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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秀范文 經濟糾紛的種類

經濟糾紛的種類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8-25 16:54:05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經濟糾紛的種類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經濟糾紛的種類

第1篇

如果你打算創業、如果你想創業成功,那么在你的創業過程中請不要被以下四種理論所誤導。

所有權誤導

一些創業者不愿意找有能力的人來共同合作創業,這些人的思想中大多有一種“擁有”情結,不懂得合作與分享。針對于創業此乃“大忌”。為什么很多創業企業做不大?稍微大一點,又要裂變?其根源在于人們的觀念。創業團隊一定要合力把“餅”做大。有位創業者曾深感痛惜地說:“失誤在于當初把股份看得太重,該進來的人沒有進來,所以企業至今還是一塊‘小餅’。”在創業過程中總會出現這樣或那樣的問題,作為創業者要不斷吸取他人的教訓和經驗,盡量避免創業誤區,成功的機會才能更大。

感情誤導

很多創業企業是由親朋好友或同學組建起來的,有的雖一人出資,但起初加盟的都是熟人。由于彼此十分熟悉了解,因此在創業期常常憑借昔日的感情做事,忽視了必備的契約安排。這種“重感情、輕契約”的工作關系,隨著創業企業的成長,矛盾和問題會逐漸暴露出來。比如,很多企業的創業同盟者起初很少提報酬的問題,可隨著企業業績的增長,一些創業者由于考慮公司的財務還相當緊張,因此認為報酬還不到提高的時候;另一些創業者由于過于守財,則故意默許起初建立在感情基礎上的薪酬標準;還有一些創業者提出了遙遙無期的股權分配計劃。這一問題不解決,必然成為日后效率低下、分道揚鑣的根源之一。

資本誤導

商業圈子里資金缺乏是普遍現象,企業家缺幾百萬、幾千萬元項目基金,巷子口的小店也需要借個幾千元周轉,資金不足并不是創業的絕對障礙,創業者可以從不需要大量資金的小生意做起,或是把你的創業計劃縮小,再不然你還可以把它拆成幾塊。總之,你總能找到辦法,先把生意做起來,等最初的生意做成功賺了錢,再設法擴大范圍,只要你掌握住做生意的原則和擁有足夠的運氣,最后你還是能夠成功的。

構想誤導

真正好的構想常常是在不夠好的構想基礎上改進而來的。創業者不可因為只是一些普通的構想,就停步不前,放棄創業的心愿。所謂好的構想還須經過市場驗證才真正算得上好,既然知識和經驗天天都在增加,創業構想當然也經常需要調整、修正、補充、創新。所以,當其他條件都有眉目的時候,即使創業構想并不顯得那么突出,仍然可以選擇“在相同水平上和人公平競爭”的方式開始自己的事業,成功的關鍵在于實踐,創業者至少可以得到一個中等的成果。倘若擁有上好的生意構想,卻不用心執行,結果什么也得不到。

如何從刊物收集市場信息

收集和分析出版刊物上公開的信息通常稱為“資料分析”。資料分析的范圍很廣,包括利用各種潛在的來源,比如圖書館,同行業協會,研究機構的刊物和政府的出版物。開始時,應首先廣泛收集資料,然后篩選出有價值的部分進行詳細分析。

政府出版的刊物是常用的來源,相對來說,這個來源比較容易得到。但是經驗證明,這對于小企業用處并不大,因為政府統計常按一套標準分類,從中很難看出消費者的需要和潛在的市場但由于可以在公共圖書館中自由查閱,可以把這些出版物作為進一步研究的起點。另外,有些高等院校的圖書館也對公眾開放,這也是一個來源。如果企業所在地區的院校有經濟或商業方面的專業,這又是一個獲取信息的很好來源。

幾乎每一個行業都有相應的協會,種類非常多,這也是有用的信息來源,因為其中大多數的成員在自己的行業內有豐富的經驗。有的協會有自己的信息咨詢中心,有的還定期公布行業的情況,各專業部門的特別報告。不過這類組織太多,找起來也是個問題,所以最好事先了解一下它們都承擔哪些服務,需要多少服務費等。

行業雜志是有價值的信息來源之一。它經常刊登有關市場預測、競爭對手和顧客需求情況的文章,也有新產品介紹,顧客對產品的評價等欄目。另外,它所刊登的廣告會提供關于競爭產品和銷售數量方面的背景信息,有助于企業對產品和競爭對手進行分類。應該把這些重要的文章和廣告積累起來,因為只記住一大堆雜亂無章的雜志名稱毫無用處。對資料分類整理后,當需要有關信息時,就可以從整理過的材料中找到相應的重要內容。

發生經濟糾紛該如何處理

經濟糾紛,是指在經濟交往過程中,當事人之間因對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有不同的認識和因合法權益受到侵犯而引起的爭議。為避免出現經濟糾紛,應該在經濟交往活動中,通過簽訂合同等形式,保留證據材料,當出現經濟糾紛時,采取相應的法律手段來處理。

處理經濟糾紛,主要有以下四種方式:

一、協商。是指在經濟糾紛發生后,雙方當事人自愿解決糾紛的行為。

二、調解。是指在經濟糾紛發生后,通過第三方主持并從中斡旋以解決經濟糾紛的行為。具體分為五種方式:

1.由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第三人調解。

2.由一方向消費者協會投訴,由消費者協會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3.由一方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訴,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調解。

4.由仲裁委員會在作出裁決之前進行調解。

5.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過程中進行的調解。前四種調解叫做非訴訟調解,后一種調解叫訴訟調解。訴訟調解書和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仲裁。是指仲裁機構依照法定程序對當事人在經濟活動中所產生的經濟爭議居中調解、進行裁決的整個活動。

第2篇

【關鍵詞】民間糾紛;民間調解;民事爭議;和諧社會

我國自古以來就追求“和為貴”、“內睦者家道昌,外睦者人事濟”的良好社會和諧風尚。孔子說:“禮之用,和為貴。”孟子也主張:“天時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這種講和諧的價值取向及思維定勢,使人們遇到糾紛或爭端,自然而然甚至條件反射地尋求調和,這就為調解的運用提供了適宜的氣候和土壤。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社會矛盾層出不窮,大量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涌現,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如何適應改革發展大局的需要,進一步發揮“第一道防線”的作用,為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作出新的貢獻,有待于我們深入思考。現從民間糾紛的新特點闡釋人民調解的現狀,以期專家和學者斧正。

一、民間糾紛類型

民間糾紛,是指公民之間有關人身、財產權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發生的糾紛。從糾紛的性質上民間糾紛有以下類型:

(一)婚姻家庭糾紛

婚姻家庭糾紛,是指因婚姻家庭中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所引起的各類糾紛。市場經濟的發展,人民的活動天地不斷拓寬,價值取向也日趨多元化,由此而引發的男女戀人之間和夫妻之間的感情糾紛日漸增多。主要包括:夫妻不和、離婚糾紛,父母子女糾紛,婆媳、妯娌、兄弟姐妹糾紛以及夫妻之間因分家析產、贍養、撫(扶)養以及家務、家庭暴力等引起的糾紛。

(二)生產經營性糾紛

生產經營性糾紛,是指在社會生產活動中以生產為目的所發生的糾紛。主要是生產過程中因宅基地、園林權屬、水系利用、排灌抗災、生產操作而引起的糾紛。包括:種植、養殖、買賣等生產經營方面引起的糾紛,因地界、水利、山林果樹、草場、灘涂、農機具和牲畜等生產資料使用方面引起的糾紛。

(三)經濟糾紛

經濟糾紛,是指在經營和消費活動中因合同、債務、經濟往來、利益分配等產生的糾紛,包括:所有權糾紛、使用權糾紛、債權債務糾紛。所有權糾紛指對物質財富的占有、使用、處分權的爭議。使用權糾紛指對物的使用權的爭議,如租賃、宅基地糾紛等。債權債務糾紛債權人與債務人因債的履行所發生的糾紛。

(四)侵權性糾紛

侵權性糾紛,是指糾紛主體一方或數方不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權或財產權引起的糾紛,但必須是未構成犯罪的輕微違法行為所引起的。如情節輕微的損害他人財物,輕微傷害,損害名譽等行為以及由此給侵害一方造成直接或間接財產損失所引起的糾紛。

(五)納入人民調解的新型糾紛類型

改革開放之后,我國社會不斷進步,經濟迅速發展,同時民間矛盾糾紛也隨著時代的變化而具有了不同于以往的內容,民間糾紛呈現出許多新的特點,人民調解工作在領域創新方面有了很大的發展。從北京調解工作的實踐看,人民調解工作在領域創新包括:

(1)人民調解進派出所。2004年,北京城八區開展了人民調解進派出所活動,到目前,所以派出所都設立調解組織,加強了人民調解的聯合接待。

(2)物業糾紛調解。2007年,北京把物業糾紛納入人民調解的范疇,當年多數物業糾紛通過調解得到有效解決。

(3)勞動爭議調解全面展開。2009年6月,北京市全面推進首都和諧社會建設,進一步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北京市總工會、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和北京市司法局決定:建立三方勞動爭議調解的聯動機制,全面貫徹“預防為主、基層為主、調解為主”的方針,創新北京市勞動爭議調解制度,將勞動爭議處理關口前移,重心下移,努力將勞動爭議化解在源頭和基層,建立和完善長效的勞動爭議的預防、預警制度。

(4)醫患糾紛的調解。近年來,“醫鬧”事件頻頻發生,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醫患關系的緊張,對社會的沖擊很大。中立的醫患糾紛調解中心人員,必須具備豐富的醫療執業經驗,但卻不屬于任何一家醫療機構,同時設有嚴格的回避制或者異地“盲審制”。第三方調解中心實行免費服務,由專業人員直接面向患者和醫院雙方,根據條例分清責任,最終促成調解成功。

(5)道路交通事故的調解。隨著物流、車流和道路里程快速遞增,交通事故也與日俱增。在交通事故賠償引發的糾紛和矛盾日益突出的同時,由于基層事故處理民警警力嚴重不足、交警部門只能在當事人雙方都提出調解申請的情況下才能進行調解,而且只調解一次等交警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種種缺陷。人民調解員可反復多次調解、當事人不用上法庭即可調解解決糾紛。

此外,在農村鄰里糾紛也是民間糾紛的一種重要形式。鄰里間互不諒解,互不支持,以鄰為壑,搬弄是非,或因宅界、小孩打架鬧事處理不當等矛盾激化而引起的民事糾紛。

二、人民調解新方法

一直以來,人民調解員依靠社會道德的公約、民間智慧以及情感,調和中國社會的家長里短,起到了“息訟”的作用。中國歷史上素有由年高有威信的耆老和鄉官里正調解民間糾紛的習俗。從長遠的法制社會要求來看,人民調解員制度如何進一步發揮人民調解在維護社會穩定“第一道防線”的作用,給處于基層第一線的人民調解員提出了更高要求。人民調解還依據善良風俗和社會道德。調解不僅依法調解,也應依情調解、依理調解,因此,人民調解員不僅要有豐富和扎實的法律知識,也應該熟悉傳統的社會道德和當地公序良俗,要把法律和道德有機結合,充分運用到化解矛盾的調解中去,把調解糾紛和法律宣傳、道德宣化充分結合,起到“調解一起、教育一片”的目的。

第3篇

[關鍵詞] 鎮靜催眠藥物;快速檢測;TLC

[中圖分類號] R965.1[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4721(2009)07(b)-015-02

現代生活節奏加快,越來越多的人面臨失眠的困擾,鎮靜安神類中成藥及保健食品的市場需求日益增長,某些不法廠商為了增強產品功效、牟取暴利,擅自在鎮靜安神類中成藥及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化學藥品,對消費者的身體健康造成極大威脅[1-3]。針對這種現象,我們采用薄層色譜法檢測安神類保健品及中藥制劑中違法添加的地西泮、艾司唑侖、硝西泮、氯硝西泮、奧沙西泮、三唑侖、阿普唑侖、氯氮卓、馬來酸米達唑侖、勞拉西泮、巴比妥、異戊巴比妥、司可巴比妥鈉、苯巴比妥等14種鎮靜催眠化學成分,為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打假行動提供一種操作簡便的快速篩查方法。

1 儀器與試藥

1.1 儀器

939型全自動薄層制造器(重慶南岸貝爾德儀器技術廠)、薄層數碼照相裝置(德國卡馬公司)。

1.2 試劑和材料

地西泮等14種對照品均購自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硅膠GF254薄層板為自制;甲醇、二氯甲烷、丙酮、甲苯、正庚烷、三乙胺等試劑均為分析純;安神類中成藥及保健食品為藥監部門市場監管抽樣。

2 方法與結果

2.1 TLC色譜系統Ⅰ(適用于地西泮等10種苯二氮卓類添加成分)

2.1.1 對照品溶液的制備分別精密稱取地西泮、艾司唑侖、硝西泮、氯硝西泮、奧沙西泮、三唑侖、阿普唑侖、氯氮卓、馬來酸米達唑侖、勞拉西泮對照品適量(約5 mg),置于10 ml量瓶中,加甲醇適量,超聲10 min使之溶解,用甲醇稀釋至刻度,搖勻,即得[4]。

