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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相關法律法規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10-17 16:12:29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農村相關法律法規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農村相關法律法規

第1篇

一、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

充分認識基金監管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和艱巨性,而加大宣傳力度,進一步強化輿論導向,是避免社會和公眾對于欺詐騙保危害認識不足的重要舉措,為使此次宣傳工作能進一步形成社會共識,形成打擊欺詐騙保的高壓態勢,成立了以局長為組長的集中宣傳月領導小組,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并結合我縣實際,制定了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做到了主要領導帶頭抓,分管領導親自抓,全局總動員,抓落實,確保了宣傳范圍覆蓋寬,宣傳效果有聲勢。

二、突出主題,豐富宣傳方式

根據統一安排,本次集中宣傳月活動主題明確為“打擊欺詐騙保,維護基金安全”。為切實開展好此次宣傳活動,召開宣傳月工作部署會,明確宣傳主題、宣傳方式、宣傳內容。

(一)開展線上宣傳。充分利用電視、微信、公眾號、led顯示屏等多種媒體多種方式宣傳醫保政策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同時通過縣政府官方公眾號“太陽部落”、縣融媒體等平臺加強宣傳造勢,并在各級醫保經辦窗口、醫療機構、零售藥店等特定場所、人員密集場所播放宣傳片。

(二)開展線下宣傳。以協議醫藥機構、醫保部門經辦窗口為主要場所,在醫院門診大廳、零售藥店等醒目位置張貼宣傳海報、設置宣傳臺發放宣傳資料等方式,擴大宣傳覆蓋面。

(三)開展近群眾宣傳。為使宣傳活動能夠最大限度爭取形成社會共識,團結群眾,形成打擊騙保的高壓態勢,整體提升宣傳效果,在疫情防控特殊時期,結合工作實際,進行宣傳工作下沉的方式,主動進入社區、進入農村、進入鄉鎮醫療機構廣泛開展宣傳活動,結合“打擊欺詐騙保”宣傳工作,制作雙語宣傳策,對基本醫療保障相關法律法規、政策進行了宣傳和解讀,確保宣傳活動取得實效。

(四)開展政策宣講活動。打擊欺詐騙保,重點在醫療機構,基礎在人民群眾,為切實加強醫療保障基金監管,堅決打擊騙保行為,強化定點醫藥機構和參保人員法制意識,結合我縣實際,由局長授課,組織轄區內縣級醫療機構、衛生院、定點零售藥店開展基金維護宣講活動,集中宣傳醫保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對協議醫療機構、藥品零售企業集中宣傳醫保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對醫藥機構醫務人員進行現場答疑解惑,提高知曉度,強化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品零售企業負責人的法制意識,激發他們主動參與到維護基金安全的工作中,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確保效果,加強宣傳力度

第2篇

(一)基礎工作情況

經調研,我街道轄5個行政村,3個村有宅基地,總戶數1435戶,總人口4457人,宅基地總面積835畝,宅基地總宗數1519宗,其中閑置宅基地769宗、面積316畝,頒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593宗,頒發不動產權證644宗。未建立宅基地基礎信息數據庫和管理信息系統。

(二)建立健全體制機制情況

在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應建立“部省指導、市縣主導、鄉鎮主責、村級主體”的宅基地管理機制。我街現從事宅基地管理工作兼職人員一名。無其他建制。

(三)審批管理情況

未制定出臺本地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辦法(或審批流程),無農村宅基地主管部門,未建立窗口對外受理,未建立多部門內部聯動聯審聯辦制度,建立了宅基地申請審查到場、批準后丈量批放到場、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場等“三到場”要求,但未發生過宅基地審查審批項目,村集體經濟組織未設立村級宅基地協管員。

(四)閑置宅基地及農房盤活利用情況

經排查,承德街道無關于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盤活利用典型案例。

第3篇

論文關鍵詞:中小企業;融資;動產擔保;權利擔保

中小企業在我國國民經濟中具有重要作用,已經成為我國國民經濟增長和協調運行的基礎性力量,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一直以來,融資難都是制約中小企業快速發展又難于破解的主要問題之一。造成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原因有許多,其中信貸融資難的主要因素則是金融機構過于依賴土地和建筑物等不動產作為擔保物,而中小企業的主要資產卻多以動產和權利為主。基于緩解融資難現狀,支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現實需求,越來越多的金融機構、行政部門、企業積極創新融資擔保模式,并付諸于實踐。融資擔保模式創新過程中存在諸多的法律問題,值得我們關注并不斷探求完善相關法律制度的對策。

一、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模式創新的實踐

中小企業享有的權利種類繁多,擁有的動產資源豐富,這些動產與權利都可成為擔保物,因此,減少金融機構對不動產擔保的依賴,創新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模式,具有廣闊空間和大好的前景。近幾年,在中國人民銀行的推動下和政府的支持下,金融機構對動產和權利擔保融資業務創新的力度不斷增加,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一)權利擔保融資的創新

1、用益物權擔保融資的創新

用益物權是指對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圍內,加以使用和收益的定限物權。《物權法》第184條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但法律另有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除此之外,《物權法》對用益物權作擔保物并無限制,這為用益物權擔保融資提供了法律保障。實踐中,基于林地承包經營權、采礦權、海域使用權等權利作擔保融資的模式,都屬于用益物權擔保融資創新的范疇。這些用益物權用于擔保融資,幫助了許多中小企業利用潛在價值得到所需信貸資金,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放貸銀行的資金使用率。

