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6-30 16:06:52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通信的原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設計的核心
*以兒童需求為核心
兒童醫院設計是以兒童為核心進行建筑空間設計,它必須融入現代社會的環境中,同時也受到社會大環境中多種因素的制約。
一個成功的設計方案,不僅僅是看上去非常有現代感的環境,還要通過技術的運用來滿足使用功能,這就是以兒童本身的需求為核心,保持人性化的設計。
*個性化
歸根到底,兒童醫院設計最大的矛盾在于,除了解決兒童救護過程中醫療技術上的難題,還要為他們提供一種非常友好的、家庭般的、溫暖的、社會化的環境,而解決這個矛盾的最根本的起點是把家長、兒童作為整個設計的核心,再將設計師的理念和構想、醫療流程、建筑的尺度、兒童的社會活動、醫院本身的個性化有機地結合起來。
設計的原則
*設定主題
兒童醫院應有一個獨特的主題,無論建筑外立面還是建筑內部的設計都要圍繞這個主題進行,并非只是簡單地使用色彩和對兒童有趣味的圖片。例如英國倫敦布萊頓兒童醫院的主題是諾亞方舟,并在不同樓層采用不同動物的形象作為裝飾的主題。
*設法分散兒童的注意力
在設計布萊頓兒童醫院手術室時,我們把手術室放在了臨窗的位置,通過景觀大窗,醫患可以看到外邊的大海,更是給兒童患者提供了一個分散他們注意力的好場景。
*營造家庭般的溫馨
兒童醫院的病房應該給兒童一種家庭般的溫馨感覺。室內外空間盡量創造出多種不同的效果,以分散兒童的注意力,讓他們意識不到自己是在醫院里,而是在家的感覺。同時,藝術品和圖片的設計非常重要,必須結合到整體的建筑設計當中去,要達到吸引兒童注意力的效果。
靈活性設計
*病房設計應體現不同年齡段兒童的特點
不同年齡段的兒童有不同的需求。兒童在1歲之前與同齡人的溝通需求非常少,而到12歲以后,他們之間的溝通需求則逐漸增多,而且男孩和女孩的需求也有差別。
因此,病房的設計就不能一概而論,應體現不同年齡段兒童的特點。在醫院里,病房并沒有被固定地分配給不同年齡段的兒童,也就是說,同樣一間病房,各個年齡段的兒童都有可能使用。為了使病房能夠滿足各個年齡段兒童的需求,適應他們的特點,病房的設計必須具有靈活性。
*現代技術的應用,可使空間更加靈活化
例如,不同年齡段孩子的房間中的色彩和圖片可以不同,通過電子產品即可實現。在兒童入院前,把其全家福的照片數碼版復制到掛在墻上的顯示屏里,等他入住病房時,就會看到全家福的照片。這樣的電子產品,可以根據需要不斷變化所顯示的內容。
關鍵詞:誠信原則;附隨義務;禁止權利濫用;適當履行
中圖分類號:D92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5312(2012)12-0254-01
一、履行中的附隨義務原則
筆者認為,應當從制度價值的角度去考察附隨義務,因此,對附隨義務的解釋應當是:附隨義務是指依合同關系發展情形,為使債權能夠圓滿實現或為保護債權人其它合法權益,基于誠信原則,當事人依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而應履行的合同未明確的行為義務。它具有如下特征:第一,附隨義務不是合同約定中必然存在的義務,相反,是在合同約定之外具有或然性的義務;第二,附隨義務的產生直接來自于法律的規定,但是,其產生以誠實信用原則為其基本法律理念和是否產生的判斷標準;第三,附隨義務產生的目的旨在使合同當事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上的實現或保護;第四,附隨義務不僅可以產生于合同關系存續期間,而且可以在締約過程中和合同關系結束后的階段存在,附隨義務的這一特征體現了合同義務的擴張趨勢。附隨義務的主要作用就在于輔助合同債務人履行其給付義務,促進債權人給付利益的實現,保障當事人的人身、財產不受非法侵害,維護合同交易的安全。附隨義務的產生和對合同關系的加入,使得過去只注重給付義務的合同履行由粗糙變得精細,使義務人對權利人的利益表現出更加積極的關注,并貫徹于合同履行的全過程和各個方面,從而符合法律對正義、效率和安全的真正要求。
二、禁止權利濫用的原則
權利濫用的特征有三:其一,權利濫用具有行使權利的表征或與行使權利有關,這是權利濫用的形式特征;其二,權利濫用是違背權利本旨或超越權利正當界限的行為,這是權利濫用的實質特征;其三,權利濫用是一種違法行為,這是權利濫用的法律特征。法律對此行為予以否認或限制其效力,即為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權利濫用行為在實踐中相當廣泛,而且也較為復雜,既有絕對權之濫用,也有相對權之濫。并有財產權之濫用,也有非財產權之濫用。同為一種行為,在此時為濫用,在彼時則為正當行使權利。因此,權利濫用行為在法律上產生何種后果,不能一概而論,應視具體案情來定。主要有:
1、行為無效。權利之行使,若屬于法律行為時,則該行為無效。如出賣人對于其出賣物品的瑕疵愿意為其除去,而買受人仍然堅持解除契約,這種解約行為應無效。又如,雙務契約當事人一方,以相對人細小債務之不履行為理由拒絕自己債務之履行,屬于同時履行抗辯權之濫用,應無效。
