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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規定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9-20 16:08:03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工商管理規定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工商管理規定

第1篇

第二條工商所處理消費者申訴,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適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消費者申訴暫行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消費者因生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訴的(以下簡稱消費者申訴),由經營者所在地或者經營行為發生地的工商所管轄。

第四條工商所對于所受理的消費者申訴,認為在處理上確有困難的,可以報請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

工商所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消費者申訴,應當告知消費者向有管轄權的工商所申訴。

第五條工商所可以在其轄區內巡回受理消費者申訴,并就地處理消費者權益爭議。

第六條工商所處理消費者申訴,可以適用本條規定的簡易程序。

消費者權益爭議比較簡單的,可以口頭申訴,由受理申訴的工商所記入筆錄或者進行登記,并告知被申訴人;對于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訴,工商所可以口頭告訴申訴人不予受理及其理由,并記入筆錄或者進行登記。

對于消費者權益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到有管轄權的工商所請求處理。工商所可以當即處理,也可以另定日期處理。

經調解達成協議并能夠即時履行的,可以不制作調解書。但是,應當對協議內容進行記錄,并由雙方當事人、辦案人員簽名或蓋章。該記錄在案的協議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制作的調解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工商所處理消費者申訴,有權行使下列收集證據的職權:

(一)要求當事人舉證;

(二)詢問當事人;

(三)查詢、復制與消費者權益爭議有關的協議、帳冊、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四)收集其他有關證據。

當事人、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協助工商所收集證據。

第八條工商所對未按照簡易程序處理的消費者申訴,以自己的名義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當事人應當按照調解協議履行義務。

第九條經營者拒不履行調解書,且構成《消費者權保護法》第五十條第(七)項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另案處罰。

第十條當事人自行和解后一方反悔,或者經消費者協會調解未能達成協議、雖達成協議但未能履行,消費者又向工商所申訴的,工商所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以及本辦法,作為獨立的申訴處理。

第十一條工商所在處理消費者權益爭議時,發現經營者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而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另案處理。

第2篇

第二條本規定中投資性公司系指外國投資者在中國以獨資或與中國投資者合資的形式設立的從事直接投資的公司。公司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條申請設立投資性公司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1、外國投資者資信良好,擁有舉辦投資性公司所必需的經濟實力,申請前一年該投資者的資產總額不低于四億美元,且該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已設立了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繳付的注冊資本的出資額超過一千萬美元,并有三個以上擬投資項目,或者;2、外國投資者資信良好,擁有舉辦投資性公司所必需的經濟實力,該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已設立了十個以上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繳付的注冊資本的出資額超過三千萬美元;

(二)以合資方式設立投資性公司的,中國投資者應為資信良好,擁有舉辦投資性公司所必需的經濟實力,申請前一年該投資者的資產總額不低于一億元人民幣;

(三)投資性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于三千萬美元。

申請設立投資性公司的外國投資者應為一家外國的公司、企業或經濟組織,若外國投資者為兩個以上的,其中應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權的外國投資者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

第四條符合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條件的外國投資者可以其全資擁有的子公司的名義投資設立投資性公司。

第五條申請設立投資性公司的外國投資者符合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條件的,該外國投資者須向審批機關出具保證函,保證其所設立的投資性公司在中國境內投資時注冊資本的繳付和屬于該外國投資者或關聯公司的技術轉讓。

以全資擁有的子公司的名義投資設立投資性公司的,其母公司須向審批機關出具保證函,保證其子公司按照審批機關批準的條件完成對所設立的投資性公司的注冊資本的繳付,并保證該投資性公司在中國境內投資時的注冊資本的繳付和屬于該母公司及其所屬公司的技術轉讓。

第六條申請設立投資性公司,投資者應將下列檔經擬設立投資性公司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商務部審查批準。

(一)設立合資的投資性公司的項目建議書、投資各方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章程;

設立獨資的投資性公司外國投資者簽署的項目建議書、外資企業申請表、可行性研究報告、章程;

(二)投資各方的資信證明文件、注冊登記證明文件(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外國投資者已投資企業的批準證書(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出具的驗資報告(復印件);

(四)依法審計的投資各方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

(五)依據本規定第五條應提交的保證函;

(六)商務部要求的其它檔。

上述檔除已注明為復印件的,一律應為正式檔。

非法定代表人簽署檔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權書。

委托依法設立的中介機構代為辦理申請手續的,應出具由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委托授權書。

第七條外國投資者須以可自由兌換的貨幣或其在中國境內獲得的人民幣利潤或因轉股、清算等活動獲得的人民幣合法收益作為其向投資性公司注冊資本的出資。中國投資者可以人民幣出資。外國投資者以其人民幣合法收益作為其向投資性公司注冊資本出資的,應當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及稅務憑證。出資應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兩年內全部繳清。

第八條投資性公司的注冊資本中至少應有三千萬美元作為向其投資新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出資,或作為向其母公司或關聯公司已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已依法辦理完畢股權轉讓手續)未繳付完畢的出資額的出資,或增資部分的出資,或用于設立研發中心等機構的投資,或用于購買中國境內公司股東的股權(不包括投資性公司母公司或其關聯公司已繳付完畢的出資額形成的股權)。

第九條投資性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于三千萬美元,其貸款額不得超過已繳付注冊資本額的四倍。投資性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于一億美元,其貸款額不得超過已繳付注冊資本額的六倍。投資性公司因經營需要,貸款額擬超過上述規定,應當報商務部批準。

第十條投資性公司經商務部批準設立后,可以依其在中國從事經營活動的實際需要,經營下列業務:

(一)在國家允許外商投資的領域依法進行投資;

(二)受其所投資企業的書面委托(經董事會一致通過),向其所投資企業提供下列服務:

1、協助或其所投資的企業從國內外采購該企業自用的機器設備、辦公設備和生產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國內外銷售其所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并提供售后服務;

2、在外匯管理部門的同意和監督下,在其所投資企業之間平衡外匯;

3、為其所投資企業提品生產、銷售和市場開發過程中的技術支持、員工培訓、企業內部人事管理等服務;

4、協助其所投資企業尋求貸款及提供擔保。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科研開發中心或部門,從事新產品及高新技術的研究開發,轉讓其研究開發成果,并提供相應的技術服務;

(四)為其投資者提供咨詢服務,為其關聯公司提供與其投資有關的市場信息、投資政策等咨詢服務;