2、財產權利質押融資的創新

根據《物權法》第223條的規定,股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應收賬款等財產權利可以出質。實踐中,對于債權人而言,股權、知識產權、應收賬款等權利質押的風險較難控制,因此,金融機構并不愿意接受這些財產權利質押。近幾年,金融機構關于財產權利質押貸款的探索與創新主要是完善質押融資中的權利價值評估、權利出質登記、權利交易等相關操作環節,以此降低融資風險,消除金融機構的顧慮,推動權利質押融資的發展。此外,金融機構也在不斷探索拓展應收賬款質押的類別,由此出現了訂單質押、旅游門票收費權質押等融資模式,這些融資模式把企業無形財產轉化為了動態資產,緩解了企業融資難的狀況。

3、其他權利擔保融資的創新

權利擔保融資模式創新的實踐還有很多,如簡陽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推出的沙石開采權質押貸款,嘉興銀行推出的排污權抵押貸款,義烏地區推行的商位使用權質押貸款等等。這些權利擔保融資模式拓寬了企業的融資渠道,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企業融資難問題。

(二)動產擔保融資模式的創新

動產資源種類較多,融資空間廣闊,金融機構不斷加大對動產擔保融資模式的創新力度,推出了油品、黃金、黃酒、大蒜等動產質押貸款模式,再如山東恒泰農村合作銀行推出的鋼結構抵押貸款模式,這些新的擔保創新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企業的資金需求、促進了銀行貸款的良性循環。

(三)保證擔保融資模式的創新

保證擔保融資創新主要是聯保貸款模式,即三個或三個以上企業按自愿原則組成聯保體,銀行對聯保體成員進行授信,成員之間相互承擔連帶責任的一種融資模式。根據行業、地域的不同,各銀行采用的中小企業聯保貸款模式亦不同,有聯保基金模式(協會聯保模式)、網絡聯保、行業聯保、聯貸聯保等多種模式。聯保貸款模式有利于成員間內部監督,相互督促及時還款,同時,還具有更強的靈活性、可變性、易操作性,聯保貸款為中小企業獲得了更多的信貸資金。

二、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模式創新中的法律困境

(一)相關法律規范不健全

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模式的創新與發展,需要相關法律制度的保護和扶持。而權利和動產擔保法律規范的不健全,導致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模式創新發過程中存在諸多問題。

1、權利擔保的合法性缺失

(1)排污權抵押貸款缺乏法律依據

自2008年嘉興市推出排污權抵押貸款以來,排污權抵押貸款模式迅速在全國蔓延。關于排污權的法律性質,學界有多種觀點:有學者主張排污權屬用益物權;有學者主張排污權具有準物權屬性;有學者認為,排污權是種新型的環境役權;有學者認為,排污權屬于人役權。也有學者認為,排污權進入物權體系困難重重,而將排污權歸入合同債權既在理論上可取,又有助于排污權靈活運作。然而,依物權法定主義,排污權并未作為物權得到法律上的承認,其物權屬性不能確定。同時,排污權的環境役權、人役權、合同債權性質也局限于理論探討,沒有得到立法機關的確認。因此,排污權抵押貸款的實踐探索還缺乏法律依據,對于排污權的屬性、排污權抵押的可行性以及排污權交易的條件等問題都有待相關法律法規的確認與完善。

(2)河道沙石開采權、商位使用權擔保貸款缺乏法律保障

2010年簡陽市探索出沙石開采權質押融資模式,為保障這一模式順利實施,人民銀行簡陽市中心支行會同簡陽市水利局了《簡陽市河道沙石開采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試行)》。然而,對于沙石開采權的性質,有學者主張河道沙石屬礦產資源,沙石開采權則屬于采礦權,若此種主張成立,則沙石開采權屬用益物權,沙石開采權擔保的方式應為抵押。《水法》、《礦產資源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對沙石開采權性質并沒有規定,因此,沙石開采權擔保是抵押還是質押,滿足哪些條件此項擔保可以成立,仍有待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明確規范。

目前,全國許多金融機構推出了商位(鋪)使用權擔保貸款。對于商位使用權擔保是抵押還是質押,商鋪使用權能否轉租等問題,現有法律法規的規定并不明確,有待進一步規范。

2、動產質押監管法律法規不完善

隨著動產擔保融資的發展,動產質押監管這一融資擔保模式迅速興起。在實踐中,動產質押監管的一般操作模式為:債務人向銀行申請貸款并以動產進行質押擔保,銀行委托第三人(一般為物流企業,在動產質押監管中作為監管人)代為監管質物,履行監管責任,包括但不限于對質物的數量、質量的監管,對債務人或出質人出入庫權利予以限制和約束,必要時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能力予以監管,發現有害于質權人利益的情形時及時通知質權人,防止損失的發生或擴大。由于法律對“監管”的概念并無明確規定,我國動產質押監管法律法規也不完善,動產質押監管實施過程中債權人與監管人主要通過質押監管合同明確各自的權責。因此,訂立合同時未考慮到的風險出現時,債權人與監管人的權責分配就缺乏法律保障,所以,要積極完善動產質押監管的相應法律法規,為動產質押監管業務的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3、融資性擔保機構行業規范的缺失

