于非法律專業教師所教的班級大概分別了占了全體同學的48%、52%、65%、48%。都是中職學生的法律教師,什么原因造成這么大的差距呢?
(二)從調查的班級中可以發現,在同一所學校法律專業教師和非法律專業老師所教的學生知識背景、學歷、社會見識等大體上都是一樣的,也就是說從剛進校門來看,每一個老師接受的班級都是處在相同的地位。然而經過大半過學期法律知識的講解,法律專業教師與非法律專業教師所教的班級之前卻有了一定的差異,什么原因呢?從本人調查分析和結合學生的實際情況的來探討,大概有以下幾種原因:
1.教師的教學背景不一樣,專業法律教師從大學開始就受到專業法律知識的培訓,法律意識較強,在授課的過程中都會通過自己的一言一行將法律知識展現出來。而非專業法律教師可能是自己的喜好或學校的需要來對中職生進行法律知識的傳授。在平時的教學中可能會受自身專業的影響,如政治專業的,可能在講授法律知識時會將自己的政治專業知識帶到法律課堂上來,而這可能并不適合于這門課程。
2.上課模式不一樣:非法律專業教師采取的是傳統的教學方式,即根據教材的目錄進行傳授課堂知識,而法律專業教師多數了采取了模塊教學,通過模塊化教學一方面增強了內容的靈活性另一方便是便于實現不同層次教學階段的內容銜接,同時采用綜合模塊,能夠促進知識之間、知識與技能之間的溝通,最終形成一定職業崗位所需人才的合理的法律知識和能力結構。
目前,由于在農機安全生產方面的相關宣傳工作開展不到位,很多地方在宣傳工作上所使用的方式過于傳統,宣傳對象過于單一,并且很多時候都是應付了事的走過場,致使農機使用者缺少必要的知識與技能,從而使農機使用者在使用的過程中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識與法律意識,為農機生產埋下了安全隱患。
2完善農業機械安全生產管理的途徑
2.1完善農機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
要求做到以下3點:健全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是要掌握農機使用的基本信息。這就要求要根據當前農機使用的數量進行統計并分類,根據安全隱患的輕重進行劃分,從而完善相關的法規;做好相關的控制措施,根據安全隱患的發展特點嚴格把關國家在生產農機時的質量與性能,以確保從根源上杜絕隱患的發生;要確保相關法律政策的實施范圍與力度,尤其是要加大對私有農機的管理。
2.2強化農機安全生產的管理力度
2.2.1要進一步落實農機安全生產責任制,強化對安全隱患的排查工作力度由于我國在農機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工作開展較晚,致使遺留問題與新問題并存。因此,這就需要不斷的強化農機安全生產的管理力度,確保抓住安全隱患問題的重點,找到管理工作中的弱點,從而不斷地完善農機安全生產管理工作。2.2.2要做好農機生產安全的防范工作這就要求要建立農機安全預防機制,以進一步完善農機安全生產管理系統,做到有備無患,將安全隱患及時扼殺在萌芽中;與此同時,要建立完善的責任追究制度,并做好關于農機生產安全隱患的應急預案,從而確保在第一時間內解決問題,強化管理力度[2]。
2.3完善農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只有完善當前農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才能確保相關法律制度的落實,從而才能從根本上提高管理工作的水平。這就要求當地政府要根據當前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并結合當地實際狀況,因地制宜的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要以農民的利益為根本,以保障農民人身與財產安全為己任,不斷的強化自身的管理能力與管理水平,并在加大對農民安全教育的同時,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從根本上規范農機生產秩序,確保農機生產的安全。
2.4加大相關方面的宣傳力度
針對當前農民文化素質不足與對安全生產意識淡薄的顯現,需要不斷的加大相關方面的宣傳工作,使農機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能夠得到徹底的貫徹,提高農民生產的安全意識與法律意識。這就要求要針對從事農機生產的人員,加大對其的培訓力度,從而提高操作者的知識與技能,確保農業生產的安全性。與此同時,要在加大培訓工作的基礎上,嚴格管理農機設備,如加大對年檢、掛牌以及駕證等方面的管理,并做到從嚴治理,確保培訓工作能夠真正的發揮出作用[3]。
3總結
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國際貿易
在中國加快融入全球經濟的時候,知識產權保護同樣也給中國的發展亮起了紅燈。當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及中國產品在全球市場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時候,知識產權危機給這一全球化進程蒙上了一層陰影,因此,在激烈的國際經貿競爭和深層的知識產權壁壘面前,努力為開發和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創造有利的環境,不斷提高企業運用知識產權的能力和水平顯得尤其重要。