(五)承接其母公司和關聯公司的服務外包業務。

第十一條本規定所稱投資性公司所投資企業系指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投資性公司直接投資或與其它外國投資者和/或中國投資者共同投資,投資性公司中折算出的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單獨或與其它外國投資者一起投資的比例占其所投資設立企業注冊資本的25%以上的企業;

(二)投資性公司將其投資者或其關聯公司、其它外國投資者以及中國境內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已投資設立的企業的股權部分或全部收購,投資性公司中折算出的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單獨或與其它外國投資者的投資額共同占該已設立企業的注冊資本25%以上的企業;

(三)投資性公司的投資額不低于其所投資設立企業的注冊資本的10%。

第十二條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投資性公司可向其所投資設立的企業提供財務支持。

第十三條投資性公司可以作為發起人發起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或持有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流通的法人股。投資性公司也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持有境內其它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流通的法人股。投資性公司應視為股份有限公司境外發起人或股東。

第十四條投資性公司設立后,依法經營,無違法紀錄,注冊資本按照章程的規定按期繳付,投資者實際繳付的注冊資本額不低于三千萬美元且已用于本規定第八條所規定的用途,投資性公司經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并獲批準的,還可依其在中國從事經營活動的實際需要,經營下列業務:

(一)受所投資企業的書面委托(經董事會一致通過),開展下列業務:

1、在國內外市場以經銷的方式銷售其所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

2、為其所投資企業提供運輸、倉儲等綜合服務。

(二)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以、經銷或設立出口采購機構(包括內部機構)的方式出口境內商品,并可按有關規定辦理出口退稅;

(三)購買所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進行系統集成后在國內外銷售,如所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不能完全滿足系統集成需要,允許其在國內外采購系統集成配套產品,但所購買的系統集成配套產品的價值不應超過系統集成所需全部產品價值的百分之五十;

(四)為其所投資企業的產品的國內經銷商、商以及與投資性公司、其母公司或其關聯公司簽有技術轉讓協議的國內公司、企業提供相關的技術培訓;

(五)在其所投資企業投產前或其所投資企業新產品投產前,為進行產品市場開發,允許投資性公司從其母公司進口與其所投資企業生產產品相關的母公司產品在國內試銷;

(六)為其所投資企業提供機器和辦公設備的經營性租賃服務,或依法設立經營性租賃公司;

(七)為其母公司生產的產品提供售后服務;

(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參與有對外承包工程經營權的中國企業的境外工程承包。

第十五條投資性公司根據第十四條第三款和第五款規定進口產品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上述進口金額每年累計不超過公司已繳付的注冊資本額。

第十六條投資性公司申請經營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業務的,應當向商務部報送下列文件:

(一)投資性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投資性公司董事會決議;

(三)修改后的投資性公司章程;

(四)投資性公司的批準證書(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出具的驗資報告;

(五)中國注冊會計師出具的所投資企業的驗資報告;

(六)商務部要求的其它檔。

第十七條根據投資性公司擬設立的項目性質,按照國家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限的規定核定投資性公司的期限。

第十八條投資性公司投資設立企業,按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權限及審批程序另行報批。

第十九條投資性公司投資設立企業,投資性公司中折算出的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單獨或與其它外國投資者一起投資的比例不低于其所投資設立企業的注冊資本的25%,其投資設立的企業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

第二十條投資性公司設立分支機構應報商務部審批。投資性公司申請設立分公司,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投資性公司的注冊資本已按照合同、章程的規定按期繳付并且已繳付的出資額不低于三千萬美元;或投資性公司已投資設立或擁有十個以上外商投資企業;

(二)擬設立分公司的地區應為投資性公司投資集中地區或產品銷售集中的地區。

第二十一條符合條件的投資性公司可申請被認定為跨國公司地區總部(以下簡稱地區總部),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一)投資性公司申請被認定為地區總部應符合下列條件:

1、已繳付注冊資本不低于一億美元,或者;已繳付注冊資本不低于五千萬美元,申請前一年其所投資企業資產總額不低于三十億元人民幣,且利潤總額不低于一億元人民幣(按合并報表相關規定計);

2、符合本規定第八條的規定;

3、根據有關規定,已設立兩家以上研發機構(其中至少一家為法人實體)。

(二)被認定為地區總部的投資性公司,可依其在中國從事經營活動的實際需要,經營下列業務:

1、本規定第十條、第十四條所規定的業務;

2、進口并在國內銷售跨國公司的產品;

3、進口為所投資企業、跨國公司的產品提供維修服務所需的原輔材料及零、配件;

4、承接境內外企業的服務外包業務;

5、根據有關規定,從事物流配送服務;

6、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財務公司,向投資性公司及其所投資企業提供相關財務服務;

7、經商務部批準,從事境外工程承包業務和境外投資,設立融資租賃公司并提供相關服務;

8、經批準的其它業務。

(三)申請程序:

1、投資性公司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初核后報商務部;

2、商務部自收到全部申請檔之日起三十日內批復,對被認定為地區總部的,換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加注“地區總部”);

3、投資性公司憑批準證書在三十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四)申請文件:

1、投資性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

2、投資性公司及其跨國公司董事會決議;

3、修改后的投資性公司章程/合同;

4、投資性公司的批準證書(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出具的驗資報告;

5、所投資企業的批準證書(復印件)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6、中國注冊會計師出具的所投資企業的驗資報告;

7、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投資性公司的主要財務報表;

8、商務部要求的其它檔。

上述檔除已注明為復印件的,一律應為正式檔。

本條中跨國公司系指設立投資性公司的外國投資者所屬公司集團的母公司。

第二十二條投資性公司在中國境內的投資活動不受公司注冊地點的限制。

第二十三條投資性公司的稅收按中國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四條投資性公司應切實履行項目投資計劃,并將第一年度的投資、經營情況于下一年度的前三個月內,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格式報商務部備案。上述材料將作為投資性公司參加聯合年檢申報的必備材料之一。

第二十五條投資性公司與其所投資設立的企業是彼此獨立的法人或實體,其業務往來應按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關系處理。

第二十六條投資性公司與其投資設立的企業應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不得采用任何手段逃避管理和納稅。

第二十七條投資性公司不得直接從事生產活動。

第二十八條臺灣、香港和澳門地區的投資者在大陸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準用本規定。

