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8-14 17:08:04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經濟糾紛與債務糾紛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原告:王×,某汽車運輸公司司機
被告:李×,個體工商戶
某汽車運輸公司將其所有的營運車輛根據崗位責任制的原則分配給本公司的各個司機負責,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每個承包司機自己負責養護、維修,每月向公司上交2000元,其余歸己。其中司機王×在駕駛自己承包的一輛卡車在運行中,被個體戶李×強行將車扣下,理由是王×所在公司與李×有債務糾紛。經協商無效,王×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返還汽車,并賠償損失4000元。此案經法院審理,認定汽車的所有權屬汽車運輸公司,王×與公司屬于內部承包關系,無權直接對外行使權利,最后以王×不具備主體資格為由裁定駁回王×的起訴。王×不服,以其對汽車享有財產權提起上訴。市中院法院審理后認為,王×作為司機,其從事單位正常崗位工作過程中因單位公車與他人發生經濟糾紛,應由其單位負責解決,王×直接作為原告起訴于法無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評析]
針對本案中王×是否具備主體資格,理論上存在兩種爭議:
一種觀點認為:王×具備原告資格,盡管汽車所有權不屬于王×所有,但被告李×的行為已經直接侵害了王×的合法權益,李×的行為與王×具有一定的利害關系。
另一種觀點認為:王×不具備原告資格,李×的行為與王×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王×承包運輸公司的汽車,運輸公司應當保證王×使用其公司的汽車正常營運,公司因自己與別人的債務糾紛導致不能滿足王×的汽車營運,應由公司對王×承擔責任,王×無權向李×請求賠償。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因為:合格原告的標準應當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合格原告或合格原告所保護的人必須與被告存在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如侵權案件中原告與被告之間必須有侵權與被侵權的關系,合同糾紛中的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有合同關系等;二是合格的原告必須以自己的名義依法向法院起訴,并主張自己或自己所保護的人享有爭議民事權利。
督促程序 支付令 異議權
督促程序作為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的一種審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提出的要求,債務人給付一定的金錢或有價證券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以督促債務人限期履行義務,如果債務人在法定期間內不提出異議,該支付令即具有執行力的一種程序。法律之所以規定這種程序,是因為實踐中存在較多的給付案件,雙方當事人對他們之間存在的債權債務關系并沒有爭議,而在于債務人不自動履行義務,或者沒有資力來清償債務。《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督促程序,使人民法院能夠省時省力地處理債務糾紛,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減少當事人的訴累,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對于給付案件,如果仍然要通過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按部就班地加以解決,則速度太慢,也浪費金錢,不符合訴訟經濟原則。為了解決這一問題,立法者按照訴訟案件應當與訴訟程序相適應的立法要求,借鑒外國的立法經驗,確立了不同于通常訴訟程序的一種簡便快速的非訴程序即督促程序。
一、督促程序的特點
1.程序的特殊性。人民法院采用督促程序處理債務糾紛的過程中,沒有對立的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也不經過辯論、調解和仲裁等程序對爭議的事實和權利義務作出評判,而是經過書面審查,以支付令的方式督促債務人履行義務。如果債務人接到支付令后提出異議,即終結督促程序,債權人只能另行,請求司法保護。由此可見,督促程序是一種訴前性質的略式程序。
2.適用案件范圍的限定性。督促程序僅適用于債權人請求給付金錢和有價證券的債務案件,并以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沒有其他債務糾紛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為條件,否則不能適用督促程序。
3.審查過程的簡捷性。人民法院適用督促程序受理債權人的申請后,僅就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進行審查,無須傳喚債務人和開庭審理。只要債權人提出申請的程序合法、證據充分,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人民法院就可以發出支付令,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
4.支付令的期限和強制性。債權人提出的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支付令申請,人民法院應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債務人應在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5.程序適用的選擇性。督促程序并非處理一切以金錢和有價證券為標的的債務案件的必經程序。債權人與債務人發生債務糾紛后,是依督促程序還是依一般的訴訟程序主張債權,債權人只有選擇權。但是債權人一旦選擇,就不能再適用督促程序,而債權人選擇了督促程序,在其申請被駁回或者債務人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仍可以提訟。
二、督促程序現狀的原因分析
1.民事訴訟法關于異議審查制度的規定不利于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目前,我國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中,針對被申請人書面異議的審查范圍僅限于清償能力、清償期限和清償方式等,在審查范圍上仍存在局限。被申請人隨便找一個借口即可使法院的支付令失效,使申請人的目的落空。
2.民事訴訟法對債務人濫用異議權缺乏有效制裁措施。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債務人提出異議的:一方面,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債務人濫用異議權不會遭受任何經濟損失;另一方面,債務人卻利用異議制度達到了拖延義務履行期限的目的,獲取了不正當的程序利益。
3.部分法院因經濟利益驅動,不愿或限制受理督促程序案件。適用督促程序審理的案件,其訴訟費用是按件收取的,即每件交納申請費100元,而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的案件,案件受理費是根據訴訟標的額的大小按照一定比例收取的,因而在訴訟實踐中,一些法院在追求“經濟效益”的思想驅動下,往往放棄簡便的督促程序而要求債權人按通常程序,特別是對于一些標的額比較大的債務糾紛,某些法院更樂于進行這種“利益衡量”。
4.督促程序設置不合理,缺乏與訴訟程序的有機聯系。我國督促程序與訴訟程序不直接銜接,被申請人一旦書面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發出的支付令即失效。申請人要想實現其權益,必須另行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訟。這樣一來,糾紛得不到迅速、及時解決,造成社會成本的浪費和經濟效益的下降;同時訴訟延遲,程序冗迭,造成訴訟成本的浪費和程序效益的不經濟,這一點是督促程序適用率低的主要原因。
5.人們對法律知識知之甚少。一部分當事人對督促程序不了解、不熟悉,在發生糾紛時,只知道依普通程序,而不知道還可以依督促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
三、督促程序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適用督促程序審理的案件數量尚不多,支付令案件占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總數的比例不高。