一、目前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發展現狀
1.自20世紀80年代中國便開始了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制建設。目前,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這三個部分組成,建立了相對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得到了世界各國及國際組織的普遍認可。另外,中國還在積極研究并制定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新法律和法規。
2.參加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公約的情況:中國在不斷健全和完善國內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體系建設的同時,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相繼參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條約及有關的協定。從1980年中國加入《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起至今,已經加入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等各種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協議或條約。此外,中國還積極研究加入其他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條約。
3.開展提高知識產權意識宣傳活動情況:當前,中國政府圍繞著嚴厲打擊假冒偽劣產品和侵權盜版,采取了一系列宣傳措施,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是通過采訪、電視廣播、定期舉辦研討會等方式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法律的宣傳,特別是對新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進行了相對廣泛宣傳和教育。二是將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教育納入到全國法制宣傳教育中,并通過強化輿論監督、新聞媒體的宣傳報道,對一些典型案例進行了公共曝光,意在起到震懾犯罪、警示違規的效果。
4.知識產權的執法情況:中國知識產權執法的一個重要特點是用政府的行政手段來保護知識產權。一方面,根據專利法相關方面的規定,中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可以設立專利管理機關;另一方面,中國政府為有效實施著作權法,專門成立國家版權局,各省市也相應地建立了版權行政管理部門。到目前為止已經形成了以《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為主體,輔之以各項保護條例。另外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已從只重視行政保護轉為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并重,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政法規均由人民法院最終執行,同時也加大了執法力度。與此同時,企業也開始認識到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提高了企業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護意識。
二、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1.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自1982年《商標法》制定以來,雖然中國已經建立起了比較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制度,但中國許多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仍然不強,不能及時地將自己的研發結果轉化為知識產權,特別是在國外申請知識產權的意識嚴重不夠,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關國家和地區相關法律法規的保護,甚至使得一些國有品牌在國外許多地方被惡意搶注;即使一些企業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但是當他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不能及時運用法律武器來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導致失敗。