2、停止濫用。權利人之濫用行為,如果仍處于繼續狀態,相對人有權請求停止濫用或要求消除危險、排除妨礙。
3、損害賠償。權利濫用致他人受損時,受害人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4、限制權利。對于那些可行使權利而不及時行使者,得限制其權利。
5、剝奪權利。一般情況下,濫用權利并不因之而喪失權利本身。
三、全面適當履行的原則
全面適當履行是指合同當事人在法律和合同規定的義務內容不確定或沒有規定的情況下,當事人應依誠信原則以適當標準全面如約履行合同。包括:
1、適當的履行主體。債務人是合同的當然履行人,除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以及性質上必須由債務人本人履行的債務以外,債務可以由債務人的人履行;也可以由經債權人同意的第三人履行。
2、適當的履行標的。債務人應當按照債的標的履行,不得隨意以其他標的代替.這是實際履行的基本要求.但是經過債權人同意的除外;履行債務必須依照當事人的約定進行,在僅為部分履行,或不以原定給付履行的情況下,均不發生清償使債消滅的效力;對于債務人的分期履行或遲緩履行,應按誠信原則衡量,如對債權人并無不利或不便時,債權人不得拒絕領受.法院也應該考慮當事人的經濟狀況,衡量債權人的利害影響,酌定相當期限,允許債務人分期履行或遲緩履行;在某些情況下,當事人也可代物清償。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關鍵詞:民商法 商業流通 誠信原則
引言
隨著我國加入WTO和經濟全球一體化的加快,我國必須遵守和執行WTO中的協議和規則。WTO中所蘊含的精神與民商法基本一致,但是也對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商法、電子商務法等法律法規提出了新的挑戰和要求。
在民商法中,誠實信用原則始終貫穿其中。誠實就是真心實意,守信就是守本分,不欺騙別人。誠實守信不僅是市場經濟的靈魂、各民事主體活動的主要標準,它更是一個國家精神文明的集中體現、社會文明進步的主要標志。誠實守信原則既是一種道德觀念,更是一種法律規則。伴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誠實守信在我國的民商法中得到廣泛的運用,其功能作用也在逐步提高。
隨著我國經濟的跨越式發展,作為我國經濟主要內容之一的商業流通領域,其誠信原則顯得尤為重要。這主要還是由于我國目前的商業流通及其他領域的誠信狀況十分不盡人意。
我國商業流通領域的發展現狀
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在商業領域一直在進行著改革和創新,社會的商業結構也從原來單一化的模式向多元化方向發展。在目前市場經濟的沖擊下,我國現代的商品流通領域已經迎來了新的發展變化時期。商業流通的體制改革在全面進行,商業流通的創新也在不斷發生。商業流通的不斷發展和完善離不開社會經濟、社會環境的發展和變化。隨著我國社會生產力的進步,消費者的消費需求也呈現出多元化的發展趨勢,居民的生活理念也在不斷改變。我國加入WTO后,商品流通領域也充分實現了對外開放,并且開放程度隨著經濟的發展在不斷地擴大,商業流通領域的市場競爭也日顯激烈。這些改革和變化必然會推動商業流通領域的經營方式發生不斷地創新。
網絡的快速發展、電子商務的逐漸普及,對我國的商業流通各領域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循環系統的商業流通成本較高,營銷網絡影響著成本的大小;并且信息的流通速度慢以及信息量相對較少,嚴重影響著商業流通的效率。而電子商務的產生彌補了這些流通中的缺憾,大幅降低了流通成本,信息量倍增,流通的效率也明顯提高。因此,電子商務下的商業流通領域前景廣闊,電子商務不僅僅是商業交易方式的變革,更是促進整個社會經濟形態進步的重要方式。
道德規范與民商法誠信原則的法律含義
(一)誠實守信的道德規范和立法過程
誠實守信原來只是處于一個道德倫理的范疇,誠實就是真心實意地對待任何人和任何事,信用就是為人本分,不欺負他人。孟子曾經說過:誠者,天之道也;思誠者,人之道也。所以,作為處事必須信守承諾,這不僅僅是做人的道理,更是一個國家的立國之本。
我國是一個具有五千年文化的文明古國,“誠實守信”是我國文明的代代傳承,我國自古就有“童叟無欺”、“君無戲言”的說法。在這種傳統美德的感召下,今天的誠信已經不僅僅是一個道德的范疇,它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歷史的進步,在新時期又賦予了誠信法律的內涵。最初我國在20世紀80年代初制定的《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法》中并沒有對誠信的法律規定。這主要是由于那時我國的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才剛剛起步,各企業、商業還不存在交易、生產、流通的失信問題。將誠實信用記載入法律是1986年通過并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然后在《技術合同法》、《保險法》中也相繼確認了誠信原則。進入20世紀90年代,商業失信現象加重,到了20世紀末,在市場經濟中的各行各業中失信現象更是比比皆是。因此,在民商法中的誠信原則就顯得尤為重要。