2.對債權人的申請進行審查的內容及作法不一。在司法實踐中,有些法院對支付令申請進行形式審查,有些法院則進行實質審查,各自把握尺度不一。在審查過程中,出現了不同地方、不同法院審查內容不同,發出支付令的尺度把握不一的普遍問題。
3.支付令案件受理范圍混亂。由于對適用督促程序的實質要件認識不同,導致各地法院受理支付令案件的作法不一。
4.債務人的異議權過大,影響了督促程序的有效適用。實踐中債務人可隨意提出異議,使大量的支付令失效,而無任何對異議進行必要限制的規定。
5.一些法院對支付令案件適用程序重視不夠。一方面,因辦案人手少而致使案件大量積壓;另一方面,大量債權債務關系明確、沒有對待給付義務,且債務人有明確的居住場所的案件仍然適用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按部就班地進行審理。
四、督促程序之立法完善
近年來,提高法院審判效率,簡化訴訟程序,加快訴訟進程,是世界各國都在研究的課題。完善以簡便、快捷為特色的督促程序,符合訴訟制度改革的方向。由于我國《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中對督促程序的規定尚不完善,造成司法實踐中不便于適用,影響了督促程序優越性的發揮。因此,應結合司法實踐,探索督促程序立法的完善,以發揮督促程序的獨特作用。
1.督促程序與通常訴訟程序應當銜接起來。目前,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督促程序與通常程序是截然分開的。如果這兩種程序不銜接起來,有違程序公正的要求,不利于最大限度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在實踐中督促程序的功能難以有效發揮。因此,有必要將督促程序與通常訴訟程序銜接起來。
2.督促程序的訴訟費用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2條的規定,依照督促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每件交納申請費100元。督促程序因債務人異議而終結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債務人未提出異議的,申請費由債務人負擔。這一規定不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在客觀上抑制了債權人依督促程序申請支付令的積極性,降低了督促程序的利用率。因此,為了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將支付令申請費的負擔與通常訴訟程序訴訟費用的負擔聯系起來,也即在完善督促程序與通常訴訟程序的相互關系、將二者有機地銜接起來之同時,應當規定:在督促程序中,債務人未提出異議的,申請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提出異議的,申請費應當作為通常訴訟程序訴訟費用的一部分來決定由誰負擔。
3.支付令的適用范圍必須明確。盡管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對人民法院發出支付令的要件進行了規定,但司法實踐中對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等的理解不同,使支付令的受理范圍較為混亂,各地把握的可申請支付令的案件范圍寬窄不一。
4.適當限制債務人濫用異議權。債務人對異議權的濫用是當前影響支付令發揮作用的重要原因,故在司法實踐中,債權人及審判人員大多希望能對債務人的異議權予以合理限制。因為一些被申請人為了拖延其對債務的履行,往往對支付令故意提出一些形式上合法,而實質上并不存在的所謂異議即濫用異議權。一些申請人則因為這個原因,往往放棄選擇督促程序解決債務糾紛,這種現象使得督促程序發揮不了應有的作用。
5.應規定對債權人的送達制度。我國《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之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中,均無應送達支付令給債權人的要求,因此,司法實踐中,有的在送達支付令給債務人后,送達一份副本給債權人,也有的只是口頭告知債權人已發支付令而未送達支付令給債權人。這就使得債權人可能沒有執行依據,難以掌握申請執行的具體時間。
6.完善對支付令之錯誤的救濟制度。由于督促程序僅以債權人單方申請為基礎而啟動,故法院所發出的支付令難免與實際情況不符,而債務人又可能不了解《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從而未能及時提出異議,或有其他原因,而使已生效的支付令存在錯誤。對此應如何處理,我國《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函(1992)98號《關于支付令生效后發現確有錯誤應如何處理的復函》中,對生效支付令有錯誤的應如何處理作了規定,即“對支付令不得申請再審”,發現支付令確有錯誤,認為需要撤銷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后,裁定撤銷原支付令,駁回債權人的申請。最高法院法釋(2001)2號《適用督促程序若干規定》第十一條也重申了法函(1992)98號復函中關于對生效支付令確有錯誤的處理意見。對生效的支付令是僅設立支付令撤銷制度,還是可以申請再審,就目前所規定的支付令撤銷制度而言,這也是正確適用法律從而在程序上所作的補救措施之一。
7.完善對無法送達債務人的支付令的處理規定?;诜蔁o明文規定,司法實踐中存在著對無法送達的支付令的不同處理情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頒布施行的《適用督促程序若干規定》第六條中規定,人民法院發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內無法送達債務人,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但筆者認為,結合司法實踐的經驗與作法,應規定經過一定的次數仍不能送達的,才能裁定終結督促程序。這是因為當前我國社會經濟生活活躍,人員流動性大,一時送達不到的情況時有發生。關于對支付令無法送達債務人時的處理,今后的相關立法中可規定:從人民法院第一次到債務人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送達支付令之日起30日內,經通知債權人另行提供送達場所,并經二次以上送達仍無法送達債務人的,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運用督促程序解決債務糾紛達到以最快的速度、最低的成本實現司法公正,順應時代的要求,也順應了21世紀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題――公正與效率的要求。在民事糾紛不斷增加的新形式下,應提倡當事人運用督促程序保護自己的債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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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設立小額法庭,開展小額案件的審判,是人民法院改革的現實需要
審判任務的繁重與人力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案件積壓、訴訟遲延的問題相當嚴重。一方面由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訴訟案件不斷增加,尤其是民事、經濟糾紛案件迅猛增長,新類型案件不斷出現,訴訟標的金額越來越大,案件審理和執行的難度也越來越大,相比之下,法院受編制所限,人員的增加甚少。另一方面,由于我國現行民事審判機制本身的缺陷,法院內部沒有專設解決小額、簡易糾紛的機構和人員,簡易程序、督促程序等訴訟法律程序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利用。??谑凶鳛榇筇貐^省會城市,人民法院面臨的案件多、人員少、任務繁重的矛盾也十分突出,大量的小額民事、經濟糾紛得不到及時有效的司法救濟,成為危害社會穩定的潛在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人民法院權威公正的形象。如何推進審判改革,有效地解決這一矛盾,成為人民法院改革的迫切任務。
二、設立小額法庭,開展小額案件的審判,符合國際國內司法改革的趨勢