2.知識產權管理機構不強和專業人才不足:有關部門在大力支持成立各種保護知識產權的行業協會方面與發達國家之間存在差異。由于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與國內企業之間缺少必要的溝通渠道,信息并不十分流暢,從而出現了企業遇到問題不知該找誰的現象。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專業人才比較稀缺。一方面,目前中國具有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知識的專業人才十分緊缺,國內也沒比較成熟的培訓課程以及相應的師資力量。另一方面,中國缺少一大批懂法律和技術的專業司法人才。
3.專利保護結構不合理:當前,中國現行的專利申請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個類別,這其中以發明最能夠代表專利的水平和質量。然而在專利申請的數量中,所占的比例最高的卻是外觀設計方面的專利,發明僅占27%。一些發達國家的專利保護結構中,所占比例最多的是發明創造,最少的則是實用新型方面的專利,所占比例不到2%。
4.國家和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及研發投入不夠:研發活動是一個國家、地區和企業獲得和擁有知識產權的源頭和基礎。但是由于國家和企業對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夠,用于研究和開發的經費開支過小,致使中國企業對新技術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別是自主開發新技術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業走的是一條“引進—落后—再引進—再落后”的道路,這使得中國產業結構和對外貿易的結構很難迅速升級換代,在關鍵技術上主要依賴進口,受制于人。
5.中國知識產權立法與國際知識產權體系不相符:中國的立法體系雖然用比發達國家更短的時間就建立起來了,但是中國的立法體系中沒有關于反壟斷的法律,而與反壟斷互為補充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只是側重于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卻沒有確立限制知識產權的立法思想。到目前為止,中國現有的法律法規雖然在不同程度上適用于專利權的壟斷行為,但是主要集中調整專利許可行為,對其他濫用專利權的行為尚無明確的規定,調整范圍還不夠完整。與此同時,中國沒有建立完整的標準體系。中國與其他發達國家相比,在國際標準的參與程度和占據關鍵職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對中國的啟示及建議
1.轉變觀念并加強學習:中國是WTO 成員,企業在進行國際貿易時應該注意WTO、TRIPS 對中國知識產權的規定,同時對主要貿易國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實踐也應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規定、立法趨勢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識產權保護的陷阱。第一,轉變觀念積極應對知識產權訴訟案。改變以往消極應對知識產權訴訟案的態度,積極應訴。有不少中國企業本身并不存在侵權行為,但由于害怕訴訟會影響到企業的發展而常常放棄應訴的機會,白白的丟失了維護自身權利的機會;同時,中國企業界應完善商會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個組織有效、協調一致、參與廣泛的企業聯盟,這樣有利于增強各方面力量的幫助和支持。第二,加快對人才的培養和管理。科技以人為本。開發、擁有和運用企業自主知識產權,首先,要重視知識資本的作用,而知識資本最集中地體現就是在人的才能和價值上。目前,企業間甚至是國家間的競爭實際上就是人才的競爭,誰占有的人才多,誰就能夠在競爭中獲得優勢。近年來,跨國公司已經加大了對中國的人才掠奪,中國企業如果還不加強對人才的重視,將會失去企業未來發展的動力源泉;其次,企業還應該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結構的變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勵機制和獎勵機制,培養自己的人才隊伍。加強學習,盡快熟悉和掌握知識產權方面的各種知識和規則,強化全民學習的氛圍,使全社會人民都懂得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
2.加強知識產權的執法力度:采取走出去和引進來措施,選拔一批優秀的青年執法者,并通過赴知識產權保護先進國家留學或者去國內知名高校進修相關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知識,或者邀請國內外知名學者對執法工作者傳授有關理論知識等方法。通過加強對知識產權相關執法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從而擴大知識產權保護執法隊伍的綜合素質。加強宣傳力度,提高企業和公眾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同時,使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意識到知識產權保護有助于外資的進入和當地經濟的發展,進而有利于打破在執法過程中的地方保護主義。