第3篇

第一條 為規范接受境外制藥廠商委托加工藥品備案管理工作,根據《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接受境外制藥廠商委托加工藥品, 系指境內藥品生產企業接受境外制藥廠商的委托加工藥品,所加工藥品不得在中國境內銷售、使用。

第三條 委托方應是持有該加工藥品境外上市許可或銷售許可的制藥廠商或其委托人。

受托方應是持有與該加工藥品的生產條件相適應的《藥品GMP證書》的境內藥品生產企業。

第四條 委托雙方應遵守我國的法律、法規.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委托雙方應當簽署藥品委托加工合同,內容應當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法律責任等。藥品質量由委托方負責。

受托方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生產工藝。質量標準以及《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要求組織生產,并按照規定保存所有加工藥品的生產和質量檢驗文件與記錄。

第六條 加工藥品所需來自境外的原料藥、裸包裝制劑、輔科和包裝材料等物料,無須辦理進口注冊和進口備案手續,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使用或者用于生產國內銷售的藥品。

第七條 接受委托的藥品生產企業應當在簽署加工合同后30日內填寫《接受境外藥品委托加工備案表》(見附件1)和《承諾書》(見附件2),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境外制藥廠商在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商業登記證明;

(二)境外制藥廠商所在國家或者地區藥品管理機構出具的該委托加工藥品上市許可證明或有關部門出具的銷售許可證明;

(三)藥品委托加工合同復印件;

(四)受托方的《藥品生產許可證》和《藥品GMP證書》復印件;

(五)委托加工藥品處方、生產工藝、質量標準;

(六)委托加工藥品的包裝、標簽和說明書式樣;

(七)委托方為委托人的,還應提供委托人的商業登記證明和與境外制藥廠商簽定的委托合同。

上述資料均應為中文或提供中文譯本。

受托方應對其備案資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 受托方提交資料符合要求的,省、 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予以備案。備案后企業方可生產。

第九條 疫苗制品、血液制品以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其他藥品不得接受境外制藥廠商的委托加工。

第十條 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委托加工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接受委托的藥品生產企業應及時將備案藥品加工合同的履行情況、出口報關單復印件等相關資料報企業所在地省、 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第十二條 接受港、澳、臺地區制藥廠商委托加工藥品的,按照本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背景鏈接:《接受境外制藥廠商委托加工藥品備案管理規定》出臺背景

第4篇

伴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企業的組織結構也日益復雜。工商管理部門在維護經濟秩序中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這不僅表現在組織及監管社會管理體系,還表現在政府對市場的監控以及依法行政中。特別是在我國加入WTO之后,工商管理職能對促進我國國內、國際市場的持續穩定發展有著重要作用。近年來,我國關于工商管理職能的研究取得了很大的進展。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工商管理部門的任務也必將越來越重,直接導致現行的工商管理體制無法適應新時期的需求。所以,在新時期背景下,實現工商管理與時俱進,不斷適應新時期的需求,充分發揮工商管理部門的職能是非常必要的。

二、工商管理存在的問題

我國目前工商管理還存在一定的問題,這些問題不利于工商管理職能的充分發揮。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體制不夠健全。當前的工商管理體制是按照行政區來進行劃分管理的,它把區域性市場人為地劃分為一塊一塊,各個管理部門各自為政,這對于形成管理合力是非常不利的。而且有的地方政府會采取地方保護措施,這也大大削弱了工商管理的力度。因此,目前我國的工商管理體制是不夠健全的。2.執法力度不夠。工商管理部門在當前社會關系日益復雜的市場經濟下并不能夠應對自如,執法力度被不斷弱化:工商管理部門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后卻不能強制執行,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工商管理部門的權威性;其次是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涉,使得工商管理人員的執法難度大大增加。3.缺乏專業人才。就目前而言,中高級的工商管理人才是非常緊缺的?,F代化市場經濟與以往的農業經濟或者工業經濟不同,它要求我們的工商管理人員要具備一定的競爭意識,要有一定的國際經濟、貿易以及金融思想,但目前的我國工商部門在制定人才培養方案時,并不重視這一點,導致無法為工商管理部門培養創新型人才。4.內部控制有待完善。目前我國工商管理部門內部也存在一定的問題,比如:職能部門較多國家的投入也多,但是內部體系不完善導致國有資產的浪費;其次工商管理部門內部沒有健全的審計機構,這使得對內部的會計控制非常不利。

三、新時期如何充分發揮工商管理的職能

1.更新觀念,樹立新的工商管理意識。樹立正確的工商管理意識是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徑之一。這里說的正確的管理意識不止包括管理的能力,還包括管理者的職業道德。工商管理部門應該以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宗旨,改善管理服務的態度,在認真貫徹國家工商管理規定的同時,要樹立起管理是為了更好地為人民服務的觀念。2.重點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三方面的工作就是指:1、對市場主體的準入資格:對于企業的發展過程中的任何問題,都要從培育和扶持的角度出發,不能只是機械地摳條款;2、對市場行為的監管:運用職能來規范企業的市場行為,不斷促進企業有序且健康的發展;3、對市場競爭、交易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對于市場競爭中的各類違法、違章行為要進行嚴厲打擊,保護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權益,以達到維護市場良好秩序的目的。3.嚴格按照工商管理原則行使管理職能。我們在前面就提到,工商管理工作必須要遵循的兩點原則:實事求是原則、依法行政原則。工商管理部門在行使職能時要嚴格按照這兩點原則進行管理工作。首先是要從企業實際出發,切實地幫企業解決實際問題;其次是要加大工商管理法規的宣傳力度,讓企業能夠自覺的遵守規定,對于沒有遵守規定的企業,要依法進行處罰,切實維護法律法規的權威性,以達到維護市場秩序的目的。4.調整內部職能機構。當前,我國工商管理的各個職能部門的職能是存在相互交叉的,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職能的作用。因此,工商管理部門要對職能進行明確的劃分,防止出現職能重疊或者職能不相干的情況發生,加強工商管理的執法力度。

四、結語

第5篇

關鍵詞:工商行政;防范;職業風險

一、工商行政管理職業風險淺談

(一)何為工商行政管理風險

行政管理風險是指在進行工商行政管理執法人員在進行市場管理任務和進行行政工作的過程中,要面臨關于執法過當對被執法人導致的利益或人身損害所面臨的責任追究、人身安全受到傷害或精神受到損害的可能性,被稱作行政管理風險。大致可以將風險劃分為四種類型。

