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3-20 16:16:18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農村社會保障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目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制建設中存在的問題較多。總的來看,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體制機制不健全
總體來看,我國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建立健全,對農村社會保障的建設缺乏全面、科學的規劃和充分認識,對農村社會保障的定位、人員和資金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尚未完全建立,即使有一些法規,也只是面上的制度較多,缺少具體可操作的實施細則,使得各地區在運用法規制度時隨意性大,從而導致農村社會保障運行的效率十分低下,受益群眾較少,這進一步增大了農民對農村社會保障相關制度的不信任感。
2傳統觀念的束縛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發生了巨大變化,黨和政府努力在農村推動建設社會保障事業。但是,受制于傳統養兒防老觀念的束縛,農村中的農民更愿意依靠子女來養老,家庭在養老中的地位并沒有發生根本動搖。同時,在“土地即是保障”傳統觀念的束縛下,農民把土地既當成一種生產資料,也當成一種生存保障,感覺沒有必要繳納養老保險金和醫療保險金。這些傳統觀念的束縛,使農民缺乏對農村社會保障事業的熱情和支持,再加上各級政府在工作中對農民的宣傳和教育的力度不夠,致使農村社會保障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處于惡性循環的狀態之中。
3城鄉二元結構的制約
城鄉二元結構包括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和二元社會結構。具體表現為城鄉經濟發展水平懸殊,城鄉差距較大。在計劃經濟時期,國家采用優先發展重工業的發展策略,通過各種行政手段將農業剩余轉化為工業資本,以工農業產品的不等價交換方式,強制轉移農業剩余。導致農村經濟發展十分緩慢,農村經濟基礎很薄弱。改革開放以來,農村經濟雖然有所發展,但是仍遠遠落后于城市,形成鮮明的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在形成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同時形成了城鄉二元社會結構。城鄉二元社會結構主要表現在戶籍制度上,它從制度上將城市與鄉村嚴格分離開來。我國戶籍制度將城市居民和農村居民嚴格控制在2個不同的社會范疇內,兩者界限分明,管理嚴格。同時,國家也重點發展城鎮,完善城鎮的社會保障事業。這導致了城鄉社會保障的巨大差異,使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并存著2個相互獨立又相互聯系的層次:城鎮企事業單位中的就業人員享受著相對較為完善、水平較高的社會保障服務,而農村廣大農民除享受民政部門的救濟外,享受其他保障救濟的非常少。在投入一定的情況下,這種城鄉分割的二元社會保障實際上是以犧牲農民的利益為代價的,國家將本應該平等投向全社會的社會保障資金大部分投向了城市,廣大農民卻不能享受。城市戶籍者擁有從出生、入學、就業、就醫和養老保險等一系列優越的福利制度;而擁有農村戶口者,則很難或者根本不能享受到這種福利制度。改革開放以來,雖然這種城鄉二元結構有所改變,但是農民還是難以享受到和城鎮居民同等的待遇,絕大多數農民依舊被排斥在各項福利待遇和保障之外。這種人為因素和歷史積淀形成的城鄉二元結構,嚴重阻礙了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實現農業現代化的進程。
二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發展的基本思路
1平等主義的理念是我國農村社會保障事業建設的重要原則
我國傳統社會保障制度設計思想的保障對象是國有經濟部門的所有勞動者,國家為這些職工提供退休、工傷、醫療、生育等各項保險待遇及福利。而從科學發展觀和現代社會保障的觀點來看,我國傳統的社會保障是一種不公平的制度。城鎮具有相對較為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而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卻長期不健全、不完善,無論是在社會保障支付水平上,還是在社會保障項目上,農村的社會保障水平與城鎮的社會保障水平相比都存在著相當大的差距,顯然是有失公平的,這與社會保障的理念不相符合。因而,我國農村社會保障應堅持科學發展觀中統籌發展的理念,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出發,堅持“平等主義”原則,擴大農村社會保障覆蓋的范圍,真正做到所有符合條件的農村人口都應享受到社會保障。同時,這也有利于促進社會穩定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的實現。
2發展是我國農村社會保障事業建設和完善的基礎發展是科學發展觀理論的第一要義
發展的觀點也是的基本觀點。因為只有社會發展了,人民現實的生活水平提高了,生活環境改善了,才會有更多的資金和精力投入到社會保障建設上來;沒有發展就沒有豐富的物質條件做農村社會保障建設的后盾,沒有發展農村社會保障建設只能是一句空話,所以科學發展觀理論中的第一要義“發展”是農村社會保障建設和完善的基礎。因此,應通過發展經濟努力改善農村地區的生產條件和生活條件,逐步提高農民群眾的科技文化素質,增加積累和增強自我發展的水平,為更好地進行農村社會保障建設奠定堅實的基礎。
3以人為本是我國農村社會保障事業建設的核心
以人為本是我們黨執政理念的集中體現,也是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根本目的。我國農村社會保障事業的建設就是為了農民,為了農村更好更快的發展,逐步提高農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實現共同富裕。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的最終目標是要將所有的農村人口均納入被保障的范圍,而不依社會地位和職業等劃定被保障的范圍,以使更多的人從中獲益。因此,我國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堅持以人為本,就是應該堅持以農民利益為根本、以促進農民的全面發展和進步作為其核心內容。
4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是落實
科學發展觀的具體要求“三農”問題不僅是重大的經濟問題,也是重大的政治問題,因此,黨和政府歷來十分重視“三農”問題。在科學發展觀理論的指導下,對當前我國“三農”問題的探索和研究發現,當前的“三農”問題之所以十分嚴重,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農民養老和醫療等社會保障問題未能得到很好的解決。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不僅能化解城鄉矛盾,確保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而且更有利于和諧社會建設。因此,解決“三農”問題的一個有效的做法是提高農民的待遇和福利水平,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使廣大的農村居民老有所養,從而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打下堅實的基礎。
三促進我國農村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對策
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建立和完善關系到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關系到社會的和諧穩定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進程。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深刻揭示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規律。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在當前的改革開放進程中,從實際出發,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努力建立和完善我國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以推動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穩定的發展。
1加快農村社會保障機制建設適應
我國工業化與城市化的進程和農村居民大規模非農化與城鎮化的現實,分類分層解決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
1.1法律制度方面
目前,我國的農村社會保障事業沒有完備的立法保障,導致農村社會保障工作進展舉步維艱。在農村,由于受到經濟條件的限制,小病不看、大病挨、重病才往醫院抬的情況很常見,農民因病返貧的現象還比較嚴重。因此,完善我國的農村社會保障立法體系,應盡快制定《農村社會保障法》及其配套法規,積極建立社會救助機制和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包括農民養老社會保險法、農民醫療社會保險法和農村災害救濟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在條件不成熟的情況下,可積極鼓勵各地區先行試點,制定相關的法規。在實際中做得好的地區,應當認真總結經驗,以便向全國推廣。
1.2農村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方面
在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還不健全的前提下,農民失去了土地就等于失去了基本生活保障。我國現行的對失地農民補償的方式一般是一次性的貨幣補償安置,這種方式根本無法保障大多數失地農民的長期穩定生活。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來講,政府應建立失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制度,鼓勵農民采取土地入股等形式,參與城鎮擴張地帶的土地開發,發展以土地使用權或所有權抵押為特征的土地金融,加快土地開發或增值的進程。同時對取得的土地增值部分,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納入到農村社會保障基金之中,使轉出土地的農民在失去土地后,提升土地的養老等功能。