(二)民商法中誠信原則的法律含義
我國自1986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確定了誠信原則后,民商法學界對于誠信原則的含義給出了不同的觀點。有學者認為誠信原則是對民事活動的主體不允許有任何欺詐行為,要求恪守信用。還有學者認為誠信原則是一種具有強制性效力的一般條款。對于立法者而言,主張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活動時,要堅持誠實守信的原則,維護交易雙方的利益平衡,同時維護當事人與社會利益的平衡。這三方的利益平衡時,誠信原則實現最終結果。還有學者認為,誠信原則不僅僅是法律規范,更是道德規范與法律規范的協調統一,既具備道德調節的功能,又具備法律調節的功能。這些觀點的理論基礎雖然不同,但是從不同方面、不同角度描述了誠信原則的民商法法律內涵。
民商法中誠信原則被破壞的現狀分析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世界各國對我國刮目相看,我國在國際間的競爭力越來越強。但是,在我國的經濟發展中,商業流通領域作為我國經濟發展的主力軍卻出現了一些不合時宜的做法和現象,使我國的誠信原則在民商法中被破壞,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處于經濟領域的社會信用被嚴重破壞
當前,在我國市場經濟中,很多工業企業、商業企業等普遍存在著嚴重的經濟欺詐行為、金融詐騙行為、騙取出口退稅行為等違反民商法的行為。另外,有的商家為了獲取高額利潤,生產或銷售假冒偽劣產品,以次充好、以假亂真、坑蒙拐騙的行為比比皆是,屢禁不止。據我國發改委的統計數據表明:我國每年企業單位因逃避債務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就高達1800億人民幣,由于企業的交易合同過程中造成的合同欺詐損失高達55億元人民幣,由于假冒偽劣產品和企業制假、售假造成的經濟損失至少有2000億元人民幣,而且 “三角債”和現金交易中增加的各種財務費用高達2000億元人民幣。
可見,商家的信用缺失雖然使一部分商家能在短時期內獲得高額利潤,但是從長遠的發展角度來看,這種行為不僅給商家增加了交易成本,還嚴重擾亂了我國的市場經濟秩序,對社會造成嚴重的危害。
(二)在我國的司法工作中也存在缺失誠信的現象
法律本來是公平、公正、嚴肅、神圣而不可侵犯的,但是在我國的司法工作中,由于受到利益的驅使或是其他因素的影響,出現了誠信缺失的現象。這種現象直接致使在司法實踐工作中對法人資格主體的混亂確認和執行難問題的出現。另外,在訴訟中,有的律師因為貪圖個人的利益而出現惡意訴訟,任意編造事實證據,出示或制造偽證,在上訴過程中提供與一審相反的證據等。
(三)部分企業通過設立子公司進行資產的轉移
部分企業為了自己的利益,成立了子公司,并以子公司的名義進行對外交易,獲利后將資金挪到母公司。但是,當子公司一旦出現無法償還的債務時,母公司就會拒絕承擔履行債務的責任。
上述這些缺失誠信的行為不僅嚴重地損害了社會的利益,而且還損害了社會的正常金融秩序、經濟秩序。
我國商業流通領域架構誠實信用原則的法律對策
(一)使立法與司法逐漸國際化
頒布并實行民法典,這是確保我國保障社會信用的基本民事法。民法作為調整市場經濟的基本法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它標志著我國的法制走向成熟。目前,隨著我國在法律法規方面的不斷健全和完善,迫切需要出臺一套完整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以此來規范市場經濟中經濟主體的正常運行,而民法典則是社會信用最強有力的支撐。我國雖然早在1986年就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但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通則中的很多條款和規則已經不能適應經濟的發展了。所以,必須在此基礎上對民法典重新進行制定,才能很好地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并有效地約束各種違法經濟行為的發生,才能真正做到從制度上全面保障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持續發展,并建立起良好的社會信用關系。另外,在司法上要逐步向判例過度,必須在立法中明確判例的重要地位。同時還要參照國外關于誠信原則廣泛應用的先進經驗。當然,對于訴權制度要依照誠信的原則直至對其的濫用。即對于當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在行駛其權利時,要以對方當事人為前提條件,要不以傷害對方當事人的程序權利、基本利益為條件。
(二)加強商業主體的信用建設