1. 監管責任風險

工商行政人員在負責監管和執法的區域中如果表現出無所作為、作為少或亂作為將會受到執法監督的責任追究,這也是基層工商行政工作人員面臨的最大風險,無法把握其中的分寸是工作人員面臨的巨大難題。

2. 行政許可風險

在我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下,企業通過遞交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但如果當事人提供了虛假的材料通過欺騙的手段騙取登記,登記之后的企業工作中又出現了問題,這時執法人員將很容易犯主觀行為過失的錯誤。在此種背景下,工商部門將承擔審查不嚴和執法過當的雙重責任風險。

3. 職業關聯風險

此類風險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執法中是最大的阻礙,在工商執法的規定和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背景下,工商執法配合法規進行執法可以做到高效率,高質量,但如果職業關聯中出現了違法規定甚至觸碰法律的情況下,執法變得異常困難。對工商管理部門執法出現異常監督、異常制約,甚至抗拒和阻撓其執法任務,被執法人的不配合,甚至出現暴力沖突,造成雙方的人身安全風險。同時,如果出現廉政問題,在官員出現了貪污、受賄、包庇的問題時,工商執法任務也不為大眾接受,民眾憤慨,導致執法風險增大。另一方面,如果職業風氣受到影響,工商管理行政人員或執法人員在生活中或工作中違反了“六項禁令”或者在工作評價和民眾評價中受到了指責和問責,相關機構或工作人員將被問責。

4. 服務關聯風險

在社會主義發展建設的背景下,國家或地方政府為了發展當地經濟,促進經濟增長,也會出臺很多扶持和幫助當地企業發展的政策,甚至會有與國家的法律或政策中禁止或限制的項目有所矛盾或沖突的政策或新規。在某些地區有可能會設置“規則”,禁止或限制工商管理部門對某些企業進行監督和審查,在這種背景下,工商部門的執法任務將承受巨大的輿論壓力和精神壓力,如果不守當地的“規矩”就有可能受到問責,導致職業風險與日俱增,成為一大難題。

二、導致工商行政管理職業風險的原因

1. 行政任務執行過程中,如果有不依法行政的情況發生,會導致一系列風險的連環效應,所以不依法行政才是工商管理職業的風險根源。某些工作人員的越權行為、暴力執法行為、無所作為、和越級執法權限都會導致執法部門和被執法人雙方的矛盾沖突。究其原因,就是執法人員或相關官員為了金錢利益,漠視法律,而當國家法律形同虛設。

2. 在這種已有問題的背景下,一方面大部分正當執法的工作人員對執法工作的中危機感和責任感不足,對執法過程中的風險認識不足甚至視而不見;另一方面在法律法規的規定下,執法人員都知道“吃、拿、要、卡、報”是絕對不能觸碰的底線,但是容易陷入一個“只要沒吃拿卡要就不怕”的誤區。導致這種風險的原因往往是因為麻痹大意,這對認真執法和勤懇工作的執法人員是不公平的,因為執法工作的需要,發生了主觀或客觀的失誤,便有可能葬送自己的未來,對自己、家庭、部門造成損失,主要還是因為工商行政管理中的不確定因素太多,執法人員對執法風險沒有足夠的認識,對發生意外狀況的處理也不夠完善,缺乏經驗。

3. 工商行政管理的職業風險教育也不夠完善,沒有相應的系統管理,沒有將職業風險教育作為工商管理機構的管理規定之一,對執法人員的教育不足,是導致執法人員風險認識不足的主要原因,所以部分執法人員對風險的認識還停留在初級階段,面臨風險時不能做出及時有效的判斷,對發生風險的最壞后果也預估不足,才導致如此窘況。

三、改善加強工商管理部門職業風險防范措施

(一)正確認識職業風險和責任

一方面要認識清楚責任和權利是相輔相成的,在行使自己執法權利的時候,切不可忘記自己的責任與使命,樹立正確的責任觀和權利觀,在工作中保持警惕的態度和認真執法的意識,防止麻痹大意的情況發生;另一方面,不能被風險嚇倒,切不可因噎廢食。要做到“敢執法、能執法、執好法”,保證在工作中的正確處理,鍛煉自己面臨意外情況的處理能力,按照規定辦事,是可以避免發生風險的。最后,要堅持黨員規章,有獻身精神和奉獻精神,牢記紅色信仰,自發的認識到工商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目標,帶著榮辱感和使命感進行執法,做到有責任心,有廉恥心。

(二)加強風險意識教育

1. 我國職業風險教育一直處于缺乏狀態,應當對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風險進行相應的培訓教育,出臺相關的規定和條例,融入工作人員的日常任務和學習中,加強教育活動,讓工作人員時刻牢記風險的存在和后果,使防范意識銘記于心,讓工作人員在面對問題出現時敢于管理,防止視而不見,決不讓任何違法行為有可乘之機,在接受風險教育之后也不會出現執法過當或不能處理的情況,從根源上規避了風險的發生。

2. 增強工作人員執法中牢記法律的工作態度,避免違法執法、越法執法的情況發生。對法律的恪守不僅僅是對于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更是對各商戶各公民的嚴格要求,只有雙方依法工作,照章辦事,才能互惠雙方,在工作生活上更加順利,若有一方違背法律,那么必將承擔相應責任。但同時執法人員要認識到,工商工作是執法,更是為大眾服務的執法,切不可胡亂行使嗔?、苟刃惺箼嗔?。

3. 優秀的服務態度可以使雙方更滿意、更效率的解決問題,從根本上避免了風險的發生。無論什么工作都需要工作人員的認真負責,踏實勤勉,在風險教育中應該讓工作人員更加深刻的意識到這點,只有工商管理工作做好,大眾才能安居樂業。同時在如今經濟和社會的高速發展下,各種設施萬象更新,新知識層出不窮,工商行政人員需要跟上時代的腳步,在生活和工作中不斷學習,才能按照規范和規定更好的完成工作,讓職業風險徹底消失。

(三)加強官員的監督和教育

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管理人員的監督和教育同樣重要,建立嚴格的監督制度和教育制度,使管理人員意識到自己職責的重要性,在工作中大興學習之風,讓每個人都做到“愿意去學,敢于去學”,通過學習完善實踐,通過實踐繼續學習。同時改善工商管理部門在大眾心中的印象,通過舉辦各類文化活動,讓工商管理工作人員和大眾多接觸,多溝通,才能在以后的執法中得到配合和支持。最重要的是對管理人員的監督,防止任何形式的貪污受賄,從根本上杜絕“”的惡性事件的發生。同時可以派遣調查組,對執法人員的工作情況進行監督,聽取民眾意見,了解執法中有無違規現象發生。

四、總結

總體來說,工商行政管理是一項工作性質特殊,風險很大的職業,在法律法規上也有不合理、不完善的部分,雖然在工作中必須堅守堅持,但可以通過防范教育和意識避免進入“死胡同”,從而規避工作中可能遇到的職業風險,在與國家政府溝通時,也應提出此類問題,讓國家早日完善此類法規,減少不必要的損失。

參考文獻:

[1]盛小偉.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職業風險及其對策[J].中國工商管理研究,2007(01).