2.1.2 供試品溶液的制備取供試品1次服用量(必要時研細),置于具塞錐形瓶中,加甲醇5 ml,超聲提取10 min,放冷至室溫,搖勻,濾過,即得。

2.1.3 測定法吸取上述對照品溶液5 μl、供試品溶液10 μl,分別點于同一硅膠GF254薄層板上,以二氯甲烷-甲苯-丙酮-甲醇(8∶8∶3∶1)為展開劑,展開、取出、晾干,置紫外光燈254 nm下檢視[5]。

2.2TLC色譜系統Ⅱ(適用于巴比妥等4種巴比妥類添加成分)

2.2.1 對照品溶液的制備分別精密稱取巴比妥、異戊巴比妥、司可巴比妥鈉、苯巴比妥對照品適量(約10 mg),置于5 ml量瓶中,加甲醇適量,超聲10 min使之溶解,用甲醇稀釋至刻度,搖勻,即得[6]。

2.2.2 供試品溶液的制備取2.1.2項下供試品溶液,即得。

2.2.3 色譜條件吸取上述對照品溶液5 μl、供試品溶液10 μl,分別點于同一硅膠GF254薄層板上,以正庚烷-甲苯-丙酮-三乙胺(6∶5∶4∶1)為展開劑,展開、取出、晾干,置紫外光燈(254 nm)下檢視[7]。色譜圖見圖2。

2.3 檢測分析

檢測13個生產廠家19批次樣品,發現其中4批樣品中非法摻入氯硝西泮,2批樣品中非法摻入硝西泮,各有1批樣品中分別非法摻入勞拉西泮、氯氮卓、艾司唑侖。其中有一標示廠家的同一品種樣品有的批次非法摻入氯硝西泮,有的批次非法摻入硝西泮;另一標示廠家的同一品種樣品有的批次非法摻入氯硝西泮,有的批次非法摻入勞拉西泮。

3 討論

薄層色譜法系統Ⅰ中10種苯二氮卓類成分大多能得到較好的分離,但是硝西泮與氯硝西泮、奧沙西泮與勞拉西泮、三唑侖與阿普唑侖3組化合物斑點的Rf值較接近,如果供試品在對照品相應位置檢出斑點,可根據前述情況進行預判斷,最終結果的甄別需用氣質聯用法或液質聯用法進行[8]。本文中檢出添加化學成分的供試品經氣質聯用法及液質聯用法驗證,與本法檢測結果一致。實驗過程中我們發現巴比妥類成分在薄層色譜法系統Ⅰ不顯示斑點,而在展開劑中加入少量的堿,則可以出現斑點,因此本法采用薄層色譜系統Ⅱ進行檢測,4種巴比妥類成分分離良好,斑點清晰。

[參考文獻]

[1]張莉,董建杰,郭芳華,等.合理使用鎮靜催眠藥以防產生藥物依賴性[J].河北醫學,2006,12 (11):12-13.

[2]謝梅,戴德銀,徐力.鎮靜催眠藥的臨床應用進展[J].現代醫藥衛生,2006,22(20):31-33.

[3]劉曙晨.鎮靜催眠藥的研究進展[J].國外醫學?藥學分冊,2000,27(7):227.

[4]王藹英,王哲民,石福祥,等.安神補心片中摻入化學藥品艾司唑侖的檢出方法[J].中國藥事,2008,22(7):591.

[5]高青,車寶泉,張,等.LC-MS/MS法檢查中藥制劑及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的16種鎮靜催眠藥物[J].中國藥科大學學報,2008,39(2):142.

[6]姚羽,李慧義,張啟明,等.檢測鎮靜安神類中成藥中非法添加化學藥品的方法研究[J].中國藥學雜志,2007,42(3):224.

[7]杜華霜,葛海生,于玲,等.薄層掃描法快速檢測中成藥中非法添加氯硝西泮[J].中國藥師,2007,10 (9):891.

第4篇

仔細分析這起差錯事故,我發現現行“三項制度”的缺陷是造成類似差錯、引發經濟糾紛的客觀原因。

現行個人業務憑證使用制度的缺陷。過去,個人儲蓄業務憑條分存款、取款兩種類型,憑證的顏色有明顯的區別,憑證格式也有區別,一線柜員很容易在頭腦中留下深刻的區別記憶。而現行的個人業務不論金額大小,不分存款、取款,一律使用同一種憑證,沒有顏色、格式之分。只憑臨柜人員“集中思想”和“高度警覺”的操作來分別。然而,“人無完人”,“好馬也有失蹄之時”,一旦發生差錯糾紛,縱有千張嘴也說不清、道不明。綜合柜員辦理業務風險壓力太大,如同“走鋼絲”。

現行業務印章使用制度的缺陷。過去的業務印章分現金收訖與現金付訖兩種,用印的顏色也有紅與藍之分,而現行的印章制度不分收付,不分色彩,一律以“業務清訖”一清了之,究竟“清”的是什么業務只能憑銀行一方打印的“交易代碼”來分別。這樣一來,出現差錯糾紛后,承擔風險或損失的一方,無論從憑證上還是印章上都找不出有說服力的直接的原始證據。

現行客戶簽字確認制度的缺陷。取消客戶填寫存、取款憑證后,客戶是方便了,但差錯矛盾和風險壓力也隨之產生。僅憑空口無憑的對話,在出現糾紛時常常使當事人“有口難辯”。

所以,我認為應從彌補現行“三項制度”的缺陷入手,來維護客戶與銀行雙方的利益。

第一,盡快恢復客戶自填憑證制度。客戶的業務需求通過這種自填憑證的書面形式真實表達,更具有說服力和契約(合同)的約束力。過去,各級銀行的管理部門曾三令五申不許代客戶填寫憑條,是很有道理的。要正確處理好服務客戶與依法設計規章制度的關系,正確處理好業務創新與維護銀客雙方利益的關系。對于銀行來講,既要要求員工熱情服務客戶,也要彌補制度上的缺陷,堵塞漏洞。

第二,存、取款的憑證應分開顏色,便于客戶區別填寫。為了節約開支,可以設計一種客戶自填的憑證,作為現行憑證的附件一并裝訂、保存,以備查考。

第5篇

存款人根據存單享有哪些權利?