融資性擔保機構對保證擔保融資模式的創新與發展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由于缺少對擔保機構的法律規范和行業管理,實踐中,擔保機構擔保效力不足,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因此,要積極完善融資擔保機構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融資擔保業監管主體、為擔保機構確定對等的權利與責任,消除現存的政策,健全擔保機構的信用評價體系。

(二)法律環境的缺失

1、中小企業融資擔保缺乏法律的有力支持

目前,《物權法》、《擔保法》等法律對擔保登記制度、擔保物流轉制度的規定不健全,這導致設定擔保難,實現擔保債權難。因此,要積極制定和完善各類擔保物的流轉制度和擔保登記制度,以推動動產和權利擔保的發展,為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模式創新提供法律支撐。

2、征信立法的不足

第4篇

實證分析結果表明,截至到2012年城陽區農村生活污水的排放量為552萬噸,農村人均收入為14855元,正處于EKC的上升階段。

青島市城陽區近幾年以后對農村生活污水的治理采取了很多的措施,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必須看到現階段農村生活污水的排放和治理問題仍然嚴峻,需要不斷地進行治理模式和方法上的創新。

1、環境庫茲涅茨曲線理論

1.1 EKC的概念。1991年,經濟學家Grossman和Krueger在北美自由貿易協定中發現了環境污染與人均收入之間的線性關系,即當一個國家經濟發展水平較低的時候,環境污染的程度較輕,但是隨著人均收入的增加,環境污染由低趨高,環境惡化程度隨經濟的增長而加劇;當經濟發展達到一定水平后,也就是說,到達某個臨界點或稱“拐點”以后,隨著人均收入的進一步增加,環境污染又由高趨低,其環境污染的程度逐漸減緩,環境質量逐漸得到改善,這種現象被稱為環境庫茲涅茨曲線(EKC)。

1.2 EKC的研究方法及結果。關于EKC假說的研究,學者們多是從數據模型的角度來進行分析研究的。國外學者對EKC的研究起步比較早,Sjak、Lucas和Hannes[1]借助熊彼特的內生增長模型(Schumpeterian endogenous growth model)模擬了在一般情況下的污染模式轉變的過渡,并研究這種過渡是如何由經濟增長來驅使環境改善的;Anil和Stephan J[2]用Tobit模型研究了人口密度、人種多樣性、收入均等化和教育程度等對EKC的影響。國內對EKC的研究起步較晚,大部分學者都是通過建立簡約的估計模型來驗證分析各種污染物排放量與經濟增長之間是否存在倒U型關系。許夢博,趙一新[3]運用簡約估計模型分析了1991年到2007年吉林省的工業廢水、廢氣排放量與經濟增長之間的關系;張鋒、胡浩、張暉[4]用基于VAR模型的脈沖響應函數和方差分解的方法研究了江蘇省農業面源污染與經濟增長的關系。由于研究結果存在差異,學者們對EKC假說存在著很大的爭議,有的支持倒U型,也有結果顯示兩者呈U型、N型、單調上升型、單調下降型等。

2、城陽區農村生活廢水排放量與農村人均收入EKC理論分析

筆者收集了2004年至2012年的城陽區農村生活廢水的排放量和農村人均收入的相關數據(表1-1),并通過spss對兩者做了相關的數據分析(如圖1-2),通過EKC理論來研究兩者之間的關系。

如圖1-2顯示,城陽區2004年至2012年農村生活污水的排放量和農村人均收入之間的關系曲線仍然處于上升狀態,并沒有出現明顯的下降趨勢。城陽區對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做了許多的工作,也取得不錯的成果。隨著經濟的發展,農村生活污水排放量的增加是必然的,如何才能有效的控制農村生活污水的排放增長的速度成為了新農村建設的新問題。

3、城陽區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因素分析

農村生活污水的治理是一個艱巨的任務,在治理過程中會有很多的因素會對生活污水的治理產生影響,筆者從農村生活污水基礎設施、農村生活污水政府治理職能、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法律法規和農民的環保意識四個因素入手對農村生活污水的治理進行分析。通過把以上四個影響因素聯系在一起,通過對它們之間影響關系的分析來探討農村生活污水的治理思路和模式。具體影響因素分析如圖1-3所示。

3.1 農村生活污水基礎設施和農民的環保意識。

基礎設施是整個社會經濟發展的現行資本,一個地區基礎設施完善能在很大程度上吸引外來資金。農村地區生活污水基礎設施的建設完善能夠有效的提高農村地區的環境質量,完善上的農村基礎設施能夠增加農村地區對外來資金的吸引力,從而提升農村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據相關的研究資料顯示,經濟發達地區居民的環保意識普遍比經濟落后地區的居民環保意思高,因而農村生活污水基礎設施的建設會對農民的環保意識產生間接的影響。農村地區農民的環保意識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對農村地區生活污水基礎設施的建設完善起到一定的作用。農村農民環保意識提高會對農村地區生活污水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維護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并能夠通過相關的渠道對政府提出相關的生活污水基礎設施利益訴求,從而對生活污水基礎設施的完善也能起到積極作用。而農民環保意識低的地區在農村生活污水基礎設施建設方面會困難重重。