[2]李金冬.對新形勢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幾點思考[J].中國工商管理研究,2012(04).

[3]于宗明.有效防范監管風險促進工商工作科學發展[J].中國工商管理研究,2011(11).

第6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規范戶外廣告設置活動,美化城市環境,維護戶外廣告經營者及其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和《*省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樂陵市城市規劃區內設置戶外廣告,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戶外廣告設置分為戶外商業廣告設置和戶外招牌廣告設置。

本辦法所稱戶外商業廣告設置,是指在公共、自有或他有的建筑物、構筑物、市政公用設施及其他戶外場所的城市空間,利用路牌、霓虹燈、燈箱、電子屏幕、櫥窗、布幅、繪畫和實物造型設施等形式設置、張貼、書寫、噴繪、懸掛直接或間接地介紹商品或服務的廣告行為。

本辦法所稱戶外招牌廣告設置,是指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其經營或辦公場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圍內,設置與其企業注冊登記名稱相符的標牌、匾額、指示牌等廣告設施的行為。

用于表明建筑物名稱的屬于招牌,其他設于樓體的非建筑物名稱的標志物屬于商業廣告范疇,納入戶外商業廣告設置管理。

第四條樂陵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是市政府負責城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工商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內容的審查、登記及監督管理。

第五條設置制作戶外廣告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與設置技術標準,與城市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合理布局、規范設置,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應先規劃后設置。

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風格、造型、色調、數量、體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質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六條戶外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健康、文明,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戶外廣告設施設計、制作和安裝應當符合有關的技術、質量、安全標準。

第七條依法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害。

第二章戶外商業廣告設置與管理

第八條單位或個人設置戶外商業廣告,應向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提出申請,經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審批同意,取得戶外廣告設置權。

第九條設置申請人或廣告經營者申請設置戶外商業廣告,須提交下列證件資料:

(一)申請報告;

(二)廣告經營許可證件或其他有關批準文件;

(三)戶外商業廣告設置位置圖片和平面配置圖、立面圖、剖面圖;

(四)制作說明;

(五)設置戶外廣告的場地所有權、使用權證明文件,或者與有關所有權、使用權單位簽訂的使用協議等;

(六)其他證件材料。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商業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或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樹或損毀綠地的;

(五)利用違章建筑、禁止使用的危險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設施的;

(六)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優秀近代建筑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筑控制地帶設置的;

(七)在其他禁止設置戶外商業廣告的區域內或載體上設置的。

第十一條取得戶外商業廣告設置使用權的設置申請人或廣告經營者,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第(三)、(四)項的規定進行施工。

第十二條戶外商業廣告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由設置申請人或廣告經營者組織有關部門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并在驗收合格后5個工作日內,向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備案。備案后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廣告申請,工商管理部門對廣告內容審查、登記后,給予辦理廣告手續。

第十三條戶外商業廣告在設置使用期限內發生轉讓、變更的,設置單位或個人應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轉讓、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舉辦各類展銷會、訂貨會、交易會、開業慶典等活動,需要設置臨時性戶外廣告的,應向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提出申請,經審查后予以審批。

設置臨時性戶外商業廣告須經工商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

第十五條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商業廣告,必須在其右下角標明戶外商業廣告設置權許可證明、工商管理部門核發的《戶外廣告登記證》號和者名稱(霓虹燈廣告除外)。

第十六條設置申請人或廣告經營者應當在取得戶外廣告設置權后60日內完成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逾期未設置的,視為自動放棄設置權。

投資5萬元以上的大型戶外商業廣告設施,其設計、施工應當由具有相應的施工技術資質的單位承建。

第十七條戶外廣告設施空置超過60日的,設置申請人或廣告經營者應當設置公益廣告。公益廣告的內容,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確定。戶外公益廣告內容中公益宣傳內容不得少于廣告面積的4/5。

第十八條戶外商業廣告設置權的有效期為1年。有效期滿后不再繼續設置廣告的,設置單位或個人應及時拆除廣告設施,并按城市容貌標準要求對設置場地進行修飾;期滿后需繼續設置的,設置單位或個人應在期滿前1個月向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提出申請,是否續期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根據城市規劃要求決定。

第十九條在戶外商業廣告設置權有效期內,因城市建設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的,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書面通知設置申請人或廣告經營者,設置申請人或廣告經營者應在規定期限內無條件自行拆除清理。對有償設置的,補償費用由設置申請人和建(構)筑物產權人協商解決。

第二十條戶外商業廣告設置權人應當保持戶外商業廣告設施的牢固、安全、整潔、完好,及時維護、更新,并定期對戶外商業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遇惡劣天氣情況時應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章戶外招牌廣告設置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設置招牌廣告,應向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包括單位名稱、地址、媒體形式、規格、設置地點、朝向等;

(二)《營業執照》及其他主體資格合法有效證明文件;

(三)戶外招牌與載體的正立面圖及彩色效果圖;

(四)設置戶外招牌的場地所有權、使用權證明文件,或者與有關所有權、使用權單位簽訂的使用協議等。

第二十二條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合格后發給核準證明,申請人憑核準證明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招牌的設置應按《樂陵市戶外廣告設置標準》(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制定)制作,做到安全、規范、整齊、美觀,符合地區功能要求、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招牌應成為建筑立面的有機組成部分,不得破壞建筑立面在形式、色彩、材料、質感等方面的完整性。

第二十四條城市主要道路、重要繁華地段和廣場、車站等重要地段招牌的設置,應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統一規劃設計。招牌設置者應按規劃設計方案進行設置。