1.3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方面
盡快確立農民工的工傷保險制度,農民工的大病或疾病住院保障制度,建立農民工的緊急救助機制和法律援助制度,積極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努力將參加了醫療保險的農村進城就業人員,按務工地區同一層次醫療保險的規定就醫和享受醫療保險。
1.4農村的社會優撫制度方面
目前,我國城鄉各級政府對優撫工作進行了改革和創新,增強了優撫工作的力度,使退伍軍人、傷殘軍人和軍人烈屬等生活水平總體上有所改善。但是,從整體來看,廣大的農村優撫對象的生活水平普遍偏低,部分優撫對象至今還沒有完全擺脫貧困,因此,做好農村社會優撫工作十分重要。在實際的工作中,一方面對特殊困難的優撫對象可以提供各種形式的實物補償,另一方面努力為他們提供職業指導和職業技能培訓,提高他們的整體素質,增強社會競爭力。
2加強農村社會保障基金管理積極采取多種措施
努力提高農村社會保障的覆蓋面。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應實行“基金積累制個人帳戶”模式。個人繳費以及集體補助全部計入個人帳戶,個人帳戶屬于個人所有。個人和集體的繳費共同形成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而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的管理服務費應當由國家財政出資,以便減輕農民的負擔。同時,提高農村社會保障機構的管理水平,實現農村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安全、透明和高效。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積極探索農村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方式和投資利用模式,最大限度地提高資金利用率,實現保值增值,不斷壯大農村社會保障基金的實力,使農民得到更多實惠。
3增強農村社會保障事業的投入力度
長期以來,我國社會保障的投入嚴重偏向于城市,因此,在農村經濟發展相對落后的前提下,農村的社會保障資金更加匱乏。同時,目前的農村合作醫療等實行的是政府補貼與農民自愿參加相結合模式。參加的農民需要按年度繳納費用,這等于設定了一個費用門檻,使得最貧困的一部分農村居民,必然因為缺乏繳費能力而無法享受到農村合作醫療等福利待遇。因此,在經濟不發達的地區,國家應該實行政策傾斜,增加政府對農村社會保障的投入,加大財政支持的力度,提高政府直接投資的比例,減少農民投資的比例。
4建立和完善監督機制要保障農村社會保障機制的有效運行
隨著后工業時代的到來,我國進入城鎮化迅速發展的時期。推進城鄉發展一體化,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改善民生,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進一步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我國現階段的重要任務之一。鑒于日本與我國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產生背景有一定的相似性,分析和總結日本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特點,對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具有一定的借鑒與啟示意義。
1.政府承擔相應職責
日本政府在農村社會保障的發展歷程中始終處于主導地位。例如政府參與農民醫療保險的組織、經營,對農村醫療保險給予財政補貼,實施強制性保險。對于互助保險組合,盡管其為農民的自發組織,但是完全按照國家的相關法律和內部規章進行運作,并且接受政府的監管。此外,針對人口老齡化的特點,日本政府以立法形式對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目的是積累養老保險基金,以適應農村人口老齡化的需要。社會保障是政府實現社會再分配的基本方式之一。在中國,要建設法制型和服務型政府,首先要依法行政,而政府在為各個社會群體提供服務時,必須找準服務方向與邊界,不能顧此失彼,不能“越位”、“缺位”。在進行一次分配時,要充分體現效率;在二次分配時,則要更加注重公平。在構建社會保障體系的過程中,要依法保障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依法推進各項社會保障職能的實現,保證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在法制的軌道上運行。要特別注重在發展經濟的同時加強對各方面利益的調整和保護。要本著科學性、合理性、效率性的原則對城鄉社會保障制度進行銜接與整合,保證城鄉統籌的社會保障制度的順利實施。
2.加大財政投入,多渠道籌集農村社會保障資金
日本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過程中十分重視對農民這一弱勢群體的保護,在財政撥款上給予農民更多的政策扶持。例如在國民健康保險中,政府承擔一半的保費;在基礎養老保險金中,政府負擔1/3的保費。在政府承擔一定比例的保費的基礎上,農民根據年齡和險種等不同負擔不同比例的保費。中國目前正處于城鎮化快速推進階段,如何把廣大農民納入到正規的社會保障機制中來,使得社會保障走上城鄉待遇均等化和一體化的軌道,最關鍵的問題就是保障資金的籌集。毋庸置疑,政府應該加大對社會保障基金的投入。同時,基于我國農民人口眾多的現實,可以考慮通過土地出讓金的重新分配來減輕國家和參保農民的壓力。即國家規定地方財政以其取得的土地出讓金為農戶優先撥付繳納社保基金。這需要國家相關法律予以強制推行。至于社會保障基金的繳納方式,各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用一次性繳納或者分期繳納的方式。這有利于逐步提高農民的社會保障水平,促進我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水平的均等化,減輕國家和農民繳納社保資金的壓力。
3.建立混合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協調發展
日本在城鄉一體化進程中,在社會保障待遇上也存在城鄉不公平的問題。例如農民的基礎養老金保險,投保40年并且到65歲才可以領取養老金,領取金額每月最多為6.7萬日元,較城鎮居民每月18.6萬日元的養老金低很多。隨著城市化的快速發展,大批農村勞動力涌入城市,農村留守老人規模十分龐大。針對農村人口老齡化問題,日本政府將農民強制納入養老保險體系中,并出臺了《農業勞動者年金基金法》。農民因為老齡化轉讓土地經營權后,補充繳納年金,政府則按比例和參保者年齡進行補貼。隨著中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農業轉移人口日益增多,農村人口老齡化現象嚴重。我國可以借鑒日本的農村養老保險模式:一是構建強制性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農民、農民工的養老保險統籌賬戶;二是根據農民實際收入及土地經營情況,鼓勵其加入附加養老金保險;三是推行全民商業保險,作為前兩種保險模式的補充。此外,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推行農民土地養老、家庭養老和社會養老等多重養老模式。
4.完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
日本完備的法律體系是社會保障制度順利實施并逐步完善的重要原因。法律有效地保證了社保制度的穩定性和權威性。1938年,日本就頒布了《國民健康保險法》,主要對象是農民和個體經營者。隨著二戰后日本經濟的衰退,國民健康險一度面臨困境。1948年,日本開始再次修改《國民健康保險法》。1950年,日本政府成立了社會保障制度審議會,在農村全面普及國民健康保險。為了完善全民醫保,日本政府于1957年修訂了《健康保險法》,更好地協調和補充了國民健康保險。此外,日本先后頒布了《生活保護法》、《兒童福利法》、《殘疾人福利法》等法令。為了解決社會養老問題,1959年,政府頒布了《國民養老金法》,其主要對象是農民和個體經營者。隨著日本社會老齡化的到來,1982年,日本政府出臺了《老人保健法》,以立法的形式規劃老年人的保健問題。1985年,日本修改了《國民年金法》,擴大了國民年金的覆蓋面,創立了以國民年金為基礎的養老金制度。通過一系列法律的制定,日本的社會保障得以順利發展。法律的規范和制約保證了社會保障制度的公平性。我國是發展中國家,貧困線以下人口仍占有較高的比例。由于長期以來我國城鄉經濟、政治及文化等方面的差異,決定了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不如城市完善。2010年,我國頒布了《社會保險法》,于2011年開始實施,但是涉及農村社會保障的內容和規定尚不完善,與我國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以及廣大農村居民的社會保障需求之間還不完全適應。因此,需要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障相關立法,使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步入法制化軌道。加快社會保障立法,盡快制定社會救助法、養老保險法、醫療保險法,是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必由之路。
5.實施與城鄉一體化同步的社會保障制度
日本政府通過采取一系列措施,將社會保障從城市向農村、山區、海島等偏遠地區擴展,突破了城鄉二元體制的局限,逐步縮小了城鄉之間、地區之間的差距。據統計,日本的城市化率已達66%,城鄉人口差距及人均收入差距逐步縮小。一系列政策措施的推行,增強了城市化與農民社會保障之間的內在聯系,城市化將傳統的土地保障制度轉化為現代社會保障制度。逐步將失去土地進入城市產業的農民、兼業農民、純農民納入到現代社會保障體系中,實現了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一體化;反過來,城鄉一體化的社會保障制度又進一步推動了城市化發展。日本城市化快速發展時期即是包括農民在內的社會保障體系迅速完善的時期。究其原因,一方面,這一時期城鄉矛盾等社會問題最為顯著,所以對社會保障的需求最為強烈;另一方面,該階段也是國家經濟實力增長最快的時期,社會保障供給能力較為富足。我國當前正處于城鄉矛盾最為尖銳的時期,進入了工業反哺農業的階段,建立有中國特色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必須通過各項制度的整合實現城鄉社會保障體系一體化。首先,在包括低保制度等社會救助制度方面,需要制定《社會救助法》。
二、總結