從法律意義的角度來看,誠信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在市場經濟中市場的主體―商業企業必須誠實守信地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出現違反誠信原則等行為就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市場經濟的發展使得目前的市場信用十分缺乏,再重新構建社會信用體系時,必須對商業企業的信用保護給予極大的重視。企業必須加強對人力資源因素的治理,這樣才會有效地防范企業的失信行為,提高企業自身的信用度,必須要有效而規范地堅持對企業治理完善的法律法規的治理結合原則。例如:企業的董事會要對公司的發展規劃出戰略性的指導,對企業的管理人員進行有效的監督,并確保董事會對企業和投資人負責,不斷完善股東向董事會、監事質疑的規則,建立起董事對第三方負責的規則,強化董事的義務責任等,使企業的“資本信用”與“資產信用”共同成為企業信用的基礎內容。
(三)建立健全個人信用體系
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個人信用體系的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在制定信用法律時,尊重個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一定要在憲法賦予每個人的基本權利的基礎上,界定清楚個人信息的收集渠道、實用相關個人信息的條件等。同時對于個人信用資料的傳播應該確定明確的范圍,并不是像社會、個人、其他機構隨意的公開或將信息提供給他人。如:美國的法律中就個人信息這個問題作出明確的規定:個人信用報告職能是提供給與信用交易有關的人。個人性用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企業與市場經濟中商務交易的參與者提供出選擇進行交易的交易方的有利判斷,使那些誠實守信的個體順利進行交易,而使那些不守信者在市場經濟中寸步難行。
總之,信用是人類文明的結晶,也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階段必備的道德規范和法律意識。商品交換的前提條件是信用,進行交易的雙方要以誠信為基礎,構建出相互信任的經濟關系和法律關系。誠實守信更是我們生存和發展的基礎,商業流通領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經濟的快速發展都離不開誠實守信這一原則,民商法要不斷調整信用問題,逐漸在法律框架中建立健全信用體系。
(四)轉變政府職能且努力培養政府信用
在建立信用經濟的同時要不斷建立起政府的信用,其中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辦事有章,言而有信”,改變政府原來那種“規則定給別人,不是給我制定的”錯誤觀念。政府要為維護好市場經濟秩序而做出努力,為市場中的商業主體能及時、準確地了解更多的市場信息而提供便利條件。例如:對于工商行政機構而言,要對其所掌握的企業個體進行登記的相關信息,為了確保市場的參與者能夠通過合法途徑獲得,以此來提高企業個體的交易安全性。所以,政府的行為對信用的建設很重要,政府要盡力讓守法者在守法過程中得到益處,讓失信者付出沉痛的代價,逐漸在我國市場經濟中形成人人愿意靠誠信進行商業交易的良好市場風氣。
參考文獻:
1.梁慧星.民商法論叢[M].法律出版社,1994
2.何孝元.誠實守信原則與衡平法[M].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1997
3.王利民.民商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9
根據200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四項基本原則包括:保險利益原則、最大誠信原則、損失補償原則和近因原則。保險四項基本原則是保險業健康持續發展的靈魂,而最大誠信原則在保險四項基本原則中處于核心地位。最大誠信原則是指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和履行保險合同時,應依法向對方提供足以影響對方做出訂約與履約決定的全部實質性重要事實,同時信守合同訂立的約定與承諾。否則,受到損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規定可以此為由宣布合同無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或責任,甚至對因此而受到的損害還可要求對方予以賠償。
二、踐行最大誠信原則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權益
投保人投保人壽保險,目的是在出現被保險人的死亡或者生存等保險事故時能夠及時得到人身保險的給付賠付。人壽保險可以為人們解決醫療、養老、意外傷害等各類風險的保障問題,這樣,當發生意外時,有病住院可得到經濟保障,年老時可得到養老金,家庭可得到生活保障。