第二十五條招牌內容只限于宣傳本單位的名稱、標識。

第二十六條每個單位只能設置1處招牌。

多個單位共用1個場所或1個建筑物內有多個單位的,設置招牌應先整體規劃,按統一規劃設計制作。

第二十七條招牌設置者應當按照批準設置位置、朝向、媒體形式、規格、內容等進行設置,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申報審批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八條招牌設置者應當加強對招牌的日常維護管理,保證其牢固安全、整潔美觀,字體規范完整,夜間照明和顯亮設施功能完好。招牌破損、脫色、字體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等影響市容市貌、危及安全的,應及時維修、加固或翻新。

第二十九條單位遷移或歇業時,應在辦理變更住所或注銷登記的同時,安排自行拆除原設置的招牌廣告,并向登記機關繳回《戶外廣告登記證》。

第三十條招牌廣告屬臨時性構筑物,因城市建設或其它特殊情況需要拆除招牌廣告的,設置招牌廣告的單位應無條件服從并自行拆除。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工商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一)未經登記擅自戶外商業廣告,依據國家工商總局《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的第十七條規定處罰。

(二)不辦理變更登記,擅自變更戶外廣告內容的,或者公益廣告標注企業名稱和商標標識的面積超過戶外廣告面積1/5的,依據國家工商總局《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的第十八條規定處罰。

(三)廣告內容虛假違法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四)利用壟斷或不正當競爭手段經營戶外商業廣告設置業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二條未經審批,在城市規劃區內擅自設置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依據《*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以500至1000元罰款。

第三十三條戶外廣告設施未經綜合驗收投入使用或擅自更改戶外廣告設施設計方案的,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責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四條戶外廣告設施出現破損,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拆除、維修、翻新的,或戶外廣告設置權期滿后不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的,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依據《*省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依法或者申請人民法院,拆除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五條拒絕、阻礙有關行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戶外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工作人員應當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對、、,尚未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7篇

關鍵詞:亳州市;農機維修服務能力;存在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 S232.8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7731(2017)05-0113-02

國家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實施,極大地調動了亳州市廣大農民群眾購買和使用農機的積極性。大量先進的農業機械投入農業生產,極大地提高了農業綜合生產能力,農業機械成為廣大農民群眾改變生產、生活方式和增加經濟收入的重要手段。但是,在大量農業機械快速增加的同時,在使用中也出現了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因此農機維修與保養顯得非常重要。目前,我市農機維修服務能力不強,服務水平落后,農機維修需求與供給矛盾日漸突出。本文主要圍繞著我市農機維修服務能力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有針對性的解決辦法,以饗讀者。

1 存在的問題

1.1 農機維修網點結構布局不合理 據統計,截至2016年底,全市農機維修網點863個,農機從業人員4 831人,所有網點中持有《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的僅有336家,持證率38.9%,且絕大部分是三級維修網點,占90%以上,維修網點規模小,多數是無證無照經營,一、二級維修網點數量不足10%。部分鎮村根本沒有維修網點,農民群眾維修要跑很遠的路。

1.2 農機維修人員技術水平低 由于農機維修行業的特殊性,農機維修往往與油灰污相伴,所以青年人不愿意從事農機維修工作?,F有農機維修人員多是些老農民機手,文化水平低,維修技術不高,特別是對一些新型、先進的農業機械更是無從下手,在實際修理過程中,維修事故時有發生。據統計,我市農機維修從業人員中持有農機修理工資格證的不足10%,服務能力和水平遠遠不能滿足需求。

1.3 維修網點基礎設施差 大部分維修網點設備陳舊,只有一些簡單的維修工具,缺少必要的維修器具和檢測儀器,有的甚至連維修場地都沒有。對于農機具維修保養只能簡單粗糙進行,多數只是換件處理,造成很大資源浪費,農機維修成本增加。

1.4 農機維修市場監管不到位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和農業部、國家工商管理總局的《農業機械維修管理規定》,賦予了農機部門一定的執法權限,但這些法規、規章在現實中并沒有得到很好的執行。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領導重視不夠,人員少,工作經費不足,管理不力;農機維修網點量大面廣,且多數在村鎮,監管較為困難,管理不到位,存在死角。

2 解決對策

2.1 將農機維修網點建設列入農機化發展規劃 農機管理部門應將農機維修服務能力建設納入農機化發展規劃,深入調研,摸清本轄區內農機維修網點數量,科學制訂規劃。本著便民、利民原則合理布局,方便用戶,促進農業生產,使得農民群眾就地就近維修,時間短,能最快排除故障,不誤農時,做到以最小的維修資源取得最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要在政策上進行保證,資金上給予支持,思想上加以重視,推酉鐘信維修網點提檔升級,引導其向健康規范的方向發展。不斷提高農機維修服務能力,形成農機小修在村鎮,大修到縣城的農機維修格局,積極構建農機維修網絡體系。

2.2 加大農機維修行業監管力度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網點建設完成后,要進行有效的監督管理。這樣才能正常發揮各個網點的服務水平,確保維修和保養質量。農機管理部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對農機維修行業監管。

2.2.1 嚴格審批農機維修網點 要按照《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農業機械維修管理規定》及“農業機械維修開業技術條件”標準,嚴把農業機械維修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等程序關口,對那些“設備、設施、人員、質量管理、安全生產及環境保護”等條件不符合規定的,決不頒發《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在日常監管中發現農機維修網點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該整改的整改,該降級的降級、該取締的取締,決不姑息遷就。

2.2.2 加強農機維修市場日常監管 加強農機維修行業制度建設,要定期不定期對農機維修市場進行檢查,看農機維修網點是否按照《安徽省農機維修管理若干制度》規定落實農機安全生產制度、維修質量承諾制度、誠信維修服務制度、維修環境保護制度、維修網點進貨臺帳和維修臺帳制度,努力使經營者做到誠實守信、規范經營,確保農機維修和保養質量,更好服務于農業生產。

2.2.3 相關部門密切合作開展市場整頓 要按照《農業機械維修管理規定》要求,積極會同工商、質檢等部門,聯合開展對農機維修市場治理整頓。一查經營資格??唇洜I者是否依法取得《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營業執照和農機維修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對未取得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證書從事維修業務的,要按規定給予處罰;涉及無照經營的,依法由工商管理部門處理。二查零配件質量??词欠窈细瘢欠裼袡z測報告、合格證和正規的進貨發票。三查測儀器設備、量具??词欠襁_到要求,檢測設備是否有合格證書,是否進行定期檢測。四查規章制度??词欠癜匆幎ǖ牡燃壏秶⒓夹g標準、工藝規范開展維修業務。五查農機維修場所??窗踩O施是否齊備,農機維修制度是否健全。對不能保持技術條件要求的,要按規定給予警告,限期整改;逾期達不到規定要求的,依法收回其《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