論文摘要:進入21世紀以來,黨和政府對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推進力度不斷加大,尤其是2009年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試點工作即將開始啟動,理論界對此問題的研究也進入了新的階段,研究內容集中于:當前我國農村老齡化的現狀及發展趨勢、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所面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現模式的選擇、政府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角色及職能定位等方面,其特點在于緊密結合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聯系農村社會保障的進程,尋找問題、分析原因、提出對策與建議。
進人21世紀以來,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正由城鎮向農村穩步推進,以農村合作醫療、養老保障、最低生活保障三項制度為主要內容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框架已經形成,但二元社會經濟結構使得農村養老保障制度建設遇到了城鎮不曾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因而引起了理論界的關注,2000 - 2009年是國內關于農村社會保障理論研究取得豐碩成果的時期,僅就論文方面來看,根據中國期刊網收錄的相關論文,從2000年至2009年中,國內共發表社會保障相關論文共12195篇,其中涉及農村社會保障問題研究的論文數量為1240篇,約占社會保障論文總量的10. 2%;而涉及農村養老保障問題研究的論文數量有463篇,約占社會保障論文總量的3. 8%,農村社會保障相關論文數量的37.3 %。特別是2007 - 2009年,國內關于農村養老保障的理論研究更加深人,涉及的內容更加廣泛,所取得的成果更加豐碩。據統計,這一時期國內關于農村養老保障相關論文數量約有212篇,約占養老保障論文總量的45. 8%,反映了在黨的十七大提出的“科學發展、共建和諧”方針指引下,我國農村養老保障理論研究進人了新的階段。
一、關于當前我國農村老齡化的現狀及發展趨勢
在對我國農村老齡化趨勢以及養老保障的現狀進行了調研的基礎上,鄧大松等指出,農村地區有65歲及以上老年人的家庭戶占家庭戶數總數比例為22. 02%,分別比城市和鎮同比高出4. 69和5. 78個百分點;65歲以上老年人家庭中一人戶、二人戶的比重,農村地區均高于城鎮地區。其他學者基本上也持相同的看法,李瓊指出,2000年我國人口第五次普查結果顯示,中國農村人口為8. 33億人,其中65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占7. 36%,民族地區農村占7. 56%,到2030年,6. 64億農村人口中,65歲及以上老齡人口將占17. 39%,民族地區將占18. 1%,可見民族地區農村人口老齡化程度不僅高于城鎮,而且高于其他農村地區。鄧大松等認為,農村高齡老人目前主要還是依靠家庭成員、親屬的照顧,而且越是在不發達的農村地區,人們的老年生活保障越是依靠家庭。穆光宗的研究結果顯示,在城市,養老方式順序為社會養老、家庭養老和自我養老,三者的比例是:1:0.7:0.3(以社會養老為1);而農村的順序則是家庭養老、自我養老和社會養老,三者比例為14. 6: 6. 6: 1(以社會養老為1)。可見農村老年人主要還是依靠傳統養老模式度過自己的晚年。當前的問題是,這種非正式的農村養老制度正受到巨大的沖擊和嚴峻的挑戰,其保障功能在逐漸衰減,已經不能單獨承載農村居民的養老保障,并且,隨著人口老齡化進程加快,農村的養老壓力相對城鎮將更加突出,如不未雨綢繆,將會嚴重阻礙社會的發展,影響社會的穩定,因此,一部分學者們認為,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已勢在必行。
二、關于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所面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
關于從1992年1月1日民政部公布實施《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至1999年7月國務院暫停執行這一方案期間7年多的情況,學者們總體認為基本上是不成功的,彭希哲、宋韜綜合國內學者的各種分析后認為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制度設計本身的缺陷,表現在:(1)農村社會保險缺乏社會保障應有的社會性和福利性;(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著制度上的不穩定性;(3)是資金保值增值困難;(4)保障水平過低;二是執行過程當中出現了問題,表現在:(1)基金的管理不夠規范和完善;(2)機構管理費用人不敷出;(3)干部群眾在享受集體補貼方面差距過大;(4)多種形式的保險并存,形成各自為陣的混亂局面。
當前我國農村是否具備了建立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學者們對此問題的看法迥異,劉衛國認為,我國具備了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理由是:第一,我國整體經濟已進人快速發展時期,已具備進行國民收人再分配的能力與手段;第二,農村經濟日益發展,農民收人逐漸提高,城鄉差別正在縮小,農民權益保護意識不斷強化,農民參保意識也在不斷增強;第三,發達地區農村、城鎮近郊農村和不發達地區經濟發展水平比較高的部分鄉村,建立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基本具備;第四,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是破解“三農”問題的戰略需要。而何文炯等人則認為,國外建立農民養老保險大都是在工業化發展的中期轉向成熟期的過渡階段,從經濟指標看大體有:(1)農業在國民生產總值中的份額在巧%以下,農業勞動力結構份額在20 %以下;(2)農業人口在總人口中所占比率降至50%以下,且處于老齡人口高峰期;(3)經濟發展總體水平較高,人均GDP在2000美元以上。按照這些指標來衡量中國農村所處的階段,總體上差距是比較大的,在中西部地區特別是西部地區差距會更大,全面實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社會經濟條件尚不具備。認為中國目前尚不具備普遍實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觀點得到多數學者的認同。
三、關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現模式的選擇
由于對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是否成熟存有分歧,因此在養老模式的選擇問題上學者們各抒己見,莫衷一是。
第一種意見是根據各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同水平實施分類處置,何文炯認為,就全國而言,農村養老保險應當有進有退,發達地區應積極推進,欠發達地區應暫緩推行。他提出,暫緩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欠發達地區宜在積極發展經濟、增加農民收人的同時重點考慮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堅持家庭養老;二是建立健全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是發揮土地的保障功能;四是發揮商業保險和儲蓄的養老保障功能。楊志玲在對云南麗江納西族聚居地區調查后發現,隨著少數民族地區社會經濟的發展,農村家庭養老模式不僅長期以來受到少數民族傳統文化及民族經濟發展狀況的影響,表現出與城鎮、漢族家庭養老模式不同的特點:一是少數民族農村家庭養老受少數民族傳統道德觀念影響較大,具有強烈的尊老、敬老的民族意識;二是農村家庭養老方式比較穩固;三是傳統的家庭養老模式在少數民族地區具有較強的延續性;四是少數民族農村家庭養老模式的發展受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影響,由于家庭養老形式難以被其他形式所替代,因此,以家庭養老為主,發展農村社區養老,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將是少數民族農村養老形式發展的必然選擇。
第二種意見是建立“三結合”式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楊翠迎認為,中國農村養老保障的出路在于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水平建立不同的養老保障模式,而且重點在于解決養老資金來源的問題。在中國經濟社會轉型的特殊時期,需要發揮家庭養老、社會養老保險、社會養老三種主流保障方式的合力作用,方能解決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需要。
第三種意見是“實物換保障”,盧海元指出,“實物換保障”是指根據不同的對象,以特定方式將其擁有的農產品、土地和股權等實物轉換為保險費,分別設計現實可行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方案,如年輕農民可實行“產品換保障”;老年農民和被征地農民則實行“土地換保障”,等等,他強調,與一般建立養老保險的方案不同的是,實物換保障是一個能同時解決養老和發展問題的方案,而這正是該方案的最大特點,也是世界銀行所倡導的新模式。
各位學者還分別就上述三種模式下的農村養老保險籌資方式提出了相關建議。
四、關于政府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角色及職能定位
國內學者比較一致地認為,在農村養老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過程中,政府應發揮主導作用,如柴瑞娟、羅新銘認為,政府職能社會化已成為當代政府職能發揮的一個顯著的趨勢,這種從單一權力行政向公共服務行政的轉變決定了提供公共產品和有效的公共服務是當今政府的職責所在,而穩定健全的社會秩序和一套合理的制度框架無疑是最為核心的公共物品。社會保障制度作為一種典型的公共物品,政府也就必然參與其構建和管理。尤其是當今農村社會保障現狀巫需國家出面支撐,政府之責義不容辭。
石秀和等認為,政府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中的職責具體體現為:(1)政策設計:為農村社會保障的推行提供有效實施手段;(2)組織引導:推動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構件的進程;(3)財政責任:為農村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提供資金支持;(4)管理監督:使農村社會保障納人規范化軌道。馬雁軍、孫亞忠則進一步指出,農村基本社會養老保險的公共產品特性決定了政府職責邊界。政府盡管在農村基本養老中居于主導地位,但政府履行責任并非在任何時間、任何地域都一成不變。政府責任具有三個重要特征,即動態性特征、區域性特征和層次性特征。這三個特征客觀上要求政府責任在不同時間和地域其側重點和功能有所區分并相機抉擇,從而保證政府主導原則在當前實踐中的有效貫徹。