為公平公正合法地進行投保承保,就需要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遵循最大誠信原則,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一方面,以便保險人根據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如實告知來決定是否標準體承保、是否需要延期、加費承保等,另一方面,也使得投保人被保險人對所投保的保險合同條款、內容、保險責任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理解掌握,以便做出最明智的選擇。
(二)有利于促進保險公司的規范化經營與發展
只有保險公司正常高效地經營,規范化、合法化管理,才能取得進一步的發展,才能保證正常賠付,充分發揮保險公司的社會責任。這就要求保險雙方當事人嚴格遵照最大誠信原則的要求,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于保險公司來說,只有投保人被保險人坦誠相告,對投保要約中的詢問事項如實告知,才能根據承保要求、核保規則來決定是否接受投保人的投保要求,否則,如果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或者過失隱瞞投保時自身的相關事項,如身體健康情況、財務收入、特殊運動愛好等,必將導致保險公司以標準體的承保條件承保了非標準體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大大增加了理賠給付的風險,造成保險公司經營風險增強,從而影響其他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合法利益,進而影響保險公司的規范化經營與發展。所以說,最大誠信原則有利于促進保險公司的規范化經營與發展。
三、防范違反最大誠信原則的對策和建議
(一)完善法律法規,加大違規成本
最大誠信原則是保險業市場經濟健康有序運行的內在要求,但是遵循最大誠信原則的意識和行為并不會自發產生,最大誠信原則的規范發展需要在一系列的約束制度和懲罰制度的作用下逐漸形成。首先要加強人壽保險雙方當事人信用信息的有關立法;其次要建立人壽保險從業人員和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的信用檔案系統;第三,保險公司自身要加強最大誠信建設,要認真抓好各級領導和全體從業人員的誠信教育,樹立誠信經營的思想。第四,要加強對違反者的懲罰力度,加大違規成本;建立保險人信用終身責任追究制度,與個人信用掛鉤;同時還需建立銷售檔案影像化管理體系,與個人信用掛鉤。
(二)加大保險監管,加強行業自律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要充分發揮自身職能,加大對保險行業的監管、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同時,保險行業協會與各會員公司簽署各類自律公約,來有效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監督保險公司依法誠信經營,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三)加強信息管理,杜絕信息不對稱
違反最大誠信原則的根本原因在于信息不對稱。保險實踐中,投保人、被保險人違背最大誠信原則,未能如實告知,導致非標準體被承保、甚至帶病投保、先出險后投保等惡劣行為,嚴重影響廣大客戶的合法利益,對保險業的誠信發展帶來阻礙。因此,人壽保險公司要加強信息管理,建立“黑名單”制度,將違反最大誠信原則的保險人列入“黑名單“,在整個保險行業內實行”集體封殺“。
(四)重視風險選擇,防范道德風險
保險公司事前風險選擇的重要手段就是核保,核保是保險公司的風險控制關口,通過核保手段來達到核實投保人、被保險人遵循最大誠信原則,防范道德風險的目的。通過事前風險選擇,投保人、被保險人嚴格遵循最大誠信原則,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最大程度地保護了自身合法利益;保險公司嚴格遵循最大誠信原則,利用核保手段,可以有效地防范投保人、被保險人道德風險,從而達到雙贏的效果。
1.1 何謂“兇宅”
“非正常死亡才會使房屋變為“兇宅”,這種異常不能僅憑借買受人的主觀認定,應依據客觀事實來證明。如果買受人購買并居住某房屋,主張房屋鬧鬼,“鬼”虛無縹緲,沒有相應的客觀事實的支撐,這就屬于一種主觀臆定,該房屋也不應認定為“兇宅”;另外修建在特定地段上的房屋不適宜人的居住,要限定相應的群體范圍。因為判定是否適應居住的問題是具有公眾性和普遍性的問題,以居住在房屋周圍的廣大居民的認知作為依據,這樣的判斷會更具有說服力。在實踐中,如果居住地在該房屋周圍或了解房屋狀況的自然人的大多數認為該房屋存在異常情況,便可認定為“兇宅”。
1.2 對“兇宅”情況的通知為何成為出賣人的附隨義務
《現代漢語詞典》對“兇宅”的解釋為“不吉利或鬧鬼的房舍(迷信)”。。有人認為“兇宅”的認定是封建迷信,不受公序良俗、誠實信用原則的調整。陳耀東教授對此進行探討[1],他認為對于“兇宅”的忌諱應該屬于趨吉避兇的一種信仰民俗,民俗產生的初期因文明程度不高帶有迷信色彩,但歷經傳承后,這種觀念成為民族文化,被人們廣泛接受,屬于一種“良俗”。既然這不是一種迷信而是一種民俗,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應該受到尊重和保護。買受人對于房屋是否是兇宅的在乎,說明出賣人將兇宅情況告知買受人的必要性,買受人具有知情權,如果出賣人告知該情況能保護買受人的知情權,讓合同更好履行,這是依據交易習慣得出的出賣人應有的義務。另外債務人有履行該義務的能力和條件,且不履行該義務不符合誠實信用原則的條件,對買受人來說不公平,會損害買受人的合法利益。