與世界司法改革的潮流相適應,我國國內許多地方的人民法院對簡單、小額的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審判方式的改革也進行了各種有益的探索。如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出的審理民事案件“繁簡分流”的舉措。所謂“繁簡分流”,就是在民事案件立案后,根據案件難易程度,采取合并同類項的方式,將簡單的案件篩選出來,集中由少數幾個固定的法官審理,通過簡化審判程序,減少不合理的工作環節,加快審理速度,達到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這一做法效果較為突出,在國內影響較大。在改革開放前沿的廣東省,1993年開始,就在全省各主要城市設立了小額錢債法庭,專門受理標的額較小的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有些地區以標的5萬元為限,有些為10萬元以下),適用簡易程序、盡可能以最簡便快捷的方式審判,成效十分顯著。盡管各地的作法有所不同,但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一致的,就是如何在現行法律許可的范圍內,挖掘人民法院自身的潛力,優化審判機制,充分發揮簡易程序的作用,真正做到簡易案件的審理快起來、復雜案件的審理細起來,降低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
三、法庭的設立及其基本情況
正是在這一形勢下,1998年,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在區法院設立小額法庭的設想,作為法院改革的重要內容。同年6月份組織了市區兩級法院有關人員赴廣州、深圳等地進行了考察學習,10月28日首先在市新華區人民法院成立小額債務巡回法庭。半年后,根據市中級法院許前飛院長的指示,法庭遷往市中心掛牌辦公,以更加方便人民群眾訴訟。目前,該法庭是全省唯一的一個小額法庭。法庭設于??谑薪鹳Q區金龍路,與市公安局相鄰。人員配備6人,含負責人1名、審判員2名、書記員2名、打字員1名。小額法庭依法受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標的額在10萬元以下的本院有管轄權的簡單民事、經濟債務糾紛案件,不受民事庭、經濟庭關于案件分工的限制。法庭“工作暫行辦法”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受理案件的類型:
(1)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追收貸款案;
(2)民間借貸案;
(3)追收結欠貨款案;
(4)追收房租、水電費、電話費或物業管理費案;
(5)追索勞動報酬案;
(6)追索承攬加工報酬案;
(7)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案;
(8)損害消費者權益案;
(9)不當得利案;
(10)其他簡單的,有給付內容的債務案件;
(11)當事人對超過10萬元數額的部分愿意放棄追索權的上述案件,小額債務巡回法庭也可受理。上述案件,除法律特別規定以外,一律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此外,本院所有支付令案件也統一由該法庭受理。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小額法庭的實質就是一個基層法院內專設的集中審理訴訟標的金額較小的簡易案件或性質較為簡單須速審速結的支付令案件的專門機構。其工作要充分體現簡捷、高效、公正、便民的原則,使這些簡易的案件能得到集中的、快速的處理,防止案件積壓,簡化辦事手續,減少當事人的訟累。
四、工作的成效及幾點經驗
小額法庭自1998年11月9日正式受理案件,至2000年10月底止,共受理案件611件、標的2151.15萬元,已審結561件、標的1942.91萬元(其中1999年受理案件355件,審結351件,結案率98.9%)。
此外,還受理支付令案件60件,其中發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24件,標的1510.21萬元。已審結的案件中,適用簡易程序的493件,占88%;適用普通程序的68件,占12%.結案方式:在已審結的561件中,調解、撤訴的243件,占43.3%;判決的292件,占52%,其它(移送、駁回起訴等)26件,占4.6%.受理案件的類型:在全部受理的611件案件中,買賣糾紛的210件,占34.4%;借貸案件174件,占28.5%;承攬加工費案件53件,占8.7%;上述三類案件所占比例超過了全部收案數的70%,案件類型較為集中。已審結案件中,上訴57件,僅占9.3%,二審已審結36件,其中維持原判24件,部分改判7件,發回重審3件,二審期間撤訴2件。
1.充分適用簡易程序,突出“簡便、快速、高效”的特點,提高辦案效率。
小額法庭受理的案件,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一律適用簡易程序審理。這就使大量的小額債務糾紛或性質較為簡單的案件,能夠在一個專門機構審查受理,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而不需與其他普通案件混同,要先在立案庭審查立案、送達,然后移送民庭或經濟庭排期審理,從而縮短了辦案周期,簡化了訴訟環節,使簡易的案件得到集中的、快速的處理。我們采取了以下一些作法,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盡可能快立、快審、快結:
-立案。立案由法庭專人負責審查。原告可口頭起訴,審查人制作口頭起訴筆錄后由原告簽名確認即可。小額案件的當事人大多為普通老百姓,且極少委托律師,他們對訴訟法律知識知之甚少,法庭為此特別設立了法官值日制度,每天由一名法官值日,負責接待當事人來訪、咨詢,并輔導當事人書寫書狀、完備有關訴訟手續等,為當事人提供服務。
-送達。立案后,承辦法官可當即通過電話口頭通知、傳喚被告;被告到庭后對當即開庭無異議的可當即開庭審理。這種情形下案件便可得到最快的處理。如原告麥彩霞訴被告劉小燕商鋪轉讓費糾紛案,原告于2000年6月2日起訴,當天立案,原告于6月5日交納訴訟費后,法官當即傳喚被告到庭,被告當庭表示愿與原告協商履行債務,第二天,被告便向原告支付了轉讓費2000元,原告撤訴。前后僅用了七天時間。
對無法當即傳喚或傳喚不當即到庭的,法庭立即確定開庭日期,在三日內將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及開庭傳票一并送達被告,一次性送達,節省了人力和時間。如原告韓漢明訴被告褚正強房屋租賃糾紛案,2000年6月19日起訴,當天立案后,向被告送達被告拒不簽收,法庭依法留置送達,并確定雙方于6月22日到庭審理,庭審中被告當庭履行了債務,前后僅用了三天時間就解決了糾紛。
-審理。法官可到被告所在地或雙方認可的地點巡回審理。庭審的方式也以從簡為原則,開庭的次數盡可能以一次為限,不受民訴法第124、127條規定的限制,如雙方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無爭議,只需將雙方認可的意思表示記錄在卷即可,不必再拘泥于法庭調查、舉證、質證、認證等程序,直接引導當事人進行調解或對糾紛的解決進行辯論、當庭宣判。對能夠當場結清的,可當即作好筆錄就能結案,不需再另行制作其他法律文書。如原告林春蓮、陳瑞萍、李夢玲訴被告海南巴黎之春旅業發展有限公司拖欠勞務費糾紛三案,由于案件的性質情節都一樣,只是原告主體、勞務費的數額各不同,法庭立案后當即由一名法官一并審理,在同一時間開庭。庭審中被告對案件事實并無異議,法庭直接制作了筆錄,三個案件一并得到了處理,被告在法庭限定時間內清償了債務。象這樣的案件通常稱“批量案件”,常見于某些大商場、酒店拖欠供貨商貨款、某些機構或包工頭拖欠他人承攬加工費、勞務費等案件中,如樂普生商廈、新天地貨倉商場、長升大酒店、友誼商場等,都出現這樣的案件。這類案件一起訴就是一批,采取這種作法,一次開庭就能解決一批案件,而且往往能夠調解結案,雙方當事人都較滿意,社會效果很好。
-審限。簡易程序的法定審限是三個月,但法庭要求應在一個半月內審結,從實踐中看,絕大多數案件都作到了這一點。無一案件超審限。
-上訴與執行。根據??谑兄屑壏ㄔ旱膬炔恳幎?,小額法庭審結的案件,當事人不服上訴由中院民庭審理,民庭應在一個半月內審結。生效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的,由本院執行庭指定專門小組執行,執行期限三個月。從1999年審結生效的案件來看,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的僅93件,占全年結案的26.5%.這說明,絕大部分裁決書得到了自動履行,小額法庭定紛止爭的作用是顯而易見的。
2.下放審判權,簡化審批環節,實現法官的獨立審判。
巡回審判、當庭宣判、快速處理糾紛的特點,客觀上要求審判人員必須享有充分的審判權,減少案件層層審批的環節。小額法庭結合法院審判方式改革,徹底下放審判權給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除了立案由庭長審批、財產保全和支付令由主管院長審批外,案件的其他裁決文書均由獨任審判員簽發,真正實現了法官的獨立審判。實踐證明,這樣做有利于明確法官的責任、增強法官的能動性、提高辦案的效率。
3.制作統一格式化的、填寫式訴訟文書。
某些訴訟法律文書,如各類通知書、裁定書、支付令等,事實比較簡單、格式比較統一,不需進行過多的論述認定,法庭盡可能設計制作統一的、格式化的、填寫式的法律文書,辦案過程中法官可以根據需要當即填寫簽發,不需每一份都另行制作打印,有效地提高了工作效率、方便了當事人。