3.將知識產權保護策略上升到國家戰略高度:中國是知識產權數量大國,但非知識產權強國,尤其是加入WTO 后,市場的開放使中國面臨激烈的國際競爭,發達國家對中國的經濟發展在專利方面構成了威脅。我們只有將知識產權問題作為國家的重大戰略加以重視,才能實現將知識產權危機轉變為科技發展良機,才能從根本上消除制約貿易發展的障礙。(1)政策傾斜,資金扶持。政策上要從籠統扶持轉到重點支持專利項目上來,特別是那些高科技專利項目。在資金上,各級政府都應建立專利基金,以財政、企業為主體,廣開資金來源,多渠道、多形式籌集資金。重點支持那些有廣泛的市場前景、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的專利技術。(2)加強立法,完善法律。進一步形成既與國際接軌又符合中國國情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抓緊修訂和完善《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以及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遺傳資源、傳統知識等的立法。同時,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決好知識產權糾紛。(3)突出特色,借鑒經驗。發展經濟有特色,保護知識產權也應該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國特色的知識產權保護戰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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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專家證人 外國法查明 專家證人的資格'
國際民商事爭議的解決最終落腳于外國法的查明,若能經沖突法的指引而找到應該適用的法律,但卻不能查明外國法,最終還是功虧一簣。在英國,專家證人作為查明外國法的首要和主要方法,從該制度在英國的正式確立已經有近一百七十年的歷史 ,它作為查明外國法的重要途徑仍然活躍于英國的司法實踐中。對于有如此強大生命力的制度有必要對英國外作一番詳細的探討,取其精華去其糟粕,來為我國立法和司法所借鑒和引用。
一、專家證人概述
專家,顧名思義,就是能夠以其專業知識或者技能來解決特定領域中的復雜問題的人。《布萊克法律辭典》對專家的定義:“經過該學科科學教育的男人(或女人),或者掌握從實踐經驗中獲得的特別或專有知識的人。” 證人,按照通常的理解,是指知悉案件的一部分事實并且能夠作證的人。證人通常以證人證言的形式對案件的一般性事實作出證明,其所證明的事實并不具有專業性。將專家和證人的概念糅合起來,可以認為專家證人是以其特有的技能對某個特別的事項提供證明的人。
二、英國專家證人的資格
(一)權威理論的態度
對于哪些人能夠成為合格的專家證人,英國理論界并沒有給出具體的衡量標準。專家證人的資格具有很大的彈性,由法官結合實際情況進行裁量。英國的國際私法學者J,G collier在其沖突法 中指出:什么人可以成為專家證人是很難一一列舉出來的。專家證人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法官。對于專家證人資格的認定,并沒有一個絕對的硬性要求。但通說認為具有外國法知識或實踐經驗的人是可以成為專家證人的。戴西、莫里斯和柯林斯論沖突法第十四版 指出:沒有相關外國法知識的人是不可能成為專家證人的。外國的法官或法律從業者是理想的專家證人,但在實踐中是存在例外情況的。
(二)立法和判例的規定
1、立法上的規定
英國1974年民事程序法第74條規定:“在民事訴訟中,一個人能否有資格作為專家證人來對外國法進行證明應取決于他的知識儲備或實踐經驗,而不管他是否有資格或已經成為一名法律實踐者。專家證人最終是由當地的法院來確定的。”根據該條規定,學者、律師和法官可以成為專家證人。但第74條并不是對專家證人資格的硬性規定,該條規定只是一個宣示性的規定,確定專家證人資格的最后權力交給了法官。
2、判例所確定的規則
理論和立法對專家證人的資格做了概括性的描述,法院的判例確定了例外規則。
第一,具有外國法知識或從事與外國法有關的實踐工作的人或曾經從事過與外國法有關的法律實踐工作的人。在過去的判例中,英國法院認為僅有相關的外國法知識,而沒有實踐經驗的人是不能夠成為合格的專家證人的。如在ristow 訴Sequeville案中,該案中被請求提供法律的人僅僅在萊比錫大學學習過法律,但沒有從事過法律實踐工作。法院并沒有承認其該提供法律的人專家證人資格。但是在Bariley 訴Rhodesia Consolidated Ltd 一案中,糾紛涉及南羅得西亞法律關于公司合并的規定,該案中的專家證人僅在法律教育委員會學習過羅馬荷蘭法,他并沒有在南羅得西亞從事過法律實踐,他僅具有外國法的相關知識,對外國法做過相關的研究。法院認為他能夠成為專家證人來證明外國法。從以上案例的變化來看,英國法院在司法實踐中放寬了專家證人的資格,僅具有外國法知識也可以可以成為專家證人。