2 兇宅買賣合同中的附隨義務
1.附隨義務可能存在于合同的各個階段,在締約過程中和契約關系終止后 ,皆有附隨義務存在和適用之情形。附隨義務不同于先合同義務和后合同義務[2],先合同義務存在于合同還未締結前,后合同義務存在于合同關系消滅后,但三者效果均有類似之處:都有基于誠實信用而發生的說明、告知、注意等義務,都是為了合同的完全履行。
2.附隨義務屬于非強制義務,而主給付與從給付義務是強制履行義務.當合同一方違反主、從給付義務時,合同相對人有權拒絕對待給付,甚至從而行使合同的解除權,自動解除合同,違反附隨義務,債務人應向對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債權人只能享有賠償,不享有合同的解除權
3.一般來說,違反附隨義務,產生不完全給付(我國學者稱“不完全履行”),此時應承擔的責任屬于違約責任 ,但當義務人違反瑕疵告知等附隨義務,導致債權人人身及財產利益受損的情況下,構成加害給付,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
4.《合同法》的總則與分則都對附隨義務有規定。合同法第60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保密等義務;《合同法》分則規定“承運人應當向旅客及時告知有關不能正常運輸的重要事項和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2)。首先有關附隨義務的條文較少,已規定的條文不能完全解決變化發展的新情況、新問題。其次條文中性質、目的、應注意的事項等詞比較空泛,認定起來有難度,只能在法律實踐過程中,法官利用自有裁量權,并結合現實生活的經驗和有指導性的判例經驗綜合判斷。
3 兇宅買賣過程中附隨義務的違反及
3.1 侵權責任救濟的主要思路及該思路否認
1.侵權責任說的主要思路:
認為該合同合法有效,但侵犯了買受人的人身或財產利益,應承擔侵權責任。主要處理方案如下:一種是“兇宅”不影響房屋的實際居住,也不會致房屋實際價值貶損,但使買受人的精神利益受侵害,故應給與相應的精神損害賠償。另一種是合同雖然有效,但是房屋具有瑕疵從而價值貶損,出賣人侵犯買受人的民事財產權益,應承擔侵權責任。
2.對該思路的否認:
首先侵權責任原則上是解決合同責任以外的加害人與受害人的侵權關系,如果債權人的利益損害是由于債務人違反合同義務導致,那么債權人只能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是侵權責任。在“兇宅”買賣中,這本身就是債權人、債務人雙方具有相對性的合同關系,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則來解決糾紛更為恰當。其次,若在合同關系里存在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債權人也能要求債務人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在“兇宅”買賣關系里,不存在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買受人遭受的損失是出賣人的瑕疵履行或者說不完全履行所致,認為出賣人侵犯買受人的財產權理由不充分,顯得有些牽強。因此筆者認為,解決此類糾紛適用合同法中違約責任的救濟更合適。
3.2 通過違約責任來救濟合同買受人
1.撤銷權救濟:
《合同法》54條規定(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所謂可撤銷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實,通過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意思表示歸于無效的合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合同成立時起1年內具有撤銷權;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人有選擇的權利,他可以申請撤銷合同,也可以讓合同繼續有效,他可以申請變更合同,也可以申請撤銷合同。“兇宅”買賣中的買受人可以主張出賣的“隱瞞”行為而使自己的意思表示不真實,行使撤銷訴權,法院支持該主張后,該合同自始無效。前文“兇宅”交易典型案例提到的福建云霄縣人民法院的做法就是如此,支持合同撤銷。
2.違約救濟:
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是一個不變期間,指法律規定民事權利存在的期間,超過法定期限,則這種權利消滅。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當超過合同的除斥期間,合同有效。那么此時買受人應該如何得到救濟?