五、完善小額法庭審判工作的幾點意見
1.擴大法庭受理案件的范圍。
解決法院案件多、人員少的矛盾,提高訴訟效率,出路之一是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這已成為當前訴訟法學界和司法界的共識。小額法庭作為適用簡易程序快速審理案件的專門機構,理應在這方面有所作為。根據民訴法第142條的規定,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限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這一規定失之籠統,實踐中不易掌握,造成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界限模糊等種種問題,簡易程序未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為此,各地法院也進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例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1997年10月20日《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采用排除法,列舉12種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除此以外全都適用簡易程序。這12種案件是:
(1)當事人對糾紛事實爭議較大、法律關系復雜的案件;
(2)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3)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提起訴訟的案件;
(4)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5條提起的一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案件;
(5)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不在中國境內、爭議較大的案件;
(6)涉外、涉港澳、涉臺的民事案件;
(7)侵害姓名權、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著作權案件;
(8)房地產開發、經營(包括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建設、合作建房、商品房買賣等)的案件;
(9)發回重審或者提起再審的案件;
(10)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影響較大的案件;
(11)新類型案件;
(12)其他復雜、疑難的案件。
同民訴法第142條的規定相比,北京法院的這一規定,比較具體、明確,更可取的是有了一個界限,即除了這12種情形,均可適用簡易程序,使其適用范圍擴展,案件的審理自然會大大加快。筆者認為,小額法庭的受案范圍,除了按照標的金額劃分、即現有的規定10萬元以下的案件外,尚可借鑒北京法院的這種作法,即明確列舉如上列的12種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小額法庭不宜受理外,其余的都可受理。
2.審判程序簡化的問題。按照民訴法第13章“簡易程序”的規定,采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沒有要求一定要給被告留有答辯期。民訴法第143條第2款規定,雙方當事人同時到庭的,法院“可以當即審理”;第144條規定,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边@些規定,已經明確了審理簡易程序的案件不必受普通程序15天答辯期的限制。但是實踐中常遇到這樣的情形,被告作為債務人,為達到拖延、“賴債”的目的,常提出要求法院給予15天答辯期。例如原告??诖豪偎芰蠌S訴被告海南樂普生商廈拖欠貨款糾紛一案,案情十分簡單:供貨商(原告)向被告商場供貨,貨款結算后被告長期拖延未付,訴至小額法庭。法庭立案后當即向被告送達了訴狀副本和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要求次日開庭。被告簽收后并不對實體問題作出答辯,而是書面向法庭提出要求給予15天答辯期,未果,開庭當日拒絕出庭,法庭缺席審理并作出了判決。被告以程序違法為由作出了上訴。
銀行卡凍結 據了解,銀行卡被凍結3個月不會自動解凍的,現實中,一旦提起訴訟或犯罪,銀行卡被凍結是正常的。至于銀行卡會凍結多久,沒有固定的答案,因為不同情況下解凍的時間不同。
根據法律文件,銀行卡的凍結期最長為6個月,但如果凍結到期,相關部門可以繼續申請第二次甚至第三次凍結,直到案件問題解決。
不同情況下銀行卡凍結的時間
1、申請財產保全情況下銀行卡凍結時間:如果你與他人發生債務糾紛,其他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此時,法院可以決定凍結財產。在這種情況下,銀行卡最多被凍結6個月,但如果凍結到期后問題仍未解決,對方仍可向法院申請繼續凍結,但第二次凍結的期限不得超過第一次凍結的1/二、即三個月,以此內推,累計凍結期不得超過一年;
2、沒有履行法院判決書,被強制執行:如果涉嫌經濟糾紛被對方起訴到法院,然后法院作出判決,但在法院規定的有效執行時間內,未能按照法律判決履行義務,對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對被執行人員采取強制措施;
被強制措施后,被執行人的銀行卡將被凍結。凍結后什么時候解凍取決于不同的情況;
3、涉嫌犯罪活動:如果您的銀行卡因涉嫌一些非法犯罪活動而被凍結,如洗錢或其他非法犯罪活動,則銀行卡的凍結期沒有固定的時間;
但執法部門程中,執法部門仍將遵守最長凍結6個月、凍結周期最長1年的相關法律法規。只是案件的需要。一年凍結周期到期后,如果案件未解決,執法部門認為有必要,可以繼續申請凍結當事人的銀行卡;
如果這些違法犯罪活動長期未結案,銀行卡將被凍結,直至案件結束。
卡被凍結影響征信嗎
銀行卡的凍結與個人信用調查沒有直接關系。如果銀行卡因欠款法院的強制執行而被凍結,則會影響信用調查。如果只是因為銀行卡賬戶交易異常,個人申請的凍結不會影響個人信用調查。
個人信用報告是信用調查機構依法收集的信息,最后依法向法定信息查詢人提供的個人信用歷史記錄。影響個人信用風險評分的主要因素有:貸款逾期還款,或信用卡透支后未按約定期限和還款金額還款,或貸款賬戶和信用卡過多等。
甲方:身份證號: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乙方: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將自己合法擁有的一套房屋轉讓給乙方一事,達成轉讓協議,以共同遵守。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訂立合同如下:
第一條房產坐落、位置、構、層
次和附屬設施
1、本合同所出售房屋坐落在___市___街___巷___號(不足部分可以補充)
2、該房屋為:樓房__室__廳__衛(別墅、寫字樓、公寓、住宅、廠房、店面),房屋的建筑面積___平方米(包括臥室、客廳、衛生間、廚房、陽臺、及其附屬設施)實際使用面積___平方米。
3房屋質量:裝修狀況,其他條件為,該房屋(已/未)設定抵押。(不足部分可以補充)
4、該房地產產權類型:(有房產證或國土使用證)
5、出售房屋的《房地產權證》證書號碼為: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號為:共有權證號為: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該房屋一并轉讓,該房屋的相關權益隨該房屋一并轉讓。
6、房屋現有裝修及其他配套物品、設備情況詳見合同附件。
第二條甲方對產權的承諾
甲方不得隱瞞與轉讓房產相關的重要事實,必須保證其對轉讓房產擁有完全的所有權,保證上述房產沒有設定擔保、沒有權屬糾紛及債權債務糾紛,保證該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若發生買賣前即已存在任何糾紛或權利障礙的,概由甲方負責處理,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除補充協議另有約定外,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稅項、未款項及租金等,甲方均在出售該房屋前辦妥。出售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與乙方無關。
第三條轉讓價格和付款方式
1.轉讓價格
雙方商定該房屋轉讓價格為(人民幣),大寫(人民幣)
2.付款方式
a.此房價款為甲方凈價,甲方不支付交易中的任何費用。
b.甲方收到乙方定金元整,待乙方申請的貸款批準后,即可為乙方準備辦理過戶手續。甲方需積極配合乙方辦理貸款手續。(以收據收條為準)
c.辦理過戶手續當日乙方交付甲方首付款元整。(以收據收條為準)
d.余款元整,由銀行直接劃撥給甲方