第二,如果一個國家與另一個國家實施相同的法律,僅在其中一個國家從事法律實踐工作的人。在Reinblatt訴Gold 案中,法官需要查明奧地利的準據法。該案的當事人請了一名保險人來證明奧地利法。該專家證人僅僅在羅馬尼亞的Bucovina省取得了律師資格,并且從事過法律實踐工作。而羅馬尼亞Bucovina省實施過奧地利法律。該案法官準許這名人成為專家證人。
第三,如果某個人沒有外國法的知識或法律實踐經驗,但他基于工作的需要而長期與外國法接觸,而知悉外國法的人。在庫普訴庫普案 中,該案要涉及到香港關于離婚法律的規定。法庭準許前香港總督作為專家證人來證明香港關于離婚方面的法律。在De Beeche訴South American Stores 案中,一名英國的銀行家擁有非常豐富的南美國家的銀行知識。他被法院允許證明智利關于提單方面的規定。
從以上判例中可以總結出,在一般情況下,具有相關外國法知識或法律實踐經驗的人在英國法院能夠成為合格的專家證人。在特殊的情況中,沒有外國法知識或法律實踐經驗的人由于其職業的原因而了解外國法的也可能被獲準許來對相關的外國法進行證明。
三、我國關于專家證人資格的立法規定和實踐
(一)我國立法上關于專家證人資格的規定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執行)》第一百九十三條規五種查外國法的方法,其中專家證人查明外國法的方法被放置在最后的位置。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使用若干問題解釋(一)》第十七條僅采用列舉的方式規定了中外法律專家可以作為查明外國法的途徑。
從以上規定,可以發現專家證人查明外國法的方法并不是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所倡導地查明外國法的主要方法。對于專家證人的資格法律并沒有做相應的規定。
(二)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關于專家證人資格的規定與法院在司法實踐中的做法
縱觀我國在國際私法領域內的立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我國僅在兩個司法解釋中提及中外法律專家可以查明外國法。對于哪些人可以成為合格的法律專家,司法解釋并沒有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有專家證人查明外國法的例子。例如1997年的荷蘭銀行上海分行訴蘇州工業園區殼牌燃氣有限公司案中 ,法院最終委托了一位知名法學家 來證明英格蘭法律。在吳錫琛訴莊金森償還借款案 中,法院準許了澳門的一名律師 做為該案的專家證人。從以上兩個案例來看,法律專家是當然包括具有外國法知識的或者外國法實踐經驗的人。由于我國不適用遵循先例的規則,以上法院的做法只能作為其它法院認定專家證人的一個參考。對于那些人能夠成為合格的專家證人,還有待法律和司法解釋進行澄清。
四、英國專家證人的資格對我國的啟示
關于如何認定專家證人的資格,我們可以借鑒英國的做法,建議在司法解釋中對專家證人的資格作出一般性的規定。筆者認為,專家證人的資格至少要滿足以下一個條件:(1)擁有外國法實踐經驗的,例如長期從事國際貿易的律師,跨國公司的法律顧問。該類專家證人應該是現時的,仍在從事外國法實踐的人員。曾經從事過外國法實踐工作,從原則上來看,是不能夠成為合格的專家證人的,因為法律處于變動之中,法官應當按照現時的法律來判案。在具體的案件中,法官應該著重審查這類人員資格的真實性,例如工作證,印章,數據的來源。(2)擁有專門外國法知識的人。例如大學教授,研究機構的專門人員。至于如何衡量一個專家證人是否具備相應的外國法知識,筆者認為可以從研究成果、發表的文章、在行業的知名度、學習外國法的年限等方面來進行衡量。(3)由于職業的需要,而經常與外國法接觸,從而熟悉外國法的人。例如使館人員,從事國際投資的投資人。這類人往往只熟悉外國法的某一方面。法官在裁量這類人員的資格時,應該特別注重該類人員對外國法解釋是否具有說服力。
五、結語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指導思想:以深入貫徹黨的xx屆五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為主線,著力宣傳我縣國土資源工作在保護資源、保障發展、維護權益、服務社會各方面的新舉措、新成果、新經驗,宣傳國土資源國情、國策、國法。積極創新宣傳的手段和形式,進一步拓寬渠道、提高水平、增強效果,為全面推進國土資源事業發展提供強有力的輿論支持。
工作目標:一是加深了解,提高認識,樹立法律意識,培養法制觀念;二是學用結合,要求把學到的法律知識運用到工作中,達到依法行政,依法治理三是增強各級領導干部和廣大群眾的法制觀念,全面提高國土資源法律意識。
二、組織領導
為保證“兩法”宣傳工作扎實有序地開展,我局成立“兩法”宣傳工作領導組,由局黨組書記任組長,分管局長任副組長,各股室負責人為成員。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執法監察股),辦公室主任由馬學軍同志擔任,具體負責法制教育活動的組織實施工作。
三、宣傳方式
1、組織局機關工作人員集中學習,同時利用圖片展、宣傳欄、播放vcd光盤等多形式開展“兩法”宣傳教育。