如何進一步提高政府在農村養老保障方面的決策水平與施政能力,江治強等提出,優化政府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的公共決策,首先應樹立公正決策的理念,要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以人為本,執政為民,構建和諧社會,科學發展觀等理念,科學認識農村社會保障事業在促進城鄉協調發展、構建和諧共享的和諧社會中的基礎作用,指導中國農村的社會保障建設;其次應重新審視農村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形勢,包括分析農村經濟形勢的變化對社會保障形式的影響,客觀估計農村集體土地所有制的保障功能,農業的市場風險對政府社會保障的制度需求,對農村宗族及社區保障作用作深刻的研究,理順政府制度性保障與農村非制度性保障的關系,準確定位政府在社會保障事業中的職責、職能。再次應注重公共決策與農民認同的良性互動,充分利用中國特色的民主政治體制,政府現代運行機制以及培育農村社會非政府組織發揮其反映訴求的作用,把農民的呼聲和認同更好地融人政府公共決策當中。孫文基指出,在建立農村社會保障時,在處理其中最重要的社會保障資金來源這一問題上,政府才是投人的主體,而不是主要由農民承擔。在農村社會保障的投人以政府為主體與我國各地現階段的財政是否相符、是否會構成很大的財政壓力的問題上,他認為,只要合理調整財政支出結構,這個問題是不難解決的。
關鍵詞:農地流轉;規模經營;農地的社會保障功能;農村社會保障
1農地流轉的概念明晰
農地流轉是指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在不同主體之間的流動和轉移。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可分為農用地使用權和非農用地使用權。論文百事通本文的農地流轉重在考察農用地使用權流轉問題。農地流轉是經濟發展、城鎮化水平不斷提高的必然趨勢,也是實現農業產業化、現代化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必然要求。加快農地流轉,對解決農村人地矛盾,促進土地規模經營和農業內部結構調整,增加農民收入,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2我國農地的特殊功能
2.1生活保障
雖然當前農民就業的方式和謀生的手段越來越多樣化,但是,絕大多數農民的主要收入來源仍依賴于土地的產出,土地的基本產出能力決定了農民的收入水平,也就是說,農民擁有多少土地、土地肥沃或者貧瘠決定了農民能否獲得基本的生活保障。
2.2就業保障
由于在均田承包制下每個農民都擁有一定的土地,因而農民總能就業。也就是說,土地為農民提供了就業的機會。在我國農村,雖然有相當一部分農民特別是青壯年勞動力外出務工,但是城市的就業機會與自己手中土地相比,都具有風險性和不穩定性。出于尋求保障的心理,他們中的大部分人都保留著對土地的承包權和經營權。
2.3養老保障
現代化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在我國廣大農村地區尚未建立。我國大部分農村地區依然保持著以土地為依托的家庭養老方式。邁入老齡的農民,如果自己還能勞動,“土地+勞動”就是他們的養老保險。農民因為年老、疾病而喪失勞動能力時,他所分得的土地交由子孫,同時養老的重擔也由子孫接過。
由于承包土地是農民身份所特有的權利,加之農民沒有養老和失業的保障,而農地具有社會保障功能,所以我國農地的社會保障功能一再保持穩定,但從現實層面來看,我國現代社會農地的收益是非常有限的。中國農業人口8.6億,耕地面積14.2億畝,人均農業用地僅為1.7畝。最重要的是,擁有農地并不能預防貧困。事實證明我國人均年收入低于國家規定的農村居民貧困線的大多數農業人口擁有農地,可見農地可以保證農民“就業”卻無法保證農民能有起碼的收入,這種保障能力無疑是低層次的、狹隘的。
3農地流轉與農村社會保障的關系
就土地流轉與農村社會保障之間的關系,經濟學者們有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認為要實現農地流轉的順利運行,必須先在農村建立現代社會保障體系,否則加快和規范土地流轉,實現農業生產的規模化和集約化只能是一種空想。另一種觀點認為農村社會保障不應該是孤立于土地制度變遷之外的封閉體系,而應該建立在高效率的農業經濟基礎之上,完善土地流轉方式才是提高農業生產績效的有效途徑,從而使農民獲得更多的物質財富,為在農村建立現代社會保障體系提供物質基礎。
這兩種觀點在對待農地流轉與農村社會保障因果關系上的看法是不同的。前一觀點只是簡單將農地流轉問題和農業生產效率不高問題歸咎為農村社會保障缺位造成的,而較少考慮到在農村建立社會保障體系的現實困難,忽視了農民較弱的承受能力。照此觀點,農村現代社會保障體系應該在當前農業低效率的情況下建立起來。后一觀點考慮到了在農村建立現代社會保障體系的難度,更加重視了農業生產績效的提高對建立農村現代社會保障的關鍵作用。我較認同后一觀點,認為,不應當將農地流轉與農村社會保障看作是簡單因果關系,而是將其看作是一種相互促進的關系。
3.1增進農民權益、促進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
農地使用權流轉的目的在于引導土地適度集中,實現農業的規模化經營,以此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從根本上促進農業的發展。農業現代化必然要求土地適度集中實現規模化經營。只有規模化經營才能有效地利用現代化的農業機械,才能集中應用資本、技術,并且能更有力地抵御自然災害或市場競爭的沖擊。在這一過程中,農民的收益才能真正獲得提高。農民收益的提高自然減輕了農村社會保障的負擔。
對轉出土地的農民來說,發生土地流轉時一方面他們可以從土地交易中得到一筆可觀的收入,另一方面其身份也發生了根本轉變,他們身份的轉變使得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中的保障人口數下降了,減輕了農村社會保障負擔。這部分脫離土地的人可以就地就業,或者是遷往小城鎮,并被納入到城市人口的保障范圍。同時,他們通過就業又可獲得勞動收入。
對于轉入農地的農民來說,經營規模的擴大讓他們大大節省成本,實現規模效應,帶動農業產業化的發展,因此收益也成倍增加,這時他們完全能夠從其農業生產中拿出部分作為個人保障賬戶的啟動資金,有助于農村現代社會保障體系盡早實現。
3.2促進農地有序流轉需要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不斷完善
對于轉出農地的一方來說,他們最大的擔心就是將農地轉出去后,能否在非農產業中取得穩定的收入,使自己的生活水平穩步提高。一旦由于種種原因,如暫時的失業、年老、生病、事故等喪失了取得收入的能力,或因病致貧,或其他的生活困難,能否有其他的制度性保障。這些問題如果不能妥善解決,農民就不會輕易地將賴以維持生存的承包農地流轉出去。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就可以解決農民這些方面的后顧之憂。
對于轉入農地的一方來說,他們在經營流轉來的大片農地上投入大量的資金,從事規模化、專業化經營,期望取得規模效益。但他們也會同時面臨自然和市場雙重風險,既有可能受到自然災害、自然條件等自然風險的影響,也會受到農產品生產的市場價格、市場供求的影響,可能生產出來的商品在市場上賣不出去,難以實現利潤目標,這都會對轉入農地的一方造成沉重打擊,影響他們從事農業生產的積極性。因此,需要通過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來應對嚴重的自然災害和市場價格波動給農業生產造成的巨大損失,提高他們的生產積極性。
正是由于當前農村社會保障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最薄弱環節,加上農戶對農地的社會保障功能又存在不合理的認識,認為只有固守農地本身,才能獲得社會保障,決定了農地不能作為單純的生產要素和經濟因素,以效率為標準自由流動、優化配置。這嚴重影響了農地流轉的進行和農業規模經營,造成“有人無田可種”與“有田無人愿種”并存的不正常現象。毫無疑問,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是促進農地有序流轉的最好的解決方法,對流轉雙方都是有益的和必要的。
因此,從某種程度上說,完善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是實現農村農地流轉市場有效運行的必要條件。
3.3創新農地流轉模式將成為農村現代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新的推動力
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歸根到底在于農業和農村的快速發展。農業的出路在于機械化、在于規模化、在于市場化,在于充分發揮土地的經濟效益,那么就需要加快土地流轉,而土地合理流轉的關鍵在創新土地流轉方式。
我國法律規定,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發展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規模經營主體。
農地流轉模式的創新,不僅能使種糧大戶因大大提高農地產出率,實現農業的高產、高效而得益,同時轉出農地的農戶和農村集體同樣也能從中受益。只有充分利用農地資源,實現農地流轉模式創新,才能壯大集體經濟實力,才能保證有充分可靠的社會保障基金來源,并進而成為農村現代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新的推動力。
4農地流轉與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聯合構架
基于農地流轉與農村社會保障的關系,我們應當使農地流轉與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相互促進,共同推進,實現互動和諧。可以說健全和完善土地流轉的市場機制是農民土地權益保護的核心,而建全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是農民土地權益的終極保障。因此,一方面要推進農地流轉,依托農地流轉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另一方面要建立和逐步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弱化農地的社會保障功能,以加快農地流轉。
目前,全國各地很多地方已經進行了有關農地流轉與農村社會保障聯合構架的探索,以浙江省為例,在嘉興市農村,出臺一系列規定,實行“土地換社保”,在土地被征用后,失地農民“農轉非”,并進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按月領取養老金。土地流轉后,農民凡是非農就業的,3年內必須實現養老保險全覆蓋,對已進入老齡階段的農民,逐步提高養老保險待遇。到2012年嘉興市將基本完成新型戶籍制度管理改革,該市三分之一以上的農民將向城鎮和中心村聚集,流轉土地100萬畝以上,50%以上的農田實現規模集約經營。