存單,是指受理存款業務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發給存款人的存款憑證,是存款人提取存款的證明。我們在到銀行存款后拿到的存折就是典型的存單。從法律上來說,存單是證明存款人與金融機構之間債權債務關系的合同憑證。它反映了以下的合同內容:(1)雙方具有建立存款關系的真實意思表示,即存款人愿意將款項存入金融機構,而金融機構則愿意接受存款。(2)存款已實際交付金融機構。在法律上,存款合同是一種“實踐性合同”,即存款人和金融機構除了達成存款協議之外,必須有存款人將存款實際交存于是金融機構的行為,存款合同才告成立,金融機構才能向存款人出具存單。(3)存款金額、存款期限、利率等條款均為合同的內容,雙方應共同遵守。存款人除了享受合同規定的以一定利率、在一定期限,取出一定金額款項的合同權利外,其存款還受到法律的直接保護。我國憲法第13條第1款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這一保護存款人儲蓄的法律原則體現在三個方面:(1)存款的所有權屬于存款所有人,任何人不得侵犯;(2)存款的使用權歸存款所有人;(3)存款的處分權歸存款人,存款人有權將自己的存款贈與、轉讓。存款人死亡后,繼承人有按存款人的遺囑或法定程度繼承存款的權利。《商業銀行法》和《儲蓄管理條例》均規定:金融機構辦理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如司法機關因偵查、或審理案件,需要向銀行出示縣級或縣級以上的司法機關的正式查詢公函――協助查詢通知書,經銀行縣(市)支行或市分行區辦事處一級核對,指定所屬儲蓄提供資料。司法機關在案件處理過程中,發現當事人的存款與案件直接有關,要求停止支付存款時,必須向銀行出具縣級或縣級以上司法機關的正式“協助停止支付通知書”及裁定副本,止付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逾期自動解除。人民法院在執行民事判決時,涉及個人儲蓄存款的,應由當事人交出儲蓄存單。當事人拒絕交出的,由縣或縣級以上人民法院向銀行發出“協助停止支付通知書”,附判決書或調解書副本,對當事人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判決沒收罪犯的儲蓄存款時,銀行憑縣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和儲蓄存單辦理提款手續。這些規定都有力地保護了存款人的合法利益,防止因司法專橫而造成對存款人存款的非法侵害。

典型的存單糾紛案件的類型和處理

所謂存單糾紛案件,是指當事人持金融機構的存單或進帳單、對帳單或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存款合同等憑證向人民法院提訟,向金融機構主張或要求兌付存單、進帳單、對帳單或存款合同項下民事權利的經濟糾紛案件,以及金融機構向人民法院提訟。請求確認存單或進帳單、對帳單、存款合同等存款憑證無效的經濟糾紛案件。典型的存單糾紛主要有7種類型。

(1)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在柜臺向存款人出具虛假存單或在記載上存在問題的存單,私吞款項或攜款逃跑后,引發存款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存單糾紛。

對于這種糾紛,只要存單不是偽造、變造的存單,人民法院應對存款關系的真實性進行審查,而金融機構則對存款行為是否真實負舉正義務。金融機構內部人員涉嫌犯罪并不影響金融機構對外應負的民事責任。只要存款關系真實,金融機構仍應對存款人負兌付義務。

(2)金融機構工作或其他人持銀行真實存單、印章到客戶攬存,所得款項未交單位,引發存款人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存單糾紛。

在這種情況下,存款人向金融機構工作人員交付款項后,存款人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存款合同即告成立,至于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是否向金融機構交回款項,款項是否入帳,不影響存款關系的成立與效力。

(3)存單持有人的真實存單與金融機構的底單不符,金融機構拒付存款項引發的存單糾紛。

對于這種情況,存單持有人以真實憑證為證據提訟的,如金融機構不能提供證明存款關系不真實的證據或僅以與金融機構底單的記載內容不符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應認定持有人與金融機構的存款關系成立。

(4)當事人仿造、變造存單金融機構,企圖騙取款項而引發的存單糾紛。

如果金融機構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存單、進帳單、對帳單、存款合同等憑證是仿造、變造的,則法院可以直接依法確認上述憑證無效,并可駁回持上述憑證的訴訟請求。

(5)金融機構負有相關職責的工作人員虛開存單而引起的糾紛。

如果存款人在存款時,沒有將款項交付給金融機構,而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因失誤出具了存單,金融機構是否要向存款人支付款項呢?存款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存儲關系的成立取決于存款的實際交付行為,如果存款人沒有實際交付款項,僅僅是因為金融機工作人員的失誤而出具了存單,并不能在存單持有人和金融機構雙方之間產生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關系。金融機構只有證據證明存單是因失誤而開出,人民法院應認定虛開的存單無效。

(6)當事人惡意騙取金融機構存單。

如果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受外單人員的欺詐,在其未交付款項的情況下向其出具了存單,根據《民法通則》關于“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無效規定,應當認定存單無效。如果當事人涉嫌詐騙犯罪的,還應移送公安機關查處。

(7)因存款被冒領而引起的糾紛。

存款被冒領后,金融機構是否應付對持真實存單的存款人負支付義務?這是個較為復雜的問題,應當視金融機構在存款被冒領時有無過失而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對存款人的掛失作出了詳細規定,如存款人應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提供姓名、存款時間、種類、金融、帳號及住址等有關情況,書而向原儲蓄機構正式聲明掛失止付。儲蓄機構在確認該筆存款未被支取的前提下,方可辦理掛失,掛失7天后,可辦理補領新存單或支取存款。如存款在掛失前或掛失失效后已被人支取,儲蓄機構不負責任。