e.買賣上述房產交易過程中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承擔繳納,甲方不承擔任何費用。
甲方在收款時應向乙方出具收據。
第四條房屋交付
雙方協商議定甲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內,將上述房屋的全部鑰匙交付乙方,并在雙方在場的情況下由乙方對房屋進行驗收。乙方如無任何異議,視為該房屋情況符合本合同約定,甲方完成房屋交付,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歸乙方行使。同時應移交有關房產的全部資料(見清單)每逾期一日,甲方按房產總價格‰支付違約金,超過一個月則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并由甲方承擔%違約金。
第五條房屋過戶
房屋交付乙方后,甲方將在取得房屋產權證后應立即辦理轉讓手續到乙方名下。辦理產權證轉讓手續等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甲乙雙方應積極配合辦理過戶手續,方負責辦理房屋過戶,方予以充分協助,因甲乙任何一方不配合所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賠償守約方。
第六條關于產權的約定
甲方將上列房產轉讓后,按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履行相關的權利和義務,假如所轉讓房產目前未辦理房產證、土地證,今后條件允許辦理房產證、土地證,則按照以下幾款執行:
1、在辦理此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手續時,甲方應協助乙方將此房屋產權證,土地證產權辦理為乙方名下,所需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2、如因政策原因不能將房產證、土地證直接辦理為乙方名下,甲方須協助乙方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過戶手續,過戶手續所須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3、如在本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后,無論是否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過戶手續,乙方有權將此房屋出租出售,甲方不得干涉。
第七條保證
1、甲方保證自己對該轉讓房屋擁有處分權,轉讓該房屋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甲方保證本協議轉讓之房產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轉讓、抵押、變賣等事宜,不受任何第三人主張任何權利利,如發生上述任何原因所產生的糾紛,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因房屋產權發生的經濟糾紛及費用等亦由甲方承擔。
2、房屋移交前,甲方應保持房屋原有構,負責搞好通水、通電、公共設施給乙方使用,保證乙方不存在任何房屋正常使用的瑕疵,房屋移交前所發生的水電費、物業費等相關費用由甲方負責,移交后由乙方負責。
3、甲方在房屋及房產證書交乙方后、房產過戶辦理前不得實施有礙乙方正常使用房屋的行為,更不得將房屋再賣他人。否則,應向乙方支付購房款5%的違約金,并承擔由此給乙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八條雙方責任
1.甲方保證出售房產符合國家房產上市的規定,并保證產權清晰,無抵押、查封和任何糾紛,保證所提供的材料真實有效,不含虛假內容,若有違反上述約定造成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2.甲方應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將該房產交付乙方(以銀行劃撥余款日為準)室內現有家電、家具隨房屋交接贈送給乙方。
3.甲方清該房屋交接日期前的所有費用,交接后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4.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將戶口遷出。
5.乙方貸款數額不足時,應用現金補齊,否則視為違約。
6.若乙方辦理房地產轉讓登記手續,甲方應予協助。
7.房屋公共維修基金隨房產轉移。
第九條違約責任。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未能在約定時間內交付上述房屋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應按乙方
已付購房款的萬分之二承擔違約責任;逾期超過三個月時,乙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應承擔全部購房款20%的違約金。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未能在約定時間內支付約定的購房款,每逾期一日,甲方按應付購房款的萬分之二計算滯納金,逾期超過三個月時,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應承擔全部購房款20%的違約金。
第十條合同變更
1.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若需變更合同內容,應書面通知對方,征得對方同意后在規定時間內(書面通知發生三日內)簽訂變更協議,否則造成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2.本合同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關于房屋其他事項的約定
1.今后若因政府規劃建設需要,或因其他政策性調整,對該房屋進行有償拆遷,則拆遷所得補償均為乙方所有。若房產未過戶乙方,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辦理相關補償手續;若已過戶乙方,辦理相關手續與甲方無關。
2、本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并按其解釋。
第十二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合同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解決不成時,可向有關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第十四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字:
(蓋章)身份證號碼:(房屋共有產權人)身份證號碼
地址電話
乙方簽字:
(蓋章)身份證號碼:
地址電話
見證人:(蓋章)身份證號碼:
合同簽訂日:年月日
關鍵詞:強化;水利水電工程;合同風險;管理;措施
中圖分類號:TV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合同是商品經濟的產物,是商品交換的法律表現形式,是合同雙方開展工作的依據,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施工合同是建設工程的主要合同,是由具有法人資格的發包方和承包方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裝工程,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合同管理是指水利建設主管機關、相應的金融機構以及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承包企業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規章制度,采取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對施工合同關系進行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保護施工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處理施工合同糾紛,防止和制裁違法行為, 保證施工合同法規的貫徹實施等一系列活動。
一、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合同管理的重要作用