《合同法》第111條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當事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有約定的,按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又不能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一條協商確定的,受損害當事人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兇宅”法律糾紛可以適用該條款關于質量的規定,買受人要求出賣人降低價款,但降低的比例要根據“兇宅”發生的事故的嚴重程度,當地的交易習慣等因素來具體決定[5]。
參考文獻
[1]陳耀東,張瑾 .“兇宅”的法律限定及其交易糾紛的法律適用 .河北法學.2007年10月.第25卷第十期.91-94頁
[2] 道文. 試析合同法上的附隨義務.法學.1999年第10期.24-26頁
為規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披露其更正后財務信息的行為,提高財務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和及時性,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我會制訂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9號-財務信息的更正及相關披露》,現予,請遵照執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9號
-財務信息的更正及相關披露
第一條 為規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披露其更正后財務信息的行為,提高財務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和及時性,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因前期已公開披露的定期報告存在差錯被責令改正;
(二)公司已公開披露的定期報告存在差錯,經董事會決定更正的;
(三)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 符合第二條的公司應當以重大事項臨時報告的方式及時披露更正后的財務信息。
第四條 更正后財務信息的格式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有關信息披露規范和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要求。
第五條 公司對以前年度已經公布的年度財務報告進行更正,需要聘請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更正后的年度報告進行審計。
第六條 公司在臨時報告中應當披露的內容包括:
(一)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對更正事項的性質及原因的說明;
(二)更正事項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及更正后的財務指標;
(三)更正后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表及涉及更正事項的相關財務報表附注以及出具審計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如果更正后年度財務報告被出具了無保留意見加強調事項段、保留意見、否定意見、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則應當同時披露審計意見全文。
如果公司對最近一期年度財務報告進行更正,但不能及時披露更正后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表及相關附注,公司應就此更正事項及時刊登“提示性公告”,并應當在該臨時公告公布之日起45天內披露經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更正后的年度報告。
(四)更正后未經審計的中期財務報表及涉及更正事項的相關財務報表附注。
第七條 第六條所指更正后的財務報表包括三種情況:
(一)若公司對已披露的以前期間財務信息(包括年度、半年度、季度財務信息)作出更正,應披露受更正事項影響的最近一個完整會計年度更正后的年度財務報表以及受更正事項影響的最近一期更正后的中期財務報表;
(二)若公司僅對本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財務信息作出更正,應披露更正后的本年度受到更正事項影響的中期財務報表(包括季度財務報表、半年度財務報表);
(三)若公司對上一會計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財務信息作出更正,且上一會計年度財務報表尚未公開披露,應披露更正后的受到更正事項影響的中期財務報表(包括季度財務報表、半年度財務報表)。