3.2 農民的環保意識和農村生活污水的政府治理職能。農村地區農民環保意思的提高會在很大程度上對政府在生活污水治理職能履行方面起到一定的存進作用。當農民環保意識提高時會通過各種渠道對政府提出生活污水治理的利益訴求,從而促使政府更好的履行職能。同時,環保意識的提高也會促使農民對政府在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起到一定的監督作用,促使政府依法行政,合理有效的履行職能。政府在農村生活污水過程中職能的履行也會對農民的環保意識產生影響。相關治理部門通過認真履行生活污水治理職能,依法行政,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通過對違法違規企業和個人的處罰和教育,也會對農村地區農民和企業相關管理者環保意識的提高產生積極的影響。此外,政府相關部門通過開展各種環保宣傳活動也會對農村地區農民環保意識的提升起到積極作用。

3.3 農村生活污水的政府治理職能和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法律法規。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能夠對政府治理職能起到促進作用,通過法律法規明確劃分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的部門,能夠有效的避免職能錯位、職能越位等各種混亂局面的出現。并且法律法規還能對相關部門職能的履行起到監督作用,從而促使政府生活污水治理職能更好地履行。相關政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履行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職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維護法律法規的有效性。并且政府相關治理部門通過在治理過程中的實踐,還能夠發現相關法律法規的缺陷和缺失,對于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法律法規的完善產生積極的影響。

3.4 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法律法規和農村生活污水基礎設施。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法律法規以法律條文的形式對農村地區生活污水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維護作出相關的規定,可以有效的完善農村地區生活污水的基礎設施。并且通過對損壞農村生活污水基礎設施行為的處罰教育也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促進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維護。同樣農村生活污水基礎設施也會對相關的法律法規產生一定的影響,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的相關責任人的缺失會促使相關法律法規通過法律條文形式進行完善。

3.5 農村生活污水政府治理職能和農村生活污水基礎設施。政府部門對農村生活污水基礎設施從建設到維護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政府在農村生活污水基礎設施方面除了直接的財政投入從而促進其建設和維護外,還可以通過吸引和鼓勵社會資金投入來對農村生活污水基礎設施的建設維護起到促進作用。

3.6 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法律法規和農民的環保意識。法律法規通過法律條文的形式對農村生活污水的排放等作出相關的規定,并通過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規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對農民的行為產生影響,從而對農民環保意識產生了潛移默化的提升。農村地區農民環保意識的提高可以自覺的維護法律法規的尊嚴,提升法律法規的有效性,另外農民還可以通過相關渠道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從而可以有效的解決法律法規的“缺位”問題,完善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法律法規體系。

第5篇

[關鍵字] 宅基地 有效管理 建議措施

[中圖分類號] C93 [文獻碼] C [文章編號] 1000-405X(2013)-1-2-2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農村經濟取得了相當大的發展。此外,由于我國一系列惠農政策的出臺,農民的生活水平得到大大提升,它們對住房的要求也越來越高,目前,農民新建房屋與改建房屋的愿望十分強烈。但是,由于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健全、宅基地管理工作的不到位以及農民自身對宅基地概念的錯誤認識,使得宅基地管理工作面臨相當大的挑戰,難以正常進行,因此,加強宅基地的有效管理是我國國土部門的必要舉措。

1 宅基地管理的現狀

1.1 宅基地概念不明

宅基地是指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宅基地是指建了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準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宅基地屬于國家和集體所有,公民個人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所以不得轉讓、出租或抵押。由于對宅基地概念的不明確,有相當多的農戶對宅基地進行了法律不允許的行為,也給自己帶來了不必要的麻煩。

1.2 "一戶多宅"現象

由于宅基地管理工作的不到位,在廣大農村,"一戶多宅"現象十分普遍。在我國宅基地管理中,管理工作基本上都是以公安戶籍管理登記的戶為準,然而在廣大農村,由于人們思想意識的不到位以及基層政府管理工作的不到位,人們對"戶"并沒有明確的概念,農戶占用亂占、多占宅基地建造房屋的現象十分嚴重。由于宅基地的分配涉及農戶的利益,有的農戶甚至會通過與父母分開居住、與兄弟分家或者與妻子離婚的方式,然后再進行宅基地的申請批準工作,以此得到更多宅基地的使用權。

1.3 宅基地私有化

由于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不了解,很多農戶都以為宅基地是歸自己私人所有,可以自由進行土地的買賣、轉讓以及抵押活動,有的農戶甚至于在宅基地被工程建設征用之后,仍固執的認為那片宅基地仍然是歸自己所有。此外,由于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不到位,很多農戶的舊宅基地并沒有及時的被基層政府收回,導致宅基地落在私人手里。

1.4 宅基地閑置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一些富裕的農戶會選擇到城市里居住,它們留在農村的宅基地如果不作處理,就會造成宅基地的閑置,浪費資源。

1.5 宅基地建設布局不合理

農村是農戶們的聚居地,由于缺乏規劃投入,農戶們往往只著重于個人住房的規劃設計,而沒有考慮整個村莊的規劃布局,這就造成了農村住房建設雜亂無章,缺乏美感,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農村經濟的發展。

2 宅基地管理問題的形成原因

2.1 宅基地管理法規缺乏系統性

我國《土地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已經確定了宅基地管理的詳細辦法,但是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只得到了極少的體現,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農村宅基地管理缺乏系統性和針對性,管理辦法不連接。

2.2 缺乏有效的處罰措施

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面臨很大的挑戰,"一戶一宅"制度在很多因素的影響下難以實現,農戶亂占、多占宅基地進行住房建設的現象十分普遍。這種普遍現象之所以得不到改善,是因為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不到位,執法人員對農戶的違法行為不進行相應處罰或者處罰力度不夠。