還有部分農村依托股份合作社,建立農地流轉定額保障金制度。將集體土地通過股權化,折股量化到每個農民頭上,農民集體是土地股份制的董事會,它由股東構成。土地股份合作社使土地得以流轉、兼并,并與資金技術管理等要素實現優化配置,從而大大增加土地的投入產出比,具體實踐中,一些地方將土地折股分為兩部分,一部分配給農戶,用于日常基本生活;另一部分則直接進入個人社會保障賬戶。
這些都是農地流轉與農村社會保障聯合構架的典范,但是這些模式得以施行并且保證其穩定性很大程度上還是取決于政府的支持力度和相關配套政策的完善程度。浙江省農村經濟發展較快,水平較高,為其能夠率先進行農地流轉與農村社會保障的聯合構架提供了支撐。新晨
5總結
在人地關系高度緊張同時社會保障體系又不完善的背景下,農地客觀上提供了對農民的保障功能,但它卻阻礙了農地的流轉和效率的提高,抑制了農民增收,弱化了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立的緊迫性。當前,應該逐步淡化農地的保障功能,由農地保障轉變為農地保障與社會保障并舉,并最終建立完善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還必須認識到農村社會保障建設與創新不是孤立于土地制度變遷之外的封閉體系,而應該建立在高效率的農業經濟基礎之上,為此,國家一方面有必要完善農地流轉的相關立法,以法律的形式,系統規范流轉農地的目的、程序和原則等;另一方面要承擔起完善農村社會保障的主體責任,最終達到促進農地資源合理化配置和保障流轉各方主體合法利益的雙贏目的,使促進農地流轉與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并行不悖,和諧發展。
參考文獻
[1]@陸紅生.土地管理學總論[M].北京:中國農業出版社,2002.
[2]@岳浩永,梁冬,徐文全.基于完善農村流轉制度的農村社會保障體制創新[J].農村經濟,2005,(10).
[3]@顧益峰.中國農村開征社會保障稅問題研究[D].東北財經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4.
論文摘要: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是中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快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對于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扎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全面構建和諧社會,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分析了建立中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必要性和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幾點建議。
一、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1.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保障農民基本權益的客觀要求。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障、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農民是公民成員,依法享有憲法賦予的享受社會保障的基本權利
中國是傳統農業大國,廣大農民群眾的基本要求和愿望是實現“生有所靠、病有所醫、老有所養”。農村社會保障是實現社會公平和體現人的自由和尊嚴的客觀要求。
2.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農村穩定的重要保障農村的穩定是中國社會穩定的基礎,“農村不穩,則國家難定”。但是長期以來,中國農村并沒有建立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主要還是通過個體的家庭保障來實現“積谷防饑,育兒養老”這般的觀念在農村社會根深蒂固。
隨著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以土地保障為主的農村家庭保障制度的地位和作用不斷弱化,完全依靠家庭養老,風險很大。傳統家庭養老保障模式受到嚴重挑戰,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也受到嚴重威脅,“城鄉二元制”的社會保障制度種種弊端不斷顯現,農民要求建立社會保障的呼聲口趨強烈,都要求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這是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和必然結果,勢在必行。通過社會保障代替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無疑可以減輕家庭負擔,緩解農村貧困,增加農民福利,維持社會穩定。
3.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有利于促進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在中國,城鄉收入差別大,相對于城市較為健全的保障體系來看,農村社會保障刺度的建設大大落后于城鎮,這種狀況已經嚴重制約了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必須以不斷深化農村改革與大力發展農村市場經濟為基本前提而市場經濟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風險性”,農村經濟也是一種典型的風險經濟。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雙層經營體制的實行,使農戶成為獨立的商品生產者和市場行為主體,從而決定了他們必須獨立承擔生產經營中的各種風險,因而也就產生了相應的社會保障要求此外,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也是農村剩余勞動力不斷增多的客觀要求隨著農村改革的不斷深化和農業勞動生產率的提高,中國將有大量的剩余勞動力需要轉移到第二、三產業就業,這些脫離傳統農業的農民,如同城鎮職工一樣,也迫切需要有穩定的社會保障。
二、中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存在的問題
1.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建設起步晚,整個社保體系還不健全,處于摸索階段社會保障制度從城市延伸到農村是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具備了一定社會經濟政治條件后的結果。建立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是由多方面的因素所決定的,需要具備相應的條件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從誕生到發展,在發達國家中已有相當成熟的經驗。而在中國,開展農村社會保障工作時間很短。黨的十五屆三中全會才明確提出,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農村社會保障建設還處在探索階段、在國內沒有現成的經驗可供遵循。
中國的社會保障體系主要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優撫安置和社會互助等。從中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現狀看,農村社會保險制度嚴重缺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目前依然處于探索階段;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尚在起步和逐步推廣階段;工傷、生育、失業三大社會保險制度至今尚未在農村建立。目前農村社會救助也主要局限于基本生活救助,醫療救助制度基本沒有建立。在農村,敬老院和殘疾人福利院是農村社會福利體系的主要機構,但受資金供給渠道制約,這些福利機構大大衰減。
2.中國農村社會保障管理體制小順,責任主體不明晰中閏農村社會保障的管理不夠科一學化和規范化,長期以來一直處于“條塊分割、多頭管理”的狀態。財政、民政、巨生、人事、計生、勞保等部門都設有社會保障機構,難以形成統一的管理格局。這些共同行使社會保障職能的眾多機構,由于實施部門所處地位和利益關系的不同,在實際工幾作中會發生決策及管理上的矛盾,必然導致保障政策檢驗與實際效果之間的偏差。農村社會保障基金也缺乏有效的監督這些都直接影響中國農村社會保障的順利實施。
責任劃分模糊,分工不明晰政府、部門、企業和家庭之間、政府各部門之間皆存在責任分工不明確的問題,如政府責任與市場責任相混淆。這既不利于有計劃地緩解歷史遺留問題,也使現實責任難以準備配置,不利于政府職能的行使,也妨礙了市場作用的發揮。
3.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缺乏穩定來源。農村經濟發展相對落后,農民收人不高。資金嚴重不足一直是束縛農豐并士會保障制度發展的重要原因。中國中央財政用于社會保障的支出比例偏小,只有10%左右,且這10%的投人也基本給了城鎮居民農村從國家財政獲得的主要是每年的扶貧開發基金和用于“五保戶”最低生活補助的救災救濟資金,人均保障額遠遠低于城鎮居民有限的資金難以滿足農民需求,合作醫療資金短缺,農民生病得不到很好治療,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現象較為嚴重。農村社會保障血臨的最為突出的間題是資金缺乏的問題。
農村社保資金來源單一、有限,主要推行“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大部分農民實際無力承擔各類保險費用,即使部分農民有能力繳納,卻由于對子卜會保險制度認識不清等原因,而不愿參加保險這樣,社保資金就缺乏穩定性與持久性
4.農村社會保障法制不健個社會保障制度作為一項基本的國家“民生”制度,其建立和完善需要依靠國家法律法規的支持。但是,中國迄今沒有一部專門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法律,部分社保條款只是散見于相關法律之中,沒能形成體系,不具備較強的操作性在一些已制定的條例中,很多是通過各種“紅頭文件”的,這些文件缺乏法律權威,穩定性差,難以有效推進農村社會保障工作。
三、完善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幾點建議