合同管理是我國水利建設相關主管部門及單位按照相關制度與法規,對合同關系實施組織與協調,防止并制裁違法行為,處理施工合同糾紛,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等的一系列活動。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在我國的逐步確立,由于工程合同具有公平、科學的特性,同時它還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水利水電工程建設中實行合同管理,使我國的工程建設有據可依,在發生糾紛時能有章可循,合同管理可以規范我國的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市場。此外,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合同管理還具有以下作用。
1、由于水利水電工程項目間接口復雜、涉及金額較大、建設周期長等特點,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業主、材料供應商及承包商間難免會發生各種糾紛,當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發生糾紛時,合同管理是其解決的重要法律依據。
2、水利水電企業的信譽在一定程度上也需要合同管理來保障,當前招標投標中,大多評標都會涉及企業的社會信譽和合同履約率,加強合同管理,可以提高合同履約率,為企業帶來良好的社會信譽和經濟效益。
3、合同對各合作主體之間具有約束規范作用,對合同各主體的權利和義務都做了明確的規定與說明,它是明確合同主體權利和義務的一種協議文件。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可以保證參與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各單位的權利實現,同時也督促其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保證我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正常發展。
4、合同管理是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重要科學依據,同時它也是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管理的核心,合同管理、成本管理、材料管理、質量安全管理、計劃管理等共同構成水利水電工程的施工管理,其中,合同管理貫穿于整個項目管理過程,它是進行其它管理的重要基礎和主要依據。
二、導致水利水電工程工程合同風險的原因
1、招投標不規范
在建設市場發展的今天,招標投標已成為工程發包人和承包人之間主要交易方式。它在優化資源配置的同時,也存在著很多不規范之處,這是由發包和承包二者之間的利益矛盾造成的,會給合同管理帶來很多風險。例如發包商為了使自身能夠獲得更大的經濟效益,在合同中制定了一些不合理甚至是違法的條款,或者是承包商為了使自己中標的機會加大,進行惡意串通等不正當的違法競爭行為,在危害水利工程市場秩序的同時,也給自身帶來更大的風險危機。
2、合同條文不完善
合同條文不完善是引發水利工程合同風險的另一大要素。在水利工程的合同制作過程中,一些發包和承包雙方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和相關范文來擬定條款,而是自行制作,往往會遺漏一些細節事項,很容易引起雙方以后的糾紛。例如合同法中明確規定工程承包人不得進行轉包和分包的行為,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這種現象仍在存在,一旦出現工程質量問題,雙方的利益都受到損害,出現的債務糾紛和法律糾紛也難以解決?;蛘邲]有按照自身實際情況,在合同條款中夸大自身的條件和實力,而在施工過程中卻無法兌現,從而引起雙方糾紛。
三、強化水利水電工程合同風險的管理措施
1、事前的風險防范
投標報價時綜合考慮各種風險,對風險采用一些相應的報價策略。首先,提高報價中的不可預見風險費用。風險大的合同,施工企業可提高報價中的風險附加費,以彌補風險發生所帶來的部分損失。其次,采取一些報價策略平衡技巧,降低、避免或轉移風險。例如修改設計方案、不平衡報價法、多方案報價等。第三,在招標文件允許的條件下,在投標中使用保留條款、附加或補充說明,這樣可以給談判和施工索賠留下伏筆。第四,某些存在致命風險的工程拒絕投標。
施工合同談判前,承包人應設立專門的合同管理機構負責施工合同的審閱,并實施監督、管理,深入了解發包人的資信、經營作風和訂立合同應當具備的相應條件。了解的主要內容包括:是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部門設計的施工圖紙,是否有計劃部門的立項文件及土地、規劃、建設部門的許可手續,拆遷是否已到位,“三通一平”工作是否已完成等。并從側面調查了解發包人資信情況,特別是該工程的資金到位率。
2、強化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管理是對合同風險進行有效控制的手段
( l) 研究合同預測風險。項目管理人員首先要對施工合同進行完整、全面、詳細的研究分析,切實了解自己和對方在合同中約定的權利和義務,預測合同風險,分析進行合同變更和索賠的可能性, 以便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
( 2) 明確項目管理目標。在開工準備階段,要根據合同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安排生產計劃,制定工期目標、質量目標、成本目標,建立配套的組織體系、責任體系,確保目標實現。
(3) 加強現場施工管理?,F場施工管理是防范風險的重要環節,組建強有力的項目班子,對工程實施全過程管理,對工程質量、進度、成本嚴格控制,避免因工期延誤、質量問題、人員、材料、設備浪費帶來的風險。
(4 ) 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實行全員、 全過程管理,教育員工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并每天對現場進行檢查考核,建立嚴格的獎懲措施,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避免由于生產過程當中的安全因素造成責任事故和人身傷亡等重大法律風險。
(5 ) 注意和重視索賠資料的收集和準備。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一些不可預測風險的發生, 發包方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而使承包方遭受合同價款以外的損失和影響了工期的,承包方就可依法索賠。索賠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承包對索賠作出的解釋和強有力的證據。索賠證據有會議紀要、施工日志、工程照片、設計變更、指令或通知、氣象資料、造價指數等,注意和重視索賠資料的收集,及時合理地提出索賠,是使工程法律風險合理合法轉移的有效措施。
(6 ) 注意索賠方法和策略。索賠方法以單項索賠為主,單項索賠事件簡單,容易解決,而且能及時得到補償。如遇突發性索賠事件,要強調即使一個有經驗的工程師也難以預見,并且要指出在事件發生后承包方為減少損失已采取有力措施,用證據和事實促進索賠成功。
3、事后的風險防范
由于施工合同管理貫穿于施工企業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因而履行施工合同必然涉及企業各項管理工作,施工合同一經生效,企業的各個部門都要按照各自的職權,按施工合同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保證施工合同的圓滿實現,這就需要制定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在整個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每一項工作,施工企業都要嚴格管理,妥善安排,記錄清楚,手續齊全,否則會出現差錯引起合同糾紛,給企業帶來不應有的損失。需引起重視的是,施工承包方在每一個項目工地上,都應自行做好工地日記,記錄好每天的工作內容、氣候及班組人工、機械設備等運作情況,養成積累證據的良好習慣。
四 小結
綜上所述,水利水電工程合同風險存在于施工前和施工過程中。只有在合同簽訂和合同履約管理中,始終堅持“利益原則”且力爭依法簽訂完善的合同,不斷強化合同履約管理,善于在合同中限制風險和轉移風險,才能把每一項活動存在的風險降到最低,才能獲得最大的收益。
參考文獻:
關鍵詞:爛尾樓;資產證券化;不良資產;評估方法
一、前言
隨著我國房地產市場的不斷發展壯大,房地產行業已經成為我國經濟的重要引擎,拉動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對房地產上下游行業的經營發展起到了重要影響,關乎民生,與人們的生活息息相關。
在我國目前房地產投資過熱的大背景下,我們發現房地產市場存在明顯的地區差異,在特大級城市出現一個又一個的新“地王”,而在人口增長率、流動性相對較差的二三線城市,一些地方房企則經常出現資金鏈斷裂,荒廢的工地上,留下的是尚未完工的建筑物,俗稱“爛尾樓”。這些擱置的待完工的建筑物是對經濟資源的一種極大浪費,對其貸款的銀行也面臨了風險,產生了大量的不良資產,同時也給業主帶來了長久的損失。如何將這些擱置的資源盤活,盡快、最好的發揮其經濟效益是一個長期困擾政府、開發商、業主的問題。本文旨在探索用資產證券化的方式解決城市爛尾樓的方法,為這類問題解決提供一種思路。