2.3 宅基地申請報批、登記發證工作不到位

眾所周知,宅基地使用權是經依法審批,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其成員用于建造住宅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在實際生活中,由于宅基地的申請報批工作的不透明,很多農戶并不知道怎樣申請并獲取宅基地,此外,由于宅基地登記發證工作的不到位,就會給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機。

2.4 領導干部不夠重視

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進行需要領導干部的重視與配合,然而在實際工作中,基層政府對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視程度遠遠不夠,對農戶非法亂占、多占宅基地建房置之不理,某些領導干部甚至會進行權錢交易,默許農戶多占宅基地。

2.5 宅基地管理力度不夠

我國基層國土資源部門的管理人員少,工作能力有限,而在廣大農村,宅基地違法案件又頻繁發生,管理人員一時難以應付。此外,管理人員的職權范圍有限,追究農戶的法律責任需要經過很多程序,繁瑣費時,這就造成了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困難。

3 宅基地管理的有效舉措

3.1嚴格依法執政

在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基層政府需要加大對農戶宅基地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堅決不收取人情,絕不對多占、亂占宅基地建房的行為睜一只眼,閉一只眼。政府工作人員需要明確自己的職責,不能因為怕得罪人就放寬執法。

3.2 完善宅基地管理法規

農村宅基地管理困難重重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法律法規的不完善,由于處在農村這個大背景下,農村宅基地管理需要充分考慮到廣大農戶,制定適合農村的宅基地管理辦法。此外,管理法規需要注重實際操作的可行性、針對性與連續性,能夠真正為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據。

3.3 加強對宅基地相關法規的宣傳

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需要國土部門人員與廣大農戶的協調配合。在以往的宅基地管理中,農戶由于缺乏對宅基地管理法規的了解,不明確自己對宅基地的權利,也不知道自己亂建住房的后果,這樣就會給自己和管理人員帶來一系列不必要的麻煩。在完善的宅基地管理法規制定之后,基層政府人員需要組織廣大農戶進行相關法規的學習,同時充分利用村莊內的公共宣傳欄等宣傳工具,加強農戶對宅基地概念的認識,使廣大農戶學會約束自身,遵紀守法,從而減少宅基地違法案件的發生,也減少管理人員的工作量。

3.4 強化宅基地規劃管理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農村經濟也迎來了發展的春天。基于我國的基本國情,國家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的惠農政策,并不斷加快新農村建設,改善廣大農戶的生活條件。國家需要加大對農村規劃的投入,加大對農村宅基地的規劃管理,對農戶建房進行必要的規劃與指導,使農村展現新貌。合理有效的農村宅基地規劃管理可以很大程度地優化農戶的生活環境,同時加快農村經濟的發展。

3.5 公開申請報批、加快登記發證

在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中,由于申請報批工作的不透明,有相當一部分的農戶并不知道通過怎樣的途徑獲得宅基地的使用權,從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因此,宅基地的申請報批工作必須公開,這樣,廣大農戶可以通過合法渠道獲得宅基地的使用權,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對基層政府工作進行監督。此外,國土部門需要加快宅基地的登記發證工作,這樣,廣大農戶就不會畏于登記發證工作的繁瑣與耗時而不愿意進行宅基地登記。

3.6 規范建房,保護合法建房

隨著農村經濟情況的改善,農戶新建住房的愿望十分強烈,基層政府需要優化宅基地管理工作程序,認真做好農戶新建住房的規劃管理,對違法建房的農戶進行嚴厲的處罰。

第6篇

關鍵詞:山林;權屬糾紛;確權

中圖分類號:S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9944(2017)11019702

1 引言

早在20世紀80年代我國相關政府部門就基于“林業三定”原則,結合相關山林權屬政策對山林所有權、使用權重新進行登記造冊,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頒布了相應的林權和承包合同書,即人民群眾在條件滿足的情況下可以用于山林的所有權。但在實際山林使用權應用過程中,往往因為時間短、任務重、條件苦等原因,導致山林界址不明和權屬不清等問題,進而增加山林權屬糾結案發生率。所以根據筆者對山林權屬的了解,對山林權屬糾紛確權問題進行進行了詳細分析。

2 山林權屬糾紛確權中存在的問題

2.1 救濟手段有限

實際山林權屬在發生糾紛時,往往都沒有得到及時的救濟,導致糾紛事件越演越烈,最后甚至導致刑事糾紛事件的發生,不但影響了山林權屬糾紛事件當事人的山林確權,還影響了當事人的人身安全權和財產安全權,而導致這一切發生的主要原因就是林權屬糾紛確權的救濟手段有限。救手段有限是指山林權屬確權相關法律手段及經濟手段不足,導致不能及時對糾紛中的山林權屬進行確權,通過有關的司法變更權有限原則使得許多救濟手段有了局限性,從而讓救濟手段變成了山林權屬糾紛確權過程中的重要問題之一。

司法變更權的有限原則很多,一般都包括:①行政訴訟中合法性的司法變更權有限原則,即在法院進行審查時的內容只是行政行為的合法性;②行政訴訟中違法性的司法變更權有限原則,即在法院進行審查的內容只是確認、撤銷或重新審判違法事件,不能直接改成具體的行政行為內容。這與《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吻合,從而使得司法救濟的力度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2.2 存在循環問題