以存單為表現形式的借貸糾紛

第6篇

一、以社會矛盾化解為目標,妥善審理各類民商事案件

年截止6月30日,我庭新收案件39件(其中一審案件2件,二審案件37件),與去年同期相比收案數量增加了5件,增幅為14.7%。訴訟標的金額4.31億元,去年同期(5.62億)相比有小幅度下降,與年相比,下降大幅度較大,減幅達57.7%。連同去年舊存案件11件,上半年我庭共辦理一、二審案件50件,已審結34件,結案率為68%。未結案件中部分是近期新收案件,部分在公告送達和司法鑒定期間,部分案件在做雙方調解工作。在已結的33件二審案件中,維持原判的16件,改判的8件,發回重審的2件。二審案件維持率為48.5%,與去年同期相比上升了近12個百分點。二審案件改判率為24.2%,與去年同期改判率下降了10個百分點。調解、撤訴案件共7件,占21.2%,與去年基本持平,相比年提高了8個百分點。從受理的案件類型來看,公司股權轉讓、股東內部糾紛和傳統借款擔保糾紛仍為我庭主要案件類型,分別受理了12件和18件。從上訴案件原審法院分布情況看,南昌中院上訴10件,上饒中院上訴8件,景德鎮、贛州、宜春、撫州、九江中院分別上訴3件,新余、萍鄉中院各2件。在民商事案件審理中,我庭始終以服務經濟發展大局為中心,堅持公正、高效、和諧司法理念,通過處理好商事糾紛有效化解社會矛盾。一是審慎處理涉國有企業糾紛。隨著我省國有企業改革進程的推進,涉國有企業主要案件類型由企業改制糾紛,包括因改制行為效力產生的糾紛和改制后因對外債務的承擔而引起的糾紛,轉變為不良金融債權的借貸糾紛和國有企業破產案件。涉國有企業的不良金融債權借貸案件數量雖呈下降趨勢,但各方利益沖突加劇,利益平衡難度加大,特別是在債權轉讓程序被認定合法的情況下,各方利益更是難以協調。我庭始終以支持國有企業改革大局為重,在強調對不良金融債權轉讓相關程序進行嚴格審查的同時加大運用調解、協調、和解等多種措施的力度,從源頭上化解糾紛,為國有企業改革創造良好的資產環境。對國有企業破產案件,我庭通過對不服破產裁定申訴案件的審查和對具體案件的協調加強對下級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指導和監督,在案件審理中要加強與政府部門協調配合,要指導企業依法依規變現資產,積極預防破產中可能出現的不穩定因素,維護企業的安定和社會穩定。二是從維護穩定角度出發審理好各類公司訴訟糾紛案件。公司訴訟糾紛案件主要表現為公司股東內部之間糾紛、中小股東訴訟、公司解散訴訟等,這類糾紛處理不好很容易影響公司的穩定和生存發展,進而會不同程度地影響市場秩序的穩定。在處理公司內部糾紛時我庭堅持公司意思自治,司法謹慎干預的審判理念,對中小股東提起的知情權、盈余分配等訴訟,我們既注重協調司法介入與公司自治之間的關系,同時也注意公司利益和中小股東合法權益之間的利益平衡。如我庭審理的秦玉林與九江星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權糾紛中,小股東秦玉林因不滿公司不分配利潤,在與其他股東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向法院訴訟主張分配公司利潤。由于公司股東會未形成利潤分配決議,直接判決分配利潤可能會造成司法過度干預公司自治權,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是否分配利潤是公司股東大會的職權。如果判決駁回訴請又不利于對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的保護。合議庭通過提出其他救濟途徑的調解方案反復做股東之間調解工作,庭領導也多次參與協調,最終以其他股東收購該小股東股份形式調解結案,既保護了中小股東權益、維護了公司的穩定和正常經營,也有效的回避了司法介入與公司自治之間的矛盾沖突。三是以平等保護為前提,慎重行使自由裁量權,公平審理違約責任糾紛。在審理各種類型合同違約糾紛中,我庭嚴格適用合同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和最高法院指導意見的規定,以促進交易、規范市場秩序為指導理念,在涉及合同撤銷、變更或解除的訴訟中審慎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對合同成立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依據公平原則,同時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在主張違約損失賠償的訴訟中,我們依法分配舉證責任,嚴格依據違約事實和違約責任,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公平認定違約金數額。

二、能動司法,服務大局,推動社會管理創新

一是緊跟省委決策部署,助推全省七個系統國企改革。按照本院年初重點工作任務分解方案的安排部署,我庭作為為七個系統國企改革提供法律保障和服務工作的牽頭部門,在征求本院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關于發揮司法的能動性,依法為全省七個系統國有企業改革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務的實施方案》,明確了工作的宗旨、內容、任務分工、工作步驟和工作要求。按照實施方案的工作步驟,我庭走訪了七個系統的相關政府部門和國有企業,召開專題座談會廣泛聽取了有關推進七個系統國企改革的意見建議,及時摸清了國有企業改革中存在的法律問題以及七個系統國有企業對法院新的司法需求,明確了為國有企業提供法律服務和司法保障的方向和思路。在省委省政府對全省推進七個系統國有企業改革進行動員部署后,我庭及時起草并報經院領導批準后下發了本院《關于為七個系統國有企業改革做好司法保障和服務工作的通知》,對全省法院為七個系統國企改革服務提出了具體要求。二是加強溝通協作,融入大局,共同推進全省經濟發展。我庭緊緊圍繞全省進位趕超、跨越發展的目標,在充分發揮民商事審判職能服務經濟發展大局的同時,更加注重立足全局、融入全局、服務全局,更加注重與省國資委、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保監局等部門的溝通協作,共同推動全省經濟跨越發展。我庭一如既往的就國企改革問題加強與省國資委的信息互通、相互配合、相互協調、相互支持;繼續配合支持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開展小額擔保逾期貸款的催收工作,依法保障和促進我省小額擔保貸款在推動創業、帶動就業中發揮積極作用;充分發揮司法裁判對保險市場規則建設的引導作用,加強與保監局、保險行業協會的聯系溝通,促進我省保險行業健康、規范發展。在我庭推動下,我院于今年2月與省保監局簽訂了加強合作交流機制的《備忘錄》,明確了三方建立聯系人制度、開展業務培訓研討交流、聯合開展調研、建立聯合調解機制、建立案件辦理協助機制等事宜。為積極落實《備忘錄》要求,6月底、7月初我庭與省保監局共同組織先后召開了二級法院與當地各保險公司聯合座談會,就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中保險人的說明義務、投保人的告知義務、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行使等熱點難點問題進行了深入探討,并就法院與保險行業如何共同服務全省經濟發展進行了廣泛交流。三是發揮商事審判庭特點,支持和推動企業創業投資。商事審判工作與經濟形勢、經濟建設的發展息息相關,商事審判更多的是解決企業、公司法人經濟糾紛。我庭一方面結合全省法院開展的“創業服務年”活動,充分運用商事審判把握的經濟形式和規律,通過依法平等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為企業自主創新和引進戰略投資者營造良好的投資環境和法治環境。另一方面,我庭結合審判實踐中發現的法律問題,發現的糾紛多發點,深入企業,走訪座談,幫助企業把握經營規律,指導企業依法回避經濟糾紛,切實擔負起為企業創業、經營提供司法保障和有效司法服務的職能作用。

三、注重實效,圍繞審判實踐開展調研工作

年初我庭針對審判實踐反映出來的問題確定了以下幾個調研任務:(1)保險合同糾紛中關于保險人是否告知義務的認定和交通事故責任險中在盜竊、醉酒駕駛和無證駕駛三種情形下保險公司對人身傷亡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爭取出臺保險糾紛審理相關指導意見;(2)為配合省委關于國企改革的決策部署,針對法院受理國有企業破產案件數量劇增,我庭要求在去年組織開展的破產案件審理情況調研的基礎上再進一步深入調研,出臺案件審理的具體指導意見,統一全省法院審判思路;(3)針對銀行卡被盜取存款而引發的金融機構與儲戶之間的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日益增多,我們組織開展了ATM機銀行卡存款糾紛中存在的問題調研,在調研基礎上,出臺審理相關案件的指導意見。從上半年完成的情況看,三項調研前期任務均基本完成,保險合同糾紛的調研已經完成資料收集工作;ATM機銀行卡存款糾紛調研報告已完成;國有企業破產案件審理指導意見已基本(資/料來.源,于:gzu521學;習/網]gzu521.com成形,將于近期下發全省法院和本院相關部門征求意見。此外,上半年我庭配合最高法院完成了以下幾項調研任務:(1)對《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進行調研,向最高法院反饋了相關意見和建議;(2)向最高法院報送了2005年至年五年全省法院受理和審結金融糾紛案件數量統計和審理情況;(3)向最高法院報送了年以來民商事審判工作相關情況,詳細反映了當前民商事審判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并相應的提出了加強和改進民商事審判工作的措施和建議。(4)針對最高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開展調研,形成調研報告報最高法院,為完善相關司法解釋提供素材和資料。