二、爛尾樓成因分析
目前理論界沒有對爛尾樓有明確的定義,一種常用的標準是將已經辦理用地、規劃手續,項目投資建設后投資額已超過25%或已完成2/3工程量,因開發商無力投資建設或陷入債務糾紛,停工一年以上的房地產項目視為“爛尾”。爛尾樓的主要成因大致可以概括為:①在建樓盤開發商已經破產,無力再經營所開發的樓盤,項目不得已“爛尾”;②項目缺乏后續建設資金,融資渠道的“堵塞”是項目爛尾的重要原因;③項目涉及多方經濟糾紛,包括開發商與拆遷戶、材料供應商、施工單位、關聯方、銀行等之間的經濟糾紛,這些糾紛如果沒有得到合理解決必將導致項目的停滯,最終“爛尾”;④開發商違法違規或投資決策失誤導致工程流產,如市場定位失誤,建筑質量低劣等。由于以上一種或幾種原因的綜合影響造成了爛尾的出現。
三、爛尾樓處置方式
在我國,市場化的爛尾樓處置方式有:①轉讓(收購),包括股權轉讓和資產轉讓;②合作再開發;③債轉股(即債權轉開發權);④破產拍賣;⑤融資盤活。由于爛尾樓面臨著各方的經濟糾紛,不同項目面臨不同的處置方式,很難比較各個方法的優劣。而在西方國家,已經出現過爛尾樓證券化的先例,但在我國還沒有得以運用,下面將具體討論爛尾樓資產證券化的處理方式。
四、房地產資產證券化
所謂資產證券化,指發起人將其現在擁有的缺乏流動性且未來現金流可預測的資產構成基礎資金池,資產池現金流作為償付基礎,利用各種金融工具將資產現金流進行瀑布形式的分配組合、通過評級機構增強信用等級,再將這個資產現金流轉變為各類市場的不同風險-收益等級的、可發行和自由收售的有價值的資產支持證券(ABS)的過程。資產證券化是西方國家金融創新的產物,在國內是否使用還處于一個長期摸索的階段,在其廣泛使用的美國,曾經給資本市場和房地產市場造成嚴重創傷,因此,在其推廣應用和結構設計時一定要謹慎。
房地產證券化流程:由發起人(即原始權益人)發起,特定目的機構或受托人(SPV)進行資產隔離,投資銀行或評級機構進行信用增級,最后在資本市場發行ABS的結構融資過程。其中,SPV是整個資產證券化的關鍵,包括特殊目的公司(SPC)和特殊目的信托(SPT)兩種形式,它是資產證券化資金流往來的中間介質,其通過發行證券籌集資金,并將資金傳輸給發起人進行投資,最終將投資獲取的利潤返還給證券投資者,促成了資產證券化融資的進行。
五、爛尾樓的資產證券化
參照上述房地產項目的資產證券化案例,在解決爛尾樓處置問題時可將其證券化,通過資產證券化的融資功能將爛尾樓盤活。為進行爛尾樓資產證券化需進行以下幾個步驟:
第一,通過設立專項的房地產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房地產投資信托(REITs),與發起人訂立合同,對爛尾樓的真實權益進行購買,進行資產隔離后,通過發行債券的方式出售給投資者,籌集資金交付發起人對爛尾樓進行再開發。在發行債券時通過對再開發工程進度估計,設立債券贖回期限,在爛尾樓再開發完成后,才能贖回,以經營期間租金收入或完工后銷售收入作為現金流支付給投資者作為本金和利息。投資者在到期日之前如需贖回,可在二級市場或場外市場進行提前交割。基于同樣的道理,SPV也可以采用設立封閉式契約型基金的方法,向投資者出售基金份額,獲取融資。
第二,選擇投資銀行對爛尾樓資產進行信用增級,如證券出現違約則相應增信機構承擔首要賠償責任,國內一般選擇知名證券公司或信托公司進行,通過設立專項賠付基金可有效處理證券違約時投資者賠償問題。如果發行的是債券還要聘請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以確保債券的順利發行。
第三,發行證券募集資金必須作為專項用款用于爛尾樓的再開發,通過設立專門的賬戶,在各方的監督下進行。再開發完成后,原始權益人通過經營性收入支付投資者本金和利息。在整個資金流動過程中,必須保證資金的??睢?、專用。為保障資金的安全,SPV通常要選擇有良好聲譽的商業銀行進行資金托管。
六、爛尾樓價值評估
爛尾樓價值評估是爛尾樓資產證券化的關鍵。真實的評估價值是維護權益人合法權益的證據,通過政府標準評估出的價值,報送相關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將政府引入進來,成為監管者,對各方權益的保障大有裨益。
有一種評估中常用的方法對爛尾樓項目價值評估特別合適,即假設開發法。假設開發法是收益法和成本法的一種結合。即站在現在的角度,用預期項目將來的收益減去預期將來成本及相關稅費得到待估項目的價值,即:
待估爛尾樓的估價(V)={開發完成后房地產的預期售價(P)-尚需投入的成本(C)-再開發投資利息(I)-再開發投資利潤(R)-相關稅費(F)}×參數修正(ε)
其中:
P――為商業建筑建成后預期租金收入或住宅類建筑建成后預期銷售收入。
C――為根據行業標準和工程定額測算同類建筑物的續建成本(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招投標、質檢、監理費等)。
I――為根據工程定額測算的續建成本在建設期內均勻投入所產生的利息費用。
R――根據房地產開發行業平均利潤率β測算的利潤。
R=(P-V)×β
F――為在開發所產生的各種稅、銷售費用。
ε――為根據經濟狀況(如物價變化)和建筑功能狀態(損耗程度)的調整參數。
在運用假設開發法測算爛尾樓價值時一定要以市場信息為主導,通過詢價和尋找可比案例及查找相關定額、標準,真實、準確的反應現實經濟和實物狀況,以確保爛尾樓資產證券化的順利、可靠進行。
七、結束語
爛尾樓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解決“城市盲點”的手段在國外已有不少先例,它可以解決中小房地產融資手段的匱乏,使商業銀行在處理此類不良資產時掌握了主動權,同時又可以作為一種收益類證券為投資者提供了多元化的投資品種,但是,在國內雖然已經有一些成功案例,但是證券化的步伐停滯不前,咎其原由,是缺少一個完善的市場為資產支持證券的交易提供支撐,且在缺乏監管的狀態下,證券化產品也很難獲得投資者的信任,由此看來,在中國進行爛尾樓的資產證券化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作者單位:云南財經大學城市與環境學院)
參考文獻:
[1] 鐘悅紅.假設開發法在在建房地產評估中的應用.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2.05
房屋轉讓協議書一
甲方:李xx,工作單位:
乙方:高xx,工作單位: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過友好協商,甲方自愿將位于洛陽市北方企業集團家屬區的房屋( 棟 門 號)轉讓給乙方所有。為此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 該房屋由乙方全額出資以甲方名義購買。該房屋的所有權和永久居住使用權、收益權歸乙方所有。
二、 該房屋的全部出資由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及時足額交納。如果乙方不能及時足額交納,甲方有權返還乙方所交納的出資后將該房屋轉讓其它人。
三、 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后生效。本協議生效后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將該房屋過戶到乙方名下,甲方有義務配合乙方辦理該房屋的過戶手續;辦理該房屋過戶手續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四、 因借用甲方名義購買房屋,所以乙方給予甲方一次性經濟補償金 萬元。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向乙方主張其它任何權利。自此后該房屋的所有利益和風險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擔。
五、 本協議經雙方簽字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乙方不履行本協議,需向甲方支付本協議所涉全部出資20%的違約金。如果甲方反悔不履行本協議,除支付本協議所涉全部出資20%的違約金外,還應當雙倍返還經濟補償金。本協議所涉房屋升值部分的利益歸乙方所有。
六、 本協議項下的所有爭議,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七、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轉讓協議書二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甲方: 身份證號: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將自己合法擁有的一套房屋轉讓給乙方一事,達成轉讓協議,以共同遵守。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訂立合同如下:
第一條 房產坐落、位置、結構、層
次和附屬設施
1、本合同所出售房屋坐落在___市___街___巷___號(不足部分可以補充)