在山林權屬問題中,人民政府是其確權的主體所在,權屬的最終判決是通過人民政府來決定的。由于《行政訴訟法》的出現對人民政府在山林權屬問題上造成了一定的局限性,也讓政府的決定不再具有百分百的權威。

典型案例:某市某村內兩組(組1和組2)發生了兩組連接地段的山林權屬爭議,該市在2011年將連接地段的山林木所有權確權給組1,但組2對確權的結果表示不滿意,并向該市的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但該市人民法院的裁決結果表示依然將連接地段的山林所有權確權給組1。對于此結果組2仍然不滿意,又在此向當地的人民法院提訟,這樣反反復復因不滿提訟直到2013年,當地的人民法院依然把連接地的山林所有權確權給組1。還以為該糾紛事件就此就處理好了,但2014年初,組2又開始向當地的人民法院提訟,這次該市的人民法院為顯公平,請來了其他地區的人民法院代表來參加確權,在證據及相關文件充分的條件下,組2終于獲取了連接地的山林所有權。但此時組1又開始不滿,因此在2015年初向該市人民法院提訟,這次訴訟中組1也準備了充分的文件及相關證據,以證實本組可以獲取連接地山林所有權,于2015年5月,該市人民法院將連接地的山林所有權還是確權于組2,隨后,組1不滿申請再審,該市人民法院撤銷2015年5月的行政判決,將連接地的山林所有權最終確權給組1,直到2016年初,該山林權屬糾紛案件才得以徹底結束。

2.3 事實的合理性和公正性被證據材料的形式合法性所掩蓋

通常情況下,相關調查機構在獲取山林權屬糾紛問題的有關資料時,都只能獲取到一些片面的證據,這也讓事實的判定增加了難度,山林權屬的變動(轉移、調整等),都要仔細考查。所以,有部分證據資料是通過行政機關來獲得的。由于行政機關對調查的人具有一定針對性,所以它們收集的證據都含有清楚的界限,永遠站在幫助的一方。

2.4 山林權屬糾紛確權的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

對山林權屬糾紛確權有影響的法律法規只有《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及其有關的司法解釋,而像《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等有關山林權屬糾紛處理的法律法規很少,造成了操作上的困難。如在雙方當事人均提供有山證的情況下該如何認定其真偽,由誰認定其真偽,如果都是真的,又該如何調整;該從哪些方面認定各個時期的證據材料;一方當事人自始至終拒絕參與任何調處活動致使無法按有關程序進行調處該如何處理等。因此,應嚴格按照材料地權屬糾紛調處流程來進行處理(圖1)。

3 山林權屬糾紛調處中應注意的問題

3.1 注意歷史與現實的統一性

對歷史的尊重,要做的就是對造成非議的歷史采取全方位的客觀研究,能不能依據,都必須有個明確的說法;聯系現實:指在尊重歷史的前提下,與現實生活緊密聯系,做事時要考慮到現實中的影響,尤其是處理完爭議的事后效率,一切都要從能否對山林土地科學有效的利用、能否促進林業的穩步前進等多方面考慮。

3.2 注意法律手段與行政手段的有機結合性

根據我國森林法和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是處理山林權屬糾紛的行政機關,這是法律賦予的權力。要行使好這一權力,就必須運用好法律手段,必要時還要運用行政手段,即法律手段與行政手段必須有機的結合起來。

3.3 注意思想工作與解決時間問題的統一性

在解決山林權屬糾紛的過程中,思想工作占的比重是相當大的。但是事無絕對,尤其是對于農村山林權屬糾紛這一類的現實問題,不能只是講道理、做思想工作。只有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時實際的幫助農民處理一些實際的糾紛,才能從根本上贏得農民的內心,也能避免糾紛反復出現。

4 改進山林權屬糾紛確權的有效建議

4.1 加強政府部門調處機制的建立健全和高素質干部隊伍的建設

該建議的提出主要針對山林權屬確權不公問題,只有相應的政府部門調處機制得到建立健全后,才能在法律上保證確權的公正性及有效性;加強高素質干部隊伍的建設,能夠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山林權屬糾紛調處領導干部的道德素質、調處能力及法律意識。具體的建設方法有:第一,對各政府部門及調處機構的調處人員進行法律教育(山林權屬相關的法律法規);第二,對調處人員進行政治知識培訓,以強化調處人員的行政能力;第三,加強調處人員的業務知識培訓,以提高調處人員的糾紛調處能力。

4.2 建立健全相P法律法規

雖然我國山林權屬確權相關法律法規得到了建立并應用,但其法律法規仍然還不完善,如上面提到的案例,雖然是 很久以前的案例,但該類糾紛案例在當下仍然還有很高的發生率,說明相關的法律法規仍有待完善。具體措施有:第一,根據山林權屬糾紛實際需要,增添更有利于當事人利益的確權相關法律法規;第二,根據原有的法律法規,結合近幾年出現的山林權屬糾紛事例,完善原有的法律法規。

4.3 基于“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原則查找山林權屬糾紛證據

第一,進行山林權屬確權時,除了要獲取書證、物證和勘驗筆錄以外,還需要獲取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等證據;第二,待證據獲取后還要經過認定,以保證證據的真實性和原始性;第三,要對糾紛中的書證、相關材料進行法律效力和證明有效性進行鑒定和確定,以保證書證及相關資料的客觀性、合法性和關聯性。

4.4 確定山林權屬的認定方法

具體確定措施如表1。

5 結語

確權具有系統特性,所涵蓋的層面較多(民事、行政、司法),簡單說就是從當事人的申請開始,到山林權屬最后的確定過程中要仔細的分析,爭取找出最為適合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方法,從而建立科學的確權規則,以達到處理山林權屬糾紛問題中所存在的緊要問題,保護社會的持續穩定。

參考文獻:

[1]吳嘯虎. 農村山林確權及糾紛處理機制探討[J]. 理論視野, 2012(8):78~79.