l.加強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研究,借鑒國外成功經驗建議國家有關職能部門和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加強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專題研究,深人農村,調查了解農村社會保障工作的實際,查找原因,研究一切實可行的實施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途徑和方法,供決策層參考,以盡快構建和完善符合中國農村實際的社會保障制度
與此同時,中國應當在結合國情的前提下,借鑒國外的有益經驗,縮短摸索周期,加快推進農村社會保障工作。例如,日本、德國、巴西等國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經過多年的實踐,已經形成了自己的特點。例如:日本倡導企業的社會保障責任,于2000年建立了“護理保險”,國家、地方政府、企業、40歲以上的人共同付費支持老年人護理所需的設施、服務等回。總結這些國家的先進做法,借鑒成功的經驗,對于完善中閏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理順農村社會保障管理體制,明確政府的責任主體地位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發展緩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農村社會保障薄弱的最根本原因,是政府對農村社會保障責任承擔的缺位。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政府應當充當主角,承擔主導責任全面統籌管理農村社會保障工作。
概括而言,政府責任主要包括領導管理責任、引導責任、利益主體的協調責任和資金的監管責任等
政府應當構建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制定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遠景規劃與近期規劃,理順管理體制,徹底消除“條塊分割、多頭管理”現象,使管理機制更加統一、規范、有序。
在政府的多項職責中,其監管職責尤為關鍵政府應通過建立民主、科學的農村社會保障的監管機制,強化對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的收繳、運營、發放等具體業務環節的監管責任,實行業務公開和信息定期制度,增強工作的透明度。
論文摘要:中國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黨和國家新時期的重大歷史任務,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該文以中國經濟社會發展取得巨大進步,許多地區的農民已經開始富裕起來,農村的社會經濟結構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農村人口老齡化與家庭小型化趨勢為例進行分析,得出當前如何建立和完善一個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結論。中國農村已經建立起初步社會養老保障制度,但還需要不斷完善。最后論述了現階段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相關問題,并對如何完善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立法提出了合理建議。
1、中國農民養老保障現狀及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特點
在新農村建設中,中國農民養老保障主要有幾種方式:第一,家庭養老,中國傳統社會是以血緣動力為基礎構建價值觀動力的,許多農民依靠家庭養老;第二,土地保障,這也是傳統養老方式;第三,農村社區養老,僅在少數經濟發達地區試行,主要方式是提供養老金和建立敬老院等:第四,商業養老保障,僅在少數經濟發達地區的富裕戶中存在;第五,“五保戶”制度,由農民集體經濟組織負擔,實行費改稅以后將由政府負擔,這在中國不宜普及;第六,農村社會養老保障,于1992年1月根據民政部(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基本方案(試行)》,在全國大部分縣鄉建立了統籌基金和個人養老金賬戶。
中國農村養老保障根據自身特點魚待解決的問題有:(1)集體保障功能嚴重弱化。(2)家庭結構變化,且人口老齡化態勢明顯。(3)農民家庭收入具有不確定性。(4)傳統的家庭觀念逐漸發生變化。(5)年輕農村勞動力流向城市。(6)農村耕地減少,甚至宅基地也被征收。(7)農村消費市場一蹂不振。
2改革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措施和思路
針對中國農村特點,分類實施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對策:
2.1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主要是指: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建立農民養老保險制度;建立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
2.2農才賣養老救助制度
主要是指:建立高齡老人生活補助制度;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救助制度;做好農村五保戶供養工作。
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是一項龐大的系統工程,涉及面廣,不能一嗽而就,應根據農村自身的特點和今后農村經濟的發展從局部入手,逐步推進,走“漸進式“發展的路子。
(1)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積極穩妥,不搞“一刀切”,不搞“一哄起”;(2)堅持“國家政策弓!導,農民自我保障為主,集體補助為輔’的保障原則;(3)堅持務農、務工、經商等各類人員社會保障管理一體化的方向,盡可能將農民組織起來,參加社會保障;(4)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5)建立個人帳戶,確保墓金保值增值;(6)建立全省統一的、權威的社會保障機構。
3完獸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法體制度
3.1中國農村養老保障法律制度存在間題
中國農村養老保障法律制度同其他國家一樣存在共性的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農村養老保障的標準和內容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農村養老保障法律執法機關不明確;農村養老保障在養老金籌集和支付的操作上缺乏法律制約;農村養老保障基金的管理、保值、增值方面缺少法律規制。
3.2完善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立法的必要性
目前理論界對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必要性認識方面的理論探討主要是從人權角度、工業經濟反哺農業角度、權利義務對等角度、解決具體問題的角度。本文主要從法律角度來探討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第一,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工作豁要確立法律地位,提供法律保障。
第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運做機制開要具有法定性。
第三,基金征繳、管理和使用需要依法建立監督和制約機制。
第四,運用法律手段迅速理順管理體系,解決目前體制變更中存在的問題。
第五,依法保障社會成員在政府保障下的平等保障權利。
3.3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立法的主要內容
從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進一步發展和完善來看,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尚存在幾個需要解決的問風制定(中國農村養老保障法》勢在必行,本法應解決:
3.3.1農村社會養老保降的徽費貴任與社會保降的行為主體問題乞無論是根據國際經驗還是根據中國城鎮養老保障的做法,社會保障的行為主體都是國家、企業(集體或組織)和個人。個人應該繳費是毫無疑問的,但如果它只是惟一的繳費形式的話,社會保障就失去了相對于商業保障,甚至區別于儲蓄的明顯優勢。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必須盡快從真正意義上納入社會保障制度框架中來。
3.3.2依法規制農民養老保障,搞好農民養老保障,讓現在外出務工的無地農民、未婚男子老有所養、老有所幸,有利于社會的德定,有利于建立箱諳社會。
3.3.3農村社會養老保障中的政府信參與基金管理效率問題。政府.信譽中最大的問題還是養老保障基金管理過程中的效率問題,如購買國債和存入銀行的比例,投資收益和風險規避的關系。農村養老保障發展的一個必然要求是在農村同樣需要組織社會化的養老保障管理機構,以實現整體管理效率的提高和基金投資運營的規范化運作。
論文摘要: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尤其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一直沒有健全。存在著許多問題。因此在中國現階段農村應加速經濟發展,合理劃分農村保障人口范圍,加大政府對其的投入,建立正式、規范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并加以立法保障,促進我國農業的規模化和當前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
論文關鍵詞:農村社會保障;農村養老保障制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建國50多年來,中國社會保障事業取得了輝煌的成就,但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適應原有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隨農村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改革開放的推進,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功能卻始終處于邊緣地帶,突出地表現為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在農村實行之后,一些原有的對農村老年人的保障政策被削弱,但新的保障制度卻又未建立,農村老年人不得不面臨著嚴峻的生活風險。由此可見,滯后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無法發揮“社會安全閥”的作用,就會對中國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產生危害。因此,在當前改革開放的縱深發展的趨勢下,全面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背景下,構建合理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迫在眉睫和至關重要。