2、該房屋為:樓房室廳衛(別墅、寫字樓、公寓、住宅、廠房、店面),房屋的建筑面積___平方米(包括臥室、客廳、衛生間、廚房、陽臺、及其附屬設施)、實際使用面積___平方米。
3房屋質量: 裝修狀況 ,其他條件為 ,該房屋(已 / 未)設定抵押。 (不足部分可以補充)
4、該房地產產權類型: (有房產證或國土使用證)
5、出售房屋的《房地產權證》證書號碼為: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號為 : 共有權證號為 : 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該房屋一并轉讓,該房屋的相關權益隨該房屋一并轉讓。
6、房屋現有裝修及其他配套物品、設備情況詳見合同附件。
第二條 甲方對產權的承諾
甲方不得隱瞞與轉讓房產相關的重要事實,必須保證其對轉讓房產擁有完全的所有權,保證上述房產沒有設定擔保、沒有權屬糾紛及債權債務糾紛,保證該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若發生買賣前即已存在任何糾紛或權利障礙的,概由甲方負責處理,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除補充協議另有約定外,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稅項、未結款項及租金等,甲方均在出售該房屋前辦妥。出售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與乙方無關。
第三條 轉讓價格和付款方式
1. 轉讓價格
雙方商定該房屋轉讓價格為(人民幣) ,大寫(人民幣)
2. 付款方式
a.此房價款為甲方凈價,甲方不支付交易中的任何費用。
b. 甲方收到乙方定金 元整,待乙方申請的貸款批準后,即可為乙方準備辦理 過戶手續。甲方需積極配合乙方辦理貸款手續。(以收據收條為準)
c. 辦理過戶手續當日乙方交付甲方首付款 元整。(以收據收條為準)
d. 余款 元整,由銀行直接劃撥給甲方
e. 買賣上述房產交易過程中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承擔繳納,甲方不承擔任何費用。
甲方在收款時應向乙方出具收據。
第四條 房屋交付
雙方協商議定甲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內,將上述房屋的全部鑰匙交付乙方,并在雙方在場的情況下由乙方對房屋進行驗收。乙方如無任何異議,視為該房屋情況符合本合同約定,甲方完成房屋交付,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歸乙方行使。同時應移交有關房產的全部資料(見清單)。每逾期一日,甲方按房產總價格 支付違約金,超過一個月則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并由甲方承擔 %違約金。
第五條 房屋過戶
房屋交付乙方后,甲方將在取得房屋產權證后應立即辦理轉讓手續到乙方名下。辦理產權證轉讓手續等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甲乙雙方應積極配合辦理過戶手續, 方負責辦理房屋過戶, 方予以充分協助,因甲乙任何一方不配合所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賠償守約方。
第六條 關于產權的約定
甲方將上列房產轉讓后,按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履行相關的權利和義務,假如所轉讓房產目前未辦理房產證、土地證,今后條件允許辦理房產證、土地證,則按照以下幾款執行:
1、在辦理此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手續時,甲方應協助乙方將此房屋產權證,土地證產權辦理為乙方 名下,所需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2、如因政策原因不能將房產證、土地證直接辦理為乙方名下,甲方須協助乙方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過戶手續,過戶手續所須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3、如在本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后,無論是否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過戶手續,乙方有權將此房屋出租出售,甲方不得干涉。
第七條 保證
1、甲方保證自己對該轉讓房屋擁有處分權,轉讓該房屋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甲方保證本協議轉讓之房產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轉讓、抵押、變賣等事宜,不受任何第三人主張任何權利,如發生上述任何原因所產生的糾紛,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因房屋產權發生的經濟糾紛及費用等亦由甲方承擔。
2、房屋移交前,甲方應保持房屋原有結構,負責搞好通水、通電、公共設施給乙方使用,保證乙方不存在任何房屋正常使用的瑕疵,房屋移交前所發生的水電費、物業費等相關費用由甲方負責,移交后由乙方負責。
3、甲方在房屋及房產證書交乙方后、房產過戶辦理前不得實施有礙乙方正常使用房屋的行為,更不得將房屋再賣他人。否則,應向乙方支付購房款5%的違約金,并承擔由此給乙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八條 雙方責任
1. 甲方保證出售房產符合國家房產上市的規定,并保證產權清晰,無抵押、查封和任何糾紛,保證所提供的材料真實有效,不含虛假內容,若有違反上述約定造成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2. 甲方應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將該房產交付乙方(以銀行劃撥余款日為準)。室內現有家電、家具隨房屋交接贈送給乙方。
3. 甲方結清該房屋交接日期前的所有費用,交接后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4.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將戶口遷出。
5. 乙方貸款數額不足時,應用現金補齊,否則視為違約。
6.若乙方辦理房地產轉讓登記手續,甲方應予協助。
7.房屋公共維修基金隨房產轉移。
第九條 違約責任。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未能在約定時間內交付上述房屋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應按乙方已付購房款的萬分之二承擔違約責任;逾期超過三個月時,乙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應承擔全部購房款20%的違約金。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未能在約定時間內支付約定的購房款,每逾期一日,甲方按應付購房款的萬分之二計算滯納金,逾期超過三個月時,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應承擔全部購房款20%的違約金。
第十條 合同變更
1. 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若需變更合同內容,應書面通知對方,征得對方同意后在規定時間內(書面通知發生三日內)簽訂變更協議,否則造成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2. 本合同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關于房屋其他事項的約定
1.今后若因政府規劃建設需要,或因其他政策性調整,對該房屋進行有償拆遷,則拆遷所得補償均為乙方所有。若房產未過戶乙方,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辦理相關補償手續;若已過戶乙方,辦理相關手續與甲方無關。
2、本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并按其解釋。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合同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解決不成時,可向有關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字:
(蓋章)身份證號碼: (房屋共有產權人)身份證號碼
地址 電話
乙方簽字:
(蓋章)身份證號碼:
地址 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