四、加強審判管理,嚴抓隊伍建設,保障公正廉潔執法

一是制定并完善各項審判管理制度,使民商事審判各項工作有章可循。為強化審判管理,我庭進一步修訂了《民二庭審判管理細則》,完善了從收案到結案過程中每一個步驟的程序要求和時限要求,對每一個階段工作嚴格控制時間進度,提高案件審判各環節的運轉效率。其次為保證庭務工作能得到及時部署,有序開展,有效落實,我們制定了《民二庭庭長辦公會規則》,明確了庭長辦公會的任務和主要職責,明晰了內部任務分工和決策程序。再次為確保案件的審判質量,我庭繼續堅持并完善庭務會疑難案件研究制度和庭長指導監督制度。充分發揮庭務會的作用,集中的智慧,為合議庭處理案件提供參考。同時通過庭長親自擔任審判長審理重大疑難復雜的民商事案件和列席全部案件的評議,及時指導和監督合議庭審判,強化管理。二是加強學習培訓,全面提高審判人員綜合素質。一方面我庭結合院機關開展的“人民法官為人民”主題實踐活動,加強了政治理論學習,進一步深化了以“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爭議、服務大局、黨的領導”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增強了同志的政治意識、大局意識、為民意識和法律意識。另一方面,我庭通過選派人員參加最高法院和國家法官學院業務培訓,提升審判人員的業務素質,開闊視野,更新商事審判理念。上半年,我庭選派了1名同志參加國家法官學院與美國天普大學司法培訓合作項目的學習;2名同志參加全國法院民事證據實務培訓班;1名同志參加破產法論壇研討;1名同志參加全國商事審判研討會。三是加強廉政建設,提高防腐拒變的意識。隨著社會利益關系的深刻變化,商事審判工作的環境變得更加復雜。商事法官處于解決糾紛、化解矛盾的第一線,容易受到各種消極因素的影響和侵蝕。我庭特別注重抓好法官隊伍的紀律作風和廉政建設,不斷加大教育力度,引導人員加強自我約束,從思想上、行動上嚴格要求自己,規范司法行為,拒絕貪婪之心、不伸貪婪之手、不做貪婪之事,固守淡泊,嚴格自律。

第7篇

關鍵詞:勞動法;實施現狀;具體問題

中圖分類號:D922.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4379-(2018)02-0223-01

作者簡介:王磊(1982-),漢族,山東章丘人,本科,黑龍江翔策律師事務所,四級律師,研究方向:法學。

勞動法是從民法中分離出來的,但是它有體現了民法的基本精髓。勞動法的設立主要針對的是我國的勞動人民以及雇傭公司之間的雇傭關系以及勞動關系,勞動法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有以下問題,尚且需要我們去解決。

一、對我國勞動法的簡要介紹

勞動法,顧名思義就是為了解決與勞動有關的糾紛而設立的法律,更準確的來說,勞動法不是一個單純的法律,更多的是指一個部門,勞動法針對的群體一般都是那些有勞動糾紛訴求的人民群眾,勞動法存在的意義就是為了幫助這些人民群眾并剔除勞動合同或者是勞動關系中的弊病。所以,勞動法相比較其他的法律,它更體現了人文關懷,充分為人民群眾考慮,維護弱勢群體的勞動權益,但是,勞動法不僅僅針對的是勞動者以及雇傭者的勞動權利,同時也涉及到啦勞動者和雇傭者的勞動義務。首先,勞動法保障勞動者和雇傭者的權利,同時,它也監督和控制勞動者和雇傭者的勞動義務,是否在基本標準的基礎上,履行了基本的義務,勞動者按時完成了自己的勞動工作,達到勞動進度,并且勞動要求達到雇傭者的基本標準。雇傭者及時檢查勞動者的勞動進程,檢查勞動者的勞動質量,最后要按時為勞動者開取薪資,拖欠勞動者的薪資是雇傭者不及時履行義務的一個明顯特點,所以,這種不履行義務的做法勞動法要明確地加以記載,并標注詳細的處理懲罰措施。除了按時支付勞動者薪資之外,雇傭者還要人文地考慮勞動者的情況,根據勞動者的勞動進度以及身體情況等等還要給予勞動者適當的休息和檢查身體的時間和機會,勞動法要詳細地記載法定勞動時間限制,對于那些超額要求勞動者在崗的情況和人員應及時給予處理和懲罰。雇傭者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給予勞動者基本的權利和義務,日常中給予員工常見的權利就是五險一金,養老保險和社會保險都要有所涉及,在勞動關系保持的時間段,要詳細地規定出因產假或者是病假等給予的薪金的標準,亦或是規定超出勞動關系亦或是勞動期的具體薪資標準,勞動法中都要有詳細地介紹和規定,另外,在試用期階段,公司要詳細考核員工的水平和能力,如若符合公司的具體標準,則公司應該在兩年之內與員工完成勞動關系合同的簽署,如果不簽署的話,公司或者是個人單方面的違約,那么應該支付相應的違約金,違約金在也應該符合具體的勞動法法律條例。這些都是我國勞動法的最基本內容。

二、我國勞動法在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勞動對象涵蓋不足

我國勞動法旨在幫助勞動對象解決勞動糾紛,但是我國勞動人民眾多,所以,不可避免的在這其中涉及到的勞動糾紛種類也十分繁雜,不僅包含薪金還包括勞動合同,勞動期限,試用期長短,醫療保險,試用期薪金等等,在這些分類中還相應的分成不同的小類,由此可見,勞動法涉及到的勞動對象應該是眾多的,可是我國的勞動法補充速度卻遠遠不及勞動糾紛的出現速度,例如一直以來都在勞動法中占據主要地位的薪金拖欠問題,涉及到的勞動對象應該涵蓋多類人群,而不能有地域或者是宗教等方面的歧視和區分。

(二)勞動法中在處理勞動糾紛中對證據的保護不足

無論是什么糾紛,經濟糾紛或者是勞動糾紛,想要依據法律判處一定的刑罰都需要有切實的證據,這在勞動法實施過程中也是同樣適用的,勞動法中對勞動糾紛的證據保護應該格外嚴格,但是,現實中勞動法在這方面有很大欠缺,相比較雇傭的一方,受雇傭的勞動者更處于弱勢,所以,即便勞動者手中有證據,但是勞動法的不嚴謹卻總是讓證據失效,物證的保護很欠缺,人證也亦是如此,許多了解問題的證人卻礙于自己與雇傭者尚有一紙合同,所以,也避免提供證據。