[2]寧文興. 如何處理山林權屬糾紛的確權問題[J]. 北京農業, 2015(12).

[3]郭增豐, 徐雅琴. 對山林權屬糾紛確權調處的對策思考[J]. 經濟視野, 2013(14).

第7篇

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土地資源的配置不夠科學、分配制度不夠合理、產權存在殘缺等。針對我國土地管理的現狀,本文詳細的分析了我國土地管理制度所存在的一系列問題,并且深

入的探討了完善和加強土地管理制度的有效措施,希望能夠對我國今后的土地管理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關鍵詞:土地管理制度;法制化;問題;措施

1.前言

土地管理是我國為了科學組織利用土地、維護土地制度以及調整土地關系所采取的技術、行政、法律與經濟相結合的一項綜合性措施,同時也是國家政府部門及相關土地行政

管理部門根據自身的法定職權和相關法律,對個人、單位和社會組織利用、使用以及占有土地的行為或者過程所進行的管理與組織活動。然而,我國土地管理制度仍然存在著許多

有待于迫切解決的問題。

2.我國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諸多問題分析

2.1城市土地管理制度的問題

2.1.1土地產權制度不健全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知,城市地區的土地歸國家所有,并且城市土地的權利所代表的是國務院。實際上,各項土地管理工作都是由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中央政

府國土資源部門所共同承擔的,其中,中央政府職能部門對各級地方土地管理部門進行垂直管理,而此類管理權能都掌握在各地區縣政府以及市政府的手中,在一定程度上來看,

中央職能部門和國務院的土地權利被虛化,進而導致了土地主體產權的混淆。究其原因可以看出,我國的土地產權制度不夠健全和完善。

2.1.2土地價格機制有待于完善

土地價格機制不夠完善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1)隱形土地交易對土地價格產生了直接的影響;(2)由于政府的壟斷,進而造成了土地價格的不合理;(3)基準地價無法

真實且全面的反映出土地價格的實際水平。

2.1.3土地儲備制度存在嚴重的缺陷

難以有效的協調土地儲備部門的雙重職能。制定和實施土地儲備制度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雙重的土地儲備部門職能:(1)依照經濟市場規律進行企業經營。企業經營

的目標是實現利益的最大化,而政府職能的宗旨則是為了實現公共利益的最大化,這便使得土地儲備機構扮演著雙重角色,無法使取向不同的雙重要求得以充分的滿足;(2)由政

府授權來對政府職能加以行使。被政府授權進行舊城改造、收購國有企業土地,代表政府部門來對土地收購計劃進行制定等等。在現實的工作當中,通常是部門的利益遠遠的大于

政府的利益,為了追求短期效益,追求最大增值,往往忽視了對經濟市場的調控和城市規劃的限制,這與制度設計的初衷相背離,導致國有土地無法健康長遠的發展。

2.2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問題

2.2.1現行制度立法問題

我國現行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的立法存在的問題主要包括:(1)在土地管理制度的立法當中,有關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能規定都存在著一定的不足和缺失;(2)在土地管理

的相關法律法規當中對集體土地的征收方面的規定存在著一定的缺失和矛盾;(3)在部分法律及法規當中沒有重視村民小組土地所有權的重要主體地位;(4)刑事立法中缺乏對

土地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

2.2.2現行制度執法問題

一些地方政府部門及政府職能機構未切實的依據法律行使職權,雖然相關法律法規已經明確規定了土地利用的規劃問題,但是地方政府部門并沒有將這些規定真正的貫徹落實

,造成了農村土地規劃的用途不明確、不清楚,并且由于缺乏科學的規劃而使得村民申請建設住宅無法得以批準;一些地區的土地管理部門和人民政府沒有依法對農村土地的使用

權和所有權確權發證,從而造成了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存在“缺位”的不良現象。

3.完善土地管理制度的有效措施

3.1統一土地市場,監督管理土地交易行為

我國市場經濟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就是土地市場,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技術市場、資本市場和勞動力市場已經逐步的得以健全和完善,并且已經形成了統一的城鄉

市場體系。然而由于土地市場進展十分緩慢,使得城鄉獨立、分離運行,無法提高市場化程度。因此,我國相關部門應當盡快的頒布實施科學有效的法律法規,從根本上規范土地

交易行為。與此同時,還應當利用城鄉土地市場的各項交易資料,及時的相關土地市場信息,對土地市場的交易行為進行嚴格的監督管理。

3.2平衡土地收益分配,不斷深化改革

土地交換和流轉中的利益主體實現經濟的形式就是土地的稅、租費,并且也是主要的利益分割方式。所以,國家政府部門應當明確的規定土地收益及增值的利益分配,以便于

全面的保障和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并且對地方政府征地的沖動進行約束。

3.3 各級地方政府以及中央政府的共同職責就是有效的管理土地,在現行的我國土地管理體系當中,我國的土地管理部門又逐層的被劃分為縣級、市級、省級和中央級

,然而由于受到地方政府的影響或者縣、市的局部利益及短期行為的影響,無法全面的對宏觀利益和全局利益進行考慮。因此,省級政府和中央政府應當集中的對土地進行管理,

將管理的權利集中在省級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盡快將健全和完善的土地管理體系建立起來。