2、利用礦產資源法宣傳日,印發有關礦產資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有關資料,并由地礦股、執法監察股送到全縣各礦點,并召開各礦點法人代表參加的宣傳礦產資源法、安全生產法及地質災害群防群測知識座談會。使各礦點法人代表充分認識礦產資源管理及安全生產的重要性。
3、為保證《土地管理法》及《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貫徹執行,提高人們對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這一基本國策的充分認識,以及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重要性、現實性的充分了解,我局將在第十六個全國土地日期間拓寬宣傳渠道,豐富宣傳內容,創新宣傳形式,將以往單一的宣傳方式改為固定場所、媒體報道、懸掛標語、短信發送等多種形式進行宣傳,將宣傳的內容面向基層,深入到群眾,發放到企業。充分利用廣播、有線電視等新聞媒體廣泛宣傳,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
4、以局域網絡為載體,營造“兩法”宣傳氛圍,通過網絡及時頒布新出臺的法律法規和法律咨詢及政策解答。
5、在“12·4”法制宣傳日活動中,結合“五五”普法和依法行政,采取靈活多樣的形式進行“兩法”宣傳教育,將參加由縣司法、公安、檢察、法院等部門組織的聯合法律咨詢活動,并利用展板、宣傳冊及一些土地違法案件實例宣傳,從而進一步提高廣大干群對國土資源管理知識的充分認識,堅持法制宣傳教育,全面推進依法治理、依法行政工作,推進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知識的普及和應用,使國土資源管理工作進入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
[關鍵詞]知識產權戰略;工具主義;遺傳資源;傳統知識;傳統文藝表達
隨著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更廣泛地參與國際經濟交流,知識產權問題日益凸顯其重要性。上至政府層面,在美國等西方國家與我國的元首會晤中,知識產權保護總是備受關注的議題。下至企業層面,以3C和6C專利聯盟向DVD生產商征收專利使用費為代表,我國企業在國際知識產權競爭中承受了巨大的壓力。為應對后TRIPS時代的知識產權格局,我國政府審時度勢,啟動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制訂工作。本文就知識產權戰略的制定,提出幾點意見,供政府和學界參考。
一、以工具主義的知識產權觀為指導
制定知識產權戰略,首先應對知識產權有一個正確的認識。在知識產權問題上,有自然法權和工具主義兩種不同的哲學觀。自然法權的法哲學模式,承襲法哲學家關于一般財產權的論述,從勞動或人格的角度立論,論證知識產權倫理上的正當理據。其要旨在于確立知識產權的自然權利地位,認為知識產權合乎自然理性,具有不可剝奪的屬性。依照這種觀點,知識產權即是一種倫理上的善,其正當性具有先驗的品格,具有某種天賦人權的特征。而工具主義的知識產權觀,認為知識產權是一種國家政策工具,其價值視是否有利于國家利益或階層利益而定。如果知識產權制度能增進社會福利,實現特定的功利目標,則為善的法律制度,具有正當性;否則,就是“惡法”。換言之,制定知識產權政策,應完全以自己的國家利益或階層利益為導向。
在國際知識產權談判中,西方發達國家總是強調知識產權的勞動價值屬性或人格關聯性,有意無意地推廣自然法權的知識產權觀念。如微軟,為保障自己的知識產權利益,以“知識產權海盜”比喻一些侵權行為,在倫理上丑化發展中國家形象。這就迫使發展中國家政府采取更有力的措施,保護其既有優勢的知識產權,維護其國家或產業集團的經濟利益。
我們在制定知識產權戰略時,應堅持工具主義的知識產權哲學觀念,把知識產權戰略作為實現民族復興、增進社會福利的一種系統化的政策手段。要對知識產權有個“去魅”的過程,注意西方國家在知識產權上的雙重標準,警惕西方國家采用外交、法律等手段把不合理的義務加諸于我。同時我們要采取“適度保護”的原則,在切實履行國際條約義務的前提下,擯棄那種知識產權保護越高越好的看法。要從我國國情出發,以有利于維護本國產業利益、消費者利益,有利于提升我國核心競爭力為依歸,制訂能平衡各關聯方權益的均衡的知識產權法律。
二、堅持企業在知識產權戰略中的主導地位
在知識產權的創造、應用、保護、人才培養等方面,最終的動力來源于企業的國際和國內競爭需求。政府既不可能也無必要包辦一切筆者認為,應堅持企業在知識產權戰略中的主導地位。怎樣激發我國企業、學校、科研院所乃至個人等知識生產主體在發明創造、作品創作、品牌培育上的積極性,是國家知識產權戰略需要考慮的核心問題,也是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主要目標。如果不能保護知識產權,防止侵權行為,必然損傷知識生產的積極性。為此應對具體的司法制度、行政執法制度進行調整,使之能更有效地保護知識產權,也避免給外國以批評的口實。政府的作用,不是越俎代庖,替代企業去做知識產權工作,而是引導和服務。具體表現在這樣幾個方面:一是制訂和修改法律,提供制度供給,為企業的知識產權創造、應用、保護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和法律保障;二是采取措施切實保證法律的實施;三是信息服務,為企業提供專利、商標、版權等方面的信息資料,努力消除信息不對稱的情況;四是宣傳普及知識產權知識,提升民眾的知識產權意識,加強企業、科研院所對知識產權重要性的認識;五是通過高校培養知識產權專業人才。