一、農村養老保障制度問題分析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面小。保障水平低
由于我國農村經濟長期處于極低的發展水平上,農民可支配的收入十分有限,在這個基礎上建立起來的社會保障,也只能是一種低水平的社會保障。而且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一般是在一個縣的統籌范圍內進行的,由于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地區差別也很大,再加上農民手頭可支配的錢少,造成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數也少,而且繳納的保費很低,無法滿足年老時的生活需求。湖南省邵東縣是一個比較富裕的地區,該縣有人口113萬,其中農民有一百零幾萬,而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民僅為5萬,占農民總數的5%,且大多數農民選擇的都是養老保險中層次最低的一次性繳納200元的投保檔次。如果按照20年投保期計算,每月只能領取幾十元的養老保險金,再扣除通貨膨脹因素,實際上并不能起到養老的作用。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設計有偏差,范圍籠統。且有礙社會發展
現行《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明文規定,在保險基金的籌集上,“堅持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但是由于設有具體規定集體繳納養老保險調劑金的義務,并且對國家的責任也設有具體規定,導致在實際的工作中,“以個人繳納為主”變成了“完全由個人繳納”。如山東省《平陰縣農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就規定:保險費“集體確無力補助的,由個人全部繳納”。這已經連社區保障的性質都不具備了,而變成了徹頭徹尾的自我保障。而且農民的個人社會養老保險賬戶形式上與個人銀行儲蓄賬戶相同,但實際上不如銀行的儲蓄賬戶,因為養老保險賬戶不可以隨時支取,必須在退休年齡后才能支取。農民要承擔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的費用開支,以及保險基金被違法擠占、挪用的風險。這樣的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的設計與減輕農民負擔相違背,導致農民無力接受和農村養老保險并未落到實處。同時,現行《方案》將農村務農、務工,經商等各類人員全部納入保險對象,這就將實際上脫離農業生產的務工、經商人員再次束縛在土地上,阻礙了農業剩余勞動力的轉移。并且以前的戶籍制度與二元的社會保障制度導致了城鄉二元社會結構的固定化,也最終導致了工業化和城市化的進程受阻礙,社會結構的轉型速度大大減緩。由此可見,只有對農村社會的保障對象進行科學的劃分,為轉移農村的剩余勞動力建立適合自己的保障體系,割斷他們與土地的聯系,促進農業生產的現代化和社會轉型,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奠定堅實基礎。
3.國家投入不足,社會保險退化為商業保險。而且基金保值增值難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堅持“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在政策上予以扶持”的原則。這項政策扶持對鄉鎮企業職工參加養老保險具有益處,集體補助部分可由鄉鎮企業稅前支出。而現實中大部分農村務農人員享受不到這一待遇。當前,鄉村兩級負債嚴重,可以利用資金非常有限;盡管集體經濟較雄厚的村組,其養老金積累在收人分配中所占的比例也是很少,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中的集體補助為輔就成了空話。實際上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實際上成了純個人儲蓄積累保險,社會保險退化為商業保險。而且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面臨與城鎮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一樣的投資運營問題。當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主要采取存銀行、買定期國債,非常有限的投資渠道導致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困難,極難以度過承諾較高的養老金的支付風險。
二、農村養老保障制度對策思考
1.加速農村經濟發展
經濟的發展水平決定社會保障水平的高和低。因此,加速農村經濟的發展,促進農業生產的現代化和鄉鎮企業的發展,這是健全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根本。因為經濟發展水平直接決定著社會保障水平的高低,然而我國的經濟又不夠發達,再加上生產力水平的多層次性,這就要求我們因地制宜大力發展經濟,同時要求我們按照現賣情況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完善農村社會的養老保障。.
2.合理劃分類別
我國嚴格的戶籍管理制度下,農村人口按照其實際生活和工作情況可以劃分為四類人:第一類是主要從事農業生產又生活在農村的農民,全部家庭收人的大部分是農業收人,這些人是最為標準的農業人口;第二類在農村和城市之間來回遷移的農村人口,農忙時節回鄉承擔著沉重的家庭負荷,而且農閑時進城從事流動性較強的工作。第三類是生活在小城鎮從事非農生產的農村人口,其非農業收入占全部家庭收入的大部分,鄉鎮企業職工和鄉鎮個體經營者是這部分農村人口的典型代表。第四類是生活和工作在城市,從事非農生產的農村人口。他們的工作相對穩定,而且完全脫離農業生產,生活習慣實際上已經城市化的農村人口。因此,我們不能把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和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混為一談,并且在當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背景下要消除一切不和諧的因素,為新農村的建設奠定基礎。所以要區分他們的實際情況,選擇加入相對應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
3,建立正式、規范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根據世界各國的發展養老保障的經驗來看,一個社會老齡化高峰到來之前的30一40年是以儲備積累方式建立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最佳時期,時間越短暫越被動。我國農村如果現在不抓緊建立并完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那么在不久的將來,農村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會陷入嚴重的困境。因此,根據中國農村的實際情況,適應市場經濟發展,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需要,建立正式、規范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
第一、二類人應加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第三類人應選擇加入小城鎮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改變現行《方案))斗銃乓納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中的做法。一方面,積極吸引更多的農村剩余勞動力,讓他們把小城鎮作為發展之地,減少向大中城市的盲目流動,而且可以減少農業從業人員,提高農業生產的規模化。另一方面,小城鎮的社會保障體系還必須與城市的相區別,因為城市社會保障體系的參照系的標準高、項目全,然而,、城鎮的主體鄉鎮企業的經濟基礎比較薄弱,難以按照這一標準實行。所以要做到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又要不能減損繳納保險成本增加鄉鎮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同時采取鄉鎮企業職工個人繳費與鄉鎮企業繳費相結合的基金籌集方式,建立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賬戶。只有構建相對獨立的,合理的小城鎮社會保障制度,才能真正體現鄉鎮企業在我國的獨特作用,促進我國由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的轉型。
第四類人應納入城市社會保障體系中,現行《方案》將第四類人納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做法,不僅不能夠減弱農民流向城市的熱度,反而增強了他們的流動盲目性。對于有相對穩定經濟來源的進城農民,他們已在城市居住多年,而且有能力加入城市社會養老保險。但對于進城時間短,且求職不易的農民來說,支出這筆養老保險費用有利于限制他們的盲目進城。因此,將第四類人納入城市社會保障制度,不僅可以拓寬城市保險金的籌集渠道,而且打開了為中國城市的發展作出了貢獻的進城農民踏人城市社會保障的大門,割斷了他們與土地的聯系,這樣有利于農業的規模化和現代化。
4.政府應加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投入
社會保障原則上要求國家出面組織并承擔一定的義務。在社會保障這項工作中,國家不但是非營利的,而且應該保證此項工作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的投入,不應從群眾所繳納的保險金中提取,否則就難保證社會保險的給付率高于商于保險。在國家財力有限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國家補貼的方法,通過調整現行政策的目標,把現在主要用于糧食流通環節的大量低效財政補貼,以對實行產品換保障計劃的農產品進行定額補貼的方式,逐步轉向直接補貼種糧農民,承擔起建立農民養老制度的財政責任,達到加快建立農民養老金保險制度的目的。國家財政提供的支持額度和農民繳納農產品的一定比例對農民進行直接補貼,不僅可以保證財政開支的可控性,而且可以使農民直接感到國家的財政扶持,進而提高農民的種糧積極性。這樣政府作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責任主體也可以成功地構建。