3.4 --!> 改革土地財稅制度

應當處理好農民、中央政府、開發商三者的利益關系,明確農民的權利,確保政府財權的行使,建立科學的土地財政模式,抑制土地囤積、閑置的不良現象,確保土地財政的

可持續性。除此之外,還應當積極的改革政績考核制度,從根本上避免或者防止土地資源的浪費和破壞。

4.結束語

總而言之,土地的國家管理不僅是一項不容動搖的重要原則,同時也是客觀上的迫切需求。而我國的土地管理應當有機的與法律形式相結合,由法律的強制性和權威性來充分

的保障國家部門土地管理職能的全面實施,同時也體現出了國家在土地管理方面的意志。因此,從國家的管理土地的層面來看,土地管理立法有著重要的長遠意義和現實意義。(

作者單位:四川三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1] 陳朝光.淺析我國土地管理制度的現狀及改革策略[J].才智,2011(26).

[2] 張益項,趙利斌,侯雪.我國土地管理制度剖析[J].經濟師,2011(4).

第8篇

關鍵詞:公民權利保障;小產權房;研究

一、小產權房案例分析

深圳是我國的中心城市,該地區一直在不斷改革,力爭走在其他城市前端。深圳小產權房問題也一直存在,小產權房的數量占城市住房總量的55%,該地區小產權房問題也是多種多樣,很具有代表性。深圳小產權房亂建的現象數不勝數,問題日益突顯,打亂了市場秩序,阻礙了城市經濟的發展。要想實現該地區經濟快速發展,就必須在公民權利保障視角下合理的解決小產權房問題,提高房屋的利用率。

二、小產權房的類型

(1)農村集體用地上修建的小產權房。這種類型的小產權房具有以下特點:一是農民會選擇在道路兩旁修建房屋,交通便利,這種小產權房屋是比較多見的。(2)政府出讓的小產權房。目前,政府出讓的小產權房數量也不斷增多,這部分小產權房在修建的過程中沒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房屋不具備任何產權證明。在這樣的情況下,政府依舊對外銷售此類房屋,導致房屋存在糾紛隱患。

三、公民權利保障視角下解決小產權房問題的必要性

(1)社會發展的需求。事實證明,社會公平公正,人民才能幸福生活,國家才能穩步發展。但是,從人們生活現狀來看,很多人根本無力購買房屋。(2)人們生活的需求。對于城市中收入較低的人群來說,因為收入較低,根本無法購買城市住房,只能購買小產權房,如果小產權房可以被法律所認可,這在一定程度維護了購買者的合法權益。

四、公民權利保障視角下小產權房問題解決對策

(1)完善小產權房相關法律法規。目前,我國住房產權相關的法律法規非常少,即便是國家下發相關文件,當地政府也會以各種理由拖延時間。《住宅法》是一部專門解決小產權房問題的法律,1984年,該法律就被歸納到立法部署中,但是該法律至今也沒有建立。《住宅法》的核心內容是幫助人們解決小產權房問題,保障人們的合法權利。該法律是從公民權利出發,緩解人們的住房壓力,讓人們擁有自己的房屋產權。保障公民權利是政府應盡的義務,也是政府必須履行的職責。世界其他國家也在結合實際情況完善本國的法律法規,以保障人們的基本權利。案例:美國是一個民主性國家,美國《住宅法》的核心內容是讓所有人都能買得起房子。從1949年至今,美國陸續頒布了以下法律:一是《可承受住宅法》,二是《公平住宅法》,三是《城市住宅重建法》,四是《公民住宅法》,其中《公民住宅法》中就提出了解決小產權房問題的對策,更好的保障了人們的住房權。(2)建立并完善小產權房保障體系。社會保障體系也是法律保障的形式之一,只有保障體系不斷完善,人們的保障意識才能不斷增強。要想完善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國家必須結合本國小產權房實際情況合理的制定《保障法》,并認識到加強農村保障體系建設的重要性,把農村保障體系建設和城市保障體系建設結合在一起,推動農村地區經濟發展。(3)發揮政府職能。在解決小產權房問題的過程中,政府必須發揮職能,起到一定的引導作用,降低房產糾紛發生的概率。政府應該從公民權利保障視角下來分析問題,解決問題,以更好的保障人民的權利。

結語:如今,小產權房的數量正在不斷增多,小產權房問題也日益突顯。小產權房問題不僅關系到社會穩定,也關系到城市經濟發展和人們的根本權利。要想合理解決小產權房問題,就必須站在公民的視角下,從人們的利益出發,幫助人們解決住房問題,緩解城市住房壓力,提高房屋的利用率。目前,我國住房產權相關的法律法規非常少,為了更好的解決小產權房問題,國家必須完善小產權房相關法律法規,保障人們的合法權利。除此之外,國家和政府必須建立并完善小產權房保障體系,把農村保障體系建設和城市保障體系建設結合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