第八條 更正后的財務報表中受更正事項影響的數據應以黑體字顯示。
[關鍵詞]應急通信;網絡設計;關鍵技術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15.02.124
[中圖分類號]TN929.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194(2015)02-0169-01
應急通信網絡設計中的關鍵技術,需要完成突況下的通信連接,主動連接對突況反應敏感的區域或目標,利用應急通信網絡系統支持突發受阻后的通信連接。
1 應急通信網絡的體系結構
應急通信網絡體系是關鍵技術應用的基礎部分,隨著通信事業的發展,應急通信網絡成為全球積極建設的項目,而且多項事業需要應急通信網絡的參與。重點分析應急通信網絡的體系結構。
1.1 體系結構
應急通信網絡的體系結構包括三個項目。基礎層:部署所需的基礎網絡,保障每項通信業務均能有效連接;同時,構建監控體系,完成應急通信網絡的監控設計。分布層:融入計算機設計,通過數據挖掘等先進的設計方法,確保應急通信業務具備相應的決策能力,提高通信信息的交互水平。中間層:負責整個應急通信網絡體系的信息建設,關聯不同區域的信息,為應急通信及時提供所需的業務信息。
1.2 體系設計
應急通信網絡的體系設計需要以結構為基礎,構建符合應急需求的通信網絡,還要保障應急通信網絡體系具備高精準、低風險的優勢,盡量不采取人工干預,如此實現應急運營。
2 應急通信網絡設計關鍵技術的原則
應急通信網絡設計的主體部分是關鍵技術,重點規劃關鍵技術的應用原則。可擴展原則:應急通信網絡的規模不一,但是其在關鍵技術應用方面保持相同性,所以關鍵技術應遵循可擴展的原則,適應不同類型的應急通信網絡,提高關鍵技術在應急通信網絡中的融入性。跟蹤定位原則:跟蹤定位是應急通信網絡和關鍵技術的主要原則,能夠讓救急人員定位到事件現場的位置,利用高技術含量的科學手段,保障跟蹤定位的準確性。安全原則:應急通信網絡設計中的技術應用,必須遵循安全原則,維護通信網絡的安全屬性,禁止通信信息遭遇惡意竊取。
3 應急通信網絡設計中的關鍵技術
應急通信網絡設計中,主要包含四類關鍵技術,支撐通信網絡在應急狀態下的運行。
3.1 WiMAX技術
WiMAX技術屬于應急通信網絡設計中的基礎層,提供必需的寬帶無線網絡。WiMAX適合應急通信網絡的組網條件,可以產生大面積的覆蓋信號,提高通信網絡的運行速率。近幾年,應急通信網絡設計的要求逐步提高,促使WiMAX技術面臨諸多壓力,為保障應急通信網絡設計的效率,WiMAX作用下的寬帶無線網需要最大程度的滿足應急需求,其利用OFDMA保障通信系統具備足夠的容納量,如果應急通信網絡投入運行,可以自主排除突發事件中產生的干擾,有利于強化應急通信網絡的運行能力。
3.2 無線自組網技術
無線自組網技術連接通信領域與計算機領域,促進應急通信網絡的融合發展,降低其對硬件設備的依賴程度。無線自組網技術的應用范圍非常廣泛,具備特定的優勢,其在應急通信網絡設計中,能夠準確監督特定目標,一旦發生應急情況,立即啟動通信系統,一方面向用戶提示應急狀況;另一方面,利用傳感的方式快速實行通信決策,調動應急通信網絡后,按照網絡結構規定的協議及配置進行通信,為應急事件處理提供穩定的通信條件。
3.3 衛星技術
衛星技術在應急通信網絡設計中主要是借助人造衛星,實現站間通信,全面利用衛星的同步優勢,完善通信信號。人造衛星具有全球覆蓋的優勢,應急通信網絡設計中引進衛星技術,實現全地域的快速應急通信,提供高效的移動通信和可靠的定位。例如:某抗震救災現場,應急通信網絡在衛星技術的協助下,提供專有的信號通道,定位災區位置后穩定連接其與外界的通信。衛星技術在應急通信網絡設計中得到較高的利用,該技術成功應用在多項領域的應急通信網絡設計中,如航海、軍事等,準確的提供應急通信所需的鏈路,保障應急通信網絡的完整性。
3.4 輔助技術
應急通信網絡設計中的輔助技術,用于營造應急通信可適應的環境,確保其在不同的應急領域內,均可以提供到位的通信服務。輔助技術對應急通信網絡設計的協調作用非常明顯,改善應急通信的模式,避免其在應急過程中出現流通問題。輔助技術體現在網絡設計的多個方面。終端定位:定位是應急通信網絡設計的核心,通過終端定位輔助技術,準確確定終端位置,由此可以排除外界因素對應急通信的干擾,促使應急通信始終保持高強信號的優勢。網絡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時,網絡參與的機構并不是統一的,而是來自不同的組織,波及了應急通信網絡的安全,需要保持網絡運行的安全狀態,才能確保應急通信的正常運行,以免出現安全通信事故,影響應急效率。QoS:支持應急通信網絡中的多方服務和數據源,大規模的完成通信協調,促使應急通信網絡設計可以按照規定進行,不會產生網絡沖擊或通信延遲的現象。
4 結 語
應急通信網絡設計在關鍵技術的支持下,能夠適應諸多突發事件下的通信要求,防止因通信中斷而引發風險。應急通信網絡關鍵技術在設計中占有很大的比重,成為影響應急通信網絡質量的一項因素;同時,網絡設計關鍵技術為應急通信提供最基礎的運行條件,促使其在應急狀態下能夠實現高效、穩定的通信,體現應急通信網絡的價值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