論文關鍵詞:農村;農民;社會保障
近年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全面展開,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也進行了重大變革,逐步改變了原來城市居民由企業保障、農村居民由集體保障的格局。當前我國社會保障體系改革的目標就是努力形成適合我國生產力水平、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管理和服務社會化的社會保障體系。但是,我們也要看到,這一場正在進行的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對于農村的廣大成員來說,仍然未能徹底改變其所處的無保障或低保障的狀態。如果這個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將形成巨大的社會隱患。下面,就加強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談幾點粗淺看法:
一、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現實意義
(一)是貫徹“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維護農民生存權和發展權的客觀需要
生存權是****的基本內容,它是作為社會個體的人生存所必不可少的權利,是基于人類生存本能而自然產生的。農民作為社會主要勞動者,應享有與城市居民一樣的生存權和發展權,這是受到我國法律保護的。但是,目前我國事實存在的城鄉社會保障“二元制”的結構,使農民的生活處在風險較高的狀態之中,占總人口70%左右的農民社會保障費支出僅占全國社會保障費總支出的1l%,而占總人口30%的城鎮居民支出卻占全國社會保障費的87%,這對農民是不公平的,是對農民權利的一種剝奪,同時也與我國當前大力倡導的“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精神相違背。
(二)是加快城鎮化進程、緩解農村人地關系緊張狀況的必要措施
人地關系高度緊張是我國農村的基本矛盾。當前農村約有3.5億剩余勞動力,其中有1.2億常年外出打工,剩下的2.3億則滯留在土地上。盡管國家為轉移農村剩余勞動力做了很多努力,但我國城鎮化進展卻依然緩慢。這其中除了戶籍制度沒有完全放開外,另外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農民沒有社會保障,以他們微薄的工資根本承擔不起在城市生活的社會成本,等他們殘了、病了、老了,還是要回到農村。這樣就導致了兩種矛盾:一是農民工雖然進了城,但他們賺了錢也不在城里消費,都帶回家養家、蓋房,對城市經濟帶動不大;另一個就是盡管種田已經無利可圖,但他們寧愿選擇拋荒也不愿放棄土地承包權,因為土地是他們最后的依靠。這種情況對當前一再倡導的農業要實現規模經營是一個極大的障礙。
(三)是落實計劃生育政策的物質基礎
長期以來,我國計劃生育工作的重點和難點都在農村。計劃生育政策難在農村落實并不是因為農民文化水平低、覺悟低,而是因為農民沒有社會保障,“養兒防老”是他們的一種現實選擇。當前我國農民的養老、醫療問題除了靠自己的積蓄解決一部分外,更多的都是靠子女保障,子女越多,日后的保障系數就越高如果賦予農民切實的養老醫療保障,農民是不愿意多生養子女的。因此,要順利落實農村計劃生育政策,當務之急就是要盡快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
(四)是擴大內需、推動經濟良性發展的重要舉措
當前我國農村的儲蓄率居高不下,但農村消費水平不高,農民有錢也不敢花的原因是農村缺乏一個令廣大農民放心消費的社會保障制度。農民擔心的是一旦他們失去勞動能力,養老和醫療問題就得不到保障,所以農民要“積谷防饑”,為未來打算。這樣就失去了農民這個龐大的消費群體,擴大內需的政策很難收到顯著效果,國家經濟發展也缺乏持久的拉動力。目前,世界金融危機仍不見底,對我國的經濟影響依然存在,中央適時提出了擴內需、保增長的戰略思想,而擴大國內需求,最大潛力在農村。因此盡快建立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解決廣大農民的后顧之憂,促進農村消費,是應對金融危機、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一項重要舉措。
二、農村社會保障中存在的問題
(一)保障資金嚴重不足
農村保障包括資金保障和服務保障兩大系統,而資金保障在兩大系統中具有關鍵的作用。當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存在的主要問題就是保障資金不足。其原因有二:一是國家財政的投入與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的狀況不適應。國家對農村民政社會保障的投入,核定的社會救濟費,其保障能力只有原來的一半甚至三分之一。二是烈軍屬優待、五保供養采取農村負擔的方式,單純實行農民負擔,難以提高優撫和五保供養標準。
(二)保障覆蓋面窄
一種情況是農村民政對象應保未保的現象普遍存在。據統計,全國農村有300多萬“三無”孤老殘幼人員,應保未保的有l5萬人,約占總數的5%。另一種情況是在農村城鎮化和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的過程中,一部分農民處于社會保障的真空地帶。大量失去土地的農民離土不離鄉,原農村社區內的保障已很難起到保障的作用,而在目前城鄉分割的勞動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下,他們無法取得與城市居民一樣的保障權利。
(三)保障體系不健全
目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的主要表現有四個方面:一是目前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標準仍然很低,二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的保值增值問題尚待解決,三是一些地方因合作醫療解體而使早已被消滅或控制的地方病、傳染病再度發生甚至流行,四是農村社會保障機構的組織和制度效率低下。從當前的情況看,廣大農民群眾的基本要求和愿望就是實現“生有所靠、病有所醫、老有所養”。然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醫療保險制度、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從各方面看都無法滿足農民的需要,這嚴重制約了農村社會保障工作的發展。
(四)農民的失業風險正在產生并加劇
農民失業風險的產生與加劇,成因有三:一是耕地少,大部分農業勞動力的大部分時間處于閑置狀態,并難以向非農部門轉移;二是由于市場風險和自然災害等,土地收益難以維持基本生活;三是完全脫離土地的農民和家庭增多。事實表明,農民所特有的土地保障功能正在弱化,這乃是農民失業風險產生與加劇的根源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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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進一步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議與對策
(一)多渠道籌措農村社會保障資金
解決資金不足,從根本上說,就是要建立起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的機制。一是要求國家投入資金,包括救災、特困戶生活救濟和優撫補助;二是為了彌補國家投入的不足必須開辟新的稅源,征收社會保障稅;三是要建立個人帳戶,不論集體補助多少或有無補助連同個人繳費全部記在個人名下;四是要鼓勵農民積極參加各種商業保險,如商業性養老保險;五是要通過有關政策和大力發展集體經濟,強化農村集體對保障資金的投入;六是要采取政府積極引導和自愿相結合的原則,在一定范圍內推行強制性養老保險和養老儲蓄。
(二)著力抓好社會互助活動
中華民族具有扶貧濟困的光榮傳統。雖然我國農村幾經變革,但這種傳統的互助行為一直延續下來,并有所增強,傳統社區互助活動為農村社區保障實施提供了可接受的社會基礎。在抓好社會互助活動上,一是要大力宣傳社會互助的意義及好人好事,并采取激勵手段提高人民群眾的參與率;二是要拓寬社會互助的領域,要注重對社會互助活動的引導,使募集到現金、衣、被的管理和發放落到實處,確保社會互助的效能得到充分發揮;三是要堅持生活救濟與生產扶持相結合的原則,通過建立“救災扶貧基金”、“村民互助儲金會”等基層群眾性基金組織,從資金及技術、信息上扶持社保對象,興辦經濟實體或其它生產項目,增強自我保障能力。
(三)建立健全三項制度
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中,需要建設的具體制度很多,但就目前而言,廣大農民的基本要求與愿望是實現“生有所靠、病有所醫、老有所養”,因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養老保險和農村醫療保險三項制度建設是重點。第一,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國家和社會為保障收入難以維持最基本生活的農村貧困人口而建立的社會救濟制度,完善該制度,一是要科學確定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二是正確界定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第二,建立健全農村醫療保險制度。目前我國農村的醫療保險大致有合作醫療、統籌解決住院費、預防保健合同等多種形式,其中合作醫療是最為普遍的形式。實踐表明,農村合作醫療是廣大農民通過互助救濟,共同抵御疾病風險的好辦法。在這方面,一是要正確選擇合作醫療的形式及內容,二是要合理補償醫療費用。第三,建立健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隨著我國老齡化程度越來越高,農村養老問題變得曰益突出和緊迫。在這方面,一是要正確規定養老保險資金的籌集和繳納方式,二是要切實做好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及保值增值工作。
(四)土地政策必須具備兼顧公平與效率的靈活性
我國農村聯產承包變革普遍堅持了土地福利性均分的原則,把土地作為保障農民基本生活需要的主要手段。執行好土地政策,一是必須堅持農村家庭經營制度,這是保持農村土地分配福利性質的需要;二是要嚴禁違法征地行為,嚴格控制征地規模,為農民留足可以生存的土地:三是停止“四荒地”拍賣,由政府征用農村社區中集中連片的“四荒地”用于生態環境惡劣地區“整體搬遷”的移民開發,將稀缺的土地資源用來作為社會保障的重要手段,避免土地分配的兩極分化。通過這些措施可以有效強化農民特有的土地保障功能,最大限度地降低農民的失業風險。
(五)大力加強社會保障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