2.3 認真開展技術培訓 要通過舉辦農機維修技術培訓班、知識講座等形式,加強對農機維修人員技術培訓。要依靠生產廠家、經銷商力量加大對農機維修從業人員培訓,努力提高他們的技術水平和道德水準,以便能在實際維修業務中解決新型農業機械的故障。通過各種培訓,爭取所有農機維修從業人員取得農機修理工資格證書,持證上崗,再從事農機維修服務,更好地做好農機維修服務工作。

3 發展建議

3.1 努力爭取國家和地方投入 將農機維修網點建設納入相關補貼中,如農機維修網點購買先進維修設備、儀器、工具等像購買大型農機具一樣納入國家補貼,以調動維修網點提檔升級的積極性。

3.2 大力爭取稅收優惠政策 對農機維修行業在稅收上、就業上實行優惠政策,提高維修經濟效益,以吸引更多才,穩定和充實維修隊伍。

3.3 利用好生產廠家、經銷商資源 生產廠家擁有最先進的技術資料、維修配件,經銷商是聯系廠家和農機維修人員重要渠道。農機管理部門要積極引導生產廠家、經銷商與農機維修網點進行資源優化整合,發揮好企業的資金、技術、信息優勢,由企業將符合一定條件的農機維修網點建設成農機維修的“三包”服務站,為其配備零配件和維修工具,免費培訓維修技術人員,推動現有網點提檔升級,提高服務水平和質量。

4 結語

第8篇

以核準登記的商業名稱為主要內容的標牌、匾額(商號類店堂牌匾),尤其是一些商業老字號標牌,雖然也有傳遞信息、樹立形象、招徠顧客而自我宣傳的作用,但它最主要的功能在于載明其店堂、企業的名稱(或者簡稱為“商號”),因而是個體工商戶、企業作為商主體而存續的基本人格標識,統稱為商業名稱。商主體因其商業名稱而擁有商業名稱權。在商法學上,商業名稱是商主體據以相互區分的基本人格標識,包括企業名稱、個體工商戶名稱等。商業名稱具有諸多特點。首先是其具有符號性和附屬性。商業名稱是一組由多項要素構成的文字符號,是商主體的外在人格標識。商業名稱必須依附于一定的商主體而存在,具有附屬性。其次,商業名稱還具有唯一性、一致性和基本性。為了維護交易秩序和便于管理,法律一般規定一個商主體只能有一個商業名稱,相比之下,商主體可以使用和注冊多個商標,或進行多個冠名。商主體的印章、銀行賬戶、牌匾、信箋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相同,保持一致性。商業名稱是商主體設立和存續的不可或缺的基本要件之一,也往往是其他商業標識(如商標、商譽、冠名、股票名稱等)衍生的基礎。此外,商業名稱一方面是商主體的人格標識,另一方面也具有財產性,可作價評估,是商主體的營業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可以轉讓或授權其他商主體使用。①商業名稱的這些屬性決定了其與商業廣告存在明顯的差異:第一,兩者的功能不同。

       前者主要用于表明商主體的人格,以區分于其他商主體,而后者主要用于推銷自己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第二,兩者的地位不同。二者在商主體的運營中均具有重要地位,但前者是商主體存續的基本標識,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礎上衍生出來的,對前者具有依附性。第三,兩種的內容不同。前者主要是說明商主體的基本信息,其內容依次為商主體所在行政區劃、商號(字號)、經營內容、組織形式,而后者則是介紹和提供商主體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內容、質量等營銷信息,借以激發或強化消費者的購買意識,往往也同時提供商主體的商業名稱、通訊方式等其他信息,在內容上上明顯較商業名稱更為豐富和復雜。第四,兩者的表現形式不同。前者通常是以文字形式出現,有的還伴以圖案及色彩加以修飾或強調,而后者的表現方式則不拘一格,豐富多樣,按其媒介方式可分為印刷廣告、電子廣告、直郵廣告、戶外廣告、銷售現場廣告、網絡廣告以及其他廣告形式,并隨社會經濟和文化科技的發展而不斷呈現出新的形式。最后,兩者所處位置也有所不同。前者一般顯示于工商登記、營業執照、店堂牌匾及對外宣傳中,后者以其媒介方式而顯示于各種載體,以便最大程度地推銷其商品或服務。

       因此,基于商業名稱和商業廣告的功能及其他方面的顯著區別,二者分別適用于不同的法律法規,前者所適用的應是以《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辦法》等商業名稱類管理法規,而后者則應適用于《廣告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各類專門性法規、規章。當然,二者也存在聯系,比如一個有效的商業廣告應當清晰地指明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亦即商主體的名稱是誰,這樣商業名稱往往成為商業廣告中的一個組成元素。有的廣告中僅僅顯示商業名稱,而沒有其他廣告元素,或雖附帶有廣告用語或圖案,但整體上仍以商業名稱的顯現為其主要功能,且這樣的招牌置于門店上方或側邊,被城管部門稱為“門頭廣告”,并將其作為戶外廣告的一種而收費。實際上,如上所論,這樣的招牌不應作為商業廣告處理,而是商業名稱權的正當行使。

        況且,從物權法的角度而言,商戶在其門店上懸掛此類招牌,是其對建筑物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一種體現,并無所謂占據城市廣告資源空間之說。②據上所論,就“最高發院”這樣的店招而言,以《廣告法》予以規制在執法依據上顯有不妥,———盡管后者在相關條文中具有與被規制對象(“最高”)近乎一致禁止性用語“最高級”。③如前所論,只有明確被規制對象的基本定位,才能抵制法律條文的字眼誘惑,才能避免機械執法的危險?;蛟S正是由于商業標牌、匾額所載內容在實踐中的多樣性、復雜性,以至于《答復》本想對這一工商執法實踐中的疑難問題予以澄清,但同時又不適當地擴張了《廣告法》及相關法規的適用范圍。在具體執法中,應以《辦法》的立法意旨為準,何況《辦法》較《答復》在行政立法形式上更為正式和規范,也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二、戲仿商業名稱并非不符合國家規范的語言文字