三、針對提出的問題的具體解決措施

勞動法中尚且存在了很多問題,而主要又集中在勞動對象涵蓋不足和證據保護不充分上,所以,勞動法應該及時補充更新,把所有有問題且是我國公民的人民群眾都放在勞動法保護中,不能有任何遺漏,另外,法律中不能有任何對被保護對象的歧視。其二就是要保護有限的證據,一律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不能有任何的偏袒,要著重訴諸勞動者即被雇傭方的利益,這也是勞動法應該做到的。

四、結語

在勞動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這樣或那樣的糾紛和問題,而勞動法就是為了解決這些而存在的。勞動法是從民法中分離出來的,但是它有體現了民法的基本精髓。勞動法的設立主要針對的是我國的勞動人民以及雇傭公司之間的雇傭關系以及勞動關系,勞動法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有以下問題,尚且需要我們去解決,如勞動對象涵蓋問題,勞動期限問題,合同簽署問題等,這些問題真正解決才能組成完整的勞動法。

[參考文獻] 

[1]趙德淳.淺談我國勞動法的實施[J].法律法規,2015,10(09):312-315. 

第8篇

關鍵詞:法律顧問 法律風險 依法治企

中圖分類號:DF411.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1)12-058-02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現代企業在市場經濟的激烈競爭中,無論是企業內部治理還是企業外部交易都面臨著日益增多的法律風險,這種風險從宏觀上說屬于社會風險,從微觀上說屬于人為管理的風險,具有可預見性和可控性。因此,預見和控制企業的法律風險,是企業必須面對的一個重要課題,這就需要專門的法律人才,企業的法律顧問就是為了滿足這種需要而產生。相對于企業的其他部門而言,一些企業對法律顧問的地位和作用沒有足夠重視,通常只在咨詢建議和事后補救方面發揮作用,并沒有全部發揮企業法律顧問的功能。筆者作為企業的法律顧問,從服務企業的視角來探討企業法律顧問應有的地位和作用。

一、企業法律顧問的概念和種類

企業法律顧問是企業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聘請律師就其在業務方面的問題提供法律幫助而擔任的特定職務。企業法律顧問一般有兩種,即常年法律顧問和專項法律顧問。常年法律顧問與企業簽訂法律顧問協議,在協議約定期限內(通常是1年或1年以上)處理該企業所有的法律事務,這類法律顧問服務范圍廣、時間長,故稱為常年法律顧問。專項法律顧問受企業聘用專門處理某一項法律事務,法律顧問關系待該項法律事項辦理結束而結束,一般不受時間限制,故又稱臨時法律顧問或者短期法律顧問。如今企業大多聘請常年法律顧問,因其能在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和其他活動方面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幫助。

二、企業法律顧問的地位

1.地位平等、權利對等和合同契約關系。法律顧問的產生變更或解除由聘請方和應聘律師事務所雙方具體商定,通過簽訂法律顧問合同確定下來,雙方之間是地位平等、權利義務對等和合同契約關系。

2.根據合同確定的咨詢服務關系和關系。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履行法律顧問職責,主要是依據法律顧問合同提供咨詢服務和有關法律事務與訴訟、調解、仲裁等活動。因此,雙方又是根據合同確立的咨詢服務關系關系。

3.顧問律師的組織領導機關是律師事務所。

三、企業法律顧問的功能

1.法律顧問的社會功能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1)協助聘請方實行依法治企、依法管理、依法進行生產經營和其他活動,運用法律手段,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從而提高經濟效益,促進企業的發展。企業領導多數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但缺乏法制觀念,決策有時往往因與法律、法規相抵而導致無效。有了法律顧問,就會使領導決策更科學化和法律化,避免不必要的損失。(2)幫助企業理順縱向關系,協調橫向關系。在我國大力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新形勢下,要求各業務主管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都要嚴格依法辦事,用法律手段解決經濟領域中的問題,而擔任法律顧問的律師,能以獨立的身份在理順縱向關系方面,促進各項經濟法規的貫徹實施,維護企業的自和各項合法權益。例如:幫助企業嚴格依法辦事,排除非法干涉和不合理的攤派等,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改善生產經營,促進企業的發展。協調橫向關系,管理好合同。法律顧問幫助聘請方草擬、審查國內外經濟合同,協助建立和健全企業的合同管理,維護其經濟利益,有助于維護其生產經營,防止聘請單位的經濟利益受到侵害,避免和減少可能發生的糾紛,對已經發生的糾紛也可以通過法律顧問的斡旋,與對方進行協商和解決受托參與調解,仲裁或者訴訟以求得到妥善解決。(3)幫助聘請單位提高自身的素質,使內部管理活動逐步走上法制軌道。法律顧問可協助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使其管理活動和生產經營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管理者和職工明確該做什么,不該做什么,獎什么,罰什么,自覺地按照國家法律、單位的規章制度和各項計劃的要求,從事管理活動、生產經營和開展本單位的工作,使人人懂得依法行使權利,合理承擔義務,并使企業的各項機制都能夠合法、有效地運轉,以取得最大的經濟效益和最好的社會效益。(4)協助聘請方處理好涉外經濟事務。為了避免在談判中失誤或簽訂合同中出現漏洞,使國家和企業受到損失,按照國際慣例,處理涉外事務一般都有律師參加,法律顧問委托單位就經濟貿易和引進技術等方面與對方進行談判,通過提供法律幫助,草擬、審議或簽訂經濟貿易合同,加強與外國的經濟科技合作,促進對外貿易和國際交往的需要,維護簽約企業的合法權益。(5)為聘請方傳播法律知識,協助聘請方培訓法律事務人才,建立自身的法律事務機構,增強干部和職工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加強聘請方的法制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等等,都有著很大的現實意義,具有重要的作用,這已為越來越多的企業所認同。

2.企業法律顧問在企業中的現實功能。(1)預防功能。通過為企業領導進行重大決策提供法律意見,就企業經營、管理活動中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法律意見,起草、審查企業的經濟合同和有關法律事務文書,解答企業職工的法律咨詢等,使企業依法進行各項經營、管理活動,防止出現違法行為和各種法律漏洞,預防企業發生法律糾紛,避免企業經濟損失。(2)挽救功能。在企業發生法律糾紛或企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通過企業進行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活動,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避免或挽回企業的經濟損失。(3)宣傳教育功能。在處理企業法律事務的同時,通過與企業職工的廣泛接觸和解答咨詢等,宣傳有關法律常識,提高企業職工的法律意識,使企業職工能夠自覺地遵守法律、維護法律,并結合自己的實際工作運用法律武器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四、企業法律顧問的作用