知識產權戰略有宏觀、中觀和微觀三個不同的層面。宏觀層面有中央政府的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微觀層面各企業可以有自己的知識產權戰略;在中觀層面各地方區域,一省或者一市,可以制訂各自的區域知識產權戰略。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業各司其職,三個層面的戰略相互補充,協調一致,才能使我國的知識產權建設得到切實推進。
三、注意發揮我國的比較優勢
關鍵詞: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中小企業
中圖分類號:D923.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8122(2016)11-0032-02
一、國外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相關法律
(一)美國相關法律
美國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制度歷史悠久,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美國統一商法典》(下文簡稱UCC)第九編“擔保交易”不再沿用英國動產擔保制度中區分眾多擔保形式的做法,而是統一使用擔保權(security interest)概念,且較為全面的規定了其范圍、設立、行使與效力等方面的法律關系。其適用于任何形式的基于合同在動產上創設擔保權的交易(另有規定除外),可見適用范圍之廣泛。該編也適用于一般無形財產上設立擔保權的交易。一般無形財產是指除應收賬款、單據、信用證、金錢等明確列舉的種類之外的任何動產。盡管知識產權并未明確規定在UCC第九編109條適用范圍中,但在正式評注中被明確列舉為一般無形財產的類型。因此,UCC第九編適用于知識產權質押融資。
此外,為了鼓勵引導中小企業進行技術創新、改善其融資環境,美國出臺《中小企業投資法》《機會均等法》等多部法律,為企業創新提供了項目支持與稅收優惠,有效地提高了中小企業的競爭地位。
美國的立法具有顯著特點:首先,雖然知識產權質押具有法律依據,但可以質押的知識產權種類并未限制,保留較強的靈活性,這不僅使得多種質押方式合法并存,而且有利于法律適應實踐中未來可能出現的變化;其次,法律規定的出質人權利較大,這既符合出質人融資的需要,也有助于出質物價值的充分發揮;再次,由于UCC第九編統一使用擔保權概念,其中規定的浮動擔保(floating charge)同樣適用于知識產權質押,即可以質押未來創造的知識產權,這符合知識產權尤其是專利權不斷更新升級的特點,有利于質押的知識產權價值穩定。
同時,研究發現,美國的立法也存在不足:由于美國法律包括聯邦法與州法,在知識產權領域占據主導的是聯邦法,質押融資領域占據主導的則是州法,因而出現法律適用不確定、存在法律風險的問題。
(二)日本相關法律
日本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相關立法達到比較完善的程度,尤其在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方面較為出色。1995年日本知識產權研究所指出“知識產權是種可用于融資的有潛力的新型資產”,自此之后,知識產權的擔保價值得到了廣泛的重視與認可。日本多部法律都有關于質押的明確規定,其中規定的可以質押的知識產權種類十分廣泛,且不同種類知識產權可以單獨或組合進行質押融資。
針對知識產權價值的確定,日本經濟產業省知識產權政策室制定了先后制定了《中小企業知識產權資產管理實踐指南》《知識產權評估方法》以及《知識產權信息公開指南》,除評估知識產權自身價值外,還涉及所在企業信息、市場價值預估與分析等內容,形成較為全面的評估體系,使評估結果的科學性和可信度大大增強。此外,日本針對中小企業的法律有30多部,有力的減少了中小企業的融資難度。
二、我國相關法律
我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制度的立法較晚,1995年頒布的《擔保法》使知識產權質押有了法律依據。 在其頒布后,為規范知識產權質押的操作,國家版權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國家工商局先后制定了《著作權質押合同辦法》、《專利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以及《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程序》,但三者都較為抽象籠統,細節規定不夠明確。
2007年頒布的《物權法》進一步明確了可以質押的知識產權種類,并一改《擔保法》完全列舉的列舉方式。《物權法》頒布后,由于《物權法》對《擔保法》中知識產權質押相關內容進行了部分修改,且實踐中也出現較多變化,有關部門先后相應制定了《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程序規定》、《專利權質押登記辦法》以及《著作權質權登記辦法》。三者規定的登記機構、登記文件與登記程序都有所不同。例如,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時明確規定需提交價值評估報告或雙方達成共識的書面報告;著作權質權登記時則在三種情況下要求提供評估報告;而專利權質押登記時僅要求經評估的專利權出具評估報告。