“最高發院”之類的商業名稱之所以被禁止或查處,從公開報道來看,除了如上海工商管理部門認為是因其違反《廣告法》相關規定之外,還有的認為是“發院”與“法院”相似度較高而違反規定。比如福清市民張某近日在福清城區開了個美發店,也取了一個很有“創意”的名字“最高發院”,并且為此花了兩千多元制作了大招牌掛了出去,但之后到福清市工商局進行注冊登記時,由于名稱不規范,無法通過注冊登記審核,張某不得不為理發店重新取了一個名字,早已做好的招牌也只能拆下重做。相關工作人員介紹,該理發店作為以營利為目的的個體工商戶,取名為“最高發院”,與國家機關“最高法院”相似度較高,違反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范》(原文如此)的相關規定,所以未予批準。①這一規制路徑依循商業名稱類法律規范而未依據廣告類法律規范,在法律適用上顯然更為確切。但不無疑問的是,在具體判斷中,認為理發店取名“最高發院”與國家機關“最高法院”相似度較高,違反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范》的相關規定而未予批準,是否妥當呢?本文對此持否定態度。應予明確的是,所謂“最高發院”與“最高法院”相似度較高,實際上是指前者以后者的諧音作為店名,構成對后者的滑稽模仿(parody),簡稱“戲仿”。前已述及,戲仿是文學創作中的常用手法,通常是指在自己的作品中對其他作品進行借用,以達到調侃、嘲諷、游戲甚至致敬的效果。戲仿不同于抄襲、剽竊他人作品,戲仿也不同于誤用語言文字。

        此外,戲仿同各種改編或野史式的“戲說”的差異,主要不在形式和技法,而在它對原作的摹仿、戲謔和批評的社會意義,亦即它賴以存在和發展的文藝傳統、言論自由等公共利益及憲法價值。②關于戲仿,涉案法律糾紛主要有作品戲仿、商標戲仿等,前者如胡戈戲仿電影《無極》等影視題材而制作短劇《一個饅頭引發的血案》,《無極》導演陳凱歌聲稱要起訴胡戈,后者如LV訴美國寵物玩具生產商公司生產的名為“可咀嚼的威登”狗玩具包侵犯商標權、版權及商標淡化糾紛案。上述戲仿,評論者和裁判者以“改造性使用”、“合理使用”等作為侵權抗辯是由,③而對戲仿多持較為寬容的立場。④在商業名稱領域,類似“最高發院”之類的戲仿并不少見,但很少引發糾紛,原因在于,現實生活中商業名稱類戲仿對象以成語、常用語或機構名居多,類似的還有理發店名“發改委”、飯店名“無餓不坐”、“川越食空”等,而專門戲仿他人商業名稱的較少,故不像戲仿商標或作品那樣引起與他人的權益沖突,但會涉及工商行政執法管理及語言文字規范管理的問題。在工商行政管理中,上述案例的媒體報道中提到工商管理部門認為“最高發院”與“最高法院”相似度較高而“違反相關規定”,其中所謂“《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范》”應系《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之誤,但未明確指出依據哪一條款進行處理。

       在商業名稱類管理規章中,與此相關的條文有《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第11條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9條,二者規定了商業名稱中不得包含的內容和文字,包括: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違反社會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習俗的;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團組織名稱及其簡稱、部隊番號;“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字詞;漢語拼音、字母、外國文字、標點符號;不符合國家規范的語言文字(《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9條尚未列此項);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和文字。在上述禁止性規定中,除了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和文字屬于開放性預留條款之外,在其他列舉項中,公序良俗貌似與其他禁止項并列,但對其地位應有充分認知?!肮蛄妓住弊鳛橐环N包容性強、適用范圍廣的法律原則,“其作用在于彌補強行性和禁止性規定之不足,以禁止現行法上未作禁止規定的事項”⑤,將其融入商業名稱的禁止性規范,實際上在整條規范中發揮著具有一般性條款的兜底功能。同時,由于其內涵和外延較為模糊,尚需通過對這一原則的價值補充來彌補相應的法律漏洞。⑥在結合個案規制的價值補充中,應首先考慮同條規定的其他禁止性條款,其次考慮關于公序良俗原則的通常認知。

        此外,有人認為不規范的店招用語會對人們尤其是青少年學習使用規范漢字造成不良影響。這種擔憂雖然不無道理,但通過觀察和思考現實生活可知,這種擔憂其實并不必要。試想,如果絕大多數人果真以戲仿商業名稱為是而認被戲仿的規范用語為非,那么,只能說我們語文基礎教育還不夠成功,因為它不能使受教育者辨別常識性的是非對錯,也不能正確地理解現實生活中的戲仿事例;另一方面,我們也只能說這樣的戲仿創意也乏善可陳,因為它根本沒有達到戲仿的效果,店主一定會為此哭笑不得。這也反證了戲仿與不規范使用漢字的不同:前者是在有意識地正確使用錯別字,后者則是在錯誤地使用錯別字(通常是無意識地);前者具有與被戲仿對象不同的表達意義,能夠達到新的更好的使用效果,后者毫無意義,只能達到錯誤失敗的使用效果;相應地,前者應當受到肯定、鼓勵和寬容,后者應當受到否定和禁止。對于不合通用語言文字規范的商業名稱,應當區分戲仿的商業名稱與非戲仿的商業名稱,而非一概取締。基于此種認識,戲仿商業名稱并非不符合國家規范的語言文字,故執法實踐中以此來禁止“最高發院”之類的商業名稱缺乏充分依據。

三、戲仿對象之于戲仿的合規性判斷

那么,是否所有的戲仿商業名稱均得使用呢?雖然國家規范的語言文字不足以成為禁止依據,但在對公序良俗的價值補充中還需要考慮是否存在其他禁止性事由。依據上述《辦法》和《規定》,還有與此相關的其他備選依據,不過,在價值衡量上,各項規制選項的辨識程度還是有所不同。比如,我們很難說“最高發院”的店招“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誤解”,畢竟,以“最高發院”作為理發店的名稱,雖然可能與慣常的理發店名稱有異,但任何稍具生活常識的社會成員應當不難覺察到“最高發院”只是“最高法院”的諧音而已,理發店與人民法院之間無論是在外觀、裝潢還是在業務程序、社會性質等方面都有明顯的差異,所以這樣的店名一般不會招致人們的誤解,也談不上是對顧客的欺騙。類似地,若言其“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也難以令人信服。