公司法律顧問制度在現代企業治理中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管理層和董事會的參謀。公司法律顧問的首要職責是向管理層和董事會提供法律意見,為公司的重大決策當好參謀。在大多數跨國公司中,公司首席法律顧問也是管理層和董事會成員,直接參與公司決策的全過程。同時,因現代企業管理與法律越來越密不可分,許多跨國公司的法律顧問也是公司的業務顧問。

2.法律和政策的執行者。公司的經營活動要符合所在地的法律要求,因而,保證公司運營“合軌”,是公司法律顧問的又一重大職責。公司法律顧問通過對公司決策和運營的直接參與確保相關法律和政策在公司得以執行。

3.公司目標管理的支持者。公司的經營目標確定后,不僅業務人員在為實現公司經營目標而努力,法律顧問也積極支持業務人員實現目標。一般來說,跨國公司都有一系列規章制度,而這些規章制度可能會影響公司業務的高效率運作。法律顧問因參與公司的目標管理,從而會主動對公司政策的調整提出建議,以適應市場的變化和實現公司經營目標的需要。

4.商務合同的實踐者。現代公司的經營活動,從采購、生產、銷售到售后服務,都是通過合同進行的。公司法律顧問全面負責合同的起草、談判和簽署等事項,以確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使公司利益得到充分反映和保障。

5.公司自律制度的維護者。現代公司內部一般都實施職工行為守則,并設有審計部門負責監督和控制企業的商業行為。公司法律顧問一般負責職工行為守則的教育工作,并指導審計部門的工作。

6.公司內部糾紛的仲裁者。在現代公司里,職工與職工之間、職工與公司之間難免發生爭議和糾紛,此時,公司法律顧問成為依照法律和公司規定處理爭議和糾紛的仲裁者。

7.業績和風險的協調者。公司業務人員通常以經營業績為主要目標,所以有時會出現忽視經營風險,甚至法律風險的情況。例如,為爭取某項業務而承諾承擔毫無限制的賠償責任;為了擴大業務而不顧法律的限制性規定等。公司法律顧問則在幫助其實現業績最大化的同時,堅持將風險控制在可以接受的限度。

8.公司合法權益的捍衛者。這是公司法律顧問最基本的職責。公司法律顧問負責處理本公司與他人的經濟糾紛和權利爭議,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五、企業法律顧問的服務內容

1.企業日常的法律服務。(1)為企業在日常業務運營中所提出的問題或疑問進行法律分析,提供口頭或書面的法律咨詢,必要時出具書面法律意見或以法律顧問的名義對外簽發律師函。(2)協助企業建立和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工作規程、內部安全防范機制等各項管理規章制度,進行企業規范管理,并為企業合同管理提供法律建議和意見,監督、跟進合同的履行。(3)為企業草擬、修改、審查勞動與人力資源等相關合同、制度,協助調整勞資關系,規范員工的招聘、培訓、福利等勞動人力資源管理。(4)應企業要求,參與起草、修訂企業財務管理制度,杜絕財務管理的漏洞;并根據企業提供的財務資料,對企業財務中涉及法律的相關問題,提供法律建議及相應的處理方案。(5)為企業起草其他規章制度、條例或法律性文書,或者對企業草擬的法律文書進行審查,幫助企業制定、修改內部的規章制度,以起到增強企業本身素質、運營活動符合法律要求、內部管理納入法制軌道的作用。(6)對企業管理層、員工以及專題項目組成員進行法律輔導、培訓和講座以及與法律事務有關的工作指導,增強管理人員和員工的法律意識,保障企業規章制度得到貫徹執行。(7)根據企業的要求,參與對外合同談判,制定談判策略與方案,起草、審查、修改企業因日常業務運營需要而與第三方簽訂的協議以及其它法律文書,出具一般性的法律意見,預防合同糾紛的發生。(8)根據企業要求,接受企業員工的聘請,為其提供法律咨詢,相關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訴訟、仲裁、復議、聽證或調解活動,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仲裁或調解活動,舉報、控告損害其利益的犯罪行為。(9)根據企業要求,以法律顧問的名義對外簽發律師函、律師聲明、律師公告,應企業要求起草并以企業名義在公共媒介公布法律公告。(10)為企業設計知識產權(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業秘密和專有運營權的保護方案提供法律建議,并協助企業制定保密制度和保密協議。(11)為涉及企業工商管理和稅收法規等法律事務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12)對新注冊企業工商登記資料、企業章程等法律文件進行起草、審核。(13)根據企業需要不定期向企業介紹、宣傳國家和地方新頒布的有關法律法規,提供與該企業有關的最新法律資訊和動態。

2.企業重大運營活動的法律服務。(1)為企業運營和管理中的決策事項進行法律上的可行性分析,并提供可行性法律報告,出具法律建議和意見。(2)參與企業的合并與分立活動,對其法律可行性和操作性進行論證,具體的法律文件的起草、審訂,參與整個活動的談判和監督執行。(3)參與企業招標投標活動,參加對外重大談判,對招標投標活動出具法律意見。(4)參與重大投資項目的選擇、談判,參與投資方案的設計,提供相關法律資訊和建議。(5)為企業與其他企業開展項目合作提供相關法律服務。

3.企業重大專題項目活動的法律服務。(1)就專題項目,參加與法律有關的規劃咨詢,進行行業規劃、專題調查研究。(2)參與有關項目可行性研究、實施方案的設計與起草,提供法律保障意見。(3)協助企業在對外活動或項目運行中,為企業進行所需的有關項目、企業資信和信息,對有關單位或個人資信狀況等背景資料進行必要的法律調查,出具調查意見,必要時出具書面法律意見。(4)根據企業的要求,審查或準備重大項目談判所需相關文件,并提供法律意見,參與企業的重大項目談判。(5)在項目開展中,參與并協助企業同政府相關部門、各商業合作伙伴就企業的運營和業務進行法律溝通與聯系。

4.訴訟與仲裁法律服務。在企業與第三方發生糾紛時,代表企業參與訴訟、仲裁或申訴,具體如下:(1)接受企業委托,參加民事、經濟糾紛的調解、和解;(2)制定訴訟、仲裁方案;(3)作為受托律師參加民事、刑事、行政行政案件訴訟;(4)作為受托律師參加國內、國際民商、勞動仲裁;(5)應企業要求,在訴訟、仲裁程序中解答相關法律咨詢;(6)相關的判決、裁定、裁決生效后,申請執行企業強制執行;(7)各類民商案件的申訴。

六、結語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要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避免企業的法律風險,就必須轉變觀念,充分認識律師在擔任企業法律顧問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發揮法律顧問充當企業經濟的法律衛士作用,將企業經營活動納入法律規范的軌道,保障企業合法權益得到維護,真正全面地為企業的發展起到保駕護航的作用。

參考文獻:

1.齊奇主編.公司法疑難問題解析.法律出版社,2006

2.王林清著.勞動爭議熱點問題司法實務指引.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

3.張慶華著.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預防與處理.法律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