在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方面:1996年,中國專利局(現為國家知識產權局)聯合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下發了《關于加強專利資產評估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2006年,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國家財政部制定了《關于加強知識產權資產評估管理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次年,其與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共同頒布《關于知識產權資產評估促進工程的工作方案》。這三部文件體現出國家對知識產權價值評估逐步引起重視,并意識到其為知識產權資本化的關鍵環節。
在08年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試點之后,全國各地區也先后出臺了許多各有側重的地方性法規。
三、對我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立法制度的建議
(一)拓寬知識產權質押的客體范圍,鼓勵多種擔保方式的開展
首先,我國《物權法》對知識產權質押客體范圍與方式的規定過于抽象,不利于實際操作,易出現諸如專利許可權等權利能否進行質押的界定問題。而實踐中為規避法律風險,大多僅允許專利證書作為質押物,導致質押標的與方式的單一性,建議予以明確。此外,日本可以質押的知識產權種類包含植物新品種、商品包裝形態與半導體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新興知識產權,足見其質押客體范圍之廣泛,而我國法律保護的知識產權種類較少,因此可質押的客體范圍也相對有限,但不妨在現有法律基礎上適當拓寬,以便更好的適應實踐中知識產權質押的現狀及未來情況。
其次,通過許可、轉讓等方式利用知識產權有益于其價值的發揮,對質權人的優先受償權也是利大于弊,因此應當拓寬出質人權利。至于出質人權利拓寬后可能對質權人造成的不利影響,可通過《物權法》第216條等進行救濟。
再次,美國知識產權質押具有多種質押方式合法并存、出質人權利廣泛的特點,且允許出質人在出質后將許可收益作為質物,這為美國知識產權許可收益權質押提供了法律保障,具有借鑒意義;2015年,我國提出“探索專利許可收益權質押融資模式”的創新做法,對我國法律中知識產權質押客體范圍的明確,出質人權利要求的拓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完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實際操作規范
我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實際操作規范是由國家工商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版權局分開制定,存在不統一和不規范的問題。其主要有兩項弊端:從未來發展角度考慮,其使得將不同類型知識產權進行組合質押的企業登記成本提高、登記效率降低;從交易安全角度來說,其不便于對企業知識產權質押情況的查詢。此外,知識產權價值評估、知識產權資產管理以及相關中介機構等都是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過程中重要組成部分。其中,知識產權評估是知識產權質押的前提與保證,在知識產權資本化的進程中發揮關鍵作用,規范科學的評估是降低其風險的首要方法。而我國的相關規定仍較為抽象,因此明確知識產權價值評估細節規定刻不容緩。
(三)健全中小企業相關法律
據統計,我國目前約有7000萬個中小企業,占企業總數的99%,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由于中小企業本身規模有限、經營風險大、不動產等資產少等原因,在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在傳統融資方法下往往存在融資難問題;科技型中小企業價值最高的資產當屬知識產權,而目前我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門檻也較高,且更注重考慮企業實力與不動產價值,而非單純考量知識產權價值也無法滿足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因此,應當對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一定程度的優待,通過稅收優惠、服務支持等方式鼓勵創新,并引導其積極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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